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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第1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会计监督;政府监督;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行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会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它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由于会计信息属于公共产品,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公众难以识别其质量,而且所有欺诈、舞弊与腐败等行为都有财务后果,这使得会计监督成为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直到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颁布,会计监督体系才逐渐清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进行了重新界定,构建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其中,政府监督作为最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权威性、公正性较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监督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促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政府会计监督是我国会计的一大特色。目前,政府会计监督工作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会计造假行为、保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成为服务宏观调控、促进财政管理改革、确保财税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一、 政府监督当前存在的问题

以财政部自1999年开展的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例,1999年~2009年十年间,会计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财政部连续了16期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累计检查企事业单位44 580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3 386.9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3 562户,处理处罚会计师事务所757家,处罚注册会计师1 306人,依法查处了一大批重大会计造假案件①。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监督取得成绩,我们有理由感到欣慰,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国政府监督面临的任务的艰巨以及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目前,我国政府监督主要存在以下几大软肋:

1. 职能分割——多头监管,协同不畅。会计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安排,其监督效果的好坏,取决于监督权安排是否得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会计监督权来源于政府的行政权以及股东和社会的转移监督权。而我国现实的会计监督权力安排,在诸多部门中都有体现,而这一权利安排源自《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会计法》除了规定财政部门行使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范围外,同时也赋予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各自相应的实施会计监督的职能。《会计法》对会计监督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划分都源于特定的角度,各自有其侧重点,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对被监督主体起到了监督检查的作用。但在实际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的各职能部门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监督权利进行层次上的合理划分与安排,这种职能分割的不合理势必造成多头监管。多头监管导致的结果是管理分散,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造成重复检查和资源浪费,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更有甚之,可能导致不同监督主体各自为政、各取所需、滋生部门利益的现象出现。此外,由于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协调,也给被监督主体带来了监督空隙,使被监督者在面对不同的监督主体时,有针对性的提供有利于自身的信息。

2. 根基弱化——会计监督监督手段少、违规成本低。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常常与利益相伴,即监督与奖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有效的奖惩结构,监督作用和效力就随之削弱。近年来,对于各种监督部门的力度和效力,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财政部的会计监督和检查效力远远落后于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税务局。以下我们就从目前法律法规中对实施监督的手段和处罚的力度来做一个简单的比较。从目前可以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实施的手段来说,证监会的手段最多、最全面,与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使用的手段基本相同;审计监督的手段也相对丰富;只有财政部的会计监督手段最为单一,效力最差,势必影响监督效力的发挥。只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提高监督的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事前的监督将减少损失,促进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其更体现了监督的本质。此外,如表1所示,当前违法成本较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监督效力的发挥。

3. 本末错位——重视监督检查,忽视制度建设。政府监督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讲,政府监督是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通过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为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有效的防范和纠偏保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监督方式比较单一。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仍然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将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未能实现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就目前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已经连续公开披露了十六期的检查结果(可以查到七期)来看,我国政府监督的范围还十分有限,而且,每年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另外,监督部门并未对上期结果作继续跟踪和回访监控,使监督检查的警示作用没有显现出来。

4. 导向误区——利益驱动,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监督面临的被监督对象数量大,经济业务多,任务非常重,但监督力量却十分有限。据统计,我国行使会计监督的人力资源,财政部约2 000人,其中专员办专门从事监督的1 000多人。虽然从2006年起,地方财政的力量逐渐充实到会计监督中来,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加强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于全国的会计监督工作来说,政府监督的力量仍是相当薄弱。因此,政府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主要围绕在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然而,各省市等基层监督部门,由于利益驱动等因素,在被监督单位选择上具有随意性。而这种随意性经常表现为选择效益好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对象,而将效益差的企业排除在外。这种选择监督对象的错误导向是与监督的目标相背离。现实中,效益差的企业往往存在更多的问题,更需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5. 阳奉阴违——检查结果不透明,披露信息含量低。从目前能够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的公告来看,虽然近年来,监督检查局对检查结果履行了披露义务,但目前披露的公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披露规范,每年的公告内容均有不同,并且仅只是总体上的描述,而未对被检查单位的情况进行公示,导致监督检查的结果透明度低。可见,目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形式上的意义更大,由于其信息含量较低,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而且,习惯于权利寻租的惯例,对于没有可比性的模糊描述,反而造成引起更大的负面作用,导致社会不公平的产生。

二、 完善政府监督的相关对策

针对前文对我国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文相应地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 明确会计监督体系层级,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我国政府监督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其各自的分工和侧重点,之所以会出现多头监管等问题,根源还是没有形成会计监督协同监管机制。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就是使当前的多个政府监管主体形成有序、规范的协同合作,并搭建起公共信息平台(即政府监督数据库),形成联动效应。 应该尽快明确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层级,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整体监督体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会计规范的制定部门,应处于监督体系的核心位置,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进行各部门联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部应每年会同金融、审计、税务、证券监督部门等有监督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经济运行和保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共同协商制定会计监督计划,确定年度会计监督重点行业与企业名单。在此基础上对名单列示的行业与企业名单,协商确定负主要监督检查责任的监督部门,如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优先考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对于金融机构,优先考虑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保监会等;其他行业和企业,优先考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财政部作为统一会计监督主体,从总体负责公用信息平台的搭建,形成政府监督数据库。各专业职能部门检查完毕后,录入数据库,再交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从会计基础工作和税收角度进行最终检查,从而形成统一完整的检查信息系统。目前关于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为主导,在已经形成的会计信息检查数据库的数据上,结合其他职能部门的自有数据库,探索进一步的优化和处理技术,解决接口技术、数据对接等问题,早日实现数据库的共享。

