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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建议精选(九篇)

地摊经济建议

第1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关键词:地摊经济;地摊商家;管理;牛排

1概述

2020年,全球因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的影响,各国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6月了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负4.9%,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9%的数据①。国家为了顺应抗疫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在2020年5月27日,中國政府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作为2020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这个信息被公众和媒体解读为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随之全国各城市开始规范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

然而,毋庸置疑地摊经济为百姓民众提供了一个几乎“0成本”的创业机会,平时只在商店售卖的商品也可出现在地摊,地摊商品种类多样,覆盖餐饮小吃、生活用品等行业。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观察发现,“牛排”作为承载西餐文化甚至在中世纪具有贵族内涵制作吃法讲究的食品,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如今也进入了地摊市场。笔者通过与商家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发现了“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随后再通过“地摊牛排”的案例研究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实地调查和深度专访的方式获取、整理并提炼信息;结合微观经济理论和案例分析剖析“地摊经济”的一般商品市场,案例分析“地摊牛排”在地摊市场的表现,最后对比和联合分析出“地摊牛排”带给地摊商家和管理者关于发展地摊经济的意见建议。

1.2研究对象

笔者选择自己的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作为研究地,研究地有“地摊经济区”可供笔者走访对比调查。本文研究以“牛排”为销售主体的实体门店和地摊店的两种模式下商品市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同时也假设出其他一般商品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做理论分析,并与前研究案例进行平行比对分析。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学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必然能对国内就业和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地摊市场的出现也会对原先市场的门店商家带来挑战。

本研究报告旨在支持地摊经济的背景下,借助微观经济理论,通过模拟地摊和门店一般商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分析出其背后问题。再探索“地摊牛排”为案例的市场变化并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进行比照,力求起到窥一而全身、特殊到一般的效果,最后向地摊商家和管理者给予发展“地摊经济”对策建议。

2中国“地摊经济”历史演进和当今意义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的背景和历史根基可循,从它的历史演进出发,可更全面和理性的看待当前我国“地摊经济”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在当今中国,地摊经济虽以一种火热的势态进入大众眼帘,但追其根踪其实它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雏形并慢慢发展绵延至今。

文章主要梳理其重要脉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明显的出现商品剩余随之带来贸易的时间点就是商周时期,商时出现了专门交易的场所“肆”,普通平民在这里就是靠摆摊贩卖来偶尔卖些剩余商品;汉初时曾出现过活跃的地摊经济“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洪范》八政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隋唐时曾出现“司市”即“城管”,唐后期集市发展普遍,出现草市、野市。然而,宋朝在中国古代经济算是最发达的朝代,没有太多官府限制,出现了“夜市”,设置“街道司”对地摊进行管辖③,而繁荣的情景《清明上河图》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清出现商业资本的萌芽,小说《红楼梦》里关于街边摊贩的描写场景就是很好的说明。到现代改革开放后,地摊经济一直处于被管制的情况,虽如此据黄耿志教授推算,依然有1.14亿人从事非正规经济行业。

从古至今的经济形式的发展演进那都是每个时代博弈的均衡,在既有的地摊经济的历史框架下,笔者认为当前“地摊经济”的恢复意义重大。已有学者研究表明非正规经济可提升城市化进程,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城镇失业率。④在我国当前经济承压和就业下滑的情况下,“地摊经济”作为此前的非正规经济的一种形式,作用不需赘述。

然而,当前中国已进入新时代,其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地摊经济”则不再是古代农民经济背景下填补百姓普通供需简单交易的载体,更不是如往日被“一禁了之”的“单调”管制;相反,它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基调上,有着供给侧改革“减税降费”“三保”等智策的背景里,现在“地摊经济”重回舞台,必然意义非凡。市场的竞争不会可怜弱者,商品的供需在市场无形的手下有序分配,“地摊经济”商品市场的研究尤为重要,因为它的低成本低门槛给很多失业者或各群体带来创收机会的同时,它也分割着市场既有的资源,其潜在的问题是值得研究探索的。

3当前中国“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地摊区域的实地游走和观察,发现了一个地摊市场的“新贵”——“牛排”,大众观念里它是西餐的代表,且从做到吃都很讲究,可如今以新的模式进入到“地摊市场”中,然而它在“夜市”里依然体现出它的竞争力,从实地观察的客流量统计它并不输其他“口碑”摊贩。经研究发现它的竞争力并不是直接和牛排实体餐馆一起竞争,企图共分市场,而是发挥一种“市场补充”与同行合作的效用,让消费者的多样消费需求更加得到满足,实现收益。“地摊牛排”在市场发挥其竞争力同时,同行实体店家的利益也未受侵占,这样的“地摊经济”是对市场的补充,想必是受市场欢迎和接纳的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消费需求。

然而,在和“地摊牛排”的经营者深入探讨中发现了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地摊因为不收税甚至不缴费,或者缴费费率低廉的特点,低门槛给予了很多人创业经营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商品大多价廉物美。然而在短期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商家凭“低成本”的优势向市场输入商品则可能会与有铺面租金成本的同质商品实体门店产生直接的竞争,但如果向国家纳税的实体商家因为地摊经济的出现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悄然退市,这局面也是管理者们不愿看到的,背后潜在的市场竞争的问题就是文章剖析的内容。

3.1研究假设与条件

从浅析的层面出发,不考虑实体店主税率和地摊商贩交通成本和设备成本等因素;同时为了使分析简洁且有代表性,本研究不对商家的产出和成本做细致深入的测算和研究;所研究的商品除了有特指外,研究对象均为一般商品(即商品价格和数量呈反比的商品);本研究也不考虑消费者收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仅在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两因素之間展开分析。

①因地摊低成本,行业厂商进出无障碍,因此在同质商品市场里它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本文除了案例特点分析,其余的论述假设均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进行。

②同质商品商家产出,引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K代表资本(capital),L代表劳动力(Labour),A代表生产率或生产方式的影响因素。

③同质商品地摊商家的生产成本只包含可变成本Cs=VCs,门店商家的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其余可变成本Cp=FC+VCp。

3.2研究过程

先模拟从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存在的市场竞争和挤占问题探讨,再对比“牛排”行业的地摊商贩和实体店家的市场。

3.2.1假设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情况下,其一般供给需求均衡图如图1。

观察图1可知,如图所示,横轴为市场同质商品的数量,纵轴为同质的商品,供给曲线(S)需求曲线(D)当市场只有实体商家时,市场均衡点在(Q,P)。当市场加入了地摊商家后,市场短期总需求不变,但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右移,市场的均衡点移动到(Q′,P′),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下降。

对于地摊商家,其的生产成本在短期只有可变成本,最直观就是不需承担高额的铺面租金,成本低,无租金压力,因此即使商品出售价格相对低,一般情况下这不仅不会对地摊商家盈利造成太大影响,地摊商家甚至会凭借价格低的优势,转为其市场竞争力。

对于实体商家,地摊商家售卖其同质商品,将会对其交易价格和数量造成冲击,商家甚至会选择降价。可商家应当权衡自身成本,商家的成本除了可变成本以外,还包含着每个月需缴纳的租金作为固定成本,从完全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思考(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一旦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商家将会视情况考虑停业。此外,实体门店商家作为政府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群体,收益下降将导致税收下降。

其实,刚才我们分析的一般同质商品在实际市场的观察中发现有很多这样商品,且它们的地摊和门店的经营时间均会有重叠,于是潜在着地摊商品冲击门店商品供给“抢蛋糕”问题。例如,生活用品行业的口罩,地摊商家可以出售1元一个,而实体药店或生活用品店考虑诸多因素后定价口罩2.5元一个,同质的商品悬殊的价格,势必会对高成本的门店商家造成影响;类似的有实体花店和地摊花店,以及其他存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实体和地摊营业的小吃,玩具等行业。3.2.1的研究分析虽是简单的经济理论推导分析,可是它却反映了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在商品市场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很多行业的地摊商品存在对同质商品实体门店造成供给冲击“抢蛋糕”的潜在普遍性问题。

3.2.2对比分析食品行业的“牛排”店,在实体店和地摊店两种情况下,经过实际统计调查,比照双方牛排的均价,将其实体门店牛排价假设是43元,地摊牛排价是25元。此外,进货渠道和材质一样,排除商品本身的成本差异因素。为了将市场的分析更简洁直观,研究假设当地市场只有1家实体牛排门店,且只有1家地摊牛排店,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化分析如下:

