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精选(九篇)

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1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一、渔业生产情况

(一)加强湖区管理,绷紧依法生产之弦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一是及时调整并充实了镇政府湖区管理开发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的渔业生产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全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今年以来,镇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对湖内挖沙作业船和打击湖内违规捕鱼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部署;三是每逢大风来临,镇里主要领导都要按照分工,负责驻守到各渔业村、渔业养殖场等重点防范部位现场指导对养殖设施进行加固、落实渔船就近返岸避风。

2、加强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依法兴渔意识。我们每年都组织渔业部门举行渔业街道专题培训,并结合伏季休渔,在全镇开展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同时,我们还对渔业生产知识进行培训授技,大大提高了渔民的养殖积极性。

3、加大打击力度,规范渔业生产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养殖设施加固等巡查,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维护湖区渔业生态环境。针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部分养殖户使用违禁农药造成渔业生态环境破坏的渔业违法行为和破坏渔业资源的“电、炸”鱼违法行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与县渔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打击非法湖内取沙行为,蹲点监管,采取疏导与处罚相结合的措施,使今年全镇非法采沙作业船舶比往年有大幅度减少。目前,全镇渔业生产秩序井然,渔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突出特色,推动渔业生产的全面进步。

我镇渔业生产的工作思路是:保持四大家鱼的养殖,膨胀乌鳢、泥鳅的养殖,引进新品种的养殖,实现名、优、特产品的养殖。

在渔业生产方面,我们通过实施利益驱动、政策启动、产业带动、市场调动、服务推动等策略,使全镇的名、优、特水产品养殖实现了大突破。目前,全镇已形成了南北长20华里、东西宽10华里的乌鳢养殖带,养殖面积近2万亩;湖蟹养殖面积达到3000余亩;600亩的泥鳅养殖基地,今年又注入了新活力,鱼苗的繁育开发将是泥鳅发展的重点。渔业的发展,已成为支撑全镇农村经济的“半边天”,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二、渔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是执法环境不理想,渔民的安全意识差、法制意识亟待加强。渔民对安全宣传、教育置若罔闻,采取各种形式绕过安全检查、私自捕捞,置安全隐患于不顾,甚至酿成事故。二是法制意识不强。个别渔民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违规使用网具,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实行“一网打尽”,严重的破坏了湖区渔业资源,遏制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

2是宣传不到位。近年来,虽然我们加大了重点渔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不了解《渔业法》,不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能,不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意义。对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形成群管专治的良好氛围。

三、维护渔业生产的建议

1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的作用。只有加大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的力度让广大渔民充分了解《渔业法》,充分了解渔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对一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

2是切实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要把渔业部门的职责准确定位在对渔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针对突出的渔业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渔业执法重点专项检查。这些重点包括:严厉打击违法捕捞(特别是电力捕鱼)、严格执行湖区禁捕期制度。专项检查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要责令和督促其整改,直到解决问题。

3是优化渔业执法的外部条件。在渔政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地与监察、公安、水利、土地、港务等相关部门搞好协作,主动配合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府组织的渔业执法检查,虚心听取和接受人大、政府对渔业执法工作的批评监督,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如实汇报,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对渔业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汇报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第2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渔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DF4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渔业投入品的增加,引发了诸如养殖病害频发、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下降、渔业比较效益降低等严重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严峻挑战,适应我国资源与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和渔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积极调整传统渔业养殖模式,加快转变渔业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及节能减排技术发展低碳渔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

一、低碳渔业概念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目前,人们对低碳经济发展的视野主要集中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主要用于解决工业高排放、高能耗引发的环境问题,而忽视了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农业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渔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机械化效率,是农业中工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之一。渔业生产对能源的消耗、资源的依赖以及环境的影响相对较高,能源与资源的利用效率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比,差距较大。因此,降低渔业生产能耗、改善生态环境成为我国渔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理念来发展渔业,实现渔业的“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

二、渔业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渔业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现状

1.渔业经济问题研究现状研究渔业经济问题是有效管理渔业生产实践的前提,同时也是制定促进渔业产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工作,因此,长期以来渔业经济问题一直都受到众多学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从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的结果来看,渔业经济问题研究的主要领域包括渔业资源经济学和渔业权、渔船管理、渔业补贴、渔民转产转业、国外渔业经济管理成功案例、“三渔”问题及渔业政策、渔业增长方式转变、海淡水养殖效益评估、体闲渔业、远洋渔业、渔业中介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国际贸易、渔业金融等方面,上述内容涉及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关系,基本包括了渔业经济的核心内容。上述关于渔业经济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概念的辨析、实践问题分析与可能的解决对策、国外渔业经济管理经验介绍、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不仅可以为化解部分渔业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供见解,同时还能为未来渔业发展方向提供一定的指引。

2.渔业发展战略研究现状与渔业经济问题研究相比,渔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涉及的面更为宏观,内容更为丰富,兼具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等特点。己有关于渔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可以梳理为以下两个方面。①政府部门制定的渔业发展战略规划。具体可分为常规性和非常规性渔业发展规划。前者根据渔业产业发展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如农业部渔业局每五年制定的渔业发展规划,相关省(市)按照规定,以此为基础,也制定了各自省份的五年发展规划,甚至部分渔业大市也制定了渔业发展规划等。后者在常规性渔业发展规划基础上,根据国家、渔业产业的发展需要制定其他战略规划。②渔业问题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探讨。部分高校或科研院所学者根据我国渔业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开展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具体可分为:围绕具体问题开展的战略研究工作,如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关键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战略研究等;围绕具体省(市)开展的综合性战略研究,如浙江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等。

