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环保检查方案精选(九篇)

环保检查方案

第1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要求,进一步加大辐射环境执法力度,促进环保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严厉打击辐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

二、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本次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以清查未列入监管以及监管不到位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为重点。通过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造成的安全隐患,为今后规范化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结合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检查涉源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情况,从源头上严把辐射环境污染关。

(二)严格按照省、市局要求做好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申报登记工作。

(三)检查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和标志、标识。

(四)对闲置废弃放射源和废物进行检查管理,对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和废物必须实施强制收贮,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10日)

召开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有关涉源单位进行自查和整改。7月15日将市专项检查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处。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1日—7月25日)

各单位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建立健全内部辐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建立规范、完善的辐射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市环保局将对各涉源单位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对没有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无安全许可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复查阶段(7月25日—8月10日)

市环保局负责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涉源单位进行复查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并将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环保局辐射管理处。

(四)总结阶段(8月11日—8月30日)

召开全市辐射安全监察工作总结大会,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管理不善或受到处罚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此次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上报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处。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辐射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摆上议事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专项检查

各单位要加大内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力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围绕专项检查的工作重点,认真组织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治,逐一解决。要以辐射环境安全检查为契机,建立健全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规范、完善的辐射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

第2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紧紧盯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深入开展安全、环保、耕地保护联合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污染环境、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严守安全、环保和耕地三条红线,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和社会环境。

二、检查范围

全街道范围所有村(社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领域。突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安全资质、环评手续、用地审批手续等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

三、检查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1年7月底,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6月中旬):研究部署、拟定方案、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6月中旬至2021年7月中旬):在我街道范围内全面开展联合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督促企业开展自查,配合好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落实问题隐患整改。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7月中旬至2021年7月底):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回头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职责分工

全街道按村(社区)范围分为7个检查小组,由各村(社区)驻村领导实行包村(社区)负责,对本村(社区)安全、环保和耕地保护实施全覆盖检查和排查。街道安全、环保和自然资源相关工作人员全力配合并做好业务指导。

五、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查证照:各种证照是否齐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制定,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实际、执行制度是否规范严格;查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特别是主要岗位、关键部位人员的责任是否清楚,操作规程是否掌握;查标识:安全警示牌和警示标志是否设置,从业人员是否掌握相关要求;查现场:生产场所秩序、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职业卫生标准,操作人员是否佩戴、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三违”现象等;查设施设备: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仪器仪表是否正常,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人员是否会操作等。

2、环保。查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查各项环保设施是否正常工作;查现场作业环境是否“散、乱、污”;查是否有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3、耕地保护。查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查是否有违规用地和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第3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一)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地位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趋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从此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战略性决策部署。面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必须为生态文明建设勇担"建设者"与"捍卫者"两个角色。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和政治定位必然要求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必然要求其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要贯彻实施法律又要监督法律的实施,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同时,检察机关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和建设力量,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是检察机关的政治定位。①检察机关的这两大定位,决定了其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同时又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因此,检察机关的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决定了其在保护生态环境各方面都应该而且能够有所作为。

(三)生态环境建设领域的现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如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河南洛阳"红河谷"事件、福建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事件。这一系列的事件基本上是因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环境监管失职所导致。环境污染犯罪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而环境污染中的职务犯罪更是打击了人民对国家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的信心。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发挥检察职能,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构建检察"矩阵",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倒查职务犯罪、创新法律监督等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二、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现状及不足

(一)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治国理念的战略高度,检察机关也紧跟党和国家的建设步伐,服务大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开展了一系列涉及治理环境领域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查处了一批危害生态环境的失职渎职官员,创新了环境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如设立了环保检察部门。同时,检查机关在环境法制方面也不断进行探索。如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门槛,将有利于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执法办案部门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方面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法律依据。

下面通过表格(附后)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9-2013工作报告,概括检察机关在2009至2013年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成效。

(二)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不足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攻力量偏向于打击环境犯罪。在发挥检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主要发挥的还是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仍囿于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依然是运用批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传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现阶段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适应生态建设文明系国家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地位之要求。笔者认为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1、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能单一,囿于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未充分发挥预防职能

