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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维权精选(九篇)

个人消费维权

第1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一、建设农村消费维权站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农村缺乏具备相应素质的监督员。近年来,虽然各行政村的村“两委”班子都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年龄及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传统思维”和文化知识的先天不足,村民出现消费纠纷,一时难以裁断,茫然失措,含糊其辞,甚者产生武断,最终回归到_____电话申诉途径。如:我们要设立农村消费维权站,聘请普通村民担任监督员,他们说话没有权威,信任度不高。工商所就只好在村“两委”班子中考虑,但设立的许多农村消费维权站的村“两委”班子的平均年龄都超过__岁,文化水平也以小学和初中为主,维权监督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消费纠纷的调解和投诉的处理方法简单,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农村消费维权的需要。

问题二:农村消费维权站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从外地开展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建立一个维权站比较容易,但要监督员积极开展工作,维权站正常运行,使其有效履行消费维权的各项职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就比较困难了。农村消费维权监督员大多是村委会干部,这些人员平时兼有自身的农业生产或经商,加之村务工作非常忙碌,经常出现人难找、事难办的情况,所以很难兼顾消费维权工作。甚至有的村干部还有抵触情绪,消极对待村民维权,导致许多村民还不知道所在村的监督员为何人。如有的村组维权站的监督员都是村支书和村主任,他们都分别自己在务农或经营小食杂店,因此很难有精力或公正的从事消费维权工作。由此,要使整个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真正建立起来,并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配置有效的保障措施和条件。

问题三:农村消费维权站建设和运转经费来源少、无保障。目前建立一个维权室,仅制作相关牌匾、维权制度上墙、维权监督员的证书及像卡、台帐,大约需要经费___元左右。这还不包括监督员的培训和相关工资报酬。因为我们目前建立的“_____”维权联络站是以“义务”为主的维权联络站,长期下去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因此在当前工商部门经费本已不足,又无其他经费来源的情况下,农村消费维权站开展日常性工作将是举步为艰、异常困难。

二、解决农村消费维权站存在问题的对策

对策一:加强农村维权监督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一是实行区域性业务培训,即由县级工商局或基层工商所组织相关人员对维权监督员进行基本维权业务培训工作。开办此种小型“业务讲座”优势在于,首先是大大节省了培训费用,其次是消除了工商监督人员来回奔波之苦,再次是加强了工商干部与监督员的沟通。二是实行业务指导承包。为避免出现建完维权站后就“万事大吉”的现象,工商所要指定干部分片负责,责任到人,提倡搞“传、帮、带”、帮助维权监督员熟悉业务,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监督员能担其责、胜其任。三是经常印发各类维权资料,让广大监督员学法、懂法、更好地开展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四是实行监督员陪同调解,工商、消协工作人员在进行调解活动中,可组织部分监督员参与,使监督员将学到的法律法规知识能直接用于实践。

第2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关键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权力

随着改革开放,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消费者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大军正逐渐占据我国消费市场,而农民消费领域的问题也愈加突出。从目前笔者能收集到的国内外相关资料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消费者权利保障途径研究比较透彻,但对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并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只有极少数文献中涉及到农村消费者。但是中国农村的现状又是复杂多变的,国外的理论无法适应中国的国情。本文意在通过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现状的总结,结合笔者在农村的实地调研,提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对策。

一、“农村消费者”的范围界定

对于消费者的含义,主要观点认为消费者是非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并将单位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2条笼统表述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即排除以生产消费为目的的单位主体。

另外《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54条的规定表明,农民作为消费者的组成部分,其特殊之处在于,《消法》保护的农村消费者范围包括:一、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农村居民;二、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村居民。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相比之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比较滞后,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害频率大、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且较难查处和彻底清除等特点,农村消费者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其权益保护“任重道远”。综合分析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主要取决于农村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以及农村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然性。

(一)农村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1.主观原因:农村消费者缺乏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加之常因贪图便宜而忽视商品质量本身。对维权机构和维权法律知之甚少,体现在维权防范意识的缺乏和收集证据意识的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会主动收集购物凭证等,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即使主动维权也会因缺少证据而造成维权不能。对假冒伪劣商品采取忍耐态度,以及维权信心不足等主观原因严重制约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障。农村消费者在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弃权心态,缺乏维权的主动性,权益受到侵害时,常会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而放弃维权。

2.法律原因:主要是立法疏漏,消费者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村消费者更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地位,而《消法》仅在第54条规定了农村消费者的特殊性,其他地方性法规也仅仅是《消法》的简单重复。法律保护流于形式,执法资源的稀缺导致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虚化。

3.制度原因:行政管理权力的缺失,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部门的消协仅是挂靠在工商部门,没有行政权力,由于法律没有赋权,导致其在实际维权中缺少行政强制力。维权成本过高,基层消协的缺位导致了农村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不全,市场秩序混乱;个体流通业者经济条件先天因素不足,无力索赔;以及农村地区信息化程度低也是制约农村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因素。

(二)农村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然性

我国对人权从法律和制度上予以保护,而农村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人权状况。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农村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也具有必然性。目前,三农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而三农问题的实质就是农民的权利问题。在我国,政治权利大行其道,而作为基础的公民权利往往被忽视,只有从根本上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真正达到解决农民问题的目的,才能使整个社会经济安全和顺利运行。

三、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如何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现阶段学者们主要有两个研究方向:一是通过总结国内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二是对国内外的各种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模式进行分析比较,以期从中得到启发,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模式。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保护依据

基于农村消费者的特殊性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构建科学、完善、适应消费实践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从立法角度对消费者进行倾斜式保护,有利于法律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转化。而且我国目前实施的《消法》在内容上过于原则和抽象化,地方立法机关应根据《消法》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地农村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特点制定地方规定,细化《消法》的相关内容,使得农村消费者的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二)健全体制,优化行政管理权力

从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层面完善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赋予工商、质监部门更广泛的监管职权和更有力的执法手段,同时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加强对农村消费市场中重点商品和领域的有效监督,建立部门协调联络制度,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强化消费品安全检测,推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健全消费安全预警与应急机制,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调查深度和处罚力度,力求对不法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加强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教育,提高其保护农村消费者的意识,能够切身为农村消费者考虑,做到权为其用,情为其系,利为其谋。

(三)完善救济,确保权益维护有道

扶持农村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两站一会”在农村的覆盖面,帮助农村消费者针对危害“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进行维权。针对农村消费者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些专门的保护措施,如建立农村消费者权益救济的法律援助制度。依托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费调解工作,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可以吸收一些有热情、有威望并且空闲时间较多的人,加以辅导培训,提高其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其参加到基层消费调解工作中来。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小额诉讼机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从司法方面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提高素质,提升自主维权能力

