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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同精选(九篇)

验收合同

第1篇:验收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发_________市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专用蓄电池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特签定以下协议:

1.技术要求

1.1 外观

蓄电池应有正负极、商标、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编号、出厂日期等标志,且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电池外观整洁。

1.2 型号

_________

_________

1.3 外型尺寸及重量

_________(型号):长(_________±2㎜) 宽(_________±2㎜) 高(_________±2㎜) 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_________(型号):长(_________±2㎜) 宽(_________±2㎜) 高(_________±2㎜) 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1.4 使用环境温度

胶体蓄电池在-2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普通铅酸蓄电池在-1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

1.5 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电压1050v终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1.6 大电流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30i2(a)放电5min,蓄电池端电压不低于84v(以12v系列为例),且导电部分不得熔断,外观无异常现象。

1.7 安全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04i2(a)连续充电5h,然后检查外观应无漏液及其它异常现象。

1.8 耐震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在振动台上,经受振幅2㎜;频率167hz的垂直振动,1h后目视确认无漏液等异常现象且端电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1.9 电池寿命

按21方法充电,以jb/t10262-xx标准中611的放电要求,循环次数“胶体环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铅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 端电压及组合一致性

配对单只电压130v以上,2节电压差不大于002v;3节电压差不大于004v;4节电压差不大于005v

1.11 过放电容量恢复性能

“胶体环保型”电池开始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接近0v之后,短接该电池两极24h,再重新充满电。重复上述5次放电、充电、短接后,该电池(组)以 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单节105v时,放出的容量应大于标称容量的90%(“普通铅酸型”大于标称容量的85%)。

2.蓄电池的使用

2.1 蓄电池的充电

“胶体环保型”“普通铅酸型”电池充电(以4节6-dzm-10电池组为例):把蓄电池串联形成一个额定电压为48v的电池组,第一阶段:恒流15~18a,电压逐渐上升;第二阶段:电压逐渐上升到588±02v后保持恒定,电流逐渐下降到400±30ma;第三阶段:涓流浮充充电,电压555±05v,电流逐渐趋近于0ma。

2.2 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使用。

3.蓄电池的验收

3.1 验收内容

3.1.1 外观

(1)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13条的规定。

(2)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

(3)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

3.1.2 性能

(1)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

(2)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130v

(3)蓄电池组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4h,在25±5℃环境温度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终压420v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3.2 检验方法

3.2.1311 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

3.2.2312 条采用数字万用表和放电仪。

3.2.3 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15、17、和19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

3.2.4 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1组3只电池,按15;110条款检验(15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

4.双方约定

4.1 甲方职责

4.1.1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

第2篇:验收合同范文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本市城市维护费计划的勘测项目(以下简称“勘测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照本规定对勘测成果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条勘测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当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局是勘测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勘测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勘测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局可以视情况派员或组织专家督导勘测项目的实施,以保证勘测项目实施的质量。

第六条勘测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本局聘请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重大勘测项目验收的不少于9人。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第七条验收时间:

(一)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限内,向本局提交验收申请及成果资料。经审验符合验收要求的,同意进入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应在1个月内完成。

(二)勘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勘测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局延迟验收的申请。经同意可以延迟申请验收,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验收程序:

(一)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在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勘测任务后,向本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验收资料。

(二)经本局审验符合验收要求后,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安排验收,并在验收日前3天向验收专家组成员提交项目验收文件资料。

(三)勘测项目验收工作安排,应在验收日的3天前通知勘测项目实施单位。

(四)本局组织召开验收会,并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函告实施单位。

第九条勘测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技术报告》(勘察项目除外);

(六)《项目检查报告》;

(七)《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成果资料;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验收要求:

(一)勘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执行,并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二)勘测项目验收应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的质量、实施的技术标准、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验收专家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全部验收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本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同意验收”、“需要复验”、“不同意验收”三种。

第十二条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经验收专家组讨论通过的,应当做出“同意验收”的结论;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齐全,验收专家组争议较大的,应当做出“需要复验”的结论;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出“不同意验收”的结论: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标准;

(五)其它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需要复验的勘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验收结果通知中确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完善并提出复验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勘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本局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将在3年内不再委托该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同的勘测项目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3篇:验收合同范文

