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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家庭理财方案精选(九篇)

普通家庭理财方案

第1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一、资助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市平均资助面为30%,并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二)学费资助。籍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16号)精神,继续享受免学费政策

二、资助内容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每年1,000元、2,000元2个档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各档次受助学生比例。

(二)学费资助。免除籍低保家庭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资助民办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

三、资助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

1、市教委直属中学(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由市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资助中心负责辖区内其他普通高中(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组织实施工作。

2、工作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向区县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学校初审、公示结果,并由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确定。

(二)学费资助

1、本人申请:凡籍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于每学期结束前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明材料。学校初审后将提出申请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区县(自治县)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低保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2、审核确认: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于新学期开学前将审核确认后的情况反馈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资助工作,并将审核确认的资助情况报市民政、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2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解读

尊敬的各位家长:

您好!希望你们在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大力宣传国家助学政策,关心和支持资助工作。衷心希望各位家长把助学金用到孩子的学习、生活中,培养孩子不畏艰苦、勇于进取的良好品质,让他们刻苦学习,报效祖国,回报家庭,感恩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3]9号)。

资助对象: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中央和省50%、地方配套50%,学年初评审、分学期发放。资助比例原则上为5%,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在省定资助标准、范围的基础上提高资助比例和标准。

申请资助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幼儿;

3、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

4、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幼儿。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4号)和《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农村地区按寄宿生人数25%的比例核定。

资助标准: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殊教育)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含特殊教育)每生每年1250元。按基本标准核定“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申请资助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三、中职学校国家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

(一)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资金直接打入学生资助卡。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的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中职学校免学费

免学费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

四、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资助标准:

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实行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档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资金直接打入学生资助卡。

申请资助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明电〔2016〕1号)

免学杂费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学杂费标准: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毕业当年九月份开始计息(国家最低利率)。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费与住宿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额度上限为12000元。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上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办理程序: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注册后申请,导出申请表并由村(居)委会或镇(场)民政办签字盖章(续贷学生不用签字盖章)。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双方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在校生持学生证)、户口簿到县资助中心现场办理贷款合同(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来1人即可)。

第3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4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区也将根据财政状况安排部分财政资金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将政府统筹、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捐助的资金集中管理,由区资助中心统筹安排学生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左右,具体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民族院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20*〕81号)执行。相关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和鼓励所属分支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应贷尽贷。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我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待省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五)从20*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六)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待国家和省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街道(村、居委会)、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分工,不断完善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区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区教育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资助工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各镇、街要协同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有关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向经办银行(或机构)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足额安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经办金融机构要通过各地网点,及时为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办理助学卡(折)业务,按时将助学金存入卡(折)内。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内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年秋季标准。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第5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近日逛上海书城,非常惊喜地发现了《保你赢一生――个人家庭保险全攻略》一书。当场翻看了一下,才知道是我所熟悉的《理财周刊》出版的系列丛书之一,而且是我经常看到其文章却从不曾谋面的陈婷记者所著的,于是欣然买下一本回家仔细品读。

一直以来,保险对于我和家人而言,都有些“高深莫测”的感觉,周围的亲戚朋友也有类似的感触。虽然我们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但对于保险,始终抱有一种“难以靠近”的尴尬。

也许,这是因为保险是一项非常特殊的金融服务。与银行、证券业务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严谨、专业、晦涩,比如一份简单的意外险合同,也会有长达几页密密麻麻的专业术语,让我们这样非专业的阅读者望而却步。而且,保险产品看不见,摸不着,从小到大的学校教育也从来没有接触过与保险相关的基础知识或术语,使我们这样的普通大众对于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缺乏基本的了解,在买保险时要么凭自己想当然,要么就是被人牵着鼻子走,轻信人的介绍。老实说,在我的印象里,有些人自己的保险专业知识也不够全面、准确,有些人还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这都影响了我们购买保险的信心。有些人即便买了保险,也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用的,有哪些方面的保障作用。于是乎,那些保单要么尘封于抽屉中,要么到事发后也不知道去申请理赔。可惜,可叹!

