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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方案精选(九篇)

水上交通安全方案

第1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府发〔2009〕1、2号文件和全国、全市、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扣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主题,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工作,夯实水上交通安全基础,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水上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非法运输规范治理为重点,从通航环境、港航企业、港口码头、运输船舶、渡口渡船、船员等环节全面排查、整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打击水上非法运输行为,整顿水上交通秩序,杜绝水上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确保全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职责分工

(一)区交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对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抽查、督查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二)区港航局、涪陵海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行政区域划分,具体负责从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港航企业和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行政区域内水上非法运输行为的规范治理工作,着力夯实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基础。

(四)区**水电局、农业局、旅游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平安涪陵”动员部署大会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发〔2009〕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办发〔20**〕233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开展安全整治,并协同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抽查、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四、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20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查检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5月15日)。港航、海事、渡管和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层层宣传发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港航企业、船舶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制订本单位具体整治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6日—6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各港航企业、船舶单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自查自纠,按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打非”等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对本单位查出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实行登记、销号管理,及时治理整改。港航企业、船舶单位自查情况和隐患情况要同时报送乡镇(街道)、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情况进行逐项排查,排查面要达到100%。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拉出表格,列出清单,报送区交委。区政府将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街道)、企业督促整改、严管重罚,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落实“五定”措施限期整治,并将整治情况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区交委。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20日—7月15日)。区交委牵头,港航局、海事、渡管等参与,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船舶、重点水域和重点部位,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组织专家检查组,对重点水域和重点部位开展检查,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开展联合督查,综合治理;要重点检查未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近五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积极、工作走过场的单位和企业要督促整改、严肃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安全评估,落实整改措施,督促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

(四)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20日)。港航、海事、渡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6日前报送区交委,区交委在7月18日前向区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整治内容

(一)加强水上企业管理,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港航、海事要把船舶安全监管和公司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紧密结合起来,督促水上企业围绕“四船一链”的重点安全管理环节,不断加强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对发生较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的船舶公司和船舶要严肃查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情节严重的船舶,公司要依法实施停航和停业整顿。要督促企业强化GPS科技手段应用,加强重点船舶监控管理。所有“四客一危”船舶、集装箱船舶、**干支流运砂船舶等重点船舶必须安装船载GPS监控终端,并纳入全区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平台统一监控。港航、海事部门要加强对GPS终端的运行监管,并把船舶安装、使用GPS终端等助、导航设备情况作为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监管,对无故擅自停机的企业和船舶,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解决新增水域安全问题。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特别要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以长乌江新增库区水域为重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从源头治理上加大投入,落实群众水上安全、便捷出行保障措施。要加强对客渡船、农民自用船、渔业船舶、小快艇、游览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格乡镇小型船舶造船源头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解决好新增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问题。

(三)强化现场源头管理,加强港口码头安全防范。进一步配置重点港口码头安全、安保设施设备配备。有条件的要向滚装、集装箱码头派驻安全监管技术人员;各滚装、集装箱码头要配备危化品探测仪,加强危化品检查,严禁滚装车辆、集装箱夹带危化品上船。各客运码头要进一步完善安检设施,切实加强对旅客和随身行李的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三危品”和管制物品上船。尽快将危化品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接入到滚装码头监控系统平台,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跟踪监控,建立危化品运输水陆联合管控机制。

(四)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大力整顿航行秩序。港航、海事、渡管要突出节假日、黄金周、汛期、三峡水库消落期等重点时段,以库区、干支交汇区、港区、桥区、水工作业区和采砂密集区为重点水域,加强现场巡航执法检查。加强对“四客一危”船舶和砂石运输船舶、“五小”船舶、客渡船的航行秩序整顿,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秩序,继续巩固砂船“治超”工作。坚决遏制因通航秩序混乱导致船舶碰撞、触礁、搁浅、触损等事故。

