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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精选(九篇)

法定代表人证明

第1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________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用)___________№:

(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第2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上述法定代表人的国籍: 

住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第3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中简称《证据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立法和学说,体现了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对于统一证据规则,完善证据制度,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掌握《证据规定》施行后的执行情况,统一思想认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贯彻执行《证据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9月至12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律师协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组成课题组,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题调研。在调研中,课题组制作下发了有关调查提纲和问卷表格,先后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召开了11场座谈会。近百名法官、律师和学者参加了答卷和座谈,就《证据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做法和疑难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课题组对调研中所获得的材料进行了归纳分析,撰写了近10万字的专题调研报告。2002年12月21日,即《证据规定》一周年之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律师协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本报理论部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下,从今日起开辟专栏-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与探索,将研讨会调研成果分15个专题予以刊登,并邀请部分学者进行点评。

2002年12月21日,在展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律师协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召开了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现将研讨会的主要观点和意见予以整理,综述如下。

一、当事人举证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职权,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要求。

关于证据。有法官认为,为防止某些当事人滥用诉权,并以此缓解法院的案件负担,对《证据规定》第一条关于证据要求的规定应结合《证据规定》第三条来理解,即当事人时应提供全面的证据材料,否则法院不应予以立案。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些代表则认为,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该严格遵循形式审查和适度审查的原则,不应对原告时所附证据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加以过于苛刻的要求,过分加重原告举证的负担,否则就可能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也有代表建议,法院可综合各类案件的共同特征,统一规定各类案件时都应当具备的证据,例如人的身份证明、能表明诉讼主管和管辖的初步证据,以及被告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作为当事人时提交证据的指南和参考。

关于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引导当事人举证。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证据规定》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救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引导其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而且对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结案件,减少错案,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有代表认为,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引导主要是通过举证告知来进行的,因此,要使法官的引导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应强化举证通知书作为一种正式法律文书的地位和权威性,以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另一方面,举证通知书的内容要因案制宜,并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许多代表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并就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以及举证通知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以规范的法律文书引导当事人正确地举证;除举证通知书外,法官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还可以以电话等方式口头提醒当事人,平时也可接受当事人就举证问题的询问;将举证通知书与举证须知分开,举证通知书主要载明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过期举证的责任,强调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关于证据的类型、形式、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事项则可列明于举证须知之中。

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九条对自认之外的其他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有些代表认为,《证据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判、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只能约束案件的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应产生预决效力。因为如果第三人在其他案件中要否认这些生效裁判、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按该规定必须提供足以的相反证据,而第三人并不一定了解这些案件的情况,要求他对此进行充分举证是非常不公平的。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判、裁决的预决效力是其既判力的当然延伸,《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没有就第三人作出例外的规定,不能做扩大解释。如果这些裁判、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是错误的,第三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在座谈会和研讨会上,律师们普遍反映取证比较困难,表现在:(1)行政管理机关保有的相关管理资料往往难以取得,如税务机关保有的税务登记资料, 公安机关保有的案件档案,尤其是盖有该单位(如工商、建委、房管局、车管所等)印章的材料一般禁止出证。(2)某些法律法规限制律师取证,如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保有的管理资料,证券登记机关、各证券公司保有的股票登记资料等。(3)某些部门自制规定限制律师取证,如工商、房管部门规定律师取证必须凭法院的立案凭证。例如,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律师在查档时必须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但有时律师需要查的正是立案所需的证据,这使得律师无所适从。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律师只好凭借与法官的关系先开出一张假的立案通知书,到工商部门查档,然后再到法院立案。有律师建议,《证据规定》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应当重视对律师取证权的保障,赋予律师合法取证的途径,逐步强化接受取证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而不能随意以部门的内部规定为由将取证律师拒之门外。有律师建议推广“调查令”制度,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凭借“调查令”向有关国家机关调取证据。此举既增强了当事人及其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也减轻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负担。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十五条对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适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法官的中立地位,杜绝法官过分参与证据调查情形的发生,提高审判效率。但也有代表认为,《证据规定》所规定的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建议在《证据规定》第十五条中增加一个“兜底条款”,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决定是否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有代表认为,《证据规定》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之一并不合适。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应重点保护的权利之一,如果允许法官对这些材料进行调查,势必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更多的代表则认为,法官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仅在诉讼中使用,并不对外公开,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规定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妥。此外,也有代表认为,《证据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客观原因”过于模糊,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或类似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应进一步予以明确。

