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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精选(九篇)

投标保证金

第1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公司参与了贵单位组织的招标编号:筠政采[201X]XX 号,招标项目: XXXXXXXXXXXX项目,    (填中标或未中标)。现申请贵单位将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元(大写:           )退回我公司账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电话):

 

(盖章)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1.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银行票据复印件

第2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Abstract: 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regulation of bid bonds at the moment, and summarized the fuction and disadvantage of bid bonds in the bidding activities. In addition, the author made three pieces of suggestion.

关键词: 投标保证金;相关规定;作用;弊病

Key words: bid bonds;related regulation;fuction;disadvantage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9-0081-02

1 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且对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并没有诸多的限制,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现金支票等。

投标人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该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并且对它的金额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最好不要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金额上限是80万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该严格地依照相关的规范标准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没有严格的依照相关的规范标准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利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132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保函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2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投标人按照相关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一定金额就是投标保证金,它能够作为一种投标责任担保,具有以下几个作用:①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提交投标保证金能够促进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因为如果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违返自己的承诺,或者临时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利没收投标保证金。②可以适当弥补招标人的损失。一般在招标文件中会制定在哪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一旦出现规定的情况,招标人就可以依照规定没收保证金,使自身的经济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或减少。③能够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由于投标保证金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的,有效地避免了招标人无限期的延长定标时间的现象,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④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实施。由于投标保证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投标单位能够顺利地缴纳,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该投标单位有一定的实力。就拿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来说,如果使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说明该投标单位具有很多的流动资金,侧面说明了自身实力;如果使用了银行保函形式,由于银行会提前对该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一旦获得了银行保函,该投标单位的实力也一定程度上的得到了印证。⑤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开标现场核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⑥招投标中缴纳投标保证金也是国际惯例,能够使我国招标更快地与国际接轨。

3 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弊病

虽然投标保证金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投标人增强风险意识,有效控制和转移风险,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推动建设企业信用建设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投标阶段的保证金金额越来越大,形式也多样化,这样带来的不良影响较多:

①各投标人并没有得到招标人或者相关机构公平的对待,存在一些违规操作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比如招标机构为投标人开具虚假证明等规避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②部分投标单位由于自身无力支付巨额的投标保证金,但是又十分想中标,很容易出现串通、挂靠多家资质企业,对招标项目进行围标的现象。有的投标单位为了中标,不惜以放弃投标保证金为条件来诱惑招标机构。

③有的机构为了得到招标权不惜以免收服务费为代价,然后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地没收投标保证金来弥补之前的损失。比如某机构借口投标人没有按时地提交相关材料,就没收了其投标保证金,并把其占为己有。

④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接收到投标保证金一般会存入银行产生利息,或者是进行投资等挪为己用,所以对招标人来说投标保证金在自己手上的时间越长对自己越有利。因此很容易出现招标人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直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⑤由于每个工程投标都需递交保证金和保证金退还滞后的原因,投标人大量的现金被困在保证金上。这样,不仅丢失大量的利息,而且影响企业资金现金流的运转,消弱企业的竞争力,以至于影响企业的发展。

⑥目前,国家没有对保证金管理进行统一要求,绝大部分地区都是每个工程交一份保证金,繁琐的工作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办理一份保证金要涉及4个基本专职岗位;需要投标人到银行、招标或招标人处现场办理。这些费用都是投标人自行承担,加大了投标人的成本。一份投标保证金的成本不算多,但是每年要交上大概两百份投标保证金,其费用就需要考虑是否能够被削减了。

⑦目前,投标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在投标中较少出现,原因较多,主要有:1)部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担保形式中不包括投标银行保函;2)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的时间较晚(即距离开标时间较短),而银行办理保函的程序较多,需要的时间较长,最后造成无法采用投标银行保函的形式;3)银行、招标或招标人对投标保函的要求都很严,字斟句酌,由于各自的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又互不肯退让,致使投标人不敢使用保函,避免耽误投标。如上海某部门要求保函开具的时期(即保函落款日期)为递交保函的日期,而某些银行要求保函开具日期为开标日期。最后银行开出的保函不能被招标部门所接受。

建议:

①在《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②设立专户,加强监管。由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主导,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把所有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都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存入该账户,并加强监督,如此一来,保证金将更加的公开透明、真实。

长期在某个行政区域内从事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采用一次纳一定限额且能满足大型工程的保证金,作为该投标人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所有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若该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受到没收投标保证金或罚款的处理,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需补齐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避免每投一次标递交一次投标保证金,这样既减少财务成本,也给招标人、投标人带来了方便。

③严格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程序。在开标时,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确实已经缴纳,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需要出示保证金入账的银行凭证,并且由监督方核验整个过程。一旦招投标活动结束,中标单位应该及时地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监督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参考文献:

[1]周基长.浅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制度[J].学术探讨,2012.