①在只有1家“牛排”实体门店的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及市场的需求如图2,它更趋向于垄断市场的图形,均衡量为Qp,均衡价格Pp为43。

②假设在只有1家“地摊牛排”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只有可变成本,且成本低,于是它的边际成本会相较平缓地向上延伸,随之市场均衡交易量会偏多,价格Ps=25偏低。

③综合图2与图3的对两个市场的单独分析,再结合门店和地摊“牛排”的实际观察和采访的经营状况,研究发现虽两者是同行业的两家店,但并未出现明显的量或价寡头博弈,反而两者因为各自的优势在满足着不同的消费群体和需求,并未出现3.2.1出现的因地摊市场而带来的与实体挤兑门店商店的挤兑的潜在问题。相反,他们更加偏向于更像是“牛排”市场的一次内部合作,因各自特长进行了一次价格歧视,最终服务了不同消费群体,支撑自身发展。

具体阐述,首先两者的主要营业时间并未出现叠加,门店的经营时间一般为下午4:30至7:30,而地摊店的经营时间为晚上8:00至次日凌晨1点,避开同时段抢客流的竞争局面;此外,两者的定价和服务方向不一样,丰富着市场供给满足着消费者不用的消费偏好,例如,出于各理由,偏向到门店消费舒适高雅的牛排用餐环境等门店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会选择花高价钱到门店用餐。然而,部分消费者愿意让渡部分需求,偏向低价但也专注于消费牛排的“夜市”氛围的,他们会选择“地摊牛排”。

综上,无论是门店还是地摊牛排都满足着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又权且模拟把图2和图3叠加在一起,门店满足不了的消费需求由地摊来补充,最终社会总价值剩余提升,它接近垄断市场进行了简单的价格歧视,用两个价格水平满足着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回归研究主题,因地摊市场的加入将社会消费者和商家的价值剩余都提升,当前地摊经济有望为提振经济、拓宽就业带来积极效应。

3.3研究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地摊市场的情况,大部分商品的地摊商家同质商品的门店商家,潜在着商品竞争的问题。当市场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市场加入会提升商品交易量,使均衡价格下降,分割门店既有利益,甚至存在挤兑的风险。

通过地摊与门店牛排的对比联合分析,得到当地摊商品和门店同质产品存有潜在的合作和补充关系时,市场需求多样性会进一步得到满足,供需双方的价值剩余会得到提升,门店和摊店商家均可获利。

此外,研究发现,可将商品行业的经营时间作为划分点,利用经营时间的不同和生产模式的创新性,可甄选出有“合补关系”的同质商品,通过地摊商家对它的销售,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扩大赢面,提高社会价值总剩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为经济提效助力。

4意见与建议

根据本论文的研究结果,笔者将从发展地摊商品经济的角度主要给地摊商家和城市管理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2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一、我国城市流动摊贩现状简析

我国城市的流动摊贩人数至今缺少精确的调查统计,有关专家估计有3000多万。经抽样分析,大中城市流动摊贩以外来人员居多,城市下岗工人次之,郊区农民占有一定比例,也有一些业余摆摊补贴家用的上班族,还有少量为创业积累资金和经验的大中学校毕业生。流动摊贩大军的形成,有主观条件的限制因素:在我国城市化推进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农民工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从事摊贩的行当,“游击经营”成为他们在城市养家糊口的谋生手段。也有客观环境的门槛因素:由于市场门面和固定摊位费用高,资金短缺的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无力进入“合法”的买卖市场,为生活所迫只能从事流动经营。还有市场供需的拉动因素:市民需要便捷廉价的流动摊贩,说明城市市场合理配置、方便服务还不到位;我国充足的农副产品、生活日用品货源与城市低收入居民、外来民工的生活需求,企盼有人为其架起流通的桥梁。

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成因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民就业的不充分、国家对无业隐性失业人员和贫困阶层社会保障的不到位,以及部分人员参与竞争性就业的能力不强等因素,导致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小规模游击经营自谋生路,这是我国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流动摊贩管理的表面是执法者与小贩玩“猫捉老鼠”游戏,实质是城市政府官员要光鲜亮丽的“面子”与社会弱势群体要自求生存的“里子”两者目标矛盾的冲突。

二、流动摊贩管理中存在的多元关系

目前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以下关系处理出现了偏颇。

(一)严管与引导的关系

这是政府管理理念的问题。近10多年来,全国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比活动频繁,促使城市政府对市容环境、街面秩序等目标要求无限提高。在此大背景下,有些城市政府要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实行“零容忍”,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封杀了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加剧了管理部门与摊贩的矛盾。毋庸置疑,流动摊贩的“游击经营”确实使现代城市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城市市容秩序。流动摊贩的产生和增加,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使然,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大分工的必然现象。因此,在流动摊贩管理上不宜“一刀切”、“一棍子打死”,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过犹不及只会两败俱伤。唯有正确认识“市容管理”与“繁荣市场”、“解决民生”的辩证关系,才能思路对头,方法恰当,既规范流动摊贩经营,又不破坏市容秩序,从根本上处理好“应该堵”与“必须疏”的关系。

(二)少数与多数的关系

这是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在城市商业网布局基本到位的情况下,作为商业补充的流动商品对摊贩的就业和居民的生活都是必要的,但由于受城市市容、秩序及容量所限,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执法管理中偏重市容秩序,会造成对流动摊贩的限制过严,既会影响摊贩的就业生存,也会影响居民的方便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引发和激化执法与摊贩及部分市民的矛盾。如果对流动摊贩放任不管,短时期内可能流动摊贩满意了,但影响纳税交费的固定商家利益,从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比流动摊贩更多的经商者会有意见;同时在影响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堵塞后,会招致周边更多居民的不满意。这有个利益平衡点把握的问题,直接考验着政府的行政智慧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适度与限制的关系

这是城管执法层面的问题。由于政府管理理念存在偏差,城市管理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工作难以收到很好成效,往往倚重“重大”战役进行整治。当举办重要活动、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便大规模出动,对流动摊贩进行“地毯式扫荡”,以取得城市一时的清静亮堂;而游商小贩在等待观望后会继续出动,与执法者玩“猫捉老鼠”游戏,使管理长期陷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当“围追堵截”超过流动摊贩忍耐度时,往往会造成执法和商贩矛盾激化,酿成双方人员的流血伤亡事件,并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四)法治与人情的关系

这是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执法代表政府行政权力,是不容侵犯和必须坚决维护的。部分流动摊贩明显违反相应法规,执法人员文明查处是应该的,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可是由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到位,部分百姓看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往往同情违法者,甚至盲目地为违法者作担保以免处罚,造成正常执法经常受阻,无意中助长了违法摊贩的歪风邪气。目前不少城市已出现违法摊贩团伙化后公开对抗正常行政执法的事件,导致执法部门在管理违法行为中由以往执法过度的“强势群体”演变成不敢执法的“弱势群体”,出现了较多不作为现象。执法“不作为”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当然也包括同情违法者自身的利益,这是情与法错位后出现的可悲现象。

三、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对策建议

政府是公共利益维护者,在管理中必须维持社会秩序和谐运转。流动摊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说明政府对流动摊贩存在背景和经济规律的研究还不够到位,对长期以来国家给隐性失业者及贫困阶层社会保障不足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对流动摊贩这个社会弱势群体为自求生存、为政府分忧的实质理解还不够到位。建议明确三个“定位”,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与服务,在管理中采取“堵疏兼顾,以疏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一)给流动摊贩以合法的地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按照国际城市化发展规律,今后30年还将有5亿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在此过程中,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有需求,失地后进城的部分农民就业生存有要求,这是我国城市流动摊贩长期存在,并将达到5000万规模的客观条件。国家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要给这种符合发展规律的经济现象和从事经营的特殊群体以合法存在的地位,以杜绝城市政府“零容忍”的过激行为。政府要城市形象,商贩要就业生活,两者并不对立,衡量标准是周边社区居民对商品需求、市容和交通等因素利弊平衡后的接受与容忍程度。

