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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精选(九篇)

地摊经济发展历程

第1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然而回顾此前的学习过程,发现我们最终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理论源泉基本都归结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在最低范围内,国家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国家主要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严重的市场价格失灵,私人垄断行为否定和扭曲价值规律,因而市场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凯恩斯开始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渐发展成为“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可以说经济法的诞生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纯粹由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遇到障碍的必然结果。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

 

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个角度开始分析经济法,就自身而言受到很大启发,个人觉得这比从公私法传统的部门划分着手,理解得更为深刻。因为从公私法传统的部门划分入手,得出的结论,就是经济法属于第三法领域,或说社会法,是“公私交融”之法。虽然这种观点可以凸显出于传统法律部门的区别,然而进一步分析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时就会陷入困境,比如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如果停留在传统的部门划分标准,其实很难作出明确分割。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以上主要是对于西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简单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路径与它们有所不同。中国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变革,这种变革集中地说,是从国家管得过多过死向国家依法科学管理变革,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但从不否弃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尤其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要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绝不能仅仅诉诸市场机制,让市场放任自流。必须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起来,缺一不可。虽然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发展历程不同,甚至可以说是相反的道路,西方是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中国是从国家管得过死到放松管制,回归市场机制,但可以称得上是殊途同归,达到最终理想的目标,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辅之以适度的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更多地是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

 

二、经济法的实践问题分析——从对比中美小摊贩治理的角度

 

贩夫走卒,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却一直受到诸多限制。在中国,城管与摊贩似乎成为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有越演越烈的趋势。2006年8月11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海淀区卖烤肠,因被没收三轮车而与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发生冲突,致其死亡。最后事件以授予李志强“烈士”称号,崔英杰被判处死缓结束。关注此案件,就可知崔英杰并非凶煞恶魔,而是一名曾获得“优秀士兵”的队伍军人,此类事件不得不说是当前制度造成的悲剧。

 

最近在网上也出现了一个很热的有关小摊贩的新闻:“洛阳大叔美国大学门口摆摊”,讲述了不懂英文的洛阳人谢云峰在哥伦比亚大学门前当摊贩的故事。此新闻一出,引发了热烈的谈论。将目光投向发达的美国,小摊贩并非是中国城市独有的问题。其实在美国许多城市,售卖各种小吃、饮料、水果甚至旧书各色商品的小商贩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以纽约为例,纽约市政当局对小摊贩的卫生管理情况非常严格,也即“美国城管”实际上是地方卫生管理官员。纽约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细致入微的规范街头小贩的规章制度。如要想在美国申领餐车执照,第一步是要得到卫生部门的售卖许可,再者申请者必须通过食品处理课程的考试,考试也包含中文版本。小摊贩违反管理规定而产生的罚款,首先要求自觉缴纳。如果不交,那么警察局会出面逮捕你。倘若发现无照经营的小贩,美国警察所做的也主要是开罚单,并将其名字进行记录,送至该地区的资料中心备案。并不会没收小贩的货物,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如果遇到同一个人屡罚屡犯,根据详细的信息备案,将可能遭遇铁窗之灾。当然,纽约摊贩也曾引发争议。曼哈顿34街的街道代表认为小摊贩有碍市容市貌,一度希望能够把他们驱逐出去。而为小商小贩主张权利的组织则反问:您希望您所居住的城市只充满星巴克和豪华大厦,还是那个城市允许那些个人企业家和移民者作为街头商贩的存在,哪种城市管理更让人们充满希望呢?此问题同样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

 

三、启示

 

这就是谢云峰的故事,对比崔英杰事件,不得不感叹中国粗糙的城管制度,和粗暴的行政执法。追问中国城管和小摊贩20年的游击战,小摊贩屹立不倒,根本原因在于旺盛的市场需求,哪里有市场,哪里就会有供给。城市管理中的摊贩治理,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难题”,世界各地都曾经历过失业人群“摊贩化”,经历过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小摊贩的治理单单靠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治理,效果不佳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因为小摊贩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买卖合同。但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制,其食品卫生和安全又难以得到保障。而行政执法的情况,显然是高投入,低回报,时常还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要治理小摊贩,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首先要正视小摊贩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保障小摊贩的正当权利,促进其自由竞争。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政府指导,规范小摊贩经济,特别是事先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当前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就是,城市夫妻绝大部分是双职工,都忙于工作,生活节奏快,很难有大把的时间去菜市场买菜回家做饭,最方便的就是在下班途中就可以顺便购买,因此功能区的严格划分其实并不利于大家的生活,因此在城市区域规划之初就应该真正做到关注民生问题,从实际出发,应该给小摊贩留有生存空间,不仅有利于人们工作和生活,而且也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第2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古代税制改革;税收原则;生产力;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300-02

纵观历史,历朝历代,税赋都是国家财政的核心支柱。税赋的改革与变迁推动着政权的交替,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税赋制度在历史上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角色。而在明清相继施行的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众多税赋改革中,尤为突出的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

1 两税法

1.1 实施背景

唐初的各项制度基本沿用隋制,在赋税制度上采用与井田制项适应的租庸调制,即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叫“租”;缴纳一定数量的绢和布叫“调”;服役期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和布代役,叫“庸”。在唐初,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时,相对减轻了赋役,有利于开垦大量荒地和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府兵制也得到了巩固。然而,到了唐中,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实行,导致国家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倡导下,唐政府开始改革赋税制度,实行两税法。

1.2 主要内容

两税法原文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日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从中可以总结出两税法的改革重点为: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2)纳税人:不分主户与客户,只要有当地资产,即为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无固定居所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3)课税标准:课税不以年龄而异,而是根据贫富,拥有资产多的人,多缴税,反之,则少缴税,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4)纳税时间:税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分别在六月和十一月征收完毕。

(5)纳税方式:由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逐渐过渡。

(6)课税原则:“量出以制入”,根据预算国家一年的支出来制定下一年相应的税赋。

1.3 成效与评价

两税法的实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一,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第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身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第三,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两税法还将收税时间基本固定了下来。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次列举了税收的四项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节约原则,即表现为平等和效率两个方面。而两税法从某些程度上与这些原则不谋而合。两税法规定每户按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即根据贫富差异,收入多者多缴税,少者少缴。另外,户不分主客,商人亦需缴税,皇亲贵族同样有缴税的义务,这些体现了平等原则;资产和田亩作为缴税依据,夏秋两季定为缴税时间,体现了确实原则;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统一了混乱的税制,用货币地租替代实物地租,也相对简化了赋税的计算过程,体现了便利原则。

两税法以银定税,促进了我国历史上由实物租税向货币租税的转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增大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范围,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很好的履行这一点,但以银征税的历史趋势对以后的税赋改革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两税法的一条重要课税原则:“量出制入”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管理思想的一种新的提法。杨炎的这一思想虽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管理思想,和现代的财政思想有一定的出入,实施的技术手段也相对落后,但这一思想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开创了国家财政预算思想上的先河,对现代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一条鞭法

2.1 实施背景

明朝中期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土地兼并,多数土地集中在豪强手中,农民因贫苦而逃亡,甚至起义,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此外,因为统治阶级的腐败,国库亏空,财政紧缩。在这样的统治危机下,公元1581年,首辅张居正在清丈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挽救明朝的政治统治。一条鞭法占据着税制改革中上承两税法,下启摊丁入亩的重要历史地位。

2.2 主要内容

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内容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半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总体来说可概括为:“条鞭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总结起来即为四点:

(1)征收名目:将税制化繁为简,将田赋和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为一条征收。

(2)纳税方式:取消力役,把按丁、按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赋税一律征银,用货币取代实物和力役。差役由政府雇佣。

(3)征收方式: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从征收到押运均有官府承办。

因此,一条鞭法作为税制改革,以上内容也是符合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的。

2.3 成效与评价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在当时的明朝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条鞭法使国库日益充实,缓解了明朝政府的财政危机。据史料载,从正德初年到万历五年,明朝国库存银呈现总体上升趋势,从149万两增加到400万两。这与一条鞭法的实施是密切相关的。为顺利实施一条鞭法,张居正主持全国进行清丈,隐匿和漏算田亩得以发现,所以尽管每亩所需缴纳的税赋相对减少,但税赋总额却是增加的。因此,某种意义上,一条鞭法也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是社会局面趋于稳定。这些又进一步带来了更多的益处。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后,一部分劳动力摆脱了土地,开始发展手工业和商业。同时,赋役征银对这一发展起了一定的催化作用,农民与封建社会的依附关系得以松弛,农作物逐渐商品化,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从而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只是处于脆弱的萌芽阶段,但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势,但确实是进步的。它就像开在封建社会的一朵奇葩,不管花期多长,它着实给明王朝的经济带来了新鲜的气息和向上发展的希望。另外,税赋征收形势改为官收官解,使政府的权利行使范围得以扩大,权利的有效性得以增强。从现代意义上讲,则是向建立高效型政府靠拢。

