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地摊经济发展精选(九篇)

地摊经济发展

第1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关键词】地摊经济;供求关系;博弈;第三产业

一、“地摊经济”的由来及催生的原因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其非合法性存在而被视为城市里的边缘经济形式。人类发展“地摊经济”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地摊经济催生的原因很多,比如供求原因,失业问题等等,但是其中最为重要、起决定性的便是供求原因。

根据调查所得,下沙大学生用于饮食和衣服的费用月占65%,基础消费是最大部分。地摊经济大多为餐饮业和服装业,我们调查显示餐饮业和服装业占整个地摊经济的94.23%。据现有数据研究,假设一个人一个月买一件衣服,一个月的基本饮食需求是93顿饭,下沙现有18万大学生,则一个月需要18万件衣服,基本饮食需求1674万顿,而下沙现有的餐饮店家、服装店家,勉强能够应对这些需求。此外,由于店家分布呈集中状,位于商贸城、奥特莱斯广场等,距离和时间的问题,导致学生消费呈现比较困难的现状。

再者下沙大学城附近有工业城,大量民工和其家庭居住附近,为了谋生或者增加家庭收入,看到如此境况,设摊买卖,小本薄利,地摊经济便应运而生。

二、地摊经济的外部性分析

(一) 地摊经济的正外部性

1.地摊经济能缓解就业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国庆指出:“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大量的人员流入城市谋生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人群也需要城市提供不同层次、不同时间、多元化的服务。更重的要是,从小商贩和外来人员的角度,到城市劳动谋生是他们基本的生活方式。”在大学城区,我们发现摆地摊的人大多是失业人群。许多失业的人群没有一定的资本租赁店铺,也没有资金力量运转,对于他们而言,在街边摆地摊是最为简便和最具收益的。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地摊经济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道路,也为很多创业的人群提供模拟的平台。

2. 地摊经济满足了低水平消费及物质较为匮乏地区的人们的消费需求和娱乐需求。地摊上的商品与店铺中的商品相比,地摊商品因为成本比较低而比较廉价,低水平消费者往往偏好地摊商品,如果地摊经济消失,他们不得不面临着购物的新选择。这种选择的成本往往是比较大的。与此同时,地摊虽然零零散散的出现,但是在夜晚,他们常常会成群的出现,从而形成一条地摊小街。低水平消费者不但能够获取所需求的商品,也能够在选择中获得逛街的乐趣。除了低水平消费者之外,物质较为匮乏地区会有这种情况,比如,下沙大学城。

3. 地摊经济带动第三产业发展。下沙大学城地摊经济为大学生提供了创业的平台。他们可以通过地摊经济来积累资金,也能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当他们的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们不会满足于流动的摊位,为了扩大经营,会选择租赁店铺,或者直接开始创办公司。

(二) 地摊经济的负外部性

1.影响市容,造成环境污染。下沙的地摊往往就设在街道的两边,会占据人行道,摊点的随意摆设影响到了行人的安全,也会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市容。摆地摊的过程中也会给环境造成污染,果皮、塑料袋随地丢弃;烧烤浓烟四溢;小商贩的吆喝叫卖声嘈杂无章。这都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2.威胁社会治安。地摊摊点的管理责任现在都没有法规明确界定,小商贩因为利益而使地摊管理陷入混乱状态。有的小商贩为了占据有利位置相互竞争吵架甚至大打出手,自己受伤的同时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给社会治安工作带来麻烦与困难。地摊多由闲散人员组成,客流量大,缺乏有效管理,时有失窃行为发生,这也使学生与摊主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3.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调节社会经济、监管社会经济活动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商贩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这不但给国家财政造成一定的损失,还损坏了社会公平。小商贩们大多数都处在低收入阶层,可以相应的少缴一部分税收,但是绝不能偷税漏税。

三、地摊经济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政府、社会大众以及流动地摊主的利益互相影响,也存在着利益博弈,因此我们将对地摊经济进行博弈过程的分析,探究原因并得出最优策略。

首先,对于地摊主来说,最优策略是摆摊。原因如下:假设博弈双方为地摊主A和B,策略集为摆摊和不摆摊。由于地摊主的收益一般较少且互相影响小,因此假设摆摊收益为固定R,不摆摊的收益为0,无论地摊主B采取怎样的策略,地摊主A均会选择“摆摊”。同理,地摊主B均会选择“摆摊”。因此当(摆摊,摆摊)即地摊主A、B都选择摆摊的时候,其收益最大(R,R),达到纳什均衡。推而广之,对于N个地摊主而言,当N个人都选择摆摊时,其收益最大,达到纳什均衡。

其次,在地摊主和政府的博弈中,假设各博弈方完全理性,并有获得完全信息的能力。基于这样的假设,地摊主的策略集为“摆摊”和“不摆摊”,政府的策略集为“管理”和“不管理”。

假设地摊的固定净收入为R1元/天,由于政府管理对地摊主造成的损失为C1(x)元/天(0

当R1-C1(x)>0且R2(x)-C2(x)

当R1-C1(x)

当R1-C1(x)0,即地摊主在政府的管理下面临亏损,且政府的管理收益大于管理成本,有较大可能性进行管理,因此此时双方的策略为(不摆摊,管理)。达到纳什均衡。社会净福利取决于地摊主的得益是否足够弥补政府的损失,当地摊主的得益大于政府的损失,则社会净福利为正,有利于社会发展;当地摊主得益小于政府损失,则社会净福利为负,不利于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当政府管理力度较大(R1-C1(x)0)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不摆摊,管理)的局面,即政府管理收益高于成本,且地摊主在政府的管理下面临亏损,放弃摆摊。但是,这种情况对于政府管理的要求较高,出现的可能性较小,而(摆摊,管理)的情况才是地摊主与政府重复博弈中的均衡点,也很好证实了现实生活中政府管理下地摊屡禁不止的现象。

对于地摊主来说,为获取最大利益,摆摊是最优策略。对于政府来说,由于现实中管理存在种种困难,更倾向于不管理。其原因大致如下:

1.管理成本往往高于管理收益。政府在地摊整治上的投入有限,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地摊的整治和管理;

2.政府打击难度大。违法的地摊往往是在某个时间段出现,而且地摊流动性强,容易躲避管理,政府很难彻底将违法的地摊扫除,打击效果不好

3.制度缺陷。一味的取缔地摊难以真正地从根源上解决地摊问题,完善制度及管理才是根治之道。

基于上述原因,地摊主和政府一直处于游击战的状态,进行长期的重复博弈。

四、数据分析

我们团队以问卷调查为主要调查方式展开调查分析。调查对象是消费者,其中以学生为主。我们共发放问卷356份,其中收回有效问卷300份。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关于消费群体构成调查

