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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

第1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中心城市;乡村旅游;开发策略

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综合功能或多种主导功能并发挥枢纽作用的城市。按其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等不同等级。

乡村旅游开发是中心城市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区划的中心城市一般都存在城市与农村并存的二元结构,许多中心城市都涵盖了大面积的城郊地区,不少中心城市的城郊面积甚至大大超过了中心城市主城区。从地域上看,中心城市的城市郊区是城市地域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假日经济的启动,旅游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专线旅游不断减少,短线旅游和城市周边旅游日益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迅速发展起来。本文以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策略。

一、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

(一)资源特征

1 圈层分布。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资源呈现出圈层状的特征。一般由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和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3个圈层组成。(1)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近郊为紧邻城市市区的城乡结合部,既有城市设施和城市景观的延伸,也有交错分布的农村田园,呈半乡村景观。这个区域的乡村农业生产资源大多是以时令果蔬、花卉、苗木和药材等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为特色,这些经济作物的物产以及形成这些物产的条件和生产过程所具有的景观环境,构成了以经济物产资源为主的、城乡气息交融的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2)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离城市稍远的“中郊”以乡村田园的农耕风貌为特色,以农民生产劳作和生活场景为主,形成优美的乡村田园农耕景观。田园风光结合乡村聚落、乡村民俗和人文风貌,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乡村生活的独特魅力。中郊乡村所具有的农耕文化和生活方式,通常是乡村旅游发展中开发利用最普遍的资源,也是最典型的乡村旅游资源。(3)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在这一区域中,乡村旅游资源与大面积的山林、河和湖等自然资源相结合,并与颇具特色的乡村社区生活方式构成乡村旅游资源。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的特点是乡村性和生态性互相交织。

2 同一圈层的乡村旅游资源差异不明显,呈现同质化的趋势。由于中心城市涵盖的城郊,在同一圈层中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环境十分相似,乡村旅游资源的生成条件大体一致,乡村旅游资源类型大致相同,本身没有太大的差异,呈现出外部相似的宏观特征和资源同质化的趋势。

(二)市场特征

中心城市既是旅游客源地又是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客源主要来自中心城市主城区的本地居民以及外地中心城市来的游客。

1 本地居民客源市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较好,通常与城郊地区有通达的公路和便捷的班车往来,游客乘车方便,旅途时间短,城市居民周末出游具有便利的条件。中心城市的本地居民客源覆盖面很广,既包含城市里先富起来的一小部分高消费人群,也包含普通工薪阶层、离退休职工和学生等,尤以后者为众。旅游方式以散客和家庭式出游为主,团队旅游较少。旅游时间以一日游为主,过夜游客较少,其中假日客源最多,无明显淡旺季。由于距离近和交通方便,属大众化消费,重游率较高。

2 外地游客客源市场。外地游客是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潜在市场。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集散地,外地客源市场充足。同时,许多中心城市还是优秀旅游城市,每年有数以百千万计的外地客源。中心城市的光环效应会辐射到城郊的乡村旅游,中心城市巨大的客源优势也会影响城郊的乡村旅游,并由此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一般情况下,早期吸引外地游客的是少数典型的乡村旅游地,随着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不断开发,中心城市的溢出效应愈渐明显,中心城市逐步成为城郊乡村旅游游客的中转站和疏散地。

(三)产品特征

与其它旅游产品相比,乡村旅游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其所具有的乡村性和复合性。从乡村性特征来看,当前一部分乡村旅游产生于城市近郊,展示的是现代农村、农业的风貌,如农业高科技园游览等,但乡村旅游的主流产品仍然是具有原生态的乡村旅游产品。实践证明,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总是充满着浓厚的乡村性。从复合性特征来看,乡村旅游产品实现了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使农业资源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化。它将农事活动、自然风光、科技示范、休闲娱乐和环境保护等融为一体,生态、生产和生活相结合,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优势互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合社会效益三统一,是现代旅游业和农业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从产品开发的角度来看,一般旅游产品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乡村旅游走的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示范点”示范相结合的道路。自2001年推荐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候选点以来,各地都很注意示范点的建设,许多地方性中心城市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也都设有乡村旅游“示范点”。

由于各种原因,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产品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同质化倾向。由于乡村旅游是资源依托型的旅游产品,乡村旅游资源的同质化必然会影响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加上乡村旅游产品多为初级产品和服务,乡村旅游同质化相对比较严重,表现为产品定位模糊,有雷同趋向;活动内容简单,项目互相模仿;主题形象不鲜明,缺少营销策划;缺乏创新性的经营理念等。乡村旅游产品同质化的原因除了资源同质化、产品初级化以外,还与乡村旅游的开发道路有关。在资源同质、文化同源和地理位置邻近的背景下,首个开发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在示范中树立起了榜样,但也有一些地方盲目仿效和跟风,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现象由此加剧。

2 质量参差不齐。相比较而言,乡村旅游发展时间较短,乡村旅游所依托的旅游地一般地处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加上乡村一般缺乏发展旅游所需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旅游服务的质量。乡村旅游点大多面临着开发和保护不力、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后等诸多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乡村旅游点,尤其是政府扶植的示范点发展迅速,在短时间内就开发了成效显著的旅游产品。例如,2009年厦

门市市、区两级政府投入了1200万元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致力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乡村旅游示范点五峰村于2009年6月28日正式启动,截至2010年2月,共接待游客9.2万人次,总收入达2000多万元,农民的直接收入达270多万元,同比增长480%,带动了五峰村周边劳动力107人就业,远远走在了同类旅游产品的前面。

3 空间分布以点状、轴带状不连续分布。许多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点,尤其是小规模的“农家乐”大多是自发形成的。它们在空间上以点状分布为特征,散落于各处。若有聚集,则大多与资源的自然禀赋有关,或者与交通线路相联系,在这种状况下,乡村旅游地就呈轴带状不连续分布,乡村旅游活动大多数以—地游或—线游(尤其是—地游)为主。

三、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开发和发展策略

(一)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充分利用各圈层资源的不同特色打造不同的乡村旅游产品,而对同一圈层的同质化旅游资源则要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错位开发,使各产品之间、各产品线之间存在横向或纵向的互补关系,而非同质关系。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首先要以科学的市场分析、资源调查以及合理的产品定位为基础,对开发地和开发项目进行开发适宜性评价,排除掉不适宜开发的项目。为了避免开发者盲目逐利或跟风开发某一种产品,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引导,如对有特色的产品提供优惠政策和专业支持渠道等。此外,制定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地域分布特点的不同,对乡村旅游的类型、结构和规模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力避乡村旅游“一窝蜂”发展。在旅游产品和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要充分考虑客源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分别向不同的客源市场推出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顾客价值和顾客满意度、忠诚度,总体上提高乡村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构建环城游憩带

乡村旅游点主要分布在城郊,与其它景点一起环城形成不规则的游憩带,环城游憩带的形成与建设已经引起国内外许多中心城市的关注,但对大多数地方性中心城市而言,环城游憩带尚处于发展初期。

环城游憩带的建设可以将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置于整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背景上统筹考虑,使乡村旅游产品更好地与主城区目标客源市场的需求对接,在充分满足目标客源市场需求的同时,合理分工协作,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使各个乡村旅游点充分发挥乡村旅游效用,分享乡村旅游带来的效益。

构建环城游憩带首先要将环城游憩带的规划纳入到城市旅游发展规划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城游憩带的规划和建设。通过环城游憩带的规划,以项目和资金两个手段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确定开发重点,并在资金、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宣传促销和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依据区域开发理论,优化乡村旅游的空间结构,实行“以重点景点为依托的据点式开发和以点穿线的开发相结合”,即以具有一定发展条件的重点旅游点为基础,建设和开发形成中心城市环城游憩带的旅游经济增长点,然后逐级扩散,开发次一级旅游区域,最终形成环城游憩带空间结构优化的点轴系统。

环城游憩带的构建在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同时,对城乡旅游一体化和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的旅游综合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环城游憩带的构建,不但可以满足中心城市居民及中心城市游客的旅游需求,而且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城市中心旅游热点的环境压力。二是环城游游憩带的构建可以与城市旅游相辅相成,提升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三是环城游憩带上的各个片区根据自身资源的特点,区分不同的细分市场,进行差异化定位,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形成差异化的旅游产品,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的旅游产品体系。

(三)推行乡村旅游标准化

标准化的思想是对基础标准、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生态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既可以维护乡村旅游者的利益,也可以规范乡村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还可以有效解决乡村旅游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2004年,上海市率先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而后不少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规范,对经营“农家乐”和发展乡村旅游等提出明确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在实践中有力地推进了乡村旅游的发展。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更是促使乡村旅游的管理深度得到有效拓展。但从总体上看,乡村旅游标准的针对性、体系化还必须加强,而且标准的颁布多用于衡量,指导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要执行和参照执行各种乡村旅游的标准和规范,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要求和实施方案。制定新标准前应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且要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在实践检验中不断修订完善。

做好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与推行。大力加强对乡村社区的标准化宣传教育,发挥乡村旅游标准化先发地区和优秀经营户的示范效应,对乡村旅游标准化实施动态管理,大力推动优秀旅游乡村的发展,注重乡村社区的参与,加强参与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通过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不断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质量。

