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公司证明信范文

公司证明信精选(九篇)

公司证明信

第1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关键词:独立董事 有效性 信息透明度 实证分析 公司治理

一、问题提出

1.研究背景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两权”分离后的问题使得公司治理成为现代企业的研究重点。问题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有两种表现形式:在股权较为分散的英美上市公司中,问题主要表现为所有者和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当股权集中到一定程度以至于某一个或某几个股东就能控制公司时,问题就变成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实践。由于国家对企业的深化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推进,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以“安然(Enron)”、“世通(Worldcom)”事件为代表的美国上市公司丑闻,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良好运作,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我国证券市场创建十几年来,由于监督机制的缺陷和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在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操纵下屡屡出现“圈钱”现象、虚假披露现象、财务欺诈现象、违规关联交易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也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丧失效率。

2.文献回顾

引入外部独立董事是否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一直是公司治理学者的研究热点之一。通过对独立董事理论的研究,Forker(1992)认为:独立董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能使董事会对股东更加尽职尽责,从而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管理层由于公布虚假信息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Beasley(1996)研究了董事会人员构成与财务欺诈的关系,结果表明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越大,发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越小。Dechow et al.(1996)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查处的公司进行调查后,也发现了相类似的结果。Peasnell et al.(2000)对英国上市公司治理与盈余管理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越高,公司出现违规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越小。Eng&Mak(2003)的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负相关。崔学刚(200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但是在两职合一的情况下,这种作用会大大减弱。Peasnell et al(2005)通过实证研究的得出管理层操纵盈余的概率与独立董事制度负相关的结论。陈国辉 等(2009)考察了173家深市A股上市公司,检验结果发现独立董事人数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呈显著地正相关关系,而财务独立董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不存在显著地正相关关系。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1.独立董事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的作用机理

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如何有效的缓解内部人控制问题,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而从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可以发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方面,独立董事能够改变董事会的结构。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瓜葛,不易受股东的意愿影响,因此使某些董事会议案不被通过成为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控股股东的制衡。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监督角色和战略角色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有一名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并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这使得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2.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研究所需的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和财务数据均来源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我国股票上市公司数据库(简称CSMAR),信息考评数据根据深交所披露信息手工搜集整理而得。文中相关数据的汇总、处理及检验均采用专业统计分析软件SPSS 20.0进行。

3.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从2001年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对主板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进行考评,并在2005年加入了中小企业板,在2010年加入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深交所分别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并综合上市公司受奖惩情况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评价,最终形成考评成果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开披露。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对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因此将信息透明度作为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记为IT。并将深交所公布的信息披露考评等级作为信息透明度的变量,具体赋值方法如下:当考评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时,信息透明度IT分别为1、0.8、0.6和0.4。

(2)解释变量。基于之前学者的研究经验,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选择独立董事比例作为解释变量。其具体含义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代表董事会的独立性,记为INDP。

(3)控制变量。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还可能受到公司规模、财务风险、公司业绩和董事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为了增强模型的解释能力,本文选取如下控制变量并提出假设:

假设2:上市公司规模与信息透明度显著正相关。

假设3: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越高,信息透明度越低。

假设4:上市公司的公司业绩越好,信息透明度越高。

假设5: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与信息透明负相关。

4.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研究独立董事比例和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之间的关系。根据上文的研究假设和变量设计,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IT= β0+β1INDP+β2SIZE+β3LEV+β4ROE+β5BS+ε

回归方程中,β0为常数项,βi(i=1,2,3,4,5)为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待估系数,ε是随机误差项。各变量符号定义见表3。

三、实证检验及分析

1.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采用专业统计分析软件IBM SPSS 20.0对研究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其结果如表4所示。

从输出结果来看:

(1)深市A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总体较好,平均分达到了0.793。结合表2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2010年的优秀、良好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有所上升,合格、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比例在下降。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2)能达到优秀信息披露水平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不高,仅14%左右。并且处于合格等级的上市公司也达到了16%左右,一旦这些上市公司仍然不能加强管理层监督,任由内部人控制问题发展,那么其信息披露评级将很容易滑落到不合格等级,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造成影响。

2.回归分析

表是SPSS软件对本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1)独立董事所占比例(INDP)的回归系数为负,与假设1不一致,并且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水平为10%)。但是研究结果与国外学者Eng&Mak(2003)所认为的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程度负相关有一定的相似性。

(2)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SIZE)即公司规模的回归系数为正,并且在统计上显著(显著水平为5%),假设2得到了验证,说明上市公司规模确实与信息透明度显著正相关,规模越大,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越高。

(3)资产负债率(LEV)即公司财务风险的回归系数为负,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显著水平为5%),假设3得到了验证,说明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越高,信息透明度水平越低。

(4)净资产收益率(ROE)即公司业绩的回归系数为正,并且在统计上显著(显著水平为5%),假设4得到了验证,说明上市公司的业绩越好,其信息透明度水平越高。

(5)董事会人数(BS)即董事会规模的回归系数为正,与假设5不一致,并且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水平10%),说明没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与信息透明度负相关。

四、结论和建议

1.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从信息透明度的视角研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治理有效性问题。研究结果表明:没有充足的证据说明独立董事比例对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有正面的影响,独立董事制度有效也没有得到证明。但是从前文的理论分析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理论性研究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对经理层和控股股东的监督作用就越强,公司的舞弊行为会得到遏制,进而信息透明度水平越高,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应该是能够发挥效用的。本文认为,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相互矛盾的原因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没有真正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虽然从统计数据来看独立董事的比例已基本达到了证监会规定的水平,但是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

2.建议

基于对深市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和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障碍,本文对提高独立董事有效性、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良好的运行机制是提高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基础。本文认为,证监会应该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国外先进的治理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一套正规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

