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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总结精选(九篇)

地摊经济总结

第1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摘 要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时期电力企业的迅速发展,如何控制成本、实现科学的费用管理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立足于目前电力企业的费用管理方式,从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管理制度出发,CY公司的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人工成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其他支出、税金的分摊办法,以实现加强资金的管理,正确反映企业各经济实体成本、费用、税金及经营成果,理顺财务核算关系,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 电力企业 费用分摊 探讨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时期电力企业的迅速发展,如何控制成本、实现科学的费用管理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讨论了CY公司的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人工成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其他支出、税金的分摊办法,期望对其他企业实现科学的费用分摊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引言

费用是指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这一公式中可以得知,企业提高经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增加收入,二是降低费用。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费用.而这些费用按照其与产品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可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计入某种、某批或某类产品成本,而间接费用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需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种、各批或各类产品的成本。费用分摊是指将企业各部门、各产品之间的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便于各生产成本的科学计算,是实现科学的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

二、电力企业费用分摊现状

(一)费用分摊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存在成本管理观念落后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以及对于费用分摊管理理念的认识不足,在企业中没有制定规范的费用分摊制度。

(二)费用分摊方法陈旧

很多企业实行的费用分摊方法过于陈旧,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也无法达到节约企业资金的目的。

三、电力企业费用分摊优化措施

(一)提高费用分摊管理意识

企业管理者应充分重视费用分摊这个问题,充分认识到企业成本降低的潜力是无穷尽的,提高费用分摊管理意识,将企业的费用分摊工作视为一项系统的工程,从整体与全局多角度考虑,构建出一套科学的费用分摊办法,进而为企业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奠定基础。

(二)改革费用分摊方法

为了减少分摊中的不合理性,应改革费用分摊方法,最大限度地划分出各部门的可分费用,使被分摊的剩余费用降低到最小限度。对各部门经济效益的计算,要力求反映出各阶段的效益特征。费用分摊的最终结果,要有利于促进各部门的经济发展,进而给企业带来较好的收益。CY公司实施的费用分摊办法如下:

1.基本原则

CY公司一直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负担”这个基本指导原则,坚持凡能直接计入各经济实体的成本、费用和税金项目,直接计入各经济实体核算;不能直接计入的的成本、费用和税金项目,具体分摊到各经济实体。

2.具体分摊办法

燃料费的分摊。

(1)燃料(包括燃油和燃煤)原则上由企业分别采购、分户核算。

(2)不能直接列入各自燃料采购成本的采购费用,首先将采购费用归集在一个核算实体,然后按照购煤(油)量比例在各经济实体间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采购费用= × 当月应分摊采购费用总额

(3)各经济实体根据实际耗用燃料计列当期燃料成本。

(4)由于铁路运输、集中仓储等原因无法分户独立采购和核算的单位,按管理实际明确一家核算实体先集中采购和仓储,再按照各经济实体的实际发电量分摊燃料综合成本,分摊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采购批次煤种的热值情况。采用此种燃料分摊核算办法的单位,应向公司财务部单独报备。

水费的分摊。

CY公司主张分别计量生产用水,根据实际发生分别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材料费的分摊。

(1)分别采购、分户核算材料费用。

(2)用于公共设施维护所耗用的材料费,先指定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公用属性所涉及的经济主体装机容量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材料费= ×当月公共设施材料费总额

(3)对于随电量增减变化的脱硫、脱硝等材料费用,先指定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各经济实体耗煤量分摊。

(4)用于公共铁路维护所耗用的材料费,指定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公用属性所涉及的经济实体耗煤量分摊。

修理费的分摊。

CY公司将发生的大修费用和维护费用,能直接计入各自生产成本的直接核算;公共设施修理费用由某一经济主体归集,月末按装机容量比例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修理费用 = × 当月应分摊修理费用总额

折旧费的分摊。

折旧费是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按固定资产额及其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每年应分摊的费用。通常按资产原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来计算,该金额须定期记入支出账内或从总收入中扣除,以弥补该资产的贬值。CY公司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计入各自生产成本。

人工成本的分摊。

企业人工成本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以下七项: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CY公司按照职工劳动关系及工作性质在各经济实体直接列支,分户进行人工成本的核算。不能区分的先在指定的某一经济主体归集,按照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比例进行分摊计入各自生产成本:

成本= × 各经济主体当年累计发生工资成本总额

其他支出的分摊。

CY公司对于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财务费用等,CY公司主张由各经济实体直接列支。

其他费用的分摊。

CY公司将发生的管理费用等,能直接计入各自损益的,在各经济实体直接核算;不能直接计入各经济实体的管理费用等,按章由某一经济主体进行归集;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财务费用等,由经济实体直接列支。

税金的分摊办法。

费用分摊法是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款。利用费用分摊法影响企业税负水平时关键在于解决这样两个问题: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和如何在费用摊入成本时使其实现最大摊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由各经济实体直接核算、缴纳。

(1)CY公司用于公共设施维护所耗用的材料进项税,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公用属性所涉及的经济实体装机容量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材料费进项税= ×当月公共设施材料进项税总额

(2)公共设施修理费进项税,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公用属性所涉及的经济实体装机容量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修理费进项税= ×当月公共设施修理费进项税总额

(3)应分摊的其他费用的进项税,按照装机容量比例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的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 × 当月应分摊管理费用的进项税总额

四、结论

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是最重要的基础能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力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压力,因此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运作过程中相关费用的管理,实现费用的分摊是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重中之重,也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的主要途径。CY公司费用分摊法清晰明确,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值得其他企业的借鉴和学习。

参考文献:

[1]陈志冲.关于企业管理费用分摊办法的探讨.金属再生.1988(06).

[2]薛梅芳.浅议协调财务与业务的关系有助于财务管理充分推动企业的整体管理.财经界(学术版).2009(12).

[3]张定琼.企业如何实施人工成本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04.

[4]赵道致,张进昌.计及产品需求弹性与成本的调价策略分析.天津理工学院学报.1996.12(4).

第2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关键词: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农垦企业

引言

21世纪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战略性经济资源,在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从水资源到形成水利产品涉及一系列经济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是人们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实现合理配置的主要工具,同时又是把水资源生产加工成水利产品的基本场所。大型水利工程一般具有多目标、多功能、多产品、多效益等特点。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能否顺利筹措并得到合理分配使用将直接关系到水利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显着改善生态环境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均有重要意义。为了提高现有资金使用效率就必须注意开展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通过科学化决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水利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问题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进行相关研究则有助于加强项目经济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应遵循的原则

为实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在各受益部门间的合理分摊,必须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基本指导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应尽量避免采用计算成本过高或程序过于复杂繁琐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以便各利益主体能够在对方法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比较容易地达成共识;当某部门效能因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受到影响时,为恢复其原有效能相应采取补救措施所需的投资费用应由各受益部门共同负担,而超过原有效能而增加的投资费用则应由该部门承担;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应体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开发任务的主次和效益大小,各受益部门分摊的投资费用应具有合理的经济效果;在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分摊时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受益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

2 投资费用分摊过程分析

2.1确定参加投资费用分摊的部门。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总投资费用分摊可首先在主要功能之间进行,然后再将各功能应负担的投资费用进一步分配给其所包括的具体受益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分摊部门划分过细导致计算过程的过度复杂化以及引起工作量不必要地增加。

2.2估算工程投资费用并作适当划分。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等相关资料,在对项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及年运行费用进行准确估算的基础上,可将工程总投资费用具体划分为专用工程投资费用与共用工程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与剩余投资费用,这部分内容将在下节中予以详细分析阐述。