(四)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

地方性中心城市在区域旅游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主导作用。地方性中心城市往往既是区域旅游目的地,又是区域旅游客源地和旅游集散地,它承担着区域旅游经济的组织和协调活动。因此,应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乡村旅游。

1 城乡旅游产品互补。市场需求多样化是当前旅游发展的一种趋势。旅游地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城乡旅游资源的差异性导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旅游产品各具特色,要在乡村旅游产品差异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划、打造城乡互补的区域旅游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类旅游者的需求和同类旅游者的不同层次需求。

2 城乡客源市场的互补与共享。城市乡村旅游目的地的一级客源市场为中心城市居民,二级客源市场可以是来自中心城市旅游的分流客源。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农村居民利用农闲时节,到邻近的中心城市旅游,构成城市旅游客源。鉴于此,要发挥中心城市的主导作用,促进城乡旅游市场的共同繁荣。另外,从大区域来看,城市旅游与乡村旅游同属中心城市旅游,可以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应进行整体营销,进行统一的形象定位,共同开发中心城市以外的客源市场。

3 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在城乡统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可通过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统筹区域规划,整合资源,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以促使乡村旅游的发展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最终实现城乡旅游共同发展,提升整个区域的旅游发展水平。

注释:

①葛全胜、吴殿延《西部旅游开发战略的初步探讨》,载于《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81期第21至28页。

[参考文献]

[1]何景明,关于“乡村旅游”概念的探讨[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125-128

[2]孟明浩,顾晓艳,近年来国内关于城郊旅游开发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2,(6):71-75

[3]王林,喻考鹏,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郊旅游研究u]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6):113-116

第2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浙江通过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路径,实现了从自发性的城乡关系变迁到自觉性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演进,探索形成了城乡一体化路径的“浙江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政策导向与市场机制协同作用,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殊途同归,城乡统筹与区域协调共同推进。

浙江从本省的实际出发,坚持“先行探索、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科学发展”的理念,积极应对挑战和把握机遇,在全国率先进行统筹城乡发展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由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路径模式,从而使浙江在城乡及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均衡度、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及两者差距缩小的程度、城市化水平、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度及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均等化发展程度等许多方面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因而,研究浙江城乡一体化的演进路径特征,对于浙江自身统筹城乡战略进一步的纵深发展和全面提升,以及推进全国其他地区的统筹城乡发展战略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浙江城乡一体化的演进特征

由于受到以往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极为明显,这种结构不仅表现为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水平的严重失衡,而且以二元结构的经济体制形式进一步固化。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城乡的环境激励约束条件不断变迁,城乡主体行为也随之做出适应性选择。这种效应促使浙江的城乡一体化不断演进,主要经历了自发性市场驱动、探索性政策引导和自觉性战略主导这样三个重要阶段,从而实现了从市场驱动的自发性城乡关系调整向政府主导的自觉性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根本性转变。

(一)基层自发动力驱使的农村发展与城乡关系变革(1978-1992年)

浙江在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中,面对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制约,首先是从农村基层开始,以农村经济体制变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行农村所有制变革;从突破以粮为纲、单一农业经济格局到乡镇企业、小城镇和第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经历了一个在农村基层自下而上自发动力驱动下,以农村市场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为先导的城乡关系变迁历程。这些改革创新的实践探索,促使浙江农村实现了从单一的农业生产向多种经营发展,从单一的农业经济向三次产业并举,从单一的集体经济向“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从单一的乡土经济向离土离乡进城办厂务工经商的转变,形成了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欣欣向荣、专业市场蓬勃发展和千百万农民闯市场的全新格局。

从这一时期城乡关系变迁的基本特征来看,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农村自我发展能力和机制得到明显强化的基础上,乡村内部“以工促农”、“以商兴农”的内生机制开始形成;第二,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开始启动;第三,其动力源为改革开放条件下农村基层组织和民众自发驱使。所以,这一进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变革了农村生产关系,使农村自我发展的能力大大增强,传统的城乡关系结构在一定范围和层次得以变革。虽然这一阶段还仅仅是初步促成了农村内部“以工补农”、“以工促农“机制的形成,或者说“它是在城乡分割体制下为脱贫致富而不得已的选择”(邵峰,2006)。

(二)市场化推动和政策引导的城乡一体化模式探索(1993-2003年)

从1993年开始,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的进程,一方面,浙江通过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全面推进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变迁,力求在市场主体形成和产权制度上有所突破,从而进一步推动农村市场化改革以形成市场机制运作的微观基础,使浙江在社会经济体制机制上形成明显的先发优势;另一方面,不断推进宏观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在“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强县扩权”改革,进一步强化县域和城镇发展活力,从而为浙江后来的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应该说,经过这一阶段的改革推动和政策引导,农村的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取得明显成效,这就为浙江消除城乡差距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创造了很好的基础条件。这一时期城乡关系变革主要特征是,通过市场化改革推动和政策引导,使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从而在县域层次促使城乡间“以工促农、以商兴农、以城带乡”联动发展机制的初步形成。然而,就这一时期城乡关系变迁的性质主要还是基于农村自身发展和县域层面的城乡一体化,这当中虽然也存在一些政策性引导,但都是政府基于基层自下而上自发性探索实践的经验和问题而进行的一时性或局部性政策导向,这种推进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问题,也无法彻底消除城乡一体化中的主要障碍。

(三)政府统筹发展战略主导的城乡一体化整体推进(2003年以来)

无论是最初通过乡镇企业发展的“以工补农”效应,还是以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形成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机制,虽然都在很大程度上从农村发展的层面改善了城乡的结构关系,但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意义上看,由于缺乏从整体上的推进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和消除二元结构状态,因而浙江先期城乡一体化的实践探索只能是在局部的范围和初级的层次推进。随着党中央在十六大以后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思想,特别是浙江社会经济在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面临着新时期特殊背景形势的迫切要求,从2003年开始,以省委省政府正式出台一系列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举措为标志,浙江进入了以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战略为主导的自觉性城乡一体化发展历程。根据进程的演进特性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志性阶段:

1、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决策和准备(2003-2004年)。围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和推进城乡一体化,浙江首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文件,同时在一些地区进行先行试点。比如,2003年浙江义乌和嘉兴先后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2004年初浙江省又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一体化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全省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目标:第一步,在头几年尽快使城乡一体化工作步入轨道,一些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机制和推进体系;第二步,到2010年基本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格局;第三步,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这标志着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及总体构想已经基本形成。

2、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和梯度推进(2005-2007年)。在先期试点探索的基础上,2004年底浙江省正式推出并实施《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统筹城乡发展的城乡一体化纲要,它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根据《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要求,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主要是在以政府为主导和农民为主体的作用机制下,通过全面统筹和整体建设、因地制宜和分步、分层次推进的方式全面展开、步步推进和不断深化。

3、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纵深发展和总体提升(2008年以来)。2008年底,随着《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出台,特别是浙江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8-2012)》和《浙江省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2008-2012年)》,标志着浙江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正在进入全面向纵深发展和层次提升的全新阶段,已开始向更高层次目标挺进。

二、浙江城乡一体化演进的路径模式

不同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都会普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但其二元结构一定是嵌入在一个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结构之中,即不同国家或地区处在不同发展水平和阶段,消除原有城乡二元结构的内外约束条件必然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路径选择上就应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考察浙江城乡一体化的演进历程,其路径模式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一)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

浙江城乡一体化推进模式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一方面通过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制度创新消除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性体制,在制度和体制层面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实现融合的机制通道和作用平台;另一方面通过发展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缩小明显的经济差距,从而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经济基础和互动平台。

大量事实表明,在现代化进程的一定阶段,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城乡发展失衡的现象,而且在一定的时期内这种失衡以及由此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甚至会持续扩张,这是社会演进中的一种自然过程。然而,随着经济发展进入到工业化中期阶段以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又会成为各国现代化进程中一种基本趋势。由此可知,就发达国家通常意义上的基本经验来讲,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并实现一体化的核心主要是经济发展问题,即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工业化的反哺带动和城市化的推进融合就可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并实现城乡一体化,这是一般规律。

然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却具有其特殊性。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自然演进过程,一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相同,它遵循着现代化进程的普遍规律,与工业化的进程相联系;另一方面,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作用,其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还受到体制性因素的强化。这就意味着,如果说一般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工业化进程初期自然分化的结果,那么,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性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工业化进程初期的“自然分化”与计划体制强制的“人为分化”双重作用的结果,即一般国家的城乡二元结构特性主要是“经济性”的,而我国的二元结构特性却是“经济性”与“体制性“的叠加。这表明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消除二元结构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核心问题,不仅是单纯的经济发展问题,还应包括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问题,这是“中国趋向”的特殊性。

(二)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殊途同归

从某种意义上说,浙江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道路,代表了“浙江模式”从起初创新崛起到重大转折再到深化完善的路径特征(陶济,2008)。以往国外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道路尽管千差万别,但主战场基本都在城市,即主要是直接得益于城市工业的重新布局(城市工业企业向农村的迁移)。然而,与发达国家这种通过“工业农村化”推动和实际导致的“农村工业化”路径不同,浙江广袤的农村却成为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温床。

