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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机械行业报告精选(九篇)

农机机械行业报告

第1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以下简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条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质量调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量调查的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质量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质量调查建议。

第九条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及时公布。

省级质量调查计划在公布前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明确质量调查的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事项。

第十一条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

(二)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

(三)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质量调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程度进行调查;

(二)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三)适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

(四)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承担质量调查任务的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称调查承担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下达任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任务下达部门)批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质量调查的具体内容、程序、样本数量和分布、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和依据标准、调查表格和填写说明、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工作分工、参加人员等。

第十四条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实施方案后,应当向调查承担单位下达质量调查任务书。

第三章质量调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当次质量调查证件。

第十六条进行质量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方出示质量调查任务书和质量调查证件。

质量调查采取问询查证、发放问卷、现场跟踪、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企业质量承诺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七条被调查方应当配合质量调查工作,按照调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质量调查结束后,调查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汇总、处理和分析调查信息,形成调查报告,报送任务下达部门。

第十九条调查承担单位和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利用质量调查进行有偿活动。

第四章调查结果的公布

第二十条任务下达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任务下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质量调查结果。

省级质量调查结果应当在公布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在质量调查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向有关企业通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质量调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由任务下达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整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整改通知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而未被采纳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告整改情况,由整改通知下达部门组织确认。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一)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第2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动力机械以及与之作业配套的机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领导和农机监理机构指导下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机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七条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县(市、区,下同)农机监理机构申办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方可使用。

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期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应报县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要求;

(三)能够掌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二)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三)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八)按期参加审验。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查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驾驶证、操作证。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倾覆、燃烧、爆炸、冻裂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破坏事故、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

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国家法定技术检验、鉴定部门或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责任事故按其损害程度分为:

(一)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特大事故、涉外农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地、市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由地、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农机监理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依法认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局决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责任事故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口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损害赔偿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实际赔偿项目和损害赔偿标准应按事故及事故处理具体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二十七条损害赔偿费由事故责任者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

第二十八条在事故责任尚未分清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伤者医疗费与死者丧葬费,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实后,指定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垫付,结案后由事故责任者按责承担。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承保人应在规定的幅度内先行预付。

第二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在查明农业机械事故原因、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确定农业机械事故损失后30日内,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印章,调解书应自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重大事故以上的农业机械事故,可以向事故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造成农业机械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的大小责任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省公安机关委托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3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措施;成效;安徽南陵

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南陵县的落实,有力地提升了南陵的农机化水平,推动了现代农业建设,增加了农民收入,实现了企业得效益、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的效果[1-5]。因此,如何实施好这项强农惠农政策以及实施后能达到的效果是当前的新课题。

1南陵县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措施

1.1成立组织

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实行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南陵县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农机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各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组成。各部门、各组成单位思想统一、组织到位、配合密切。为扎实做好购机补贴的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制定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南陵县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状,经县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南陵县2009年度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在方案中确定了南陵县2009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标准、补贴数量、补贴对象的确定方法以及工作进程安排,并明确了购机补贴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1.3广泛宣传

芜湖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关于《南陵县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下达后,南陵县及时向全县农民做了广泛的宣传工作。召开了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及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会议,认真学习了财农[2005]362号、皖农机计财[2009]12号、农机管[2009]8号、皖农机计财[2009]107号、农机管[2009]45号及宣传提纲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研究制定了《南陵县2009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告》。随后印发公告1 500多份,粘贴到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散发到每一个村干部及村民组组长手中。并在县电视台向全县农民播放了7d,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县农民进行广泛宣传。在县财政部门、县农机局设立专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使该项政策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4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政策公告后,农民根据公告的精神,自行提出申请,镇政府推荐,再将申请表交到县农机局。县农机局汇同县财政部门对申请购机户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申请补贴人数不超过计划指标的,直接确定补贴对象;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并制定了详细的抽签方案,由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县电视台全程录像,县监察局、财政局、农委派员全程监督,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5张榜公示,签订协议