2.3协商选定具体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目前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因此需要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实际特点,以及项目所处设计规划阶段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条件(如所需数据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程度),由各受益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所采用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对于方法意见存在分歧或者特别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几种较适用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进行计算,通过对各种分摊结果的全面考虑和相互验证,综合分析确定较为合理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案。

2.4 计算各部门投资费用分摊比例。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确定之后,就需要分析估算如各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对应的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利用的水量或库容等相关指标,以便进一步根据所采用分摊方法的具体计算公式求得各受益部门应承担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比例和份额,当选用多种投资费用分摊方法时还需相应进行综合计算分析。

2.5检验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对于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分摊结果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平合理性检验:(1)各受益部门负担的投资费用份额不应超过该部门利用工程所能得到的经济效益;(2)各受益部门分摊到的投资费用不应大于其单独举办最优等效替代方案工程所需投资;(3)各受益部门应至少承担为该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相应投资费用。如果经过检查分析发现某部门分摊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年运行费用不尽合理,则应在各部门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3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3.1主次地位分摊法。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服务的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主次关系比较明显,少数受益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占工程项目整体综合效益的比重很大并处于主导地位时,可以采用主次地位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合理分摊。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各相关部门所获经济效益的范围内,次要受益部门只负担其本身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而其余的大部分投资费用(即共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剩余投资费用)则由工程项目的主要受益部门全部或尽可能多地承担。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次要功能所属部门相对来说占有一定地位时,其投资费用分摊额可考虑根据该部门单独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措施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确定,主要功能所属部门负担余下全部投资费用。若是在已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上新增某个部门,或为满足原有某部门需要而扩建工程设施的情况下,相应增加的投资费用以及对原有其他部门的利益损害加以补偿的额外投资建设费用均应由新增或扩建受益部门承担。

3.2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又可称为极限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该方法从"投资分摊、效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分摊时由各部门承担自身所需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同时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能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由于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基本目的无论是兴利还是除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费用进行分摊较为公平合理且易于为各方所接受,目前在实际中应用广泛。

实际应用该方法进行投资费用分摊时,还必须注意保持被分摊投资费用与分摊所依据经济效益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合理确定和划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获经济效益和需要按比例分摊投资费用的具体范围。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的经济效益是由共用、专用、配套工程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投资费用投入的时间相差很远,如果按照各相关部门获得的总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则不合理地加大了具有较多专用和配套工程部门应承担的投资费用分摊份额。因此,较合适的做法是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经济效益减去各自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后所得差额的比例系数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

3.3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是以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投资费用比例作为分摊系数。由于若不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项目,则参与综合利用的各部门为了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就得单独举办可以获得同等经济效益的替代工程,其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反映了各部门功能效益实现对应的机会成本大小,因此按各受益部门的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来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费用是比较合理的。该方法避免了计算各受益部门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较大偏差对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可靠性的不利影响,而且可以充分利用项目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部分进行投资方案比选时使用的相关资料来估算各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投资费用,比较适合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某些受益部门经济效益难以精确计算情况下进行的投资费用分摊。

参考文献

[1]鲁栗,彭建春,黄攀输等.电网合作投资费用的计算与分摊[j].电力自动化设备,2005.

[2]成忠理,凌刚.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费用分摊实例研究[j].广东水利水电,2006.

第3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关键词:流动摊贩;社会控制;南宁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060-02

2012年9月到12月期间,笔者对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数十条街道的流动摊贩进行了总共500份问卷调查,其中收回有效问卷492份。从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广西南宁市的流动摊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从表1中,受教育程度上,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基本上都接受过教育,但是相对集中在中等教育及以下阶段,占了总人数的79%。高等教育阶段人数所占比例较少,只有21%。由此可以看出,这个群体的总体受教育程度并不高。

从表2中,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年龄分布情况来看,这个群体的年龄大多集中分布在20岁到39岁之间,以青壮年为主,占了总人数的58%。值得关注的是,其中50岁到59岁之间的人数也占有19%。

从表3中,经营类型来看,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经营主要集中在饮食与服饰两大类。其中饮食类中又主要以烧烤、小吃、季节性水果为主。服饰类以季节性衣物、鞋帽、箱包为主。

从表4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是以经营流动性摊贩为主要职业。设摊的经营收入基本上就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从表5中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月收入相对集中在3000元以内的阶层,占了总数的79%。总体来说,这个群体的收入水平偏低。

一直以来,流动摊贩在城市化过程中总是扮演着一个尴尬的角色。他们这个群体和城市管理者们总是在进行一场没完没了的猫捉老鼠的游戏。近年来,我们屡屡在新闻报纸中看到城管打死人,城管被打死之类的沉重的消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对流动摊贩的控制手段主要是以硬控制为主,实现手段是通过城管强行执法,没收流动摊贩经营者的经营工具,经营收入,或者进行罚款等方式来达到禁止从事流动摊贩经营的目的,此种手段难以达到一个较好的效果。

一、流动摊贩治理难的原因

流动摊贩管理困难的原因并不是单一和偶然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从经济上看,流动摊贩由于经营成本低,管理费用低,很多情况下只需要一个人,一辆推车甚至一个袋子几张报纸便可进行摆摊设摊。相较于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规范经营执照的工商户来说,流动摊贩具有不可比拟的成本优势,这也是为何很多人选择摆摊设摊的谋生方式。

其次,从历史上看,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自古以来都是老百姓的一种谋生手段。只是近代以来,由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流动摊贩群体的过分膨胀在城市化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而将其纳入到了治理的途径。纵观国际上城市管理的方法,对流动摊贩的态度,大多经历了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的过程[1]。

再次,从法律上看。城管对流动摊贩的处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城管的执法依据主要是各种地方性法规。在笔者对南宁市进行实地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虽然没有一个流动摊贩是具有经营执照的,但是这种无照经营的方式与非法经营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南宁的大街小巷中的流动摊贩主们出售的货物大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而对他们进行没收、处罚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詹姆斯·斯科特的生存伦理理论中说道,人的生存底线不能被侵犯,否则弱者也会奋起反抗。从表4中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中,绝大部分人是以此为主要谋生方法,是一种生存型的手段,当城管没收他们的工作设施、进行罚款时,其实这是在剥夺这个群体大多数成员的生存权利,如此一来矛盾就很容易被激化。

根据表1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经营者的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从某种程度来说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没有一技之长,只好选择这样的一种各方面要求较低的谋生手段来生存。假如他们不从事流动摊贩的工作,由于自身技能的限制,他们无法有效地寻找到另一条生存之道。如果以硬控制方法对其进行强行的治理,这便等于暂时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这也是与以人为本的观念相背。

二、南宁市流动摊贩的社会控制手段

近年来,我国的流动摊贩治理模式主要是政府管控型,而且是一种严格管控型的突击制。这样的一种硬控制手段虽然有一时的成效,但是目前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样的一种治理模式成本高、效率低、认可程度低,社会影响不好,是一种与当今时展潮流与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相悖的治理模式。在南宁市某些街道的流动摊贩数量庞大,他们的经营活动的确造成了交通堵塞、环境污染、扰乱市场、影响市容市貌等消极的影响。但是突击治理的硬控制手段多年以来并未到达治标治本的效果。

笔者认为应该变“突击围堵”为“日常疏导”,变“管治”为“服务”。在流动摊贩的治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一个理念,那就是:这些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应该是比市容市貌更重要,比市民出行走路的便利更重要。若直接以强硬的城管突击式检查方式禁止摆摊,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可能被逼近的走投无路,就会去偷去抢,这便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这样的一个社会后果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要比允许摆摊设摊的代价大得多。