但一条鞭法在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很多弊端。比如,一条鞭法的提出与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为解决封建王朝的财政短缺,巩固其统治,而非真正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改革的实质将税种化繁为简,而非减少税赋。而事实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实施过程中,名目繁多的杂役仍在征收,农民的负担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减轻,反而愈来愈重。这也说明了封建国家的财政只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财政,税赋取之于民,却用之于君。

3 摊丁入亩

3.1 实施背景

历朝历代的税赋改革几乎都是财政危机严重和阶级矛盾激化下被推动进行的。摊丁入亩也并非例外。清初,社会动荡,土地兼并严重,人民逃亡普遍,丁额无法得到落实,加之权贵不断向贫苦大众转嫁税赋,阶级冲突一触即发。为了缓和矛盾,康熙年间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按前一年的人丁数为准征收税赋,以后增加的人丁数,一律不缴人丁税。雍正即位后,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作为一条鞭法的延续,是中国古代又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

3.2 主要内容

摊丁入亩主体延续了一条鞭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税赋,称为“地丁银”。

3.3 成效与评价

摊丁入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取消了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较为彻底地完成了我国历史上赋役合并和纳税方式的转变。理论上,无地者无需纳税,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无地农民和商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相对放松,从农业中解放出的一部分劳动力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发展,即进一步刺激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这是摊丁入亩对生产关系发展的推动。此外,摊丁入亩对于税赋均平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多地者多纳税,将以前贫者所需缴纳税赋部分转嫁给了富豪权贵。摊丁入亩还抑制了人口的频繁迁徙,人口总数快速上涨,税源也得以稳定,增加了劳动力的数量。

但摊丁入亩仍然是处于封建生产关系中的税赋改革,其实施充其量也只是一种量变,本质仍然是加强封建王朝统治的工具,无法达到质变,去真正改善平民百姓的生产生活条件。它摆脱不了以往税制改革偏离初始方向的怪圈,实施过程中,各种税赋一律被摊入田赋,人民的负担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减轻,甚至是增加。之后,由于富豪权贵的阻挠反对,这一税制不得不被停用。

这三次税赋制度的改革本质上是相互衔接的,次次推进的,每一次改革较之上一次都具一定的进步性,都更趋于合理。每次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亚当・斯密平等,确实,便利和节约的税收原则,起初是目的都是在省费便民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每一次税赋改革无一例外地萌芽在封建社会的摇篮中,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封建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巩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税赋变革本身在主观上并非“以德治国”的产物,来造福广大的农民阶级。其在某种程度上的减轻农民负担,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以及刺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均为其客观上的历史作用。

参考文献

第3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一、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会计的影响

(一)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影响。纵观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不同国家对无形资产概念的描述各不相同,同一国家不同作者对无形资产概念的描述也不大一样。我国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2):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和服务长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系无实物形态的,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是能为企业带来高于有形资产一般收益率的利润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独占性的、可转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用会计语言来说,即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和流动性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效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及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和有关经济资源的集合等等。无形资产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对无形资产的概括都不够准确、完整,根据上述无形资产的概念,很难从本质上判断出无形资产与其他似是而非的资产的差别。(1)“无实物形态”并不是无形资产所特有的。事实上,有许多有形资产同样是无实物形态的,例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都不具有被人类感官所识别的实物形态,但它们都不是无形资产。因此,“无实物形态”并不能作为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条件。(2)以“知识形态存在”不足以涵盖全部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并不都以知识形态存在,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只是政府授予企业的一种特殊权利,无需付出智力劳动。(3)“无形资产具有长期性”并不符合现实。“长期”应指多少年以上,定义中未予明确。而且实务中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也难以确定。特别是,有的无形资产并非能长期使用,企业也不必长期持有。因此,作为无形资产并不一定会被企业长期占有和使用。(4)“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的提法不科学。因为固定资产除具有长期持有特征外,还具有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其价值相对稳定,且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报废时要发生清理费用并可收回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显然不具备固定资产的所有特征。(5)“是否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确是判定其是否无形资产的关键,但资产只有被有效使用才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否则,即使长期持有也不会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效益,更不用说产生超额收益。(6)“能以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假设之一,但在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很多的无形资产不仅难以辨认,而且无法度量,且其价值极不稳定,如果还以“能以货币计量”来定义无形资产,将会有许多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主要经济资源被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

(二)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的影响。现行会计确认无形资产的重要条件是由过去交易和事项取得、并能用货币计量,一些客观存在的无形资产因不符合这两点而无法纳入无形资产的范围。据有关资料介绍,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多达29项,目前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达23项,且有日渐增多的趋势。而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无形资产只有12项,列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只有6-7项(3),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而商誉只承认产权变动的商誉,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许多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项目均被排斥在会计确认系统之外。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为遵循谨慎性原则,一般只有在能够确定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的条件下,才能计量无形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些做法使得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于狭窄,既限制了大量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确认,也不能保证确认的质量。

(三)对无形资产计量方法选择的影响。现行会计以投入价值基础计量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以投入价值为基础的历史成本法源于工业经济时代对有形资产的计量,无形资产采取此方法主要是适应有形资产的计量,使计量方法达到统一。这种不考虑无形资产的特点而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计量方法是不恰当的。首先,无形资产的形成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价值的构成比较复杂,并非单纯的历史成本所能反映的(有时其实际价值同其历史成本相差甚远)。其次,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价值构成形态有所差异,不适宜采用同一计量基础。作为企业资源,有形资产主要是通过自身的耗费给企业带来收益,其价值主要取决于取得有形资产时的历史成本;无形资产则主要是通过其功能和运作给企业带来收益,其价值主要决定于所能创造的未来收益,而不是其历史成本。再次,由于知识和技术不断创新,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及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是不断变化的,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既可能减值,也可能增值,而历史成本却恰恰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这种变化。

(四)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其账务处理的影响。现行会计模式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在一定期限内等额摊销的直线法。这种方法在无形资产占据很小比例的工业经济时代是可行的,因为这样处理既可以简化核算,又不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在知识经济时代,某些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可能达到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而且其价值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化,如果仍然采用直线摊销法,必然造成各期摊销成本与同期实际负担成本不符,从而虚拟了企业的资产、费用和收益等的基本情况。另外,在摊销的账务处理上,现行的方法是直接冲减“无形资产”账户,这种直接冲销法使得“无形资产”账户只能反映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而不能反映其原始价值和已摊销程度,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全面了解无形资产相关信息,进而影响到对无形资产的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及实施全方位管理。

(五)对无形资产财务报告揭示的影响。现行的会计报表主要为有形资产设计,反映的重点是有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则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例如,在现行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笼统地列有“无形资产”项目,且排列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之后,处于次要地位,报表使用者从报表中所得到的只是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无法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构成、收益状况;而在现金流量表中,则是把无形资产同除了长期投资以外的全部非流动资产合并反映,根本无法看清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另外,现行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无形资产的披露过少,其中列示的几项“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也不包括无形资产的内容。在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种处理方法根本无法体现无形资产的“主体地位”,更不用说为报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有用、充分的信息了。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会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增减变动,且其变动的速度会随着新技术的更新而不断加快,特别是在知识更新迅猛的今天,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可谓瞬息万变,无形资产所能创造的未来经济效益更是变化万千,而现行的定期(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远远不能适应这些高速变化的无形资产,因而不能满足利害关系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而增加了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会计创新

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依据有形资产设计的现有会计模式落伍了。为改变无形资产会计滞后于知识经济发展的现实,提高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对知识经济的反映和监督作用,就必须突破现有会计模式的束缚,创新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与实践,建立符合时代特点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模式。

