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噪声污染整治方案精选(九篇)

噪声污染整治方案

第1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配套政策、公众参与、管理、声源、规划。

(一) 法规政策补充完善

除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某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也已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和完善。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原则,就以下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补充。

1、规划预防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的纾缓管理也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进行道路声源、缓冲空间、敏感受体的布局规划,从根本上预防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①科学推进城市和交通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干线线位和噪声敏感功能区域,并及早出善的、稳健的交通系统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规划阶段减少道路声源和敏感区域之间的矛盾。

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③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④敏感建筑的保护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噪声治理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交通噪声进行舒缓治理,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

①新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治

建设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应当避免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交通噪声污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防护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m。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已有交通噪声治理

已建的城市交通干线与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或者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年度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④交通声源降噪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敏感建筑附近的路段,应保持路面的平整,减少路桥接缝、减速带引起的车辆振动噪声。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相关的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在用机动车辆应装备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大型货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公共环境污染问题,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需要持续的公共投入,从各层面入手不断地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程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公共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声源降噪投入

道路交通声源降噪投入主要用于低噪声路面的铺设和改造、低噪声路面的日常养护和维护、车辆降噪补贴三个方面,其中前两项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后一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须制定低噪声路面改造计划,逐步对降噪效果差的路面进行重新铺设,对敏感建筑附近的减速带进行改进,替换为视觉减速标识或者电子测速警示装置,改进桥梁接缝,减少车辆经过时颠簸引起的噪声增大。加强路面巡查,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并加大对已铺设低噪声路面的养护。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增加机动车降噪补贴资金,鼓励车主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进行降噪维修,包括全市柴油发动机车辆陈旧消声器的改进维修,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上震动发声部件进行紧固维修等。

2、 公共技术支持

①绘制噪声地图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绘制全市精确的噪声地图,并将噪声地图向全市公布,用于指导城市各类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为整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和敏感建筑噪声防护提供基础支持、为全市交通噪声治理工作提供考察依据,并为居民选择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参考。

②公众技术服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交通噪声咨询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评估服务等,使公众更好的理解并支持政府的交通噪声舒缓管理。

3、工程治理投入

除了声源降噪措施以外,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个别交通噪声影响突出的特殊处理路段实行噪声隔离和防护处理,包括加建声屏障、敏感建筑噪声防护,以及其他有助于减少噪声影响的工程措施。

(三) 面向缓和交通噪声矛盾的辅助管理手段

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管理,除了切实以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目的的措施以外,通过适当的辅助管理措施加深公众对生活环境的理解,有助于缓和公众与交通噪声之间的矛盾,减轻交通噪声治理的负担。

①敏感建筑噪声防护审查与验收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应进行交通噪声防护设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提出道路交通噪声防护的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应对建筑噪声防护设计进行审查。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建筑竣工验收应对防噪设施和室内噪声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噪声防护验收合格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噪声防护验收不合格的敏感建筑物,应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②房产交易环节的管理

现售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质量,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委托有环境噪声预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出具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出租合同和房产交易合同中,宜注明房产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承租方和买方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四)公众参与

作为有公共污染性质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舒缓管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①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认真对待并尽力解决市民反映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要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确保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②加强公众的责任意识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道路附属隔离设施建设,保障通常、安全的机动车行驶路况,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使公众理解道路交通噪声作为城市公共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理解政府解决噪声污染的难度和所做的工作,争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众的主人意识,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生活细节上减少交通噪声的产生,增强个人和家庭的防护意识,积极参与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并能够监督举报扩大交通噪声影响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凯. 浅谈交通噪声污染的危害与防治[J]. 中国科技信息, 2009,(16) . [2] 杨轶,蒋翼,王婷. 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分析与防治[J]. 山西建筑, 2009,(27) . [3] 刘培杰. 广州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J]. 热带建筑, 2007,(04) .