本次调查中,男性消费者的比例占总体的35%,女性消费者比例占总体的65%,相比男性消费者,女性消费者多占了总体的30%。由此可知,女性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更青睐地摊。我们团队的课题以下沙大学城为主要研究对象,因此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是消费的主要群体。针对每月生活费的问题,7%的消费者月生活费不足800元,而68%的消费者月生活费在800-1200元之间,月生活费达到1200元以上的消费者只占了总数的25%。

高校周边的地摊在未实行管制前经营时间主要在15:00至22:00,是学生往返的高峰期。经过调查分析可知,未在地摊上消费过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3%,而偶然在地摊上消费的消费者占调查总人数的79%,只有8%的消费者经常在地摊消费。可见,地摊只是便利消费者的一项途径,是消费者的选择之一。

(二)关于市场执法监管满意度调查

在未实行管制前,地摊存在众多问题。如环境脏乱、缺乏管理,秩序混乱、影响周边学生生活、与同行业租店面者形成不正当竞争,影响公平等。

在问及消费者对下次城管的执法满意度时,53%的消费者对此表示一般,不满意程度超过了满意度,甚至占调查人数的42%的人表示城管管理态度恶劣,而认识城管管理态度很恶劣的人数达到了调查人数的34%。城管对地摊实行直接管理,利益关乎消费者、地摊主和政府有关机构。因此,合理规范城管的执法力度,提高城管管理的满意度势在必行。

城管的管理自然会引起城管和地摊主之间的矛盾。对此,不同消费者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占调查总体的57%的人认为城管的执法力度过大;而33%的人认为地摊是违法的,城管应该对其实行管理,剩下10%的则觉得无所谓,采取观望态度。

(三)关于地摊的存在形式及合理性调查

地摊经济是否应该支持,其对社会的作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在调查过程中,51%的人对地摊经济表示支持,而反对地摊经济的人数也占了15%,其余34%的人对地摊经济的存在与否表示无所谓。而我们则认为地摊经济的存在与否,将取决于多方矛盾是否能够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地摊是一种移动的形式,会占有一定的空间和土地面积,对占地费用的收取,占调查人数49%的人认为应该,和其余51%的人表示反对。费用的收取和费用分配的问题也是关乎多方的矛盾之一,亟待解决。

在我们的调查期间内,政府有关机构对地摊加大了管理力度。地摊逐渐被清理,对此,我们对地摊消失对周边人群生活的影响以及他们对地摊的看法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占被调查人数的15%的人认为,地摊的消失使其生活极其不方便,62%的人认为地摊的消失对其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影响,其余23%的则表示没影响。占调查总人数的62%的人表示不应该取消地摊,只有极少数的人认为应该取消地摊,29%的人对是否应该取消地摊表示无所谓。

五、规范地摊经济的对策

(一) 现有政府政策

1.城管管理与打击。在2010-2012两年间,城管强制管理,铁硬手腕,将地摊驱赶至没有为止。

2.白杨商亭的设置。政府于2011年下半年,取缔地摊后,在大学附近设置了白杨商亭,混炒等比较受欢迎的饮食再次开业。

(二)现有政策问题

1.完全的打击和强制铁硬驱赶减低就业,减少了闲散人员的收入,同时使闲散人员失业,造成一部分的流动人员,导致了社会治安等问题

2.白杨商亭三三两两,而且开营时间并不固定。

(三) 主要对策

1.给地摊经济划定区域,限制经营时间。地摊经济的区域需要得到合理的规范,不能影响交通,要集中化,便于管理。时间段应该划分为早上中午晚上三段,三段要有时间规定。调研显示,仅有13.2%的流动商贩是全天制摆摊的,大部分的流动商贩都是选择上下学人流量高峰期出来摆摊,这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妨碍公共秩序,所以有必要对流动商贩的摆摊时间进行限制。

2.地摊主之间互相进行卫生与服务监督。同业之间的监督往往是最为严格的,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和勾结,政府可以进行抽号配对或者电脑随机配对。对于调查后发现恶性竞争的可以进行惩罚性措施,例如罚款或者停业一段时间。

3.设置摊位费。地摊经济与店铺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成本,店铺因为租金、水电等费用,商品的价格一般较之要高一些,但是地摊的成本比较低,所以商品价格也比较低,这是其巨大的优势。收取合理的摊位费,可以使地摊经济和店铺经济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许浩.大城市容得下“地摊经济”吗? [J].中国经济周刊,2007,(12).

[2]赵英军、黄华侨,地摊背后的博弈[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10).

[3]许浩. 大城市容得下“地摊经济”吗?[J]. 中国经济周刊, 2007,(12) [4] 朱孟进,淦玲莉. 经济时评:穷人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地摊经济[J]. 宁波通讯, 2007,(05) .

[5] 张广辉. 给予城市“地摊经济”生存的空间[J]. 辽宁经济, 2007,(09) .

项目编号:2011YJX67

第2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一、路http://边摊的背景

路边摊是指在法律许可外,无营业执照,不在固定的构筑物内现买现卖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为公路、胡同、公共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包括道路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近年来,路边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地出现在媒体的曝光与市民的关注下,逐步从一个行政执法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而其中路边摊摊主的权利保障尤其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法律上赋予每个生而平等的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路边摊摊主的生存现状

路边摊摊主多是下岗工人、城市务工人员,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等处在社会底层、生活极为艰苦的弱势人群。他们由于受到年龄、知识、技能、体力、资金、资源等因素的限制,无法进入正规行业就业,无奈之下只能靠经营路边摊来获取生活来源,而近年来的城市建设管理逐渐步入正轨,城管的行政执法也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矛盾。

在宪法上,城市一部分公民为维护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选择摆路边摊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在法律上,城市路边摊阻碍了城市发展权,实质上是违法的。城市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和城市的发展权之间,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因城市流动摊贩的定义无法明确,导致立法上规定不明,容易在法律上形成法律漏洞。现在全国范围内都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城市管理者将路边摊这种现象作为城市不发达的标志,在规划城市时也缺少对路边摊的关注和积极回应,造成他们的生存空间缩小,而摊主们在自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凝聚力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权利意识不高,因此造成话语权相对缺失。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象十分狭窄,只覆盖了国家正规单位的正规就业人员,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仍未落实。所以,路边摊摊主基本上不享有医疗、养老、生育保险,也缺少必要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路边摊摊主而作为宪法规定中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似乎已形同虚设。利益的矛盾冲突。

