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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奖励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投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1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列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赢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的,可由企业申报纳税时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扣除。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条件

(1)纳税关系在扬州市的地方工业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3)企业年度开票销售额在8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

2、奖励标准

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奖励50%。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3、需提供的资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申请奖励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已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或证书。

(2)新产品查新报告。

(3)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该新产品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建的部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部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3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4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双创"办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双创"办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双创"办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双创"办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双创办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双创"办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双创"鼓励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三、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双创"办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好处,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附则

第2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凡在我县投资并完备法定手续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充分依托资源优势,设立对外招商项目库,外来投资者可自由选择项目,也可自带项目。

第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商贸、饮食、娱乐服务业,专业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利用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优势,嫁接、改造、承包、租赁我县现有企业,甚至购买我县企业的产权、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

第四条在县招商局设立投诉中心,集中受理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进行答复和解决。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报批投资项目或办理有关证照,属县级管辖的统一在县便民投资服务中心集中限时办理。凡投资者报送齐全的审批材料,原则上即时办理,当日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办理的,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受理部门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的,客商有权向县投诉中心投诉。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可通过有偿出让、租赁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下限收取。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开发期内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业加工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使用的部分,由县财政按1:1的比例在五年内分别给予80%、60%、40%、20%和10%的奖励。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减半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三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第九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入驻白鹤滩工业园区进行综合开发,可以BT、BOT模式投资建设道路、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在工业园区内分别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设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限相同,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下限收取。

第十条给予外来投资者居民待遇,其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土地、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等方面的困难,主管部门及时给予支持解决,收费标准不高于县内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技术、管理人才的亲属、子女可免费在县内任何一地落户,入托、就学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县内居民。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政府挂牌予以重点保护。积极支持我县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且作出较大贡献的客商,由县委、政府为其颁发“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巧家县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规定执行,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执行。

第十三条坚决制止对企业的“四乱”行为,一律由县“统征办”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征收各种规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对外来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顶风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从快查处。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对外来投资企业采取封存财务帐表、银行帐户等限制性措施,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公、检、法部门办理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案件必须完善法律手续,事前要向县委、政府汇报同意,事后要有书面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努力为外来客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破坏招商引资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损害外来客商合法利益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鼓励全县各级干部职工和我县在外地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凡引进外资10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给予引资者1%的奖励,同一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在外资企业投产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县财政认定后兑现。

第十七条新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增值税属地方留成使用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县财政以奖励方式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60%,第三年奖励40%,第四年奖励20%,第五年奖励10%,五年后不再实行奖励。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政府优先安排土地。

第十九条企业因招商引资进行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进而进行产权重组、变更,且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增长部分产生的有关契税,由县财政在五年内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条加强企业品牌工程建设,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环境标志、安全标志、农产品产地和绿色食品认证,获得IS014000、IS018000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农产品产地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得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白鹤投资有限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切实做好融资担保工作,努力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设立先进企业奖、企业经营者综合目标奖、财政突出贡献奖和外向型企业奖,对年度业绩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主要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评选办法另定),获奖企业的技改项目视为我县重点技改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技改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除开发水能、矿产资源以外的所有企业。

第3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5、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补助时间起始日为: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政策兑现时间均在项目开工后。

**年1月1日前,已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政[2006]1号)享受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补助、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至期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的政策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照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7、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对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8、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9、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设立大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利税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

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4、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I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5、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列为部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7、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18、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19、对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培训各类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2、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

23、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返还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25、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返还。对城区产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各产业园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在城区产业园区内共同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返还各产业园区。

26、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27、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

六、其它

28、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各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3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9、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0、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财政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31、本政策于**年1月1日起试行。

第4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政府支持生态建设投入,并鼓励多种投资主体积极参与,逐步建立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建设,确保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条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厂网并建、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质量至上、注重效率的原则,坚持以奖代补、加快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要求

第三条补助对象:市区在建、扩建、新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及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第四条为切实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要求实行以奖代补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必须是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建成、必须通过验收并试运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新建、在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运行后,经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验收合格,符合设计标准,中心城区(含**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污水处理厂按其日处理规模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万吨的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一类乡镇(人均财政收入超1500元)污水处理厂按其日处理规模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万吨的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二类乡镇(人均财政收入不到1500元)污水处理厂按其日处理规模一次性给予80万元/万吨的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实行BOT、BT的污水处理厂,考虑其在签订协议中已经享受优惠政策,对其按规定应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当地相应的污水管网建设。