[4] 朱俊. 交通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 交通与运输, 2009,(01) . [5] 丛燕. 试论噪声的污染、影响及治理技术[J]. 新疆化工, 2008,(01) .

[6] 姚本伦. 城市交通综合整治规划体系探讨[J]. 安徽建筑, 2008,(05)

[7] 宫瑞婷.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分析与对策研究[J].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4,(01)

第2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城区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提升噪声污染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努力构建安静、舒适的人居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日常工作。

三、整治内容及目标

(一)整治内容

按照宣传发动与普及相关知识相结合,完善管理措施与加大执法力度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城区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工业生产噪声开展全面、深入地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二)整治目标

县城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55dB(A)以下,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68dB(A)以下,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四、整治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梅江镇城镇区域。

(二)整治时间安排。整治工作自年4月30日开始,至年12月15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年4月30日至5月15日)

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县城区域范围内的现有噪声源进行摸底调查、监测和统计,并根据调查监测结果,确定噪声污染限期整治单位。

2.整治实施阶段(年5月16日至11月30日)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加强调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噪声污染集中整治,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3.考核验收阶段(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噪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组织验收,认真作好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统计,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整治任务及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城市噪声综合整治工作由县城市噪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文广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梅江镇政府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环保局负责噪声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供噪声治理与监测技术服务,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完成全县整治工作总结。严格实行工业企业建筑项目、文化娱乐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处罚;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并加强监督,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噪声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空调器、冷却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违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处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在城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大音量音响器材广播从事娱乐商业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限制宣传车音量及行驶路线;在噪声敏感区设立禁鸣标志,机动车违反喇叭使用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禁止低速货运汽车、拖拉机在整治区内行驶;加强对运输建筑施工材料及渣土车辆的管理,要求其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进一步优化交通组织,搞好交通方式衔接,开展交通量化、自动化管理研究。

(三)县城建局负责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申报审批制度,在县域内各镇城区施工建设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建筑设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噪声污染防治关;改善道路交通条件,推广使用低噪声路面。负责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中心城区内不再新建、扩建有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主要交通干线的环境敏感路段,要规划设置声屏障,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县城建局在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建设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路面;做好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交通噪声防治监管工作,督促公交车、出租车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消声器和喇叭符合国家规定;协调督促车站控制广播喇叭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五)县文广局负责对现有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责成边界噪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超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时限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对边界噪声超标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

(六)县工商局负责严格审批露天机动车修理和黑白铁、铝合金制品加工等项目,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机动车修理和黑白铁、铝合金加工点;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排放噪声污染单位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种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七)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占道经营摊点、流动广告宣传车噪声超标;协助查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餐饮、文化、娱乐等单位。

(八)梅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噪声污染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重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3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一)电梯噪声污染是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行为,而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住宅电梯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噪声,一般而言,这些噪声都在人体的忍耐限度内,但如果排放的噪声超出了人体的敏感度和耐受性,即使噪声不具违法性,也不能据此否认噪声的危害性[1],进而否认噪声污染的产生。

(二)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住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有专门的法规与规程,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技术条件》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但这些法规与规程均是电梯质量相关规定,并无电梯噪声排放标准与限值的规定,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电梯质量合格,噪声排放符合电梯设备运行标准,也不能免除电梯噪声侵权的法律责任。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下列事实:侵权人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生态破坏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按照这一规定,居民如主张住宅电梯噪声侵权,必须举证证明住宅电梯噪声存在、噪声给居民造成的损害以及噪声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噪声可以通过鉴定作出,损害也可以提供医疗检测报告或医院诊治记录,但如何证明噪声与人体所受伤害存在关联却是个难题。噪声对人体生理造成的直接危害并不明显,与人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密切相关,是一种感觉性损害[2],如将该举证责任交由居民,显然是极大地增加了举证难度,会使噪声侵权的主张很难获得法律支持,有损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旨。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纠纷,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只要居民能够证明住宅电梯噪声的存在、自身受损,则应根据噪声会导致人体受到伤害的科学理论以及一般社会认知,认定损害系由噪声导致,如侵权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噪声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特殊的环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一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院的认同与支持,直接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侵权行为一方。①