最广为人知的检察机关传统职能:审查批捕职能、审查起诉职能、查处职务犯罪职能等传统职能均是事发后的审查行为。现阶段检察机关仍然是发挥上述传统职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等犯罪行为来保护生态环境。当然,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但为何年年查办环境污染犯罪,但环境污染事件仍屡次发生,这是重事后查办、轻事前预防、较为被动所产生的后果。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损失巨大,有些生态功能极难恢复,甚至不可逆,治理成本高昂。第15届国际刑法大会的决议重申和强调预防原则,"凡是有较严重或不可逆的危害威胁,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而延迟采取为防止环境退化的花费高额但有效的措施"。②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破坏的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传统刑法是落伍的,因为刑法的反应太迟钝了,损害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了。实际上,人们的追溯总是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以后才开始,刑罚与已经发生的损害相比犹如抛石打天"。③生态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不仅仅发挥传统职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还需创新发挥事前预防、法律宣传等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2、止于污染环境犯罪,未深入挖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背后的职务犯罪

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原因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在处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方面存在被动性。受案方面的被动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基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侦查方向的不同可能导致破获职务犯罪线索未及时发现,移送到检察机关时将面临着一些客观证据一经消失无法收集的状况。搜集证据的被动性:检察机关在查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犯罪中,干扰多、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等问题十分突出,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相关的行政部门,为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为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环境资源渎 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带有一定隐蔽性的渎职案件就难以查明。这就让检察机关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无法挖掘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

3、未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职能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受害群众追责的艰难性,导致社会社会冲突有增无减,因环境污染事件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急剧增多,民众等诉讼主体状告无门的客观事实,迫切需要我国尽快推进环境公益讼诉的立法和实践。在立法方面,新《民事诉讼法》顺应了时势,在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该规定,并结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仍未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仍举步维艰。

4、未有效监督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生态环境建设,涉及到林业、环保、农业、水务、国土、城建部门、安监部门等部门。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违背科学规律,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牺牲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无序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为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犯法,或者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这能。上述原因可以看出,行政执法部门在环境执法方面因监督的缺失存在很大的隐患。检察机关在发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要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形成有效的联合办案机制,还需与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形成有力的衔接机制,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上述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5、检察机关也未充分发挥法律宣传职能,提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在普通民众的认知里,检察机关就是打击犯罪的机关。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自己职能的宣传也不够充分。现阶段检察机关也未组织强有力地力量宣传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一大缺陷。

这些缺陷和不足,致使环境污染事件屡次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影响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进程。因此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本文探讨的重要内容。

三、新形势下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坚持的理念

(一)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

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职能时,必须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在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努力在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为发展和生态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在服务相应区域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中,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在发展经济、促进生态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确立服务的重点,努力提高服务地方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服务水平和效果,努力为全面建成高质量的小康做出应有的努力。守住发展和生态建设两条底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立足检察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检察机关现今及未来必须坚持的理念和工作方向。

(二)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执法理念

环境污染没有幸免者,每个人都是环境的"细胞",对于他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容忍,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放任环境污染,则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习进平总书记提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检察机关在发挥检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必须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底线思维", 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检查机关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打击污染环境方面,也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充分考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和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新形势下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途径和方式

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紧紧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资源能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要认真分析、牢牢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切入点、结合点,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手段,更好地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一)健全诉讼监督机制,综合发挥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职能优势

一是加强立案监督,通过走访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关注新闻媒体报道、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疏通信息渠道,注意发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保证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二是加强侦查、审判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保证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犯罪案件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对人民群众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控告、申诉,认真对待、受理、审查、分流、办理和答复,保证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四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民行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认真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申诉,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抗诉,启动再审程序。防止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突出预防职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犯罪预防