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流动摊主们坦言,他们也不想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只想养家糊口,方便他人。如果政府可以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受访的摊主90%以上愿意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在固定的场所从事设摊活动。笔者认为,社会是个多元化的生存空间,兼容包并是最原本的含义,我们当从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思想出发,结合当前的制度环境、国民素质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流量摊贩的社会控制问题。美国城市社会学家帕克告诉我们,城市最根本的内涵是城市要符合人性化生存与发展,具有人文特色和人文精神。流动摊贩的存在涉及的不仅仅是出来摆摊的那一个人,在笔者调查的南宁市的流动摊贩中,一个街边的流动摊贩往往是一种生存权利的体现,是一个家庭生活来源的保障,他们的存在是有他们的道理的。

所以,笔者建议,在当前中国的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流动摊贩治理模式中,可以分区域对流动摊贩进行管辖。比如在主干道、交通枢纽、广场、等人口特别密集,容易造成交通混乱与不良影响的区域,为“绝对禁止区域”,此区域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可摆摊。第二类便是相对禁止区域,是参照“绝对禁止区域”而言,在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特殊时期(如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等),规定一定的时间段允许其设摊。当然,在此设摊的规模、经营范围都应该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的实行标准应视该地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第三类便是“友好设摊区”,此类区域可以在行人、车辆较少的道路两旁的宽松区域设摊,也可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地点,定点定时营业。

当然,这种政府主导的区域型治理模式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第一,因为城市的空间资源是有限的,城市规划的格局已经定型,重新专门给流动摊贩划定经营区域势必会影响到多方利益,这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工程。并且,如果流动摊贩的人数规模较大,数量有限的“友好区域”则根本不可能容纳众多流动摊贩的进驻,就更别说“相对禁止区”了。第二,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控制手段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可是政府的财政有限,并不一定可以照顾得到流动摊贩群体,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政府很可能会消极对待或者将流动摊贩的经营区域规划在偏远清冷的地带[2],这样流动摊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下还需要推进流动摊贩的合法化进程。流动摊贩的合法化利国利民利城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所带来的就业压力,提高流动摊贩群体的生存质量,在法律作为后盾的支持下,一个好的摊档完全可以养活一家人,缓解社会矛盾,解决一大民生问题[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2009年7月21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关于流动摊贩合法化问题的热烈讨论。因为在此《征求意见稿》中,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所以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他们的经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是在2011年3月30日公布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第8条中已经明确表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至此,关于流动摊贩合法化的争论也就暂时告一段落。

虽然现在在法律上,流动摊贩并不能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但是他们这个群体的生存的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是要提高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不少流动摊贩反映,城管执法粗暴,在调查中笔者的团队就亲眼目睹城管与摊贩主的拉扯暴力事件。并且还多次有流动摊主反映,城管雇用城市无业人员来提供线报或者管制他们,这对城市管理者的公信形象来说已经大打折扣,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精神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执法法律,使城管部门的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流动摊贩可以采取思想教育、人性化管理和服务等[4],而非纯粹暴力的手段,使执法过程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解决其合法性、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当然,在实施正式的控制手段和硬控制的同时,还可以结合非正式的控制手段与软控制手段。流动摊贩的经营者可以向政府的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经营内容,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相关信息。城管部门做好相应的登记之后,给每位摊主发放经营许可,并定时检查。对不扰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摊贩可以在规定的区域、规定的时间规范设摊。对不遵纪守法,违反法律规定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摊贩,可以进行处罚性的负激励措施。在这样的一种竞争的环境下,摊贩的自主性则会被激发而提高,便可以减轻城市管理工作者的压力,从而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的阶段。

流动摊贩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在国际上,也很少有国家像目前的中国一样对流动摊贩进行严格的管控[5]。在新加坡、韩国、日本、泰国、墨西哥、法国等国家,流动摊贩都可以和谐地生存下去。目前的中国出现的流动摊贩所造成的影响以及管治难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快速的经济发展与相对较慢的城市文明建设速度之间的矛盾。实践已经证明,当前的政府主导型的突击型硬控制治理模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流动摊贩问题,应当将多种控制手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应用到控制过程中,方可有效地疏导城市流动摊贩带来的问题,让流动摊贩的生存与城市的发展可以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张国平.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难的成因与治理对策[J].商业经济,2008,(3).

[2]蒋云.流动摊贩管理的困境与对策[J].思想战线,2009,(35).

[3]赵珊.城市流动摊贩生存现状的调查及其合法化思考[J].社会,2010,(2).

第4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

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腐败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

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要想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

根据上面的安排,一方面解决了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所导致的外部性难以内部化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摊贩的流动性,使得摊贩能够在相对固定的地方集中经营。而这种集中经营可以解决对消费者损害所造成的外部性。摊贩在市场的作用下优胜劣汰。此外摊贩之间的相互依赖还可以产生规模经济,即平均成本降低。产生规模经济的原因包括共同利用相关的电力供应和水源供应等设施。同时对于消费者,也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比如在消费者买菜的时候通常不止买一样,各种摊贩在一起消费者就不必东奔西走到处寻找,只需在一个地方就基本可以买到需要的全部物品。

同时对于我国城管法律地位不清,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可以根据对摊贩经济的区域管理,对城管也进行区域划分。对于那些绝对禁止的区域,可以由市属的工商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而对于外部性影响中等的地方,可以由区政府的工商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于权力界定给社区的地方,应由街道进行管理。城管队伍将从以前抓耗子的猫转变为服务、咨询、仲裁、协管的角色,强行执法将变为仅指向少数无理取闹者的行动,

第5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昆山市中医医院信息科,江苏昆山 215300

[摘要] 随着医院规模越来越大,医院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医疗行业逐渐引见全成本核算,运用全成本核算能降低医院的运营成本,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为了规范该院成本管理工作,通过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降低医院的各项运营成本,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益,结合昆山中医医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该院引进了全成本核算。

[

关键词 ] 医院管理;全成本核算;成本分摊

[中图分类号] R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036-02

医院成本包括医院在预防、医疗、康复等医务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料价值和必要劳动价值的各种货币形式等。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成本核算主要包括核算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物质消耗、劳务报酬以及有关支出费用等,通过成本核算可以考察医院的医疗成本消耗水平[1]。医院的成本核算主要借鉴了工业企业的核算方法,通过成本控制可以使医院用较少的物质消耗和劳动消耗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提高医院竞争力有很大的帮助[2]。这种活动属于医院内部的经济管理活动,与医院科室的成本核算不同,能更加准确地反映成本状况,为医院的各项医疗付费标准的制定以及经营决策提供切依据,为政府部门对医院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有助于社会标准的逐步形成,能更好地指导医疗行业管理。

1 医院全成本核算的目的及作用

医院实行全成本核算旨在提高医院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减少开支,最终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院的竞争力。医院全成本核算的作用主要是考核医疗成本消耗水平,是综合反映医院质量管理和经济管理决策水平的指标之一。同时也是是财政预算补偿卫生事业经费、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依据重要依据。