(三)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开发商通常为住宅电梯噪声侵权责任主体。开发商对其开发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设施负有保障责任,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强制性标准采取隔声、减震、降噪措施的作为义务,保证其所选定的设施不对业主产生噪声污染,故开发商应当成为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一般侵权责任主体。电梯设备制造商虽然是电梯的设备制造和安装主体,但一般是受委托安装电梯,并非电梯设备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如住宅电梯的设计、建筑、安装、验收均达标,即符合《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的要求,则电梯设备制造商一般不应成为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主体。作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是否承担电梯噪声侵权责任要看其对于噪声的产生在管理上有无过错,且其是否为电梯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小区电梯的运营管理维护事宜由物业公司负责或者概括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则物业公司管理上就可能构成过错,进而成为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主体。

二、各地法院对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确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未规定对住宅建筑中电梯产生的噪声进行评估的明确标准,因此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住宅电梯所产生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所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而各地法院在审理电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时,对于上述规范的适用往往持不同立场,裁判尺度不一,甚至有的法院采用的噪声排放标准被另一法院直接裁定不予适用。下文,笔者将结合法院的具体裁判,对此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参照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2018)闽0104民初4985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明确指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是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制定的相关标准,无论涉案房屋的验收是在该标准出台前还是出台后,都应当接受该标准的调整和约束,在该标准出台前验收的房屋不符合该规范的均应当整改至符合该规范规定的标准。

(二)参照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28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武汉市洪山区环境监测站对涉案房屋的监测报告,涉案房屋噪声排放均未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故涉案房屋的噪声污染值也未超过国家允许的噪声污染最高值。

(三)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0)浙10民终520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电梯使用过程产生的噪声超出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而噪声对人体会产生损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四)参照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9)鲁0502民初2330号《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为鉴定标准对案涉房屋的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五)排除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0)粤01民终858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备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批复》,无论是《社区噪声排放标准》还是《工业企业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均不适用于对安装在住宅建筑内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进行评价。因此,社区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本案例。

三、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法律适用规则

虽然各地法院认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标准不一,但大量的审判案例也表明,只要居民能够证明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且提供了电梯噪声鉴定报告,电梯噪声侵权责任一般可以认定。因此,如何选择和识别噪声排放标准,进而认定构成住宅电梯噪声污染,是住宅电梯噪声环境污染侵权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一)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应当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因此,毫无疑问,本规定适用于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排放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系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而特别制定,住宅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和电梯噪声污染的选择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为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立法逻辑和立法目的。

(二)住宅电梯噪声一定条件下可选择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虽然《社区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该排放标准仅适用于“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和控制”,但2011年,环境保护部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了《关于住宅建筑使用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的环境保护标准适用问题的批复》(环函〔2011〕88号),其中也明确了《社区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适用于评价安装在居住建筑内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但是,虽然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所涉及的环境,但住宅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所,对防噪的要求比一般环境更高。按照社会的普遍认知,很难说涉案变压器处在对环境噪声要求较高的居住场所时没有危害。现有法律法规并无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住宅电梯噪声进行检测,或者一方当事人按该标准检测后其他方不认可但又不按照其他标准重新检测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很可能会支持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住宅电梯噪声谨慎选择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首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环境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按此分类,住宅电梯产生的噪声污染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其次,《环境保护部关于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批复》(环函〔2011〕88号)明确排除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住宅建筑电梯设备噪声评价中的法律适用,包括《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区噪声排放标准》(GB22208)。这两项标准不适用于评价在住宅建筑内设置的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法》并未规定该类噪声的适用环保标准。最后,从《工业企业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名称可以看出,该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工业企业。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住宅区靠近工业企业,大多数法院在侵权人提出异议后不会采用这一适用标准。