1.1建设过程监督项目部重点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快速推进,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2工程监理工程建设监理是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投资,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监理权力和监理职责,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依据相应规章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项目性质设置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并持证实际到位监理。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工作,监理机构依据合同负责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和安全生产,实现项目建设总体目标。

1.3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项目部具体负责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部对项目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签订质量管理责任状。对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工程管理制度。开工前组织做好施工图设计、设计技术交底和工程项目划分等工作,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完工、竣工验收。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情况,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对严重违规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有权终止合同或向项目法人提出终止合同建议。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抽检工作,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加强砂浆、混凝土的施工配比检查,做到标准统一,称量准确。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隐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认真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定期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安全事故,定期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增强风险意识,建立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灾害损失。完善突发事件报告、预警制度,配备应急救援物料和通信设施,加强预警预报和应急演练,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发生安全事故,项目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救援过后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合同、资金管理在招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项目部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能力、履约能力进一步核实。不得与投标文件明显不符的组织签订合同,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能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符的合同。合同签订前,项目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商定合同条款,起草文本。工程建设或设备购置合同在项目部审查的基础上,由指挥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方可签订。负责做好合同交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及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书面签证、文书等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专人保管。合同管理采用项目部保管正本,指挥部备案副本的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要审查和监督工程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收集、记录、管理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等资料。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批复的投资进行管理和投资控制,在验工计价和合同支付等关键环节采取三级复核制度,严禁提前支付或不留保证金,以免给后续合同的执行造成影响、导致资金流失或失去合同执行主动权,增加合同风险。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有关规定,有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出现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部无法解决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量、单价、总价等严重偏离时,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设资金根据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由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下拨昭通水文分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作为项目法人,局长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负全面责任;昭通水文分局局长受项目法人代表授权,对辖区内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对项目法人代表负责。昭通水文分局必要时按建设项目、建设进度,上报用款计划至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作为拨款依据。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绩效分析工作,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监理签证及时支付工程款。土建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不少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设备经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统一招标后,昭通水文分局根据设备采购合同支付设备款,并做好设备验收工作。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定期向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1.2.5档案管理档案管理贯穿于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项目部设立档案库房,落实专职档案人员,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1.3工程验收指挥部应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由指挥部、项目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当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政府验收是由云南省水利厅主持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1.3.1法人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后,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验收按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与服务系统3部分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部、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指挥部派代表参加分部工程验收会议。项目部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指挥部核备。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部向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指挥部经审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部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部、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和昭通市水利局参加。指挥部派代表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指挥部备案或分送有关单位。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部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指挥部,指挥部经审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时间组织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指挥部主持,验收工作组由指挥部、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质监机构派员列席会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成果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指挥部发送有关单位,并报云南省水利厅备案。水文技术装备均应满足相关测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技术装备购置通过招标采购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技术装备验收由指挥部会同项目部主持,验收工作组由指挥部、项目部、监理、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及聘请的专家代表组成,质监机构派员列席会议。技术装备验收成果自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指挥部发送有关单位,并报云南省水利厅备案。服务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6个月的试运行。考核、检查各类站点的功能,系统的畅通率,完成数据收集、发送和数据处理所需时间,防雷、防灾能力,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测量准确度。解决存在的问题,培训和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维修能力,完成运行管理工作条例的制定和运行考核后方可进行验收。服务系统验收由指挥部主持,验收工作组由指挥部、项目部、监理、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系统研发商等单位及聘请的专家代表组成。服务系统验收成果自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指挥部发送有关单位,并报云南省水利厅备案。

1.3.2政府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成果是竣工验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验收包括工程档案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验收等。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a内进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云南省水利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云南省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昭通市水利局、质监机构、昭通水文分局等的代表和专家组成。指挥部、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参建单位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云南省水利厅发送有关单位。

1.3.3工程移交及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合同工程通过验收后,项目部与施工单位应尽快办理工程交接工作,交接过程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在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向指挥部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应当自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交有关工程资料后,指挥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合同工程通过验收后,指挥部应当及时将工程移交给昭通水文分局管理,移交包括工程实体和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应办理移交手续,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指挥部、项目部应当按照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指挥部、项目部应当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文件,报送验收主持单位。