该预防职能包含但不限于职务犯罪预防,还包括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培养环保意识的心理预防。一是严惩职务犯罪。加大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徇私舞弊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让职务犯罪无处遁形,让环保相关部门不敢犯罪。二是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工作制度。在发挥办案的特殊预防功能的同时,总结案发原因,深入分析研究危害环境职务犯罪规律及审查原因,对查办案件中存在的监管体制机制、制度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共同研究治理政策,积极帮助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从制度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分析预防等形式,将个案预防工作贯穿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惩防一体的威慑功能作用。四是加强生态文明相关法制宣传。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手段,普及生态文明法律知识。2014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两微一端",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重大信息的一个窗口。④检察机关可以专门设立生态环境的窗口,及时通报生态环境法律知识、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环境渎职案件等内容;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强化监管、保护环境"等送法活动,编印宣传手册,深入基层,让检察官成为"法律宣传员"、"群众工作联络员"、"职务犯罪预防情报员",将法律宣传工作确实落到实处。同时还可以联合环保、国土资源管理、林业等部门,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环保监督,提升群众环保法制意识。

(三)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查办污染环境行为的过程中要联合行政执法部门,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形成合力。如浙江省检察院就已经进行了探索实施,于2010年8月和浙江省环保厅联合出台《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规范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长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手打造了立案调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环境执法检察监督、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等6项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培协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⑤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发生。可以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查办;有机结合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及时介入行政调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在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宣传,结合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执法人员的约束力,促使其依法行政。

(四)探索发挥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的方法

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未能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参考美、德、日、英等国的经验和做法,公益诉讼中检察官作为职务上和公益上的当事人,有权对公害案件提起诉讼,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但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仍无法可依。笔者建议:一是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和不可逆转性,损害结果一旦产生将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和财产利益。因此可以将已经发生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或未来可能发生损害的生产生活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无锡市检察院就在《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不提前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众利益起诉"。⑥二是确定民事行政部门作为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承办部门。由民事行政部门牵头收集与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由民事行政部门人员出庭支持起诉。三是开展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四是仍需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出台一项规定,明确受案范围、证据收集、提起诉讼、赔偿责任等方面,使环境公益诉讼有章可循、有规定可依。

(五)着力提升检察干警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能力

如果没有胜任的执行者,所有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一纸空文。因此,面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生态环境领域,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让检察干警坚持做到严厉打击犯罪绝不手软、绝不徇私枉法。二是加大检察干警在环境污染专业知识方面的培养力度,积极邀请环境领域的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只有强化检察干警的自律能力和提升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才能有效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职务犯罪,才能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结语: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建设美丽中国,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战略任务。检察机关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建设的新要求、新变化,立足生态文明,不断创新发挥检察职能,扎实服务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为实现中国梦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注释:

①李文军:"刍议检察职能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载陈宝富主编的《检察工作与理论探索》。

第4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保竣工验收 风险防范 管理检查 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检查是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部要求一切具有环境风险的建设单位环评必须加入环境风险评价的章节,在验收时,须检查环评指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真实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周生贤部长指出:我国已经步入环境事件高发期,并呈现复杂性、突发性、难以预见性的特性。据统计,2004~2011年我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占42.2%;2013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多达712起,因此,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验收时,必须要求企业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分析与排查,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类污染事故,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污染事故有充分和正确应对准备。然而,由于可操作性不强、重视程度不够,验收过程中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防范作用。本人一直从事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了多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本文探讨了如何切实开展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

1 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现状分析

1.1 重视程度低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罗列在“环境管理检查”一节。实际验收中侧重于环保设施是否可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总量是否达标等,而对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一笔带过,很多是照搬环评,环保管理部门侧重于是否存在应急预案,对细节把关不严,导致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应用的作用。鉴于近年来突发的环境事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须把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作为独立的篇章,对存在的风险源及防范措施逐项落实。

1.2 缺少标准或技术规范、可操作性低

目前验收过程中对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是依据环评,依照环评提出的风险源及防范措施去核查,然而因为缺少标准和技术规范,实际工作中只能凭主观经验去判断,无法进行量化评估。例如检查中只是简单确认应急池、事故池、围堰等存在,忽略其大小、管道等,还有企业已制定应急预案,而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可行性并无相关的评价依据与标准。建议尽快制定风险防范及安全管理检查的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

