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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经济概论精选(九篇)

矿产资源经济概论

第1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关键词:矿产勘查;非传统找矿;3S;三联式;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矿产资源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主要前提和关键,是保证社会正常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措施。随着当前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这就使得当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不断地扩大,为其发展带来了难题。矿产勘察是结合当前地质学,地球化学和地理为一体的综合性技术手段,其在勘察的过程中要利用各种先进手段进行分析,重视非传统途径,突出高新技术的找矿方法。矿产预测和定量作为当前矿产勘察中的主要手段和方法,是为矿产勘察提供思路和追求目标的主要方法。

1、矿产勘查的现状

随着地质科学、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科学的发展,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技术理论的不断应用为当前勘察概念带来了发展的机遇,更是为其发展奠定了前提和手段。随着信息技术与自动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勘察技术的发展也是客观的,是从各种传统观念朝着现代化转变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新理论、新技术的应用,尤其是近年来多“3S”技术的引入,尤其是GIS的广泛应用。矿产资源预测评价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粗略到精细,从抽象到具体的演变过程。具体表现为:从单纯的定性预测到与定量预测相结合,再到定量预测;由单一信息预测转变到综合信息预测;由经验式类比发展到模式类比和多元统计预测,以及今天的科学化、系统化、动态化和可视化预测。

2、非传统矿产资源

受到当前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影响,当前环境制约和生态保护因素为矿产资源的勘察带来了阻碍和制约,是其发展的主要手段和控制因素。以及尚未被看作矿产和未发现其用途的潜在矿产资源。它是一个包括非传统矿产——矿产勘查的非传统理论及方法——非传统矿业——非传统矿业经济等的完整体。

3、“三联式”矿产预测与定量评价数字找矿理论与方法

“三联式”矿产预测与定量评价数字找矿理论与方法是非传统矿产勘查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三联式”成矿预测将地质异常、成矿多样性及矿床谱系三项研究工作紧密结合形成矿产预测及定量评价的切入点。“三联式”定量成矿预测以地质异常分析为基础,实现成矿及找矿信息的数字化及定量化;成矿多样性分析是矿化特征的数字化及定量化;而矿床谱系分析则是成矿规律的数字化及定量化。可见,“三联式”成矿预测及资源评价涉及到成矿和找矿各方面的基本问题,因而是实现全面数字找矿的必由之路,也是矿产勘查评价领域应用信息技术的基础和前提。

3.1 地质异常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界限,其表现形式不仅在物质成分、结构构造和成因序次上与周围环境不同,而且还经常表现在地球物理场、地球化学场及遥感影像异常等的不同。因此,地质异常往往都是综合异常。而地球物理异常(如重磁)是基于地球物理的场论,建立了确定性模型而确定的,是完全定量化的;地球化学异常是在确定元素统计分布模型基础上而确定的,具有统计意义,也是完全定量化的。而地质异常实际是定性地质因素的综合,与前二者相比,定量化程度低而更抽象。

3.2 成矿多样性 多样性是复杂系统中客观事物外在表现的基本特征,它是系统内部各种因素自身演化与外部环境影响相结合的结果。美国学者J.C格里菲思(1978,1980,1984)在进行矿产资源单位区域价值估计研究中提出了“矿产多样性”和“地质多样性”的概念,而且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关联系。成矿多样性是成矿事件的根本表现,它不仅表现为一个矿床在成因、形态、尺度、矿石类型、矿石组合、有利及不利组分上的多样性,还表现在矿床、矿田、矿带、成矿省、成矿区域及成矿时期上的多样性。成矿多样性在成矿物质基础上受矿源地质异常控制,在成矿物质运移上受运矿地质异常控制,在聚矿作用上受赋存环境地质异常控制,在成矿后的变化上受保矿与毁矿地质异常控制。因此,可以通过地质异常背景的研究来揭示成矿多样性的具体特征。成矿多样性问题不仅要从目前已知的或已被利用的矿种和矿床类型出发,而且还要考虑到目前尚未被发现或尚未被利用的“非传统矿产资源”。

4、对非传统矿产资源研究的思考

“新的地球物质资源观”认为地球的一切固、液、气体物质均为资源,只有已认知、已发现及已利用资源和尚未被认知、尚未被发现和尚未被利用资源之分,资源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甚至资源已不仅局限于地球物质;其次地球物质资源是随时间、空间而变化的技术、经济、环境、市场、人文等因素的函数,资源是一个随时间推移和空间不同而变化的动态概念,“传统”和“非传统”资源也是随时间而变化的概念。

“就矿找矿”理论是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矿产堪查理论。尤其是近年来为解决危机矿山而更加倍受关注,它包括矿山周边找矿和深部找矿。危机矿山矿中找矿的主要目标是同类型矿床和已知矿床中未综合勘查评价与未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产、传统矿产资源观中的“非矿”类和尾矿资源。其主要思想是运用现代矿产堪查理论、积极开拓选冶新工艺,加强对低品位矿石和共伴生组分的综合利用研究,提高有用组分的综合回收率,不但可使已勘查矿山中被视为“表外矿”、“低品位矿”甚至是“矿化岩石”的资源得以充分开发,而且可以缓解尾矿量骤增之矛盾;更直接地,面对当前世界各国现有矿山堆存的数量巨大的尾矿资源,开展新工艺研究和尾矿资源的再评价与开发利用,其资源、经济、环境效益均十分可观的.“‘三联式’成矿预测”理论中强调了两个很重要的观点:“必须重视发现新类型矿床;不可忽视已进行过较多勘查工作的老区”。

第2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功能分区研究,对进行差别化管理政策的制定、空间分区管理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分析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以资源条件、开发基础、生态条件、区域经济潜能为准则层的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的指标体系和分区体系。分析和讨论了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分区方法,并采用BP神经网络方法对甘肃省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进行分类研究,将甘肃省划分为重点发展、一般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4类功能区。结果表明,BP神经网络分类结果符合实际,是对传统区划方法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

综合区划;矿产资源;BP神经网络;功能分区

区划是从区域角度观察和研究地域综合体,探讨区域单元的形成发展、分异组合、划分合并和相互联系,是对过程和类型综合研究的概括和总结[1]。综合区划是人与环境系统研究对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理论贡献[2],是当前地域系统研究和全球环境变化人文因素研究的热点[3,4],不同部门综合区划研究也取得很多理论成果[5-9]。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基础、开发条件、生态约束、区域发展需求等各因素整合起来的矿产资源综合区划研究,为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提供理论依据。杨博等[10,11]已对矿产资源综合区划的概念内涵、区划体系、划分方法等作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较重要的理论成果。候华丽等[12]将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体系划分为两级,一级为地域分区,二级为功能分区。并认为二级区划指标体系应包含矿产资源基础条件、矿产资源开发条件、生态条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性指标。本文拟探讨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指标体系、分区方法,并以县区为基本单位,采用BP神经网络方法开展甘肃省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功能分区研究,为丰富和拓展区划的方法和途径,并为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分区研究和矿产资源规划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参考。

1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指标体系与分区体系

1.1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指标体系

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可以发现其受到资源因素、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等四个方面的影响。基于这些影响因素,在遵循全面性与可操作性、数据可获得性与可对比性、系统性和导向性等原则基础上,构建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指标体系,从而实现区域划分。其中目标层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区划可持续发展,准则层包括矿产资源条件、开发基础、生态条件和区域经济潜能等四个方面。准则层又由若干指标组成(表1)。

1.2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分区体系

依据矿产资源综合区划的定义,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区划指标体系,按照区划的目标和功能,划分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体系。根据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影响因素指标分析,可以知道矿产资源基础为综合区划核心要素,其他如开发条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是综合区划的重要影响因素,而生态条件矿产资源综合区划约束性因素。因此,本文认为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区划应该包含重点发展、禁止开发、限制发展、一般发展等四种类型区,其中一般发展区为其他三类发展区的补充,不单独划分。因此,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可划分为: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发展区和一般发展区。

