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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精选(九篇)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

第1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城镇燃气 污染防治 清洁生产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124-03

1 污染源分析

由于公司成立时间长、经历多次合并重组等历史原因,该企业环保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为了全面了解该企业污染现状,工作期间,针对该企业的环保现状调研工作制定了详细的调研计划,对企业高压生产单元有代表性的门站、调压站,低压生产单元的调压站(箱)及企业下属各主要办公地点及等生产单元和办公区域进行了系统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对企业污染排放现状总结如下。

生产性污染排放主要包括噪声、固体废弃物和废气。噪声源主要来源于高压生产单元的门站及各中高压调压站,根据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压力分级见表1。根据调研结果,门站、中高压调压站的地理位置分布可按以下特点分类:(1)站点无人值守、运行高噪声但是周围无敏感点。(2)运行产生的噪声高且周边靠近敏感点。(3)在建但是尚未投入运行并处于敏感点附近。生产性固体废弃物主要是高压生产过程中过滤工序定期更换滤芯产生的废弃滤芯,废弃滤芯由滤芯供应厂家回收处理。废气主要是超压装置排放的放散天然气、加臭装置逸散的加臭剂。

生活污染源排放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废水主要是各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废水,设置食堂的办公区还产生一定量含油废水,由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预处理后外排,废水排入市政管道或所在小区的污水管道。废气主要是采暖制冷系统的锅炉、直燃机等附属系统设施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各办公区域产生的办公生活垃圾,置于市政配套的垃圾桶等设施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 污染排放特点分析

2.1 生产性污染排放特点

2.1.1 重点污染源筛选

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门站过滤工艺产生的废弃滤芯,输入气源需要做净化处理,起净化作用的滤芯需要定期更换才能保证过滤效果,废弃滤芯由滤芯供应厂家回收处理。

生产性废气主要是放散天然气、逸散的加臭剂,放散装置主要是为系统检修等情况下放空管内残留天然气、保障安全作业的措施,属于偶发现象,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较小。根据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天然气本身无色无味,易燃易爆,在输送或使用过程中,一旦泄漏很难被发现,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起到燃气泄漏时的示警作用。因此,加臭剂储存输送机添加过程中虽有少量逸散,但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城镇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生产过程中,低压运行单元的噪音非常低,调研过程中发现,在调压站(箱)界外1 m基本听不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而高压生产单元尤其是中高压调压站(箱)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非常刺耳,对外界产生比较明显的噪声污染。

综合调研结果分析,城镇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生产性污染排放以高压生产单元调压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为特征污染物。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是以防止噪声对噪声源周边的噪声敏感点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根据调研过程中掌握的各类强噪声源地理位置分布等特c,对于第一类源点,由于无人值守且周边没有噪声敏感点,可以考虑暂不处理,对于第三类源点,建设过程中已经采取了降噪措施。因此,第二类强噪声源点应作为该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关注对象。

2.1.2 重点污染源排污现状

该项目审核范围内,中高压调压站(箱)总共有100多处,门站8处,其中已经做过降噪处理的调压站(箱)6处,根据中高压调压站(箱)地理位置特点,结合一线生产人员对周边噪声敏感点影响对象的反应,该项目最终确定有代表性的中高压调压站21处、门站1处开展运行噪声检测工作。为了反应降噪改造的降噪效果,选择的中高压调压站中包含了1处经过降噪改造的调压站。根据调压站运行特点,噪声检测工作选择正常工况及特殊工况(供暖季)两个代表性运行时段开展噪声检测,同时,由于调压站昼夜均运行,因此,每种运行工况下均进行了昼间和夜间噪声监测。

经过大量的检测工作,最终获得有效检测数据为22处共328份数据样本,根据检测结果,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噪声排放主要有以下特点。

(1)正常工况下,大部分调压站(箱)运行噪声能够满足厂界噪声排放限值要求,但是也存在噪声排放超标现象。

(2)夜间随着用气量降低,厂界噪声排放值普遍比白天厂界噪声有所下降,平均降低5 dB(A)左右,最高下降15 dB(A),但是也存在个别测点夜间的厂界噪声排放值与白天持平甚至略高的现象,分析原因,可能是白天测试时间不在居民做饭洗浴等用气高峰时段,因此出现夜间噪声排放值与比白天厂界噪声持平的现象。

(3)进入采暖季,用气负荷增加,厂界噪声排放也随之增加,根据数据样本分析,平均增幅2.5 dB(A)左右,最高增幅可达13 dB(A),尤其周边用气对象为居民小区的调压站,由于进入冬季之后,供暖设施对天然气的需求量增加明显,导致噪声排放增加明显。

(4)门站运行产生的噪声并不高,白天厂界噪声在55 dB(A)以下,夜间运行的厂界噪声不超过50 dB(A),如果门站周边没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厂界噪声基本可以满足要求。

2.2 生活污染源排放特c

生活污染源排放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

生活废水主要是各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废水,其中,大部分办公区分布在一些住宅小区内,生活污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随小区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没有独立的污水排放系统。具备独立排污口的办公区,设置了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预处理后外排。生活污水具有排放量较小、污染因子为COD、BOD等常规污染物,并且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较小。