(一)无形资产概念的创新。无形资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要求。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概念应概括为:无形资产是为特定主体所独家拥有或控制、无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确定,且在有效使用下能为企业带来不稳定的超额获利能力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这一定义说明无形资产应具有以下特征:(1)归属上具有垄断性,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归属于特定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这个特定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地区、国家或区域经济集团等;(2)外观上具有无形性,即从外观上看,无形资产没有独立的实物形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无形的,人类无法通过感官识别它,只能从观念上感觉它;(3)使用价值具有确定性,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具有特定的使用方向和使用价值,只要对其有效使用就能为企业带来收益;(4)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即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极易发生变化,因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获利能力也是极其不稳定的;(5)非货币性,即无形资产只包括除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以外的无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拓展无形资产会计的确认范围。笔者认为,在无形资产内容极大丰富、计量范围急剧扩大的知识经济时代,可将庞杂的无形资产分为以下七类,再分别加以确认、计量,最终将其科学、系统地反映在财务报告中。(1)市场型资产。指企业所拥有的与市场和客户相关联的良好利益关系,包括各种品牌的信誉、各种供销及营销渠道、各种有特许经营权协定或有专利使用权协定的合同及其他一些使公司有竞争优势的合同等。(2)智力成果型资产。指企业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专营权、版权、商标权、设计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3)应用型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权等。(4)方法型资产。即企业在组织、管理和沟通等方面可带来的经济效益的优势,包括企业独特的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成功的经营经验等。(5)基础型资产。包括信息技术体系、客户数据库和跟踪服务,网络体系,以及与投资者、银行和金融分析师等良好的财务体系。(6)商誉。指企业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信誉以及职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处于同行业中较优越的地位,因而在消费者心目中拥有较高的声誉,可望在同样条件下获得高于一般盈利水平的能力。(7)其他类型的资产。指以上六类无法包括但又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其他各种经济资源。

(三)更新无形资产计量基础。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会随着知识发展的日新月异而升值或贬值。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本着既灵活又务实的思路,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对初次取得无形资产价值的处理。外购的无形资产,可根据无形资产取得之日的买价或现金等价物与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一切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入账,即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接受投资的,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账,即以现行重置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其关键问题在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笔者认为,在确定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应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单独处理,若研究开发失败,则作为企业的一项递延资产在以后各期摊销;若研究开发成功,则转入无形资产同相关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一同构成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

2、使用过程中无形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处理。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其价值随着技术进步而发生增减变动。因此,企业在使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新评估,此时应根据该项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后的预期收益来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即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为计量基础。如果未来现金流入现值大于(或小于)现有的账面价值,则调增(或调减)无形资产价值。至于未来现金流入现值的计算,可根据如下公式计算:

无形资产的收益现值=∑(各有效期收益额×折现系数)

(四)改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其账务处理。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笔者认为,应根据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高低、无形资产对企业兴衰决定作用的大小、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性等条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于无形资产价值不大的企业,可仍然沿用现行的直线摊销法;对于无形资产价值很大,或虽价值不大,但足以影响企业兴衰成败的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至于摊销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应采用备抵法,即设置一个“累计摊销”账户,将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和折余价值同时列示,这样既能较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同时也为企业开发更新更高层次的无形资产提供了必要准备。

(五)全面、及时地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与上述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相对应,企业可将诸多无形资产按类别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之中,在其下面设置一个“累计摊销”账户,同时在附注中列明各项无形资产的来源及其增值、减值情况。另外,还应单独设置一个附表,以反映那些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对企业未来收益有很大影响的非货币性无形资产信息,例如科学的管理、协调的组织关系、企业形象等,以便更好地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对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企业可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如采用季报、月报、旬报等;也可根据业务经营特点及其受技术更新的影响程度,实行灵活的不等距的报告制度,提供及时的无形资产会计信息。

注:

(1)刘洋,《浅析无形资产会计的革新》,《无形资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第4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流动摊贩 治理 法治

2014年4月22日19时20分许,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口,琼山区城管、联防队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一对卖冷饮的摊贩夫妇发生冲突,摊贩李克明被打伤。李克明称,他被人摁倒在地殴打时,10岁的大儿子抱着一名打人者的腿,央求其不要殴打自己,反被对方喷不明液体。李克明的妻子称,4岁的小儿子也在混乱中走失。一名目击者称,事发时,确实有一名小孩抱着城管的腿。事发将近5个小时后,走失男孩被找到。琼山区城管有关负责人称,事发时双方确实发生冲突,但城管队员并未打人。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这是近期发生的一起因流动摊贩治理引发的暴力事件。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冲突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明确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使流动摊贩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流动摊贩的界定及其形成的原因

摊贩就是摆摊做买卖的小贩,流动摊贩指从事经营性活动,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国家颁发承认的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流动性大的人员。流动摊贩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构成:城市下岗人员、残疾人和特困户,进城务工人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从以上人员构成可以看出,流动摊贩主要由弱势群体构成,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是为了生计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存在流动摊贩,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维持生计,很多人成为流动摊贩。流动摊贩形成的原因可归纳如下:第一,摊贩经营有其优势。从事摊贩经营门槛很低,不需要租用店铺,也不需要缴纳各种税收,只要投入时间和劳动力就能够获得收益,这就使得经营成本降低,所卖商品价格低廉,拥有其固定的消费群体。第二,流动摊贩的存在适应了市场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的规划设计并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给人们购物带来了很多不便。流动摊贩的存在解决了这一问题,摊贩走街串巷,方便了人们购物,同时流动摊贩不需要缴纳市场管理费等,所卖商品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可谓是物美价廉。第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人失去工作。这些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年龄较大,学历不高,缺乏专业技能,但是肩负着家庭重担,从事摊贩经营成为其养家糊口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覆盖,另外保障水平较低,很多情况下人们需要自己谋求生存手段。

二、流动摊贩治理面临的困境

第一,政府部门管理方面的困境。政府部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通过城管执法行为来实现,但是,我国尚未出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关于城管执法的方式和主体资格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借法执法”。另外,在执法手段上,以处罚为主,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摊贩生存困境更为艰难,容易激化城管与流动摊贩间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更为激烈,市场在配置资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会导致分配不公,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为了增强竞争力,很多企业强强联合,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这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摊贩的生存困境。

第三,流动摊贩自身的困境。流动摊贩处于弱势地位,其法律意识淡薄,难以通过正当、合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为了增加收入,他们一般选择人群聚居区经营,缺乏统一组织,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三、完善流动摊贩治理的法律思考

完善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依法治理流动摊贩。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强制取缔的方法并不足取,应当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对流动摊贩进

行规范化管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城市管理的专门法律,城管执法依据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这就造成城管执法缺乏有效监管,暴力执法频现。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适时出台城市管理单行法,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

成立摊贩自治组织,保障摊贩合法权益。受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城管治理流动摊贩有其合法性,但是未必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反而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可以建立摊贩自治组织,由该组织对流动摊贩进行管理,并向城管部门反映摊贩的诉求,保障其权益。同时,摊贩自治组织可以实时向流动摊贩宣传相关政策,并进行法律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避免矛盾冲突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茹晓冬. 浅议流动摊贩的法律治理. 学理论,2012(17).

[2] 陈尉. 浅析城市流动摊贩治理中的城管执法困境. 法制与社会,2012(7).

[3] 汪地彻. 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法治化思考.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7).

[4] 何景亮,刘怀民,严海军. 城管执法权与摊贩生存权的探讨. 法制与社会,2012(7).

第5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当前,人才的就业已不限于各类场地的现场招聘,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已经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无论人在何处,哪个时间,通过招聘网站、各种移动客户端、甚至各类APP、QQ、微博等移动手段,人们自由的选择合适的方式寻找就业企业。互联网招聘的各种方式,不仅深受就业者的青睐,更是受到各类企业招聘HR的关注,成为人力资源领域的招聘求职的主打方式。相比现场招聘会来说,互联网招聘不仅大大节省了场地费用,人员劳务,赶场时间,而且信息更新实时,方便快捷,让就业者足不出户就可以选择到自己意向中的工作岗位。然而,各类互联网招聘网站的海量信息也给就业者带来了各种烦恼:首先,互联网网上招聘的公司企业众多,网站也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就业者可能无法辨别,甚至上当受骗,大部分人员只能选择相对安全可靠、口碑比较好的招聘网站投放简历,不同的招聘网站还得重复输入相同的简历内容,同时面对海量企业,也只能盲目乱投,或者花大量时间精选企业,费时费力。其次,企业收到大量的求职简历,企业招聘HR人员也会产生视觉疲劳,浏览一份简历不超过几十秒,如果就业者的简历没有闪光点,更多的是眼睛一扫而过,对于就业者而言只能是石沉大海,了无音讯。现场招聘会,能与企业招聘负责人直接接触,面对面沟通,就业者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岗位的信息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企业也可在与就业者沟通的过程中对应聘人员的意向有所掌握,以做进一步的筛选决定。但从纸张耗材、人员劳务上确实需要一些成本。企业公司带着易拉宝、纸质招聘简章等预先进场布置,就业者梦抱着厚厚的一摞简历东奔西走赶场子,甚至简历不够时,还需花钱现场复印继续投递简历。低碳环保,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对环境保护的最好保护,传统的现场招聘需要根据时展,与时俱进,无纸化人才市场应运而生,它给招聘企业、就业者带来充分的便捷和成本的节约;同时通过招聘大数据的存储、挖掘、分析能力,将为今后的人才市场带来全新业务模式。无纸化人才,利用网络招聘的电子化和现场招聘的面对面沟通的直接的特点,结合了两者的优点,利用电子科技手段为现场招聘的人才市场带来了变革。