(五)强化船员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海事渡管部门要把强化船员培训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船员适任管理。认真开展技术船员适任再有效审验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普通船员“水上基本安全培训”工作,特别强化对船员有关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实际作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增强船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技能与应急应变能力,有效减少“人为”事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全区水上交通未发生重大事故,安全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各单位务必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把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确保实效。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单位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隐患排查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整改工作要及时到位,务求实效;督查工作要严格认真,事事落实。通过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盲点和薄弱环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保障水平。要切实加大现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背后存在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2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受省政府委托,我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沿海航道四通八达,最高可通航30万吨级船舶,内河航道密布,通航里程达9762公里,拥有高等级航道1432公里,主干航道日均流量超过1000艘次。2014年全省水路运力达到2430万吨,其中拥有特种船舶和万吨级船舶1873万吨;全省完成水路客运量3581万人、水路货运量7.3亿吨,上述指标均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全省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首次突破2000万标箱,达到2136万标箱。其中宁波―舟山港完成货物吞吐量8.7亿吨,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945万标箱,增速居全国前列,世界排名升到第五位。目前我省95%的外贸物资由水路运输,浙北内河航运一直承担着全社会60%以上的货运量。水运低碳、节能、高效的优势在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日益突显,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的发展意见》的出台、《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正式批复,我省水运迎来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目前,我省沿海正在大力开展大宗散货战略储备基地、港口物流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基地等三大基地建设,内河则开展复兴行动,舟山正在建设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沿海远洋特种船舶、内河集装箱船舶发展迅速,行驶在水路上的船舶日益增多,但由此带来的安全监管压力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我省通航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沿海船舶和兄弟省市群死群伤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2012年4月,苏州太湖快艇事故造成4名大学生遇难;12月,湖南益阳渡船倾覆造成9人死亡;12月,广东汕尾货船与渔船碰撞导致9人失踪;2013年3月19日,我省海船涉及江苏启东沿海碰撞事故,导致3人死亡、5人失踪。为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使人民群众实现便捷安全的水路出行,急需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二是完善现有法规体系的需要。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已相对滞后,198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具体针对性往往不足,与我省水上交通运输业现状有不适之处。首先,现有法规对涉水各部门安全监管职权界限规定不够清晰,对农(林)生产自用船舶、城市园林等水域船舶的安全监管,易出现错位、越位、缺位等情形。其次,目前我省水上安全救助能力(尤其是内河事故应急救助能力)薄弱,应急救助力量分布不均、非水网地区水上应急救助能力严重不足,越来越不能满足我省水运快速发展的需要。上述情况,使得我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中大量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为提高水上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水上应急救助能力,使之与我省水运经济发展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水上交通依法监管的需要。我省水上交通现场执法具有通航里程长、水域环境复杂多变、执法对象种类多等特点。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水上交通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执法要求,也加大了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的风险。一些经实践证明有利于确保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执法管理措施,如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等,不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就难以施行。

综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自2005年5月起,省交通运输厅就已经着手为制定条例开展调研准备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的立法计划中将条例确定为一类预备立法项目后,省交通运输厅积极开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一是会同省人大法委、财经委和省法制办有关人员及专家,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广泛收集资料,编印了《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汇编》,制定了《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方案》。二是通过走访、座谈和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调研,在综合各级政府及其涉水相关部门、水运企业等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明晰条例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内容和框架,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反复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7月份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按照地方立法程序办理,即发函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赴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水运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召开了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和由法律与航运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在省法制办网站上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上报的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说明

制定条例的主要上位法依据是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2002年6月28日的国务院第3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条例草案共7章50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条例调整从事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安全,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例如通航保障等。船舶的设计建造属于工业领域的范畴;船舶的交易则属于市场流通范畴。两个上位法均未将这些内容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立法的调整范围,有关事项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因此,条例草案未将这些内容纳入调整范围。

关于水上餐饮管理。在我省,从2012年1月1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生效开始,已经明文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包括湖泊)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活动,且其本身也不属于“交通”的范畴。因此,条例草案也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第二条)

(二)关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安全责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水运企业多方联动和齐抓共管才能落到实处,为明确各方职责,条例草案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对各方应负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列举式的规定,以资各方遵循。其中政府有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上位法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以及我省编办的实施意见(浙编〔2005〕65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主要是作如下划分:海上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我省甬江、椒江、瓯江水系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监管,除前述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一般与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合署,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监管。(第四条至第十一条)

(三)关于农(林)生产自用船舶管理。当前,我省农(林)生产自用船舶数量庞大,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有近4万艘。农(林)生产自用船舶普遍存在船舶状况差、缺乏管理、一船多用、违法载客等情况,安全隐患大。近五年来,非运输船舶交通事故在我省内河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高达51.9%,事故责任主体除了少量渔船外,大都是农(林)生产自用船舶。我省湖州市从2008年10月开始推行“一中心六站”的监管模式,在乡镇建立公共安全管理中心,下设六站,其中一站为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农(林)生产自用船舶的编号造册和安全管理。该管理模式成效显著,实施以来,该类船舶的事故率下降了三分之二。湖州对农(林)生产自用船舶的监管模式值得上升为法规,在全省推广。此外,安徽、重庆、四川等兄弟省市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也明确将该类船舶列入乡镇管理范围。因此,条例草案将农(林)生产自用船舶的监管权明确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根据我省实际创设了一些制度。根据我省水运行业发展实际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特点,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创设了一些制度如禁止遮挡、污损或者伪造船名牌等船舶标识、标牌,要求船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鼓励船舶保险,要求船员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等(第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条)。

