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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的方案精选(九篇)

环境治理的方案

第1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工程,大气污染,治理

0前言

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始终伴随着大气污染问题,对我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6年我国多次爆发大规模的雾霾天气,特别是12月份,全国有17个省市区受影响,七分之一的国土被雾霾笼罩。大规模的大气污染问题,给我国的环保工程敲响了警钟,如何改变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如何推动我国环保工程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每一个环保人艰巨的使命。

1我国的大气污染

1.1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达到了一定程度,对生态自然造成严重破坏的现象。污染成分包括CO、CO2、SO2、萜烯类碳氢化合物、硫酸盐、亚硫酸盐等,主要的污染物包括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污染源包括风砂、生活燃煤、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会对自然造成严重的伤害。首先是对人身体的伤害,受污染的空气进入到人体,会引发呼吸类疾病,引发慢性中毒或癌变。其次是对地球生物的危害,大气污染会带来极端恶劣天气,如酸雨灾害,污染植被和水源,造成动植物死亡。最后是造成臭氧空洞,臭氧在大气中的减少,会增强紫外线的强度,紫外线会杀伤细胞,很容易引发皮肤癌。

1.2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分别是工业大气污染和生活大气污染。在城市当中,大中型的工业园区是污染的聚集地,如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等,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的有毒物质。生活大气污染包括我们平常开车拍排放的尾气,做饭时产生的油烟,冬季供暖时大量的燃煤,这些都是重要的污染源。目前,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大城市对大气污染的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正在向中小城市发展,特别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小城市的汽车数量、工厂数量和房地产开发都在猛烈增长,这给我国的环境工程建设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2环境工程中的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

2.1政府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

当前,大气污染治理是我国发展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要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工程之间的关系,不要因为经济发展而牺牲环保工程,而是应该让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管理者加以处罚,使环保事业能够真正的深入人心。另外,应当赋予环保部门实权,保障治理方案能够切实落实。

2.2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管理

首先,要对管辖区域的企业废气情况进行细致的摸排,对废气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或者直接关闭,保障环境工程的顺利推进。其次,要合理使用能源。对于一些烧煤炭的企业,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用清洁能源替代,如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等,有效控制污染气体的排放。然后,对于冬季供暖的煤炭使用,锅炉供暖所产生的废气,应在处理后再排放,将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量尽量降到最低程度。最后,应优化产业结构,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改进传统的生产模式,积极创新,使我国的环保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2.3加强汽车尾气治理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9亿辆。可想而知,每天有多少汽车尾气排放到我们呼吸的空气当中,减少和控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刻不容缓。一方面要对城市内的所有进行科学、严格、规范的检测,一旦发现超标车辆,给予严格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工作,加大对燃油公司的监察力度,使其生产出的每一辆车都能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从根源上减少尾气的排放。

2.4加强绿化造林工作

环境工程一方面要对污染源进行严格的管控,另一方面要加强大气污染的预防,只有两方面同时做好,环境工程才能健康快速发展。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利用树木来降低风速、沉坠灰尘和吸附粉尘,同时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释放氧气,以此来净化空气。要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要有一定的空间距离,也要建立起大量绿化带,减少空气污染对居民所造成的伤害。

3结论

当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如果不加强环境工程的实施力度,将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政府要提高管理力度,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心,个人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通这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提高我们的空气质量,使我们都能生活在一片干净湛蓝的天空之下。

参考文献

[1]韩明霞,过孝民,张衍桌.城市大气污染的人力资本损失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06(04).

[2]周媛,邢德山,谷建功,等.对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处理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4(02).