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觉醒度,加强其自身提高其权益保护意识的维权能力。农村消费者要树立消费的积极意识,要树立保护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农村消费者要纠正知假买假的错误意识,要知道“只有错买,没有错卖”,学会做成熟的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要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而不管通过何种途径维权,都要相关证据的支持,所以农村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时效意识的树立建立在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只有处于诉讼时效期内,法律才保护该民事权利;另外,维权有风险,农村消费者应树立风险意识,即使维权不成,也要主动维权,培养维权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另外不少学者也通过对比国外经验,对我国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有益的建议,主要可归纳为两点:一、广泛推行小额索赔诉讼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扩大消费者因产品或服务致损获得赔偿的范围,并提高获得赔偿的额度;二、消协逐步做到广泛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产品和服务做出检测或评估,广泛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的观点和消费指引,广泛组织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消费维权行动。但立足于当前国情,笔者认为这两点建议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四、建议

笔者通过对学术界关于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的研究,以及实践中对南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县三区七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限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农民素质四个方面,而忽略了我国行政权的划分。

(一)立法赋权不充分

农村消费者权益纠纷主要靠消协调解,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协会行政权力,一般消协都是挂靠在工商部门内部,虽没有隶属关系但人员及办公设备都是从工商部门借调而来,也就是说,消协既没有行政权力也没有资金保障,这就导致消协宣传的不到位以及调解行为的无强制力,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拒绝去调解或者即使调解成功也拒不履行。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民不知道消协的作用,看到“315”的标志也不知所云。笔者认为,切实有效的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必须赋予消协必要的行政权力并保障其资金,广泛范围持久性的维权宣传才能使处于文盲、半文盲阶段的农民对消协深入了解,必要的行政强制力才能保证其调解行为有调必行,农村消费者才能维权有效。

(二)维权范围不明确

农村消费作为消费者中的特殊群体,维权部门也有其特殊性。笔者通过走访消协了解到,农民消费纠纷受到消协及农业部门两个机构的保护,但权限划分并不明确,从而导致大部分农村消费者维权无道,不知道应该向哪个机构寻求帮助。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明确划分消协的维权范围,使其维权有法可依、有围可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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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正当十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政协x次会议隆重召开,全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我们满怀豪情地迎来了200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委成立9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发展壮大,共调处消费者投诉案件12268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400多万元,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建设小康××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党和人民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始终站在时展的最前列,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的消费主题是“健康·维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更高层次的权利。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建和谐发展社会,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县消委者委员会讲二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强国民的体质和素质,使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成和谐发展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仅国法不容,而且企业会自取灭亡。因此,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做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促进派。

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全力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一是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以德经营,生产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赢得市场,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了“伟特”“奔马”两个“湖南省著名商标”,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标”零的突破。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牌产品,但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我县的形象。希望这些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广大消费者要努力提升素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合格的消费者。依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神圣权利。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消费知识、科学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维权技能,炼就“火眼金晴”,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投诉,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要大胆地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

第4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制度设计;公益诉讼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利意识在逐步增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1993年中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促进消费者权利保护在中国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为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2013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同时第五条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目前《草案》还在征求意见中。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是中国第一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彰显了当前对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的重要性及紧迫性。目前国际国内消费者权利保护一直被认为还不够完善,相关学者也做了大量研究,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需要。

国外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较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相关学者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比如William C.Whitford(1981)构建了使消费者保护立法最为有效的方式和路径;Le.TangTh(1987)以及Jasper,Margaret C.(2007)都从消费者信贷、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美国实践角度探讨了消费者权利保护;Jan M.Smits(2010)对2008年欧盟消费者权利保护指令草案的协调化予以了质疑。另一类是针对具体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加以研究,比如E.Scott Maynes(1979)从垄断、信息流通角度,围绕穷人、老年人问题,对消费者保护做了研究;Mark E.Budnitz(1994)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端仲裁角度对消费者保护构成严重威胁予以了分析;Elke Anklam、Reto Battaglia(2001)从食品的视角分析了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对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中国学者,研究主要分类两类。一类是针对具体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比如近些年王勤(2010)、方冰清(2010)、于继波(2010)、杨祖勋(2011)、管斌(2011)、刘中杰(2012)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做了深入研究;还有的学者对网上支付消费者保护进行了探讨,比如钟志勇(2003)、张学锋(2004)、李闰哲(2005)。另一类是从维权的角度对中国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以及现状进行剖析,比如梁彗星(2001)、张晓玲(2006)、朱永刚(2006)、刘昱彤(2006)、游钰(2011)、邹洪萍(2011)、袁坤(2012)、刘远景(2012)、孙佑海(2012)等,这些研究从维权路径、消费者协会的主体能力、举证责任等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地促进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

综上可以看出,这些文献都集中在理论辨析、政策解读、建言献策等层面对消费者权利保护进行研究,没有学者从实证的数据,特别是基于全国的实证数据,统计分析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并结合这些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即从消费者权利的角度,以实证方法考察质量领域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路径。

二、维度设计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消费者权利咨文”,该咨文对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定了四大权利,即:(1)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2)获得正确信息的权利;(3)自由选择的权利;(4)意见被尊重的权利。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提出了消费者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1979年消费者运动的国际协调机构“国际消费者联盟”(现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提出消费者拥有八项权利,即:(1)获得必需的物品和服务以维持生存的权利;(2)获得公平的价格和选择的权利;(3)获得安全的权利;(4)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的权利;(5)寻求咨询权利;(6)获得公平的赔偿和法律救济的权利;(7)获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8)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保护。此外,日本1975年通过《东京都消费生活条例》,规定消费者保护的五项权利;泰国1979年通过《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五项权利;西班牙1984年通过《消费者和使用者利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保护的六项权利;中国1993年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九大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管理权。

1985年联合国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该准则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长期研究磋商制定出的一套保护消费者的国际准则,其对消费者权利规定为:(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3)使消费者有机会取得足够资料,让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知情的选择;(4)消费者教育;(5)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6)享有建立消费者团体和其他有关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它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7)促进可持续消费形式。本文认为联合国作为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的组织,各个国家都应遵守《联合国》以及相应的国际法规范。因此,本文拟选择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的七大权利,即安全权、经济利益保护权、知情权、受教育权、赔偿权、结社权、可持续消费权作为本文分析的维度,在联合国的视角下考察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

三、数据分析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于2012年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8个地区进行了基于消费者评价的质量观测,从这次观测的结果中我们可以基于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的七大权利,得出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对消费者安全权的看法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消费者安全权一般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对任何国家而言,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最基本目标,如果人身和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不可能享受。

调查数据显示(见表1),在消费者对本地区的质量安全状态的总体感受问题上,多达60.88%的消费者认为一般,占据绝大多数,认为较好的为22.68%,认为很好的仅为2.2%,认为较差和很差的分别占12.93%和1.31%,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状态的满意度并不高。而对质量安全风险最大的领域(多选),88.27%的消费者选择食品领域,77.05%的消费者选择药品领域,其后依次为日用消费品(37.36%)、家用电器(30.73%)、住房(24.55%)、公共交通(23.15%)、环境(21.16%)等,这一结果表明,在安全权方面,消费者最没安全感的集中在食品和药品领域。

