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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第1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针对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为了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解释》。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 现实,该《解释》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在如何分配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提出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 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根据房改的精神,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 ,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该《解释》还就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 件中的有关问题、彩礼应否返还、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索赔等问题 作了详细规定。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 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 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属违法 分包,也是被禁止的。同时被禁止的还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将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对工程款和民工劳务费的支付问题格外关注,特别明确分包 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 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 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专利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办法 》还明确了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 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并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 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但是如果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吊销专利 人资格的,或者在考试中有作弊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情形的,不能参加专利人 资格考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与1996年的《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第一次对接受试验者 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实施临床试验人员的职责和临床试验应该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规定。就受试者的权益,《规定》特别强调了受试者的自愿参与性和知情同意权。为此,实 施临床试验人员必须承担如实说明的义务,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试验。此 外,受试者的个人资料必须得到保密;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要采取措施,保护受 试者利益;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无论是境内居民或非居民个人,都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 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 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 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通知》将个人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分为1万美元、2万美元、以及2万美元以上的三个档次, 将个人应持的证明材料和应办理手续一一列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 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知》指出,中国境内居民 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按规定对居民个人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通知》将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分为1万美元、5万美元、以及5万美元以上三个档次,明 确了居民结汇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该《办法》涉及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包括展期)、货物进出口和加工、料件退换、外 发加工、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核销等基本业务环节,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加工贸易海 关监管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海关规章。《办法》明确指出,海关监管的是加工贸易货物, 而不是加工贸易合同;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都 要适用此办法。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办法》规定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情形,明确指出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货物 已进口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途径和报关单证,《办法》规定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 时应填制相应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企业报核时须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货物进 出口专用报关单。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针对国际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和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快速扩张,该《办法》以风险监 管为主线,确立审慎性持续监管方式,要求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整体监管,对 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整体监管,同时关注其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办法》还通 过规范工作程序、监管内容和信息要求,指导监管人员如何划分并表监管职责、规划并表监 管工作,统一了监管要求、提高了监管效率。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在民办教育市场准入方面以及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方面有所突破,标志着《 民办教育促进法》进入依法实施阶段。《条例》对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比例限定,从实 质控制改为程序控制,操作性更强。即,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一规定 先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然后是预留发展 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余额才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报。《条例 》还规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 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 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条例》同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 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伪造学历证书等八种行为的,出资人不得取 得回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防止药品经营企业低水平重复,保证药品经营质量,改变药品经营企业“多、小、散 、乱”的状况,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结构调整和集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药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对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设置非法人分支机 构以及开办诊断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要求经营者必 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药品零售企业具有24小时供应的能力,才能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该《办法》将原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等三个收费办法进行了合并和调整, 降低了收费标准,明确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收费应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公开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 费。《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各项费用收费的计算标准,指出了同批货物 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收费方式,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另收费用的情形,规定了检验检疫 机构不收取费用的情形。

第2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3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4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第5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等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对本区内实施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建造、装修装饰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前,要依法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监理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劳保统筹、造价管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前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责令立即停工,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处罚,限期补办建设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并按规定记入不良记录。工程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1.强化招标信息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招标公告,且要合理均衡划分标段。

2.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按规模标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直至过渡到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加强招标监管工作。严格对外地入博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一级(甲级)以上且具有A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高水平、高资质实力雄厚企业集团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低水平、低资质企业从严把关,提高准入门槛。

(三)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

1.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认真核准企业资质条件,规范完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对企业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流动人员及时变更清出。新申请资质企业或专业技术、经济技术人员变更企业,先录入数据库确认,无重复使用方给予办理,杜绝人证不符、在职不在岗等问题的存在。

2.定期开展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及建筑类中介机构资质考核。对业绩不达标、提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依法降低或取消资质;对一定时期内屡次违法或屡教不改或采取各种方式对抗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行业内过低压级压价扰乱市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对低资质、低水平不能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对企业诚信等级评价A级以下的,依法限制其市场行为,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取消其资质、资格(外地企业清出我区建筑市场),净化全区建筑市场环境。

3.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监管。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监理企业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组织机构备案表制定人员进退场计划。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机构备案表人员名单,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人员名单一致。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时,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严格落实“旁站监理”、“平行检验”、“巡视”等监理工作制度,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施工企业资质、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方案、建筑材料、隐蔽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实行总承包制度