2. 强化会计监督手段,提高违规成本。手段的不够强硬,配套措施的落后,以及极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会计监督的效力日益弱化。而且,由于不同的处罚机关处罚力度不同,势必造成违法主体在违法方面具有选择性,财政部的会计监督是是最基本的保证,而处罚力度较低,势必助长对会计信息的根本性损害,同时也会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此外,监督主体处罚力度的不一致,也将使被监督主体向各不同监督主体产生不同的寻租行为不同,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不平稳。直至对整个会计监督体系的重大损害。因此,当务之急是整合各部委的监督职能,统一协调,加大财政部会计监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这就要求赋予多种手段以扫除工作阻碍,严惩根本性的违法行为,从而在源头上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以财政部会计监督为主的多层次协同监督格局,共同构铸会计监督统一体系,提高会计监督效力。

3. 建立和完善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监督与整改结合度。基于现实的检查资源和能力,我们能够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还非常有限。因此,政府监督应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入手。除了监督检查,有必要将事前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和预警工作深入进行,同时以事后监督检查和结果分析反馈相互结合,从而有效的利用资源,提高会计监督效率和效果。首先,建立和应用预警机制与方法。财政部由于统一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可以就此研究开发会计监督预警系统,在日常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基础上,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及行业平均水平,设定一些特定价值信息,一旦出现即作为问题预警,引起高度重视,密切跟踪,从而力争从源头解决问题,在问题和损失没有最终形成前,防范于未然。其次,深入开发、加工、利用检查结果和信息,形成信息检查库,建立反馈机制。对问题产生进行详细分析,进一步研究探索解决普通具有的共性问题,作好协调各方面利益相关主体的工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形成有力的支持数据,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使“预警——检查——反馈”成为良性互动,统一为有机的整体,共同发挥监督作用。

4. 建立科学制度,避免监督资源浪费,提高监督效率效果。会计监督部门应建立科学制度,不应受利益驱动,导致监督资源浪费,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科学制度的建立,应遵循重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原则,具体实施步骤可以分为“确定行业范围和重点企业——收集分析资料——制定可行性方案——选定被监督对象”。首先,根据财政部监督检查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结合专员办监督检查规划和区域监管特色来确定监督检查涉及的行业范围和重点监督的企业。其次,通过调阅档案、网上搜索,实地了解观察、召开座谈会、书面调查等方法收集企业的基础资料、管理资料和外部资料等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的情况。再次,在分析企业资料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可行性方案,包括企业的主要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疑点及对报表的影响程度;检查的重点;时间安排、人员要求、检查模式;检查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困难。最后,将可行性方案上报财政部,并有财政部确定被监督

5. 建立监督检查公告制度,促进监督检查结果透明化。财政部应尽快制定《会计信息检查公告办法》规范会计监督检查名单、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查过程等方面的规定,形成监督完善的检查披露制度。政府监督职能部门应根据公告制度定期披露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公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客观、公正,及时向公众揭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树立会计监督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强大威慑力和影响力。

注释:

①数据来源: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于2010年1月在财政部召开的“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周年总结暨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交流会”上的总结。

②人民银行的这种监督管理职能,已经随着机构改变划转至银监会。

参考文献:

1. 张文忠.会计法、国家会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当代经济研究,2001,(4).

2. 吴水澎.论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财会通讯,2000- 10-15.

3. 王竹泉,毕茜茜.改革开放30年会计监督的发展与创新.会计研究,2008,(7).

第2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一、政府监督当前存在的问题

以财政部自1999年开展的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例,1999年-2009年十年间,会计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财政部连续了16期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累计检查企事业单位44580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3386.9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3562户,处理处罚会计师事务所757家,处罚1306人,依法查处了一大批重大会计造假案件。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监督取得成绩,我们有理由感到欣慰,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国政府监督面临的任务的艰巨以及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目前,我国政府监督主要存在以下几大软肋:

1. 职能分割——多头监管,协同不畅。会计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安排,其监督效果的好坏,取决于监督权安排是否得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会计监督权来源于政府的行政权以及股东和社会的转移监督权。而我国现实的会计监督权力安排,在诸多部门中都有体现,而这一权利安排源自《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会计法》除了规定财政部门行使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范围外,同时也赋予了、税务、人民、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各自相应的实施会计监督的职能。《会计法》对会计监督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划分都源于特定的角度,各自有其侧重点,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对被监督主体起到了监督检查的作用。但在实际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的各职能部门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监督权利进行层次上的合理划分与安排,这种职能分割的不合理势必造成多头监管。多头监管导致的结果是管理分散,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造成重复检查和资源浪费,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更有甚之,可能导致不同监督主体各自为政、各取所需、滋生部门利益的现象出现。此外,由于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协调,也给被监督主体带来了监督空隙,使被监督者在面对不同的监督主体时,有针对性的提供有利于自身的信息。

2. 根基弱化——会计监督监督手段少、违规成本低。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常常与利益相伴,即监督与奖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有效的奖惩结构,监督作用和效力就随之削弱。近年来,对于各种监督部门的力度和效力,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财政部的会计监督和检查效力远远落后于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税务局。以下我们就从目前法律法规中对实施监督的手段和处罚的力度来做一个简单的比较。从目前可以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实施的手段来说,证监会的手段最多、最全面,与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使用的手段基本相同;审计监督的手段也相对丰富;只有财政部的会计监督手段最为单一,效力最差,势必影响监督效力的发挥。只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提高监督的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事前的监督将减少损失,促进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其更体现了监督的本质。此外,当前违法成本较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监督效力的发挥。

3. 本末错位——重视监督检查,忽视制度建设。政府监督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讲,政府监督是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通过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为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有效的防范和纠偏保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监督方式比较单一。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仍然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将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未能实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就目前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已经连续公开披露的检查结果来看,我国政府监督的范围还十分有限,而且,每年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另外,监督部门并未对上期结果作继续跟踪和回访监控,使监督检查的警示作用没有显现出来。