可喜的是,在这几年在阅读《理财周刊》的过程中,我个人不仅获得了很多投资方面的技巧和知识,也从中学习到了不少有关保险知识。此次陈婷记者有关个人家庭保险专著的出版,更是让我和家人觉得有了一本“专业的家庭保险指南”,方便我们随时随地学习和了解保险相关知识,为安排自身的家庭保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我太太这几天都有些着迷了,回到家就拿起书来看,她说她要“钻研钻研”。

难能可贵的是,这本书以财经记者话保险的角度,行文和用语更加贴近普通大众,少了一份晦涩,多了一份通俗和活泼。而且陈婷的文章更多考虑了我们普通市民对于保险知识和理念的实际需求,有别于以往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的宣传方式,少了一份“王婆自夸”的味道,多了一份“中立客观”的叙述。从该书的编排上看,这本书也有着其强烈的务实色彩,很适合我们这样的普通消费者阅读。从第一部分“家庭保险基础知识(基础篇)”,到第二部分“规划你和家人的保障(技巧篇)”,再到第三部分“做出保险购买决策(行动篇)”,继而到第四部分“保单的维护和理赔(维护篇)”,对读者而言都有很强的实用性。

第6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未能正确理解法律导致行政机关违法

北京市一中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从他们审理的行政案件来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例如,2006年审理的孔祥仁等82人不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中,孔祥仁等82人先是向浙江省环保厅,就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等问题,要求浙江省环保厅进行查处。浙江省环保厅按照程序交由温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后,未就处理情况答复孔祥仁等人。孔祥仁等人以浙江省环保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环保总局以孔祥仁等人的申请属于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对孔祥仁等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孔祥仁等人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孔祥仁等人要求浙江省环保局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但现无证据证明浙江省环保局针对孔祥仁等人的《投诉书》作出过答复并已告知孔祥仁等人。因此,孔祥仁等人针对浙江省环保局的不作为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国家环保局对孔祥仁等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了国家环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这位法官对记者说,此案中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未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举证不能

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行政审判庭了解到,在某些以中央部委为被告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没有问题,但往往由于工作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善,比如向当事人送达材料没有回执、答复当事人的投诉没有书面记载等问题,导致应诉时举证困难,最终败诉。

比如,在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两案中,2004年10月,采购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分别接受政府采购人卫生部和发改委的委托,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代沃尔经贸公司作为投标人,最后未中标。

现代沃尔经贸公司向财政部投诉认为,这两次投标存在招标信息不透明、评标专家不合法律规定等多项违法问题。而财政部认为,上述投诉应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且其已经将上述投诉转发给发改委稽查办处理,并将上述处理电话告知了现代沃尔经贸公司。

在诉讼中,现代沃尔经贸公司主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后书面答复投诉人,财政部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也未书面通知过现代沃尔经贸公司,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审理中,财政部既无法提供其书面答复的证据,也没有任何能证明其电话答复的证明,据此,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两案均判决责令财政部对原告之投诉予以答复和处理。

部分行政规章缺乏清理“相互打架”

2005年,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孙宗周诉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核定行为一案中,案件审理涉及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否有效。

法官就此问题查阅相关资料时,却发现两种不同的观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上标注该《试行办法》为“有效”;而在国务院法制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编著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以及《工伤保险条例问答》中,则明确指出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上述《试行办法》已经失效。

对该《试行办法》究竟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工作人员也未能给予明确的答复。虽然根据《立法法》,废除行政规章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但作为规章的制定机关,在公开的信息渠道上出现两种相反的观点,无疑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都带来很大的困扰。

高官出庭使诉讼成为行政机关普法课堂

“政府高级官员坐在被告席上,不但不会给政府形象抹黑,反而更能彰显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求”,最近,中央要求行政机关领导要积极到法庭应诉。对此,北京一中院行政庭林民华庭长很支持。