2 开展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

2.1 明确风险企业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的规定,对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应增加环境分析防范分析与检查内容。我国GB18218-2009中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品定为危险品,一切使用危险品为原材料、辅料从事生产,加工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体中有危险品的都归属于风险企业。按2011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把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列为危险化学品。凡是在生产中使用或产品中含具有这些性质的企业都应列为风险企业。

在对风险企业环保验收时,必须在思想上重视,对环评指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真实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2.2 环境风险检查

环境风险检查是环境风险及其管理要求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这些问题及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以期达到了解建设单位在风险防范工作方面是否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供技术依据。首先明确风险源,以陶瓷厂为例,风险源有煤气发生站、焦油及含酚废水的贮存池等。根据风险源的位置、规模及环境风险物质,检查水、大气和其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物资、设备、材料的设置及准备情况;检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保障,相关规则制定、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对没有落实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要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2.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建立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就能迅速调取污染事故的预案材料,指导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验收过程中,首先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实际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应急预案,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应急预案多是照抄照搬别的公司的应急预案,甚至在预案中出现别的公司名字。应急预案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并在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核实应急预案的内容。一个完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十)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三,检查预案中的应急物资。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按照要求制定了应急预案,而对应急预案中提到的应急物资没有落实,应急预案成了摆设。验收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对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责任人等仔细检查,确保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应急物资可用。第四,检查应急预案的可行性。部分应急预案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可操作性差。

2.4 开展风险防范及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思路

首先明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环评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然后根据具体企业,检查风险源是什么,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如何保证风险防范措施能够落实,谁负责,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按照这个思路进行逐项检查,对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5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一、检查评议时间及分组安排

检查评议时间:2012年9月3日至9月6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评议组确定。各检查组于9月6日17时前将检查情况交市局评议组。

二、检查评议内容

围绕《2012年全市环保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评议内容开展检查评议,具体内容、分值、检查评议方式、评分办法见附表。

三、检查评议方式

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现场查看、听取市局有关科室及局直有关单位意见、查阅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评议程序

1、召开由被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检查评议组组长说明来意,介绍评议组成员,介绍检查评议步骤和检查评议要求。

2、被评单位汇报本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关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宣传报道情况、政务公开情况、行政许可服务情况、杜绝不作为情况、杜绝乱作为情况、杜绝弄虚作假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评议工作亮点情况等,同时向检查组提交自我评价打分表、整改落实情况汇总表和评议工作总结。

3、检查评议组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评议。

4、检查评议组就检查评议中发现的问题与被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换意见。

5、检查评议组对被评单位打分。

6、召开由被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检查评议组组长对被评单位民主评议政分行风工作作一个简要评价,同时指出被评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今后的努力方向,但不公布分数。被评单位主要领导最后作表态性发言。

五、检查评议要求

1、各检查评议组在市环保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客观地做好检查评议工作。检查评议结束后,打出该被评单位的检查评议分数,分数取检查评议组成员的平均分,分数打完后,当场密封,由检查评议组组长签字后,交市环保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6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污染减排为核心,以环境执法为抓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着力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市环保事业和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有关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7年以来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及整改的88个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严格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大力推进城区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按照省级挂牌督办的要求落实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整治方案,加快整治项目建设进度,重点是加快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内七个固定码头的搬迁工作,力争今年10月底前整治结束。各县市也要按照要求,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7年开展的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涉铅、化工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挂牌督办案件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以及**7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和**7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全面检查。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工作开展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地方,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通报批评,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减排项目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减排项目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紧紧围绕污染减排重点工作,扎实做好减排项目储备。凡列入今年结构减排项目的,如造纸、化工、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整改到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加大力度,促进我市污染减排项目的全面落实。凡是属于结构减排的项目,都要整体联动,完善手续,确保确认;凡是属于工程减排的项目,都要安排人员,督促工程进度,确保验收;凡是属于管理减排的项目,都要严格监督,确保见效。