4. 导向误区——利益驱动,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监督面临的被监督对象数量大,经济业务多,任务非常重,但监督力量却十分有限。据统计,我国行使会计监督的人力资源,财政部约2000人,其中专员办专门从事监督的1000多人。虽然从2006年起,地方财政的力量逐渐充实到会计监督中来,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加强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于全国的会计监督工作来说,政府监督的力量仍是相当薄弱。因此,政府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主要围绕在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然而,各省市等基层监督部门,由于利益驱动等因素,在被监督单位选择上具有随意性。而这种随意性经常表现为选择效益好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对象,而将效益差的企业排除在外。这种选择监督对象的错误导向是与监督的目标相背离。现实中,效益差的企业往往存在更多的问题,更需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5. 阳奉阴违——检查结果不透明,披露信息含量低。从目前能够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的公告来看,虽然近年来,监督检查局对检查结果履行了披露义务,但目前披露的公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披露规范,每年的公告内容均有不同,并且仅只是总体上的描述,而未对被检查单位的情况进行公示,导致监督检查的结果透明度低。可见,目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形式上的意义更大,由于其信息含量较低,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而且,习惯于权利寻租的惯例,对于没有可比性的模糊描述,反而造成引起更大的负面作用,导致社会不公平的产生。

二、完善政府监督的相关对策

针对前文对我国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文相应地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会计监督体系层级,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我国政府监督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其各自的分工和侧重点,之所以会出现多头监管等问题,根源还是没有形成会计监督协同监管机制。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就是使当前的多个政府监管主体形成有序、规范的协同合作,并搭建起公共信息平台(即政府监督数据库),形成联动效应。 应该尽快明确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层级,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整体监督体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会计规范的制定部门,应处于监督体系的核心位置,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进行各部门联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部应每年会同金融、审计、税务、证券监督部门等有监督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经济运行和保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共同协商制定会计监督计划,确定年度会计监督重点行业与企业名单。在此基础上对名单列示的行业与企业名单,协商确定负主要监督检查责任的监督部门,如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优先考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对于金融机构,优先考虑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保监会等;其他行业和企业,优先考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财政部作为统一会计监督主体,从总体负责公用信息平台的搭建,形成政府监督数据库。各专业职能部门检查完毕后,录入数据库,再交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从会计基础工作和税收角度进行最终检查,从而形成统一完整的检查信息系统。目前关于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为主导,在已经形成的会计信息检查数据库的数据上,结合其他职能部门的自有数据库,探索进一步的优化和处理技术,解决接口技术、数据对接等问题,早日实现数据库的共享。

2. 强化会计监督手段,提高违规成本。手段的不够强硬,配套措施的落后,以及极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会计监督的效力日益弱化。而且,由于不同的处罚机关处罚力度不同,势必造成违法主体在违法方面具有选择性,财政部的会计监督是是最基本的保证,而处罚力度较低,势必助长对会计信息的根本性损害,同时也会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此外,监督主体处罚力度的不一致,也将使被监督主体向各不同监督主体产生不同的寻租行为不同,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不平稳。直至对整个会计监督体系的重大损害。因此,当务之急是整合各部委的监督职能,统一协调,加大财政部会计监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这就要求赋予多种手段以扫除工作阻碍,严惩根本性的违法行为,从而在源头上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以财政部会计监督为主的多层次协同监督格局,共同构铸会计监督统一体系,提高会计监督效力。

3. 建立和完善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监督与整改结合度。基于现实的检查资源和能力,我们能够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还非常有限。因此,政府监督应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入手。除了监督检查,有必要将事前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和预警工作深入进行,同时以事后监督检查和结果分析反馈相互结合,从而有效的利用资源,提高会计监督效率和效果。首先,建立和应用预警机制与方法。财政部由于统一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可以就此研究开发会计监督预警系统,在日常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基础上,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及行业平均水平,设定一些特定价值信息,一旦出现即作为问题预警,引起高度重视,密切跟踪,从而力争从源头解决问题,在问题和损失没有最终形成前,防范于未然。其次,深入开发、加工、利用检查结果和信息,形成信息检查库,建立反馈机制。对问题产生进行详细分析,进一步研究探索解决普通具有的共性问题,作好协调各方面利益相关主体的工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形成有力的支持数据,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使“预警——检查——反馈”成为良性互动,统一为有机的整体,共同发挥监督作用。

第3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办监[*]1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重点加强涉及重大财税政策执行、财政预算执行、财政资金尤其是民生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税制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等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创新工作理念。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实为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制度上实现财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自控机制,强化严肃财经纪律的源头治理。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促进财政管理和财政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确定发展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的发展目标,切实将“三个贯穿”的财政监督理念贯彻落实到财政运行过程中,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近期,要加强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协调机制,实现以监督检查促进整改,以监督检查促进管理,以监督检查促进改革。要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成效。要不断推进财政监督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从长远发展角度,推进构建完善健全的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体制,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突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从现实与发展看,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方面,重点做好“六个加强”。

(一)加强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围绕财政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的主要任务开展监督检查。要关注促进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产业结构升级、深化体制改革等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并纠正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的监督,为完善法规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积极探索构建财政运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要推进监督关口前移,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审核、重大支出项目审核、以及政策调研等工作,强化事前监督。要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逐步实现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实时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事中监控。要重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事后检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修正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加强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重点开展涉及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围绕“三农”、教育、科技、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企业破产等重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认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确保重点民生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促进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监督检查,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各方面管理基础较好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督试点,探索尝试从项目合理性及实现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合理性、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考评,促进完善绩效评价监督体系。逐步将绩效评价监督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体制。

(五)加强会计监督,规范财经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通过每年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促进整顿会计财经秩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充分重视会计监督审理工作,切实加大对违规企业和单位的处理处罚,依法严惩恶劣造假的会计行为。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扩大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六)加强内部监督,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步伐,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在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是财政部门业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包括是否按照法规政策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有效,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要通过“金财工程”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实现网络监控,降低监督成本。要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严格整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工作指示力度,推进建立财政系统的内控机制建设。

