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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合同精选(九篇)

市政合同

第1篇:市政合同范文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承包范围: 。

1.4 承包内容: 。

1.5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对业主的所有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

天,按本工程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2.4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

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 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均不得延长工期和要求增加费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7 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为 。

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3.4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对乙方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本工程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 标准要求,并承担安全贯标、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4.2 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化标准,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全由乙方全额承担。且乙方愿意接受达不到安全标化标准的甲方罚款,罚款金额为总结算金额的 %,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也由乙方全额承担。

4.3 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4 乙方严格执行JGJ59-99、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91高空作业、DBJ08-903-9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4.5 乙方应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6 乙方必须根据施工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劳防用品,应在甲方允许的供应商中采购上述物资,且必须加强进场验收和搭设后的使用前验收。

4.7 乙方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乙方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4.8 在施工期间,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统一按甲方提供的服装着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9 乙方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双证(建委、安监局)协助甲方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班组上岗记录工作。

4.10 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安监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4.11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甲方将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将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罚款通知,甲方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4.12 双方约定工地保安人员由甲方提供,每个岗点安排四名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工资及技防设施费用由乙方分摊。

第五条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5.2 本工程计价方式为: 。

5.3 上述计价方式中包括(或不包括)工程税金。

5.4 如本工程计价方式含税金,则由甲方实施代扣代缴。

5.5 本工程结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编制完毕,并递交甲方进行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甲方提交业主单位,经业主及审计单位确认后形成正式的工程结算书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图纸及工程资料

6.1 甲方应在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地质水

文资料和地下管线图等工程资料 套,并进行设计交底。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由乙方自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负责提供归档资料样本及归档资料编制要求。

6.3 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 套,竣工原图由 方提供。编制要求按上海市建委、市档案局,市政局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 合同标段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费用由乙方自理。竣工资料编制保证金为本分包合同造价的 %,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提交每推迟一个月扣除保证金 %,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6.4 乙方竣工资料的编制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品种和单价有:

7.2 甲方在提供甲供材料前,乙方应出具乙方单位收料确认章和收料责任人的书面证明。

7.3 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派收料责任人接料、清点、验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收料责任人在送料单位送料单据上签认规格、数量并加盖收料章,乙方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保管职责。乙方必须在原材料接收后,在甲方试验工程师的协调下,对原材料按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所发生的相关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要料计划及数量须按甲方要求每月 日按时上报,该计划及数量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按已审核的计划及数量供料。

7.5 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乙方每月 日与供货单位和甲方核对一次数量、规格及金额,经核对无误后填制《甲供材料月度供料汇总表》并由乙方签字盖章,否则当月甲供料数量以甲方调拨单为准。

第2篇:市政合同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市政工程行业起步较晚,在相关的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各个方面权责归属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体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贯彻落实,是整个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是规定承包和发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据我国现行的市政法律规定,市政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双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下来,如此,可以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性,避免造成诸多矛盾。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深刻的了解,对工程特点和合同范本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的范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种经济矛盾,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责不明确,相互扯皮,推诿责任。

2.在有些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是时间比较紧迫,很多时候都没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帐的结果。在施工过中,由于一些突况,工程发生停工,误工等情况,使得工程的总体费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场上各种材料的价格不断变化,也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发生很多改变,但是没有合同作为依据,使得结算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工程造价难以得到严格的控制。

3.在现阶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时候,对合同签订、审查、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很多工程单位缺乏独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合共管理随意性很强,缺乏严格性和系统性,对合同中一些比较隐蔽的或者是细微的条款规定没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管理中缺乏严谨性和全面性,这位以后的工程结算造成了很多的经济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工程造价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麻烦。必须加以控制。

4.由于我国的市政市场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市场尚不够成熟,存在很多缺陷,比如不正当竞争,再激烈的市场行情下,施工单位的建设难以满足日渐增长的市政施工需求,施工队伍素质偏低,施工单位总体综合实力较弱,因而,使得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业主占据着很大的主导地位,在整个合同承包签订过程中,经常会提出一些严格或是不平等,缺乏公平性的条款,将这些工程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转移到了建设施工单位的身上,为了获得建设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工程承包机会,这些市政承包者都会委曲求全的签订一些不平等条约,因而,在施工过程中,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三.加强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措施

1.规范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市政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2.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抓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培养合同管理人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选好人。要选调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合同管理队伍。加强理论学习。经常组织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竣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鼓励参加法律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考试,参加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创造同业交流的渠道,引导同业交流。真知灼见往往在交流中产生,可以适当组织业余活动,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

