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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消费维权精选(九篇)

医美消费维权

第1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一、以“健康.维权”年主题为主线的3.15系列活动内容扎实,形式新颖,社会影响广泛

为了使“健康.维权”年主题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广为认知,推动我省的消保维权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春节刚过,省消协向全省各地消协转发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健康.维权”年主题宣传提纲,并下发了关于开展“3.15”活动的通知,对“健康.维权”年主题活动进行了整体部署。今年的“3.15”期间,省消协秘书处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大型活动,包括2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20*年“健康维权、关爱生命”3.15专题文艺晚会,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三项活动都是全省联动,参与者众多,声势浩大,反响强烈,效果显著。

知识竞赛是*省消协成立以来首次举办,共有全省消协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15个代表队和省电力公司、中国联通、安利等16家中外企业代表队组成31个参赛队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在*卫视播出,社会反应良好,宣传效果突出。通过本次知识竞赛,对于在各企业宣传《消法》等消保知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电视晚会经过精心策划和长时间准备,3月14日晚黄金时间在*卫视播出,晚会内容丰富,主题突出,我们收集的反馈信息表明,今年的3.15专题电视晚会的收视率大大超过了往年,达到了预期目标:那就是宣传《消法》,引导公众及社会各界,关爱生命健康,共铸消费维权的完整体系。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规模大,形式多,效果好。省消协2月25日召开新闻会,向省城媒体通报了纪念活动的整体安排;3月14日、15日两天,省工商局、消协组织在省会城市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百盛广场、体育馆周边,举行了大型宣传咨询和现场投诉受理活动。全省各级消协都在当地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举办了不同规模、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

据统计,3.15活动中,全省各级消协共设立宣传咨询活动点799个,举办各项活动655场次,两天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211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8.13万元,发放宣传材料230多万份。此外,今年各地的3.15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工作根据省消协的安排,特别注意了向农村地区倾斜,据统计,各级消协今年3.15期间在农村设点数和活动次数都超过了城市,全省消协3.15期间在农村设点433个,举办各类活动332场次,超过了城市的366个和222场次。

二、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260件,解决投诉4231件,解决率99.2%,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78万余元。其中因欺诈行为获得加倍赔偿的167件,赔偿金额17860元,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处罚15万元。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26330人次,收到表扬信21件。

从受理的投诉类别分析,涉及百货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服务类以及房产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是消费者反映的焦点,投诉数量一直居高不下。通过对前两个季度消费者投诉、咨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食品、保健品存在安全隐患;面对医疗纠纷患者维权有难度;劣质农资严重坑害农民;公共场所安全隐患问题突出;通信行业投诉尤为突出;房产纠纷、汽车投诉日益上升;婚纱影楼亟待规范。在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同时,省消协积极协调,上半年我们充分利用3.15的社会影响力,加大调解力度,处理了一些陈年积案。比如兰州某大型国有医院与两名患者的医疗纠纷、某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纠纷等等,最终都得以圆满解决。

三、消费指导、消费教育、消费救助、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等各项职能工作稳步发展

(一)消费警示密切跟踪消费趋势,反映消费侵权动向,得到消费者好评。

上半年,全省各级消协共各类消费警示和信息近300条,对震慑不法经营、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警示引导作用。今年元旦期间,省消协针对商家利用节假日大搞促销活动了“返券大战当心陷阱”的消费警示;春节期间针对春节餐饮消费特点了“预订年夜饭、拒绝最低消费”的消费警示;春耕期间省消协还专门向广大农民了“购买种子要细心”的消费警示。另外,“理性消费慎重选购保健品”、“房屋装修谨防被骗”、“购物谨防骗局”、“发送手机短信小心掉进陷阱”、“选购装饰材料警惕隐形杀手”、

“认清手机六大问题”、“保险消费索赔心中要有底”、“防室内污染,选绿色装修”、“如何选择太阳眼镜”等消费警示,都是针对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及已经逐渐显露出的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

(二)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稳步推进,拓宽维权领域。

一是省消协组织实施的消费教育活动已经开始启动,我们已经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教材编制计划,经过半年来的努力,首批包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规定、消费知识、维权知识等在内的上、中、下三册教材编制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消费教材的上册即法律法规篇已编制完成,我们将邀请有关专家以教材进行最后的审认。

二是省消协秘书处在要求各级消协特别注意加强对薄弱环节和空白点宣传力度的前提下,3月份秘书处先后深入到兰州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兰州商学院、中国人民榆中某部、兰州市城关区人大组织的一府二院工作人员进行消费知识讲课宣传,并与烟草、酒类专卖局联合将假冒商品拉到现场向大学生、军人集中展示,讲解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知识,受到了他们的欢迎,使《消法》在部队、学校的宣传更加深入人心。

(三)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能,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检查。

一是依法公正地开展全省诚信单位的评审认定工作。评选出省消协诚信单位27家,本次评出的诚信单位涵盖从国有垄断行业到个体私营经济的众多领域和行业,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企业的自律和行业自律,对全省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推动作用。

二是省消协结合“红盾护农”活动,为净化农资市场,保护农民利益,省消协联合省农药化肥产品质量监督体验站、种子公司等单位,于20*年2月至4月对在甘销售的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农资产品进行了消费跟踪调查及抽样检验,确定出十多个品牌的放心农资产品,并将抽检结果在*农民报等报刊上公布,在春耕期间向广大农民消费者推荐合格的农资产品。

三是充分关注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省消协与兰州华夏医院发起的“*省消费者医疗权益保障基金”在3.15期间举行了启动仪式,并了“*省医疗机构健康维权倡仪书”。目前省消协正在对兰州市城区所有医院进行医疗行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本次调查的范围是兰州城区各级公立医院、保健院、部队和武警医院,以及较具规模的私立、合营医院。调查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环境便利性和环境舒适性、医疗费用透明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调查结束后将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各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要求其整改。

四是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的点评工作涉足到新的行业。省消协继去年对餐饮行业的“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进行点评之后,今年上半年重点搜集了通信、旅游、保险、摄影、房产中介等领域存在的部分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经过走访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听取了专家、学者和律师的意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5月份召开了点评会,引起了相关行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反响。点评之后,五大通信公司明确表示将开展自查自纠,已向社会公布了整改措施和承诺;省保险行业协会也积极表态,成立了*省消费者保险工作联络站,向在甘保险机构提出了整改要求和意见;*省人像摄影协会也表示将在行业内制定公平统一的示范文本;省旅游局、旅游协会也与我会积极联系,表示将跟各旅行社协商,尽快制定相应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只有房屋中介机构对本次点评事宜还没有作出明确表态。

五是为落实洗染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我省洗染企业经营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省消协与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洗染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办法》规定,如果洗染店在洗染过程中,致使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消费者可向经营者索赔30倍以下(含30倍)的洗衣费。6月中旬,省消协联合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洗染行业协会,对兰州市洗染店开展了为期15天的集中整治行动,使各洗染店的经营、服务等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四)完善规范各种救助手段,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能力。上半年,省消协在加快建立健全基层投诉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对和解、调解、支持诉讼、投诉披露、信息统计等救助机制规范完善,使整个消协系统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上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有章可循,高效运作。

