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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精选(九篇)

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

第1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关键词:一体化氧化沟 固液分离 无泵回流 水下推动器 除磷脱氮

目前,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技术越来越向着简单、高效、经济的方向发展,各类构筑物从工艺和结构上都趋向于合建一体化,如氧化沟,SBR,UNI TANK等。其中,一体化氧化沟作为氧化沟的一种改良型,以其独特的技术、经济优势,正在我国中小城市得到推广应用。本文以新都污水处理示范工程为例,对一体化氧化沟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生产应用作简要的介绍,并着重分析和探讨其工程技术特点。 本试验成果为四川省"九五"科技攻关鉴定项目。

1 工程概况

新都污水处理示范工程设计规模为1万m3/d,该工艺是在国家"八五"成果基础上考虑到脱氮、除磷而设计的。该工程工艺流程短、构筑物及设备少、建造快(仅用5个月时间便建成)、工程质量优。

1.1 工艺流程及主要设计参数

污水厂主要工艺流程如图1。

该一体化氧化沟的基本特点是将生物处理净化和固液分离合为一体。而从生物处理工艺来讲,该一体化氧化沟又是一个集厌氧、缺氧、好氧为一体的A2/O体系。一体化氧化沟总设计水力停留时间为15 h,其中厌氧段为1 h,缺氧段为2 h,好氧段为12 h。沟内有效水深为4.5 m,单沟宽10.5 m。厌氧区设0.75 kW水下混合搅拌器1台,缺氧区设2.2 kW水下混合搅拌器1台。好氧段设直径为10 m,长9 m的曝气转刷2台,每台功率45 kW,此外还设有7.5 kW水下推动器2台。

设计进水水质BOD为100~150 mg/L,COD为200~300 mg/L,SS为250 mg/L。设计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1.2 启动运行过程

该示范工程于1999年11月中旬建成并进行培菌启动。培菌初期基本上是直接引进原污水进行闷曝。由于培菌期间为冬季,平均水温不到10℃,故微生物增长十分缓慢,为了加快培菌过程,缩短启动时间,采用了投加鸡粪和粪便污水进行培养,效果较为显著,出现少量活性污泥絮体。后改用连续培养方式,至2000年2月沟中活性污泥浓度达到1 000mg/L,SV值达到10 %,活性污泥沉降性能良好,镜检出现固着型原生动物,出水水质稳定。至此,培菌结束开始投入正常运行。

1.3 进出水水质及效果分析

第2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有法律属性

(一)从环境法相关规定来分析

我国环境法对“排污者”最直接的定义来自《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条第一、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很明显,法律条款中的“排污者”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有着明显的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主体。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监督管理中,我国很多省市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上述规定其实只是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一般排污收费制度的例外。意味着城市污水处理厂不需要缴纳普通的排污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仍然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同样是违法的。例如,河北省环保厅2009年印发的《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总量和超标准排污的,由环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广东省2006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2010年的《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也都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类似的定位。地方环保部门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依据是我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排污管理规定》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条规定及该《排污管理规定》所定义的“排污单位”的确没有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其他排污主体作出区别对待的特殊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是有属于“排污单位”的嫌疑。笔者认为上述依据并不充分,不能认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是环境法上的“排污单位”,理由如下:第一,《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显然,作为效力较高的单行法律的《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明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排污企业进行了区分。第二,无论是排污许可证制度,还是排污收费制度都是我国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中一个子制度,且一脉相承,规范的主体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在排污收费制度中城市污水处理厂被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区别对待,那么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样应该如此。第三,我国法律条款中出现的“排污者”和“排污单位”应该具有同样的含义,没有任何一个解释指出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只是由于立法者的小疏忽让我们看到了同一概念的两个称呼。城市污水处理厂既然不是“排污者”,也就不是“排污单位”。第四,我国很多现行地方性环境法规中都使用“排污单位”这个名词,且没有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之区分,地方环保部门据此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排污单位”进行监控。这样的现状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正确把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致使地方立法与上位立法不统一所造成的。综上,国家的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纳入环境监管的约束范围,同时也有意图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其他排污企业区别对待,但遗憾的是没有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二)从环境法基本原则来分析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否应该被环境法赋予“排污者”或者“排污单位”的性质呢?笔者选择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来判断。我国的环境责任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排污主体因其排污行为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根据这一原则制订。该原则有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无论这一原则的名称是什么,该原则的主要含义是统一的,即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2]该原则中的“污染者”与立法中的“排污者”具有相同的含义,该原则成为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环境法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身的行为特质否定了该原则对其的适用性,也否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者”性质的合理性。原因如下:第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削减污染物。国家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削减其他主体排放到水体中的污染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旨在保护环境且没有经济意图,其公益性质得到社会的公认,这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明显不属于环境责任原则所规范的范畴。不过,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转型,其行为目的似乎有所变化,公益的性质无形中减弱。笔者从污水处理费的角度来解析城市污水处理厂行为目的的变化。污水处理本属公益事业,无论是谁运营污水处理厂,只要用水主体排放污水或废水就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进而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这是用水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3]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收费体系中,污水处理费被作为水价的组成部分,性质上更接近于服务性收费。这样的收费制度给人以误导,即城市污水处理厂是一个盈利性质的企业,其行为目的是为了盈利。污水处理费一涨再涨更加深了人们这样的认识。其实在我国,污水处理费仍然是由政府定价,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运营企业的合理利润。部分由于技术、管理成本过高等原因无法盈利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也由政府给予补贴促进其正常运转,这充分说明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不是完全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的盈利型企业。笔者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场化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筹集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并使城市污水处理厂成为自主经营的公司化企业,做到政企分开,进而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所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之后的盈利性是正常、合理的,且适当的盈利是市场化发挥优势的基础和必然选择。换言之,污水处理市场化是国家积极引导的产业发展方向,它并没有改变城市污水处理厂原有的行为目的,即无论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传统的公共服务主体还是市场机制下的经营主体,削减污染物、改善环境的行为目的仍然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除此之外,虽然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它企业一样,其工作运行也是一个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的过程,同样使自然资源产生一定量的减少,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城市污水处理厂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是为更好地维护自然资源这一事实。总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目的决定了其不应该根据环境责任原则承担污染环境的环境法律责任。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是减轻污染物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负面影响。诚如上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确排放了污染物,其行为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据此就可以断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该为此行为结果承担治理和补偿等环境责任吗?笔者认为不恰当,首先,城市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污染物基本上不是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因污水处理程序产生的污染物所占比例很小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准确地说,这些污染物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其它污水或废水经过处理后的残留物。既然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是污染物的产生者当然不应该被当作“污染者”来看待。有学者指出,虽然污染物是由其他排污主体产生的,但是其他排污主体已经通过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承担了他们应该承担的环境责任,污染物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之后的环境责任就应该转由城市污水处理厂承担。[4]此观点有一定说服力,笔者也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处理者”所应当承担的处理责任以及因处理不力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而不是作为“污染者”承担的环境责任。其次,暂时抛开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和废水的能力不谈,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后,污染物肯定会减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事实上是减轻污染物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负面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再次说明其不应该作为环境责任原则中的“污染者”承担环境责任。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现状之弊端

