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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法律精选(九篇)

网络舆情法律

第1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关键词:党委 网络舆情管理 研究

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以及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由于互联网具有自动互动的特性,从而成为各基层利益表达、情感宣泄以及思想碰撞的舆论渠道。一些虚假、有害的信息和错误的观点也充斥其中,扰乱了网络舆论功能的正常运行。如果缺乏有效的网络舆情管理与引导,容易为各种势力所利用,危害社会国家。因此,必须着力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有效监控管理,从而保证网络舆情环境的和谐稳定。

1 网络舆情的概念

目前,国内关于网络舆情的定义比较赞同曾润喜博士的观点,其将网络舆情看做是由各种事件刺激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以及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可见,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范围内,网民围绕新闻事件、社会现象和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变化,作为主体的网络民众对事件表达社会政治态度的一种反映。此外,网络舆情还表示在网络中出现的各种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现象、问题,网民对其所表达的信念、态度以及意见和情绪等交错表现的总和。

2 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应对网络舆情的误区

虽然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但是其出现和发展作为一般双刃剑也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由于各级党委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主体不到位以及管理机制不完善,从而造成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此外,缺乏科学管理机制和存在偏颇心理的网络舆情在应对网络舆情能力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思想认识滞后

第一,没有很强的主体意识。按理说,网络舆情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但是自从网络快速发展以来网络舆情的管理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上。从网民年龄结构来看,年轻网民占据了绝大多数,但是他们容易在情绪上走极端;从文化层次来看,大多数网民处于高中以及大专以下,文化层次较低以及隐蔽的发言者身份,从而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网民对于事件的评论也并非完全客观全面,并且难免会带有强烈的感彩,因此,仅仅以来行业自律或网民道德修养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没有太好的效果。第二,没有很强的责任意识。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理舆情危机事件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无法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出发,从而隐瞒事实真相并放任舆情发展,不仅导致局部问题全局化以及简单问题复杂化,更导致人体问题公众化以及一般问题热点化,从而不仅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没有很强的危机意识。由于有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网络舆情不但没有价值,又没有影响力,从而忽视网络舆情而缺乏危机意识,对于网络舆情仅仅进行事后围堵而忽视了事前控制。

2.2 应对能力滞后

第一,学习主动性不强。有的领导对于网络以及网络的各种功能根本不了解,从而置身于网络之外;第二,缺乏能力。对于网络舆情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有些党委还不能够适应,从而很难有效的引导、控制和解决问题。

2.3 机制体制滞后

第一,由于工作方法陈旧落后,从而无法正确引导舆论。采用传统的捂、堵、删的方法而降低了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第二,部门之间由于缺乏完善的应对机制而缺乏沟通。由于部门之间衔接不够且渠道不畅通,从而无法形成整体联动模式。

2.4 法律法规滞后

近些年来,为了给清理网络不良的舆论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制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明文规定的法制,因此,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在总体上不适应互联网的普及进程。

3 加强党委对网络舆情管理的对策思考

3.1 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舆情意识

第一,消除传统认识误区。由于网络舆情具有主体多元化、影响广泛性以及聚焦持续性等明显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在化解危机的时候,各级党委已经不能够在沿用惯性思维。为了有效提高各级党委民主决策以及科学决策的执政能力,网络舆情作为党委发现问题的“显微镜”,反映民声的“民意库”以及体察民情的“晴雨表”,党委政府必须站在提高党的执行能力的高度认识网络的深刻影响,从而把握网络的发展趋势。第二,树立牢固的民本意识。为了正确有效的引导舆论,各级党委在处理网络舆情的时候除了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外,还要具有开放明朗以及包容理性的心态和理念,此外,面对网民还要真诚的“敢说话,说真话,会说话”。第三,摒弃封堵思想。由于网络打破了时间、空间以及属地的限制,因此,各级党委在面对网络舆情的时候既然无法封堵,那就不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面对。为了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控制,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多疏少堵和及时准确权威信息的方式。

3.2 抓队伍建设,推动舆情引导力量整合化

注重发挥各方优势,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舆情引导力量不断加强。一是组建网络舆情处置工作联络员队伍。选聘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网络知识的干部作为网络舆情处置工作联络员,负责网络舆情的收集、编辑和报送工作,较好解决虚拟社会应对能力脆弱问题。采取以会代训形式,不断提高联络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确保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掌握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最佳“黄金时间”。二是建立网络舆情阅评制度,组建网络舆情阅评员队伍,加强网络信息分析,加强网络舆论引导。三是建立网络舆情研判引导队伍,完善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制度。

3.3 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应对能力

为了在应对网络舆情的时候,提高党委的话语权而占得主动权,必须充分提高其科学运用网络的能力,对此可以组织党委进行学习、培训以及讲座和现场进行模拟等。一要直面网民、收集民意;二要主动参与,良性互动;三要及时,信息公开;四是落实互联网舆情处置的干部问责。对于互联网舆情的处置要落实干部问责,一方面可以让干部对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予以重视,从而更好的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对于社会矛盾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化解;另一方面也将各级干部的工作状态置于网络舆论的监督之下,使互联网成为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面镜子,从而提高社会的公共监督效果。

3.4 推进和完善互联网管理机制建设,做好舆情导控

要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推进和完善互联网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构建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有效机制,实现对互联网管理效能的提升。

第一,为了在发生危机的时候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主动权,应当建立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项应急预案以及活动应急预案在内的网络舆情应急预案体系。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危机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在化解危机的时候根据危机的等级调动与之相对应的资源和力量。第二,为了满足人们对公共信息的需求,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通报制度适时组织网上信息。此外,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舆论危机的传播,一定要增强把握和引导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抢占舆论引导先机和主动。第三,在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采用党委和政府部门同时参与的“双轨统一分级管理制”,为了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舆论引导工作,可以通过沟通和职责互补来确定一个协调结构,对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

3.5 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强舆情监管

首先,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侵权和犯罪立法,应当相对完整、系统全面并自成体系;其次,要求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和互为补充,对现有法律资源进行综合整理后明晰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加快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此外还包括对论坛版主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等,以明确法律责任。

3.6 重视网络“意见领袖”作用

目前很多大型论坛都注意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将其代表性的言论置顶和加精,利用他们的威望来强化舆论效果。因此党委也可以借鉴此方法,通过恰当的方式与网络“意见领袖”进行沟通,引导他们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理解政府解决种种复杂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从而达到强化主流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的目的。

3.7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作为网络法制建设的重要补充,通过二者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第一,为了形成网络空间自律规范,建立以网络礼仪、业界伦理守则以及ISP行为守则为主的自律规范体系;第二,加强网络主体道德修养,培养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精神;第三,为了对网络内容和行为加强监督,通过推广和落实网络实名制逐步做到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登记入网;第四,鼓励全社会积极的参与网络道德建设。

4 结论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是党和政府目前最关心的头等大事,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舆论是社会的推手,是复杂社会的催化因素;网络舆情在某种情况下是社会风云变化的绸缪未雨,甚至是社会的“晴雨表”。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舆情对社会影响巨大,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和阳光政府、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网络舆情,在新形势下如何利用网络征集民意、收集舆情以及做出决策解决问题是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考验。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舆情意识,绷紧网络舆情作用这根弦。要抓好网络监控队伍的建设,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他们应对舆情变化能力,推动舆情引导力量整合化。同时,必须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强舆情监管,保证舆情监控执行的顺畅。要推进和完善互联网管理机制建设,做好舆情导控。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对网络“意见领袖”作用,我们也应该时刻予以重视。最后,不可忽视的是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确保网络成为党和群众、政府和群众紧密联系的平台,使网络舆情真正成为民情民意上传、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和危机的重要纽带,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邹建华.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策略[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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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问题面对面(2008)[M].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

[5]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二十讲[M].新华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6]邸彦彪,李向春.我国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其导控[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2011(1).