1.4运行管理工程建成后,项目部要加强运行管理。做好试运行工作,确保水文信息采集传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加强运行维护;积极争取落实水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昭通市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成后的正常运行;切实做好昭通市中小河流水文监测信息的报送工作,充分发挥建设成效。

2结语

第4篇:验收合同范文

第二条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服务和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和合同履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同意,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第六条采购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签署《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

(四)投诉举报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采购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货物到货或工程、服务完工后,48小时之内必须负责验收完毕;如果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给供应商出具供货或完工证明;

(二)按照项目验收的要求,完整、真实地签署《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验收完毕的,需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采购人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供应商支付赔偿金;因为延期验收致使供应商遭受损失的,采购人按照损失金额的100%赔偿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货物送达交货地点或工程、服务完工后,要求验收;如果不能按时验收的,要求采购人出具供货或完工证明;

(二)验收不合格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日期前重新供货和施工;

(三)根据合格的《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支付合同款;

(四)采购人不验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付款申请,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款;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送达《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采购人不验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付款申请后,经查证属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无条件地给供应商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人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经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验收事宜,验收费用由提出申请的采购人承担。

第十二条采购人负责验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因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与供应商发生分歧,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检验。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不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供应商负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采购人负担。

第十三条《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是合同履约监管和支付合同价款的主要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验收的项目名称、内容;

4、验收项目的数量、技术规格、配置是否符合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要求;

5、交货或完工时间;

6、验收结论;

7、验收时间;

8、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9、《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送达时间、送达人。

第十四条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串通提供虚假的《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如有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验收合同范文

Abstract: How to control the outsourcing in the process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establishment was briefly introduced in two aspects, which are how to assess the qualified supplier and control the out-sourcing. The significance of establishing a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was pointed out.

关键词: 外包过程;合格供方;外包控制

Key words: outsourcing process;qualified supplier;outsourcing control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2-0237-02

0引言

外包过程是组织质量体系需要的、且由组织选择给外单位完成的过程。当组织决定实施外包时,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组织有能力实施某过程,却选择将其外包(出于商业或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该过程的控制准则应当已经制定好了,需要时,可转化为对承担外包过程的供方的控制要求。第二,组织本身没有能力实施某过程,将其外包。院校在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上具有较高的水平,但在产品的生产上则明显不足,组织本身不具备实施生产的能力,必须将其外包。 根据ISO9001:2008的4.1条规定:“若组织选择将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任何过程外包,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因此,院校实施外包控制,既是条款要求,同时也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学院质量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下面将简单介绍外包产品控制的方法。

1合格供方(外包方)的评定和控制

1.1 合格供方评定合格供方评定是确定外包单位是否具备外包条件的综合评价[1]。它是选择外包单位的重要一步,是保证外包产品质量控制的源头,因此加强合格供方(外包方)的控制是实施外包控制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合格供方的评价首先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提出拟定的单位,之后对这些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a)质量管理体系情况;b)技术力量是否满足要求;c)设备是否满足生产能力;d)以往提供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质量;e)履行合同的信誉。在评价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质量,以往经常采用招/投标前预选供货方考查,预选供货方一般都有多家,这种第二方审核的方式虽然也能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却增加了大量经费开支,并且浪费了大量时间,我们可以采用在招/投标前把供货方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必要条件,用第三方审核代替第二方审核,以便节约开支和时间。而后对评审合格的供方(外包方)进行汇总,形成《合格供方(外包方)名录》依次作为选择供方(外包方)和采购器材的依据并保持供方(外包方)评价结果和采取必要措施的记录。

1.2 合格供方(外包方)的控制在《合格供方(外包方)名录》的基础上进行清理、优选和分类。管理部门对《合格供方(外包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对供方(外包方)控制获得的情况以及研究、生产任务需要,每年对供方(外包方)进行重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合格供方(外包方)名录》进行调整,剔除不合格供方(外包方),补充新的合格供方(外包方),并重新审签。项目组根据科研、生产任务需要,从《合格供方(外包方)名录》中选择、确定供方(外包方),采购所需器材。当所需器材不在《合格供方(外包方)名录》之中时,可作为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2外包控制