2无纸化人才市场的目标

各地的现场到人才市场本身建设有网络招聘网站,主要服务于本地企业。网络招聘的优势不用多说,现场招聘,面对面直接交流其实也不可或缺,这也是现场类人才招聘市场依然活跃在我们的生活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的重大差异就在于信息(简历、招聘信息等)的电子化与否,无纸化人才市场的目标就是打通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的信息割裂,将二代身份证作为唯一标识,利用智能设备将网站录入的简历以电子化收到显示在招聘摊位的信息屏上,从而让整个现场招聘全场无纸化、电子化和数据化。从招聘企业、应聘人员进场、现场招聘过程,及至离场,所有的数据都被记录。随着时间累积,无疑将形成大量的数据。这也为我们提供大数据分析提供了数据来源,大数据分析系统自然必不可少,也是我们的重要目标。

3无纸化人才市场的运营过程

招聘人员在入口闸机处刷卡入场,在签到一体机处刷卡签到后会自动显示摊位引导,同时摊位上的升降一体机会自动升起开机,信息一体机也会自动开启并显示招聘单位介绍和招聘岗位要求。招聘人员只需安然入座,泡一杯已准备好的咖啡,静候面试者的到来。应聘者通过刷二代身份证的方式实名认证入场,入场后一块LED大屏映入眼帘,上面滚动显示着各个摊位的招聘信息。在每个摊位上都有一台电视机或大屏显示器,上面显示着当前摊位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应聘者也可通过现场的查询机当场录入或更新自己的简历。应聘者坐在摊位前,刷一下身份证,用人单位即可在电脑上看到其简历信息,并可在电脑上记录、评价应聘者,甚至可以选择是否有意向录用。每个摊位上面的摄像机全程记录面试过程,以作备案查询。招聘单位结束本场招聘,持卡轻松签退,自动打印费用清单和餐券,同时摊位各个设备自动关闭,节能环保。招聘结束后,人才市场后台系统实时采集入场人员信息,自动统计单位签到率、应聘到场人数、男女比例、地区分布、年龄结构等信息。随着时间的积累,招聘应聘的数据累积,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进而能进行各行业招聘数据对比分析、就业率分析、岗位需求趋势分析,为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机构提供决策支持,如经济发展趋势和就业分布之间的关系等。招聘单位回到单位,也可登录人才市场的网上招聘系统,再次进行筛选或通知第二轮面试或者确定录用意向,发出通知。

4无纸化人才市场的设计实现

无纸化人才市场系统将网上招聘系统、人才市场运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中控系统、一卡通系统统一集成,采用现代化的硬件设施,包括招聘摊位上配备的信息电视机、升降一体机、平板电脑、身份证读卡器、面试摄像机等各种智能化硬件设备,同时配备简历投递一体机、签到一体机、导航屏、招聘职位一览屏、室外LED广告屏等先进硬件设备。如何将各类硬件设备和运营系统互联互通是无纸化人才市场的设计关键。根据无纸化人才市场的运行过程,结合硬件设备。网上招聘系统和人才市场运营系统根据地域的不同,其应用方式也不同,其实现主要靠软件平台支撑,这里不具体展开描述。不同的地方人才市场,硬件设施的品牌是无法做到标准统一的,这是设计必须考虑的,不能因为硬件的不同而要调整运营系统的逻辑架构。整个系统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易用性和可扩展性,硬件设施系统提供统一软件接口,将硬件和运营系统隔离,统一对接已有运营系统的对接;同时提供了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将招聘数据深度挖掘,为政府等提供数据参考和决策依据。终上所述,无纸化人才市场能更好的服务体验、更便捷的运营、更有序的无纸化招聘流程;其次高度集成性,将各个硬件子系统融为一体,接口标准统一,无缝对接人才市场运营系统。

5未来展望

第6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摘要: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的影响表现在多方面。通过对无形资产会计在知识经济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其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经济;无形资产;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18902

1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的影响

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知识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势是无形资产,当前,世界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概念呈现日渐拓展之势。虽然有关无形资产,世界上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的概念也将沿着无形的固定资产――无形的长期资产――非货币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经济资源等这样的一个轨迹向前发展,不断拓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无形资产会计适应时代的需要,成了当前会计界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

2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面临的问题

2.1无形资产会计面临的确认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确认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确认范围过窄,具体表现在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自创商誉不被确认无形资产以及人力资源不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等问题。

2.2无形资产会计面临的计量问题

首先,无形资产初始计量全部采用历史成本法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由于无形资产主要是通过其功能属性给企业带来收益,价值主要取决于所能创造的未来利益,而不是历史成本,这种不考虑无形资产特点的方法应用起来就显得有些牵强。

其次,无形资产后续计量问题。我国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确认当期费用。对无形资产后续支出计量采用以其成本减去其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账面价值,禁止企业采用重估法进行重新估价计量。这种规定忽略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有些无形资产并不是一次形成,第二,由于知识和技术不断创新,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既可能减值,也可能增值,由于禁止企业采用重估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重估,会导致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严重失真。

2.3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所面临的问题

(1)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过于单一。现行会计模式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由于某些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较大,而且其价值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化,如果仍然采用直线摊销法,必然造成各期摊销成本与同期实际负担成本不符,不符合配比性原则。

(2)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不合理。由于无形资产的更新换代速度也不断加快,用预计使用年限、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中较短的一个作为摊销年限,会导致有的无形资产可能已经没有经济价值了,但还在逐期摊销着,不符合客观性原则。

2.4无形资产相关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问题

(1)披露的信息不充分。主要表现为未披露全部无形资产、明确披露的有所确指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无形资产账户反映的是摊余的历史成本,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现在市场价值等等。

(2)误导报表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信贷者、企业管理者和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经济行为。现行会计模式与工业经济相适应,主要围绕有形资产来设计和运作。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排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项目之后披露,而且很多对报表信息使用者有重要作用的信息因考虑谨慎性原则没有披露。

(3)导致国有无形资产容易流失。如前所述,有很多无形资产没有在企业账上得到反映,反映在账上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也仅仅是摊余的历史成本。这使得企业在进行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制改造及合资经营时容易忽略某些无形资产或者难以取得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导致无形资产易于流失。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不少。

3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发展

3.1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确认思路

传统的无形资产确认模式使企业会计账面不能完整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构成,更不利于衡量企业的真正价值。因此,应该增加无形资产项目核算内容,并对无形资产按照传统型、人力资源型、方法型等进行划分。

3.2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计量思路

传统的无形资产计量模式不利于投资者了解无形资产投入的多少和技术含量的高低,也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的真正价值,从而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初次取得外购无形资产价值的处理。外购的无形资产,可根据历史成本入账。企业自创商誉及其它无形资产,可选用收益现值法,即对无形资产预计未来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进行合理预测并货币化定量,再依据一定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将其折现,从而较为科学地反映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

(2)使用过程中无形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处理。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其价值随着技术进步而发生增减变动。此时应根据该项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后的预期收益来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即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为计量基础。

(3)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别对研发费用进行确认。对研发费用支出的处理可分为三种情况:①研发费用支出较小的,可以采取全额费用法。②研发费用比重较大或者以研究开发为主的单位,可以采用全额资本法,即在研发活动成功时,将研发支出全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研发活动失败,则应将失败成本全部及时转入管理费用。

3.3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摊销思路

(1)改进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对于价值不大无形资产,可仍然沿用现行的直线摊销法;对于无形资产价值很大,或虽价值不大,但足以影响企业兴衰成败的,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2)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应采用经济使用寿命。由于无形资产的特点,其一般情况下自然寿命和法律保护期限都长于其经济使用年限,所以用经济使用寿命作为其摊销期比较稳妥。

(3)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可设置“累计摊销”备抵账户,单独核算和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情况。

3.4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披露思路

知识经济时代日益重视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又要求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国际贯例进行企业的运作和管理。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披露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凡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都应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全面反映。对符合会计准则确认范围的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确认与计量,在财务报表正文中披露。对不符合准则确认范围的,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2)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可以试着改变一下顺序,以不同类型资产的不同价值取向排序,即按资产内含价值的高低排列。对于内含价值高的包括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不仅要优先报告,而且内容要尽可能详细。

(3)对于人力资源的突出问题,可参考阎达五先生提出的“三维会计”新思维,其中包括建立三维报表体系与立体信息结构。它与二维会计最大的区别是增加了人的行为这一要素,会计等式变为资产行为:权益,提供行为对价值贡献的相关信息,报告企业在会计期间的行为价值情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2832.