(2)创建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效用的法律环境。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确定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但对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还存在模糊。本文建议在《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权利范围和行权程序,消除制度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并加大立法权威。上市公司应贯彻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在部门规章中得以体现。另外,为了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增加行业自律性,本文建议在民法领域和刑法立法领域明确独立董事责任,加大独立董事违法操作的成本,并对不“懂事”、不作为的独立董事进行惩罚。

(3)厘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关系。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设计的功能在于合理界定权力的边界。只有权力界限清楚,责任才能明确,才能降低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外部效应。这就要求在法律上厘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对二者行权时的冲突和交叉做出明确规定,并将责任具体落实。本文建议首先要保障独立董事实际的决策参与权,并在决策制定中实现监督权;其次要授予监事会更多的监督权并相对弱化其决策权。

参考文献:

[1]蔡宁,梁丽珍.董事会构成.所有权结构与财务舞弊关系的经验分析[C]//转型经济下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2003

[2]陈国辉,韩海文,陈仕华.财务独立董事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来自深市 的经验数据[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6):49-54

[3]崔学刚.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J].会计研究.2004(8):72-80

第2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市场的透明度不高使得信用风险加大,因此,增加信息的对称性,强化信息的弱势方面,同时制约和规范信息的强势方十分必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辅以证券信用评级等市场手段的应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防止造假、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败德行为,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应该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

由于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的核心是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不真实,经济泡沫成份严重所显现的金融市场风险,已经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证监会最近就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差异及其披露作出说明,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投资者心目中,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到底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几个月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联合举行了一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卷调查。参照国际上类似调查的通常做法,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集中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阅读性、可理解性、可靠性和有用性。调查对象分为两类:机构投资者,包括自营或证券投资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该部分投资者的意见通过上交所征集;个人投资者,该部分投资者的意见由三大证券报及其网站征集。本次调查获得了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共处理有效问卷个人投资者2100多份,机构投资者100份左右。其结果如下: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的基本目的都是为了赚取二级市场差价,缺乏对上市公司真实价值的挖掘。

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阅读局限于描述性信息,而对专业性财务会计报表阅读程度较低;机构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年报项目是三大会计报表, 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把握并不全面。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也有相当程度的怀疑,对目前财务数据经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起的把关作用并未认同,投资者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明显超过其国内同行(参阅附表1)

大部分投资者能够基本理解或部分理解上市公司 的披露信息,完全理解的比例很低,而且文化程度越高、投资年限越长、投资额越大(参阅附图1)。 

个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技术分析,机构投资者则更多的是依靠自己去公司调研的结果和研究部门的专业性调研报告;个人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现时的财务盈利能力,而机构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的成长性。

投资者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尽如人意,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完善以及会计信息不真实(参阅附图2)。 

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呈现的问题尤为突出,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存在较严重的缺口现象的误导性陈述;

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

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等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造假由来已久,从较早的“琼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银广厦"事件,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产生影响却很恶劣。因此,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强公司运营的透明度。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形式,严格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不实披露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保护投资者的一项艰巨、紧迫的任务。

如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制度体系,不仅涉及证券市场的制度、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而且还涉及到法律制度体系和企业制度等,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单从某一方面出发显然是不够的,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对策,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行政责任;

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健全法律制度建设,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重建市场信用秩序。

上述五个方面中前三项属于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进行规范,目前公开讨论的比较多,此不赘述。这里着重强调用市场的手段--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通过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角度来谈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对策。

首先,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言,透明度为什么对保护投资者如此重要?

如上所述,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问题和潜在的内部交易利益的诱惑,大股东往往也不愿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而采取在监督上搭便车,明显不利于公司治理。这时候强调透明度对于中小投资者就显得格外重要。透明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如何使用好股东和贷款人及其他资金提供者的资金并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向其提供准确无误的财务报告,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有关公司表现的信息,包括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资料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性与客观性、充分性与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与准确性。

一个好的公司治理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如下:

公正:确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

透明度:及时披露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

可信:公司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产权明晰、权责平衡,确保董事们由于监管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

负责:确保公司的治理与法规和社会价值相一致,为公司利益而非为主要股东的利益。

建立一个透明度高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具备上述要素并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参阅附图3)。

根据麦肯锡公司的对机构投资者的调查表明机构投资者实际上为有着良好公司治理的公司或资产支付了溢价。例如,从亚洲的范围来看,韩国的公司治理被视为相对较好的,机构投资者平均为有着最好公司治理的韩国公司支付24%的溢价。换句话说,公司治理与定价证券中的财务业绩一样重要。另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巴西,一个为满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最好惯例的“新市场"已经设立起来。此外,在泰国一个“董事学院"也建立起来以推行国际会计标准并评估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以上说明公司治理在亚洲受到重视的程度。

其次,为何要强调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重建市场信用秩序呢?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信用状况难以适应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需要。这种情况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投资信心源自市场质量,从另一个前沿角度而言,日益全球化的资本市场将中国置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范畴。去年中国的公司从境外投资者那里筹集到共200亿美元的资金,而亚洲其他国家总共只筹集到50亿美元。虽然我国国内经济潜在的增长潜力和进一步的行业调整将继续吸引国际机构投资者,但对于国际投资者来说,注重的是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质量。投资者需要在准备投资前对市场树立信心。而投资者的信心是建立在明晰和透明的监管制度和高素质的市场之上的。我国政府大力开展的整顿市场秩序的行动,其本质上也是信用秩序的重建。

在此强调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重要性还在于:

缺乏信用的信息市场是缺乏秩序和效率低的市场,诚信之责被相当一部分的上市公司忽视。 

对上市公司实现一套严格的证券评级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杜绝作假现象,因为证券的信用评级和分类是通过专家对公司内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后作出的,具有重要的传递功能,对于降低信息成本具有重要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信用分析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信用评级是由市场中立的评级机构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方位的评价,以警示市场参与方。

信用评级不仅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更重要的是通过尽职调查,获得最直接的表外信息,对上市公司风险进行判定。

中国当前的信用风险大致可分为信用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企业承受得了经营风险,却承受不了道德风险。

