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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范例精选(九篇)

验收报告范例

第1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关键字:验资报告规范 演进 规律

一、引言

所谓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我国企业的验资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是密切联系的,伴随外商投资进入中国而出现。在国内私营企业得到法律承认后,经历了企业自行登记提交资信证明等阶段,最终作为注册资本制度的一个环,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内容。因此说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是适应我国对外开放需要而产生的,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验资业务属于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标准验资报告规范经历了1991年规范模式、1996年规范模式和2001年规范模式。2006年2月15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对验资进行了纲领性规定。至此,验资报告的发展有了巨大进步,更好的加强了注册会计师与使用者的沟通,有效的防止了滥用验资报告现象。但是目前还没有人对验资报告的演进进行分析归纳,对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规律的认识还是一个空白。而认识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规律,不仅对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审计报告的规范具有借鉴意义。

二、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

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规范经历了如下的变化过程:1991年8月22日颁布实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验资1991”)首次确定了我国验资报告的规范;1996年1月1日施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1996”)对标准验资报告规范进行了重大改进;2001年7月1日施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修订)(以下简称“验资2001”)修订了验资报告的规范,大大降低了验资风险;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可操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2007”)对验资进行了纲领行规定。“验资2007”与“验资1991”的差异是全方位的,但这种巨大的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点滴的积累、质与量互相作用的结果。就主要方面来说演进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验资的定义。定义的变化是规范变化的集中体现。“验资1991”把验资定义为对各类企业所有者权益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检查验证,包括对各类企业成立时的验资和开始经营后的定期和不定期验资。“验资1996”对验资定义进行了改动,强调验资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进行的审验。这样改动不仅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业语句氛围,而且突出了验资行为应依法办理的内涵。“验资2001”对验资的定义作了较大变动。它把验资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与“验资1996”相比,主要变化首先表现在验资依据上。“验资2001”在验资的定义中暗示的是验资时注册会计师除需遵循验资公告的要求以外,还应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验资业务。其次对被审验单位和验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验资2001”规定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相应地,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即分别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和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这样规定如实反映了在实务中,除了设立验资以外,企业合并、分立、发行新股或转让股权等现象也很普遍,变更验资日益增多。仅仅定位在设立验资上,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这些调整让职业界对验资报告的用途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认识,缩小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验资2007”在定义验资时,对验资范围作了变动,增加了对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二)审验范围与程序。验资报告规范对审验范围的规定有一个变化的过程,“验资2001”定位在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上,规定了相应的审验范围。第十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第十一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与“验资1996”相比,“验资2001”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而且相关规定更详细,能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同时,“验资2001”去除了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审验范围,缩小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考虑。

“验资1996”对不同的出资方式下的验证程序进行了规定,“验资2001”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审验程序,如审验货币出资时,应向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发函询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检查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审验实物出资时,应观察、监盘实物。这些新规定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收集审验证据,规范验资行为,防范验资风险。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验资2001”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当出资者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其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依法办理。若国家规定了办理期限,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注册会计师还应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职业谨慎”这一验资原则,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三)验资各方责任的细化和验资风险的规避。“验资1991”对注册会计师遇到的三类情况,“可以”拒绝提供报告。“验资1996”明确提出“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2001”规定验资报告只能合理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而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验资2001”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分期出资或变更资本,注册会计师在审验时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若被审验单位以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验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如追加审验程序或解除业务约定等。另外,“验资1996”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专家的工作结果负责,而“验资2001”将其修订为注册会计师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这一修订更准确地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应负的审验责任,保护了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对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验资2001”明确规定,验资报告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其他不当使用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无关。

(四)验资报告标准格式。注册会计师执业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与使用者沟通的重要的乃至唯一的渠道,是联系理论与实务的桥梁。验资报告同样具有这样的作用。因此验资报告的格式及语句极为重要。它的规范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验资1991”对格式的规定比较粗,也比较简单。“验资1996”规定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比“验资1991”的叙述“检查验证的范围和验资过程中遵守的法律依据”有巨大改进;它明确要求报告具有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及对报告日期的确定。在验资报告标准格式的规定上“验资2001”在“验资1996”的基础上有两大改进。一是说明段,“验资1996”要求注册会计师只是在认为必要或与被审验单位存在重大异议时,才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验资2001”则明确规定,验资报告必须包括说明段,将说明段作为验资报告的基本要素。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由于实务中常出现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新报告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以前进行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二是附件,“验资2001”去除附件作为验资报告的基本要素,虽然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的同时,还要附送已审验并经被审验单位签章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但这些附件并非验资报告的基本内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应由被审验单位负责。因此这样修订更合理。

三、验资报告规范演进的规律

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验资过程中的公开劳动成果,是注册会计师与使用者沟通的重要的乃至唯一的渠道,是理论与实务联系的桥梁,也是注册会计师智慧的精华和能力的体现。在验资风险、公众需要、经济发展和国际化等因数推动下,验资报告逐渐标准化科学化,通过对验资报告演进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规律:

(一)审计重大理论与思想越来越体现在验资报告中,如验资风险、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这些审计理论和思想在标准验资报告三个发展阶段体现得淋漓尽致;责任的描述从无到有,责任的划分越来越细越来越清晰;验资局限性在验资报告中的内容显隐性的表述中越来越突出;验资报告内容传达的信息量越来越多,信息越来越明晰;验资报告的措辞越来越谨慎化和标准化,格式与内容越来越“符号化”。

(二)验资报告规范在验资风险的规避与公众需求的碰撞下不断的兼顾发展。注册会计师服务于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理所当然对他们寄予很高得社会期望。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性和社会公众期望得发展变化,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永远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得期望(朱锦余,2003)。验资行为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活,会计的专业性与公众理解力的差异产生的碰撞对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特别是会计界与代表公众的法律界对真实和虚假的不同理解,实际上是真实性概念的两个方面。会计界所理解的真实是过程的真实,法律界所理解的真实是结果的真实。当法院判决注册会计师败诉时,实际上是法律界代表社会公众确认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典型的案例是“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对四川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验资案件”。该案件“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中具有的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8)。并最终推动中注协于2001年修订完成了1996年施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