浙江之所以选择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这一“农村内生型”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一是由于浙江人口密集并且过去主要集中在农村且当时城市工业比较落后,如果期望通过传统工业化、城市化模式实现城乡一体化就会面临更多制约,促使农村先行改革发展更加符合浙江省情也符合国情。二是基于浙江启动改革与发展的根据地都是在农村,代表浙江特色的各种形式无论是“民营经济”、“块状经济”还是“专业市场”的发展都始源于农村,这表明农村具有内生并先行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基础条件。三是一旦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促使乡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大大增强,使得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和分业、农业人口的转型和就近转移、以及农村村落的社区化变迁等都具备了现实基础和有利条件,这些对于整体上促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同样具有积极作用。

(三)政策导向与市场机制协同作用

从城乡二元结构到实现城乡一体化,作为社会进步内在要求的一种客观趋势首先必须经历一个社会发展的自然演进过程。但是由于这一进程在整个利益格局上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不同群体的意愿,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条件下微观主体的动力主要来自利益机制驱动,从而“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并不能自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朱允卫、黄祖辉,2006)。所以,城乡一体化作为社会发展目标,要求政府必须通过统筹发展的长期战略实现这一艰巨和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都表明,要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目标,仅依赖于市场机制的自发协调根本无法突破城乡二元结构障碍并保证城乡一体化利益格局的形成,而完全依靠政府的作用也是难以解决这一巨大系统工程全面性、持续性运作的动力来源和经济保障。这就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自组织作用和政府战略与政策的他组织作用不可或缺。

比如,伴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浙江各地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初始阶段主要是通过自发性市场机制的自组织驱动在乡村广泛展开。此时政策的效应主要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使基层主体自主性得到强化,从而充分激发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所以,浙江虽然受到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约束,但由于具有非常宽松的政策环境条件,同时又存在地方特有的文化传统,这些都对农村主体拓展自我发展空间形成了很强激励,从而导致主体内在自发动力的有效生成。因此,从这一时期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启动发展的机制来看主要是基于改革开放条件下农村基层组织和民众自发动力驱使所致。

第3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 马克思;资本空间;两极化;特征分析

空间化是资本确证自己、表现本质的基本方式。资本空间化之可能,主要是因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地经济权力”。[1]资本正是凭借这种“经济权力”不断地占有空间、支配空间和重塑空间,进而实现价值的增殖。资本空间的总体特征是两极化,具体而言,表现密集与稀疏、主导与依赖、同质与异质的两极对立。

一、资本空间的“密集与稀疏”特征

乡村是农业文明的基地,城市是工业文明的核心。资本积累的空间化是撬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跃升的杠杆。它的外在表现就是城市“趋密”和乡村“趋疏”,城市“趋密”和乡村“趋疏”的两极发展是工业化的直接结果,相伴而来的是城市繁荣和村落终结。城市空间凭借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强势地位对处于边缘地位的乡村空间不断“挤压”,乡村空间根本无力回应城市空间的挑战,同时,乡村空间优质劳动力向城市空间的转移使其无力实现自我调节,并最终走向“崩坏”。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资本积累空间化的一体之两翼。乡村空间和城市空间是人类创造的两种基本空间形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与发展,最主要的外在标志就是城市空间的崛起。城市与乡村的分离与对立是现代社会空间模式转换的核心。城市与乡村的分离与对立不是势均力敌基础上的对抗,因为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城市是过去自然增长起来的城市无法匹敌的。机器大工业是资本积累的甲胄,它使资本的空间化所向披靡,所到之处“破坏了手工业者和工业的一切旧阶段”。[2]最终,孤立和分散的乡村空间在集中和聚集的城市空间面前败北。马克思恰恰从资本的剥夺性积累视角,“揭示了人类文明空间结构由分散孤立到整体发展的演化趋向。”[3]这种资本空间逻辑的展开集中表现为城市空间对乡村空间的“剥夺性”积累。

城市化具有双重作用,资本在城市的积累导致生产活动由乡村空间向城市空间的集中,同时,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统一也由乡村向城市转移,资本与劳动在城市空间的统一是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其结果,造成工人阶级在城市空间的集中,形成社会的极化和空间分异现象。现代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典型空间形态,是人类生产和交往实践对象化的产物。

二、资本空间的“主导与依赖”特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经历了一个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劳动空间强制分离和重新组合的过程。随着城市与乡村分割对立的加深,资本在不断积累中逐步确立起了自身的主导地位。由资本主导的城市空间的崛起,标志着工业文明的胜利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城市空间是资本主义空间生产的典型表达。在城市空间的躯体上,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是贪婪的,资本追求增殖的内在要求和冲动是无法满足的,它驱动着资本家突破城市空间的边界,把城市与乡村两极对立的空间生产模式向更广阔的地域空间发展,从城市空间到地域空间,再从地域空间到全球空间,展示着资本积累空间化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资产阶级战胜了地主阶级,以城市为基石的社会战胜了以乡村为基石的社会,工业文明战胜了农业文明,其结果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崛起。资本积累的空间化并不以城市和地域空间生产为满足,而是要在更广阔的空间层次和空间范围,即在全球的空间层次和范围来构筑自身的空间生产体系,从地理大发现到世界殖民主义体系的建立,资本空间化的铁蹄踏遍了全球。正如马克思所说,“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4]资产阶级开创世界历史的过程就是全球空间扩张、占有和重组的过程,它力图按照资本的生产方式塑造全球空间,让全球空间依从于资本的逻辑。

空间扩张是资本积累的基本手段,又是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资本空间化的结果是空间资本化,其结果,资本成为劳动空间的主宰者。资本为了保存自己的主宰地位必然会通过增值来强大自身,而空间扩张策略则是资本积累的主要方式。资本积累是资本自我保存和发展的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和积累的发展“要求劳动过程的规模以及范围日益扩大”,[5]这种资本的扩张性积累表现为从乡村到城市、从城市到地域、从地域到全球的发展演变过程。资本能够冲破一切地方性的限制,将它的势力扩张到全球空间。在马克思看来,资本空间策略的核心目标是世界市场,只有占领了世界市场,资本增殖的根本目的才能实现,为此,资本会集聚一切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去“摧毁交往即交换的一切地方限制,征服整个地球作为它的市场”,同时,资本空间扩张的内在机理就是“用时间消灭空间”,也就是说,要用时间策略来解决空间问题,资本力求商品的空间流通“所花费的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6]

三、资本空间的“同质与异质”特征

资本空间化是保持资本活力、化解工业资本危机的基本方式,但是,这种危机消解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危机转嫁方式。资本积累的空间化,既包含着同质化趋势,又包含着异质化趋势。“同质化”是说资本空间化等于空间资本化,旨在构建资本统治、资本支配的空间领域和范围,资本积累同质化的目标是“资本在全球空间的权力场域”;[7] “异质化”是说资本空间化会把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城市和乡村的矛盾从地域空间扩展到全球空间,在这种情形下,城市空间对乡村空间的剥夺表现为文明民族和发达国家对落后民族和不发达国家的侵略、掠夺。伴随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资本积累所形成的“中心与边缘”、“主导与依赖”、“过密与过疏”的两极化空间模式,也会由地域空间转换为全球空间,表现为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分割对立。由于掠夺性积累,资本在实现空间同质化过程中却造就了两极化、异质化的全球空间形态。

资本积累空间化的历史境遇是“异质化”的社会空间,即资本创造的工业文明与前资本主义文明尤其是传统农业文明的激烈对抗。这种对抗表现为由城市化到区域化、由区域化到全球化过程中资本生产方式的进攻与胜利。这种对抗演变的结果便是在全球范围造就了两极化的空间结构,导致了“异质空间”形态的生成,即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西方社会与东方社会的空间差异。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5.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68.244.

[3] 田毅鹏等.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及其当代价值[J].社会科学研究,2007(2)14-19.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6.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8.

[7] 孙江.“空间生产”――从马克思到当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0-31.

