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工程竣工条件精选(九篇)

工程竣工条件

第1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为加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三、港口工程

四、修、造船厂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航标工程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

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境内涉外项目)的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按照签订的涉外合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四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境内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

八、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五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第六条内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第七条境内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内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第八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九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第十条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二、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三、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

四、审核竣工决算报告;

五、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章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应符合《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交通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全套竣工资料原件。

第七章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收尾工程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2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3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第4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市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一般由计划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规划、环保、质监、消防、档案、审计等其它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计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工程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竣工验收依据

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和现行各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审批、修改调整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

(二)项目经试运行(一般试运行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市政、绿化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必须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申请,并递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运行报告、财务决算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二)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三)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四)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五)质监报告。质监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实行备案制的应提交备案材料。

第八条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也称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步验收

工程建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第十条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特殊要求内容的验收。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项目全部建成经过各单项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必要的技术经济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计划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计划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如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留的财政性资金。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5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秩序,根据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2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151号、陕政办发[]22号;市发改委宝市发改投发[]197号、宝市发改投发[]78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赠;转让、出售、拍卖国家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灾后重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是对建设项目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等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对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具有十公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验收依据

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消防、节能等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简称小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七条投资100万元到1000万元(含)的项目(简称中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7、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8、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9、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九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的,也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全部完工,但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四、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局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局负责。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对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中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向县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根据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和表格报县监察局审查备案。

(2)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竣工资料供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包括县监察局审查意见、项目立项、初设、招投标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初验及专项验收情况、结论等。

(3)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决定,并在做出同意竣工验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竣工验收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

(4)进行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小型项目的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为了确保项目顺利验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验收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发放、资金补助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形式由建设单位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小型项目原则上可按行业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打捆组织验收。

五、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县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和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3、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4、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设计质量、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档案等,并做出评价;

5、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6、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7、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验收会议的主要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及投入试运行日期等。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与结论及现场验收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做出评定结论。

3、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

4、试生产、试运行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其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做出结论。

5、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对批准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做出审核结论。

6、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总结讨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做出结论。

8、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1、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后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凡审计后的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审批环节不到位、资料不齐、财务不清、债务未清理的不验收。

第6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摘 要 当前,施工企业要加强竣工结算管理,这对其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与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有效审核内容与方法:对施工工程有细致的了解;要对施工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要加强对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和计价审核;要对竣工结算的计算准确性进行审核;要对设计到工程造价以外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因此,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质量。

关键词 施工企业 加强 工程竣工 结算管理

一 引言

当前,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重点应是准确计算工程量,并且能够顺利收到项目工程款。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要跟多个单位进行联系,并且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与工艺,需要不断累积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经验。同时,竣工结算的编制方面,编制人员要选择正确的编制方法,提高专业水平,使得工程竣工结算编制更加科学,以作为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收付款的依据。因此,编制人员编制的竣工结算要经过业主审核后,得到施工企业完成工程的价款,整个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比较复杂,在概预算、投资控制、施工方法等方面都要掌握,这样才能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质量,确保施工企业能够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

二 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有效审核内容与方法

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有效审核能够确保工程竣工结算与工程造价的质量,维护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生存发展。这就要求在工程竣工计算审核过程中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有效审核,并且采取合理的审核方法。

第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审人员要能够对施工工程有细致的了解。施工企业的编审人员在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编制与送审时,必须了解施工工程的详细资料,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所包括的审核内容有:编制的竣工资料质量、完整性与真实性。是否存在以下问题,资料不清晰,装订的不标准;编制的送审资料有无遗漏;对于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里面各种会签手续是否完整有效,票据的真实性问题。这些问题都应提前核实与完善,才能为工程竣工结算奠定开展工作的基础准备。

第二,要对施工现场签证进行审核。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要重视审核施工现场签证单有效性和合理性问题。虽然。签证单的会签手续完善与真实,但是,这些签证单是否有效,是否合理还存在着进一步的审核。审核人员要查阅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并与签证单内容进行对照,以佐证签证单的有效性与合理性问题。否则,签证单的内容得不到招投标文件对相关费用的认可,签证单就是无效的。工程结算审核人员必须对工程施工现场情况有细致了解,也要凭借累积的工程施工管理经验,来对签证单内容进行合理复核。