第3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时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数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制度是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易引发的信用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特定担保制度。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制度能够促使投标人诚实信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它是确保投标方对投标行为负责的一种财力担保,也是确保投标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交易程序的资金保障,可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并确保这种行为发生后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在招标人定标之前预防投标人撤销其投标;二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后预防中标人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一、 当前投标保证金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难题

虽然《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没有对应的实施细则对其管理流程或模式予以严格规定,甚至全国各地在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收退、监管等关键环节管理形式多样、随意性大,暴露出的实质问题是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能及时跟进。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推进保证金管理合法合规运行存在诸多困难。笔者认为,保证金管理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以个人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

有些投标人代表办理投标保证金缴纳业务时,对投标人的法律涵义不理解或有意地曲解其含义,将投标人等同为投标自然人,为个人名义缴纳形式寻找所谓的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这里提及的投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2. 缴纳形式随意、漏洞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由于现金形式时效性强,投标人更愿意选择,但财务保管风险大、来源查证困难。和现金形式相比,转账支票、电汇方式符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但其时效性较差。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方式对于投标人来说快捷方便,但收款方在辨别真伪时存在一定风险。

3. 退还规定不明确

对于投标保证金退还形式、退还比例、利息、退还信息(企业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的对称性等,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很强的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潜在风险

上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给保证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加大了财务管理难度、财务监管缺少抓手在实务操作中,现金缴纳方式的保管风险较大、不符合单位财务制度;同时现金方式查证来源困难,给有些投机商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增加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成本

转账的时效性会直接影响投标人参与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的有效性,有些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因非投标人本身因素而未按时到账,影响了开标活动的正常开展,增加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成本。

3. 削弱了招标人对中标的投标人的约束

缺失固定统一的退还模式,给投标人中标后违约而随时撤离投标保证金增加了可能性。有些中标的投标人违约后,以投标保证金时限要求为理由请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款项退还给非原账户或原投标人,有的投标人甚至为了避免风险开设不同银行的多个账户,以投标人名称未变、仅仅是账户改变,或者账户未变、投标人名称也未变为由索退投标保证金,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依法合规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市场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我国政府推行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前沿阵地,更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步伐,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正、公平地开展,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窗口服务形象。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保证金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依法合规管理投标保证金提供制度保障。

1. 规定单一缴纳方式。单一缴纳方式不仅便于财务管理,还可以提高财务监管透明度。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规定所有投标人以电汇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强化了财务管理、避免了公共资源交易成本徒增现象。在21 世纪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查询方便,即时到帐,应该可以成为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最佳方式。同时,要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方为有效缴纳,提高对中标人的约束力,维护招标人交易活动结束后的权益。

2. 规定固定的退还模式。实行基本账户进出、多家银行参与,确保退还信息的对称性。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说,确保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安全、准确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出台相关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退回到原账户(即款项来源账户)。与此同时,采用单一退还方式(网银或电汇方式)既节省资金流动成本,又快捷方便。

3. 建立投标人、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方确认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

4. 建立投标保证金监管制度。当地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应定期依法开展保证金财务管理的督查工作,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益。

第4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的意义

众所周知,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是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和确保招投标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环节,在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体制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对规范招投标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利于规范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进入专用账户后,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使用。退还保证金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交纳时的收款人和银行账号进行退付资金,对保证金收退严格实行原进原出。实行统一管理后,不仅可以有效防范投标保证金被挪用或延迟支付的风险,而且也降低了投标人资金被占用的成本,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有利于强化监管手段。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后,可以有效杜绝部分招标人利用投标保证金设置“入围门槛”,防止招标人违规提高保证金数额来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部分投标人在保证金交纳上提出不合理要求。强化投标保证金的监管,有利于遏制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三是有利于加大违法成本。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后,投标人若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及时停止该投标人的保证金退付,加大了投标人的违法成本;同时此举可有效防止部分低价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但保证金却并未扣除的现状,有利于遏制“恶意低价抢标”现象的蔓延。

