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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定义精选(九篇)

噪声污染定义

第1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关键词】广场舞 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漏洞 法律完善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概述

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算作是“环境噪声污染”:

(一)所排放出的噪声必须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日常生活中,人或者环境受噪声影响的程度不同,一种环境噪声在不同区域对不同对象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明确把何种程度的噪声作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对象。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区分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最高限值。在标准规定的数值内的是一般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噪声,才可能被称做环境噪声污染。

(二)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是对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干扰。只要噪声没对其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的展开产生影响,即便是超过了国家的规定标准也不能称之为环境噪声污染。

二、广场舞扰民凸显出的法律漏洞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规定滞后。

在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订。例如用“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界定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缺乏科学性,对于敏感人群例如老人与儿童均不适用。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01年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对环境噪声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为规范,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公众环境。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缺位。

虽然现阶段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法规已逐步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执法不到位现象,既有的法律条文有成为空文的趋向。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牵扯到多个机构部门,例如公安、环保以及城管部门等,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权限界定不明确,往往造成了管理中的盲区,在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时,居民往往不知道去哪里投诉。而相关部门的主动执法意识不强,在环境噪声违规情况下难以从严治理甚至置之不理,这种行为将会对某些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纵容。

(三)公民守法意识淡薄。

在城市生活的民众逐渐意识到,生活中令人困扰的环境噪声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如何制止环境噪声却了解甚少。环境噪声无处不在,人们对于环境噪声的污染只能苦不堪言但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些民众由于“面子意识”和“息事宁人”的思想,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国内民众对于噪声的消极对待,一方面表现为对执法部门缺乏信任,一方面表现为对噪声的关注力度不够,这两方面的原因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现阶段民众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流态度。由于民众的维权意识淡薄,给环境噪声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麻烦。

三、广场舞扰民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发达国家在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美国,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全面及有特色的。通过把环境噪声污染标准的规定进行中外对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区别就是在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标准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以“违法性”作为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前提。然而,在国外的法律通说、判例与法律法规中,只要噪声源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噪声分贝限度,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即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国外的法更加注重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在认定事实时,把人的感受作为最基本的原则。

(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

监管者对扰民广场舞一般都是睁只眼闭只眼,不愿去过多的管理,是执法疲软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城市的环保机构对于扰民广场舞的投诉举报,就是运用调解的方式,这样做很难起到作用。如今在各地的公园广场等地方已经随处可以健身,其制造的噪声已经对周围的居民生活产生了影响,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构成了违法。但是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居民“以恶制恶”的反抗。假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像西方发达国家那么严厉的话,相关执法机构能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这样以来,受到影响的民众又怎么会用违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三)加强教育宣传,倡导全民守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事实上,我国明确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只是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得民众知法懂法守法十分必要。此外,政府应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噪声危害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噪声的危害,认识到噪声对周围民众的恶劣影响。每个人自觉的维护自己身边的环境,遇到制造噪声的情况时,也会尽力制止。同时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噪声的音量降低,减轻对周围人民的影响。例如在排练队伍四个角各放一个小音量音响、将练舞地点从广场上改到室内进行。设备制造企业可以加快技术的研发,制造出更先进的音响设备,例如耳麦式的广场舞音响系统。

参考文献:

[1]倪德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赵志锋.规范广场舞政府应主动“舞起来”[N].法制日报,2014,02.

[3]杨建顺.广场舞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边界[N].检察日报, 2013,11.

第2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近年来,城市噪音污染已成为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城市公害,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至深。某大型网站日前进行的一项噪音污染调查,高达98%的网友表示自己曾受到噪音污染,有约63%的网友表示在生活中受到了3种以上噪音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过去十七年,但该法的普及、执行却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一是相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城建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进行城市改造时未依法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也未全部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二是市民对于噪音骚扰普遍投诉无门、投诉无果或投诉难处理。三是基层执法部门在噪音污染的防治中,存在实际职能权限不明晰、执法难度大、执法权力不足。法学硕士、高级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CCTV2011年度十大法制人物施杰在人民大会堂接受本刊记者时如是说并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二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四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之规定: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负有依法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义务。”