第2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一、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建设的迫切性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舆论传播渠道日益多样,社会舆论传播呈现多层次、多元化态势。互联网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意、畅通民情、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网络舆论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直接开辟舆论引导的新领域、主战场。

(一)社会舆论的重要来源

在传统媒体时代,受众之间少有联系,单个事件的影响范围有限;在网络时代,信息传递是即时、网状、海量、互动的,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信息传播十分迅速。手机、网络等技术平台具有自主性、隐蔽性、互动性、开放性、多元性和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敏感的社会问题一旦在网上出现,便能迅速地形成舆论焦点,引发社会关注,影响社会稳定,这就使得舆论引导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大大增加。而且,网络舆论与社会现实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许多社会舆论都是由网上发酵演变而成的。

(二)社会情绪的释放出口

当前,社会转型使利益群体逐渐显性化,冲突和矛盾不断凸显。社会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增多,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相关,更与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有效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机制严重缺位相关。相关部门如果对社会矛盾处置不当或对由此引发的社会情绪的释放引导迟滞,就容易使一些网民产生非理性的情绪,引发。现实情况一再说明,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有一个让人们情绪得以宣泄的出口,社会利益诉求和表达需要“出气口”,需要“减压阀”,互联网的自由开放,为社会情绪的释放找到了一个出口。

(三)意识形态的前沿阵地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各种意识形态交流、交融、交锋的重要平台,谁能让自己的信息最大限度地进入网民的头脑,谁就容易掌握话语主导权并引导网民的价值取向。各种思想观点都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阵地”,并通过各种方式扩大影响。多种观点的交锋和激荡,使相同或相近立场的受众形成各自的“圈子”,使思想状态进一步呈现出“裂变”态势。网络舆论已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前沿阵地,为确保主流文化、主流媒体、主流意见在舆论引导中占据权威地位的必要性在增加、难度在加大。

(四)民意民智的汇聚渠道

网络的巨大影响早已透过社会,渗透到政治层面。从地方官员到中央最高领导,中国官员越来越重视互联网与新媒体,并将其作为了解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2008年总书记与网友在线交流彰显出了我国最高领导层在信息时代对待民意的态度以及执政风格的更加开放和自信。总书记此举为中国各级官员做出了表率。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官员利用互联网了解民意,汇集民智,从而更进一步推动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和执政的风格开放以及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加速。

二、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舆论引导管理主体有待明确

从我国现阶段网络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管理部门多达十余家,有信息产业部门、新闻部门、文化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等。由于管理部门众多,彼此之间职责交叉、权限不清、分工不明,因而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缺乏合力的现象,好像是齐抓共管,实际上很难形成合力,不利于提高效率。正是因为管理部门众多,造成没有真正的管理和引导主体,没有统一的协调和行动,无法适应网络舆论迅速形成和传播的特点,也就很难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的引导。

(二)网络舆论引导管理理念有待转变

部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企业不重视网络舆情,在一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采取信息隐瞒的做法,这就反映了其对公众知情权的漠视和对舆论引导工作的忽视。同时,对网络舆论的特点和规律也缺乏足够的把握,因而在管理中往往重“管住”,轻“预防’。强调“管住”的多,对如何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研究的少。重视已出现问题的解决,轻视预见性、前瞻性的预防。常常是疲于应对,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问题上,出了问题才想办法,更多的满足于不出问题。对新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的问题缺乏预见性,没有建立起网上舆情研判机制。而且,由于网络舆论传播速度快、影响大、控制难,一些部门还存在着畏难情绪,在工作中存在应付、只要不出问题就行的思想。

(三)网络舆论引导队伍建设有待提升

队伍建设是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的重要保障。加强网络舆论引导,不但需要懂技术的专业人才,更需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业务素质的人才队伍。然而,目前网络舆论管理部门从业人员会经常低估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和传播主体的理解承受能力,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缺乏责任意识,对已经形成社会热点、焦点的问题和事件,应该解释的不去解释;对于经调查属实的消息,不能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处理结果,消除不良影响;对经调查存在不实之处的消息,也不能及时地向全社会通报事实真相,还事实本来面目,因而导致网络舆论“暴政”频发,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

(四)网络舆论引导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现阶段,对网络舆论引导的方式往往不适应网络舆论传播方式的客观需要。一是还采用对传统媒体的老办法,下发文件进行规范、按属地进行管理、按部门进行分工等。但是,网络舆论的特点不同于传统媒体,它的主体自由而分散、传播渠道多元而共生、内容散乱而复杂,网络舆论的这些特征极大地影响了网络舆论的形成与演进,造成了网络舆论的新闻源头不可控、网络舆论快速转化不可控、网络舆论分散性与多元化不可控、网络舆论极易出现被放大而难控的局面。二是现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模式仍以静态舆论事后处置管理方式为主,不适应网络舆论传播动态方式的客观需要。

(五)网络舆论引导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相对于互联网产业的突飞猛进,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有些网络公关公司、、分裂组织及个人的非法行为扰乱了网络舆论秩序,甚至威胁到社会稳定。对于网民,缺少网络主体资格的管理法规使别有用心之人、、分裂组织在网络上有可乘之机;对于网站,缺少网站监管责任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站对侵权行为、侵犯国家利益行为的治理不到位;网络舆论监管也缺少具体界定公民隐私范围、国家利益范围的法规,造成对滥用自由表达权,随意威胁、中伤、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及触犯国家利益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后果。

三、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柔性管理原则

美国传播学者提出的“弱效果理论”认为:“宣传可以强化公众原来的偏好,但是并没有、而且可能也不能够,改变它们。“鉴于此,应该进一步改进硬性管理方法的同时更多地通过柔性手段来管理媒体,研究运用新闻语言,遵循媒体规律,潜移默化地影响媒体,以实现宣传目标。特别是由党和政府主管的主流媒体,更要尊重传媒规律,改革话语符号系统,调整言说方式,提高新闻业务水平,提供更多高品质的分析性新闻,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主流媒体的竞争力,承担起主流媒体本应肩负的引导舆论、教育民众、服务人民的重任。

(二)第一时间原则

正面的声音如果跟不上,负面信息就会乘虚而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党和政府主管的网络媒体要利用网络传播快捷的特点,及时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在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做到关键时候不“失语”。同时,针对网民最关心、质疑最多的问题,或请专家学者解答;或请相关部门直接与网民对话交流。总之,网络媒体应通过准确、客观、全面的报道来满足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消除可能产生负面舆论热点的信息盲点。

(三)主流引导原则

从众心理是大部分个体普遍具有的心理。比如有些网民经常会盲目附和多数人的观点,而不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即便有少数网民表达出了自己不同于他人的观点,也可能会受到其他网民的群起反对,强势的声音逐渐成为主流意见,最终可能导致网络舆论发展走向极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培养网络发言人、网络评论员、网络论坛版主、名博客博主等“舆论领袖”,强化其正向引导力。尤其是当受众面对大量的无法分辨真伪的网络信息和一些偏颇的极端言论时,就更加需要“舆论领袖”来分析解惑,强化主流舆论,争取中性舆论,孤立不良言论,从而避免网民盲目跟从他人意见,使多数网民在“舆论领袖”的正确引导下,达到网络舆论引导的最佳效果。

(四)疏堵结合原则

网络信息的爆炸性增长极易导致信息失控,使大量虚假性、非理性信息充斥网络,不仅会误导网络舆论导向,而且会给对社会及其文化的正常发展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对网络舆论的把关至关重要。基于网络媒体的新特点,舆论把关应当讲究方式方法。要从过去的“严把关”到现在的“巧指路”,从过去决定人们“看什么”到现在教人们“怎么看”;从过去以“堵截”为主,即把守好进入网络媒体的“入口”,对错误的舆论采取堵塞和封杀的方式,到现在的以“疏导”为主,即立足于平等对话和协商,与网民进行互动的心灵交流,在充分尊重人们言论自由、允许各种不同观点和意见发表的同时进行积极的疏导,实现疏堵结合。