三、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

地方财政监督工作要取得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和狠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三个方面。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专职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必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财政资金日常监督职责,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搞好监督检查,重视将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方面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具体包括:牵头研究设计和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复核、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财政监督整体合力;同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又具有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的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财政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此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还负有再监督职责。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注重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审核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合规性监督与绩效性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监督。要注重监督实效,坚持将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为完善决策、推进改革、加强管理服务。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实现信息共享。根据“金财工程”的总体设计,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要充分考虑监督工作的需求,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要积极研究开发监督检查软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与当地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四)注重沟通协调。在外部关系协调上,要正确处理好与审计、纪检监察、税务、证券监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统筹兼顾监督资源,防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内部关系协调上,要重视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协调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间的工作关系,建立起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共同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促进形成整个财政部门内部纵横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

(五)加强成果利用。要在加强内外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成效和监督检查成果利用水平,通过计划协商、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多种形式,促使财政执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重视和利用财政监督成果,发挥财政监督提升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的保障作用。

四、注重依法监督

(一)加强法制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化建设进程,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财政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制定修订财政监管业务工作规章和程序性监管办法,完善规范各类检查文书。

(二)坚持严格执法。首先要规范执法。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手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检查处理和处罚。其次要严格处理。对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格处理,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严格个人责任追究。要研究制定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处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第三要追踪落实。要建立健全财政处理处罚的追踪落实制度,对被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相关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严格财政监督工作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科学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实施、严格实施,要追求以较小的成本(人财物投入)取得较大的监督成效,要追求可量化效果和不可量化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对财政监督成果的绩效评价,注重监督工作效率和效益。

五、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逐步增加专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规范监督机构名称。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干部培养、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需的保障。机构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财政部门必须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省厅将加大对各设区市和县级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要重视加强财政监督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业务熟练、政治坚定、政策把握能力较强的财政监督队伍。要注重培养财政监督干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六、深化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

(一)加强财政监督理论调研既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机构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认真总结财政监督工作规律,用监督理论指导监督实践。要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成果。要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力争出精品,务求得实效。要高度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充分挖掘调研成果的价值,提高理论成果的利用率,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层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宣传,树立财政监督的良好形象。要树立为民监督、透明监督的观念,注重与媒体的沟通,增强对外宣传的主动性,广泛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渠道监督检查信息和查处公告,促进财政监督信息公开;要采取综合性公告与案例性公告相结合、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与树立正面典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为财政监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重视提高信息简报的编写水平,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反映财政监督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使社会各界了解财政监督,理解财政监督,重视财政监督,支持财政监督。

七、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第4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工程项目 实施过程 效能监察

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效能监察,是中国石化集团洛阳工程公司加强项目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措施之一。分析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规律,推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效能监察,努力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保证作用,积极探索效能监察与项目管理有机融合的新路子,使之成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推进剂”,为项目顺利实施,实现工程优良、人员优秀的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

工程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包括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报批、施工招投标工作、设备材料采购、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项目后评价等。本文探讨的是EPC总承包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及方式方法,主要包括与业主达成EPC总承包协议后到项目交付业主之前期间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的管理,重点是工程设计管理、施工招投标管理、设备材料招投标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进度、质量、投资、合同”五大控制、项目现场团队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效能监察。

1 工程建设项目常态化的效能监察

公司制订《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监察部门根据公司承揽总承包项目情况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建议,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确定立项项目。

1.1 及时立项,制定方案。在工程项目基础设计批复后、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时,立项开展效能监察,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效能监察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和人员组成等。

1.2 成立组织,落实任务。组成由监察、审计、财务、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物资采购、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等部门及项目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组,由主管项目的公司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织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效能监察的有关知识,提高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掌握监察标准,熟悉监察方法,提高监察能力。明确分工,落实任务,责任到人,明确效能监察的目标、任务、关键环节和监察点。

1.3 召开项目管理人员会议。下达效能监察通知书,学习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管理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签订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聘任项目党风廉政监督员。促使项目管理人员自觉加强责任心和事业心,强化效益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明确工作效率最优、经济效益最大和社会效益最佳的工作目标。

1.4 发挥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主体作用进行监督检查。

1.4.1 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全过程监督工程承包项目的施工分包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负责对工程承包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工程承包项目效能监察的全面检查;收集汇总各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1.4.2 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承包项目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情况,物资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过程跟踪审计。

1.4.3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行为、对项目的进度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设计管理、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设计分包适用标准和设计分包进度的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管理成果的评价及奖惩。

1.4.4 技术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设计评审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案和新技术应用的公司评审。

1.4.5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Q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

1.4.6 采购部门负责对工程承包项目的采购方案、网上采购、框架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驻厂监造、仓储管理、采购质量管理、采购合同管理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4.7 施工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分包的QHSE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施工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1.4.8 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承包项目费用分解、控制措施及成效进行监督检查。

1.4.9 财务部门负责对工程承包项目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执行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10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承包项目现场后勤包括办公、食堂、住宿、车辆等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1.4.11 党群部门对工程承包项目现场党支部、工会分会开展团队建设活动、团队凝聚力等进行指导,并督促检查。

1.5 效益认定与工作总结。工程承包项目结束后,按照《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程承包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认定。

1.5.1 经济效益认定主要有 ①挽回经济损失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实际追回的款项和物资折价;效益值=实际追回的资金额或物资价值。

②避免经济损失是指通过效能监察防止和避免的各种经济损失;效益值=工程签证核减的资金额+费用控制核减的资金额+材料控制减少的资金额+质检退货物资价值金额。

③增加经济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强化监督、科学管理,增加的经济效益;效益值=概算金额-实际使用金额;效益值=通过对项目实行招标节约的金额。

④负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发现的经济损失;负效益值=设计失误造成的投资增加额+重复采购造成的损失额+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额+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额。

1.5.2 社会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发现案件线索,查处案件,追究责任,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1.5.3 项目总结包括填报《效能监察工作报表》,效能监察成果评价,将有效管理方法上升为项目管理规定,表彰先进,落实奖励和惩处,集团公司重点工程项目还要上报工作总结和各项报表,并进行立卷归档。