第4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第5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乡关系;社会整体;城市化;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2-0023-05

城乡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当社会发展步入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之中时,这一问题会进一步凸现出来,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应该看到,有关城乡关系问题的讨论近年来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并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成果:但从总体上说,这些讨论主要还停留在某些具体学科的层面,局限于社会的某些具体领域。要把这方面的讨论进一步引向深入,还必须从社会哲学的高度,着眼于社会的整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对城乡关系做出整体性的研究和审视。

一、社会与社会发展:城乡关系的整体规定

对于社会这一概念,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而从社会哲学的意义上说,所谓社会并不仅仅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而是指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结构体系。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体系不是各种事物杂乱无章的偶然堆积,而是一个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的复杂系统,其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由此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与此相应,社会哲学上所说的社会发展,也不仅仅是指社会的某个具体领域的发展,而是指整个社会结构体系的发展;并且这种社会发展不是各个构成领域各自发展的互不相干的具体过程的简单汇集,而是它们之间按照其固有的内在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进程。因此,当我们考察社会和社会发展进程时,一定要注意从整体上把握社会结构体系、把握社会发展进程,而现实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也都应该置于这种整体视野之中去认识。目前有关城乡关系的研究和探讨,便是如此。

在已有的讨论中,人们首先侧重于从经济领域着眼去考察城乡关系问题。这自然是有着相当的合理性的,因为经济领域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在城乡关系中无疑也具有基础的意义。从历史上看,城乡分离本身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随着农业、手工业以及商业的分工而产生的。在长期的发展中,城乡关系出现了很多变化,但直到今天,二者之间的最根本的区分仍是经济结构的不同:农村以第一产业为主,而城市则是以第二、三产业为主。正是基于经济结构的这种区分,城市和农村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都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如果说在工业化之前的农业社会中,城乡之间的差别还主要是同一个发展阶段上的差别。那么随着工业化的展开和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这种差别就进一步扩大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的差别:现代工业在城市中迅速兴起,使城市较快地迈进到新的发展阶段;而农村却在很长时期内依然延续着传统农业,从而这样或那样地继续滞留在旧的发展阶段上。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正是基于对这种现象的考察,提出了“二元经济结构”的概念:而这种“二元经济结构”也正是当前我国城乡关系中存在的一个实质性问题。

经济领域的考察对于城乡关系的研究来说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看到,所谓城乡关系并不仅仅体现在经济领域,而且还体现在政治、文化等其他社会领域,还需要从社会结构体系的整体高度去把握。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是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经济领域存在的差别,必然会影响到政治、文化等其他领域,使这些领域也产生相应的差别。并且由于各个领域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差别会在实际过程中呈现出种种错综交织的情况。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城市和农村的经济领域大体上处于同一个发展阶段,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同构性: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领域中的差别也同样是这样或那样地存在着的。一般说来,由于农业是传统社会生产力的主干,社会的经济重心在农村,因而农村在政治上和文化上也往往比城市占有更多的优势,结果是农村统治城市。这一点在西欧中世纪的庄园领主制下表现得非常明显。中国古代虽然表面上不同于西欧,集权体制的统治中心设在城市,似乎是城市统治农村。但实际上国家在政治上、文化上的主要支撑力依然是在农村。当然,城市由于具有特殊的经济结构,在政治上和文化上也会逐渐发展起自己的特殊优势。从历史上看,正是西欧那些在封建领地的夹缝里生长起来的工商业城市酝酿产生了新的变革因素,最终将整个社会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的时代。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入新的工业时代之后,城乡之间的差别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也都一起被扩大了。不仅出现了二元经济结构,而且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也都在很大程度上被二元化了,整个社会结构体系都成为一种二元结构。这种状况,可以称为“二元社会结构”。也就是说,城市不仅在经济领域里进入了工业经济的发展阶段,并且在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里也都会相应地形成现代工业社会的技术特征:而农村不仅在经济领域滞留在传统的农业经济阶段上,并且在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也相应地保留着传统农业社会的技术特征。我国现阶段的城乡关系正是如此,我们所看到的不仅是二元经济结构,而且是整体性的二元社会结构。

从归属上说,城市和农村无疑同属于一个统一的社会结构体系;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它们各自形成了具有明显差别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特征,这些不同领域的特征并不是孤立的和偶然的,而是有着自己的内在逻辑和有机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和农村实际上形成了同一个社会结构体系内部的两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结的子系统,每一个子系统的结构都具有相应的完整性。而我们所要考察的城乡关系,正是这两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现代化与城市化:城乡关系的整体演变

当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特殊的阶段,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实现社会现代化的历史时期,城乡关系的演变也开始出现一种全新的趋向。人们使用“城市化”这一概念来概括这种趋向,并将城市化理解为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对于城市化的理解,往往过于褊狭,只是将其局限于城乡关系的某些具体方面。例如,一种流行的观点把城市化理解为农村人

口向城市的“转移”或“集中”,农村人口越来越少,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与此相应,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也就被看做是衡量城市化水平的主要指标。对此,讨论中已有一些论者提出了不同看法,并试图对城市化的内涵进行拓展。如有的论者提出“城市化的主体有两个:人口和产业(资本)”,“城市化表现为人口和产业的同时流动”;有的论者认为城市化(城镇化)的内涵应从“人口比重不断提高”、“产业结构转变”、“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文明不断发展并向广大农村渗透和传播”、“人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等不同方面去把握;还有的论者主张“融合多学科的知识,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剖析城市化的外在表象下掩盖的内在动因”,认为“综合地看,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这些不同角度的探讨。对于全面认识城市化进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仅有这些仍然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所谓城市和农村属于同一个社会结构体系内部的两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每一个子系统的结构都具有相应的完整性,都应该从社会结构体系的整体高度,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领域的统一去把握。同样,我们在研究城市化问题的时候,也不能仅仅看到城市和农村这两个子系统之间关系的某一个或某一些具体方面,而应该着眼于这两个子系统的完整结构。从整体的高度去认识它们之间关系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城市化应该是社会结构体系中城市和农村这两个子系统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升级、分化和重新组合的过程,它不仅表现为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或集中,也不仅表现为经济领域中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等等的变化,而且还表现为政治、文化等其他领域的变化;它是在城市和农村同时发生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基本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结构体系的变化,是城乡关系的整体演变。

要理解城市化的这种整体规定,先要理解作为它的形成背景的社会现代化的整体进程。所谓社会现代化本身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而是涉及整个社会,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整体转化,是一种完整的社会转型。从本来的含义上说,所谓传统社会主要是指农业社会,而所谓现代社会主要是指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转化为现代社会,亦即社会现代化,也就是从农业社会转化为工业社会。当然,在现阶段的实践中,工业社会的前锋又在向新的信息社会过渡,所以我们可以借助于讨论中提出的“两次现代化”的观点,将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理解为第一次现代化,而将工业社会进一步走向信息社会理解为第二次现代化。但无论是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还是信息社会,都不仅仅是着眼于社会的某个特殊领域,而是具有整体的规定性。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来看,这些概念应该属于技术社会形态的范畴,即在不同的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不同技术特征的社会类型:这些技术特征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而且体现在政治、文化等其他各个领域,需要从社会整体上加以把握。相应地,所谓社会现代化作为这种技术社会形态意义上的社会转型,既包括经济现代化,也包括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需要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去把握。

社会现代化是一种整体进程,而城市化就是这一整体进程的直接体现。从历史上看,城市化的发生首先是与第一次现代化即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相联系的。农业社会的技术基础是以传统农业为主干的生产力体系,与之相应的技术特征包括生产关系层面上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政治领域中集权的或专制的政体形式以及文化领域中愚昧和迷信的普遍存在等等;而工业社会的技术基础则是以现代工业为主干的生产力体系,与之相应的技术特征包括生产关系层面上的市场经济形式、政治领域中的民主政体形式以及文化领域中科学的发展和科学精神的生长等等。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便是要以现代工业为主干的生产力体系取代以传统农业为主干的生产力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社会各个领域的技术特征的转换;于是工业化、市场化、民主化、科学化等等便构成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而这些内容的展开,势必要对传统社会中原有的城乡结构形成冲击:首先是城市本身发生变革,现代工业发展起来,工业社会的各种技术特征随之形成;继而带动农村的变革,以现代工业改造传统农业,曾在农村长期存在的那些农业社会的技术特征也会逐步被改变。而与这个过程相伴随的,必然是城市的不断扩张和农村的不断缩减,其中包括许多农村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逐渐转化为城市。而剩余的部分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其技术基础和各领域的技术特征已越来越与城市趋同,从而转变为工业社会的一部分。所谓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便是所有这些变革过程的统一和总汇。当然。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城乡关系中的各种变化是逐步发生的,当城市已进入新的工业社会的时候,许多农村仍会在一定时期中继续停留在农业社会阶段,这样便出现了前面提到过的二元社会结构。但总的趋势是要朝着工业社会的方向转化的,而促进农村的社会现代化,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正是城市化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继第一次现代化之后,还有第二次现代化,即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化;而城市化过程也将随着第二次现代化的到来继续推进。信息社会的技术基础将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干的新的生产力体系,因此第二次现代化的任务首先便是促使工业社会的生产力体系向这种新的生产力体系转化,亦即信息化。在此基础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也将形成新的技术特征,虽然这些特征尚未完全显露出来,但讨论中也已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例如A・托夫勒认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市场化行将告终”;而按照J・奈斯比特的看法,一种“共同参与民主制”将取代“代议民主制”。可以预期,第二次现代化背景下的城乡关系也将在信息化的基础上融入各种新的内容,信息社会的新的技术特征将渗透在城市和农村的各个领域,使城市化的水平得到新的提升。

三、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城乡关系的整体协调

了解了城乡关系在社会结构体系中的整体规定,以及它在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整体演变,我们便可以由此出发,进一步探讨如何从整体的高度协调好城乡关系,将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真正合理地统筹起来,推动城市化以及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顺利展开。这也正是中国现阶段所面对的实践问题,因而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应该说,无论城市发展还是农村发展,多年来已有比较深厚的研究积累。而自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之后,这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展开。综合起来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察了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处理城乡关系的不同情况和做法,总结了世界历史范围内的经验和教训:有些论者还侧重从城市化进程的角度,