四、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把握网络舆情规律,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

网络舆论的出现和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也是能够预测和把握的。因此,我们必须变被动为主动,摒弃“重管住、轻预防”的做法。凡是网上出现舆论敏感问题,首先是有相关事件发生,然后是媒体介入,再次才是网络的放大和二次传播。因此,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网络舆情汇集报送分析工作,对网络舆情的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大胆研判,及时发现一些敏感性、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掌握民情、果断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及时杜绝和防范一些网络炒作事件,把握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二)加强主流媒体网站建设,增强政府正面引导舆论的能力

把传统媒体网站、政府新闻网站等主流媒体网站作为发展的战略重点,形成网络舆论引导的合力。由于主要新闻媒体在社会和公众中有较高的媒介公信力,当人们在网上要获得新闻信息时,总是把传统媒体网站、有影响力的新闻网站和重要的门户网站作为主要甚至是首要的选择。因此,主流媒体既是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重要社会力量,发挥着信息传播主渠道的作用,同时也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的排头兵。因此,要建设一批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的主流媒体网站,以较大的规模和影响力在网络舆论中做好引导工作。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为其提供新闻上的优先权,促进有影响的网站与传统媒体的合作,以增强信息互通,形成舆论联动,确保网络舆论引导的合力。

(三)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政府网络舆论的应对能力

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我国各级政府顺应网络发展,应对网络挑战的必然产物。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旨在通过网络即时、主动、准确地权威信息,尽快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尽管一般认为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是传统新闻发言人在网络上的延伸,但网络发言人应具备的素质则不局限在技术意义延伸上。网络舆情的复杂性、信息的海量性、网络镜像的放大特点等都对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讲官话套话、避免成为信息的“二传手”,掌握政府部门的相关业务,熟悉网络的运作规律,能够准确地把信息出去并取得最佳传播效果。

(四)构建技术管控体系,强化网络引导的技术保障

技术是网络管理的基础和保障,通过各类网络研判分析软件,可以将无序复杂的网络信息变为有序鲜明的网络舆情。建设一个网络舆论前期的采集分析系统,就是要在网络舆论还没有形成或即将形成前,通过对重点网站的信息进行分析,了解网民的基本动态;要完善网上信息实时监测和跟踪系统,发现情况及时处理,积极构建网络信息路由、路径控制系统,不断完善网络信息源控制、追溯和查究机制。要结合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网络舆论分析反馈,从中找出有害信息分布的规律、栏目、网站、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址段,根据有害信息的蔓延规律和分布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封堵,做到危机舆论以预警、监控为主,并进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主动出击。

(五)建立突发事件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提升网络舆论引导的时效

根据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规律,突发事件往往是网络舆论形成的源头。因此,必须重视对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一旦突发事件发生,首先,要利用重点网站在第一时间有效信息,先入为主,先声夺人;其次,要发挥网络优势,不断跟进,不间断进行报道,保持权威信息地位。政府网络舆论发言人必须及时到位,掌握事件的全面情况,及时准确地信息,以在突发事件新闻中占有先机,为舆论发展确定方向,提高舆论引导的效力;第三,要建立与网民自由交流互动的平台,借此为网民解疑答惑,接受网民咨询,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第3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关键词:网络舆情;法律管理;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宣传教育

互联网的普及和无国界性使得其管理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课题,各国、各地区甚至联合国范围内都先后出台相关法律维护网络秩序,并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以维持网络舆情在可控范围内发展,已具备应对网络问题经验的国家在有条不紊地治理本国网络舆情问题的同时,将自身的先进经验传递给其它饱受这一问题困扰的国家,而这些国家也将利用已有的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网络舆情治理之路。

一、以联合国为首的全球网络舆情治理现状

网络舆情问题的全球性特点使得联合国必须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问题上扮演的角色较为宏观,成立的相关国际组织及所达成的决议都与网络舆情之上的网络安全问题相关,致力于维护全球网络安全,避免黑客攻击,为全球网民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并对各国政府、企业等主体的互联网管理模式提出建议,构建可能、有效的合作。

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在1992年和2002年两次了网络安全指南,要求各国政府、企业设置防火墙抵御黑客入侵,保障国内的网络环境不受侵犯;2002年的新版的网络安全指南中提出“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倡议,有助于网民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规范自己在虚拟世界的言行,尽管这种软性规定难以有效制约网民的个人行为。2003年,联合国大会57次决议签署了《创造全球网络安全文化》的文件,提出管理网络安全问题涉及的9个方面:意识、责任、反应、道德、民主、风险评估、安全设计和实施、安全管理、再行评估,将网络安全上升到文化层面。同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了《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的原则宣言,标志着各国信息界将通力合作,共同构建安全网络环境。2007年,国际电信联盟将保障网络安全列为七大战略目标,将网络安全问题提高到战略层面,并出台全球网络安全议程。

由此可见,随着网络问题的发酵,联合国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网络安全的整体保障有利于防止网络黑客的攻击,阻挡网络舆情管理的外力影响,为各国建立良好的国内网络环境提供基础。

二、当今主要国家网络舆情管理的常用方法和经验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网络管理方法分为立法、行政及行业自律三种。

(一)立法

立法适用于法制法规较完善的国家,是各国管理网络秩序的基本方式,政府通过法律制约网络运营商、企业及网民等行为体的行为,作为其管理、监督的依据。立法层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反垃圾邮件,致力于从源头上制止网络暴力进入网民尤其是未成年网民的视野,但由于法律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部分国家未将立法作为最主要的管理网络的方式。

当今世界,美国是拥有网络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最多的国家,但因为美国公民长期浸染在“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中,美国曾制定的多部与网络信息管理相关的法案都涉嫌“违宪”,因而未获得出台的机会,因此,立法并不是美国网络舆情治理的主要方式,但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特别制定了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网络环境的法案,如《儿童在线保护法》等;另外,经过“911”的冲击,美国也制定了允许政府部门在遭受恐怖袭击时获取私人信息的法案,以维护美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如爱国法、国土安全法等。英国与法国同样将立法作为网络舆情管理的辅助方式,英国制定了《防止了滥用电脑法》打击网络犯罪,《数据保护法》和《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法国则制定了《信息社会法案》管理本国的网络舆情问题。

与上述三国不同,德国将立法作为管理网络舆情的主要方式,且具备相当完善的法律体系。德国是第一个网络成文法的国家,亦是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专门立法的国家,它既延续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中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又依靠《多元媒体法》对国内的网络舆情进行管理和惩戒。德国《基本法》规定,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受到宪法保护,但现今,网络言论的两面性显露无余,网络秩序亟待规范,于是,德国为了阻截经由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于1997年出台了全面而综合的《多元媒体法》,它包括三个部分内容:①加强了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非法内容传播的责任,例如对传播有关纳粹复兴内容的言论等;②设置相关机构充当“网络警察”;③将制作或传播对儿童有害内容的言论归罪。《多元媒体法》对德国网络舆情管理起到了主要作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加以惩治措施,设置“网络警察”也对网络管理的形式进行创新。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逐步完善了涵盖10余类法律内容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将网络谣言治理入刑法,根据其《刑法典》,在公众中传谣造成社会不安定、危害公共秩序者,将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若造成死亡事件,违法者还将受到高至5年的监禁处罚。如此严重的惩戒措施必会使网民意识到自己须对所发表的网络言论负责,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效抑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二)行政

