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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线规划精选(九篇)

市政管线规划

第1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关键词:市政管线;管沟;综合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2-0147-01

1 市政管线的综合规划

在城市建设中所使用的管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力管线、有线通讯管线、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及其他特殊管线。

1.1 市政管线的综合规划内容

市政管线的综合规划内容主要有:对市政敷设底线管线时,应对排列顺序、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离和最佳垂直净距离进行明确;应确保城市管线地下敷设中的最小覆土深度;城市工程管线进行架空敷设时,还要确定管线和杆线之间的平面距离,以及周边建筑物、道路、相邻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离和最小垂直净距离。

1.2 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目的

在城市道路的有限断面上对管线的综合安排、统筹规划进行综合管理,尽可能在工程管线施工中避免平面和竖向控制的位置有冲突和干预现象发生,从而使城市功能的运转趋于正常。对工程管线的综合规划进行合理安排,在规划设计中,及时发现工程各项管线中存在的矛盾,并得到合理解决,促使用地空间内的位置更加明确,对下一步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指导,促使工程管线在施工及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发挥有效作用,确保市政管线规划的发展逐渐向科学化及合理化方向迈进。

1.3 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管线设计图进行分析,在大多数管线综合设计图中,管线设计内容存在缺陷,除了排水管道中的设计深度达到施工要求以外,其余管线都只进行简单的平面分布和道路交叉口管线的交叉竖向设计,未能对技术指标进行明确。从专业分工来看,在各类管线的规划设计过程中,与排水专业作为与道路专业设计最为密切的一项,大多数对管线综合平衡设计进行负责的人员都是由排水专业人员构成。在设计院中,由于存在技术人员配置问题及分工问题,从而导致专业人员对非专业工作负责,若施工之前未能对其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会促使管线在规划设计过程中产生深度不足的现象。另外,设计单位在进行分工时,无法实现分工合理,从而导致管线规划设计与更新负责的专业负责人不是本专业人员,对于规模大且复杂的规划设计,工作时间相对较长,在这段时间内,会出现对专业管线的设计进行不断的变化,主要对现场管线的情况及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若不能及时的更新各个专业设计,将无法得到最佳的管线综合规划结果。

1.4 管线综合治理的新措施

①对管线的布置方式进行优化。通常情况下,在管线综合规划中使用地下管线直埋的方式。另外,运用综合管沟的设计方法,与规划范围以内的交通运输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下方存在较多管线设施的位置和配合兴建的地下铁道、路面开挖不便及广场实际状况进行结合,将敷设传统市政管线的维修及扩建中的道路避免出现重复开挖。再者,土壤和地下水由于不会接触管线,所以就不会有管线腐蚀的问题出现,使管线的使用寿命得到增加,最终城市地下空间得到有效利用,对以后的发展提供合理的地下分布空间。②统一规定专业管材的颜色。在新建规划区域,与老城区和旧道路的管线相比,新城区的管线分布相对较少,在敷设的过程中操作简单,担忧规划容量要求达不到的现象存在。因此。应采用新建管道的方法在新区进行管线规划。在新区的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中,应明确各专业的管材颜色或标记的方式,为日后管线的维修、管理及迁移提供条件。③加强与各管线专业公司的协调。在城市管线的规划过程中,市政工程包括水、雨水及排水工程,还有道路,其他管线都是由各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管理的。因此,主管部门主要掌握管线的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加速,规划资料的收集过程中,普通规划单位会有较大的难度,往往只能对规划资料进行了解。为了使设计院的管线规划设计与专业规划单位相符,应在道路和管线设计方案进行确定时,使设计人员与管线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得到加强,从根本彻底解决该问题。

2 市政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

2.1 市政综合管沟的含义

在建设城市地下隧道空间建设过程中,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及给排水等管线进行汇总,并设置合理的检修口、吊装口及检测系统,有效统一规划、设计、管理及建设,该内容则被称之为综合管沟。