生活污染源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采暖制冷系统的锅炉、直燃机等附属设施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制定了高于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要求的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9-2015),提高了对锅炉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新的要求,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80 mg/L、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 mg/L,该企业锅炉设施目前没有采取低氮排放措施,排放现状无法满足新的排放要求。

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各办公区域产生的办公生活垃圾,置于市政配套的垃圾桶等设施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可以得到妥善处置,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较小。

综上分析,生活污染源关注重点是锅炉等设施排放的燃烧废气。

3 重点环保措施及其减排效果

通过对该企业污染源现状及其排放特点的调研分析,此轮清洁生产按照以下原则优先安排此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实施的减排措施:优先安排对周边的环境敏感点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优先安排改造后环境效益明显的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实施地方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达标排放的减排措施。

3.1 强噪声源降噪措施及处理效果

根据此次检测结果,向企业领导汇报之后,提出降噪改造计划,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项目组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讨论,最终确定周边有居民小区等需要保护的噪声敏感点,非采暖季噪声就存在超标现象等噪声污染突出的调压站列入改造计划。此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分步实施对5处高压调压站进行降噪改造。

城市燃气行业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调压站内的燃气管线、调压计量等设备,燃气在管道内高速输送,产生较高的流体动力学噪声,以调压火车为主的调压段产生机械振动噪声和流体动力学噪声[1]。

结合已经实施的降噪改造措施经验,调压设施降噪的有效措施主要是采取多层裹覆降噪系统[2],根据噪声检测结果,经过降噪处理的调压站可以使调压间内的噪音值降低20~30 dB。降噪改造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对周边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把厂界噪声对周边的影响降低到国家标准运行范围内。同时,经过降噪改造,使调压间工作环境噪声低于85 dB,满足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4部分:噪声》工作环境噪声接触限值要求,保护工人职业健康。

3.2 锅炉烟气低氮改造及氮氧化物减排效果

通过对该企业锅炉设施调研及排放烟气成分检测,经过项目组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讨论,最终确定此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首先对4个面积较大的办公地点的锅炉、直燃机进行低氮改造。

目前现行有效的低氮改造措施包括设备整机更换、燃烧机更换低氮燃烧机、低氮燃烧器+脱销装置等改造方法,结合4处地点的设备使用年限、设备运行现状、经济投入等因素综合比选,最终分别采取超低氮燃烧器+SCR低氮脱硝设备联合处理,设备整机更新两种方式对各处设备分别进行低氮改造。对排放烟气进行烟气成分检测结果显示:采取超低氮燃烧器和SCR低氮脱硝设备联合处理后,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可以达到30 mg/m3以下,能够达到地方标准远期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设备整机更新改造措施,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可以达到80 mg/m3以下,也能够满足地方标准现行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低氮改造方案实施后,锅炉效率明显提高,同期对比,可以实现20%左右的天然气节约。提高设备能效、减少天然气消耗,可以从源头降低废气产生量,从而减少NOx、SO2等污染物的排放,达到了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减少污染排放的理念。

4 结语

通过此轮清洁生产审核,梳理了该企业产排污现状及污染物排放特点,指出了城镇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及排污重点,通过采取多层裹覆降噪系统对调压站降噪;采取超低氮燃烧器+SCR低氮脱硝设备联合处理,设备整机更新两种方式对燃气锅炉进行低氮改造,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实现了从源头控制,减少污染排放的社会效益,为提升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第2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噪声污染;监测对策

中图分类号: TB5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及特性分析

环境噪声污染是由于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产生的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对附近区域造成干扰的声音。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要的讲其具有即时性、多发性、间接性、局部性等特点。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噪声污染是一种物理性污染,它与化学污染不同,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噪声污染具有即时性。这种污染采集不到污染物,当声源停止振动时,声音便立即消失,不会在环境中造成污染的积累并形成持久的伤害;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噪声污染的危害是非致命的、间接的、缓慢的。但对人心理、生理上的影响不可忽视;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噪声污染具有时空局部性和多发性。在环境中,噪声源分布广泛,集中处理有一定难度。其具有即时性、多发性、间接性、局部性等特点。具体来讲,它不会产生可供采集的污染物,更不会产生积累的、持久的污染。它造成的危害是间接的,而且是缓慢的非另外,一种声音是否为噪声,不仅取决于这种声音的响度,而且取决于它的频率、连续性、发出的时间和信息内容,同时还与发出声音的主观意志以及听到声音的人的心理状态和性情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两种,前者主要受城市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环境绿化情况、区域规划情况和管理情况等影响,后者受道路布局、道路质量等影响。

2、噪声来源

生活噪声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活动场所,如大型超市、商业广场等,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来源于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汽车等,70%的城市环境噪声来自于交通噪声。调查表明,机动车辆噪声占交通噪声的85.5%;工业噪声来源于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场所,其噪声的声级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建筑噪声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虽然这种噪声具有暂时性,但其强度很大,在扰民纠纷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据统计,在影响环境的各种噪声中,社会生活噪声占47%,交通噪声占30%,工业噪声占8%~10%,建筑施工噪声占5%左右。