(三)以全面落实环评法为目标,重点开展工业园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按照省环保局规定的园区环评率及“三同时”执行率要分别达到95%和85%的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执法检查,重点清理违规环评、降格审批、不执行“三同时等环境问题。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坚决执行《**市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暂行规定》,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2、实行全覆盖、地毯式检查。各地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准确提供工业园区进区企业名单,环保部门要对照名单逐一检查各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准确掌握所有进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排污状况,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扎实推进检查工作,全面清理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3、严惩工业园区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园区内企业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预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市、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涉铅、化工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地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进展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围绕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严格做到“六个明确、三个到位”,即明确整改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结果将向社会公布,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地环保部门要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和责任追究。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确定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六)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各地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于8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底)

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20日、9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7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 内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一)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督主线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也必须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务必将其作为监督的主线和重要内容,成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推动案件管理系统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网络化办案,实现对自侦案件侦办工作全过程进行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软体,通过控申、侦查、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信息录入,实现了对自侦案件从交办线索到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侦查指挥系统。通过该系统,由各级侦查部门填报每个案件各诉讼环节信息,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统应侧重于对办案效率的监督,侦查指挥系统则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

(三)实现对案件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监督重点是初查、侦查、和证据审查三个环节:

1.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重要节点采取填报工作表格的方式,实现对初查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内部监督。

一是线索的管理。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情形。对举报、移送的案件线索,可由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下级院填报《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备案表》,整合案件线索信息,以定期跟踪分析线索办理情况的方式进行监督,或以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来推动线索的查办;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要求办案人员填报《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登记表》、《办结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汇报表》,通过院局领导的及时审批来依法进行督促查办。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员认真填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表》,就涉案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性格及爱好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由院局领导进行签字审核,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利于掌握侦查方向和寻找案件突破口,也为监督初查工作提供书面资料。

三是执法风险的评估。主要是由纪检监督部门通过核查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制订的办案安全预案和填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应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通过文书审查和来访处理对初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非经批准不接触初查对象和不准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结果。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形成的举报线索初查终结意见进行评判,重点审查自侦部门是否将举报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审查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自侦部门。

2.对案件侦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采取强化办案人员对执行办案纪律的自律和发挥检察机关系统内其他部门的职能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一是执法办案的自律。可通过办案人员填报《办案告知卡》、《办案人员申请回避审批表》、《廉洁自律卡》等三个表格来实现监督。

二是法警部门的监督。应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的“管用分离”制度和审讯过程中的“看审分离”制度。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办案部门使用;办案部门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区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门在工作区应建立涉案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填报《移交涉案人员登记表》、《履职交接班登记表》,构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职“一案一卷宗”制度,通过值班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制止和报告,实现对审讯行为的全程监督。

三是技术部门的监督。应严格执行“审录分离”制度,通过技术部门对侦查人员讯问、询问涉案人员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工作来实现监督,包括对问话过程和对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全区域视频监控的两种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侦监部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办案机制中,建立每起自侦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核实相关证据,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实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度,核实证据了解案情,利于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从而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安全督察员对办案工作区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三日内将清单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建立执行搜查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制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现场监督报告表》,发出《案件执法监察通知书》进行纠正。

六是监所部门的监督。明确规定由监所部门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所部门可通过定期向在押人员发放维权书告知羁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员诉讼情况管理软件认真落实预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时催办、违法立即纠正三项环节,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是控申部门的监督。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控申部门应及时分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查办,防止侦查部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滥用,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监督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辩护权的扩张完善,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构建起严密的内部审查机制。

一是侦查过程中的备案审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自侦案件不诉、撤案报上级院批准制度的同时,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级院需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制度,同时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落实专人对下级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填报《立案备案审查表》,突出对立案、采取措施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侦查终结前的专门预审。自侦部门在确立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干警作为案件预审官。预审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取证,但对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预审官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查,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形成案件预审报告并经审批。只有经预审官同意和领导批准的自侦案件方可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结移送后的起诉审查。公诉人应保持最为“中立”的立场,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案卷,确保案卷证据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建立“快速”的审查机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到早发现早补证;应有“准确”的预测判断能力,对庭审对抗强度的增加做到应对有方。起诉审查的监督可通过审查报告及庭审笔录来具体体现。

(四)完善案件考核机制

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内部监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保障。