第3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第4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告知购房者所购商品房存在或可能存在交通噪音污染的义务

北京市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京环发[2007]141号),要求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根据规定,增加相应条款,提示性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标准,并在合同附件中细化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所标注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时须注意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并在售楼合同中专门列出针对潜在噪音污染的提示和免责条款。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规划,经验收合格且已采取降噪措施,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进一步的降噪责任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2.0.4条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做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商品房室内空气、室内噪音等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可被认为是商品房质量问题范畴,商品房室内噪声水平很可能被理解为是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商品房声环境超标为由判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司法实践中各开发商即便有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所开发商品房受到噪声污染等进行进一步治理的责任。

噪音污染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不是“一般的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这最终将由法院依据鉴定结果判定。

三、噪音源项目建设与居住区项目建设的先后顺序是降噪责任和费用承担判定的关键

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建设经过已有的居民住宅时应当进行环评,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主动避开居民住宅或采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已有的高速公路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最小距离,住宅的建设单位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5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关键词: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对策

中图分类号:X50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进入20 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用水以及排放量逐渐增多,工业废水、废气及城市生活污水的配水总量逐年增加,城市资源污染严重。因此,必须要重视城市污染,了解地下水以及大气污染现状,加强对城市污染的治理,才能保障城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达到可持续发展,以下就城市发展的中的污染问题逐一进行阐述。

一、城市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指的是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社会生活、交通运输所产生的对周围生活环境的有着影响声声。环境噪声污染指的是排放的环境噪声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对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以及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一)、城市噪声的种类

按照噪声的来源以及噪声产生的形式, 噪声通常情况下被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

1、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指的是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所使用固定的设备时所造成的对于周围的环境以及生活造成干扰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

在建筑过程中使用的工业的机械用具、设备所形成的噪声超过国家所规定的标准的环境噪声施工排放的指标, 被定义为建筑施工噪声。

3、交通噪声

交通噪声指的是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机动车辆、航空器等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的时候所造成的干扰周围生活以及周围环境的声声。

(二)、城市噪声的治理对策

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 噪声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如果不能够进行科学的治理,其对人类生活的破坏力度将会更大。在噪声治理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作了相关的规定,然而,笼统的规范并不能够切实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只有针对具体的噪声污染情况,灵活采取措施,才能够切实提高噪声治理的实际效果。

1、工业噪声治理

城市建设的发展离不开工业企业的支撑,但工业生产会产生许多噪声,可以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比如,在混声突出以及噪声源分散的车间,可以采用局部或者全部吸声处理,能够降噪7dB 左右。在机房及厂房的墙壁部位可以安装隔声、消声设备,而在排风道以及进风道部位安装消声片,能够达到很大的消声效果。

2、建筑噪声治理

建筑噪声也是现代城市主要噪声形式, 然而建筑噪声的处理相对简单, 只要相关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既定的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就能够获得较好的降噪目标。主要的做法为:施工方要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如果想在夜间施工,需要通过相关的批准。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可以将投诉热线与值班工作相结合,加大对建筑工程晚间施工的管理力度,从而能够减少建筑噪声。

3、城市交通噪声治理

由于人类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目前,我国拥有私家车的人数不断增加,根据国家信息中心资料显示,在2009 年,我国拥有私家车的人数已经达到了1 亿, 并且每年的私家车的数量正以30%的速度增长,这将给城市治理噪声的问题又增加了一个难度。

治理城市交通噪声,可针对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采取降噪措施。针对声源的降噪可选用低噪声路面,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针对噪声传播途径,可在公路的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以阻挡噪声的传播,这对距公路200m 范围内的受声点有很好的降噪作用。在市区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 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

二、城市地下水污染

(一)、城市地下水主要污染源

城市是人动稠密的地方,人类活动所带来的次生水给地下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其主要形态有:生活废水、生产型工业废水、城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对于城市地下水的直接和间接污染。

(二)、城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

1、污染的预防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对水资源认识,树立节水新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现在人们的环保意识差,存在有误区,总是觉得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而忽略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所以应当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提高全社会对于城市地下水污染危害的认识;完善有关保护城市地下水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及治理措施