(五)关于船员管理。由于国务院已制定有专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仅在第十六条中对有关内容作了概要性规定,着重对船长的职责以及禁止行为作了补充性规定;根据国家海事局、农业部(渔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公安机关陆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规定了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六)关于技术监控。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模式,船舶动态监管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非现场执法系统逐步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条例草案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应用技术监控手段作出了规定,既为新技术、新手段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进一步推广使用提供了依据,也规范了技术监控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七)关于规范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我省东部地处沿海,夏、秋季强热带气旋多发;西部地处山区及半山区,大小水库较多,各地水闸遍布。水利、水电管理部门经常要通过水库蓄水或者开闸放水来调节河道水位,往往会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在进行蓄水或者开闸放水等水力调度时,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考虑保持航道的最低通航设计水位,确保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减少触碰、搁浅等事故发生;二是在因防洪等特殊情况需要必须采取紧急开闸放水等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时,相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海事管理机构,以便海事管理机构及时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此外,我省内河时常发生堵航事件,一旦发生航道堵塞,除海事管理机构到现场抓紧疏通外,船舶有序航行、停泊非常重要。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在航道通航密度过大甚至堵塞等情况下,可以实行水上交通管制,船舶航行、停泊应当服从海事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

(八)关于水上搜救与事故处理。由于上位法对水上搜救仅有原则性的笼统规定,而搜救任务却越来越繁重。因此,条例草案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具体规定了水上搜救机构确定,遇到事故自救与社会力量搜救、搜救值班、搜救报告、搜救指令下达、搜救、医疗保障、搜救信息等事项。至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我省已制定有专门的《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系省政府规章),因此,对这一块内容作了转致性处理。(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

第3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一、领导力度大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已把水上安全整治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成立了由县长雷高飞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兴中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曾洪波和副县长邓水源、彭建元、周跃军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为成员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县交通局、各乡(镇)相继成立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及时召开了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制定了《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宣教大培训和“反违章、保安全”活动月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整治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活动方案》等一系列方案、措施,对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这个主题,“一个彻底、六个明显、一个确保”,即:安全隐患要彻底清除,安全意识要明显增强,安全制度要明显完善,安全责任要明显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要明显规范,安全制度要明显落实,安全管理水平要明显提高,确保安全形势平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围绕这个工作目标,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抓,经常抓、现场抓,多次召开调度会、协调会,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常务副县长刘兴中、副县长周跃军曾多次亲临渡口、码头实地考察,督查水上安全工作,确保了我县水上交通安全零事故。

二、宣传力度大

我们坚持集中宣传和经常宣传相结合,主题宣传和普法宣传相结合,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广泛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种多样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开展媒体宣传。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整治以来,通过《报》、有线电视、广播电台广泛进行宣传,在体育广场和交通岛LED大屏幕播放交通安全宣传视频,出动宣传车24台次,悬挂宣传标语120条、办墙报36期,经常用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以案说法教育群众,大大地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开展大宣传大培训和“反违章、保安全”活动月活动。各单位开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大宣传大培训和“反违章、保安全”活动月,县政府组织公安、安监、交通等12个部门在公园、广场、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咨询点,现场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播放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碟、发放交通安全常识资料等,积极接受群众咨询,同时交通局联合各乡镇、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学校,重点村庄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讲座,营造了浓厚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三、配合力度大

县水上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县交通局设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在县水务局设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在县环保局设立水上(含水库库区)餐饮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水上(含水库库区)餐饮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为了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县委、县政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河道采砂和水库库区的整治工作由常委副县长曾洪波和副县长彭建元负责。

(二)水上(含水库库区)餐饮整治由副县长邓水源负责。

(三)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由副县长周跃军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副县长召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商议解决相关问题。

四、投入力度大

为了确保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财政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加大投入力度,预算安排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项经费316.16万,确保了水上安全综合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一)候船亭、警示牌、渡口硬化改造208万;

(二)船舶管理员补助、船舶签单发行员工资78.16万元;

(三)安全专项经费25万元;

(四)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5万元。

五、整治力度大

(一)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大。副县长周跃军、交通局长刘雄知亲临归阳、河洲、粮市、红旗水库、曹口堰水库等渡口、码头现场办公,对渡口、渡船进行了规范。主管副局长罗孝国、海事处主任周明华深入一线逐渡口、渡船、逐人、逐证进行了三次全面督查,现场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渡口按照上级要求全部依法设置,完善渡口安全设施,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安全警示牌》,每个渡口安排一个签单发行员,规定签单发行员的工作职责,严禁不安全的船舶发行营运,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渡船进行了全面清查,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船舶,取缔了五条“三无”船舶的营运,对有营运资格的船舶按实际座位配置了救生圈、救生衣和灭火器、消防桶等救生和消防设备,客船规定了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对每个渡口渡船建立基础台帐,健全了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落实了定渡口、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渡船管理办法。