1.考核内容

一是执法规范。自侦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程序合法,侦查行为文明、规范;二是办案效率。自侦案件是否做到办案效率高,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期短;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做到职责明晰,协作通畅;三是办案质量。是否做到收集证据客观全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体系完整;四是办案效果。办案工作是否充分体现为大局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无因侦查行为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门自评。由侦查部门就所侦办案件对上述四项考核内容进行自行评价,填报《案件质量登记表》,由科局领导审核;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结合侦查指挥系统填报情况和备案审查结果给出审查意见。

二是监督意见。对自侦案件侦办流程中各个环节开展情况,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进行评判,出具监督意见,形成《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意见汇总表》,作为对自侦案件考评的重要参考佐证。

第8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一、明确工作目标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环办[]3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环办[]11号)以及复查迎检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及时解决群众集中反映的影响城市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持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确保我区顺利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合理有序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复查迎检各阶段工作安排、协调推动各责任单位迎检工作、组织日常监督检查等。

实行复查迎检例会制度和督查制度。从今年月至复查工作结束,区环保局迎检办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例会,及时了解复查工作动态,交流各项迎检工作进展,查找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各阶段迎检工作安排,并适时将重大问题报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区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听取各责任部门迎检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安排,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适时将重大进展报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区效能办、区监察局要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复查迎检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和责任落实。

三、落实责任分工

根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环办[]3号)要求和今年工作重点,结合我区实际,将年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任务分解到各部门。(详见附件)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要求与责任分工,对目前尚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要求的项目,要抓紧整改,保证在复检前达到考核要求。

区环保局迎检办要做好复查迎检档案工作和现场迎检点准备,密切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掌握相关考核指标的最新要求,指导各责任部门按照复查指标考核标准要求,在年月20日前完成所负责的各项指标(年到年)的资料提供和档案整编工作,在年10月底前完成所负责的各项考核指标(年至年)的档案整编工作,并组织好所负责的现场检查点位的迎检准备工作。