企业污水处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性系统工程,需要专业的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跟踪管理,保证设备的整体管理和调试工作,保障污水处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对于污水处理的专业设备研发和使用差距明显。许多企业不能购买先进的设备仪器进行污水处理,造成排污不达标和严重的环境问题。

工业废水的处理工艺主要有以下几种预处理以及深度处理工艺:

1)石灰分级沉淀的处理方法

对已经进行废水预处理的废水进行石灰法分级沉淀,这个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回收镍并有效的去处重金属离子。主要原理是利用金属氢氧化合物在不同Ph 值下析出的特征不同的性质,通过不同的Ph环境进行回收各种氢氧化合物。这个方法简单操作,成本低廉是最重要的处理重金属废水的方法之一。

2)高浓度氨氮废水处理

企业在进行调研中得出,排出的废水中含有高浓度的氨氮,如果不进行脱氮处理的话,与其他高浓度Ni、Cd 重金属废水混合会形成形态稳定的金属络离子,这会大大影响污水的处理和分解工作,所以必须加强废水的脱氮预处理。在具体实践中采用的是三级氨氮蒸汽法进行废水的脱氮预处理,并通过清水的冲洗吸收已经预脱出来的氨气。

3)活性炭吸附处理和膜过滤除盐处理

活性炭具有强烈的吸附作用,在污水中可以非常有效的吸附臭氧反应遗留下来的悬浮物,有机物等污染物质,通过活性炭的吸附,再进行微滤设备的过滤处理达到污水的再清洁,达到可使用水质。通过活性炭吸附作用的水,在经过反渗透膜进行过滤处理,除去水中含有的钠离子和四氧化硫离子,使得水的电导率回归到日常用水的水质要求,达到处理污水的目的。

3、治理修复措施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如污水处理厂等修复和治理污染的地下水,国外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其中有一些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污泥堆肥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污泥厌氧消化成套工艺技术高效快速厌氧污泥稳定化工艺,高效好氧污泥稳定化工艺,中小型污水污泥生态利用技术及工程示范;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城市污水的完全无害处置新技术,污水综合利用的集成化工艺技术与应用示范。

三、城市大气污染

(一)、城市大气污染概况

2012年,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城市比例为91.4%。其中,海口、三亚、兴安、梅州、河源、阳江、阿坝、甘孜、普洱、大理、阿勒泰等11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一级。超标(超过二级标准)城市比例为8.6%。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88.5%。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0.037毫克/立方米、0.035毫克/立方米和0.083毫克/立方米。地级以上城市中,4个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标,占1.2%;43个城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超标,占13.2%;186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占57.2%。

(二)、城市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

针对目前城市大气污染现状,需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所谓综合防治就是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所有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项因素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综合运用各种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并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最佳的防治措施,以达到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消除或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

1、植树选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植物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茂密的丛林能够降低风速,使气流挟带的大颗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某些树种的树叶还分泌粘液,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阻拦尘埃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

2、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当前的能源结构中以煤炭为主,煤炭占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73%,在煤炭燃烧过程中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因此,如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必须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还应重视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所谓清洁能源的利用。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对此,当前应首先推广型煤及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以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3、城市建设粉尘现状及治理

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大量旧建筑被拆除,新型建筑拔地而起,产生了大量的建筑粉尘,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据统计,有40%的城市粉尘来自建筑工地。此外,开发新的建筑群需要大量的建筑工人投入到建筑一线上去,导致了尘肺病患者的人数急速攀升,严重影响了社会劳动群体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1)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要求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

2)加强在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

建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围挡、建筑材料等的摆放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6 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3)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扬尘防治

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三)、汽车对环境的污染及措施

1、汽车对环境的污染

汽车从生产到报废的各个阶段都会产生污染,但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最大的阶段是在使用阶段,包括三个方面:汽车尾气排放对周围区域大气环境的污染;汽车行驶噪声对周围人群的污染影响;汽车电气设备对无线电通讯及电视广播等的电波干扰。在三者之中,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的污染对人们的生活环境影响最大(被认为是第一公害),其次是行驶过程中的噪声污染,而电波公害由于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并且是局部性问题,所以没有前两者重要。以下主要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分析并进行防治。