经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环境法并没有,也不应该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定性为“排污者”或者“排污单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环保部门还是普通民众,甚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者都渐渐遗忘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原有的作为环境保护者的公益性质。这样的认识给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带来诸多弊端。

1.导致处罚显失公平

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主要有两类原因:第一类原因源自城市污水处理厂本身。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和设施建设缓慢;城市污水处理厂未安装或擅自拆除出水口在线监控装置等。基于这类原因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严厉的处罚是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且人人拍手称快。在此,笔者必须强调,这样的监督管理中,城市污水处理厂扮演的角色不是“排污者”而是“污水处理者”。城市污水处理厂所受的处罚是因为本身的运行没有符合作为“污水处理者”的规范而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类原因则稍显复杂,而且是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频繁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即城市污水处理厂无权对来源污水进行甄别和分类管理,而只能来者不拒。有的排污主体排放到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或废水严重超标,有的排污主体排放的污水或废水中含有无法处理的物质或成分,有的污水或废水在管网传输过程中污染加重,这些情况无一不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担加重,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时尽心尽力处理污水也无法使处理后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另外,按照目前的监管制度,只要城市污水处理厂所处理污水或废水来自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即使所有污水或废水均来自工业企业,也只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考核。但实际上,由于工业废水的可生化性差、重金属以及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等因素影响,工业废水比例较高时,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很难实现达标排放的。[5]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被定位于“排污者”,即使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排放超标,环保部门仍然会一味地见超标就罚,城市污水处理厂诉苦无门,这样的处理方式显失公平。综上,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超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排污者”的原因,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自身的原因,还可能有污水处理技术的原因以及政府市政建设方面的原因,如果多因一果却处罚一个原因显然是不公平的。

2.阻碍城市污水处理厂健康发展

由于整个社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市场化背景下运行面临不少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6]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不仅要承担作为“污水处理者”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还要作为“排污者”替其他主体来承担本不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虽然政府返还的污水处理费加上政府的补贴可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和合理盈利的需要,但额外的不适当的处罚会给城市污水处理厂带来巨大的负担。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靠自身的管理无法避免超标排放,那么它就会想方设法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来实现盈利,由社会来承担责任;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求得环保部门手下留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来说,其自身污水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已经不是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因为技术的进步也不一定能够应对真正排污者带来的污染物的增加。长此以往,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的优势无法得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要么维持现状不思进取,要么不堪重负退出市场,这都不是政府和民众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3.不利于环境执法与守法

对环保部门来说,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是其职责所在。依据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环保部门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视为“排污者”进行监管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尤其是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时,环保部门不得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施以和其他排污企业同样的处罚。令人担心的是,某些行政区域的环保部门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视为重点监控的“排污者”,反而放松了对其他真正违法“排污者”的监督。再者,即使环保部门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并非“排污者”性质,且有证据显示超标排放不是厂方处理不力造成的,也不得不处罚城市污水处理厂,否则环保部门会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正是由于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认识不够准确以及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迷失方向。另一方面,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环境守法者也有苦难言。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管理上出现疏忽,导致处理能力下降进而排污超标,那么厂方没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尽职尽责,由于前文所述的其他非厂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达标排放,那么城市污水处理厂就应有抗辩的权利。但是,和其他排污企业一样,城市污水处理厂所接受的监督都是末端监督,只要排污超标,除非有不可抗力这样的抗辩事由,城市污水处理厂想减免责任非常困难。因为,立法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不准确认识使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只有关于“排污者”义务和禁止行为的条款,而没有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削减者”权利的条款。综上,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不准确认识给污水处理法律监管制度和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最终给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前景蒙上一层阴影。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模式的更新

笔者进行前文的分析并非旨在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利益,更不是主张环保部门放松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监管,而是力图从正确认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入手,为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监管制度出谋划策。