第六条污水管网项目竣工后,经市发改委、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符合设计标准,中心城区按评审后污水管网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一类乡镇按评审后污水管网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二类乡镇按评审后污水管网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已经建成尚未达标,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进行除磷脱氮技术升级改造的污水处理厂,经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验收合格,中心城区按其改造规模一次性给予80万元/万吨资金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一类乡镇按其改造规模一次性给予40万元/万吨资金奖励;吴兴区、南浔区二类乡镇按其改造规模一次性给予70万元/万吨资金奖励。

第四章申拨程序

第八条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分批拨付。已经开工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申请预拨40%的奖励资金;在规定期限完工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填写《**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申请预拨40%的奖励资金;已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经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标准的,可申请结算其余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拨程序。吴兴区、南浔区的污水处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经区级部门确认,报市级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拨;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市本级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经市级部门确认审核,上报市财政局审拨。

第五章附则

第5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一、考核奖励对象

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对象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农业银行区支行、工商银行区支行、建设银行区支行、襄阳城区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区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区支行、建设银行肖湾支行、建设银行内燃机支行、商业银行光彩支行等。

二、考核奖励原则

(一)信贷投入奖励以当年信贷投入总量、增量及相关分项指标确定总量控制额度。

(二)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幅必须达到20%(含)以上,方可进行奖励。

(三)利用、争取本系统外地资金投向我区辖内的客户的贷款计算奖励。向辖区以外借款人提供的信贷投放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总量奖励。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增幅达到区政府要求的目标任务数后,当年实现贷款每净增1亿元奖励2.5万元。

(二)分项奖励

1、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奖励(按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认定的标准确定)。当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额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金融机构,另加奖3万元。

2、对涉农信贷投放进行奖励(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当年涉农信贷投放增幅达到20%以上的金融机构,另加奖3万元。

四、考核奖励计算依据

信贷投放考核奖励计算依据为:各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资料、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资料,区政府金融办要求报送的专项统计资料、材料及相关调查核实结果。

五、扣减因素

(一)各被考核单位不按时向区政府金融办报送所需报表、材料的,不支持、不配合创建全省A级金融信用区工作的;对报送区政府金融办的数据与相应上级行(社)报送数据不一致的;在省、市金融生态办反馈各金融机构的数据后,若出现差异,没有及时与相应的省、市行(社)对接、联系、沟通的,将扣减当年奖金总额,具体扣减金额由区政府金融办确定。

(二)考核中发现下列舞弊行为的,将取消或扣减相关被考核对象当年奖金:一是虚报、瞒报相关考核资料被查实的;二是经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六、奖金分配

上述奖金的60%用于奖励受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余由受奖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对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七、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八、组织领导

第6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部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

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

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管网收集系统建设等;

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

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

6、部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

8、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

3、申报项目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

4、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5、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6、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第六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1、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

2、申请生态专项资金,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

3、申请生态专项资金截止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审批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原则,结合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市生态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

1、创建为部级生态乡镇的,奖励30万元;创建为部级生态村的,奖励15万元。

2、创建为省级生态乡镇的,奖励20万元;创建为省级生态村的,奖励10万元。

3、创建为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励10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生态村的,奖励5万元。

4、创建为上虞市级生态村的,奖励1万元。

5、创建为部级“绿色”社区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社区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社区的,奖励1万元。

6、创建为省级“绿色”医院的,奖励3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医院的,奖励1万元。

7、创建为部级“绿色”学校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学校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学校的,奖励1万元。

8、创建为省级“绿色”饭店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饭店的,奖励1万元。

9、创建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奖励2万元。

10、创建为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每个奖励15万元(对创建合格水源保护区投资较大的,按照投资总额的50%予以奖励)。已完成创建的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按《合格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基本标准》进行年度考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每个奖励5万元。

11、创建为部级有机食品基地的,奖励8万元;

12、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工业企业通过环境标志产品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

13、乡镇(街道)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每家奖励50万元,集镇生活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奖励20万元。