三、路边摊的人权思考

人权指的是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俨然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将公民的人权加以实现和保障,唯有此才能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才能坚定不摇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保障问题更加具有社会意义,应加以重视。人权中包括两大类的权利,而我们今天主要从经济和文化两大类进行探讨,换而言之,即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大类权利方面的法制思考,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早日就此方面对路边摊作出积极回应和完善政策。

四、生存权和发展权法制合理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显而易见,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同理,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中所应当首当其冲予以保障实现的就是生存权,而

转贴于 http://

此种权利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摊主的生存权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毋庸置疑,而从路边摊的生存背景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是弱势人群,由此就更需要政府部门重视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因此,城管行政部门等公共权利机关应以路边摊合法化为前提,再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为保障。因为摊主的生存权http://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合法承认,需要公共政策的积极回应,路边摊摊主的生存和经营活动才能有合法实现前提。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因此,政府要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施予摊主的生活保障。经过科学规划,路边摊子在即不影响交通秩序又能有足够的客流量,让五花八门的路边摊成为街边一景。时间上,可以专门规划一个集中的周末市场,让摊主们利用这个集中的时间段地段进行经营,丰富市民的休闲生活。空间上,规划给摊主摊位,路边摊成为城市街道风景独特的点缀。

发展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摊主的发展权主要集中体现在摊主个人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方面要求得到主体性满足及发展的权利。

第3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小摊贩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一些地方城管的暴力执法则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降低了政府的威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城市管理者应如何协调“小摊贩”利益和城市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对我们传统的城市管理方式进行反思,找出小摊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现存的传统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形成一套符合具体情况的城市管理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从而建设一个服务型的城市管理体制。

关键词:以人为本生存权和谐社会 城管 小摊贩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063-02

“小摊贩”是城市生活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他们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场所,以贩售一些廉价生活必需品为主。城市的小摊贩多集中于人流量较多的小街边,他们流动摆摊,极大地方便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他们大部分为农民工,也有一部分是下岗工人,大多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很难在城市中找到适合的工作,摆小摊自然成为了他们很好的谋生手段。他们广泛从事着食品加工、商品销售、修理修配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这些人作为城市经济的一个细胞,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日渐被城市管理者所重视。

一、目前城市管理与小摊贩之间存在的问题

小摊小贩的存在影响了市容市貌,城管驱赶小摊贩频繁发生的冲突事件昭示了城管与小摊贩的关系不容乐观。

“城管来啦!”正在路边做着生意的小贩闻风丧胆,立刻手忙脚乱收拾小摊东逃西窜,如同老鼠见了猫。“城管来,小贩躲;城管追,小贩跑;城管走,小贩回”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新版猫捉老鼠”。城管和小贩仿佛成了一对天生的冤家,小摊贩们就是在这样的夹缝中艰难生存。

城管是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其前身就是市容管理组织,主要工作是“城市环境综合保障工作”。可以说,城管的执法“有法可依”,但怎么就成了民众谴责、网民恶搞的对象呢?城管在责难声里叫屈。

一边是靠劳动谋生的小贩,一边是照章办事的城管,他们的存在似乎都无可厚非,但却成为势不两立的对立面。小摊贩代表了社会底层人民,城管则代表了国家行政机关,这两者之间难以调和的关系应该引起城市管理者的深思。

二、小摊贩存在的现实意义

小摊贩是经济的“末梢神经”,他们的存在无疑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小摊贩这个群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难免会存在很多弊端,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1.极大地便利市民日常生活。小摊小贩的最大特点是“提篮小卖”,这种流动性刚好满足了一些市民就近、方便的生活需求,因为小摊贩能够在马路边甚至小区门口提供各种商业服务。

2.能够倡导“劳动者最光荣”的社会风气。小摊贩的辛苦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能够承受这种劳动强度的人是最本分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态度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尊重和鼓励。

3.活跃市场经济。小摊贩作为最小的经营单位,毋庸置疑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也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一个城市最为活跃的经济细胞,小摊贩也是许多大型企业的初始形式和社会基础。

4.为社会底层人民提供生活保障。小摊贩们大多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缺少充裕的资金,并且缺少足够的文化知识和技能,成本较低和不需要太多技术的的小生意是其取得收入最好的选择,因此这是他们取得经济收入的主要形式。

5.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小摊小贩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和保护。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是需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具体行为。小摊贩们若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在城市立足,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只有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众的生存有了保障,社会才能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才不是空谈。

(二)弊端分析

1.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小摊贩们大多缺乏知识,容易出现占道经营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更容易在上下班高峰期造成交通拥堵,妨碍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安全隐患。

2.小摊食品安全令人担忧。小摊贩们的经营项目大多以食品加工经营为主,但由于其采取流动经营的方式,并尽可能地压低成本以取得更多的收入,加之缺乏必要的技术和知识,因此就无法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3.随处经营污染城市环境,有碍市容市貌。小摊贩的经营大多不注意环境保护,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随手乱扔,而在他们走后也很少有人去处理。这样的情形无疑会对市容市貌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具体措施

既然小摊小贩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而且又是城市管理所不可逃避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切实提升对小摊贩的管理水平,以增强城市的经济活力。那么,应该如何做呢?笔者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政府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认为城市建设和小摊小贩的存在势不两立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为了“政绩”而唾弃小摊小贩的城市的领导干部,应该立即改变观念,更深入地思考小摊小贩与城市建设的真正关系,认真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社会责任、社会效益等要素的深层含义。

(1)抓紧相关立法。就目前而言,很多市政府对小摊贩的管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导致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多不必要的混乱。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法律法规既要有详细的违规之后的惩罚措施,也应该有保护小摊小贩权益的的内容,以杜绝对小摊小贩“一刀切”的现象。

(2)教育与宣传并进。针对很多小贩素养不高的现实,政府与相关部门应该对他们加强保持城市清洁的重要性、食品安全、保持交通顺畅重要性等内容的教育和宣传,使小贩的行为向着符合城市发展的方向接近。

(3)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可以减少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和谐”,使城管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不会假公济私或是盛气凌人。

2.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公共信息等。对于城市管理来说,政府应该提供以下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城市道路与桥梁的改造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提供收费低廉的农贸市场以解决弱势群体摆摊设点维持生存的问题;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满足城市末稍人群的需要等等。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社会政策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解决突出的矛盾与问题。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贫困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就业方案。如针对下岗职工,可以通过教育转变择业观念,进行二次创业;对于失地农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短期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等方式提高劳动力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对于从事违法经营的弱势群体要进行教育与引导,最大限度地提供合法经营的渠道与机会,把他们的经营活动纳入正当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作为政府部门,要变堵为疏,给小摊贩提供一个专门的、低价的、方便的经营场所。