(一)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排污主体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进行一定量的排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必须要和环境法所确认的“排污者”严格区分。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单独作为一类排污单位,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予以规定。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观点,并建议在立法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统一对排污主体的称呼,要么是“排污者”,要么是“排污单位”,不能模棱两可。其次,对一般排污者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义,比如,可以建议表述为:本法所称排污者是指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最后,明确指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不是本法所规定的排污者,是一类特殊的排污主体,其排污申请及许可证取得等都作特殊规定。除了通过立法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特殊法律属性之外,政府非常有必要重新确立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污染物削减者的公益地位。诚如上述,认识的偏差和不合理的处罚使城市污水处理厂慢慢偏离了公益的方向,并注重逃避处罚获取利益,同化为一般的市场主体。在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必须及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正确的引导,通过立法和政策鼓励的方式确立其公益地位,让城市污水处理厂对自身的公益性质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进而更好地从事环保事业。同时,让环保部门也改变目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单纯谋利企业的态度,将监督的重点转移到污水处理的运行过程上来。最后,政府应通过宣传的方式让社会认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公益性质,使公众理解和支持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污水处理监控体系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不准确认识导致现行污水处理监控体系有重大缺失。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只安装有出水口在线监控装置,环保部门根据出水口的污染物指标来判断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否超标排污,这和普通排污企业的监督办法并无不同。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来说,无论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还是处理后排出去的水都是具有一定污染指数的“污水”,而且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对进入污水收集系统的来源污水进行甄别,那么单一的末端指标监督肯定是不合理的,这种监督无法客观反映城市污水处理厂对污水的处理情况。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真正对象应该是整个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控体系应该是这样的:首先,环保部门对不同级别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评价,将其具备的污水处理能力量化并进行登记。然后,建立污水处理进水口在线监控装置,根据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时监控的方法测量一定时间内城市污水处理厂所完成的污染物削减量,出水口污染指标检测结果一旦超标,就要检查在该时间段污水处理厂所完成的污染物削减量是否符合其污水处理能力,如果两相符合就应继续查找超标的其他原因,如果不相符就应主要追究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力的法律责任。

第3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在逐年增加,目前已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水环境的质量越来越恶劣,城市污水问题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建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水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1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污水处理运行机制不合理。我国污水处理的建设、运行、管理体制大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我国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系统都是事业单位或准事业单位的运营方式,由政府收取排污费,给污水处理厂按事业单位拨款,政府在污水处理投资、建设、监管中完全是一肩挑,这就使得中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效率低下。在现有体制下,污水厂员工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且机构臃肿,开支庞大,形成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

(2)污水处理水平较低。在我国的一些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绝大部分是一、二级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陈旧,大多效率低、能耗高、维修率高、自动化程度低等。而且我国很多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运行状况很不理想,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率难以提高。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仍然较低,很多地区还没有污水处理厂。此外,我国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在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同时也发展了自己的技术,但这些技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基建造价和运行成本较高、处理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污水处理的水平。

(3)污水处理工艺不合理。国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中80%属于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普遍采用的工艺包括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几乎在同一水平上,投资费十分高昂,这与我们国家当前的经济实力是不相称的。普遍采用二级生物处理工艺设计和处理城市污水,对于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来言,是不堪重负的,必须考虑开发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

(4)污泥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形成二次污染。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可以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许多污水厂极为头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厂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污泥不经无害化处理,堆放在场外,任意其被取走,不知下落,有的地方直接用作农肥,但未考虑重金属含量及有毒物质是否超标。现在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由于没有污泥的最终处置途径,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环保部门对污泥处置的监管也急需加强。

(5)污水处理资金短缺问题。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防止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发展中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为了实现中国污水处理2010年的目标,必须在较短时间内建设足够数量的污水处理厂,资金是个根本问题。由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资金不足,致使一大批规划中的污水处理厂迟迟不能上马,污水的实际处理率远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能力,这使得预期的环境目标无法实现。

2 对策

(1)加快污水处理企业改革的步伐。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和创新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依靠财政的状况,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将污水处理单位改制为企业法人,实行政企分开,从而建立企业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支持企业跨区域投资运营,尽快实现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符合行业特征、有限且有效的竞争。

(2)推广污水强化一级处理技术。该技术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引起了国内外污水处理界的关注。近年来,大批新型、廉价、高效复合絮凝剂的开发及生产也为强化一级处理工艺的大规模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持。从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来看,建设一级污水处理厂比建设二级处理厂更加经济,强化一级处理可以在较少提高基建和运行成本的条件下,显著地提高污染物的去除。对于低浓度的城市污水,经过强化一级处理工艺可以实现直接达标排放。对于超设计负荷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通过强化一级处理,去除难生化降解的悬浮物、有机物、重金属和无机盐,减轻二级处理的负荷,降低能耗。

(3)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城市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就成为了资源,尤其是干旱、半干旱的缺水地区,如果直接排入水体而不进行有效利用,就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设分类供水系统,为实现中水回用建立基础,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采取经济手段,鼓励中水回用,防止浪费,是节约水资源、合理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最佳方式。对于污泥回用,也要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来鼓励和支持,加大对污泥处理的研究力度,保证污泥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利用污泥,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同时还要加大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实现污泥利用的资源化、无害化。

(4)拓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要改变原来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体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这样才能拓宽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的投资渠道,提高国家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BOT ,TOT 模式已在部分地区开展,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随着政策制定和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会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发行市政债券,投资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是一些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每年建设性投资的85% 来自市政债券。鉴于中国未来水处理资金需求较大,可考虑这一融资工具。

(5)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迅速增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财政投入。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在充足的财政收入中,要将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步伐,改善城市水体环境; 而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国家要在财政上给予政策性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污水处理率,从而实现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平衡发展。

总之,我们要根据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才能提高污水处理的质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建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贾敏;我国城市污水处理[J];北方环境;2011年05期

[2]孙小平.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6年04期

第4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关键词: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处理;系统;管理

