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

第1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煤炭;安全管理;机制

一、煤炭安全管理概述

(一)煤炭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煤炭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能源,在社会生产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中,煤炭能源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煤炭行业作业环境的特殊性,我国对于煤炭安全管理一直以来都极为关注,在国家各部位及各地方政府的共同配合下,各地煤炭企业积极推行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理念,规范作业流程,强化安全生产,近几年来,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但煤炭行业的重大以及特大事故仍然频发,且造成的危害极大,不仅给职工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也给国家财产造成极大损失。我国近年来因煤炭安全事故死亡的人数尽管逐年有所减少,从总数来看,每天死于煤炭事故的人数仍然较高。

煤炭安全管理是指企业在进行煤炭开采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来执行,科学规划、综合协调、及时反馈,从而可以有效规避煤炭开采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职工安全作业的有效进行。要实现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科学规范作业是基础,为职工提供煤炭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等硬件设施是保障,加强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意识的宣传是根本。煤炭企业的安全运营是其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只有在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煤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煤炭生产违规操作

煤炭安全生产频发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煤炭企业的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及违背劳动法的规定。违规操作主要是指煤矿管理人员无视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按科学规范的生产流程开展采矿,由此导致安全事故。违章指挥主要是指很多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在于作业人员及指挥人员未经专业的培训或不懂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就上岗,他们大多凭借自身以往的经验进行管理,甚至一些管理人员责任心极差,对于职工的人身安全问题置若罔闻。违背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指一些煤炭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让职工长时间、高负荷的工作导致疲惫引发安全事故。

2、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部分煤炭监管机构严重,未将安全监管工作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对所管辖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安全检查也多流于形式,未能提前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中,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也不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只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去重视,对于事故的责任相互推诿,避重就轻。其次,煤炭安全事故存在漏报、瞒报以及不报的现象,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监管机构为了规避责任,漏报、瞒报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救援被延迟,给国家安全事故管理造成极大困难。再次,群众监督意识不强。群众监督是行政监督的有益补充,但我国目前群众的监督意识缺乏,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约束作用。

3、缺乏专业性的煤炭管理人才

我国目前从事煤炭管理的“煤老板”多学历较低,未接受过专业的煤炭管理专业知识的熏陶。煤老板多凭借自身的经验进行管理。对于煤炭管理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理解。仅着眼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对于企业管理缺乏长期性的、战略性的规划及思考。同时对于员工也缺乏专业技能及素质的培训和提高,造成学员的知识水平及专业技能跟不上工作的需要,从而增加了煤炭管理的不安全隐患。

二、煤炭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安全与法律意识淡薄

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及违背劳动法等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与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部分煤炭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一部分煤炭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违规生产,无视员工的生命安全。企业中对于员工的职业安全教育宣传不足,安全教育仅局限于“注意安全”等浮于表面的宣传标语,缺乏深入的安全教育。另一方面,员工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部分煤炭工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甚至不带安全帽,安全保护意识极差,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在企业进行违规操作以及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让员工加班加点时,大部分矿井工人也选择了沉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煤矿经营者们。

(二)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煤炭安全管理就如同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样,缺乏根据和落脚点。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就无法对煤炭生产进行约束和规范,就无法维持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首先,我国目前关于煤炭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多,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煤炭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够细化,在实际的管理中缺乏针对性。其次,煤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但对于我国煤炭管理部门在进行煤炭安全管理时多浮于表面,安全检查也多是走过场,缺乏完善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对于煤炭企业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及约束作用。

(三)安全管理事故惩治力度不足

煤炭安全事故频发,却一直不能从根本上断绝,一定程度上与对于相关责任人的惩治力度不足有关,起不到警戒的作用。安全责任的落实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国家倡导以人为本,落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上就是要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对职工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行为必须要严惩。但目前我国煤炭管理行政部门对于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多浮于表面,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致使安全事故发生中无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人,对于相关责任人的惩罚也较轻,从而使得相关责任人存在侥幸心理。

(四)安全管理投入不足

企业需将适当的资金用于安全设施的改进以及生产设备、器材等的更新,以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规范和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由此导致安全事故,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煤炭企业作为一项高危行业,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更应及时,但目前很多煤炭企业经营者只在乎眼前利益,而忽视员工的人身安全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安全管理的投入不足。一些煤矿所用的设施设备老化,对职工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企业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对于发现问题的环节要进行停业整改,但目前有些企业的做法是等到出现安全隐患的时候才去进行检查。即便是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老化,出于成本考虑企业经营者也不会立刻进行设备更换,时间一久,便为安全生产造成隐患。

三、加强煤炭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让企业放心的工作,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要将“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去,而不是局限于张贴标语。煤炭企业要通过组织安全教育、绘制宣传海报、媒体宣传等措施进行职工安全教育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操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及操作的重要性,才能保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规范操作、保障自身安全。在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将安全文化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突破口,营造浓郁的安全管理文化氛围。企业文化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但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企业结合自身行动进行宣传,使员工真正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重视。

(二)加强煤炭安全管理培训教育

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在进行人才招聘时,应将具备一定的煤炭安全管理职业技能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对于现有的基层从业人员,应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内部成立学习班组,或通过导师管理制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尽快的融入到企业中来,并培养其安全生产的意识。企业应多举办一些有利于增强工人安全意识的“比武大赛”,通过对员工职业技能及安全意识的考核,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从而调动起员工对职业安全的重视。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进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可以与培训基地、院校进行对接,通过学校这一平台,利用其雄厚的师资力量及良好的教学环境,可委托学校对企业员工进行再教育。与此同时,企业也可接收学校学员进行实习,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煤炭的安全生产已成为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的一项重要事项。要加强煤炭安全管理,必须走法制煤炭管理之路,促和谐矿业建设。煤炭的安全生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只有国家内部安定的前提下才能开展良好的外交,煤炭安全事故频发则会使某些西方国家抓住中国的软肋,不利于中国在国家上形象的塑造。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煤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从根本上明确企业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关注煤炭企业员工的生命健康及生活状况,狠抓落实,严格保障安全生产,才能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