[2]曲晓辉.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刍议[J].会计研究,2006,(9):4547.

第7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农村制度创新 利益诱使 成本分摊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破解当前的“三农”困境,需要突破传统思维惯性和克服路径依赖,除了调整城乡社会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措施外,通过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农村制度化建设,实现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战略举措。

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嬗变与农村制度创新

作为具有一定公共产品性质的社会制度,无论是正式的社会制度还是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机制,其需求性均源自于社会特定形态下的经济建设及其发展水平、源自于相应的社会结构情况。可以说,社会组织结构和经济建设结构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两种最基本的结构。经济结构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最基本经济形态,是观察和认识这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而社会结构则是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最基本社会形态,是观察、分析以及认识这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状况、社会发展水平中的重要维度①。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成熟必然要求新的制度体系、文化观念、价值体系与之相适应。

当前,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农业主体地位下降,市场在农业资源和农产品中的支配地位越来越突显,农村收入来源渠道多样、农村消费行为和消费文化多元。社会结构层面:农村家庭结构正在重塑,城乡人口流动空前加强,农村社会分化迅速。原有制度安排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随着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和嬗变,一些制度安排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的发展诉求,寻求农村制度创新迫在眉睫。

制度创新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变迁收益,由于制度创新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参与、持续互动与博弈的过程,制度目标并不单一,参与制度创新的主体利益需求也不尽相同,一项新制度的确立必然带来新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任何一项制度的创新和有效实施都意味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和制度创新成本的有效平衡成为影响制度创新绩效的关键因素。因此,如何实现制度创新获得潜在利益增长,提升制度创新绩效,如何平衡利益关系、协调制度目标,特定群体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补偿,如何公平有效的分摊制度变迁成本,成为了制度创新的关键变量。

农村制度创新中的利益诱使

利益增长诱使。大多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都是从预期利益的增加和偏好的角度来考察和分析制度创新的动因。戴维斯和诺斯就认为在现有制度框架和体系内实现不了的外部收益的出现和变化才会“诱致人们去努力改变他们的制度安排”②。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够在1978年后逐渐取代制而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实现了制下人民群众实现不了的利益。制被党和国家看作是快速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途径和方法,短短几年在中国农村迅速确立下来,从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它通过实现农村生产资料的完全公有化,农村经济活动的高度统一化,农民收入分配的平均化,计划性地调配资源和组织经济活动,渴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快速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但现实却告诉我们要“告别理想”,的平均主义导致了公社组织的低效率,农民劳动投入和劳动创造的积极性不高,集体化生产、分配的规模效益并没有实现,解决不了劳动者劳动投入的量、质和与收入分配之间科学化量化的问题,也解决不了监督成本与规模化效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导致了农业生产效益低下、人民生活极端贫困。甚至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出现了村集体已经没有能力再组织简单的经济再生产,农民连最基本的“吃饱肚子”的生存需求都面临严重威胁的现象。据统计,在1957~1977年这二十年间,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的净产值由355元下降到317元,而同期全国农村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生产队占38%,50元以下的占27%,40元以下的占16%,全国年均约有1亿4000万农民处于半饥饿状态③。正是这种巨大的生存压力孕育着制度突破的可能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实现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以及把农户的劳动投入与劳动收益紧密结合起来的制度创新,对农民起到了很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这种激励和约束机制满足了农民在原有制度约束下无法获取的利益诉求。因而,“无须外部监督,能节约管理成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堪称农业生产经营中有着最优实施绩效的制度形式,这在实践中已得到了充分的验证”④。

利益实现的平衡和补偿诱使。制度创新一般由多元主体参与共同完成,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往往是不一样的,要保障制度创新的顺利实现,必须要兼顾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或者通过制度的“叠加”或“组合”实现利益获取的平衡。比如,就计划生育制度而言,尽管当前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是从制度执行的现实看,为什么会出现制度执行效果的巨大偏差,有些地方执行得非常好(比如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基本不存在超生的现象,而且有些村民更喜欢生女孩;有些地方(比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执行的差,超生现象仍然普遍,甚至基层党员干部带头超生,除了受到生育观念、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还是利益上的差别,这种利益差别有区域性层面的,诸如东西部地区、城市和农村。有个体层面的,诸如穷人和富人、城市人和农村人等。对有些个体而言,选择“超生”更多的是出于自身实际利益考虑,农村俗语所言“有劳力,才有收益”,选择超生的群体一般都希望孩子长大以后能够在经济上对家庭有所帮助,年老时孩子给自己养老送终等。这些群体的利益显然与生活在城市、拿着稳定工资、享受着国家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群体,以及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能够自己给自己准备养老金的群体有很大差别,选择超生一两个孩子可能更符合他们的实际利益。因此,对于这些群体,通过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以及完善养老制度获得利益补偿才是制度创新需要认真考量的现实问题。

利益实现的可持续性诱使。制度创新能够良性发展和持续性推动依赖于制度变迁收益实现的可持续性。不同时代背景,不同的社会发展程度下,人们对利益的诉求和期望是不一样的。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前提,一些利益主体因为要维护特定制度形成的利益诉求而阻碍制度的改革和变迁,一些利益主体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断地推动制度的变革、调整和创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例,尽管这一制度的产生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现代化、市场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优势逐渐消融,制度的弊端逐渐凸现出来。国家一方面坚持长期稳固的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另外一方面,近几年,我们又看到土地被大量“抛荒”、“撂荒”的现象,甚至有些偏远农村的农民把土地免费送给别人耕种,只要对方帮自己看好土地,但即使这样也没人愿意接收。这其中的逻辑是什么呢?市场化、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要求各种社会资源和劳动力要素在城乡之间实现合理的配置和流动,农村适龄劳动力完全可以以一个市场主体、经营主体的身份在城乡之间从事非农务工和多种兼业活动,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从事分散的农业生产获得的收益。一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不了当前社会背景下农业发展中的适度规模化发展、市场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仍然偏低,那么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是必然的。正是基于利益实现的可持续性,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和措施,制度创新的逻辑不言自明。

农村制度创新中的成本分摊

特定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会形成固化的行为约束关系和相应的利益结构,制度创新意味着产生新的制度约束关系,形成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因而推动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必然要产生新的成本支出,创新要想成功就必须支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相应的制度创新成本。制度成本是指投入到制度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源。在一个完整的制度周期中,每一个阶段都会发生一些支出,付出一些成本代价,也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总的来说制度的成本包括制度形成成本、制度执行成本、制度监督成本、制度变迁成本等几部分⑤。以切面形式展开,从制度形成到运行等过程的显性变迁成本相对容易估算和预测,制度变迁的绩效也容易评估,即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取最大化的制度变迁收益或服务就是绩效好的制度创新。但是,制度创新的隐形成本较难科学估算,容易被忽略。任何一项新制度的产生必然会打破旧有的利益格局,利益受损的群体可能会有意阻止新制度的产生。同时,任何一项新制度从建立到充分发挥作用,往往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还要不断支付新的成本,这种成本就是新制度的“贴现率”。一项新制度即使设计非常科学,可能因为隐性成本太高而不堪负重。改革主体为了顺利推进改革,有逐步分摊或向后累计式分摊制度变迁成本的倾向,制度受益主体则倾向于向外转移制度变迁成本。因此,要促进制度的合理变迁,必须对制度变迁成本进行科学估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成本分摊。