二、杭州市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收退管理的项目种类有: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绿化项目、综合交易项目、土地出让和矿业权项目等,各类项目投标保证金日资金存量已高达数亿。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该投标保证金专户日资金存量就有1个多亿。但随着投标保证金的资金量不断增长,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保证金相关制度不健全。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数额、交纳方式及退还时间有着规定,但对“如何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以及集中收退主体是谁”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无法可依,出现相关管理职责不明确等乱象。

2.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不集中。目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有多个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集中收退管理部门也各不相同。其中纳入平台交易的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项目,由各自行业监管部门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负责保证金的集中收退和日常管理;对于市本级政府采购、绿化和综合交易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部门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的集中收退和日常管理是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另外,各区县市也设有多个投标保证金专户,不同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集中收退。投标保证金收退主体较多、专户较分散,不利于对投标保证金的集中收退和集中监管。

3.投标保证金关联确认不科学。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一般以专户实际收到保证金为准,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与投标项目进行关联确认。但由于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一般未注明该保证金的用途或对应的投标项目,仅凭保证金的金额相关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其对应的投标项目。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还须到交易现场银行收费窗口确认保证金及其关联对应的投标项目,并索取相应的保证金交付凭证。现有的投标保证金关联确认模式不H给广大投标人带来不便,而且也不利于投标信息的保密。

4.投标保证金计退利息不统一。现阶段,杭州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绿化交易项目、综合交易项目在退付投标保证金时都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全额计退利息的,而政府采购项目在退付投标保证金时实行不计付息。投标保证金利息计退标准不统一,不利于保护投标人合法利益。

5.投标保证金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多数管理单位对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核算仅采用简单的记流水账方式,以每一天代收代付的投标保证金总额记流水账,而且也没有将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收退情况纳入单位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这种核算方式只能查询到某一时点的投标保证金结余情况,而无法查询具体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收退和结余情况,也不能真实有效反映出单位全部账务状况。

三、强化杭州市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的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办法。完善制度是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投标保证金收退合法有序运行。通过学习研究其他城市对投标保证金的先进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项目范围及相应管理职责分工,细化投标保证金交纳比例、交纳方式、关联确认、退还流程、计退利息、财务核算以及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从而理顺投标保证金管理运行机制,夯实投标保证金监管基础。

2.研发构建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系统。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还需要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保证金集中收退保驾护航。因此,应借助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建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系统,实现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的网路化、系统化。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投标保证金收退实行全封闭管理,有效实现投标保证金的网上交纳、网上查询、网上关联确认等。交易活动结束后,只要工作人员发出退款指令后系统即可自动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无需财务人员逐笔录入退还,操作简便高效。同时,系统的保密性较传统模式更好,可以大大减少人为因素对投标的影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围标串标现象。

3.开设统一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投标保证金银行专户,既有利于对投标保证金的集中收退,又有利于对保证金收退全过程有效监管。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都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收退管理,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标保证金银行,统一开设投标保证金银行专户,负责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其他综合交易等项目投标保证金,全部纳入统一专户进行集中收退管理。

4.规范强化投标保证金财务管理。一是规范投标保证金核算方式。在投标保证金下设本金、利息二级科目,以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企业为辅助核算项目,对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的收退进行更为明细的核算,丰富细化投标保证金收退信息查询,有效提高投标保证金管理质量。二是完善投标保证金入账方法。在每月底前将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收退完整纳入单位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真实有效反映单位全部账务状况。三是统一保证金利息计退标准。借助信息系统工具,准确计算投标保证金在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并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优先扣除银行手续费再一并结算计退利息,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四是简化投标保证金收退手续。在投标时投标人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无需再到交易现场银行收费窗口开具保证金交付凭证,并且在退还投标保证时也无需提供投标企业的收款收据。

参考文献:

第5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

第6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一)招标阶段,投标人提交银行保函的真实性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4.1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的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我区大中型路网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担保的形式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可任选一种。由于从投标到开标到定标,时间短,查询银行保函真实性存在困难。出于成本与效率的考虑,银行保函真伪查询只能通过电话及银行查询系统两种途径。又由于受信息安全因素及时间和人力的制约,效果不佳。以某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为例,40个投标人,仅有9个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为现金担保,占总投标人的23%,其余投标人提交银行保函,这些银行保函中,大部分出自区外同一家商业银行。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很多对提交的银行保函弃之不理,没有办理退还银行保函手续。潜在的风险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交虚假银行保函等,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