2基于BP神经网络的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功能分区

2.1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分区方法

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受自然、社会、环境、经济的综合影响,影响因子多,难以提取主要因子,同时不同因子之间又存在一定相关性,且每个因子贡献率也不同,导致矿产资源综合区划难以划分。现有比较常见的区划分析方法有:主导标志法、相关分析法、专家集成定性分析法、最终分类评价矩阵分类法[13],逐步归并模型定量法等[14]。朱传耿等[15]采用最终分类评价矩阵分类法对地域主体功能区划进行实证研究,取得良好的成果,是目前常用的地域功能识别和划分方法方法。刘玉邦[16]等运用主成分与聚类分析方法进行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综合分区,这种方法可以避免人为的主观确定因子的权值,同时可以消除不同因子之间的相关性干扰,但此方法也易受影响[17],导致聚类中心偏移。神经网络方法在区域划分中取得了很好地效果[18-23],但表1矿产资源综合区划指标体系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具体指标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区划可持续发展资源条件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查明资源储量大中型矿产地年度开采总量大中型矿山数量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基础储量资源量大型矿产地中型矿产地年度开采总量大型矿山数量中型矿山数量开发基础可利用土地资源可利用水资源交通优势度适宜建设用地率可利用水资源潜力交通密度交通干线交通枢纽生态条件生态重要性生态脆弱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水源涵养重要性土壤保持重要性防风固沙重要性地质灾害危险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性水土流失易发性森林覆盖率区域经济潜能工业化阶段矿业所占比重三次产业产值结构人均GDP矿业经济占GDP比重目前应用神经网络进行库上次资源综合区划分区的案例还未见报道。本文拟选取产资源条件、开发基础、生态条件和区域经济潜能等指标层和指标因子,运用BP神经网络方法,进行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分区划分,目的在于探索实践定量途径在区划划分中的应用,拓展区划的方法和途径。

2.2BP神经网络及其理论基础

2.2.1神经网络的分类

神经网络理论的研究工作始于上世纪中页,McMulloch和Pitts首先提出神经元的形式化模型[24],并进行逻辑函数运算,开启了人工神经网络的理论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人工神经网络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在数学和工程学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产生出了诸如向前神经网络、反馈神经网络、随机神经网络及自组织神经网络等30多种不同类型、结构的神经网络等,这些模型又大致分为三类:前向神经网络(以BP网络为典型代表),反馈神经网络(以Hopfidld网络为典型代表)以及自组织神经网络(以SOFM网络为典型代表)。从系统角度来看,BP最适合解决分类问题,因为分类问题可视为分析计算静态的非线性映射f,BP这种前向网络通过非线性处理能力可较好的逼近映射f。

2.2.2BP神经网络模型的理论分析

BP神经网络是基于BP算法的多层前馈网络,其网络结构简单,算法成熟,具有自学习和自适应等优点。BP算法通过输入、输出数据样本集,根据误差反向传递的原理,对网络进行训练,其学习过程包括信息的正向传播过程以及误差的反向传播这两个过程,对其反复训练,连续不断地在相对误差函数梯度下降的方向上,对网络权值和偏差的变化进行计算,逐渐逼近目标。典型的BP神经网络由一个输入层、至少一个隐含层和一个输出层组成[25](图1)。BP神经网络模拟预测过程由以下四个阶段组成:(1)模式顺传播过程;(2)误差逆传播过程;(3)记忆训练过程;(4)学习收敛过程。最终形成模拟预测结果。

2.3BP神经网络聚类步骤

2.3.1BP神经网络构成

指标因子输入。在输入层输入指标因子,本文将12个指标层因子列为指标因子,即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查明资源储量、大中型矿产地、年度开采总量、大中型矿山数量、可利用土地资源、可利用水资源、交通优势度、生态重要性、生态脆弱性、工业化阶段、矿业所占比重等。隐含层。进行BP网络建模时,隐层数的确定至关重要。隐层数没有强制的规定,隐层数越多,模型识别训练样本的差异性越好,但计算机运行的中间过程越复杂,耗时越多,对于检验样本误差可能会增大。所以一般原则是:隐层数小于训练样本数的前提下,达到精度要求时的隐层数越少越好,本文将隐含层也设为12层。输出层。输出层根据研究目的而确定,笔者以农用地的土地适宜性为输出层。在BP网络结构中,每层都是用数值来刻画,而农用地适宜性只是一个概念性的模型,因此笔者将概念模型用数值进行刻画。根据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分区体系,综合矿产资源不同功能分区,即开发强度、限制性强度和生态保护能力的高低,将二级区划开发适宜性分为4等,4为高度适宜,3为较适宜,2为一般适宜,1为不适宜。

2.3.2训练样品的选取

根据甘肃省实际,结合专家的知识经验,确定14个市州的12个指标层形成的二级区划开发适宜性指标作为训练样本,即给定14个市州二级区划开发适宜性评分,作为实际建模选择的样本。

2.4研究实例

2.4.1数据分析与处理

本研究以甘肃省为对象展开实证分析,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主要针对二级区划指标层指标逐一收集,数据资源主要来源于《甘肃统计年鉴2013年》、《2013年甘肃省国土资源公报》等。主要针对指标层数据进行逐一分析说明: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引用2013年甘肃省已完成的1:5万矿产远景调查图幅和面积,并与相关县域国土面积相比,得出各县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各县查明资源储量、大中型矿产地、年度开采总量、大中型矿山数量引用2013年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数据;可利用土地资源引用2008年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数据;可利用水资源引用2013年甘肃统计年鉴数据;各县区交通优势度采用金凤君[26]等计算方法,依据甘肃省2013年铁路、公路网地理图属性数据计算得到;各县区生态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指标数据来源于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各县区工业化阶段和矿业所占比重来源于2013年甘肃统计年鉴数据。矿产资源综合区划指标体系包括4项准则层,12项评价指标及项基础指标,每项指标都有不同的量纲单位,若要对指标进行BP神经网络分析时,就必须要消除量纲的影响,进行无量纲化处理[27]。

2.4.2BP神经网络计算

在Matlab平台下,首先录入训练样本,即14个市州的指标数据进行网络训练,进而录入其他各县的各类指标数据,使用newff函数创建级联前向神经网络,输入层和输出层的神经元采用tansig传递函数,隐含层与输出层采用purelin函数,训练算法为trainlm。采取的训练精度设置为0.001。计算结果如图2所示。

2.4.3结果分析

从图2可得,BP神经网络分类结果的空间聚集性较高,基本反映了甘肃省矿产资源分布的区域特征。BP神经网络输出结果为4类区域。第一类为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第二类为矿产资源一般发展区,第三类为矿产资源限制发展区,第四类为生态保护区(禁止开发区)。每一类发展区都包括若干县区,每类发展区与所保护的县区都有很强的相关性,如重点发展区包含:金川区、平川区、崇信县、华亭县等4个县区,这些县都是矿产资源储量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高,矿业产值高的地区;限制发展区大都为矿产资源储量较为匮乏,或者开发基础条件较差,不适宜大规模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地区;生态保护区(禁止开发区)如卓尼县、舟曲县、碌曲县、肃南县等,大都位于自然保护区,不适宜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3讨论

基于BP神经网络开展的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分区,你搞过预测结果和验证分析,结果表明模型的建立与选择是符合实际的,且有以下优点:(1)能够快速把握区域的分异特点,进行大范围的区划工作;(2)BP网络模型可以避免聚类分析的噪音影响带来的评价误差;(3)与专家经验集成的区划方法相比,BP神经网络方法更加客观。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典型样本(训练样本)的选择上,有一定的主观性;只进行了一种神经网络方法的分类研究,研究论证不够全面等等。但总体上,基于BP神经网络进行的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二级区划分具有划分层次明显、区域分割清晰、客观性强等优点,是对传统区划方法的重要补充。在未来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因子选择、典型样本选取方法研究,同时要运用多种神经网络方法开展分区研究,通过对不同方法的对比分析,总结出最优区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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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 立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 整体社会公平