四、全省消协各项基础建设稳步推进

(一)稳步推进农村一会两站和企业行业联络站建设。

为了使全省消协系统基层网络组织更加规范,20*年*省消协将组织建设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农村,在全省广大农村地区推行一会两站建设,即消协基层分会、12315维权联络站和红盾护农服务站。6月份省消协联合省局消保处对全省14个市、州的“一会二站”建设全面进行检查、调研、督促。目前此项工作已在全省各县全面展开,截止6月底,全省已总共建立800多个投诉维权站和红盾护农服务站,计划8月份在天水市召开全系统“一会两站”工作现场会,交流经验,参观典型,加快建设步伐。争取年底前在全省各县区的每个行政村建立起投诉维权站和红盾护农服务站,使得村村都有维权站,解决农村消费者投诉难等问题,切实加强对农村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三农”健康发展。

上半年,省消协分别在兰州黄河医院、兰州市电力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网通*分公司、*省室内装饰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兰州博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IT行业)设立了7个标准化维权联络站,以此来带动全省各企业、行业维权网络组织的标准化建设。

(二)制定评先办法,签订20*年工作目标责任书,紧抓消协自身建设。

为推动全省消协工作规范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加强消协系统的自身建设,省消协在向各级消协征求了意见之后,已经制定了全省消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并已下发执行。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量化考核,省消费者协会常设机构首次与办公室、投诉部、消费指导部、组织宣传部等5个下设部门2月4日签定了20*年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积极推进消协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消协网的建设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7月中旬前即可开通,消协网的建成,使传统的消保维权工作模式与现代的网络应用技术紧密结合,实现网上消协平台,为解决消费投诉和开展各项工作开辟了新的渠道。

(四)抓好理论指导建设。

5月份省消协成立了*省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是各界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将在今后对省消协在调解消费投诉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指导消协工作,并在本次审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理事单位及行业协会、重点行业的沟通协作,从而使消费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与媒体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宣传工作得到全面提升。

一是省消协今年加强了与新闻媒体的协同,有组织地公布包括消费警示,“20*年消费投诉10大典型案例”,3.15投诉焦点等等,上半年,省内各大新闻媒体刊发全省消协系统的各类稿件和报道共计300多篇。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处理做到了连续性信息披露,比如某国有医院与患者的医疗纠纷,在省消协的协调下,前后都有中央和地方媒体的参与和跟进,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3.15活动期间,省消协在*日报、*广播电视报、人民之声报组织刊发3.15专刊,内容包括年主题、消费热点分析、会长答记者问、秘书长点评等,全面系统地阐述“健康维权”年主题的意义、影响,向社会公众展示了消协的良好形象。

二是协还在*广播电视报、*法制报开辟了“天天3.15”专版,编印《*消协通讯》和《*消费指南》,省消协编印的《*消费指南》杂志已印发6期,*消协通讯,这对普及《消法》、《消保条例》、消费知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对诚信企业进行宣传,扩大了企业知名度并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是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发展,加大消费维权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重要作用,推动消费维权新闻报道出精品、出人才。5月份,*省消协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决定,联合组织评选20*年度宣传消协维权工作好新闻和优秀记者活动,已向各有关新闻单位发文通知,从而调动了新闻记者采访宣传的积极性。

(二)加强与理事单位的沟通联系。

4月份召开了四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汇报省消协第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和第二季度工作安排,并计划今后力争每季度能把省消协的工作进展和工作安排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以取得常务理事会对消协常设机构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

(三)积极参加社会各界活动,共同营造维权新体系。

秘书处在处理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各界各单位召开的有关维权座谈会,如省电力公司、省联通公司、省电信公司、海尔、长虹、海信、TCL等企业在3.15前后分别召开了用户和社会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共商维权大计,使维权工作在各行各业有效拓展,也进一步提高了消协的知名度和维权力度,同时也增进了消协与企业之间的友谊和工作支持。

(四)继续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

消协工作涉及面广,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有限,工作繁杂,对各个行业的监管时常会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而各行业协会作为专业协会,更了解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同时又是很多行业规范的制定者。省消协通过上门拜访、联系座谈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了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监督帮助纠正个别行业不规范的行规制度。上半年,省消协与省美容美发协会联合协作,对全省美容美发行业的服务态度及质量进行调查,评选出消费者满意美容院,目前正在继续开展评选“消费者满意美发店”的活动。我会目前已与商业联合会、保险、太阳能、农机站等近40余家行业协会保持了联系和互相监督,较好地促进了消费维权工作的全面提升。

上半年,省消协秘书处在省工商局、中消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各项工作根据预案安排进展比较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是:

第一,创新工作力度还不够,特别是对侵权新领域、新动向的研究预测还不够到位。

第二,经费短缺制约,工作难以开展。从省消协到(市、区)消协经费无法保障,对宣传工作、投诉站和网络建设、商品比较试验等工作影响较大。

第2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1、合同的内容更多的是默示条款这与以民法自治原则达成的明示条款(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详细的写入合同)形成明显的区别。医学是最具有人文精神的科学,人文关爱是现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医方提出的必然要求,而非一般合同中双方追求的“利润最大化”。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方注重患者的心理状态,重视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要求医方主动与患者沟通,在理解、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医疗方案。

2、归责的原则不同一般合同以过错责任为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医疗服务合同也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但却实行过错推定即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司法公平、诚信等自然法则。因此,医患关系的调节方式,应采取法律和道德并重。

二、诊疗前后医患角色的动态变化

诊疗前后医患双方的心理需求和行为表现是不同的,作为医院疗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要把握诊治前后医患关系的特点,并未雨绸缪。在诊治前期就做好诊治后的准备,改变自己的意识和思维观念,对避免医患矛盾、处理好医患纠纷大有裨益。

1、诊治前医患关系,医方处于主导地位患者要治病保命,是从属、被支配的角色。这时医方缺陷往往是会被患者及患者家属所容忍的;诊治后医患关系,患者“上升”为主导地位,患方要对医方的诊治从疗效、费用、态度等多方面进行是否满意的评价,医方变为从属、被评价的地位。诊治前的医患关系,医方如果单靠发挥自己主导地位的优势,对患者任由医学思维和个人意志统治,而没有顾及到患者及家属的感受,就会为治疗后医患关系的恶化埋下隐患。同样,诊治后患方依照自己的理解、认知、感觉来对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极强的医学疗效、服务态度、诊疗费用进行评定。在这个过程中,患方往往只是以自己的认知标准对医方予以评价,而不是顾及到医学的特色、不可预知性和意外、诊疗费用产生的社会因素以及服务态度标准的个体性等问题。实际上,医患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患角色的不对等,导致误解是在所难免的,如果相互之间又缺少了基本的信任,矛盾激化就会成为一种必然,再看看患方对医方评价的“三维模式”(疗效、费用、态度),作为医方,治疗疗效和诊疗费用都不是医方所能单方面掌控的,唯一需要医方能主动作为改善的就只剩下服务态度这一维度了。

2、患方的医疗消费既是一种特殊消费,又是一种“被动消费”现实中,医患之间是一种服务与付出的关系,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一般的消费关系。在医疗损害产生的纠纷诉讼中,法律范围内还是被认定具有消费特征。如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按照民事案件来进行审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并应用《消费者权益法》来对医疗损害案件进行审定,从而出现了诊疗服务过程中要求医方不能简单的遵照消费关系来进行,被服务一方却可以以消费者的心态,本着适用、经济、可靠、安全的消费心理需求,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现象。“被动消费”的本质是什么?消费的一方,如果是主动消费,消费过程中心情是愉悦的,比如购买服装,可以使身体感觉漂亮和舒适;购买食品,可以满足自己美食和生存欲望;购买汽车和家电,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档次等。而治疗疾病所需要的付出并不是主动的、自愿的付出,而是消极被动的付出,患者甚至由此面临倾家荡产的可怕后果或有着刻骨铭心的痛苦体验,是被逼无奈的消费过程。在我们大众文化的潜意识中,得病是倒霉的事的心理状态还是很有市场的。因此这种消费给人带来的不是愉悦,而是情感上的巨大伤害,患者常常表现出无助、无奈、偏执、易激惹的心理状态,而且病程越长、病情越重,这种心理状态越严重。