(四)开展系统化的安全管理

煤炭安全管理关系到员工的身心安全,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来不得半点马虎,需要企业、职工、行政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首先要打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这是开展煤炭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首先,国家应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流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需遵守的制度规定等要求进行细化。制定标准的矿井达标标准,加大对煤炭企业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对于不合规范的责令及时整改,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之中。其次,煤炭企业要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的开展,加强现场的安全巡查及管理。每年要定期对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检查,重点对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煤矿易发生安全问题的部分进行检查,对于老化、损坏的机器设备要及时更新,存在问题的要停产检修,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企业要不断进行先进技术以及生产工艺的研发,提高生产效益的同时,为员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再次,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煤矿工人生活的关注,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他们的家人时刻在为他们担忧。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注是对他们家人的支持,同时媒体对于安全事故的挖掘和报导也可以引起相关部门对煤炭安全管理问题的重视。

四、总结

煤炭安全管理是全世界都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建设和谐社会,就需要重视煤炭的安全管理问题,将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的落到实处。煤炭安全管理关系到职工的人身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煤炭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及治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引导,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及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煤炭安全管理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在实际的管理运营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煤炭安全问题仍有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极大。因此,积极寻求煤炭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任重而道远,是煤炭企业及整个社会需共同追求的任务和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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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峰.关于强化煤矿安全管理的思考[J].中国科技财富,2011(24):234.

[3]刘正伟,王立杰.煤矿安全管理探讨[J].矿业安全与环保,2008,35(4):74-76.

作者简介:

第2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煤矿事故,企业社会责任建议

我国煤炭产量占全世界煤炭总产量的37%左右,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煤矿死亡总人数的80%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等先进国家的30——50倍。尽管2009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首次降到1以下,死亡人数也比2008年下降13%(表一),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煤矿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过大,其中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矿生产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一些地方和企业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不见效,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基础依然十分薄弱,事故隐患依旧大量存在,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历史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煤炭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没有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煤矿企业强调社会责任问题,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 ,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年份

死亡人数(人)

百万吨死亡率(人/百万吨)

2001

5670

5.07

2002

6995

4.64

2003

6702

3.71

2004

6027

3.08

2005

5986

2.81

2006

4746

2.04

2007

3786

1.485

2008

3092

1.182

2009

2700

0.892

综上所述,我国煤炭企业所应该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下,努力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能源保障,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实现国家和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自身的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以正确的价值观投身公益事业,促进社会的和谐统一(图二)。

图二: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图示 二 、我国煤炭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煤炭企业都能够相对自觉地承担起了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在经济责任方面,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满足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法律责任方面,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执行情况较好,但有一部分小型煤炭企业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情况,在国家加大对小煤矿关停并转的改革之下,违法违纪现象有所好转;在道德责任方面,企业的认识水平、承担能力和有效行为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工人工资水平、改善矿工工作环境等。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原因的差异,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且国家也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大力整治,但煤炭企业生产安全问题依然突出,事故不断。有统计数据,2009年中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40%左右,而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从百万吨死亡率的绝对数上来看,2009年中国是0.89,而美国只有0.03,中国的煤矿工业仍然是世界上高危行业之一。

安全生产的问题由来已久,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有客观自然环境的原因,也有主观思想意识的因素。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炭开采的历史悠久,而其中多以中小煤矿为主,中小煤炭企业片面强调利益,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最近几年,国家加强对煤炭行业的改革,对中小煤矿实行关停并转的方针政策,事故发生数量与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煤炭需求总量过高,要求煤炭工业维持较高产出,是造成煤矿超能力开采,不惜一切代价赶工期的宏观直接原因,超能力开采已经成为全国煤炭工业增加产出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成为我国煤矿各种事故的重要导火索,也是国有大中型煤矿屡发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自然条件的变化也使煤矿安全面临新的危险,我国煤层赋存条件差,瓦斯灾害严重,地下水的防治难度大。这些原因对我国加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控制带来一定困难。煤矿安全事故另外一方面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管理的放松,历史欠账多,而后期的投入又严重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氛围不浓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领导不作为,这些统统都给安全事故埋下了重大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煤炭企业的经济责任是基础,但不能把经济利益作为衡量企业好坏的唯一标准。从安全生产的方面来看,企业更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煤炭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氛围企业社会责任建议,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对安全科技的引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担负起作为责任主体的重任,最终实现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资源浪费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能源短缺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能源的相对短缺。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煤炭资源破坏和浪费较为严重,以煤矿回采率指标来算,我国的煤矿回采率只有大约30%—40%,而西方国家回采率一般在85%以上,不少煤矿因为采掘方式落后、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大量的煤炭资源浪费。

煤炭的开采和利用本身就存在环境问题,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环境污染问题将更加严重。如矿井的开采会带来生态的破坏:露天开采导致植被、耕地等遭到破坏;矿井开采导致地表坍塌、地下水资源流失等。而煤炭的燃烧导致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造成温室效应等,我国煤炭企业大量存在类似问题。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煤炭企业不应该只把煤炭视为主要资源,而要将空气、土地、地下水、周围环境和人力等这些构成环境生态的主要因素都当作重要资源,科学开发,综合利用,让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大的效益,做到投入相同产出更多,使能源、资源的消耗降到最低,这是煤炭行业的社会使命,更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3、矿工权益问题 在煤矿企业创造巨额利润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关注煤矿工人的权益问题,特别是井下工人的权益。煤炭企业的很多矿工是临时合同工。因工作条件的艰苦,很多矿工并未想长期干下去,而有些企业也为了避免较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的职业病问题而隔一段时间换一批员工,所以不少随后生病的前矿工因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而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煤矿的安全事故极大地威胁到矿工的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员工因受伤、死亡而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生命安全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劳动者又怎么有尊严地劳作。实际上,现在煤矿工人的主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即农民工,他们不少是迫于生计才从事这种高危职业。尽管工作的危险性极大,他们所拥有的劳动保障却相当不足:很多人在受雇期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一旦遇上重大安全事故,往往只能由工人自己和家人默默承受论文格式范文。