汽车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指从汽车尾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烟)等有害气体,此外,还有发动机曲轴箱通风污染(主要是HC),以及燃料箱和化油器逸出的汽油蒸气。它们都是发动机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产生的原因各异,这些有害物质发散到空气中,并累积至一定浓度后,将会对附近环境尤其是对周围区域内的人群及动植物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2、汽车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由于汽车废气的排放对大气污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为控制汽车废气的排放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国家应规定严格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达不到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②控制汽车排污量发展无公害汽车,如在汽车装上了净化装置,采取延迟点火时间的方法,以减少汽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应积极研制无公害的汽车,以新的能源代替汽油,柴油;③私人小轿车与公共交通工具相比较,小汽车的社会费用要比公共汽车高6-8倍,能耗高9倍。因此,引导大城市交通向大容量交通转化,是减少交通污染的有效途径。

结束语

总之,大部分城市的污染状况的确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分析方法也比较成熟,但是在城市污染长期预测方面,目前还缺乏系统、可靠、成熟的预测方法,污染状况与人口、经济、技术、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人们在进行区域环境长期预测时,往往只对这些影响因素和环境质量的关系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描述,预测效果一般都不太令人满意,所以,未来进行区域污染长期预测时,在污染源、气象条件、人口、经济等历史资料调查和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需要认真考虑人口、经济、技术、政策等社会因素对污染状况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袁丽欣.大气污染的原因及治理措施探析[J].科技资讯,2012(35).

第6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问题;建议

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不仅是生活中的便利,也在这个过程中带来了很多的污染,其中包括环境上的污染、水体污染与噪声污染等等。环境中存在的噪声污染已经不仅仅会对人们的工作与学习带来影响,越来越多的污染源的使得人们的身心也处于一种亚健康的状态,所以针对噪声污染上的治理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1 环境噪声污染现状

当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令人堪忧,越来越多的人受到噪声污染影响,总体声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且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现状分析如下:

1.1 生活噪声

当前,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地区,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呈现上升趋势,且生活噪声投诉率居高不下;尤其在服务性场所,各种设备和设施发出的噪声产生严重的扰民问题,如音响、空调、变压器等,或者由于建筑施工、固体结构传递等形成的噪声,也困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

1.2 交通噪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再加上各项生产生活的需要,交通噪声污染越来越严重,影响范围在不断扩大,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高速火车、超声速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噪声在时空分布上呈现立体状污染,对城市交通干线周边区域内工作和学习的人群产生严重影响。

2 环境噪声监测存在的问题

2.1 监测频率偏低、技术落后

以我国当前环境噪声监测的实际情况来看,每年进行一次交通噪声监测和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每季度(在大型城市中)进行一次功能区噪声监测等。但是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动态性,与人们的生活状况密切相关,例如春季南方游客明显增多;夏季人们开始丰富的户外活动;秋季物流、能流加大;冬季北方采暖噪加重等等。一年四季的环境噪声污染有所不同,如果每年仅开展一次系统性测量工作,显然难以反映真实的噪声污染程度;但是由于我国环境噪声监测的工作人员及仪器设备有限,提高监测频率和提高监测技术水平仍存在一定问题;另外还应考虑到,不同城市监测时间段不同,获得的监测数据可比性不强,难以反映同期水平。

2.2 数据收集与整理质量不高

环境噪声监测数据的收集与整理,是做好环境评价工作的基础环节,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但是当前环境噪声监测数据的收集较为困难,处理技术滞后,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产生一定影响。一方面由于软件系统较为滞后,难以支持科学性的数据收集与整理工作;另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培训上不够到位,难以符合环境噪声监测工作的发展需要。

2.3 仪器设备滞后

环境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有所不同,噪声污染的空间不具备连续性特征,由于建筑物、地形地貌等遮挡作用,噪声信号可能出现反射、折射或吸收等现象,对声能量的分布状况造成影响。因此,若想提高环境噪声监测的真实性、客观性,必须采取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的形式。但是我国当前使用的环境噪声监测仪器以便携式为主,由监测人员现场操作,如果设置点位过多,浪费时间与人力。