2 结合工程项目运行特点实施效能监察

工程项目实施是一个将既定的目标持续进行落实的过程,也是人力、设备和材料如何进行控制和优化使用的过程。在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开展效能监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它涉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和设计、施工、行政管理,进度、质量、费用和安全环保控制,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针对EPC总承包项目工程投资大、环节多、涉及面广这一实际情况,公司确定了“强化程序监督,监控重点部位”的效能监察工作思路,较好地把效能监察的跟踪、检查、监督职能融于项目服务和管理之中。工作中严格执行效能监察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坚持在设计、采购、施工、安全、合同、投资、廉政建设等各领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对EPC总承包的施工分包、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供应商短名单确定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环节照章操作、合法规范。通过对项目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规范从业行为,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堵塞管理漏洞,有效地维护国有资本运营的效益和安全。

2.1 深入开展对工程招投标的效能监察。对于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承发包全部实行招标,在招投标的效能监察工作中,一是检查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招投标;二是检查招投标是否按照《招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检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四是检查招投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规范;五是检查招投标结果是否透明公开,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2 强化对项目物资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由主管业务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参与,对供应商名单确定、招标办法、评标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首先,确定采用邀请招标法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进入短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用“性价比”评标法确定中标人,技术和商务分别评审,技术不满足要求的,不再进行商务评审;第二,供应商短名单必须进行评审。规定了公司评审、项目评审的权限和程序;第三,规定评委组成办法、评审工作程序、评标工作纪律等;第四,规定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权限。由于实行阳光采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和个人行为。

2.3 深入对项目“安全、进度、质量、投资、合同”五大控制开展效能监察。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确保五大控制目标的实现。安全方面,重点监督检查项目HSE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现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运行情况;进度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各关键里程碑控制点按时到达情况及未按时到达的原因和措施落实情况;质量方面,重点监督检查项目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关键部位和重点部位的质检验收情况;投资方面,重点监督检查项目建立投资控制体系落实情况,检查造价审核、工程审计、资金拨付是否按照程序办事;合同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情况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除过程参与跟踪外,实行月汇总制度,要求项目将“五大控制”的进展情况,每月汇总报效能监察工作组,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2.4 定期对项目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工作组对项目现场每年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含现场车用油料、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的采购),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和安全环保控制,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及中交验收情况。检查采用听取项目汇报、查看资料和原始凭证、个别访谈、召开由业主和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座谈会等方法进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或制度不落实的,对轻微违纪构不成纪律处分的,提出书面监察建议,督促限期整改。

3 围绕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工程项目效能监察

构建企业惩防体系关键在于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形成“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抓好监督工作,是惩防体系的关键所在。推进业务公开,以公开促民主,以公开促清廉,涉及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资产资本运作等,必须通过相关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促使重要经济活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效能监察工作正是适应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成为构建企业惩防体系工作的重要一环。

3.1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切入点。总承包项目是公司效益的主要增长点,它集工程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施工于一体,而工程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施工又是腐败现象多发领域。因此,紧紧围绕总承包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意义重大。监察部门要把廉洁文化进项目作为促进项目管理的着力点,通过效能监察有效地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对于展示公司实力水平,把总承包工程做成精品工程、形象工程、廉洁工程、人才工程是一项有力的保证。这也是效能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3.2 效能监察是工程项目参与构建惩防体系的结合点。企业惩防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一共识,在总承包项目中体现得更为突出。总承包项目部是为了完成某一项工程任务而组建起来的团队,任务完成后,这个团队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总承包项目部临时性色彩较浓厚,往往只为顺利完成任务为最高期望,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远不如建制单位那样正规。有了效能监察这一形式,不但考核经济指标,把工程项目所有的工作都纳入到考核内容,使总承包项目部的管理者压力更大,不再有临时观念,“两手”都硬起来,教育讲实效,制度要落实,监督要到位,把惩防体系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监察部门加强事前预防、事中跟踪和事后改进,坚持以查漏建制、促管增效为重点,通过发现的问题,分析深层次的原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提出合理建议,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治本功能和预防作用。

3.3 效能监察要以管理效率最优和社会效益最佳为基本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就是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过程中,把着力点下在有降本增效潜力的环节。如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的评审优化,消减由于设计周期短工作疏漏造成的设计标准高、适用规范错误以及一般性错误可能导致的成本增加,及时发现整改设计隐患;设备材料采购中短名单的确定、采购时间的科学安排、招标地点的选择、采购余量的控制;施工阶段发现初步设计中不合理成分及时修改变更;现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就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引进新理念,推广新技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管理效率最优就是采用统一的管理平台,用最少的人力、物力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佳,就是担负起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不以牺牲政治和社会责任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就是用科学的管理、拼搏的精神和勤奋的工作,把精品奉献于社会;就是用细化的管理,较高的工作效率,廉洁勤政的品德,向社会展示美好形象,赢得赞誉。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效能监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效能监察工作内容、着力点和发挥作用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拓展。随着公司系统化、专业化、集约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效能监察必须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总结提高,不断创新,使效能监察在提高公司整体效益上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单项操作规程选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康.《预防与监督――中国石化效能监察工作经验汇编》[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7.

第5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土建工程;过程控制;质量监督与管理

土建工程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基础,备受关注和重视。笔者作为一名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土建工程专业的监督,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通过整改、补救等措施避免了质量事故的发生,为今后大型炼化工程土建专业过程监督,控制施工质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 工程质量监督

1.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监督程序

1.1.1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并进行质量信誉管理;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对工程质量证明文件审查;对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1.1.2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对建设、勘察、设计、总包、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符合性检查;

核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与施工和监理的检查结果一致;

核查报验单和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复)验报告、质量控制资料、技术资料等相关质量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按规定对发现的质量行为问题、实体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1.2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就是需要承担的责任单位、组织或者部门,也包括自然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1.3 监督方式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巡监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停(必)监点监督检查。

2 常见质量问题

2.1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监督注册手续滞后,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建设工程合同质量与验收标准条款内容没有针对性;交工技术文件管理不完善,特别是土建工程类;石油化工行业出台许多专业性验收标准,如:设备基础、储罐基础、道路、竖向等,在有些项目设计中没有得到执行;各类工程检测、勘察设计合同中与质量相关条款内容不完善。