2 全成本核算在医院的实施方案

2.1 全成本核算的理论

成本核算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制定相应措施,以降低医疗成本费用。医院全成本核算则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医院实际发生成本费用进行系统地整理、计算及分配,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核算经营期内的成本费用水平,并对这些成本费用进行系统的分析,为成本管理提供客观、真实的成本资料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3]。医院全成本核算过程涵盖各级各类科室的成本费用,应体现各类科室成本、项目成本和病种成本的全成本。但全成本核算并非终点,这些经过核算的成本费用要归集分配到所有各相关科室。科室全成本核算指以科室为核算对象,将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各种耗费加以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通过将科室成本核算结果与效益分配的结合,医院使效益分配有了成本核算数据量化基础,这样效益就能够得到更加合理地分配。值得一提的是,不可出现单纯以经济指标衡量科室绩效的评估和奖励的倾向,而应该转向既重业务指标完成、又重医疗质量提高方向[4]。

核算成本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卫生材料费、药品费、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费用。

以下业务中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①为购建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②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

③对外投资。

④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

⑤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⑥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⑦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2.2 全成本核算单元

核算单元是指成本核算的基础单位,它的划分依据是医院业务性质以及医院自身的管理特点。要求所有核算单元都能单独计量所有收入、归集各项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类科室。

临床服务类科室:包括诸如住院科室、门诊科室等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

医疗技术类科室:包括放射、血库、检验、手术、超声、药事、实验室、麻醉、营养食堂等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

医疗辅助类科室:包括动力、病案、消毒供应、材料库房、门住院结算、门诊挂号等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加工、生产、消毒等辅助服务的科室。

后勤行政类科室:除上述三个类型的科室外,包括后勤、行政、科教管理等从事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2.3 全成本核算基础数据来源

①收入数据来源主要从HIS系统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获取,通过与HIS系统做接口方式,定期获取收入数据;②直接成本数据主要从财务管理系统总账中获取,通过HRP内部与财务数据交换接口定期获取医疗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下的成本数据;③门诊业务量及住院业务量数据来源于HIS系统,门诊业务量即门诊科室诊次业务量;住院业务量即住院科室实际占用床日业务量;④科室人员参数。系统提供各个核算单元的人员数量维护页面,每月成本核算人员根据人事科提供的各成本核算科室人员变动表进行更新维护即可;⑤科室面积参数。系统提供科室面积维护页面,每月成本核算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各成本核算科室科室面积变动表进行更新维护即可。

2.4 成本分摊

2.4.1 公共成本分摊系统自动将公用成本根据不同的成本核算项目在系统中设定不同的分摊参数,分摊到内部服务类、管理类(管理成本)、医疗辅助类(医疗辅助成本)、医疗技术类(医疗技术成本)、临床服务类(临床服务成本)等各类成本核算单元中。

分摊参数:人员数量、科室面积

分摊公式:成本核算科室(临床、医技、医辅、管理、内部服务)分摊的公共成本 = 该科室的人员数量 / 行政、医辅、医技、临床各科室人员数量之和 × 当期该项公共成本

注:根据成本核算的要求,尽量都计入科室作为直接成本,但是对于公共用电,绿化、报刊、垃圾清理等集团公共费用无法区分计入哪个科室的,在软件中可通过计入公共科室,通过分摊计入各科室。

例如电费成本,医院在用电大户的科室设置电表,这些成本作为科室的直接成本计入科室。其余科室的公共用电成本计入公共科室,通过分摊方式(按面积)计算计入除大用户意外的其他科室的直接成本中。

例如房屋维修费,分摊参照电费成本计入方式。

2.4.2 内部服务成本分摊为了准确的反映业务状况,使得成本分摊过程相对更合理,系统支持定义内部服务成本分摊,即根据服务和被服务的业务关系,将服务科室的成本分摊到被服务的管理、医疗辅助、医疗技术和临床服务四类科室中。此时各成本项目的值等于直接成本+公共成本分摊过来的间接成本

分摊参数:服务量

分摊公式:各接受成本分摊的科室的每个项目成本=各接受成本分摊科室使用该项服务的量 / 全院各科室使用该项服务的量之和×提供服务的科室成本中的每个项目的成本

2.4.3 管理成本分摊系统自动将管理类各个核算单元的成本根据人员数量参数,分摊到医疗辅助类(医疗辅助成本)、医疗技术类(医疗技术成本)、临床服务类(临床服务成本)等各类成本核算单元中。此时各成本项目的值等于直接成本+公共成本分摊过来的间接成本+内服服务成本分摊过来的间接成本

分摊参数:人员数量

分摊公式:成本核算科室(临床、医技、医辅科室)分摊的某项行政后勤类科室的成本=该科室的人员数量/医辅、医技、临床各科室人员数量之和×当期管理类科室该项总成本

2.4.4 医疗辅助成本分摊系统自动将医疗辅助类各个核算单元的成本根据工作量,分摊到医疗技术类(医疗技术成本)、临床服务类(临床服务成本)等各类成本核算单元中。此时各成本项目的值等于直接成本+公共成本分摊过来的间接成本+内服服务成本分摊过来的间接成本+管理成本分摊管理的间接成本

分摊参数:工作量

分摊公式:各接受成本分摊的科室的每个成本项目成本=各接受成本分摊科室的工作量/全院各科室的工作量之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每个项目的成本

2.4.5 医疗技术成本分摊系统自动将医疗技术类各个核算单元的成本根据收入比例,分摊到临床服务类(临床服务成本)等各类成本核算单元中。此时各成本项目的值等于直接成本+公共成本分摊过来的间接成本+内服服务成本分摊过来的间接成本+管理成本分摊管理的间接成本+医疗辅助成本分摊过来的间接成本

分摊参数:收支配比

分摊公式:某临床科室分摊的某医技科室每个项目成本 =该临床科室确认的某医技科室收入(按开单科室归集)/某医技科室总收入×当期医技科室该项总成本。

全成本核算服务于“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核心工作[5]。同时也是医院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节约型医院的重要手段之一,医院做好全成本管理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强化管理应用,优化职能流程,这样才能对医院财、物进行精细化管理,才能做到精确管控,为医院管理者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全成本管理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医院成本管理,以此来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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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翠.浅论医院成本核算问题.科技信息,2010,2(23):223.

[2]李小凤.探讨医院成本的控制与管理[J].金融经济:下半月,2012(10):169-171.

[3]朱舒婷,任晋生,申俊龙,等.医院全成本核算奖金制度和工作量奖金制度的比较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2,32(12):33-35.

[4]郑大喜,戴小喆.科室成本核算的演进与发展:以同济医院为例[J].医学与社会,2012,25(7):56-58.