(二)对船舶超载特别是运砂船超载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超载行为,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巡查监控,严格执法,从严从重打击船舶超载行为,安全部门督促码头经营者不为船舶超载装货物,按职责权限,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

(三)对船舶修造市场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和设计图纸非法修造船舶行为,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第4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最近一段时期,全国各地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船舶碰撞事故,特别是*月*日*省发生的船舶撞桥事故,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为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部决定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两防”活动),制定了《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整治方案》),并于20*年*月*日召开了“两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交通部李盛霖部长、徐祖远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根据交通部《整治方案》的要求以及李部长、徐副部长的讲话精神,现就本市开展“两防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对“两防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本市内河集通航、取水、泄洪等功能于一身,一旦发生恶性水上交通事故,不但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影响到取水、防汛甚至是城市的安全。今年,通过“平安航区”建设主题活动和排摸整改安全隐患专项工作,本市水上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事故仍时有发生,影响本市水上安全形势的事故隐患依然存在。各交通主管部门务必要保持清醒头脑,要将本次“两防”活动作为维护本市水上安全形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认真分析各管辖区域水上安全的薄弱环节,按照时间节点,明确目标,抓住重点,切实落实部“两防方案”的各项要求,确保“两防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部《整治方案》明确的时间要求,本次“两防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年*月*日到*月*日,为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阶段;第二阶段:20*年*月*日到*月*日,为通航环境治理和安全隐患整改阶段;第三阶段:20*年*月*日到*月*日,为总结阶段。

根据部《整治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结合*水域实际,市港口局确定的本次“两防活动”的重点对象和内容为:

1、重点水域:黄浦江内河水域、蕴藻浜、苏州河、淀浦河、淀山湖、川杨河、大治河的通航安全。

2、重点单位:客运企业、浦江游览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乡镇渡口渡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重点船舶:客船、游船、危险品运输船舶及装卸安全;浮吊船停泊及装卸安全。

4、重点设施:船(水闸)、跨河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桥梁防止船舶碰撞的能力;饮用水取水口安全防护设施。

5、重点项目:重点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

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本次活动的重点。

三、专门成立“两防”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两防”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确保“两防”活动有序开展

市港口局成立*市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两防”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负责“两防”活动的具体工作,并设联络人一名(相关名单见附件1)。负责“两防”活动文字材料及信息沟通工作。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联络人。

四、统筹兼顾“两防”活动与日常管理及其他专项整治活动,努力提高本市水上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本市“两防”活动按交通部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的要求开展,同时要结合本市水域特点,制订具体的“两防”活动方案。做到:

1、要将“两防”活动与“平安航区”建设主题活动结合起来;

2、要将“两防”活动与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结合起来;

3、要将“两防”活动与长效管理机制结合起来;

4、要将“两防”活动与船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结合起来;

5、要将“两防”活动与公路危桥改造及渡口渡船改造实事工程结合起来;

6、要将“两防”活动与航道整治结合起来。

五、其他事项

㈠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以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方式按下列时间节点及时向市港口局“两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1、报送“两防”活动组织机构的组成、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2、*月*日前,报送“两防”活动细化方案;

3、“两防”活动期间的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两防”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是排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4、*月*日前,报送“两防活动”工作总结。

㈡市港口局将适时组织督查“两防”活动开展情况。

㈢市港口局“两防”活动联络人蒋平,联系方式:电话:63236978;传真:63236508;电子邮件:smmsa@。

第5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关键词】 安全评价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设计 施工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科学评价、合理规划、实施涉路工程项目,对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和行政许可管理,为公众出行安全提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的安全评价技术进行研究。

1 涉路工程对公路安全影响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多易破坏主路路面排水系统,接入道路与公路交叉接坡处易形成跳车,出现路面破损、结构破坏,影响主路使用寿命。同时交叉路口接入使得交通冲突点增多,影响主路交通通行能力,诱发交通事故[1]。

2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安全评价

2.1 设计方案评价

2.1.1 间距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交通安全、通行能力、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为保障公路通行的安全、快速、便捷与安全,应避免公路过快街道化、市场化,减少视线障碍,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平行与接入式涉路工程的平面交叉间距应尽量拉大。

2.1.2 视距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出入口必须保证视距良好,在接入道路与主路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因此应修剪灌木、清除有碍通视的构筑物。

2.1.3 平纵线形

平纵线形主要是为了保证视距和排水,接入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顺畅,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相交公路共有部分应调顺接坡,达到横坡适度,以保证排水顺畅。

2.2 施工方案评价

2.2.1 施工

水泥混凝土路面与沥青路面相接时,其间应设置至少3m长的过渡段。过渡段的路面采用两种路面呈阶梯状叠合布置。混凝土面层毗邻该接缝的1~2条横向接缝应设置胀缝。[2]