科学估算制度创新成本。能否科学估算制度创新成本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制度创新的成败。制度创新成本的估算必须考虑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成本的范围。制度创新各环节的成本支出以及与制度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资源条件均应该成为成本估算的范围。二是成本的地区差异。不同地区之间制度整合、变迁的成本是具有差异的,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科学估算制度创新成本。三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权衡。制度创新绩效既要兼顾到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动态比较,又要考虑到成本投入的承受力,虽然制度创新的比较收益大于投入成本,但是超出了创新主体的成本承受力也不是优化的制度创新。大家比较熟悉的郑州户籍改革就是对创新成本估算不足的典型个案:2001年11月以来,郑州市一举打破传统户籍制度造成的藩篱,进行全面的户籍制度改革。此次户籍改革共分7个方面,在亲属投靠、购房入户、工作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等方面都有了明确创新的规定。户籍改革前,郑州户籍人口只有166万,经济总量只占全省经济总量的16~17%。户口无条件放开,人口急速膨胀。仅仅8个月,市区人口猛增38万,一举超过200万。2004年秋季入学,郑州中小学生增加了三分之二,财政、医疗、社保也同样受到了强烈冲击。如果按当时一个人需要公共投入8万元计算,新涌入38万新市民,需要增加投入近300亿元,而当年郑州市财政总收入只有110多亿元,财政缺口高达190亿。无奈之下,郑州户籍改革在推行了8个月后,突然宣布终止。

分类分摊制度创新成本。能否在不同主体之间实现科学、公平的成本分摊也是制度创新中成本分摊的重要内容。分类分摊就是依据受益原则以及制度变迁中涉及到的基本服务和资源投入的性质,在不同主体中公平合理地分摊制度成本的一种方式,分类分摊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由哪些主体出钱”、“出多少钱”。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依据制度变迁中涉及到的服务和利益范围来确定成本分摊的主体和比例。如果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主要是针对个体或特定群体的,带有明显获利性特征,可以依据受益程度的“大与小”来决定成本分摊的“多与少”,实现成本与收益的正相关。让在制度变迁或新的制度安排中获得更多服务和利益的群体支付较高的制度变迁成本,反之,享有较少服务或获利少的人支付相对较少的制度变迁成本。比如,要想获得比别人多的养老保险金,那肯定要缴纳比别人更高比例的养老保险,增加养老保险成本投入中个体投入的比例;另外,如果制度变迁中涉及到的服务和收益是具有明显的公共性、保障性特质的,可以根据制度变迁中涉及到的公共服务、公共福利、公共资源的性质来确定成本的分摊主体和分摊比例,一般采取多元主体按比例分摊的方式。比如,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成本,可以在科学估算的基础上,确定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公共基础设施投入等方面的分摊主体和具体分摊的量。具有全国性,涉及到基本保障和需求的部分,应该由国家承担,具有区域性和地方性特质的公共投入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由地方政府、农村社区和农民个体多方筹资共同分摊。

逐步消化分摊制度创新成本。制度创新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制度的设计到制度的正式实施和运行,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需要支付高额的制度成本。为了获得制度创新中各利益相关群体的支持,有效推进制度变革,制度创新主体会尽量减少一次性制度变迁成本,往往采取把改革成本向后推移的策略,这样就形成了改革成本的累增效应。但是,制度变迁的成本最终还是必须支付的,对于这样长期形成的创新成本,不可能一下子完全分摊,要逐步消化和分摊。逐步消化分摊要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共财政的积累程度。依据财政收支情况才能科学确定每年可用于支付制度成本的比例和具体的数额;二是制度成本递增递减的动态评估。有些制度成本是逐年减少的,有些是逐年递增的,只有科学估算好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制度成本的增减情况,才能确定如何逐步分摊制度成本和具体的分摊比例。比如,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由于长期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历史欠账太多,在公共投入有限,社会大众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变革就不能一步到位,必须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情况以及公共财政的积累程度,逐步逐年分摊制度成本。

概言之,站在农村制度建设的高度,在实现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实现制度创新与农村社会高度契合,必须对制度创新带来的潜在利益增长进行科学的估算和考量,确保制度受益主体有推动制度创新的强烈愿望,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创新成本分摊机制,让制度受益主体在客观上能够承受制度创新成本。

(作者分别为曲靖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曲靖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注释】

①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9页。

②[美]L・E・戴维斯,D・C・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第276页。

③林蕴晖,顾训中:《狂想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1~362页。

④万振凡:“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制度创新的路径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21页。

第8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城镇银行 格莱珉 地摊 信用贷款

・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开办的格莱珉银行(贫民银行),在该国取得了巨大成功,尤努斯及格莱珉银行也因此获得了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笔者认为,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可借鉴格莱珉模式,针对地摊商贩这些城市贫民推出信用贷款。

一、地摊的特点以及城镇银行开展贷款的可行性简析

地摊是指直接铺设在地上的摊点,例如常见的早市、夜市以及骑自行车、三轮车出摊。地摊商贩由哪些人员组成:城市下岗职工、城市无业人员、进城农民、隐性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市低收入群体,他们需要靠地摊微薄收入来补贴家用,或者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地摊上卖的东西五花八门,吃、穿、用,凡是适合一、两平米摆放、制作的都有,物美价廉。这些群体比农民更艰辛,农民实行土地均包,现行的政策不用交工粮,种点庄稼吃的不用愁,而城市贫民在社会保障还不尽完善的情况下,不摆地摊连吃的都难以保障,尤其是40、50的城市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工作不好找,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照顾。

没有实际接触和切身体会,你就不会体会到他们有多么辛苦。站在马路口寒风中,不到一个小时,穿的再厚也是浑身冻僵,平均一天只挣十元钱,偶尔有一天赚二十元,全家都会很高兴。日常生活省到不能再省,省下的钱还得子女上学用。我经历过,所以知道,了解他们。他们遇到一些情况需要微额信用贷款,家里人生病,子女上学,而银行贷款需要的抵、质押品他们提供不了,国家助学款不一定能申请下来,这些信贷资金需求通常很小,一般是几千元,怎么办?

我们可以借鉴格莱珉模式,国内学者在研究如何将格莱珉模式运用在我国,作了大量研究,其中李明贤[1]认为,格莱珉模式成功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条件:孟加拉国人民生活的贫困凸显了小额信贷资金的重要性,其高度集中的土地私有制导致的巨大生存压力决定了借贷主体的高努力性和小额信贷资金铁多用途性,而全国性的短缺经济形势保证了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的收益性。笔者将其总结为:贫困、生存压力、短缺经济。地摊主显然符合前两个条件上,至于“短缺经济”,地摊为老百姓带来了实惠与方便,一些手工制品如手工纳的鞋和鞋垫很抢手,小吃如煎饼果子,立等可取,拿着就去上班,很受欢迎,晚上饿了去夜市大排档,他们通常营业到很晚,地摊生意挣的是辛苦钱,方便了市民,弥补了商业、餐饮业的不足,属于“短缺经济”。

由地摊的特点以及格莱珉成功模式,不难得出,地摊商贩小额信贷可行。但是,由谁贷给他们款项呢?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城镇银行)可以从事该项业务。我国的村镇银行均是借鉴格莱珉模式建立的,但是,笔者认为该种模式更适用于城市地摊主,孟加拉国土地私有集中度极高,而我国农民土地均包制,在“生存压力”和“短缺经济”方面不如城市地摊主强烈。

城镇银行与大型股份制银行比较,其竞争力弱,笔者所提出的构想,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思路,服务于特定的细分市场,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格莱珉银行多年的经营,连年赢利完全证明了“贷贫”可行,综合98.9%的回收率,1.1%的不良率其实比富人的信用要好。下面结合贷款的流程详细探讨一下笔者的构想。

二、借鉴格莱珉模式的地摊商贩贷款流程

贷款业务流程大体分为:营销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五大环节,其业务流程与普通个人贷款并无区别,下面探讨一下可借鉴之处:

(一)“五人小组”互保信用贷款方式

借鉴格莱珉银行“五人小组”互保方式,银行要求每个申请人都加入一个由相同经济与社会背景、具有相似目的的人组成的小组[2]。格莱珉实践证明那些自发成立的小组会更稳定。该种模式实践证明可以节约大量的贷后管理时间,由“五人小组”自律进行相互监督和管理,节约了大量银行人力,实际效果也是非常的好,将近1%的不良就是良好的证明。格莱珉银行贷款回收期间是每周,一年期的贷款,一年大概分为50次进行回收,这也是他们实践所总结出的经验。

(二)利率政策

格莱珉的利率政策值得城镇银行借鉴,他们有四种利率:创收目的的贷款利率为20%,自建住房贷款利率8%,学生贷款利率5%,艰难成员贷款0利率,而所有利率都是简单利息,并非复利计息。孟加拉国基准小额贷款利率为11%。

三、笔者创新提出的积分贡献方式

城市贫民往往缺少技术和相应的培训,怎么办?笔者创新的提出了积分贡献方式,城镇银行鼓励地铺商贩贷款者将自己的技术、经验贡献出来,贡献技术和经验可以获得银行积分;代培学徒,学徒出师后申请贷款独立经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银行积分。这些积分可以兑换礼品,积分分级管理,不同的积分级别可以享受到不同的贷款利率优惠,积分兑换礼品不影响个人积分级别。

格莱珉银行的创始人――尤努斯,在记者采访他和一些重要国际型会议时,都会为本国人民的手工产品做义务广告宣传。受此启发,城镇银行可以在自己的网页上面,专门开辟出一块产销区域,推销城市贫民的手工制品。

综上所述,针对城市地摊商贩这些城市贫民的格莱珉模式贷款可行。笔者进行了初步的可行性分析和流程设计。城市地摊商贩个人信用贷款,不仅对于城镇银行有“利”,而且本身也有“益”(做好事,好口碑),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工农中建、交通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参照上文开展该项业务。

参考文献

[1]李明贤、李学文.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宏观经济基础及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9期.