4.建立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和平台,把群众需要与城市管理结合起来。城管执法是保障城市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以尊重市民生活与发展愿望为基础,让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局面。一是通过网站、热线等平台与群众互动,听取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共同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二是引导群众、社区进行自我管理,发挥基层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三是主动贴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了解群众的想法,为群众排忧解难。根据群众需要来创新城管部门的工作方法,是实现城市管理高效化的必由之路。

5.加强对小摊贩经营卫生及质量的监督。现在的市场上,小摊贩提供了低价的商品,但是也存在一些不法商贩无视国家法律,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拿到市场加工出售,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政府应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也应坚决取缔。

6.具体实施的参考方案。政府可以对市区进行分类划分,规定哪些地方允许摆摊设点,哪些地方严禁摆摊设点,当然对允许的地方也不是放任自流,需要政府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区域和时间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设点者的自觉遵守。

(1)在道路两边合理规划,由市政部门统一制作整齐、美观、实用的固定摊位,供商贩使用。

(2)允许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在该社区附近设立摊点。

(3)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合理规划,使小摊贩有序发展并成为一种商业模式。这样既能够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不会影响到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4)加强对小摊贩的教育。民以食为天,小摊贩也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才在城市靠做小生意挣点钱。问题出现时,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让其无以为继。对经教育警告无效的经营者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6)政府应从卫生、环保、安全的角度出发制定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7)政府可以对小摊贩实施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8)政府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小摊贩,即行取缔。

(9)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以人为本,充分体谅和倾听社会低层人士的疾苦与诉求。

四、结论

在现阶段,城市管理是一道难题,尤其是对小摊贩的管理更是不可回避的棘手问题。城市管理与小摊贩经济是一对矛盾的共生体,小摊贩是城市商业的“末梢神经”,是城市活力的体现。城市的品位如何?是否具有强劲的活力,不应仅仅表现在市容市貌的整洁上、高楼大厦的建造上,更应体现在市民的生活质量上。换言之,生活在城市最下层的民众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张扬,才是城市文明的真正表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比任何意义上的亮、靓和美都重要。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尊重现实、尊重民众利益、尊重科学,关注弱势群体。

正视小摊贩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使之与城市文明和谐共处,才是解决摊贩与城市市容之间矛盾的关键问题。只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真正将社会底层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构建和谐社会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文林峰.城镇住房保障.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2.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周伟林.城市社会问题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北京,2009

4.俞可平.和谐社会与政府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第4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论文关键词 摊贩 外部性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营业权 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

摊贩是指于户外的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2009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流动摊贩可以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但是在2011年11月1日实行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并没有采纳这一条。只是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现如今摊贩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们要作为行政相对人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没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笔者试图为摊贩存在的正当性证成,以期为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现有之公、民有市场摊(铺)位,应尽量容纳摊贩,如市场摊贩不敷时,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指定摊贩临时集中区(段)及营业时间,发证管理。”台湾地区对于市场内摊贩的规范已经脱离摊贩管理体制进入市场管理法范畴,所以此处可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已经取得市场主体地位而与没有摊位的小规模摊贩不同,这些摊贩的成长正是验证了层次发展理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30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这同样是层次发展理论的体现。从层次发展理论角度,对于摊贩这一群体内部还有必要做出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度设计,以更好的适应摊贩自身的发展。如台湾地区就将摊贩划分为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

第5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关键词: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农垦 企业

引言

21世纪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战略性经济资源,在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 发展 方面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从水资源到形成水利产品涉及一系列经济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是人们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实现合理配置的主要工具,同时又是把水资源生产加工成水利产品的基本场所。大型水利工程一般具有多目标、多功能、多产品、多效益等特点。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能否顺利筹措并得到合理分配使用将直接关系到水利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显著改善生态环境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均有重要意义。为了提高现有资金使用效率就必须注意开展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通过 科学 化决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水利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问题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进行相关研究则有助于加强项目经济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WWW.133229.cOM

1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应遵循的原则

为实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在各受益部门间的合理分摊,必须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基本指导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应尽量避免采用 计算 成本过高或程序过于复杂繁琐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以便各利益主体能够在对方法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比较容易地达成共识;当某部门效能因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受到影响时,为恢复其原有效能相应采取补救措施所需的投资费用应由各受益部门共同负担,而超过原有效能而增加的投资费用则应由该部门承担;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应体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开发任务的主次和效益大小,各受益部门分摊的投资费用应具有合理的经济效果;在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分摊时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受益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

2 投资费用分摊过程分析

2.1确定参加投资费用分摊的部门。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总投资费用分摊可首先在主要功能之间进行,然后再将各功能应负担的投资费用进一步分配给其所包括的具体受益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分摊部门划分过细导致计算过程的过度复杂化以及引起工作量不必要地增加。

2.2估算工程投资费用并作适当划分。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等相关资料,在对项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及年运行费用进行准确估算的基础上,可将工程总投资费用具体划分为专用工程投资费用与共用工程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与剩余投资费用,这部分内容将在下节中予以详细分析阐述。

2.3协商选定具体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目前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因此需要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实际特点,以及项目所处设计规划阶段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条件(如所需数据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程度),由各受益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所采用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对于方法意见存在分歧或者特别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几种较适用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进行计算,通过对各种分摊结果的全面考虑和相互验证,综合分析确定较为合理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案。

2.4 计算各部门投资费用分摊比例。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确定之后,就需要分析估算如各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对应的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利用的水量或库容等相关指标,以便进一步根据所采用分摊方法的具体计算公式求得各受益部门应承担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比例和份额,当选用多种投资费用分摊方法时还需相应进行综合计算分析。

2.5检验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对于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分摊结果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平合理性检验:(1)各受益部门负担的投资费用份额不应超过该部门利用工程所能得到的 经济 效益;(2)各受益部门分摊到的投资费用不应大于其单独举办最优等效替代方案工程所需投资;(3)各受益部门应至少承担为该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相应投资费用。如果经过检查分析发现某部门分摊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年运行费用不尽合理,则应在各部门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3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3.1主次地位分摊法。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服务的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主次关系比较明显,少数受益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占工程项目整体综合效益的比重很大并处于主导地位时,可以采用主次地位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合理分摊。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各相关部门所获经济效益的范围内,次要受益部门只负担其本身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而其余的大部分投资费用(即共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剩余投资费用)则由工程项目的主要受益部门全部或尽可能多地承担。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次要功能所属部门相对来说占有一定地位时,其投资费用分摊额可考虑根据该部门单独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措施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确定,主要功能所属部门负担余下全部投资费用。若是在已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上新增某个部门,或为满足原有某部门需要而扩建工程设施的情况下,相应增加的投资费用以及对原有其他部门的利益损害加以补偿的额外投资建设费用均应由新增或扩建受益部门承担。