他认为,让更多的高级行政官员出庭参加诉讼,一方面对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有利,另一方面也让行政官员在参加诉讼中提高了对法律的认知,达到了普及法律知识,促进依法行政的目的。

2004年4月2日,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金穗工业食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行政答复一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范汉云(正局级)以委托人身份出庭应诉,成为北京一中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第一位参加诉讼的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官员。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表示,凡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将由下属职能局的领导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近年来,又有多位局级以上政府官员到北京一中院参加行政案件诉讼,以旁听案件形式了解案件审理过程的各级行政官员达3000多人次,行政案件的庭审成为普及法律知识的课堂。

促进部委依法行政

根据法院做出的判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被判令无效或撤销,可以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对此,北京一中院陈锐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充分注意运用判决书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合法性进行充分的阐述,在判决后,又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采取以案说法,判后释法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形成了与执法机关的共赢。”

2006年孔祥仁等82人诉国家环保总局一案影响较大,全社会都很关注。判决前,承办此案的法官与国家环保总局多次沟通,分析被诉存在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认可了法院的意见。一中院做出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决定的判决后,原告和被告都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和接受。

在北京一中院,记者还看到了几份行政机关就该院司法建议的回函,一份发自国家部委的回函写道:“贵院的司法建议对于我委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已就贵院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相关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

第7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上述情况和问题,山东省高院非常重视,号召全省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成功经验:首先,从法制宣传教育入手,通过开展“双聘”活动,举办“离婚学校”,通过电视直播等活动,向广大妇女宣传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强化庭前和庭审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能力;再次,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防止伪证行为;同时,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补救措施;并注意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偏差,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功能得到了全面加强,改变了过去法官包揽取证、庭审走形式、证据不质证、审理案件采取暗箱操作的做法,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基本达到了及时平息纠纷和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当事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广大妇女由于受传统的社会分工影响,文化层次、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对审判方式改革的承受能力较弱。加之少数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某些方面走入误区,在诉讼活动中,一些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还是存在的。针对这些情况,山东省法院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审判方式改革中保障妇女权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女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差,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在当事人中,普遍存在女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她们中的一部分人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作出裁决,不懂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即使有举证愿望也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而无法做到。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证据,其所提供的证据质量也不高,或者盲目举证,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或者举证内容不完全,缺少关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等必备要素或遗漏某些重要情节;或者所举证据形式不规范,缺少举证时间、取证人等要素,影响其证据的证明力,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二)由于女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使一些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女当事人举证困难

    

    1、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问题,女当事人往往无证可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庞杂,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许多家庭在过去生活消费单一职能的基础上,都增加了生产投资职能,家庭财产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数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银行尚未实行存款实名制等原因,致使产生了大量个人隐形收入和财产名义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发生错位的现象。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男性较之女性更多更深地参与到了经济生活中,因而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特别是男性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者。在离婚时,女方很难提供由男方一手掌握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在法院对此不作调查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处理,往往使女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2、在男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对男方的过错行为举证困难,法院对男方的过错情况亦不作深入的调查,不能在财产方面有效地保护无过错的女方的合法权益

    

    党的富民政策使一些厂长、经理或个体户、工头及供销人员富了起来,他们中的一些人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最后要求与妻子离婚。而女方对此虽有觉察,但往往没有真凭实据。法院对此一般以无证据证实为由不予认定。致使女方在分割财产时得不到照顾。

    

    3、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无伤情凭据及证人不愿作证而得不到有力保护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行为被视为社会的伦理道德,许多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得不到应有的地位和尊重。而今,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党和政府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传统势力和世俗恶习仍然根深蒂固,加之社会某种程度上对夫权的认同,使丈夫殴打妻子成为祖祖辈辈司空见惯、无人质疑的恶习,暴力行为长期“合理”地存在于某些家庭。随着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备和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断提高,因受虐待而要求赔偿及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已不鲜见。然而,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伤情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连续性以及致伤部位的隐蔽性,常使受害妇女缺乏伤情的原始凭证,特别是因侵权人与受害人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往往没有第三者目击侵权过程,有的案件即使有目击者,其亦认为是受害人的家事,不愿为受害女性作证,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有的案件虽有证人证言,但因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证言的真实性,法院亦无法认定侵权事实,因而,常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三)女当事人的质证、诉辩能力较差