建立一套严格的证券信用评级系统,重建市场信用秩序。

我国的信用评估业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在逐步开放资本市场的同时,有必要开放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债券)评级机构。当今世界最具权威性的美国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和英国的惠誉评级公司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而我国的信用评级事业只有10年时间。尽管我国已拥有一定数量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且设立有着丰富国际经验的合资公司,如1998年9月11日我国第一家证券评估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与惠誉评级公司合资)以及1999年7月大公评级公司(与穆迪公司技术合作)并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进行了评级,取得一定的示范效应。但是在目前的阶段,从一个较大的层面至少在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仍然不受重视,被视为不需要或无价值,并且非透明的特许鼓励了一些差的地区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寻租行为。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推动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力度不够,中国人民银行虽然要求聘请一些相关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评级,但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不需要进行评级,而中国证监会则决定可转债可以“选择性"评级,市场标准不一。这里要强调的是监管者应当按照国际惯例,要求所有新发行的公司债券都要有合格的信用评级,不同的评级定价也不同。只有这样,机构投资者才会有信心去激励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同时还要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评级,通过评级,取消信用差和造假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资格,最终迫使其从证券市场上退出,这对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资本市场的信用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大有好处。

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市场的透明度不高使得信用风险加大,因此,增加信息的对称性,强化信息的弱势方面,同时制约和规范信息的强势方十分必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辅以证券信用评级等市场手段的应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防止造假、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败德行为,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应该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 

第3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员工工作收入证明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20cc年X月X日

员工工作收入证明中信银行:

兹证明先生(女士)是我单位______职工,工作年限______年,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职务为______,岗位为______,工作性质为(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______,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填表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公章)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员工工作收入证明中信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书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固定月收入______,年收入为______本证明仅限用于申请中信信用卡,且不负责员工的信用卡法律及欠款责任。

单位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员工工作收入证明兹有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特此证明!

员工工作收入证明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第4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关键词:保险;纠纷;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9日,高天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信保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签发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保险单号:SCH018838),同日,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人民币75610元和资信调查费人民币1600元。2012年1月22日、2月28日、5月21日高天公司出口了三批棉制女士短裤到美国East8thGroup公司,总价值145731.20美元。2012年1月29日,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申请East8thGroup公司的信用限额,信保公司批复金额为零。高天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以双方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应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付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信保公司赔付货款损失145731.2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18107元。

1.一审情况。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天公司、信保公司之间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信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不仅是高天公司缴纳了保费、信保公司签发保单,同时还应遵循保险条款中的其他约定。由于高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美国East8thGroup公司出口前已获得该公司的信用限额,故信保公司对高天公司的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高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情况。二审过程中高天公司提出以下几个新观点:1、高天公司对保单有不同理解,认为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信保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按照格式合同不利解释原则,应认定本案所涉保险责任适用最高赔偿限额。2、按信保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如果高天公司投保的系信用限额责任,高天公司理应现双方已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信保公司却不能提供信用限额申请的证据。3、高天公司在2011年10月与信保公司工作人员周静接洽时,周静明确告诉高天公司,高天公司需事先提供投保买家的名称及其订单的信息,根据信保公司对买家的资信调查情况,才能确定是否接受高天公司的投保。因此2011年10月,高天公司按信保公司要求提交了买方信息及订单,信保公司回复该买方资信良好,可以签订保险合同。至2012年1月19日,信保公司才通知高天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高天公司在2012年1月21日缴纳了保费和资信调查费。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高天公司才按照投保买方的订单出货。高天公司信赖信保公司,并且所有的流程都是按信保公司的要求去做,高天公司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信保公司提出高天公司此前也曾经投过保,对该保险流程、条款均非常了解。高天公司提出的格式合同解释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3.二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当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出口或在特定开证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的最高限额。高天公司主张本案中信保公司仅按最高保险赔偿限额50万美元承担赔偿责任,与合同约定不符。其次,投保单仅为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提交的书面要约,是高天公司要求投保的单方意思表示,保险单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而作为保险单组成部分的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美元。故高天公司主张缺乏依据。其对于保险合同签订过程的陈述,因无相关证据证明,难以采信。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即保险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只有在应用文义解释、意图解释等其他解释原则不能正确解释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原则。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语言语义清晰、约定清楚,保险责任承担的条件确定。故高天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于法无据。第四、对于本案所涉买家信用限额批复是否为零及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保险单明细表记载: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交纳的最低保费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必然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还应遵守保单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应尽义务。保险条款第四章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涉及的每一买方或第一开证行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现高天公司主张信保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首先应举证证明其已就特定买家向信保公司申请信用限额,而保险人的批复不为零。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案件到此全部结束,但是关于此案笔者整理出了一些有趣的法律点。正如笔者一开始提到的,如果改变一些条件,这个案子将会由于世界线波动而改变结果。

1.时间的改变。首先,在判决书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投保单仅为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提交的书面要约,是高天公司要求投保的单方意思表示,保险单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

但是如果在2013年6月25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后,本案也许就会有新的判决结果。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因此,如果按照最新法律规定,投保单可以被定义为一份正式的合同生效。一旦投保单生效,就要以高天公司在投保单上记载的两家买方、投保金额为100万美元为准。

其次、由于2013年之前法院一般以投保人多次购买该险种并进行了理赔,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处签字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除了投保人签字外,由于要求保险人再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举证太过苛刻,因此除投保人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保险人未进行明确说明义务外,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基于以上原因二审法院判定信保公司已经尽了告知义务。笔者推测,如果高天公司对信保公司对其批复信用限额为零的行为进行诉讼,并出示信保公司在承保之前为高天公司提供卖家的资信调查结果为良好的回复书。那么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

(1)如果能证明信保公司批复信用限额为零的行为毫无依据,如果信保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批复信用限额为零有适当理由则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其履行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②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如果信保公司可以证明其有理由批复信用限额为零,则高天公司可以以信保公司之前的资信调查与之后完全不一致为由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樊启荣.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为纪念中国保险法制百年而作[J].法商研究.2011(06).