(二)履约阶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履约阶段是整个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阶段,涉及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控制等各个方面。以我区大中型新建公路工程项目为例,担保的种类主要有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担保形式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保证书。此阶段担保的特点是保证的金额特别大。近年来,不少公路工程项目出现很多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证书,虽然其性质与银行保函相同,均是保证担保,但是保证能力大不相同,蕴藏的风险大不相同。原因如下:

1.业主对担保审核的着眼点是担保保证书是否真实,忽视对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审核。

2.信息不对称。

(1)据自治区金融办统计,2012年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168家,经年检合格的仅36家,其余公司处于监管甚至停业整顿状态。即便是检查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能消除风险隐患,例如广西柳州正菱集团下属的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老板跑路即是明证。

(2)真实的担保保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无法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也就是说,假如业主收到的某一合同段履约担保保证书,其担保的金额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那么该担保保证书即为无效。资信良莠不齐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不加优选就入围公路工程担保。

3.业主对近年出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性质及风险不了解

我国融资性担保业是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属高风险、低收益行业。近年来,担保行业暴露出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比较突出。而业主对投标人要求高(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以高速公路为例,施工企业均为大型企业。有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提交担保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出具的保证,且涵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保证金额特别巨大。对担保行业本身存在的风险,业主不一定关注到。如果遇上运作不规范、保证能力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则无法为业主提供有效的保证,其中的风险显而易见。

(三)假保函带来真风险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业银行开出真实的银行保函,承包人提交变造的银行保函。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内部人员与承包人合谋,提交虚假保函。潜在的风险是一旦承包人违约就无法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二、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措施

分析公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承包人而言,存在的风险有违约、欺骗、故意或无意侵权等。引入第三方保证——工程担保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不同的风险点,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投标阶段选择风险小的担保形式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3.4规定: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结合我区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实际情况,以大中型项目土建招标为例,路网每个标段30万元,高速公路每个标段80万元。对比通常的做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可见,现行的投标保证金比以前的要求低了很多。综合这些情况,业主可选择风险小的投标担保形式:电汇,确保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采用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如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真正发挥投标保证金筛选投标人的作用。

2.严格审核保证人资格,发挥工程担保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业主、承包人、保证人三者之间因契约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处在资合状态。保证的实质是以保证人的财产、信誉来担保建设合同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而经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可能让保证人措手不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业主必须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选择保证能力强的做保证人,确保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保证人能够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代偿责任。如果对保证人的财产能力、资信没有把握,尽量避免选择那种风险大的担保形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近年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在建设领域实行“黑名单”制度,可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例如浙江省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分别开设《信用交通》、《阳光工程》栏目,我区的《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等,把有提交虚假保函、变造保函、保证能力不足却出具担保保证书情形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供业主及公众查询。对失信的及违约的承包人、保证人加强监管和惩戒,对守信的给予优惠。

三、结束语

第7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首先,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个别要求,则可开立信用交易证券账户、资金存管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现金或可抵押证券);

第二步,若投资者参与融资交易,向证券公司发出融资买入报单,证券公司根据融资规定及个别要求考察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余额充足则划拨资金买入投资者指定股票,计入信用证券账户;若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需确定开户证券公司有其目标股票可融出,再向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卖出报单,证券公司将根据融券规定及个别要求考察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余额充足则卖出投资者指定股票,所得款项进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三步,投资者持有融资买入股票或融券卖出期间,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所交易股票及抵押股票的价格变动监测保证金账户。若保证金余额超过初始维持担保比例,则维持融资融券交易;若保证金比例跌破初始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并达到后续维持担保比例,则将维持融资融券交易;

最后,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到期,融资交易投资者卖出初始融资买入股票所得资金用于还款,融券交易投资者买入初始融券卖出股票还券。

需要注意的是,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到期前,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且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至后续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账户强行平仓;另外,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前主动结束合同,融资交易投资者可在与证券公司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提前卖出股票还款或直接还款,融券交易投资者则买入股票还券或直接还券。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相关要点

根据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过程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需要注意遵守的更具体的交易细则包括以下部分:

账户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之前,应在一家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保证金 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标的股票 投资者实施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股票须符合以下条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此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可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投资者短期内面临的障碍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参与规模有限,主要原因有:首先,融资融券交易中资金及股票的供给者自身规模有限。根据目前已经出台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额度仅限于自有资金及自有股票。经过2006~2007年两年的上涨行情,证券公司获得了较为丰厚的收益,但证券行业的资本结构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较之证券市场总体规模来说,还是很弱小,而证券公司自有股票在市场行情持续下跌的过程中遭遇不断减仓;另外,根据规定,仅有部分满足一定资质的证券公司才有资格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因此,可以确定投资者能够获取的融资融券额度较为有限。

其次,融资融券交易中,提供资金和股票的证券公司主观上没有足够动力,甚至有一定的阻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证券公司保持自有现金流动性的策略是明智的选择,能够随时应对市场行情的变化。另外,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向投资者融出资金将面临无法全额回收的风险,接受股票抵押也存在抵押品处理困难的问题,因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出资金的意愿不足。对于仍持有股票的证券公司来说,由于市场整体较为悲观的局面,向投资者融出股票将面临股票继续下跌却无法对冲的风险,所以,也没有向投资者融出股票的动力。此外,当投资者均倾向融出某些股票品种时,证券公司也没有理由继续持有。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另外一个障碍是期限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而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存在各种期限可能,因此,对于超出六个月的投资策略来说,面临一定的风险。即使考虑展期,还面临另外一项规定的限制,即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目标期限少于六个月的投资组策略中包含融资融券交易,才具有较低风险。

投资策略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投资策略:

趋势交易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保证金交易,且能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因此能发挥资金杠杆作用。根据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及有价证券充抵标准可知,现金具有2倍的杠杆率;180指数成分股的杠杆率为1.4,其他股票为1.3;其他有价证券最高杠杆率分别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1、国债1.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1.6。具有杠杆作用的投资方式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融资融券本身又隐含日内交易的可行性,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于趋势投资者来说丰富了投资方式,在正确趋势判断的前提下能获得更高投资效率。

多空双向操作 融资融券业务使得投资者在判断市场行情即将上涨时,可通过融资的方式买进股票,待股价上涨一定幅度时卖出股票偿还融资款项;而当判断结果为下跌时则可以通过融券方式提前卖出股票,待股价下跌到目标价位时再买入股票结束融券交易。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投资者面临市场变化无论上涨或下跌,都能有所作为,即多空交易均可实施。

变相日内交易 据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投资者缴纳一定保证金即可卖出并不具有所有权的股票,而根据现有的T+0交易规则,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能再卖出,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可使投资者在当日买进股票后,选择合适的时点向证券公司融入当日已买进的股票再卖出,从而实现日内买进股票再卖出的目的。由于融资融券能够实现变相的日内交易,因此一些在T+0品种上较多实施的日内交易策略如Scalping、Fading等,也可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在一般股票上进行部分操作。

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投资者可以卖出并未持有的股票,因此构建投资组合时,能够不受个股比例非负的约束条件。允许个股比例出现负值的投资组合,将会突破非负约束条件下的投资组合最优边界,即能够得到风险相同而有更高收益或收益相同而风险更低的投资组合。

锁定价格 由于融券业务对应个股操作,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既可以融券卖出个股锁定价格,也可以融券卖出投资组合锁定其价格。借助融券业务可以解决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价格锁定问题:停牌股票、大小非减持、新股申购冻结期。

对于停牌期的股票,按照规定已被剔出可融券标的范围,需要在可融券标的股票中寻找与其相关性高的股票再融券卖出;对于大小非来说,若投资者仅持有某只个股,且其为可融券标的股票,则只需融券卖出该股;若投资者所持有个股非可融券标的股票,则融券卖出与该个股相关系数较高的标的股票。当投资者持有股票组合时,需要考虑三种状况:1.组合中股票完全为可融券标的股票;2.组合中股票部分为可融券标的股票;3.组合中完全为非可融券标的股票。对于情景1、3相对简单,情景1时,只需分别融券卖出对应比例的组合成份股;情景3时,运用可融券标的股票构造组合跟踪投资组合,再卖出跟踪组合即可;情景2时,又对应两种套期保值方法:投资组合中可融券标的股票直接融券卖出,以可融券标的股票跟踪组合非标的股票,再融券卖出;直接以可融券股票构造组合跟踪投资组合,再融券卖出。