此外,对消费者是否经常担心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伤害的调查(见表2),21.72%的消费者选择经常担心,67.92%的消费者选择偶尔担心,选择从不担心的只占受访对象的10.36%。这说明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关注的。在调查消费者受到质量伤害的几率时,消费者中认为受伤害几率很高、高及一般的分别占到3.64%、22.77%和48.11%,而认为这种几率低和很低的分别只有21.14%和4.34%。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消费者担心因产品缺陷受到伤害和认为受伤害的几率还比较高。

(二)对消费者经济利益保护权的看法

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规定的第二项权利即是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权利,一般而言,消费者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直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间接经济利益是指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消费者经济利益保护权对于消费者购买、享有和使用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调查数据显示(见表3),消费者对于质量满意度因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高市场化行业(如汽车、家用电器、通信、银行和有线电视等)的平均质量满意度最高,达到67.59%;中等市场化行业(如供水、公共交通等)为61.85%;低市场化行业(如教育服务、医疗服务、文娱、空气环境等)为60.99%。可以看出,在中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其质量满意度总体上高于中等市场化和低市场化的行业,三种不同市场化程度领域的平均质量满意度,分别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降低而呈现下降的趋势。这表明在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消费者满意度就高;反之,在具垄断性质的教育、医疗等产业,满意度则低。消费者在这些不同行业的满意度,也间接显示出这些行业在满足或超过顾客购买产品的期望方面所达到的程度,而这一满意程度与消费者是否具有选择权,是否能保障消费者经济利益具有直接的关系。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消费者选择权大,更能保障消费者经济利益;反之,具垄断性质的领域,消费者选择权小或者没有,消费者经济利益自然也难保障。当然,数据表明,即使是在低市场化行业,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障程度还是合格的。

(三)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看法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反映,也是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内容。对知情权的保障,将使公民有机会获取这些至关重要的各种质量信息,对于自由的市场经济而言,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前提,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即旨在维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因此,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消费者权利保护具有基础性、核心性的地位。

调查数据显示(见表4),消费者对于中国质量安全事件能否得到有效披露,看法并不乐观。仅仅只有11.57%的消费者认为能够得到有效披露,而有多达39.23%的消费者认为不能,同时还有49.20%的受访对象选择说不清。选择能够得到有效披露的消费者比例,远低于选择说不清和不能被有效披露两项的消费者比例,这与中国当前信息披露制度的欠缺有很大关系,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信息披露信任度的降低。调查还发现,消费者对于媒体传播的质量安全信息的可信度和对于政府质量信息可信度存在明显差别。对于媒体传播的质量安全信息的可信度,只有4.49%的消费者选择准确,28.01%的消费者选择基本准确,而选择一般的有34.93%,选择不准确的有15.86%,还有16.71%选择了说不清,表明消费者认为媒体传播的质量安全信息的可信程度不高;与此相反,对于政府质量信息可信度的评价,有多达10.22%的消费者选择完全相信,72.95%选择基本相信,只有6.60%的受访对象选择了从不相信,此外还有10.22%选择说不清。这些数据说明,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在信息认可上更多相信政府的信息披露。

(四)对消费者受教育权的看法

消费者受教育权又称消费者求知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获得有关消费知识和消费者保护知识的权利。其次,作为一种权利,它还意味着政府、社会应当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这种知识教育,保障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实现。

调查数据表明(见表5),消费者接受政府质量教育的状况不理想,只有18.97%的消费者表示接受过政府质量教育,46.51%的消费者表示听说过但没接受过,34.52%的消费者则表示从没听说过。消费者对质量标识的认识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在消费者中除了QS标识有72.99%的认识率外,CE标识的认识率为31.29%,HACCP标识的认识率为9.55%,UL标识的认识率仅为7.87%,而且有多达23.76%的消费者表示对这些质量标识均不认识。此外,在谈到消费者对在校中学生进行质量安全教育的看法时,多达87.81%的消费者均认为在校中学生应该接受质量安全教育,选择不应该和无所谓的分别只占消费者的4.03%和8.17%。这说明,目前中国消费者接受质量教育的状况不理想,但大多数消费者都希望了解相关质量知识,并接受质量教育。

(五)对消费者赔偿权的看法

消费者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赔偿权是与保障安全权紧密相联的权利,是保证消费者其他权利实现的权利。

调查数据显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维权持消极态度。对于质量问题维权途径的了解程度,仅仅只有14.04%的消费者选择很清楚,而选择不清楚的消费者为选择清楚的两倍多,达到32.66%,还有53.30%的消费者选择了一般。数据表明,消费者对质量问题维权途径并不熟悉。但在是否知道维权组织存在的问题上,却有67.48%的消费者选择知道,只有32.52%的消费者选择不知道;知道维权组织存在的比例为不知道的两倍多,这与前面一个问题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多数的消费者知道产品质量维权组织的存在,但对能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得到有效的维权,还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并不清楚。

此外,对于中国维权成本的看法,选择很高和高的消费者分别达到14.49%和38.20%,选择一般的有20.77%,选择不高的有4.29%,选择很低的有0.85%,还有21.40%选择不清楚。数据表明,当前中国的维权成本并不能让消费者满意,维权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于维权的态度,成本过高必然会打击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对于中国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多选),68.58%的消费者认为是程序复杂,56.67%的消费者认为是途径不畅,55.78%的消费者则认为耗时过长,还有36.82%的消费者认为成本高。维权的程序、途径、期限及费用决定着维权制度的科学合理性。调查的数据表明,在这些方面目前都存在着较多问题,从而导致中国维权成本过高。而对于维权效果的评价,认为很不好和不好的消费者分别占到10.60%和30.32%;认为很好和好的消费者分别仅仅只占1.99%和6.99%,远远低于满意维权效果的比例;还有50.11%的消费者认为维权效果一般。这一数据与前面几个问题的数据相吻合,正是由于消费者对质量问题维权途径了解程度低以及维权成本过高,导致了消费者对于维权效果的满意度过低。

以上几组数据表明,中国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缺乏集体行动的最重要原因,不是消费者自身素质的问题,而是维权成本的问题。对于维权成本高的原因,程序复杂、途径不畅、耗时长以及费用高都是主要原因,选择频数都很高,其中程序复杂居首位。因此,更好地解决消费者产品质量维权问题,必须从维权制度的科学构建上着手。

(六)对消费者结社权的看法

消费者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它是一项“用以实现权利的权利”。除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明确规定外,结社权也是中国《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结社权很少被提及,属于长期“沉睡”的权利。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该协会仍然是中国大陆唯一加入该组织的消费者权益相关组织。反观其他国家,则往往不止一家消费者权益组织成为该联盟的会员,见图1。