第5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信用卡工作证明范本二

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XX年x月x日

记住要盖个公章。

信用卡工作证明范本三

银行:

兹证明 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年,在我单位工作年,职务为,岗位为 ,工作性质为(正式制 ;合同制;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填表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公章)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信用卡工作证明范本四

中信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书 为本单位职工,固定月收入,年收入为本证明仅限用于申请中信信用卡,且不负责员工的信用卡法律及欠款责任。

单位盖章:

信用卡工作证明范本五

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个人收入证明格式

兹有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特此证明!

xxxx公司(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信用卡工作证明范本六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 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已联系在本单位工作 年。

该职工目前在我单位 部门担任 职务,近一年内在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 元,(大写:人民币 萬 仟 佰 拾元整)。

该职工身体状况 (良好,差)。

本单位承诺本证明是真实的,正确的,仅限于申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事宜,不负责其欠款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第6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通常来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定期汇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一系列相关资料,再经由证券监管部门向全社会做出公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十分复杂的,主要包括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募集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受损的风险,有利于对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1]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公司管理者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虚假信息泛滥成灾

信息披露失真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相关部门的重视,相应的制度、法规纷纷出台。然而,某些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断在信息上作假,使得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大大降低。为了减少亏损和降低负债风险,夸大经济实力、夸大资产规模、使用不恰当的会计方法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造假手段。有些公司为了提高知名度和投资率,在信息披露时使用似是而非的语言来误导广大投资者。[2]在谈及投资回报率的时候,一些公司模糊数据、偷换概念,向投资者做出虚假的宣传,例如“我们一定会给您丰厚的回报”、“广大股东会获得十分高的收益”,等等。

2001年发生的麦科特公司财务造假案,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麦科特公司为了达到上市规模,通过伪造租赁合同等手段,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并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等方法,虚构收入、成本和利润,数据分别是30118万港元、20798万港元、9320万港元。此外,麦科特公司通过隐藏和销毁真实的会计凭证,将虚构出的9320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这是一个性质非常恶劣的案件,在此案例中,麦科特公司明显属于欺诈上市。麦科特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刑法》《证券法》《会计法》等众多相关法律,同时还违反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一系列法规。[3]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证券信息本身具有很多特殊性,例如,很强的时效性、较高的敏感度等等,当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尽快地信息,有用的信息一旦时过境迁也会失去其应有价值。因此,为了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并做出正确决策,防止内幕交易、暗箱操作,上市公司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有效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披露出去。但很多公司由于违法交易、谋取利益、工作懈怠等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2年,两家涉矿上市公司中福实业(000592)和永安林业(000663)相继出现了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5月14日,永安林业被媒体爆料拥有珍贵的稀土矿,当日晚间,公司便发出了澄清公告。该公司在澄清公告中表明,林区内确实存在着稀土矿。5月15日,永安林业股价涨停。15日晚间,公司二度澄清公告。但令人惊讶的是,两份澄清公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永安林业在第二份公告中,否定了稀土矿的存在,完全推翻了前一日的说法。

相似的情况也发生在中福实业。首先,该公司拥有稀土矿的传闻在众多网站飞速传播,而后公司马上澄清公告,表示网络传言属实。中福实业的澄清行为继而导致了股价飙升。以上两个案件说明了相同的道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很容易给一些热钱资金创造短线机会。热钱资金为了达到拉抬股价以从中获利的目的,随时捕捉信息披露的时间差,而后通过各种媒体散布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相关的行业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同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和充分。很多公司为了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披露信息时,将有利于公司的信息大量地披露出去,将不利于公司的信息深深隐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做法主要表现为对债偿能力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如某些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的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实际用途并不相符时,上市公司并不去披露。这种以公司盈利为先导,而将投资者利益置后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事实上,上市公司必须将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和反映重大经济事项的信息充分地披露出去。而很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违规做法,直接导致了投资者利益的亏损,严重影响了股市的正常运作。[4]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严肃

依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报刊上信息。然而,受证券市场恶性竞争的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便在任意时间、场合披露信息。例如,一些公司选择在不正规的报刊上信息;一些公司则在股票未正式发行前,向社会散播信息;一些公司在未请示证券监管部门的情况下,随意转换债券试点,并将信息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散布出去。诸如此类的行为,反映出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其在投资者心中的诚信形象。无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性,还是对公司本身的信誉来讲,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例如,广州珠江实业就出现过随意披露信息的现象。2000年,珠江实业先是上报公司盈利20万元,而不久之后,便补充说明亏损5000万元。诸如此类的案例并不少见,应该引起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重视。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由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自律性规则等四个方面组成。一方面,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法规的出台方面,还存在着很多滞后的现象。现有的法律法规实用性较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缺乏预见性,不能很好的保障证券市场的和谐运转。例如,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存在着片面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虚假信息的责任认定方面,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与此同时,之所以我 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频出,监管处罚力度不够也是一大诱因。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在这四个部门中,证监会的地位最高,最具权威性,权力行使范围也最为广泛。尽管证监会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但违规现象仍频频发生,有的注册会计师会参与到虚假信息披露中。究其原因,一方面,目前相关部门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采用了单一的手段,主要是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罚款等形式,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手段并没有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这导致了很多公司对监管处罚无动于衷。另一方面,受处罚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并未因处罚而受到影响,再融资机会也与其他公司所差无几,这就使得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

(二)上市公司信用缺失

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对于很多企业来讲,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一些公司为了达到上市与再融资的目的,不惜采取一系列披露虚假信息的手段。首先,一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为了顺利上市,虚构固定资产、虚构收入和利润、伪造购销合同、隐藏并销毁真实证明文件,以制造出企业实力强大的假象。其次,一些企业为了再融资,对会计数据进行非法处理,例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等。再者,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争取贷款,加强资本运作,便通过披露虚假信息,来粉饰企业的形象;夸大资产规模、夸大经济实力是企业常常使用的手段。上市公司的信用缺失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圈钱目的有着很深的关联,可以说,后者是导致前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多行不义必自毙,一个信用缺失的企业前途是黑暗的,必然会从繁荣走向消亡。