矿工权益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问题,就业与职业歧视问题,还有就是工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早有法律规定,只是由于煤矿企业有法不依,政府部门执法监察不力,劳工自身维权的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我们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提升劳工权益保护策略。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形成法制——政府——企业三者联动的保护策略,不断改善矿工权益。

三、增强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1、从政府角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企业行为的底线,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强化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强制其履行社会责任,如国家已经制定了《劳动法》、《妇女保健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但是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均衡,很难在立法上形成统一详实的细化标准。以今年丰田的“召回门”为例,丰田公司对中美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对待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美国法律对召回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中国却没有,这就造成了我们只能从道义上去谴责丰田公司,而不能从法律上制裁。我国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实施,是我国煤炭工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煤炭企业经营机制,行业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国应该启动煤炭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包括煤炭规划、资源管理、煤炭建设、生产经营、煤矿安全、资源综合利用、矿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几大类,以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煤炭法规政策体系的构建,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煤炭行业法规体系不完善的局面,也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敦促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

其次是依法进行监督,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如果没有好的监管,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肃处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厉查处违反我国用工、环保等社会责任方面的企业行为,建立良好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还要建立起社会监督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以及行业协会、环保组织、工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通过国家手段和舆论力量促进煤炭企业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最后是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提高其社会责任意识。政府部门首先要基于中国的国情和煤炭行业特点,加快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的研究工作。其次是将研究成果向煤炭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然后是对煤炭企业进行教育和培训,能够在煤炭企业中形成社会责任的文化氛围,把承担社会责任看做是一种自觉的行为。最后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日常的行为规范中。

2、从企业角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是企业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社会责任观念来对待企业的经营活动。以科学发展的观点,把企业、社会、环境、员工、消费者当成一个有机的利益相关体,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从人本主义精神出发,以人为本,人的价值高于一切,煤炭企业在关注人身安全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利润、社会环境等其他方面。

其次是建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渗透到企业的价值观中,用强大的企业文化影响力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履行。21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但归根结底是企业文化的竞争,企业文化孕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决定核心竞争力的积累方向,所以企业一定要把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观念放在企业文化的层面去体现,牢牢植根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去。只有这样才有为了保证人的价值而进行的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措施的强力实施。

然后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当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这一旨在“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的社会责任标准,尽管尚未转化为ISO标准,但其影响力与日俱增。我国煤炭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主动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既有助于企业自身更好的完成企业社会责任,又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要从长远考虑,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的煤炭及环境资源都是有限的,只有坚持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方略才能为社会的未来奠定长远的发展基础。不断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社会的前进、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更不能以剥夺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一次次血的事实告诉我们,煤炭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才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彼得·德鲁克.管理-任务、责任、实践.华夏出版社.2008.

[2]楼建波、甘培忠.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姜启军、顾庆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战略选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角度透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叶陈刚.公司伦理与企业文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6](美)世界资源研究所.国际著名企业管理与环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第3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207-02

政府监管,又可以称之为政府规制或管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同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必须依靠公平合理的法律法规条文,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包括行政处罚、裁决、许可和监管等具体监管行为。而作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行业,煤炭行业是高危险行业,就其本身的工作性质而言就必须依靠独立于生产的来自政府的监管力量来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可以总结为:政府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为保障工人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预防和降低煤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通过制定煤炭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设定企业行政许可、对具体安全事故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直接干预和控制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一、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煤矿事故频繁多发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和表现。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自发解决,因此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解决因“市场失灵”所引发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垄断等弊端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急剧增加,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一些煤矿企业片而追求经济利益,忽略安全生产,造成煤矿事故多发,其安全生产的成本转嫁给矿工和社会承担,负外部性明显。其次,煤矿经营者与矿工在煤矿安全信息方面非常不对称。煤矿企业的经营者熟悉煤矿生产的自然条件、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等信息,处于优势地位,矿工不可能完全了解煤矿真实的安全状况,处于劣势地位。最后,矿工为了维持生计,对工资和安全水平几乎没有选择余地,只能接受现有甚至更低的安全水平。因此,政府必须加强监管,促进外部性内部化,减少信息小对称,矫正市场失灵,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现阶段对煤炭安全的监管机制主要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煤矿企业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责任是向矿工宣讲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知识,加强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另一个是国家设立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和验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同时,定期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以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在有安全事故发生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要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处理善后工作事宜。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重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不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承担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部门,其内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涉及煤矿安全方而的工作进行监察。这是典型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格局下,形成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的双重体制。省、地市均设有安监局、煤监局,负责煤炭的安全监管。这样的双重监管使得机构的职能存在严重的交叉,导致权力分散,最终造成监管不力的局而,大大地降低了监管的力度。

2.监管执行存在“印象”效应

由于安全监管工作的各方面原因,在进行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监管人力和物力的缺乏,但是严格的监管规定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硬性完成监管的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出现监管的质量与数量的冲突,在监管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对监管结果的疏忽。另外一方面,无论是否有监管质量与数量的冲突,监管人员都容易出现,由于历次监管加过均为“优秀”进而出现“印象”效应。例如,一个历来拥有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煤炭企业,在接受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就容易给监管人员造成该企业一直生产安全的印象,以至在监管中出现“放水”的情况。还有就是相较于中小型煤矿,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都拥有较好的“印象”效应。监管者普遍都认为大型煤矿无论从生产技术上,还是安全设备的投入上都相对安全,所以在实际的监管中会疏忽对这些企业细微处的监督,这样反而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3.监管执行的矛盾问题突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做出的关闭煤矿的行政处罚,应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做出决定”。这一规定直接导致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完全独立的监管权。此外,地方煤炭企业在拒绝煤矿安监部门的强制关停指令时,依据《煤炭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煤炭安监部门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要移交到相关的部门执行。这直接导致煤矿安监部门权力的弱化。此外,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一些地方安监部门无视地方煤矿存在的问题,用拖延的方式确保这些地方煤矿企业的经济利益。