第三,要加强对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和计价审核。审核人员首先要对竣工结算的送审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与施工工程现场情况做到一致。审核人员应对现场进行勘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价格和质量的调查。对于工程量比较难以计算或不清楚的,应进行现场测量,并进行会签确认。这些工作有助于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审核。审核人员在工程量的审核过程中都要依据施工图纸和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来进行。审核人员在对工程量进行审核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理的审核方法。例如:对于工程量比较大的施工项目可以采取全面审核方法;而对于重点项目比较突出的工程,应采用重点抽查法。选择合理的审核方法能够提高审核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审核人员还要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进行审核,要参阅和依据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等,审核竣工结算书中的定额、各种材料价格和系数,以确定竣工结算的计价的准确性。

第四,要对竣工结算的计算准确性进行审核。要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计算是否有误差,或者准确性进行审核,就是要对采用的预结算软件进行复核工作。由于应用计算机预结算软件使得工程结算的大量计算工作变得方便,提高了工程竣工的结算效率。但是,计算机软件只能进行单纯的计算,不能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因此,这就需要审核人员检查竣工结算计算的录入是否有错误,或者操作的计算误差如何进行修正。这样才能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性。

第五,要对设计到工程造价以外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对于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重点是工程量与造价的审核,但是,对于这些之外的合同条款的审核,也是十分有必要与重要的。例如:对立项计划进行结算审核时,审核人员应审核结算造价是否有超过投资立项计划额,如果超出,应通知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办相关计划调整手续;对于竣工质量进行审核,竣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等级,否则应对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无偿修复或处罚;对于工程竣工工期的审核,审核施工单位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按时竣工,如果超期,应找出延误原因,或提供经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工期顺延签证单,或对照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奖罚措施进行处罚;对超合同造价的审核,施工过程结算造价与合同造价不一致的情况,应通知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补办扩标等有关手续。

四 结论

通过对施工企业怎样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得出施工企业的项目竣工结算涉及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要严格规范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要实现工作的周全与公平。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不同单位,因此,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也存在一定的难度,造价人员要努力熟悉项目的施工工艺,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累积项目施工的资料,这样才能有助于顺利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为竣工结算管理做好准备,预算人员要能够准确计算施工项目的工程量,才能够做出科学的竣工结算。同时,施工企业还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如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等,这样才能为工程竣工结算创造开展工作的环境,更好地做好工程竣工结算。

参考文献

第7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引言

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是承包方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在完成协议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并在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相关的协议条款和施工资料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结算,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后,再由发包方进行审核核查。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在进行结算时,都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竣工工程进行结算,以确定最终的竣工结算价。

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依据

我国对建筑工程的结算工作有严格的相关操作依据要求[1]:一、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清单计价的相关法律规范条文;二、本文由收集整理承包方与发包方的相关施工协议;三、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的资料;四、承、发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五、承、发双方确认的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六、承、发双方确认的索赔方案;七、招标和投标文件;八、其他相关依据。

我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以上依据的优先顺序,除了专用协议的其他约定外,一般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一、承、发双方的协议书;二、冲标通知书;三、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四、专用协议条款;五、通用协议条款;六、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七、相关的设计图纸;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九、其他相关协议。

2.做好竣工结算的基础工作

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需要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保证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深入到施工现场,积极了解和把握施工的全过程,保证现场资料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积极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跟踪,保证因变更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再次工程造价员需要积极了解工程结算的相关依据以及协议文件的优先顺序,分析其内在的联系,保证工程结算的合理性、规范性。

建筑工程结算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其涉及的专业知识广,涉及的结算内容较大,对人员的要求也极高。这首先体现在对编制者的施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上,结算计划的编制者要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以及专业的施工知识,了解掌握施工的定额和规范,熟悉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还需要掌握定额子项目的组成内容,费用定额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等。编制者只有掌握了以上的能力才能保证签证手续的顺利编制,在编制和工程变更时需要注意:

2.1签证表内容的明确性。相关的数据计量要准确,要附有相关的计算公式;内容要清晰,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内容[2]。

2.2签证手续的完整性。签证内容需与协议内容相符合,并且签证的时间、地点需准确无误,代表双方都需到场。

2.3签证手续的及时性。严格按照相关的工程签证手续进行签证,不得在竣工后补办。

2.4隐蔽工程记录的完善性。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程部分的工艺方法进行拍照、录像,保证工程记录的完善,为竣工结算提供参考依据。

2.5掌握工程变更的情况,保证变更工程的资料完善性,对于多次变更工程,需要记录其变化的次数和每次变更的内容,为结算工作提供参考。

3.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方法

在实际的竣工结算工作中,需要造价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方法来进行,通常要根据以下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来进行:

3.1对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全面的清点,保证工程形象、工程质量以及实物数据与设计技术的要求的统一,将所有的数据资料和结算依据整理成册。