作者简介:冯彩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

矿产资源税作为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种,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矿产资源为课税对象、以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为目的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进行征收的一种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以及管辖的海域开采本条规定的矿产品、资源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资源税。因此,在我国,矿产资源税应当是指政府为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由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所形成且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

(二)矿产资源税的特征

中国1994年税制要求,只要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矿产资源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依法缴纳资源税。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税依靠国家强制力,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固定、强制、无偿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是矿产资源实施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是针对特定应税自然资源的征税的资源税。除此共同的特征之外,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税在我国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税收课征源泉性。这一特征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无论生产或开采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法律都规定矿产资源税应在生产或开采源泉地进行严格征收,这样不仅照顾了开采地的利益,也避免了税款在流通环节的流失。

2. 征收税款差别性和量化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实施量化征收:一是保证矿产资源税税款收入不受产品、资源的利润、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二是能够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税实行“差别征收原则”,即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资源实行多征收税款;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资源实行少征税款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不同的等级分别确定有差别的税款,从而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征税范围有限性。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很有限,仅选择了一些级差收入大,矿产资源税资源较多,便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资源和盐列入矿产资源税征收的范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 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中既包括级差地租,也包括了绝对地租,使得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功能上重复,同时也使得矿产资源税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国外只有少数国家才征收超额利润税,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矿业的高风险性,使其理应得到高回报;二是矿业所得的高额利润,可通过征收所的税得以调节。而且实施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国家,只对开采石油或开采储藏量特别好的矿山征收,对劣等矿山是不征收超额利润税的。

第4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一)对上述各类特许制度的初步定性

通过上文的论述,本文认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特许制度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对于资源开发许可证,我们在此先初步定性为自然资源用益权,这将在下文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二类是资源利用许可证。我们知道在我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传统的用益物权是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我们将土地使用权按照传统法律的规定,定性为用益物权;在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有所发展的情况下,草原等类似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权也定性为用益物权。

第三类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这类资源交易的许可证不仅涉及到资源的生态价值、利用价值、科学研究的价值;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国家的问题;

而且涉及到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国家对某些方面的国际贸易是否要实行配额制、外汇管制以及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职能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中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这类许可完全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因而我们将这类特许归结为行政法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法的用益权与物权制度的比较

物权具有四个基本的本质属性:(1 )物权的保护绝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因此物权乃要求民法上所有之人,就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应予尊重之权利。”(2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之意思,无须他人之意思或行为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

(3 )物权的保有时间性,指权利人可以保有其权利的时间。权利人长期保有其权利可避免权利人进行“掠夺式”的短期开发,促进权利人进行长期的资本积累和长期投资,并积极保护环境和养护资源,提高长期的经济效益。(4 )物权的流转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让与他人,让与的限制程度如何。流转性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具有分割性,即为转让为目的,转让方可将其权利分成若干部分分别转让。

通过上文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部分特许制度的分析,本文总结出下列观点:

一方面,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用益权具有物权性。(1 )具有直接支配物的性质。矿业权人在其权利期间内可以勘探、开采矿物资源;渔业权人则可以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经营特定渔业,享有在许可范围内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2 )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探矿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在其权利存续期间,禁止设立其他的探矿权;在采矿权人所支配的地域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同种性质的采矿权;台湾学者认为“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在特定水域上已存在有渔业权,此时当然不允许再设立一个在性质上妨害前者实现其内容的渔业权。另外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为了有效利用资源,要有排他权。因为如果权利不具有排他性,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拥有权利,这对已经拥有权利的人来说则产生了不安全感,达不到法律的作用之一——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另外,权利越专有,对权利人加大生产投入的刺激也就越大,也就越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3 )具有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用益性。在我国,从法律上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它的所有权无疑属于国家。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自然资源只有采捕利用后才能变成社会财富。如果存在于海域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不进行开发,生存于水中的渔业资源不进行采捕,渔业资源国家所有权中的使用、处分无法实现,更谈不上收益。而作为矿业资源、渔业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不可能直接从事具体的采捕活动,只有由具体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从事,这些企业或公民个人成为矿业权、渔业权主体。而这些主体从事这些活动,是受利益的驱使,是为了使用、收益矿产、渔业资源。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用益权又具有不同于物权的特性。不同之处在于:依据矿业法、渔业法等法律制度取得矿业权、渔业权时,权利取得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即“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或“经过主管机关核发渔业权执照而登陆于渔业册”

而不是按照民法方法;矿业权和渔业权的内容具有不完整性,矿业权人、渔业权人对核准的地域、水域,仅能在核定的矿业权、渔业权的程度、时限与范围内进行支配;这种支配权实际上并非对地域或水域的“直接支配权”,而只是水域的“利用权”。这一点则使用益权具有一定的公权利的色彩。

通过上述描述,本文对用益权这种新型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通过行政特许而来的使用自然资源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定性如下:

(1 )自然资源用益权具有物权的属性。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用益权的权利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还包括依法处分权利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行使权利的权能,这些权能,正是物权所具有的属性。

(2 )自然资源用益权具有排他性。正如前面所述,在依法设立了矿业权、渔业权的矿区或水域不能同时再设立另一种同样性质的矿业权、渔业权;即使是享有对矿区、水域的所有权的集体或国家,也不能任意在已经设立了一种矿业权、渔业权的同一块地域或水域上再重复设立另一种矿业权或渔业权。

(3 )权利的客体是特定的地域或水域,权利客体是组合体。与所有权一样,矿业权、渔业权的权利客体不是矿业权、渔业权本身,而是该项权利所指向的特定的地域或水域,应包括矿物所埋藏的土壤,水体及其底土。矿产资源是矿区的

一部分,水产资源则是属于水域的一部分,因而矿业权、渔业权是以矿区、水域为标的物,而不是以矿产资源、水产资源为直接标的物。但是,权利所有人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用益权并不是绝对的,并不能象矿区、水域所有者那样可以无限制地拥有该矿区或水域的所有权,而必须受到法律的特定限制。如:权利所有人对渔业权项下的水域行使权利要受到使用年限、用途等的限制。

(4 )自然资源用益权人在权利流转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矿产资源法》第6 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渔业法》第23条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且于第43条又规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自然资源用益权人取得权利时是否支付对价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我国,通常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人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人是集体组织,而被授权、经过审批取得自然资源用益权的程序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命令性大于市场自由交易性;且虽然依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又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于该有偿取得的费用采取减缴、免缴。因而如果将这种有偿取得的费用定性为对价是不恰当的。因而在我国取得自然资源用益权并不必然需要支付对价。

但是,根据美国矿业法的规定,矿业公司在勘探之前一般都先申请矿地权,同时设计出选择权,即由卖主向买主提出的,给予买主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卖主提出条件的专有权的合同。这种选择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租赁,在选择期内,勘探者首先付购买或租赁的费用,待查明矿藏后,如果决定买下或租赁,那么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分期支付或在有相当储量的基础上贷款支付。

在土地使用制度上,美国采取完全的市场模式,承认土地的个人所有,自由流通。因此,土地或者矿地的私人所有者不可能将自己放在公共财产的管理人即政府的位置上,他有自身的独立的经济利益,根据自身的理性,他有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而他不可能行使政府的职能,仅仅为了公共的利益(使资源获得充分的利用,矿藏被合理地开采利用等)而通过特许的方式将采矿权授予他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土地或者矿地的私人所有者会处于经济人的理性思维,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因而他会运用市场的手段将采矿权出售,从而获得对价(有时价格可能会高于价值)。可见,此时的这种私人之间的许可是有对价的。并且在美国对于油气勘探开采的许可证,如果在私有土地上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则完全以契约方式决定土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勘探开发许可和它们的利益分配关系,如果有问题,则由民法调整。