政府部门制定的渔业发展规划是渔业行政部门开展经济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目的是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规划编制的内容与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划期内目标任务能够顺利实现,从而起到指导任务期内渔业发展的目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根据渔业产业现状问题开展的发展战略研究,不仅能够起到学术研究交流的作用,同时还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为其制定相应的渔业发展战略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服务。

(二)低碳渔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渔业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方面己取得较大成绩,但与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平台相比,渔业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存在以下几点突出问题:

1.资源整合优势不明显。从对渔业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机构和平台的梳理情况来看,虽然涉及机构范围较大,但各机构的研究力量却较为薄弱且参差不齐,这种情形不仅不利于对研究力量资源的整合,还会严重影响到渔业经济发展战略学科水平层次的提升。

2.专职研究人员较少。随着近年来我国渔业产业经济地位的不断下降,研究渔业经济发展战略的人员大量流失、不断减少,近年来情况虽有所改变,但人才缺乏和断层现象仍然制约该研究领域发展。

3.研究成果质量不高。由于受到研究人员偏少、基础条件薄弱等限制,目前大部分渔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成果离真正能够起指导性作用的“发展战略”还存在较大差距。

4.缺乏系统性工作。从目前开展的渔业发展战略研究相关工作来看,大部分工作都是应急性研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缺乏系统性积累,对渔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工作非常不利。在上述问题中,渔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缺乏系统性问题的影响最为严重需采取措施给予改善。

三、发展低碳渔业的措施

(一)制定发展低碳渔业的规范

发展低碳渔业是一项比较大的工程,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加强对低碳经济的宣传,切实使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深入贯彻到群众的潜意识里,表明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指标。同时也要求水产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总体规划,渔业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的发展规划与目标进行编制与确认,切实使其形成节能减排的共识。

(二)实施项目合同管理

企业是节能减排发展低碳渔业的主体,所以必须苦练内功,积极申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建立全新的渔业经济发展模式;二要改造旧的渔业经济经营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是新的产业,受到国家财政扶持,水产企事业单位可委托节能服务公司管理本单位的用能,服务公司可提供资金与设备,从节约能源中获取利润。三是与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为邻的渔业单位,应考虑与畜禽养殖场共同开发利用沼气。

(三)科研先行,推广示范,规范发展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和科学技术研究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水产科研部门要对这方面的研究积极开展,对相关项目的争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模式在渔业中的探索。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操作规程和制定标准,对低碳渔业技术进行积极推广。

结束语

从我国渔业发展的历程来看,战略决策对渔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渔业已经从单一的产品供给功能扩展到多项功能特征;渔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现状分析,发现目前渔业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提高渔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的系统性,最终起到为现代渔业发展导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岳冬冬,王鲁民.中国低碳渔业发展路径与阶段划分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第3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一、我国渔业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渔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渔业经济正面临着多方面挑战。国内方面的挑战主要有:

(一)生态资源环境问题

目前,我们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处于无序、无度、无偿状态;传统经济鱼类资源逐渐衰退,渔获物的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现象严重;水生生物生存条件不断恶化,珍稀水生动物濒危程度加剧。其次,随着工业发展和城市扩容,传统的养殖区域受到挤压;渔民转产转业困难的现状加剧了其生产生活与资源保护的矛盾和难度。第三,局部水域污染严重,限制了养殖业的发展;加上陆源污染不断加剧,水生生物赖以栖息的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部分水域渔场出现了荒漠化现象。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由于水产养殖不合理用药现象仍较为普遍,水产品药残超标事件屡有发生;加之企业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使用禁用物质或其他使假行为,导致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存有很大隐患。目前我国在监督检查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质检机构和人员数量少,技术水平低。

(三)渔业管理制度问题

我国渔业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在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渔业资源具有流动性和共有性的特点,而分级管理通常以局部利益为重,由此会导致渔业资源浪费、渔船管理不到位等现象。其次,许多基层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和人员工资主要靠罚款和没收物品来维持,渔业基础设施不能及时维护和保养,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现象大量存在。第三,各地在机构设置方面存在分歧,渔业管理职能和职责划分也不统一。这样容易造成部门反应能力缓慢,管理效率低下。

从全球视野看,我国渔业经济发展主要面临着三方面的挑战:

(1)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动荡,特别是美国的次贷危机、人民币升值等问题,导致我国渔业企业的产品出口成本增加,出口困难。同时,国外大量物美价廉的水产品涌入,打压了我国水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路。

(2)以石油危机为代表的能源危机,给渔业生产资料和整个经营成本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原油价格涨落不定,严重影响了渔业效益和渔民增收的预期。

(3)世界渔业技术正沿着捕捞船舶大型化、捕捞设备智能化和鱼货处理冷链化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却在这些方面对我国进行了严格封锁;同时我国长期以来的低劳务成本优势正逐步丧失。