虽然中国《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赋予了消费者结社权的权利,但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中国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对社团组织进行管理。根据这三部行政法规,政府对于社团组织的管理一般包括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和分级管理①。同时,根据2000年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有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家人民团体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14家社会团体可以不进行社团登记,而消费者组织并不在这些社团之中。这意味着若消费者要自己成立消费者社团组织,就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这也是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由消费者自发成立的消费者社团组织的原因所在。因此,对于消费者结社权,宏观质量观测并未设置具体的问题,因为此项权利在中国目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消费者基本没有结社权的存在。

(七)对消费者可持续消费权的看法

可持续消费,是指提供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最少,使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可持续消费的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可持续消费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平衡;二是可持续消费要求实现不同地域之间的平等;三是可持续消费要求不同阶层之间的平等;四是可持续消费要求不同代际之间的平等。可持续消费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人与自然平衡的权利,不同地域之间平等的权利,不同阶层之间平等的权利以及不同代际之间平等的权利。本文以消费者享有人与自然平衡的权利为例。

数据表明(见表7),消费者对本地区环境质量的总体评价为60.30%,刚刚合格。对中国水资源环境质量和植被环境质量,消费者的总体满意度都是刚刚合格,而对空气环境和噪音环境总体评价则分别为59.31%和58.61%,这说明在环境质量中,消费者对中国空气和噪音环境质量并不满意。其中,空气环境中,对空气雾霾状况和空气清新状况评分不合格;噪音环境中,对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音的评分都比较低,分别为56.23%和53.67%。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可持续消费的基础比较薄弱,大部分消费者对可持续消费赖以存在的基础,评分都不高;对自然资源可持续消费的信心不足,可持续消费权因此也受到一定阻碍。

四、对策建议

关注权利既是法学本身的职责,也是社会赋予法学的使命。同时,法学注重对权利的研究也是法学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法学的立身之本。因为在权利的探索中,法学不仅能获得社会的信赖和支持,而且将获得发展的动力和创新的能量。关怀权利和捍卫权利不仅是法律永恒的目标,也是法学研究永恒的主题(汪太贤,2001)。消费者作为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一方,在质量伤害、信息获取、赔偿等方面都属于弱势的一方。市场经济就是消费至上的经济,是消费者的经济(厉以宁,1992)。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法学关怀权利和捍卫权利的实现程度。但是,“权利如果没有精心安排的体制和结构,它们就不可能存在(贝思・J辛格,2001)。”消费者权利保护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制度设计,同样也不可能存在。本文认为,只有结合中国消费者保护现状的实证数据,设计一套有针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制度,才能最有效地改善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在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七大维度的视角下,中国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保护都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纵观这些数据,即使是在低市场化行业,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障程度还是合格的;可持续消费权也基本在60%左右;在知情权方面应加强媒体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而消费者的安全权、赔偿权、受教育权和结社权则是当前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亟待改善,并需要重新进行制度设计的方面。

(一)着重加强以食品药品为主的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关系到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是各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首要权利。全国的调查数据显示,60.88%的被调查者对本地区的质量安全状态的总体感受为一般,分别有88.27%和77.05%的被调查者认为食品和药品领域的质量安全风险最大,这一比例远远超过后面的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等。这些数据表明,中国政府在提高消费者的基本安全权方面,要重点加强食品和药品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这一数据显示也与美国消费者权利保护初期的状况趋于一致。美国在1898年消费者同盟成立时,最初也是掀起以争取洁净食品和药品为目标的消费者运动,后期才将涉及的领域由一般消费品向高级消费品延伸,再逐渐深入到诸如汽车安全等更高级的领域。

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的方案,目前中国已经将原来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等各部门有关食品和药品管理的全部整合起来,组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于2013年5月4日开始实施,依据司法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将被依法予以严惩,达到一定程度要追究很严重的刑事责任,甚至死刑。这些机构设置上、法律制度上的逐渐完善,对于保障消费者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权至关重要。

(二)构建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消费者的赔偿权

宏观质量数据表明,不是消费者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维权效果不好,而是维权本身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维权途径、程序、耗时、成本方面的制度设计,导致消费者赔偿权难以实现。

第一,建立产品质量小额诉讼制度,简化消费者权利救济的程序。绝大多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都是小额商品诉讼案件,如果诉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如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等)超过了商品的价格以及判决的收益,考虑到成本和收益,消费者就会放弃诉讼维权的想法。这也是68.58%的消费者认为程序复杂的问题之所在。而小额诉讼,是指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所建立的诉讼制度。台湾的小额诉讼制度虽然不是专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但是因其程序简单、便捷,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为弱小的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考虑到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金额较小、主体分散,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小额诉讼的制度,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2012年8月31日,中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中国首次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案件提高诉讼效率,但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如何简化并未作具体规定。

第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治企业,保护消费者。中国立法上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1993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其规定经营者欺诈行为应给予消费者一倍赔偿的规定,其后是1995年《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及1999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定金罚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第九条规定了“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条款。而中国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十倍赔偿”制度,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上述立法规定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适用,但是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仍然偏弱。《食品安全法》的加倍赔偿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付出的价款或接受服务支付的费用为基础的,美国的赔偿则是以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倍数为依据。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区别,特别是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购买的费用往往很低,但是对身体的伤害则可能很大,甚至无法补偿。从美国食源性疾病案件来看,惩罚性赔偿发挥了很大的威慑作用,中国赔偿数额确定的基准由于食品的低价,造成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费用太低,继而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此外,相较于其他法律,《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看似对经营者非常严厉了,但是事实上由于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价格相对较低,即使是十倍的赔偿金也对经营者无法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惩罚,同时也较难弥补消费者的实质损失。美国则采取浮动限额制度,结合具体受侵害的程度,综合考量和权衡之后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因此,相较于美国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

第三,创设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增加诉讼途径。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即使受害消费者人数众多,有条件成为一个共同集团,采取集体行动,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事实上,消费者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如奥尔森所言,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集团的利益(奥尔森,1995)。此外,消费者的集体行动更需要一个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实现消费者的权利,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其在质量领域中的一致性和组织细分,以及成员构成带来的专业性,成为质量监管最为有效的一支力量。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应鼓励和授权社会团体、消费者个人进行消费公益诉讼,从而有效缓和“履行差错”现象的普遍存在,而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模式应当成为消费公益诉讼的最优选择(钱玉文、骆福林,2011)。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采纳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此外,2013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两条开启了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篇章,对于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三)加大消费者受教育权,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社会化发展