四、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选择与思考

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应首先选择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如一方选择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对方并未提出异议的,则《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但是,如居民选择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则应当举证证明住宅必须紧邻工业企业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条件。上述不同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噪声排放阈值并不一致,存在较大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法律结果。故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下,居民一方或是开发商一方先选择适用噪声排放标准,即选择的优先性,选择哪一噪声排放标准,即选择的确定性,很大程度上会决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的最终认定。总之,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保护与尊重。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如何科学设置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如何准确认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可以作为立法重点,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地方实际科学、民主、合理规定,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参考文献

[1]谷昔伟,章智敏.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J].人民司法,2015(2):35-37.

第4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理的具体控制措施。

关键词: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Abstract: based on the nature of the noise pollution and noise pollution sources and the city characteristics are analyzed, and the strengthen urban noise pipe

The rationale of specific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7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特别是对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要求,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也日益增多,市民苦不堪言,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一大公害。

一、噪声污染的性质

(一)、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二)、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三)、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二、城市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下表。

城市环境噪声分类统计表

噪声分类 噪声来源 声源性质 污染特征

工业生产噪声 生产设备、辅助设备 固定源 时空分布稳定、源强稳定

建筑施工噪声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

搅拌机、振动棒、电锯

打桩机

吊车、升降机 固定源 瞬态无规则、源强变化较大

交通噪声 机动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鸣笛

三轮车、摩托车排气

特种车辆警报器 流动源 时空分布不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源强不稳定

社会生活噪声 音像门店音响设备

机械门店加工设备

学校广播

文化娱乐场所音响设备

商业宣传活动

家庭装修、音响 固定源 时空分布较为稳定、周期性起伏较为明显、声源复杂、源强变化较大

三、 城市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1、工业噪声

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2、建筑施工噪声

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交通噪声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4、社会生活噪声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位于居民区内的采暖或洗浴锅炉风机噪声和管道振动产生的噪声必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一类区标准。

(二)、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三)、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四)、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达标区建设的程序为:

1、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选取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

2、绘制“达标区”地形图,对区域内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

设达标区提供科学依据;

3、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域内的各类噪声源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4、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高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

5、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管理措施;

6、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重新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7、建立健全“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档案和监测资料;

8、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建设报告;

9、上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10、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布于众。

(五)、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植物减弱噪声的效果与防声林带的宽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以及树木种类等由密切关系。

林带宽度:城市中最好6―15m,郊区可以更宽一些,最好15―30m。如能建立多条窄林带,

效果会更好。

2、林带高度:林带中心的树行高度最好在10m以上。

3、林带长度:防声林带的长度大致应为声源至受声区距离的两倍。

4、防声林与声源的距离:防声林应尽量靠近声源而不要靠近受声区,一般林带边沿至声源的距

离应在6―15m之间。

林带的结构和配置:林带以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形成一个连续、密集的障碍带。树种

应选择较高大的,树叶密集的,叶片垂直分布均匀的乔木。也可以以小乔木、矮灌木与草地

配合使用。城市住宅区可以用一排茂密的灌木,其后加一排高大乔木来隔离噪声;工厂应结

合厂区绿化栽植防声林,以保护生活区与办公区。

树木种类:乔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雪松、桧柏、龙柏、水杉、悬铃木、梧桐、垂柳、云

杉、臭椿、樟树、榕树、柳杉等;小乔木及小灌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珊瑚树、海桐、桂

花、女贞等。

第5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143-02

摘要:

文章简要分析了建筑施工噪音的危害,并阐述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来源,最后探讨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施工噪音;控制对策;机械噪声

1 引言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的声音。由于施工中要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频繁的运输材料和构件,挖掘、打洞、搅拌、切割、振捣等工序,难免对产生各种噪音污染,进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引发各种纠纷案件。噪声污染作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具有暂时性、局部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如果人体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而未采取防护措施,那么必将给人的听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损伤,乃至职业性耳聋。噪音污染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心血系统等产生不良的影响。鉴于以上原因,如何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降低建筑施工噪声,减轻对市民的干扰,创造一个安静、清洁、舒适的环境,保证人们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就成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的难题。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来源