(三)经济得发展,业务具体形式的增多,验资报告规范必须对新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验资报告得不断与时俱进,才体现出验资业务的强大生命力。“验资1991”只是对设立企业进行验资的一种规范,就当时背景来看主要是鼓励外商投资又防止外商虚假出资而做得规范。随着国内私营企业得到法律承认,它最终也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内容。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实务中出资方式多种多样,“验资1996”对不同出资方式下验资进行了规范。1996年后中国经济经历了结构性调整,经济开始了新一轮增展。经济的增展,伴随着社会公众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验资业务遭受了一次法律诉讼的浪潮。“验资2001”适应各种形势对验资规范进行了巨大改动。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经济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上的创新。这种创新促使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比如将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被审验单位扩到到拟设立的企业,对实务中出现的分期出资和新的出资内容加以规范。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鉴证业务,是国家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的光荣使命。验资工作,貌似简单,实为复杂,潜在风险很大。虽然经过2001年规范模式之后,验资报告规范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但经济进一步发展,审计理论的更新和社会公众期望的增强,验资报告规范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加强对演进历史的研究,找出其发展的规律是一项特别有意义的研究活动。

参考文献

[1]朱锦余.注册会计师执业报告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苏月红.如何防范验资风险.审计与理财.2003, (12):38

[3] 聂曼曼,蹇志惠. 试论注册会计师验资准则的主要变化.审计月刊,2001,(01):104∽106.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修订)[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第2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目的通过对本院医学检验科危急值报告开展分析,并探讨其持续改进方向。方法选择本院近2年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中的6481例危急值报告,依次在其科室分布、检测项目、发生时间与处理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危急值报告评估的临床作用,并阐述其持续改进内容。结果本研究危急值报告最常见于ICU科、血液科与肝肾内科,最常见检验项目为血钾、血小板计数与白细胞计数,每周一、周四以及每日9:00—13:00危急值报告发生率最高,各科室处理效果基本相当,而ICU与肿瘤内科处理率最高。结论危急值报告高发科室、项目以及发生时间存在一定规律性,需定期进行数据分析,给予针对性持续改进措施,以完善临床工作质量。

[关键词]

临床化学实验;临床实验室信息系统;危重病人医疗/组织和管理;病人安全;参考值;临床决策

临床检验危急值主要是指检验结果较明显偏离正常标准范围且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况[1],对临床医学水平有决定性作用,从而获得危急值报告后需及时给予相关急救措施,以避免发生严重后果[2]。上世纪70年代初,国外学者首次提出危急值概念,我国医疗协会所发表的《2007年患者安全指标》中也表示医疗机构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完善医疗安全准则,并建立危急值报告相关制度[3]。本次研究为深入明确危急值报告实施现状,对本院近2年危急值报告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本院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接收实验室检验标本367289例,根据危急值登记可见共6481例危急值报告,其发生率为1.8%,其中男性患者3427例,女性患者3054例,共涉及危急值项目21项,科室15个。

1.2方法

1.2.1危急值项目与范围

整合6481例次危急值报告科室、项目、发生时间以及处理效果,具体时间统筹以我院LIMS报告中审核时间为准。危急值项目界定均依据我国卫计委的安全标准,其中必须项目包括血糖、血钾、血钙、血气、血小板计数、白细胞计数、活化凝血活酶时间与凝血酶原时间,根据权威报道与同级医院评估分析拟定常用项目为血钠、氯、肌酐、尿糖、尿素氮、血红蛋白、降钙素原、D-二聚体、淀粉酶、超敏肌钙蛋白T、二氧化碳结合力、C反应蛋白及血浆纤维蛋白原,合计共21项危急值项目。危急值项目范围与临界值规范均以《检验质量现场考核指标》、《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范》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5189医学实验危急值相关规定[4]等内容为基础,由本院检验科、医务科、临床科室与伦理委员会专家探讨后拟定具体内容。

1.2.2危急值报告流程与处理方法

临床检验发生危急值时先行仪器、操作审核工作,确认无质控影响因素后危急值报告[4],迅速联络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并行记录。科室医生复查患者病情,如认为危急值报告结果不当,再行复查工作。本院日常危急值工作内容主要纳含患者基本资料、申报科室、检验时间、报告时间、危急值项目、处理结果及处理效果等,在整合为报告表后每周定期进行回访,每月定时开展监督。

2结果

2.1危急值报告科室分布情况

本研究危急值报告最常见于ICU科、血液科与肝肾内科,并且3个科室中危急值报告占其检验总数比例最高。

2.2危急值报告项目分布情况

本研究危急值报告项目总占比前3项分别为血钾、血小板计数与白细胞计数,而危急值项目占其检验总数比例前3项为血小板计数、超敏肌钙蛋白T与白细胞计数。

2.3危急值报告时间分布情况

根据日期分布可见危急值报告高发于周一与周四,而周二与周日发生率最低;根据每日时间分布可见危急值报告高发于9:00—10:00、10:00—11:00、11:00—12:00与12:00—13:00共4个时间段。