2.2 综合管沟的分布类型

综合管沟主要分为四大类:干线综合管沟、直线综合管沟、缆线综合管沟及干支线混合综合管沟。

①干线综合管沟通常在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进行设置,主要对原站管线到支线综合管沟进行输送,通常情况下,对沿线地区服务。而干线综合管沟主要收容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及热力等管线,需要的情况下还对排水管线进行设置。电力在干线综合管沟中主要由输送超高压变电站向一、二次变电站传输。燃气管线是由燃气厂输送至高压调压站。通常干线综合管沟主要以圆形或多格箱形为断面形式。瓷器还应在管沟内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例如工作通道、照明、通风等。②支线综合管沟主要将干线综合管沟向其他用户间进行分配和输送,一般在道路两旁进行设置,直接对各种管线进行收容,支线综合管线的断面形式主要是以矩形为主。其结构一般为单格或双格箱型。③市区架空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道路照明等电缆在缆线综合管沟内进行收容,一般在人行道下面对缆线综合管沟进行设置,且埋置深度相对较浅,通常在1.5 m左右。其断面最为常见的则是矩形断面,通常不对工作通道、照明及通风等设备进行要求,但要对维修工作中使用的手孔进行设置即可。

2.3 综合管线的敷设

当以下情况产生时,应选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的方法:在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的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施工较多的路段以及与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相配合的工程路段;不宜对开挖路面的路段;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位置;应同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和电缆较多的路段。

应严格按照专业规划,对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线进行综合管沟的配置。应结合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维修管理要求对综合管沟工程的管线进行设置。实现在维修管理的前提上对综合管沟的断面进行设置,确保其紧凑,从而实现经济合理。综合管沟的设置还应对各类管线分支、维修人员及设备等特殊结构连接进行适当结合,综合管沟内的配套设施系统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例如供配电、通风、给排水、照明、防火及防灾等。按照地区的发展对各类公用管线进行逐步敷设。应在道路的单侧进行综合管沟设置,促使工程投资得到减少,从而使道路下部的地下空间得到有效节约。

3 结 语

总之,作为城市发展中重要的基础设施城市地下各类管线承担着信息传输、能源输送等工作,同样在城市发展中发挥着有效作用。通过对地下管线材料的收集,促使城市道路下方构造复杂的各种管网得到科学合理的布置,给城市的发展创造合理的地下分布空间。

第2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关键词:市政管线;规划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trengthening of its management plann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line th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job is to be added to the important agenda. But in actual work, be part of the objective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work is extremely weak the strength of management. How to carry out the work, improve the existing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the need for a good discussion and thinking.

Keywords: municipal pipeline; Plann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9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市政管线是城市最基本的设施,它构成了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的生命线,对城市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种类增多,需求增大,市政管线也日益复杂。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严谨化和科学化尤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等诸多因素和管理条件的制约,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存在很多实际问题。

一、 城市市政管线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各自为政,城市道路遭到严重破坏

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城市市政管线的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当我们走在马路上时经常会发现道路遭到破坏,而且经常是旧伤”未愈又添新疮”。给城市交通带来诸多的不便。探其根源,主要是管线单位在管理上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造成的。这样的结果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地下空间的资源也遭到了破坏,而且长期的反复开挖严重影响路面质量。并且,管线单位仅仅注重投资的节约忽视了城市空间竖向设计的系统理念管线采取直埋的方式。一旦需要维修.必须要再次开挖 检修时又极易造成对原有管线的破坏。

1.2 专业规划编制少,管理难度大

市政管线工程属于隐含工程,直观性差 潜在因素多。很久以来 各管线单位不办理规划手续擅自开挖的现象较普遍,管线现状情况复杂;加上开展市政管线基础资料调查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单位多需要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安排 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由于资金匮乏迟迟未开展起来。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使得市政管线现状基础资料处于空缺状态,无形中给规划管理带来了难度。同时长期以来,专业规划编制的资金来源渠道少城市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编制的极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发展和建设总体规划也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城市管线综合规划重视度不高。所以市政管线工程的审批规划依据不是很充分,许多管线手续甚至是在无专业规划的情况下审核批复的,即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慎之又慎也很容易造成批后管理中问题的出现,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疏忽就有可能损坏已经铺设好的管线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息,甚至形成行政诉讼案件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性受到冲击,由此形成的负面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