对确定的补贴对象,又印发了《南陵县2009年度中央财政购机补贴对象公示》散发到每个镇、村干部及农民手中,粘贴到每个村民委员会,并在县电视台进行了播放,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补贴对象在全县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组织了签订协议仪式,与补贴对象正式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告知农民凭购机补贴协议到经销商处自行议价、差额购机。

1.6补贴机具核实

在农民购买补贴机具后,要求本人携带机具、发票、合格证到县农机局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补贴额、机具价格、发票开具时间等,并对核实后的机具进行统一编号、喷漆、人机合影、登记和备案。

1.7加强机具监管

为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年初召开了全县购机补贴经销商会议,认真学习了《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对全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外,为做好全县补贴机具的上报工作,县农机局成立了补贴机具核查小组,对每一台机具进行核查,认真填写补贴机具核查表,加强补贴机具的监管力度,对核查没有问题的机具再进行上报,确保补贴机具真实可靠。

2主要成效

2.1促进血防村“以机代牛”工作顺利开展

“以机代牛”工程是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农业部《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6~2008年)》,在血吸虫病疫区,在农业生产中以机械替代人畜力,实现以机耕替代牛耕,减少农民下水田劳动与钉螺直接接触的几率,控制传染源,预防血吸虫病,以确保农民身体健康的项目。根据《安徽省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精神,与卫生、血防等部门加强联系,制定了“以机代牛”工程实施方案。以整村推进的形式,确定了在7个血防村实施2009年“以机代牛”工程,即弋江镇的宋桥村、铁拐村、新陶村、柿坝村、弋丰村、排湾村,籍山镇的芦塘村。截至目前共补贴“以机代牛”机具197台,补贴资金43.22万元。通过“以机代牛”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血防村机械化耕作水平。耕牛大部分已被处置。减少了吸血虫病的传染源,对做好血防工作起到应有的作用。

2.2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购机补贴促进了南陵县农机化整体结构的优化,大大提高了全县农机化的综合水平,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推进了南陵县新农村建设。通过购置农机补贴,引导农民购置了大量新型、高性能农业机械,一大批新型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广泛运用,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农业方式,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农机作业还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经统计,2009年通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实施,带动全县农民投入农业机械资金达2 100多万元,受益农户达1 100多户,对拉动内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补贴机具逐年投入农业生产,农业机械化程度大大提高,农民劳动强度大大降低,补贴机具可服务农田面积达1.33万hm2以上,每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750元/hm2以上。随着南陵县农机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既壮大和充实了农机服务组织,又有效激发了广大农民对农机热情,有效促进了农机作业市场的形成。在做好南陵县早稻和晚稻的机械化服务工作外,还组织了小麦收获季节的跨区作业工作,大大提高了农业机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3参考文献

[1] 胡德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j].四川农机,2009(5):6-8.

[2] 张万军,欧兴江.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j].新疆农机化,2009(1):14-16.

[3] 赵勇.论农机补贴工作中如何发挥县级农机监理部门的作用[j].农业科技与装备,2009(3):176-177.

第4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挂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四)农业机械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从事易燃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

(五)不得违规载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

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或者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为不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者为不符合条件的维修人员发放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5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党委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按照县委和党委《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在4月20~25日针对阻碍农机化事业科学发展的问题,深入部分乡镇村屯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机化事业发展现状

截止到20xx年底我县拥有农机总动力48万千瓦,拖拉机保有量达25252台,其中8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230台,田间作业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87%,其中机械化收获程度达58.5%。

县级农机行政管理人员21人,农机监理员32人,农机化新技术推广人员2人,乡(镇)级农机行政管理(含农机新技术推广)人员14人。

现有农机作业合作社1 2个,现代化农业试点农机专业合作社1个。

二、制约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问题

1、农机装备结构不合理。全县现有大中小型拖拉机25252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2206台,小型拖拉机13226台,占拖拉机总保有量的52.4%。