2.4危急值报告处理效果

根据危急值报告处理结果效果可见,ICU科与肿瘤内科的处理率最高,而神经内科、肿瘤外科、肝胆外科、泌尿外科与骨科的处理率相对偏低。

3讨论

3.1本院近2年医学检验危急值报告评估分析

本次研究针对本院近2年危急值报告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在367289例次患者的临床检验中共存在危急值报告6481例,其发生率约为1.8%,王伟等[5]报道表示其肿瘤医院危急值报告发生率为0.43%,而陈光意等[6]研究表示其医院危急值发生率为12.9%,均与本院情况存在一定差距。根据危急值报告科室分布状况评估发现,ICU科、血液科与肝肾内科在危急值报告总数与本科室检验总数中占比最高,其中,ICU科室患者病情通常较为严重,进而更易出现危急值情况,而血液科与肝肾内科患者的危急值项目主要分布于血小板计数、白细胞计数、肌酐及尿素氮等检验中。研究中危急值报告项目发生率前5项分别为血钾、血小板计数、白细胞计数、肌酐与血糖,但目前医院对血小板计数危急值范围已做修正,且尿毒症患者的肌酐与尿素氮水平已排除在危急值报告外,以此提升报告指导性作用,避免了临床医疗资源的浪费。总结危急值报告时间分布可见周一是危急值高发时期,笔者认为与周一急诊量较多存在密切关系,而每日9:00—13:00为危急值报告最密集阶段,提示检验医师与临床医师在此阶段需提高危急值关注程度。综合评估各科室危急值报告处理结果发现,ICU与肿瘤内科处理率略高,同其科室患者严重病情程度相关,而大部分外科处理率偏低,多为外科手术围术期的进行性观察措施所致。

3.2医学检验危急值报告持续改进分析

虽然危急值报告的实施能够良好改善临床医疗质量,减少危重患者临床风险,但纵观危急值理论,其重要性不仅局限于报告的阶段,还需在各操作环节给予深入认识[7,8]。本院在危急值监督过程中全面纳入检验科、医务科、临床科及护理科等众多科室,定期针对阶段性危急值报告情况进行整理与分析,协调各科室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危急值处理方案中,以便确保危急值应用的及时性与可靠性。检验科承担危急值报告任务,提出报告时需准确指出检验时间、项目及科室,临床科室接收报告后及时同检验人员进行沟通,迅速开展相关急救处理,而医务科工作员需持续鉴定危急值报告的合理程度及处理方式[9],给予最恰当标准规范,以确保危急值报告获得最为恰当的应用。

综上所述,危急值报告高发科室、项目以及发生时间存在一定规律性,各科室在处理效果上基本相当,仍需定期进行数据分析,给予针对性持续改进措施,以完善临床工作质量。

作者:张继东 马媛 张厚毅 单位: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1]张鸿伟,李海勤,熊林怡.个性化检验危急值实施后漏报情况的调查研究[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2015,36(18):2722-2724.

[2]刘颖,朱琦莲,陈永铭,等.检验危急值对ICU重症患者病情评估的意义[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15,24(9):1045-1048.

[3]葛金莲,姜艳,罗德梅,等.检验“危急值”的临床现状分析[J].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15,38(10):1287-1289.

[4]张桂凌.普通外科检验危急值分析及护理管理对策[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2015,36(15):2271.

[5]王伟,周湘红,邵春燕,等.贵州省肿瘤医院2013年度检验科危急值项目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5,25(6):779-782.

第3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验资准则框架比较

从准则的框架上看,两地有许多相同之处。首先,准则机关均为政府部门。大陆的验资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由注册师协会制订,财政部。中国台湾的验资准则《公司行号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由“经济部”制订并。其次,执业规范指南的制订和机构均为行业协会。大陆的验资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和。台湾的验资规范指南《会计师承办公司行号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签证须知》由台湾地区注册会计师公会联合会制订、报“经济部”备案后。第三,公司注册资本验证人均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大陆的公司注册资本审验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台湾的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查核)由会计师(也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从框架上看两地准则较相近,只在个别规定有差异。如大陆的验资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共分4章26条,主要规范了验资定义、验资种类、需要验资的单位、被审验单位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验资中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受托与验资计划、对公司的要求、审验范围、审验、利用专家工作、审验工作记录、验资报告的内容、验资报告的作用、用途与使用责任等。台湾的验资准则——《公司行号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共分12章12条,主要规范了法规适用顺序、会计师查核报告书之附表规定、需要验资的单位、对公司的要求、股东缴纳款相关规定、审验方法(会计师查核情形)、查核报告书记载事项、委托会计师规定、委托文件、主管机关抽验资本、适用范围(行号准用、公营事业排除)、实施日期等。个别规定上的差异,如台湾在验资准则中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应抽验资本,而大陆在验资准则中没有规范工商登记机关抽验资本,只在工商登记有关法规中规范。大陆在验资准则中规范了验资定义、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利用专家工作的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验资报告的作用等内容。而台湾准则无这方面规定。

验资对象比较

1.大陆的验资对象。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均需注册会计师审验。具体验证对象是公司编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2.台湾的验资对象。根据台湾《公司行号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规定,除以公司债转换股份或银行、保险公司、票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申请设立登记或合并、增减实收资本等变更登记的公司,其申请登记资本额均由会计师查核(审验)。具体审验对象是公司设立、合并、增减实收资本额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股东缴纳现金或债权抵股款明细表,减资明细表,财产抵缴股款明细表,合并或盈余或公债增资配股明细表。

3.验资对象的差异。大陆规定验资的具体对象是公司编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台湾规定验资的具体对象是公司设立、合并、增减实收资本额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股东缴纳现金或债权抵股款明细表,减资明细表,财产抵缴股款明细表,合并或盈余或公债增资配股明细表。

审验范围比较

大陆的验资准则规范了审验范围,而台湾的验资准则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审验范围。

大陆的验资准则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等。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审验方法比较

1.大陆验资准则规定的审验方法。以货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人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确定其价值。

2.台湾验资准则规定的审验方法。现金及债权转入之股款,应查核该股款缴纳或借入情形,其有送存银行者,应核对存款凭证;如系以票据等方式存汇转拨者,应查核已否兑现。股款如已动用应列表说明其用途;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加附动用凭证影印本。

盈余转作资本者,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常会承认或股东同意之决算书表,查核盈余分派情形并加附盈余分配表。

公积转作资本者,应查核其种类及,并列表说明提列数额之及历年已冲转金额是否相符。其为资产重估而提列之资本公积,应附核准提列之凭证;如系土地增值转列者,应叙明土地增值税准备之提列情形,并加附土地所有权状影印本、土地增值税计算表及地政机关核发之地价证明文件影印本。