投资者申购的新股在禁售期将无法抛售,通过融券业务能够实现套期保值或在目标价格变现的目标。若新股尚未进入可融券标的范围,可寻找与其相关性高的可融券标的股票。持有新股组合时的操作方式类似大小非减持。

权证套利 从目前市场上权证交易情况来看,部分权证呈现折价交易状态,其中存在套利机会。当每份权证价格+行权价

封闭式基金套利 由于目前封闭式基金出现折价较多,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实施套利活动,买进所构造基金组合,同时融券卖出所构造组合,持有封闭式基金至到期日或转开放时刻,赎回或卖出基金并买券平仓。部分折价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有:大成优选、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开元等等。

增强正向套利 对于股指期货正向套利来说,建立套利组合初始,需买进股票现货卖出股指期货。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作用,在买进股票现货时,以现金或原有证券融资买入,加上股指期货本身具有的杠杆作用,将能以更低的资金量完成更大规模套利组合的建仓。对于ETF正向套利,同样需要在套利初始买入一篮子股票,融资方式使得投资者仅需部分资金即可实现建仓目标。融资融券的推出将提高正向套利资金使用效率。

促成反向套利 当股指期货合约的市场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偏差达到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存在套利机会。按照标准流程应卖空跟踪指数的股票组合,买进股指期货。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卖空股票现货成为可能。由于融券业务具有较高的成本,因此,在判断反向套利机会时,需要将足额成本纳入无套利区间下限的计算中。另外,根据相关规定,ETF会成为可融券标的,因此,对于卖出ETF的反向套利来说,也能够把握更好的时机获取收益。

降低机构投资者持有成本 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来说,经常会长期持有一定量的上市公司股票,除了偶尔派发的现金股利,大多数时间里持有股票并不能带来任何现金流。另一方面,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一般不会长期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票,而根据目前监管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额度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因此,融券业务很难操作。即使证券公司持有部分可融券标的股票,向投资者融出自身所持有股票时,将面临价格出现下行趋势而无法及时出售的风险,从融券中介业务中收取的利息收入很难弥补融出股票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可以考虑变通操作方式:提供融券业务中介服务的机构与上市公司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达成回购协议,前者向后者买入部分股票增加其融券额度,向需要融券的投资者提供融券服务,在回购协议到期时,由上市公司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在这样的安排下,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共同分享融券收益,证券公司能够获取更多融券中介服务收益,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能够在长期持有过程中获取一些现金收入,从而摊低持有成本。

第8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充分发挥招投标的积极作用,选择到实力强、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增强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部委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格审查

(一)投标人报名时必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派驻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测量员、安全员(以下称五大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有效执业、岗位证书原件,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由招标人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共同审核。

(二)报名截止后,由招标人负责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初审,向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制定。

(三)投标人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由招标人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根据工程造价按有关规定确定)。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及其他违法活动被查处的,投标保证金依照招标文件约定不予返还。

(四)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开工前,必须到招标人处办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证件原件的验证手续,其中注册建造师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技术负责人为职称证书,五大员为岗位证书。未按规定办理将依照招标文件约定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3)》等有关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人依据有关方面编制的工程控制价和工程量项目清单计价电子版文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有效最低价原则组织制定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评标办法,并向各投标人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招标文件。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在收到招标文件起48个小时内提出意见,并做好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

(二)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交不可更改的电子清单报价文件和投标文件(其中技术标须为DOC格式的Word文件)电子文档一份(光盘),以供评审。

(三)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标书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通过的再进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标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高出控制价的为废标;技术标实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构分为通过和不予通过。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条款要求,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四)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加强后续监督

(一)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须依照招标文件要求以现金方式向指定的市财政专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中标价的10%以内,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提取时分别需由招标人和市招采购管理局共同签署意见。

(二)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预审和投标时所报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五大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换或者未能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可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未及时整改的,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中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三)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中标人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依照合同约定不予返还。市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9篇:投标保证金范文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根据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设备项目谈判结果和谈判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调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

一、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以上价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采购货物清单》

序号

采购项目

品牌

产地

配置及说明

数量

投标单价(元)

投标总价(元)

最终数量按实结算,结算按以上单价。

三、设备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现货、全新,符合招标货物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供方对设备提供_________年的维修保养期,保养期内非因需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四、安装完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供方应随设备向使用单位提供材质的质保书。