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机关。《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复议的机关。有代表主张,可由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作为复议机关,因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或法官对案情较为了解,能准确作出答复。但也有代表指出,若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或法官复议,则复议结果难免与先前的决定一样,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可能因此形同虚设。有代表建议可依案件的类别,由案件所属的审判庭庭长复议。也有代表主张,由审判监督庭作为复议机关比较合适,因为复议也是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调查机关。《证据规定》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机关和人员并没有明确规定。调研结果显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基本上是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进行的。有代表认为,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亲自调查收集证据容易对证据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不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一些代表建议,可考虑在法院内部增设调查机关,由专职调查人员负责证据的调查和收集,这将有利于提高证据调查的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相联系。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要使审前程序发挥整理争点和证据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就必须建立答辩失权和证据失权制度。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答辩与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因此,就证据方面而言,学界普遍认为立法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变革。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四十一条通过限缩性解释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范围作出严格界定。据此,在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务中已改采“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关于举证时限。有代表认为,由于双方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不一致,结果原告的举证期限往往先于被告届满。这种情况将使原告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原告举证期限结束后,被告仍能根据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况继续举证,而原告却没有这样的机会。但也有代表认为,不管如何操作,要在审判实践中完全统一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期限是不现实的,也无此必要。原告并不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事实上,在之前,原告往往就已经收集了可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关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举证期限的确定。与会代表就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代表认为,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有代表认为,如果简易程序中法官已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足30日,转化为普通程序后则应补至30日以上,而对于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的,则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延长。更多的代表则认为,程序的转化与举证期限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院没必要主动为当事人再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其可向法院申请举证延期,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

关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情况下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代表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向对方提出的实体上的主张,其存在的基础是一系列能够被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是提起反诉都应重新给予其一定的举证期限。一些代表则认为,反诉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法官应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重新协商举证期限;而对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由于不一定需要再次提供证据,法官不应主动延长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做决定。

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间举证期限的处理。有代表认为,由于审理的法院已经改变,在管辖权确定后法院应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也有代表认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举证,举证期限应继续计算。还有代表认为,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 期限应该中止,待管辖权确定后,举证期限继续计算。

关于证据交换。根据我们的调查,《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厦门两级法院适用证据交换的案件比例约占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37.6%。其中,由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案件约占29%,绝大多数为法院依职权组织进行。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实施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明确争点和固定证据,促进庭前和解,提高庭审效率。对于如何理解《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与会代表们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代表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即意味着在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才届满,如果确定的证据交换日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则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之后证据交换日之前提交的证据,法院仍可确认其效力。也有代表认为,这样的表述仅是表明证据交换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已经失权,法院不能接受。还有代表认为,为避免引起混乱,法院应尽量将证据交换日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关于证据交换的“度”。有代表认为,证据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交换证据,当事人不应就所交换的证据发表意见或进行相互辩论,否则难免会使证据交换代替正常的庭审。但也有代表认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如果不让当事人发表意见或进行争辩就无法实现固定争论焦点的目的。多数代表认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既要防止将证据交换简单化、形式化,又要避免以证据交换代替开庭审理,审判人员应正确把握。

关于新证据。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为反驳对方而提出的证据,它与《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新的证据”并不相同,两者应严格区别开来。有代表建议,为了避免“新证据”与“新的证据”在概念上的混淆和认识上的混乱,将来修改《证据规定》时,可以“反驳证据”取代第四十条中的“新证据”。

四、质证

关于证人的资格。有代表认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的人,不能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确定证人适格性的标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有代表建议,可以采取由法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提问或测试的方式,来判断其是否有与待证事实相适应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提问或测试的内容应与待证事实类似。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本次研讨会代表们普遍反映的一个重要问题。许多代表认为,应当明确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法院有权力要求任何证人出庭作证。也有代表对证人证言“泛书证化”的现象表示了担忧,认为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证人证言,如果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否则就会剥夺相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权利,违背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一些代表提出,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还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解决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问题,保障证人及与证人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如果证人不出庭履行作证的义务,则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关于鉴定人。《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了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然而,从调研情况看,在有鉴定结论的案件中,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比例还不到2%,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仍然不理想。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鉴定结论除了接受法院的审查外,还必须接受当事人的相互质证,才能具有证明力,这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就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代表们还就如何提高鉴定人出庭率提出了建议,包括:改革现行的鉴定体制,弱化鉴定人的官方色彩;设立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同时也应明确鉴定人出庭例外的法定情形。