合并发行新股者,应依据股东会、董事会之决议或股东同意书及合并契约书就股东姓名、配发股数等予以查核。

3.两地审验基本相同,对于变更验资都要求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验证。

对股东要求比较

1.大陆验资准则中对股东的要求。(1)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2)提供资料要求。注册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3)建立账簿要求。对于依法应当建立会计账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账簿。(4)财产权手续要求。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价值应当经各出资者认可,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未办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2.验资准则中对股东的要求。股东缴纳现金股款明细表,应载明股东姓名、股东所缴股款金额及缴纳日期、股款送存银行之账户及日期,并检附送金单影印本,无送金单者,检送存折或对账单或查询单影印本。但以须经票据交换之票据存入时,检送之单据以足以证明票款业经银行兑现入账者为限。

债权或财产抵缴股款明细表,合并、盈余、公积增资配股明细表、减资明细表,应分别载明股东姓名、抵缴股款金额或配股或减资之金额及日期。

第一股东缴纳现金股款明细表,公司于银行设有专户委托代收全部股款者,得以银行专户账卡或证明代替之。银行存款与账册记载不符者,应编制调节表。

3.两地对股东要求的差异。大陆准则对股东及公司的责任、提供资料、建立会计账簿、股东与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而台湾准则在这些方面没有规定,只是在准则中对公司与股东提供的各种明细表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验资报告比较

1.验资报告内容对比

大陆验资准则规定的验资报告共包括七个方面内容:(1)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2)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4)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5)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重要事项。(6)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7)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台湾验资准则规定的验资报告共包括七个方面内容:(1)委托人;(2)受查核报表名称及所属日期;(3)受查核公司名称及公司统一编号。但申请设立者免填公司统一编号;(4)会计师查核范围及意见;(5)会计师姓名、身份证统一编号及签章;(6)查核签证日期;(7)会计师事务所之名称、所在地及电话号码。其中第六款所称查核签证日期,系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签证应于资产负债表结账之翌日起机关当日营业终止时,始得为之。会计师出具资本缴足之查核报告书应分别载明股款种类(现金、债权转入、合并增资、盈余、公积或其它财产)之数额及发行股数及资本额,并叙明增资前后之已发行股份总数及资本额。

两地报告内容相比,准则规范的报告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台湾准则要求在报告正文反映会计师身份证统一编号,而大陆准则未要求。台湾准则要求在报告正文中反映的公司名称与编号、报表名称及所属日期,大陆准则要求这些事项在报告后附的验资事项中说明。

2.拒绝出具验资报告情形对比

第4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关键词:产科超声危机值报告;临床医疗安全;现骨干性

健康作为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医疗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均在保障患者临床医疗安全方面给予关注[1]。近年来,我国卫生部及医师协会制定了患者安全目标手册,其中建立生命危急值报告制度是防范医疗纠纷、确保患者医疗安全的前提。危急值指与正常参考值范围偏差较大的检查或校验值,表示患者可能处于生命危险的情况。妇产科超声检查危急值报告要求超声工作在检测到可能危及孕产妇及胎儿生命安全疾病时,需立即报告主管医生,使其在第一时间获得危急值信息,并迅速做出处理措施。为探究产科超声危急值报告与临床医疗安全相关性,我院对2011年6月~2014年6月收治的120例孕产妇进行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2011年6月~2014年6月收治的120例孕产妇的临床资料,将60例构建超声危急值报告的孕产妇作为观察组,60例未构建超声危急值报告的孕产妇作为对照组。两组孕产妇均无影响妊娠及生产的严重疾病,其中观察组孕产妇孕产次为1~3次,平均为(1.32±0.42)次;年龄分布为20~30岁,平均年龄为(26.3±1.6)岁。对照族孕产妇孕产次为1~4次,平均为(1.34±0.41)次;年龄分布为21~32岁,平均年龄为(26.4±1.5)岁。两组孕产妇一般资料的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观察组孕产妇构建产科超声危急值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如下:①脐带异常。超声检查中出现脐带先露、脐带脱垂、脐带绕颈及脐带扭转等,且维持时间超过3w。②妇科异常。超声检查中变现出卵巢囊肿、黄体破裂、瘤蒂扭转或破裂等。③异位妊娠。超声检查表现为间质部妊娠、输卵管妊娠、宫角妊娠、残角子宫妊娠等。④脐带协管检测异常。孕产妇脐动脉频谱发生舒张期血流消失或逆向血流。⑤胎心异常。胎心消失、节律不齐、胎心缓慢或胎心过速等。⑥胎盘异常。帆状胎盘、胎盘早剥并伴有一定前置血管或完全前置胎盘。

1.3观察指标 对两组孕产妇就围生儿危重症发生情况及产妇和幼儿预后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产科超声危急值报告与临床医疗安全的关系进行研究。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学软件包SPSS17.0对本文所有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比表示,组间比较采用?字2进行检验;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进行检验;P

2结果

观察组孕产妇医疗干预时间显著短于对照组孕产妇,产妇与围生儿不良结局显著低于对照组,急救发生病例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危急值报告制度在医院内部形成了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在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提升了医院管理水平。另外,危急值报告制度要求各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有利于医院业务水平的提高,同时增强了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2]。以往临床上缺乏超声科危机值报告的相关研究,国外文献也很少报道。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常遇到除检验科以外科室检查结果同样对病情进行反映,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患者生命及生理功能产生干扰,为避免这类事件带来的安全隐患,危急值制度不能仅局限在检验科,其他科室需进一步应用和借鉴。相关研究表明,把妇产科超声检查中发现的与危急值定义相符的检查结果纳入报告项目,参照危急值报告流程是医院进行临床及功能科室质量改进、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举措[3]。超声危机值报告具有风险预见性,可提早告知孕产妇及家属,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以利于确保医疗安全,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危急值报告的最大意义在于及时发现病情、及早采取干预措施,为围生儿及产妇赢得抢救时间,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抢救成功率。