具体考察了同步城市化、过度城市化、滞后城市化和逆城市化等不同的模式或类型。二是回顾和反思了建国以来我国在处理城乡关系方面的具体实践,总结了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特别是针对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明显滞后、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严峻现实,突出强调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探讨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包括如何进一步加快城市发展,发挥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如何更加重视农村发展,加大各项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如何将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的进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等等。此后,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进而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围绕这一主题又进行了许多新的讨论,形成了更为具体的研究热点。

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已有的研究和讨论,可以看出其中所存在的一个缺憾和不足,即在许多论者那里仍主要是从经济领域着眼去谈论统筹城乡发展问题,即便涉及社会发展,也主要是某些狭义的社会事业的发展;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问题也往往这样被看待。无疑地,我们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然首先要从经济领域入手,并相应推进各种社会事业的发展。如讨论中所提出的,要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要发展农业科技,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努力建设现代农业;要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新型农业支撑体系;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发展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要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改革户籍制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促进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如此等等。所有这些要求和主张,无疑都是十分必要的:但同时又应指出,仅仅着眼于这些问题,还是很不够的。这便涉及上面所强调的整体性认识:既然城市和农村作为社会结构体系的两个子系统而具有各自的整体规定,而二者在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演变同样具有整体要求,那么我们在统筹城乡发展时,就必须强调城乡关系的整体协调。这就不仅要着眼于经济领域,而且要着眼于政治、文化等其他各个领域:不仅要着眼于某些狭义的社会事业的发展,而且要着眼于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结构体系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同样是如此。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本身就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等各个方面,这正是体现了一种整体性要求,因而也必须从整体的高度去把握,而不能片面地加以理解。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我国农村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文化等领域都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例如,如何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和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克服实际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偏差:如何进一步搞好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扫除各种愚昧和迷信现象,并逐步克服长期存在的小农意识的狭隘局限。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中这些问题的解决,与经济领域中各种问题的解决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而进一步说,只有在解决经济领域中各种问题的同时,一并解决好政治、文化等领域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才能从整体上推进农村的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消除城乡之间的二元社会结构,从各个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农村正是由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反过来影响了经济领域中各种问题的解决:还有的则是经济领域借助于某些特殊的条件较快地发展起来了,但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没有跟上,结果出现了种种扭曲和畸变现象,仍然无法摆脱整体上的落后地位。因此,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发展与经济领域的发展结合起来;而在所有这些领域里,城市都应起到积极的带动作用,支持农村解决好相关问题。

第6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东北地区;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原因分析

我国东北地区的城乡差距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并不仅是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表现,由于历史上我国长期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和偏重于城市及重工业的经济政策,再加上改革开放后转轨经济的一些重要制度特征,造成了我国当前有别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错综复杂的城乡关系。也可以说,我国东北地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主要问题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和政策造成的,而实施东北地区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战略也应当从现行经济制度和政策的改进着手。因此,我们对于东北地区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原因分析主要着眼于对改革开放前后实施的经济制度和政策及其后果的考察,而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的制度和政策分析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化与工业化水平差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当时落后的经济基础和复杂的国际环境,我国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以及工业城市的战略。相对于轻工业和服务业而言,重工业创造的就业岗位十分有限。为了稳定城市社会和经济,我国相应地在农村建立起了制度和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尤其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这样的制度安排使我国出现了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的特殊现象。在工业发展的同时,城镇化进程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在“三线”建设以及“上山下乡”运动时期还出现了倒退。可以说,偏向重工业的发展战略和严格的户籍制度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过程中有别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最大特点。

在东北地区,与工业化迅速发展形成对照的是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这主要是因为偏向于重工业的工业结构无法为服务业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需求市场。2005年,我国东北地区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仅占总就业人员的31.4%,与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有很大差距。按照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主要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为:美国75.9%,英国75.0%,日本65.6%,德国65.5%,韩国63.5%。相对于工业而言,第三产业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明显的趋势,而我国东北地区城市化水平的落后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有很大关系。

城市化是缓解和消除东北地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根本途径,而我国历史上特殊的工业化政策对城市化进程形成了很大的阻碍,这种阻碍作用到今天仍然在东北地区城乡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着影响,这些影响是造成我国东北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重要原因,而克服这些影响也成为解决我国二元经济结构问题最为棘手和紧迫的任务。

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

计划经济时代优先发展的重工业和国防工业都属于资本密集型工业,而在当时国内积累不足,又无从获得国际援助和外国投资的情况下,我国只好从农业中获取资本积累,以换取重工业的迅速发展。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一个是农业税收,一个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实际上,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本质也是一种农业税收,这种税收是通过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来实现的。

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不仅直接减少了农村的资本积累,而且也沉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乡村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发展都是一种损害,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促成我国东北二元经济结构的特殊原因。在现实中,最为明显的问题就是农业增产但不增收。因此,我国东北地区目前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不仅存在,而且呈扩大态势。这对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及东北城乡经济的协调是极为不利的。作为关乎国家经济安全而又弱质的产业,农业在绝大多数国家中都得到了各种措施的保护,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依靠工农业剪刀差来发展工业和城市,特别是东北地区,对于农业和农民的保护措施在很长时期内都是空白,真正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在近几年才实施的,而这些措施还很不完善,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以及东北城乡协调的预期目标还远未达到。

三、财政税收对农业的收支差

除了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这个隐藏的税收以外,我国也通过正式的税收从农业中转移了大量剩余。改革开放后这种形式虽然有所好转,但农民的税务负担仍然沉重。我国的农业税直到2006年才被全面取消,而在此之前,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仍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之一,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农业采取保护政策,但是我国对于农业的税收过重,对农业的投入则过低。这种被长期实施的农业政策实际上仍是对农村多取少予的政策模式,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背道而驰,必然造成农民的经济困难和农村的相对落后,进而拉大了城乡差距。

财政税收政策对于东北农业的忽视除了表现在数量上的多取少予外,还表现为对于东北农业扶持政策的结构问题。一方面,财政对于东北农业投资的内部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对于东北农业的补贴政策结构与WTO规则不相适应。这些结构问题造成了财政支农的政策效率低下。在支农政策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东北农业和农民的扶持效率又过于低下,必然造成东北地区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四、农村金融存贷差

在国家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的同时,我国正规的金融服务系统在东北城乡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距。从1994年开始,农村金融出现了存贷差,并且差额呈逐年扩大趋势,大量农村资金被金融系统转移到了城市。东北农村金融发展的落后严重损害了乡村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本积累,使资本更为迅速的像城市集中。与此同时,东北农村非农产业发展面临着较为普遍的“贷款难”问题,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这也是造成乡镇企业经营困难的重要原因。巨大的金融缺口限制了东北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降低了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

农村金融存贷差是东北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宏观表现,具体考察我国目前的东北农村金融体系,可以发现东北农村金融还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首现,东北农村金融服务的种类过于单一,阻碍了东北农村资本的形成。其次,东北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不合理。最后,东北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结构不容乐观。造成我国东北农村金融巨额存贷差以及其严重结果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仅从制度上考虑,主要的原因有:金融机构产权改革滞后,城乡金融改革进程分隔,相关政策措施的缺乏与失当。

五、土地征用与出让价格差

城乡土地市场的土地二元性导致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土地征用价格与出让价格存在巨大差额,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土地征用价格与出让价格的差异体现了城市对于农民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剥夺。此外,在土地产权制度模糊的同时,还缺乏与征地过程相适应的程序规定,补偿标准规定,转移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制度,申诉制度等相关制度措施,导致因征地而起得矛盾冲突日渐频繁。据一项对东北失地农民的调查,30岁以下的农民不愿土地被征用的比例达到了70%,30-50岁的比例达到了82.5%,50岁以上者更是有87%的农民对土地被征用怀有抵触情绪,农民不愿土地被征用的原因中,最为普遍的是土地被征后缺乏生活保障,以及补偿标准偏低。

六、 城乡居民就业差

在城市化过程中,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劳动力主要是青壮年劳动力和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劳动者。高素质劳动力大规模向外迁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县以下地区总体人力资本水平提高缓慢,有可能在总体上降低农村地区居民的就业能力。

城市化的发展会导致东北农村地区一部分就业能力相对较高的人口的流失,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我们担心东北城乡差距扩大的理由,因为城市化本身就是消除东北农村隐形失业的根本途径。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为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制造了障碍。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城乡居民划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东北农民向城市迁移并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种种制度至今没有完全消除。没有城市户口的打工者无法纳入城市正常的管理体系,因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全力保障。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以“农民工”的身份在东北城乡之间流动,他们从客观和主观上都被认定是农民身份,虽然在东北城市劳动力中占有重要份额,但他们很难取得在城市长期居住的权力,只能过着“候鸟”式的生活,给东北城乡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挑战,也阻碍了东北城市对农村辐射带动能力的提高。这才是我们担心当前的城乡居民就业差会促成东北城乡差距扩大了真正理由。

七、城乡居民国民待遇差

东北城乡居民之间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待遇差别,同作为国家公民却没有平等的国民待遇。较为明显的城乡居民国民待遇差别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基础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差别,如果说这些差别主要是由东北农村经济落后的“客观”条件决定的,那么在制度和政策上的国民待遇差别则主要是由“人为”的因素造成的。在此,主要分析制度和政策上存在的国民待遇差别,他们主要是由政府行为的失当及缺位造成的,与东北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权利相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却对东北城乡差距的拉大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

首先,东北城乡居民国民待遇差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各地政府对“农民工”制定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城市政府为了稳定本市就业率,出台了很多限制外来民工就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

其次,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市带县”的行政体制造成乡村居民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财政权利。东北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县乡两级财政,东北地区有些县乡财政存在不同程度困难的情况下,教师的工资经常被拖欠,学校运转费用,校舍建设等教育经费更是毫无保障,大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学由于缺乏教育经费,普遍存在乱收费现象,“人民教育人民办”已经成为许多农村地区的口号,义务教育在很多乡村已经名不副实。不对等的财政权利必然会限制东北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及人力资源水平的提高,从而直接和间接地拉大了东北城乡差距。

最后,东北农村居民在政治权力上也与城市居民存在很大差距。东北农民在政治权力上受到的非国民待遇使其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这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城乡差距,这也必然会放大东北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业已存在的种种差距。

参考文献

[1]刘易斯,施炜等译.二元经济论[M].北京:北京经济学 院出版社,1989.