三、医患角色与医疗安全

所有针对医患关系的分析、医疗消费的特殊性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医疗安全,这是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尽量扩大患者的参与空间患者参与诊治过程的目的主要是配合、监督和反馈。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不违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和其他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应启发患者从首诊开始积极参与医疗安全,参与空间和内容可涉及就诊和治疗全过程。患者平时应该注意保留完整的就诊记录,尤其是影像学报告等资料。同一种疾病就诊不同的医院时,应向接诊医生提供不同医院的检查结果、医生诊断及特殊处理意见。患者入院时,应提供真实详细的检查资料,在就诊过程中,应增加与医生的沟通,了解医生对病情的分析和诊断,还要了解疾病好转或恶化的相关表现及症状,并充分利用医生查房时间与医生进行沟通,主动向医生反映自身症状的变化,大致了解疾病疗程的时间长短,合理调整对病程的心理预期;患者出院时应了解复诊的时限,出院后留意身体状况的变化,保存好就诊或住院的各种资料,住院病人可以复印住院期间的医嘱单,按照医嘱配合治疗。

第3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但是当前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还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当前必须加强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培养消费者责任意识,以构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体系。

一、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其中消费者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所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它财产的安全。

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2004年的徽害人婴儿奶粉案、2005年肯德基的“苏丹红“案件2005年哈医大二附院550万的天价医药费案件,今年3月郑州市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称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WWW..COm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消费领域里一直居高不下的是食品、药品、装修装饰材料等的质量问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展之扩展据中消协2007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07年投诉增长前十位的是销售(含网络销售、电视直销)、计算机、互联网、汽车、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电信、厨房设备。

第二近年来整体情况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根据

第四提高对经营者消费侵权的处罚数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不尽合理。根据外的经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为个案的实际损害乘以行为的责任机率的倒数。而我国这一制度是在任何情况下的一倍明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从而致使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难怪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主持人在4月21日对“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报道时感言:”违法成本太低。“国外的处罚则普遍较高,如全球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因未向烟民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真相,导致一个有30年使用该公司香烟的老烟民患上了肺癌,被推上被告席,被洛杉矶高等法院判以280亿美元的巨额罚金。建议修改第50条大幅度提高经营者消费侵权的罚款数额增加经营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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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现状 法律对策

【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但是当前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还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当前必须加强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培养消费者责任意识,以构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体系。

一、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其中消费者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所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它财产的安全。

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2004年的徽害人婴儿奶粉案、2005年肯德基的“苏丹红“案件2005年哈医大二附院550万的天价医药费案件,今年3月郑州市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称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消费领域里一直居高不下的是食品、药品、装修装饰材料等的质量问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展之扩展据中消协2007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07年投诉增长前十位的是销售(含网络销售、电视直销)、计算机、互联网、汽车、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电信、厨房设备。

第二近年来整体情况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2月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的全部案件受理数比2006年少了45487件。其中2007年消费安全投诉13452件比2006年的13967件少了515件下降3.7%。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安全权侵害案件的总量还在万件以上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重较大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带来财产损害。因此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重中之重。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因为消费者安令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团体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认知能力欠缺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刚刚发生在郑州的“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件就是例证。2008年3月29日本打算花38元剪发的两名女大学生在结账时被告知两人消费总额仁2万元。事情发生后消协因店方拒绝调解将投诉转到工商所。而随后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各部门相互推诱无人出面。而且,“保罗国际“强制消费自2007年9月以来一直有人投诉但管理部门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后直至事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关部门才对“保罗国际”作出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不力的状况一天不改变消费者安全权就一天无法实现。

二、加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立法

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即一切对消费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都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第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严格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时代带来的补充性制度它的社会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因而,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以此作为逻辑起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的改造应该集中在保持对政策性充分重视的同时强化其技术性和可操作性上面。首先通过广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其次进一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即规定消费者安全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和合理的赔偿标准。

第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只能由消费者各个人行使诉权缺乏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为没有诉权其消费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机会减少。此外我国出现的王海、葛锐等人为了公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由于必须个人承担为诉讼而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迫于生计他们近年来已很少再进行公益诉讼了。这无疑对维护包括安全权在内的各项消费者权益是重大损失。因此我国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享有团体诉权的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第4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你先签字我才能把货给你!”谭可欣很不情愿地在快递单上签了名字,几天前她就盼望着从网上团购的鞋早点到货,可当她满心欢喜地打开鞋盒,顿时傻了眼,这双名为“百丽”的鞋做工粗糙、皮质散发着刺鼻的味道,这和团购网站中标榜的“绝对正品”相差甚远,她的第一反应是:“上当了!”

谭可欣的遭遇并非个例,《小康》调查显示,只有7.8%的人在网购中“没遇到过什么问题”。网络购物还只是种种消费渠道之一,通过实体店购物的消费者,也难免遭遇“李鬼”。

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哪种类型的商品存在的假冒伪劣、消费不透明或欺诈现象比较严重?选择医疗药品的最多,占比45.1%;其次是服装美容,占比33.9%;位列前五位的还有金融保险、房产装修和手机电信。

“假冒伪劣药品罚款额相对于它所带来的利润,太微不足道了,所以有人铤而走险,而药品是直接关乎人类生命的特殊产品,它所带来的危害几乎是毁灭性的。”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法律部副主任、京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厚兴认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惩治不到位,是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根本原因。

种种消费“陷阱”令中国人难以防范。然而,一个更尴尬的现实是,当真的被“算计”,真的遭遇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欺诈等问题时,超过半数(51.7%)的受访者会选择 “忍气吞声”,“算了,大不了不再购买同品牌产品”,他们表示不会追究卖家法律责任;还有23.5%的受访者会投诉、但不会深究处理结果,他们和“忍气吞声”者一样,都感到“有心无力”;只有24.8%的受访者会将维权“进行到底”,直到有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是什么影响了中国人的维权积极性?大多数受访者给出了“维权成本高”的答案,其次是“商家及质检部门态度消极”。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曾表示,消费维权很多时候是“追回了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周厚兴也给《小康》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场维权官司从立案到结案,一般需要两年的时间,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平均需要一万元左右,即使最终胜诉,一般也只能获得原产品额几倍的赔偿,如果只是为了一个几百元的商品,实在耗不起。

而当普通百姓对消费维权有心无力之时,社会上兴起的“职业打假人”则积极拿起了法律武器,同消费欺诈行为“一决到底”。然而,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初步拟定的一条新规——“消费者知假买假不予受理”,则给职业打假人泼了一身冷水,也引起了强烈的舆论反响,有61.3%的人认为拒绝受理“知假买假”申诉是保护假货,给了商家钻空子的机会,59.0%的人认为这根本没有操作性,判断知假与不知假非常困难。

第5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但是当前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还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当前必须加强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培养消费者责任意识,以构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体系。 