1.3 城区架空线路依然存在

在城区中许多架空线路相互交错织成一张巨大的网罩在城市上空,使城市环境,城市面貌增添了几分特别的景致”城市景观受到直接的影响。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历史延承下来的,在城市建设之初,由于经济、技术,施工力量较弱 大部分管线采用架空的方式进行敷设。另一方面是管线单位为了节约投资 维修方便,使得部分线路采用了架空敷设。再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具体管理依据,对管线的敷设方式分类界定的不清晰,因此,强制执行的依据不充分,管理约束力小。

1.4 执法检查力度小,违法现象普遍

通常,在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检查中,侧重于对地上建筑物违法现象的查处而对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基本忽略,而管线单位认为自身的建设造福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工程是好事情,优势心理极重,二者融合到一起自然助长了管线单位违法建设的势头。并且城市管理执法中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的做法使得管线单位办理规划手续的积极性再度降低,擅自开工建设的管线工程比比皆是。同时,有些城市还未出台具体的市政管线规划管理办法,使得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定约束力小。而且管线工程不必如建筑工程一样进行确权,建设单位投机取巧、乘机钻空不例行手续的侥幸心理占很大比重。再就是,建设单位从不办理手续到办理规划手续在认识上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转变。

二、 对今后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针对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得不进行深入的思考。为了提高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水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一方面,由市政主管部门对现状道路新增管线的情况,根据专业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进行统一维修改造,规划手续一次性办理,建设一次性施工,减少开挖次数。另一方面,对于新建道路下的市政管线引入市政管廊和管沟的设计理念,避免老问题重复出现。当然,此做法建设的一次性投资大,收益较慢,靠政府来实施近期内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借助市场运作的方式,由企业介入可望激活。

2.2 开展现状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

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专业规划是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的科学依据,尤其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更是合理利用有限地下空间的最佳解决方式之一。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是资金来源和管线综合规划如何与各专业规划同步开展的问题。借鉴相关单位的经验,发现各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如果与管线综合不同步的话,由于管线综合的编制会使已编制完成的各专业规划再次修改调整,过程较为繁琐,设计周期长,可谓事倍功半。因此,政府统一组织投资编制,各专业规划同步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单位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同期完成,这是最理想的做法。如果通过市场运作,由管线单位谁投资谁受益的方式进行。各专业规划同期进展的可能性较小,管线综合规划显然无法及时形成。建议采用折中的办法,由政府颁文制定编制规定.政府委托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单位,各管线单位投资编制各专业规划,力争同期完成。

2.3 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做好部门协调,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对市政管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意见,能够带来一定的震慑力,并选取典型事件进行宣传.使违法的势头逐步收敛。其次,出台具体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使我们更加深切的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改变现有的管理现状将起到推动作用,大大增强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再有,强化宣传,改变观念。通过借助舆论媒体的力量及自身日常工作的宣传,加大转变观念的攻势,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管线单位办理规划手续的积极性。采用先引导后规范的方式,逐渐打开工作局面。最后,增加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细 化管理。通过管理力量的壮大,逐步工作进展慢的现状,将工作向深度和细化延伸.真正实现科学的规划管理目标,使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2.4组织参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到有先进管理经验的城市参观学习,是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一条捷径,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避免少走弯路,在短期内就会取得工作成效。但外出借鉴经验必须先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有针对性的观摩学习,才能真正做到吸其精华,提高自我。

结束语

城市市政管线设施工程,是城市物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输送载体,是维持城市正常生活和促进城市发展所必须的条件。因此,必须要做好城市市政管线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黄志. 市政管线在城市道路地下管位的综合规划与管理探析[J]. 今日科苑,2007.22.

[2] 阮庄. 市政工程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原因与对策[J]. 市政技术,2005.4.