[2]梅健明.二元经济结构转换与农业劳动力转移[J].农村 经济,2003,(5).

[3]韦廷柒.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实质是转变城乡二 元经济结构[J].农业经济,2004,(11).

第7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乡村转型;区域格局;分异特征;安徽省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13-2548-05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13.038

Rural Transformation Degre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Regional Pattern Differentiation

in Anhui Province

WU Jiu-xing, ZHAO Jie

(College of Territorial Resources and Tourism,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241002, Anhui,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speed up the urban and rural population flow and the restructuring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factors and interactions, led to the rural social economy and geographical spatial pattern of re-factoring, including village spac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development model, employment way, consumption struc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kers and peasants, urban-rural rela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own and country,and so on. It discussed the industry structure change, labor employment structure changes and rural consumption structure changes, food crops planting proportion, change of multiple cropping index degree and other indicators evaluate the rural transformation of Anhui province. And the rural transformation pattern of regional differentiation characteristics was analyzed in Anhui province in advanced.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overall rural transformation in Anhui province is low, and the cities all show the trend of M. The rural transformation degree of each city in Anhui province has obvious regional pattern. Social economy and r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Key words: rural transformation;regional patterns;differentiation characteristics;Anhui Province

改革_放以来,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明显变化,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地区的大量转移,乡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土地利用格局的快速非农化。这些变化正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促使乡村经济结构、人口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转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加快了人口的流动和经济要素的重组与交互作用,安徽省的经济与社会要素的重组也在进行中。有学者对苏南模式和山东省的乡村转型发展展开了研究[1-6],关于乡村转型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转型[7-13]、产业发展转型[14-17]和人口转型[18-20]的研究较多。在国外,研究者从社会制度[21,22]、农村资源条件[23,24]、经济基础[25,26]等方面对区域农村经济转型发展进行了研究。在中国,研究者以农村转型为研究对象,从农村发展的宏观战略、理论及方法等方面系统总结了农村转型的几个阶段[27,28];依托乡村转型发展基础理论,提出衡量乡村转型发展的三个标准,即乡村发展度、乡村转型度与城乡协调度,分别构建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9,30]。通过对国内外农村发展概况的分析阐述了中国农村转型的基本道路即走城镇化道路[31-33]。在实证方面,通过对中国农村发展典型区――苏南地区农村经济、空间和社会三个方面的探究[34,35],得出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乡村转型的必经之路即乡村重构[36]。以沿海地区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区域特色为背景,以农业产业与就业结构变动为主线,揭示东部沿海地区农业发展方向、乡村转型特征及其情景[37,38]。此外,通过选取典型区域,针对农村经济转型的动力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39,40]。但关于安徽省的乡村转型的研究鲜见报道。乡村转型度是对乡村社会经济结构转变速率的度量,同时受前期乡村发展水平与乡村发生转型内外推力的影响,乡村转型发展是区域新型城镇化面临的重要命题,也是农村发展的核心问题。本研究选取非农人口比重变化、产业结构变化、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乡村消费结构变化、粮食作物种植比重变化、复种指数变化等指标,建立乡村转型度评价指标体系,解析安徽省乡村转型度的状况,揭示安徽省乡村转型度的区域格局分异特征,以期为政府制定乡村更新与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1 研究区概况

1.1 地理位置与区划

安徽省位于中国大陆东部,介于东经114°54′-119°37′,北纬29°41′-34°38′之间,地跨长江、淮河南北,东邻江苏、浙江,西连湖北、河南,南毗江西,北与山东接壤,东西宽约450 km,南北长约570 km,土地面积13.94万km2,占全国的1.45%。地形地貌由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皖南山区组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安徽共有16个省辖市(地级市),6个县级市,55个县,44个市辖区,县(市)中包含广德县、宿松县2个安徽试点省直管县(市)。255个街道办事处,1 249个乡镇。

1.2 经济发展的状况

安徽省是中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能源、原材料和加工制造业基地,汽车、机械、家电、化工、电子、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2014年全省生产总值20 848.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2%。第一产业增加值2 392.4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1 204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 252.4亿元。一二三产业比例为11.5∶53.7∶34.8,人均GDP达34 427元。全年固定资产投资21 256.3亿元,第一产业投资542亿元,第二产业投资9 417.8亿元,第三产业投资11 296.5亿元。全省财政收入3 66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 218.4亿元。

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2.1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①文献研究法,收集了研究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资料,包括统计年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和区域总体规划等方面的相关资料;②定性定量相结合,对安徽省各市域内的基础资料与数据,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重在测算和分析安徽省乡村转型度及其空间格局分异特征;③空间聚类分析法,以安徽省为研究区,将各市初始乡村转型度按照“|南―西北”向空间顺序排列,以提取相近地域各地区乡村转型发展的共性特征,进而揭示研究区乡村转型发展的规律;④多因素综合分析评价法,选取可以体现乡村转型度的主要因素非农人口比重变化、产业结构变化、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乡村消费结构变化、粮食作物种植比重变化、复种指数变化指标,通过特尔斐法确定其权重,进而计算得到乡村转型度。

2.2 数据来源

本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安徽统计年鉴》(2011~2015年)(涉及16个地级市)、安徽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徽省统计局网站等,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涉及各县的发展信息来自各县政府信息网中的相关经济发展资料与政府工作报告资料。借鉴乡村发展与乡村转型发展已有研究,结合安徽省统计数据体系,从非农人口比重变化、产业结构变化、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乡村消费结构变化、粮食作物种植比重变化、复种指数变化等构建指标体系对乡村转型发展进行综合度量。

3 乡村转型度评价及其区域格局分异特征

3.1 评价指标体系

3.1.1 评价指标选取 乡村转型的本质在于其系统内部产业、就业方式与消费结构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人口与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因此对乡村转型度的评价需从这几个方面着手,整体分析乡村系统内部结构变动的综合效应,以此得到乡村转型度评价指标体系[4](表1)。其中,针对粮食作物种植比重变化这一指标,可以认为在谋求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收益率更高的经济作物对粮食种植面积的挤占程度越高,地区经济收益相应越高,更有利于推动乡村经济增长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因而将其设定为逆向指标。

3.1.2 指标权重确定

1)权重的确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统筹城乡发展战略与政策推动下,乡村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得到了有效发展。以产业为载体,各市大力推进发展产业重构与要素重组,有效促进了乡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快速转型。基于乡村转型发展的评价指标,依托各市可获取、可比较的统计数据,挑选其中部分概括性与综合性比较强的指标,结合层次分析法(AHP)与德尔菲法(Delphi)分别对各评价指标赋予权重(表2),得到2010~2014年安徽省乡村转型发展态势与空间格局。

2)数据标准化。以乡村转型度的评价指标为相对指标,为调整各指标值间的可比性,按照公式(1)采用一般标准化将各指标值校正到[-1,1]范围,计算综合评价得分时对所有逆指标都乘以-1后再进行加权求和。

Xi′=■ (1)

式中,Xi′为标准化后i指标的值,Xi为处理前i指标的值,Xi,max为所有年份中i指标绝对值的最大值;Xi,min为所有年份中i指标绝对值的最小值。

3.2 评价模型

计算乡村转型度的方法主要有主成分分析法、空间聚类分析法、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定性定量相结合方法等,本研究采用多因素综合分析评价法计算乡村转型度,采用空间聚类分析法分析区域分异特征。

3.3 转型度

3.3.1 转型度的计算 根据公式计算转型度:

RTLd=■Wi×Adi (2)

式中,d表示某个地区,i表示某指标,Wi表示某指标的权重,Adi代表某地区某指标的值。

3.3.2 计算结果 按照公式(2)计算得2010~2014年各地级市的乡村转型度,结果见表3。采用等间距法划分转型度等级,结果见表4。组距d=(RTLmax-RTLmin)/4,其中RTLmax=0.11,RTLmin=-0.37。