2、机械化收获程度发展不平衡。大豆、小麦、水稻的机械化收获程度较高,但玉米和经济作物机械化收获程度较低,常年玉米机械化收获程度达20.4%,其它经济作物达5%。

3、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力量薄弱。全县现有专兼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人员16人,大中型联合整地机57台,深松机156台,免耕播种机6台。

4、有机户对农机法律法规守法意识差。现全县落户办理牌证照的拖拉机10727台,占保有量42.5%。农机监理执法虽然有法可依,但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强制法律手段,有机户法律意识差,认为拖拉机落户和不落户、考不考驾驶证无所谓,致使全县大部分拖拉机都无证无牌驾驶,对农机安全生产存在隐患。

三、解决制约农机化事业科学发展问题的几点建议

1、通过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的拉动,逐步改善农机装备结构,积极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大型农机具,主要是引导农民购置8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及玉米收获机,争取今年底新增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200台套,同时建立应用大型农机作业示范点,让农民看到应用大型农机的好处。提高玉米和其它经济作物收获及播种的机械化程度。

第6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市、县两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都配置了专职农机事故统计人员,并制定了严格的事故统计报送制度,对事故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报告内容、上报时间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还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按时上报月报、年报的县(区)达到100%。每年7月1日前市、县(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报告辖区内上半年农机安全生产现状、原因分析和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及建议;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农机安全生产情况。我市还要求各县(区)站,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农机事故的,要立即填写“农机事故快报”,按层级、时限逐级上报。

二、农机事故与作业时段、地域、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状态之间的关系分析

一是主要农时季节易发生农机事故。主要是农业生产季节性较强,农忙季节农机作业,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任务较重,此时发生事故的概率升高。二是传统节日,集市、庙会日易造成农机事故。传统节假日及赶会是农民走亲访友,相互交往的好时机,拖拉机成了最好的代步工具,事故时有发生。三是边远地区、山区易发生农机事故。这些区域道路条件差,交通标识少,坡度大,转弯多,在农民出行难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农民一般都把拖拉机作为交通工具搭乘,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四是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差引发事故。据统计,因机械技术状态不好或使用年限超期甚至报废而发生的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很高比例。五是无证驾驶引发的农机事故多。无证驾驶人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制、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这些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操作水平低下,极易造成事故发生。

三、存在问题

第一,法定权限决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难度很大。一是我们负责处理发生在农田、场院的农机事故。这类事故,小事故一般无人报案。只有发生死亡或经济损失巨大的事故时,才有人报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没有有效的强制权,处理时非常棘手。二是许多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没有处理过农机事故,群众不认可,发生事故后一般拨打110找公安部门报案。导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只能事后补报事故,甚至漏报事故。第二,私了现象严重。由于农田作业机械很少入保险,发生了事故没有理赔对象,常常采取私了的办法解决。有的是单方事故,伤的是机手本人或其家人,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是多方事故,因伤的是亲朋好友或邻里街坊,也多半私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很难得到上述事故的信息。第三,去有关部门了解农机事故信息也很困难。如去公安交警部门或保险企业了解农机事故,人家都不配合。因农机安全监理与交警两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尚未建立;也未就此事与保监会沟通。第四,农机事故处理难度较大,导致事故统计报告工作进展缓慢。一是事故处理装备尚属空白,既无事故勘察车,又无事故勘察箱。二是农机事故处理员缺乏实际锻炼,多数人不敢贸然处理农机事故。第五,宣传不到位。多数机手只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牌证,不知道农机事故也由其处理。虽然这几年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加大了宣传力度,但还有宣传不到位的地方。