大部分医院在制定危急值报告制度时只对功能科室想临床医师报告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制定出的危急值报告制度与本院院情严重不符。在本组研究中,超声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建立主要参照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及流程,由临床科室及医技科室对项目内容及范围共同进行商定及评估。报告内容符合本院规模,体现了本院的特色,在查阅文献、分析既往妇产科危机病例特征及超声科诊断能力的综合基础上制定了与本院院情相符的危急值项目。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及仪器设备的不断改进,超声诊断水平迅速提高,在临床实践中,需做到不断总结、更新及分析,使超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本组研究中,制定产科超声危机值报告的观察组孕产妇医疗干预时间显著短于对照组孕产妇,产妇与围生儿不良结局显著低于对照组,急救发生病例显著低于对照组,证实了产科超声危急值报告在临床医疗安全中的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产科超声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应用可有效提高医疗安全,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孕产妇及围生儿的生存质量,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但是目前学界对如何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缺乏共识,仍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因其在医疗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需引起学者的关注,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王丽莉,陈新光.妇产科超声危急值报告与临床医疗安全相关性分析[J].中外健康文摘,2013(22):122-122.

第5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第6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一、 测试组组成测试组由测试组长和测试工程师组成。

二、 测试组工作职责负责理解软件产品的功能要求,搭建配套的测试环境,然后 对其进行系统测试,检查软件有没有错误 (Bug),决定软件是否 具有稳定性 (Robustness),并写出相应的测试用例、各阶段测试 报告。

(一)  测试组长工作职责: 

1、 协调测试组与各个项目组之间的流程及工作关系;

 

2、 对各个项目的测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对各个项目的 测试工作进行计划、分工和管理;

3、 定期或不定期与各个项目负责人沟通项目进度,随时了 解项目进展情况;

4、 对测试组成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评审考核;

 

5、 定期或不定期向部门总监汇报工作情况;

 

6、 参与日常的软件测试工作。

 

(二)  测试工程师工作职责: 

1、 仔细阅读项目规格说明、设计文档、使用说明书等,充 分掌握软件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业务流程等,协 助测试组长制定项目的测试计划;

2、 依据项目要求,搭建相应的测试环境,维护测试设备;

 

3、按照测试计划编写测试用例,保证测试用例合理有效;

 

4、 根据测试计划及测试案例,执行测试,并根据产品特点 及测试要求,实施集成测试、系统测试等,及时发现软 件缺陷,评估软件的特性与缺陷;

5、 详细记录测试过程,编写测试报告和对测试结果进行分 析,通过测试,掌握软件具有的能力、缺陷、局限等, 对软件质量给出评价性的结论与意见,整理测试文档, 填写软件测试报告,编写测试总结,为软件开发成果提供 总结性意见;

6、 配合研发部门各项软件产品,并详细编写产品 通知单;

7、 完成上级及部门其他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三、 测试组工作流程测试组的工作与项目开发进度紧密相关,所以测试的工作流 程依据开发进度分阶段进行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计划和设计阶段 

1、 项目组成立时,确定项目需求及项目设计方案,了解软 件产品的主体功能及实现目的;

2、 项目经理下发测试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正式交接测 试时间、测试规模预计估算等信息;

3、 召开测试启动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开发团队与测试组 交接测试内容,对测试目标达成一致,商讨测试计划,

 

统一项目组的目标和测试的工作重点;

 

4、 编写测试计划及相关文档,依据测试启动会议中确定的 目标和重点,结合项目经理下发的《测试任务书》,编写

《测试计划书》(见附件一)。计划书的内容应该包括:

 

l测试需求:需要测试组测试的范围,估算出测试所花 费的人力资源和各个测试需求的测试优先级;

l测试方案:整体测试的测试方法和每个测试需求的测 试方法;

l测试资源:本次测试所需要的人力、软件、硬件及技 术资源;

l   测试组角色:明确测试组人员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职责;

l里程碑:明确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测试组应该关注的里 程碑;

l文档报告:确定在项目测试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测试计 划,测试报告等;

l测试计划编写完毕后,需提交给全体项目组成员,由 项目成员综合评审后,确定最终《测试计划书》(见 附件二)。项目经理要以此为依据,跟踪监控项目测 试进度,评估测试计划的可行性,完整性,并且在项 目结束后评估测试质量。

5、 设计测试用例,依据《测试计划书》相关内容,根据每 一步测试计划编写全部的测试用例,测试用例必须能满

 

足全部的测试需求。

 

(二)  测试实施阶段 

1、 实施测试用例,测试工程师依据《测试计划书》中分配 的测试任务和测试用例,实施相应的测试工作,并详细 记录测试过程及结果。

2、 提交测试报告,在实施测试用例的过程中,依据记录的 测试过程和结果,填写《测试报告书》,并由测试组长审 批后,上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安排开发组修改相应的 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内容包括:测试产品版本、测试人 员、测试时间、测试过程、产品运行BUG、产品缺陷状态、 急待解决的问题。

3、 回归测试,接到开发组的回归测试通知后,测试组重新 拷贝修改后的最新版本,进行回归测试。回归测试的用 例属于测试用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测试用例,但不能超 出测试用例的范围。

(三)  测试总结阶段 

1、 编写测试总结报告:回归测试全部通过完成后,由测试 组长整理填写《测试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测试资源描述——参与测试人数,耗用测试时间; 测试结果摘要——描述各个测试需求的测试结果和功能 实现情况; 缺陷分析——按照缺陷的属性分类进行分析;

测试需求覆盖率——如果在测试过程中未覆盖到的测试 需求,在此应详细说明原因; 测试评估——对此次项目质量进行评估; 测试组建议——从测试组角度为项目组提出工作建议。

2、 测试验收:项目经理收到测试组长提交的测试总结报告 后,对此次测试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测试效 果验收、测试文档验收、测试工作评估、测试工作建议, 签字验收后,宣布此次测试结束。