3 新型环境噪声监测系统的应用

我国噪声情况在实际的噪声监控系统中已经非常的突出,所以为了让这个情况的发展形势得到控制,应将强在线监控系统上的应用,这些监控系统上的使用,可以将监测上的数据准确性得到提升,并且监控数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这些监控系统上使用的是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网络模式可以让大中型城市均匀分布,对城市中的噪音键控制具很大的贡献。这些新型的噪声监控系统主要的构成部件是:

3.1 前端智能仪表

智能仪表位置一般情况下会被设置在监控系统的前端,这个部件的主要工作的区域是户外数据上的检测,主要的工作职能是对噪声数据进行采集,并通过仪器上的设置将数据传输给计算机,有计算机进行汇总,并进行集中式的处理,整个处理过程称为数据上的预处理,这项工作如果放置在嵌入式的计算机的程序设置中的话,就可以实现全自动式的处理,此时经过前端工作仪器上的全自动处理,就可以将环境中的噪声全部进行数据上的输入了,由总数据处理中心这些数据完成统计与分析上的环节。与此同时,设置在仪器前端的智能仪不仅可以将数据进行自动化的采集,还可以独立完成噪声上的声谱采集与气象数据采集功能。

3.2 数据管理中心

为了让数据上的分析得到一个良好的汇总分析,在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对环境监督上的要求进行满足,处理中心在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硬件支持主要有基础的网络计算机与打印机等设施,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只有硬件上的支持是不够的,还要有软件来对数据进行输入与处理,数据输入到处理中心以后就可以将浏览器与服务器进行联合,对数据进行处理。此时用户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需要对存储的数据进行查找,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主要的工作是对数据进行处理,处理的过程中计算机会将监测点的上的波形图给测绘出来,并将主要产生噪音的地区进行显示有标记,并在这个过程中将校验上的工作独立完成。

3.3 软件监控

这个环节的主要的工作的内容是将硬件设施与软件上的工作进行连接的处理,并通过系统上的原有设置,将任务上的目标进行传达,这个处理的过程中主要包括的步骤是数据分析与处理两个主要内容。每个系统之间的连结是通过区域之间的互联网络进行数据上的共享的,但是每个数据处理器又是在各自的区域进行独立的运行,并在空间的分布上呈现分散型的分布方式。

随着我国现展步伐的加快,我国相关的部门已经注意到噪声环境保护上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是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能加紧在这上面的技术开发,对于检测站来说环境检测上的工作会很繁重,所以许多的工作人员为了减轻工作上的任务,就会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对数据上的准确性不进行严格的要求,导致检测出来的数值误差很大,加上主观意识也不够强,就使得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行得不到保障。

结束语

总而言之,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种类中的一种,已经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开始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应加紧对噪声监测力度上的开发与技术革新,并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噪声的污染源进行查找,结合相应的治理措施,尽量让问题得到源头上的处理。从我国环境监测呈现出来的现状上看,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这需要我国环境监测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第7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1环境工程概述

环境工程即研究环境污染防治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科学技术,由其衍伸出的环境工程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因而从业人员需兼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储备水平与分析能力。环境工程涉及生态学、环境卫生学、污染防洽学以及工程环境化工学等诸多学科,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环境污染防治能力与环境保护研究深度与广度的提高。良好的环境工程建设可大大提高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大气环境、7JC环境等的环境质量。正是由于环境工程学科的创立前提是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因而环境监测工作在环境工程建设中的应用范围主要为7欠体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等,下文将对此进行阐述。

2环境监测在环境工程建设中的应用范围

(1) 控制水体污染。环境监测部门需依据相应的检测数据标准对水体污染实施控制,维持水体水质的自然状态,确保其达到饮用水源水的标准,可满足各种工业发展需要,同时还可用于农业灌溉、游泳或其他水上活动,各类水生生物也可在水中生存。总之,利用环境监测控制水体污染需保证水源清洁。