第9篇:环保检查方案范文

2005年全市环境监察工作总结作者:佚名 转贴自:哈尔滨环保局2005年是哈尔滨市环境监察工作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各项工作取得辉煌成就的一年。在市局和省总队的领导下,全市环境监察干部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围绕全面推进环保中心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执法队伍素质提高和加速环境监察事业发展为目标。2005年环境监察工作的主要进展。一、 排污费征收额再创历史新高2005年全市征收排污费7461万元,完成计划的116%,开征6142户。其中市监察支队征收4442万元,完成计划的115%,开征348户,比上年增收500万元。6区征收排污费1253.1万元,完成计划的111%,松北分局征收289.89万元,完成计划的242%;各县(市)征收排污费1476.48万元,完成计划的113%。 2005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经受了严峻的考验,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排污收费再创历史新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提高对收费工作的认识,征收力度明显加大。我们以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为主线,解决贯彻实施排污收费条例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个环境监察人员认识到,搞好排污收费工作,促进企业自觉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自觉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促进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效果,促进企业主动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现排污收费经济杠杆作用。在总结上年收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确定排污收费工作的原则、方法。抢前抓早、加大征收力度,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和收费程序,按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狠抓了一季度重点排污单位采暖期的烟尘收费,和上年陈欠排污费,一季度征收排污费923万元,为全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完成开了个好头。(二)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企业缴费意识增强。为增强企业对收费工作的理解,在征收工作中,针对废气排污费增幅很大,部分企业一时存在不理解的问题,我们加大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调整工作思路。结合“4.22”地球日、“6.5”环境日等活动,采取支队领导“走出去”、企业干部“请进来”等方式,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排污收费政策标准,并且向企业征求意见,加强与排污单位的相互理解,强化年度排污申报工作,对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和企业环保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为部分资金较困难的企业办理排污费缓交手续,支持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支队领导要求执法人员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要求每一位管户人员都要做到集执法、管理、宣传、服务为一身的环境监察人员,确实提高了环境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通过环境现场执法与提高服务质量明确了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知情权、责任权,提高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调动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主动性,促进了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排污费征收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并且取得创新突破。一是组织全市441户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2月10日前如期完成了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工作,全年执行《排污申报核定制度》和《排污收费报告制度》,按季形成报告上级省总队,初步实现了申报核定动态管理。二是修订排污收费内部运转程序,完善审核核定工作。内部审核市管单位《排污核定通知书》1764份。三是强化了对拒报排污申报的行政处罚力度。对32户拒绝排污申报登记的单位责令限期补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四是在省内率先应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通过软件统一出具各种文书、报表,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工作的文书、档案,并且将严格排污收费程序,应用软件收费等工作内容纳入对区、县(市)局的目标考核,进一步推动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目前全市8区10县(市)应用了收费软件。五是贯彻执行排污费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排污收费程序、征收标准,各单位排污收费实现了上网公示或在办公地点进行公示,排污收费逐步实现“阳光收费”。(四)强化排污费稽查工作,促进排污收费工作和深入开展。一是继续强化对开发区管辖单位的征收工作,促进开发区排污收费工作走上正常轨道,全年征收排污费近130万元,比上年增长40%;二是重点开展对县(市)排污费进行稽查,解决地方保护行为的影响,有针对清查缴费“钉子户”,重点稽查造纸、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结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稽查排污单位79户,促收、追缴排污费110万元;三是扩大开征面强化了对供暖系统排污费的稽查、征缴力度,对14户供暖公司、62户子公司进行了排污申报和正缴程序,为市供暖公司办理缓缴排污费手续,督促企业履行缓缴计划,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取得可喜成绩2005年全市出动各类现场环境监察 36708人次,监察支队出动各类现场检查12025人次,检查污染防治设施3759台(套)次,加强了现场监督检查,共检查排污单位481户、涉及水污染源366个、气污染源364个、噪声污染源1335个、检查在建和已建项目892个。专项行动将129个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列为市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126个案件列为区县级挂牌督办案件。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6人次,检查排污单位4875家,立案2467家,结案2376家,关停取缔346家,案件移送42个。以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主线,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我们结合2004年专项行动查处情况,加强了对已查处、取缔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现场监督、复查。制定并下发了2005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等129个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列为市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结合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同时又开展了三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了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开展了生态执法专项检查。对各县(市)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磨盘山水源地、湿地保护区进行生态监察10余次,重点检查、取缔保护区内“三乱”现象。对29个水源地保护区,38个取水井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松花江哈尔滨江段、呼兰河等支流13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出动180余人次,对哈尔滨渔业集团长岭湖渔场非法建设案等19件危害生态环境的环境违法案件分别予以挂牌督办。二是开展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严重污染企业的专项检查。认真落实省局督办案件,现场检查严重污染企业,监督企业整改,促进了企业源头治理。三是对了“15小”、“新5小”企业进行了复检复查。并先后出动了700多人次,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已租赁的停产半停产企业325家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共依法查处隐蔽性的小加工企业6家,依法取缔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14家,使用落后工艺的小碳窑300余座,对5家非法地条钢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及相关供电设备进行了查封。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在安静的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全年组织开展四个专项检查。一是开展以了推进“蓝天工程”为核心的烟尘污染和扬尘污染专项检查。