二、发展建议

(一)逐步恢复渔业生态资源环境

渔业资源具有可再生性,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人类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首先,认真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尽快建立环境监测网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还要建立污染补偿制度,有效控制海洋污染境况。其次,继续落实捕捞零增长方针,有效采取多种增长方式和措施,有步骤地推进渔民转产转业,促进鱼类资源恢复,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实行渔业资源限额捕捞和渔船强制报废制度,严格执行每年6月至9月在沿海省份实行的伏季休渔制度,完善长江禁渔期制度;全面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查处电、炸、毒鱼违法作业。第四,倡导节能减排,发展碳汇渔业。简单讲,凡不需投饵的渔业生产活动,就具有碳汇功能,可能形成生物碳汇,相应地称之为碳汇渔业,如藻类养殖、贝类养殖、滤食性鱼类养殖、增殖放流、人工鱼礁以及捕捞业。

(二)优化渔业产业性结构

首先,要根据渔业资源分布特点和渔业生产基础,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高标准的生产基地,同时还要注重区域布局,抓好主导品种,以优势项目为依托,不断壮大基地规模。其次,要以市场为导向,重视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促进市场信息的流通和传达,正确反映供求的变化和消费购买力的大小。第三,要促进渔业一体化经营,构建渔工贸一体化格局。第四,建立健全辅助性服务体系:一要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推动渔业融入到全球化贸易中;二是要提高科技在渔业化生产中的贡献比例;三要加强交通、仓储等辅助性服务。

(三)改革渔业管理体制

第4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关键词:渔业反补贴 反补贴调查 预警 应诉

一、国际渔业反补贴:定义与性质

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 contribution ”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

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参考文献

[1]francis t.christy jr.,the death rattle of open access and the advent of property rights regimes in fisheries.marine resource economics,vol.11,page 287

[2]陈静娜,wto渔业补贴谈判探析[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02)

第5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一)从事渔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较低。据相关的调查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渔业船员,不是沿海的渔民,而是来自一些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他们基本是文化水平比较低,即便是曾经有过基础的安全培训,但是,要在短期内从素质角度提升到安全技能的标准要求,还是比较难以实现的。很多船东低薪招收员工,没经过培训就直接上船作业。这些招收员工不了解渔船作业的危险性,也没意识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因为渔船船员的流动性比较大,一些员工则需要在短的时间内承担职务船员的工作,这样又增加了渔业的安全隐患。渔业船员职业技能教育不够完善,渔业船员有三个层次的培养,分别是大专院校侧重培养的理论研究人才;中专职业学校培养的渔业实用型人才;各种岗位的短期职业培训。由于海上收入与陆地收入间的差距不大,以及海上工作环境恶劣,渔业船员数量不断下降。很大程度上,渔业船员的培训都是在低水平上,这也就导致了海洋渔业技能型人才的匮乏。

(二)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目前适用于渔业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很多疏漏。渔业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管理范围上的不明确,处罚也不够到位,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法可依则会造成管理的力度不够。渔业救援体系的建设落后,在应急处理、抢险救援、通讯联络等方面的建设仍然存在缺陷。还有就是渔业安全保障体系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保障到位。对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渔船船东,他们几乎是倾家荡产也未能赔付和恢复渔业生产工作。面临渔业遭受到的生命财产事故,渔民显得无可奈何,政府也未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我国的渔业生产水平基本较低,其生产科技含量低,主要体现在渔港的基础设施、渔船的救援设备及通讯建设不完整。渔业安全科研跟不上渔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就不能有效的为渔业生产做有力的后盾支持。缺乏政策的支持、科技投入水平不足、缺乏科技标准等是导致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的原因。实力不强的科研单位,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很难承担海洋渔业安全科技的任务,从而会导致渔业安全科技的发展与推广。由于每年投入的渔业安全科技研究的费用非常少,这些有限的费用没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资金投入来源不够,也是导致渔业安全科技研究费用不断下降的原因。

二、渔业安全生产对策的探讨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直接或间接导致渔业生产安全的隐患。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应重视并对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及时提出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对策。针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建设;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素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建设加大投入,健全渔业基础保障设施;提高和改善渔业安全科技的保障水平。只有通过对渔业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渔业的生产安全工作。

(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建设。定期召开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研究的渔业问题就行落实到位。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备专职的渔业管理人员。对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技能进行加强培训,使渔民真正掌握基本技能。加强渔业安全管理、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是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措施。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加强宣传教育主要是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渔业的法律法规。通过开辟多元化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途径,创建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经过培训和指导强化渔船佣工的专业化技能,强化渔业专业人才的培养,进行多角度促进渔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有力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措施,狠抓整治,消除隐患。经常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能有效排除出渔业的安全隐患,对整改进行监督,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对于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以此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相关的海监渔政要守渔船检验关、渔船出海关、海上港口检查关这“三关”。渔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对督查工作进行加强跟踪,坚决把安全隐患消除掉。

(四)加大安全投入,健全渔业基础保障设施。积极争取加大投入,强化渔港基础建设。各地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投入,加强渔港消防设备、航标和视频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渔港正常运行秩序。改善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对渔港、渔船等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并及时健全和完善导航等安全设施建设与渔港基础建设。