    

    质证即当事人通过对各种证据进行直接地辨认、质疑,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效力,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从总体上讲,由于女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不懂得在诉讼前收集、保管证据,在诉讼中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中心问题而纠缠于细枝末节,有理表达不清。多数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又无力委托律师诉讼。这样,在对方当事人质证,诉辩能力相对较强的情况下,往往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

   (四)证人出庭作证难,伪证现象较严重,致使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长期以来,我们的审判机关实行的是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忽视证人出庭作证。审判方式改革提出要变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为诉辩式的审判方式。这一新的审判方式强调的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严格执行当庭举证、质证、宣判等一整套规范化的审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这些制度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是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证人不愿为女当事人出庭作证,使这些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得不到保护。这些案件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除了立法不完善方面的因素外,其原因主要有:1、证人的法律观念淡薄,认为诉讼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2、知情人多为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担心作证后遭亲朋好友的“白眼”和“嘲笑”,背靠背提供证言尚可,与当事人面对面作证感到心理压力太大。3、知情人惧怕男方家族势力,特别惧怕刑事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4、有的证人由于贪图私利,接受男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好处,以不作证作为交易。5、知情人所在单位因证人出庭作证影响出勤,不支持证人出庭作证。6、一些证人的心理素质和表达能力差,担心在法庭上语无伦次,当众出丑而拒绝作证。7、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证人担心出庭作证有失身份、丢面子,只同意提供证言而不愿出庭作证。8、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与其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及减少的收入得不到补偿也有关系。

    

    证人不出庭作证,使一些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的来源、取得方式、形成原因及过程、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均难以质证,加之有的证人受文化水平所限,证言辞不达意,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人所调取的书证往往根据需要有所取舍,而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些问题很难发现,导致伪证现象较严重。

    

    伪证行为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追求额外的诉讼效益或逃避法律责任自己伪造证据;证人法律意识不强,经不起金钱诱惑、亲情感化、恐吓威逼,为当事人提供假证伪证;有的法官综合素质不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较低,使伪证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对伪证行为制裁不力,没有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伪证行为。

    

    (五)强调当事人举证,忽视了法院调查取证,致使有的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

    

    传统的审判方式体现了国家干预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法官几乎包揽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作用和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淡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庭审时,法官往往角色错位,在刑事审判中控审不分,代替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行使控诉职能。在民事审判中,往往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辩论,违反了“法官中立”的原则,损害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偏不倚、公正公平的形象。所以,认真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切实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限制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于摆正诉(控)辩审的角色和位置,架构诉(控)辩审的合理格局,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也出现了忽视法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认为既然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为了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倚,法官就只管“坐堂听审”,哪方当事人证据充分就判哪方赢,没有必要搞庭外调查。致使一些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缺乏,举证能力较差和其他非主观原因如受伤、患病等,以致举证不能的当事人的请求,一律认定为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使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从法官职权主义极端走向了当事人主义的极端。而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民诉法的规定。 

     

   

 二、针对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省高院重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省高院号召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高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结合审判方式改革中保护妇女权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出相应的措施,通过审理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财产权益、残害妇女犯罪等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全省各级法院,均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特别加强其对举证责任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举证能力和举证的自觉性

    

    自97年以来,各级法院都开展了“双聘”活动,即法院聘请驻区妇联干部为特邀人民陪审员,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目前,全省已聘请1200余名妇联干部为特邀陪审员。社区妇联聘请法官为其法律顾问,负责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定期给社区妇女讲授有关的法律常识特别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打官司,并鼓励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在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到法医门诊进行鉴定,以保存证据。使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在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能力普遍有所提高。

    