(二)对流动摊贩实施综合管理

城市政府在完善流动摊贩管理上,应当站在我国市场经济多样性的角度看待这一流动的商品交易方式,做好传承文明、方便生活、促进就业、发展经济的文章。大禹治水,堵不如疏。要改变长期以来单一的靠城管执法独立支撑的以“堵”为主的管理方式,统一协调工商、贸易、公安交通、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城建城管等部门对流动摊贩做好前置管理中“疏”的服务性工作,对不同的流动摊贩群体进行对象细分,在不同的区域开辟不同的场地,解决不同的社会需求。如对年轻人创业群体,可在大专院校附近开辟以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市场;对以销售瓜果、蔬菜为主的群体,可在社区附近公园、河道旁边开辟早晚市;对经营小吃的群体,可通过规划适度开辟早点摊和夜市;同时要从民生工程的角度减少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市场,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市场内价格高启摊位闲置、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生意兴隆的局面。

解决了该“疏”的问题,使部分摊贩合法化后就会大大减少违法经营的人数,也就减轻了商贩为就业和居民为方便而产生的对管理的不满情绪,反过来为解决真正该“堵”的问题,如依法管理严重危害市容环境卫生、堵塞交通和出售劣质产品、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的放矢的条件,这是政府管理从“孤军奋战”的“堵”向“综合服务”的“疏”“堵”结合角色转变的关键。要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制度设计,改变由城管执法独立管理流动摊贩的局面,实行相关部门综合管理,改强制性管理为规范;探索自治自律的制度建设途径,组建摊贩协会,尝试社区居民事前参与全程监督的民间管理新方法。

(三)给综合执法以法律地位

城管综合执法是在10多年前为解决“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形势下,由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在部分城市试点的,实践证明对现代城市管理是必要的,但因其授权的法规地位不高,社会和舆论的争议一直不断。

公共事务的统一执法是国外行政管理长期实施的成功模式。随着我国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为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给处于拆违和流动摊贩管理风口浪尖上的城管执法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为现代城市管理保驾护航,服务于流动摊贩在内的广大居民。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客观公正的舆论引导,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度、认可度;执法部门要主动探索取得公众支持的新措施、新方法,切实提升执法效率。

(四)完善流动摊贩管理法规

第3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关键词:采矿权价款 摊销

一、煤矿企业采矿权的概念、特征及属性

(一)概念与特征

煤矿企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第三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

二、采矿权价款的摊销方法

实际工作中,采矿权价值的摊销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

直线法,是将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上缴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权价款,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预计采矿年限一旦确定,在不同的会计年度,摊销额比较均衡,采矿期与摊销期能有效配比。

但是,以预计采矿年限作为采矿权价款的分摊依据,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矿井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产量和经济效益不同,矿井在高产期和衰竭期,矿井技改前后,政策性停产期间都要进行等额分摊,显然成本负担不尽合理,不能真实反映矿井当年的利润水平。

三、典型案例及争议

xx煤矿有限公司是一家整合后主体煤矿,各项资料如下:

1.2013年末资产总额116702.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1342万元,流动资产6332.09万元,无形资产29028万元(全部为采矿权价款)。

2.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显示,该矿煤种为贫煤,批准开采5-15号煤层,井田面积12.4756K,保有储量17919万吨,按照2.7元/吨收取标准,应缴纳资源价款48381.3万元,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合同书中确定先按30年缴纳采矿权价款29028.78万元。可采储量为10354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根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最长年限为30年。按照1.5的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煤矿服务年限为10354/150×1.5=49.3年。

该矿对于采矿权价款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但是,如何确定摊销期目前有三种年限可供选择:

1.按10年期限摊销,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不违背税法的规定,在效益比较好的年份,将采矿权价款尽早摊销完毕,也符合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如果按1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10=2902.88(万元)。

2.按30年期限摊销,理由是: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年限为30年,那么,采矿权价款就应该在该许可年限内匀速摊销。否则,一旦采矿许可证年限到期不允许该企业继续开采,没有开采完部分已交纳的资源价款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按3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30=967.61(万元)。

3.按49.3年期限摊销,理由是:该矿井的服务期为49.3年,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9.3年的收入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矿权价款就应分49.3年来摊销。如果按49.3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49.3=588.82(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三种摊销期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同的摊销期限选择,年摊销金额会有比较大的差别,对应缴企业所得税也有较大影响。

四、对不同期限下的直线摊销法进行分析

目前,煤矿企业在采矿权价款摊销时多采用直线法,但存在摊销期的争议。通过上述案例,下面对10年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井服务年限这三种摊销期分析如下:

10年期限: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然而,矿井的生产年限往往高于10年,如果企业选择按10年摊销,那么在采矿期的前10年,企业成本负担重,利润低;后20年,成本负担轻,利润高。造成各年度摊销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均衡。虽然说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这10年是税法摊销的最低期限,不是唯一期限。具体摊销年限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采矿许可证年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没有与矿井服务年限挂钩,而是与矿山规模和审批机关的权限有关,采矿许可证年限一般要远小于矿山服务年限,如上例中,采矿许可证的年限只有30年,矿山服务年限尚有40年。因此,如果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虚增成本;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会少计成本。

矿井服务年限:矿井服务年限,是以矿山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的可开采储量(吨)除以年设计生产能力(吨/年),乘以储量备用系数计算得出的。服务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开采资源则应重新核定储量,重新计算服务年限。

五、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建议

为了克服直线法摊销的局限性,部分上市煤炭企业在尝试资源价款的产量法摊销。

产量法,是以矿井当期实际开采量与可采储量的比例作为分摊比例,计算确认当期应摊销的采矿权价款。即采矿权价款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符合配比原则。煤矿企业受政策性因素、地质构造条件等影响,存在停产、限产、少产状况,生产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按年限法就可能导致不生产也在摊销,或者是前期摊销大,而后面受益年限没有费用摊销的情况。而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多产多摊,少产少摊,不产不摊,符合配比原则。

第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例如,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

由于矿山可采储量一般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储量评估报告,采矿权价值会随着可开采资源的消耗而减少,其价值摊销应与消耗的可采储量相对应,因其资源消耗方式容易确定,可按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该方法能使摊销期与受益期(采矿期)有效配比,从而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如果按产量法摊销,吨煤应摊销:29028.78/10354=2.80(元)。

其局限性在于:第一,必须能合理预计在期满前可以把经济可采储量采完。如果预计不能采完的,就不能以总储量作为计算基数。第二,对税法而言,尽管利用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的要求,但目前税收法规并未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

六、结论

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采用产量法进行采矿权价款摊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能够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将无形资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摊销额均是等额的。

产量法是假定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各期摊销额随着产量的不同而增减变化。因此,产量法有待于有权的税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七、建议

综上所述,资源价款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符合煤矿企业产量受客观条件影响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符合会计与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性原则,能有效避免直线法摊销各期不均衡的缺陷,是采矿权价款摊销的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

尽管从税收法规角度,对产量法摊销未予以明确,但是,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客观现实。希望有权税务机关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同时,建议企业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去税务部门备案,取得理解与支持。而且,该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07.

第4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法律基础

1953年9月30日,法国颁布了一项称之为“国家公益市场网络”第53-959号政令,这是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法律。政令对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重要性,作了如下解释:

减少农产品和食品的流通环节,是法政府确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政令对农产品价格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希望农产品价格既能对消费者有利,尽可能的低,同时也能为农产品生产者带来合理的收入。

有什么办法呢?政令提到两项行动,一是减少农产品销售流通过程中的费用(frais matériels),二是将各流通环节交易明朗化(clarification)。为此,政令解释说,流通环节需要通过现代技术对交易以及运输进行合理配置,大力改善食品的包装、搬运以及对连锁冷藏的管理。根据供需地理上的位置,如产地和批发、零售集团之间的供需情况,对布局进行合理集中。而流通环节交易的明朗化,主要在于确定好批发流通各环节产品的质量,包括产品包装要符合公认的标准,农产品要成为商品化的产品,所有这些将有助于消除影响农户预期其劳动成果的疑团,有助于打消中间商的某些念头。

政令正式启动了由农业部长和行业技术中心倡议建立的全国市场每日新闻机制。该机制取代了过去原有以市场为单位的分散做法。竞争开始在批发流通环节中发挥作用,流通领域的费用开支趋于减少。

随着市场规则方式的改变,包括从生产到消费领域的各环节,将会出现新的运行模式。利益关系也自然会随之改变。法国制定的市场运行规则,充分考虑到地方的关切和一些特殊规定。政令强调,对市场进行技术重组,将按共同指导原则进行,发展交通运输,促进交易的扩大,使法国逐渐建立起一个真正的能与国外相竞争的现代化市场网络。

政令还指出,为保证市场的运转既符合国家利益,也顾及私人投资,政府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市场管理和控制规则。