城市生活污水一般包括洗涤水、冲厕废水以及各种杂水,这些水体中含有大量的固体悬浮物质和化学物质,同时还有重金属离子。如果不对水中的物质加以处理,直接将污水排入天然水中,会使得天然水中的毒性不断积累,如果污水中的含氮量和含磷量比较高时,一定程度上就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造成城市水体中藻类的大量繁衍,最终导致水质恶化,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需要对污水的水体进行处理,加强对水污染处理系统的管理,更好的净化水资源,有效解决水污染问题。

一、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大

随着城市发展步伐的加快,农村的富裕人口大量涌向城市,一些城市的外来人口占据城市总人口的一半多。小城镇的增加也使得生活用水量逐渐增大,用水量出现了急剧上升的情况,与此同时排放的污水量也不断增加,较多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在没有经过全面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流入河中,导致河流水体恶化严重,给污水处理带来较大的困难。

(二)污水处理水平低下

我国城市的污水处理起步比较晚,虽然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但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比较缓慢,在污水处理方面有太多的欠缺,一些城市的污水处理设施还不够完善。我国城市的污水排放量占全国污水排放总量的60%左右,但是污水处理厂数量相对较少,并且这些处理厂处理污水的能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生化处理能力更低。根据有关调查发现,全国将近94%的城市的污水在没有经过达标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水体中,导致地面水和地下水不同程度的出现污染。我国较多的城市只是为了发展地区经济,疏忽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使得水体污染的事件频频发生,该区域的污水处理成为水污染控制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对污水处理认识不够全面

近年来城市化过程进展良好,一些管理者不自觉的出现了不正确的管理观念,他们认为城市发展还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此应该大力发展工业和农业,从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有人认为城市建设只是工程一种形象工程,与整个城市的环境无关紧要,这种错误的观念一定程度上导致城市建设失去了平衡性。由于城市建设受到用地规模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制约,导致各种建筑建设规划不全面,同时对不资源的利用也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水资源的保护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使得污染源排污失去控制,污水处理较为滞后,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二、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污水处理设备管理体系

对于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应该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程序进行管理。污水处理厂的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充分利用机械设备的管理体系对设备进行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增长。此外,管理中心还应该建立配套的机械设备管理体系,加强机械管理的分工和责任,在上层领导者的带领下确保各种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处理效果的好坏,对于机械设备的使用不够恰当,不仅会导致设备寿命缩短,还会增加机械设备的运营成本,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克服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

(二)优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

对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进行优化,首先应该加强对运行工艺参数的优化,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参数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进行追踪记录,为了提高污水处理的质量,操作者可以通过查看以前的数据来确定以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策略,对你相关的处理参数进行设置,或者是利用以前的统计数据作为协助来选择被监督的参数。

(三)利用活性污泥生物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系统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其最终目的是处理活性污泥中微生物的代谢活动,利用这一方式可以将污水中的有机物养成为无机物质,从而加强对污水的净化。就我国目前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而言,使用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污水的效果与该系统中组成活性污泥的微生物种类有着较大的关系,因此,可以得到污水处理系统的生物相对于污水处理而言具有较好的指标性作用。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中微生物的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污泥中的微生物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促进活性污染物中微生物的代谢,从而达到较好的污水处理效果。在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实践过程中,可以通过观察污泥的生物相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促进处理系统更加稳定化和高效化。

在进行污水处理的过程中,系统由于外在因素的变化会出现异常情况,例如污泥膨胀现象或者是曝气池出现臭味的现象等,会影响到污水处理的效果,严重的情况下会影响整个系统的顺利运行。因此,通过观察污泥生物相可以判断污泥中微生物的种类以及微生物活性的变化趋势,分析产生异常现象的原因,然后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从而更好的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和处理工艺差别不同,从而形成处理过后的水源种类繁多,不同系统中的活性污泥生物也会各有差异。因此,在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应该对水质进行长期观察,找出污水水质变化和生物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污水处理系统的环境条件,同时能够确定处理水质好坏的指示性生物,对于处理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判断需要对生物相进行观察,从而指导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结束语

水资源短缺是很多地方面临的严重问题,因此,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大力倡导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发展节水型产业,从而更好的建立节约型的城市。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不仅需要进行各种管理制度的创新,改善水资源的管理体系,此外,还需要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对污水的处理和管理,提高人们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大力推广节水科技,争取每一个人都能够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环境的美化做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京光.潍坊市城市雨水和生活污水分类处理与中水回用实施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9.

[2]王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中旬刊),2012,(8):156-158.

[3]刘永红.城乡生活污水的简易处理方法初探[J].美与时代・城市,2014,(5):22-22.

第5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治理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污水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地开展,污水处理厂数量明显增加。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解决城市水污染问题最基本而有效的途径,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河流污染的必然举措,但其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又因自身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提出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列入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1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主要减排的载体,在减排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全国各地近期内必将掀起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高潮。因此,应充分认识城市污水处理厂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合理的防治对策,正确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建设内容有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包括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污水输送管道及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污水处理工程的构筑物、配套的泵站、设备、自控系统等。软件系统包括设计的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处理规模即日处理的污水量,处理工艺即处理工艺技术、路线、自控性能等。

2 城市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

2.1对生态的影响

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通常建在城市周边的郊区,从城区收集的污水需要通过输送的管道及污水提升泵站方可送到污水处理厂,输送管道的建设将破坏穿过的土地、河流等生态系统,其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堆置不仅需要占用土地,同时还破坏土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在城区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中,施工过程的噪声、粉尘、施工废水对城区居民产生影响,产生的弃土对占用土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2.2恶臭的影响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恶臭主要来源于格栅、泵房、沉砂池、反应池、污泥池等,由于废水中含有氮、硫、氯、磷等污染物,随着废水的腐殖发酵产生如NH3、CH3S?蛳OH、H2S等,形成恶臭。