3、 测试文档归档:测试验收结束后,对测试过程中涉及到 的各种标准文档进行归类、存档。相关文档包括:测试 任务书、测试计划书、测试用例、测试报告书、测试总 结报告、测试验收报告等。

 

 

(四)  产品阶段 

第7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关键词:档案管理;研究;高职院校科研

1.科研档案的含义及作用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高校的科研档案,是高校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凝结了高校科研人员在实践中创造的科技成果、经验和思维,其中储藏着大量的科学技术成果、发明创造、工艺方法等。因此认真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合理利用科研档案,能大大提高科研工作水平,为知识创新、技术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2.高等职业院校科研档案归档范围

目前,依据高职院校科研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将科研档案大致分为科研项目档案和科研综合档案。

2.1科研项目档案归档内容

2.1.1科研项目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收集的管理文件有:开题报告与课题论证材料,科学基金及重大项目申请报告及批件,任务书、协议书、委托任务书、合同,课题研究计划等。科技材料有:文献调研、综述报告,实验方案,应用前景调研报告,市场预测、应用前景分析报告,开发工作方案等。

2.1.2研究实验阶段

立项后的项目进入实验阶段,需要收集的管理文件有:课题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表、进展报告表,计划调整与撤销报告等。科技材料有:重要的实验、测试、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材料,设计文件和图纸、技术说明、使用说明,阶段工作小结,重要的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带等。

2.1.3项目验收阶段

验收阶段需要收集的管理文件有:工作总结,科研投资和经费决算材料,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鉴定会材料、验收评价意见,使用意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等。科技材料有:研究报告、研制报告,论文和专著,工艺技术报告,技术诀窍报告等。

2.1.4成果推广应用阶段

推广应用阶段需要收缴的管理文件有:成果被引用情况材料,成果宣传报到材料,转让合同、协议书,生产定型鉴定材料,成果推广投产后反馈意见,技术展览会的材料等。科技材料有:国内外学术交流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方案及实施情况材料,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等。

2.1.5成果申报和奖励阶段

成果申报和奖励阶段收集的管理文件有:科技成果登记表、报告表,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书及批件,获奖材料(奖章、奖状、证书),专利申请书和证书等。

2.2科研综合档案归档内容

科研综合档案是学校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科研工作的文件及学院的上报材料,学院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关于科研机构设置的请示、批复,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学院科研成果受奖情况,上级下达的科研计划、任务,学院上报的科研计划、总结,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及重大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学院评选先进科技工作者的文件材料,学院召开科研专项会议的文件材料,学院组织开展的科研经验交流活动的文件材料,学院举办或承办的课题研讨活动的文件材料,学院有关科研活动的交往活动、外事活动的记录材料,学院编印或出版的科研论文集以及反映学院科研动态和成果的报纸、刊物等。

3.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3.1科研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

科研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收集的材料主要是一些结果性和部分依据性材料,项目实施性材料归档较少,这使得科研成果档案在为连续性研究提高参考和使用时,出现一些科研成果档案材料不完整的缺陷。主要是因为科研工作人员档案意识薄弱,在收集科研成果档案时只注重科研项目的结果性材料,重点是收集科研项目中的研究成果,诸如论文、著作等,而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却很少关注和收集。此外,科研人员将自己的科研成果视为个人私有财产,许多珍贵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著等材料不愿意上交或推迟上交,有些科研人员则认为自己的科研成果是专门用来申报专业职务所用,不愿意将原件归档。这些都导致了科研档案不完整。

3.2科研档案管理人员配备相对不足

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占主体力量的是兼职人员。一方面,大多没有受过档案工作的相关培训,对科研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另一方面,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兼作其他工作,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经历从事科研档案管理。

3.3行之有效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缺乏

科研档案管理大多参照、借鉴常规性档案管理办法,缺乏相应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档案管理人员只能在口头上做一些说明、解释,而不能做硬性要求,监督力度非常小,这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

3.4科研档案利用价值范围比较窄

科研档案归档后,档案管理部门一般只将科研档案向从事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参考,并未将成果应用于教学等环节,使得科研成果利用价值范围比较窄。

4.科研档案管理的建议

4.1完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完善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是学院科研管理的重要部分。应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和完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对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保管、鉴定等做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科研档案的形成、管理与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全部过程同步进行,使科研档案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科研档案的利用价值。

4.2强化科研档案意识

学院可创造一系列的档案培训、外出学习和经验交流机会,加强科研档案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的档案意识。

4.3明确科研档案分工

明确科研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对相关人员,如科研管理部门(包括科研部门和系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分别建立科研档案规定职责,制定科研档案归档范围,及时做好科研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形成职责明确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倪丽娟,尹航. 基于公共管理的档案管理实践范式研究――以社会变迁为视角. 档案学通讯,2012,04:33-35.

[2]倪刘根. 我国商业企业诚信档案管理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档案学通讯,2012,05:86-89.

[3]卞咸杰. 探析英国高校档案管理的特点:以谢菲尔德大学为例. 档案管理,2012,06:78-80.

[4]王协舟,罗小宁.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本科专业课程资源建设研究综述. 档案学通讯,2012,06:56-59.

第8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关键词: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 风险和应对措施

前言

在一次次的质量安全事件中,企业以委托检验报告为挡箭牌,多次将质检机构推上了风口浪尖,质检机构承受了最为严酷的考验。在《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中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检验结果"不实"等,进行处罚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也意味着检验工作存在危机、风险,如果我们没有清醒的认识,对检验工作疏于管理或造成检验结果不实,导致风险发生,我们就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赔偿委托方的经济损失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质检机构而言,无论那种检验都属于委托检验范畴,只不过因委托方与质检机构的关系不同,分为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对质检机构下达的检验任务,委托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其他单位组织、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由委托方自行送样或接受委托 抽取样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对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以便对样品或所代表的产品批的质量状况作出准确、可靠的评价的一种质量检验活动。委托检验不同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是企业的自主自愿行为,其实质是国家在质量监管政策上,希望质量责任由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抽查为主转向以企业自觉委托检验为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委托检验不仅有效地利用了政府资源,提高了仪器设备利用率,也为企业加强质量控制、促进科技研发、增强产品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也是当前商品贸易过程中企业规避风险经常采取的手段和做法。无论是监督检验还是委托检验,都是对样品的检验,不是全数检验,无论是企业自己抽样送检还是质检机构接受委托抽样检验,任何一种抽样检验都具有风险。