(2)控制大气污染。检测控制大气污染源的标准与水体污染类,即均以保证人们身体健康为最终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城市中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大气污染控制方案与目标,空旷地区的空气需保证自然的质量,城区人口集中,因而对空气质量具有较高的要求,工厂车间内部对空气质量的要求可适当降低,但仍需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避免严重的空气污染影响工作人员与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3) 处理固体废物。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人口压力的增大使得固体废物污染问题逐渐扩大,其主要是由于随意丢掷固体废弃物而导致的土壤或近海无法有效进行分解。因此环境监测部门需加强对固体废物的检测,以促进环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焚烧、填埋和加工利用是目前常用的处理固体废物的方法。

(4) 控制噪声污染。生产设备与交通工具是最主要的噪声来源,对人的神经系统与正常生理波造成刺激与干扰是噪声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影响之一。环境监测部门主要通过检测声音分贝将声音最高的上限额控制在标准范围内。控制噪声污染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四种:①土地使用功能分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在科学统筹本区域土地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明确土地使用功能分区的意义,对各功能分区尤其是城市功能区进行合理安排与部署,预防环境噪声污染;②低噪声设备。较易造成较大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尽量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同时还需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转,这样的措施有利于从声源上降低噪声;③传播途径降低噪声。我们可在声源和敏感目标间增设一些有效的吸声、隔声、消声设施,夫然地形或建筑物也可起到一定的降噪效果;④其他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我们可在环境敏感目标无法达到相应环境标准要求时针对保护对象采取一定的措施。

3环境监测对环境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

环境质量对人类身体健康、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因而加强环境监测十分有必要。下文笔者将详述环境监测对环境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

(1) 环境监测在城市环境规划中的重要作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相互统一,二者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属于基本国策之一,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还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 环境监测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执法中的重要作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污染整治工作不断推进,环境监测技术得到提升与创新,这为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执法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具体的监测方式如下:①不定期抽检重点污染企业,督促企业及时治理污染,推动达标排放的早日实现。②监督性监测排污企业,全面真实的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为污染整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与技术支撑。

③暗访监测违法排污企业,严格处罚超标排污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处罚措施不限于罚款。

(3) 环境监测在社会商品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不仅需要从美观度、耐用度、适用性等方面衡量在整个社会中流通和使用的社会商品质量,还需其对人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来衡量。因而,环境监测部门不仅需对机动车排放出的有害废气指标进行测定,还需对冰箱等家用电器的噪声指标进行测定。

(4) 环境监测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经济离不开科的进步,耐斗学献研究又需以職监测工作所得出的数据为论据,如调查自然资源考察中的环境背景值与环境监测和环境容量研究中的污染源等,以上领域的环境监测在推动科学研究与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策略

为了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工程建设中的作用,需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精密性、代表性、可比性与完整性,即需加强对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

(1)准确分析。我们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真实有效的监测数据和信息,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与否、分析得出的结论客观与否将对环境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作出决策的正误造成直接影响。作为监测工作最重要的成果,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已然成为分析判断环境问题最基本的前提,环境监测也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

(2)质量管理。国家及各地方环境监测站不仅承

担着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任,同时还需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污染物减排等进行监测,环境监测部门及X作人员的监测任务十分繁重,监测数据庞大繁杂,这对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态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监测人员除需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外,还需确保监测各个环节严格遵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

(3)完善体系。高效率、高水平的环境监测质量离不开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的构建,因而我们需严格规范环境监测的各个环节、各个工作部门、各个工作岗位尤其是监测管理阶层的职责和行为,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监督、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形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机制。

5结语

第8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噪声污染是一种环境污染,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它被认为是仅次于大气污染与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噪声象毒雾一样,弥漫在人们周围,尤其在城市与工业区里,经常性的噪声污染使人心烦意乱,精力不集中。长期工作与生活在90dB以上的噪声环境,会严重影响听力与导致其他疾病发生。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产业革命以来,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

阳泉市位于山西省中部东侧,太行山中段西麓,辖两县三区,面积4452平方公里,人口130万。其中城市辖区29.8平方公里,人口33万。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交通运输量的增加,商业、娱乐网点增多,城市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有关噪声污染的占总数的40%。因此,分析噪声污染现状及原因,寻求防治对策,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市区噪声污染源现状