2.2.2 施工管理措施

涉路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作业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要求进行交通组织,尽量减少涉路工程作业对交通流和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

2.3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2.3.1 施工期间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在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增设道口处设置施工作业区[3]。

2.3.2 正常运营期间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接入主路时,应根据主路的等级、交通量及运行速度等因素和接入道路交通量确定交通管理方式。

2.4 应急救援预案评价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应按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检查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情况,施工期间是否将应急预案落到实处。

3 应用案例分析

徐州市市级机关加油站为方便周边政府机关、居民以及104 国道过往车辆的近距离加油,拟将进、出两条引道接入104国道左侧硬路肩。

3.1 设计符合性评价

(1)徐州市市级机关加油紧邻104国道,距离下游规划交叉口(104国道与峨眉路交叉口)大于200m,距离上游交叉口(104国道与太行路交叉口)大于150m,符合规范要求。(2)徐州市市级机关加油站出入口分开设置,出入口引道宽度10m,与104国道搭接处宽度均为25m,外侧转弯半径9m,引道坡度5‰,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均符合规范要求。(3)104国道场区段机动车道路面结构沥青混凝土,加油站出入口引道为水泥混凝土,二者在进行搭接时应遵照《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有关规程规范。(4)现状出入口引道之间绿化带内种植的是高大乔木,为保证安全视距和绿化带内种植树木的规整及美观,将出口引道至入口引道之间宽度为4.5m的区域改种,改种灌木的高度不得大于1m。

3.2 施工方案评价

(1)加油站出入口引道路面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中所规定的施工工艺及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各种路用材料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出入口引道与104国道搭接处要严格按照《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应的条款进行。(2)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以及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施工,要按照图纸施工,认真执行施工规范。设置专职的质量检查员,积极的接受监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3.3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3.3.1 施工期间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为保证施工路段的交通顺畅,不发生堵车及交通安全事故,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在增设道口处用彩旗进行围拉并用水马进行围挡。

3.3.2 正常运营期间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在徐州市市级机关加油站出入口引道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以确保104国道的交通安全和出入徐州市市级机关加油站车辆的安全。

3.4 应急救援预案评价

(1)应急救援预案符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在施工期间应将应急救援预案落到实处。(2)要经常检查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情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综合评价,应急救援预案基本可行。

参考文献:

[1]袁毓敏.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探讨[J].公路交通科技,2008,(05):28-31.

第6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一、成立组织机构,组织

为尽快春运工作状态,全系统,是各职能的组织,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我局于1月1日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为副组长的春运,并制定出全局春运工作实施方案及应急方案,下设办公室(交通局安办),指定专人,以对全系统及运输企业、水上交通等春运工作的组织和组织。

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春运安全工作

在局的下,我局下发和转发通知精神、运输企业春运工作会议、张贴春运安全宣传标语和印制发放《2010年春运须知》、《致春运驾乘人员的一封信》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等,了一系列旨在春运安全的前期工作。1月2日,我局与交警、安监等联合组织,并在县分管参加和主持下,了全县春运交通安全工作会议。1月6日,在将乐车站,我局同隆重举行了“2010年将乐县春运交通安全誓师大会”。

三、科学组织,精心春运工作

我局权威对全县春运的调查分析和预测,即:今年春运(从1月30日开始,3月10日结束,为期40天)全县道路旅客运输量将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分析今年春运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在“是客运、兼顾货运、点面”的原则下,制定了全系统春运实施方案。,行业管理要求和本县的,安排局各科室和职能及各运输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和两套春运预案(一套是甲流感的春运预案,另一套是甲流感时的春运预案)。

在局的和带领下,县运管所、局工程路政等职能科室,行业工作特点,春运工作部署。县运管所在对全县道路、水路客运运力了多次详细统计和预测的基础上,按经营资质条件要求,对参加春运的客运班次和班期密度,放宽加班车和包车的限制,以充裕的春运运力;安排运管执法人员到车站值勤,对车站运输秩序的管理。为春运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全县七个渡口、七艘渡船的安全渡运工作,局安办、县运管所多次春运前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排除了多处事故隐患,在加大投入资金配齐配足渡船的设备救生器材的基础上,指定海事执法人员协助有渡口的乡镇、村春运安全检查和值班工作。局工程路政股从“春运公路畅通”的思想,了县乡公路路况专项安全检查,投入资金,清理路障和设置公路警示标志或临时隔离栏。