第6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一、根据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国家统计局原先的2004年GDP数值被修正增加2•3万亿元!为什么会一下增加如此之大的经济量?如果再搞一次经济普查,是否会有更多的经济活动被揭发?1995年以来,我国广义货币M2、狭义货币M1分别以18•47%和16•71%的年均速度增长,而与此同时,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为8•67%,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3•14%。货币供给速度明显大于经济和物价增长速度,我国的超额货币去向何处?翻开历年的统计年鉴,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多数年份,支出法计算的GDP数值明显大于收入法计算的GDP值。为什么官方核算的实际结果会违反理论上三方核算等价的范式?如若把经济活动划分为观测到的部分和未被观测到的部分,以上种种现象就不难解释了。未被观测经济(Non-observedEconomy,以下简称NOE)的存在,是产生上述种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那么,什么是NOE呢?根据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NOE是指基于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应该被核算而未被核算和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未涉及但又确实存在的经济生产活动的统称,主要表现为非法经济、地下经济和非正规经济三类。 NOE已在我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据有关专家的估算,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NOE已达到GDP的20%-30%,并仍然呈现不断膨胀的趋势。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NOE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好处,如增加就业、增加短缺商品供应、提高部分人的收入等。但弊端大大超过益处,它扭曲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扰乱了社会秩序,是国民经济健康、良性、快速发展的障碍之一。为了有效地引导和治理NOE,我们就必须搞清楚其形成和发展机理。就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罗列NOE现状与表现形式的较多,讨论估算方法的也不少,并且基本上都以NOE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很少真正涉及到NOE形成与发展机理,将非法经济、地下经济和非正规经济区别开来进行研究的则更少。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现象都是个人、企业、国家等经济主体在一定的约束(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反馈的结果,NOE也是如此。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基于博弈论的视角,根据NOE三类经济活动的特征,建立三种不同的博弈模型,阐述三类经济活动的形成和发展机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NOE形成与发展的机理分析 (一)地下经济活动形成与发展的机理 根据93版SNA,地下经济活动是指由于某些原因致使公共机构或当局未知的所有合法生产活动,其原因可归结如下:为逃避所得税、增殖税或支付其他税;为逃避支付社会保障缴款;为逃避遵照某些法律标准,如最低工资、最大工作时间标准以及安全保障标准等;为逃避遵守某些行政管理程序,如填写统计调查表或其他行政管理报表。在这些原因中,逃避税收是地下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动机。根据有关专家的估算,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的逃税总额已达到4000多亿人民币。为什么会这样?我们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进行分析。 1•模型的基本假设 (1)博弈主体为两方。一方为经济活动者,包括从事各类经济生产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他们要向政府缴纳税收各种款项。为追求更多利润,他们可能采取瞒报收入来逃避缴款。另一方为政府人,包括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局、劳动保障部等。他们代表政府实行收税及各类款项等职责,并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经济活动者和政府人分别用1、2表示;(2)我们用B={By、Bn}表示主体1的类型空间。By表示主体1瞒报自己的收入;Bn表示主体1不瞒报自己的收入。Bi为主体的类型,而且主体1十分清楚B的取值,即By或Bn,但主体2只清楚其概率分布,即P{B=By}=p、P{B=By}=1-p(0p1);(3)我们用M={m1、m2}表示主体1的行动空间。m1表示主体1的瞒报行为被稽查时能承认并能配合政府人的工作;m2表示主体1被稽查时百般抵赖,对政府人的工作不予配合;(4)主体2的行动空间描述为N={n1、n2}。n1表示政府人对经济活动者的瞒报行为采取不积极的稽查行为,工作流于形式;n2表示政府人采取积极的稽查行为,能够对经济活动者的刻意瞒报进行有力查处。设政府人的两种稽查成本分别为c1、c2,显然c1c2;(5)假设主体1先行动,选择m1或m2,主体2根据1的行为选择稽查方式。若查出瞒报行为但主体1能承认并积极配合,则只需补交瞒报部分的款项,补交函数为φ(L)(L为瞒报数量,φ(L)为L的增函数);若查出瞒报但主体1百般抵赖,则不仅需补交瞒报部分的款项,还要受到处罚,处罚函数为φ(L)(L为瞒报数量,φ(L)为L的增函数,罚款上缴政府);(6)主体1的原始收入为I;(7)博弈双方完全理性,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 2•博弈双方的期望利益和损失我们用效用函数来衡量双方在各种状态下的利益,为分析的方便,我们不考虑效用的边际递减规律。由前述假设,可得:U1=(By,m1,n1)=I-φ(L)U2=(By,m1,n1)=-c1U1=(By,m1,n2)=I-φ(I)U2=(By,m1,n1)=-c2U1=(By,m2,n1)=I-φ(I-L)U2=(By,m2,n1)=-c1U1=(By,m2,n2)=I-φ(I)-?(L)U2=(By,m2,n2)=-c2U1=(Bn,m2,n1)=I-φ(I)U2=(Bn,m2,n1)=-c1U1=(Bn,m2,n2)=I-φ(I)U2=(Bn,m2,n2)=-c2通过海萨尼转换并引入虚拟的主体自然人(Nature),则上述博弈过程可用下列博弈树来描述。  3•博弈均衡点 假设主体1先行动并有两种申报策略可选择:软弱策略(当B=By时,m=m1;当B=Bn时,m=m2)和强硬策略(无论B=By或B=Bn,都有m=m2)。 (1)假设主体1选择软弱策略,则主体2可判断:P(By/m1)=P(Bn/m2)=1,P(By/m2)=P(Bn/m1)=0理性的主体2便会做出使其效用达到最大的选择,即ManixΣBU2(Bj,mk,ni)P(Bj/mk)。 当m=m1时,ManixΣBU2(Bj,m1,ni)P(Bj/m1)=ManixU2(By,m1,ni)×1,=Manix{U2(By,m1,n1),(By,m1,n2)}=Max{-c1,-c2}=-c1,即主体2的最优选择为n*(m1)=n1;当m=m2时,ManixΣBU2(Bj,m2,ni)P(Bj/m2)=Manix(Bn,m2,ni)×1,=Manix{U2(Bn,m2,n1),U2(Bn,m2,n2)}=Max{-c1,-c2}=-c1即主体2的最优选择为n*(m2)=n1。#p#分页标题#e# 所以,当主体1先行动并选择软弱策略时,主体2的最优选择为n1,即采取消极的稽查行为。 然而(1)是否是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呢?不是!理由是即使主体2会采取消极的稽查行为,主体1的选择也必然要满足MamkxU1(Bj,mk,n*)。因为:当B=By时,MamkxU1(Bj,mk,n*)=Max{U1(By,m1,n1)U1(By,m2,n1)}=Max{I-φ(I),I-φ(I-L)}=I-φ(I-L),即m*(By)=m2;而当B=Bn时,则必有m*(Bn)=m2。 所以主体1的最佳策略是m*(B)=(m2,m2),即总是采取强硬政策,这与(1)中假设相违背,故(1)不是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2)假设主体1选择强硬策略,主体2可判断:P(By/m2)=P,P(Bn/m2)=1-p,P(By/m1)=1。 不难得到,当m=m2时,MaxniΣBU2(Bj,m2,ni)P(Bj/m2)=Max{pU2(By,m2,n1)+(1-p)U2(Bn,m2,n1)},pU2(By,m2,n2)+(1-p)U2(Bn,m2,n2)}=Max{-c1,-c2}=-c1表明主体2的最优选择为n*(m2)=n1。 当主体2选择不积极稽查时,我们已证明主体1的最优策略为强硬策略,故强硬策略[(m2,m2),(n1,n1)]为该博弈模型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以上分析表明,“经济活动者选择瞒报收入,政府人选择不积极的稽查行为”是双方长期重复博弈的均衡点。此外,经济活动者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博弈过程,当甲由于瞒报收入而获得额外的较大收益时,乙肯定采取模仿策略。因此,这就是地下经济广泛存在的原因! (二)非法经济活动形成与发展的机理 根据93版SNA非法经济活动是法律禁止的,或经济活动本身合法,但由未经许可的行为主体来从事而成为非法的各种活动的总称。非法经济活动在我国的类型主要有:走私贩私、交易、贩黄、制假贩假,活动,未经审批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以及流窜在街头的“江湖医生”等。例如,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走私贩私活动也越来越猖獗。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共查处走私贩私案件达12万多起,涉案金额近2200亿元。还有大量的走私活动未被查处。在此,我们以走私行为为例,对其机理进行博弈分析。 1•模型基本假设 (1)博弈主体为三方。一是进口商,包括从事各类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他们须向政府缴纳关税等费用。为逃避或少交关税,他们可能向海关官员行贿寻租;二是政府人海关,代表政府履行收缴关税及其他款项等职责。 他们可能被进口商收买,向进口商放私;三是政府关税和各项罚款的最终拥有人,对海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我们分别用1、2、3表示上述主体;(2)我们用A={α1、α2}表示进口商和海关的行动空间,分别表示寻租和不寻租;B={b1、b2}表示政府的行动空间,分别表示监督和不监督,并且监督有两种可能结果查出违章和未查出违章;(3)假设进口商在不寻租的情况下应向政府缴款T,在寻租后向政府缴款T′(0≤T′≤T)、向海关付出的租金为Z,显然(Z≤T-T′)。当进口商寻租且被政府查处时,不但要被没收全部产品还要受到处罚,处罚函数为Qz(T-T′);同时,海关也将被没收租金收入并被处罚,处罚函数为Qh(T-T′);政府监督的成本为C;(4)完全信息,三方对行动空间和收益函数能准确认识;走私进口商寻租的概率为Pz,政府监督的概率为Pg,政府监督查出违章的概率为Pv;(5)各主体完全理性,目标是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2•博弈三方主体的期望利益和均衡点基于以上假设,走私进口商、海关、政府之间的行动空间和支付矩阵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与上述各影响因子相对照,那么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就不足为奇了。首先,政府的监督成本相对较高。政府委托海关收缴关税是出于信任,若要对受委托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须专门派人重新进行核查识别,工作量很大,成本很高。而且随着走私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大大提高了监督难度,更加大了监督成本。 其次,政府的监督效率较低。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9627起,案值98•5亿元,而同年全国进口贸易额达到54073•4亿元,查获率仅为0•18%。再次,对走私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目前我国对走私人员的最重处罚也莫过于“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知情不报并为走私者提供方便的行为,《细则》只提到“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三)非正规经济活动形成与发展的机理 非正规经济活动是相对正规经济活动而言的,93版SNA这样来诠释非正规经济活动的特征:较低的组织水平、劳动与资本未能或没有区分或者劳动关系主要是以偶然就业、亲戚或个人社会关系为基础等。显然,该类经济单位属于住户部门,且所有者对其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有完全的责任。 比如社区街头的早餐车、夜幕降临后商店门前的杂货摊等,都属于这类活动。 必须指出,非正规经济活动不同于地下经济活动。一般地,地下经济活动的行为动机是为逃避税款,而非正规经济并非出于上述目的,主要是为了谋生。非正规经济活动最典型的表现当属随处可见的小摊贩,主要受到市政监督。我们采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小摊小贩现象进行分析。 1•模型基本假设 (1)博弈主体有两方。一方为小摊主,他们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仅靠摆小摊为生。经营规模相当小,经营范围主要涉及食品、低级生活用品等,经营地点极不稳定;另一方为政府人市政监督者,他们的义务是维护市容整洁;(2)假设小摊主的行动空间包括两种选择:摆摊和不摆摊。市政监督者的行动空间也包括两种选择:管理和不管理;(3)假设某地小摊主的数量为n,小摊主的边际成本为C1,销售价格为P,销售量为Q,利润为π;市政监督者管理成本为C2(随管理力度的增大而增大),每次管理的得益为γ(π),边际管理得益为f。为了分析方便,假设C1、f为常数;(4)为了生存,小摊主会尽一切可能出来摆摊经营,除非得知一定会被取缔。而市政监督者只有当取缔小贩主的收益能弥补管理成本时才会采取行动。假设小摊主被检查取缔的概率为q,且一旦被查处即被没收全部产品;(5)完全信息,双方对行动空间和收益函数能准确认识,且各主体完全理性。#p#分页标题#e# 2博弈的均衡点 (1)当q=0时,意味着小摊主出来摆摊极其小心翼翼不会被打击,市政监管者同样清楚这点。此时,双方的策略是(摆摊,不查处),这是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小摊主的利润达到最大值。 (2)当0<q<(1-C1/P)时,意味着小摊主的经营活动会面临被查的威胁,但正的期望利润仍然会吸引小摊主进行经营活动。此时,双方的策略是(摆摊,查处),在重复博弈中,这是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3)当(1-C1/P)<q<1时,市容监管者查处力度加大,理性的小摊主会因为期望利润为负而停止经营活动。此时,双方的策略是(不摆摊,查处),但这并不是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因为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强,一方面市容监管者的打击成本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小摊主的数量会大大减少。当小摊主的数量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市容监管者的收益将为负数,监管的热情会自然衰退。 (4)当q=1时,意味着小摊主一旦从事经营活动就必定被取缔,但监管者的管理成本很高。 所以,(摆摊,打击)是小摊主与市政监督者重复博弈中的均衡点,这也解释了一方面市政监督者采取监管行动,而另一方面小摊小贩现象依然屡禁不绝的原因。 三、对策建议 以上三个博弈模型描述了NOE的三个子类地下经济、非法经济、非正规经济中最为典型的“偷漏税现象”、“走私现象”和“小摊小贩现象”的形成机理。虽然只是典型分析,但具有共性,在形成机理上也具有相似性。因此,上述三个博弈模型是有一般意义的。对于不同形成机理的NOE,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待地下经济活动,我们可寻求(瞒报,不积极稽查)→(不瞒报,积极稽查)→(不瞒报,不积极稽查)这样一个均衡过程的转变,这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在硬措施上,一方面要提升政府人稽查行为的积极性,努力提高稽查效率(例如,一定程度的稽查效率与收入挂钩;奖励先进等);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规经济活动的惩罚力度,例如采取累进罚款制等措施来大幅度提高违规者的代价。(2)在软措施上,要不断修正、完善税收等一系列制度,并且不断普及人们的法制观念。 2•对待非法经济活动,必须坚决取缔。(1)加大对走私进口商、舞弊政府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他们寻租和收租的机会成本;(2)适当提高政府人的收益;(3)建立合理的岗位管理制度(例如考核制度,流动制度等);(4)引入“普遍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工作。 3•对待非正规经济活动,我们要积极加以引导,逐渐将其正规化,不能一味采取打压措施。例如,政府出资建夜市,为小摊主提供集中经营的场所等,都有利于实现双赢的目的。