数据表明,对于质量问题的维权途径,有32.66%的消费者不清楚维权途径,似是而非的占到一半。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消费者保护组织,超过三分之一的消费者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些数据表明,一方面,我国消费者意识还比较淡薄,消费者的维权知识还比较欠缺,这就要求政府应重点加强对消费者维权知识教育的力度,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维权知识公益活动、交流座谈会等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消费者组织形式比较单一,发挥作用还不够。由于中国消费者组织的主管行政机关是国家工商管理机构,而登记注册机关是民政部,对消费者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机制,这种行政化和垄断化的制度安排不利于消费者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这导致中国消费者组织具有非自愿选择性,也不具有市场竞争性。针对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单一化和行政化的特征,要逐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社会化发展,发挥社团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保障消费者的结社权。

参考文献:

[1]贝思・J.辛格,2001:《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

[2]奥尔森,1995:《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出版社。

[3]程虹,2009:《宏观质量管理》,湖北人民出版社。

[4]程虹,2010:《宏观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一种基于质量安全的分析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5]傅静坤,1997:《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

[6]厉以宁,1992:《市场经济就是消费至上的经济》,《文汇报》。

[7]钱玉文、骆福林,2011:《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建构思路》,《河北法学》第11期。

[8]孙佑海,2012:《对修改后的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法学杂志》第12期。

[9]汪太贤,2001:《法学视野中的权利问题》,《理论与现代化》第2期。

[10]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质量观测课题组,2013:《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第5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消费者、经营者和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消费者维权障碍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然而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对消费者维权的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显得十分必要。

一、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分析

(一)从消费者来说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其维权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权意识不足。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广大的消费者对这些法律知之不多,积极主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还很薄弱,加之消费者长期受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抱着 “遇事忍为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通常会选择放弃维权。第二,维权成本过高。一是维权所支出的费用、时间、人力、精神损耗等成本过高;二是消费者得到的赔偿十分低,我国法律未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消费者获得的赔偿十分低,且间接和无形损失得不到赔偿,即便是在胜诉的情况下,其赔偿金还不足以支付维权费用,消费者往往是“得不偿失” 。尤其是在面对小额的争议时,大部分人会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

(二)从经营者来说

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消费者维权的障碍主要有:第一,极低的违约成本。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概率低,不健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等的缺失致使经营者的违约成本十分低,面对此种利益的驱使,经营者毫不犹豫的选择违约而放弃守法。第二,经营者的强势地位。经营者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束缚、妨碍消费者依法进行维权,同时经营者故意隐瞒有关商品的信息,使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不对称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从法律制度来说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第一,小额诉讼制度的缺失,致使消费者只能适用繁琐的普通诉讼程序,使得救济总是姗姗来迟而得不到真正的救济。第二,择一赔偿范围的限制。我国在“违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的体系下,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采取的是择一的方式,这种择一的方式因赔偿范围的限制会导致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济。第三,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近年来在食品、汽车、电子产品等领域常发生大规模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相关受害的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二、消费者维权的的对策

(一)净化消费维权环境

消费者维权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消费维权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加强消费维权意识教育,消费者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敢于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同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选择;其次,要求经营者树立 “消费者是上帝”的理念,尊重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也要杜绝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制定,不滥用其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最后,加大消费维权执法力度。执法者要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诉讼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并最终落实到最后的执行环节,从程序上和最终结果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违法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相分离的单独的一种审理程序。它具有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诉讼标的额更小、案情更简单的特点。当今美国、英国、日本等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建立了独立小额诉讼程序,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的成本,消除维权成本障碍,激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维权。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有规定,但其制度还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其补偿、制裁、威慑和鼓励的功能。通过扩大惩罚性赔偿范围,增加惩罚力度等措施来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经营者违约成本,迫使其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

(三)重构侵权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我国采取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择一方式,无论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无法完全弥补消费者的损害,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符合公平的精神。面对此种维权困境,我们需要重新构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消费者在选择违约之诉时,将其赔偿范围扩大到因违约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同时增加消费者因维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赔偿;消费者在选择侵权之诉时,赔偿范围增加毁损标的物本身,这样消费者的损失才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团体、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面对越来越多的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传统的一对一式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足以保护众多的受害者,惩罚致害者。面对此情形,世界各国都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消费者群体受害的保护,发展了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大作用。在我国的实践中,应尽快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允许特定的机关、组织甚至任何人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范大平.陈蓉浅谈提高违约成本降低维权成本的必要性及措施.民商法,2007(1).

[2]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74-75.

第6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 消费 权益 现状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大学生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堪忧。2007年,在浙江大学cc98论坛上,一个题为“暴你心中的ZJG黑店,关注切身利益”的帖子被炒得沸沸扬扬。其讨论的焦点围绕在紫金港校区内几家私人经营的商店上。帖子中大谈商店的商品质量差,服务态度恶劣,维修要价高等问题。无独有偶,记者在福建某大学采访时,不少同学也抱怨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且常是不知所措。与一般社会消费者相比较,大学生由于其特殊的主体身份使其消费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作为一个消费者,大学生进行日常生活消费时,具有一般社会消费者的特征,但同时,由于大学生这种特殊的身份,又使其消费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消费。依据大学生消费行为范围的不同,可将大学生的消费分为两个方面。在这两个不同的消费区域内,大学生的消费内容会否有所不同?大学生维护其自身消费权益的行为会否有所不同?这二者之间反映出的大学生消费维权共性是什么?这些问题将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样本,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表现、权益维护现状进行调查,找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结合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提升高校服务意识、深化大学生的法律认知都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概念界定

1、大学生

此课题报告中的大学生是指在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和专科学历教育的对象。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高考)或合法保送进入高等学校的高级中学毕业生,不包括初中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就读的五年制大专等一、二年级的学生,因为这个阶段他们还没有取得大学学籍。此外,高等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学习班的在读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学生也不在本课题研究对象之列。

2、消费

消费是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本文中所提到的消费专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

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消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在社会中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接受的消费服务;二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群体在高校校园内进行的生活消费。

三、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与问题

1、样本调查方法

(1)偶遇抽样方法。本次调查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所有在校生为总体,采用偶遇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这是一种非概率抽样方法,属于探索性调查,具体做法是:分别在本校东区餐厅门口、教职工食堂门口、南二门和西区操场附近设立调查点,对来往的学生进行调查,共选取1000人构成了本次调查的样本。实际调查样本的构成情况如表1所示。

(2)问卷法。对于收集资料采用的是问卷法。问卷由10个问题构成,其中9个封闭性问题,1个开放性问题。主要询问了大学生对消费权益的认知、需求现状及消费权益维护情况。被调查学生的选取及问卷的发放与回收,均由学院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的委员(共50人)分成4个调查小组深入各调查点实施与完成。所有问卷均为被调查对象当场填写,当场回收。实际发放问卷1000份,有效回收问卷970份,回收率97%。全部问卷资料由调查员检查核实后手工统计分析,分析类型主要为单变量的描述统计和双变量的交互分类统计。