4.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偏失

每一起煤矿安全事故均不同程度地与政府官员在行政行为中的不作为和失职有关。我国于2001年4月2日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有了惩戒的依据,保障了广大煤矿工人的权益。但是,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制也存在着一些偏失,主要表现为行政问责制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弱化和异化。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仅仅是为了转移公众的注意力,被调离职务的官员在一段时间以后,又在别地委以他任,这样的“假问责”不能切实起到完善监管的作用,最终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三、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有效监管的策略

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而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政府监管。

1.明确安全监管的责任

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而,政府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明确政府监管的责任划分,加强监管执行的成效。首先要明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归属,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指导下,履行“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将煤炭安监工作纳入企业所在地方政府的工作议程中,确定地方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机构,按照煤炭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确定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的责权,任务和工作范围。其次,确立安全监管工作的合理性。企业的安全生产离不开方方面面的联系,并不是孤立的监督或者管理就能顺利完成的,要将事故预防工作和事后处理工作有效结合,在抓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杜绝单独的抓生产而不管理其他的情况。再次,分清政府监管与企业自身生产的责任。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活动的主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生产活动,而政府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外部监管因素,只负责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不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分清两者的具体责任,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意识。

2.切实解决政府监管的冲突问题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政府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3.要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因此,仅仅依靠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总之,我国独有的能源结构特点使得煤炭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而如何更好地完善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政府和煤炭企业而前的关键问题。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欣玲.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2.

[2]王英平,杨思留.浅析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监管责任[J].煤炭经济研究,2009,(6).

[3]张浩.关于煤矿安全管理的辩证思考[J].山东煤炭科技,2008,(6).

第4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安全责任,扎实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引导公众强化风险防范、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实现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安全技能提升、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积极营造煤炭行业全员关注、全体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煤炭安全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煤炭行业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三、工作目标

大力宣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煤炭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重点做好煤炭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举措的宣传教育,推进工作理念、制度机制、方法手段创新运用;重点做好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的宣传教育,煤炭企业和从业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以及安全权利、义务,提高安全法治意识、法治水平和法治素养;普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风险防范、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等安全常识,为营造良好安全舆论氛围、夯实社会安全基础提供煤炭安全保障。

四、工作内容

(一)安全宣传进企业。推动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增强企业防控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筑牢安全管理防线,推动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1.有制度。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煤炭企业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培训制度。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

2.有培训。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带头讲安全课不少于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法治宣讲会,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创新培训形式。

3.有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安全一线面对面”等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结合生产煤炭入选情况检查,宣贯《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埋规定》等煤矿瓦斯防治有关规定。

4,有文化。积极开展煤炭行业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煤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要内容。

5.有警示。煤炭企业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利用电子屏滚动播放安全宣传片和安全警示提示;组织全体职工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五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有组织、有检查、有行动。要结合煤炭行业实际制定专题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抓好落实口,要切实明确责任、扎实有效推进,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第5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条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出口煤炭检验

第九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

第十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

第十三条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别的,自动列入D类企业。

第十七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抽查检测,并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对A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5%至15%;对B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16%至45%;对C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46%至100%;对D类企业的抽查比例为100%。

专项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第十九条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第二十条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第二十一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二十二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出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企业质量诚信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情况及运行状况;

(五)生产加工工艺情况;

(六)专项抽查检测;

(七)质量问题调查;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六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七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监管档案信息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反馈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升级或者降级。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向该企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一)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故意逃避监管的;

(三)发现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不齐全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四)发生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五)专项抽查检测不合格批次超过其所申报批次5%的。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查,对整改后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企业恢复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第二十九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诚信意识,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煤炭报检和检验监管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实施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3个月就出口煤炭检验监管互相通报情况,并就检验监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情况。

第三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出口煤炭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应当抄送相关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预警通报。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伪造、涂改、冒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其他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商检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谋取私利。

第6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1兼并重组使煤矿数量大幅减少,小煤矿地位发生变化2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尽管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共同点也很明显:即大型国有煤炭企业集团作为兼并整合主体,通过参股、收购等方式兼并那些达不到标准规模的小煤矿,使煤炭资源迅速集中到兼并主体企业,其煤炭产量占到全省煤炭总产量的绝大多数。显然,兼并重组的一个直接后果,必然是大批小煤矿将从煤炭生产企业的名单中消失。据了解,已经初步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山西省煤矿企业的数量已经由2200多家减少到了130家,而河南的目标则是将省内煤炭企业的数量减少到70家左右。煤炭生产主体不但数量急剧减少,而且单个企业规模迅速膨胀。尤其是几家主要的兼并主体企业,规模巨大,煤炭年产量达数千万t,甚至上亿t,不少已经进入中国500强,甚至世界500强企业的行列。兼并重组完成后,被兼并的小煤矿通过变更采矿、工商等法律登记,成为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来直接管理那些兼并重组对象煤矿的地(市)和县级煤炭行政管理机关,对新成立的这些刚刚挂上国有大煤业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招牌的煤矿将不再拥有管理和执法的权力。因为按照隶属关系,一般只有省级行政机关才能够对这些大集团进行管理和执法。而对于那些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包括参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煤矿,虽说地(市)和县级行政机关理论上还有权执法,但碍于其背后的大集团股东,执法的难度也会明显加大。因此,煤炭行业行政管理主体的上移将会是大势所趋。

2部分省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被裁撤传统上,一般省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编制、投资审批、办矿核准与审批、生产组织、安全监管、煤炭运输协调、煤炭经营审批监管等方面,以及对省属国有骨干煤炭企业的教育培训、科研、财务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等。但随着我国煤炭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调整,这些职能也在经历着多次的变化。各个产煤省(区)在省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和权限安排上开始呈现不同的特点。在最近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山西省由于其在全国煤炭版图中的独特地位,省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得到加强,由原来的委管局调整到省政府组成部门,组建了新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辽宁省的煤炭工业管理局也得到了保留,而且级别为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但河南、陕西、宁夏等产煤大省(区)的省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则没有这么幸运,都先后被肢解拆分。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被撤销后,原有职能被转移给了多个相关部门。其中最核心的几项权力分别划转给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说,省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2种命运反应了当前地方政府对煤炭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同探索。但仔细观察可以发现,煤炭工业在当地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越重要,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就越受当地政府重视,独立设置或者恢复设置省级煤炭行政管理机关的呼声就越高。只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有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这个事实。独立设置的省级煤炭行政管理机关一旦被裁撤,省以下的地(市)和县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了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口领导,便立即会感受到强烈的生存压力。加上这次前所未有的兼并重组活动,以前负责对那些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进行行业管理、资源开采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管理工作的地(市)级和县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会面临工作任务减少,业务范围缩小的局面。即使在一些重要产煤省,省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得以保留或者恢复,也会由于管理对象数量的减少,而不再一定需要在地(市)和县级政府设置对应的机构。可以说,危机空前严重。