根据统计,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9dB(A)。市区有10.5万人生活在55 dB(A)以下的安静环境中,占人口总数的34.3%;有18.2万人生活在56-70 dB(A)的不安静环境中,占人口总数的59.2%;有2万人生活在高于70 dB(A)的极不安静环境中,占人口总数的6.5%。

对城市区域车流量大于100辆/小时的42个路段监测结果分析,其情况是:只有6个路段昼间能够达到70 dB(A)的标准要求,85.7%的路段超标,最大值超过11.4 dB(A),超标路段长度占监测路段总长度的83.5%。夜间只有4个路段达到55 dB(A)的标准,有91.3%的路段超标,最大超标值为23.7 dB(A),超标路段长度占监测路段总长度的92%。由此说明,市区噪声污染已经相当严重,噪声污染防治的任务将十分艰巨。

2. 噪声污染原因分析

2.1噪声污染因素分析

影响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因素主要有五大类,即交通源、工业源、生活源、施工源和其他源。前四类受城市发展影响,如机动车辆的增减速度及道路状况影响交通源,工业企业的布局及发展影响工业源,基本建设项目的多少影响生活源等。若能找出其中的优势因素并加以控制,对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将有积极作用。因此,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对影响噪声监测结果的噪声来源进行了分类统计,其结果是:交通噪声源居首位,占33%,工业源占31.8%,社会源占25%,施工源占5.7%,其他源占2%。

2.2噪声污染的原因分析

2.2.1 阳泉地处山区,城市分布在桃河两岸的狭长地带,用地紧张,道路密度大(3.58公里/平方公里),宽度均值仅为17米,丁字路、断头路多,路面质量不好。而近几年城市机动车辆增速很快,目前达到4万余辆,致使干线车流量大,超过道路通行能力,造成东西拥挤,南北不畅,交通噪声居高不下,基本上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主要的噪声来源。

2.2.2 由于历史原因,市区布局混乱,工厂、居民、商业相互交错,混合区面积占市区总面积的52.9%,工业影响居民,居民制约工业,矛盾日益突出。

2.2.3 由于经费投入少,声源得不到及时治理。几年来,治理的主要精力放在废气和废水,而噪声一直未能作为重点。据统计,市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384台(套),噪声防治设施只有28台(套),这与上千的噪声污染源(点)是极不相称的。

2.2.4 噪声污染随机性强,而环保部门受人员、装备等制约,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

2.2.5 公安、交通、文化等相关部门管理力度不够。特别是社会噪声管理漏洞大、问题多。一方面,三产高速发展,商业、文化娱乐业的大量增多,很多项目缺少环保审批,致使生活噪声点源泛滥,给群众造成了严重危害。另一方面,公安部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他们对噪声管理从技术监测手段上感到困难。环保部门管理生活噪声按法律规定纯属“越俎代庖”,执行过程阻力大。因此,出现环保部门难管其他部门不管的问题。

3. 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3.1交通噪声污染是噪声治理的重点,对交通噪声进行综合整治。首先,要抓好道路规划和建设,使其布局合理,宽度适宜,路况良好,提高通行能力。其次,要狠抓声源治理,努力降低机动车辆噪声,淘汰不合格车辆。第三,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实行禁鸣路段,增加路面隔离,实行人车分流,降低车辆鸣号次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2合理规划,推行综合整治。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中,按不同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改善不合理的布局,新建和搬迁的企业应尽量设在市郊,减少运输原料、产品车辆穿行市区带来的噪声污染。对高级宾馆、居民区、医院的建设要避开交通干线和工业的影响。

3.3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噪声污染源的管理,强化噪声排污申报登记,推行许可证制度,抓住我国开展节能减排的契机,对超标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防止形成新的污染。

3.4统一思想,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作形成合力,市政府应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强建筑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限制建筑施工的工作时间,规范小商贩在街头的摆摊设点,严禁高音喇叭招揽生意,逐步解决噪声污染问题,还居民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 罗晓,江家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2] 杨志团.城轨交通线路方案选择及城轨交通规划建设问题探讨[J].甘肃科技纵横,2008(3).