(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着缺陷

当前,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主要采用直接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购销关联交易占用资金和通过受让资产转移公司资金等三种手段。大股东的利益侵占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结构极其不完善,公司各个阶层之间权责关系不明确,起不到互相监督与制约的作用,从而导致了信息披露的随意性。此外,一些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不能预测到信息披露问题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因此随意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例如,2006年6月24日,某券商研究人员在对“博盈投资”进行调研时,总经理陈某向其泄露了该公司尚未公布的一些重大信息。陈某的这一行为导致了“博盈投资”股价的异常波动,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9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陈某的随意披露信息行为,予以公开谴责。

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

(一)落实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准

想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就需要落实好公司内部的控制标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增强董事会的监管功能,确保公司的决策不存在个人利益的倾向,降低信息掩盖、欺瞒情况出现,客观披露出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其二,创建单独的审计监管部门,确保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同需求相吻合;其三,创建股票声誉机制。利用股票声誉的信号能够掌握该公司的财务情况及内控信息的披露能力,从而为投资人员辨别上市企业对内控信息的披露进行辅助。

(二)改进并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管理结构

因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情况,由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的情况经常出现,从而造成公司的决定权过于集中,所以,作为所有股东利益的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需要客观反馈广大投资人员的诉求,发挥好自身的控制及监督功能,防止出现公司被少数人控制的情况,提高公司内部信息的透明程度,增强公司的内控质量,不断改进并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需要创建股权制衡制度,此制度的创建能够通过降低国有股份、分散股权、鼓励机构投资者等方法,保证中小投资人员及股东的利益,改进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创建全面、标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系统

想要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稳定性与真实性,公司需要加大落实有关法规标准的力度,创建全面、标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加大对信息的披露监管力度。在制度系统内,需要依据会计相关标准、审计有关法规等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严格要求,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制度等,明确有关机构的责任与职能,对各个部门进行协调及监管,进而增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另外,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力度,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精确性。

(四)拓宽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

伴随着目前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利用现代化方法不但能够拓宽信息信息的披露范围,并且也能够对信息的披露形式进行创新。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不但可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公平性、公开性,同时公司也能够借助该平台对会计信息进行管理及监控,保证财务报告的标准化、程序化及简化。

(五)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需要明确注册会计从业者的法律责任,增强对其的审核力度。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者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养,使员工树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从而防范会计信息风险。另外,不断改进并健全会计法律,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增进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进而维护市场秩序。

就目前而言,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意义重大,却很难实行的工作,需要上市公司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着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的问题,并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处罚力度、上市公司的信用以及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出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力求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 黄 丹,吴国萍,王晓来.监管导因的信息披露质量研究——基于深交所信息披露质量考评结果分析[J].税务与经济,2012(4):12-13.

[2] 慕 冰,王彩霞.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现状与原因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1(13):25.

第7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历程

一、引言

内部控制是防范企业财务报告错误和舞弊行为的重要防线,也是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的内在机制。美国安然、世通财务舞弊事件发生后,各国监管机构将监管重心从单纯注重财务报告本身的信息质量,转向财务报告本身信息质量与建立健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保证体系并重。为此,美国于2002年通过了强制性要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较不完善,相关的内控政策出台较迟。针对国际市场的内控变革,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引,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但是,考虑到条件不成熟,未对所有的上市公司强制性实施。个别上市公司出于向市场传递利好信号的考虑,以便将自己同其他上市公司区分开来,进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了自愿披露。

相较于国外强制性披露的执行效果,国内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质量参差不齐。无论是披露范围,还是披露内容以及披露的方式都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同时,在国内由于政策的侧重点不同,不同行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家对于上市银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相关的政策指引更为细致。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质量略高于其他公司。对于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已有学者进行了案例研究,发现其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形式主义(瞿旭等,2009)。

二、内部控制政策法规及相关研究

本文在研究设计中将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历程划分为自愿披露与强制性披露两阶段,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阶段是指2006年以前,强制性信息披露始于2006年,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性仅仅指部分内控信息,例如,2006年以后上市公司至少需要在“重要事项”一节说明其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一)自愿披露阶段的内部控制法规及相关研究

在近来的研究中,有关内部控制的法规文件一般追溯至2000年,证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年度报告对内部控制建设进行说明。继而,2001年起,中国证监会要求一般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对该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若监事会认为内部控制完善,可以不对外披露。2003年3月证监会又针对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的责任。2005年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开始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该年度内银监会还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可以说,我国在2006年以前以及美国在2002年以前并未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规定,内控信息披露系上市公司自选择的行为。那么具体实施效果如何呢?

我国2001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缺少实质性内容,披露主体主要为监事会(李明辉等,2003)。张立民等(2003)研究表明,我国ST上市公司在2001年与2002年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不少前后矛盾,且以说好话为主。2003年,上市公司大多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但披露词句模糊,证监会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蔡吉甫,2005)。2003到2005年间,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总体水平较差(方红星等,2009)。

以上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一般上市公司,那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严格的金融类公司而言,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如何呢?上市银行2001到2006年间,在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存在诸多问题(黄秋敏,2008),类似的,倪慧萍(2006)通过对上市银行年报的分析发现,上市银行未严格遵循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出,2001至2005年间,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较多问题,披露主体多元化,披露内容形式化。为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高披露的信息含量,相关的研究针对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众多建设性的针对性极强的建议和意见。与此同时,2006年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文件,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了更详细严格的规定,2006年被认为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有转折性意义的一年。故众多学者将2006年以后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视为强制性披露的始点。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的内部控制法规及相关研究