行政是由政府占据主导地位的管理方式,通过政府的干预对不良网络舆情进行疏通和治堵,具体行政手段包括信息过滤与封堵政策、网络实名制、内容分级制、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政府指导、税收政策六种手段;其中信息过滤与封堵政策是以政府作为行为主体限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对网络舆情进行筛选、过滤,将不实、不良信息拦截,防止进一步散播;实行网络实名制是对网民的言论进行管理、限制的手段,通过实名制对网民的不良行为进行威慑,并通过实名登记了解网民的实际年龄,隔离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但增加了个人信息泄密的风险,给网络安全的管理带来新的难题;内容分级制被多国采取,通过对网络资源的级别划分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上网环境,有助于家长从旁进行有效指导和筛选;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使网民参与网络管理,增强网民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助于网民在参与中形成筛选网络信息的意识,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使政府管理、查处的针对性更强;政府指导主要服务于未成年人的家长和监护人,通过发行指导手册、建议网址和通过宣传活动指导他们正确引导未成年人规避不实和不良信息;税收政策是通过对信息的主体征税避免未成年人浏览不良信息的手段。

行政管理方式多见于美国和英国网络舆情的管理方法中,而在以德法为代表的欧盟国家中并不常见。美国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听证、辩论、表决等手段”来制定电信立法法案和符合各地方情况的网络管理体制,并由联邦通讯委员会来对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针对各州网络和网民的特点建立不同的管理机制;与媒体合作,疏解民意、化解舆论危机。英国确立由内政部负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严打黑客、保护上网儿童、打击网络诈骗等。

(三)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一种以网络运营商为主体的管理手段,通过信息源的自律避免不实、不良信息输出和传播,近年来,多国主张“少干预、重自律”的原则,主张通过行业自律使网络行业内部形成良性管理机制,最终内化为行业习惯,持久保持网络环境的净化。行业自律也是当今世界为美、英、德、法所广泛运用的网络舆情管理方式,美英法三国将行业自律作为网络舆情管理的主要方式,立法为本的德国,也将行业自律作为重要辅助方式。

美国也有多个致力于维护网络安全秩序的机构,包括舆论研究所、信息共享与分析中心等,同时,美国计算机协会、电脑伦理协会等信息安全行业自律组织也起到重要作用;提倡保护儿童网站协会也是一个监督并对网络舆情进行筛查的非政府组织,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网络环境。

英国早于1996年成立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WF),监督网络安全运行并管理网络舆情,IWF是一个半官方的自发性组织,这一组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运行,拥有自己的行业规范,即《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Rating)、检举揭发(Reporting)和承担责任(Responsibility),它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行业自律:①开通网络热线,接待公众投诉;②制定并落实《行业规则》;③采用内容分类标注技术,鼓励用户自行选择网络内容;④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等。IWF也是英国公民和信息技术专业人士的网络“服务热线”,可向其报告网上的非法内容,IWF作为自发性行业自律组织,同其他在线行业、执法机构、政府、公众等合作,尽量减少非法内容的出现,也正因此,IWF被认为是英国的“网络警察”。

(四)其他方式

除上述方式之外,采用技术方式和广泛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也是各国试用的方法。法国设立专门机构CST通过系统终端Minitel系统管理网络舆论;美国拥有自己的专业舆情监测采集机构,美国民意研究所和全国公众舆论研究中心,同时,通过Review Seer, StatPac, Opinion Finder等进行数据采集、内容分析,制作“敏感词”表单,拦截不良和未经证实的网络舆情;另外,美国也十分重视对公众进行广泛地网络安全教育,培养公众甄别信息的能力,不少学校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上网习惯,教授通俗易懂的网络安全知识,并鼓励家长通过分级标注为孩子筛选适宜他们阅读、观看的网络资源,引导他们安全上网。

以上即以美、英、德、法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于网络舆情管理的现有经验,对当今世界对网络舆情管理缺乏经验的国家及正受不稳定网络安全状况困扰的国家有充分的借鉴意义,但同时,各国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国情和网络、网民现状,形成适合自身的网络舆情管理方案。

三、中国的网络舆情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浅析

当下的中国,网络极大地丰富和方便民众的生活,同时,互联网的普及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其中网络舆情的混乱无序尤为明显,许多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公众视野,影响公众正确客观的价值判断,不少未经过滤的不良信息充斥网络,对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诸多网络乱象及其恶劣影响多次证明网络舆情的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要找到适合我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方法就必须明确造成我国网络安全问题的根源,了解当今社会我国网络及网民的现状,才能对症下药。当今,中国网民存在“三低”、“三多”的特点,“三低”即低年龄、低文化程度、低收入,“三多”为在校学生多、企业人员多、无业人员多,这样的网民构成使我国的网络环境呈现出自己的特点。第一,处理信息缺乏理性。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三低”网民对信息缺乏理性判断,对公共事务和社会现象的言论难辨真假,难以发表客观、理智的观点,且容易被他人意见所左右,人云亦云,甚至以偏激的态度参与讨论,以娱乐的心态对待严肃话题。第二,娱乐性强。部分网友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持娱乐的心态,一些冷静客观的观点淹没在喧嚣之中,而哗众取宠的言论反而会得到大家的关注,网民缺乏自主过滤信息的能力,而我国也缺乏相关法律和管理部门先于网民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社会群体化。当前社会阶层出现固化现象,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不同阶层、不同人群的矛盾日益显现,少数无良媒体利用这一特点谋取利益,为引起大众的关注,在报道中刻意运用一些敏感词汇以吸引眼球,使报道失实,是对大众的不负责任。

网络舆情是对社会矛盾的真实反映,是民众观点、态度、情绪在网络空间的集中呈现,刻意的打压封锁,不利于扩宽民意表达的渠道,但是也不能放任其发展,应当通过一些适当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合理调控。通过对部分西方国家网络舆情管理经验的分析,各国有不少相同之处,但均根据本国国情及网络网民的特点进行调整;一直在技术上领先的美国,运用多种技术手段辅助行业自律与法律管理;具备完备法律体系和严谨、守法国民的德国,将法律管理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主要手段;而天性自由的法国人通过法律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找到了其中适合自身的平衡点。由此可见,我国要切实解决当前网络舆情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学习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找到一种适合自己的管理方式。

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是必行之策,对不实、有害的网络舆情的起到威慑作用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通过此举进一步约束企图犯罪之人,因此,要想达到上述目的,必须借鉴他国经验,制定出详实且有惩治力度的严格法律,对违法犯罪者绝不姑息,处以合适又不过度的严厉刑罚,才能有效遏制网络上的不正之风继续蔓延;另外,各地方应根据本地的特点,在中央颁布的相关法律基础之上,提出适合本地网络、网民及舆情特点的法案,因地制宜,控制小范围内的网络舆情状况,使网络大环境更为稳定、安全。

其次,行政管理在我国是十分重要的管理方式,我国的国情决定中央政府在网络舆情管理中应处于主导地位,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需要动用中央到地方的一众人力,且每人都应尽力做好本职工作才能使行政管理取得成效;另外,我国政府应在相关部门设立专门处理网络舆情与网络安全问题的领导小组,并与智库合作研究出适合我国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决策,投入专项资金,研制出适合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技术,辅助政策执行。

再次,加强行业自律是一种灵活的管理方式,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网络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可成立民间组织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信息输出端终结不良网络信息。

最后,加强对公众的网络安全及素质教育,从本质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学校、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甄别信息的能力,并帮助孩子筛选适合他们阅览的内容;对于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也尤为重要,但开展起来实属不易,通过大力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利用新媒体推送相关信息等途径试图提升成年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社会矛盾,即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尽力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平,缩小收入差距等等,是社会问题,也是网络舆情管理的根本。

总而言之,我国在网络舆情管理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充分学习、借鉴,根据自身网络舆情及网民情况进行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调整也十分必要,各种方式的应用比例也需要日后长期的实践中得以检验和调整,因此,我国的网络舆情管理之路还很长,需要官民合作,共同致力于建立和谐安定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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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网络媒体管理的归属

对网络舆论的管理首先要对网络媒体进行定位,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媒体具有更多更强更综合的传播功能。如电子邮件是传统邮电功能的延伸,网络聊天与可视电话是传统电信功能的延伸,网络新闻与电子报纸是传统印刷媒介功能的延伸,网络广播与网络电视是传统广电媒体功能的延伸等等。这些诸多功能在传统管理中都会划归不同的管理部门。那么,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管理网络媒体呢?