3.2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又可称为极限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该方法从"投资分摊、效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分摊时由各部门承担自身所需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同时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能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由于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基本目的无论是兴利还是除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费用进行分摊较为公平合理且易于为各方所接受,目前在实际中应用广泛。

实际应用该方法进行投资费用分摊时,还必须注意保持被分摊投资费用与分摊所依据经济效益 计算 口径的一致性,合理确定和划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获经济效益和需要按比例分摊投资费用的具体范围。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的经济效益是由共用、专用、配套工程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投资费用投入的时间相差很远,如果按照各相关部门获得的总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则不合理地加大了具有较多专用和配套工程部门应承担的投资费用分摊份额。因此,较合适的做法是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经济效益减去各自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后所得差额的比例系数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

3.3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是以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投资费用比例作为分摊系数。由于若不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项目,则参与综合利用的各部门为了满足自身 发展 需要,就得单独举办可以获得同等经济效益的替代工程,其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反映了各部门功能效益实现对应的机会成本大小,因此按各受益部门的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来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费用是比较合理的。该方法避免了计算各受益部门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较大偏差对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可靠性的不利影响,而且可以充分利用项目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部分进行投资方案比选时使用的相关资料来估算各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投资费用,比较适合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某些受益部门经济效益难以精确计算情况下进行的投资费用分摊。

参考 文献

[1]鲁栗,彭建春,黄攀输等.电网合作投资费用的 计算 与分摊[j].电力自动化设备,2005.

第6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

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腐败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

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要想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

根据上面的安排,一方面解决了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所导致的外部性难以内部化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摊贩的流动性,使得摊贩能够在相对固定的地方集中经营。而这种集中经营可以解决对消费者损害所造成的外部性。摊贩在市场的作用下优胜劣汰。此外摊贩之间的相互依赖还可以产生规模经济,即平均成本降低。产生规模经济的原因包括共同利用相关的电力供应和水源供应等设施。同时对于消费者,也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比如在消费者买菜的时候通常不止买一样,各种摊贩在一起消费者就不必东奔西走到处寻找,只需在一个地方就基本可以买到需要的全部物品。

同时对于我国城管法律地位不清,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可以根据对摊贩经济的区域管理,对城管也进行区域划分。对于那些绝对禁止的区域,可以由市属的工商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而对于外部性影响中等的地方,可以由区政府的工商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于权力界定给社区的地方,应由街道进行管理。城管队伍将从以前抓耗子的猫转变为服务、咨询、仲裁、协管的角色,强行执法将变为仅指向少数无理取闹者的行动,

第7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1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应遵循的原则

为实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在各受益部门间的合理分摊,必须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基本指导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应尽量避免采用计算成本过高或程序过于复杂繁琐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以便各利益主体能够在对方法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比较容易地达成共识;当某部门效能因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受到影响时,为恢复其原有效能相应采取补救措施所需的投资费用应由各受益部门共同负担,而超过原有效能而增加的投资费用则应由该部门承担;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应体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开发任务的主次和效益大小,各受益部门分摊的投资费用应具有合理的经济效果;在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分摊时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受益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

2投资费用分摊过程分析

2.1确定参加投资费用分摊的部门。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总投资费用分摊可首先在主要功能之间进行,然后再将各功能应负担的投资费用进一步分配给其所包括的具体受益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分摊部门划分过细导致计算过程的过度复杂化以及引起工作量不必要地增加。

2.2估算工程投资费用并作适当划分。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等相关资料,在对项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及年运行费用进行准确估算的基础上,可将工程总投资费用具体划分为专用工程投资费用与共用工程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与剩余投资费用,这部分内容将在下节中予以详细分析阐述。

2.3协商选定具体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目前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因此需要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实际特点,以及项目所处设计规划阶段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条件(如所需数据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程度),由各受益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所采用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对于方法意见存在分歧或者特别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几种较适用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进行计算,通过对各种分摊结果的全面考虑和相互验证,综合分析确定较为合理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案。

2.4计算各部门投资费用分摊比例。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确定之后,就需要分析估算如各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对应的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利用的水量或库容等相关指标,以便进一步根据所采用分摊方法的具体计算公式求得各受益部门应承担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比例和份额,当选用多种投资费用分摊方法时还需相应进行综合计算分析。

2.5检验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对于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分摊结果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平合理性检验:(1)各受益部门负担的投资费用份额不应超过该部门利用工程所能得到的经济效益;(2)各受益部门分摊到的投资费用不应大于其单独举办最优等效替代方案工程所需投资;(3)各受益部门应至少承担为该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相应投资费用。如果经过检查分析发现某部门分摊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年运行费用不尽合理,则应在各部门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3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3.1主次地位分摊法。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服务的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主次关系比较明显,少数受益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占工程项目整体综合效益的比重很大并处于主导地位时,可以采用主次地位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合理分摊。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各相关部门所获经济效益的范围内,次要受益部门只负担其本身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而其余的大部分投资费用(即共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剩余投资费用)则由工程项目的主要受益部门全部或尽可能多地承担。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次要功能所属部门相对来说占有一定地位时,其投资费用分摊额可考虑根据该部门单独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措施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确定,主要功能所属部门负担余下全部投资费用。若是在已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上新增某个部门,或为满足原有某部门需要而扩建工程设施的情况下,相应增加的投资费用以及对原有其他部门的利益损害加以补偿的额外投资建设费用均应由新增或扩建受益部门承担。

3.2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又可称为极限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该方法从"投资分摊、效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分摊时由各部门承担自身所需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同时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能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由于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基本目的无论是兴利还是除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费用进行分摊较为公平合理且易于为各方所接受,目前在实际中应用广泛。

第8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关键词]大学;夜市;合作治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61