第2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围绕“走一主三化之路,建生态水电大县”战略目标,创优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以优良的环境促开放、促引资、促招商、促发展,打造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平台。

二、视察内容

(一)视察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二级单位为创优经济发展服务情况。

1、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创优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和有关优惠政策的情况;

2、为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服务的承诺是否兑现,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是否落实;

3、推行“一站式”办公情况;

4、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是否全部纳入,是否存在双轨运行现象;

5、审批项目收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标准执收执罚。

(二)与民营业主、纳税大户、农村致富带头人座谈。

1、看各职能部门服务是否到位;

2、看市场准入环节是否存在设关设卡,索、拿、卡、要等问题;

3、是否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

4、对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有哪些建议意见。

(三)对妨碍经济发展个案的处理情况及跟踪监督情况。

(四)对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分析,揭示原因,提出对策。

(五)视察县城市容环境整治情况。

1、主街道卫生及市容市貌情况;

2、广场路120急救通道、人武部军事通道、鲍竹路出口路、北门沟口路治理情况;

3、城区集易市场建设及管理情况;

4、纵横大道规划及建设情况;

5、征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对市容环境整治方面的意见建议;

6、视察城市监察大队、环卫所的管理和队伍建设情况。

三、视察方法和步骤

本次视察采取查、谈、看、听的方法进行。

查:调查执收执罚单位办理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定费行为、罚款管理是否规范,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是否进入财政专户。

谈:召开民营业主、纳税大户、农村致富带头人座谈会,了解职能部门服务情况。

看:看执收执罚的文件依据,了解执收执罚行为是否规范;看主街道、广场120急救通道、人武部军事通道、纵横大道、集贸市场等,了解县城市容市貌。

听:听取视察单位对创优经济环境和市容市貌整治的情况汇报;听取民营业主、纳税大户对经济环境治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征求居民对市容和环境整治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视察范围。

第3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1.1黄河入海水沙持续减少根据实测资料统计,利津站20世纪90年代平均年水量为122.8×108m3,仅占50年代来水量的26.5%,汛期水量仅为50年代的26.6%;90年代水量小于50×108m3的有1997、2000年两年,其中1997年为历史最枯年,水量仅19.1×108m3。与水量变化情况一样,沙量也呈明显减少趋势。据统计,利津站90年代平均年沙量为3.47×108t,仅占50年代来沙量的26.4%,90年代汛期沙量仅为50年代的26.8%。自2000年以后,由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的有效调节和黄河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的加强,黄河断流得到遏制,但黄河来水沙量仍持续偏少。

1.2海岸带生态环境极不稳定,湿地面积萎缩严重由于黄河每年挟带大量泥沙输往河口,黄河三角洲长期处于自然淤积、延伸、摆动改道的频繁变化状态。黄河自1855年铜瓦厢决口改道夺大清河入海后,在黄河三角洲摆动改道多达50余次。清水沟流路是1976年在罗家屋子人工截流后形成的,至今已行河30余年。由于入海流路变迁的影响,黄河三角洲岸线始终处于变化之中,行河的地方岸线迅速向深海处延伸,不行河位置受海浪和潮流的作用,使岸线出现蚀退,所以,黄河三角洲海岸带生态环境极不稳定。通过观测计算,水沙较丰时期,河口淤积延伸迅速,每年造陆25km2左右,90年代后黄河水沙锐减,2m等深线年均蚀退速率432m,10m等深线处于冲淤平衡状态。又如刁口河流路改道清水沟后,因径流与泥沙断绝,海岸由淤进变为迅速蚀退。通过实测资料计算:1976-2000年,15km宽的海岸线平均蚀7.67km,蚀退面积115.1km2;2m等深线处蚀退5.37~7.89km,海床侵蚀下切了4.22~6.67m;10m等深线处蚀退0.82~4.3km,海床侵蚀下切了0.75~5.9m。由此可见,黄河三角洲湿地面积严重萎缩。

1.3土壤盐碱化程度有所增高,生物资源大幅减少黄河三角洲为退海新生陆地,从内陆向近海,土壤逐渐由潮土向盐土递变。多数土地后备资源土壤呈高盐性,且地势低洼,地下水埋深浅,蒸降比为3.5∶1,土壤次生盐渍化威胁大,地下水位高而被渤海海水渗透。因此,黄河三角洲大面积的土地上难以种植根系发达的乔木,自我恢复能力很弱。造成黄河三角洲生物资源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①由于近年来黄河来水流量的明显减少以及两岸导流堤的建设,影响和阻碍了中常洪水自然的漫滩淤积,隔断了陆、海生态交会,造成浅海湿地生物失去陆地食物源,陆域湿地逐渐减小,造成生物物种减少;②环境污染导致生物物种的繁殖力生命力下降,甚至死亡;③对湿地生物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也造成物种减少。