四、对策

第7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一是开好“4”个会。开好村“三委”干部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旱作区秸秆还田,稻产区秸秆离田。开好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把省市县的要求原原本本地传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到自己不烧,直系亲属不烧,还带动至少10户群众不烧。开好广播会,做到“早6晚5”两开腔,宣讲省市县镇的要求,通报全体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的承诺。开好收割机手作业工作会,所有收割机必须安装秸秆粉碎抛洒机,否则不允许作业,控茬在10厘米以下,必须听指挥调度,同时签订承诺书并交纳保证金。

二是抓好“3”个群体的签字承诺。抓好村与收割机手及综合利用合作社的签字承诺,严格控茬10厘米以下,收割机配装秸秆粉碎抛洒机,旱作区粉碎还田后不能烧,稻产区控茬要好,同时,打捆运走,堆放在安全区域。抓好村“三委”干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的签字承诺,在大会上逐个表态,在广播会上把集体签字的承诺加以通报。抓好村里与农户的签字承诺,在广播会上把村民签字承诺的进行通报。

三是抓好“2”个明白纸的发放。一是到农户家发放一张明白纸,二是到农户家看学校发放给学生《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动好学生宣传作用。

四是抓好“1”个到户宣传。包村干部和村“三委”干部到农户家宣传省市县镇的政策和要求,每户张贴秸秆禁烧告知书。

截止目前,镇镇村两级制作条幅450条,展板59块,明白纸告知书4万5千份,农机告知书承诺书2000份,宣传车8辆,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四个结合”抓牢农用机械

一是与种粮大户相结合。种粮大户有能力与动力购买机械,镇政府与大户签订合同,划定片区确保大户机械有地收,有补贴。

二是与农机合作社相结合。利用镇本地的友成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界沟农机专业合作社,鼓励他们购买机械,然后与村签订秸秆粉碎和打捆离田协议,镇里为其提供保障及服务工作。

三是与农场相结合。利用镇紧靠农场的便利条件,5月初就同农场大型机械签订好合同,留住他们机械提前收割提前粉碎,看住机械。

四是政府为有意愿但资金不足的散户提供担保,先把机械抓到手,等夏收夏种结束后再付清余款,这样可以多抓机械,调动群众购买机械的积极性。

镇现有作业机械共计588台,其中,收割机396台,灭茬机148,打捆机44台,有效的保证了我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三抓”人员到位

一抓镇干部三级管理。镇党委书记尚元跃包保涡河南片10个村,镇长梅长军包保涡河北片12个村,共同负责全镇范围内的统筹协调等工作,形成第一级。其他班子成员各划片包保负责本辖区禁烧事宜,形成第二级。镇抽调政府所有工作人员包保到村督促指导落实各项禁烧工作,形成第三级。各级明确职责,定好上下线,便利工作上传下达。

二抓村级防控、应急、跟机等管理。各村抽调村三委干部、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等根据地块没500亩必须设定一个防控点,每点三人,备好床、灭火工具及交通工具等,所有人员吃住在点。每村至少成立10人应急对队,防止冒烟点火。明确好每台机械的跟机服务人员,保障机械作业、控茬留茬高度等。

三抓镇直机关单位包保。镇辖区内各中小学、七站八所必须驻村包点,与镇村干部同职同责,其中,有地人员签订责任书,带头收割,带头灭茬、打捆离田示范,接受镇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8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发展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改善农业装备结构,突出特色,提高全市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的机械化水平。提高花生机械化水平,促进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其他领域的机械化。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引导农民加大农业机械投资力度,以“兴机富民”行动计划为总抓手,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带动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二)向重点机具和重点领域倾斜,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三)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四)操作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四、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确定

(一)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节水灌溉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3个小类170个品目的机具。列入国家或我省《2013——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供农民自主选择。

对玉米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机械和自走式花生联合收获机(一次完成挖掘和摘果作业的)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实现应补尽补。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获机只可使用省以下地方资金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

(二)补贴额确定原则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30%,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分别确定了通用类和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限额。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本市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业机具和按规定报废更新农业机械的要优先补贴。

六、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市、镇街农机部门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信息,同时在市农机局和镇、村公示栏张贴公告,公开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报名办法、范围、机型、补贴额等。