第6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按照这种法理认识,渔业权被认为是一种从国家所有权派生的权利,因此渔业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所有权”的需要。但是,这种认识及其相应立法流弊甚多:首先,这种理论弱化了渔业权的法理基础,给许多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渔民权利创造了借口。基于这种理论,在实践上就会产生政府权利扩大化的现象,就容易导致有关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侵犯渔民权利的情况也愈演愈烈。其次,这种理论将渔业权定义为依据行政指令建立的准物权。这种观念,从表面上看与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法制国家的观念是一致的;但是,在一般市场经济和法制国家里,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批准权,尤其是在渔业权设立方面行使的行政批准权,并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体现,所以,依据行政指令建立的渔业权,即使在权利设立方面具有附属于行政权力的特点,但在这种权利设立之后,它和其他的民事权利仍然享有平等的地位。但是,在我国,渔业权始终是一种附属于行政指令的权利,无法取得独立的、与其他民事权利平等的地位。这与生俱来的附属性特点,极大地妨害了渔业权人的权利。因为在行政机构不能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或者在有关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渔民只能听从行政的安排,无法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现在我国的水域管理事实上存在“多头执政”的局面,渔民对于不同机关发出的不同指令都要遵守,渔民怎么做都有错的现象经常发生。再次,这种认识导致渔业权的设权制度不完善。其中主要是渔业权发证的性质不明确。渔业权发证到底是“确权”还是“授权”?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法律政策对于渔业权的基本态度。如果是确权,则说明渔民的渔业权是一种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发证意味着国家出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宏观管理的需要,而对这种原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如果是授权,则说明渔业权本来并不存在,而是国家授予的。发证意味着国家基于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将渔民本不具有的渔业权授予渔民。在国家授予渔业权之前,渔民就没有权利可言,更谈不上法律的保护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现行法律未做明确规定。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我们现在急需对渔业权的法律性质进行重新认识,而对于国家所有权和所谓的两权分离理论则更加需要进行审慎的反思。

一、渔业权是渔民固有的生存权利,属于渔民的基本人权的范畴;这种权利作为渔民的固有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属于第一位阶的权利,其设定不可能也不需要以低位阶的其他权利作为其依据或基础。

1、从历史上看,渔业权随着渔业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历史十分悠久的固有权利。(先于立法,刀耕火种,即已有之。不可剥夺。)

考古学的研究表明,人类在其早期就开始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我们形容初民社会往往说刀耕火种,但渔业生产活动的产生实际上还在此之前。从洪荒远古到现代社会,渔业作为一个产业之所以能够绵延不绝,其前提就是渔民的渔业权在整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统治者的尊重和承认。这种渔业权是基于渔业的生产和生活特点当然地具有的,也是任何政府及其立法不可能不承认的;这样的一种权利,按照西方的自然法理论,就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按照他们的观点,这种权利的产生和存在不依赖政府和立法的认可。

总而言之,渔业权历史悠远,在历史上渔民一直享有渔业权,而且这一权利是世界上公认的;渔业权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基于渔业本身的需要而获取了其天然的正当性。而国家所有权只在部分国家才得到承认,国家所有权的观念(甚至民族国家观念本身)都只是一个较为近代的产物。渔业权不是根据国家所有权产生。

2、渔业生产活动是渔民获取维持其生命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手段,而渔业权作为渔民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就属于渔民的生存权的范畴,是渔民的基本人权。

1966年12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中国于1998年加入):“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生存权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生命权,即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第二是生命健康与生活保障权,即为维持其生命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资料是最重要的。因此,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首先是食品,是一种基本人权。1974年11月16日联合国召开的世界粮食会议发表了《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庄严宣布:“男女老幼人人都有不挨饿和不受营养不良之害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借以充分发展他们的身心能力”。必需指出,生存权是个人拥有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它是最重要的个人人权。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正式提出了生存权这一新的人权概念。《白皮书》的第一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无论是联合国还是我国政府,都把生存权作为最重要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权利的位阶上,是第一位阶的权利;第一位阶的权利只能作为其他权利的依据,而不能也不需要其他权利为其依据或出发点。

因此,渔业权作为渔民的基本人权,是渔民所具有的固有权利。这一特点既是由渔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决定的,也是由目前包括国际公约在内的主流意识形态所决定的。

二、国家所有权是一种与民法上的私所有权大相径庭的公所有权或公共

权力。所谓的两权分离学说即错误地把国家所有权混同于民法上的所有权,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困难。

1、对此我们首先必须解决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问题。这种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是公共权力,还是民事权利?如果是公共权力,则它对于渔民的渔业权没有排斥的效力。因为,这种公共权力是国家的体现,只能对外国人有排斥的作用,对本国人却没有排斥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中,“水域国家所有权”却常常被理解为一种民事权利,即重要的财产权利,因为财产利益的争执,这种权利当然对于渔民的渔业权有排斥的效果。从法理上看,将国家对于水面,尤其是对于海洋的所有权理解为民法上的所有权是很有问题的。因为,按照国际公认的法理,“公物之上不得设定私权”,公共水域作为本国人的公用物,对本国人没有排斥的效力,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均不得排斥本国人进入“国家所有权水域”。

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所有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与一般民法上的私所有权不同,其不能为私人的利益而行使,而只能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另一方面,按照公物之上不得设定私权的基本法理,这种在自然资源上所设定的国家所有权,也不能成为私权,否则就会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或利用的固有权利。