3地(市)和县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职能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重叠根据《煤炭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这是地方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煤矿企业进行行政执法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煤矿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区)、地(设区市)、县(市)三级政府的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来管理。在小煤矿数量比较多,产量比较大的地方,这种煤炭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被独立设置为“煤炭(管理)局”。但是,虽然名为“煤炭(管理)局”,从法律地位上应属国家行政机关无疑,但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真正把煤炭局列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却比较少。很多地方把煤炭局定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少数领导拥有公务员身份外,大多数职工甚至连事业编制都不一定有。这样一种明显畸形的管理体制,在小煤矿遍地开花,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时候,尚且能够应付,矛盾还可以掩盖。即使没有或很少财政拨款,很多地方的煤炭局也可以靠从小煤矿收费、罚款、甚至是摊派来维持,有的日子过得还很不错,成为地方上令人羡慕的“实力”单位。算上派驻到乡镇一级的“煤管站”,一些县级煤炭局会拥有多达数百人的庞大队伍,基层煤炭行业管理玩起了“人海战术”。但是,一旦小煤矿发生事故被关停整顿,无处收费和罚款,这些地方煤炭局的经费来源就成了问题,日子就不太好过了。然而,这次进行的兼并重组,是要彻底消灭小煤矿,至少是从法律地位上消灭。矿井也许还在,但由于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保留下来的这些小煤矿摇身一变,成为了国有大型煤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独立存在的煤矿数量急剧减少,产量和营业收入也迅速呈现急剧下降的局面。而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0月16号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2010〕46号)文件精神,兼并重组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这就意味着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的大型煤炭国企对所兼并到自己旗下的那些小煤矿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政策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大型煤炭国企一般都拥有比较完整的安全监察队伍,这自然会对地(市)、县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存在必要性构成威胁。实际上,对小煤矿的行政管理内容,除了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给了其他有关部门,如国土资源、劳动、公安、工商、税务等以外,真正需要由地方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并不很多,主要包括办矿审批、安全监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发证等。

真正占据地方煤炭局日常工作主要内容的还是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相关人员的追责和处罚等。这成为了大多数地方煤炭局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在地方的派驻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并将煤矿的安全监察职能同生产组织领导职能分开,以期解决长期存在于煤矿安全领域的裁判员与运动员不分的弊端,防止地方政府中容易出现的对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的袒护现象[1]。而同时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却实行属地管理,归地方政府领导。在实际操作中,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于人员编制所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主要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监管,真正对数量众多的小煤矿直接进行一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活动的可能性并不大。所以,对地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常常是由产煤地的地(市)特别是县级煤炭局来完成的。而一些小煤矿比较少的地方,由于没有建立起市县级的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便由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来承担着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能。于是,在很多产煤地区便形成了地方煤炭工业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驾马车共管煤矿安全的居面。三方面的协调沟通与矛盾也便成为令各方都非常头痛,也广受各界包括小煤矿诟病的一个老大难问题[2]。行政法理论指出,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往往会造成办事效率的低下。行政主体越多,意味着分工越细,管理环节越多,自然影响行政效益,影响相对人的利益[3]。这是被行政法学界所广泛接受的基本原理。因此,适当减少负责同一事项的行政机关的数量应当是符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大方向的。总之,地(市)和县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职能要么严重萎缩,甚至基本消失,要么处在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交叉当中,给煤炭行业管理秩序带来很大的困扰。这使得尽快理顺地方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的呼声日益加大[4]。

第7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多元化;循环经济;体系构建

一、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目前的发展还尚未完善,尤其是在相关制度的确定、日常的管理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和改善空间,在对待一些相关问题的突发状况上也欠缺一定的经验。对于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模式的研究最主要的是日常管理、日常的员工培训和基层的管理上,然而针对我国现在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现状来看,无论是对于煤炭企业的静态、动态辐射的规模的分析、研究和评价上,还是煤炭企业辐射时间长短的研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改善的空间,这种静、动态的分析和辐射时间的长短关系着煤炭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调整,同时对于所在城镇的区域产业化的结构布局及调整也有很大的直接影响。因此,对于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模式的发展现状,搞好煤炭产业的结构调整、控制好时间的长短及变化周期,排除其影响因素,弄清每个阶段的时间周期、变化特点以及辐射的范围及长短对于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依据的作用。

二、循环经济下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放之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上缺乏一定的基础和依据,造成很多时候没有可依照的法律条文,使得很多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模式相对陈旧,缺乏大的指导方向。(2)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模式在日常的管理上缺乏相关的重

视,特别是影响煤炭产业辐射的因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煤炭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煤炭产业辐射管理的影响,还有就是消费方式、资源存储量等元素对煤炭企业辐射管理的影响及改变。在日常管理上特别不重视市场的变化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于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的影响,没有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些因素不被关注不仅影响了煤炭产业的良性发展,对于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模式体系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体系的构建及实施