3.2以每个工程单位为基础,对预算的主要内容进行校对以及调整,计算材料价格和定额套用是否合乎标准,并计算其正确性;审核取费项目和相关工程标准以及计算程序的准确性,及时进行调整和重新计算;根据预算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工程量的审核,防止出现重复计算和漏项情况。

3.3对设计的修改和变更进行清理,并且在这基础上归入相应的工程预算书内,补充和修正工程预算书,计算出金额小计。

3.4根据工程的施工顺序排列,把各单位的工程结算金额汇总成单项工程结算书。

3.5进行竣工结算书面文件的拟写,书面文书的内容要包括结算的范围、依据、相关问题以及其他说明事项等

3.6工程竣工结算草稿在经过承、发双方确认后,进行正式的文件打印,双方进行签字盖章,然后分别送到上级机关、施工单位、银行等机关。

4.竣工结算的内容

在通常情况下,竣工结算的内容(事项)会在承、发双方的协议条款上加以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3]: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抵扣方式和支付时限;二、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三、工程出现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时的解决方案;五、协议规定的风险承担幅度和范围,并且还要包括超出协议范围风险的调整办法;六、工程质量保证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限;七、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以及时限;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和安全防范措施的相关费用;九、工期延后或者提前的奖惩措施;十、支付价款和履行合同的相关担保事项。工程价款的结算通常情况下是根据双方的协议来进行的,如果协议未做约定则需要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和下辖的省、市级以及其它相关的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法律法规;三、建设项目补充协议条款、现场签证、变更签证或其它承、发双方认可的文件;四、其它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协议工期为准,如出现工期提前或者延迟时,承、发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奖惩的操作。

5.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验收工作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在实际的操作中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章流程,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且还需根据协议约定递交竣工图。通常情况下,竣工的日期是承、发双方的协定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如竣工日期需要修改,要先有承接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给发包方批示。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续根据施工设计图纸以及相关的文件、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积极的进行人员的组织,然后进行工程的验收[4]。验收的内容有:一、工程质量是否合乎国家规定;二、承包方的工程技术和工程经济资料的完整性;三、承包方是否拥有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报告。

第8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

2、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负责主材的供应,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指派甲方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检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6、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通信行业施工资质,并XXXXX公司XX分公司核准的施工入围资格,并向甲方提供企业(或公司)施工资质证书、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2、应编制《工程施工概、预算》,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签订本合同暂定工程款的依据;

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

6、合理组织施工,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备案;

7、严格按设计文件及《GB/T50312-2000》、《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051-97》等规范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检验、清点和保管,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使用,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9、服从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10、线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时承担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进行该项目范围内的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工作。安装费用由甲乙双方商议决定。

11、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条 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乙方应在一周内按XX网建

[200X]XX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通过的文件,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改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二个月;

2、保修责任:乙方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

第七条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乙方自行承担整改所需的工料费,同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情节恶劣的,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3、不服从甲方指挥,拒绝或延误电话机及数据终端安装,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并同时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4、未按期按XX网建[200X]X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X%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据乙方编制的施工预算,合同价暂定为。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规定据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的支付按XX省物价局X价服[2001]XXX号文件执行。

3、工程最终结算款的确定:工程最终结算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审计审定价款中乙方采购的材料款和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按审计的价款确定;

(2)审计审定价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扣除材料费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XX计建[200X]X号文的规定调整相关费率后下浮 %。

4、乙方向甲方开具建安和材料统一发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X%(甲方有权在该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待十二个月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甲方付清剩余工程价款。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本条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确认其完全了解本合同中所述XXX公司的相关文件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格式/样本/样式/

协议

作者:

正文: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

2.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负责主材的供应,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指派甲方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检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6.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通信行业施工资质,并经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准的施工入围资格,并向甲方提供企业(或公司)施工资质证书、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2.应编制《工程施工概、预算》,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签订本合同暂定工程款的依据;

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

6.合理组织施工,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备案;

7.严格按设计文件及《GB/T50312-2000》、《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051-97》等规范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检验、清点和保管,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使用,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9.服从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10.线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时承担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进行该项目范围内的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工作。安装费用由甲乙双方商议决定。

11.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五条 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乙方应在一周内按铁通网建

[2002]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通过的文件,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改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二个月;

2.保修责任:乙方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

第七条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乙方自行承担整

改所需的工料费,同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情节恶劣的,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3.不服从甲方指挥,拒绝或延误电话机及数据终端安装,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并同时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4.未按期按铁通网建[2002]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据乙方编制的施工预算,合同价暂定为__________。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规定据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的支付按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执行。