    一、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

    消 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其中消费 者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所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它财产的安全。

    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 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2004年的徽害人婴儿奶粉案、2005年肯德 基的“苏丹红“案件2005年哈医大二附院550万的天价医药费案件,今年3月郑州市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称保罗国际)  天价头事 件“。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消费领域里一直居高不下的是食品、药品、装修装饰材料等的质量问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 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展之扩展据中消协2007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07年投诉增长前十位的是销售(含网络销售、电视直销)、计算机、互联网、汽车、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电信、厨房设备。

    第二近年来整体情况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2月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 析))显示:2007年的全部案件受理数比2006年少了45487件。其中2007年消费安全投诉13452件比2006年的13967件少了515件 下降3.7%。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安全权侵害案件的总量还在万件以上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 重较大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带来财产损害。因此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既是当务之急又 是重中之重。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因为消费者安令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团体 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认知能力欠缺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刚刚发生在郑州的“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件就是例证。 2008年3月29日本打算花38元剪发的两名女大学生在结账时被告知两人消费总额仁2万元。事情发生后消协因店方拒绝调解将投诉转到工商所。而随后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各部门相互推诱无人出面。而且,“保罗国际“强制消费自2007年9月以来一直有人投诉但管理部门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后直至事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关部门才对“保罗国际”作出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不力的状况一天不改变消费者安全权就一天无法实现。

    二、加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立法

    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即一切对消费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都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第 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严格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时代带来的补充性制度它的社会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因而,它具有 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以此作为逻辑起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的改造应该集中在保持对政策性充分重视的同时强化其技术性和可操作性上面。首先通过广 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其次进一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即规定消费者 安全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和合理的赔偿标准。

    第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按照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只能由消费者各个人行使诉权缺乏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 因为没有诉权其消费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机会减少。此外我国出现的王海、葛锐等人为了公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由于必须个人承担为诉 讼而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迫于生计他们近年来已很少再进行公益诉讼了。这无疑对维护包括安全权在内的各项消费者权益是重大损失。因此我国应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享有团体诉权的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第四提高对经营者消费侵权的处罚数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不尽合理。根据外的经验、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为个案的实际损害乘以行为的责任机率的倒数。而我国这一制度是在任何情况下的一倍明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从而致使经营者违法成本 过低。难怪中央电视台 经济半 小时节目主持人在4月21日对“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报道时感言:”违法成本太低。“国外的处罚则普遍较高,如全球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因未 向烟民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真相,导致一个有30年使用该公司香烟的老烟民患上了肺癌,被推上被告席,被洛杉矶高等法院判以280亿美元的巨额罚金。建 议修改第50条大幅度提高经营者消费侵权的罚款数额增加经营者违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现状 法律对策

    【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但是当前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还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当前必须加强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培养消费者责任意识,以构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体系。

    一、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

    消 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其中消费 者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所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它财产的安全。

    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 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2004年的徽害人婴儿奶粉案、2005年肯德 基的“苏丹红“案件2005年哈医大二附院550万的天价医药费案件,今年3月郑州市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称保罗国际)  天价头事 件“。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消费领域里一直居高不下的是食品、药品、装修装饰材料等的质量问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 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展之扩展据中消协2007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07年投诉增长前十位的是销售(含网络销售、电视直销)、计算机、互联网、汽车、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电信、厨房设备。

    第二近年来整体情况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2月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 析))显示:2007年的全部案件受理数比2006年少了45487件。其中2007年消费安全投诉13452件比2006年的13967件少了515件 下降3.7%。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安全权侵害案件的总量还在万件以上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 重较大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带来财产损害。因此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既是当务之急又 是重中之重。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因为消费者安令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团体 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认知能力欠缺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刚刚发生在郑州的“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件就是例证。 2008年3月29日本打算花38元剪发的两名女大学生在结账时被告知两人消费总额仁2万元。事情发生后消协因店方拒绝调解将投诉转到工商所。而随后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各部门相互推诱无人出面。而且,“保罗国际“强制消费自2007年9月以来一直有人投诉但管理部门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后直至事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关部门才对“保罗国际”作出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不力的状况一天不改变消费者安全权就一天无法实现。

    二、加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立法

    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即一切对消费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都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第 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严格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时代带来的补充性制度它的社会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因而,它具有 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以此作为逻辑起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的改造应该集中在保持对政策性充分重视的同时强化其技术性和可操作性上面。首先通过广 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其次进一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即规定消费者 安全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和合理的赔偿标准。

    第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按照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只能由消费者各个人行使诉权缺乏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 因为没有诉权其消费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机会减少。此外我国出现的王海、葛锐等人为了公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由于必须个人承担为诉 讼而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迫于生计他们近年来已很少再进行公益诉讼了。这无疑对维护包括安全权在内的各项消费者权益是重大损失。因此我国应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享有团体诉权的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第6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2012年,全区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20件,解决6378件,解决率为98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23.54万元。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

服务行业亟待规范

投诉显示,洗染业、美容美发业、餐饮业、民航业、金融保险业、旅游业及其他公共服务业为投诉的热点。服务业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服务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内部管理不规范,向消费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王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旅途中,出现了旅行社强迫游客消费、漏游景点、领队服务态度差等服务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乱收费问题严重。突出表现在电信、医疗、交通运输方面。如消费者黄先生家的电话无故多出了一个58元的套餐,导致电话因欠费停机,黄先生到电信公司去处理,经办人却要求黄先生先交足欠款,待下月再将多收的费用退还。黄先生对电信部门的处理方式十分不满,向消协投诉,要求电信公司就无故增加套餐事宜给予解释并赔偿相应损失。经消协调解,电信公司就因电脑系统故障引起收费错误向消费者道歉,并按退一赔一的标准对消费者予以赔偿。三是安全问题值得关注。安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首项权利,同时,也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责任心不强,漠视消费者的安全权,服务场所和设施存在隐患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由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或设施不到位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经营者推卸责任的情形也大量存在。2012年8月,额济纳旗的王某带着小孙女到当地生态广场,交完了费孙女就开始玩蹦蹦床,由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孩子在玩的过程中造成左胳膊骨折,送到当地医院治疗。王某就赔偿相关事项与经营者协商,几经周折协商依然无果。无奈之下,王某来到当地消协投诉。在消协的协调下,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等费用3000元,一起由意外摔伤引起的医疗等费用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供热问题依旧不断

2004年,我区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供热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但供热方面的问题依然不断,投诉集中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采取掐头去尾方式供热,全额收取供暖费用。此类问题投诉较多。消费者反映很多供热企业未与消费者协商,开始供热时拖延供热日期,不按时供热;供热后期却提前停止供热,从而大大缩减了供热期限。但消费者缴纳的供热费却并不缩减,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很多供热企业采取“左右邻里连带”措施。由于现在很多消费者的取暖方式为连体 “串联式”供热,实行集中统一供热。为了提高供热费的收缴率,供热企业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只有在全部缴纳一个单元甚至一栋楼房的取暖费用,供热企业才予以供热。这种惩罚式的措施使很多按时缴纳取暖费的消费者,由于部分消费者没有按时缴纳费用而饱受连带之苦,不仅导致消费者投诉不断,也造成邻里矛盾,引发群体投诉。三是供热室内温度低。市场经济条件下,“热”是一种商品,消费者在缴纳供热费用后,供热企业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但是从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看,供热企业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很多消费者在家中得穿棉衣,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供热企业下年度供热费的收取,造成供热费收缴难的恶性循环。