3.对市政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一)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证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细情况。

(二)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看法后再进行合

同变更。

(三)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四)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4.明确合同管理分工,权责分明

在工程合同签订完毕之后,要加强对合同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遵守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管理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实施项目经理的负责人制度,并代表施工企业全面管理合同,加强合同职能的执行,在此过程中,并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合同中存在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反馈,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四.结束语

在整个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的管理处于核心位置,整个市政工程管理的环节基本上都要严格按照对合同的管理来进行,一定程度上而言,市政项目合同的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了促进我国市政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工程施工规模不断扩大,施工规范不断严格,因而也对整个市政工程的管理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在具体的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如此,既可以保证多方的共同利益,也能够促进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降低工程风险,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我国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因而,加强对市政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参考文献:

[1]周雪 有关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年1期

[2]麻昌颜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广西城镇建设》 -2005年11期

[3]吕景祥 市政施工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24期

第3篇:市政合同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综合管线;共同沟技术

前言

2006年,“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被纳入“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和龙头,面临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为了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继续发挥厦门对外开放的先行作用,厦门市委市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提出以“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的要求,以及“规划岛内外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岛内外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岛内外一体化”的标准来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在这个背景下,依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厦门岛内外市政基础设施均按照高标准进行建设。为了提升厦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共同沟作为一种先进的市政配套设施与技术在湖边水库片区和集美新城核心区市政配套中被引进使用。

1、共同沟的概念

共同沟,亦称为“综合管道”、“市政管廊”或“综合管沟”,英文名称为“utility tunnel”,就是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它是在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设置在地面、地下或架空的各类公用类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的隧道结构。共同沟将各类公用管线集约化地敷设在同一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形成一种现代化、集约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共同沟使城市宝贵的地下空间资源得以综合利用,为城市发展预留了有利的地下空间。

传统的市政管线直埋方式,不但造成了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而且对城市地下空间本身也是一种浪费。沿城市道路下构筑共同沟,将各种管线集约化,采取共同沟的方式敷设,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市政道路反复刨掘问题,也为城市上空线路“蛛网”密布现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共同沟已经成为衡量新型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

近十年来国内一些大中城市如上海、广州、杭州、宁波等都修建了这种共同沟。厦门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也进行了这种新的尝试,在湖边水库片区和集美新城核心区的市政建设中采用了这种先进的技术。

2、共同沟的优缺点

结合湖边水库片区、集美新城核心区和其他城市共同沟建设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定额资料对采用常规方式将各种地下管道独立埋设和建设共同沟统一布设这两种方式进行投资估算对比可知,共同沟的前期投资约高出传统直埋布设方式的50%左右,这是共同沟建设的主要缺点。

与管线直埋敷设方式经济比较 表2-1

管道敷设形式 断面形式(B*H) 经济指标

(万元/m) 造价(百分比) 备注

共同沟一 3.6m*3.9m 2.53 181% 雨污水进沟

共同

沟二 共同沟 2.6m*2.8m 2.02 144% 雨污水单独

直埋敷设

污雨水管 直埋敷设

综合管网 直埋敷设 1.40 100% 直埋敷设

(注:1、表中内容为参考我国某设计院统计数据所得;2、表中投资包括土建成本以及污雨水、给水、燃气管线成本,但不包括电力、电缆管线成本,施工方法采用明挖。)

虽然造价有所增加,但共同沟本身的综合技术经济效益远高于所增加的初期建设投资。采用共同沟后,检修或更换管线时,不用开挖及维修路面,可以减少因道路施工等带来的交通阻塞,从而减少引起其他行业停营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并且共同沟可以对进入沟内的各行业进行租赁经营,使投资得到回收。

次外,由于各管线的主管单位不同,导致共同沟的管理不便。这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运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得到解决。

总的来说,修建共同沟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远远超出共同沟自身建设时所增加的一次性投入。具体来讲,共同沟的建设有以下几点好处:

(1)共同沟将各类管线集中设置在一条隧道内,消除了通信、电力等系统在城市上空布下的道道蛛网及地面上竖立的电线杆、高压塔等,腾出了大量宝贵的地面空间,增强地面空间的利用,并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共同沟内工程管线布置紧凑合理,有效利用了路下空间,节约了大量的地下空间,使得宝贵的城市地下空间得到有序开发利用。

(3)共同沟可以有效解决因现行部分管线投资体制问题造成的管线不随道路同步建设而导致的频繁开挖道路的问题,既降低了路面的维护保养费用,又确保了道路的交通功能。并且由于敷设在其中的管线是“敞开的”和“可视的”,且设有供工程人员施工和通行的通道,因而管线的敷设以及维护都能在共同沟内方便快捷地进行。