3.环境噪声污染监测对策研究

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是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重要的监测工作之一,只有及时、准确的采集环境噪声污染信息才能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近年来,噪声自动监测越来越受到重视,全天候、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可对城市各类环境噪声的多个测点进行同步连续监测,能提供实时、准确的噪声监测数据,对及时掌握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采取科学的监督管理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控制声源法、控制噪声传播途径法、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以及加强噪声管理等方法。

3.1监测技术

若厂界围墙紧靠厂内建筑物,或以建筑物墙体做围墙,以及厂界设有绿化带时,选择围墙或绿化带外1米处。调研中发现,重建设轻运维的现象仍存在,在建设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时,应注意在设计论证初期就进行合理规划,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和对应的能确保落实的运行维护措施。CDMA 1X是一种先进的承载业务,能够提供便捷的数据业务。环境监测部门在各监测点安设监测设备,通过CDMA 1X传输监测数据。

3.2监测措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噪声污染的空间分布状况,评价声环境质量水平并分析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在无法进行声源噪声控制的情况下,通常采用吸声、隔声技术或安装消声器等方法对其传播途径进行控制。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监测,在规定的监测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监测10min 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如社会生活、交通、施工、工厂噪声等)。昼间监测要选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监测,并覆盖正常工作的整个时段;夜间监测从入夜开始,覆盖夜间的整个时段。监测时间需要避开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段。对监测的结果按照公式进行平均计算,进而得到昼间和夜间的整体环境噪声水平。

3.3交通噪声监测措施

交通噪声监测是为了了解交通的噪声状况,分析道路交通车流量、道路质量等因素与噪声的关系,并总结出交通噪声的变化规律和趋势。在选择监测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原则:监测点的位置能反映快速路、次干路等各种道路的交通类型、车辆速度、道路宽度等噪声排放特征。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测量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考虑到行政区域和空间分布适当均衡,优先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设置。测点优化可有效地减少监测点数,大大降低日后环境噪声测量的相关人力和物力消耗,为实现城市环境噪声实时自动监测提供前提保证。测点高度为1.2m,并设立在人行道上,距离路面20cm;在选定测点位置时需要考虑非道路噪声源的干扰,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监测工作的安排与上文所述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分道路种类、分车辆类型等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分析。

3.4各功能区噪声监测措施

居住区道路网规划设计中,应对道路的功能与性质进行明确的分类、分级、分清交通性千道和生活性道路。城市区域内各功能区噪声监测能够反映各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并分析出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城市噪声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而增大,因此应有计划地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等等。监测点的选择需要依据以下原则:监测点与该功能区的平均噪声水平没有过大的差距;监测点能够反映该功能区声环境的特征;监测点位置能够保证监测仪器长期、安全、可靠的进行监测;监测点能够避开固定噪声源和反射面。

4.结束语

目前,区域环境噪声的防治与监测已成为环境保护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环境监测部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普及噪声宣传,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以更好的发挥植物降噪的作用,做好城市区域的整体规划和各小区规划。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中,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保护环境,通过有效的环境噪声监测,有效控制和减少区域环境噪声污染,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这才是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切实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新博.国内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研究进展[J].重庆环境科学,2009,25(3):37~39.

[2]杜帅.浅谈城市噪声污染及其解决办法[J].中国环境管理,2010(1):38~40.

第3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字:建设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下,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政府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本文就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应用问题重点针对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与防治措施进行了论述,以从源头上去预防或消除环境污染因素。

一、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分析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影响。从整个施工期来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数扬尘污染较为突出。扬尘一般分为风力起尘与动力起尘两种,风力起尘主要是指露天堆放水泥、黄沙等建筑建材以及在施工区表层的浮尘由于大风及天气干燥的原因,而产生的飞尘现象;动力起尘主要是指在对建材进行装卸和搅拌过程中,因为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尘粒悬浮现象等,据资料介绍,施工过程中因装卸车辆行驶导致的扬尘最为严重,占到总扬尘的60%上。

(二)施工期废水污染影响。施工期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材料冲洗以及运输机械、挖掘机械和其它辅助机械等的大量的机械设施在施工和维护时产生的油料渗漏和外溢后经雨水冲刷造成的,加上,项目施工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排除的生活污水等,这些都会对项目工地的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施工期噪声污染影响。建设项目噪声污染有时候是很难避免的,施工期的噪声基本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即施工车辆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机械噪声。施工车辆噪声主要是装卸运输车引起的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多为瞬间噪声,如零星的撞击声、敲打声和吆喝声等;机械噪声多为点声源,主要包括打桩机械、挖土机械等施工机械制造的噪声;这三种类型的噪声中数机械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较为常见也较严重。

(四)施工期固体废弃物污染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很多废弃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此外,工程作业人员在生活上也会产生一部分垃圾,这些固体废弃物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会对环境将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二、如何有效应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污染问题