六、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整转为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退还(不计息)。

七、付款方式

全部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货款凭发票、合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政府采购验收单由财政直接支付。

八、违约责任

1.需方(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的,需方向供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二~五)的违约金。

3.供方所交付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绝。供方向需方偿付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二~五)的违约金。

5.供方逾期三十日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履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货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九、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______________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_________采招办和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加盖_________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专用章印章后方为有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增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但增加或补充协议的条款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谈判邀请函

经研究决定,就______________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国内有供货能力的厂(商)家参加投标。

1.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购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凡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以上设备生产、销售或能力的,并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商)家。

4.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和地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到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谈判文件和投标书。本标书售价_________元(如需邮寄另加_________元),售后不退。

5.技术答疑:投标人需澄清的问题以传真方式于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传至采购人或采购中心。

6.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公司简介、近二年的业绩及其它资料。

7.谈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谈判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投标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前向招标方提供投标保证金标一___________元整、标二____________元整、标三_________元整。

附件二 谈判项目要求

1.本次采购的项目是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谈判货物一览表》。

2.投标方要求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对所供货物有维护能力,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并且有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商)家。

3.投标方所提供的货物须为全新、原装,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或具有中国商检部门合格证明,并符合《谈判货物一览表》中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

4.投标方须提供至少一年的质量保证期(设备另有超过一年质保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5.投标方须提供制造厂家、技术资料、合格证等书面资料。

6.合同的签订:成交单位凭《成交通知书》与______________签订合同。

7.交货时间:标一、标二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标三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

8.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验收:由______________组织人员验收。

10.特殊条款(货款结算方式):全部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货款凭发票、合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政府采购验收单由财政直接支付。

附件三 谈判货物一览表

标一:

序号

采购项目

规格及技术参数

数量(套)

备注

标二:

序号

采购项目

规格及技术参数

数量

备注

标三:

序号

采购项目

规格及技术参数

数量(副)

备注

附件四 投标方须知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采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

2.定义

2.1 采购方系指组织本次谈判的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

2.2 投标方系指向采购方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货物系指按采购文件要求配置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3.合格的投标方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投标报价

5.1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须包括货物价款、途中运输搬运费、(标一、标三另含安装费、划线费、土建施工费、材料费、配件费)税费等费用。投标报价为投标方所能承受的最低、最终报价。须由中标单位开具正式发票。

5.2 投标方必须按《招标货物一览表》一一报价,投标报价为投标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并可在谈判中进行修正。

5.3 投标方应在投标书的《报价一览表》上写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投标总价,作为谈判第一次报价的依据。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在确认投标货物技术指标等满足采购人要求后,再由各投标人报出一次最终最低报价。

6.投标文件的组成

6.1 投标书

6.2 谈判一览表

6.3 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6.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5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含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

6.6 工程业绩表

6.7 产品设备的的主要技术、结构、性能、特点和质量水平的详细描述

6.8 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6.9 售后服务的内容、措施和承诺

6.10 其他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方资格的证明文件

7.1 投标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8.投标保证金

8.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8.2 投标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向招标方提供足额投标保证金。

8.3 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形式提交。

8.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5 若发现有意串标者,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6 未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在开标后7日内退还。

8.7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8 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七日内退还(不计息)。

9.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30天。

1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0.1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分别用信封密封,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加盖公章。

10.2 投标书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_________时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 谈判地点即为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采购方在谈判仪式开始前,即_________,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11.2 谈判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方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无效

12.1 投标人不以自己真正身份参加竞标,以挂户或以他人名义参与竞标的。

12.2 投标文件未密封;封面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2.3 逾期送达投标文件。

12.4 逾期提供投标保证金或不提供投标保证金。

12.5 谈判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雷同或相似(包括部分雷同或相似),对所有雷同或相似投标人按废标处理,采购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3.开标仪式中,向投标方宣布开标、评标办法。

附件五 投标书

致: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投标邀请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方名称、地址)。

以______________(提供形式)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支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___________(注明币种),即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2.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将按谈判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其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30个工作日。

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投标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六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贵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__(采购编号)投标邀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提供谈判货物一览表中规定的_________(货物名称)和_________服务,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和真实的。

1.由_________签发的我方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2.产品的、专卖等资格证书。

3.其它: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