在国外,从现在一般的管理归属来看,由于网络是一种电子媒介,因此目前最主流的归类方法是把网络归属于传统广播电视的管理之列。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都是这样一种归类方法。在美国,传统电子传播领域,包括广电、电信等,全部隶属于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理,网络产生之后,自然也归属于FCC管理之下。澳大利亚广播局(ABA)负责调查与制定网络舆论管理的各种规定,并在1999年针对网络舆论管理出台《澳大利亚广播服务修正案》。新加坡的网络舆论管理是采用多元管理的方法,主要由新加坡广播局(SBA)管理网络舆论的内容,加上执照分类制度,内容事后审查等。

从对网络舆论的管理归属上可以看到,各国均是按照其传统媒介管理的惯例,以传统媒介管理模式为基础,然后结合具体的网络特点来进行网络舆论的管理,因此,各国传统的管理惯例对网络舆论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各国均在干预网络舆论

关于政府应不应该管理网络舆论的问题争论已久,一些人认为网络舆论不应该管理,理由是:从技术上来讲,网络舆论的内容本身难以控制,谁信息,谁接收信息,落实到具体对象上十分模糊,无法管理:从网络发展来看,管理等于控制,网络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控制从另一面就限制了网络的发展,因此不能管理。

但作为政府出于保护儿童网络安全、阻止恐怖活动、控制种族仇视、限制商业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考虑,将对网络舆论控制与管理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政府方面最普遍的做法是:纷纷修改原有的法规以囊括网络舆论的管理,或者干脆出台新的网络法规。

政府到底是否应该干预网络舆论,这在理论界一直因国情的不同而各有偏颇、悬而未决。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真正放弃了网络舆论的管理,不同的只是在管理方式上,或是更直接的管理,或者更间接的管理。

管理模式:差异性

在网络舆论的管理上,国外主要是参照现有的广播电视的管理模式,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经济性管理;二是社会性管理。经济性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社会性管理则侧重于对社会效益的控制,如经济行为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等。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他们更早地走上了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市场运行机制趋于成熟,因此他们更多地呼吁通过市场调节与行业自律来对网络舆论的内容进行管理。如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论信息实行“自我规制”,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在美国,除违法内容依法惩处外,其它也主要是依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来进行管理,并以法律的手段来确保自我调节的有效性,如美国在1998年出台《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200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与国家白领犯罪中心设立网络欺骗控告中心,提供广泛的社会监督。英国对网络舆论管理是实行立法与自律并举的方式进行。1996年,英国颁布《3日互联网安全规则》,对网络舆论中的非法信息,特别是色情内容进行管理,其管理是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当有人举报时,政府才介入调查、处理。

一些亚洲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对网络舆论的管理具有较多的限制。如韩国是第一个有专门的网络审查法规的国家,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由韩国信息传播伦理办公室对“引起国家丧失”或“有害信息”等网络舆论内容进行审查,而信息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网络舆论内容;在越南,内务部有权监控网络舆论内容,包括电子邮件以及网络用户在网上传输的任何信息;在新加坡,SBA监控网络有害信息,包括色情的,政治的、宗教的、种族的,内容提供商被要求用服务器对某些网络舆论信息来源进行过滤。

管理方式:多元化

用什么方式来管理网络舆论最有效?网络发展从起步到成熟,在管理方式上也经历着艰难的探索。在国外,目前主要的有代表性的网络舆论管理模式有四种: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用户等自律;市场规律的自行调节。但每一种管理方法在具有一定优势的同时,又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政府立法管理。一般来说,法律控制是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因为法律具有最大的强制性与权威性。但法律一旦出台,它在有力地保护各种关系的同时,其硬性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各方的自。

技术手段控制。目前网络舆论控制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分级与过滤。通过过滤词的设置阻挡有关内容的进入。例如,最近,英国科波拉软件公司开发出一套舆论分析软件,1秒钟能阅读10篇文章,能够自动分析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发表文章所持的基本观点,可以帮助政府和一些大公司全面了解公众舆论对他们的看法。

网络行业与用户自律。目前网络舆论管理中喊得最响的就是各方自律,因为自律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少的限制,更有利于网络的发展。在网络出现之初,国外一些计算机协会与网络自律组织相继成立并制定一些行为自律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十条戒律、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申明等等。然而自律的力量在巨大市场压力面前常常会显得微不足道。

市场机制的调节。发生关系的各方,通过各自所需的获取与付出,达到一种各方认可的协调与平衡,但这种自由的协商,缺乏一个权威的把关人作为中间环节。结果是协商的各方很可能仅从自己的个体利益出发,根据自己的规则与价值判断来决定取舍,而这种取舍很有可能不符合或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与误导。

第5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关键词】网络宣传;舆情监管;工作思考

0 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迅速普及。在这种强势的信息交流技术的冲击中,网络宣传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仅改变了人的生产状态、交往空间以及发展条件,也形成了一种新的时代网络环境。人们在经过对网络的新奇、狂热以及迷茫之后,开始重新思考网络宣传和网络舆论本身引起的混乱,本文以此为根据,展开讨论。

1 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爆发的特点

1.1 可控性和自由性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传输信息的方式日渐多样化。网络渠道的畅通,使人们之间的交流日渐顺畅。网络给予了人们前所未有的自由,但是,网络也身处在社会中,网络也有自身的游戏规则,并非不受制度、纪律和条例的制约。可见,网络的控制性和自由性是相伴而生的。

1.2 及时性和互动性

网络宣传的最大特点就是实现了信息的交互式宣传。在这种多渠道的途径表达中,人们是大众信息的传播者,信息得以交互式的传播。网络宣传在实现信息海量传播的基础上,还实现了信息的交互式交流,实现了网民和网络之间的互动[1]。

1.3 多元性和丰富性

网络宣传的多元性指的是网络的舆情信息包含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再加上传播途径的多元化,实现了社会意识的自由流转。这种多元分散的状态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使得不同的文化思想和政治制度得到碰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抵制不良网络宣传带来的问题,是新时代下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管理的重大挑战。

1.4 外显性和隐匿性

外显性指的是网络宣传的过程中,使用的不是人的真实信息,在情绪和信息的表达过程中。人们在交往过程中,能够将心中真实的情感表达出来。与外显性相对的是,是网络宣传的隐匿性,人们通过隐匿自己的性别、年龄以及职业,能够起到一定隐匿作用。有人就曾经说过:“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2 加强网络宣传和舆情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网络舆情的爆发式形成是社会公共事务在一定刺激下形成的。在网络舆情形成后,人们的情绪不断高涨,形成一定量度和强度的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的爆发式大范围内的人们群众不同意见和观点的碰撞。网络舆情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网络宣传的上述特点预示着在新时代下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具有必要性。

2.1 政府管理机制不健全

世界上没有绝对自由的社会,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通过多样化的渠道进行自我意识的表达,是处于信息社会下人们进行信息表达的主要途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建立了健全的网络舆情信息管理机制,但就目前而言,对于网络等媒体的政府管理机制还是存在着不足。首先,网络媒体的政府管理机制众多,在权限的交叉中,出现了权责不明的情况。同时,地方政府设置的政府网站没有很好地实现舆论引导工作,网站的设置形同虚设。

2.2 网络舆论管理手段落后

就网络宣传的管理手段而言,网络技术的控制指的是利用网络技术保护进行网络信息系统和网站信息资源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网络舆情的引导要利用防火墙技术和数据加密技术,利用这些正当的技术合理全面而长远地保障网络安全。因为信息技术本身是两面性的东西。新阶段,就网络舆情的监管而言,存在着众多的管理问题,而这些问题存在,是实现网络舆情合理引导的重大障碍[2]。