政令条款并不多,只有4条,但它从此为法国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打开了一条道路。

政令第一条款规定,将农产品或食品市场纳入国家利益市场,或创建国家利益市场,可以通过部长议会政令的形式对外宣布。它的流程是,先是对地方政府、商会和农会进行咨询,征求意见;而后,由农业部长、商业部长、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公共工程、运输和旅游部长、内政部长和城市建设部长提出有关报告。第一条款表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政令最后由部长议会主席和有关部长签署。

政令第二条款规定,原有的对农产品食品市场进行管理的法规措施,不再适用于新建立的国家利益市场。国家利益市场的建立,它的管理和运行方式,特别是产品的进入、包装、批发以及市场的管理方式,都将由创建市场的新政令来确定。政令可以规定将国家利益市场的研究、建立和管理的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或相关公共机构完成,或者允许地方政府或相关公共机构对有关企业参股;政令也可以为此建立具有法人性质的专门管理机构。由此可见,法国现代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运行及管理,都是由政令来确定的。

政令第三条款规定,建立和重新组织国家利益市场的准备工作,参照1953年8月6日第53-683号法令第2条款规定,按公益征用(主要指建筑物和建筑用土地)的方式进行申报。公益征用申报的政令,将根据商务部长、农业部长、内政部长、城市建设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长的报告制定。第三条款说明,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并不是一部法规就能囊括所有事务,有些细节还需要借助于其他法规条款,进行规范。

政令第四条款规定,工业和商业部长、农业部长、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公共工程、交通和旅游部长、内政部长、建设和住房部长、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商业国务秘书各司其职,执行本政令。第四条款,主要在于理顺各部委在国家利益市场建设中的关系,全国一盘棋,共同做好工作。

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法国依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管理。1958年8月25日,法国颁布的第58-767号政令,主要涉及国家利益市场运作的管理与监督。

政令对市场管理总的原则进行了规范,指出:国家利益市场只进行商业交易,但不包括零售交易;销售的产品名单,通过相关部委的部际决定来确定;部际决定还包括一些产品销售的具体程序,尤其是某些产品相关标准的规定;禁止廉价出售以及连续出售这种行为;市场是封闭式的,其界线由政令划定;市场周围设保护区,其周长区域按照修正后的第53-959号政令第4-6条款确定;市场运输方式有,铁路、公路和其他运输方式,铁路和公路直达市场;必须与市场行政和商业信息网络联通,尤其是在货物供应、价格以及其他必要信息方面的联通。根据市场的重要性及其专业化程度,可专门准备用于销售商的建筑物和农业生产商和合作社的场地。后勤服务独立进行,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下水沟和道路维护和管理、垃圾清除、装运箱回收、搬运装卸、行政和商业服务(办公、银行、邮局、电报、电话)。

政令指出,市场设施应能允许安置一个用于标准化商品的拍卖销售厅,并考虑到需要时可以向用户提供的装置,如用于产品准备和冷藏的工作间,以及用于产品存放储藏的冷冻室。用户如想在自己的场地内,与市场设施(如冷藏工作间)同一地点,安置个人使用的装置,须事先征得市场领导部门的同意,否则将承担自建的后果,违规装置将被拆除。

根据政令,农业生产商合作社和经行政主管部门准核的商,可以为第三者产品推销,如合作社社员的产品;不过,商并不是批发商。批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也可为第三者销售,条件是须事先获得市场经理的同意。为此,市场经理也须征求政府特派员的意见。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和食品,由市场经理做出具体规定。

政令规定,国家利益市场的管理单位,可以是公共机构、具有法人的专门机构、混合型经济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

政令分别对以上三种管理机构进行了规范。

关于具有法人的市场管理专门机构,政令指出,该机构是通过政府政令成立的,它具有法人资格,而且财务上独立。

市场管理专门机构,由一个6至12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成员由地方政府、有关行政单位或公共机构指定。政令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占有市场任何利益,不得在与市场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不得为这些企业提供有偿服务。董事会以决议的方式,处理市场事务。董事会决议主要处理市场的预算、借款、司法行动、不动产的让与和购买、长期租赁、市场工程与供应。

董事会可以委任经理行使其部分权力,主要是合同签订、不动产的转让与购买、金额限额内的市场工程与供应、动产交易、三年以内的租赁业务。

董事会的决议,按到会成员绝对多数通过制进行。在成员至少半数缺席的情况下,董事会决议将在下一次会议讨论,并按到会成员绝对多数通过。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主席票为决定性一票。

市场经理由省长根据董事会的推荐任命。省长也可以停止或取消市场经理的职务,此前,省长须与市场董事会磋商。

经理参加董事会,并可发表意见,但董事会审议市场管理报告时例外。经理和董事一样,不得占有市场任何利益,不得在与市场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不得为这些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管理市场、签订不动产的出让、购买或租赁契约。

经理作为司法意义上的市场代表人,负责市场人员的招聘,并管理整个市场的运作。

财会的职能由省长直接委任给国库司会计部门,或委任给根据董事会建议指定的专门会计事务所,这之前须征求市场所在地国库主管官员的意见。

会计事务所负责款项的收取、开支的付账以及银行和票据业务,是市场资金和票据管理的唯一机构。

会计事务所监督市场职工社会福利权利的保留,监督市场的收入和债权等款项的进账。如果会计事务所属于公共会计制度管辖的范畴,那么,该会计事务所将按照政府1953年8月9日颁布的第53-714号政令行使会计责任。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财务报告,经市场经理签字后,呈交给市场董事会。市场预算报告,须在每年10月1日之前,报送省长审批。市场贷款账户和方案也须经省政府批准。

混合型经济公司是市场管理的另外一种形式。它可以专门为管理市场而设立。混合型经济公司的章程,由政府政令批准。公司大多数股份应归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法人单位。法国现行规定,涉及到省政府和市政参股混合型经济公司以及在这类公司派驻代表的规定,也适用于管理市场的混合型经济公司。公司章程应对税后股息可能出现的分摊进行限定,使股息转化为法定储备基金。公司股票实行记名制,记名股划分为两大类,即:A股和B股。A股属于公共法人单位持有的股票;B股可以转让,条件是须得到公司委员会的准许,并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第三种市场管理形式,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政令指出,国家利益市场通常可以由省政府、市镇或市镇工会直接管理。政府管理,具有法人性质,并实行独立财务核算。政府管理情况下,相关的法规措施也是适用的。董事会或市场委员会成员的一半,由相关地方政府任命,另一半由省长任命。政令规定,混合型经济公司情况下的法规措施,也适用于地方政府管理,条件是有关法规措施不能与1955年5月20日法国政府颁布的第55-579号政令内容及实施条例相抵触。第55-579号政令是一项专门规范地方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的法规。

监督是国家利益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规定,国家利益市场技术层面上的主管部委,由政令确定。政令也将根据主管部委的建议,任命进驻市场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政府特派员;特派员进驻的市场,都是由全国性公共机构、混合型经济公司或为此创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进行管理的。如果市场是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直属机构管理的,那么,政府特派员直接由所在地省长负责,或者由所在地省长指定的高级公务员作为常驻代表。如果市场地域横跨多个省区,将由内政部部长指定一个省长,行使政府特派员的职能。

政令规定,政府特派员出席市场代表大会、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特派员应收到会议召开的通知和议事日程。特派员可以得到市场提供的补贴,并可在确定的条件内,得到其认为有必要的材料,包括代表大会纪要、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决定的抄本。特派员在收到上述会议的决议或决定4日之后,相关决议或决定就可生效实施;特派员也可在4日之内提出意见,让有关决议立刻生效,或反对有关决议的实施。特派员提出反对意见后,董事会主席有10天时间向主管部长反映情况。主管部长在收到董事会主席情况反映20天内,如果不再确认反对意见,有关决议将照常实施。

政令指出,负责市场管理的机构,其经营活动接受法国现行法规,包括混合型经济企业法规中有关经济和金融规定的约束。市场财务制度须符合总体财务计划特别方案,并须得到财政和经济部长的批准。市场管理机构须成立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最多为20名,主要由生产商、租用市场的销售商、行政技术部门以及货运企业的代表组成。

在场地出租方面,政令规定,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打算在国家利益市场经营,须事先征得省长的准许,并办理场地使用特许;但生产者或生产合作社例外,他们如在国家利益市场经营,没有准许方面的要求。在国家利益市场经营,须履行有关商业经营方面的卫生规定(1947年8月30日法令)。如果经营人是一家企业,该企业负责人也须履行上述法令有关规定。