(4)共同沟能解决管线规划中的“预留”问题。不仅能满足当前市政管线的需求,而且能满足城市发展对市政管线的长远需要。

(5)共同沟能消除管线敷设的外部影响,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共同沟作为“屏障”,为其中的管线提供了隔离和防护条件,减轻了地面交通振动或其他灾害(地震、台风等)引起的直接破坏。并且,管线不直接接触土壤和地下水,延长了管线的使用寿命,保证了管线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综上,共同沟有着显著的优越性,但是共同沟也存在一些制约自身发展的问题。决策者应从多角度分析,充分考虑各种方案的优缺点,才能确定是否采用共同沟技术,从而使最终采用的方案最可行。

厦门湖边水库片区和集美新城核心区下均有规划的220Kv或110kv高压电力隧道,并且这两个片区地势均较低,属缺方地区。根据这些工程建设背景,在这两个片区建设共同沟,除了上述好处外,还具有以下几个好处:

(1)共同沟可以将市政管道与片区高压电力电缆隧道统一考虑进行修建,既实现地下空间利用,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设成本。

(2)在片区实施共同沟工程,一方面减少填方量,同时可提供相当多的余土。

(3)共同沟的建设,也可避免规划轻轨工程后期建设对管线的影响。

(4)提升了整个厦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为在更高起点上探索厦门市政配套建设的新形式积累经验,并为周边城市起到示范作用,加速了整个海西的发展。

3、纳入共同沟的管线种类

市政管线有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路灯、通信、燃气、热力管线等,管径从Ф50mm到Ф2000mm直径。根据管线性质的不同,选择纳入到共同沟中的管线是共同沟设计的核心与关键。从理论上来说,共同沟内可以容纳一切市政管线,但因为各种工程管线组合在一起,极容易发生相互间的干扰,选择纳入共同沟内的管线时应注意避免把输送有害气(液)体的管线设在共同沟内,同时根据重力管线的情况,参考管沟造价,合理选择共同沟内的管线。

根据国外及国内共同沟中所纳入的工程管线情况看,在传统的共同沟建设中,共同沟内一般布置以下几种管线:

①给水管、中水管:给水、中水管线由于是压力管,一般管径在Ф600mm以下对共同沟影响小,可设在共同沟内。大管径或高压的主供水管一般应独处一室或单独埋地。

②电力(电力、照明、控制、广告电缆等):电力电缆对通信电缆有干扰,当电力、通信同沟时,应分别布置在沟两侧,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距离无法保证时,应注意采用屏蔽措施,避免强弱电管线的相互干扰。高压电缆管线一般另设一个高压电力舱。

③通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通信属于弱电管线,对共同沟影响小,可设在沟内。

对于燃气、雨污水、供热等有争议的管道系统纳入共同沟的可能性分析如下:

①燃气管线进入共同沟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规范,对于燃气管道能否进入共同沟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外的共同沟中,则有燃气管道敷设于其中的工程实例。燃气管道采用何种方式进入共同沟,主要是考虑燃气管道发生泄漏等事故时所带来的安全影响。燃气管道进入共同沟,必须采用完善的技术措施,以解决燃气管道的安全问题,相应会增加工程投资,对共同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也有更高的要求。燃气管道进入共同沟,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工程投资将加大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一般将燃气管单独埋地敷设,不设在共同沟内。

②排水管线进入共同沟的可能性

排水管线一般情况下均为重力流,管线按一定坡度埋设,埋深一般较深。而共同沟的敷设一般不设坡度或坡度很小,若排水管线进入共同沟内,会增加共同沟埋深,大大增加共同沟造价。此外,排水管线还需设置透气系统和检查井,且管线接入口较多,若将其纳入共同沟内,就必须考虑其产生的废气对共同沟维护的不利影响和其对共同沟规模的制约。因此,一般情况下,依靠重力流的污雨水管线适宜采用直埋的形式,单独敷设。

③热力管线进入共同沟的可能性

热力管线需设置伸缩器,且自身散热较大,如果设在共同沟内,将引起共同沟温度升高,对电缆敷设不利,需作隔热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若热力管线温度不高(如地热等),增加隔热保护板后可设在共同沟内。

综上所述,共同沟一般布置以下几种管线:①给水管;②中水管;③电力(电力、照明、控制、广告电缆等);④通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⑤地热管线;⑥其他预留管位。