2.2 勘察设计单位

详勘报告不详,勘察点不能反映地质结构实际情况,有的报告在施工平面内无勘察点;勘察人员多数采用直接观察法进行地基验槽,没有相应辅助手段;设计深度不够,白图、电子版图施工,外埠设计代表不能及时到现场服务;重大设计变更处理随意,工程联络单代替设计变更单;设计图纸过于筒化,无剖面,有些结构无图示,大量使用标准图集;勘察设计人员不参加工程验收。

2.3 监理单位

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提供不满足要求;监理人员流动较频繁,造成工作不能连续;对施工所需试验室考核、签认不及时;对实体质量和过程资料检查不全面;不按监督计划规定进行报验,或不掌握报验时机;总监兼职项目情况较普遍。

2.4 检测单位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向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程报验;检测机构现场作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全面、检测机构交工技术文件整理归档不规范;

2.5 总包单位

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执行不到位;总包单位质量管理较弱,过多依赖于施工单位管理;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到位;总承包资料整理情况滞后。

2.6 施工单位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方面质量三检,成品保护执行不到位;现场使用技术规范、标准、图例资料不全;验收规范标准等更新不够,施工方案经常出现过期标准;监督准备情况不好,缺少必要检查条件;实体施工低标准、与设计不符或不满足规范要求。

2.7 过程资料与交工文件

施工过程资料整理与实际不同步;验收资料和施工记录照抄设计说明、规范要求,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监理、总包单位对过程资料签认不及时;技术文件不严格执行归档要求,相关方责任主体单位检查不到位;执行验收标准不明确,行业与地区验收交工资料归档用表同时使用。

3 监督管理

3.1 日常管理

日常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重点,按照监督计划中设置好停(必)监点,开展针对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2 引入第三方监督抽查机构

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引入第三方监督抽查机构加强管理。第三方监督抽查指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一定的覆盖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检,它独立于承包单位直接归属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体系。

3.3 专项监督检查及质量大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由项目监督机构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目的是对普遍发生的土建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分析研究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掌握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情况检查。

4 结语

虽然按监督程序对工程建设的土建工程进行监督,尽管做了大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也做了积极认真整改,但每次检查都会发现一些质量,有些是重复出现、低标准施工还较普遍。土建工程监督管理涉及责任主体较多,质量控制过程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周期,需要所有参建的责任主体单位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时刻注意每个环节的质量要求,才能提高施工质量。

5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探讨

随着质量监督管理事业发展,根据炼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的特点,开展了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了工程质量。面对石化企业发展需要,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上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建管分离、建监分离,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相对独立,职能相对独立,体现出行使政府的执法监督活动权威性和严肃性。

从以工程施工阶段为主监督方式,转变为对整个建设过程各阶段进行监督;以对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督为主,要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备案制,所有责任主体,均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推行停(必)监点报监工作计划管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推行监督档案管理标准,以手工填写资料为主,向全部电子模板化转变。

参考文献:

[1]中国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程序指导手册.石油工业出版社(2008).

[2]炼油化工建设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管理

规范.Q/SY 1476-2012.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6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一、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取得的成果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工作要围绕中心,依法审计,突出重点的指示精神,审计署将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的监督检查工作,都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结果表明,一些社会审计组织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存在严重不实或者重大疏漏。

    (一)查出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不实或者重大疏漏

    自1999至2002年,审计署分别对102家次,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有65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204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06份审计报告存在严重不实或者重大疏漏。财务会计信息不实共计302.18亿元。

    四年共发现有32家次会计师事务所在47家股份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对已经查明的资产不实54.67亿元、负债不实47.68亿元、损益不实17.02亿元、关联交易及其他财务会计信息不实37.16亿元、被关联公司累计占用资金19.99亿元,共计176.52亿元的问题,不予指明。发现有60家次会计师事务所在122家股份公司的审计中,对资产不实18.9亿元、负债不实2.3亿元、损益不实16.27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1.62亿元、关联交易及其他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实66.28亿元、被关联公司累计占用资金20.28亿元,共计125.65亿元的问题,没有查出来。

    省级审计机关对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完成的非上市公司验资或资产评估所出具的验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了一些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如2001年,河北省审计厅重点抽查了某会计师事务所89项验资业务。检查发现,在89项验资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取得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均由申请验资单位到银行取得,客观上给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经与上述89项验资业务有关的11家银行核对,在41项验资业务中,申请验资的单位并未在相关银行开设账户,更未发生存款业务,金融票证及银行询证函上加盖的银行印章均属伪造,这41份虚假验资报告涉及7名注册会计师,验资总金额为6720万元。

    (二)揭露了一些上市公司作假账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通过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揭露了一些上市公司作假账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如某股份公司于2000年利用土地转让、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资产转让编造虚假销售收入4.8亿元;编造虚假银行存款余额2亿元;隐瞒银行逾期贷款2.71亿元;6.11亿元重大关联资产重组严重失实和不规范;通过虚做1998年、1999年、2000年利润,使其净资产收益率达到9%,符合配股的要求,并且已获准配股。在此关键时刻,审计署将情况通报给了有关部门,该公司的配股活动被立刻终止,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查处正在进行中。又如某股份公司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多作收入2.6亿元,占当期收入的10.84%;将科研开发费用1.4亿元挂账,未计入当期损益,占当期损益的64.28%.审计机关揭露公司问题后,该公司于2002年2月9日2001年度业绩预警公告,称“预计公司2001年度利润总额将比2000年度报告中公布的2.17亿元减少50%以上”。在此之后,该公司对外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2001年度利润总额为4416万元,比2000年减少79.72%,公司业绩大幅度缩水。