第3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关键词】水电安装;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以及建筑水电安装技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因此不仅所需的各类市政管线日渐增多,而且其规划设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市政综合管线安装工作是建筑水电安装工程的一种。所谓的建筑水电安装中的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就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及设计的基础上,对各种建筑工程管线进行的综合规划与设计。它包括电力管线、给水管线以及排污管线等等。当前,我国城市建筑因管线修复等问题造成的开挖现象严重,这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而且也造成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损失。究其原因,与建筑水电工程中的市政综合管线规划与设计的合理性有着密切的联系。[1]

一、建筑水电安装工程中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的现状

要想实现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工作的科学合理,就必须对其与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各个市政专项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衔接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市政综合管线的规划与设计更加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促进水电安装工程质量的提高。因此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其进行了以下几点分析:

1、与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之间存在的衔接

市政综合管线的规划离不开对上一层次规划的解读与分析,它必须是在建筑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要想实现对其合理规划设计就必须保证其与建筑管线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衔接的科学性。一方面,通过对建筑的使用功能、人口以及用地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能够了解建筑不同规划区域对市政综合管线的需求,从而进行合理的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市政综合管线发展潜力的研究,促进其与建筑各个分区的协调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规划设计的合理有序,促进建筑管线安装质量的提高。

2、同建筑其他各个规划管线的协调

保证同建筑其他各个规划管线的衔接,其实就是保证与燃气管线、通信管线以及供暖管线等方面的管线的衔接与协调。因此,要想使市政管线规划设计的更加科学有效,就要对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加强对建筑各个施工管线设计规划的研究与解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市政综合管线的规划设计与建筑其他管线协调一致。

3、与详细规划之间的衔接

由于编制时间与编制单位的不同,往往在建筑安装施工中出现多种不同的团队设计的详细规划,这些规划之间的衔接也会存在很大问题。如,管线等设施重复安排或不足影响美观和使用、各种管线之缺乏协调造成安装工期延误等等。因此,实现这些详细规划设计的衔接与协调,也是进行市政综合管线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2]

二、进行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的意义及原则

市政综合管线的规划设计对建筑水电安装工程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能够将各类管线在建筑的有限空间内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这就避免了各种工程管线,如排给水、电力等出现空间上的位置冲突,从而保证各种管线功能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通过市政综合管线的规划设计能够使建筑的内部空间得到有效使用,避免建筑二次开挖建设带来的损失和不便,使得建筑的水电安装质量得以不断提高。

在建筑水电安装过程中进行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时要注意保持先地上后地下、先深后浅的原则进行管线施工安排。同时在进行规划设计时还要注意能用自流管道的就不要用压力管道,尽量使用大口径管道和可弯曲管道。另外,注意永久性管道的应用和已建成管线的协调,也是保证市政综合管线科学合理规划设计的重要原则。因此,在实际规划设计工作中注意这些原则的把握,是科学合理规划设计的重要保证,能够实现市政综合管线安装工作质量的提高以及效率的增强。

三、市政综合管线预埋技术设计重点及施工工艺

进行市政综合管线设计时,首先要确定管材材质并进行预埋管安放。要根据建筑的结构尺寸及施工运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使管材质量符合安装需要。通过将预埋管的分段割制在整体安放的方法来保证预埋管整体的顺直。其次,要注意安装工程中的预留预埋问题。在建筑中预留的管线往往管线纵横交错,这就要求在进行市政综合管线规划时,要精确预留位置,防止碰到其他预埋管线。同时,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预埋管的损坏。

进行建筑水电安装工程中市政综合管线埋设位置的规划时,通常对管线采用直埋的形式,根据市政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沿着其他管线埋设的方向进行平行布置。埋设管线时一般会按照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给水输水以及污水排水等的次序进行埋设。另外,各种管线的埋设要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断面与建筑结构结合的情况进行安排,保证各种管线走向的顺直与平行。

四、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的未来发展

随着水电安装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市政综合管线安装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对市政管线未来规划设计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以此来实现其规划设计水平的不断提高。

1、对管材颜色进行统一规范

进行管材颜色和标记的统一规范,是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未来发展方向之一。当前,许多管线由于使用时间长,敷设简单,已经很难满足规划容量的要求。因此,在未来发展中要以新建管道的设计为主,进行各个专业管材颜色及标记的规范统一,以此来方便管线日后建筑中各种管线的维修、管理及迁移工作。