2006年,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于6月5日和9月28日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前者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后者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两者皆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考虑到实施的仓促性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上交所于2006年12月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通知》中对《指引》做了补充,只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的“重要事项”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遵守《指引》的规定。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证监会以及深交所了对上市公司年报工作的条例与通知,其中都特别提到了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2008年1月2日,在上交所的关于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也涉及了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率先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执行。紧接着,2010年4月15日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自2011年起要求部分上市公司执行。

在相关的政策背景下,李享(2007)通过对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分析发现,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并不理想,同时,2006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并未得到执行,信息披露动机不足,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缺少统一的标准(杨有红等,2008)。2007年,总体来说,大约40%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然而,只有约12%的公司聘请了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发表意见(张士强等,2009)。林斌等(2009)研究表明,其选取的2007年度沪深两市的研究样本中有约15%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鉴证报告,并且中央控股公司自愿披露鉴证报告的动机更强。在2006到2008年间,约有10%的上市公司首次执行了内部控制鉴证(张龙平等,2010)。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而言,2007年样本公司中有244份年报披露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例约为18%;2008年样本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有98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例约为7%(刘亚莉等,2011)。方红星和金玉娜(2011)研究发现,在其选取的2009年研究样本中,有28.28%的公司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中分别有89.93%和10.07%的公司披露了合理保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有限保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可以看出,自2006年以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上市公司基本都能简单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在未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背景下,已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出于信号传递的考虑,主动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在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中,开始有意识地披露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然而,对于内部控制缺陷重要性的划分尚无具体的指导细则,在相关的研究中,很多学者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问题一概归入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存在不合理的以偏概全现象。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历程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的选取

沱牌曲酒(股票代码:600702),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曾被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治理样本公司”,率先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发展(股票代码:000001),于199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系早期上市以及金融类公司中较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绿大地(股票代码:002200),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曾一度因为上市造假,而被认为是继银广夏之后A股的一大污点。

本文所选取的样本公司,皆具有鲜明的代表性。案例公司不仅分布于不同的行业,而且在不同的时间上市,其时间段涵盖了股市的发展历程,而且见证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足迹。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公司有明显的治理上的区别,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典型代表的深发展,更是被给予政策厚望。本文试图踏着政策法规的足迹,一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虚实。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载体

1.自愿披露阶段的内控信息载体

证监会在2001年要求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但未作强制性规定。继而,在2003年又明确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2005年的法规文件开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内部控制的核实评价报告作出要求,主要责任方依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沱牌曲酒在2001年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与“监事会报告”部分,对相关项目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说明。在此后的2001—2005年度内,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仅出现在监事会报告中。

深发展在2001年与2002年在年报中的“监事会报告”以及专设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说明”部分涉及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其中后者还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公司在2003年“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银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而在2004与2005年仅仅在“银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说明。

2.强制性披露阶段的内控信息载体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内部控制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2008年,五部委颁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具体内涵做了详细说明,但未明确指出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载体。

沱牌曲酒在2006年年报中的“监事会报告”以及“重要事项”段提到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07年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段详细披露了内部控制建设,其中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沱牌曲酒2008年年报在“公司治理结构”段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然而,该年度仅仅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未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2009年与2008年的差异在于又开始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沱牌曲酒2010年内控信息载体与往年的区别在于独立于年报对外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发展2006年年报中仅在“银行业务数据摘要”段提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从2007年年报起,公司年报中增设“内部控制报告自我评估报告”一节,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并在附件中公布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深发展独立于年报向外公布了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在2008年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段披露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该公司在2009年报“公司治理结构”一节中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且独立于年报进行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深发展2010年内控信息载体与往年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公司对外独立公布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不是附属于年报,而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也提到了内部控制制度。

绿大地于2007年上市,由于其虚假上市行为而广受关注与议论,同时深陷诉讼泥潭。该公司在2007年年报“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监事会报告”段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说明,此后,公司独立于年报披露了200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10年却仅仅披露了2009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1年该公司又开始对外披露2010年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在2010年年报中的多处提到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披露的内容同样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结构”一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包括年报中的监事会报告、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数据摘要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从最初的多元化的披露到后来内部控制报告中的集中披露,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连续性

通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载体的分析可以看出,2004年沱牌曲酒没有在年报中说明任何内部控制的信息。该公司在2007年同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与审核报告,而在2008年却仅仅披露了自评报告,2009年又复同时披露。

深发展在2003年中断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披露,直至2007年方又开始披露。2008到2010年期间则又中断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上市较晚的绿大地,其上市初期即比较重视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然而,仍然不能做到内部控制报告的连续披露,例如,该公司未披露2009年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各上市公司恰恰在政策的拐点完整的按要求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而后则消极对待。显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迎合监管需求的意图不言自明。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

2001年,沱牌曲酒在年报中指出了董事会对于各项资产计提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责任,直至2005年,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陈述各年度基本相同。在2006年年报中,公司指出开始启动内部控制的相关工作,简单说明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但并未披露具体信息。2007年起,该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在年报中占据了较大的篇幅,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2008年,该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较为详实地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2008到2010年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质内容差别不大。

深发展于2001年便开始在其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中对内部控制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梳理,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02年与2001年基本相似。2003年该公司在年报中指出“内部控制不够完善,需要努力改善”,较往年信息量较少。2004到2006年期间,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仅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陈述。从2007年起,深发展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开始涵盖企业的多方面。2008年在2007年基础上增加了独立董事等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2009年与2010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稍有完善,变化不大。

绿大地不仅在2007年年报中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说明,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简要说明,同时,在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还提出了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比较而言,该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较好。2008年较2007年披露的内控信息更具体,只是含糊的提到内控问题。2009年该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框架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但上年存在的问题仍未解决。2007—2009年的内控鉴证报告皆未提及存在的内控问题。2010年绿大地在其年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都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并且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明确指出该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总之,顺着内控法规的征程,可以看到企业披露的内控信息日益详实,有些上市公司还主动披露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使投资者在连篇累牍的内控建设信息中,也可以嗅出潜在的危机。但总体而言,实质性的内控信息有限,多为一般性的陈述。