2.3 网络用户自律性不强

网络宣传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自律监管不周的情况。网络用户的自律是加强网络舆情管理的重要措施,在缺乏执行手段和保障手段的工作中,难以实现有效的自律监管。

比如,网络环境中,敌人自律组织代表着强大的利益集团意志,网络宣传中出现了大量的灌水帖和删帖。为了争取一定的人气和知名度,非法经营网络宣传。个人在进行言论的传播中,没有良好的道德意识规范,使得网络舆论的整体水平不高。

2.4 网络立法不足

信息立法工作在我国一直得到重视,从我国的立法质量和立法内容上可见一斑。但是,现有的网络法律存在着立法层级低和主体缺陷的问题,没有一部基本的网络立法保障网络工程的实施。另外,网络立法还存在和兼容性不强,网络空间是日益开放化的信息化工程,兼容性的缺乏严重阻碍我国网络工程和世界网络的接轨。最后,网络立法在内容上存在着缺陷,如网络知识产权和网络广告行为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加强网络宣传工作和舆情监管工作的对策

舆情是社会的晴雨表。随着网络媒体的高度发展,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工作,能够保证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沟通渠道的顺畅。网络舆情引导的客体是社会公众,主要是指新闻受众。牢牢把握舆情工作的主动权,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3.1 建立完善的网络宣传和舆情监管体系

加强网络舆情的监管,首先要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的研究和分析。对网络舆情动态的掌控中,实现舆情信息管理。海量的舆情信息中,通过分析热点和敏感话题,能够有效提升网络舆情的管理与领导能力。“网络舆情监测系统”是利用先进的搜索引擎与信息挖掘技术,通过网页的自动采集与管理、敏感词的过滤,实现相关单位的舆情监督管理。在一系列的分析管理中,确保大众互联网舆论导向的正确性。

3.2 推进网络建设的法制化管理进程

依靠技术手段解决网络技术问题,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网络的安全。防范技术的加强甚至会引起某些人的猎奇心态,进行网络犯罪。通过借鉴国外的网络建设管理法律,能实现我国网络发展建设的有效推进。首先,加强非法舆论的监控,设置网络警察进行相关内容的监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明确我国立法的目的,完善相关网络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基本法律的过程中,注意法律的兼容性问题。另外,通过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基本法律的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3]。

3.3 用社会主义思想引导网络舆情建设

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是政治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重视网络信息的宣传工作,是实现现代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网络宣传和舆论工作在不断加强的同时,要和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提升网络宣传教育的战斗力和感召力。首先。构建网络思想的道德教育工作,首先网上和网下的结合,加快政府“声音”的传播,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网络舆论工作建设。其次,提升网络的思想工作水平,强化网络建设的思想工作队伍,提升网络宣传和舆论工作者的形象。

4 结语

网络宣传的力量巨大,重视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的监管,能够全面掌握社情民意。通过对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的监管,能够有效实现思想工作的宣传。加强网络舆情监管是顺应时展的大趋势。通过严格的网络舆情监管,实现政府和民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人们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发挥网络舆论对人们的正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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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

(一)主体多元化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称,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特别是移动互联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新闻的收看方式,网络成为引导社会舆论的发源地和催化剂。与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相比,在网络上,信息传播具有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成本更低等诸多特点,广大社会民众参与舆论监督的门槛也更低。有人说,在互联网上,你甚至不知道在跟一条狗聊天,就充分说明在网络上,参与者的年龄、性别、工作行业、受教育程度都已经被极度弱化,每一个人都可以站在自己的立场和角度来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评析。

(二)内容更加开放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是一个虚拟网络空间,24小时全天候开放。大多数时候,网民是隐匿在背后发言和评论,发言的内容更具真实性和广泛性。与此同时,各种真假消息也会铺天盖地而来,消息的内容也会五花八门。

(三)传播速度的即时性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监督不需要审查,不需要排版和印刷,几乎可以做到实时直播,受众与作者之间没有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不同的受众可以在同一时间阅读信息。

(四)网络舆论监督的去中心化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监督改变了其单向传播的特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舆论的发源地,可以接受所有的信息,又可以对任何信息加以监督和质疑。特别是一些热点话题一旦炒热,参与网民数以十万、百万计,此时的舆论监督已经没有中心点,每个人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监督升级的导火索。同时,每个人都无法确保自己的观点不会引发新的争议,去中心化导致舆论监督的不可控。

(五)监督语言和方式的情绪化由于发言者在网络世界的身份是虚拟的,很多人不会像现实生活中这样过多地顾及别人的情绪,对消息的来源也缺乏确认,导致其发言的时候,更加随意,措辞更加激烈,感性语言多于理性思维,情绪化的言论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同时,在网络上情绪化的语言具有传染性,观点对立的双方常常恶语相向,这些都导致网络舆论监督最终沦为一场语言大战。

二、加强网络媒体管理的举措

通过以上特点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正在迅速崛起,不过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跟上,网络舆论监督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侵权现象十分突出,包括对人身权、著作权、隐私权等的侵犯;舆论一边倒形成了对司法公正判决的影响;部分利益群体利用受众情绪引导虚假的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缺乏监管主体,这种缺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等。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是新时代出现的新事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同时也直接推动了各级党委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从十以后,党中央反腐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大,广大人民群众拍手称快,有效提升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对待网络舆论监督,我们绝不能讳疾忌医,一定要通过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占领好这块主阵地,克服好舆论监督的难控性,让大家畅所欲言的同时更好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一)网络舆论监督法律应先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传统媒体有相应法律的制约,网络舆论监督也呼吁相关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国家逐渐进入互联网时代,一些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不过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法律对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明显估计不够,存在着针对性不强、时效滞后、实际操作难以实现等诸多缺点,且很多法律条款过于空洞,特别是针对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网络游戏货币等的保护更是空白,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而全面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舆论监督。

(二)改善网络疏导的方式“堵不如疏”,这是几千年前大禹治水留下的宝贵经验,今天同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网络时代,个体之间差异很大,我们各个部门和单位的舆情引导部门应该根据舆论监督的情况,根据发言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面对突发的公共事件,更不能采取推卸、隐瞒,甚至欺骗的手段,要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相应原理,对公共事件予以合适、分步骤的回应,让发言者的情绪得到适时的宣泄,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可以采取邀请专家、知名网友、微博大V到网络回答公众提问等方式来回答大家的疑问,从而强化主流声音,疏导社会舆论。

第7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关键词 网络舆论 高校 引导 大学生

在资讯发达,而信息又特别重要的时代,新闻媒体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随着传播技术的提高,以及传播方式的革新与发展,网络舆论以其传播迅速、参与平民化、互动性强等传统大众媒体所没有的特性,迅速地登上了新闻传播领域的金字塔顶端。当前,网络舆论凭借自身传播快、深、广的优势深深地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我们要充分认识网络及网络舆论的特点及优缺点,加强网络舆论的监测与引导,努力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精神园地。

一、提高校园网络工作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专业的、有经验的队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引导控制网络舆论方向。大学生在校园中最频繁使用的就是校园网,所以校园网的工作在网络舆论的引导别重要。所以高校的网络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的网络技术,更应注意到社会网络大环境对学生思想意识和行为等各个方面的及时或延时的影响,真正了解学生的诉求,定期开展学生调研工作并扩宽大学生信息反馈渠道,以了解学生的真正需求和心理状况,调整学生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网络舆情需要因势利导、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尤其对师生在校园网络中提出的合理诉求或建议。”高校不仅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微型社会,还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思想交流阵地,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所以对于网络舆论的管理,我们要做到疏堵结合,不能一味的堵。而引导也要讲究方法,比如可以组建网络评论组,由校领导或专家和教师、学生组成,用评论来引导网络舆论的正确走向,在引导中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利用先入为主的心理,先声夺人得引导网民正确全面的看待事情。