2、两权分离的学说认为,国家作为水域、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对这些自然资源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而其他主体如果要取得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或用益权,就必须经所有权人国家的许可,从所有权人手中按照民法上的规则继受取得。不难看出,这种学说实际上彻底把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混为一谈,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首先,这种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的观点,会最终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渔业资源进行利用或收益的固有权利。因为既然把国家所有权当作了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利,那么按照一物一权的基本原理,除了国家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如渔民等则当然不能对此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要取得相应的权利,则必须向所有权人按照民法的让渡规则支付对价取得。这样事实上就剥夺了渔民对于渔业资源所固有的使用、利用权利。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进行所谓的水面开发,以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名义,以“拍卖水域”的方法,结果毫无根据地没收了渔民的传统渔场。

其次,这种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的观点,会最终导致所有权主体不明、多头管理的现象。因为国家本身由于其抽象性,无法行使国家所有权,这就容易形成所有权主体事实上不明确的状态。对渔业权而言,由于谁能够代表国家来对渔民行使所有权是不明确的,因此造成了严重的“多头执政、多头管理”现象。管理渔民事务时,许多机构都声称自己在行使国家所有权,但是在渔民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很少有机构愿意承担责任。尤其重要的是,对渔民权利的大量侵害,正是来自于那些主张“国家所有权”的机构和部门。比如,现在有许多海底电缆项目;有些部门就规定海底电缆经过的水域两海里内不许渔民作业。但是这些经过的水域,却正是渔民传统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渔场。渔民权利受到的侵害,有关部门却没有给予补偿。因为这些侵害者认为,渔民对这些海域是没有权利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手续来证明渔民享有任何权利。最突出的,近年在东海铺设海底光缆日渐增多,我国最大的传统渔场-舟山渔场也逐步被侵占。海底光缆铺设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的渔民就要被驱逐,甚至在渔汛期间也不能在这些区域捕鱼。越来越多的渔民被赶离长期生产作业的渔场。这种情况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渔民的传统权利和渔业权的法律定位问题。

再次,这种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的观点,会最终导致“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因为私所有权就是为了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存在,其行使也仅仅是为了权利主体的利益。有关的部门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会不顾公共利益,而只凭自己部门、甚至自己个人的利益而进行决策。

第7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关键词:渔业反补贴 反补贴调查 预警 应诉  

    一、国际渔业反补贴:定义与性质 

    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 contribution ”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

[1] [2] 

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第8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渔业纠纷频发,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但根本上还是政治的原因。”国家海洋局原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许森安对《南风窗》记者说。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每起渔业冲突的具体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这些纠纷,构成了一笔错综复杂的“政治账”。如何算好这笔“政治账”,中国面临着国内和国际双重挑战。某种程度上说,目前中国渔民的处境,也是中国发展海洋经济、走向海洋大国所面临的困境的缩影。

渔业协定是非

渔业协定是指有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就渔业活动或渔业合作所签订的协议的总称。但从新中国建立后的历史看,渔业协定最初就与政治密切相关,甚至被赋予了一定的政治功能。中日之间首份渔业协定是1955年由两国民间团体谈判后签订的,当时中国推进中日渔业合作,有服务于在对日关系上“以民间外交促官方外交”之意。中日渔业协定的“非官方”身份,一直持续到1972年两国邦交正常化。

虽然同为重要的海上邻国,但中韩建交前从未有类似的“民间渔业协定”,这与当时的政治大环境有关。2000年中韩签订渔业协定,也是在1992年两国建交后经贸关系迅猛发展背景下的合理安排。中国与越南于1957年首次签订北部湾渔业协定,此后两国在渔业领域的互动长期随政治外交关系的变化而波动。1990年代中越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渔民在渔业资源丰富的北部湾冲突频发,中越两国经过多轮谈判在2000年签订《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

渔业协定本应有界定渔业权利、缓解渔业纠纷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与中国相关的渔业纠纷中,渔业协定成了冲突的诱发因素之一。在这一点上,中韩渔业协定表现得尤为明显。中韩渔业冲突开始变得频度高、烈度强,正是在两国2000年签订渔业协定之后。中韩渔业协定确定了“专属经济区”、“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两国渔民此前在黄海大部分水域自由捕鱼的状况受到限制。更为关键的是,中韩渔业协定把黄海的“黄金渔场”,同时也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划给了韩方。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枯竭,中韩渔业协定进一步挤压了中国渔民的生存空间,导致某些中国渔民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铤而走险”。

“渔业协定的签署不可避免地会因种种原因而导致我国渔民传统渔场的丧失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渔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影响。”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鞠海龙教授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渔场是渔民捕捞的主要场所,没有了渔场就没有了渔业活动,渔民就将直接承担这一外交行为的后果。“因此,要实现涉渔各方之间的渔业合作,签订渔业协议等,都必须以渔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

中国与日韩之间渔业协定留下的“灰色地带”,也是渔业冲突的潜在引爆点。中日韩在东海、黄海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存在重叠的部分。1965年日韩首次签订渔业协定时,对于东海共同渔区的界定,没有考虑中国的利益关切。1999年日韩签订新的渔业协定,同样也没有与中方商量。当年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孙玉玺还就此发表声明,称日韩渔业协定侵犯了中国在东海中、日、韩三国交界水域的专属经济区权利,并申明中国在该区域的专属经济区权益以及渔业活动不受该协定的限制。同样,韩国对于1997年签订的中日渔业协定也持有异议,认为该协定“临时措施区域”与韩国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有重叠的部分。