2、促进各个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

促进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的合理性离不开各个管线施工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由于在进行市政管线安装施工时,只有给排水及雨水工程与道路一起施工,其他管线均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安装管理,这就使得建筑管线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分散在不同的设计部门,很难实现所有资料的收集,实现统一的规划设计。因此,未来我们必须要加强各个管线主管单位之间的协调,从而保证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3、实现市政综合管线布置方式的不断优化

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的未来发展,离不开其布置方式的不断优化。目前,绝大多数的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都是采用地下直埋的形式,未来则需要对这种形式进行改变。根据规划建筑管线的维修周期、埋设深浅以及各种水电管线的性质进行综合管沟设计的采用。通过这种管沟设计不仅能够有效避免传统市政综合管线直埋敷设因检修或扩容而造成的建筑重复开挖的弊病,降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损失,而且使建筑的地面空间资源得以了合理利用。同时通过管沟设计,减少了管材与土壤和地下水的接触,这就减缓了土壤及地下水对管材的腐蚀,使管线的使用寿命得以延长。[3]

总而言之,建筑水电安装工程中的市政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研究对其安装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能够产生直接影响。随着人们对建筑水电安装工程的日益重视,市政综合管线安装作为建筑水电安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其规划设计的合理科学性不容忽视。因此,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对规划设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从而实现市政综合管线安装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城市建筑工程的现代化步伐。

参考文献:

[1]刘玉涛 市政综合管线发展探讨【期刊论文】现代商贸工业【期刊论文】-2011

第4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 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消防设施及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必须布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等道路中敷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设综合性的管线隧道。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管线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缆线;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燃气管、电讯导管、电讯缆线;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应当采取双管(线)布置方式。

第十五条 管线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附表一所列规定。

第十六条 管线在交叉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附表二所列规定。

在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管顶复土层厚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适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十八条 管线交叉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原则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次要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五)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九条 现状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逐步按规划改建。

凡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的要求敷设的管线或已经批准的临时管线,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规划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当敷设地下电缆。

新建的10千伏电力线路必须敷设地下电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分期或者同期敷设10根以上的电力电缆的,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地沟。

在同一路段上同系统或者相同电压的线路,必须组合同沟敷设或者同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当尽可能合沟敷设或者合杆架设。

第二十二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不影响船舶航行、河道整治,并符合管线安全的要求,具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航道管理部门商定。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必须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机动车道位置不得设置管线检查井。

第三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纸1份,设计图纸内容必须符合专业设计有关规定、规范,达到相应深度要求。管线平面设计图必须在现状管线平面图上绘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在敷设完、掩埋前必须请规划部门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应在基础完成后验线。

第二十六条 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1份竣工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片开发的地区和旧城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在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规划一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下列市政建设可以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一)成片开发地区修建的车道宽度在5米以下的道路,或者非规划路上的新建、改建长度100米以内的各种管线;

(二)在施工现场内不影响其他工程建设的临时管线。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论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政建设规划市政建设是市政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规划设计的执行阶段,是城市政府根据市政规划的总体部署所主办的各种公共性设施和事业的建设,如道路、排水、桥梁等,目的在于繁荣城市经济、方便市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市政建设的内容范围是动态发展的,市政工程建设只是市政建设的传统概念,属于其重要内容。

市政建设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一是社会性。靠社会投资和社会力量进行建设和维护,资金必须主要是城市公共财政支持,它不能象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投资效果主要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长期而宏观的。这也要求城市政府必要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投入。

二是共享性。它不为特定单位或对象服务,而是为整个城市单位和居民服务,共享而不能独占,象以往开发小区排水系统小而全,单位院落配套设施大而全的建设模式,必须用统筹办法解决,避免重复建设。

第5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  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

第八章  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  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四)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江面设施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土地、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

(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

(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

(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

(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

(八)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

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一)规划限期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