14、其他项目奖励的具体额度根据投资规模、生态社会效益等确定。

第九条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根据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项目和额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生态专项资金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2、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4、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收回生态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7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一)构建新型组织体系,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

1.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农业产业扶持导向目录的基础设施、风险基金、产业发展、市场开拓等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市农业产业协会对各专业协会、合作社、农场等申报的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2.新组建的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家奖励0.5万元;新组建的市级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家奖励5万元。开展“十佳”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当年被评为“十佳”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每家奖励2万元;当年被评为宁波市级、省级示范性合作组织的,再奖励1万元和1.5万元。

3.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增连片面积100亩以上,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单位或大户,给予每亩50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基础设施投入额;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规模经营单位或大户,连片面积1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增土地规模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单体规模100亩以上的累计面积),且基础管理规范的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给予每亩10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新型土地规模经营。实行以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为主要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经验收达到规范化要求,且开展规模经营的单位,按入股面积给予每亩200元的一次性补助;实行统一布局、统一供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等自我服务型且连片面积在300亩以上、约定合作期限5年以上的合作规模经营组织,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实行季节性流转且约定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实际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的季节性规模经营单位,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培育农业新型主体,新创办农场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规模在50亩以上的,每家补助5000元;评选示范农场10家,每家奖励1万元。

(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

5.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国家现代农业生态园区建设项目实施予以资金配套。安排专项资金,建设慈溪市省级农作物区域试验站,进一步完善东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对列入规划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财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适度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多种形式的休闲农业。新注册的休闲农业经营单位,当年有经营实绩的每家补助2万元。

7.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农作物品种选育或单项技术突破获得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每只给予2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审定的新品种,每只给予10万元的奖励,50%奖励单位,50%奖励课题组成员;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宁波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课题、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农技人员投身经营实体参与技术开发,经营所得全额归农技人员。

8.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实施种子种苗工程。通过国家、省级部门审定的新品种推广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自行培育的新品种推广面积在500亩以上的,产业化效益明显,每只奖励5万元,其中50%直接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从国外引进新的种子种苗,通过国家许可认定的,按引进额的30%予以补助;对在种子种苗引试、繁育和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限5名);大力推进种子种苗基地建设,按当年实际设施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列入宁波市种子种苗基地的再给予1:1配套补助;新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经环保部门认可的种畜禽场,每场奖励5万元。

9.安排专项资金,对推广应用性信息素、频振式杀虫灯、黄板粘卡等无害化防治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35%进行补助;对应用水稻机械化喷直播技术种植的,每亩补助20元;连片新增棚架式防虫网设施栽培或大棚覆盖防虫网设施5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1000元和400元。

10.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建的沼气设施,规模型畜禽养殖场开展畜禽粪便综合治理,经市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按实际投入额补助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畜禽粪便综合治理项目的规模养殖场,按1:1配套补助(含本市补助部分);对建设小型农田沤制池或粪化池,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1.新创办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民营农业科研机构,按科研设备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继续安排100万元农业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鼓励民营农业科研机构申报各类农业科研项目,市将在立项、经费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12.应用生物、遗传等农业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农业企业,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利用组织培养技术进行品种繁育,每个品种当年繁苗20万株以上的,奖励2万元。

13.开展农民专业技术培训。新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每位奖励300元,达到《市“绿色证书工程”管理办法》(慈绿证办〔2005〕2号)要求的培训单位,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200元的补助;农民进修后取得大中专农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每位补助1000元;资助50名优秀青年农民赴高等院校进修学习、10名优秀青年农民赴国外培训交流;实行农场主经营管理、农民技师“双证书”培训,取得经营管理证书或农民中级技师以上证书的每位奖励1000元,双证齐全的再奖励1000元。

安排专项资金,组织150名农民讲师团成员开展知识更新再教育;全年累计组织农业适用技术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单位,奖励5000元,5000人次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14.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费免疫,对实行强制扑杀的经营单位或大户,给予一定补助;对镇级防疫人员培训给予一定补助,镇级新购置的防疫检疫设备市里补助50%。