2.1 外包合同控制在外包控制中外包合同的签订既是重要环节也是必须环节,凡是涉及到外包研制、生产的产品必须签订合同。我们在订立外包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要求、验收标准、验收方式和验收方法。对于重要、复杂的外包产品,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到现场进行验收或派驻代表进行监督。需要时,在合同中规定外包产品包装、运输、交货、安装、调试等要求。此外,在外包合同签订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外包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②外包合同在签订前,应按合同审批程序,经会签和审签,填写“外包合同审查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申请单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经办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合同。必要时应要求对方经办人提供以下文件:a)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法人资质的文件;b)证明该经办人资信情况的文件;c)证明该经办人有权签订相应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d)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③对于重大项目,在外包合同签订前,项目组还应从技术水平、质保能力、进度保障和元器件供应等方面,进行外包风险分析,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和外包产品方案论证报告。④外包合同中应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保密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⑤明确产品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方式和方法以及提出异议的期限。⑥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各方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和义务。

2.2 外包过程控制产品外包过程本质上说是产品实现的过程,外包产品能否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将取决于该过程的有效控制,此过程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项目组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外包产品研制生产进度和质量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监督,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2.3 验收验收准备是验收工作的前提条件,它对后续工作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验收准备工作做的不充分,将会使得验收工作难以展开,验收数据不准确,并最终导致验收结果的不正确,使得验收工作失去意义。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准备的内容包括:

①产品准备 供方应准备好符合验收要求的产品、配件、附件及包装等。②文件资料准备:a)提供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研制任务书、合同书、双方认可的验收大纲、双方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b)供方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包括:产品证明书、产品说明书(技术说明书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设计文件(包括文字内容、图纸、图表等)、产品质量评审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对于重要、复杂产品,应当编制验收大纲,验收大纲是我们在实施产品验收过程中重要的依据,我们在验收中应当按照验收大纲的规定内容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大纲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赘述;性能指标和现场运行情况;产品的外形尺寸、重量、功耗、接口关系;测试记录结果;产品包装;综合评定。

产品验收的具体程序:a)产品研制(或生产)单位作研制(或生产)总结;b)验收组依据验收文件的内容,逐项检查并记录;c)验收组对检查结果进行讨论并起草验收结论;d)验收组宣布验收结论;e)供方和验收方双方签署产品验收证(或验收纪要);f)产品验收结束,办理产品和文件交接手续。

当验收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进行产品验收前的接收a)部分试验项目需要验收方承担时;b)产品的质量状况需要在以后的试验中确认时;c)其它先接收产品而后在适当时机再验收的情况。产品验收前的接收应履行与产品验收相同的审批手续和验收程序并签署纪要,可以不填写产品合格证明书。当验收前接收的产品状态完全清楚时,应适时完成全部的验收内容。

以上内容是我们在实施外包产品验收时的主要内容,对于验收产品的依据,产品验收的管理规定,不合格品让步接收的规定以及产品拒收的有关要求等并没有涉及,验收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灵活的处置。

3结束语

外包过程的控制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实施过程复杂,管理难度高,涉及部门多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加强部门间沟通的基础上,着重加强与供方(外包方)的联系与沟通。应当把与合作方提升到战略联盟的高度。组织与外包方相互依存、互利关系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组织不能急功近利和惟利是图,应主动了解外包方需求并对其合理的要求尽最大可能予以满足,对外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加以解决。从严格意义上讲外包本质上也是采购,但两者之间也有区别。下表1为采购与外包的关系。

从表中我们得出,采购与外包本质的区别,采购是购买供方自行生产或具有处置权的产品,这些产品往往是供方的定型产品或成熟产品,按其提供的说明书进行验收即可,其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而外包是供方按照组织提供的设计文件或提出的技术条件生产产品,对供方而言,是其以前没有生产过的新产品,应按照组织拟制并同供方商定的技术条件、验收细则进行验收,供需双方就产品形成存在协商、沟通、协作的过程,知识产权归组织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外包过程是供需双方共同完成的工作,脱离开两者的关系,将会严重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因此,供需双方必须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第6篇:验收合同范文

第二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国土、公安、环保、水利、规划、房管、园林、环卫、消防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二)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三)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六)建设项目绿地率是否达到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已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完成施工;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否落实;

(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九)中水设施验收是否合格;

(十)建设项目安全技防设施是否齐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可采取分期验收。具体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有条件进行整体综合验收的,不实施分期验收;

(2)建设规模不足20000平方米的开发项目,不实行分期验收;