四、结论及启示

循着内部控制政策法规的足迹,分析发现,伴随着内部控制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日益充分、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的载体日趋明确,内容基本符合相关规定。然而,在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现阶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政策效应明显,当政策时,上市公司会有针对性地做出反应,继而会消极对待。此外,内部控制的信息多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披露,而乏对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陈述。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声明,只有在财务状况被发现以后才会披露相关内部控制问题。

近年来,内部控制的诸多研究中,把是否披露或是否详细披露相关内部控制信息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变量,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披露内部控制相关报告并不能完全代表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首先,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不具有连续性,有的企业是为了表明自己对于内部控制政策法规的遵守,也许会在某一年度公布内部控制报告,在以后的年度出于成本或者其他的考虑便中断了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其次,有些企业会通过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来掩盖本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相较于不披露内部控制带来的市场负面反应的代价而言,完整的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成本要小得多。

【参考文献】

[1] 瞿旭,李明,杨丹,叶建明.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现状研究——基于民生银行的案例分析[J].会计研究,2009(4):38-47.

[2]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J].审计研究,2003(1):38-43.

[3] 张立民,钱华,李敏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来自我国ST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J].审计研究,2003(5):10-15.

[4] 蔡吉甫.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85-88.

[5] 倪慧萍.上市银行内部控制披露状况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2):17-19.

[6] 李享.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基于2006年沪市公司年报的考察[J].财务与会计,2008(7):8-10.

[7] 杨有红,汪薇.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研究,2008(3):35-42.

[8] 张士强,张暖暖.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5):102-107.

[9] 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45-52.

第8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一、海外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与欧美全能银行、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散授信模式不同,亚洲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较低,均采取另设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解决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问题。

(一)日本模式

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下,不允许投资者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资金或证券不足时,除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外,也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日本信用交易系统中资金和证券的中转枢纽,银行、保险和基金等机构仅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资金和证券。

2、垄断专营。

在日本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证券公司与保险、基金等机构在融券上被完全分隔,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在转融通业务中,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这些机构若需借出证券,通常先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这里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倍增效应。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比例仅为2.5%,这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维持的。目前,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所需资金,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除了对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以外,日本三家证券金融公司还承担了向证券公司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等业务。

(二)中国台湾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一方面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日本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的封闭模式,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对象由证券公司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形成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双轨制”模式。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兼有转融通与直接融资融券服务功能。在台湾所有证券公司中,约有60家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证券公司均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其中,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办理转融通;而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在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的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渠道受到挤压。对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唯一的融资通道,它们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造成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有所萎缩。

3、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在“双轨制”模式中,融资融券交易并非集中于证券公司,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直接融资和融券,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这使得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从台湾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从转融通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和融券。

(三)韩国模式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采用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也有其自身特点:

1、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

根据韩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保证金全部转存到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其他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特定货币存款,可以充当股票市场稳定基金的管理者。这些都构成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2、业务范围更加广泛。

根据韩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为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商的证券发行提供融资,可以为二级市场证券经纪商提供流动性支持,也可以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韩国证券金融公司还负责开展客户存款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支持等业务,以及充当借入者和贷出者融券业务的交易对手方的角色。在客户资产独立存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化及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等方面,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

与欧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东亚集中授信模式下的证券金融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耗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其集中调控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市场风险。由此不难发现,一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都是由该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都建立了健全、严格的融资融券业务监管体系,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另外,无论是证券金融公司的首创国日本,还是有所创新的台湾,随着证券市场逐步发展成熟,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市场化模式将是最终的发展方向。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正式开启以来,经历了业务由试点转向常规、标的证券从90只扩充到285只的过程(见图1)。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11月30日,融资融券余额达376.54亿元,接近2010年末该数值的3倍。但是目前融资融券交易对扩大市场交易量、活跃市场交投的贡献有限,融资和融券的结构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券商依靠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限制亟待放宽。2011年10月,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挂牌成立,随后《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的推出拉开了序幕。图1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进过程我们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宜采用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其原因在于:首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鉴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高风险性,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集中调控融资融券业务的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市场风险;其次,从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其监管和调控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功能有所减弱;再次,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以促进融资融券交易为根本目标,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三、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运作机制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

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具体来说:

1、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是其首要和共同的职能所在。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除自有资金或证券外,可以通过业务平台融入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也可以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另一方面,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并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归还。这可以大大解决目前融资融券市场资券不足的现实问题。

2、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和高风险的性质,采用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集中授信模式,一方面,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危及市场稳定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如果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鉴于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对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是防范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促进融资融券市场规范、稳健运行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同时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在掌握具体和充分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的基础上,证券金融公司对此进行专业、全面和深入的分析,无疑是对市场监管功能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与转融通业务流程

图2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从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见图2)来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基本可以采用类似层级分明的转融通业务流程,具体来说:(1)除了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转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外,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货币市场短期融资和回购是证券金融公司主要的证券和资金来源;(2)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按照授信管理,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3)一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申请。四、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设计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

1、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

从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实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通常通过公开标借、议借以及转融资担保证券、抵缴证券等方式来筹措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若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因申请转融通而缴存的保证金和抵缴证券。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来看,标借和议借的来源也很丰富,主要表现在:首先,有银行贷款、发行次级债所获资金、国债回购、货币市场短期融资等;其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持有期较长,规模较大,利用转融通机制,可以在不影响长期持有目的的同时,给持有者带来一部分低风险收益;再次,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和长期战略投资者的持券规模庞大,股价的短期波动不会影响其持股目的,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可以为他们带来额外的收入来源。

2、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资格的确定。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与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类似,转融通业务仍将由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试点先行,可优先考虑选择头两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11家券商作为首批试点券商,这些券商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首批试点后,逐步扩大试点券商范围;待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后,再稳步加以推开;最后,待条件成熟后,将转融通业务由试点转常规。