二、安装绿色环保屏障,过滤不良信息,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引导网络舆论。国外很多网站、开放的网吧及手机都安装了绿色屏障,自动过滤不良信息,所以我们要改变过去利用行政强制命令手段的管理方法,提高技术控制管理的能力,抢占网络科技中的制高点,从源头控制网络舆论的输入,及时过滤不良信息,做到安全防护。而在国内也有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例子,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和新华网的“发展论坛”,它们把论坛分为“深水区”和“浅水区”,以此来适应不同网民的需求,对论坛进行张弛有度的管理。

三、提高大学生自身的道德素质与修养,用自律自省的方法来从主观源头上抵制不良的网络舆论信息以达到网络舆论的引导。网络舆论的引导方式有很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给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使其健康发展。大学生作为高校网络活动的主体,用自律的方式来抵制不良的舆论信息以达到引导的目的,从内部原因解决问题。而这时,我们就需要加强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在高校网络中开设德育交流网页,由学校领导、辅导员或教师组成团队,主动与学生讨论国内外形势、社会事件、人生理想、法律案件甚或校园中我们身边的小事,一点一滴的来引导大学生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提高他们的道德责任感。在高校网络中,应逐步实行校园网络实名制,唤醒青少年网络责任意识,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和谐网络贡献一份力量。

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规范教育,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知识教育普及。很多人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不受现实世界的法律束缚,在网络世界中做什么都不犯法,对其他人不能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所以有些人便肆意传播有害的网络舆论信息。因此,我们要把网络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不断完善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在高校开设专题网页论坛,与大学生探讨网络行为责任等问题,宣传科学真理、弘扬法律精神、规范自我行为;发挥高校团体组织的作用,开设网络德育与法律课堂,了解网络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让其明白没有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学会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养成负责任、文明的网络行为,构建和谐网络,和谐校园、和谐社会。

五、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要主动积极的介入,树立平等民主的理念。“网络舆情已经成为思想政治教育者了解社会状况的‘晴雨表’,已经成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领域。”随着网络科技的普及,再加上无线网络的推广与普及,尤其是4G技术的发展,大学生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手机随时随地的上网。由于一些高校自身对网络舆论的重视不足,以至在后来应对网络舆论危机时手忙脚乱,对于有害的舆论言论更是围追堵截。我们应该看到社会的发展趋势,适应网络时展的要求,不断改进网络舆论的引导方式。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回应大学生的诉求,主动介入网络舆论,进行行之有效的引导。而在引导时,要学会与大学生交流,以朋友的方式进行平等的探讨沟通,而不是以权威领导者的身份,避免说教式的教育,以免让学生感到不耐烦。要学会与大学生进行心与心的交流,争取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让大学生心感到心悦诚服。

六、发动社会的力量,强化社会控制以引导网络舆论。社会控制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而网络舆论的引导不单是政府、高校、大学生的责任,我们也应该发动社会的力量。对于高校网络舆论,我们不仅要引导,我们不仅要被动引导走向,也要重视网络舆论“把关人”的作用,加强网络舆论新闻内容的甄选,要坚持信息的真实性,过滤不良和虚假信息,精心分析归纳信息的内容,设置相关的议题吸引广大学生参与讨论。

网络论坛是人们精神交流集散的地方,尤其是高校论坛更是大学师生精神与心灵的家园,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灵与思想以及“三观”。网络舆论不仅影响校园稳定,也影响了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国家人才的摇篮,我们应该重视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积极主动的分析研究,认识到我们在网络舆论管理引导中的不足,发动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加大网络舆论的监督与引导,积极构建和谐网络,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建设。

参考文献:

[1]任祥,段从宇,王天志.高校网络舆论的调查与分析 [J].教育与职业,2009.

[2]吴勇.高校网络舆论对大学生的影响及引导[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

[3]梁鹏,谢东宝.网络强势背景下高校网络舆情特征及其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2.

第8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进步、广大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网络舆情一方面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模式,以其特有的方便快捷、影响力大等优势,在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和国家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因为网络舆情非理性、从众性、情绪性等弊端,也使得网络舆情这一特殊的社会监督方式,容易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可以遏制腐败

网络舆论反映的是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对弱者寄予同情,对强者加以贬斥,体现出民众对社会底层人民遭受不公的同情,对“富二代”、“官二代”仗钱、仗权欺凌弱者,践踏他人尊严的愤怒。同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层出不穷,权钱勾结,官官相护,依仗权力和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者大有人在。而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对遏制这样的司法腐败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2.网络舆论有利于提升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通过将案情公之于众,使人们能够知悉案件的情况,通过社会关注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这就使得法官在判案时不能肆意妄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在大家的监督下做出的,一般都能为大家接受,便于判决的有效执行,有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判决的公正。

3.网络舆论有利于推进法制进步和人权保障

近年来的一些冤假错案经网络、媒体曝光后,公众一片哗然。引发了全社会特别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深刻反思,修改法律对司法人员的活动进行限制,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这些年来,由于网络舆论的作用,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现象有所减少,法制环境、人权现状有了极大改善。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负面影响

1.网络舆论使司法判决公正受到影响

民意一定就是正确的吗?司法与现实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意见并非就是评判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司法有自己的逻辑、结构和规则,司法公正是法律价值上的公正,而网络舆论往往带有网民的情感、立场及个人认识,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道德色彩。每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相违背时,网上便是骂声不断,网络舆论汇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压力施向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往往不堪重压,被迫做出符合民意的判决。

2.网络舆论使司法审判独立性受到影响

审判权是司法权能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然而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力却冲击着司法独立。舆论在某些时候成为“舆论审判”,并引发全民审判的热潮,网民就某些案件毫无顾忌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他网民也跟着炒作,推波助澜,制造网络热点事件,出现“民意俘虏司法”的现象。有的网络媒体还邀请知名法学家就未宣判的案件发表评论意见,这些都成为左右司法独立的现象,无形中给法官施加压力,法官还怎么能独立审案?

3.网络舆论使司法判决的的权威受到影响

司法的公信力是法官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出使公众普遍认同并符合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判决中形成的,并在判决被最终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由于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的约束,公众对司法裁判随意评判,对审判机关的任意贬低,对审判人员的恶意攻击现象十分严重,这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导致司法权威受损,司法公信力急速下降。同时一个正确的一审判决,仅仅因为网民的不满意和炮轰,二审便匆匆改判,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降低了司法的威信。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原因分析

网络舆情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方式之一,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审判的发展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舆情也会与司法独立发生冲突,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众对司法行政、检察及审判机关信心不足

近年来,由于行政干预、司法腐败、执行难、涉等问题不断出现,导致公众对司法现状不满,对司法行政、检察和审判机关,甚至对整个法律界产生一种不信任,会对他们从事职业的正义性产生质疑。因此,公众在网络世界中表现出对司法行政、检察和审判机关极度的不信任,站在相对弱势的一方立场上,用舆论审判替代司法审判。司法行政、检察和审判机关在案件处理时可能或多或少地考虑民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法官渴望案件审理的个案能够被社会接受甚至赞成。为了求得赞同,随着大众的意见慢慢去修改自己的观点,从而损害司法的独立性。

(二)民众缺乏理性的思考

网络舆论往往都是“先入为主”。一个事件发生后,最早出现的观点和意见往往具有导向性,会对后来的讨论定卜基调。加上很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间接的方式,己经积累了一些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不满的看法。这样一来民众做出的评价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性,片而性,并且很偏激,缺乏理性的思考。

(三)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然而自由是有边界的。言论自由超过了一定的边界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时就会导致滥用。我国网络信息的低门槛以及相应制约机制的缺乏,导致网络