2.3噪声的影响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噪声源主要有风机、水泵及水流等,尤其是风机的噪声,声级高达105dB。尽管一般情况城市污水处理厂远离居民区,对周围的居民区影响很小,但对于操作人员,长期处于强噪声的工作环境中可能导致耳聋,并对人体的中枢神经、植物神经产生损害。

2.4 污泥的影响

城市污水处理中产生污泥,一般情况下为污水处理量的1%~2%,污泥的发生量大。污泥中不仅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微生物、寄生虫、病菌及有机物,还含有汞、铬、镉、铅等重金属,处理不当将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产生影响。

2.5 排水的影响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最终排水对收纳的水体产生影响。城市污水经正常处理达标的情况下,排水进入河流后在排水口附近形成一段混合区,在此混合区内,水质不能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对该段河流的水体功能产生不良影响,影响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尤其是非正常工况下,污水经处理后不能达标排放,在收纳排水的水体将形成很大的超标带,并将对沿线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3 防治对策

3.1合理选址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根据城区总体规划要求,选择城区的下风向、收纳废水河流的下游、远离居民区;在排水口设置时,按照水源保护区设置的要求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取水口、渔业养殖等。

3.2 建设花园式厂区

在厂区因地制宜种植花草树木,充分利用不同植物对污染物的吸收作用。如利用地衣、山楂、夹桃竹、丁青等吸收二氧化硫,女贞、美人蕉、大叶黄吸收氯气,水葫芦、浮萍、金鱼藻等吸收水中的汞、铅、镉,阔叶植物吸收大气中的飘尘。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将绿化、人工湖、景点与处理构筑物、出水相结合,既能减少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又可美化厂区。

3.3建设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厂

通常对恶臭主要处理方法有焚烧法、催化氧化法、吸附法等,将发生恶臭的构筑物安置于室内,通过引风设备收集恶臭气体,再将臭气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不仅可以吸收恶臭气体,厂房还对噪声起到封闭隔离降低效果。

3.4 选择合理设备

既要根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选择经济可行的处理工艺设备,满足处理效果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还要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全线监控系统,减少人工操作,避免因人为因素对处理效果的影响。

3.5 确定合理建设规模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中,要按照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合理确定规模,分步实施。

3.6 选择合理的工艺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要求、处理规模、运行成本、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等因素慎重考虑。不同的工艺技术都有其优点、特点、适用条件和不足之处,因此,工艺选择应符合技术合理、经济节能、易于管理、重视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3.7 污泥的处置

污泥处置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首先对污泥进行浓缩脱水,减少污泥发生量;再通过消化、厌氧,去除污泥中的有机物、病菌和微生物等,并对污泥进行成分测定,达到要求后可以进行堆肥,充分利用污泥中丰富的氮、磷、钾等营养成分,如不能利用,则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置。

城市污泥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倒海和农业利用等,前3种方法由于场地的限制、费用昂贵、造成二次污染等因素而难以实施或被禁止[2]。而污泥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钾、钙及有机质等营养物质,其作为农用资源前景广阔,有利于城市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城市功能的复杂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水类型也千差万别,工业废水连同生活污水一同经市政排污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中难免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随着处理过程的逐步深入,有害物质就会转移到污泥中。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排放污泥时,应对污泥进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成分分析之后再决定其具体去向。

3.8 城市污水的深度处理

为减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对收纳水体的不良影响,节约水资源、保证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可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重复利用。尤其是缺水地区,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重复利用,是解决淡水资源的重要途径。

所谓深度处理,就是在污水经过物化生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对污水进一步采取处理措施,降低水中的污染物,使水质接近或优于可以直接利用的水质,如居民生活中的水、工业冷却水、道路绿化浇洒水、农田灌溉用水等。通过城市污水的深度处理,使污水达到重复使用,节约水资源,减轻对收纳水体的污染。

参考文献:

第6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污水, 资源化 ,利用

0.前言

水资源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随着全球人口快速增加,工业迅速发展,水危机日趋严重。有专家预测水的危机有可能会比粮食或石油危机更早地到来。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防范和减缓水资源危机,就成了关系全球经济和人类生存环境的重大课题。全世界都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给予高度重视,如日本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起就一直大力研究和推广污水回用技术;南非在1986年建成了世界上首座污水再生厂;美国有300多个城市实现了污水处理再利用;以色列100%的生活污水和72%的城市污水得到了回用……通过大规模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发达国家的许多地区在城市发展扩大的同时,实现了用水需求的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为污水资源化树立了典范。

1.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及适用范围

——工业:一般选择用水量较大.水质标准相对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多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冲洗水及锅炉用水;

——景观河道:根据水体类别回用于Ⅴ类.Ⅵ类河道,作为观赏性景观用水或湿地环境用水;

——市政杂用:一般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喷洒.建筑施工.消防等;

——居民杂用:用于住宅冲厕.社区绿化.道路冲刷和洗车等;

——作为热源利用:城市污水温度常年保持在十几度,利用水源热泵交换技术可实现供暖.制冷,地温空调用水;

——作为地下回灌水:地下回灌是将城市污水厂的二级出水经深度处理后,通过土壤渗滤或井灌的方式回灌地下,可用于地下水源补给.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

2.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必要性和意义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加,在一定时期内城市用水的需求仍呈上升趋势,日益加剧的水危机及衍生的生态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制约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是对水自然循环过程的人工模拟和强化。按折污系数0.8计,城市供水量的80%转化为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其中70%可以再次循环使用,这意味着通过污水回用,可以在现有供水量不变的情况下,使城镇的用水量增加50%以上,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同时又减轻了向水域的排污量。国内外实践表明,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是开源节流.减轻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城市缺水的有效途径之一,不仅技术可行,而且经济合理.意义深远。