第7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一、合理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大凡在教学初期,面对一个个新知识点,学生往往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初级阶段,这也是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必经之路。然而,随着学生的财会知识和某些社会经验的逐渐丰富,这就要求学科教师更多地赋予学生深度思考的机会,合理、有效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真正成为财会课堂的学习主人。例如,在教学有关“资产”概念的时候,笔者根据“资产是由于过去交易所引起的、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资产定义,可以识别在汽车制造企业仓库里存放的汽车是产成品,而在纺织企业它可能是固定资产,对于家庭来讲它又可能是家庭的生活资料,任何财会主体所拥有的、能作为资产要素确认的东西都必须符合资产定义的要求。一旦有了资产概念,也就有了认识事物共同的标准,可让学生结合自身的生活常识,对照定义,举出一些资产的事例,让学生潜移默化地掌握从一般原理走向个别结论的演绎推理方法,以及依据对许多个别性事物的认识揭示一般性结论的思维过程。再比如,现在的会计准则为了使企业树立风险意识,都采用了谨慎原则,因此在“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中都采用了会计的谨慎原则,这一原则在众多的章节中的应用原理都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在讲完这些章节之后就可以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即从众多的各种准备金的计提中总结出谨慎原则的应用规律,从而有利于学生将多个知识点相互联系,相互融通,使学生在学习中学会归纳推理思维方式,学会触类旁通。