3.4 区域格局分异特征

根据计算结果,得到各市乡村转型度的空间区域分布状况,见图1。由图1可知,安徽省所有城市乡村转型度都不高,转型速度均比较慢,安徽省乡村转型度的空间地域分异不是很明显,呈现出半随机的态势。各市的转型度均呈一致的特征,2010~2014年5年内,2011年和2013年的各城市转型度均出现最高值,2010、2013、2014年均是下降趋势并达到最低点的拐点,呈现出扁“M”型。快速转型区的数量最少,合肥市、淮南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黄山市的乡村转型度较高,乡村转型的速度较其他城市快,其乡村转型度位于高转型度的区域值中;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省会其乡村转型度比较高,其次就是安徽省南部地区几个城市如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黄山市乡村转型速度较快,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良好。

4 小结及讨论

4.1 研究结论

本研究选取非农人口比重变化、产业结构变化、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乡村消费结构变化、粮食作物种植比重变化、复种指数变化等6个指标来构建安徽省2010~2014年乡村转型度计算指标体系,采用多因素综合分析评价法和空间聚类分析方法计算出安徽省各市乡村转型度,得到以下结论:

1)安徽省整体乡村转型度比较低,乡村发展基础条件薄弱,且各城市均呈现波浪型变化。所以安徽省整体乡村转型度不稳定,乡村转型还在探索之中。

2)安徽省内部17个城市中宿州市、阜阳市、六安市3个城市乡村转型度最低,淮南市、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黄山市6个城市乡村转型度相对较高。较好的乡村发展基础与社会经济条件保证了乡村转型对乡村系统发展的有效推动,促进区域乡村发展水平有效增长。

3)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与乡村发展水平是影响各地区乡村发展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

4.2 政策启示

1)传统产业构成了地区社会经济的基础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各地区推进乡村转型的主要障碍。各地区特定的转型模式、程度与速率只有与当地的乡村经济基础相匹配,才能促进乡村经济与城乡系统的最有效发展。

2)快速和较快速转型地区,如合肥市、铜陵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淮南市,既要统筹城乡发展,还要注重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如加大对科技、教育和医疗的投入,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农村民主法治的发展,以确保乡村转型良性分布健康持续的发展。

3)较慢转型区,应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培植优势特色产业;培植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鼓励农民投资创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以促进农村增收,亩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转型发展。

4)慢速转型区,如宿州市、阜阳市、六安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托农业优势,发展规模化农业、高效化农业、产业化农业。以市场为导向,确定主导产业以加快乡村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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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一、传统城市化模式与城市化阶段特征阻碍城乡统筹发展

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发生转变的过程,是非农产业和人口集中化、集约化、高效化以及传统的乡村社会向现代的城市社会演变的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是城市不断集聚人口和产业、城市文明日益发展,城市规模扩大、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城市不断辐射和带动乡村、日益扩散城市文明的,当然也包括乡村在城市的促进下不断自我发展。

(一)城市化的前期阶段要求集中型城市化,导致城乡差距扩大

从世界城市化实践来看,城市化进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1979年美国地理学家诺瑟姆发现,各国城市化进程所经历的轨迹,可以概括成一条稍被拉平的“S”型曲线。根据城市化进程的“S”型曲线特点,在曲线上必然存在一个拐点(依据学者对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历程研究表明,拐点的具置大致位于城市化率50%-60%左右),之前城市化以递增的速度发展(前期阶段),之后城市化以递减的速度发展(后期阶段)。从表一可以看出,自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了加速、减速再加速的现象。其中以1959年为界,之前城市化率加速提升,之后便急剧减速,甚至还出现了负增长。但自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化率又呈现出一路加速增长的态势,1999至2005年城市化速度达到1.37%/年,为建国以来最高。并且截止200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仅达到42.99%,据此可以判断我国城市化仍处于前期阶段。

表一:中国城市化进程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1》;《中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在城乡空间结构的演变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对空间相互作用,即集聚与扩散。在城市化前期阶段,以集聚效应为动力的区域经济集聚趋势十分显著,集聚与规模经济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由于开始受资源稀缺性的限制,以城市为基础的国民经济工业化过程通常会在少数具有优势的经济中心,或者交通枢纽、矿产资源富集地等开始起步。随后,受规模收益递增的影响,进入集聚增长的累积循环过程,先行工业地区不断吸引其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并供给商品和服务,发挥政治和经济的领导组织功能,逐渐成长为核心区,其它地区成为受其支配的区域。在此过程中资本和劳动力向核心区流动,在空间上表现为中心城市迅速发展,并在该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城市化前期阶段,集聚机制内在地推动集中型城市化的形成,并使之成为该阶段的主要特征。集中型城市化与大城市的超先增长,必然导致大城市腹地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各种生产要素流出,“极化效应”导致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传统的城市化模式导致城乡分割加剧

基于西方城市发展观和增长极理论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城市化模式选择中出现了“大城市化”和“农村城市化”。“大城市化”把城市化简单地等同于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强调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数量的增加、城市建设的现代化,于是大肆圈地,大搞“造城运动”,忙于城市的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结果,许多城市不顾条件,贪大求洋,小城市要变中,中等城市要变大,大城市要特大,特大城市要国际化;盲目追求大马路、大广场、大草坪,追求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城市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深入理解城市化的内涵,抓不住城市化这一变革农业生产方式的牛鼻子,撇开“三农”问题的解决,孤立地发展城市。“农村城市化”则提出以小城镇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城市化战略。其结果是“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地发展乡镇工业,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撒“胡椒面”似的小城镇建设导致“村村像镇、镇镇似村”,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家家务工、人人姓农”地生活就业,农村人口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城市化。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直至90年代前半期,浙江走的“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道路,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由此产生的“乡镇病”比“城市病”更为难以根治。

城市化作为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改变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涵盖城市和乡村两大地域空间的转型过程,在我国仍然沿袭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城市化还肩负体制改革层面上突破城乡二元分割、协调城乡发展的历史使命。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这两种片面倾向,都在原有的体制框架下,忽视了城乡有机联系,孤立地进行城市和乡村建设,其结果必然导致城乡分割的进一步加剧。

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推动新型城市化

传统城市化条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是“三农”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摆脱传统城市化的约束,走新型城市化之路。传统城市化是与传统工业化相适应的城市化,强调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转化,是人口转移型的城市化;新型城市化是与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城市化战略,强调的是经济社会结构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和从城市社会向信息化、知识化城乡的转型。它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以人为本的全新的城市化战略。其核心是提高城市化的质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统筹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传统城市化不一样,“新型城市化”不仅强调经济增长指标,更强调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不仅要求实现人口的转化,还要实现结构的转型。

走新型城市化有利于消除传统的城乡社会经济利益矛盾,突破传统城市化的生产要素约束,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型城市化以特色产业为依托,各地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基础,确定和发展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支柱产业。打破行政区划的藩篱,促进特色经济带或经济圈的形成,避免和其他经济区域的同构竞争。在区域内部,也不能同时均衡地发展同样的产业,也应各有侧重,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从而增加城市化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形成城乡共融的产业体系;二是新型城市化能够减轻城市化对土地的压力,保护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也突破了城市化发展的土地约束,有利于减轻城市化对土地的争夺,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体系;三是新型城市化更重视城市效率,着眼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建立消耗低、能耗低、排放少、效益高、能循环、可持续的资源节约型城市;四是新型城市化坚持城乡统筹的理念,统筹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总之,新型城市化依靠新型工业化提业支持,有利于从产业和地域空间两个方面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产业融合,形成城乡统一的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经济融合与协调,达到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三、我国城乡统筹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这不仅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但当前,统筹城乡发展还存在着种种困难,有着许多不利因素,尤其是各类制度更是突出。一是城乡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城乡统筹发展,有赖于城乡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城乡社区更加开放的态势下,市场在城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强化,城乡资源流速加快,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我国农业是个弱质产业,风险大、比较效益差,资金回报率低,因此城市资源要素缺乏向农村流动的内在动力,农村资源要素受市场利益机制的驱动,争向外流,向城市集聚,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二是政府垄断土地市场导致城乡差距扩大。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的垄断性征用,导致城乡土地市场价格差和城乡土地市场分割,导致大量无地失业农业人口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农民、农村和农业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资料显示,改革开放20余年以来,政府向农业征用土地所产生的城乡土地价格差累计达到2000亿元,这些资金又全部投到了城镇。在某些地区,由政府垄断性征用所导致的土地市场价格差甚至成了政府推进城市化、维持政府运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三是城乡经济融合度不高。城市与农村经济联而不合、合而不一,城乡功能双向辐射力度不足,城乡诸要素之间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尚不畅通,缺少相互间紧密的配合和支持。城乡产业之间的关联度低,农产品加工业不发达。世界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为3∶1,而我国仅为0.5∶1;加工食品占饮食消费的比重发达国家为90%,我国仅占25%。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经济各产业之间关联度太低,农业产业链条短,这种情形既影响了城乡的商品交换,更使城市和农村形成了彼此孤立的经济体系。四是城乡社会保障差别明显。当前,在城市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起步,城乡差别较大。在城市,大多数居民可以享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较高。相比之下,农村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保障能力弱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与城镇的医疗保障相比,农村人口享有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比例只有10%左右,87%的农民的医疗费用由农民自己承担。虽然目前一些地区正在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总的来看不能满足整个农村社会的需要,相当多的农民被排斥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四、推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发展不平衡问题,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从本质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经济的良性循环。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首先,要实现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所谓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就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城市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空间联系的加深,城乡资源配置和分工体系不断优化,从而导致城乡之间产业结构的联动调整,不断提升城市与区域的产业结构层次,增强城市产业对区域的辐射力,拉动区域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其次,实现空间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在不改变城乡空间存在的前提下,优化城乡布局的空间关系,拓展城乡经济的空间联系,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空间影响作用,提升区域的城市化水平。空间结构城市化转型并不只是追求城市规模,而是强调城市的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形成城市圈或城市经济圈的空间结构,城乡分割的二元空间结构逐步演变为城乡融合的一体化空间结构。