1.4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质量状况不均衡黄河三角洲湿地的污染主要有石油污染、化肥农药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胜利油田部分油气资源区和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在地域上严重交叉,勘探开发石油势必破坏地表自然生态。保护区内有大量农田,因此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造成了大面积的污染。黄河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地表水污染突出,重大河流中除黄河能够达到Ⅲ类水质目标要求,广利河、支脉河基本达到V类水体水质要求外,其余河流尚有差距。城市地表扬尘较多,造成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已达不到二级标准要求。个别区域环境质量较差,如大王镇、史口镇、胜坨镇等工业集中区域异味污染较重。

2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建议

2.1加强黄河水资源统一调度,保证河口生态用水保持黄河正常生命活力的基本水量要考虑3个方面的要求:①通过人工塑造协调的水沙关系,使黄河下游主河槽泥沙达到冲淤平衡的基本水量;②满足水质功能所要求的基本水量;③满足河口地区主体生物繁殖率和生物种群新陈代谢对淡水补给要求的基本水量。目前,利津水文站流量不小于50m3/s,仅具有象征意义,因此需要通过研究确定出河口生态用水量,通过统一调度加以保证,远期可通过“南水北调”彻底解决。

2.2构建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遥感监测预警系统构建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遥感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地把握黄河三角洲开发对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建设提供支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涉及气象监测、潮位监测、侵蚀监测、环境监测、土地监测、土壤盐渍化监测、地下水监测以及近岸海域溢油、工业开发污染等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等多个领域。在行业方面,涉及气象、海洋渔业、国土、环保、农业、水利、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是一个多行业协调运行的系统。在运行程序方面,由水文站、气象站、验潮站、农牧站、鸟类观测站等地面台站实时检测数据、历史记录数据以及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等,构成东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通过信息网络,将接收到的监测数据传输到各个业务运行子系统,结合其他自然、社会、经济数据库,以及分析与决策模型,由相应行业部门运行其监测预警子系统,再由东营市主管机构集成为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

2.3结合资源城市转型,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针对矿业开发、湿地保护、水资源利用、林业建设等不同补偿领域,确立相应补偿办法。根据胜利油田原油产量,采取原油提取费的办法提取生态补偿基金,建立矿业开发补偿机制,专项用于油区植被重建、染污土地复垦等生态环境建设。按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化原则,在对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量作出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系统对大区域影响的经济价值,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受益补偿对等”原则,建立境内河流污染治理补偿机制。以林木管护规模和资源消长为基数,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同时,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明确不同生态方式的适应范围,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标准测算方法以及生态资金的筹措与监管机制,科学评估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实际效果,为在不同范围内建立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提供依据。

第4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数据支撑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80-02

1 引言

人们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却忽略了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环境的破坏能力远远超出了环境的自愈能力,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焦点问题,更是全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话题。而雾霾天气、水环境污染、酸雨、全球变暖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环境监测是分析环境污染情况最直接的手段,通过开展调查,合理布点采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然后根据所得实验数据总结环境的相关信息。在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环境下,通过环境监测获得环境的综合信息,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生态自然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 环境监测的内容及目的

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的测定环境中的有危害物质的含量,分析其含量的变化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以此来确定环境的质量水平[1]。环境监测工作是科学发展观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的客观要求,为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前期监测准备。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调查、现场采样、优化布点以及数据收集。通过分析数据了解污染物分布情况、污染物含量以及污染物的扩散方式,进一步优化布点,实时监测。

根据监测目的的不同,环境监测分为三种:①监视性监测。监视性监测主要是监测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通常情况下,这种监测是通过长期、定点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有时也采取在线设备仪器与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譬如在污染物监测采样布点处安装在线设备仪,通过在线设备可以实时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与总磷的排放量。通过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结合在线设备监测数据,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与以往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到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进一步了解污染治理的效果从而优化治理方案。②特定目的的监测。这种监测主要用于污染严重或者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譬如,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时,需要立即采取环境监测,了解污染事故中的污染因子。这时便需要迅速采集样品开展分析研究,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扩散方式、扩散速度以及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了解污染情况,为确定救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③研究性监测主要是用于科研工作,研究对象比较具体,主要关注监测数据、结果等。研究性监测都需要标准化,具有统一性。