关于专家辅助人。对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实践中称呼不一。有的称为“专家辅助人”,有的称为“诉讼辅助人”。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将其称之为“专家证人”。多数代表倾向于称为专家辅助人。大家认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立不仅可以弥补当事人自有知识的不足,增强其质证能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代表认为,专家辅助人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可直接将专家意见作为证人证言看待。更多的代表则认为,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证人和鉴定人,其对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阐述不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专家意见的作用主要是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帮助法官正确认定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一些代表还提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可避免地会倾向于当事人,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诉讼立法中的技术陪审员制度和技术顾问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委托专家参与诉讼。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关于缺席审理的案件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代表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视为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认同,此时法院就无需再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证据的形式合法,就可以作为裁判的基础。多数代表则认为,当事人举证与法官认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两个必不可少且彼此独立的步骤,并不能因为是缺席审理就省略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在缺席审理的案件中,法官仍应依职权履行审查证据的职责,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4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XXX,男,身份证号码味XXX,系ABC公司(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ABC公司(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1.格式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字 第 号:

同志(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

本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第5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各位代表:

__*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制定听证会现在正式开始。

这次价格听证会,是__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__]360号)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的。它是制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规定程序,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使价格管理行为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本次听证会,我们共邀请社会各界代表27名,实到代表27人,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要求。我们邀请到的听证会代表,都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推荐,经__县物价局审核后聘请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位代表应邀参加我们的价格听证会,是对我们价格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__县物价局向大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为使这次价格听证会正常进行,请大家遵守以下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1、听证会于上午9:00开始,请与会代表在指定的位置就坐。

2、听证会按法定程序进行,由会议主持人把握会议进程。

3、听证会代表均应在听证会上,对申请人提出制定学费收费标准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就定价方案的相关问题向申请人提问。

4、听证会代表在会上发言或者提问,须向主持人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或者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必须听从主持人的指挥。

5、听证会代表在会上的发言,应简明扼要叙述自己的主要观点、意见、建议和必要的理由,为使每位代表都能发言,请各位代表将发言时间控制在3分钟以内。

6、会议开始后,请各位代表关闭通讯工具或者将其开关置于不发声位置。会议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7、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8、听证会代表的发言,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打印交代表审阅,如无异议,请代表们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参加这次会议的听证会代表27名,其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社会团体代表、经济法律专家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代表。我在此给大家介绍,介绍到的代表,请站立或举手示意。(具体情况见代表名单)

本次听证会,按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__*高中)说明调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二、县物价局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评审机构介绍对申请方案中的财务和成本的评审情况。

四、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调定价方案进行论证。

五、申请人陈述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七、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发言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下面进行第一道程序,请申请单位代表__*高中校长__*说明调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第二道程序,请__县物价局__*同志宣读初审意见。

第三道程序,请__县价格认证中心__*同志宣读评审报告。

第四道程序,请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五道程序,请申请人陈述意见。

第六道程序,听证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第七道程序,请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会议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6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办照应提供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行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卫生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决定证明。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决定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非法人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人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发起人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法人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人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立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③申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门的任职书或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地的需有暂住人口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设立企业的场地证明。④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部门的有关手续。⑤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外地企业来办理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函件和工商部门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2.注销法人企业的,要有企业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的清算报告。3.税务机关的免税注销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供国资部门对该企业的注销文件。4.注销法人企业的公告;交回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印章。5.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印制”业务的,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申请报告;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仓储及规章制度;

年度检验需提交哪些材料。

第7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关键词:价格;听证;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1]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它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主要问题的反思

    (一)价格听证适用范围存在漏洞

    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确立了一些需要听证的行业目录,各地方政府也各自确定了这样的目录。但是目录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有所漏洞,很多行业借此以公众要求听证的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予以推诿。随着实践的发展,目录已经滞后于现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当考虑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依法科学界定听证范围,以克服单由列举式所造成的漏洞。