省长根据市场董事会或委员会的建议,签发准许决定。它要求受益人以他自己的名义经营。政令规定,如果发生违背职业道德、违法乱纪等事件,经营准许可以随时撤销。市场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意见,分配市场摊位。董事会根据当年或往年销售量统计,每年确定一次摊位产品的最低销售量。如果摊位销售量连续三年低于确定的最低销售量,那么,摊位将会调整,或者减少摊位面积,或用其他较小的摊位替换原先的摊位。销售量是指摊位经营者向负责部门申报的销售量。市场经理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从公共卫生和市场运营的角度出发,随时可以调整市场摊位的设置。如果仅以服务为理由调整摊位,摊位使用者有权要求补偿转移摊位所发生的费用。

政令规定,如果摊位使用者(至少经营5年)打算退出市场,其理由符合董事会的规定,且属正常退出,则可向市场管理机构推荐一名摊位继任者。如果摊位使用者去世,则由摊位使用者的法律继承人,推荐一名摊位使用的继任人。继任人同样须获得省政府的经营准许。场地经营权也可以取消,但须提前1年通知。

政令规定,场地经营权享有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场内部规章,保证市场营业时间对外服务;2、按期交纳场地使用费,费率由市场董事会确定,并须经省长批准;3、建立准备金制度,准备金额度由市场内部规定确定。准备金用于确保对市场行政管理机构款项的支付。市场也可以为担保发货人的款项而设立准备金;4、除准备法规要求的商业账本和资料之外,根据市场内部规定,还要单独为产品质量及商业活动检查,准备必要的统计资料。任何交易,须出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第二联发票和销售凭证,应保存3年,并随时准备向主管官员出示。出示的发票或销售凭证,应详细记载产品性质及产品来源地、供货人或销售人以及进货人名称、产品质量、单位价格和总额。

政令还有处罚条款内容。凡违背市场规定的摊位经营人,将受到处罚。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警告、巨款重罚、不超过3个月的停业整顿、废除经营权。警告与罚款,由市场经理宣布;惩罚情况下,纪律委员会要先提出意见。停业整顿和废除经营权,由省长根据纪律委员会的建议宣布。采取处罚措施之前,须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当事人。纪律委员会的工作,由市场经理主持;纪律委员会人员组成,包括由省长指定的两名市场经纪人代表,以及经选举产生任期2年的两名摊位经营人代表。

法规措施不断完善

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方面,法国能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市场管理的法规措施。以上两个法规颁布实施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比如,创建国家公益市场网络的第53-959号政令,先后经过1958年6月27日颁布的第58-550号政令、1958年8月25日颁布的第58-766号政令(Ordonnance)、1963年11月5日颁布的第63-1098号政令、1966年7月27日颁布的第66-585号政令和1966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66-948号法令等的修改。

需要指出的是,法国完善法规的工作并没有就此停步。1967年9月22日再次关于国家公益市场规则修改和编码的第67-808号政令(Ordonnance),以及1968年7月10日关于确定第67-808号政令实施日期的第68-658号政令,这两项政令对过去颁布的法规作了比较全面和大幅度的修改,成为此后国家公益市场运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法国法规措施的完善仍在继续。距离我们比较近的有2005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国家公益市场第2005-1595号政令。该政令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公益市场的划分和管理方式;2、市场区域(périmètre de référence);3、市场组织(ORGANISATION GÉNÉRALE);4、过渡期与惩罚措施。该政令由总理德维尔潘签发,此外,法国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长、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部长、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也同时签署了政令。这表明法国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中,坚持政府牵头,多个部委共同参与管理这样的一个格局。

目前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与规模

第5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论文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地摊,合法化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促进人民福祉最大化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切实有效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就当前看,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运行机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根本转变。就长远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是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不断回应公民和社会的需求,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要谈的,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地摊合法化的形式。那么,我们先来看什么是地摊合法化。

1.占道经营的概念

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其特征之一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盈利性,二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即买卖行为的发生,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它是城市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占道经营的现状

2.1国内现状

我国内地从事摊贩职业的人口总数,至今没有官方或学术数据。据台湾的调查,截至2003年8月底,台湾地区摊贩从业人口计443797人,占总就业人口的4.6%。参照这一比例粗略测算,内地摊贩就业人口约为2553万人。

就北京来说,《北京市2003年外来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公报》显示,2003年北京市409.5万流动人口中,摊点经营人员占6.78%。依此数字推算,当时北京有近30万名游商。

2008年3月南京“三项整治”的时候,统计出江南8区共有长期占道摊点5000多个,其中“街道认可的无证摊点”4000多个。

2.2西安的占道经营情况

西安市游商主要集中地区:骡马市(后改建)、小寨好又多天桥、小寨百盛至小寨十字过街天桥、小寨军区服务社、纬二街雁塔文化新天地、八里村村口、师大路等;各学校门口(食品)

3.占道经营为市场经济带来的正负外部性

在一条很多地摊的街上,有个小摊人气旺到看不到摊位了,而且一直持续到收摊为止,那就是一种文化推动,很快,类似的商品就会充斥这条街,甚至从地摊布满店铺,这种只有文化才具有的推动力,也可以靠地摊来实现,这就是地摊文化,因为她照顾到了需要她的客户群,并且创造了也培养了客户群。占道经营的好处是很显然易见的,民众购买商品选择性大,方便,实惠;为大学生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机会,解决就业压力;增加城市活力等。

但是就对整个城市环境及社会治安等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城市变得脏、乱、差;对城市的交通造成负担,影响人们出行;市场无序经营,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尤其城市容貌管理者、执法者与摊贩的矛盾日益激烈,已经对社会的安全构成了威胁,这些执法者在人民心中也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人们产生了对社会对国家的负面的情绪。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摊是游走于法律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势、经济体制,既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如何使这些是求生求存的人或者自主创业的人得到保护与指导,政府需担负起很大的责任。

4.地摊合法化——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张育彪在他的《城市有限放开流动摊贩经营的建议》中提出,中国可借鉴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实践经验。比如,让小摊贩合法化,划定区域和时段,让其有序经营。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市民需求,划出一定区域,限定时间、地点经营。“比如,对卖早餐的,可考虑在早上7时半前结束,不影响市民上下班,对交通不造堵;而一些卖小商品的,可允许在晚上7时半后经营,晚上12时前结束。”

对于解放摊贩后,城市的市容、交通、卫生等方面会带来的问题,张育彪认为,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对摊贩实行强行驱赶或取缔,反而会遇到激烈的反抗。解禁摊贩是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保证城市管理效果的基础上的,国家应该变“堵”为“疏”。

目前已有少数几个地方进行了“摊贩合法化“的试点,效果都很好。比如,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启动“民主自治”试点。八位摊主一致同意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小组长,通过抽签进行摊位排序。商定自路口向北20米内摆放摊位,按序号定时轮流交换位置,正副组长监督协调。试点一个月,大家都规规矩矩,既用不着起大早抢位子,也不用跟城管队员吹胡子瞪眼。秩序规范了,市容整洁了,关系和谐了。城管的工作模式发生质的变化,从执法为主转变成协调为主。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0日通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这部条例明确提出摊点合法化,用“马路经济”缓解就业难题。

镇江:尝试马路摊贩自我管理。镇江市义士路的马路摊贩曾经因为抢占摊位三天两头吵架,时不时打得头破血流,义士路一度成为镇江市脏乱差的典型。2007年年初,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先后召开三次协调会,最后于2月6日正式启动“民主自治”试点。

2007年4月12日上海市新闻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城市设摊导则》将于5月1日前公布试行,申城将率先对城市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据粗略估计,申城无证摊贩不低于5万,禁了数十年。试点开始后,上海已组织了25个街道(镇)开展设摊管理疏导试点,全市中心城区共设置室内疏导点35处,室内集中疏导点28处,约安置了5100个摊位。而且,通过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城市乱设摊蔓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在尝试给马路设摊“解禁”,引起全国强烈关注。然而,马路设摊“解禁”一年间,改革措施却推进缓慢,原定2007年5月公布的《上海城市设摊导则》至今尚未面世。