由于管沟内的管线较多,各管线应根据其不同功能按规定的色标标上不同颜色,以便于工作人员维护管理时识别。

湖边水库共同沟就纳入给水管、中水管、电信管、电力(含高压电力,独立舱室),并设有预留管位。其共同沟断面如下:

集美新城核心区临近杏林湾,位于排水下游,且地形上为中间高两边底,因此为排水管道纳入共同沟创造有利条件。结合场地道路标高及雨水出口标高的控制,集美新城核心区内除了和悦路下的共同沟内不设置雨水管道外,其余共同沟内均设置雨水管道。集美新城核心区进入共同沟的管线为:雨水管、污水管、10KV电力、信息通讯电缆、给水管、中水或冷却管、其他预留管位,其共同沟段面如下:

4、共同沟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湖边水库和集美新城核心区共同沟的设计经验来看,共同沟设计中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

(1)共同沟尺寸断面的确定

影响共同沟横断面形式与大小的因素是多样的,直接影响因素是纳入共同沟的管线种类、数量及相应的管径,因此科学、准确地预测道路下管线的种类以及可能的扩容规模,合理布管,对于共同沟的建设是有非常重要意义和作用的。

另外,共同沟内是否设置检修车道,通过车辆进行沟内管线的维修及运输安装,这个对共同沟的断面形式和尺寸的影响也比较明显。集美新城核心区共同沟内设置检修车道,车道宽度参照《厂矿道路设计规范》2.3.9条和2.3.10条规定取2m,车道建筑限界宽度3.0m。电瓶车道的设置可使共同沟不需在路面开设投料口,为沟内管道维修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但同时也存在增加共同沟断面尺寸和运行成本的不利因素。如湖边水库单舱共同沟尺寸为:2.8×2.6米(未设置电瓶车道),而集美新城单舱共同沟尺寸为4.6×4.2米(设置电瓶车道)。湖边水库共同沟由于通风口结合投料口一起设置,因此沟内采用自然通风的通风方式;而集美新城共同沟由于设置电瓶车道因而取消在路面设置投料口,因此沟内需单独设置通风口通过风机进行机械送风。

(2)共同沟的埋深

原则上,共同沟的埋深须考虑沟面荷载、冻土深度、绿化、结构抗浮要求等因素并尽量浅埋。实际上共同沟的埋设还应注意与其他地下设施的互相协调,包括与路下雨、污水管道高程上的交叉协调;结合建筑人防通道、地下通道或地下室标高综合考虑各地块地面建筑的衔接管线接入接口的预留高程。

(3)共同沟出入口的设置

共同沟出入口可分两类:矩形常开型安装出入口和检修孔。

矩形常开型安装出入口大小应满足共同沟内所敷设管线的下管要求,应开启方便,均匀分布,间距在100-150米左右。常开型安装出入口不使用时,加上采光罩,以作采光之用。若某些设备尺寸较大,不能从安装出入口进入共同沟内,同时为便于施工时设备、管线的安装及维修时对其进行更换,应设置吊物孔。吊物孔应尽量靠近设备及大管径管线安放处,尺寸以满足设备最大件或最大(长)管道的进出为好;吊物孔数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检修孔在管沟使用时可供检修人员通行,尺寸可采用圆形φ800mm。

(4)共同沟的其他附属设施

设置共同沟还须考虑到的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共同沟的排水、消防、照明、通风、支架设置以及信息检测和控制系统等。

共同沟排水主要是在沟内部分段设置集水坑,通过潜水泵将共同沟内部的自来水管、结构壁面以及各接缝处等可能造成的共同沟渗水、漏水以及发生火灾时的消防积水尽快排入就近雨水管内。

共同沟内应根据建筑消防规范的规定设置相应防火分区、防火墙和灭火器。当有管道穿过防火墙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填塞紧密。电缆桥架上间隔安装阻燃板也是制止火灾蔓延的措施之一。

共同沟应有照明设施,在管沟出入口、转弯、交叉处及设备安置处应加强照明,并且每隔一定距离安装应急灯,为事故断电情况下提供照明。所选用的灯具必须防潮。

因共同沟位于地下,空气流通不畅,再加上管沟内的管道散热(如运营中的电缆、地热管等),导致沟内空气质量较差,存在缺氧、燃烧爆炸、有毒等问题,因此整个共同沟必须设置通风系统以保证沟内余热能及时排出并为检修人员提供适量的新鲜空气,同时当沟内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又能有助于控制火灾的蔓延和人员的疏散。