秩序混乱。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作用甚微,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对如何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也缺乏具体的技术保障。

(四)现实生活中百姓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百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关部门对百姓权利救济的效率和力度往往不够。很多部门在这个时候拖拖拉拉,到最后不了了之。某些地方政府每年还斥资把进京的上访者抓捕回来,更有甚者,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如此导致很多原木为百姓排忧解难的部门形同虚设。百姓只能将苦楚诉诸网络,网络具有快捷、方便、高效率、影响范围广等特点,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境遇,可以获得舆论强有力的支持,让网民站在自己一边,这也让百姓自己感到安全。

(五)其他原因

司法权威性尚未确立,司法效率低下,而网络舆论救济快速便捷,如近期官二代泼汽油案,经过网络报道,便立刻引起了全社会强烈关注,目前案件进展明显有利于被害人;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观念存在差异,我国深受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传统法律观的影响,历来就把正义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司法与舆论对事实追求的钡侧重点不同,舆论侧重追求事实真相,司法侧重追求法律事实;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激化但是缺乏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进程未能跟上社会现实。

三、解决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公正冲突的措施

(一)坚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人们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不独立。如果司法独立了,他们自然会相信法官会秉公办案,而不必担心法官是否被收买,是否会枉法裁判。但是在现今这样一个司法不独立的环境下,人们有理由去怀疑任何一个判决的公正性,因为在这样的一个司法环境里,正义的获得往往带有偶然性,缺乏制度性保障。

(二)扩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

网络民众之所以对审判结果发生怀疑,来源于信息的不通畅,个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网民容易在网上各种片面、不实、带有感彩的信息,使不明真相的民众做出理所当然的推断。所以,主动接受监督,第一时间公开真相,将司法审判活动透明化,可以有效地制止流言的产生和传播。

(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秩序

法律旨在维护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它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普遍服从性等特征。制定法律法规既是规范网络舆论的行为,又是保护网络环境卜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一部正式的网络立法。致使很多时候由于立法的缺失而对相应的违法行为素手无策,加上一些现行规则缺乏技术支持和保障,很难追踪到相应的责任人等等。

第9篇: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公正;积极影响;消极影响;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138-02

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所谓社会舆论,是指相当数量的人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的看法或意见,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整合而成,是相当数量人的共同意志的外化。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网络上了解到一些新闻或公众事件,并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同时,互联网提供的言论自由的平台,有利于网民的交流。所以说,现在的社会舆论不局限于新闻舆论,还有网络舆论等。网络舆论,就是指网民以博客、微博、跟帖、留言等方式,对公共事务、社会热点、网络话题等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尤其是微博,现在有九成的用户在用微博了解新闻,微博上,每个人都形成了一个“自媒体”,每个人都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微博事实上已成为一个突发事件的传播舆论中心。

衡量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具有双重标准,一是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以刑事案件为例,实体公正体现在,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二是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以刑事案件为例,程序公正体现在,保障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尤其是法庭审判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省略。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对司法审判活动格外关心,加之社会舆论监督的日益活跃,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冲突将更加明显和频繁。如何界定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合理界限,已经成为当前探讨的一大热点问题。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新闻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利的一种形式,最主要的监督方式便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其通过对典型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结合公众讨论,得出一种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意见,利于对公众价值观的引导,在新闻自由得到普遍认可的现代社会,舆论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更需要看清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作用,那些在舆论压力下,原判、发回重审并得到公正判决的事实足以证明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大有益处。比如影响较大的“许霆案”,“刘勇案”。

(一)监督司法活动公正进行

司法程序不公正现象发生时,受害的当事人这一弱者可以向媒体请求援助,媒体起到了舆论救济的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避免各种司法外因素对判决公正的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既需要法律的监督,也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既能向公众说明情况,也能为司法审理提供更多的线索。社会舆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对司法活动进行讨论、抨击,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鞭策,这样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行为,迫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二)人民监督权利的实现

社会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某种传播媒介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各项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的行为过程。传媒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传媒的言论反映公众的观点和意见。我国传统媒体一直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到了网络时代,公民舆论监督这项权利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网络呈现出了的低门槛性和匿名性,从而就决定网络社会是拒绝权威的。在网络初建时就确定了网络就是要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空间,使大众在这里平等地传播信息、发表意见。而网民们只需经过简单的注册,便可以在网络媒体的论坛、留言板等互动平台上自由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这种自由的环境更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这些意见在网络中集合,从而形成无法忽视的舆论压力,对事态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网络舆论的优势在于,网络传播空前快捷、信息传播交互性强、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增强了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在全民大众参与下,网络舆论已经形成一种重要的舆论压力,使人民的监督权利得到了充分实现,人民的监督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有时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果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公正,造成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对立,从而出现“媒体审判”而非法院审判。

(一)不当的法制报道

正当的法制报道,对司法审判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当前有不少媒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在法院审判判决作出之前就刊发有利于一方的报道,这无疑对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司法公正遵循的是理性化、程序化的判断方式,有时会与道德形成冲突,违背了人们认为的道德上的正义。媒体从道德视角观察案件的发生过程,当所期望出现的案件结果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产生差距,媒体就把这种道德化的立场表现在法制报道中,或多或少都会让大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而媒体对于案件过于深刻的渲染、描述,又容易把案件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司法审判人员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时容易受到媒体通过法制报道所引导的社会舆论的影响,对案件的判决可能作出不准确的判决,这实质上是“媒体审判”而非法院审判。

(二)失真的网络舆论

在网络传播环境中,网络舆论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督体制,使得网络监督出现了一些问题。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很难确定,网民提供的虚假、片面信息让网络的真实性更加扑朔迷离,同时,由于每一个网民都有不同的社会背景、生活阅历,对待同一件事情,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观点、看法,不同的网友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使网民的信息具有片面性,可信度不高。网民在网络舆论活动中既可用真名也可用假名甚至匿名,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真实或虚假地发表自己的想法、观点,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各种消极、低迷的观念也在网络中传播。网民在网络上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道德责任意识,很多网民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攻击、诽谤,甚至谩骂,发泄自己的情绪,给其他人造成了困扰。尤其是对一些明星的评论,随意的抨击、曝人隐私,给他人造成了精神伤害,使得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降低,导致了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信息来源不稳定、不系统,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传媒工作者与司法工作者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

司法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官必须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传媒记者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卖点”,往往关注的是那些能够引起大众兴趣的大案件、要案、奇案等,而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整体上的审查。而这种差异最终很可能会导致新闻媒体监督的误区。

(二)网络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消极影响

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它是需要用证据说话的,而普通大众对案件是非的判断却主要依赖于直觉、情感、常识、道德,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使其摇摆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就决定了普通大众对案件事实真相认识的偏差。而另一方面,公众舆论是法官自然必须重视的舆论导向,法院不能置其于不顾,否则即可能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现实中,网络舆论的一些参与者,习惯于采用偏执、片面、单向、非理性的思维定式来分析事件、表达观点,不能或者是不愿全面客观地认识事物的本来面目,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影响。

四、建立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职业特性使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如何克服这种天然对立,对接二者积极层面,使之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整体屏障,是推动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一大动力。

(一)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透明度又称司法公开,是指在整个司法运作过程中应保持透明和公开。包括司法规则的透明、司法行为的透明、司法过程的透明、裁判结果的透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首先,法官要具有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并且能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诉讼中。其次,法律裁判者要有自我约束能力,在个人的情绪、情感和欲望冲动之下,及面对外部的诱惑,都能保持对法律忠诚的能力。只有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才能使公众了解司法、支持司法,使司法活动与社会舆论有良性互动,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二)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

1.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

网民是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主体,必须培养网民自律意识,自我约束,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观点负责。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对网民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知道哪些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网民还需要用基本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对他人肆意进行攻击、诽谤、谩骂、曝他人隐私,应该尊重他人,做到文明上网、文明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