(3)走访法。关于大学生在校内进行消费的权益维护现状的调查主要依托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开展的“走访新生寝室”的活动进行的。此次调查以学院10级新生为总体,采用普查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不同的调查对象。普查的具体做法是:在10级新生午休和晚休期间,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委员按宿舍编号依次访问所有新生寝室,询问其在校内食堂、超市消费时有无被侵害权益及如何应对。随机抽样的具体做法是:在所有寝室编号中,随机选取10个寝室为重点访问对象,了解其在校内消费享受消费权益感受的同时,引导学生思考可行的解决方案。

2、样本分析及其反映的问题

在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经常有”、“偶尔有”、“从没有”等频率副词的概念标准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有三份调查样本分析,即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频率统计表、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类型的统计表、大学生维护受侵权益方式的统计表(见表2、表3、表4)。

分析表2、表3、表4,总的来说,约90%的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经常或偶尔受到侵害,其中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居多,其次是缺斤短两,再次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最后是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半的大学生会自己去找商家理论,而仍有24.7%的大学生选择沉默,自认倒霉,不采取任何行动,仅有4.9%的大学生会主动向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寻求帮助。由此可知,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很普遍,维权意识淡薄。而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在引导大学生消费维权方面也有欠缺。具体反映出如下问题。

(1)大一女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频率高于男生。男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类型主要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这可能与男生不拘小节的性格有关,而女生多遇到的是缺斤少两,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位居其次。此外,男生多会向有关部门举报,以此来维护被侵害的消费权益,女生却自己去找商家理论。可见,男生在处理此类情况更冷静、更理性。

(2)大二男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频率明显高于女生,其中20%男生的消费权益经常受侵害,而女生则不然,经常受到侵害的频率为0。性别差异对此年级阶段的大学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类型及所采取维权的方式的影响不大。主要类型均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而主要方式均为自己找商家理论。

(3)大三男生的消费权益只是偶尔被侵害,不存在经常和从没有的情况,而女生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约67.5%的女生经常或偶尔受到侵害。在消费权益被侵害类型方面,男生遇到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及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的频率相当,女生仍以缺斤少两居多。此年级的大学生在消费维权方面出现了极端,或自己找商家理论,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这从侧面印证了大学生强烈的自主独立意识及对社会的无奈妥协。

(4)大四男生仍不存在经常有或从没有的情况,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四者皆有且百分比相同。此外,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半的学生会自己去找商家理论,另一半的学生则会向有关部门举报。可见,大四男生在强调自主独立性的同时也对社会机构的工作产生认同感。

四、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原因解析

1、大学生对维权信息的关注度不够

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很关注”、“关注”、“不关注”等程度副词概念的标准大体相同。从总的调查结果看,约60%的大学生关注或很关注消费维权信息。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除关注消费本身外,更多地关注消费整个过程。就性别差异而言,男生比女生更关注消费维权信息。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至大三,学生对消费维权信息关注程度呈递减趋势。而就大四学生而言,其对消费维权信息投入了百分之百的关注(见表5)。

2、受大学生购买商品时看重的因素影响

调查表明,大学生在购买商品时,更看重商品的质量,依次是价格、售后服务(“三包”等)和品牌。由此可见,大学生在购物时更注重物美价廉,其中尤以物美为主要标准。就性别差异而言,男女生在购物时都很关注商品的质量,但除此之外,男生会关注商品的价格,而女生则多关注商品的售后服务。这从侧面反映出在购物时,男生会比女生更实际(见表6)。

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到大四,学生普遍关注商品的质量,而这之外,大一学生更关注价格,大二学生更关注售后服务,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则在价格和售后服务两者中权衡后再取舍(见表7)。

就大一学生而言,性别差异不很明显,与总趋势大体相当,在此不再作详细的分析。就大二、大三学生而言,除质量因素外,男生更看重品牌,而女生仍旧看重售后服务。大四的男学生购物渐趋理性化,在价格和售后服务两者中权衡后再取舍(见表7)。

3、大学生购物时极少索要购物凭证

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一直都索要”、“偶尔索要”、“从没有”等频率副词的概念标准大体相同。从总的调查结果看,尽管有22.7%的大学生在购物时一直索要购物凭证,71.3%的大学生偶尔索要购物凭证,但仍有6%的大学生从来不索要购物凭证。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薄弱的现状。

就大一、大二学生而言,性别差异对其影响与总的调查结果相似,在此不作过多分析。对大三学生而言,有将近一半的女生坚持一直索要发票,而男生却无一人坚持如此。相反,几乎所有的大四男生都会坚持索要发票(见表8)。

就性别差异而言,男生比女生更常索要购物凭证,而在“一直索要”方面,女生却远高于男生(见表9)。

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到大四,学生不索要购物凭证的情况呈现明显的递减趋势,一直索要购物凭证的情况亦明显递增。尤其是大四学生,在购物时一直坚持索要购物凭证(见表9)。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学生越来越意识到购物凭证的重要性。这也是大学生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

五、解决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的应对措施

1、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

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不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受年龄影响,维权意识程度不同。一般来说,低年级的大学生维权意识要差于高年级的学生。尤其是刚进学校的大学生从依赖父母消费向独立消费过渡,大都缺少商品鉴别能力及自我权益维护能力。当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或缺斤少两的产品,丝毫不会想到去消协或工商局投诉或找商家理论,而是自认倒霉。调查报告显示,只有22.7%的大学生在购物时一直索要购物凭证。二是对投诉解决有预期恐惧。预期恐惧指个体根据事物现状及所处环境对事物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好的预期,从而引发恐惧。目前,我国处理消费投诉事件程序繁长,且影响不大。即使大学生在购物消费时权益受损想去维权,但考虑到投诉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往往会选择放弃。这种预期恐惧成为了大学生维权的障碍。因此,高校应建立长效的消费维权机制,引导大学生摒弃预期恐惧,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实践与讨论,关注学生维权组织的动态,尤其是教师应该发挥教育示范作用,鼓励学生自主维权,从而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

2、加强高校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完善学生维权机制

随着高校对大学生消费维权的关注,我国绝大部分高校都成立了自己的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作为学生维权组织在维护学生消费权益时应该发挥积极作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90.8%的大学生希望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举行“3.15消费维权”活动,可见,大学生对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抱有很高的期待(见图1)。

同时,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在进行消费维权教育时应针对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学生进行引导,具体而言,对大一、大三男学生应引导其购物时多关注商品标签,而对大一、大三女学生应引导其放弃投机心理,购物时不要只看价格低,而应该关注商品的质量,当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自己找商家理论。对大二学生则不需因性别而区别对待了。对大四学生而言,最优的选择是能够在毕业之前对其进行一次系统的权益教育。