3、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和资金,并与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区分开来,单独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或现金分别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4、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因此应当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采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管理、授信额度管理等手段,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转融通业务风险。

(1)标的证券管理。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目前我国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已扩大到285只证券,其中包括7只ETF。实行标的证券管理,应当对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和流动性等进行动态选择。

(2)授信额度管理。包括市场信用总额、单只证券授信额度和各家证券公司授信额度的管理。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通常根据融资融券交易的利用情况、转融通利用情况、证券公司自身筹措资金的能力、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市场动向等来判断融资总额。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随着市场运行情况的变化,对该比例限制可以适当加以调整。对于单只证券授信额度,目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对于单一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追加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缴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当证券公司发生违约,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5、合规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以保证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促进证券金融公司规范、稳健运作,促使其工作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以保障证券金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监管体系的建立。

由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涉及较多的金融机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都作出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为此,我国建立并健全转融通业务监管体系,严格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包括: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比如证券金融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和结算等细则进行补充。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推动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从《证券法》层面赋予证券金融公司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由法律授权具体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发挥协同监管效应,以提高证券金融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程度,从而促进其规范、稳健发展。

(2)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层面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比如,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和降低市场风险;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以保证市场稳定;当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进行应急处理。

(3)建议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其职能定位、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第9篇:公司证明信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

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也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措施。自2007年新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实施以来,在上市公司以及率先执行准则的部分中央企业等单位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新旧会计准则实现了平稳过渡和顺利转换,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允性明显增强,会计信息质量整体上得到进一步提升。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发生的大量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表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是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及大量的虚假信息。证券市场上虚假会计信息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导致证券市场不能有效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对于部分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会计违法违规问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仍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1.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企业偿债能力是投资者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的重要依据,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般通过计算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来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然而,这些指标自身的局限性使得报表使用者不能仅靠单纯的指标值来进行该企业偿债能力的判断。但现行的会计报告体系中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表达,往往都是通过评价这些指标来实现。

2.对重大财务事项的提示不够充分。对于企业的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和期后事项,虽然会计报表注释对这一部分有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只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此项信息,对其他企业尚未做出规定,这就使一些企业有意回避此项信息的披露,从而更加使得这部分信息表示得不够。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指上市公司在编制其业绩报告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反映公司的真实状况,而不能有任何的夸张、隐瞒或伪造。《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粉饰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为了获取上市资格采用各种手段粉饰财务报表,上市以后,企业在出现业绩下滑,面临困境的时候,为了避免监管部门的处罚,保持上市资格,就会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粉饰。例如:*ST天―科技(000908)在2008年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当年实现净利润1403.15万元。天一科技采取虚构销售业务、少转销售成本、少计费用、虚拟承包合同和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虚构借款合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手段,虚构税前利润6353.86万元,当年实际亏损4950.71万元。

2.会计信息中存在虚假性陈述。会计信息的虚假性陈述是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常常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些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或者直接做假账,以制造出虚假的盈利预测、税后利润及每股盈利等重要数据,欺骗广大投资者。财政部2008年11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披露,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部2007年未充分抵销内部交易,多计利润2.41亿元;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以空头支票冲减应收账款,虚增利润8732万元,其下属子公司2006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收入1.77亿元。

3.盈利预测内容失真。盈利预测信息是一项极为有用的会计信息。它反映了企业在预测期间内可能达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若盈利预测比较准确,使用者通过公开的财务报表和盈利预测对未来公司的现金流量会掌握得更加准确,从而有助于做出合理的经济预测。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披露的有用性之一是它的时效性。在证券市场上,如果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则会为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留下巨大的发挥空间。虽然国家有关信息披露要求中对公司招股说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做了严格的时间规定,但是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还是不断发生。对重大事件的临时公告披露不及时。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事实上,对这一规定上市公司很少主动履行披露义务。例如,2008年8月20日S*ST磁卡(600800)与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投资重组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将向上市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6,38亿元财务支持,直至9月5日,S*ST磁卡才披露上述投资重组重大事宜。

三、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外部监督

1.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机制

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上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必须强化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证监会成为一个强有力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证监会的监管作用,加强政府管制力度。首先应该提升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监管能力。中国证监会的权威监管地位的树立不仅需要从外部理顺证监会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业务分工,更重要的是尽快充实证监会的监管能力,以获取证券市场的真正认可。其次应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证监会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减少操作失误和低效率带来的损失。再次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培养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法制意识,要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关键在于严格执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增强主动监管意识,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办法。最后应该加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我国应当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律和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自律管理体系,由证交所负责制定市场运作规则,对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安全、效率;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公正统一行为规则,监督管理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管理。

2.加强注册会计师和审计职业队伍建设

我国目前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某些注册会计师还不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地执业,针对这一现状,应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公正性,提高注册会计师技术水平和执业道德水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知识更新快,新制度、新政策频频出台,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执业领域也在不断拓宽和加深。这些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以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1)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2)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

1.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的是要理顺委托方和方的利益关系,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位问题;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可以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上减少会计造假的风险。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在于,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不但可以制约内部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少乃至消除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从而促进会计信息透明度;强化对管理高层的监督;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

2.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

国内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比较单调,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且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不确定事项较多,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却没有披露这些信息,财政部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这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因此,应该增加不确定信息内容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将不确定性信息或者加上低度的不确定性信息放在一起,中度的和高度的不确定性信息放在一起,这样就会形成几张会计报表,通过这样的几张报表对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的判断和评价会更加准确。并且应该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可以增强证券市场的信息有效性,使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得到提高,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传统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在此基础上应该再增加偿债能力表,通过偿债能力表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债务清偿能力,通过严格的规范限制偿债能力表的结构及内容,规范上市公司对其实际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向广大投资者及公司管理人员提供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数据,维护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王美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叶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2008(1)。

[3]陈玉荣,基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明[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