这种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由民法调整的私有土地上的油气勘探开采的合同纠纷,也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关系,即对价的问题,此时法律已经消除了该种许可证的行政法特征,完全是私人之间的纠纷。

又如,在美国,国家对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油气勘探,通过土地竞租的方式进行管理。两家以上申请工作的土地,谁出价高就由谁与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签订租地协议,而不颁发许可证。但从事钻井的,要申请办理钻井许可证,油井投产后,政府按一定比例提取权利金,比例不低于12.5% ,非竞租土地缴纳定额租金。在各州土地上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由各州政府负责土地竞租和颁发许可证。

竞租的方式是一种用市场手段来调节产权、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有对价,而不可能放弃对价只收取行政手续费。由此可见,不仅仅是资源的私人所有者与权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中存在对价;而且资源的国家所有者即行政机关与权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中也存在对价,即行政合同中也有对价。

再如,俄罗斯联邦的矿产开采的许可证制度。矿产使用权许可证通过竞争和拍卖的方式获得。许可证的内容包括有关征收矿产的使用费、地皮费和水域费的条例;商定的矿物原料开采水平和分成办法。国家颁发许可证机关征收矿产使用权许可证发放费。费用标准根据鉴定矿产使用申请所需费用和颁发许可证组织费用及各项费用确定。

如上文所述,竞争和拍卖的方式本就是市场方式,并且要征收矿产的使用费以及其他的费用等条件,尤其是国家颁发许可证机关还要征收许可证发放费用,由此可见矿产的使用费和许可证发放费并不是相同的事物:矿产的使用费是申请权利人交付的使用权利的对价,而许可证发放费则是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成本以及工本费等。

由此可知,特许是有对价的这一情况不仅存在于美国,也存在于其他国家。

而且,本文认为事实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我国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在该条文中,对于养殖权的性质根据水域的所有权性质作了区分,显然,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权属于公权调控的范围,而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权则是承包经营,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上文已经阐述了从所有权性质的角度来区分其上的用益权的作法是不科学的,而且行政权力的强化容易产生权力的“寻租”现象。因此,本文认为自然资源用益权的取得从理论上将应该是有对价的。

另外,这里附带提及的是,并非所有的用益物权都是有对价的,例如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

举例而言,甲乙两地相连,甲地临街,乙地不临街,乙地所有人除了从甲地上穿过以外,没有其他办法到达街上,乙通过甲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并且乙取得这种权利时并不需要支付对价。

七、小结通过上文的论述,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特许不仅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但是特许具有浓厚的强制性色彩;

第二,特许与物权或者用益物权是不同层次的概念:特许是从权利的来源的角度而言的;物权或者用益物权则是从权利的所有或者拥有的角度而言的;

第三,本文尝试将从罗马法上延续至今的“用益权”概念借鉴到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来,将部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定性为“自然资源用益权”。这种自然资源用益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既有

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自然资源用益权定性为物权或者准物权。自然资源用益权具有排他性;从理论上讲,这种自然资源用益权的取得应该取得对价,但在我国将此仅仅规定为补偿制度;另外,由于自然资源自身的特点,以及其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因而对自然资源用益权的流转作了限制;

第四,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特许制度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对于这类资源的使用权,本文定性为自然资源用益权;第二类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在我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传统的用益物权是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本文将土地使用权按照传统法律的规定,定性为用益物权;在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有所发展的情况下,草原等类似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权也定性为用益物权;第三类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这类资源交易的许可证不仅涉及到资源的生态价值、利用价值、科学研究的价值;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国家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国家对某些方面的国际贸易是否要实行配额制、外汇管制以及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职能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中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这类许可完全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因而将这类特许归结为行政法的概念。

参考论文:

1.屈茂辉著:《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 期。

2.崔建远、晓坤著:《论矿业权的客体》,载《法学》1998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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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洁著:《矿业权民事立法浅论》,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5 期。

6.陈锦辉、黄硕琳、倪雪朋著:《我国实施渔业权制度可行性初探》,载《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3年第3 期。

7.朱遂斌、林伟明著:《我国BOT 特许权协议法律性质分析》,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4 月刊。

8.王桂元、陆娟著:《特许专营及相关法律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5 月刊。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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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马怀德著:《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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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黎国智主编:《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曾陈明汝著:《两岸及欧美专利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9.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10.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 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

12.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13.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4.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注释:

1 参见曾陈明汝著:《两岸及欧美专利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4 页。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34-1235 页。

3 黎国智主编:《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4 参见黎国智主编:《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5 参见江必新、周卫平:《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版,第109 页。

6 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2 页。

7 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正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 页。

8 马怀德著:《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 月第1 版,第75页。

9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 月第1 版,第101 页。

10曾陈明汝著:《两岸及欧美专利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6 页。

11曾陈明汝著:《两岸及欧美专利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12朱遂斌、林伟明著:《我国BOT 特许权协议法律性质分析》,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4 月刊,第114 页。

1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 页。

14王桂元、陆娟著:《特许专营及相关法律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5 月刊,第116 页。

15美国商业部、国际贸易协会:“经济中的特许专营,1985-1987 ”,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所,1987年1 月,第2 页。转引自:王桂、陆娟著:《特许专营及相关法律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5 月刊,第117 页。

16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17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 页。

18〔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 页。

19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60 页。

20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81 页。

21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 页。

22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 页。

23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 页。

24参见崔建远、晓坤著:《论矿业权的客体》,载《法学》1998年第2 期,第40-41 页。

25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 页。

26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45 页。

27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 页。

28参见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8-409页。

29参见陈锦辉、黄硕琳、倪雪朋著:《我国实施渔业权制度可行性初探》,载《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3年第3 期。

30参见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31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2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33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9页。

34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70-372 页。

35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72 页。

36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72 页。

第5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关键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物权化

    一、矿业权的由来

    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以上我们分析的是矿业权内部的关系,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矿业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首先 分析矿业权和矿权的区别,有些学者将这两个概念等同对待,其实欠妥;矿权应该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还包括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国务院,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有两个特点,1、所有权主题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二、矿业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矿业权在理论界通说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定的法权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原因等。

    (一)矿业权的主体。

    关于矿业权的主体,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日本《矿业法》规定除非条约有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允许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为矿业权人。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和表示准备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均可以进行矿区标界,并且保有采矿用地。加拿大的矿业权是采用的联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国家有的省是鼓励各种各样的投资者进行勘探和开发,当然包括外国投资者。俄罗斯是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国家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地下资源的使用者。〈法国矿业法〉规定国内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矿业权,只要具备管理事业的资格和必要的资力。我国原则上矿业权的主体为中国的法人、合伙、个体采矿者,但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另外成为矿业权的主体还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我国针对不同的矿业权主体还设定了不同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矿业权的主体并不是固定的,因为矿业

    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其中之一就是矿业权主体的流转,包括整个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和矿业权中的采矿权主体的变更或者是采矿权主体的变更。