15.国家、省、市级生态公益林实施专业管护,符合《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每亩补助8元;加快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迹地更新,经市验收合格,每亩补助300元;加快阔叶林改造,营造生态树种的,每亩补助300元,生态经济树种补植造林的,每亩补助150元,封山育林的,每亩补助8元;加快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经验收合格,市里补助50%;设立古树、名木及后备林木资源保护专项经费,保护森林资源;建立巡山护林防火队伍,市给予一定补助。

16.继续开展宁波市“园林式”村庄和市绿色村庄创建活动,达到省级绿化示范村或宁波市“园林式”村庄、市绿色村庄标准的村,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被评为市级绿色家庭示范户的,每户奖励100元。

17.安排专项资金,补助设施农业和农业机械,并强化项目管理。大力推进设施农业,提升农业装备。新建集中连片5亩以上单体标准钢管大棚(包括果蔬水泥连体大棚),每亩补助3000元,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新建标准连栋大棚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7000元。

购置符合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提升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有较大促进作用,且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按购置额的35%进行补助,市级以上农机化示范基地按40%进行补助,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专业大户按45%进行补助;农业企业建设产品检测中心,按新购置设备成本补助20%,生产基地配备速测仪器,按新购置设备成本补助30%。

18.实施沃土工程,加强农田保护。100亩以上规模农场(基地)应用测土配方技术施肥,有机肥施用量占50%以上且建立地力定点监测点的,经验收合格每家补助1万元,应用面积每增加100亩再补助5000元;安排50万元资金,建立农田地理信息系统,对全市农田开展动态监测和定点监测。

(四)实施绿色品牌战略,全面提升产业层次

19.“西菜东扩”推进面积在1000亩以上,新建成200亩以上绿色产业基地2个以上的,或新增基地面积在400亩以上的东部镇,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对新建规模200亩以上的绿色产业基地,达到无公害控制性指标的,每亩补助50元。绿色产业基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事操作记录达到要求,且抽检合格的,每个补助5000元,规模在千亩以上的宁波市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再补助2万元。开展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每个奖励2万元(限评10个)。

20.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当年通过宁波市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10万元。通过商检出口厂库注册登记或FDA认证或欧盟注册的加工工场,每个补助5万元;获得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QS、HACCP、ISO14020等认证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逐步推开农产品源代码标识管理工作,实行源代码管理的经营主体每家补助6000元。

21.发展畜禽规模养殖。鼓励创建绿色畜牧小区,凡通过环保部门认可,常年饲养规模为生猪1万头、家禽10万羽、兔2万只以上的,给予每个小区5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对列入市级绿色畜牧小区的,按基础设施投入一次性补助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达到常年存栏兔2000只以上、新达到常年产蛋鹅饲养量1500只以上的食草型动物饲养场,每场补助5000元;当年饲养蜜蜂1000群以上且参加省蜂业风险救助基金的联合体每家补助5000元。

22.加快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升级。鼓励农业企业向农产品加工基地集聚,入驻企业享受基地相关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腌制企业采用无防腐剂流水线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开展腌制行业污染集中整治和腌制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财务投入在5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农业企业技改项目,按财务投入的2%予以奖励;对财务投入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的3%予以奖励;对财务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的4%予以奖励。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其设备投入达到上述规模的技改项目,奖励分别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列入宁波市技改项目的,按宁波有关规定配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环保设施投入,除享受技改政策补助外,再给予污染治理专用设备投资总额10%的补助。鼓励农业企业引进国外先进农产品加工技术和设备,在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

23.继续实施强龙工程。被新命名为国家、省、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带动本市基地和农户作用明显,会计基础规范化考核合格,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超过5000万元(含)和3000万元(含),且增幅在2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年销售首次达到亿元,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和3000(含)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及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农业企业,因发展所需征用土地,其用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安排专项资金,扶持10家种子种苗型、品牌型、当年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农业苗子企业。对新创办的农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

2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对引荐人员给予实际投资额1%(人民币,下同)的奖励;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引荐人员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奖金在外资到位时兑现50%,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兑现。积极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种养业,按其实际直接投资农业的投资额给予5%的奖励。

25.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赴境外和国外参展设摊的农业法人,每一摊位补助1万元,在欧盟和美国参展设摊的,每一摊位补助2万元;农业企业新开发产品,且当年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含)的,每只产品奖励1万元,当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奖励10万元。在国内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专营窗口,并在当地登记注册的,每家补助1万元;被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新确定为“菜篮子”定点基地,且取得农产品市场准入证的,每家奖励5万元;筹建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展示中心。