(二)确定补贴对象。农民根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主确定购机品目、购机型号等后,或在报名现场直接确定购机品牌、机型。参加市农机局组织的报名。跨市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申请补贴资金。市农机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公示。公示必须到村,公示时间不小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农机局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为补贴对象完成网上申报,并打印《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四份,市农机局、财政局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市农机局、财政局各留存一份,一份加盖“购机农民留存不作为补贴结算凭证”章交购机农民留存,一份由购机农民购机时交经销商留存。

(三)监督供货。补贴对象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根据农户需求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具体供货或安装时间、地点,由经销商根据购机农户需要,与购机农民户口所在市农机部门协商。市农机局对供货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同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办证农户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的申请人必须一致,否则视为违规。购机农户、经销商、农机部门三方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负责做好补贴机具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市农机部门及时在网上进行供货确认,并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四)补贴机具抽查。市财政局会同农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存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情况上报市。市农机局、财政局将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电话随机抽查或实地抽查,凡发现与网上档案记录不符的,审查不予通过,必要时将书面报省农机局暂停问题企业的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五)资金结算。今年我省将补贴资金下放到县级结算。市农机局网上确认供货、市农机局进行抽查审核通过后,生产厂家凭手续齐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和销售发票复印件,按照要求打印、整理相关纸质结算汇总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市农机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农机生产企业。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最后一批结算申请应于11底前提出,以全面结算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实行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市里成立由市分管副市长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补贴工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市农机局与种植业、畜牧、渔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站在“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服务新农村”的高度,全面落实农机补贴政策。市农机局进一步强化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使用、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市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并报市农机局备案。市财政局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购机情况监管、核实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限定生产企业和品牌、型号等,充分尊重农民自。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严格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三是规范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突出重点,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根据市补贴重点,合理确定我市重点。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突出玉米收获、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深松以及经济作物机械等补贴重点,推动薄弱作物、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工作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市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我市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9篇:农机机械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新形势 机安全监管 新局面

乡镇农机管理站作为农机安全监管的基层单位,是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承上启下的基本点。目前,农机化工作任务繁重;乡镇农机管理站在编人员年龄老化、住村或兼职现象普遍存在;兼职人员对农机安全监管业务不熟悉且调换频繁;近几年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惠民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在农业机械拥有量得到了迅猛增长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机安全生产隐患,给乡镇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

如何做好乡镇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防线下沉、关口前移,管好用好各类农业机械,确保人民生产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是值得我们乡镇农机管理员思考的首要问题。

一、建立健全相关农机台帐

乡镇农机管理员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通过调查摸底来建立健全本乡镇的相关农机台帐资料:①建立辖区内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员台帐。②建立辖区内各类农业机械及操作手台帐。③建立辖区内农机经营点及维修网点相关台帐。④建立辖区内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员台帐。对所建立的台帐要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登记和注销,对自己的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岗位调动时应主动做好移交工作,保持台帐的完整性、延续性。

二、层层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乡镇与村、乡镇农机管理站与农机手都应分别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农机手的责任书要求机手亲自签订。责任制的落实要求切实做到“横到边、纵到点、不留死角”,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增强农机手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扎实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掌握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动态。强化拥有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机维修网点及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等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并遏制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重点排查无牌无证、拖拉机载人、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脱检脱保拖拉机继续作业等严重安全隐患。努力提高辖区内拖拉机的登记率、检验率,提高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消除事故隐患。

四、深入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以“平安农机”建设为载体,继续深化“十个一”平安农机主题宣教活动。宣教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宣教有记录,执行有落实。根据农忙季节、节假日及农村生活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窗、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和《公开信》、开展“有奖问答”活动及“农民信箱”宣传平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农机安全宣教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着力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切实增强广大农机从业人员、村民群众和农村学生的安全、法制意识,努力营造农机安全生产氛围。

五、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