    (二)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选任什么样的人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人对赢得公众对听证程序公正性的信心至关重要。所以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但考察我国的《价格法》和《听证办法》可以发现,有关听证主持人的制度设计恰恰没有考虑“中立”的价值取向。《价格法》第23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听证的主持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往往也是价格决策部门的成员,由于价格决策部门同时包含有企业主管部门,如此千丝万缕的“政企不分”的联系,使得主持人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人,何以保障主持人的中立与独立?何以保障听证笔录这一理应作为价格决策依据的材料客观全面?其独立、公正的可能性就会令人怀疑。

    (三)价格听证代表机制尚需完善

    听证会代表不是简单地代表个人,而应该是某一方相关利益群体的人。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复杂化,以及作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民意人格主体”的虚化和缺位,民意人的选择非常困难;同时价格听证会代表从事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代表不仅要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代表的民意,还要对价格调整提出中肯的意见。因此,价格听证代表机制需要合理设计。《办法》第9条对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和运作机制做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实施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以下问题:①代表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地方选择的代表不具有广泛性,无法表达多数群众的呼声,影响了听证的公信力;②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代表产生的倾向性和随意性大,使人产生人人都能当代表的错觉;③代表选择标准不明确,代表选择不科学。非利益关系代表有被优惠政策“收买”的可能。以上制度设计中的粗糙和漏洞使得价格听证实践中听证代表的遴选不规范,随意性较大,造成许多与民主、公正要求相距甚远的问题。

    (四)价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清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听证笔录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将直接决定着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业已显示,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确已经成为价格听证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不从根本上解决听证笔录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拘束作用,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也许永远都无法彻底摆脱”。[2]作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最高法律依据的《价格法》,仅规定了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对价格听证笔录却只字未提,《办法》虽然有了突破性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于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3]但办法没有就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表态。现实过程中,很多组织者只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记录。法定的记录缺失,甚至空置听证记录,势必使整个听证流于形式。这个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足。

  

  (五)听证各方权利义务模糊

    现行规定大多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听证中的主导地位:决定听证范围、选聘听证会代表、维持听证秩序等,然而对听证会代表以及其他受价格调整影响的相对人的听证权则规定较少。价格听证权究竟是谁的权利?价格听证权包含哪些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与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明确。如: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听证会代表又有什么权利义务?普通公民在价格听证中应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听证办法都没有规定,实践中更是很模糊。

    (六)听证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行政主体拥有法律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拥有事实信息,但弱势的消费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也不具有事实信息。这样,在各方代表能否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就听证的主要议题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辩论决定听证制度实施效果好坏的关键的前提下,价格决策难以达到公平和公正。信息上的不对称,致使双方话语权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价格听证既要求听证内容的公开,又要求听证程序的公开。保证听证的公开公正、消弭这种信息上的不平等,关键是确立听证信息披露制度。而这一制度在我国《价格法》和《办法》中却缺失,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如此,怎样才能做到透明、公开,使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三大重要价值——公开、参与、公正得到落实?

    (七)价格听证缺乏完备的救济和保障机制

    价格听证是听证会各方利益的博弈,因而难免各种争议的发生。比如在价格听证范围、听证会代表选聘、听证会程序、听证笔录公开、价格决策结果及理由说明等方面都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听证过程中的争议都应当适时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围之中,无论是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还是确保听证的公开施行,都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代表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任何救济是有悖于听证会初衷的。然而,价格听证的过程大多数属于决策的过程,即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具有可诉性。失去了司法这一正义的最后保障线,人们的价格听证权如何救济?