    (二)矿产资源的客体。

    客体是法律关系作用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也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通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对于矿业权的客体,很多学者大都解释不清,因为它与我国民法上的很多约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体系不相容。还有的学者认为是矿产资源。让我们仔细来分析一下,在我国,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所以要分析矿业权的客体就要分别分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可知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不能超出这个区域,如果确实需要超出,要进行变更登记。有人说探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区域内有没有可采的矿产,所以当探明许可证范围内没有矿产资源时,探矿权的客体是什么呢,没法回答,所以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还有人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赋存的矿产资源。我认为此观点在概念的运用上和语句的表达上也是值得商榷。因为探矿权的最终结果是或者工作区内发现矿藏,或者没有。所以应该用一个概括的概念表达探矿权的客体,我认为采用工作区的地下构成物来表示探矿权的客体比较恰当,因为地下构成物既有还有矿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矿藏的可能。另外让我们看一下采矿权的客体,很显然,采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把探矿权的客体和采矿权的客体合并起来即使矿业权的客体。又因为地下构成物包括土壤和矿产资源,所以矿业权的客体就是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种类在人类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界定一下。我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把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即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明确矿业权客体组成部分的矿产资源必须是法定的矿种,既可以确定矿业权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种矿产资源之上,又可以划清土地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边界。理论界还存在着一种区分矿业权,或者叫纵向矿业权,具体是指将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的沉积层划分为若干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每个含有(局部的)矿产资源的地层段或者地层区可以单独的成为矿业权的客体。这种分法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分为浅层和深层,把它们分别出租,使之归属于不同的旷野权人所有;二是把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垂直的划分为多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然后各个地层区再出租给不同的人。

    (三)矿业权的内容。

    矿业权的内容就是矿业权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的内容就表现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对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勘查权,架设相关管线和设施权,临时用地权,优先采矿权等。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也是有义务的,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6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关健词 投资矿业 矿业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G236 文献标识码:A

随全球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消耗的矿产资源不计其数,当人们尚在回眸过去的岁月中取得辉煌的时候,一些矿种已经面临耗尽,资源危机来临。矿产资源属于短期内不可再生资源,如果某一时期过度开采,不但不利于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而且容易破坏生态平衡。矿产资源开发应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注意一些实际问题就容易走弯路,甚至于失败,这就是我们选择投资矿业的理由。通过分析国外国内的矿业情况,结合矿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投资矿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际矿业情况

大矿富矿多分布在美国、澳大利亚及欧洲等发达国家;而东南亚及非洲等国家因经济还欠发达,地质矿业工作程度还很低,矿业很缺少,而他们的矿产资源还丰富,有开发矿业发展的潜力。随全球工业的快速发展,消耗的矿产资源不计其数,资源枯竭。与此同时,人类的生存环境也已遭到难于逆转的毁坏,1992 年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提出:当今“资源”和“环境”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矿业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矿业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世界矿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矿产资源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无疑要实现资源全球化,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矿业全球化有:(1)矿产品贸易全球化;(2)矿业投资全球化;(3)矿业市场全球化;(4)矿业服务全球化。

(二)矿业集中度提高。

矿业集中度的提高,进一步降低了矿石生产成本,使跨国公司更具竞争力。规模小、成本高的矿业公司相继被并购或破产。用全球低成本矿产资源,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了矿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如跨国矿业并购潮、矿业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和矿业战略合作的加强等。

(三)矿产勘查运作模式发生变化。

矿产勘查运作模式发生变化主要有:

1、初级勘查公司与跨国矿业公司联盟;

2、联合勘查开发分担风险。

(四)高新技术在矿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利用高新技术发展矿业是当前世界矿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矿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从矿产地质勘查到开采、选冶、直至矿产品加工利用,渗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

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矿产勘查;(2)矿产开采;(3)矿物加工。

(五)矿业融资渠道多样化。

矿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启动、运行和经营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不同阶段有所不同。矿业融资方式主要有:(1)矿产勘查融资;(2)采矿阶段融资:(3)开发银行贷款融资;(4)以项目本身的财产权益进行融资;(5)股本融资;(6)出口信贷和设备租赁;(7)与矿产品挂钩的贷款筹资;(8)政府贷款;(9)借贷融资。

(六)矿山环境问题备受国际关注。

矿业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在无情地改变和破坏自然环境,给生态环境带来直接和间接的、近期或远期的、急性或慢性的负面影响。

二、国内矿业情况

我国基本建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初步形成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市场机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有进一步改善。在地质方面,我国地质科技的进步也不断谱写了地质找矿新篇章,充分展现科技创新对地质找矿突破的重大影响。我国地学理论不断创新,创立了地质力学,提出陆相生油理论和多期多层生储油论,建立地质构造科学、矿产资源预测理论及方法体系等。因为这些理论的建立,我们有望找到大油田和大矿山。我国正以勘查技术进步和地质理论突破为主线,地质找矿经历着从浅表到深部,从肉眼识别到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精细勘查;从一般矿种到金矿、钨钼矿等重大突破,以及从陆地到海洋,从地面到空中勘查、卫星遥感的跨越式发展。近年来,卫星、航空遥感和GPS、等现代技术广泛应用于地质工作。

我国矿产的有以下五个特点:

1、在数量或质量上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金属矿产资源丰富,有金属矿产45种,矿种多,有一个明显的优势;

2、国际竞争力弱。考虑矿石品位、选矿和矿石类型冶炼性能的因素,中国的黄金矿,方铅矿,闪锌矿的采选没有优势,铁矿石,锰,铜,铝土矿质量是较差的位置。

3、矿量多,但成分复杂,开发和利用的技术难度选冶复杂,成本高,低竞争力。

4、小矿露天开采,大型和超大型矿露采矿极少,没有大规模的矿产开发。露天开采,生产效率高,成本低。不能形成规模化露采,这是我国矿产资源的低经济效益的主要原因。

5、矿产资源地域分布不平衡。大部分铁矿石主要集中在辽宁,河北等省份,而其他省份相对较少。

三、矿业发展现状

我国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的原则,采取以“整合资源、规范秩序、完善机制”的一系列措施,加快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实现了矿产资源科学高效开发,使矿产业走上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矿产资源优势逐渐转变为经济优势,矿业支柱地位逐步得到巩固和加强。

在规范整顿市场秩序、整合矿产资源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矿业企业的服务,矿业企业也坚定了发展信心,既实现了矿产业的规模开发,又推动了矿产业由粗放开发向精深加工延伸,使矿产业走上了聚集探、采、选、冶为一体的良性发展道路。矿山选厂建设项目加快、冶炼厂建设正在加快和科技攻关力度加大。

矿业经济正在逐步成为拉动各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矿产业的快速发展,最大限度地吸纳了矿区和矿区周边农民工的就业,改善了当地群众交通、电力和通讯等条件,带动了矿山周围各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最积极的推动力量。

四、矿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金融风暴,经济萧条,矿业市场疲软,产品价格下跌,大部分矿业企业陷入举步维艰境地,矿产业发展中的软肋被充分暴露出来。矿业发展面临得主要问题:资源储量、安全环保、高能耗、低技术、缺乏规划性和抗周期性弱。主要表现在:

1、金融危机冲击,矿产业影响严重。

2、企业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矿产业开发虽然如火如荼,但大部分矿业企业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

(1)勘探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地质勘查程度低,矿山开发缺乏充分的地质资料,许多矿山矿产资源/储量不清,存在零星开发、盲目找矿、盲目建选厂现象。

(2)技术研发力量严重不足。部分企业仍沿用过时的采选工艺,导致资源利用率低,开发进度缓慢。大部分矿业企业缺乏高端研究人员,缺乏自主研发能力。

(3)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很多矿区道路窄、路面差,对生产资料和矿石产品的运输有很大影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

(4)企业规模较小(矿权分散、规模小),生产成本高,效益大幅下滑;

(5)产业链短,综合利用程度不高,抗风险能力差。

五、矿业投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5年以来,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逐步壮大,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产业已经成为国内重要的产业支柱和财政支柱。在矿业政策良好,资源紧缺危机之时,投资矿业前景较好,利国利民。投资矿业务必注意投资的政治风险、商业风险、资金风险和地质条件风险。投资具体项目要从技术的可行性、财务的可行性、评价项目的财力、进行投资决策.、组织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策等综合论证。总结投资矿业应注意的问题,使投资更有计划性,加大投资成功的概率,加快矿业发展。