3.我国城市污水资源化的进展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3.1.我国城市污水资源化的进展。污水处理是污水再生利用的基础,是实现污水资源化的前提。截止2009年底,我国的污水处理总量已超过1亿m3/d,与美国相当。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高度重视,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投资力度,污水处理能力快速增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染物减排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有关城镇污水处理的相关指标提前一年完成规划任务。由于污水资源化利用和中水回用的要求,废水深度处理技术亦成为水治理技术比较活跃的领域。应该说,通过这些年来科技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我国已研究开发了不少新工艺.新设备,治理水污染的技术和工艺已达到相当的水平,这都为城市污水资源化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坚实.可靠的基础。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回用项目的建设已经启动,一些城市或区域正全面规划污水资源化工程,有的已经初见成效。如北京高碑店50万m3/d的回用工程,郑州五龙口10万m3/d的回用工程,西安邓家村6万m3/d的回用工程都是成功的典范。天津市已建成5万m3/d的污水回用工程,计划到2015年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回用。大连市实施“蓝天碧海”工程,计划每天生产再生水20万吨……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在加强水污染治理的同时,开始启动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3.2.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虽然有迅猛发展的势头,但它毕竟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推进污水资源化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污水处理价格机制不合理,严重制约着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普及城镇污水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低水价政策,水资源价格的形成与水资源供需的实际情况相脱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财政负担沉重。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水价价格的政策引导,并明确提出了将污水处理收费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的要求,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按上述要求调整到位尚需时日。目前仍有部分城市未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已经征收的城市,大部分标准偏低,或不能足额上缴。这种状况连满足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形成合理利润或积累资金去发展。

第二,污水处理设施和投资运营的市场化程度低,融资渠道不畅。与不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相关联,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局限于政府,管理运营也几乎完全由政府直接操作。财政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收费成了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或维护管理的主要费用来源。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投资渠道的单一,资金严重匮乏;另一方面也导致经营管理上的政企不分,使企业缺乏活力,造成投资效益低下。这种格局严重阻碍了污水处理市场的发育,制约了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投资运营良性机制的形成。

第三,技术法规和配套政策体系不健全,污水资源化的推进亟待建立法律和制度保障。完善的立法和技术标准,是污水处理和污水资源化规范发展.安全运营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制定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出合理的指导性和强制性规范,确定相应的产业和经济政策,是推进污水资源化快速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缺乏对污水再生利用的系统规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水资源合理分配与开发利用的规划,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指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虽然进行了城市的供排水规划,但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缺乏统一规划,这种情况难免会造成重复建设或决策失误等现象。

第五,污水资源化技术相对落后。城市污水资源化的 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必须有高新技术的保障和支持,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我国目前的资源化利用技术较落后,国产设备陈旧,难以满足迅速增长的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要求。

4.主要政策措施和建议

4.1.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该对城市用水需求和可利用水资源的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估计和判断,并以此确定城市规模和总体经济结构,使城市发展和建设真正做到量水而行,要根据不同水源的数量.质量特征和不同用水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和供水次序,优化配置各类水资源。

需要强调的是,在确定城市用水策略时,应当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首先应该立足于本地自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水的再生利用,籍此增加可用水量,满足城市的用水需求。尽可能降低对外部水源的依赖程度,减少或避免远距离调水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要以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实现污水资源化为方向,转变城镇供排水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将再生水作为水资源的组成部分,直接纳入城镇用水供需平衡之中,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作为供水能力建设的一部分,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4.2.政府要作为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承担污水资源化的建设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任务,在老城区管道改造及新城区建设项目中,增加中水管道,使企业和居民既能节省水资源又能享受到中水带来的实惠。政府要积极引导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率先推广使用再生水,在一些新项目的审批中,对那些符合中水使用条件的项目必须严格限制,逐步扩大中水使用范围。

4.3.制定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要在现行的法律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颁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法律和技术规范,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我们将以污水资源化为目标,从严确立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并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投资.收费.监督.管理等加以规范。

4.4.加快污水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融资运营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实现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运营管理的良性循环,就必须使污水处理费建立在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之上。只有当污水处理收费达到偿还投资和补偿成本的水平时,才能使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真正具备市场融资的基础。要大力推进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在全面开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以补偿运行成本.偿还贷款本息.实现微利或合理利润为目标,尽快将污水处理收费调整到适当水平。尽快研究并建立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成本补偿机制与价格激励机制。原则上讲,再生水的价格要低于自来水价格,对这部分用水建议免收污水处理费,以优惠的价格鼓励支持使用再生水。在建立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下,要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广泛吸纳国内多种经济成分的投资和国外资金,推进污水资源化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4.5.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的产业化。

污水资源化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建设投资规模大的系统工程,具有自身独特的生产运营和营销特点。为尽快提高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工艺设计水平,形成规模化.低成本.质量可靠的污水再生利用的技术与设备材料开发体系,需要我们加大科学研究投入,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环保产业的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组织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适合我国经济现状和发展水平的安全.可靠.高校.低能耗.低投资的工艺技术和配套设备,为污水再生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6.建议国家对城市进行考核或评比时,把污水回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量化到考评指标中,就像污水处理率一样,督促各地推进污水资源化进程,对污水回用率高的地市,政府要给予政策及资金上的倾斜。