四、职责,强化春运安全管理

我县春运工作的,道路客运安全和水上交通渡口渡运安全历来是春运安全的重中之重工作。对客运市场的源头管理,是春运安全的基础。春运,我局及安办、县运管所执法人员一直把车站、渡口码头运输安全工作检查的。在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以“三把关一监督”为原则,除增派运管执法人员进驻车站值勤以维持客运秩序外,对客车日、趟检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对客运车辆运行,除对驾乘人员证照审查和把关外,坚决省运管局和省交警总队[2002]125号文件精神,反超载、反超速、反疲劳开车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客运市场中的“宰、甩、卖”客,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以渡口安全管理为,以水上交通安全“三长”责任制主要管理手段,依法监督管理职能,督促乡镇渡口值班和日常安全管理。据统计,春运期间全局道路、水路安全检查活动共50余次(道路运输检查30余次,水路检查20余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30人次,检查运输车辆620辆,检查船舶60余艘次,查处违章车辆85辆次(:超载9辆、非法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2辆、私家小客车1辆),查处船舶违章5起,现场分流旅客42人,行政处罚金额12000元。

第7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关键词: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 案件移送程序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海上航运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船舶数量、运量及航行密度等均得到了快速增加,伴随而至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海事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也越来越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较多发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并不具备相对完善的移送及责任追究程序。下面拟从有关法律规定角度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合理的规范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程序。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交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未设置交通公安机关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必要时,交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存的问题

1、海上交通肇事罪判断标准不明确

在《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飞行事故和铁路运营事故的定罪标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海上和公路统一的交通事故定罪标准。而从事故导致的危害后果来看,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往往远远高于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损失程度。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五类。其中重大事故中所设定的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设定的情形不一致,因此,该司法解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规定的缺失及标准的不一致造成了实践中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不明,使海事部门和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

2、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存在的滞后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第六条规定移送案件时应当附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材料。而该调查报告只有在海事调查结案后才能够最终确定。因此造成刑事移送工作只能在海事调查结案后开展。

上述情况在海事调查和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下列问题,一是事故受害方认为事故责任方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公安部门往往以海事部门尚未移送案件为由不予接收立案。二是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调查及结案等工作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即便是海事部门在通过调查认定当事方可能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并完成移交,但由于案发及移送时间间隔较长,事故中的部分证据可能出现遗失。

解决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问题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由于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吨位大、所运输的货物价值高,船上工作人员数量多,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远高于道路交通肇事的损失程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另外,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所限定的重大事故的认定条件又与《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不完全一致,这就给海事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了一定分歧。因此,有必要针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具体可参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海上交通肇事罪从当前的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设定专门的定罪标准,真正做到使海事部门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程序

第8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 交通安全 刑法原因 法定刑

交通安全与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关乎家庭的完整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国民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作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广义上的交通安全包括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的安全,未来也许还包括太空的交通安全。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道路交通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事故伤亡人数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远远高于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平时看起来惊天动地的灾害,如矿难、空难甚至洪水、地震,所造成的生命损失与道路交通事故比起来,显得轻得多。”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体系里,道路交通安全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它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水平高低。本文从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和安全至上”等理念和要求出发,通过比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刑事立法、司法等角度进行分析中国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以期为通过刑法改善中国交通形势提供参考。

一、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及要求

关于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特征及衡量标准,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论界及实务界已经取得较大的共识。现代交通安全,是指以生命至上、以人为本、人员安全为基本原则和第一前提,最大限度实现人员、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及环境保护的交通安全的工作理念和综合评价体系。“现代交通的要求是:安全、畅通、高速度、高效益、低公害”。现代交通安全以最大限度减少、预防甚至消除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为核心目标和基本评价标准,力求在最大限度地实践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现代工商业文明社会人道主义理念的同时,积极践行以人为本、凸显公共利益的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在维护交通系统的公共安全的同时,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现代交通安全的特征包括: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到交通运行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质量可靠、保护严密的交通工具,方便快捷、设计周密的交通设施,交通事故风险预防前置化,文明礼让、井然有序的交通秩序,高效优质的交通事故处置救援体系等等。要建设现代交通安全体系,需要“统筹协调城市与乡镇交通、交通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强化理念、科技、体制和政策创新,实现交通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人为本式的发展。”

二、中国交通安全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中国当前的交通安全总体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以占交通安全事故核心和主要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例,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透露,目前中国道路安全形势异常严峻,死亡人数呈加速增长趋势。2001年以来,连续三年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来自中国国家安监总局的数据显示,“十一五”(2006-2010年)以来,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年均7.6万人,占所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中国交通部数据显示:中国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的2%,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15%左右,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及死亡率多年来均高居世界榜首。而从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就处于逐渐下降趋势并保持在较低的水准线下,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仅占全球总数的1/4,车辆数却占全世界的2/3左右。欧美及亚洲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及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总量不在少数,受伤人数也较多,但死亡率却稳定控制在较低水平。以2011年为例,美国全国保有汽车2.85亿辆,车祸死亡人数只有4.2万人,与历年平均数基本持平。保有汽车7000多万辆的日本,同年因车祸死亡的人数更低至4611人。而保有汽车1.04亿辆的中国,在严禁酒后驾车的2011年,仍然有6.4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国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已成“中国第一害”。而中国低下的交通安全水平在最近几年的极端表现,就是几宗全国瞩目的恶性交通事故,比较典型的有2009年江苏南京“6.30”张宝明醉酒驾驶致5死(包括一名孕妇)4伤案,2008年四川成都“12.14”孙伟铭无证酒驾撞死4人伤1人等案例,均震惊全国。