建设项目施工期出现的大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污染不仅给施工现场带来一定的危害,还会给项目周围的居民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因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于工程建设者来说十分的重要。笔者从工程项目实际出发,就施工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介绍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平整土地时,应在周围设置一定的屏障或围栏,给施工作业制造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尽可能将施工扬尘的扩散缩小在最小的范围内;对施工用的砂石料进行统一存放,适当减少堆场数量,对扬尘现场严重的采用篷布进行遮盖;在搬运建筑使用材料时,尽量轻举轻放,同时要尽可能减少运输搬运环节;适时对施工现场和附近运输道路进行洒水处理,确保路面的潮湿度,降低因运输车行驶而产生的扬尘现象;对于运输和装卸车辆,不能装载的过满,装载高度不能超出车厢的挡板,并适当进行遮掩和密闭处理,以减少运输过程中出现散落和抛洒。同时,可以考虑在拌筒进出料口上方以及料斗侧面安装喷雾器喷头,通过水雾来实现除尘效果,或者在进料仓的上方安装除尘器以及在搅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罩,利用旋风除尘器进行除尘;最后,对于多余的砂石料及建筑材料要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以免造成二次污染等。

(二)针对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对于施工现场清洗、机械设备清洗、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水压试验废水等污染现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要设置简易处理和污水收集设施,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不可以直接排放,对于部分含泥沙量较大的废水需要通过经沉淀池沉淀后再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中。对于工地上的员工临时食堂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一简易的隔油池,工人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厕所,或者对临时厕所及化粪池进行防渗漏处理等。

(三)针对噪声影响的控制措施。结合整个施工工期要求,对作业时间和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对于主要的噪声设备适当限时作业,尽量不要在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在对于大型机械的安放选址上,要尽可能将机械设备的安放位置远离企业办公楼及居民区;要综合考虑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如居民区,学校等)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部分高噪声设备,可以在声源周围设置遮蔽物、安装消声器或加隔震垫等,以适当进行隔声、消声或隔震处理,有效降低噪声分贝;在居民休息时间内,要尽量限制行车密度和行车数量,对车辆鸣笛问题要适当控制;此外,在搬运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时,要轻拿轻放,减少因碰撞而造成的噪声污染问题。

(四)针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尽量减少平整场地时所产生的土方在工地上的堆放时间,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如果这些土方不能全部得以运用,要对残留部分及时运出施工现场,并根据有关渣土处理条例将其进行填埋,避免长期堆放在施工工地造成二次污染;在对混凝土或砂浆进行调配和搅拌时,要适量放料,不浪费,更不要撒漏等;对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废弃建筑材料,要统一进行收集和存放,并由专车定期进行清运;生活垃圾也要合理处置,及时进行清运等。

结束语: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现象普遍存在,它不仅是工程建设者的问题,更是相关管理部门面临的迫切解决的难题。施工过程中,为有效降低或避免环境污染,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素养,严格控制各个施工环节,使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整个施工期都能得以落实,以达到将施工过程带来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晓霞.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及防治[J].中国科技信息.2009(01)

[2]杭志刚.浅谈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第4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1 引言

道路交通噪声是机动车辆在市区交通干线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也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污染源。《2010年中国环境公报》显示,2010年全国331个城市监测发现,1.2%的城市

为轻度污染,1.2%的城市为中度污染,0.3%的城市为重度污染,中度污染上升了0.3%,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在第一时间掌握本地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程度,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才是城市噪音、治理的根本途径。

2 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及道本文由收集整理路交通噪声

污染现状 (1)机动车保有量。宿州市位于安徽省最北部,是淮海经济协作区核心城市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飞速,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802.4亿元,市辖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

16.3万辆,占全省959.1万辆的0.03%。

(2)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根据《2011年宿州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的数据,全市2010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均小于70db,总平均值为67.8db。其中81%的城

市道路交通噪声质量等级属于好(≤68.0 db),其余属于较好(68.1~70.0 db);总监测路长13 500m。

(3)随着车辆的大量增加,车流量的进一步增大,宿州市交通噪声污染并没有因为车辆的快速增长而呈现较大变化,说明近年来宿州市在环境污染防控包括在道路交通

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不俗成绩。主要原因是由于近年来市辖区内各主要干道改造后路面质量更好,隔路栅栏的增设以及新建了许多城市主干道路,分流了众多车辆,使得整个道路

交通噪声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并不能因成绩的取得而放松对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控的力度,其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3 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危害分析

噪声级在30~40 db为比较安静;超过50db就会影响睡眠和休息;80db以上会使人心烦意乱,精神紧张,影响工作;90db以上,会对听力有严重影响,还会导致其他疾病

。而我国绝大部门载重汽车和公共汽车噪声为88~91db,小型车辆为82~85db。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危害不容小视。

3.1 损伤听力

噪声级在80db以下,人们的耳朵不会因长期生活或工作而致聋;在90db以下,只能保护80%的人40年后不会耳聋。即使是85db,仍会使10%的人可能产生噪声性耳聋[1]

3.2 损害视觉

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下会引起视觉分析器官功能下降,当噪声强度达到90db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度以及视力清晰度及稳定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95db

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觉模糊;而达到130db以上的强烈噪声会引起眼震颤及眩晕。