(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

(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

(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

(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

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

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及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须事先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凡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址,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占用土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后两年闲置未用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使用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规划用地许可证,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园林绿地、绿化隔离带、学校、托幼园所、文化体育场地、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保护区及预留的防空、防震、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用地。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上游地区建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其他地区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预留地上采挖砂石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经审定的详细规划或由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1:1000或1:500建设位置地形图一式四份,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踏查现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通知单;

(三)建设单位持消防、土地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建筑设计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及饰面做法的图纸和说明,大型公共建筑附透视图,并按核定的面积缴纳各项费用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定位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工程定位通知单,并由市城市勘测部门放线后方可施工。

工程基础完成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验。

第二十八条  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须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供的证实材料(原面积翻修的,还须持个人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和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1:1000或1:500建设位置地形图一式四份,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验线后方可施工。

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营业性用房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外表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在本市城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建房,其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单层建筑由所在辖区的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两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筑,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突出部分外缘垂直投影点距道路红线控制间距,主干道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根据体量、性质、用途等情况应加大间距。

按前款规定确定的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航运码头、邮电枢纽、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技术规范和省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模设置停车场(库)、人流集散场地。尚未确定的,其停车场(库)和人流集散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其建筑面积的8%至10%。

禁止将已建成的停车场(库)及人流集散场地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应按1:1000比例绘出竣工图(包括地上、地下建筑物和管线位置),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领取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后,方可申请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区内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一般不得砌筑围墙。因特殊情况需要砌筑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临街房屋、住宅小区内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和在建筑物的屋顶、平台、雨棚上搭建建(构)筑物的,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第五章  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的临时性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土地,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占用土地。因规划建设需要的,必须无条件交回。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条  凡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定位放线施工。因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施工暂设工程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自得拆除。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压占园林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线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压占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周围建筑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四条  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城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三个月未使用或未开工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第六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需持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计划文件和市城市勘测部门提供的地形图一式三份(图中标明工程走向、拐点座标、管径、长度、宽度、高程、埋深和管线综合现状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设有建(构)筑物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工程定位放线通知书,并由市城市勘测部门放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管线工程需要动迁原有管线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与管线设施的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城市道路改造需拆迁各种管线时,应由各产权单位按要求将管线迁移到规划位置。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管线需要穿越河道、桥梁、交通隧道和铁路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后,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桥梁、隧道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线综合安排,预留位置。

原架空的电力线、通讯线和管道,应按规划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十条  在主、次干道敷设地下管线的,必须按规定预留接线点。在临街主、次干道建筑物需联接电信和电力线的,必须在临街建筑物背侧接线。

第五十一条  新建住宅楼房必须设置公用电视天线,预留有线电视线路。楼内埋设通讯线路。

第五十二条  在各种地下管线控制地带、规划线路走廊,不得修建建(构)筑物。

第五十三条  各种管道应尽量布设在人行道下;同种管线在道路同侧敷设不得超过两条;各种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的走向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原则上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第五十四条  各种地下管线回填前和地上管线完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市城市勘测部门测出各拐点座标和高程,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核发验收合格通知书。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竣工图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  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

第五十五条  旧城区的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旧城区改造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旧城区改造规划的重点应放在危房区、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闭塞、地势低洼区域。

第五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旧城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分期实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近期安排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严禁自行选址,零星插建。

第五十八条  在规划确定的近期改造区内的房屋,只能进行安全性维修或原位原面积翻修,不准新建、扩建。

第五十九条  旧城区改造必须依据规划确定的拆迁范围,迁出应迁出的单位,拆除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后,方可办理工程定位通知单。

确需暂时使用的应拆除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必持原房屋的灭籍手续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房屋拆除保证金。原建筑物按照规定拆除后,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退还保证金。