2007年4月份,南昌市湾里区在全市率先试点解禁马路摊贩。所有摊贩可在部分人行道上摆摊,规定经营的时间为每天18时至23时。

通过这些试点城市我们可以看到对摊贩的合理整治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全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有重要影响,问题是我们的政府是什么样的政府,我们的政府怎么做。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转型时期,我们的政府对地摊的问题如何解决体现了政府的服务品质。西安的政府如何去治理西安的占道经营,摊贩,也是体现了西安市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如果我们能顺利解决这些问题,真正使城市管理变“堵”为“疏”,即能大力推进我们西安市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向宏,服务型政府与政府网站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孙选中,服务型政府及其服务行政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杜振华,公共经济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4]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第6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关键词:零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方召;文化制衡

中图分类号:F127.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130-04

一、问题提出:零交易费用真的不可能吗?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对于交易费用的界定,尽管略有分歧,但他们都普遍坚信一个事实:现实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科斯指出:“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合约,督促合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也就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在科斯看来,交易费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市场交易是有代价的,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

交易费用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为零,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共识。斯蒂格勒说:“与没有摩擦力的物理世界一样,零交易费用世界是―个稀奇古怪的世界。”张五常也指出:“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如果交易制度成本为零,市场就不会出现。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市场被制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费用由新古典经济学家的假设为零走向新制度经济学家的为正,标志着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区别。有人将这一区别比作物理学中牛顿时代和爱因斯坦时代的区别。“从绝对时空走向相对时空,是物理学走向现实世界的一步,从零交易费用的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世界,使经济学获得了对现实问题的新的解释力。”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零交易费用真的像新制度经济学家那样假设的不可能吗?人类千变万化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实践真的可以在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得以规训吗?这似乎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方召“无人菜摊”:一个零交易费用的特例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区内的台江县方召乡,是一个苗族聚居的古老村寨。这里除了有古朴、纯真的苗族文化风情之外,近来“无人菜摊”又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方召乡政府离县城10多公里,无人菜摊就在乡政府驻地旁。

因离县城近,方召乡没有统一的集市,三四个肉摊,七八个蔬菜框就组成了一个简易市场。除了肉摊有人值守外,菜摊前却是空无一人。菜筐里的蔬菜都已清洗干净,整齐的堆放在筐里。小白菜、小葱等蔬菜还被一一捆成小扎。没有标价,也没有人看守,交易双方全凭“诚信”。据《贵州日报》报道,这种“无人售菜”的模式在当地已延续了数十年。每天清晨,当地村民把从地里采摘下来的新鲜蔬菜挑到这里,自己就到山上千活去了,傍晚回家时才把摊子收走。虽然“无人监督”,但当地人却都能自觉依行情把适当的钱放到筐里,收摊时,筐里有多少钱摊主也从不去计较。记者注意到,在菜摊前不时有几个小孩在一旁玩耍,但也不去拿菜筐里散落的钱币。当地人说,无人菜摊存在了几十年,从来没有发生过只拿菜不给钱的事,它在见证当地淳朴民风的同时,也成了当地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方召无人菜摊虽然是一个简易的交易市场,但是在这个简易的交易市场中交换,几乎没有任何交易费用。在这个市场中,不需要明确交易主体,不需要讨价还价,没有合同的签订,也无需督促合约的履行。对于卖方而言,甚至无需货物保管,无需花费时间。这里的交易成本为零,但却并没有像张五常所说的“市场不会出现”,也没有像斯蒂格勒所说的“是一个稀奇古怪的世界”,相反,这里的人相互信任,和谐相处;既没有因监督缺失而导致秩序的混乱,也没有城市中的那种物欲横流、商业诈骗、背弃合同等违约行为。在城市市场中,为维持一项交易的成功,必然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而在方召,人们却几乎不知道交易费用为何物,这其中折射的文化现象无疑是值得反思和借鉴。

三、文化制衡:零交易费用存在的可能

对于科斯、张五常这些生活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都市中的经济学家来说,方召所发生的一切是否一个只存在于想象中的神话。然而事实证明,在许多远离主流经济的边缘山区,尤其是贵州少数民族山区,这种现象的存在绝非―个罕见的个例,它的存在绝非偶然。如在侗族地区,也曾经存在人们将自己由于交换的农产品放在框中挂在约定的树上,需要的人只要将与商品大概等值的钱放在筐中,即可取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方召地区的商品交易尽管不能作为市场经济零交易费用的普遍案例,但是无人菜摊的存在,昭示了零交易费用在市场交易中绝非不可能。

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为什么不能避免?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很多,如威廉姆森认为是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

但从深层的原因来看,新制度经济学家都普遍坚信,交易费用的存在与人的本性密切相关。“威廉姆森说,人的本性直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市场上交易的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要随时提防对方机会主义的行为。每一方都不知道对方是否诚实,都不敢轻率地在对方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作决定。机会主义的存在使交易费用增加。他认为,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市场的效率。交易的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随时要防范对方机会主义的行为,甚至要防范同行的侵权行为。因此,交易过程中发生在商检、公证、索赔、防伪中的费用即交易费用就会增加。”可以说,交易成本经济学借助有限理性和投机这两个概念,把握住了人类的本质特征。张五常也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在于人性中最大化行为的存在,他说:“个人效用最大化有利于社会,因为它给所有的人带来好处。但是,当我们偷窃、欺骗撒谎、偷懒或违背诺言时,这同样是最大化行为。诚然,如果我们所有的人是完全诚实的,交易成本就会低得多。”诺思指出:“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假设是经济理论的基石,它也是这另半个经济理论的基石。这个假设假定个人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会竭尽所能,力求使财富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对财富最大化的最求,人性中的这些弱点,决定了要用一系列的契约、法律监督来约束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这就决定了交易费用的产生。其实,以上观点实质上也包含了一种潜在的假设:即人只要克服了这些弱点,交易费用还是可以避免的,只不过经济学家根本不相信人会而且能够克服这些弱点。

然而在方召,人们为什么能够克服人性中的这些“利己”的弱点,而建构一个完全诚信理想的社会呢?方召无人菜摊的存在,首先要解决几个先决条件:一、菜的价格无需讨价还价而达到双方接受的程 度;二、买方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自觉实现现金支付;三、支付后的现金在无人保管的情况下不被他人窃走。这三个先决条件,不仅是考验买卖双方的道德自觉、诚信自觉,同时也是考验整个社区所有人行为。换言之,它考验着整个人的道德理性如何约束自己的利己私欲。

方召地区所发生的一切不可能在繁华的城市商品经济中存在,也不能在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存在。方召人如何实现这些经济学家认为不可能的事情的呢?那就是文化的制衡,习俗的制衡。

在方召所处的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由于交通的长期闭塞,经济发展的滞后,故而较少受到域外文明的冲击,尤其是域外商品经济的冲击。在这些地区,人们关注的并不是使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强调整个民族整体的和谐生存。如处于这个地区的从江县,有―个苗族村落岜沙,笔者在当地考察时当地人讲述了一个关于岜的事实:岜沙盛产木材,当地作为柴火出卖,但是这里的人每人一天只卖一担,即使山上仍然有很多剩余。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律无法理解这一行为,因为只要有产品,就要实现最大限度的交换。但在岜沙人眼中,经济利益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整个村寨的生态环境。

在黔东南苗侗族聚居地区,民风极为纯正。对于不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不会据有己有。这是由于上千年以来,苗、侗民族形成的独特的民族习俗密切相关。在苗族传统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由“议榔”组织定期议定的经过公认的民间规约称为“榔规”,亦称“榔约”。它涉及苗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苗族社会中,议榔规约一经议定,就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人人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集体的谴责和惩罚,这对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正常社会秩序等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苗族历史缺乏自己民族文字,故“榔规”、“榔约”多系口口相传,历久不衰。对于违反规约的行为,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名誉乃至开除寨籍等的处分。有的苗民聚居村寨,还将榔规、榔约进一步规范化为带有法律规条性质的“议榔词”。这些习惯法关于道德方面的细节要求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如:“不准偷菜,不准偷柴,不准偷草,不准偷烟叶,不准偷别人香菇,不准偷别人瓜、果、棉花、蓝靛、辣椒等。违者罚银5至7两。”榔约规定定期封山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他人的杉树、松树,偷盗别人庄稼等等,都必然遭受重罚。这种长期积淀的法律意识,已经逐渐内化为每一个人日常行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他们“衣着行动,都极忠诚朴实,绝少有欺骗狡诈,及轻浮虚伪行为”。“苗胞对人处世,忠心诚恳信用,更谦恭到极点……如你更热情帮助他们,充分表示同情得到信任或懂苗话,就以你作为父兄看待、非常欢喜钦敬”。苗族《占歌》、《理歌理词》、《古老话》、《议榔词》、《谚语・格言》等,都训导人们要忠诚正直、重诚重善。