    -定期开办“离婚学校”,向离婚当事人讲述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女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各级法院均结合日常审判工作,通过庭审,以案释法,并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法律,宣传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对新的审判方式的适应能力。如青岛市各级法院与电视台联合举办“庭审直播”栏目,济南市各级法院与电视台联合举办“现在开庭”栏目,将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电视直播或实况转播,使广大观众了解怎样胜任当事人的角色,以提高其参与诉讼的能力。

    

    利用集中排期开庭等形式,鼓励当事人旁听其他案件的审理,并组织一些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到庭旁听,使其通过亲自旁听,从中受到启发,而提高其自身的诉讼能力。

    

    2、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向当事人发送《当事人举证须知》和《提示举证通知》,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其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其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列举出该类型案件的举证范围。如离婚案件的举证范围大致为:à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据;á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方面的证据;?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其他有关证据。并特别告知当事人可委托他人诉讼。

    

    3、强化庭审指导,提高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能力

    

    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起诉、答辩的内容,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指导当事人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指挥双方当事人对所举证据互相质证。对于诉辩能力较差的女当事人在进行举证指导时,除不失时机地主动询问外,还引导其向对方发问或交叉询问,以便暴露对方证据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从而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使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女当事人的事实。同时还就女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向对方说明,对方不否认的,就认定女当事人的主张是真实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法官均适时加以引导,使整个举证过程有条不紊。需指出的是,法官的作用,只是按照庭审程序适时地指导、引导,是居中引导,而不是直接参与,帮助一方对抗另一方。对于当事人自己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运用相关的证据、事实依据、逻辑推理来对抗对方的证据,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辩解,把道理、情理、法理讲清、辩明。在辩论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争议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辩论,及时制止一方当事人打断另一方的发言及向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等不正当行为,为认证打好坚实的基础。

    

    4、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防范和杜绝伪证行为

    

    在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针对这一情况,各级法院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à订立制度,规定案件的证人除民诉法和刑诉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一律通知其出庭作证。在立案阶段,即向当事人了解有无证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能带证人出庭,则由当事人自行通知,否则由法院在开庭前三日书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á对于证人因病、残等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证人路途遥远,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或工作性质决定不能离岗的,以及法院认为证人到庭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经许可,可提供书面证言; ?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在送达出庭作证通知书的同时,附上证人权利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明保障证人及其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和措施,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问题,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我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证人因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误工等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对于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出庭作证,自愿承担经济损失的,予以提倡;对于证人要求法院出具证明,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给予支持;对于证人要求法院开具出庭作证证明,以免影响其所在单位考勤、考评和评奖的,给予提供;?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证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告诫其对证人不得打击报复,否则,法院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的证人,在诉讼法对此作出规定之前,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采取了几种措施:第一、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法院通知或当事人邀请均不到庭的,由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证人处质证;第二、为防止证人庭审作证质证的时间过长或个别证人不到庭而影响整个庭审活动,对于证人较多且较集中的,即在开庭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证人处对证人证言进行当面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既要面对法官,又要面对当事人,有效地防止了一些证人作虚假陈述和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伪证行为按照民诉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制裁。另外,注意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是当庭认证的能力,引导审判人员特别注意伪证现象,对每一证据在认证时要查明其来源、取得方式、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及时戳穿伪证,切实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保障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

    

    要实现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平等的、公正的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客观条件。只有使每位公民把写在法律条文的权利都实实在在地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了,才可以说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律师诉讼,而其自身的诉讼能力又不高的女当事人,其权利的司法保障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所以各级法院对于这些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女当事人,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主动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几年来,经法院联系而为女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全省已达数百人。这一措施有效地保障了这些案件中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及时纠正少数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偏差,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

第8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兰英是一名单身母亲,今年45岁,经营一家服装店,丈夫在两年前过世。当时领到肇事者赔偿金与工伤保险金加上原来家里的一些老底共80万元,最近两年买一些银行理财产品,每年的利息收入约3万多。