新建筑物建成后一个月内必须拆除原建筑物。

第六十条  在规划道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无偿承担与建筑物用地等长的规划道路中心线同侧的道路用地的征用和拆迁,其规划道路用地由城市建设部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旧城区改造中,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拆除规划预留中、小学校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后,方可申请办理工程定位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旧城区改造中,必须按规划进行小区绿化建设,楼间空地(地上)除园林小品外,不得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第六十三条  经认定的具有纪念意义及不同时代风貌的建筑物,应作复原性维修。确需改建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6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7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型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绿化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易地绿化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同意易地绿化的单位,应当按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易地绿化的,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建设费由作出易地建设绿地批准决定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用于公园绿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绿化费的使用,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列出项目、编制计划并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划定的规划绿地,暂不进行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第8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1.2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9篇: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关键词:地下管线;现状;对策

Abstract: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urban infrastructure, is to play an important guarantee of urban functions, to ensure the health of the socio-economic and urban construction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At present, China's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management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b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and standard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regional international city, there is a gap in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pipe Gallery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difficulties.

Key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79.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目前,世界上比较先进的做法是采用地下综合管线廊道的模式。地下管线综合廊道(日语称谓为“共同沟”,英文名称为“Utility Tunnel”)就是指将两种以上的城市管线集中设置于同一人工空间中,所形成的一种现代化、集约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发展共同沟,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地下管线管理体制不完善

地下管线管理涉及诸多职能部门及管线单位,使得日益复杂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统筹、协调与管理机构,以便形成管理的合力。但从目前的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来说,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主要体现为:一是管理上条块分割。规划与管理条块分割,建设与管理上条块分割,在总体上缺乏统一规划、统一分工、统一管理。二是管理职能上相互交叉,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管理弱化等。存在条块分割、资源分散情况。有关职能部门、管线产权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勘测单位的权利、责任、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以至相关管理部门在地下管线的管理上不能协调一致,地下管线信息资源难以进行整合和有效利用。三是整体协调上建设与管理脱节。建设和管理缺乏强有力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各部门多从本位出发,各行其是,使建设和管理缺乏系统性、统一性、一致性。由于管线设施的权属主体管理混乱,管线“打架”现象时有发生。在工程建设和地下管线铺设施工中经常出现挖断管线,造成停水、停气和通讯中断事故,影响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地下管线的投资不同步,重复开挖多,集中反映了对管线的投资主体缺乏建设的统一协调,“拉链马路”现象时有发生。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维护、改建缺乏统一的协调,往往各行其是,对城市管网的安全运行、节能、环保、防灾、反恐等埋下了巨大隐患。四是地下管线档案移交机制未形成,导致了地下管线资料不全,现状不清。

2、地下管线管理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地下管线管理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现阶段只有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政策规定,并且尚不完善,这就造成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职责不明,没有建立地下管线有效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对建立管线工程档案的审批管理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试图将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但是管线工程档案审批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要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众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而部门规章只是“档案”管理办法,不是“工程”管理条例,仅靠该办法难以对各部门形成有效的约束,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3、管线专项规划滞后,指导作用不强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各种管线专项规划未同步进行,没有作或者不完整。目前只有燃气、排水、电力等少数几个管线专项规划,使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停留在初步阶段,实际指导作用不强,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管线综合工作。

4、建设无序,随意变更规划

地下管线不按规划建设,随意变更规划,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管线种类多,且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地下空间拥挤,特别是道路或管线改造地段,各种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甚至还有不同管线上下重叠现象存在。给后期管线运行、维护带来极大的麻烦,也很容易出安全事故。施工挖断管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财产造成很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次序。

5、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后期管理难度大

目前所有管线建设均未能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测量制度。开工前不进行定线,覆土前不进行竣工测量,也未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造成地下管线敷设质量良莠不齐,竣工资料形同虚设,资料缺失或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甚至还可能产生误导,给后期管理增加难度。

6、管理手段低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未形成

目前地下管线信息大多采取以纸介质存储,以人工管理为主的模式。管线现状不清,管线资料不全、不准确、不现势,地下管线管理的现状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和管理飞速发展的需要,查明地下管线现状,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管线竣工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收集、更新、分发、服务统一管理的机制势在必行。