三、中国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刑法原因分析

中国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危害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众文明素养不高,缺乏良好的驾驶习惯或出行习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设施、工具疏于维护,安全技术和救援手段贫乏,交通行政管理多部门扯皮水平低下等等。我国刑法没有在立法及司法上体现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前置等理念,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原因。

在我国制定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国刑法将交通安全视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犯罪中规定了十条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十条罪名,涉及水、陆、空交通安全。而在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妨害交通安全犯罪,当属常见的交通肇事罪。其他类型的交通犯罪罪名实践中适用较少。面对交通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尤其是酒后驾驶引发越来越多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行为受到有效遏制。但纵使如此,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与作为保障法的刑法未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主体行为的最后防线作用有关。这一点表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交通肇事案的激烈争论。学者专家不停地对交通犯罪的刑法法条和司法解释进行研究,也充分表明刑法在规制交通犯罪上的困局。在笔者看来,在遏制交通犯罪问题上,我国《刑法》法条和刑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立法理念上,未能凸显以人为本、风险预防的人本主义思想

预先以法律防范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秩序的失序,日益变成现代化条件下风险社会的潮流,这一点在刑法上的反映,就是刑法不断增加关于危险犯的规定。作为公共秩序的一种,交通安全同时是国家的制度性建构之一,关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交通自由。交通安全本身就应该被视为个人法益得以具体实现的条件与保证。立法者应当从制度性利益的保护需要出发,对那些破坏制度性利益的行为作扩张性的风险预防,直接拟制特定行为具有破坏制度的危险潜在性,通过刑法规范集中加以预先保护。在大陆刑法中,无论是古典型的核心刑法典,还是现代型的经济刑法、环境刑法等特别刑法,充斥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对系统复杂、关联广泛、充满风险的交通系统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的交通事故,往往带来不特定人员伤亡或不特定财产损失,且这种后果不可逆转。故笔者认为,应该对破坏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扩张性、前置化的风险预防,切实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未能做到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我国刑法关于交通犯罪的规定,“注重结果犯忽视危险犯的规定,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与交通安全相关的罪名共10个,但唯有交通肇事罪与我国要解决的主要交通安全问题紧密相关。该罪属相当典型的结果犯。我国刑法并非未规定危险犯,但仅破坏交通设施罪及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面对形式多样的妨害交通安全危险行为,可谓严重滞后。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及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提前预防公众遭受醉驾者或飙车者侵害的风险,在实践以人为本的理念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在我国,每年由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第一大“杀手”。

但这一步迈得太小。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应受拘役。窃以为这个处罚较轻。《德国刑法典》第316条规定,因醉酒而无法确保行驶安全仍驾车者处一年以下监禁;过失者亦要处罚。我国司法实践对那些未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的醉驾者,往往判处缓刑,对醉驾者的惩罚和威慑未尽显立法本意,导致刑法以危险驾驶罪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也减弱。

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仅将醉酒驾驶及飙车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这是人为缩窄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有的人把危险驾驶表述为:“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

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有的人则把危险驾驶定义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包括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道路飙车、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行为”。关于危险驾驶的定义无论哪一个有道理,都不应该只包括飙车及醉酒驾驶。这一点,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是最好的证据。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以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谨慎的司机所被期待的程度进行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规定,因服食毒品、酒类或麻醉药品等物品,无法安全驾驶却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中国刑法没有为了人的安全而将应视为危险驾驶行为的抢夺行驶中的巴士方向盘或吸毒后驾驶等行为视为危险驾驶,正是在贯彻交通秩序以人为本理念上仍有较大不足的体现。以上危险驾驶行为若被我国刑法犯罪化,当能彰显人本主义,指引大众之交通意识及行为趋向安全,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以刑法一般预防机能之强化,提升交通安全水准。