(3)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验收须提交并满足实行分期验收所需要的材料及条件;

(4)申请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验收房屋相关的水、电、通讯设施及地下污水管网配套及公共设备设施如未建设或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进行分期验收;

(5)分期验收项目,其最末期验收部分房屋,在项目未取得小区整体综合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亦不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第七条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具体分工是:

(一)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三)园林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绿化方案审批书》、《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加盖“绿色图章”的绿化设计方案;

(四)环卫部门负责环卫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五)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在设计、施工、运营等阶段落实情况调查;污染物排放达标调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效果调查;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房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负责落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

(八)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路灯、有线电视、安全技防、通讯、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落实情况。

第八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

(二)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四)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建设工程绿化方案审批书》、《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加盖“绿色图章”的绿化设计方案;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环卫、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安全技防、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八)《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提报材料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核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开发企业备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整改补正后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3%-5%,由开发企业向房管部门交纳,到工程保修期满后按规定退还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在开发合同和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应当将综合验收合格予以注明。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机构在新闻媒体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应当标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忠告购房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字样。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六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根据《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中,对、、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验收合同范文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3.施工面积:建筑面积1569.87平方米。结构形式:钢混结构

4.工程范围:(1)水、电、暖气改造安装;(2)internet网络线路、电话线路布局(3)地面、墙体、房顶改造及房间隔断布置(4)消防改造等。

5.工程承包方式:采用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设计细化、包相关单位如:物业、消防验收)方式包工包料。(由乙方提供材料清单)

6.工程造价:

工程预算总造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二条:工程期限

1.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工期为 天,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开工前甲方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办妥进场手续,甲方承担进场手续费用。

(2)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成本进行全面监理与控制。 (3)委托 为甲方代表,实行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代表甲方处理工程日常事宜。

(4)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办理现场签证,竣工验收。 2.乙方责任:

(1)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施工的依据。施工前拟定材料使用清单(含被选材料的品牌、产地、规格等)和单价交甲方审定,经甲方审定后,乙方方能组织施工,未经甲方审定而乙方用于施工,甲方有权不认可乙方所购材料。

(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如因乙方违章施工而引起的各种损失和罚款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资料,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总计划进度。

(5)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6)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组织好人员及材料设备的进尝采购、供应和管理。

(7)参加竣工验收。

(8)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让其受到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9)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或各种设备管线。

(10)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11)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理(包括生产、生活材料和临设)完毕并退出现常

(12)紧密配合设计人员,确保装饰效果和风格。

(13)乙方在工程管理及预算核对过程中应与甲方密切配合,如甲方认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水平及配合精神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14)乙方于工程竣工后,提供二年的免费维修服务。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支付

1. 当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甲方开始付款,付至已完工程的50%。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三套(原件),并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审核完毕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造价95%的工程款。

3.本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工期

1.乙方必须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期,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减工期如期竣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扣除工期保证金外,乙方应另外赔偿甲方由于拖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五计龋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可以顺延工期。 3.因重大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第五条:施工质量与设计变更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19)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3.如因甲方投资不足,不能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应商定对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4.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对工期造成影响的,由乙方负责。 5.如因乙方施工技术、质量和原材料不达标,造成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应商定对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6.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进行验收。甲方如因单方原因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应出具正式书面说明,乙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个工作日内 组织验收,验收达到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 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 装修验收之初期验收

初期验收是检查进场材料(如腻子、胶类等)是否与合同中预算单上的材料一致,保证水电改造材料(电线、水管)的品牌属于装饰公司专用品牌,避免进场材料中参杂其它材料影响后期施工。如果甲方发现进场材料与合同中的品牌不同,则可以拒绝在材料验收单上签字,直至与装饰公司协商解决后再签字。因材料验收导致工期延误,后果由乙方承担。

2.装修验收之中期验收

装修进行15天左右进行中期验收,中期验收分为第一次验收与第二次验收。第一次验收涉及吊顶、强弱电、网线、电话线等项目,第二次验收则是专门对装修中使用防水的房间进行检验。

吊顶:首先要检查吊顶的木龙骨是否涂刷了防火材料,其次是检查吊杆的间距,吊杆间距不能过大否则会影响其承受力,间距应在600mm-900mm之间。再次要查看吊杆的牢固性,如有晃动现象视为验收不合格。吊杆应该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垂直方向上吊杆必须使用膨胀螺栓固定,横向上可以使用塑料螺栓。