汽车消费维权更难

从投诉来分析,质量、合同、售后三大问题成为汽车消费投诉的主要问题。汽车质量问题仍然是诱发投诉的主要原因,涉及质量争议的投诉超过80%。发动机、变速器、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及轮胎质量问题的投诉比例呈上升趋势。2010年11月,康先生花33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数天后发现行驶时转向系统有异常声音,到4S店维修,更换配件一周后又出现异常。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康先生先后去4S店50多次,多次更换部件、维修,转向系统异常声音仍未解决。2011年12月,康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到汽车销售公司调查了解,并将生产商请到消协调查了解,均承认转向系统有问题,经消协多次调解,于2012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给消费者退车,一次性退还购车款及附加费。合同履约问题主要是承诺不兑现、广告宣传与实际车型不符、隐瞒新车瑕疵及曾发生过的事故、订金约定不明确不予退还等问题较为突出。2011年,一位消费者在呼和浩特市一家汽车销售店花50多万元购买的汽车,在车管所申领牌照时却由于车辆合格证上的记载内容与车管所公安数据网不符,无法申领牌照,导致车辆迟迟不能上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售后服务的主要问题有:配件供应不及时且质量差;维修时间承诺不兑现,久拖不修,消费者有苦难言。

农资市场不容乐观

农村消费领域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不协调的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农民维权意识淡薄、识假防假能力较弱的特点,在农村大肆推销假冒伪劣、过期劣质农用生产资料,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造成农作物绝产,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计。农资投诉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农机具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问题位居农资类投诉首位。随着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新型的、高科技的农业机械应用率逐年提高,农机具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消费需求。很多不法商家瞅准这一商机,在销售农机具时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购买的农机具名不符实,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部分农机具质量难以保证,售后服务不到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2012年10月,赤峰市消费者协会在一周的时间里,就接待了7起关于玉米收获机质量问题的投诉。经调查发现,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对玉米收获机有相应的质量认定标准,各生产厂家都是执行企业标准,或几个厂家相互参照,机器部件由不同厂方生产拼凑而成,发动机、机器的硬度及耐磨性指标均达不到质量要求,导致问题屡屡出现,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

二是种子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关于种子的投诉,一般集中在种子的纯度和发芽率上。赤峰市一位消费者反映称其在某种业公司购买“赤谷五”种子18袋,种植后发现种子出苗率低,怀疑种子有问题,于是投诉至当地消协。消协接到投诉后,马上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农民反映情况属实,并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进行了现场调解,经过消协协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医药价格雾里看花

从2012年度投诉情况及消费者来访、咨询情况分析,消费者关于药品市场的投诉和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医药销售行业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药价。药品为知识性和专业性很强的特殊商品,很多消费者很难准确了解,这就为不法商家巧立名目,提高药价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同药店对同一种药品销售价格差异较大。有的药品在处方不变的情况下更改药品名称而抬高售价;还有以“活动”、“优惠”为名欺骗消费者。二是药店千方百计规避国家药品降价的相关规定,不出售降价药品,而以同类的非降价药品取代销售。很多消费者反映,个别药店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你降价我“下架”对策,不仅使药品降价这一惠及百姓的政策大打折扣,而且侵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7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摘要:知情权同意权法律适用

一、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及其法律保障

所谓“知情同意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解释道,严格说是“知情”和“同意”两项权利。知情同意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在摘要:1、医疗服务的内容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影响;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非凡巨大;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4、由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从消费过程的心理状态看,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居于优势,消费者处于劣势,通常消费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医疗服务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权责分担有别于一般消费。“知情同意权”的前提,是确认医患是一种“非凡”消费关系。对患者,它是权利;对医生,则是法定义务。

知情同意权的核心是“任何人体实验都必须取得受试者的同意,不答应隐瞒病人和家属在病人身上进行任何试验”(注释1)。这说明医务人员对患者所采取的任何医疗办法都必须向患者和亲属具体告知,但患者由于不懂得医学知识,医务人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尽量向患者说明情况,让患者知道治疗办法的不足和副功能,甚至危险性。为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尊重患者的自我处置权,让患者知道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只有患者在知道自己的病情基础上,根据医生的告知,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应采取的治疗办法和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的存在、医疗过程中的风险等情况,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并履行签字同意。医务人员在患者充分配合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采取办法保障医疗平安,让患者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做出负责的承诺,患者的知情权最后转变为患者对医疗风险的承担。自然而然成为医务人员免责的条款,也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办法。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早在18世纪就已经提出来了(注释2),1957年美国法院的判决创造了知情同意权这一词汇,从此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律概念很快被美国各州所接受,并传输到国外。现已成为法学理论上承认的一项患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在西方国家已存在多年,并得到医患双方的共识,这一学说最早来源于《纽伦堡法典》(注释3),具体表现为个人有意识的同意和答应的自我控制权、决定权,让知情同意权真正融入我们的实践行动中,使之成为患方一项真正的权利。为此任何非凡检查、非凡医疗器械的使用、新药物的应用、手术协议书都必须使患者本人同意,除非患者本人失去活动能力,才答应他的配偶、子女、父母代办签字。此种做法体现了“生命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对自己的身体都有决定权和控制权。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具体表现为公民对于自己的生命平安、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强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近几年来,我国在医疗行业的执业中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为前提出台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平安,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如1999年5月11日起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摘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重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此条的立法原则是依据宪法和民法为基础,体现出患者因病就医的行为已和医疗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和院方已构成民事主体,患者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和健康状况,有权利知道各项检查结果和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疗办法及愈后信息,在患者知情同意下和院方达成共识。医患双方在诚信的前提下,医方应做到诊断明确,治疗办法得当,康复快经济损失少,但涉及患者本人隐私的地方应尊重患方的意愿,非凡是对一些顽症的治疗更要尊重患者的意见,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治疗和康复,如患者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向亲属告知,有关病情恶化、愈后不良不要轻易告诉患者本人,医方应采取谨慎的方式履行告知,并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摘要:“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非凡检查、非凡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办法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摘要:“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办法、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知情同意权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

(一)医务人员的告知医务

根据我国《消》法及前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老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摘要: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2、医院规章制度中和其利益有关的内容。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办法。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功能等新问题。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6、患者的病情。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办法。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办法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办法满足,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稍微或者患者本人放弃告知义务。非凡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办法拯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好告知。

(二)患者的同意权

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同意,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功能摘要:一是法律上的功能,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没有这种同意的治疗是不法行为。二是临床上的功能,它能获得患者的信任和合作。同意作为医疗合法的理由,有时和传统的伦理原则相矛盾,尤其是当医生的治疗方案对患者无害甚至有利时。例如,患者出于拒绝输血、患了不宜怀孕的疾病的患者坚持要怀孕等,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在医生看来患者的选择是不明智的,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经患者同意也不能对患者进行输血、流产的治疗。

1、同意的能力

就患者而言,只有具备同意的能力,他所作的同意才可能有效。有关患者同意的能力,或称自己决定的能力,它取决于患者理解治疗的性质和目的的能力,包括如接受治疗将对身体所作的处置、不治疗的可能的后果、理解医生对其说明的各种危险及副功能等。理解的水平必须和所作决定应当是成正比的,理解水平约稿,则决策的能力越大。所以,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2、同意的形式