共同沟内的支架设置应满足相应管线更换安装的空间要求。为避免管沟使用中重复开挖路面,应充分考虑预留支管数量。

共同沟工程信息检测与控制系统包括:附属设备监控系统、现场检测仪表、安保系统、电话系统、火灾报警系统。

5、共同沟在城镇建设中的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1993年,上海市政府为了将浦东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规划建设了我国第一条现代共同沟――浦东新区张扬路共同沟,为我国其他城市共同沟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另外,上海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共同沟工程(一期)于2003年10月建成,嘉定区安亭新镇共同沟也在2002年年底动工兴建。

北京中关村正在两区建设的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将水、电、气等多种管道铺设在一条共同沟里,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共同沟。目前广州大学城、深圳和厦门都已经建成了适合本地特征的共同沟。另外,据有关资料显示,杭州、南京等城市在其火车站站前广场的更新与建设中,也都研究和探讨过建设共同沟,但还没有得到实施;深圳市曾计划利用地铁建设的时机,在深圳新的中心区与地铁整合建设共同沟。

通过对国内共同沟建设及运营经验的分析可知:无论是在安全性、长期经济性,还是在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城市管线的共同管理以及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共同沟与常规管线布设方式相比都有明显的优点。但推进共同沟建设,绝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共同沟在设计规范、设计手册及建设、管理经验上都非常缺乏,市政管线的建设大都还是各自为政,在共同沟的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道路开挖难、执法管理难、资金落实难等各种困难和阻力。

要想有效地推广共同沟建设,并发挥其优点,就要在政府的支持下,统一部署、多方协调,建立相应的机构,制定相应的法规,从投资、规划、管理等各个方面加以协调和控制,才能保证共同沟设计科学、实施方案因地而异、修建合理、运营安全、管理统一,才能促进共同沟的有序发展和顺利实施,使已建成的共同沟发挥出其所特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共同沟建设一次性投入资金巨大,应转变以前由各管线单位单家独户的投资方式,采取由政府和相关管线单位共同投入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由政府成立专门的运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世博会园区共同沟建设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范,DG/TJ08-2017-2007)2007年.

[2]吴靖,李兵.关注共同沟的消防问题[J].山东消防,2002(6):37.

第4篇:市政合同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分析

1 工程合同的重要性

道路建设工程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简言之,道路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为完成某一个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双方或数方之间签定的协议。在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合同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法律效力体现在合同各方的职责、义务、权力的条件之中,使签定合同的各方有章可循,自觉遵守。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依据,它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公平原则下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的经济责任、权利和义务订立的书面协议,一经正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1.1 规定了双方的合同责任。它是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合同有效期内,都应该履行各自的合同责任,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1.2 确定了履行协议的标准。合同明确了建设工程实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标,它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目标的实现,也是工程验收和检验双方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的唯一标准。

1.3 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解决争执和纠纷的依据,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提出索赔或追究其责任;在双方发生违约争议情况时,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最高优先地位,是依法判断争议性质的法定依据。

2 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道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是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目的的一系列活动。随着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越来越大,所涉及的方面和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合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只有签订完整的工程建设合同才能把参建各方复杂的关系明确下来,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成功。

2.1加强工程投标阶段的管理

企业应加强工程投标管理,首先熟悉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的规范,考虑自己的技术实力能否达到业主的要求,以及为了达到这个要求的成本能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到量力而行;对工程现场必须进行详细考察,熟悉现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工地施工条件以及周边的居民情况和当地市场的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及市场的供应量,必须深入的研究这些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计算,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编制技术投标书时,要充分利用公司的技术实力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并善于利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及管理技术,达到科学、高效、节约的要求。

2.2 做好工程施工合同分析

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和项目部中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合同分析工作。所谓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为合同执行和控制确定依据。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承包人和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存在:合同条文采用法律用语,往往不够直观明了,不容易理解;合同各方的责任关系,如工期、质量、费用等逻辑关系极为复杂;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只有通过施工合同分析,就合同条文达成一致理解,找出合同中的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把合同任务层层分解,然后落实到具体部门、施工队、人员身上,一便于实施和检查。

2.3 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工作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分析后应进行“合同交底”,即通过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的分析结果。通过技术交底将工程项目和任务分解,明确其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和关键工作;将安全、成本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各施工分部及个人;严格制定进度目标,明确完不成任务的影响和法律后果;明确施工合同有关各方(如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合同交底工作使大家充分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树立全局观念,使各项工作协调一致,避免施工中违约行为。