电路改造:检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线是否为该装饰公司预算所报送的品牌以及电线是否达标,外皮粗铜芯细或者外皮细铜芯粗的情况均视为验收不合格。插座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应用3层以上的防水胶布进行封闭。同时吊顶里电路接头也应使用防水胶布进行了处理。

木制品:对于现场制作的木制品首先要注意其外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尺寸是否精确。现场制作的木门还应验收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合理,木门上方和左右的门缝不能超过3mm,下缝一般为5-8mm。除了查看门缝,还应该检查门套的接缝是否严密。

墙砖、地砖:墙、地砖主要是检查其空鼓率和色差。验收时使用小锤子敲打墙、地砖的边角,检查是否存在空鼓现象。墙、地砖的空鼓率不能超过5%,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墙、地砖不允许出现中间空鼓,如果瓷砖出现中间空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不合格部分瓷砖铲除重贴。

瓷砖色差验收时应注意品牌是否一致、批号是否为同一批次以及铺贴时间是否一致。无缝砖的砖缝在1.5mm左右,不能超过2mm,边缘有弧度的瓷砖砖逢为3mm左右。墙、地砖不允许出现缺棱掉角的情况,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墙面、顶面:验收墙面、顶面时,乙方应保证其腻子的平整度,误差在2-3mm以内为合格。并且注意阴阳角是否方正、顺直,如出现误差,乙方应及时修改。

防水:关闭房间的泄水孔将水放入房间(水面高度不低于3cm),24小时后询问楼下业主是否有渗漏现象,如有渗漏现象视为验收不合格。

3. 如果甲方在中期验收时发现了问题,应立即告之乙方要求整改,乙方整改完毕后应通知甲方进行再次验收。

第七条: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盛润国际空间业主手册》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2.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

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以及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 害他人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3.工程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发生工伤和急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它义务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承包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配合等方面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合同终止通知3天内无条件退场,并立即返还甲方业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误工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采取协商解决。

2.如若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增补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保修期满,工程价款结清自动终止。

第8篇:验收合同范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承接甲方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工程范围:根据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负责外墙涂料工程的样板制作、材料供应和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等;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检测验收合格;

4、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验收,乙方承诺工程项目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优良等级。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本合同工程分四个施工段,详见下表:

工程名称施工段工期(日历天)

外墙涂料a栋25

b、c栋25

d、e、f栋25

g-j栋25

备注:①本合同工期均含节假日及验收时间。②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工期自甲方开工通知确定的日期起计算。但乙方的施工工期应不影响土建施工总进度工期,乙方应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及监理盖章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较大和设计变更较大而影响施工进度;

2、非因乙方原因,施工中停电造成一天内连续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3、不可抗力因素;

4、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价款

一、本合同总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其中:

1、b-j栋施工段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2、a栋施工段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金额组成详见下表(人民币:元):

工程名称施工段暂定面积(㎡)包干单价(元/㎡)暂定总价(元)

外墙涂料b-j栋

a栋

合计

备注:①综合包干单价包含本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与土建配合协调中乙方自身所发生的费用、税金、验收费等所有费用。但不含外架使用费,超出工期范围的外架使用费由乙方承担,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算。

②乙方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综合包干单价进行合同结算。

二、支付方式

合同按b-j栋、a栋两个施工段分段进行施工及支付工程款,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号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施工段的付款条件如下:

1、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材料、人工进场,且完成相应施工段腻子层施工并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施工段合同暂定总价30%,分别为:

b-j栋为人民币元整(¥)

a栋为人民币元整(¥)

2、相应施工段所有工程竣工,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支付该施工段暂定总价的50%,同时甲方暂扣除该施工段暂定总价3.5%的配合费,实际支付分别如下:

1)甲方暂扣除相应施工段暂定总价3.5%的配合费后,实际支付给乙方该施工段的工程款分别为:

b-j栋为人民币元整(¥)

a栋为人民币元整(¥)

2)甲方暂扣除相应施工段暂定总价3.5%的配合费,分别为:

b-j栋为人民币元整(¥)

a栋为人民币元整(¥)