为做好矿业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市场问题。

市场是矿业建设投资的首要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国际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走势,与我国矿山建设的关系日益密切。在分析矿山建设的必要性时,除考虑国际市场供需关系外,还要着重分析我国冶炼厂的原料供需平衡问题。根据市场选择矿种资源,还要注意投资区域选择。投资区域应综合考虑的几个方面进行选择:

国外:主要选择非洲国家及东南亚不发达的国家;

国内:主要选择就近矿业和新疆、等偏远地质工作程度低的地区;

选择在成矿区带上的成矿条件较好的探矿权;搞清资源情况再加大投入。

对于成矿区带上较好的地段,没有矿权的可以先申请非金属矿权或采石场所;

选择有采矿权,他缺少资金和技术,以经济、技术占优势收购股份或全部兼并;

选择资源紧缺的矿种,实现效益最大化。主要矿种有:金、铁、锰、铬铁矿、铜、铝铁矿、钾盐等。

(二)设计规模问题。

矿山开发是以地质储量为基础的。要从时间和空间的要求上,论证矿山规模的保证程度和持续时间。

(三)开采工艺和设备问题。

可研报告中,应结合我国实际运用的情况来对比,推荐用先进的采矿和出矿设备来实现优化出矿,以达到推荐的规模。

(四)开拓系统问题。

开拓系统要从基建时间和矿量衔接上来分析其合理性。

(五)基建时间问题。

矿山的基建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井巷工程的施工速度。

(六)矿石成本问题。

参照类似规模和相近工艺、设备的实际生产矿山的矿石成本来对比,切合实际地预测矿石成本。

(七)经济效益问题。

明确施工队伍级别和确定相应的单价定额,做好设计投资计划。如何进行建设,资金配置如何,贷款能否偿还等进行正确评价,最终得出该项目的可行性结论。

(作者:黄照祥,单位:江西有色地勘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职称:地质高级工程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地质勘查;周吉,单位: 江西有色地勘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 矿产资源;钟琳单位: 江西有色地勘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 矿产资源)

参考文献:

第7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摘要:煤炭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需要的预测,我国煤炭最低的需求量2010年为3000Mt,2020年为3500Mt,2050年为5000Mt,到205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需求的比例(不计生物质能)仍约55%。届时,石油供需缺口预计将达到400Mt以上,全靠进口是不可能的,还需依靠煤炭生产合成液体燃料来替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煤炭在未来我国能源系统中的地位将更为重要。现代采矿技术的发展与采矿理论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现代采矿理论与系统工程紧密相联,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渗透到采矿工程中的各个方面,使采矿理论有了新的进展,更适应现代化的管理和决策[1][2][3]。

关键词:现代采矿技术 采矿理论 系统工程 管理和决策

1、概况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1994年煤炭产量达1239.9Mt,占世界总产量的27.9%,消费量1285.3Mt,占世界总消费量的26.6%;在国内占一次能源总产量的74.6%,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5.0%。

1.1 储量与开采

我国是煤炭资源比较丰富、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1500m深度内煤炭的总资源量约56000亿t,其中1000m深度内可靠和比较可靠的资源量约20000亿t。据1993年全国油气资源评价结果,石油资源量88.8Gt,天然气资源量39000Gm3,探明程度分别只占总资源量的20%和3%。在我国探明的矿物资源中,煤炭占到95%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

1.2 用煤的情况

煤炭是我国工业化的燃料动力基础。1994年用于生产建设的煤炭达1154.85Mt,占全国煤炭总消费量的89.85%。其中发电用煤达400.53Mt,占煤炭总消费量的31.16%,为全国提供了76%的发电能源;炼焦用煤139.48Mt,占煤炭总消费量的10.85%;其它工业用煤542.8Mt,占煤炭总消费量的42.23%。今后发电用煤将大幅度增长,预计2010年将达到960Mt。

2、现代化——新世纪煤炭工业的必由之路

2.1现代化的起源

1)现代化提出的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建设确定了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提出“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2)现代化的概念

要实现现代化,我们首先应对什么是现代化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在今天,虽然现代化已经成为众多专家学者热切关心、潜心研究的时代主题,但还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现代化的概念,是许多人关心的内容,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义,而是有不同理解的内涵。

(1)社会学家的第一认知:社会现代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变革,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改变社会物质生产的面貌,而且也要改变人们的社会关系,改变整个社会的结构,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2)社会学家第二认知:现代化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是一个动态历史过程。社会现代化并不是指向一个固定僵化、凝滞不变的目标迈进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2.2煤炭工业现代化的标志

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属工业范畴,既具有社会现代化的一般特性,遵循其发展规律,同时也有它的特殊内涵和具体标志。

1)科学技术真正成为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成为煤炭工业的主导力量。

(1)现代化与科学技术

1991年5月23日,在中国科协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说:“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并向现实生产力迅速转化,日益成为现代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和最主要的推动力量”,“国际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实现工业的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2)衡量标准

以科学进步对产业产值增长的贡献率来衡量。

(3)煤炭工业情况

上世纪初,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总产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20%,中叶上升到50%,80年代上升到60%~80%,末期为80%以上;明显超过资本和劳力的作用。

3、跨世纪煤炭工业发展的战略——可持续发展

3.1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是产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发展反思的结果。在上世纪,由于生产力极大提高和经济规模空前扩大,导致自然资源过渡开发与消耗,污染物质大量排放,使资源短缺环境遭污染,生态被破坏,加剧了人类与自然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类自身生存构成新的威胁,这样,人类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探索新的发展战略。

3.2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点

1)发展:是人类追求的最普遍、最基本、最崇高的目标。其内涵既包括经济发展,也包括社会发展,并保持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2)基础: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地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速度应限制在再生速率限度之内。而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速率不应超过寻求作为代用品的可再生资源的速率。

3)平衡: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必须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维持新的平衡,并使之作为衡量发展的质量,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准之一。

4)转变: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发展清洁生产和无害环境或有益环境的技术体系,实现多利用、少排放、低污染或不污染的消费方式,彻底转变过去那种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和高消费来带动和刺激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模式,真正把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1]采矿手册编辑委员会.采矿手册(第4 卷) [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 1990.

第8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企业投融资的概念包括了传统投资概念和融资概念的总体内容,是在实际金融资产中逐渐形成的产物,将投资、筹资与融资之间相互贯穿,在传统相关概念无法解决问题时,企业投融资以相关现象对其进行形象准确的描述。企业投融资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的。在企业整个生产投资经营环境下,企业投融资是投资筹集、投资形成、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等活动循环互动的过程。融资和筹资是企业投资循环过程的第一阶段,其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融资和筹资可以通过购买价值证券等形式进行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在传统的经济体制环境下,投资的资金由于受到财政统一收支的影响,其来源局限于单一的国家财政拨款形式,企业不需要自行完成融资和筹资的过程,甚至不允许从国家财政拨款之外进行任何资金筹集活动。因此,传统的融资和筹资过程基本已经忽略,仅仅剩下投资分配、投资管理、投资回收和投资增值两个阶段的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环境,在企业能够直接融资的前提下,投资资金的来源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财政拨款形式,而是企业在进行投资之前要将融资与筹资的问题妥善解决,从而逐渐形成了企业投融资的概念。企业投融资概念的出现不仅将投资于融资、筹资之间联系得更为紧密,而且能够对其进行明确分工,有效地稳定了投资的秩序。

二、煤矿企业投融资特点分析

由于不同的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不同,其所处的价值链环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各个煤矿企业之间的投融资存在不同的特点。

在我国煤矿产业价值链形成过程中,煤矿勘查技术环节主要是由主管煤矿行业的政府部门授权煤矿勘查技术企业对煤矿情况进行勘查,技术勘查部分在煤矿企业的生产准备期进行,因此,在此阶段的煤矿企业投融资特点主要是由国家政府部门进行资金投入。