一、委托检验存在的风险

在开展委托检验业务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样品真实性、代表性难以保证,委托事项存在随意性,检验报告存在缺陷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委托检验存在三大系统风险,即样品的系统风险、检验过程的系统风险和报告使用的系统风险。

(一)样品的系统风险

企业送样检验,检验机构无法对样品的真实来源进行调查,也不可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只是单纯地负责质量检验,只对送检样品负责,至于送检单位所送的样品是按 抽样方法规定做的,还是没有按抽样方法规定做,甚至是专门做质量好的去送检,或者拿别人好的样品去送检,检验单位不需审查,也没办法去审查。如果生产者将合格产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验,却拿着合格的检测报告将不合格产品送至市场销售,检测机构根本就无从知晓,检测机构只能以“仅对来样负责”来解释,例如:某地奶粉事件,就是乳粉企业拿三聚氰胺符合限量要求的自送委托检验报告将三聚氰胺不符合限量要求的奶粉销售到广州、福建,给广州、福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影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该地质检机构因此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使质检机构的声誉受到损害。

质检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到企业进行抽样,对所抽产品批量负责。抽样检验不是全数检验,抽样检验本身存在风险,如果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质检机构只是承担抽样检验错判概率风险,但是,目前食品企业混批生产、库房混批堆放情况严重,甚至是恶意混堆,导致质检机构接受委托抽样检验风险更大。例如:某质检所接受当地一家乳粉企业委托对其生产的乳粉进行抽样检验三聚氰胺,检验结果符合限量要求,企业拿着符合限量要求的报告将乳粉销售到广西,经广西方检验,三聚氰胺超标被扣留,生产企业当地政府严查此事,对质检所所有涉及人员进行调查,对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初检符合,又对库存200多袋乳粉进行袋袋抽检,仅有11袋三聚氰胺超标,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该产品是企业将以前生产的在外存放的未经检测的乳粉趁晚上搬回,和近期生产的乳粉多批混放,从此次事件可以看出,某些企业混批堆放现象严重,或者是将几天生产的产品标注一天生产的,对他们来说,既节省检验费用,又可以蒙混过关,却给质检机构进行委托抽样检验造成很大的风险。

(二) 检验过程的系统风险

从样品进入业务室,样品接收员接收样品、检测室检测到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发放,每一个过程都必须按照检验规范进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风险。样品管理是实验室检测的重要环节,样品的数量、质量、标识、制备、留存等直接关系到检测数据的有效性;仪器设备运转状态是否正常将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例如:某山泉水砷超标,同一批产品,同一个项目,在不同地方的检测出现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这样完全不一样的检测结果,经媒体报道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疑虑,不知该相信那个检测结果,最后经调查核实是某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出现故障,检测结果应是一致的为合格;不同的检测方法因精确度、检出限不同可能出现不尽一致的检测结果,同一检测项目,不同的检测机构可能出现有一定误差的检测结果;检测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检测工作质量。

(三)报告使用的系统风险

企业送检产品的主要目的是要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检验结果可用于改变产品工艺、流程、配方,作为提高产品质量的依据;但是某些企业为了达到他们销售产品的目的,套用合格报告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旦出现质量纠纷,首先受质疑的是质检机构,加之一些企业利用消费者不懂送样检验与抽样检验的区别,将送样检验的结果用于产品质量宣传,这种行为对消费者是一种欺骗,对质检机构是一种舆论挑战。

二、应对风险采取的措施

(一) 样品信息控制

为防范样品环节带来的风险,质检机构要进一步严格样品管理程序,做到样品量不足不能收、样品变质不能收、封识不正常不能收;样品的留存必须合乎标准要求,保存环境要适当;保存时间符合在委托检测合同书中与委托人的约定,样品的处置要经过委托人认可,对送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要有记录,送样人代表企业或单位送检时要出示介绍信或单位证明,所有这些信息必须有据可查,以免某些企业或个人相互恶意诋毁而使质检机构陷于不明之地,引火烧身。

委托检验,质检机构只能对样品负责,质检机构不需要了解样品批状况,实际也不必关心样品批状况,如果委托方要求描述样品及相关信息,应该在检验报告及委托检验合同书声明事项中注明“委托方对所提供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委托送样检验结果仅对所检样品有效,不代表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尽管消费者对“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抱有很大质疑,正如2013.1.31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的“尴尬的个人送检”,记者通过对14家检测机构调查,8家不愿意接受个人送检蔬菜、鲜肉产品,6家虽接受个人送检但因检测设备不同而收费标准相差很大,检测结果也只能仅对来样负责。

质检机构接受企业委托抽样检验,应严格按照抽样标准随机抽样,制定抽样计划、抽样方案,做好抽样记录,记录要详细,样品批堆放情况,共多少层,每层多少袋(箱、盒、包),甚至拍照摄像,留下影像资料,按照抽样要求抽取样品,并留存备样,填写好抽样单,生产企业负责人或代表签字确认,以备发生质量纠纷或提出异议时质检机构能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抽样合法合规,根据GB/T2828.11-2008《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当由抽样结果判核查总体不合格时,有很大的把握认为:“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该声称质量水平”。当由抽样结果判核查通过时认为:“对此有限的样本量,未发现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该声称质量水平。”因此,当样本量较小时,对判核查通过的情形,负责部门不负确认核查总体合格的责任。也就是说,抽取样本量较小,样品不合格时有很多把握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样品合格时只是因未发现样品不合格而有很大把握判该批产品合格,既然抽样检验都不能负确认核查总体合格的责任,那么委托送检也只能对来样负责。