同意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同意又包括书面的及口头的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书面的、口头的、默示的同意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书面的同意是证实患者确实作出了同意的最清楚的证据,故一些医疗服务部门更青睐于书面形式,以备出现纠纷时在司法程序中用来抗辩。

3、同意的范围

即使患者同意治疗,仍有一个同意范围的新问题。依传统,医生不可以扩大患者同意的范围。如在已取得同意的医疗过程中,发现了新新问题需作进一步治疗,应对此新治疗程序取得患者的同意。但也有例外,当一个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为拯救患者的生命或避免其受更严重伤害,认为必须毫不迟疑地采取更进一步的办法,同意的范围便被扩大。法院也答应医生运用他正常的理智的判定扩大手术范围,即假如手术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需增加治疗,而患者又不能作出同意,则医生可以扩大原同意的范围,但这种范围的扩大必须以紧急治疗行为为前提。

三、知情同意权的应用

任何一个医疗行为都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对患者的免疫力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同时也可能带来患者生命的终止。医疗服务的不够完善和不足常带来不可避免的医患纠纷,为此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注重义务,取得患者的同意,尊重患者的人格。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医疗知情同意权是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其原则是为了达到疗效最佳、平安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同时也使患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下面将介绍一例我国目前最多的一类涉及患者知情权的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1998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某妇幼保健院)剖腹生产,出院后感腹部疼痛,于当年3月又入住被告处,但未能治愈。原告长期受疼痛折磨,无法从事正常工作。2002年1月,原告因腹痛难忍,前往医院检查,B超显示原告左侧囊肿和包块达9.8厘米。原告此时才想起曾在被告处两次住院的情况,回家找出病历,发现1998年1月被告为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切除了原告的左侧卵巢,结扎了原告左侧输卵管,导致原告左侧输卵管积水。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原告残疾,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者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切除组织是否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接受患者求诊并予以诊治,医患双方即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被告对原告施行手术,却在病案中无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意见及签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注释4),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被告存在的过错医疗行为和原告左输卵管积水之间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故被告应对原告患左侧输卵管积水付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3.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诸如此类“好心不得好报”的事情经常发生在涉及患者知情同意的医疗诉讼案件中,类似的案件还包括未经患者同意,在实施胆囊手术时“好心”的切除了被发现已经病变的阑尾组织;在切除一侧病变时对另一侧进行了探查,将该“病变组织”顺便切除等等。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医务人员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进而严重影响了其为患者治疗的积极性,然而这正是法律残酷之所在,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患者同意,医生不得对其进行手术,包括患者同意切除甲组织,则医生顺便切除其存在病变的乙组织的行为将构成侵权,除非在紧急情况不得已而为之。对于本案医务人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重新获得患者或家属的授权,履行告知和签字手续。

所以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重以下几点摘要:

(一)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的形式。医疗机构往往是口头告知(除手术之外),一般缺乏全面、准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一方面,由于情况紧急、患者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以及医生口头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因素的存在,可能无法真正实现患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对于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就自己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因此,一旦医疗纠纷被诉诸法院,医疗机构将无法举证证实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或无法提供患方的书面签字,而承担败诉责任。所以,医疗机构应当注重在履行告知义务,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原则上应当尽可能书面化。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书面告知时,应当明确要求其在事后临床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医疗服务人员忠实、具体进行的记录上签字证实,作为医学证实材料。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部分地方在紧急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无法书面告知时,采用了录音录像等方式加以记录,这也是值得借鉴的。

(二)告知的方式。告知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常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订某些协议,如输血协议、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这些协议无一例外地均以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为主。但这种约款本身除了能够证实已经尽了告知义务、满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外,并没有什么法律意义(注释5)。

(三)我国医疗实践中一直将病人作为治疗的服从对象看待,碰到紧急情况或危重病情时,首先考虑的是向患者家属交代,而对病人本人却保密,这种做法需要进一步探究。应当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只是在非凡情况下才能由他人行使。而且,在告知时应当注重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对于在医疗活动中获知的患者隐私,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有所选择或保留,不宜带有倾向性,应当由患者或其监护人等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自主作出选择,切忌误导或者不适当地影响患者,否则,将为未来的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注释摘要:

1、这是1964年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中提出的。

2、知情同意权这一理念来源于1914年美国纽约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闻名的卡多佐大法官提出摘要:“每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权决定(别人)可对他的身体做什么”。

3、知情同意的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中提出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集中营的纳粹医生强迫受害者接受非人道的人体实验,其行为令人发指、触目惊心,1946年在纽伦堡审判中,人们深刻的意识到没有征得受试者同意而对其进行人体实验的道德和法律新问题,国际社会对法西斯医学探究的罪行进行反思的第一个结果就是在1947年通过了《纽伦堡法典》。

4、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摘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非凡检查或者非凡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碰到其他非凡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5、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摘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参考文献摘要:

1、张宝珠,刘鑫主编《医疗告知和维权指南》,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年3月

2、卢小红,《医疗实践中影响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的原因分析》,现代医院杂志,2004年5月

3、王健,《知情同意,医患关系的死结》,载于法医网,2004年9月

第8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4P是市场营销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产品、价格、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只有在现实的市场流通中注重产品的渠道维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产品滞销带来的诸多的问题。在4P中,渠道的维护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

随着近年来中国美容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渠道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品从生产制造商到终端消费者所通过的路径已经开始出现融合和细分。这就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那句话――渠道变革。

中国美容行业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逐步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从实现行业企业数量、规模的增长提升,转而实现行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近两年来,消费者消费知识增多、荷包收紧,消费越来越理性;国家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各种标准、条例、法规等日加完善,促进了市场的规范;企业数量相对缩水、规模扩大;行业由前期的产品经营、企业经营向品牌经营、资本运营转变。运营成本的不断上升,亦致使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下降,投资回报周期延长。还有劳动力成本也在持续上升,物业租赁成本上升,美容企业进入微利时代,投资者和运营者都变得更加理性和谨慎。这也从另一方面促成了行业从“速度+量变”到“品质+质变”的转变过程。当然,这是一个好的市场信号,我们相信在国家相关监管体制的不断规范和制度健全的背景下,美容行业将获得品质化的发展和提升。伴随着行业的不断提升,渠道变革的步伐亦在加快。

本期《财智》将通过行业发展大环境的趋势预测、渠道变革的论坛讨论,与业者共同分享2013美业渠道变革之方向。阳光产业形势利好

1.国家政策

2013年是落实党的十战略部署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在提高消费能力、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意愿、改善消费环境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而在国家发改委3月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指出,201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期增长14.5%。该目标较去年报告提出的目标上调0.5个百分点,较去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速提高0.2个百分点。消费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目前国内收入已达到一个新的临界点,这将推动消费上一个新台阶。去年我国6个省市的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全国人均GDP达6100美元。未来促消费的新举措将集中体现在节日消费、中高端消费和放心消费等方面。中高端消费将成为促消费的核心领域。

国家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总体趋于稳定并正在逐步走出调整期,这一点保证了美容行业仍然会继续其增长的大趋势。国家关于加快城镇化健身、扩大内需引领经济的大方针以及增加居民收入的既定改革方向,都将给服务行业消费升级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2.消费环境