此外,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还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巧妙地进行学生维权组织的品牌整合营销,唤起大学生的自主维权意识。开展“投诉在线”咨询维权窗口,积极与校广播台合作,将学生消费权益宣传有声化、形象化。在“3·15”国际消费维权日,积极开展系列活动,引导大学生关注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3、加大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

大学(或高校)尽管其核心目标是为学生提供高等教育场所,但其同时也为学生提供着不可缺少的消费服务。高校自身遵守国家法律,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消费服务,是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高校为学生提供消费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于两大场所,一是后勤服务,二是与学校紧密相关的校内或周边服务市场,但这两类场所内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侵害学生消费权益的情形。在我们的样本调查中,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边的市场区域(常被称为“堕落街”)环境混乱无序,这些区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通常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有的经营场所并没有通过严格的审批,而是通过拉拢有关领导等方式经营。以极低的价格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大学生。大学生由于识别能力不强且抱着省钱的心态,往往容易上当受骗。被欺骗的大学生不知采取何种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于是就更加纵容了一些不法商家,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学校作为一个组织单位,应该和周边管理部门沟通,建立一些严格的制度,共同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学生的消费权益。只有通过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大对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学生的合法消费权益才能不被无端侵犯。

六、结语

有关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的调查显示,大学生的消费权益在现实中经常受到侵害,其中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居多,其次是缺斤短两,再次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最后是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许多的大学生选择沉默,自认倒霉,不采取任何行动。究其原因,一是大学生普遍缺乏权利意识,不关注自身的消费权益,如购物不索要发票、不关注官方的维权信息等;二是高校对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教育不够,还有待大力提升。因此,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现状,首先高校应引导大学生强化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同时,也应积极地加强高校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完善学生维权机制。最后,加大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

【参考文献】

[1] 方丽娟: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19).

[2] 刘志翔:大学生消费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16).

[3] 银建军、覃勇荣: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市场的特殊消费者[J].河池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4] 毛祖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维护途径[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4(1).

第7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进一步保护服务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逐步探索出一些新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建章立制,不断健全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各个主体的作用,以制度规范行为,调动多方积极因素,逐步健全服务业维权机制。一是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通过开展消保维权进社区、进厂矿、进学校、进军营等活动,设立消费者投诉站、服务站,特别在商场、景区等服务行业广泛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将消保工作的阵地前移。同时,加强投诉站工作人员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解决消费纠纷技能的业务学习与培训,努力使消费纠纷不出店门、不出市场,在第一时间解决消费者投诉,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纠纷的和解率。二是大力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服务业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与各行业协会合作,出台行业标准,规范企业的服务行为,逐步将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纳入服务领域消费者维权体系,实现了消费维权向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的延伸。

(二)整合资源,不断完善维权网络。服务业消费维权涉及面广,并与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要抓好此项工作,就必须积极整合内外资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网络,协同一致,增强合力。一是以12315执法网络为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通过设立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不仅强化了省(市)局、区县局、工商所三级维权机制,而且建立了具有“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统一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行政综合执法网络,实现“一个中心、三级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体系,促进行政执法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发挥12315的服务消费者和监管市场的功能,进一步确立于“12315”经济领域“110”的地位。二是建立完善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模式,部分地方工商部门逐步探索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模式,以提高消协调处消费纠纷的法律效力,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中实现消协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三者的有机结合。强化了消协调解消费纠纷的力度,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三是以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为重点,增强消保维权工作合力,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须与各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共同合作,形成工作的合力,才能把工作落实好。如南京市工商局与兄弟城市的工商部门联动,建立了“南京一小时都市圈”消保维权网,办理异地消费投诉,消费警示:针对会展服务业中存在的骗展行为,与会展行业联动。建立了展会备案制度和展览保证金制度,实现消保工作、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的三方共赢:南京市工商局还与人民法院联动,在消协内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增强了维权工作的公信度和工作力度。

(三)立足职能,不断创新维权手段。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的升级,服务领域消费侵权的问题日益增多。面对新课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和产品特性,不断创新服务行业维权手段,提高服务行业消保维权工作水平,一是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专项检查活动。集中对通信、餐饮、美容美发、旅游等行业分别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的服务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二是加强合同监管,积极开展格式合同点评。近年来,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合同监管为抓手,大力推进服务领域消费合同的制定、规范工作。首先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后对保险业、航空业、房地产业开展了格式合同的点评,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被点评的行业也积极给予了回应,自觉对一些“霸王条款”进行了取消和修改,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二是建立多种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服务领域消费投诉,消保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近年来,为了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提升消费者协会、12315和消保部门的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建设,建立了消费者投诉、咨询的平台。通过在广播电台开通了消协秘书长热线,每个周末进行一个小时的直播;在繁华、窗口地区派驻了特制的消保维权车。现场接受消费者、旅客的咨询和投诉,扩大了服务业消费维权的影响。通过消费维权网,设立公开的网站,实行24小时网上受理投诉,定期服务消费警示,进一步加大了服务业消费维权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网站与社会各界进行互动,科学引导消费,为服务业消费维权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商部门开展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服务业消费维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

(一)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的存在,使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如铁路、民航、电信、医疗等垄断行业由于其地位特殊,技术含量较高,行政级别也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很难介入,虽然这些行业内部也有保护消费者的规定,但是公开度不高,执行力不强。使消费者在行业垄断下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制约了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速度快,门类多,带来法律法规的缺乏和滞后。同时,计划经济条件下重二产、轻三产,重有形、轻无形。重产品、轻服务的传统思维,也使立法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退货、换货、修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有形商品作出了规定,对无形的服务类产品只是简单规定了“参照执行”。从而导致在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对许多问题都无从人手,难以有效监管。

(三)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的缺乏和不规范、不透明,加大了监管的难度,服务业的行业标准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在目前情况下,大量的新兴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许多

行业缺乏必要的行业标准,即使有行业标准也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由于没有行业标准,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出现纠纷时,由于缺乏依据。往往会带来取证难、处罚轻,甚至难以处罚的局面。

(四)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缺陷,难以有效发挥监管作用。目前,参与和涉及服务业监督管理的部门众多,有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但各部门分工不明确,各自为政,缺乏有机的协调和配合,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有些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其企业由垄断而引发的有损消费者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管理,许多行业协会官方色彩浓厚,体制改革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因此很难以公平、公正的立场去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对本行业实施规范的管理。

三、改善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服务业监管和执法当中出现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前开展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情况,积极献计献策,普遍建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加快服务领域监管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目前当务之急是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制定各行各业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执法机关有法可依。应尽快出台《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对“服务业”的概念作出界定,对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界定职责范围。除了国家要在总体上加快服务领域的立法以外。各地、各部门的立法、立规和服务标准建设须同步进行。