(1)首当其冲最为重要的是要弄清楚煤炭企业的辐射区域分布,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完成对于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的探究。根据煤炭资源地区的分布搞好辐射方式研究能为在空间上合理科学安排相关产业、企业提供依据。(2)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特别是关于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方式的优化和体系的建立上应特别的注意相关政策的动态取向和发展方向的引导。(3)煤炭辐射管理模式的建立最主要的还是日常的管理和完善,在分析煤炭辐射的层次、分布的基础上建立指标体系。建立分析评价模型可为相关研究、应用提供方法和手段。这方面研究包括控制模型、企业经济规模模型、输入、输出资源系数模型、产业辐射网络结构模型、协同发展模型、循环经济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利用这些模型计算的系数、指数、参数进行分析评价的方法和模型,完成对于mei9tan辐射管理模式的初步探讨。(4)调整产业结构,及时了解市场的信息和规律,对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此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实现产业结构与时俱进的调整与改革,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培训,站在可持续发展和循环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优化和改革,实现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的探究。

煤炭企业的辐射管理模式需要站在一个高的角度实现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完成煤炭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现煤炭企业辐射管理模式的新探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成技术上的改革和创新,实现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葛宏英.浅谈放射源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理念的重要性[J].甘肃科技.2006(10)

[2]石晓亮,钱公望.放射性污染的危害及防护措施[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4(1)

[3]黄后贵,邱金辉.东坑仔煤矿安全管理模式探究[J].煤炭技术.2003(11)

[4]葛沭锋.浅析淮南矿业集团放射源管理[J].能源环境保护.2009(1)

[5]郭庆勇.鄂庄煤矿科学的安全保障管理模式探讨[J].矿业安全与环保.2006(3)

第8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政府管制;成本;收益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期的高速增长。可是,我国的高增长伴随着能源的高消耗,而目前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仍占据7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煤炭产量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煤矿事故频频发生,死亡人数处于较高水平。如近期的山西王家岭矿难,死亡35人;黑龙江鹤岗新兴煤矿事故,造成108人死亡等等。2009年,我国煤炭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处于最低水平,矿难事故仍有1616次,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892,总死亡人数高达2631人。2009年,美国煤矿矿死亡人数仅为18人,千人矿工死亡率一直在0.4以下,而我国近年来千人死亡率平均为2.7左右;2000―2007年,澳大利亚煤矿行业死亡人数在7-18之间。由此,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对于煤矿事故的频繁发生和死亡人数的居高不下,我国加强对煤矿事故的管制力度,从法律和机构层面都进行了相关改革。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先后制定实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6部、部门规章近30部、陆续制定修订煤矿安全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400余项。从机构层面来看,我国设立国家煤炭安全监管局,自上而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制体系。但是,面对现在如此居高不下的煤矿死亡率,我国的煤矿安全管制是否真的有效呢?本文利用政府管制的成本效益法来分析中国煤矿安全管制的有效性。

二、相关文献回顾

对于煤矿安全管制是否有效,主要有三种观点:管制机构被利益集团所俘虏,不能真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由此管制无效(Stigler,1964);管制政策并不能改变煤矿生产本身的危险性和降低矿工操作失误造成的灾难,由此管制不能杜绝矿难事故发生,但可以降低其发生;管制政策可以改变企业的激励机制,使其注重安全支出,而不惟利是图,由此管制是有效的。Lewis-Beck and Alford(1980)对美国1932-1976年煤矿死亡人数进行实证分析,发现1941年出台的《煤矿监管法》(Mine Inspection Act of 1941)和1969年颁布的《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 Coal Mine Health Safety Act of 1969)显著降低了煤炭行业的死亡率,证明管制政策是有效的。然而,1952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Federal Coal Mine Safety Act of 1952)由于没有覆盖小煤矿和执行不力而没有显著降低死亡率。同时对于管制机构的成立是否能够降低死亡率,尤其对于1971年成立的美国企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和1977年成立的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MSHA)的研究。

Haviland et al.(2008)研究OSHA到底降低了何种事故发生率,其发现OSHA也能降低与其标准不相关的事故率,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大大降低了伤亡率。Bernardo(2009)认为OSHA的建立对于减少伤亡率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但是伤亡率的减少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他认为其作用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有关机构的预算、发展程度、企业规模和检查次数等。另外,对于MSHA的研究较少,Kniesner & Leeth(2004)对MSHA所提供的60个季度(1983-1997)的美国金属及非金属矿产业安全的面板数据,研究结果发现MSHA的管制作用微乎其微。

我国煤炭消费比重较高,而且煤矿死亡率持续高发,也引起很多学者的研究。王绍光(2004)详尽分析了管制者、被管制者以及地方政府在煤矿安全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其认为目前我国较为缺乏对于煤矿生产安全的“社会性管制”,制度创新落后于产业变化,可是治理模式的调整还算是相当迅速的。林汉川和陈宁(2006)认为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综合的、系统的、严密的、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对于我国煤矿事故安全的实证文献,钟笑寒(2006)经过实证分析后认为虽然煤炭市场的生产受到了高度的政府管制,市场的供求力量仍然是决定死亡率的因素,市场依然在起作用。煤炭产量与死亡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是由于煤炭市场行业变动(企业个数)带来的产量与死亡率的相关变动。Wang & Meyers(2007)联系法律经济学中谨慎(Precaution)的概念认为单纯强调设备水平的政策会导致来自煤矿预防事故的谨慎投入减少,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事故上升,通过对时间序列数据间断的事件分析和分省面板数据的一阶差分回归,得出管制对煤矿安全的负作用。肖兴志等(2008)对我国1978―2005年全国数据,利用VAR模型检验煤矿安全管制的效果,研究发现中国煤矿安全管制长期可以减低百万吨死亡率,而短期效果不明显;而且,我国煤炭产量增加在短期内会降低煤炭百万吨死亡率,而在长期则会提高煤炭百万吨死亡率。

三、中国现行煤矿安全管制的主要政策

对于我国居高不下的煤矿死亡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1999年起就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当然,该法律法规有他一定的作用,但是持续期都不长,即短期有效,长期就略显不足。因此,我国几乎保持着每年一个意见,每年一个规定的速度更新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保护措施。

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在煤矿行业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提供了法律基础;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关于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的责任;2002年安全生产法,这是中国首部强调工作场所安全性的全面法律,具体规定了雇主、雇员、商会、地方政府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列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尤其是2004年初才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其监管旨在通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高危险职业的行业安全,自2004年后,各类型煤矿的死亡人数和死亡率下降迅速,特别是乡镇煤矿的死亡人数的斜率较陡。可见,2004年的安全法律法规起到了成效。2006年11月22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该规定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同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土资源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各地要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最近的有200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