与中日韩之间渔业协定“不完美”相比,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文莱等南海声索国之间未签订渔业协定,给渔业纠纷埋下的隐患更大。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没有涉及渔业问题,而现阶段中国与南海声索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大多因渔业纠纷而起。鞠海龙对此解释说,《宣言》签订时并没有涉及渔业合作领域,一是因为渔业属于低敏感度的海洋资源;二是因为渔业资源本身具有国际性和高度洄游性,无法从根本上界定资源所属国家的范围,而能够明确的渔业捕捞权在此之前也没有获得解决。

“中国与韩国等国签订渔业协定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协商,基本上是双边意愿共同的结果。中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没有签订相关协定与南海争端有关,但也与相关国家对待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和政策意愿有关。”鞠海龙说。他认为,从技术层面看,渔业协定一般涉及双方的专属经济区中的渔业活动,但是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与中国在南海地区的权益一直存在争议。争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确定专属经济区的权益是比较困难的。

上海社科院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认为,根据当前的形势,中国可以就渔业合作、渔业管理提出要求,就这些问题与东盟相关国家进行磋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渔业纠纷。鞠海龙说:“2004年9月,中国和菲律宾签署了《中国农业部和菲律宾农业部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决定在渔业领域开展层次更深、范围更广的合作。同年,中国和马来西亚进行了3次渔业合作谈判,促成了中马渔业合作论坛的召开。这些努力都是中菲、中马之间渔业合作的重要表现。如果双边关系发展正常,这些协议可能会对渔业协定的签署有帮助。”

发展的困境

根据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06年至2010年,中国海洋捕捞产值分别为969.14亿元、971.13亿元、1092.88亿元、1155.38亿元、1272.13亿元。但逐年稳步增长的产值背后,却伴随着愈演愈烈的涉外渔业冲突。据韩国媒体统计,2006年至2011年,韩国共扣留约2600艘中国渔船,近5年来韩方对中国渔民罚款高达294亿韩元,约合1.64亿人民币。中国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的统计显示,1989年至2010年,在南海海域共有约750艘中国渔船、1.13万名中国渔民遭到过外国船只的攻击、袭扰或扣留。

“中国与邻国渔业冲突主要表现在中国渔民远海捕鱼过程中遭遇别国‘执法’方面。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划界问题尚未解决。”鞠海龙分析说,中国渔民远海捕捞的范围,承袭的是历史以来的传统渔业活动范围。然而,近年来随着周边国家力争首先制造“争议”、继而扩张海上权益等政策的出台,中国渔民在传统渔场的活动也随之遭到越来越多的挑战,面临争议国家严酷执法的压力越来越严重。我国对远海作业渔民的政策支持虽然有所改变,但仍然无法弥补渔民在传统远洋渔场捕鱼所遭遇的损失。

涉外渔业纠纷的增多,折射了中国渔民所面临的生存困境,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海洋捕捞产量逐年增长的局面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渔业资源萎缩是世界性问题,但在中国表现得更加突出。近年来中国渔民更多地走向远海捕鱼,是中国渔业发展趋势使然,也是近海渔业资源枯竭背景下的无奈选择。中国沿海环境污染、围海造地以及破坏性捕捞,迫使中国渔民不得不到更远的南海海域捕鱼。金永明说:“国内因素是涉外渔业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沿海大片海域被‘包产到户’的人占有,近海渔场大幅减小。我们要尽快理顺相关法律以及配套法规,确保渔民在不能从事捕鱼活动的情况下有其他出路。”

渔业转型已成为中国海洋渔业必须破解的难题,这涉及渔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跟进。韩国1990年代初开始推动渔业转型,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实施“减船政策”,减少大中型渔船数量,推行捕捞限额制度,以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中国近年来也开始实施类似政策,但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渔业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中国从事海洋捕捞的渔船数量从2006年的21.13万艘减少到2010年的20.45万艘,减少约6800艘,但同期渔船吨位却从546.33万吨增加到601.09万吨。中国从事海洋渔业的人口仍在逐年增加,2010年已达578万。

“一般意义上讲,渔业转型涉及内部转型和外部转型。前者包括渔业产业结构、渔业生产方式、渔民角色转变、渔业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后者包括资源环境、管理法制等方面。”鞠海龙分析说。他指出,目前我国单一近海捕捞状况未能改观,公海大洋性渔业比重小、国际竞争力不强,而渔民劳动力过剩、技术与渔业设施落后,渔业企业受自然和贸易因素制约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海洋权益角力

在黄海、东海以及南海海域,渔业纠纷的实质是海洋权益争议问题,渔业纠纷也正被某些国家当作撬动海洋权益这盘棋局的杠杆。鞠海龙以南海局势为例分析说,当前南海争端凸显在海岛和海域管辖权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界定的海岛,可以向外划领海、专属经济区、外大陆架等海洋管辖权。然而,由于南海争端的矛盾发展,很多国家对海岛和海域管辖权执行了“分头并进”的政策。“强化某一海域的管辖权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最终解决争端问题的便利和优势,这就是最近几年南海渔业管辖权冲突日益严重的原因。”