(二)加快城乡制度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国以往在城乡制度设计上,形成“城乡分治”的格局,且带有向城市倾斜对农村歧视的城乡不同制度。要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行城乡经济的良性运行,就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城乡的制度创新上。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户籍壁垒。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并沿用至今的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客观前提,虽然近几年各大城市都在户籍管制上有所松动,但改革的步伐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探讨按就业地登记户籍的原则,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制度差别,让农村劳动力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二是统筹城乡土地征用制度。严格限制土地的征占,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在征地制度安排中真正保护农民利益,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权力过大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防止农业利润外流,农民利益受损,防止城乡用地成本不均衡的现象发生。三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我国城乡差距的出现和扩大,二元结构矛盾的加剧,其中一个症结是我国人多地少,带来农村人口资源的极大浪费和闲置。要统筹城乡发展,出路在于转移农民,让我国大部分农民进城就业。这就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积极出台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管理方法,设立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中介机构。政府应本着尽量为农民工进行免费就业指导、培训的原则,为其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把实现农民充分就业作为整个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到政府宏观调控与管理的基本目标体系。在就业问题上给农民以市民待遇,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加快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而且还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此外,还会加大我国劳动力的流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之间的竞争和发展。

(三)加快城乡产业融合,推进统筹城乡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的产业关联度太低,阻碍了城乡商品交换,难以形成城乡一体的市场运行体系。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应根据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质要求和发展优势,合理分工,互促共进。合理解决城乡之间产业关联度过低的问题,使城乡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撑的经济技术联系。一方面,从分工角度来看,中心城市作为区域的发展极,重点应发展金融、贸易、信息、服务、文化和教育等现代化的第三产业;中小城镇以生产为主,充当中心城市向农村扩散经济技术能量的中介和农村向城市集聚各种要素的节点;农村以规模化、联片种植的农业生产支撑大中小城市对资源和要素的需求,获取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和城市化发展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从产业联系角度,推进产业垂直一体化。推动城市自上而下延伸其服务体系;农业通过产业化的途径延伸其加工销售环节,将加工和销售环节进入城镇。最终促进三大产业在城乡之间的广泛融合,并破除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增强城乡市场的联系,促使城乡间关联性与协调性不断提高。

(四)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第9篇: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经济发展;社会保障问题;

中图分类号:F252.2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建设发展的特殊地区,既有城市的特征,又有农村的痕迹,是一个充满活力、非常复杂的区域,因其存在着频繁的能量与物质对流,各类活动密集,一直处在变化之中,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它也不断外延,具有动态性;其二城乡结合部人口构成复杂,在这里不仅有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各种不同职业类型、不同生活方式、不同价值观念、不同需求以及不同心理文化素质的人群相互形成强烈的对比与共存,容易孕育产生矛盾;三是过渡性特征使城乡结合部区域在供给和需求之间产生了矛盾,从管理的角度反映出了非正规性,如非正规的就业、居住等。如何促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我认为,当前必须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有一个适度超前的建设机制

规划是前提,是基础。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发展,必须要规划先行。当前,规划滞后是制约城乡结合部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长远的规划,功能定位不明确,布局不合理,条块分割,土地资源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优势,因此,当务之急必须要尽快制定一个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发展规划。根据城乡结合部整体功能定位,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生产与生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相互关系,突出本地区的优势和特色,努力将镇村工业发展与区工业开发区建设统筹规划;改善农村居住条件与商住区的开发建设统筹规划;具体的建设项目风格与总体城市建设风格统筹规划,使规划编制更具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这一总体要求,我们可以制定了以林果业和畜牧业等第一产业为主。镇政府借助区扩城提位的优势,重点发展住宅、商贸和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借助本地区的优势,在郊区发展工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首先要以道路建设为突破口,使之形成高标准的城镇道路网络,促进城乡结合部地区健康、快速发展。

二、必须着力解决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

目前,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是要解决好资金问题,必须要运用经营的理念,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将城乡结合部地区一切可以经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广泛吸引区内外的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形成基础设施开发和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问题。在具体运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是“合作开发,保底分红”的开发方式。在依法合理确定好土地补偿费的前提下,由被征地方村集体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征地企业以资产入股,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取得利润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红,用于对农民和村集体的补偿。通过这种合作,减少了企业前期投入,将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种是“政府一级开发,按比例补偿分红”的开发方式。由镇政府与被征地的村委会协商,确定镇村土地收益比例,一部分直接支付给村委会,一部分交由镇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升值后,土地收益仍然按照原有的分配比例进行支付,不仅使镇政府能够获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且农民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

第三种是“固定补偿基数,镇村财力比例分成”的开发方式。由镇政府与规划范围内的村集体协商,确定每年每亩土地的补偿基数,按照使用期限,逐年支付给村委会。土地征用后,通过整体规划进行招商引资,入区企业实现利润后,镇村两级按照每年镇所得的财力进行比例分成,充分调动村集体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种是“一次性补偿,项目带基础设施”的开发方式。由镇政府统一规划,面向全社会招商,引导有实力的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一次性或分期落实土地补偿费用。基础设施做熟后,由开发商按照市场机制进行招商引资。

三、必须解决好经济发展与土地需求的矛盾

几年来,随着城乡结合部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地区的发展。如何破解该地区经济发展与土地需求的矛盾,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探索。在土地的征用上,必须要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镇域规划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吸引一些土地利用率高、就业能力强、辐射带动功能明显的企业到该地区投资兴业,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同时,积极推进土地的市场化运作,对于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投标制,提高土地的附加值。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采取以地折股、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该地区各项建设,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此外,我们还要积极利用平谷区城市改造和开发区建设的有利契机,用好用足相关政策,对城乡结合部地区实行整建制转居,引导农民全部上楼,将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土地需求的矛盾。

四、必须解决好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特别是占地转居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就业情况来看,由于多种因素,地区有近一半的占地转居人员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生活没有保障,存在着一定的社会隐患。因此,要加快该地区发展,必须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居民的就业安置工作。一是要努力拓宽就业岗位。结合该地区比较适合发展工业、房地产和商业服务业的特点,继续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在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要注重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在引进各类生产型企业的过程中,必须要把安置占地转居劳动力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加以落实,做到招商引资与扩大就业并重。在加大房地产开发建设同时,根据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积极发展商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培育社区公益性组织,发挥社区就业“保底”机制作用。

五、必须解决好农民的占地补偿和社会保障问题

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发展,不可避免地涉及开发建设占地和对农民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问题。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会给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这方面,很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已经开始显现出来。由于前几年开发占地不够规范,土地价格较低,对农民的占地补偿没有足额发放到位,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完善,致使地区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影响了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引以为戒,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农民利益的关系,把对农民的占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镇党委和政府的一项大事来抓。

在对农民的占地补偿问题上,要严格按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并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方。要严格占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该给农民个人的必须要给农民,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农民的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在占地补偿的标准上,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好土地补偿标准,既要照顾到农民的利益,也要尽量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提高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在占地补偿的方式上,我们可以采取补偿费入股分红的形式,在确定好补偿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好补偿基数直接兑现给农民或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参与征地企业或乡镇开发建设,取得利润或土地升值后按着一定比例进行分红,补偿农民,使农民在失去土地使用权后仍然能够获得长久的、较高的收益,同时也降低了开发建设成本。

在社会保障的问题上,重点要做好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于占地后仍留在镇村企业的人员,我们要敦促企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自谋职业的人员,要鼓励他们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为调动占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我们要协调村集体拿出一部分占地安置补偿费用于占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或是根据村集体的经济实力,采取集体补助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的形式加以解决。对于占地后的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我们要争取区有关部门支持,将其纳入城市和农村低保范畴,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真正使占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得,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必须制定好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是关键,而招商引资必须要有政策作保证。没有政策,就没有区别,就没有吸引力。因此,我们必须要尽快制定具有较强吸引力的招商政策。在招商政策的制定上,要本着“你投资,你发财,我取税,我就业”的原则,看长远、谋大局、算大帐。对于大项目,要给予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最大限度地增加对入区企业的税收返还比例。对于前期开发建设投入较大的企业,要允许他们边建设,边办理手续和缴纳各种费用,或是建成达产后,再补办手续和缴纳费用。在招商的奖励政策上,力度要加大,要保证兑现,以调动他们招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为企业服务上,必须要做到全程、无偿服务,实行专人负责制,主动为企业做好达产前和达产后的各种手续。同时,简化办事程序,减低必要的收费价格,公开收费项目。此外,还要建立定期的企业问询制度,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加快我镇城乡结合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七、结束语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前沿地带。推进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化改造与发展,关键是要走以人为本、维护农民和外来人口权益的新型城市化道路。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10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