3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3.1 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前期准备

环境治理方案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的,环境质量状况比较好的区域治理的力度就相对小一些。而对于一些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严重,需加大治理力度。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需要真实有效的数据来反映。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也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直接影响环境的评价工作,进而影响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所以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势在必行。因此,环境监测过程中背景调查、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数据处理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确保采集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可靠性,使得环境治理工程每个环节细致到位。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仅是对某个污染物进行短时间的分析,必须是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含量的综合数据,即需要对各种污染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长时间的分析,所得的数据才能对环境质量做出正确地评价。通过对所有区域的水质、大气、土壤等方面的污染情况开展系统的监测,收集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实时反映所有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不同区域之间污染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了解不同区域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物的浓度、各污染物在不同区域的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而明确这些排放物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环境综合评价制定处理措施,从而为环境治理工作指明方向。譬如,通过对日常饮用水源的

常规监测,能够及时掌握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如出现异常情况,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就可以查找污染物的形成过程和原因,从而从源头和根本进行治理,显著提高了环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治理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2 环境监测使环境治理更有针对性

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质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等。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不同,选择污染物危害大、出现最频繁的污染物为重点监测对象,分清主次,对重点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不同地区环境污染的因素是不一样的,根据区域特点进行有差别的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物的类别制定针对性强的治理方案。譬如,对于一些机械生产集中地区,重金属对环境空气、水以及土壤会造成污染,需要针对区域工业特点制定环境监测方案。通过环境监测分析了解所测地区的环境质量,有利于制定科学、对性强的环境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工作让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更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人员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可以抓住环境治理的实质问题,从而更有效的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3.3 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互相促进

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使环境监测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环境污染的多样性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不断改进,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由容量滴定分析、分光光度计测定,发展到原子荧光、ICP、ICP-MS、气相、气质、液相、液质等大型仪器监测以及水自动监测、大气自动监测等真实的反映出环境监测工作在不断的进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促进突发事故的环境监测与治理应急系统的完善,自动化与便携式检验设备应运而生。环境监测检验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和治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并相互促进[2],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4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及时反馈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工作的一面镜子,通过环境监测,能够及时有效察觉和反馈环境问题。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能及时了解污染物浓度是否得到控制或者降低、污染物是否继续扩散,真实反映出环境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的良好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促进作用。

4 结语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的基础,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分析环境污染原因和类型,制定出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这样才能促进环境治理工作有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第5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管理 双语教学 中英文对照 实践操作 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2011年度同济大学双语教学团队和双语教学课程包教改项目资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1-0250-01

前言

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60~70年代以及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水环境治理实践表明:采取“自扫门前雪”的局部治理模式,既不能达到水环境治理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技术和经济的最优化;必须以一个区域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水环境治理的对象,综合采取工程、技术、政策法规的环境系统工程模式,才能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我国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包括上世纪90年代实施的上海市苏州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也开创了我国在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研究与工程实践先河。近年来,配合我国流域与区域水环境治理的战略规划,国家实施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也明确提出形成城市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与城市水环境管理体系两大并行体系,对区域水环境治理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紧密结合世界上及我国水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趋势,在同济大学教改项目的支持下,作者结合学术团队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上海市苏州河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科研实践,率先开设了以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突破点的“环境管理与法规”课程建设,并结合我国大学课程教育中开设双语、全英文教学的实践需求和我国一流高等院校国际化办学的目标,开设了“环境管理与法规”双语课程。结合近年来课程建设的尝试,做如下思考。