二、有效进行训练操作,增强学生的协作性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个学生都是现在学习的主体与将来的工作主体,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他们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因而,着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团结协作意识,不断坚强知识技能训练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在讲到待摊费用与递延资产的区别一内容时,我首先采用事例导入的方法,布置了以下练习:某企业对办公大楼进行大修理,领用原材料31500元,耗用工人工资125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992元,摊销期为2年。假设现在你就是这个企业的财务人员,你如何做这笔业务的账务处理?然后分成四小组讨论,并要求把讨论的结果记录在笔记本上。结果有三个组一样,一个组不同。他们的区别在于前者把“固定资产大修理费”记入“待摊费用”,后者则记入“递延资产”。接着请两组说出他们的理由,一组学生代表说“这是大修理业务,采用待摊的方法对大修理费进行帐务处理。首先将大修理费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按日分期摊销。所以摊销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同时冲成“待摊费用”。另一组学生代表说“我们的想法与他们的不同。题目中最后一句话说“摊销期为2年”,我们在前边学过,摊销期超过1年的待摊费用应记入“递延资产”,而不能记入“待摊费用””。听了最后同学的发言,有的恍然大悟,有的立刻修改自己的帐目。通过合作,通过讨论,通过联系所学知识,大家对递延资产与待摊费用的区别已顺利掌握。还可以布置课后作业,让各组合作,看谁完成得最好。所以,提供交往的条件,体验合作的成功,是帮助学生学会合作的关键。现代构建主义的学习理论认为,知识并不能简单地由教师或其他人传授给学生,而只能由学生依据自身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主动地加以建构;同时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论及自己的思想,有利于促进学生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反省,作为一名教师,我也真诚地希望在我们的教育中能真正体现“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的教育思想。财会学教材不同于其他文化课教材,很多时候就是一本书,没有任何参考资料和配套练习。学生学完后得不到知识的巩固和反馈,根据这一情况,我一般的做法都是自己出配套的练习,或在课堂上做,或在课后做,或进行一次测验。经过实践我发现,学生的学习兴趣浓了很多,碰到问题也喜欢找老师请教,学习效果果然与以往不同,主体性得到了发挥。

三、适时呈现经济事件,培养学生的实践性

第8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它们通常为企业拥有的一种法定权、优先权或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都属于无形资产。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类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表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无形资产新准则适应了这些形势的变化,它关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账务处理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在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上,不再将无形资产统一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而是考虑了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此外,新准则更加关注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这使得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1.摊销期限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WwW.133229.cOM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也限制了无形资产的稳定性。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以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状。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摊销方法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不超过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对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二、无形资产不同摊销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不同资产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对于商标权和商誉,这类资产具有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可能不会随其使用年限的延长而减少,而会与日俱增,其摊销应从价值变化的特点来具体分析。对于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这类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均比较高,但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近期开发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而越是临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这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法。

1.直线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直线摊销方法的优点:便于理解和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每期都是均等的,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摊销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很多无形资产在刚出现时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相对大的,随着专有性、独占性的削弱,它为企业带来的效益相对减少;技术的飞速发展、顾客消费的个性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当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占较小比例(比如原公司法规定的20%),采用摊销方法的不同对企业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如今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可能占到较大比例,从价值角度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中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大,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越大企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对无形资产的平均摊销不利于企业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和对无形资产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它会加大资产的风险,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2.加速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不能确定或很难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摊销法。很显然,新准则把直线摊销法作为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而采取加速摊销法可以使企业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加速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加速摊销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资金的静态角度来看,采用加速摊销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前几年分摊的摊销额较多,企业税金也会较少,加速摊销使企业推迟交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获得的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再把资金的时间价值算上,直线法其实是丧失了一笔变相的无息贷款。从会计原则的使用看,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刚开始几年为企业创造的收入也高,负担较多的摊销也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尽快收回无形资产价值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的年费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高的,目的就是通过使用成本的增加,促使知识产权拥有人放弃自己的专有、独占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这也客观要求企业尽量在短时期内收回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式的选择与对策

无形资产摊销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而影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能合理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对策。

1.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权、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特许权、版权等;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对于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一定要根据实际特点采用加速摊销的方法,保证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线摊销法,保证摊销的合理性;对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摊销,只需定期评估它的价值。

2.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取决于其受益期,而受益期是在无形资产取得时预计的,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对于没有任何规定的无形资产,其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0年,这对当前无形资产种类日益复杂、性质特点各异的状况显然不能完全适用,也无法真实地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应根据无形资产的种类,结合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第9篇:地摊经济总结范文

摊主:“潘家园是我们打下的天下”

(5月30日、31日,上千商户因不满市场管理方――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要求摊主限期签订租赁合同的做法,选择集体停止营业,要求就摊位的产权和潘家园市场平等对话协商。6月3日,仍有部分摊位空置,摊主未出摊。市场内出现了警车。《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姚冬琴I摄 6月3日下午,记者在潘家园旧货市场合同签订处看到,有三三两两的摊主前往签订合同。“经营秩序已经恢复正常了。”潘家园市场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姚冬琴I摄 潘家园旧货市场张贴的《对广大商户提出问题的解答》《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姚冬琴I摄)

有人说,北京有两个地方永远人头攒动,一个是天安门广场,所有人都仰着头看升国旗;另一个是潘家园旧货市场,所有人都低着头寻国宝。

潘家园,一个曾经荒凉的城郊,上世纪90年代初,这里自发形成了一个旧货市场,当地居民在路边摆摊,把家里的瓷器、旧家具等东西拿出来卖。后来,外地的商贩也慕名而来。到1995年,路边的摊贩达到了上千,政府开始介入管理,不久实现了“退街进场”,开发了现址,并定名“潘家园旧货市场”。目前已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古玩旧货市场,年成交额达数亿元。

但5月30日、31日,这里的上千商户因不满市场管理方――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潘家园市场”),要求摊主限期签订租赁合同的做法,选择集体停止营业,要求就摊位的产权和潘家园市场平等对话协商。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现场了解到,5月20日,潘家园市场贴出告示,要求商户签订合同。根据告示安排,合同签订分区进行,5月30日和31日进行第一批也就是“大棚一区”的合同签订。告示中同时强调,凡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者,“视同您自愿放弃经营权,市场将收回摊位,解除使用关系”。

令摊主不满进而选择停止营业的是合同中“禁止将地摊转租、转让”的条款。

6月3日,记者在现场看到,摊主们大多已恢复营业。“不恢复没办法,人家(指潘家园市场)说了,3天不出摊就收回摊位。”一位摊主对记者说。

对于为何要禁止转租、转让,潘家园市场称,私自转租增加租摊者经营成本,最终转嫁由消费者“买单”。市场方面是为了“切实降低租户成本,维护商户合法权益”。

摊主:“潘家园是我们打下的天下”

“眼看着本来‘属于’自己的摊位,变成了市场租给自己的,原来收取的管理费现在变成了租金。你说我们能不急吗?”摊主郑女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郑女士说,她从1995年来潘家园摆摊,到现在已在此经营了21年。之前,潘家园市场管理方从未要求签合同,大家均以缴纳管理费的形式使用摊位,一开始是一年一缴,后来是半年一缴。这些年,随着2003年潘家园旧货市场改造,他们均出了建设费、押金等。虽然没有书面契约,但摊主们默认这是一种投资,“摊位是自己的”。

这些年也有人将摊位转让、交易,转让金高达数十万,甚至有人花费百万在这投资了数个摊位。每次摊位转让,潘家园市场管理方收取5000到8000元不等的“过户费”。甚至有摊主告诉记者,据他了解,目前80%的摊位都是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