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居民反应最强烈的问题,通常建筑施工噪声占环境噪声源的5%,而各种施工机械又是建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设备和活动有以下的几个施工阶段:

土石方施工阶段:运输车辆、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打桩阶段: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搅拌车等;

结构施工阶段:混凝土搅拌车、振捣棒、电锯、搭拆钢管脚手架、支拆模板、模板修理、外用电梯等;

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阶段:拆脚手架、石材切割、外用电梯、电锯等。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对策

3.1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的审批力度。

应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重点做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各工程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如实地说明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掌握项目的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尤其是要说明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让环境保护部门预测各施工阶段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要求不得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应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制定有效降低噪声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3.2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和监督。

环保部门应加强管理监督,限制其施工时间及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抽查方式监测其场界噪声,将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针对建筑施工噪声集中的特点,环保部门应专门成立施工噪声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居民稠密区的工程的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地措施进行查处,促进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可根据施工期噪声对环境污染范围、强度向建设单位预征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以便补偿对周围居民及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

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团体有权提前了解施工可能带来的噪声污染情况,并提出意见,施工单位应听取民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施工单位要不断总结,查找自身不足,并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环保部门对于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并且不予以整改的,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3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传达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队伍的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社会公德,让他们意识到施工噪音的危害,了解降低施工噪音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并进行噪声治理,努力降低施工噪声污染。

3.4合理控制施工现场的机械噪声。

由于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尤其是我国施工机械生产技术比较落后,使得许多施工设备的噪声都比国外同类产品的高,这需要机械制造厂商重视机械工艺改进。应推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予以淘汰,并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实现对周边城市环境的保护。

对土方中的挖掘机、拖拉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要想消除其噪声比较困难,但可合理安排台班作业,避免在夜间或中午人们休息时采用这类机械设备进行作业,施工时可在工作区域周边搭设隔音防震墙等办法来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产生噪声较大的钢管切割机和电锯等小型设备,在模板支护和脚手架搭设方面使用较多,可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来减弱其噪音,如为避免对钢管和模板的切割,可采用定型组合模板和脚手架等。在制作模板支护和脚手架时,可移至房屋地下室等隔音处进行施工,以避免对周边的干扰。

混凝土施工机械的噪音也较大,对于城区重点区域要避免使用混凝土搅拌机,选择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时,振动棒因其自身的工艺原理,噪音较大,应采用和易性较好的、可以减少震捣时间和次数免震自密实混凝土,在工作的施工层周围搭设隔震板等设施,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消除振动棒噪音污染。混凝土输送泵车由于功率大,噪音也较大,但它是高层建筑输送混凝土的重要动力,必要时采用围护隔震措施来减轻其噪音污染问题。

总之,可运用消声、吸声、隔声、隔振等技术来降低施工机械噪声。如纤维材料、颗粒材料、泡沫材料等吸声材料吸收噪声的频率较宽,可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附近设置吸声屏,能降低噪声15dB(A)。采用阻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抗性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可有效降低通风机、压风机等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的中高频噪声源。

4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项建筑工程也在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但建筑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建筑施工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时间,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技术工艺,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工作,努力将施工噪声对周围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1]林新发,浅谈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及建议[J.]科技咨询导报.2007,(29)

第6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我镇制革行业环境污染整治企业共有13家(负责人16个),占全区整治企业总数的68.42%。本次整治工作,一是企业多,时间紧,任务重;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不够平衡、规模上有大小,生产上有不同结构;三是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放缓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也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我们必须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来进行彻底整治。

二、总体目标

制革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至2012年底前实现目标为: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治污设施配套,管理机制健全,总量控制有效,污染稳定达标排放。