一、针对我国的流域及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具体国情,自行编写英文教学讲义

当前的双语教学中,一种通行的做法是用原版的英文教材,有助于使得学生掌握标准的专业英文表达方式,培养学生的规范化英文写作水平,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国外的学科动态。对于一些大学基础课程或者专业基础课程,可以减少教材编写的环节,又能够提高与国际接轨的能力。但是对于环境管理及法规这样的课程,使用原版教材则未必合适。例如,国外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我国的标准不同,国外的环境政策法规与我国的相关法规也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总体上明显好于我国的水质状况,水环境治理的技术路线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完全采用国外的教材不能适用于我国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践。基于此考虑,作者在双语教学中结合以往的科研成果,尤其是学术团队在国内率先开展的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研究积累,以科研带动教学,自行编写了以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的环境管理与法规全英文试用教材,形成了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教学体系。全书共分7章,包括区域水环境治理概论、水环境污染源调查与水质评价、水环境数学模型基础理论、水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区域水污染控制规划的编制、水环境决策支持系统和水环境治理政策法规等。虽然在教材的编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但是根据我国水环境治理的具体国情,编写英文教材授课十分必要。对于一些共性的内容,例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基本工具,适当借鉴国外教材中的内容;但是对于一些个性的内容,例如水环境污染源调查、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水环境治理的政策法规等,则完全根据国情自行编写。对于教材中的案例,则主要采用我国水环境治理的相关案例,主要是作者所在学术团队十多年的研究成果积累,这些成果在国内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和推广应用。

二、突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工程实际案例与教学理论体系紧密结合,以案例深化基本理论学习

通常意义上,环境管理与法规类的课程被作为一门软科学,给人的印象是理论和概念。作者认为,环境管理与一门硬技术,与环境工程的不同在于,环境管理是系统性、集成性、大尺度的硬技术,也是工程实践出真知的一门科学。这一点在以往的科研工作中深有体会。针对国内外的一些相关材料偏重于理论、概念阐述,缺乏工程实际案例的问题,作者在教材和课堂教学中将工程实际案例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每一章的教学内容都会介绍一个或者几个案例,深化理论学习;或者直接从案例开始介绍,引申出理论。

三、注重实践操作与理论教学相结合

要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除了加强工程案例的教学,作者还自行编写了一些水环境规划管理的软件,以及提供实际工程的算例,在课堂上通过和学生互动式的计算机操作,培养学生运用工具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能力。

四、中英文对照,提高学生的英文写作能力

在双语教学中,既要让学生学会说,更重要的还要学生学会如何写,尤其是将中文表达成英文,而这一点通常比英文表达成中文更困难。这既是双语教学的优势之所在,也是作者自编教材的优势之所在。在课堂教学后,作者在课后将相关英文教学内容的中文版发给学生,通过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学生还学会了环境管理及水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中文内容如何以英文的形式准确表达,提高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学生普遍反映了体现了双语教学的优势,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五、通过出国进修,提高自身双语教学的表达能力

对于双语教学的教师,除了要能够熟练掌握专业外语知识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英文口语表达,要发音清晰,语句规范,这也是评价教师双语教学授课水平的重要方面。作者于2009年在学校的选拨资助下,赴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双语教学法集中培训,收获颇丰,掌握了英文教学的基本技能,为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6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xxxx土领办【2022】17号关于印发《xx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开展涉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县环境的稳定,确保环境隐患排查到位、查处到位。根据xxx【2022】19号和xx环办字函【2022】2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涉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涉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开展涉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为确保全县涉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各监察中队和稽查对各自辖区涉危险废物企业根据制定的《全县涉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二、《实施方案》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此次检查范围涉及全县危险废物、涉酸等高危产废风险企业。

检查内容包括:1、环保手续。是否已办理有关环评审批手续,是否落实环评审批文件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选址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是否满足环评审批文件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2、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是否有环保组织机构,是否建立比较健全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3、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是否装柜上墙;4、环保设施情况。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5、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称及主要成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情况,危险废物转移是否执行五联单制度;环境应急情况,是否设置环境应急机构,是否配备环境应急人员、物资,是否建设环境应急设施(事故应急池、围堰等);6、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是否有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备案;7、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三、工作安排

1、建立风险管控清单,逐个明确风险部位,隐患等级,防控措施。

2、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严格管控非法转移、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

第7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第8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一、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调查工作,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禁船只滞留,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采沙;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不得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全县已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重点污染企业,进一步论证、完善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要制定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淮河、涡河沿岸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凡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在今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县经济开发区为重点,对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规范。