(二)政府各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开展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府在保护消费者事业中充当主角,各部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认真履行政府所赋予的职能,全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完善执法责任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二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推诿掣肘现象,密切协作配合。三是工商机关进一步规范建立以12315投诉热线为依托的各级申诉举报工作运行机制,完善申诉举报工作网络、提升执法水平、扩大12315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大力运用信用监管体系功能,强化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服务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通过行业协会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并通过行业协会处理一些小的违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压力和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全社会服务业消费维权网络联动机制。一方面,以政府信息网络为平台,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作用,搭建全国性的消费者维权门户网站。与各行业、各部门链接,形成全社会的维权网络,另一方面,以政府为主体,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间服务业消费维权工作,建立服务业消费维权的联动机制,形成服务业消费维权的整体合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和消费者自身素质,减少执法阻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经营者自律,减少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观性,充分运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从客观上约束经营者,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对那些不守法、不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使其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消费者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购物、消费时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票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证据。教育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减少执法阻力和执法难度。

第8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工商局消费权益日领导讲话稿范文一】

同志们:

今天,能来到**参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市消委会、市工商局等各职能部门和全市消费者欢聚一堂,共庆节日,我感到十分高兴,首先,在这里,我代表**市工商局向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向辛勤工作在执法维权第一线的同志们致以亲切的问候!

过去的一年,**市消委会和市工商局等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各项法律法规,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作了很多的工作。特别是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也确保了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3〃15”宣传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我们要紧紧围绕“安全消费”这一永恒的主题开展好今年的工作。一是要一步增强消费维权的社会影响力。扩大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整合维权执法力量,提高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工作效率,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二是要在各类消费市场建立“一会两站”,以有效减少调解中间环节,节省消费者维权成本和时间。要延伸维权触角,努力推动城乡维权服务均等化。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提升消费者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四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消协组织的协调作用,完善和壮大志愿者队伍,提高社会监督效能。

同志们,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对于我们广大工商干部来说,是使命所在。我们要不畏艰难,发挥工商职能,全力推进消费维权事业向前进!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让肩上的红盾更红,为头顶的国徽添彩!

谢谢大家!

【工商局消费权益日领导讲话稿范文二】

同志们:

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县消委会、**县工商局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向一贯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县( )领导、质监、卫生、药监、物价等职能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所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下,突出“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职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消费教育指导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一)消费纠纷调解取得了新成效。去年,全县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1278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422件,解决417件,案件结案率98.8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38.2万元。同时,主动把事后维权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坚持热情接待与依法调解相结合,调解纠纷与宣传法规相结合,受理投诉与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案源相结合,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宣教引导拓宽了新领域。一是制作消费维权公益短片,在城区文化广场循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公益广告,广泛宣传年主题,扩大宣传效应,使之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二是举办大型咨询活动。联合联合卫生、质监、药监、物价等16个职能部门,举办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派发了各种宣传单张6500份,接受咨询2000多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13件。三是组织电信、移动、联通、供电、供水等公用企业和部分信用良好企业参与宣传活动,为消费者实行承诺服务。四是加强消费指导。消费提示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不同时期的消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消费提示共20多条,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和指导消费职能作用。五是组织消费维权小分队深入龙湖社区老年人协会举办消费维权知识讲座,并送发消费维权法律、法规、三包规定等书籍资料,受到老年朋友的热烈欢迎。六是发起千人“诚信兴商先锋行”签名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期间,一千多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代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社会承诺守法经营、诚信经商,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实现了新突破。根据省、市消委的安排布置,针对医疗和通信这两个服务行业进行消费者评议调查。评议活动主要采取公开收集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例、开展问卷调查等工作形式,共发出调查问卷300份,回收300份,并根据汇总统计了调查数据,为上级机关及时提供了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同时,主动参与政府有关行政机关针对商品和服务开展的各类专项治理6次,发挥了消委会的社会监督作用。

(四)消费维权自身建设开创了新局面。一是坚持高标准狠抓队伍建设,打造过硬作风,在维权工作中做到快速反应,实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全程跟进,妥善处理。二是采取多种学习培训方式,及时更新知识,扩大维权视野,提高消保工作能力水平。三是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增强上下、纵横的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质监、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烟草专卖、农果等相关部门切实强化措施,积极调解消费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xx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中消协将20xx年确定为“消费与民生”主题年,旨在通过对年主题的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着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通过推动制定和完善各项惠民消费政策,确保广大消费者分享到改革发展的各项成果;切实解决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实现消费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此,消委会各职能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消费与发展”这一主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层次,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认真开展“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深入把握年主题与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内在联系,结合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发挥行业协会、企业的积极性,通过与各职能部门的维权联动,采取座谈、研讨、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送法下乡、印发法律法规宣传品等多种形式推动消费领域环境的改善,为消费的持续扩大和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要大力开展消费指导和消费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一站一点”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服务网络,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积极创新消费指导模式,提升消费生活品质;三是要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继续运用格式条款点评、消费评议等手段,建立和完善商品服务评价体系,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他们履行社会责任,改善消费环境、满足消费需求;四是要高度重视解决群众意见集中、事关消费领域民生重大问题的突出矛盾,提高调解技巧和水平,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努力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办实事,依法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是要加强执法联动和协作,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同担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结全社会的力量,提振市民消费信心,拉动社会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同志们,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充分认识开展“消费与民生”主题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共同关心和重视消费维权工作,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消费与民生”主题年的各项活动当中,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工商局消费权益日领导讲话稿范文三】

尊敬的杨帆副县长、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在这里,我谨代表柳江县工商局、柳江县消费者协会对各位领导、同志们,以及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20xx年,柳江县工商局积极履行职责,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在执法方面,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62起,罚没款27.3万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通过12315申诉举报平台所受理的申诉42件,成功调解3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4万元;受理举报25件,已处理25件,通过举报提供的线索立案调查1件,罚没款1.11万元。

20xx年,我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明确以食品安全整治、农资安全整治、治理商业贿赂和打击传销为工作重点,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做好新时期的消费维权工作,把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方便群众、依法调解、协商和解作为消费维权的基本工作方法,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加强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各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整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我局和柳江县消协将重点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者消费入手,致力于改善消费市场环境,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安全的认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指导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科学文明合理消费,扩大内需,为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2、密切关注消费维权领域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认真受理投诉,搭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协商和解平台,积极促进和解,提高投诉调解率,切实帮助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服务。

3、有重点地加强对网络交易、化妆品安全、预付式消费等方面研讨;针对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加大力度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4、开展“消费安全”方面的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增长安全消费的知识。

5、督促和推动社会各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第9篇:个人消费维权范文

县工商局3.15领导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县工商局在这里隆重集会,并邀请县上领导和我们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高台县工商局及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衷心祝贺。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题确定为“健康·维权”。这是贯彻“版权所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我们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把“健康·维权”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因食品、药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极为突出。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山西、贵州假酒案,去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更是震惊全国,惊动了中央领导。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