5.结语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也不能以今天的发展损害明天的发展。纵观国内外,日趋严重的污染现状和紧迫的资源形势都要求我们到了该为子孙后代留点什么的时候了。实现污水资源化,防范和避免水资源危机,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关系全球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的重大课题,努力推进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第7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认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在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大量垃圾在城市边缘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关流域,造成江河湖泊水质恶化和地下水污染,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城市环境保护问题,“*”期间,要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使其成为扩大内需的投资重点。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强以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决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行为,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力争“*”期间,城市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总体上得到控制,使部分城市和区域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二)建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新机制。根据“*”计划纲要和《“*”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期间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600万立方米,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15万吨,*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仅靠各级政府财力远远不够。各地区要转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解放思想,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设、加快发展的措施,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方向是,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

(一)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年底以前开征。要加快推进价格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费用。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的回收,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二)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四)改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签定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将现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实现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要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

(五)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确保管网配套。鼓励实行城市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

(六)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建设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资源化设施。要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

(七)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八)要将城市垃圾处理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拣、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支持人口密集、相邻中小城市(城镇)联合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三、市场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当地政府或所委托的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它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政府或其指定人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须按合同约定支甘给通过招标取得投资和运营资格的企业。政府或其指定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无风险的投资回报保证或者担保。

(二)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三)承担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或承包运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四)政府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以及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扶持,包括: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五)鼓励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积极尝试以各种方式拓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

(六)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七)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时,各级政府应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其产业化发展。国家支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利用外资包括申请国外优惠贷款,并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国家不再予以政策、资金上的扶持。

四、加强监管,保障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快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规范有序地发展。

(二)地方政府要切实抓紧进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事业单位转企业以及相关的改制工作,在社会保障、转岗再就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三)要按照国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施布局要合理,规模要切合实际。清理行政性壁垒和地区分割障碍,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费全额用于规定事项。减免污水、垃圾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后,各级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政;要制定明确的污水、垃圾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质量的监督,确保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当地政府应委派监督员,依法对企业运行过程进行监督。

五、其他

第8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论文摘要]发展中小城市是中国未来城市化的重点和方向。中小城市的健康发展,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走向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围在中小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尚缺乏适用技术和设备制造技术,缺乏管理经验,严重影响了中小城市的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策略, 

 

 

城市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标志,中小城市是沟通大城市与小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桥梁,大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都离不开中小城市。我国中小城市划分是指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市区(不包括市辖县)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多少对城市规模进行划分。在我国城市规模的分类为:城市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为小城市,20~50万人为中等城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如何根据中小城市的特点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成为目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中小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中小城市在污水处理中表理出水平低,主要表现在污水处理设备落后。我国的污水处理厂绝大部分是一、二级污水处理。污水设备存在着效率低、能耗高、维修率高、自动化程度低等缺点。据清华大学紫光顾问公司调查,目前我国现存污水处理的设别运行状况是1/3运行正常、1/3不正常、113处于停止状态。这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率只能达到50%。另外,我国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在吸收消化国外技术的同时也发展了自己的技术,但这些技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基建造价和运行成本较高、处理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严重影响我国污水处理的水平。 

其次,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资金严重短缺。为了实现我国污水处理的2000年和2010年的目标,我们必须在较短时间内建设足够数量的污水处理厂。根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2000年需增加1518万吨的日处理能力,约需投资304亿元。到2010年还要增加6722万吨的日处理能力,约需资金1344亿元。短时间内要筹集这么多资金,资金不足也就十分突出了。由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资金短缺,致使一大批规划中的污水处理厂迟迟不能上马,预期的环境目标无法实现。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在运行机制不合理。我国污水处理的建设、运行、管理体制是从建国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污水处理的全部费用都由政府全部承担,而污水处理又是纯公益事业,这就造成了一般建不起,建起了也养不起的局面。 

 

2、有关中小城市污水处理的解决策略 

 

1)建立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我国目前的污水处理的建设、运行、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模式,己不符合现代的市场经济。为此我们要建立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把污水处理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作为一种商品生产的过程。中水作为一种商品,通过销售中水来取得维系运行的经费,为经营者创造利润和再发展的资本。经营者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寻求最佳方案,使污水处理持续发展下去。 

2)实现污水处理资源化 

从自然属性看,污水处理资源化就是保护水资源的更新能力的有效手段:从社会属性看,污水处理资源化就是解决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从经济属性看,污水处理资源化,就是从流通的角度增加水资源;从科技属性看,污水处理资源化就是要研究出先进的污水处理的设备和工艺,来减少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从哲学属性看,污水处理资源化就是维持人的生命源泉,水的伦理道德的平衡,以确保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另一角度看,污水处理资源化是实现污水处理的市场化、商品化的根本。只有将污水变成再生水,才能实现污水的市场化、商品化,才能实现污水的优化处理。 

3)制定鼓励污水处理的经济政策 

制定鼓励污水处理的经济政策,实现污水有价排放、有偿处理、有偿使用。并利用价格杠杆,使污水排放的价格略高于处理的价格。这样污水处理厂,只要认真管理、积极经营、就会有赢利,这样就会使污水处理有发展潜力,在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中有竞争力。 

4)大力发展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 

要大力发展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污水处理的新工艺、新设备,这是提高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的保证。 

(1)革新的氧化沟工艺 

现代氧化沟工艺具有运行灵活、处理效果好、脱氮效果好、污泥稳定程度高等工艺特点。如交替式氧化沟工艺通过将2~3条既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单沟组合起来,通过改变氧化沟和操作方式,设置了相对独立的缺氧区与好氧区,形成a/o和a2/o的工艺环境,不仅可达到去除bod、ss的目的。而且可达到生物脱氮除磷的目的。从目前国内氧化沟的应用来看,其突出的工艺优点是基建费用低,操作简单,运行稳定。易于维护管理,剩余污泥量少而且稳定,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2)革新的sbr工艺 

sbr法从问世以来,已经发展为城市污水处理的实用技术之一。其变种也有十几种之多,如unitank工艺、tcbs工艺、msbr工艺等。革新的sbr工艺在城市污水应用中的重点是尽可能降低基建和运行费用,简化操作过程,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革新的sbr工艺城市污水处理中的关键技术如下:为达到同时硝化反硝化的目的,准确控制溶解氧的设计;合理的污水体积确定;典型污水水质脱碳、脱氮、脱磷的关键工艺参数;高效连续流sbr工艺的设计;革新的sbr工艺配套系统的合理设计。 