3.3 影响心理及生理

长期噪声环境下会下生活,会导致大脑皮层兴奋和抑制平衡失调,中枢神经功能便会产生障碍,引起人的交感神经紧张,伴发心跳加速、心律不齐、血压升高等症状,而

且噪声往往会引发人的情绪烦躁,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4 对物质结构的影响

数据显示,当噪声超过140db时,强烈的噪声会对轻型建筑物开始起破坏作用。现实生活中,噪声常会使一些金属制品产生“疲劳”而遭到破坏,尤其对于一些精密仪表

、仪器破坏性更大。

4 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控的原则

4.1 合理布局

鉴于道路交通噪声源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等噪声源的不同,通过噪声管制手段解决其污染难度较大,而且一旦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形成后,后期很难治理,有时甚至完全

没有条件治理,因此,现实中大多通过合理规划提前预防,遵循合理规划布局的原则。

4.2 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

根据道路交通噪声物理性污染特点,建立从“源”、“途径”、“受体”3方面分层次控制,并与“规划布局”、“噪声源头消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交通

噪声管理”4个控制措施的主体合作,各负其责。

4.3 消减重点噪声源头

与大气、水污染的防控治理一样,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治理也应遵循“污染预防”的原则,抓源头防控,并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道路交通工程降噪相结合重点开展防控治理

工作。

4.4 保护重点目标

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目的,是为了保护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所以在防治时应该有所选择,将优先资源重点放在需要重点保护的“噪声敏

感目标”方面,如学校、居民生活区等。

5 对策与建议

2008年宿州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合要求加强城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规定机动车辆的噪声、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超过的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不予办理

年审,并将机动车噪声列入机动车辆大修大范围,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惩。设立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预审环节,指导施工单位对高噪声设施采取防噪降噪措施;建立定期排查、定

期约谈制度,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采取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噪声专项整治行动,曝光违法施工单位,打击违法施工行为。宿州市已将靠近大的居民区、学校、机关、医院路段设置

禁鸣区和减速路段,建设外环路,将过境客货车辆分流到外环路,减轻城区道路交通压力。目前已经实施的客运分流计划是将长途汽车站从市区汴河路与宿怀路交口长途汽车站搬

迁到拂晓大道与汴河路交口南侧快客站,宿州汽车站

转贴于

搬迁到原长途汽车站,市运站从环城东路与胜利路交口城市中心区搬迁到火车站北侧滨河路停车场。

5.1 规划与管理同步

根据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特点,重点从“噪声源”、“传播途径”、“作用受体”入手,将车辆降噪、交通建设项目降噪、噪声防护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规划、交通管

理、环境管理同步实行,加强规划与管理同步进行,如图1所示[2]。

5.2 建立宿州市交通噪声污染源数据库

通过与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适合宿州市市情的道路噪声与振动预测、分析、设计软件,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和噪声污染防控前沿技术研究,注重运用现代新技术(

如数字技术、有源控制技术等)在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中的运用。

5.3 转变噪声污染防控的管理模式

切实改变当前普遍采用的的噪声污染防控监管模式,改被动主管为主动管理,末端管理为源头管理,将宿州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控提前至全省路网规划、环评以及汽车产品研发

、设计阶段,对路线设计中环节充分将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考虑进去。

5.4 借鉴其他城市的道路设置成功案例

道路是由路和桥共同构成,桥除了通常意义上所指的跨越障碍物(如沟壑、河流)外,在像宿州这样的人口较大的现代化城市,要重点解决城市的道路“桥” 问题,即设立

立交桥,可以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如苜蓿叶型(如北京的复兴门桥)、环形(如北京的安定门桥)、菱形(如北京官园桥)等等;结合道路周边的环境,根据道路两侧

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分布、层高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不同的路桥形式。

5.5 规划2015年建设4个换乘中心

第5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噪音控制 噪音治理 噪音危害 噪音污染

中图分类号:X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a)-0140-01

噪音是指可以引起人心情烦躁或者音量过高的声音,从物理学的角度讲,是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在无规律的条件下组成的杂音。如果从生理学观点讲,是那些使人们心情烦躁、讨厌的声音统称为噪音。噪音污染则指的是所有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长期的噪音污染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我们对噪音要加强控制,以保证人们的身心健康为目标。

1 噪音污染的危害及治理

社会的发展中,我们常要求要建立一个和谐平静的社会,拒绝各种污染,可孰不知,噪音污染,才是我们每个置身其中的人却无法置若罔闻的污染。噪音对人们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总体概括起来,强烈的噪音可诱发身体的各种疾病,不但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干扰语言的交流与通讯,掩盖安全信号,造成生产上的事故,及降低了生产效率,也影响了设备的正常工作。