在当地的侗族也同样如此。侗族习惯法称“款约”。“款”文化是组织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侗族对历史上民族中一种民主自治组织的称呼,是一种村寨与村寨之间通过杀牛祭祀、树碑立约而建立起来的联盟或结盟组织。对内,通过共同的立法实行民主自治;对外,共同抵抗入侵之敌。“款”中的“六面威规”、“六面阳规”、“六面阴规”是《约法款》的三大部分,其内容是分别对礼仪或道德的要求、对轻罪的轻罚和对重罪的重刑。

款约广泛涉及了人们的道德伦理行为。如《约法款・法规》:“不准谁人,起心不良、蓄意不好。五更黑夜、夜半子时,捅猪圈、拱牛栏,盗走牛、偷走羊;偷了圆角黄牯,盗走扁角水牛。……我们邀集众人,像水獭追鱼尾、狗脚跟兽脚;寻到你们村前寨后,寨前得牛角,寨后得牛肠,山脚得胫骨,山头得肝肚。……抓得真凭实据,就要秉公惩处。如果退让不追究,就是放虎进山林,坑害众人,搞乱乡村。今天、把犯者三个一处葬,五个一坑埋。拿他父去杀,埋进烂泥坑;拿他母去卖,卖过青云边。……不许任何人,居心不良,起意不好,挖池破塘,钻箱撬柜,盗楼上谷米,偷地下金银。……如有谁人,捉得手,抓到发,取得赃物,拿到把柄,我们地方,要拿他游乡示众,告诫各寨村人。以后不许他父住寨中,母也不许进村里;赶他去远处,抛他天脚下。”

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用铁的法律意识抑制了人性的弱点。直至今天,这些严厉的法律处罚虽然已经日益淡化,但在黔东南许多苗侗村寨仍然存在对不遵守道德底线的犯者的“三个一百”的处罚习俗:即责令犯者交出一百斤肉、一百斤米、一百斤酒,供全寨人吃喝一顿,以洗刷其耻。正是由于这些习俗的长期存在,使该地保持着淳朴的民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和谐、诚信。据《从江风俗志》记载:从江县境内的苗、侗等少数民族至今仍然纯在一种“打草标”的习俗。草标的作用极大,是该地农村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的一种语言符号,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进山打得的猎物不便携带,需暂存原地,打上草标,就可以放在路边,别人是不会动的。山上堆放的柴火、树木、竹子等放有草标,说明已有主人;……”“路上,牛、马等牲畜的头上插有草标,示意这是刚买来的。”侗款规定,凡是别人插上了草标的东西,拿走就是偷盗,就要按照款约的规定严厉处罚。

理解了方召所处地区的民族文化风俗,便理解了此地无人菜摊的零交易费用的何以存在。文化作为―个特定社群集体意识的表现,它可以把民族成员紧密地聚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合力。“文化可以通过社会的合力迫使个人抑制其生物本能,去屈从社会的需要。”正是源于当地强大的民族文化的制衡力,生活在这里的人已经完全不需要契约,不需要监督,人们没有利益最大化的物质欲望的冲动。

张五常认为,只要人们能相互诚信,交易费用就会降低。他还说:“我们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人应该生来就非常勤劳和诚实。但是这种观点包含了一个悖论:如果所有的人都是‘完美无缺’的,就几乎没有什么制度安排可言了;如果地球上的人都像生活在天堂那样行事,经济学就成为一门乏味的科学”

第7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一、城区夜市摊点现状

为了完善中心城市服务功能,方便市民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2009年由我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经多次实地考察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汇报市政府批准在等地共设立了八处夜市,其中:水果市场2处,为甘沟路夜市和四夜市;食品烧烤夜市2处,为夜市和虹光路夜市;小百货夜市1处,为公园路夜市;综合夜市3处,为金江广场夜市、水桥沟夜市、汽车东站夜市。为加强管理,还指定了监管部门。八处夜市的设立极大地丰富了市民群众和外地游客的夜生活,有力地促进了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城区夜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数量有所增加,先后增加了崆峒古镇、果园路、广成路、广成花园、新民路、商城等六处夜市,其中广成路和广成花园夜市已发展成为城区规模最大、从业人员最多的夜市。据不完全统计,城区各类夜市摊点达200多家。二是类型有所变化,表现为公园路小百货夜市变为食品烧烤夜市。三是公园夜市摊点不断增加。为了方便游人休闲,增加公园收入,柳湖公园、南山公园也都先后在公园内开辟了多处啤酒夜市摊点。

二、存在的问题

从夜市摊点的危害看,首先是对环境的污染,尤其是食品烧烤摊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油烟,直接污染空气,影响空气质量;其次是对道路的污染,夜市摊点为节约成本,不自备垃圾污水收集容器,不防护城市道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图省事往往将产生的垃圾、污水随意乱扔乱泼,使人行道路污染严重,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其三是安全的隐患,由于夜市摊点多数占用人行道、盲道,甚至有的占用了机动车道,造成人车混杂,不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还造成了安全隐患,个别食品烧烤摊点由于质量不过关,甚至引发中毒事件;最后是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现有的夜市分布全部在人口密集区,由于经营时间过长,加之客人猜拳行令,对周围居民的休息造成了严重影响,这类问题也是网上投诉的重点。

从夜市摊点的管理情况看,一是合法与违法经营夜市并存,除市政府审批的八处夜市外,其他六处夜市均未经我局和市政府审批,属违法经营。二是管理主体不统一。批准的8处夜市中指定由金江公司监管金江广场夜市,由巨星公司监管水桥沟夜市,由崆峒区执法局监管其他夜市。新增的夜市均未明确管理主体,广成花园、新民路、商城等三家夜市甚至无人管理。三是管理不到位。现有的夜市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垃圾收集容器配备不足,道路防护未落实,超时营业严重,食品质量监管缺失,占道经营普遍等方面。

三、几点建议

夜市摊点的存在和有序发展是一个城市文明繁荣的象征,也是市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发展夜市,做出特色符合建设“易居、绿色、养生”的总体要求。要完全取缔既不合理,也不现实,更无必要,只有通过加强管理才能使夜市更加规范,形成特色,真正发挥其有利作用。建议通过“疏堵结合、强化管理、注重服务”加以管理规范。

(一)满足需要,疏堵结合。要根据城区现状,从既满足城区市民需求,又考虑市容环境出发,一方面在城市新区建设过程中配套建设夜市专业市场,打造管理规范、特色明显、影响较大的夜市,形成品牌,吸引广大市民、周边群众和外地游客在专业市场内消费。另一方面,在人口比较集中的老城区,可以考虑在背街小巷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管理规范的夜市,对城区主干道两侧出现的各类夜市坚决予以取缔,确保主干道交通顺畅,市容形象良好。

(二)规范运行,强化管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决定了夜市经营者的经营理念,要规范夜市,提升夜市形象,使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才能实现。建议按照“有偿经营、层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城立城区夜市管理机构,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区工商、城管执法、食品监督等部门参与,负责城区夜市的监督管理,尽快研究制定《中心城市夜市摊点管理办法》,真正使夜市管理达到“五统一”。一要统一审批,对已设或拟设的各类夜市要一律经过城管部门向市政府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二要统一管理主体,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使用拍卖、指定具体管理单位等方式,对审批的夜市进行管理。三要统一经营标志,可以由政府出资或由管理者出资,制作统一的流动小摊车、烧烤箱等经营工具。四要统一防护措施,由管理单位统一制做配发垃圾收集设备和道路防护设施,定期清理更换。五要统一经营时限,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区域制定相对统一的开闭市时间。

第8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关键词】房产;测绘;市场化;问题

一、房产测绘技术的介绍

1.房地产测绘的概念

房地产测绘是专业测绘中的一个很具有特点的分支。它测定的特定范围是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也就是说,房地产测绘就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

2.房产测绘的分类

房地产测绘分为房地产基础测绘和房地产项目测绘。

房地产基础测绘指在一个区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地产的平面控制网,测绘房地产的基础图纸——房地产分幅平面图。

房地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地产分丘平面图、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房地产项目测绘与房地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地产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其中它最大量、最具现实、最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测绘。