在煤矿企业生产阶段,其投融资特点是:由于部分大型煤矿企业已经经营发展了一段时间,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而且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相对较大,企业本身占款资金较为充足,因此可以解决一部分资金投入较小的投资问题。对于资金投入较大的投资活动来说,大多数煤矿企业都是通过向银行进行资金借贷的形式完成。如果煤矿企业已经属于上市股份公司,则可以通过增加股票发放的途径解决资金庞大的投资问题。煤矿企业的投资方向的确定方面,一是不断扩大企业的资源占有数量,例如通过发掘新的煤矿产区来增加生产数量;二是通过延伸产业链的方式,例如扩展到煤矿化工行业、煤矿冶金行业和物流运输行业等等。但是,对于中小煤矿企业来说,其融资和筹资的过程相对比较艰难,大多数中小煤矿企业采取的是民间借贷的形式完成投资,而由于民间借贷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或者其高额的利息最终使得中小煤矿企业无法承受,导致其只看到了短期的资金回收效益,而忽略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多重风险。

2009年,冀中能源集团银行争取到357亿元的授信资金,并发行了20亿元的债券,对相关产业升级、矿井改扩建等低碳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投资管理手段的强化。2010年,冀中能源对资金控制实现了集中、统一的管理目的,将资金集中、实时监控、预算控制、分户核算管理机制运用得非常合理,合理规避了存贷双高、资金运用流通不畅、资金沉淀的投融资风险。

根据冀中能源集团对内外经济环境中的投融资手段的全面强化事项,要在其中获得更多的投融资经验。建立良好的会计管理机制,对各个融资细节中数据记录清楚,监督、观察企业内部可能会出现的经济参考漏洞;建立合理、严格的预算、核算制度,节省各种开支,确立循环发展的经济建设目标,对合理的运营管理机制的强化打好基础;在煤矿开采技术促进的投资能力上下大力气,对采掘机械、矿井电工、矿井运输、计算机绘图、井巷设计、通风设计等技术认识清楚,利用煤矿地质学、机械制图、岩石力学、煤矿开采学理论,对其相关技术的提升做好准备,强化开采能力,帮助企业在将来的融资回笼、投资目标达成起到更好的促进效果;随着开采规模的扩大,也要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地域跨度、管理级次,来适应由于生产、管理带来的相关经济发展调整计划;政府机关建立良好投融资平台,为投融资困难的企业提供良好的贷款担保,并为其合理安排长短期货款规模,优化负债结构。

规模较大的煤矿企业在其运输销售环节通常是通过其下属的物流运输公司完成,而物流运输公司的融资主要依靠的是主体企业的资金支持,其投资方向主要是向煤矿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例如:煤矿企业下属的物流运输公司原先主要依靠公路运输完成货物的销售,可以向铁路运输方向发展。而对于规模一般的煤矿企业而言,其下属的物流运输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融资主要是依靠原有的资金资产和部分借贷完成,由于其主要是基于运输业不断发展,可以通过购置运输工具、运输设备等不断扩大规模。

三、煤矿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规模较小,投融资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除了少数几个国有大型煤矿企业之外,剩余的均属于规模较小的煤矿企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发展趋势却是偏向于发展较快的城市和规模较大的企业,但是,我国中小煤矿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生产销售方式不完善,无法完全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和融资条件,导致了中小煤矿企业的融资问题日益突出,而且,由于中小煤矿企业没有上市,无法在资本市场完成融资。

(二)煤矿企业经营管理结构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中小煤矿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相关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生产规模较小,营销体系不够健全,管理制度无法严格执行,甚至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方面也不够重视,导致很多突发事故出现。由此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中小煤炭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也使得企业信贷风险进一步增大。而且,由于中小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始终存在一定风险,企业信用意识不强,也导致了企业融资困难的持续增强。

(三)民间资金借贷导致煤炭企业风险增加 据相关调查研究表明,由于民间信贷资金不属于金融体系范畴,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民间信贷资金的规范和指导相对薄弱,使得民间信贷资金进入了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小煤矿企业中,使这部分民间信贷资金存在较大的风险,甚至导致煤矿产业风险的发生。使国家出台的信贷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也给国家信贷资金宏观调控带来了不良影响,由此进一步加大了煤矿行业的融资风险。

四、煤矿企业融资提升策略

(一)行业资产重组,完成上市融资 由于煤矿行业属于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国家直接拨款投资的项目已经逐渐减少。煤矿企业的资源储备、新矿开发和相关企业发展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推动煤矿企业的不断建设和发展需要通过资本运作实现。煤矿企业资产重组不仅能够提高煤矿企业的生产质量,还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整煤矿企业资产结构,如果部分煤矿企业没有达到上市条件,还可以通过采取战略投资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不仅使得煤矿企业的资产结构得以优化,还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由于煤矿产业受到了金融危机的深度影响,很多中小煤矿企业都面临着经营困境,这就形成了煤矿行业进行资产重组,调整资本机构的良好时机。大型国有煤矿企业可以选择一部分经营比较困难、资金收益较少的中小煤矿企业进行收购,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煤矿企业负载率,优化煤矿产业资本机构,还能够从多方面增强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综合实力,对于大型国有煤矿企业在短期内提高煤矿生产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非常有利,也由此应对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冀中能源集团在“十二五”期间,担负起“做大煤炭企业、振兴发展制药产业、培养壮大航空产业”的历史责任,对循环发展、资源节约、安全进步、环境保护等内容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其在创新科技运用、品牌带动、文化引领方面也下足了功夫,对重要的投资者起到了有效的吸引效果,在带动不同类型、不同项目的经济开发上有了全面的提升。

(二)加强煤矿企业项目融资 由于煤矿行业的资金投入普遍偏高,煤矿生产前期的矿井勘探、矿井通风和矿井运输等固定资金投入规模较大。目前,我国西部煤矿资源的开采项目前期资金投入非常庞大,而其形成的附加产业链项目,例如煤矿化工、煤矿建材和煤矿汽化等项目的资金投入更高,这些煤矿项目的前期资金成本投入过大,但是偿还债务的项目资金却相对缺乏,如果采取煤矿项目融资措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债务偿还等问题。不但解决了煤矿项目前期的资金投入巨大的问题,还能够使煤矿勘探、煤矿开发、矿井设计等都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深入研究和精确计算,保证煤矿项目后期的经济效益得以实现,同时还能够降低煤矿项目的建设资金成本,减少不必要设备投入,为煤矿项目融资开辟新的途径。煤矿项目的融资发放主要是依据煤矿项目本身的可行性和未来的经济效益,并不仅仅依靠融资煤矿企业的资金信贷等级,而且,融资的贷款资金主要是给予煤矿项目的所属实体企业,从而实现了由煤矿企业承担资金负债,减轻了实体企业无法进行大量资金负债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了资金对外使用的能力。因此,煤矿项目融资需要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以及企业自身融资和筹资的能力共同完成。

(三)发展煤矿企业融资租赁 通常情况下,煤矿行业的固定资产资金投入是相当庞大的,而且需要用到大量的现金支付,由此造成了煤矿企业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而且资金成本的补偿也需要长期完成。据调查显示,对我国27已经完成上市的煤矿企业进行统计分析,得出2010年煤矿企业平均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占到了煤矿企业总资产投入43.05%。由此,煤矿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就占用了企业大量的资金成本,从而束缚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融资租赁不仅能够解决煤矿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过大的问题,还能够使得煤矿企业固定资产的占用比例进一步降低,为煤矿企业增加更多的流动资金成本,从而促使资金成本的周转速度加快,有效地提高了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煤矿企业进行融资租赁能够实现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目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改善煤矿企业的整体资本结构,增强煤矿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促进了企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最终扩大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整体规模。而且,煤矿企业采取融资租赁还能使企业在税前进行还债,也有效延缓了缴税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随着煤矿价格的不断攀升,目前大多数煤矿企业的现金流已经完全能够支付租金,符合煤矿企业融资租赁的基本条件,融资租赁还能够使煤矿企业减少贸易交易,使用到技术先进的煤矿设备,也不需要在短期内筹措到大量在现金资本,从而解决煤矿企业采集设备、运输设备相对落后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新能源还没有实现作为国家供给主要资源之前,我国煤矿产品安全稳定供应还需要依靠煤矿企业的投融资活动,通过不断提升煤矿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和策略,获得更多的资金成本,加快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矿企业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应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活动,从而获得更多的企业发展资金成本,突破煤炭企业现存的融资瓶颈,充分利用市场资源,不断寻求新的投融资方式,推进煤矿企业的可持续战略发展。