1.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制。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确需分包的,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承包队伍。监理单位要对总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资格等内容依法审查。

2.加大对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队伍和使用无资质队伍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不得以“三方协议”等类似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实行施工现场建造师实名上岗制度。中标建造师必须与现场执业建造师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建造师不允许更换,确需更换的须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4.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工程建造师应确保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业技能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规范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不得上岗作业。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自觉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加大对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查处力度。总承包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的所设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总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加强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拨付环节的监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手续时,应签订《建设单位履约责任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招标会签手续;建设单位每次拨付工程款前应优先100%拨付民工工资。对未按规定拨付民工工资、未监督施工企业发放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及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及停止3个月、6个月或1年招标资格的处罚,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二、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加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的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列入专户储存,并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费在施工中的使用。凡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逐步建立建筑职工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经理、建造师、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等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岗位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守法意识。

(二)依法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巡回检查、专项抽查和联动执法,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巡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应从原材料、施工过程、试验检测等多个层面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提升全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

2.实行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责任履行承诺制度。与建设三方签订《安全责任履行承诺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其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核、现场安全评估、安全生产告知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后要严格实行施工现场每月安全运行状况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要施工节点的安全监督,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项目,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项目;对不办理安全措施备案,不按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防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从土地出让、立项、规划、承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竣工备案到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完善覆盖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突出质量安全核心地位。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监管力量有效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跟踪督查,确保监管到位。

第6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培训包;合作办学;课程考核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21-021-02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中指出,现代职业教育应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探索多种适合发展的途径,强调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一项重要举措。国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等举措,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在这一大环境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SCAT)深入发展与澳大利亚办学实力雄厚的北墨尔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NMIT)合作办学项目,选取本校优势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为契合点,发挥学校土建类专业的优势,引入国外先进教学理念及教学方法,学习澳洲有特色的职业技能标准及职业培训体系,并将其适应性和教学中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融合,使中澳合作由形式向内涵进一步渗透,将我院中澳合作办学专业的办学水平推向更高的层次。在这一过程中,我院广大教师以合作项目为契合点,探寻适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升整体办学质量。本文以澳大利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专科文凭(Diploma of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培训包(Training Package,CPC50210,2014,Jan)的技能要求及核心能力单元分析为出发点,探寻TAFE培训包对高职中澳合作办学中课程考核方式的影响。

一、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专科文凭培训包CPC50210

根据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NMIT的合作形式,我校中澳合作办学项目(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生毕业可获得NMIT建筑专业专科文凭。因此,合作项目的教学方式及教学内容都在充分理解澳方建筑工程技术专科文凭培训包中职业技能要求及考核要求基础上,将其融入到各个科目的教学活动中,最终使毕业生能够达到培训包所要求的各项标准。

CPC50210属于澳方建筑、水管及服务培训包CPC08下的建筑类专科文凭职业技能标准。它包括8项就业技能及18项能力考核单元。它是建筑行业委员会结合建筑承建及建筑主管部门,在考察建筑行业发展及实际需求中制定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技能考核参考标准。CPC50210的推出是为了满足施工人员各项工作需求,其涵盖的职业名称为建造师,职业标准涵盖了行业所需的通用技术的核心能力单元,建筑行业所需的培训和评价需要通过在真实工作场景或高仿真工作环境下进行。

1、就业基本技能要求

CPC50210的业基本技能分为交流技能、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主动性及事业心、计划与组织、自我管理、学习能力、技术能力。其中交流能力包括分析,评估,解释技术性文件的能力、理解专业相关术语、定义、符号象征及语言的能力、维护及汇总报告及信息的能力、准备复杂商务文件能力、解决争端的能力、有效交流(与专家及相关团队)的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包括在所在工作团队中展示领导才能、合作性及高效性地完成操作方案的能力、监督工作进程,有需要时指导其他人完成任务的能力、和其他人协同解决难题,完成预期目标的能力、有需要时向上级咨询建议的能力、和社会上不同行业,不同文化及种族的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分析建筑物、建筑环境及能源保护方面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合适办法、评估中高层建筑的结构完整性、确保工程进度,能够发现不足及补偿办法、找出合适方法解决工程延误问题、解析工程支出变动,采取补偿措施、维持建筑现场安全、在做决定时运用数据分析。主动性及事业心包括开发并创造性运用节约资源的措施、确保系统高效运转、实施有效的项目质量管理,促进持续的进展、开发及审查工作场所维护性文件。计划与组织包括监督计划进程及现场施工组织或工程项目组织,包括落实进程及保障体系、协调并管理建筑的建造或拆除进程、监管工程花费量、监督材料购置体系、监督承包商合同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协调设计进程,协助取得工程批文。自我管理包括掌控自我表现,达到要求的服务标准、合理安排工作先后顺序及职业发展层级、会自我反省,提升自我表现、在复杂环境中能有辨别力和判断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学习能力包括接受新观点新技术的能力、高效利用信息提升工作表现的能力、善于向同事学习,