兰英找理财师的初衷是想看一看有什么“风险小但收益高”的产品,同时也想了解一下房价还会不会涨,是否应该把手上的这些钱贴进去,把住房品质提升一下。

在了解她的家庭财务状况的时候,她抱怨现在的竞争很激烈,很多年轻人都在网上买衣服,对生意有一定的影响,小服装店去年的收入有所下降。去年一年她的纯收人大概在15万左右。

唯一的女儿已经15岁,马上就要中考。“每年补习班和兴趣班的费用至少1万元;每月的日常开销5千元,每年旅游休闲支出5千元,美容加医疗保健每年1.2万元。一年下来,倒也能剩下6~7万元,所以考虑换个大一点的房子”。

考虑到兰英的经营收入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理财师便问她有没有买过什么保险,兰英的第一反应是:“我有交社保……”理财师提醒道:“没有商业保险?如果万一你的收入中断,你们家孩子怎么办?房贷怎么办?”“呸呸呸,我老公已经这样了,我们的运气不会这么差吧……”

在详细地了解了兰英目前的生活状况和财务信息后,理财师建议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收入的依赖性和持续性问题。不仅是人身风险,在当今小生意难做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收入的持续性都是应该认真考虑的;

二、换房所需要的还贷现金流将持续多年,对家庭财务的影响;

三、未来如何养老。根据对其社保养老金的模拟计算,假设兰英在60岁退休,基本养老金约为3万元一年,这和兰英对未来生活品质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如果不希望给女儿未来的生活增添太多负担的话,家庭的生活开支是否应该得到严格的控制。

保障,保障,还是保障

根据我们对兰英家庭未来的家庭现金流的模拟,在现有的生活品质的基础上,假设以后每年生活支出增长率为4%;女儿进入大学后,每年开支3万元,大学毕业两年后结婚的话,准备20万元的嫁妆;女儿出嫁后家庭生活支出下降30%,在不换房的情况下,现金流模拟至90岁,兰英所需要的投资回报率为5.05%。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在未来10年中,每年需从经营活动中拿15万元回家。

考虑到兰英自身的人身风险对家庭、尤其是女儿的影响,理财师建议其投保重疾类保险产品:

此项保障规划的预算为未来20年每年12776元,最后10年为每年2734元。这项支出使得兰英家庭所需要的投资回报率上升了约0.77%,达到5.82%。由此可以看出,可以把不可控的人身风险转嫁成投资风险,而现在5.82%的投资回报率,只要投资方式得当,这个风险还是相当可控的。

一个家庭财务保障规划真正应该考虑的是会对未来的家庭财务状况造成重创的风险,哪怕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低。普通家庭在购买保险时往往会觉得报销型的医疗保险比较“靠谱”,因为生病的概率比较高。

但普通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往往是一个家庭能够承受的,而一些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此而丧失收入的后果是很多家庭所承受不起的。

理财主题:开源节流

开源节流是兰英未来10年的理财主题。在开源方面,兰英和理财师几乎同时想到了开设网店。节流方面,理财师和兰英约法三章,兰英将开始记账。很多家庭往往是记流水账,没有花钱的目标。

在理财师的帮助下,兰英制定了未来一年的支出预算:家庭固定支出每月5千元,当年旅游休闲支出5千元,美容、医疗保健支出1.2万元,女儿的补习支出1万元(此为刚性支出)。每月对当月的收支逐项进行对比,如有超支,及时弥补。

在分析和评估未来现金流的过程中,兰英主动提出,由于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先暂时不考虑换房的问题,通过未来节流的效果,及网店的经营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装修。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到,兰英家庭未来10年的收入是整个理财规划的关键,也是其保持一定生活品质的基础,由此引申出家庭财务保障的需求,使其成为整个理财规划的关键之一。

第9篇:普通家庭理财方案范文

离婚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和人民法庭几乎每天都要面对的最大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于案件类型大、数量多、范围广且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复杂性等特点,在给审判人员带来具大的审判压力的同时,也为审判人员积累审判经验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础,笔者长期工作在人民法庭,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也总结了一些不成熟的经验,本文仅对其中一些易被忽视然而又特别重要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析,借以求教于各界同仁,进而对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对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一、关于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