第9篇: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12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增长,汽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提高使得交通噪声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噪声越来越多,社区活动的日益丰富也带来了很多噪声,把本应安静的社区变成了嘈杂的闹市,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和居住人群的居住水平。因此,治理城市噪声染污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针对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几个方面提出防治建议。

1 道路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

1.1 道路交通噪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道路交通噪声监管中存在几个问题:

1.1.1 管理部门不统一,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门环境噪声监管职责,各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移交给了城管局,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1.1.2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滞后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滞后,也未能建成城市噪声自动监测点,市级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很难兼顾镇、乡、村社等地的声环境管理。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的噪声污染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基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应配置相应的人员、设备。

1.1.3 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

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交通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强度逐年加大。噪声污染调查取证难,反复性大,给现场执法带来困难。

1.1.4 噪声标准体系、城市噪声环境监测网络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基本的噪声标准体系,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的种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许多新领域的噪声问题越来越突出,声源控制标准较发达国家尚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一些重要环境噪声源控制标准的协调性、可行性尚有明显不足。一些声源如何定义、归类等都需要做出新的调整。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进展较慢。

1.2 加强道路交通噪声监管的对策

1.2.1 合理规划布局

加强对新建道路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开发商在售房前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

1.2.2 加强噪声源的控制

加强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实施汽车定置噪声检测,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机动车特别是大、重型车辆的噪声排放水平。对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道路,合理划定重型、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路段或时间,实施限速、禁鸣等措施,对公交车、重型载货车等高噪声车辆的排气、刹车等部位进行降噪治理。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车辆,不得发给行车执照,不准通过年检。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1.2.3 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及禁止鸣笛(喇叭)的地段和时间。拖拉机进入市区,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内行驶。禁止机动车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和地区鸣放喇叭。

2 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措施

2.1 工业噪声的防治

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管理各类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界噪声全部达标排放。对于城市建成区内有固定边界的其他单位,其边界噪声也应按照相应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排放。

2.2 社会生活噪声处理

结合“和谐社区”建设和管理重心转移,鼓励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居民装修和居民区内秧歌、跳舞、健身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管理,有效降低社会生活噪声影响。加大对商业、餐饮娱乐等噪声扰民的整治,严格控制一、二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商业噪声扰民现象,开展居民住宅公用配套设施低频噪声、固体声的治理。对汽车防盗报警器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居住区内居民室内装修的管理,防止居住区内噪声扰民。

2.3 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严格管理施工工地噪声。推广应用低噪声混凝土振捣棒、低噪声空压机与动力机组、低噪声装卸工艺、建筑工地隔声和建筑声屏障等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隔声降噪有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段,限制或禁止特定区域内的施工行为。进一步规范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加大夜间无证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保证市政重点工程进度情况下,严格控制建成区范围内夜间施工。

2.4 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监管的建议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环境噪声污染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交通、工业、各种商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各管一片,难以形成合力。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2.4.1 适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噪声综合管理体系。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分类管理及内容进行明确界定,解决管理部门协调难度大问题。按照城市行政管理处罚权相对集中的现状,将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扰民违规处罚、社会娱乐噪声扰民处理、住宅装修噪声扰民处理等权力分配到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4.2 进一步完善噪声标准体系

建议进一步完善噪声标准体系,推动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建设。已经出台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推动完善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建设。下一步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解决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等问题,明确标准适用对象。出台如室外施工机械、低频噪声等专门的噪声标准。对于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建设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

2.4.3 大力倡导和支持各类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与投入

建议大力倡导和支持各类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与投入,出台扶持和优惠政策,推动噪声治理企业形成规模化。通过集中建设一批技术先进、效果可行的噪声污染控制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带动相关科研和产业发展,形成较好的环境效益及推广示范效应。

3 需要加强工作力度的几个方面

3.1 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

各级环保部门将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业务办理、审核等各个环节中严格声环境准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建设项目环评要明确改善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3.2 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

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确定的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期限治理,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污染源排放达标。同时,要将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3.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噪声污染防治认识

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突出解决城乡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多方面、多途径的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

参考文献

[1] 罗勇,滕春芝.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及防治对策[J].广东科技,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