(二)在具体立法上,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交通犯罪的法定刑偏低

驾驶员及交通系统操作员等交通从业人员均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及格方能上岗,人们信任并期望他们有能力履行确保交通安全的义务,法律期待他们比非交通从业人员更能维护交通安全,都属合情合理。若交通事故是由交通从业人员之业务过失引发,对其业务过失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是正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及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一共5个危害交通安全的过失犯罪。当中3个属业务过失,两个属普通过失。但其法定刑大致一样,未体现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轻重不同之责任,亦未反映出其与别的普通过失犯罪之责任区别。以最常见的交通肇事罪来看,交通从业人员从事之业务危险性较大,其专业技术及业务素养理当比普通人高。法律及公众均有正当理由要求其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保持高于普通人的谨慎,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注意能力,以防范危害社会安全结果的发生。故犯交通肇事罪者应比犯普通过失犯罪者受到刑法更重的处罚。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反而比过失致人死亡罪低。“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更导致了难以让人接受的处罚结果。因为,在特大交通运输事故中,即使数十人伤亡,损失财产上百万,若被告人未“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最多也只会被判刑7年,显然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比间接故意犯罪,危险驾驶致人伤亡,在主观故意上往往差别甚微甚至一样,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会导致重罪轻罚,难以服众。

交通犯罪的法定刑,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对交通犯罪的价值取向。从反面来看,则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的重视程度,也证明了一个国家愿意用多大的心思和多合理的刑罚来威慑那些不负责任的交通从业人员,防范因为他们的失职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前所述,1997年刑法颁布后,我国交通安全形势连续多年恶化,正是我国交通犯罪法定刑过轻,无法有效预防交通从业人员犯罪的最好例证。这也从侧面证明,单纯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刑法离真正实践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交通安全理念依然有不小的距离。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犯罪的刑事处罚轻刑化,过分突出经济处罚

第9篇:水上交通安全方案范文

关键词:孙伟铭案 间接故意罪刑关系 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雷步云,(1990--),男,山西忻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0901本科生。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28日,成都男子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车送其父母到搭乘火车,后驾车折返至市区。17时许,行至成龙路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连续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发生碰撞①。

二、法律链接和相关问题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在交通要道上超速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速行驶并逆行,最终致4死1伤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余元。其犯罪情节之恶劣,犯罪后果之严重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但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这起酒后驾车引发的致人死伤的案件,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这两个罪名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并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首先是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肇事者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③。

三、相关案情分析

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认识及比较,再来具体看孙伟铭醉驾案,在这起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基本上没有太大争议。本案中孙伟铭醉酒肇事后,在闹市区高速驾驶别克车在下班高峰期间违章逆向行驶,不仅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危险,实际上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明显符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此外,孙伟铭称其当时因醉酒而完全没有认识条件,但是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孙伟铭也满足以上两罪名的主体要件。

综上,对孙伟铭案主要聚焦的问题首先就集中在了主观要件上:孙伟铭在犯罪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就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反之,就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事后孙伟铭一直强调:“我不可能说,我预见到伤害他们,我却去放任。”他坚持认为自己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刑法理论上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孙伟铭并不具备所谓“自信”的基础。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这种“自信”必须建立在行为人具有娴熟的技术,丰富的经验,高超的技能,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的基础之上,在本案中,孙伟铭在事故前曾多次无证驾车,事故时其不仅是无证驾驶且还是醉酒状态,并高速行驶于人流密集的车辆人流当中,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是必然的,已经超出了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范围。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要件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何为危险方法,法律未作也不可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孙伟铭的行为是否属于危险方法,这就需要理论上进行探讨。一般认为,认定“危险方法”首先应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手段是否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即关键要看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如同放火、决水等行为一样的破坏力、危险性。另一方面,认定“危险方法”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行为的危险性总是与行为的具体时空环境相关的。比如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设置电网与在人来人往的道路边设置电网的危险性是明显不同的。结合以上的分析来看:首先,驾车冲撞是与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其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性;其次,孙案发生的地点为成都市内的主干道,事发时正值车流量的高峰时间段,发生事故的地段紧靠人口稠密区,在这样的公共场所,醉酒高速逆向驾驶的行为已经不仅仅违反的是交通运输法律,而已经演变为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和侵害。综上可以认定,孙伟铭的行为符合危险方法的客观特征。

因此,由构成要件整体来看,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是具有合理性的。

四、案件总结

由以上分析来看,孙伟铭作为心智健全、受过一定程度教育的成年人,在明知驾驶车辆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的情况下,仍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并于2008年12月14日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并最终造成四死一重伤及他人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警钟长鸣

孙伟铭的案例是惨痛而又发人深省的。在这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中,五个家庭同时遭受了几乎灭顶的灾难。在分析这个案例的同时,我们想的更多的可能是如何避免此类惨剧再次发生。今天我们在这里分析犯罪构成,准确为犯罪行为定性,是为了以后能更好地通过刑事手段制裁醉酒驾车犯罪。而在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也认识到,只通过刑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立法调研,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最重要的是,不断加强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风气。对生命的珍重和爱惜,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是让我们远离危险的最强防线。

注释:

①参见陈秀军:《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载于《 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