做高效团队一部分等。技术能力包括办公软件熟练、运用计算机相关软件、掌握建筑材料及建筑技术、运用技术提升工作效率及管理工作等。

2、就业基本技能要求分析

根据其技能标准的要求,学生需要符合18个能力单元的要求,其中有13个核心能力单元,5个选择性能力单元。其中13个核心单元为:(1)遵从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例中风险管理(2)控制工程质量(3) 控制项目风险(4)运用建筑准则和标准控制低层建筑住宅的建筑过程(5)选择并拟定建筑合同(6)分析并做出工程预计花费(7)运用建筑结构原则控制底层建筑住宅结构(8)准备并评价投标文件(9)运用建筑准则和标准控制中层建筑的建筑过程(10)监控中层建筑项目的支出(11)监督中层住宅的规划及现场施工(12)管理施工工作(13)在中层建筑住宅中运用适合的建筑结构原则。五个选择性能力单元需要从能力群A(共11个)中至少选择3个,从能力群B(共32个)中选择2个。能力群A及能力群B中的能力单元包括在创新性环境下工作,创建数据库,在建筑材料选择中运用适当的标准及发挥适当的监管功能,撰写建筑报告等。

二、培训包对课程考核方式的影响

我院在研究澳方CPC50210就业基本技能及能力单元要求的基础上, 努力做好课程匹配及课程体系设置,为实现培训包技能要求,提升我院学生就业能力做不懈努力。在这一过程中,课程考核方式的转变是不可忽视的一项。

1、课程考核内容

根据就业基本技能标准,我院提出中澳合作建筑工程技术专业项目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具备国际交流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建筑施工与管理能力,懂得国际工程施工规范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因此,课程考核的内容不应为单一的书面知识,而应定位在对学科知识的理解及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考查上,增加应用、创新知识的考核,在知识的应用或模拟应用中,考查学生交流能力、团队合作及自我管理能力。比如,对于《建筑材料》课程的考核内容,我们不仅要使学生对常用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质及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特性、应用和保管等方面知识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我们更要考查学生在实际场景下分析、评述及选择不同材料的能力,对常用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应用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在材料的应用过程中进行监的管能力,还要考核学生对新材料的出现及运用进行再学习的能力。

2、课程考核形式

培训包能力单元要求下的考核形式,是开放性的,是过程性考核,强调学生平时的学习以及理解及应用能力的积累。因此,在课程考核方式上,应采取多样化,逐渐去除一张卷子定成绩及试卷成绩所占比例过高的状况,扩大过程性评价涵盖的科目范围,引导学生形成重平时积累、重学习过程的良性循环。考核的方法包括观测、口试、现场操作、第三者评价、证明书、面谈、自评、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工件制作、书面答卷、录像等,通过受训者在完成指定的任务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进行评价,全面考核学生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协调应变能力以及与他人合作的能力。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单纯用理论试卷和简单实作的考核方法相比,更能反映出学生的综合素质,体现了能力本位的思想。

仍然以《建筑材料》课程为例,在课程考核中,主要以教师在各个教学单元设计的项目任务来评判学生的平时表现,以促进学生在项目实施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及协调配合能力,多动手,多动脑,能有计划性的完成项目设计或项目实施任务。对于防水材料的学习,要求考核学生对于沥青类防水材料、改性沥青类防水材料主要品种及应用的掌握情况,那么在课堂讲解后,为学生布置具体工程考察,把学生分为不同小组,撰写某工程中不同建筑部位选择的防水材料报告,同时由其他小组成员评判,从不同的报告中选出最佳方案,以此来使学生深入了解高分子防水材料的主要品种及应用范围及运用中注意的事项。