1.1 噪音的危害

1.1.1 噪声对听觉的损害

噪音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觉神经受损。对于听觉的影响,如果人耳长期的暴露在嘈杂的环境中,以噪音环境前后的听觉灵敏度来衡量,前后发生变化,这样的变化就称为听力损失。也就是人耳在各频率中听阈的升移,单位是以声压级分贝来定。例如,当一个人在安静的环境中,突然受到强烈的噪音影响,这是会有刺耳、头痛等感觉,过段时间后,仍然耳鸣。现在马上测试的话,就会发现听力在某一频率下降20dB阈移,听阈提高了20dB。由于噪音对人耳的影响时间不常,过段时间就会恢复,这就是听觉疲劳。如果人们长期的处于这样的环境中生活或工作,听阈也就不会恢复到以前,这样就会发生听觉器官病变,形成长期性的听阈偏移,这也就是噪声性耳聋。

1.1.2 噪声影响人们的生活

人们在生活中不可少的就是睡眠。人在安静的生活环境中睡眠,可以使大脑得到很好休息,从而消除一天的疲劳。噪音的出现会使人们无法的入睡,心烦气躁,影响睡眠质量。标准的睡眠环境是声音要控制在35dB(A)以下,当音频超过50dB(A)时,会有15%左右的人在睡眠时会受到影响。一般街道的交通噪音,工程、工厂的噪音已经高达70~90dB(A);严重的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此外,噪音也会干扰人们的正常谈话、工作及学习。正常的谈话声音通常在60dB(A)左右,如果噪音超过65dB(A)以上时,人们的谈话就会受到干扰。噪音如果高达90dB(A),那么人们就很难听清对方的讲话。

1.2 噪音污染的治理

1.2.1 选用壁纸使墙壁变粗糙。

假设墙壁过于光滑就会产生回声,增大噪音的音量。因此在选用壁纸时,可选择那些吸引效果较好的装饰材料,这样才可以利用文化石等装饰材料。将墙壁表面装饰的粗糙一些,也可以起到一定隔音的效果。

1.2.2 利用布艺和木质物品

使用棉质的窗帘也是可以消除一定的噪音,这也是最常用的且最有效的方法。悬垂与平铺的棉织物也是有吸音的作用。例如:窗帘、地毯等,铺设地毯可以减轻人的脚步声,有利于人更好的睡眠。为了保证人们在休息时有更好的休息环境,可在窗户上安设厚实的窗帘。在家庭中,可选用一些木质的家具,因为木质的家具具有纤维多孔的性能。并有很好的吸声作用。

以上只是噪音污染中的一部分,由此也可以反射出噪音污染必须治理,这样我们才可以身心健康。

2 噪音污染的控制技术

要合理的控制噪音,就要从传播途径上着手,可根据不同的环境进行不同的技术措施,以达到控制的噪声为目的。对于空气传播,一般采取的措施是吸声、消声、隔声、音屏障;但对于固体传播,则采用的是减振、隔振措施。如果使用的减音措施不当,也是达不到预期的隔音效果。只有合理的运用控制措施,才会取得显著的效果。

2.1 吸声技术

吸声技术一般指能降低室内的混杂声的材料,这种技术通常是用于室内,在墙壁、天花板或者悬挂有吸声体时,声波反射到这些材料表面就会进入吸声材料的孔隙,从而引起孔隙中的细小纤维与空气之间的摩擦,使原有的声能转变成了热能,从而被吸收、消耗。吸声材料在吸声性能方面愈好、面积愈大,则降低噪音的效果就愈好。对于降低一般房间的噪音,可采取3~8dB的降噪量,假如房间的原有吸声性能比较差,可采用8~12dB的降噪量。

2.2 消声技术

消声技术主要用于降低管道中传播的噪声。消声器其实是一种能让水流或气流通过时,使噪声衰减的装置,通常这种装置是安装在管道进、出口上的。可有效的降低声音从空气或水流中传播的音量,并减少振动的频率。

消声器是按照消声原理来分类的,大致分为阻性消声器、阻抗复合式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微孔板消声器、耗散型等等。

最常用的一种消声器是阻性消声器。它是一种以吸收声频进行降低声音的消声器,利用声频在多孔并且串通的吸声材料中,经摩擦和粘滞阻力,将其声能转化为人能进行消耗掉,以此来达到声音消减的目的。

耗散型消声器是用于降低喷注所带来的噪声,其特点是从生源上进行降低和控制声音。它主要分为小孔喷注型、多孔扩散型、节流降压型等类型。

2.3 隔声技术

隔音一般是将噪音封闭在一个密闭的空间之内或是采用密度大、体制重的材料进行阻挡声音的传播,使其隔绝空气的流通。隔音的措施主要分为隔声窗、隔声门、隔声屏、隔声罩、隔声间。以阻隔空气中声音的传播,其效果最佳,但不能阻隔固体的导声。

2.4 隔振、减振技术

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的传播途径分为两种,一种为空气传播,称为空气声;一种是有生源激发固体的振动,这种振动是以弹性波的形式进行传播,可通过墙壁,地板,机体表面等进行向外传递噪声,即为固体声。固体声的传播性能强,随着距离的增加噪音也随之减弱。对于那些因基础向外传递振动而产生的固体声,可采用隔振的方法进行控制,而对于机体表面振动向外传递的噪音,可使用阻尼减振的方法。

3 结语

在生活中噪音污染重在治理,每样物品在出行后都要有所制约,不然生活将无法适应。噪音俨然已经是一个隐形的杀手,在无形中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噪音污染要合理的治理,这样我们才可以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让我们共同对噪音污染出击。

参考文献

[1] 李新钢,杨义会.探析城市噪音污染问题与治理措施[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0(3):120.