    二、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良法善治是解决价格听证困境的根本之道。只有不断推进其制度规范,优化其制度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其制度效应。从立法完善方面,当务之急是进一步细化价格听证程序,使之更加周密,增强其操作性、权威性。价格听证制度的设计应该符合法治,平衡不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要科学界定听证事项范围,应当不断调整价格目录,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目前的价格听证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自己规定,行政机关自己规范自己的权力,难以完全超脱自身利益,其公正性也就没有保障。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将中央价格听证程序的制定权交由国务院,将地方价格听证程序的制定权交由省级人大或省级地方政府行使。[4]笔者也赞同这种主张。除以上方面外,笔者还将从具体制度构建和保障机制方面探讨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重塑听证主持人制度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组织整个听证过程的核心人物。正如《美国行政法》中所述:“听证主持人头戴三顶帽子,一顶是当事人的帽子,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一顶是行政机关的帽子,听证官员必须注意对政府有利的证据,维护政府的利益;一顶是裁判官的帽子,听证官员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衡量各方面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综观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听证主持人制度大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①职能分离制度;②选任制度;③回避制度;④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⑤听证主持人的权限和法律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价格听证主持人队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书,然后与其所在的行政机构脱钩,使他们具有独立地位。对听证主持人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听证事件的具体要求,统一选派主持人。另外,还应该依法赋予价格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主要是决定建议权和组织监督权),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一方面确保其独立、中立的地位,另一方面保证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健全的听证代表制度可确保社会利益的充分表达,又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主要包括代表的产生途径,代表的数额确定,代表的遴选标准,代表的

资格地位等等。只有建立完善的听证代表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

    听证代表的遴选标准关系到代表的具体资格条件,至少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4项内容。健全的听证代表制度,要打破政府对听证代表遴选的垄断格局,建立一种由各利益集团、社会中介组织等与政府双向主动、共同协商遴选听证代表的机制,从而达到以社会自治有效制约国家公权恣意行使的目的。政府职能要转换,其职责应回归到“定规则,当裁判”上来,不应该直接插手具体的遴选事务;而从各利益集团方面来讲,其职责就是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听证代表遴选规则具体组织实施遴选事务,并及时将自行产生的能够代表本集团利益的合适人选报政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这样各司其职,价格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独立性得到切实保障。具体运作上,听证代表团除企业代表外,专家学者和消费者代表要由中立的听证机构选出,专家学者要成立专家库,并随机抽选。要适当增加消费者代表的数量,并根据消费者群体的分布,分别确定高、中、低收入代表的数量。可由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消费者代表,并在公正的情况下选出,听证企业不得指定消费者代表。

    (三)明确价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当前,听证制度流于形式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为了避免听证会走过场,必须进一步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政府应依据听证笔录做出价格决策。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引入国外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又叫“唯一专有记录” 原则。

它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所做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或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否则,行政决定无效。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正式听证的核心,如果没有这一原则,询问就会流于形式。“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法庭做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5]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在听证以外接纳证据,也不得把它的工作人员在秘密报告中所提供的证据作为依据。借鉴国外“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经验,笔者建议将《听证办法》第25条中的“应当充分考虑”直接修改为“听证笔录所记载的意见应当作为价格决策部门定价的主要依据”。

    (四)确立听证信息披露制度

    价格听证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价格听证信息公开制度。价格听证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要克服现存的问题和不足,关键是要对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开性予以落实。建立听证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价格听证内容要公开。包括申请材料的公开,听证会代表名单公开,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对听证纪要公开时应当注意对相关情况的说明和解释,还应将价格决策的依据以及理由一并公开。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尤其要说明理由。其次要做到程序公开,是指会议采用公开的形式,价格听证整个过程应该向社会公开报道,允许消费者旁听,各种媒体可对其进行及时的跟踪报道,满足公众及时了解听证会情况的权利要求。最后,还要做到结论公开,是指听证会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听证程序的结束,为了避免有关部门使价格听证流于形式,在价格听证报告提交价格主管部门后,价格主管部门据此做出的调价或不调价的结论,应继续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完善价格听证的保障与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为避免价格听证流于形式,要依法确立价格听证的救济与保障机制。英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在英国“当事人对听证不满意时,根据法律规定,有3种申诉途径:一是法院。当听证违反程序规则时,有权参加听证的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诉;二是行政裁判委员会。如果当事人没有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可以对不公平的听证向行政裁判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申诉有理由时,可以向大法官报告,提出适当的建议;三是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当事人对听证不服时,可以在行政裁判委员会以外或同时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申诉。”[6]结合我国情况,原则上,除了设置行政复议等解决途径外,还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价格听证会可诉性应成为改革方向。

    除此之外,还应依法确立价格听证专项费用支出保障机制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价格听证会因没有法律确定的专项听证费用支出途径,已阻碍着各级价格部门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开展。如果长期没有财政专项经费的支持,价格主