(3)从工业废水的单独分散处理转为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 

虽然发达国家的污染控制对象已经转向微量有毒有机物,致力于受污染水体水质功能的恢复,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污染控制对象仍然主要是有机污染物,以及氮磷营养物,遏制水污染和水质富营养化不断加剧的趋势仍然是艰巨的任务。因此,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加强污染源的末端治理依然是我国水污染控制的最主要途径。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方式具有非常明显的技术经济优势。 

(4)扩增污水处理厂综合性技能 

第9篇:城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问题;对策

城市是人类社会文明和发达的象征,不仅人口集中,而且也是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的中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城市环境与基础设施严重影响生活在城市中的人,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我国城市数量多,规模大,环境污染十分突出,不仅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就是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不小差距,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尖锐矛盾。

一、我国城市建设现状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自1978年到2000年,我国小城镇由2176个增加到了20312个,由190个城市增加到663个,并且具有93个大城市、特大城市及超大城市,城市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我国城市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交通、能源以及医疗、卫生、体育、文化教育、娱乐设施、商业网点、信息服务等方面,每一方面都与城市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1.存在严重的空气污染

在2007年,我国空气质量已有所提高,全国60.5%的城市达到或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劣于三级的城市比重下降至3.4%,但我国仍然存在严重的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5年的空气质量准则中的相关标准,我国城市空气处于长期不健康状态,城市空气中超标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2007的年度报告表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城市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高于60(g/m3,即微克/立方米),并拥有全球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十大城市中的8个城市。

2.缺水且水体污染普遍

水质的污染原因和空气污染原因基本一样,各种工厂污水的排放,还有人为的污染,水源的污染都是造成了水质污染的重要方面。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75%的主要湖泊、25%的沿海水域遭受严重污染,而这些污染水体主要分布于城市周边或流经城市。水体污染也加剧了城市水资源的普遍短缺。据水利部统计,全国现有的600多座城市中,超过三分之二的城市存在缺水问题,其中六分之一左右的城市缺水严重,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

3.垃圾围城问题突出

全国城市每年产生垃圾1.6亿多吨,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200多个大中城市已被垃圾所包围。由于我国主要采取填埋或露天堆放的方式,城市垃圾所导致的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二次污染问题非常严重。

4.噪声污染明显,功能区达标率偏低

全国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级基本在70~76分贝之间,根据42个城市监测的报告,全国92.8%的城市交通噪声平均声级超过70分贝的限值;多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状况也呈恶化趋势,全国2/3城市居民在噪声超标环境下工作和生活。

三、改进城市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对策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特别注意城市工业的合理布局,对保护城市环境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实践证明,规划布局出现失误,即使花很大的经济代价,也难以改变对环境造成的长久损害。因此,一定要抓好城市的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把合理划分功能和合理布局工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目前,大、小城市基本上都制定了城市发展规划,很多规划都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的需要。这些规划应根据我国新颁实施的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政策适时进行调整修改。特别是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功能达标的要求合理划分城市环境功能。

2.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污染集中控制

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变城市落后面貌,提高环境质量的首要措施。因此,在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努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的开发建设中,应当将集中供热、燃气化、型煤化、供排水系统、地面绿化、道路硬化、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在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要从城市的总体效益出发,根据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种类和区域环境特点,积极推行集中控制。要发展具有规模效益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要因地置宜,作科学论证,不一味依靠外资和进口设备建设现代化污水处理设施,应立足依靠城市自己的力量。在没有条件建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可先进行清污分流,对城市污水进行一级处理或一级半处理,预留厂地,条件具有再上二级处理。对有条件选择氧化塘或土地处理等治理技术的城市可考虑选择这些造价低、运行费低的污水处理方式。城市工业废水要在预处理的基础上,尽量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与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目前我国城市还没有建起现代化的垃圾处理场,垃圾的处置多采用堆放或填埋的方式,有些地区对水源和大气造成了新的污染,对城市的形象也造成了极大损害。对城市垃圾的处理要统筹规划、分类收集、分类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

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城市的绿化率普遍很低,因此,在城市建设中,要留有一定比例的绿地。同时,要积极推行以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

3.防治汽车排气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城市地方政府应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措施包括:

(1)禁止非法占用机动车车道

中国主要城市中,机动车行驶速度较低,这导致了燃料的更高消耗。如果汽车以时速20公里在城市街道上行驶,其油耗是高速公路上自由行驶时油耗的两倍。导致汽车低速行驶的原因很多,其中各种活动占用机动车道是一个主要原因。如经商占道、仓库占道、工厂占道、施工占道、停车占道、垃圾占道。

(2)拓宽道路,修建立交桥和地下铁道

拓宽道路和花钱少、见效快的积极措施,修建立交桥和地下铁道和缓解城市交通,提高车速,降低汽车排气污染的有力措施。

(3)街道绿化

在人行道两侧和车辆分行线上,栽草植树,或修建转盘,在转盘内栽草植树,一方面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的情趣,又可以吸附、吸收一些粉尘和有害气体,降低环境污染。另外,对降低噪声污染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4)合理调整汽车流量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白天大型货车禁止驶入市区,在交通拥挤或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采取措施,合理调配,保障车辆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