三、整治标准

本次整治全镇所有从事制革生产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如下:

1.根据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区制革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细化方案》的要求和部署,以稳定达标排放为目标,全面完成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治理任务。

废水: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外排废水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符合纳管条件的必须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应按阳光排污口规范要求设置,日排放废水300吨(含)以上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日排放废水300吨以下的企业安装废水流量计。各参与整治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台帐,企业不具备化验条件的须委托区皮业商会中心分析室对外排废水实行手工监测。

废气:锅炉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装置,废气排放须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标准;磨革工序应配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粉尘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食堂应配置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须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型规模”标准。

噪声: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相应标准,周边环境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

固废:染料、助剂桶、污水站污泥等危废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收集、贮存,并由生产厂家回收或委托具有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做好台帐记录。厂内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做好防雨、防渗、防漏等工作。

2.落实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严格控制排污总量。

所有参与整治企业,须落实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通过淘汰落后设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实施中水回用等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四、具体要求

1.各企业必须委托资质单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及污染治理工作,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质量。

2.明确责任,谁污染谁治理,一级对一级负责。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改良生产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的产生,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在整治期间,确保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超量排放。

第7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危害;治理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421-01

1 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

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中产生的、对周围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的声音,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噪声的排放标准,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影响的现象。噪声污染具有污染方式上的直观性、危害的直接性、声源的广泛性与控制上的艰巨性等特点。

1.1 生活噪声

生活噪声主要是指商业、娱乐业、服务业、宣传活动和家用电器等产生的各种噪声,生活噪声具有声源密度大、噪声声级高和污染面宽的特点。随着旧城改造进程的加快,居民楼底多变成各种服务的网点,餐馆、游戏厅、超市以及KTV等呈现出雨后春笋的趋势,居民区到处都是噪声。加之人们观念的转变,夜间户外的文娱活动越来越多,活动声响对需要正常休息的人们造成了影响。此外,高层建筑的出现也使住户的用电设备成为噪声的来源之一。

1.2 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是工业生产中由生产加工和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一般的工业噪声都在60dB以上,大型的鼓风机、水泵、球磨机以及空压机的噪声还能达到100dB以上,电厂排气放空作业的噪声甚至还在130dB以上。工业噪声可以分为电磁噪声、空气动力噪声以及机械噪声,机械噪声是种类最多、范围最广的噪声声源。工业噪声干扰的范围具有相对的固定性,企业工人和工厂周围的居民是扰的对象。

1.3 施工噪声

城市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居民的增多使建筑施工成为城市的常态,旧城改造项目和最新建设项目日益增加。现代的建筑施工和传统的建筑施工存在很大的不同点,现代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机器设备和施工工人可以不分季节不分昼夜地施工。年复—年地改造施工使人们饱尝了建筑施工的痛苦,施工噪声干扰了人们日间的工作和夜间的休息。

1.4 交通噪声

城市噪声的30%以上是由交通噪声造成的,国外很多城市的交通污染甚至还占到了70%以上,汽车、火车和飞机产生的噪声是主要的噪声源。汽车运行中的排气、燃烧、冷却、机械运转和鸣笛噪声构成了道路噪声的来源,列车车轮与轨道的摩擦和碰撞是铁路噪声的主要成因,具有穿透力强和传播较远的特点,轻轨和航空的噪声则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2 城市噪声的危害性

2.1 噪声污染的特性。

水和大气等化学污染的污染过程较为缓慢而隐蔽,传播的途径也比较多,但是城市噪声污染具有传播迅速直观的特点,人们可以及时迅速地感觉到声源。由于噪声主要是由人体耳朵来感觉,因此严重的噪声就会直接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影响,加之噪声声源的广泛性,城市生活的各种声音既给人们带来了存在感又给人们造成了困扰。城市噪声污染的上述特性还带来了控制上的困难,城市很多无形的噪声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处理,我国现有的科技手段还没有达到快速控制噪声污染的水平。