3、课程考核成绩构成

学生在现行学分体系下,最终需要成绩来实现学分的积累。因此,成绩输出的方式仍然是中澳合作办学中课程考核的结果。在借鉴多种考核方式,融合多种考核内容的基础上,我们对各个课程的考核成绩构成都做了认真的分析,细化出具体的可行的标准,使学生公平的得到课程的分数。以《建筑材料》为例,我院的课程考核成绩构成进行了如下的分配:

三、结语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NMIT在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合作办学上已经走了将近10年的春秋。办学规模在逐渐的扩大,办学水平也在逐渐的提高。这一方面得力于两国教育部门及两校领导的支持与重视,也得力于我院立足本校特色、学习澳方先进的教学理念及教学方法。其中以TAFE培训包为支撑点的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课程的教学及考核方式的转变,是我们能取得较好教学成果的有力保障,我们应继续加大对合作办学的课程关注,并发扬在合作办学课程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带动我院越来越多课程教学效果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2] 石伟平,匡瑛. 比较职业教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3] 吴雪萍,周婷婷.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培训包改革新动向[J].职教通讯,2013(31):27-32.

第7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的行为

㈠今年,我市坚持开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的监管,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原则落实。

㈡进一步改进政府监管市场的工作方法。强化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联动管理,尽快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既管市场又管现场实行两场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重点抓好工程中标后跟踪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我局将会同监察、计划、财政等部门对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特别加强对价低者中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㈢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镇区招标办作为招标的监管部门,不能作为招标机构。

㈣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大力推进以工程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今年,我市将组织几个试点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约束业主和承包商的建设行为。

二、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加强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年重点开展六项专项整治工作:

㈠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

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我局继续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经办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㈡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实行施工许可登记卡制度。今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凭施工许可登记卡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要求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管理时要真正负起企业法人的作用,组织好工程项目班子,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要依法对当事人双方都作出严肃处理。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甚至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

㈢专项整治监理市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市在建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评分办法》及《关于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组成》要求,保证我市在建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检查监理企业对“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落实情况,下半年,我局将组织2次建设工程监理检查,随机抽查在监项目执行监理法规及规范情况,检查在建项目是否规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及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检、升级及准入清出依据。

㈣专项整治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拟出台《*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

2、拟出台《*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的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企业资质管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项目经理资质和项目总监资格管理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市场准入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评优联系起来,实行联动管理。

3、拟出台《*市市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的指导意见》,督促市政、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安全监管检查基本要求,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对施工现场桩机、塔吊、提升机、脚手架、用电及安全资料进行专项整治。

㈤专项整治500平方米以下私人民房的建设

将私人民房建设纳入基建程序管理,要求施工必须委托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队伍施工,设计图纸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过程由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下半年我局将组织一次私人民房建设大检查,下大力气杜绝私人民房五无工程及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㈥专项整治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

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三、依法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公正、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货不对板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第8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工作目标: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培植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0个,开展“三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2个,创办明晰集体“三资”产权试点1个,建立土地流转乡镇级市场1个,农民负担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抓好四个“进一步”:

(一)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一要依法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二轮延包以来,各地已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确认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把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等管理工作统筹安排,重点做好移民、高速公路、高产农田改造等重点工程的确权确地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委的要求,认真开展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二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培育市场,市场引导流转,流转促进发展,发展维护民权”的要求,以建设乡镇土地流转平台为重点,构建“村组服务、乡镇交易、县市监管”的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向种养能手、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现代市场主体集中。不提倡工商企业大规模、长期流转土地。三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法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调解仲裁体系,做到村村有调解员,乡乡有调解室,县县有仲裁庭。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农村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是农村经管的最为基础性工作。在继续抓好农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要将工作重点放在明晰集体产权上,曾都区、广水市可先办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一是坚持依规确权。集体资金,按照“委托双代管”制度进行清理确权;集体资产,参照“三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中清产核资的办法进行清理确权;集体资源,根据不同权属,尊重历史和群众意见,采取不同的办法清理确权。二是促进规范操作。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作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一步评估到位,也可以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县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入账。清理的结果要张榜公布。三是建立监管制度。按照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制订“三资”监管制度。建立托管制度,集体“三资”所有权、处置权权证,原则上由乡镇财经所托管,实施全程服务和监督,确保实现保值增值。四是继续开展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产权制度创新试点。曾都区、广水市、随县各办1个试点。