第9篇:地摊经济发展历程范文

[关键词]一条鞭法;条鞭图;零和博弈

[中图分类号]K24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137-05

边俊杰(1975―),男,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财政制度变迁。(江西赣州 341000)

自唐中期开始,我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三次里程碑式的赋役制度变迁: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改革;明代的一条鞭法是赋役合并的里程碑;清代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改革,最终完成了赋役制度的真正合并,人丁税最终演变为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单一税,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税制统一,人头税从此取消,体现了赋役制度改革的趋势。而明代的“一条鞭法”改革则是承前启后,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制度变迁。学术界对此曾作了详细的论述,如明史研究的权威梁方仲[1]先生将“一条鞭法”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十六字特征。本文从现代税收制度改革角度进一步探索这一改革,并试图提出几点新的见解。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积累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条鞭法”也不例外。本文认为,以赋役合并为特征的“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前期以及明代以前各种改革的最终结果。“一条鞭法”改革经历了从创办到局部实施,再到全面实施的演变过程。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准备

桂萼是“一条鞭法”的创议人①,嘉靖九年(1530),大学士桂萼提出编审徭役的建议,“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2]。这一建议经户部讨论,得到皇帝批准,决定于嘉靖十年(1531)在南赣试行,这就是最初的“一条鞭法”。

嘉靖十六年(1537),苏松地区实行“征一法”,这一方法除归并役目、赋役合一之外,还具有力役征银、摊丁入地的性质,使最初的“一条鞭法”变得更为全面。

在这一过程发展的同时,其他地区的里甲正役改革在全国也悄然进行,虽然各地区实施方法名称各有不同,但其总体思想基本是一致的。如浙江地区实行均平银法,嘉靖四十五年(1566),巡抚庞尚鹏奏行《钦依两浙均平录》,浙江地区均平银制度走向制度化和正规化,其特点:一是在清核人口、丁粮的基础上,将供应中央的额办、坐办、杂办等差役及供应地方的佥均徭放在一起,通融核算,扣除优免等额,统一征银,按照丁田均平科派;二是裁革里长支应,里长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又如,福建地区实行“纲银法”,其实质也是将里甲正役各种差役汇总,按照“民米一石,准丁一丁”的折算方法,按照丁亩总征各类费用。再如,河南彰德府和信阳府之罗山县实行“会银法”亦称“办银”,其核心思想同样是按丁田通融征银,省里甲归农,会银并入条鞭内征收。

在里甲正役改革的同时,均徭法的实施也逐步在政治腐败的环境下暴露出种种弊端,诡异、花分、寄庄、投献盛行,造成了严重的均徭不均,也严重影响了田赋收入制度。为此,“十段册法”应运而生。嘉靖时期,各地区在成化时期“十段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改革,其中,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元年,浙江巡按庞尚鹏推行的“十段册法”最有成效,“臣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里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3](卷三百五十七,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需要说明一点,“十段册法”仅仅是对均徭编审对象和轮役方式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役目,但是,它在清核一县丁粮基础上将全县该年应派的徭役一并折银,扣除优免外,推算每丁、每亩应摊徭银,然后将核实的全县田土均分为十段,依段轮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赋役的均平,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上述里甲正役、均徭法的不断改革为后来的“一条鞭法”提供了制度积累,“一条鞭法”的许多编审原则由以上经验汇总发展而来。

(二)“一条鞭法”的全面实行

据乾隆《余姚县志》载,嘉靖四十二年(1563),余姚知县周鸣实行“均徭一条鞭法”,“申银力二差一概征银”。平湖知县也推行了“条鞭均徭法”。庞尚鹏鉴于上述役法确有可取之处,于是,在浙江实行“十段册法”不久,便实行了“一条鞭法”,“乃始总核一县各办所费,各役工食之数目,一切照亩分派,随秋粮带征”,“岁入之官,听官自买办,自为雇役”[4](第二十二册《浙江下》),实现了对余姚、平湖二县的推广。隆庆年间,应天巡抚海瑞又将庞尚鹏的做法在其境内加以推广,“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州县总于府,府总于布政司,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合而为一,凡一县丁、粮毕输于官,官为佥募,以免一岁之役”。“一条鞭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隆庆四年(1570),朝廷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州县实行“一条鞭法”,指出:“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征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著为定例。”[5](卷十六《职役》)此后,“一条鞭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扩大,到了万历九年(1582),张居正在其全面改革中,将“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一条鞭法”的制度框架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6](卷七十八《食货二》)

这段话便是对“一条鞭法”最经典的描述,看似简单,事实上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税制建设的理想图景。

实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一条鞭法”的实施程度有明显差异,但大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则是一致的,即为“赋役合并、量地计丁、田赋征银、正杂统筹、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7](P58-59)。为清晰起见,本文将“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加以梳理,详见图1。通过这一总图可以看出,“一条鞭法”事实上由三个层次的赋役合并。

(一)条鞭一:差役合并

这是“一条鞭法”最初的内容。“一条鞭法”实施以前,差役派况比较繁琐,包括里甲正役、均徭、驿传、民壮、杂派等,而各项差役又包括众多小项,如均徭力差包括铺兵、门禁、仓夫等,各项差役的课税对象和课税原则不统一。一条鞭法实施以后,各项差役合并,课税对象则变为丁田,统一用银代役,具体情况如下图2。

图2只是描述了大体的徭役合并路径,原来所编的项目最后不再细分役名,统称银差。如嘉靖四十五年(1566),湖广布政司将力差中的皂隶、门子、禁子、支应库子、铺夫、弓兵、铺兵、渡夫等项目按照原定数额编入银差,然后与银差中柴薪、马夫、斋膳、祭祀、乡饮等各项银两合并,一并摊入实在丁粮,不再称呼某项差银名录。[8](卷九《元字册•食货志》)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实施中,不同地区徭役项目、合并程度都有一定的差异。如浙江绍兴府会稽县在隆庆初期,由于均平、均差、兵饷优免性质不同,前两者未编入一条鞭,而兵饷每两年编派一次,增减不一。[9](卷七十八《食货二》)又如南直隶凤阳府泗州,将里甲正役、均徭、驿传、兵壮四差合并银两,向丁粮分派,但差马、灯夫等杂项未编入一条鞭。[10](卷五《政治志•条鞭》)而陕西西安府华阴县则将一切各项通派输银于官。[11](卷四《食货•条鞭规》)

(二)条鞭二:田赋合并

田赋的合并分两个方面的合并。“第一,将税粮所引为根据的田地种类及科则,化繁为简,一律均派。第二,税粮本身的合并。”[8](卷四)明代中前期田赋制度的演变轨迹也反映了这两方面的路径,如“官民一则”的改革和“金花银”的出现。据梁方仲的研究,在田赋合并之前,洪武时期包括夏税秋粮在内田赋税目14种,弘治时期达到了24种以上,到了万历六年,达到了31种以上。[12](卷二十四《税量一》)可见,两税税目在不同时期有都增加的趋势,名目繁多而且复杂。从输纳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依照税制的规定以米麦交纳的,名曰“本色”。一为交纳时改用金银绸缎或他物来折合米麦之价的,名曰“折色”或“折收”。