第6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Influence of Building trade to City environment and its countermeasure

Abstract: The appropriate counter dealed with prevent and remed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building trade were provided in the paper on the base of analysis to the noise dust building garbage and solid waste etc. The aim was to cause the public citizen putting the focus on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aking actively part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us providing remedy continuously on the pollution in the building trade.

Key words:building trade,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management measure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作用,在解决广大劳动力就业,在改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扬尘、建筑垃圾等对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尤其是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1建筑业对环境的污染

建筑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污染物种类和特征也有别于其它行业,建筑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施工噪声、建筑粉尘、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工地现场产生的环境噪声,主要是由施工机械工作产生的。不同类型的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强度也有区别,如推土机78~96dB(A),挖土机80~93dB(A),运土卡车85~94dB(A),砼振捣棒82~98dB(A)。同时,据测建筑场地清理工程噪声约为80~85dB(A),地基工程为75~85dB(A),安装工程为75~85dB(A),整修工程为85~95dB(A)。因此,施工场地的噪声一般均超过国家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标准(见表1)。

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位于城市居民区的建筑业施工噪声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1.2建筑粉尘

建筑粉尘是地表扬尘的主要来源,是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建筑粉尘污染主要是指水泥、石灰、沙石和回填土等建筑原材料在运输、堆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或某些气象因素造成的部分建筑原材料可吸入悬浮颗粒小颗粒散失到环境空气中所造成,也包括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地表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1.3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主要指一些废弃的建筑原材料、建筑半成品和建筑原材料的包装物。建筑垃圾排放量大,且面广,影响深远,比较难以降解,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影响植物的生长,并影响城市的美观。

1.4建筑废气

建筑业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建筑装修材料,如油漆、装饰板材等。建筑业废气的排放量较小,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不大。但是由于此类废气具有污染物种类较多、毒性较大的特点以及产生的地点一般都是人类活动较为频繁的地方,通风状况一般都不佳,故对人的危害较大。

1.5建筑业放射性

建筑业的放射性污染,主要来源于使用了放射性同位素镭、氡含量较高的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等。

2建筑环境污染的管理措施

针对建筑业环境污染现状,建议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技术革新为辅的方法来控制建筑业的环境污染。

2.1在建筑业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引导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发达或较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清洁生产引入建筑业中,必将使建筑业的能耗将大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大减少。

2.2增强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建筑职工的环保意识相对淡薄,对建筑业排放的污染物的危害没有正确的认识。各级部门要积极组织建筑施工单位和职工学习并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增强其环保意识,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将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低限度。

2.3大力推广商品混凝土等集约化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

混凝土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商品混凝土所占的比例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建筑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商品混凝土不仅具有节约原材料,提高利用率,易保证质量,减轻劳动强度等优点,还因为其对施工场地有防尘、防噪声的作用,解决了施工场地噪声大、尘土飞扬等污染问题。

2.4建立建筑分时段施工和不当作业时间限制施工制度

建筑施工应根据工程场地位置、施工期限、可能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的强度和粉尘量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如夜间限制施工,分时间进行限制,例如学校附近白天就要限制高噪声的施工,居民区就要对夜间施工进行限制。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各功能区建筑业的不当作业时间,如确因建筑工艺需要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需在不当作业时间进行高噪声施工者,应提前按分级管理权限报请环保部门批准,办理《不当时间建筑施工许可证》,并通知当地居民以取得群众谅解。同时环保部门应经常进行督查,对违规者依法实行经济处罚。

2.5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实行环保达标准入制

环保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要求建筑工地进行封闭施工,建筑材料和土石方的堆放运输过程中要采用蓬布覆盖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采取警告、罚款,直至取缔从业资格。

2.6推广环保型建筑新材料和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

选用新型环保建材是解决建筑业废气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的主要途径。要在加大对环保型建材研制和开发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建筑材料的环保认证工作。利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不仅能够提高建筑质量,还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例如先进的混凝土浇灌技术有效地降低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故此要加大技术改进的力度,推广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

2.7加大对建筑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监督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建筑垃圾基本都可以回收利用,建立群众环保监督机制,设立群众环保监督小组对建筑业的污染物排放(主要是噪声和粉尘进行监督)。

3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业的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在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健全,行政管理措施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降低建筑业对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杨士建.在建筑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环境导报,2002,4

2王平等.建筑业的环境污染与防治对策.工业安全与环保.2004.8

第7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第8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登记表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公安机关应当把机动车辆噪声列入车辆年检内容,未经噪声检测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第十三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规定机动车辆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区域和时间;港航监督机构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第十五条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城市范围内需要鸣笛的,应当按照铁道部《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和高架、轻轨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使用时间以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使用时间及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小型企业;本条例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应当限期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经营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设立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专项费用等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夜间、午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七条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除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等活动外,其他社会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三十二条居民安装使用空调器室外机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严禁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交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进行虚假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午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作业产生严重污染的,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搬迁;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搬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船舶违反禁鸣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并拒绝、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监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施工噪声概述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随着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呈增长趋势,过去单一的场界控制己不能适应现有的环保管理要求。为更好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实施控制,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过程中,结合建筑施工噪声的特点和影响实际,制订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噪声防治方案和办法,是满足环境管理需要,改善声环境质量的必要措施之一。