(三)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实施“五大工程”:

开展“推进工程”。继续鼓励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回归创业农民工等创办和领办专业合作社,支持社会各行业、各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新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其中随县45个、曾都区25个、广水市27个、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个、市经济开发区2个。

开展示范工程。开展特色合作社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活动,继续对新发展的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

开展人才培训工程。利用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分管农业的领导、经管干部、村级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和社员等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合作理论、合作技巧,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和辅导员队伍。

开展“农超对接”工程。要大力组织合作社产品进入农夫子生鲜超市,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与中百、中商等大型超市对接。

开展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认证。对获得有机食品证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在全市农村工作会上,市委常委、副市长彭明方同志明确提出:“加强农民负担监测和涉农收费监管,落实‘笼子管理’及‘一票否决’制度,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全面落实惠农政策。重点检查督办粮补“一卡通”、政策监督卡到户情况,确保惠农资金一分不少地送到农民手中。

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1)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2)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只能按规定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并收取费用,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项目,严禁学校组织学生统一征订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3)治理通村公路乱摊派。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向农民乱集资。

第9篇: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承包商;分包商;违法分包

中图分类号:F287.3 文献标识码:B

公路建设领域的分包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公路建设领域的现代化,取得了我国公路建设领域的巨大成就,但是公路建设领域也存在着较严重的违法分包问题,从2007年审计署对“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情况的审计结果中可窥见一斑[1]。违法分包问题对公路建设事业产生了不利影响,表现在违法分包项目中往往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施工安全隐患多、建设资金损失大、扰乱市场秩序、商业贿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1—2]。公路建设中分包的发展促进了研究人员对公路建设领域分包有关问题的研究,比如对分包合同管理[3]、分包商关系管理[4]、分包风险管理[5]、分包安全管理[6]、分包界面管理[7],以及研究如何促进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和如何组建劳务分包企业等方面[8]由于公路建设领域违法分包活动所产生的严重影响,一些研究人员也对违法分包问题展开了相关研究,但是研究内容尚不是很深入,主要围绕违法分包的界定、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和违法分包的危害性等方面[9—11]。违法分包界定方面,目前的文献主要是以公路建设领域中的某一部法律或法规为依据对违法分包问题进行界定,比如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等。这样研究违法分包从治理违法分包的角度来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我国对公路建设领域的违法分包问题有界定的法律、法规较多,现行的研究并没有横向对比不同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包界定的一致性;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较早,公路建设却在飞速发展,出现了新的承发包模式,目前的研究没有考虑法律的适应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法规本身方面分析对公路建设领域分包约束的制度缺陷,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分包的法律约束体系

公路建设领域,约束分包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简称《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简称《合同法》)。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部门规章主要有建设部和交通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其中,交通部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等。公路工程分包的法律约束体系如图1所示。建设部的部门规章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其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合同法》的第二百七十二条;《招投标法》的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八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分包管理办法》的第五至十二条等法律、法规条文对公路工程的合法分包进行了约定。《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的第二百七十二条;《招投标法》的第四十八条和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八条;《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4.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四条等法律、法规条文对公路工程的违法分包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界定。总第426期

二、分包法律约束体系中对违法分包界定

分包法律体现中通过相应的条款直接或间接地给出了违法分包的界定。通过归纳,各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包的界定如表1所示,违法分包的形成是由于分包活动中在分包前提、分包内容、分包商能力、分包商行为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存在问题。

三、分包法律约束体系中对违法分包界定的制度缺陷 1.违法分包界定不集中、不明确,条款之间有差异。在报道和研究文献中,违法分包是一个经常被运用的概念,但是,除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集中、清楚、直接地界定了违法分包之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集中、明确地界定违法分包。各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包的界定分散于其关于分包约定和禁止条款中,并没有将违法分包的具体形式进行明确的表述。另外各条款之间存在着差异性,如表1中的各法律、法规对分包前提和分包内容的表述。

2.未对违法分包进行分类规定。没有区分性地形成违法专业分包和违法劳务分包条款。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分包包括专业和劳务分包两种形式,各法律、法规均未对分包的规定进行分类描述。而实际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分包内容是不一样的,专业分包的内容的是专业工程,而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劳务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