2.4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2.5 做好工程款支付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支付管理也是一项非常敏感而难度较高的工作。付款不及时或未按规定足额付款,将可能导致承包人的索赔;如果多付、超付,则可能造成难以追回的被动局面,还会引发其他许多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合同的支付管理,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合同签订后应建立工程款支付计划台帐,并与工程的形象进度计划相结合;按照合同支付计划,资金落实到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形象工程进度款以及届时扣减备料款;竣工结算后的工程保修金的扣留以及工程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归还或撤销。

3 抓好市政道路合同管理的对策

3.1把好合同签订关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生歧义及时沟通。

3.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要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

3.3 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的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

第5篇:市政合同范文

关键词:BT模式 合同风险控制

一、引言

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应运而生,在我国正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统一的合的范本和参照规定,虽然其缓解了政府的资金压力,转移了政府风险,,激励了市场竞争,然而,它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上同样也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问题和风险,尤其是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如何在参与主体多元化、合同内容复杂化的背景下找到控制风险的方法,已经成为项目参与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BT模式简述

“BT”是Build-Transfer的简写,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社会资金来进行基础非营运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即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项目的投资人,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约定将工程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并收回投资及回报。

目前我国采取BT模式的一般都是公益性或者准公益性的项目,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单位,政府把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是依法注册的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及投资人经济实力等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

三、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的特点

1、合同管理周期长

BT模式下的市政工程由市府为主体,都是投资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在项目确定阶段就开始了合同管理的工作,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规划、合同谈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时还包括合同的变更以及合同索赔等,这是一个有长期持续的管理过程,要求合同管理人员随时依据合同内容进行重点跟进及调整,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合同主体多元化

由于市政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合同主体内容,还包括回购合同、总包合同、监理合同、贷款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与政府、政府机关以及投资人、供应商、分包商甚至与银行等都发生着复杂而立体的关系,这些经济实体各自代表自己的利益,监理自己合同涉及的内容及管理,呈多元的态势。

3、影响因素高,风险大

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复杂,主体不定,尤其是政府及政府代言人太过强势,使合同关系变得更加繁杂,一般单个合同便已经牵涉到很多因素,BT模式下的市政合同更像一张网,涉及面庞大而广泛,就使得很多因素无法控制及预测,因此,充满风险。

四、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BT模式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统一的参照规范,因此,在此模式下的我国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合同没有统一的范本和参照规定,因此,在制订合同过程中,使合同在BT模式下的主要特点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2、市政工程是带有公益性的工程,然而,由政府直接参与的工程往往会使合同涉及的多方面不够重视,凭经验想当然,对风险的控制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一些签订涉及方的不遵守合同规定,忽视对合同的管理,使合同在签订及履行等过程中充满了不稳定因素,由此充满风险。

3、在BT模式下的市政工程合同由于我们很大一部分地区信息量薄弱,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对BT模式不是很了解或者认识不全,因此,BT项目的合同管理只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次,没有具体可参考的标准,人为的主观性的决定成于合同的规范性操作,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没有指导性的规定。

4、对于合同的规范性问题有不明确,造成主观意识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绝对控制,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素质不高,专业管理不到位,在新型的BT模式下,更难以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5、在我国,由于BT模式是初探阶段,因此,BT模式下的工程合同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制还不完全,市政工程合同具备比BT模式下合同周期更长,合同主体化更多元,复杂度更高的特点,再加上其等价高,参与人员层次多,因此,市政工程合在在BT模式下的管理和控制更具有难度。

6、在我国,还没有切实制订有关BT模式下的法律法规,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立法孱弱,没有法规依据,使得我国BT模式下的合同缺乏法律保护和法律参照,在我国,BT模式下的项目风险管理尚处于混沌时期,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还不很成熟,更由于其资金投入大,影响范围广,使得BT模式下的市政工程风险因素多,风险系数高。

五、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风险的控制要点

由于BT模式有着自我不可替代的优势,缓解政府资金压力,转变政府职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建设成本,使项目配置更加优化。因此,虽然BT模式下的市政合同充满了不确定的因素和风险,但无疑BT模式是最好的最先进的选择方式。我们要做好BT模式下对风险的控制,减少或降低由合同风险产生的损失。

1、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BT模式下的市政合同建设时间更长,由签订到履行的周期长,在这过程中,一旦疏于管理与控制,就使得风险加大,对风险的管理难度更高。因此,要配置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应变能力强的一支专门的合同管理队伍,对BT模式下市政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做好存档和记录的工作,使合同的风险在细致的管理工作中降低或者减少。