1.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评价等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

4.建设项目虽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规定,在试生产前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的;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6.建成投产企业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在今年5月份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环保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摸清企业和项目底数,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执行情况、试生产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及时填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登记表》,提出初步整治意见,县环保局核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整治方案。

对未履行试生产报批手续已投入试生产的项目,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完善相关程序;对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三同时”设施因工艺需要合理调整和改变的,经设计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可后,补办变更手续;对拟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完备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予以关停取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纠正;对不能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施治,问题突出的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三)集中整治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以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至10月31日)

集中力量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自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自查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

三、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工商部门负责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县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加强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环保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饮用水源监测结果。

第9篇:环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抓好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功能,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积极推进文明社区的全面实现,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居民自治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办发号)文件精神,经区工委、区管委会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经开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居民自治管理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奋战400天、喜迎七城会”的号召,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参与、全民动员、属地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长效”的原则,在全区开展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文明素质,提高幸福指数,全力实施好此项“家门口工程”。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和协调,使居民自治管理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经开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创建办,主要负责整治方案的制订、职能部门的协调、整治工作的推进、整治过程的监督、整治成果的验收。三、工作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结合全区社区的具体情况,大力推进小区(庭院)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居民小区(庭院)净化、美化、亮化、绿化,建立准物业管理体制,达到长效管理的目标。四、整治范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暂定南齿社区为整治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南齿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白水湖管理处负责实施。五、整治内容社区环境整治以居民小区(庭院)为单位,以保洁、保安为重点,白水湖管理处在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建标准,集中整治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基本内容涉及七类: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楼阁整治、庭院美化、照明完好、店面规范、车停有序。六、工作程序和步骤 1、调查摸底。白水湖管理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社区所管辖的庭院数量,同时把小区(庭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登记清楚。调查摸底结果必须真实、准确、无遗漏,为下一步确定整治项目提供可靠依据。 2、集中民意。在确定小区(庭院)整治项目前,按照“整不整,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定”的原则,白水湖管理处要对整治社区内居民的意愿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须达到整治社区内住户的全覆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大多数住户(60%以上)有整治要求并同意实行环境整治方可集中统筹,进行整治计划。 3、规划设计。在确定规划设计之前,按照“整什么,汇集居民群众意见”的原则,对前期听取民意掌握的百姓需求和改善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拿出规划和效果图;规划方案完成后,在小区(庭院)主要出入口公示设计方案,收集居民意见,归纳居民建议,完善方案内容,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改造提升。结合创建标准和社区实际,形成一套领导班子、一个整治方案、一支专业队伍、一笔专项资金、一项考核标准;根据专业分工,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全面实施,确保质量。在整治过程中,要根据社区的整治工程量合理安排资金,做到科学调配、统筹兼顾。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提升整治水平。同时,要充分接受居民群众对整治阶段的全程监督逐步完善整治工作 5、达标验收。对居民小区(庭院)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达标验收,由区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向市里申报验收,要求整治工作个个达标,让政府满意,让市民放心。 6、长效管理。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只是一种手段,实行准物业管理才是最终目的。而准物业管理是转为物业管理过渡阶段的一种形式。南齿社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面实行以“三保一维护”为基本内容的准物业管理:①卫生保洁服务;②安全保卫(安全防范)服务;③绿化保养服务;④设施维护服务。同时,明确服务标准,核定物管经费,设置门卫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湖管理处要将这次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与区里对应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和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全员参与的工作态势;统一思想、拟定方案、精心部署、明确责任、有效推进,务求在年9月底前完成这次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准物业管理体系的建立。 2、协调配合。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尤其是规建、市政、执法、社发、财政等部门在程序审批等方面要给予简化和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3、宣传动员。充分发挥镇处、社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把社区环境整治与当前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并通过社区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召开居民座谈会等平台方式,广泛宣传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内容、目的、意义及进展情况,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提高群众的满意率。 4、确保质量。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家门口工程”和“民心工程”,镇(处)对每项工程实施情况必须全程监督指导,严把质量关,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工程按期保持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