发展新型贸易业态,对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农产品连锁经营网点,每家奖励1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农产品超市或专业配送物流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对发展订单农业,实行收购保护价,且订单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评选10名优秀农民购销员,每名奖励0.6万元。

26.实施农业品牌战略。新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在欧美国家新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新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1.5万元;获得国家、省、宁波市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3万元;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称号的,享受市工业政策;获得宁波市级以上其它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

鼓励省级著名品牌跨产业、跨企业开展横向合作,对省级著名品牌在市内定牌生产农产品,当年新增销售每100万元(含)奖励3万元。

(五)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7.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设立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基金;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业有害生物入侵防控专项经费。

28.加强村级经济监管。与市农村经营管理网联网的村,每村给予2000元的硬件设施补助;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1万元。

29.对新入“东方农业网”的农业企业、大户,一次性给予购置电脑和入网费补助2000元;推广应用“浙江农民信箱”,对农民信息员和农技信息员按实绩考核。

30.安排100万元资金,充实市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扩大信用担保规模;继续安排150万元资金,逐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

第8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制造装备水平。设立4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2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3%、4%、5%的分档累进奖励,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列入本年度重点提升的设备投资(伺服注塑机、机械手及轴承自动装配连线、磨超连线)再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含)万元的项目,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对验收结算时未完成投资的项目按比例返还已取得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市技改专项、两创示范企业、市产业基地按上级要求比例进行配套。

二、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二)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对首次在本市新办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投产销售之月起,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我市出台的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其他各类奖励政策。

(三)设立3000万元新兴产业专项奖励资金,重点鼓励企业投资新兴产业项目。对列入我市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1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6%、7%的分档累进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含)万元的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的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此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技改奖励政策。

三、推进外贸外经质量提升和市场拓展

(四)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国际市场拓展。对企业参加市经信局组织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部分补贴。

(五)支持企业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贸易安全。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和安全贸易工作。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投保费15%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反倾销案件应诉,对反倾销案件应诉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费用补助。

(六)支持外贸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国家、省(市)新认定的重点培育出口名牌,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鼓励扩大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对单独建帐(以自主品牌出口)的市级以上名牌(商标)产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的,经企业申报并经审查认定,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度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安排300万元资金,对企业开展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贸易进口,超过上年1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的奖励。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八)鼓励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援外项目。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30万美元的,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8元的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经营额,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3元的奖励。继续对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本地产品减征40%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四、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物减排

(九)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设立13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重点推广应用的节能产品和技术、节能示范典型、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的清洁生产企业、省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奖励;加大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开展能源监察活动及其他节能降耗工作。

(十)设立淘汰提升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按照“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淘汰落后三年行动计划,重点用于对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按期淘汰的S7变压器等三类落后设备,经审核认定的各地自主淘汰的落后产能、工艺、设备,重点区域淘汰整治工作及七低行业规范提升的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改用清洁能源,推进污染物减排。对全市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的企业、燃油锅炉改成天然气锅炉的企业给予奖励。燃煤锅炉(无压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10万元/蒸吨奖励(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燃油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对在禁燃区外的其它区域范围内燃煤锅炉改成燃生物质锅炉的企业按2万元/蒸吨奖励。鼓励引导重点企业实行污染减排,对实行污染物减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分别奖励4000元。

五、加快“两化”融合和企业素质提升

(十二)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网络化,产品流通和市场电子化,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中应用信息化技术并列入市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上规模,对当年服务性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的,按业务收入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设立300万元工业设计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市外知名设计机构落户本市,对新落户、新设立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经审核按70%进行补助;鼓励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慈营业所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进行奖励;对设计年收入超200万元以上的,每增长1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最高奖励60万元。

(十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快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安排2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优势企业总裁(总经理)和外贸人才培训,对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培训,给予一定补助。安排250万元资金,鼓励企业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素质,对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管理咨询费用总额按最高不超过30%给予补助。鼓励信息服务企业为我市企业开展信息化培训,对培训人数超过100人的每次给予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元。