2、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化

虽然在我国,BT模式还不是很成熟,没有一定的规范参照。但是,合同是建设方移交方等各方面参与履行合同条款的依据,具有不可忽视的约束与管理作用,加强BT模式下的合同规范势在必行,其有利于确定合同签订的效力和一个的约束性。制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流程,确保合同在履行中对工程风险的有效控制,其次,要合理利用合同变更。

3、加强潜在合同风险的控制

由于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的复杂性与涉及面的广泛性,合同风险存在的范围更多更广,因此,要强化对合同的风险管理,对市政工程所牵及的各种参与方及履行方都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规定。更重要的是,要规避回购风险。在合同签订之前,就要考虑到足够的回购担保。另外,市政工程招标时,应公开招标,结合项目进行BT项目合同编制标书,预留空间,以此不定来减少风险。

4、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

BT模式是新型的融资建设模式,需要相当的业务量和高素质来支持,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管理人员一定要进行有效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管理意识和合同管理的业务水平,管理人员本身应该不断学习新文化新知识,对BT模式有熟悉的了解和认知,加强相关理论的学习,在理论的基础上,加强对BT模式下合同的管理,以此来规避或者控制在合同履行的出现的风险。

五、结束语

BT模式主要是指业主与投资人签订特许合同,将特定工程交给投资人成立的BT项目公司筹资、建设。在BT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资人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收回投资及回报,并将BT项目移交给业主。在今天,由于BT模式的优越性及其独特的优势被广泛采用。但是,在优势的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只有将BT项目动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避免其发展,以提高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第6篇:市政合同范文

市版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著作权合同登记收费许可证的函》(京权〔199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在京的出版社使用单位使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作者的作品及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时,收取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份合同收费50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7篇:市政合同范文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文秘站:]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8篇:市政合同范文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

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

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第9篇:市政合同范文

[关键词]行政合同;辨识;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决定权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1-0035-03

前些年,经营城市的理念一度盛行,借助市场平台盘活国有资产之风遍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政府或者政府各职能部门为当事人一方的合同随之大量出现。此后随着城市管理体制的变革、人员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规划的变更,其中的一些合同不可避免地面临废止或变更问题,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一些地方把这类纠纷简单地归为行政合同纠纷,给纠纷的妥善解决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试对这类合同的性质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案情概况

1999年7月,某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响应地方政府号召,与自然人程某签订协议,名称为《某立交桥一、二、三号地下人行通道经营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总括起来内容为:某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将该立交桥一、二、三号地下人行通道的经营权有偿传让给程某,期限30年,转让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在不影响规划、通道安全情况下,由程某自行办理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在协议有效期内,除遇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家政策及政府指令等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随意解除等。

协议签订后,程某一次性交纳了30年的转让费。随后,程某接手三个地下人行通道进行装修改造,开设了商场、旅馆等进行经营,但是仅办理了门头改造、装修的规划审批手续。2005年7月,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某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将包括协议项下地下人行通道在内的市政设施,移交所在区政府城建局管理。2007年,市政府下文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其中就包括对协议项下地下人行通道的清理工作。据此,某区政府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在限令程某自行拆除未果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其在通道内搭建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随后,某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和某区政府城建局联合向程某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程某认为强行拆除行为和终止协议通知均违法,开始多处上访,后于2008年3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分别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区法院就程某不服终止协议通知的诉请所立案由最初为“行政合同”,后经审查分析,认定该涉案协议应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据此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二、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辨识标准的理论分析

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辨识,从理论层面上讲,就是从宏观整体上解决两类合同有何区别问题,众所周知,关于判断标准,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学术界大多从两类合同的内涵和特征入手,对两类合同进行区别,并以此作为判断标准。通说认为,两类合同有以下区别:

其一,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然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如此,当然有时也有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的情况。

其二,合同目的方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目标,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即执行公务以实现前述目的的方式。民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当事人各自的私法意义上的经济利益,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遵循市场规律进行交易的方式,而非一方执行公务的方式或者结果。

其三,合同履行的决定权方面。行政合同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即享有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该权利的享有不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为前提。民事合同中的任何当事人一方,均不享有该等权利,除非合同明确有约定或者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均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四,合同的救济途径方面。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其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行政法律法规。民事合同产生纠纷,其救济途径则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个方面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区分标准,并不能够全然作为辨识合同性质的标准。

第一,从第一个方面合同主体的角度看。按照通说,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然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则不一定。一般地,在审查一份具体的合同性质的时候,看一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主体属性到底是不是行政机关,确实是首先要关注的方面。但是,行政机关有时也可以作为民事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这就表明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不是辨识一份具体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的排他、确定和当然的标准。换言之,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仅仅是判定某合同是行政合同的形式条件而非实质条件。