根据3月6日,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公布最新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大陆消费者信心指数走势平稳,消费者继续保持乐观态度。在亚太地区14个被调查市场中,中国大陆名列第三位(81.8分,增幅达4.3分),以微弱差距紧随印度(85.5分,增长3.4分)和印度尼西亚(87.5分,增长30.1分)。该指数表明中国大陆消费者再次成为亚太地区最乐观的消费者人群之一。同时报告显示,与2012年上半年相比,中国大陆消费者信心继续呈现乐观态势:在过去6个月内,中国大陆消费者信心指数从2012年上半年的77.4分提升至81.8分,远远高于亚太区59.7分的平均得分。而包括饮料、食品、美容产品、营养保健品、服装零售店等品类在内的快速消费品消费均呈现上升趋势。

3.产业契机

十报告提出“美丽中国”概念,既包含生态文明的自然之美,也包括科学发展的和谐之美、温暖感人的人文之美。而美容美发产业,是中国传统美容文化与先进科学技术结合的产物,恰恰是关系国民生活品质、身体健康、国民面貌的重要体现,所以发展空间巨大,前景广阔。

行业健康发展新趋势

1.产业融合

相关产业是作用在美容产业生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共同决定着美容行业的变革与发展。从近几年的行业发展现状来分析,我们可以预测2013年美容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以及美容产业内部细分市场的融合都将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

日化+专业

众所周知,近年来,两线混融现象逐渐增多,尤其是很多专业线品牌开始实行战略调整,涉足日化渠道,“两栖军团”队伍不断壮大,且这一趋势在未来会愈演愈烈。在不远的将来,专业线企业在小终端渠道饱和之后将会以多品牌化的方式进入百货店和KA超市、电子商务,甚至有可能以更加个性化的方式进行品牌表现,以进一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医学美容+生活美容

整形美容近年来迅速发展,势头猛烈,这与其背后的巨大利润以及强大的市场阵容不可分割。反观美容院,随着市场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顾客趋于更为可靠安全且与医学相关的美容项目。

整形美容行业同时横跨医疗保健与生活美容两个行业。随着竞争的加剧与政府对医疗广告的严控,生活美容机构和整形机构都在探索渠道营销的模式,合作联姻就是其中之一。整形医院与美容院渠道合作、资源共享是新生事物,但也有迹可循。从广州的伯明翰、四川的西禅、北京的田永成,再到南京的施尔美等,国内已有不下十家美容机构同整形医院在客户、项目等渠道等方面开展合作且成功的先例。一些有财力的美容院开始投资开设自己的医疗诊所,在取得卫生部门合法牌照下,拓展医疗美容方面的业务。

生活美容与医学美容的融合趋势日益显现,消费者求美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美容院与整形医院的联姻合作成为大势所趋。正因为有利可图,有市场可做,才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尝试开拓这一领地。尽管我国相关行业法规对医学美容项目和生活美容项目有严格的划分和操作范围,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消费者对美丽的追求在客观上促进了两个领域的共同发展。

在整形美容医院,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在普通医院很难拥有的温馨服务,在这里,你的知情权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你可以明白什么叫沟通。而如今的整形医生,也不再只是充当一位治疗者的角色,他们会在医学基础上加入美学和形象设计的理念,在生理弥补的基础上加入心理疏导的内容。

在美容院,美容师提供给消费者的也不能仅仅是表皮的护理了,而是在满足消费者肌肤保养的同时,有一个让他们身、心放松的场所,有一个让他们学习皮肤保养知识和健康知识的地方。从业人员也不仅仅是美容技师,还要充当讲师、心理咨询师等多种角色。

尽管在目前的市场现状中,因为监管的不到位,因为无良从业者的越界经营,暴露出很多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融合中的问题,但消费者的理性终将促使医疗美容行业向资质专业化、品牌化竞争发展和延伸。既然是大势所趋,是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的需求,预期遏制,不如规范,未来随着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治理和消费者的理性,医学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分将逐步清晰,美容机构的专业资质准入也成为行业管理的方向。医学美容+生活美容的融合,将共同做大中国美容市场这块阳光市场,共同演绎中国美容界的灿烂明天。

健康产业+美容产业

健康产业是一种有巨大市场潜力的新兴产业领域,而如今,健康与美容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一体化概念。以前美容会所里的服务主要是以美容、美体、美发为主,如今更多的增加了保健、养生、健康调理甚至店内营养餐的新服务和新项目等,形成了全方位满足顾客美容休闲和身体健康的服务体系。健康与美容已经不可分割的逐步成为了现代女性人群对生活品质的基本需求,将两者需求同时满足,并互为促进,是健康产业和美容行业渐趋融合的天然条件。

产品方面,从产品的配方成分和功效看,如今很多美容产品突出了排毒的功效,也增加了相应的成分,还有很多辅助产品,包括熏蒸、艾灸等都是以健康调理作为主要的切入点。

在仪器用具上,检测时候使用了中医理论为基础的诊断仪器,还有刮痧、拔罐等很多保健医疗设备也被应用在服务中,这些都体现了以顾客身体健康为主的护理概念。健康美容的理念还催生了一系列以女性身体健康调养为主要功效的项目,如卵巢保养、通经排毒、淋巴排毒、艾灸养生、中药熏蒸以及各种经络调理的项目。

未来健康产业与美容行业经营的不断融合,必将为各自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资源和新的机遇。

2.整合细分

未来几年,在供应商、渠道商、店商等产业链整合上将发生较大的变化。美容品牌的连锁门店并购与托管将成为跨区域扩张的重要手段,快捷连锁美容院、纯SPA、健康养生会所、大型综合性会所连锁、医疗化会所、社区便利美容院、专业项目美容会所、商务休闲会所成为未来市场的主营业态。资本市场的介入推动美容行业的整合,以医学结合,提供增值和附加的服务,综合性的大型店出现,集团化发展促进连锁店和直营店的增加,并以功能为主,差异化、个性化加快发展。

3.连锁扩张

通过推广和实行连锁经营理念,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建立良好运作程序,形成良好口碑的经营运作模式势在必行,连锁经营将是未来发展的主流。连锁经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与迅速的扩张力,大型的连锁店,无论是规模、组织、财力、人员等各方面都比小型美容美发店优越。目前,异地发展连锁经营也已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特点,连锁结盟的形式也越来越多,从而使得终端层面形成一股合力,能够与上游生产企业争取更优惠的条件和价格,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及话语权。

正如行业知名专家王勇刚老师所说,“美容连锁发展的战略六大要素:规模、业态、空间、时间、途径、推广,掌握好连锁的攻与守、文与武、量与质、速度与稳定、节奏与效率,调控好企业发展的阴阳之道是很多所谓的企业家不具备的能力与素养。”未来,美容连锁要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加强科学管理,处理好速度、数量与品质、规模的关系。

4.资本运作

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所展现出的活力,自然吸引了众多风投企业的目光,风投企业开始在国内美容行业的领先者中寻找投资的对象。同时,在发展前景越来越被看好的情况下,美容化妆品企业资金链的需求也不断上升,许多公司也开始把目光投向资本市场。