    (三)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情况

    根据《暂行规定》,审计署已经三次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情况。1999年11月10日审计署公布了沈阳华伦等7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如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项基金审计中,对该基金1993至1998年将全部资金7320万元陆续投入某工程项目,至1999年6月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时,该工程仍未能封顶竣工,根本没有收入。为了保证基金达到10%的盈利率,该基金用银行借款3117万元(其中1994年1000万元、1995年1317万元、1996年800万元)给股东分利的问题,未予以指明。又如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股份公司审计中,对该公司1994至1998年利用关联交易逃汇1.74亿港元、非法套汇2400万美元;将股票市场投资收益1.3亿元不在账内核算,形成账外资产;从股票资金账户中提取4195万元,冲减下属公司的销售成本,形成虚增利润,占当年净利润总额的20.89%等问题,均未予以指明。

    2001年12月26日审计署公布了广东康元等1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问题,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3份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或者有重大疏漏,造成财务会计信息失实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如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某股份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查明该公司为7家单位垫付2840万股配股款1.42亿元、为大股东垫付股权转让款1.45亿元、隐瞒对外担保损失9410万元、虚增利润6700万元等问题,未予以指明。

    2003年9月19日审计署公布了2002年移交证监会依法处理的北京中天华正等5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和4家上市公司的处理结果。

    有的社会审计组织和上市公司,对被查出的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和财务会计信息问题非常重视,在审计署将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之前就进行了整改,纠正了存在的问题,这样做,达到了监督检查的目的,不再作为问题移交。证监会对审计署2001、2002年移交的有关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者有重大疏漏的问题非常重视,对所有问题都认真进行了核查,有的已经做出了处理,有的还在进一步核实,有的已经立案稽查。对有关的上市公司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或者即将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开展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体会

    审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一个最为重要的目的,就是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几年来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打击了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作假账的行为,促进了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提高,维护了社会信用。总结几年来的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

    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的初期,以及之后的工作中,审计机关的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在关键时刻给予明确地指示。如,在一些人高谈审计机关没有必要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时候,李金华审计长明确指出:“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是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审计署的职责。审计署有条件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这种监督检查多数是和日常的审计工作密切相关和紧密结合的。审计机关不承担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没有行政管理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其监督是客观、公正的”。董大胜副审计长在审计署已经举办过的三期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培训班上,都强调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重要性,肯定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取得的成果,指出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的要求。为了把握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都要经审计长办公会审定。各特派办领导对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也非常重视,配备得力的人员,安排好监督检查时间,确保监督检查顺利完成。

    正是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999年4月1日审计署《暂行规定》,1999年5月13日审计署印发《1999年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监督检查就正式开始了。目前已经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法规先行

    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后,审计署认真组织研究,抓紧时间着手制定《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法律依据、监督检查的内容、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管辖权的划分、监督检查的程序;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处理处罚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暂行规定》是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此,审计机关开始全面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

    (三)精心组织

    统一组织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是一项新的审计工作,必须精心组织。我们着重抓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前的培训等工作。

第7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florayuling”为你整理了这篇卫生健康法治与综合监督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卫生健康法治与综合监督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一、2020年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2020年根据市卫健委工作部署,结合“健康内蒙古”、“法治内蒙古”总体要求,在“双城同创”的关键时期,围绕疫情防控核心工作,坚持国家“双随机”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放射机构、供水单位、企业等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020年,在“双城同创”关键时期,组织监督机构围绕疫情防控核心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公共场所、医疗、放射、供水、企业、学校托幼机构等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共出动监督员14618人次,监督检查7344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 1345份,行政处罚75件,罚款22.59万元。受理投诉举报案件17起,处理率100%。

疫情期间,海拉尔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被中国卫生监督协会评为参与疫情防控先进单位,王凤梅同志被评为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参与疫情防控先进个人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系统疫情防控先进个人。

二、2021年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

第8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在我国道路工程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道路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能源耗费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做好工作计划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文120__年,在市、区建委的领导和关怀下,我站始终坚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不断加大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管理力度,使得我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20__ 年,我站新监督工程项目 40 项,面积 91 万 m 2 ,竣工工程 34 项,面积 71 万 m 2 ,工程监督覆盖率 100 0 / 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100% 。共处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 25 起,做到了件件有落实。在市建委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受检工程合格率 100% 。

一、深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我站不断在管理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完善,清理并规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1、明确了质监站各岗位职责及建设工程有关监督程序。

制定了站长、副站长、监督科、综合科等岗位职责,让大家真正做到各司其责,各尽其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各工程实行监督科项目负责制。推行了关于安全生产等级核定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等级核定实行施工企业申报,站统一安排交叉打分的方式。通过各职责和程序的完善,将质量安全责任真正落到了实处。

2、完善内部监督

为加强内部监督,我们推出了 政务督办制度、站务巡查制度、安全核验与竣工验收内部监督制度。对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监督科、检测中心、西部分站...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文2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更上一台阶这一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忠实地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敢于碰硬,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2、立足对每个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巡回检查工作。

3、把好工程的质量关,做好工程验收前资料的审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出具准确,客观、公正的质量评定报告。

4、督促和帮助县级质量监督站开展工作。

5、突出中观管理,加强前期的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加强宣传工作,强化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加大监督力度。

三、工作重点

1、全市中型水库和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2、仙局县城市防洪工程、临海市城市防洪工程、温岭市东海涂围垦工程、永宁江二期治理工程、台州市供水二期工程和椒北供水一期工程等省、市重点水利工程的质监工作。

3、抓好海涂围垦、城防等工程项目的质监工作。

4、做好新受监工程的相关准备工作。

5、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四、实施计划

1、1~3月,督促和帮助各县(市、区)级质量监督站开展工作。

2、4~6月,重点抓好全市中型、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抓好各在建工程度汛前的安全检查,保障各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

3、7~9月,做好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核。

4、10~12月,做好各完工工程的验收工作;

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探索明年质监工作的新思路。

5、每一季度对所受监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对于重点工程定期的开展质量监督活动。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文3为认真做好20__年全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全年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一、狠抓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两创三比”活动,创新监督方式,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一)开展“__”前两年全市交通工程“两创三比”活动总结、考核、评比、推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再掀“两创三比”活动新高潮,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20__年3-4月份,全面总结我市“__”前两年(20__~20__)交通建设工程“两创三比”活动工作实效,做好“两创三比”活动典型评选工作,协助市局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和推广“两创三比”活动经验,认真分析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利用典型的指导示范作用,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制定活动实施意见,继续推进“两创三比”活动在我市交通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再掀“两创三比”活动新高潮。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方面下功夫,努力营造再出精品、再上水平的质量工作氛围。树立创品牌工程理念,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调整工作思路和监督模式,加强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把工程实体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作为监督重点。