房地产基础测绘,对测绘人员素质、仪器装备、单位测绘资质要求都比较高。必须是有较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才能胜任。相比较而言,从事房地产项目测绘比较容易一些。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队伍不能从事房地产测绘。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只有官方机构经过审查和特别认可,并取得测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才能从事这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

二、房产测绘存在的问题

2.1 专业测绘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专业测绘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主要体现在测绘仪器的使用和专业术语的表达上面。由于一些专业测绘人员缺乏专业的测绘知识,所以在测绘时几乎不使用专业术语,这无疑降低了专业测绘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专业测绘人员而言,测绘仪器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准确无误的使用测绘仪器无疑是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准确进行的重要方面。而大部分专业测绘人员依然使用的是最基础的测绘仪器,大部分工作手工完成,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并不高。

2.2 共用面积的分摊问题

房屋共用面积的分摊问题是房产测绘中的重点和难点。房产测绘面积的误差大小直接影响产权人的利益大小。不准确的测绘常常会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诉讼公堂。而导致共用面积的分摊出现问题有以下几个因素。

2.2.1 测绘人员技术方面

测绘人员的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房产测绘的准确程度。而房地产测绘本身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它直接牵涉到业主的直接利益。而共用面积的计算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所以测绘人员在计算时会因为使用的方法不同而产生差异。

2.2.2 房产测绘的规范性的可操作性

在现有的规范中,共用面积的分摊并没有一个统一可行的标准。不同的房产测绘单位或者不同的房产测绘人员对于同一房产进行测绘时往往会得到不一样的测绘结果,往往测绘结果相差比较大,导致一些纠纷的出现,从而降低了房产测绘的可操作性和精确程度。

三、房产测绘问题的解决方案

3.1 提高测绘人员的专业素质

3.1.1 对测绘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

对测绘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可以有效的提高房产测绘的精确程度和效率,为房产测绘提供有效的保证。为了提高测绘人员的专业实力,相关的房产测绘公司应当投入大量的资金来提高测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实力,运用各种先进的测绘技术来提高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系统培训中,要注重使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熟练的应用测绘技术,提高其专业素养。

3.1.2 建立奖惩严明的制度

为提高测绘人员的职业精神,保证测绘单位的工程质量,测绘单位应建立奖惩严明的制度。一方面可以强化内部单位的质检员和质量管理者要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回访记录、申诉信息、顾客反馈信息、过程监控观察结果、审核观摩结果、合格记录和检验信息等,对以上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处理,并查找出潜在的和已有的影响质量的原因,根据不同的原因制定出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计划组织进行测绘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服务和产品,测绘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控制,积极落实各项预防手段和原则,最终形成一套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检查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督察与考核,实现日常的质量检查与不定期抽查交替进行。

3.2 共用面积分摊的解决方法

3.2.1 提高测绘人员整体素质,培养综合实力

测绘人员的素质的高低、实力的强弱直接影响了测绘的精确程度以及测绘公司的实力高低。在市场经济蔓延的今天,掌握精准的业务知识和过硬的知识技能无疑是立于这个社会的基本准则。对于测绘人员而言,学习测绘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运用先进的技术进行测绘,遵守相关的测绘标准无疑是使自己更好的立足于自己的岗位。除此之外,学习并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让自己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操守同样是重要的。而测绘公司应该监督并促进自己的员工对自身的提升。

3.2.2 遵守共用面积的分摊准则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对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提出以下基本原则:

(1)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 非本幢公用面积不在本幢分摊;

(2)产权各方有合法建筑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分摊;无建筑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房产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3)为整幢楼服务的共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房屋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共用建筑面积,由局部的各套房屋分摊;

(4)多次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并按从整体到局部,从区间到区内的顺序(原则)分摊;

(5)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房屋分摊所得共用建筑面积的界线.任何人不得侵占或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应以共用部位的设计功能结合使用范围为基础.按照有关分摊计算具体规定进行分摊计算

3.2.3 将面积分摊问题合理化、规范化

鉴于《房产测量规范》对于面积分摊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实际的操作的可行性降低。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是取决于测绘人员对规范的理解和认识。而对于不同的测绘人员而言对于规范的理解和认识是存在差异的,尤其是在一些比较复杂的分摊问题中,角度不同,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相差迳庭的。这要求测绘人员熟练掌握法律;严格执行规范;灵活运用合理性。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应先要求产权人提供关于共用面积分摊方案的书面文件,或者与购房人达成的共用面积分摊协议 。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房屋测绘部门应从合理性出发,提出最佳分摊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但这种合理性不能变成强制性。如果任意一方提出异议。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双方应请求依法确权。通过相关房屋面积测绘的疑难问题的解决。减少了房屋测绘过程的偏差。缩小了误差数点,把房屋建筑面积的误差量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

四、总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进步和改革将为房产测绘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在面对机遇面前,只有更好的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才能够为之带来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不断的加强完善房产测绘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房产测绘行业不断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晓川.房地产测绘管理体系的有效应用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11)

[2]刘艳霞,樊文有,王勇华.基于数据中心架构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系统的设计与研究[J].工程地球物理学报. 2011(04)

第9篇:地摊经济建议范文

【关键词】摊贩经济;城管执法;出路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91-01

一、关于摊贩经济的思考

纵观各大街小巷,经营各种商品的小摊小贩比比皆是,每逢开市时间必是人山人海。摊贩经济已发展成为无法遏制的洪流。面对这样的一个存在,人们开始思索有关其利弊问题。诚然,随着城市整齐划一的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的提出,我国这样的摊贩经济的存在显然是一种阻力,比如引致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利于规范化市场的建设;摊贩的随处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堵塞交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其所具有的积极功效,譬如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它还丰富了城市文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摊贩经济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充足养分。一方面,摊贩经济因其所具有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廉价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而成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并广受欢迎的一种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摊贩经济的兴盛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涌入的潮流息息相关,因为迫于生计而又没有一技之长或者城市就业压力,很多人选择了摆摊设点维持生计,这种规模小、成本低、风险小的糊口方式成为这样一些弱势群体的最佳选择。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地处理摊贩经济问题将是重要的一笔,不可全盘否定企图消灭殆尽,亦不可听之任之。

二、从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折射出的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是城管执法的职责所在,但是在不少城市,城管与摊贩被视为天敌。不可否认的是,城管队伍对我国现取得的城市建设成果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面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暴力执法等问题,官民矛盾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以致一谈及“城管执法”便会有人破口而出一句“流氓谈法治”。在一份“你对城管执法的印象如何?”的网络调查中,1174 张有效投票中有650票选择了“不好,经常性野蛮执法”,占总票数的55.37%。①这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明确,导致了执法混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城管执法的产生得益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但是其存在与执法的根基并不稳固。首先,针对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199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属于重要制度的变革,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全国通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规范。其次,关于城管执法尚无统一的执行标准,虽然部分省市政府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我国尚不存在关于城管执法的具有全国性效力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城管执法多呈现出盲目性与恣意性。

第二,对摊贩经济的制度排斥和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是我国摊贩经营的混乱与“摊贩——城管”矛盾的白热化的症结所在。如上所述,摊贩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程度的产物,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然性。政府部门对摊贩经济一味进行打压的管理理念,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因此给城管组织施加了压力以致增加了暴力执法的可能性,而且其本身也是对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背弃。

三、我国城管执法的出路

无论是摊贩经济还是城管执法,都有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但是现实生活中两者如何相容又是无法忽视的难题。笔者欲从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发展经济,帮扶低收入者增强收入能力。如上所述,摊贩经济的存在实乃民之生存问题使然。在这种情形下,城管若只采用打压式强制清除方式完成自己的职责,恐怕适得其反。城市固然需要美丽,但不应至民生问题于不顾。面对这种情况,应在想办法帮助他们做更好安顿的同时进行清除。例如在美国, 市政当局每年都会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布可供申请小摊贩的数量和地点,这些数量和地点是经过科学规划的,既不影响当地交通和周围居民的生活,也要照顾到有足够数量的客流。②

其次,新形势下榜样效应和形象效应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是故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一方面,从源头上肃清城管队伍成分,应对城管人员进行严格选拔,主要考核其人文素养。另一方面,要对城管队伍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

再次,加强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职务监督,切实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破除各部门将其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的难题。

最后,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使得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相对人的质疑和与其他部门打交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导致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被使用。因此建议立法部门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保证城管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立法方式明确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确保城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从根本上解决城管“借法执法”的状态,是完善城管执法的首要环节,有助于帮助执法工作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