(十六)强化工业行业协会管理和建设。对新组建省(市)级、本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5万元;对行业协会牵头获得部级区域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对当年达到部级、省级和市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年内新进平台企业经联合验收合格,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000元。

(十八)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2012年中国家电博览会。

六、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十九)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达到要求,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对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二十一)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审计费补助;对新认定的本市级科技型企业和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活动

(二十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投入150%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除外),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评审立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作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经费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项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并视作上级配套经费)。

(二十三)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省级、部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并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没有经费支持的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含经信系统),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二十五)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对当年授权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0.2万元、0.1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外观专利减半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进入实审程序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上级要求配套支持。

(二十六)实施科学技术奖励。继续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

八、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七)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评审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考核达到标准的,最高每家奖励10万元;对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转移中心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引进并在慈注册的专利机构,实施“一事一议”;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来慈单独或联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

九、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支持优质大项目落户

(二十八)鼓励招商引资,形成全社会大招商招大商的招商新格局。对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单位)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注册资本到位后兑现50%,项目投产后再兑现50%。

(二十九)经跟踪、洽谈并成功引进和完成工商注册的外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以到帐时的美元汇率计算)的1.6‰进行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外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以到帐时的美元汇率计算)的1.8‰进行奖励。

(三十)内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的1.5‰进行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内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的1.7‰进行奖励。

(三十一)对优质项目大项目引进增加奖励。对引荐并促成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研发总部、研发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增加奖励10万元;对引荐并促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落户我市的,增加奖励5万元;对央企直接投资项目、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20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增加奖励10万元。

十、引导企业高效使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贡献度

(三十二)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高效企业(完全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25万元(含)以上,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5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25万元及25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按其注册地或核算地政策计算奖励。

十一、树立转型标杆,营造工业转型发展氛围

(三十三)鼓励企业牵头制订标准。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继续实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三十四)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牌,每件奖励6万元;对新认定的知名商标、名牌,每件奖励3万元。

(三十五)加强品牌培育。安排1300万元专项资金,对拥有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且2012年在央视实际广告投放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中央电视台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对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对其在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最高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两项重复不超过100万;对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县级以上城市新设月均销售超过10万元的直销专卖店、直销加盟店,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跨省门店总数超过5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或跨省门店总数超过2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以自有品牌进行销售的,按所进商超企业数,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依托家电下乡渠道拓展国内市场,按家电下乡销售额500(含)—5000万元、5000(含)万元—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0.5‰、1.5‰、2‰分档累进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十六)表彰转型升级先进典型。继续评选10位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并给予每位30万元的等值奖章奖励;评选市工业经济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和成长潜力型企业;对年度自营出口总量、年度出口增量居全市前五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授牌表彰。

(三十七)开展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先进镇(街道)评选,对获得优秀的镇(街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第9篇: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加速财源建设进程,培植我县新的财源,县人民政府坚持以财源建设项目为主、以工业项目为主、以招商引资项目为主,决定将个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和个招商引资项目纳入责任制考核,促进我县项目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细化责任目标,兑现奖罚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⒈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⒉坚持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原则

⒊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⒋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奖罚分明的原则。

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的对象

县重点财源建设考核项目的联系领导、乡镇及部门负责人。

三、考核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

㈠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

⒈超额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加分,

⒉未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扣分;

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

根据完成的程度按比例打分;

㈢项目基建程序(分)

不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扣分。

㈣工程质量(分)

出现一例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扣分。

㈤项目管理(分)

⒈每月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县重点项目办上报重点项目月报,错报、上报不及时或者不报,出现一例扣分;

⒉项目按要求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每缺一项扣分。

㈥投资控制(分)

项目投资低于概算的加分,项目投资超概算扣分。

㈦在建设项目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的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奖励措施

方案一:重点项目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值达分的为优秀,达到分的为良好,分以下的为一般。优秀等次:以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计划金额的‰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对联系领导、乡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法人实行奖励。良好等次:以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计划金额的‰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对联系领导、乡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法人实行奖励。一般等次不予奖励。

方案二:对考核分值达到分以上的,按每分元的标准奖励给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对联系领导、乡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法人实行奖励。

五、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安排

六、考核组织

县政府成立县重点项目建设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年终行使考核职责。

七、考核工作程序

⒈当年月中旬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评结果及有关材料和依据上报给县重点项目考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