日落而出,夜深而息。作为夜间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场,夜市成为城市经济的一种独特类型。它不仅反映了城市经济发展和消费的水平,更是该城市自身文化传统和居民习俗的重要体现,已成为城市经济框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作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受益者,夜市凭借自身物品廉价、物种多样、方便快捷等优势,在城市经济中获得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大学的扩招和扩建,高校师生数量不断增加,夜市也逐渐蔓延到大学周边,成为一道独特的大学风景。大学生作为夜市的主要消费群体,与夜市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夜市以衣、食、娱乐、生活用品等类的商品交易为主,满足了大学校园生活的基本需要,给大学师生和附近居民带来了方便。与此同时,日益膨胀的夜市也衍生出许多治理难题,给大学周边的卫生环境、治安环境、生活秩序等方面都带来了不良影响。虽然,大学周边夜市是政府部门的管辖内容,但由于该类夜市处在政府、大学、社区三者交叉地带,夜市问题仅凭政府之力,难以有效解决,甚至出现夜市越治越乱的局面。为探寻大学周边夜市的善治之路,从合作治理的思想出发,以济南大学周边夜市(以下简称为“济大夜市”)作为研究典型,分析政府主导下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大学周边夜市合作治理新模式。

1夜市研究现状

从理论上说,夜市经济活动与秩序的管理是城市政府的职能之一。管好夜市理应是政府的责任。传统政府理论也认为,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思潮及其实践,试图突破传统政府理论的局限,在公共产品生产领域把市场和社会的力量也引入进来,从而打破政府的绝对垄断地位,实现公共产品更合理、更经济的提供,这一努力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又兴起了治理理论,认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公民社会组织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重要治理主体,一种良性的治理结构,需要不同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体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ZW(]周红云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基于治理与善治的视角[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5)[ZW)]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2014年3月的“两会”上,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再次被提上议程,并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应“简政放权”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正在向多元主体治理的方向迈进,合作治理的探索已经初见成效。

随着市场管理研究的深入,专门针对夜市的研究也逐渐成形。但对于夜市研究,还主要集中于夜市餐饮、食品卫生视角。近年来,学术界逐渐开始对夜市问题、夜市规划、建设方向发展等课题进行研究。如,关于长沙夜市的研究就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长沙夜市集中地段的居民进行了随机调查,内容涉及居民的环境意识、居民对夜市与环境的认识、政府对夜市环境的治理力度等方面。调查目的旨在构建环境更加优美的夜市新形象。[ZW(]卢莎,刘亚利,张若萌长沙夜市居民环境意识现状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0(2)[ZW)]在清华同方等数据库中查阅了近十年来关于夜市经济的研究论文成果发现,大部分研究成果都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的研究,很少有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对夜市进行的研究。

我们的夜市研究主要从大学周边夜市入手,以济大夜市为例,对大学边上夜市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有效治理展开相关性研究。具体而言,通过选取济南大学西校区住校师生、济大夜市附近居民作为调研对象,对济大夜市集中整治前后的公众态度进行跟踪调查,跟踪调查过程中共发放655份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问卷数为63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62%,同时,从中随机抽取55名被调查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访谈,搜集对于夜市问题或夜市整治效果的看法和意见。通过问卷调查和街头采访,在运用SPSS200进行相关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比济大夜市问题在集中整治前后的公众态度变化程度,结合实地观察,探寻济大夜市问题的有效治理路径。

2济大夜市概况

位于济大夜市以西的后龙小区是济大夜市产生的重要因素。后龙小区原为后龙村,是济南市西南部一个拥有一千八百余人的城中村。原后龙村占地面积广阔,但是由于济南大学的建立,以及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被征用,政府仅仅以文件的形式将享有集体土地的农民变成非农业户口,后龙村也建设成为后龙小区。目前,后龙小区占地398余亩,耕地仅有60多亩,人均耕地更是不足01亩,耕地稀缺,导致农民选择其他收入方式,加之济南大学师生数量庞大,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大学周边摆摊经营,形成了济大夜市的雏形。伴随着济南大学扩建、扩招,济大夜市的规模也逐渐扩大。最初在1993年的时候,济大夜市的规模还只是零星几个摊位,所卖物品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局限于服装。后来在济南大学师生需求的带动下,摆摊的人逐渐增多,所卖物品种类也逐渐丰富。到2000年济南大学合并后,济南大学在校学生达到3万多人,教师3000多人,如此大规模的师生数量,进一步促进了济大夜市的发展。如今的济大夜市集中于济南大学西校门外的人行道上,以新西门为中点,向南向北分别绵延近1公里左右。济大夜市正常的营业时间是从17∶00至22∶00左右,消费者多为济南大学在校师生以及附近居民,据调查,济大夜市存在固定摊位数大约232个,其中食品类占203%,衣服饰品类占534%,日用品类占263%。由于济大夜市存在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城市形象,2014年6月,济南市七贤街道办事处针对济大夜市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整治后,济大夜市摊主拥有了相对规范固定的摊位,统一的绿色帐篷,这都让济大夜市变得更加规范整齐。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发现整治后的济大夜市虽然表面上有所改观,但实际上依旧存在很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3政府集中整治效果分析

为透彻分析政府集中整治的效果,选取夜市环境问题、夜市治安问题、夜市交通问题、夜市食品卫生质量四类主要夜市问题以济大夜市为研究对象进行追踪调查,对比分析政府对济大夜市集中整治前后,以大学师生和附近居民为代表的消费者对夜市问题的态度变化,进一步探索夜市治理的根本出路。

31夜市整治前后,公众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对比

济大夜市环境污染问题,是在其运营过程中暴露的显著问题之一,是夜市治理的首要困境。治理前的济大夜市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垃圾污染三方面,通过调查去夜市购物的主要消费群体,我们了解到有将近一半的消费者认为济大夜市最严重的环境污染是固体垃圾污染,其次是噪声污染和空气污染,且噪声污染与空气污染两者所占的比例相差不多。造成固体垃圾污染严重的原因,应是与夜市摊位的分布状况和夜市巨大的人流状况有关:济大夜市多为餐饮类经营摊点,此类经营容易产生食物残渣、一次性餐具等固体垃圾,加之处于济南大学新西门附近,来往消费人群密集,易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另两种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和固体垃圾污染的产生原因类似,其中噪声污染多半来自来往频繁的消费人群和经营者叫卖产生的嘈杂声,空气污染则是由于烧烤等餐饮类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和随地乱扔的食物残渣带来的恶臭。在采访中很多人都提议政府部门要大力治理夜市的环境。生活在后龙小区的王大妈就给我们这样说道:“俺生活在这儿好几年了,夜市环境污染问题治理过好几次了,但都是一时的,政府不加大力度整改,我们有什么办法,只能忍着,习惯了……”从王大妈无奈话语中,我们不难体会环境污染对于王大妈生活的危害之大。所以,要想让人们生活的称心如意,就必须加大力度地整治夜市环境污染问题。