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普遍原则基本上能为一般离婚案件当事人所了解和掌握,所以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在管辖和受理上没有过多的障碍,但随着近年来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加、夫妻双方同时外出打工现象的增多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况的经常出现,部分离婚案件在管辖法院和受理上出现了错位,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没有管辖权而立案受理;二是应该移送管辖而没有移送。如李某与马某离婚一案,双方户籍所在地均为徐州市A区,但由于双方多年在泉山区打工和居住,经常居住地为泉山区,本案应由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A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经查,马某在经常居住地泉山区下落不明,告知原告本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即移送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再如刘某与阚某离婚一案,双方户籍所在地仍为徐州市A区,但双方经常居住地为张家港市,双方矛盾激化后,刘某到户籍所在地A区人民法院提讼,A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审判员经电话与阚某联系后,阚某虽不提出应移送管辖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在告知刘某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即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两个案例是审判员正确适用法律及时移送管辖的代表,在审判实践中,类似的离婚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而立案受理的;应该移送管辖而没有移送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没有引起立案人员和审判人员的重视。笔者认为,立案审查不严、受理后发现应该移送但坚持审理的危害是很大的,首先程序上是违法的,其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几率,第三加大了诉讼成本(比如异地送达、盲目公告),第四,在实体上不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财产状况和不利于做调解工作,因而很难确保公正。经回访,第一案例移送泉山区人民法院后,很快找到了马某的下落,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很快审结;第二案例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后,阚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很快调解结案。所以笔者呼吁:每一个离婚案件都牵扯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丝毫马虎不得,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上应加强责任心,可能避免的失误务必避免,不断地积累经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审判人员应严格执法,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提高,在理论和实践上不留死角,准确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

二、关于离婚纠纷案件的送达

邮寄送达的普遍使用、2005年1月1日起法院专递的全面开通,为人民法院缓解送达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上的方便,按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拒收法院专递诉讼文书的视为送达,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但离婚案件关系国计民生,本质上是身份(变更)案件,有不同于一般民商案件的自身特点。对离婚案件审理的妥当与否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个人生活作风和社会风气的导向变迁及善良风俗的倡导,所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除被告人下落不明外不允许缺席审理和判决。前文说过,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而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离婚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离婚案件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比率?

笔者的做法是:(一)初次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而被告人签收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笔者必须亲自核实邮寄送达的过程和被告未参加诉讼的原因,为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一般为被告人的父母或被告人的兄弟姐妹)做询问笔录并告知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拒不参加诉讼的后果,只要询问方式得当和掌握询问技巧,被告人都能及时参加诉讼,即使仍有个别被告人仍不参加诉讼,从询问笔录中对双方的婚姻状况也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判决起来也不会存在多大的问题。

(二)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笔者必做进一步的落实,结合原告的陈述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人的下落或下落不明的原因,向被告人近亲属讲明白,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法院都会判决离婚的道理,以引起被告人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笔者的经验,只要我们能做的工作都做了,就会大大提高下落不明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比例,而如果仅凭原、被告所在基层组织或原、被告住所地群众反映被告人下落不明、而后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比率几乎为0.掌握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对提高被告人参加诉讼率极为重要。

(三)公告的方式灵活掌握,尽量减少当事人的公告费用支出和提高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实际上,许多离婚案件在原告前夕,双方仍有不同程度的联系,经过邮寄送达,被告能从不同渠道知道原告的信息,事实上,也有部分案件,在受理后,法院能通过电话、手机甚至网络与被告人直接对话,这种情况能否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下落不明暂且不作讨论,但这种情况法院掌握的信息是被告人已经知道原告人向法院离婚和受理的法院,如果再行报纸公告,除了延长审理时间和白白消耗原告人公告费用外,着实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所以这种情况张贴公告送达更为有效,张贴公告应同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即法院只要能掌握被告人已经知道原告的信息而不愿到庭参加诉讼的(要形成笔录),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就可以了。

三、关于离婚纠纷案件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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