二、 建筑施工噪声的特点及影响

2.1 建筑施工噪声的特点

建筑施工噪声不同于环境噪声中的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噪声,具有普遍性、突发性、非永久性特点。施工噪声无论任何阶段其产生的噪声都不会因为所在功能区不同而噪声排放有区别,主要取决于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管理。从大量的现场实际数据上看,昼间无论场界还是敏感点受到施工噪声污染声级大于 65dB(A)占 62%以上,大于 60dB(A)占 85%以。在建筑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一般有以下五种:使用打桩机、拔桩机作业;使用铆钉机作业;使用凿岩机作业;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因其声强高,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再加上不少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夜间施工,所以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

2.2 建筑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它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对人心理和生理产生影响。建筑施工噪声危害主要表现为:对听力的影响。科学研究表明:如果人长期在 95 分贝的噪声环境里工作,大约有29%的会丧失听力;即使噪声只有 85 分贝,也有 10%的人会发生耳聋;120~130 分贝的噪声,能使人感到耳内疼痛;更强的噪音会使听觉器官受到损害。对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强噪音会使人出现头痛、头晕、倦怠、失眠、情绪不安、记忆力减退、血压升高,心律不齐,消化机能减退、胃功能紊乱等症状。另外,噪声还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所以往往是造成各种意外事故的根源之一。

三、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一是施工机械设备工艺老化,适应不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产生高噪声污染,施工单位不淘汰或不更换新型设备,使得一些机械“带病”运转产生高声级噪声污染环境;二是施工场地布局不合理,大多数露天施工,往往不设置隔声、吸声、消声等声屏障,使得建筑施工噪声直接向周围环境排放,产生强烈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三是在施工过程中,燥声监测与工程监理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不能保证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有效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准污染现象,造成一些施工场地的噪声污染恶性循环;四是一些施工单位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法律、不分时断,随意施工,产生超标施工噪声,严重干扰周围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监理内容

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在环境监理工程中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使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重点是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的施工区域,避免噪声扰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监理施工单位是否选用高效、低噪施工设备,是否给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罩等装置。②是否在施工场地及高噪声设备周围适当设置屏障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施工场界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③施工活动、时间安排及施工场地的设备布局选址是否合理。④日常是否注意对施工设备维修保养,使各种施工机械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增大机械噪声的现象发生。⑤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车辆在施工区鸣笛。⑥夜间施工是否向环保部门申请,是否批准后按规定施工,禁止夜间扰民。⑦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是否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告知附近居民。

五、噪声的环境监理方法和防治策略

对噪声污染的防治,一方面依靠噪声控制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还有赖于立法管理和政府的行政措施。通过实施环境监理,对更好的防治噪声污染起到重要作用。

5.1 环境监理方法

结合工程施工时产生噪声的特点,主要采用:现场巡视,通过巡视,如果发现噪声严重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处理措施;定期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对噪声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是否满足环保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环境监测,通过现场环境监测可以客观、准确掌握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水平、效应及趋势,用详尽的数据支持环境监理工作。

5.2 噪声防治策略

5.2.1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在开展环境监理时,要督促施工单位选用低噪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在声源处安装消声、隔声装置,使用隔振和阻尼技术有效地减少激振力作用的结构噪声的产生。

5.2.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开居民休息时间,对高噪音设备应采取限时作业,一般夜间不得施工,由于施工工艺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需提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并通报周围居民及相关各方,争取得到认可和谅解。合理确定施工场地的设备布局、选址,特别是产生噪声污染大的设备选址,尽量靠场地中间,远离敏感点,避免高噪声施工机械在同一区域同时使用。

5.2.3进一步完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及时的维修和养护,杜绝由于设备运动状况不佳导致噪声增大。加快设备更新换代,淘汰落后设备改进更新技术机械,就是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和工艺,在声源处根据声源特点安装不同类型的噪声消声器,如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等。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积极推行技术改造,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不予市场销售,确保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的推广使用。

5.2.4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特别是对居民区、医院、学校、高功能区等敏感目标周围声环境的监测。针对有些施工单位抢工期夜间施工的现象成立夜间巡逻队加大夜间检查频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厂方面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另一面要求施工单位多自查自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从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5.2.5加强公众参与,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建立公众参与的良好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建立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环境监理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5.2.6加强环保宣传,提倡文明施工。环境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向施工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对噪声影响予以控制,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六、结语

总之,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程项目建设的深入,建筑噪声不可避免,但也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因此,实际工作中,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法制观念从声源、传播途径等方面降低建筑施工噪声,积极保护噪声敏感目标及周围环境,积极建立科学、文明的建筑施工,最大限度的减少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

参考文献

[1] 田中平.在建筑设计中谈建筑节能与建筑噪声控制[J].科技与企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