(二)检验过程控制

为避免仪器环节出现问题,要加强仪器设备检修和维护,严禁带病作业。按标准要求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和期间核查,在每天检测前通过测定标准品来检查仪器状态,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校准状态,提高检测准确度;为避免引发检测质量事故,要严格要求检测方法必须与委托人的要求一致,检测方法应在认可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检测标准的使用范围,检测操作步骤必须与标准要求一致,新标准使用前必须经过方法确认;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有效,应加强人员情况分析,利用分析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升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通过对检测人员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使检测工作始终处于稳定有效状态。

(三)报告使用控制

质检机构定位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经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只是一种证明。根据《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机构在报告上应声明“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方负责”,检验报告描述检测结果与法规、标准的符合程度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判断批产品是否合格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则由检验机构自己承担,所以委托检验报告只需描述对该样品的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与标准是否符合,不必陈述检验结论,委托检验报告只提供给委托方,检测机构不承担其他方应用本报告所产生的责任;对检验报告的查阅、复制严格按程序进行,部分复制或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无效。

结论

规范委托检验工作,必须防范委托检验的风险:严格依法依规接受委托检验,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培训和考核,提升全员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操作规范、数据准确;建立检测信息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2.《委托检验行为规范》 。

第9篇:验收报告范例范文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管理

【中图分类号】R156.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4-0422-02

近些年来,传染病的发病趋势非但没有减缓,反而与日俱增[1]。在这一新的时期,传染病的发病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新时期出现了新的传染病类型;②有很多已经被控制了的传染病又重新出现[2];③在新时期,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传播速度较之以前明显增快,并且传播的范围也明显拓宽[3]。因此给予以上三点原因,需要对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进行巩固,基于此原因,我院在2012年到2013年管理的228例传染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并对所有病例做出了充分的研究,结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效,现将主要的研究情况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在2012年11月到2012年11月管理的这228例传染病患者当中有男性患者93例,女性患者135例。患者的最高年龄为89岁,最低年龄为6岁,平均年龄(38.6±2.5)岁。所有患者经过诊断均为传染病患者,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在所有的患者当中有乙类传染病患者45例,丙类传染病患者183例。患者患病的最长时间为32天,最短患病时间为2天,平均患病时间(15.4±1.7)天。分组以后,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和病程等方面都没有显著的差别,P>0.05,不具有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将我院在2012年11月到2013年11月管理的228例传染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所有病例的发病特点做出研究,并针对相关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有效的传染病防治与管理方法措施。

2结果

通过本研究,我院建立起了健全的疫情管理组织和疫情报告网络,也针对我院当中所存在的个别问题和综合性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产染病的防控与管理措施。

3讨论

3.1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本研究的相关论证和分析,笔者得出,传染病在防止和治理过程当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重大问题。分别是在对患者进行诊断的时候没有按照传染病的诊断标准来进行、医务人员对于传染病报告管理的相关知识没有充足的知晓率、不能正确填写传染病的报告单、报告卡等。

在我国现行的法定报告传染病一共有三十九种,除了最近这几年最新纳入在内的手足口病和H1N1甲型流感以外,其余的三十七种传染病都有完善的诊断标准。但是对于很多临床医生来说,对于临床诊断都缺乏必要的诊断标准意识,在对传染病进行诊断的时候大多数都是靠着自己的经验来进行,只是主观地认为这种疾病的表现像是某种传染病或者不像是某种传染病,而并不理会诊断是否符合相关的诊断标准;此外也有资料表明,2013年的全国传染病的报告调查结果显示,医务人员关于传染病报告管理的相关知识知晓的合格率仅仅只有38.23%,而且乡镇一级别的医院的合格率比上一级别的更低,这说明级别越高的医院,医务人员关于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知识的知晓率也就越高。笔者通过分析,得出,一些乡镇级别的医疗机构并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临床医生的培训机构,对于新进人员的培训也非常的落后,甚至有些制度仅仅只是为了应付检查;通过调查发现,对于传染病的及时报告率还有待于提升,特别是对报告卡和报告单的填写规范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2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措施分析

通过本研究,笔者对患者的调查和治疗过程分析,得出关于对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措施主要可以从七个方面说起。

①要建立起健全的疫情管理组织和疫情报告网络。在医院的内部,疫情管理组织需要对医院传染病的管理制度和每年度及每季度的传染病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关事宜作出总结,对于漏报或者不报的人和事要做出严肃的处理;

②将具体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分片进行。可以分为六个方面来处理。对于门诊部门来说,要将急诊科的主任和门诊部的主任划分在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组织之内,对于进修的医师、轮转的医师介绍相关的疫情报告制度和工作情况。病区需要有首诊的传染病医生对相关的传报卡和转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预防保健科需要对病区内所有的传报卡进行分类登记并送发收发室。收发室要签收所有的传报卡,并建立签收登记记录。病案统计室对门诊日志进行收集和保管,对住院的病案也要负责保管。检验室要做好对检验单的检验工作。

③发挥预防保健科的监督作用。对于传染病的有关管理工作,职能科室具有专管权,因此,职能科室的相关领导需要对传染病的诊断和预防知识做到精熟等;

④疫情的报告工作要强化。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而言,疫情的报告工作尤为重要,可以说在传染病的管理和预防过程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⑤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入院的新员工,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并将相关的疫情报告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当中,还需要对全院的医务人员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并做好相关的考试和考察,保证每一个医务人员都能够正确的处理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⑥规范传染病的诊断。对于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各级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都需要做到全面的掌握,对传染病的诊断和报告,也需要进行必要的规范。对于因为诊断不规范的医务人员一经发现必须做出严肃的处理;

⑦传染病的报告和管理质量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鉴于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必须将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要加大自查和定期检查的力度,严格防治漏报和不报的情况发生。

综上,通过本研究可以得出,关于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需要针对特定地区的相关情况制定合理的防治与管理措施,这样做能够促进传染病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黄仙钟,林矛,黄惠珍,等.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及存在问题初探[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2,05(04):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