第二,从第四个方面,“合同的救济途径”角度看。通常认为,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后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而民事合同产生纠纷后的救济途径则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法律法规。但这是在已经辨识清楚一份具体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基础上,就其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问题而自然得出的结论。对于一个本身性质尚存争议的合同而言,显然不能以已经进入的程序这一本应后续解决的结果问题作为判定标准。

如前所述,本案虽然已经按照行政诉讼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但因双方对涉案合同的性质有争议,因此该先行程序也自然成为存疑的对象,在这种情形之下,就不能以立案初始预定的程序作为判定涉案合同性质的依据,因此“合同的救济途径方面”也不可能成为辨识合同性质的实质标准。

第三,从第二个方面“合同目的”和第三个方面“对合同履行的决定权”看,“合同目的”是判定合同性质的最实质的因素,它决定着合同要实现的目标与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职能是否吻合,是决定合同根本性质的因素;第三个方面“对合同履行的决定权”则是判断合同双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权益是否平衡的标准,这也是判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

综上,在上述四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即“合同主体”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形式要件,但不是决定性标准;第二个“合同目的”和第三个“对合同履行的决定权”两个方面则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关键性标准。

三、“合同目的”和“对合同履行的决定权”两个辨识标准在个案中的具体应用

相对于个案而言,理论总是过于原则和概念化,而个案则是具体和情节杂陈的,因此仅仅了解了“合同目的”和“对合同履行的决定权”两个辨识标准的理论内涵尚不够,还应关注它们在个案中的具体应用。

1.合同目的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是否契合

按照通说,两类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的区别在于: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和目标、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相应地,行政合同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即执行公务以实现前述目的的方式;民事合同的目的则是实现当事人各自的私法意义上的经济利益,相应地,民事合同就是当事人双方遵循市场规律进行交易的方式,而非一方执行公务的方式或者结果。

因此,在适用“合同目的”的标准辨识一份具体的合同是否构成行政合同时,首先就要准确把握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弄清其职责所赋予其要实现的目标即公共利益是什么,对比其在所签合同中要实现的利益,与其法定职责所赋予实现的公共利益是否一致,继而才能进一步确定其所签合同的性质。

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施行)第二条即“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六条第三款即“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等规定;《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即“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第四条即“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九条第一款即“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即“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等规定。可以得出,涉案的三个地下人行通道属于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作为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能是监督管理、养护、维修,目标是保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状态。从其法定职责范围看,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处分和经营职能。

再将涉案协议内容与工程养护处的法定职责相对比,可以发现,协议的名称为“地下人行通道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了30年转让期限且一次性收取一定数额的转让费、同意程某在通道内开设商场,协议中出现了“租用期间”的表述等。这说明,涉案的协议是以转让和经营为内容,这与前述某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对市政工程设施监督管理、养护、维修的法定职能相去甚远,因而,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所签协议不是该管理处为了实现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

众所周知,地下人行通道的固有用途就是满足人行需要这一常识,而该管理处通过协议同意程某在通道内开设商场经营,并不是为了实现其法定的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完好状态的目标,而是通过该通道的有偿使用而达到盘活国有资产的目标。这一目的显然不在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监督管理、养护、维修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内。因此,涉案协议体现的是私法意义上的经济利益,某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的签约行为完全是市场平台上的、行政管理职能外的民事处分和经营行为。涉案协议名为经营权转让实为地下人行通道空间的租赁——由于涉案通道并非可以经营的场所,在与程某签约前,某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在此也没有建设可供经营的设施,而通过协议就是要将空置的通道有偿交付给程某自办手续、自添设施开办商场用于商业经营,因此协议虽然冠以“经营权转让”的名义,实际无经营权可供转让即该标的物根本就不存在,真正存在的就是通道本身即协议标的物为通道的空间。据此,双方之间通过协议建立的关系实质是,将通道空间30年的使用权出租给程某用于经营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协议真正的属性,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2.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并实际行使了“对合同履行的决定权”

从理论上讲,两类合同在对合同履行决定权方面的区别在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履行是否享有行政优先权,即是否享有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该权利的享有不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为前提。因此,在适用“对合同履行的决定权”的标准辨识一份具体的合同是否构成行政合同时,尽管有不受合同是否有约定为前提的说法,但是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仍然应是首先要关注的方面。至于不受合同是否有约定为前提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看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是如何作为的,具体而言就是其是按照合同作为的还是撇开合同依职权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