对于政策地不断变动,煤矿安全管制的有效性是否得到了体现呢?下文的第四部分通过成本收益的分析就可得出。

四、中国煤矿安全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政府管制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对政府管制的成本与收益分析,有利于权衡政府管制的利弊得失,从而为政府决定采取哪些措施实行管制提供理论依据。因此,衡量我国煤矿管制的有效性对于今后改进煤矿生产安全尤为重要。

1.管制成本

由于我国的国情所限,并不能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有具体的政府管制机构的成本统计,因此,在衡量煤矿安全管制成本时,笔者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字来进行量化。但是,从定性的角度上,通过观察可得我国的煤矿安全管制成本是相对较高的。从1999年至今,仅全国及各省煤监局的变动情况而言,频繁的变动势必会造成物力、人事上的变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起源于1999年12月成立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截至2009年3月,煤监局在全国共设27个区域煤监局,至此,“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管模式在我国确立。200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实现了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分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还建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由中央垂直管理。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升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单独设立,由此可看到,我国将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又提到了一定的高度。

2.管制收益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管制的收益计算,无法通过消费者支出的减少数量和生产者因效率提高而增加收益的数量的加总数来衡量的这种普遍方法。因为对于安全生产的指标无法通过具体的量化,因此,笔者认为死亡率的降低是管制收益的直接表现。

根据所有制类型,我国一直把煤矿划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三种类型。虽然国有重点产量仍占了全国煤炭总产量的半壁江山,但这几年来国有煤矿的重组,乡镇煤矿的崛起改变了我国整个煤矿行业的格局,其产量占了近总产量的一半,形成了乡镇煤矿以万计,地方国有煤矿以千计,国有重点煤矿则已百计的局面。由于资源禀赋条件、资金实力、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这三种类型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差距非常明显。(见图1)

我国自1978年以来,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的死亡人数大体上是趋于下降趋势的,但是乡镇煤矿死亡人数波动比较大,且绝对死亡人数远远高于国有和地方死亡人数。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80年代初实行了“有水快流”政策,鼓励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煤矿,乡镇煤矿在产量增长的同时,其死亡人数也迅速上升。特别是在1989年和2002年都达到了一个高峰,死亡人数达7500和7000多人。尽管我国的绝对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但是,各煤矿的死亡人数仍居于高位,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大大高出其他国家的死亡人数。我国自1986年后,各种类型的百万吨死亡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其中国有重点的死亡率最低。其次是国有地方,最差的就是乡镇的百万吨死亡率,几乎是国有重点的8倍多,是国有地方的3倍左右。其中乡镇煤矿,其生产条件较差,普遍存在健康、安全、卫生、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很多私营企业连最基本的安全规定都不遵守,如保持坑道内的充分通风等。小煤矿正是因为无视法律和监管而兴起的,因此,它们的泛滥带来的后果就是对资源的恶劣竞争、生产的混乱、争端的多发,以及灾害和事故的频繁(王绍光,2004)。

图1 三种类型绝对死亡人数

3.成本―收益分析

对政府管制成本与收益的意义在于,从理论上说明对特定领域的政府管制是有必要的,还是没有必要的。

通过以上对管制成本和收益总结,我们看到,尽管机构和法律在频繁变动,但是我国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绝对死亡人数几乎一直呈下降趋势,这说明,一系列的管制政策还是有他的作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绝对死亡人数上,下降趋势是以“M”型下降,说明死亡人数下降得比较“坎坷”,特别是对于乡镇煤矿,下降曲线的起伏度较高。在百万吨死亡率上,尽管近年来有所下降,但是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死亡率还是相当高的,尤其是乡镇煤矿。因此,笔者认为,高频率变动的管制政策和管制机构对于我国煤矿生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短期作用,但是长期而言,政府管制的有效性还是需要进行讨论的。

五、加强煤矿安全管制有效性的若干政策建议

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一直是一个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工作安全的死亡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本文所归纳的研究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加强管制有效性的若干政策建议:

(1)多角度加强对乡镇煤矿企业的管制力度。由实证的结果可看到,我国乡镇煤矿的安全事故占了全国安全事故的绝大数,可见乡镇煤矿的安全整治已迫在眉睫。政府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将部分乡镇煤矿进行整合,引导国有重点以及地方国有煤矿对起进行兼并,实现规模办矿,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推动产业进行升级,实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010年2月,山西省的煤矿企业大范围重组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该省采取的“5+2+1”的模式虽然需要时间来验证其是否成功,但此次重组至少反映了国家对煤炭产业改革的决心。此外,严格执行煤矿开采许可的“六证”程序,建立健全煤矿的“六证”管理通报机制,对于不符合“六证”的矿井进行调整或予以关闭。

(2)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机构独立性。我国各省级煤矿监管部门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垂直领导,而其又受国务院直属,层层的行政联系使得管制部门同行政部门职责不清。为避免受政府行政部门的干扰,管制机构应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实现政监分离,才能独立地行使其管制职能。同时,管制部门应与相关利益集团相分离,才能避免管制者被利益集团所俘虏,做到公平、公正地制定与实施管制政策。

(3)加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立法。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地发生率。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定的对象不清,一方面出于政府安监部门的利益要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要维护煤矿企业的利益,由此形成的法律界定模糊不清,因此我们需整合各种相互冲突的煤矿安全立法,以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作为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有效防止官煤勾结的现象。立法不仅是对安全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规范,还要对政府部门等管制机构进行规范,对官员的约束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双向机制的调节。

注释:

①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②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M].商务印书馆,2001:17-18.

③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包括军工(垦)、劳改及其它系统县级以上开办煤矿.乡镇煤矿企业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等.

④王俊豪.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Mendeloff,John M,Regulating Safety:The Politics and Economics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olicy,MIT Press,1979.