如今的济大夜市已经在政府集中整治中产生了一些明显的改观:在规范化方面,夜市摊位使用了统一的绿色棚子,并且添加了统一的节能灯;在卫生方面,使用定期评分评比制度,每星期进行一次打分,每月进行一次奖惩,对于得分前十名的摊位予以金钱奖励,后十名的摊位予以金钱处罚;此外,每一摊位也配有垃圾桶和打扫卫生的工具。但是,在这种纯政府管理的背景下,济大夜市的环境状况真的有所改善吗?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消费者的态度变化跟我们的预想出入很大,大多数人觉得政府“大张旗鼓”的整治效果一般,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夜市环境问题没有改善(参见图1)。

结合实地观察,不难发现,虽然对夜市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但是夜市环境仅是表面改善,实质未变。举例来说,夜市固体垃圾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在小吃摊附近,这种问题更加明显,改“餐摊”为“餐车”本应改善了环境状况,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遵守,“餐车”离开后,仍然是垃圾遍地。此外,单纯依靠政府管理,短期效应明显,维持难度加大,各类群体间利益冲突明显。在实地采访中,一名管理人员这样说道:“很多的摊主会和我们打游击战,比如在餐车问题上,我们规定凡是卖食品的都要统一使用餐车。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员推着三轮车卖食品,我们一来检查,他们就走了,所以也很无奈。”但是,在我们访谈到一位餐车摊主时,他却这样反映:“我们感觉很不公平,一开始说的凡是卖食品的都要在餐车内,我们接受了整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生意。可是还有一些人直接设摊。这些人一般都是和管理人员有私交的。我们希望得到一个说法。” 所以,仅仅依靠政府力量进行夜市卫生环境治理,是很不彻底的,治理效果持续性不强。

32夜市整治前后,公众在治安问题上的态度对比

夜市治安状况与每一位夜市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同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人们对夜市管理人员的信任度。良好的治安管理,是保证夜市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济大夜市未整治时,绝大部分消费者对济大夜市的治安状况并不满意。调查中,很多人也表示出对济大夜市治安的担忧。2014年,政府对济大夜市进行了集中整治,但据调查,六成多的消费者认为集中整治后的济大夜市,其治安状况的改善效果并不明显(参见图2)。

在调查过程中有很多人反映,集中整治后的济大夜市仍存在钱包、手机被偷甚至被抢现象。对此现象结合济南大学夜市的实际情况,我们从地缘因素出发,探讨了济大夜市治安混乱的原因。济大夜市位于城乡接合部附近,人员组成比较复杂,有大量的流动人口聚集;再者,由于夜市没有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使得摊位冲突、扒窃、斗殴、酗酒滋事等现象多发,存在大量的治安隐患。政府部门在对济大夜市进行集中整治的过程中,将大量精力用在解决夜市环境、夜市交通、夜市商品等问题,并没有针对于夜市治安问题,实施有效的解决措施,仅是增派便衣警察进行巡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少了摊位冲突、斗殴、酗酒滋事等现象的发生,但是济大夜市的治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33夜市整治前后,公众在交通状况上的态度对比

集中整治前的济大夜市占据了济南大学周边的大部分街道,给大学师生和附近居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调查中,多数人觉得集中整治前的济大夜市的道路是拥堵的,甚至有三成以上的消费者认为道路非常拥堵,仅有不到两成的消费者觉得道路畅通,不影响出行。

集中整治后的济大夜市,拥堵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还有八成左右的人对济大夜市交通拥堵状况的改善程度不是很满意,觉得拥堵状况依然明显(参见图3)。

当谈及拥堵状况的出现的原因时,某位大学老师讲了这番话:“你们问‘街道拥堵为何产生’,我想主要是源于‘济大夜市’并不是经规划而成的专门经营场地,而是自然发展的,依靠马路与两旁的人行道而成的占道经营型夜市。因为缺少了规划,巨大的人流与狭窄的市场经营空间产生冲突,拥堵现象便会自然而然的出现。这是我的个人看法,也许还有其他的原因。”结合实地观察,我们认为尽管目前济大夜市使用了统一的帐篷,并拉开了一定间距,但是摊位分布混乱无序,摊位间私自扩张情况仍然存在,给济大夜市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不利于夜市交通状况的改善。

第三,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减少行政成本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比如说,在夜市地区,利用摄像头等工具,可以有效地防控地区治安。而且,可以发挥互联网在信息通报、情况交流方面的作用,创建政府与公众交流的网上互动平台,及时处理夜市上的商品纠纷,保障夜市消费者权益。

第四,要加强夜市的制度建设,使夜市治理有章可循。夜市治理是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是否规范。加强制度管理,一方面,可以促使摊主自觉遵章守纪,合理经营;另一方面,夜市消费者购买夜市商品时,会更加放心,一旦有利益受损的事件,可以利用相关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善于从我们中国自身历史文化传统里面寻找资源,汲取智慧。应该说,中国拥有几千年历史文明,我们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有与我们东方文化、儒家文明相适应的一些独特做法。比如过去在乡村里面,靠着乡规民约和传统道德,因地制宜地利用民间力量,就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这些社会治理的传统经验,我们要注意总结、注意挖掘,进而加以运用。[ZW(]高星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要善于从传统文化汲取智慧[EB/OL].[2014-07-23].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3989461html[ZW)]

第六,政府部门应对夜市相关管理人员加强培训,让他们真正掌握这些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意识,掌握有效的技术和手段。只有这样,夜市管理才能够达到科学化、法治化的水平,提高管理的效果。

42周边大学:夜市治理的辅助力量

夜市附近的大学,既是夜市产生的原因,也是被夜市影响的对象。现如今,夜市问题已十分突出,为了让其能够实现规范化,大学也有责任为夜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大学与夜市管理者应加强合作,为了夜市的整洁,大学可组织校内志愿者定期参与夜市卫生的清理和维护;为提高夜市经营者服务态度及夜市商品质量,学校可定期组织“我最喜欢的商家评选活动”,对夜市商家进行评选,并在校内公示。因为大学生是大学周边夜市的主要消费群体,为了赢得这一消费群体的喜好,夜市摊主会十分重视自己在大学生中的信誉,这可以对夜市摊主起到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为了缓解夜市交通压力,应在大学校园内适当增加超市的数量和超市商品种类,尽可能地满足大学师生的需要。为了夜市长久的发展,大学应倡导大学生利用自己的知识为夜市发展建言献策。大学作为城市发展的“智囊中心”,是政府夜市治理的强有力合作者。

大学师生作为大学的构成主体和夜市的主要影响主体之一,面对夜市所暴露的种种问题,也应积极地为其治理贡献力量:一方面,大学生作为有知识、有文化的先进群体,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自己做起,杜绝或者尽量不使用污染环境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等,不随地乱扔食物包装袋和食物垃圾等废弃物,通过点滴小事,保护夜市环境。然后,要积极加强宣传工作,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组织义务宣传队向夜市经营者们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夜市摊主的卫生知识常识。同时,加强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从而创造良好、安全、卫生的食品消费环境。