“一条鞭法”以后,各类田地和各类税目变得简化统一,如下图3。

从图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无论官田、民田,还是马场、草场、灶田等田地名称,“一条鞭法”实施以后,所有田土均称“田地”,取消了田土等级差异和性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官、民田等税率差异趋于统一,而“田地亩数”则自然而然成为应纳税粮的依据;另一方面,将复杂的税目和复杂的税收征收形式逐步合并,将各色税额并为一条来征税,体现了简便的思想,在具体派征时,将夏税、秋粮等各色攒为一个总数,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依旧上交以外,其余折色等所有项目,按照每石应折银若干汇总,然后根据所在区域田地若干,平均摊派于该地区所有田地内,最后求得每亩的税率,得到应该征收的赋银,官府胥吏则依据所载户籍,开载承办额数和缴税期限收取税粮和赋银。这样一来,原来复杂的税目相应取消。

另外,同条鞭一一样,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差役,主要是合并程度和合并项目的差异,在此不作赘述。(三)条鞭三:赋役合并

在图2和图3的基础上,绘出“一条鞭法”的赋役合并图,见图4。

从上图可以看出,赋役合并的大体逻辑是这样的:将夏税、秋粮等各色攒为一个总数,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依旧上交以外,将图2中差役合并以后的“银差”与图3田赋合并以后的“赋银”合并编派,计算赋役银应该总量征收的银两,合称为“税银”,根据最终相加起来核定的“税银”摊入田地中,最后得出每田、地、山一亩该银若干,每丁该银若干,这些税银和本色米麦由官府胥吏在规定期限内征收。这样一来,以某地区田、地承办该地区的赋额,以该地区的丁、田、地承办该地区的所有役额,做到每田一亩必有役的责任。

不言而喻,赋役的合并,其实质是在田赋内增加了一种或者几种附加税,并将这些附加税制度化、正规化。在将银差摊入田赋的过程中,具体的摊派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是随田摊派和随粮摊派。至于不同地区采取哪种摊派方式,则取决于:如果某地区土地肥沃,每亩对租税的负担能力较大,则该地区随亩起派,否则随粮起派;如果某地区地籍不清,田亩数量无法准确掌握,则随粮起派。②随着历史的发展,大部分税粮改折银两,随粮摊派逐步改为随银摊派。从摊派的程度来看,不同地区也有差异,有部分摊派,也有全部摊派于田赋之中。③

综上所述,“一条鞭法”出台之前,明代赋役制度是建立在一种分类核定的基础之上的,从田赋而言,需要核定田亩权属、面积,明确田地等级,因为田赋税率甚至解送都与之相关。和明中叶以前的税收制度相比,“一条鞭法”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出儒家财政理念中所述的“轻徭薄赋”思想,在定额税这一“洪武祖制”的制度规范下,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从博弈角度来讲,属于零和博弈,但在实际效果来看,通过扩大税收负担面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类纳税人负担,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由于明代当时社会宦官专权、政治腐败以及政治制度的缺陷,“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加上“一条鞭法”本身改革不彻底、无征收总额等方面的缺陷,“一条鞭法”行之不久,又趋于混乱,农民负担也日益加重,改革最终失败。

三、“一条鞭法”改革的缺陷与启示

“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我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虽然改革并未成功,但是具有很强的历史进步意义,这体现在赋役合并、简化税制、地丁合一这一趋势上。历史发展到明代,社会情况和生产力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人口流动现象增加、商品经济发展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其分配主要取决于田地分配,人口的规模与分布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开始弱化。“一条鞭法”就是顺应这一潮流,将赋役合并,统一征银,课税对象转向土地,体现了摊丁入地的历史趋势,这不仅仅是税制的简化,更是通过土地这一课税对象,拓宽了税基,使税负分配更趋合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分配秩序的规范。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改革之初,税负有所均衡,穷户负担有所减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征收混乱与不均的状况,即“条鞭之善者,以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名目,寝觊觎,屈市滑,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13](卷二《赋徭考》)然而,“一条鞭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缺陷,在当今税收制度改革中给了我们很大启示,主要表现在:

(一)“一条鞭法”是一场不彻底的治标改革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一条鞭法”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广。“一条鞭法”的改革主要依靠明代官僚,但是因豪强地主阻挠而没有在全国全面推广,不少地方仍然在不同程度地实行地丁双轨制,由于赋役纷杂而导致的弊端仍然存在。这说明“一条鞭法”的改革需要制度更深层面的变革,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与之相辅相成,从而形成合理的约束机制和完善的土地制度,确保这次变革的彻底性和有效性,但这一切在封建制度的框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决定了“一条鞭法”的有限性。

第二,“一条鞭法”的改革仅仅是税收征管的改革。从本文的研究看,“一条鞭法”的主要特征是,简化合并征收项目,变徭役的多税制为单一税制;赋役征银,变力役为货币税,以货币形式取代实物税和劳役负担,改变了赋役征收的方式,实现了户丁税向土地税的过渡;取消里甲排年轮役制。按每年一县徭役等支出,征全县丁、田,田和丁共同负担徭役,含有摊丁入地因素。这些措施的实施,符合税收效率原则,有利于降低税收的经济成本、心理成本和管理成本。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机制配合,豪强地主和政府官吏在税收的征管中依然是弊端重重。另一方面,“一条鞭法”的改革旨在均平赋役,给广大农民带来实惠,但是仅仅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均平赋役是远远不够的,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降低农民负担,还需要从降低税率、调整税种角度进行。

(二)“一条鞭法”改革没有因地制宜

梁方仲在研究“一条鞭法”时就已经意识到,“一条鞭法”的施行,自南而北,因为南北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所以“一条鞭法”推行到北方时所遭遇的阻力较大”[1](P247)。同时通过《一条鞭法年表》论证了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进程。这就表明了明代“一条鞭法”改革的阻力还在于没有因地制宜。

“一条鞭法”起源于南方,具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但是在全国推广时,往往忽视这一特点,将政策一成不变地向全国推行。由于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利益等种种因素的差异,必然会引发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张居正在其执政时就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认为“一条鞭法”“在南方颇便”,“条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云,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14](卷二十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编》)但是,地方官员为了向上报功邀宠,一味照搬,加之腐败,吏治败坏,“鞭外之鞭”,土地兼并等因素,使北方农民负担更加沉重。从这一角度讲,“一条鞭法”改革的最终失败也是正常的。

总结历史教训可知,无论什么样的惠民政策,什么样的制度改革,都必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一刀切。

(三)“一条鞭法”改革存在“政府创租”行为

法久必然生弊,“一条鞭法”是对明代初期以来赋役制度低效的补救之法。既然是一种补救之法,政府主导型的赋役制度改革对政府自身,包括官吏是否廉政、行政能力是否足够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15](P27-28)。通过条鞭图可知,“一条鞭法”改革最终的征收权集中在地方。在官吏腐败、行政能力低下的情况下,薪俸微薄的州县官员无疑面临着巨大的财富诱惑,通过加征羡余、火耗等方法,获取更多利益,形成了赋役制度一推行就被破坏的局面;在官收官解的过程中,地方官吏拥有了更多权力,他们有机会在变法中分一杯羹。从这些角度讲,“一条鞭法”改革的同时,出现了“政府创租”,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或者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为官吏提供了获利机会。改革中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必须认识到改革应避免政府创租现象的发生,从制度创新角度来讲,根据经济人行为的成本收益对比,建立新型的制度,取消租金,从制度上抑制寻租是有必要的,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一条鞭法”的创议人为当时的户部尚书傅汉臣,也有人认为是梁材。梁方仲在研究“一条鞭法”时,详细列出了“一条鞭法”年表,但也未提出这一改革的“创议人”是谁,仅仅提出了傅汉臣是“一条鞭法”最早的"推行人"这一观点。但陈光焱教授根据《嘉靖实录》卷一百二十八中史料记载推敲,当时桂萼首先向梁材、傅汉臣提供了建议,然后二者只是逐字逐句向皇帝复述其建议,因而推定桂萼是“一条鞭法”“创议人”。本文采用陈光焱教授的观点。

②明陈继儒《白石樵真稿》卷十二,《查加派从粮不从亩之故》中讲:“隆庆二年……丈得松江三县上乡算米一石,准共田二亩七分三厘九毫;中乡平米一石,准共田三亩一分二厘五毫;下乡平米一石,准共田三亩六分三厘。凡有不时钱粮加派……无分上中下三乡,一概论粮加耗……若从平米上每石加派,则所派轻;从亩上每亩加派则所派重。盖粮额之轻重易见,而田数之多寡难明矣……”可以为证。

③梁方仲在《明清赋税与社会经济》一书中详细作了论述,本文不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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