韩国加大在黄海相关海域的渔业执法力度,目的绝不仅仅在于保护渔业资源,而是想通过强化管辖权来影响未来专属经济区的划定。2010年中日撞船事件中,日本在扣留中国船长后立即启动国内司法程序,也是出于类似的考虑。英国海洋法专家罗宾·丘吉尔曾对渔区与专属经济区之间的关系做过论述,他指出:“理论上说,渔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是有些不同的,专属经济区要比渔区给沿海国更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然而渔区边界受到由专属经济区划界所支配的习惯国际法的影响,从目前国际实践来看,渔区边界往往与专属经济区边界是一致的。”

在东海、黄海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主张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和韩国则坚持中间线原则。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对渔区面积的划分,总体上遵循的是有利于日韩的中间线原则,这显然对海岸线更长的中国不利。尽管在渔业协定谈判过程中,中国与日本和韩国都表示渔区的划界不影响将来的海洋划界,但近年来日韩在有关渔区管理执法上的强势,势必使中国在未来的海洋划界上处于不利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有必要从战略高度重视渔业协定问题,而如何处理和应对渔业纠纷,也已经超越了渔业问题本身。

第9篇:渔业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关键词:海洋渔业;产业结构;滨海新区;天津市

海洋渔业是滨海新区经济板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以来,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成上升趋势,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及资源和环境等因素的多重约束下,新区海洋渔业发展上升势头有所下降甚至倒退,渔业产量下滑影响渔业产值和渔民收入,渔业产业结构亟待升级优化。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现状

(一)海洋渔业发展态势良好,稳中有进

2014年底,天津市海洋经济总值达到5027亿元,其中海洋第一产业增加为13亿元,占海洋生产总值的0.26%。2014年天津市水产品产量达到40.90万吨,较之2013年增加2.36%,2013年水产品产量为39.86万吨,比2012年增加了9.2%,水产品产量逐渐稳步增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现价)达到23.9299亿元,其中渔业生产总值(现价)为10.9960亿元,占滨海新区第一产业的45.95%,所占比重较大,与2011年相比而言,农林牧渔业增加了9.3790亿元,渔业产值增加了4.1981亿元。与全市相比,2012年天津市农林牧渔业产值达到375.62亿元,渔业生产总值为61.66亿元,其中滨海新区农林牧渔业产值占全市6.4%,渔业产值占全市渔业总产值的17.83%。到2013年,天津市全市农林牧渔业产值达到412.36亿元,同比增长3.8%,渔业产值达到73.20,同比增长5.4%。

(二)渔业结构比重逐渐上升

2011年天津市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为349.48亿元,其中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分别为179.87亿元,2.46亿元,98.52亿元,58.61亿元,10.03亿元,第一产业内部结构比为0.515:0.007:0.282:0.168:0.028,2012年天津市第一产业内部结构比为0.522:0.007:0.28:0.164:0.027,2013年天津市第一产业内部结构比为0.53:0.075:0.263:0.178:0.025,渔业产值结构从2011到2013年分别为16.7%,16.4%,17.8%,渔业比重稳中有进,渔业结构在数量关系上呈上升趋势。与天津市整个地区相比,滨海新区2012年农林牧渔总产值23.9299亿元,农林牧渔产业结构比为0.27:0.002:0.273:0.46,其中渔业产业结构占第一产业比重较大,而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等海洋渔业总量逐渐上升,海洋渔业结构日趋合理。

(三)渔业养殖规模不断扩大

滨海新区海洋渔业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天津市海洋渔业水产养殖面积4.13万公顷,海洋渔业生产总值为7.9亿元,与全市相比,滨海新区水产养殖面积达到0.89万公顷,占全市水产养殖面积的22%,其中塘沽水产养殖面积为2014公顷,汉沽水产养殖面积1129公顷,大港海水养殖面积5733公顷,淡水面积为5107公顷,水产品产量5.3090万吨。到2014年末,滨海新区已兴建了100万平方米的工厂化养殖基地,大力发展水产养殖加工业,石斑鱼,大菱鲆等水产品年产量可达万吨,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为例,该镇以打造新区水产集聚区为目的,加快发展工厂化水产品养殖,目前已有水产养殖面积9800亩,海水养殖面积6600亩,淡水养殖面积3200亩,海水养殖占比较大,设施养殖企业达41家,主要从事海水产品养殖,海珍品养殖,及育苗孵化作业。渔业规模不断扩大。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捕捞致使近海资源衰竭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存在着衰竭的现象。由于近30年来渔业资源开发几乎是消灭特种式捕捞,导致大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渔获物常年处于低劣化状态。

过度捕捞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起初捕捞的目标是海域中个体大、价值高的鱼类,当系统中这类的鱼类资源枯竭时,捕捞的目标是转向相对价值较小的物种,而当这种资源也消耗殆尽时,捕捞的目标则转向下一级。这样海域中所有的资源都趋于枯竭,渔业资源等级退化。

如今海区的鱼群分布密度日趋降低,比20世纪50年代降低了80%。获取的鱼类中传统经济鱼类日趋减少,日益衰退趋势加快,较之前年份更多为个体小、价值低的鱼类,原本优势鱼类转变为稀少物种。