2.2 噪声对人心理的影响

心理主要是指人对客观物质世界产生的主观反应,噪声不仅会对人们的思维造成干扰,使人们的精神无法集中,还会导致人们精神的紊乱,对人们的工作、休息和睡眠产生影响。很多国家制定的听力保护标准都在80~90dB之间,实践也证明了40dB以上的声音就会使10%以上的人受到影响,70dB以上的声音则会影响到50%以上的人群。过大的城市噪音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使人们出现失眠多梦、头晕、易怒、记忆力衰退甚至是自卑的症状,甚至还有多起因为不能忍受噪音而导致的自杀案例,噪声对人们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3 噪声对人们生理的影响

城市噪声首先危害到的是人们的听力系统,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们容易产生听觉疲劳,对声音变得不敏感,严重的还会造成听觉器官的病变,导致噪声性的耳聋,这种是职业性的听力损失。很多情况下,140dB以上的噪声还造成人们听觉器官的急性外伤,鼓膜出现破裂流血甚至是双耳完全失聪。此外,城市噪声还会诱发人体机能的其他疾病,比如头晕头痛、消化不良、神经衰弱、高血压和心血管疾病,等等。总之,城市到处的噪声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由于噪声直接性、广泛性和传播迅速的特点,城市噪声一直都是控制的难点。

3 城市噪声污染的治理策略

3.1 政府方面的工作

经过研究可以发现,生活中有很多噪音是可以控制的,比如活动音响可以调低一点,建筑施工可以取消晚上施工等。政府是市政工作的核心,在城市噪声的控制与管理中,政府一定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制定本市的工业生产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标准以及社会生活噪音标准。此外,政府还要充分利用好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介,对治理先进的典型进行表扬,对违法破坏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提高人们的参与意识和环保意识。

3.2 对声源的控制

控制声源是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声源主要是社会生活、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以及交通运输中的噪声。首先,城市各区的工商部门要对市场进行规范化的建设和管理,取缔无经营许可证的自由网点。公安、环保和文化部门还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对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其次,政府还要投资设立隔音屏障,居民可以安装隔音窗,对机动车的流量和数量进行控制,鼓励居民乘坐地下交通工具。最后,市区的建筑工程在夜间10点以后应该禁止施工,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备案和张贴告示,执法部门要对市民的举报进行及时的处理。

3.3 传播途径中与接受者处的噪声控制

传播途径是噪声源和接受者之间的传播媒介,传播途径上的噪声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噪声的强度和影响力。市政建设者可以将城市土地按照功能进行合理地划分,设置专门的隔音屏障,在工程的建设中使用隔音效果较好的材料,整体上延长噪声的传播途径,减轻噪声污染。此外,城市的噪音是客观上存在且一时难以处理和解决的,无论是城市绿化带还是隔音屏障只能减轻和控制噪声污染,很多人们还是会面临着城市噪声的污染,比如工厂的工人。这就要求接受者采取有效而经济的个人防护措施,用耳塞、耳罩、隔声棉和头盔等来减轻噪声对身体的损害。

参考文献

第8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噪声;城市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近年来,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交通噪声是一种非稳态、不连续的流动声源,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危害程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从1992年起车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 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 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 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 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 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 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 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缓冲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

四、 结语

面对21世纪,面对信息时代的到来,面对城市化的挑战,面对我国薄弱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不仅要进行合理的交通规划建设,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交通“公害”之——噪声,从而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须,贺聪. 公路交通噪声的诸问题[J].环境科技,1995,(5).

[2] 姚白鸥. 城市交通噪声及其控制[J].城乡建设,1982,(9).

[3]雷晓燕. 铁路轨道结构数据分析方法[M]. 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8.

第9篇: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噪声;城市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近年来,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交通噪声是一种非稳态、不连续的流动声源,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危害程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从1992年起车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

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缓冲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