记者从一位摊主出示的潘家园市场管理方于2002年9月张贴的《经营户入市须知》中看到这样的条款,“市场内摊位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应持摊位证及票据到市场办公室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因此,一些摊主认为,潘家园市场管理方对摊位转让过户是知情而且是“默许”的。

资料显示,2003年,潘家园旧货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工商信息显示,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法人代表崔新未。

2015年底,潘家园市场首次与摊主签订地摊使用合同。在郑女士看来,“就是这一签把自己的摊位签没了”。因为合同中写明潘家园市场是“出租方”,摊主们是“承租方”,原来每年收取的管理费变成了“租金” ,一个摊位半年的租金为7760元,另外交2000元保证金。

合同中规定,如果将地摊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潘家园市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可能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还有,“未经甲方(潘家园市场)同意连续三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等。

郑女士认为,这个合同一签,摊主就变成了租户,以前购买摊位的资金全部打了水漂,损失非常大。

对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于6月3日采访了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一位王姓副总。王副总表示,摊主和市场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摊主只拥有摊位租赁期内的摊位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市场。市场方面是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对于以往摊位过户时市场管理方收取的费用,王副总称属于“优先过户费”,用于市场审查,即审查新承租方的经营身份、商品品质等。“市场有分行划市的管理原则,摊位数量都是有限的,要择优选择。收的费用不是说允许过户,而是允许进场经营,和我们签订新的租赁合作关系。”王副总同时表示,潘家园市场发展到现在,随着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对于这笔费用的说法也曾不一样。

市场管理方称自己拥有产权,但摊主们在接受采访时言语中不无抱怨,他们说,“潘家园是我们打下来的天下”。

郑女士跟记者回忆起她1995年最初在潘家园摆摊时的情况。“都是老乡、亲戚叫着来的。那时还没有现在这样整齐的货柜,就是泥土地,谁来得早谁就占个摊位。凌晨三四点,还没开门,老乡们就翻墙进来抢摊位。常常为了抢摊位打架。后来市场才弄成一个个摊位,固定下来。”郑女士回忆说,那次分配摊位是通过抓阄形式确定,抓到哪个摊位以后就一直用哪个。

“这么多年,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老乡们说得好,潘家园是我们打下来的天下。”郑女士说。

摊主王先生也对记者说,“不让出租、过户,不合理。大伙都在这投资不少钱,做十几、二十年生意了,有的都70多岁了,哪里还能自己来摆。现在如果自己摆不了摊,市场就要收回摊位,那我们之前的投入和努力不都付之东流啦。”

市场管理方:

不让私自转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面对摊主们针对合同提出的异议,5月31日,潘家园市场贴出了《补充通知》,表示6月1日至7日为咨询周,市场设置了咨询服务处,摊主们可以就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咨询。

6月3日下午,记者在潘家园市场合同签订处看到,有三三两两的摊主前往签订合同。“经营秩序已经恢复正常了。”潘家园市场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当晚,潘家园市场又了公开说明。说明中称,潘家园旧货市场现有地摊4000余户,主要涉及珠宝玉石、仿古家具、文房四宝、古籍字画、旧书刊等,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享誉中外的著名古玩艺术品交易市场。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私自转租,增加租摊者经营成本。经过转租,有实际意愿摆摊的商户需要付出高出实际摊位费几倍、甚至十几倍的费用。二是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转租经营者租到摊位后为了收回经营成本,最终转嫁由消费者“买单”。三是存在较大消费风险。转租商户违反市场分行划市原则,并因经营商品的特殊性,再加上转租造成的经营成本上升,存在以次充好隐患,扰乱市场诚信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潘家园市场表示,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潘家园旧货市场开展商户和商品品类等基础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等工作,并于2015年底与地摊商户统一签订了2016年上半年地摊使用合同,约定签约商户不能对摊位进行转租牟取暴利,以切实维护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市场美誉度。2016年5月30日开始,继续签订下半年地摊使用合同。

市场管理方称,合同签订的目的,一是为了促进市场有序发展,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为了规范部分商户哄抬租赁价格、私自转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切实降低租户成本,维护商户合法权益。三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商品品质和潘家园品牌影响力,优化市场环境。

对于一些摊主认为自己对摊位拥有产权,《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的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上述王姓副总表示,“很多人都是‘以为’自己有产权,但事实是在这摆着的。我们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不过记者也发现,市场管理方提出,“考虑到历史因素”,允许“子承父业”。

潘家园旧货市场张贴的《对广大商户提出问题的解答》中,记者看到,对于“我父亲在市场经营多年,从市场建立以来一直缴纳摊位费,现在我父亲去世了,我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市场管理方解答:“您父亲不拥有所有权。摊位不属于您父亲的遗产范围。您父亲去世后,租赁合同其实已经终止履行。但是考虑到历史因素,为了保持稳定,市场将会与直系亲属优先重新定立新的租赁协议,将承租人变更成您的名字。”

“潘家园市场搬迁张家口”是误读

除了不允许转租的规定,“潘家园市场搬迁张家口”的传言也令摊主们感到忧心。他们担心,一旦潘家园市场搬迁到张家口,自己是不是要举家搬迁过去?另外,在北京长期积累起来的人脉和客户是不是就此消失?

6月3日的采访中,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王姓副总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潘家园市场不搬迁。所谓搬迁张家口,只是一个误读。”

王副总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为了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我们和其他企业一同去天津武清、承德、张家口等地进行了考察。但考察目的是在稳固北京现有市场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开拓新市场,进行潘家园品牌的外拓,而不是所谓的搬迁。外出考察的过程中引起了误读。”

虽然潘家园市场方面澄清搬迁张家口系误读,但记者注意到,此消息却并非空穴来风。

今年2月,张家口市长马宇骏在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主要工作”中提到“全力争取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迁入我市”。

在潘家园市场将与摊主们签订的2016年下半年《市场地摊使用合同》中也明确提到,“乙方(承租方,即摊主)承诺,充分理解目前北京市中心区人口与功能疏解的政策,并表示配合。如因政府功能疏解政策需对现有市场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建设,此种情况不视为任何一方违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腾退摊位,使用摊位费据实结算。”

事实上,早在2001年,潘家园旧货市场就曾面临一次拆迁危机,拟拆迁到北京四环以外。但之后,在朝阳区政府的努力下,潘家园旧货市场得以保留现址,由“拆迁”改为“整顿”,使原市场更大、更规范,并符合北京市的整体规划要求。

但是,在京津冀一体化、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大背景下,潘家园旧货市场的搬迁仍然存在可能性。今年1月,北京公布了城五区疏解任务清单,其中,朝阳区的任务就包括“启动十里河、潘家园市场聚集区域的摸底调查和疏解方案研究”。

古玩圈人士:旧货市场是整个潘家园商圈的文化基石

如今提起潘家园,几乎成为北京古玩市场的代名词。这里不仅有潘家园旧货市场,还新建了北京古玩城、天雅古玩城等高端古玩市场。这些高端古玩市场里不少商户都起家于潘家园旧货市场。

6月3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天雅古玩城见到的王先生就来自1992年最早到潘家园的那一批人。在他眼里,潘家园旧货市场是整个潘家园古玩商圈的“文化基石”,也是商业地标。

对于潘家园旧货市场里的摊位转让现象,王先生认为这是古玩行业里不成文的行规。即便在高端的古玩城,甲经营多年的铺子不想再继续租了,乙要接手,除了向古玩城按市价缴纳租金外,还得付给甲一笔可观的“转让费”,有时可达数十万。因为乙将得益于甲经营多年的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