3.工程最终结算款的确定:工程最终结算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审计审定价款中乙方采购的材料款和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按审计的价款确定;(2)审计审定价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扣除材料费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铁通计建[2003]303号文的规定调整相关费率后下浮__________ %。

4.乙方向甲方开具建安和材料统一发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90%(甲方有权在该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待十二个月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甲方付清剩余工程价款。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 一方依据本条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确认其完全了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铁通公司的相关文件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9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关键词:造价 质量资料

中图分类号: TU1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目标控制,也涉及到生产要素、施工现场、合同和信息管理,工作头绪多,界面多,变化多,专业性强,系统性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就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试车运转、检查评定,考核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这一阶段是工程建设向生产和使用转移的必要环节,影响工程能否最终形成生产能力和满足使用要求,体现工程质量水平的最终结果。

1.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项目造价控制

竣工决算是工程项目各个阶段造价控制重要的一环。竣工结算阶段是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产品价格,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的重要依据,编制工程结算不仅直接关系到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项目工程造价的实际结果。工程结算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实事求是进行编制。实践证明,通过对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查,一般情况下,经审查的工程结算较编制的工程结算价款相差10%~20%左右,对控制投入节约资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一次包死不作调整。结算时,实际发生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和由于清单编制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予调整。在工程量调整时的结算中,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应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现行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结算。

后评价作为对整个建设项目的一次综合性评价,也是对该项目工程造价的总结。根据原来的规则,分析比较工程范围、进度和造价的变化情况,一方面总结在整个项目建设期有效控制、全面管理造价的经验,另一方面分析在控制造价方面的不足,尽可能找出因主观原因而影响各个阶段造价管理的因素,并加以克服。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可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也使得我们的造价控制工作有始有终。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经检验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管理除了包括竣工验收管理以外,还包括竣工验收资料管理、竣工结算管理和项目产品移交。对建设项目来说,竣工验收阶段管理是最后阶段的管理,但是对施工项目管理来,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并不是最后管理阶段,在此阶段以后还要进行回访保修阶段的管理。

3.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

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主要包含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保修费用的控制以及工程尾款的回收。要办理工程结算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做好成本的核算和分析,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与调整的目标计划成本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并分析原因。在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评价的同时,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的实际情况,注意总结成本节约的经验,吸取成本超支的教训,改进和完善决策水平,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4.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阶段管理应做好工作

4.1建立竣工收尾小组,该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工长、班组长等组成,明确各成员的管理责任。

4.2编制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该计划主要包括收尾工作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4.3项目经理在完成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准备工作验收。

4.4在竣工收尾工作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企业管理层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验收项目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5.施工项目竣工资料管理

5.1施工项目竣工资料的内容

根据整理资料主体和专业的不同,竣工资料也不尽相同,由建筑业企业整理归档的建筑工程竣工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技术准备文件;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地基处理记录;工程图纸变更记录;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工程竣工图包括:综合竣工图;专业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声像、微缩、电子档案。

5.2竣工资料管理要求

一是在企业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收集和整理资料。三是实行总承包的,分包机构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总包人汇总整理并向发包人移交。四是建立收集资料的岗位责任制,不遗漏、不损毁。五是竣工资料的整理,应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手续完备、不伪造、不后补。六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整理组卷,案卷构成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的规定。

6.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6.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依据

6.1.1竣工验收程序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竣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条件,便可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可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可不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依据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

6.2竣工验收要求

6.2.1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单位工程满足生产要求或使用要求。建设项目满足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6.2.2竣工验收组织要求是:由发包人负责组织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的代表参加;验收组织的职责是听取各单位的情况报告,审查竣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鉴定,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遗漏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6.2.3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竣工验收组织形式,质量验收情况,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意见,签名盖章确认,附件。

6.2.4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工作的内容包括:交钥匙,交竣工资料,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7.施工项目竣工结算

7.1竣工结算方式

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二是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一般实行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可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包的,总包人统一向发包人按规定办理结算。

7.2竣工结算依据

竣工结算的依据有:施工合同,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计价规定,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他有关资料(如材料代用资料,价格变更文件,隐蔽工程记录等)。

7.3竣工结算要求

一是做好竣工结算检查,逐项核对工程结算书,检查设计变更签证,核实工程数量,检查计价水平是否合理等。二是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时,遵循下列原则: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进行检查核对;对漏算、多算、误算及时进行调整;汇总单位工程结算书编制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综合结算书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三是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发包人审查。四是项目经理部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五是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8.结束语

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并及时提供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总监组织监理工程师根据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条文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完工工程的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的结果进行复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协助建设方组织竣工验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

[3]《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