一方面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督查,深入工程一线,针对不同建设阶段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督,重点做好技术风险高、质量安全隐患大的桥梁工程和路面结构层监督,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和环节以及关键指标的的质量抽查。充分发挥交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对信用差的单位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重点放在落后的、问题多的企业和项目上,把主要人员的主要精力扑在这些项目上,把检查的对象集中在这些单位的这些项目上,加大处罚力度,推进诚信交通建设步伐,促使交通从业单位形成认真履约的自觉行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按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总要求,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法,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作用和权威性,开展对工程质量违规行为的惩治,具体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力,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忽视工程质量,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重拳出击,果断出手,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真相,严肃追究,把查处结果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挂起钩来,与招投标挂起钩来,对质量差的单位通报批评,严厉经济处罚,亮黄牌甚至红牌,直至清除出我市交通建设市场。

二、进一步做好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加强工程现场安全检查,继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加强桥梁、高边坡和码头等结构物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辨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等安全措施,逐步把隐患排查和治理纳入施工过程管理,形成监管规定和督查标准。

(三)建立工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制度,会同市局安全处,每季度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工程项目不发生因监管不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四)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形成制度标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法制化。

(五)加强监理单位安全、环保监理工作质量的检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六)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安全基础公巩固年”、“安全生产月”、“夏安塞”、“冬安赛”等各项安全专项活动,有计划、组织、有落实,在市局考核中,确保评为先进单位。

监督科制定细化的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三、强化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一)继续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在第一阶段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分析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因素,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制定《淮安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处罚力度,有效杜绝检测数据造假行为,实现全面规范我市公路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淮安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严肃工地试验室合格证核发工作,母体无资质的单位,工地试验室必须完全委托有资质且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建立,母体试验室必须对工地试验室履行管理职责,并承担责任。促使从业单位切实加大质量检测投入,确保检测工作有效开展。对伪造试验数据行为决不手软,严格“打假”。确保质量检测工作规范,试验检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三)下半年组织一次全市试验检测机构能力比对试验。

四、逐步落实创新工作任务

(一)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全覆盖,兼顾建设质量和养护质量。

1、适应交通建设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介入我市铁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研究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保证铁路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加强对我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水运建设工程,督促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申请质量监督。

2、主动参与站场建设质量管理,对每个站场项目组织2次质量督查。

3、扩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范围,加强对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适时将我市大、中修等公路、水运养护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二)加强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和从业队伍管理。

1、会同市局招标办,加强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履约管理,配合做好履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交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对信用差别单位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督管理,重点要放在落后的、问题多的企业上,推进诚信交通建设步伐,促使交通从业单位形成认真履约的自觉行为。

2、做好和市局招标办、公路处、农路办等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联系、交流,将站检查结果及时向他们通报,做到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共享。

(三)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创新,建立质量监管新机制

1、对干线公路重点工程,充分发挥质量检测机构独立检测能力,提前确定检测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预先明确各项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要求检测单位掌握工程进度,及时完成分部工程检测指标的检测,保证检测频率,真正实现工程完工交工检测数据齐全、详实,评定意见完全以检测数据作结论。

2、及时传达部、省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提出贯彻要求,必要时,制定我市相关质量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文件,并加强对上级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年底完成现行主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形成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上级部署的各项质量活动,注重活动成效,认真做好活动总结、评比、考核工作。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和特殊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开展新规范、新标准的宣贯工作,保障施工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加强对监理市场管理,组织对工程现场监理机构定期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建立监理机构奖惩机制。

加强对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管理,严肃处理拿监理证书到处投标,人员不到位情况。随着我市交通监理企业的发展壮大,适时成立淮安市交通监理协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四)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加强我市交通工程造价队伍培育和发展,积极组织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发展我市造价队伍。

贯彻《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造价文件编审人员持证签章规定,规范我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

2、积极履行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采取经济与技术措施,参与工程造价文件的审查工作和由市局负责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做好本地区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和其他造价信息的调查、整理工作,按规定上报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

五、继续做好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行业管理服务工作

1、3-4月份,开展我市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安全考核证书年检工作;

2、做好20__年度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第二、第三、第四批安全许可证年检工作;

3、做好我市交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

4、做好我市交通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工作;

5、做好我市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建造师注册指导初审工作,实现项目经理向建造师的过渡;

6、做好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报名组织工作。

六、做好内部管理各项工作

1、推进依法行政,实行重大处罚报告制度,继续做好行政执法公示,适时调整执法公示内容,提高站质量监督受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

利用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机会和“安生产咨询日”等活动,组织法律法规集中宣传2次以上。

2、3月中上旬,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完成20__-20__度公开信息整理工作,对20__年度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信息及时进行公开。

3、利用市局政府网站“质量监督”栏目,继续将我站历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和对相关单位处理情况在网上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打造质监工作的“阳光工程”。

4、利用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及监督信息;做好省交通厅网站“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中“市站之窗”信息上报工作;及时整理、归档文书、监督档案。

5、继续做好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质量检测费收缴工作;

6、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加强与新闻宣传媒体联系,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宣传报道,争取全年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稿件不少于30篇,做好20__-20__年度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工作。

7、做好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市局各项工作规定,做好单位治安防范,及时解决内部矛盾。

七、加强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

1、加强党建工作,开展党务活动,全年召开民主生活会1-2期,积极组织站全体党员参加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各项整治学习、教育活动。

2、做好站和润淮公司职工党员发展工作,把符合条件的1-2名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完成在岗人员执法培训,培训率100%,法律、法规学习不少于15天。

加强质监人员专业业务培训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工作,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

第9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