另一方面,大学教师群体,是大学总体学术水平的代表,是拥有着渊博知识储备的先进力量。面对身边问题丛生的夜市,应当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运用自己专业领域的相关知识,对大学周边夜市进行深入剖析,由表及里,从根源解决夜市问题。

43社区组织:夜市治理的协助者

社区组织是政府进行大学周边夜市治理的鼎力协助者。以“济大夜市”为例,济大夜市东侧的后龙小区管理部门,作为维护该地区秩序的重要力量,面对与小区紧紧相连的济大夜市,应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参与到夜市问题的治理中,并积极发挥其“桥梁”作用:首先,社区可以协助政府加强宣传工作,积极与夜市摊主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与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其次,社区可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缓解夜市摊主经营竞争压力,降低“乱象”的影响程度。最后,社区可以设立消费投诉点,汇集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反馈给有关消费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学周边夜市附近的居民,作为社区组织重要的组成主体,其日常生活与夜市息息相关,所以,居民理所应当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夜市问题的治理: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监督检举经营不正规的摊主,宣传政府的相关政策主张。并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利用法律武器保障权益,这样也能起到督促夜市摊主自觉合法经营。

44夜市摊主:夜市治理的参与者

夜市摊主作为构成夜市经济的主体,在夜市问题治理上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夜市问题治理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合作治理格局的重心。首先,夜市摊主要做到经营规范化。应当在得到当地政府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摆摊经营,不得“无证经营”。其次,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就保护夜市环境而言,要做到“谁污染谁治理”,经营结束后要自行打扫自己制造的垃圾;就夜市商品价格和质量问题而言,应做到价格不欺骗、商品无劣质、买卖讲诚信;就交通问题而言,夜市摊主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在夜市规划的范围内进行买卖,不霸占道路,强行经营。就经营的服务态度问题而言,夜市摊主要做到热心、耐心、善心:热心地服务消费者;耐心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不欺蒙、不强卖、不冷对消费者合理的售后要求,对消费者保持善心。最后,夜市摊主要积极接受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遵守夜市的规章制度。夜市摊主的经营意识不是一时就能改变的,这需要我们政府、社区等部门的协同宣传和引导,从而让规范的经营理念深入每位摊主的心中。

参考文献:

[1]周红云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基于治理与善治的视角[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5)

[2]卢莎,刘亚利,张若萌长沙夜市居民环境意识现状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0(2)

[3]龚俊,杨廷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机制探析[J].人民论坛,2011(33)

第9篇:地摊经济发展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 沥青混合料 质量控制

公路建设作为人类文明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让地区间的联系变得紧密,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同时也逐渐改善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在公路工程得到切实发展的过程中,又会反过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样公路建设与经济发展就会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形成良好的发展循环关系。“要想富,先修路”,可见公路建设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公路建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公路建设中较多使用沥青混合料,因此,确保这种材料的施工质量,就成为了控制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以下笔者将通过本文,集中阐述的公路工程沥青混合料面层的具体施工。

一、拌合

通常使用间歇式拌合机完成沥青混合料的拌合,拌合时间将直接影响到路面的施工效率,而混合料的拌合要求,要以拌合均匀、全部矿料颗粒覆盖于沥青结合料为宜。此外,拌合结束的混合料需要控制到出厂温度的要求,无结块且无明显的骨料离析情况。

二、运输

通常使用较大吨位的自卸汽车进行热拌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在装料之前,需要把车厢打扫彻底,为了避免沥青与车厢板黏合,应在车厢底板及侧板涂抹隔离剂或油水混合液。为了降低在装料过程中出现离析情况的概率,车辆每装一斗料便应该挪动一次位置。此外,车辆应具备防御及保温设施,一旦遇到降温、雨天时,应该使用篷布进行覆盖。

三、摊铺

首先,为了有效避免沥青混合料黏贴在料斗内,摊铺机在受料之前应在料斗内涂抹少许隔离剂或油水混合剂。如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应按照摊铺宽度,选用大于两台的摊铺机进行作业,临近两幅的重叠宽度应控制在5厘米至15厘米,还应避开车辙痕迹,上下两层搭接位置应错开大于200毫米的长度

其次,保证摊铺机匀速、缓慢、不间断作业,以此提高平整性减少混合料初夏离析。如遇离析、托痕、裂缝或者波浪情况时,先分析原因,再进行消除。

第三,摊铺机应使用自动找平方式。上层采用平衡梁或者滑靴且辅以厚度控制进行摊铺。

第四,应保持摊铺机摊铺速度与螺旋布料器转动速度处于均衡状态。为降低摊铺过程中出现离析情况,应保证布料器两侧有不少于送料器三分之二高度的混合料。

四、碾压

首先,按照试验段情况确定钢筒式静态压路机和轮胎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的组合方式及碾压流程,压路机数量应按照拌和机生产水平以及摊铺机的工作效率进行确定。沥青混合料压实过程中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初压、复压以及终压。

其次,初压适合使用钢轮压路机施压1到2遍,在碾压时,需要将压路机驱动轮朝向摊铺机,由外向内进行碾压。在遇有坡度时,应由低向高进行碾压。

第三,密级配混合料应选用重型轮胎压路机完成揉搓碾压,总质量应控制在25吨以上。如选用三轮钢筒式压路机,总质量应控制在12吨以上,临近碾压带应重叠后轮一半的轮宽。

第四,终压应紧随复压进行。主要选用关闭振动的振动压路机或者双轮钢筒式压路机,碾压过程应保持在两遍以上,直至无显著轮痕。

五、接缝处理

公路路面的接缝处理指的是施工缝的处理,还包含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碾压中断时间大于2小时的接缝处理。在当天完成摊铺后,应把平整度以及压实度不达标的,而又未被冷却的混合料垂直切除,确保和下次摊铺成平缝连接。第二天摊铺之前,在端面切口位置涂抹乳化沥青,并以前一天摊铺平面为基准进行摊铺,减少由于接缝不平整带来的问题。

六、结语

总而言之,在对公路工程沥青混合料面层进行施工时,需要凭借先进的施工机具、施工工艺以及严格的质量控制进行施工。此外,在施工中,要对每一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并充分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以及操作流程开展工作,确保沥青混合料的施工质量,也使人们用上放心、舒适的公路。

参考文献:

[1]管立东.浅谈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的质量控制[J].山西建筑,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