管部门就可能因为听证费用无法解决而减少听证项目,或者为了减少听证费用,使听证会流于形式。对非开不可的听证会,有的价格部门只好伸手向听证申请人要钱召开听证会,这就偏离了听证的真正目的。

    另外,要依法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意人更好地履行职责。一方面,要保证听证会代表拥有便利的信息获得渠道(包括收集民意和获取价格决策相关信息),降低其“民意”的交易成本;同时进行一定的成本补偿,给予其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劳动报酬,吸引和激励“民意”这一种公共品的更多提供。另一方面,鼓励行业协会等民间自发群体的成长,为其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有意愿、有能力、有约束的社会团体作为民意的人。这样,群体有参与听证会的动力,有社会舆论的监督和约束,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专门的知识,更适合为理性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结语

    价格听证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民众对特定价格决策的直接参与,确保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规范和控制价格决策机关的权力。要真正实现价格听证制度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科学界定听证事项范围,明确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健全价格具体听证制度,使之具有操作性,将民主参与价值与行政效率价值相结合,将公开原则贯彻于听证过程的始终,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

    注释:

    ①薛刚凌.价格听证制度研究[c].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章志远.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j].法商研究,2005,(02).

    ③《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25条.

    ④薛刚凌.价格听证制度研究[c].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⑤ [美]伯纳德·施瓦茨着,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303.

    ⑥国家发改委法制考察团.英国的价格管理和听证制度[j].粤港澳价格,2004,(02).

    参考文献:

    [1] 李静怡. 价格听证的制度性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06,(09).

    [2] 章志远.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j].法商研究,2005,(02).

    [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4] 郭慧珍.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j].内蒙古农业大学报,2006,(04).

第8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关键词:价格;听证;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1]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它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主要问题的反思

    (一)价格听证适用范围存在漏洞

    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确立了一些需要听证的行业目录,各地方政府也各自确定了这样的目录。但是目录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有所漏洞,很多行业借此以公众要求听证的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予以推诿。随着实践的发展,目录已经滞后于现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当考虑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依法科学界定听证范围,以克服单由列举式所造成的漏洞。

    (二)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选任什么样的人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人对赢得公众对听证程序公正性的信心至关重要。所以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但考察我国的《价格法》和《听证办法》可以发现,有关听证主持人的制度设计恰恰没有考虑“中立”的价值取向。《价格法》第23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听证的主持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往往也是价格决策部门的成员,由于价格决策部门同时包含有企业主管部门,如此千丝万缕的“政企不分”的联系,使得主持人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人,何以保障主持人的中立与独立?何以保障听证笔录这一理应作为价格决策依据的材料客观全面?其独立、公正的可能性就会令人怀疑。

    (三)价格听证代表机制尚需完善

    听证会代表不是简单地代表个人,而应该是某一方相关利益群体的人。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复杂化,以及作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民意人格主体”的虚化和缺位,民意人的选择非常困难;同时价格听证会代表从事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代表不仅要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代表的民意,还要对价格调整提出中肯的意见。因此,价格听证代表机制需要合理设计。《办法》第9条对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和运作机制做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实施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以下问题:①代表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地方选择的代表不具有广泛性,无法表达多数群众的呼声,影响了听证的公信力;②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代表产生的倾向性和随意性大,使人产生人人都能当代表的错觉;③代表选择标准不明确,代表选择不科学。非利益关系代表有被优惠政策“收买”的可能。以上制度设计中的粗糙和漏洞使得价格听证实践中听证代表的遴选不规范,随意性较大,造成许多与民主、公正要求相距甚远的问题。

    (四)价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清

第9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一:(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 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二:(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 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三: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人(或辩护人),权限如下:

(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第x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人的,须写明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四:____公证处:

我作为 (单位) 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五: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被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委托事项:代为领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委托权限:

1、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2、代为签收领取证书及送达证书给委托人

委托时限:自xx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电话:xx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电话:xx

委托日期:xx年x 月x 日

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六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 的权限为:

人 的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委托人: 白x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汪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机动车违章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八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人授权责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九______:

本授权书声明:我___系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的______为我公司人,办理______手续事宜,我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站法人授权委托书十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