[2]Viscusi.W.K,“The impac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1973-1983”.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86,17(4),567-580.

[3]Gray Wayne B,Carol A.Jones,“Are OSHA Health Inspections Effective?A Longitudinal Study in the Manufacturing Sector”,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1,73(3),504-508.

[4]肖兴志等.中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8(5):67-76.

[5]郭朝先.中国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6]林汉川,陈宁.构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工业经济,2006(6):30-37.

第9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有效途径

随着时代的发展,煤炭企业的发展也需要一个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因此,就需要一个有高素质高修养的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强大的团队。现今煤炭企业是一个直接面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并且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与乡村以及政府机关大不相同。尤其在煤炭企业上的工程,它的周边多数都是紧邻农村,也正因为农村的社会治安比较落后,而且治安的环境还是比较复杂。那么在分析种种因素的同时,煤炭企业如何才能创建出属于一个和谐稳定的共发展的环境呢,怎样来维护企业团体的利益不受干扰呢?下面就对煤炭企业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加强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一、煤炭企业内部治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煤炭企业对于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不足。现如今,在我国的很多的煤炭企业,对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非常的不足。很多的煤炭企业还没有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由本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理念。一些煤炭企业对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不重视,认为不重要,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方法的设施,安全防范的机制不健全,防范技术水平落后。甚至是有些煤炭企业不设立内部治安保卫部门,从而给安全的安全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隐患。(2)煤炭企业安保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在如今很多煤炭企业治安保卫部门的安保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人员在执行工作的时候不按照相关的法律办事,缺乏应有的法律观念。另外,在选拔治安保卫人员的时候,没有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从而导致一些甚至是一点法律知识都没有的员工进入到煤炭企业工作,进而在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时候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3)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形势严峻。现如今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其原因主要是,伴随着我国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进入到煤炭企业务工的临时工队伍在不断的扩大,一些员工的素质较差,不遵守法律纪律,更是有些员工由于利益的诱惑,甚至会铤而走险,盗取企业内部的财物,从而给安保工作带了更多的困难。(4)煤炭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力度不够。在很多的煤炭企业中,虽然设立了内部的治安保卫部门,但是对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力度不足。一些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部门形同虚设,没有履行其治安保卫部门的职责,进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事宜。另外,在我国很多煤炭企业中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的制度,使得内部治安保卫部门在执行安保工作的时候无章可循,使得煤炭企业的内部安保工作没有秩序,因而治安保卫工作做的不够全面具体,力度不够。(5)煤炭企业内部存在着诸多矛盾,治安保卫部门解决矛盾的效率不高。在煤炭企业的内部,会存在着很多的矛盾需要解决,矛盾解决的不合理或者不及时都容易影响整个企业正常的生产作业。因而,在解决煤炭企业内部矛盾中,治安保卫部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工作效率的高低以及解决矛盾是否科学等等都影响着矛盾是否能够顺利的解决。然而,在很多的煤炭企业中,治安保卫部门的解决矛盾的效率并不是很好,在解决矛盾中拖延时间,从而导致很多的矛盾升级,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的生产作业的效率。

二、煤炭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有效途径分析

(1)加强对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煤炭企业应该加强对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建立安保部门的重要性进行教育,从而使其全面的认识到安保工作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作用。在设立安保部门时,应该对安保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道德素质进行严格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予以拒绝进入到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部门进行工作。另外,还应该加强对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对于安保人员在进行治安保护工作时候是否能够切实的落实各项安保任务等进行相关的监督,进而提高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进一步的发展,确保整个煤炭企业的安全。(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普法教育水平。针对于煤炭企业治安保卫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应该不断的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普法教育。这也是全面提高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应该重点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如:广播,法制专栏,通讯等对安保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二是定期对企业治安工作的信息进行通报,有关于文件制度和治安检查情况等,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对安保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进而有效的预防违法乱纪等情况的发生。三是每天组织一些大型的普法教育的讲座,编制法律知识的手册以及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考试等等。四是在安保人员的选拔方面,应该对其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行考核,从而不断的提高煤炭企业整体治安保卫工作的水平。(3)抓好三支队伍的建设。针对于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严峻的形势,应该抓好三支队伍的建设。一是抓好领导队伍的建设,严格对在职干部进行考核和任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全面树立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工作领军人物的形象。二是抓好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专业素质,不断优化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尽一切力量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供相关的智力支持。三是抓好安保队伍建设。从思想上打牢做忠诚卫士的根基,并且通过严格的考核,确保护卫人员具备胜任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业务能力,切实解决护卫人员说外行话,干不了本行事的问题。(4)加大重点工作治安的保卫力度,并且要制定相应的治安防范方案。对于职工更衣柜、升井人员、通勤车辆和吊篮等都必须做到每日的安全检查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矿区的检查和巡逻的工作,建立企业治安保卫的相关的制度,并且严格的按照安保制度来执行。再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和重在治本的四个主要方针来叮属煤矿的重要发展工作,并且还要拟定出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应急方案,一定要做到安全有备无患。要加强对违反企业制度的人的打击力度,并且确保煤矿区的治安稳定工作。(5)加强对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并且搞好的稳定工作。要树立群众利益没有小事的思想方针,积极的开展建设的稳定工作,而且要定期的分析职工在工作上的思想动态,并且要积极的处理好涉及到职工群体的自身利益所发生的问题,做到及时的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且避免矛盾的激化,把问题由大化小,由小化无,解决在萌芽的状态,要教育职工都依照正规渠道和正规的突进来反映问题,并且都做好相应的信息反馈,以严防越级的上访等严重事件发生。

本文通过对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并且针对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探讨了如何加强煤炭企业内部的安保工作。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煤炭企业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应该引起煤炭企业的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的制度,强化科学管理,进而使治安保卫部门执行其部门的职责,切实的做好对煤炭企业的安保工作。

参 考 文 献

[1]杨海河.坚持群众路线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宝[J].湖南社会科学.1995(S1)

[2]陈衍禧.投资环境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A].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海南省监察学会理论研讨会论文选[C].2006

[3]杨培源.略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功能的强化和开发[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