二、地下管线综合治理的对策措施

1、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综合协调机制

高效的地下管线管理体制要以“综合研究、综合决策、综合协调”为基本定位,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为原则,全面加强地下管线的综合治理工作。一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城管、规划、建设等有关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为地下管线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氛围,把工作重点放在制定政策、引导规则上, 明确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二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构,规范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规划审查,理顺与建设工程审图中心、消防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的关系,协调分工,明确各部门对管线的审查内容、审查阶段,既不重复审图也不遗漏审图内容。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测量制度,加强管线建设的批后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加强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新建管线工程的竣工情况,竣工验收时要提供准确和翔实的竣工资料。加强竣工资料的移交管理工作,充发挥城建档案馆的作用。三要建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机构设置,健全机制。借助城市管理委员会平台,统筹协调市政管廊建设与各部门的关系,建立以沟通为主渠道的协调、联络制度,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市政管廊的建设力度。

2、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要破解制约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的瓶颈,针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全力构建较为完善的地下管线管理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使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新情况,加快立法进程。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或制订一些管理规定。二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坚持完善的市场机制与有效的宏观调控相结合,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现状、条件及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用足用活国家、自治区层面及市已制定的关于地下管线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定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推进市政管廊建设。

3、加强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实现“三统一”

为有利于城市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应科学、合理、有效的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有效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实现一次投资、持续利用、一次动土、不复开挖、减少浪费的目的,达到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目标。一要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完善管线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依照专项规划要求,开展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管线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管线在施工过程中且在覆土之前要进行现场检查,如果没有按规划实施,则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二要严格市政管廊特许经营权,全面推进市政管廊的建设工作。凡城市新建、拓宽改造道路,新建生活小区,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实施市政管廊。三要建立“统一领导”管理模式。结合市政管廊建设的深入,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地下管线管理与维护权统一划归一个机构,统一领导,纵向分权到底,横向分工到边,克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弊端,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多元领导为统一领导,使得地下管线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和精细化。

4、综合治理的实施步骤

(1)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查实现状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前提是必须要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资料,从而才能彻底改变过去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混乱无序、制约城市建设及带来重大隐患的滞后状态。进一步扩大对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幅度和范围,建立管线资料的地理信息维护系统。科学、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信息是地下管线赖以安全、高效运营的保证,也是城市综合管线专项规划、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科学规划的前提。建议由建委和规划局牵头,各管线权属单位参与,专门成立地下管线普查办公室。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在市政府和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管线普查办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与协调。地下管线普查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自身的普查管线长度承担经费,同时获取对权属管线普查成果的使用权。

(2)逐步完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各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各综合管线的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结合管线普查进一步完善综合管线规划,加强对各管线专项规划的协调。各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管线规划经论证审批后,作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指导方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工程建设。提前做好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为各类管线预留管位;为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对于强、弱电等可共沟建设的管线按共沟规划并同步建设。

(3)结合旧城改造,全面实施弱电管廊建设

由于弱电管廊投资少,实施难度相对不大,按照“综合治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老城区结合旧城改造或道路改扩建施工全面实施弱电管廊,进一步加大市政管廊的建设力度,减少道路反复挖掘的问题。

(4)以新区建设为切入点,推进综合管廊的建设试点工作

考虑城市中各管线单位原已建成了各自的管网系统,如果要修建 综合管沟替代直埋,特别是在老城区,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要先期做更加详细的规划和安排协调。相比之下,在新区进行综合管沟的建设相对比较容易操作。结合新区建设或道路施工,采用“示范建设,典型推广”的原则进行市政综合管廊的试点工作,全力推进市政管廊项目建设,形成规模化,突破现有格局,为后续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5、建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城市化发展对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需求,以及城市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趋势,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信息的动态管理,从而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服务。它不仅能够更好地管理各种管线信息,及时对各专业管线数据进行更新、维护,保证管线数据的准确性,而且能共建共享,为管理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实时的管线信息,为城市的防灾、抢险等提供决策服务,为城市的规划建设提供完善的管线资料,为保证城市地下生命线的安全运转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

三、结束语

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各城市终将建立起各自城市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系统涉及很多的知识领域。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建设现代化城市,必须要对地下管线进行综合治理,推进市政管廊的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