(二)海域环境日趋恶化

海域环境是近海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繁衍的空间环境。海域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海洋渔业的前景与发展,而我国日趋恶劣的海域环境,严重限制了渔业与养殖业的发展前景。

天津市滨海新区近海海域环境的污染源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第一,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中的未经处理的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废水、废物是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根据天津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4年度天津市14个陆源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结果表明陆源排污口达标次数仅占监测次数的8.5%,低于2013年,达标率较低逐渐下降,排污情况严重,对永定新河潮白新河和蓟运河入海排污口排污监测数据表明,氨氮超标率达50%,铅超标31.8%,石油类和泵超标率均为27.2%,对海水污染较大,滨海新区近海水域环境不容乐观。第二,目前新区大面积、单品种、高密度的养殖格局也造成了对海域环境的严重破坏。近海水产品养殖以高投放、高施肥为主要方式,未被吸收的饵料以及鱼虾粪便、残骸沉入海底,滋生大量细菌病毒。加之养殖密度大、海洋自净能力差,污染得不到控制,导致滨海新区渔业资源的衰退。

(三)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有待加强

渔业信息化是指将遥感信息处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信息技术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渔业生产活动中,推动渔业现代化进程,对渔业增长起越来越多的积极作用的过程。通过提升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来推动海洋渔业提质增效,是海洋渔业深化发展的重要方面。

我国的相关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综合能力差;相关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不能快速、准确地发现、解决问题;相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脱节;相关技术推广较为滞后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着海洋渔业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成本等因素限制,养殖业遥感技术监测不能大面积实施,渔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智能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人才等都阻碍了海洋渔业信息化发展,因此,滨海新区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仍有待提高。

三、促进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对于促进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从以下五个角度探讨:明晰产权,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加大海域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海洋渔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提高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以渔业科技园区发展来带动海洋渔业经济进步;发展现代远洋捕捞渔业;大力发展海洋休闲渔业。

(一)明晰产权,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制度

产权不明晰是造成海洋渔业捕捞“公地悲剧”的原因之一,由此而引发海洋生物性递减,资源衰竭等问题,首先,要明晰海洋捕捞产权,将海洋渔业资源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分离,使渔业资源产权实现市场交易,尽可能的达到渔业资源最优开发利用。其次探索个人可转让配额制度,防止过度捕捞。第三,按照《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来制定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与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相适应的海洋渔业管理制度体系,使滨海新区海洋渔业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等有法可依,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第四,严格制定科学的捕鱼量,建立合理的休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渔业资源的产卵场及鱼苗的生存,降低渔业资源的总捕捞量。

(二)加大海域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海洋渔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要加大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减少渔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污染排放,为海洋生物生存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从制度角度限制人为的污染海域环境的行为,减少海洋渔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海域环境污染。第二,建立滨海新区涉渔工程项目的生态补偿机制,降低对近海水体的污染,加强对海域水体的检测,提高应对海洋渔业事故的突发应急能力,比如石油泄露,赤潮等灾害,提高预防控制能力,保护海洋渔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此外,建立涉渔生态保护区,充分发挥滨海新区近海资源优势,推广生态海洋渔业发展模式,有效降低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海洋渔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三)提高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发展现代海水养殖业及海洋休闲渔业

伴随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海洋渔业装备的级别及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于提高海养鱼业产值,提高海水产品产量,发展匹配产业具有重要作用,互联网+海洋渔业成为海洋渔业发展的新的方向和领域。提高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完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是推动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要不断提升和改进滨海新区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从外部硬件设施上提高海洋渔业装备信息化水平,加强海水养殖、海洋捕捞装备和设施的智能化水平,提高海洋渔业养殖、捕捞效率。从软件条件上要加强互联网技术在海洋渔业领域的应用,创新海洋渔业发展方式,销售模式,提高RS技术,GPS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海水养殖业的带动作用。

其次,海洋休闲渔业将旅游、观光,休闲协调起来发展,实现了海洋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互动融合发展,创新了海洋渔业发展业态及模式,对于提高渔民收入,壮大滨海新区渔业经济作用巨大。首先,通过海上垂钓,海底观光,水族馆观赏,渔家乐等休闲活动与渔业作业生产相互渗透发展,激发海洋渔业发展的潜力,推动海洋渔业产业链的延伸。其次,有利于形成新的产业形态,带动新区海洋渔业结构升级,促进渔村环境整治改善,加快海洋渔业现代化发展,不断打造滨海新区海洋渔业经济升级版。此外,大力发展新区海洋休闲渔业还必须发挥新区资源优势,突出新区特色品牌;提高新区渔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政府支持力度等进一步实现滨海新区海洋渔业高质量高层次发展。最后,利用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等将滨海新区海洋休闲渔业服务,渔家乐,渔业景区参观等项目进行网络营销,吸引大批游客前来参观旅游消费,既带动了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促进渔民增收,也有利于形成滨海新区新的产业增长极。

参考文献:

[1]权锡鉴,花昭红.海洋渔业产业链构建分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2]王淼,刘勤.实现我国海洋渔业外部转型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07(09).

[3]中国政府网站.2014年天津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EB/OL].http:http:///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56430,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