5.高端定制

高端抗衰、中医养生、高端美胸项目、私人定制、医学整形推动高端美容进入奢侈品的个性化订制时代。

6.学习革命

从业者的学习热情一度高涨,并不断膨胀,学习方式也变得多样起来。北大总裁班、专业教育咨询机构的魔鬼训练营,还有很多商学院,让美容教育培训市场一下子热闹起来。不仅专业的咨询管理专家、大学教授做起了老师,很多美容企业和机构也做起了商学院教育,并做得风生水起,他们一改过去单一的说教培训方式,用亲身的案例、用生动的语言、用有效的方法,在做着一种新式的行业教育。如河南商丘的湟裟商学院、杭州的静博士等都做得很不错。同时,业者也开始关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比如我们与韩国官方合作推广的中华美业总裁(韩国)高级研修班,就是由中韩美业权威机构――韩国国际健康总联合会、中国美业领袖年会以及中国美容医学杂志社共同推出的系列高端研修项目,并得到大韩民国健康福祉部、大韩民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大力支持与协助。指定中国青年旅行总社为旅游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完备的旅游及行程服务,为学员量身订制最合理、便捷的行程套餐,筛选最具考察价值的韩国美业标杆企业参观学习,推荐韩国最权威的专家教授分享国际最新技术潮流,集商务考察、技术研修、观光旅游等功能于一体。旨在搭建中韩美容文化、经营管理及高端技术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中韩美业健康发展。从活动主办方的专业资质到韩国政府官方的支持,从商务考察线路的制订到研修课程的设置,以及从研修资格的认证到旅游服务商的指定,都为研修参与者最大程度地规避了各种出境、考察及未来贸易合作的风险。

相信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学习考察和培训,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必将得到全新的提升,从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7.新媒体营销

第9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

分投诉渠道消费投诉:

微信端新增投诉占11%

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平台搭建了新的平台后,消费者分投诉渠道的投诉案例数据中显示,微信端试运行阶段收到消费者投诉的11%,其他近九成的消费者仍然习惯使用网页端进行录入消费投诉。

分消费商品性质投诉:

培训教育类增幅为42%

按照消费者商品性质划分,消费者投诉主要可划分为商品和服务两大类别。根据历年中国质量万里行的消费者投诉量的数据不难看出,商品质量问题占据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方面。

本期数据报告显示,商品质量问题占据平台消费投诉量的82%,相比上期的70%的占比数据又有所增加。

在具体的产品服务方面,培训教育的投诉量居于各行业之首,与上期相比,增幅为42%。这类消费投诉问题主要体现在:培训机构资格证取消,学校不退报名费;以低价诱骗学员报名,再以各种名义加收费用;不兑现“不满意退款”约定,交费前后态度反差大;不按合同承诺安排上课,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学员退费要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等。

根据以往投诉情况,不少消费者在报完培训班后就开始了消费维权。

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避免三类消费误区,做到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误区一:不看办学资质,盲目消费

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无证办学,或者只有工商部门审批的教育信息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些机构有不少位于小区居民楼内,租用民居,没有办学许可证,仅向学员提供非正规的票据,而不是开具“培训费”正规的发票。

消费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一定要先检验是否有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办学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误区二:轻信虚假宣传,不签合同

“一线教师”“一对一个性化辅导”“名师助阵”……教育培训的广告铺天盖地,一些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源,肆意夸大培训效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消费提醒: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要求培训机构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消费争议,以便据书面合同维权。

误区三:没有索取发票,退费困难

学员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培训,要求退还培训费用,但不少消费者缴费时没有索取正规发票,导致退款难度增加。

消费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在交费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收费政策,缴费后应妥善保存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正规发票和签订的书面协议。

分行业消费投诉:IT通信行业增幅明显

本期投诉数据显示,分行业消费投诉量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本期各行业投诉量数据可知,网络服务行业投诉仍居各行业投诉之首,投诉量为2552例,占本期消费投诉总量的47%。与上期相比,本期消费投诉了减少了192例,增幅为7%。

近年来,工商总局先后制定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规范商品交易秩序,保护线上线下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10月8日公布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专项抽检结果。此次抽检总共提供有效送检样品497批次,检测发现172批次商品质量不合格,总体不合格商品检出率为34.6%。此次抽检,主要对在淘宝、天猫、易迅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国美在线、唯品会、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国内市场主要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商品涉及电风扇、电磁炉、电热水壶、手机、电源适配器、插头插座、转换器、行车记录仪、儿童玩具、家用纸制品、成人服装、内衣、运动鞋、箱包、卫生巾、儿童安全座椅等日常消费品,共计抽检商品503批次。

资料显示,503批次商品中,4批次商品为“三无”产品,2批次商品经生产厂家确定为假冒商品,有效送检样品为497批次。检出的172批次质量不合格商品中,内在质量不合格的约占93%,仅标志和说明不合格的约占7%。

第二,通过与2016年第9期月度消费投诉案例相比,除了IT通信行业出现投诉量上升以外,其他九大行业在本期投诉总量均呈下降趋势。各行业幅度排名依次为:医疗健康、食品烟酒、房产家居、汽车行业、服装美容、旅游教育、家电行业、金融保险、网路服务。

第三,与2015年第10期各行业投诉量相比,除了房产家居、医疗健康、食品烟酒、金融保险等行业以外,其他六大行业的投诉量均出现上涨趋势。六大行业投诉量的增长幅度排名依次为:服装美容、网络服务、旅游教育、家电行业、汽车行业、IT通讯。

与去年同期相比,该数据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服装美容的投诉量出现最大幅度增加的情况,投诉量的增幅为458%,相比上一报告期内数据再次出现增长;从这类投诉者消费渠道来看,各地网络渠道增幅较明显。

商品质量投诉中,主要涉及网购日用百货类商品,按投诉量排序依次是服装、鞋、化妆品和家具。从投诉内容来看,从类别来看,在受理的投诉中,服装鞋帽类商品投诉近年来一直高居榜首,其中90%以上反映的都是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是开线、开裂、掉色;毛衣没穿几天就起球、掉色、变形;羽绒服含绒量不够、粘毛等;鞋类开胶、断帮、断底、掉色。此外,有的经营者不认真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有的商家用国内生产的产品冒充进口产品欺诈消费者。

二是IT通讯的投诉量由略有增幅变成了增幅明显,本期投诉量的增幅为19%,为本期分行业数据中,唯一出现增量的行业。

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合同、售后服务等方面,投诉手机质量问题是消费者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问题包括:主要是手机性能不稳定、售后服务人员素质低、经营者与厂家相互推诿、维修时不明示故障原因乱收费等。此外,部分经营者促销时夸大宣传手机功能,有的经销商以组装机、翻新机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

报告期内,网民有关消费手机产品一度成为探讨热门话题,三星手机的自燃情况引发消费品热议。对中国消费者来说,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紧接着三星电子公告称,停售GalaxyNote 7,从而引起了手机行业的震荡。

三是医疗健康行业,与去年同期相比,数据降幅最大,为44.7%,为降幅排名第一的行业。消费者有关医疗健康方面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对医疗费用高、乱收费、报销范围小比例低、医疗水平低、挂号难、秩序乱、态度差等意见较多。

分消费区域投诉:

广东地区位居首位

本期投诉数据显示,分消费地域投诉量呈现以下特点:在分区域的消费投诉案例中,出现投诉量增长的省市地区占三分之二。在投诉量排名比较靠前的区域中,与往期分区域消费投诉量类似,广东、江苏、北京、上海、浙江、山东等经济发达区域仍居于投诉量的前几位。

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地域性的维权信息变得错综复杂。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商品零售额3.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1.6%,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以上,互联网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与之对应的是,消费维权的数据也节节攀升。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平台的投诉数据显示,网络服务成为消费投诉中长期居于分行业数据榜首。国家工商总局也有相应的统计数据,2014年、2015年、2016年上半年,全国工商部门受理的网络消费投诉分别同比增长254.92%、140.2%、66.2%,网络购物中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