查处烟尘污染违法案件156件,整治“三堆”扬尘污染78处。二是以推进“碧水工程”为重点的现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水污染设施坚持每月检查一次,采取早晚检查,突出夜查等方式,查运行记录,采样监测,检查污水处理厂15次,强化了企业水污染设施的运行,使企业水污染设施运行率达到100%。加强了对水源地周围的现场检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支队立即启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出动15人2台执法车辆支援监测站现场采样,支队出动30人,加大了水源地现场检查的频次,还组织在全市开展了化学危险品环境安全大检查,检查企业519户,摸清了化学危险品污染源的底数。三是完成了中高考环境噪声整治工作。通过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联合执法,重点监控,死看死守,保证中高考噪声综合整治任务的完成。重点对居民区扰民噪声源进行整治,两考期间全市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20余次,集中整治近90个考点周边环境,全力为考生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和考试环境,受到考生和家长的好评。四是开展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噪声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查处噪声污染扰民案件4172件,协调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不断完善噪声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三、环境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全市受理各类事项7176件,同比增长52%,处理率达到100%,办结率达到98%以上,重复率控制在2%以下。其中,支队直接处理191件,完成省、市领导交办和省市长热线交办168件,办理群众来信78件、来访71批(件)次、集体访3(次)。建立12369电话举报受理中心,实现电话案件统一受理。投资13万元,重新组建12369电话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市环境举报、投诉,加强了案件的受理、分转、查处和监督力度,提高了案件的受理、查处效率。坚持依法治访、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为群众解忧,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始终将群众关心的问题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重点案件例会制度,支队领导班子定期对重点案件、群众反映集中案件进行检查、监督,难度大、问题多的案件支队领导亲自过问、亲自主抓。二是坚持文明受理、及时出现场、限期结案、跟踪问效的机制。支队各科室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保证了案件的及时查处,提高了案件的查处效果。三是坚持信息反馈、意见征询制度。对已经查处的案件,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征求举报人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到群众的好评,收到群众感谢信10封,锦旗2面。四是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始终以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急事急办,急事出现场,提高了处理环境的工作效率。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提高一方面体现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支队在巩固环境监察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加强了制度建设和目标考核,强化基础工作,规范执法程序、环境程序和排污收费程序,坚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和排污收费例会制度。力求使执法、、收费的程序更加规范合法。加强了环境检监察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区县加强环境监察档案的管理。另一方面体现在环境监察人员素质上提高。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坚定政治信念,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突出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树党员楷模形象为重点,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树立“一个干部一面旗、一个党员一面旗”树正气、讲团结、讲奉献,推进支队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注重抓环境监察干部业务培训。2005年支队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部分区县环境监察大队长参加了全国、全省环境监察总队举办的环境监察队长岗位培训班,全年举办《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班2期,举办排污申报培训4次,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次,举办“12369”培训2次。三是搞好“传、帮、带”工作,组织开展支队内部业务培训、典型经验交流、大学生专业知识授课等培训活动,对干部、新毕业大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树立“要做官先做事,要做事先做人”的思想,以实际工作能力作为每个人的评定标准,支队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得到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好转,执法能力、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五、行风建设、廉政建设、文明建设又结新硕果2005年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为企业办好事实事96件,全部办理事项5707件,回访率、满意率达到100%,走访服务对象103个,收到表扬信11封、锦旗2面,制订服务措施4条,完善出台制度22件,进行新闻媒体宣传27次,举行政治学习近百次,向市管单位下发行风建设调查问卷400份,满意率达到98%。2005年支队不断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意识,转变思想观念,变单一的执法人员为集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宣传为一体的环境监察人员。强化了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坚持对办理事项的检查回访工作。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环保人员“六条禁令”,全年未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支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办理事项监督评价制度》和设立一个接待服务窗口工作在市环保系统走在前列,受到好评。支队还围绕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结合行风检查活动,将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列入全队的日常工作。一是结合先进性教育,加强人生观、世界观、权力观教育。开展反腐典型教育,抓好党风廉正和行风教育,强化反腐败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二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监督措施。实现以制度约束全体干部职工,做到有章可循、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三是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早晚打卡和外出登记制度,定期检查、抽查,增强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四是抓好日常管理,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设立挂牌服务工作制度,无论外出执法还是队内工作,特别是12369受理中心等窗口科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标明人员身份的胸卡,便于企业、群众监督,加强了企业对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可直接向支队长举报。由于从点滴做起,决不徇私护短,杜绝了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五是抓典型、树形形象,领导班子带头做表率。在提干、招生等各项工作中,体现民主性、透明性,坚持以全体职工投票公选为主的原则,公开选拔,公开评定,杜绝暗箱操作,支队领导班子成员为全体职工做出榜样。六是转变观念,服务企业。树立为企业服务、树立经济环境共同发展的思想,在执法中宣传、在执法中服务,从企业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替企业出谋划策,不当传达室、不做中转站、甘当服务员,实现了由执法者向集宣传员、监督员、服务员于一身的根本转变。支队获得全国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2005年的环境监察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但是按照国家、省、市局队环境监察工作的要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仍需深入开展,稽查工作力度,查处违法排污单位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将在2006年乃至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解决。 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