参考文献:

[1]薛强、樊宏霞、陆改玲:《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2]潘煜双:《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与民间资本对接运作模式研究――以浙江为例》,《嘉兴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第9篇:矿产资源经济概论范文

【论文摘要】澳大利亚是矿业大国,在矿业权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而同为矿业大国的我国矿业权制度却相对简单。本文从矿业权制度、矿业权主体、矿业权取得和矿业权转让四个方面,对中澳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借鉴澳大利亚矿业法中的先进之处,完善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

矿业权是理论界这些年来探索的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的结果。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矿业权,简称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矿产资源本身的特点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成为一个国家的重大任务。因此,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矿业权法律制度的设立。澳大利亚是一个资源相当丰富的国家,矿业产值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4.9%,矿业已然成为澳大利亚的支柱产业。而对于同样拥有巨大矿产资源的我周,矿业也是重要的产业支柱。矿业权及相关权利的设定对这两个国家具有特殊的意义,这在矿业立法上得到了集中体现,

现将中澳两国的矿业权立法比较如下。

一、矿业权制度比较

矿产资源具有贮藏的隐蔽性,多数埋藏于地下,只有经过地质勘探才有可能认识和发现它,而且要经过采掘等过程才可能变成人类所需的矿产品。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可能直接从事具体的矿业活动,只有具体的公民和法人才具有勘查和开采的能力。为此,国家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授让}}j去,设立矿业权制度。矿业权制度的设计应当包括矿业权的种类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我国矿业权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国内地质勘探单位和矿山企业,实行以勘查许可证为代表的探矿权制度和以采矿许可证为代表的采矿权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也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两者在法律上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不同阶段的矿业权之间是有联系的,即探矿权人有取得所探矿床的开采优先权。这样做是为了鼓励投资者向高风险的矿产勘查投资,因为采矿或转让采矿优先权是实现勘查经济利益的唯一途径。

(二)澳大利亚矿业权制度

澳大利亚将矿业权分为为探矿权、采矿权、评价权三种。开采矿种没有限制,尽力保证谁勘探谁开采。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和州/领地分权管理,因各州/领地资源状况等的差异,其矿业立法情况也有不同。在新威尔士州“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出让方式一是申请授予,二是招标拍卖,适用于位于矿产分布储备区内的两权出让;而在西澳州和北部地区,大型项目的“两权”出让则要以协议方式。

(三)小结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开采所探矿床的优先权。澳大利亚探矿权人也可以根据“勘探在先”原则,优先取得采矿权。澳大利亚的三种矿业权在法律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适应了商业性勘查和开发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需要。但是,在我国矿业权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联系,今后要积极推进矿产勘查与矿产开发的一体化,用开发,保勘查;用勘查,促开发。澳大利亚的不同矿业立法也值得我国借鉴,根据地域的不同,对东中西部实行不同的矿业政策,更好的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

二、矿业权主体的比较

矿业权的主体是指可以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基本原则”,一个民事主体只有具备了相应的勘查或开采的行为能力,即承担义务的能力,才能获得相应的矿业权。

(一)我国矿业权主体

考虑矿业所需的资金和规模比较大,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营矿业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领导、加强管理方针。但集体矿山企业只能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的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白用采挖的矿产。这种对不同身份的主体作区别对待的规定,使得国营企业在争取矿业权的竞争中拥有特权,不符合自由竞争的要求。除了本国的公民和法人可以成为矿业权的主体外,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可以加快中国矿产的勘查和开发,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澳大利亚矿业权主体

根据澳大利亚的《矿业法》及相关规定,任何个人都可以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审批或投标的方式获得探矿权。如果申请者是外国公司以及外国居民,在新南威尔士州以外注册的公司时,除了提供审批或竞标所要求的规定材料外,部长还有权要求这几类申请人或竞标者提供更详细的资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采矿租赁权,,申请人可以通过审批或竞标的方式获得租赁权。采矿租赁权的持有人有在规定土地进行采矿的权利,并在该区域内进行粉碎、测量、分级、冲洗和沥滤等初级处理工作。

(三)小结

中澳两国对矿业权主体的规定,体现了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一国际公认的原则。但是澳大利亚矿业权的主体更为宽泛,对外国人的限制比较低,这符合市场经济中机会平等的原则,凡具有足够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经审查、登记等法定程序都可能取得矿业权,行为能力越强,则可以申请获得越大的矿业权,有利于矿业权的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三、矿业权取得的比较

矿产资源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即通过申请一批准一登记取得和基于转让取得。此处仅探讨前者,矿业权的继受取得将在下一节中讨论。

(一)我国的矿业权取得制度

我国矿业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经贸部门、计划部门、分矿种的工业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和发证。另外,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部门也要依照有关法律履行其审批职责。繁琐的审批程序限制了矿业权的设立,使得这一资源难以自由流通,从而形成最佳配置。对外商来讲,不仅预示着极大的风险,而且无法像国内企业一样找到相应的主管部门。

(二)澳大利亚的矿业权取得制度

各州法律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中都有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一名勘探人而不是一个卖主,申请时必须提交实施勘查计划的全部财务和技术细节。这样,就可以防止单纯为了出售矿业权或与他人合资谋取利润为目的的投机行为。矿业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须到政府矿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探矿权、采矿权必须达到最小的区块面积,完成勘查投资承诺,为保持矿业权必须支付的勘查作业资金额,按期缴纳租金和保证金,按期报告开支情况、勘查进度和结果,满足恢复生态环境的要求。

(三)小结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的矿业法侧重于矿业权的保护、环境及资源保护方面。中国矿业法的重心在于经济调控和企业管理方面。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矿业法的中心已经开始向环境、安全等方面转移。

四、矿业权转让的比较

资源的自由流通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为财产权的矿业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反映出商品性特征,通过流通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因其往往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战略利益”,所以各国对矿业权的转让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一)我国矿业权转让制度

我国对矿业权转让的限制比较严格,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转让。一是探矿权人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底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一是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由于以往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都是以行政方式无偿授予的,没有形成一级市场,现在直接进入有偿转让的二级市场,将有损国家和受让人的权利;同时,探矿权、采矿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必须和相应的资金及劳动投人后形成的有形资产一并转让。为防止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发生类似“炒地皮”的弊端,我国《矿产资源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二)澳大利亚矿业权转让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探矿权、采矿权可以合法转让。这一规定对国际采矿业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因为:1.矿业权人出现以下情况时,都可以将矿业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如一个探矿权人发现了一处有经济价值的矿体,不想开采又想收回勘探投入;大矿业公司认为发现的矿体规模小,不想开采;小矿业公司发现了矿体,不具备开采条件,没有开采能力。2.勘查许可证持有人可能希望寻找合资伙伴来分担勘探风险,可以建立联合股份公司,将权利转让给该公司。3.矿业权是一种有价的无形资产,投资人如欲以矿山企业的资产及其产品作担保进行筹资,最基本的条件是他应有权抵押以致最终转让矿业权的权益。矿业权转让,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政府一般不进行干预。

(三)小结

中澳两国的共同点是都允许矿业权的转让,并在程序上作出限制。但是,澳大利亚对矿业权转让的限制较少,有利于矿业市场的发展。而中国由于客观情况的局限,对矿业权的转让实行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