4、工程结算:按本合同确定的综合包干单价和实际施工面积进行合同结算。

5、本合同所有工程经质检部门整体验收合格,乙方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双方进行结算,甲方扣除质保金和配合费后,付清工程余款。

6、工程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内,乙方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两年后,甲方将质保金按实结算后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7、工程配合费为合同结算总价的3.5%,经双方按实结算后,根据暂扣除的配合费进行多退少补。

第四条:工程变更

因土建设计变更引起本合同项下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乙方应于变更发生后7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甲方及监理方审核确认。否则,对乙方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认可。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样板制作: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前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部位先做以下三种样板:基层腻子(两道:粗型、细型各一道)、底漆层(一道)、外墙漆面层(两道),各种样板需分层留样并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正式施工。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设计变更、样板要求和国家、地方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标准等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乙方需按约定采购材料,符合图纸要求和国家规定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所购材料经甲方、监理方检查确认后,乙方才能施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四、外墙涂料工程符合以下规定,以乙方提供的涂料样品进行验收:

料名称颜色色号生产厂家

外墙专用腻子(两道)有限公司

水性底漆(一道)

弹性抗污涂料(两道)

备注:①基层腻子为两道:粗型、细型各一道②外墙涂料涂刷纹理为细纹(以样品验收),必须具有遮盖力,耐紫外线,抗酸碱,不变色,不起泡,无粉化,无龟裂,不脱落,可清洗等。

第六条:工程验收

一、外墙涂料工程报验。材料进场及施工过程中,乙方需向甲方报验的内容为:

1、进场材料报验;

2、抹灰基层质量和含水率测定报验(正式施工前报验);

3、打底腻子基层质量报验(腻子施工完成后,封闭底漆施工前报验);

4、抗碱封闭底漆层质量报验(封闭底漆完成后,罩面漆施工前报验);

5、成品质量报验(两道罩面漆完成后报验)。

甲方及监理方进行上列各项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手续不全,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工期不顺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暂定总价3‰/天计收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综合验收

1、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文件、样板要求等为依据,由甲方、监理方、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进行验收。

2、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7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贰天内,乙方将该工程移交给甲方。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

3、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至验收合格,工期不顺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暂定总价3‰/天计收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程经过贰次以上(含贰次)未能通过验收的,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次的处罚。

第七条:工程质保

1、本合同工程质保期为拾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计。质保期内,凡因产品和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无偿保修和承担甲方及客户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条件、范围等按甲方确认的质保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质保期内,如腻子层或油漆层出现开裂、起皮、脱皮、变色、泛碱,流坠等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返修直至再次验收合格,如属于大面积返修(累计2㎡以上),再次验收合格后工程质保期重新计算(即返修合格后再保修拾年)。

3、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用户通知后24小时之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否则甲方有权扣收质保金,并自行维修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工作

1、甲方提供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图纸、设计效果图,确定颜色色号。

2、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用水、电源,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可提供设备材料放置场地。

3、协助协调主体施工各方的关系及对工程工序的整体调度。

4、对乙方施工的工程,甲方工地代表负责进行监督,对不合格的工程(工序)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工作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天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工艺流程等交给甲方、监理方审定。

2、熟悉施工图纸,按图施工;自行负责场内的各种水平和垂直运输。

3、严格遵守安全施工、防火等规范和制度,承担施工中造成的事故责任和费用;做好现场自身范围内的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

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甲方前,乙方承担材料设备和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承担重置和修复责任。甲方提前使用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进行维修,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施工需要,乙方须对建筑物某些局部结构、园艺设施或设备管线等进行破坏性施工的,应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6、乙方的施工队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安排,使施工能正常进行;否则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和土建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人民币1000元/次的罚款。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乙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三套给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的任何变动均需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则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即人民币元整(¥),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付款的,超过约定期限7天后,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按约定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时间累计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和土建承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

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等的,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土建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复完整。

5、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各类资料,经甲方一次催告后5日内仍不移交齐全的,视乙方延误工期,按本合同有关工期延误违约条款处理,并仍有交付资料的义务。

6、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转包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款项,甲方均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收,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8、双方均不需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灾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第十条:其它

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表如下:

序号附件名称页数备注

1售后服务承诺书1附件一

2乙方相关材料附件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审核人:开户银行:

经办人: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9篇:验收合同范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