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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精选(九篇)

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

第1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关键词】三板市场 武汉光谷联交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一、引言

人们习惯上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称之为“三板市场”,视之为交易所市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之外的证券市场的第三层次。目前,我国的“新三板”=“STAQ”+“NET”+“ST”+“半公众公司”,即由曾经在STAQ和NET法人股交易系统挂牌的公司、原从主板退市的公司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构成,其功能定位为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高科技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

200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后,武汉东湖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就开始了园区“新三板”试点申请工作。截至2009年底,东湖开发区已确立了99家重点股份公司和233家重点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础的未来三年重点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初步建立了上市后备企业梯队。2010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可以进行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但是,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多样性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庞大数量,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非上市股份公司仍是极少数。因此,可考虑在武汉建立区域性的证券三板市场,与全国性的三板市场形成互补。

二、武汉有设立区域性证券三板市场的巨大优势和现实需求

1、 武汉有开办三板市场的宝贵经验。武汉曾于上世纪90年代开办过柜台交易市场,当时的“汉柜”是全国第三大证券交易中心,最大的国债及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最大的资金拆借中心。然而“汉柜”只走过了短暂的6年时间,最后由于其他地方证券交易风险扩大等原因被管理层统一关闭,但是“汉柜”的发展历程为当前建立武汉区域性三板市场积累了宝贵经验。

2、武汉有良好的金融环境。武汉的金融资产质量优良,连续6年被评为湖北省A级信用市。从现有金融机构布局来看,各大商业银行均在武汉设有分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或者区域性分部都聚集武汉。外资金融机构已有5家进驻武汉,还有多家外资银行如花旗、渣打等,将武汉列入下一个设点城市。

3、武汉具备优越的通讯设施和地理条件。武汉还是国内遭受自然灾害概率最小的城市之一,巨灾风险极低,适合设立区域性金融中心。

4、 设立区域性三板市场是建设科技强省的迫切要求。由于缺乏良好的创业投资体系,湖北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比较薄弱。以武汉东湖高新区为例,随着中国光谷兴起,武汉出现一批以高成长性中小科技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公司,国内外其他地区的风险投资也十分关注这块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科技产业园区。2009年,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健全的表现之一,它使创业投资公司增加了一条以上市方式退出的重要渠道。然而,就目前创业板推出后的进程而言,大部分创业投资通过全国性或区域性三板市场退出可能更为现实。因此,湖北也应把发展区域性三板市场当作营造良好创业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以此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创投事业,帮助更多的科技创业企业度过早期资金不足的困顿。

三、创新制度,建立武汉区域性三板市场

1、区域性三板市场的定位和设立原则。武汉区域性三板市场定位为全省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发起人股权转让市场,其功能应兼顾近期功能和远期功能。近期功能包括衔接主板与产权交易市场形成无缝隙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为创业投资提供退出渠道的功能、为主板退市公司妥善安置的功能、培育上市企业资源的功能等。因此,应尽快构建升级转板机制,使区域性三板市场与主板、创业板、全国性三板市场有机衔接,帮助不断成熟的中小企业进入融资功能更为强大的股权交易平台。从远期看,随着股份制改造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三板市场不仅可以作为股权流通的场所,还应具备股权融资功能,以形成一个具有完整功能的公众公司市场。

三板市场属于一种低层次的股权转让场所,因此其市场设计方面应体现差异性原则。首先,应区别于主板与二板市场。其次,中国证券市场应体现中国的具体国情。三板市场的设计还应体现层次性原则。从交易的规范性、风险的控制方面,主板与二板应更严格于三板市场;从交易的范围和区域来看,主板与二板市场应远超过三板市场;从上市交易的企业数目来看,三板市场应远多于主板与二板市场,在主板与二板及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数应呈金字塔形构成。

2、采取整合“嫁接”模式构建三板市场。从2005年4月开始,湖北省国资委贯彻“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的“五统一”原则,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成立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并在全省15个市州设立了分所。功能涵盖产权交易、技术交易、代办股权转让、股权质融资及公司上市培育等,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都可在此进行交易,光谷联交所具备三板市场的诸多功能,可称之为“准三板市场”。

在构建武汉区域性三板市场时,可采取整合“嫁接”模式,即充分利用武汉光谷联交所等已有资源,在产权交易市场转型的基础上构建三板市场,形成以武汉光谷联交所为平台的省内统一的三板市场。

目前,由于在武汉光谷联交所挂牌公司的股权不能进行拆细和连续交易,大大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向三板市场的转型。探索产权交易市场向三板市场转型,政府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对非公开资本市场的发展给予更多的直接支持,将产权交易市场建成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融资服务的权益资本市场。现阶段,产权交易所还担负着推动国有产权流动和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重任。鉴于此,产权交易市场的转型可采取“两步走”的策略:首先,使交易标准从目前以使用价值形态的物权为主,逐渐转向以价值形态的股权为主;其次,争取中央直接给予武汉光谷联交所相关政策,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拆细和连续交易的试点改革。为了提高股权交易的流动性,将交易的最低份额拆细为每手1万股,并采取“T+1”的连续交易制度。考虑到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上买卖双方对非标准化单位的整体或大宗股权交易仍有较大的需求,宜采取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单位并存、连续与非连续报价兼容的股权交易模式。

三板市场要形成正常的循环体系,必须完善挂牌摘牌制度。在对上与主板对接的同时,对下与产权交易所建立业务联系,把重组无望、交易近乎中断的企业移交到企业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具备拆细连续交易条件的企业也可推荐到三板挂牌。另外,可以借鉴台湾发展低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规定湖北省内拟赴主板、创业板、全国性三板市场挂牌上市或上柜的中小企业,必须先在光谷联交所挂牌一段时间(3―6月)。这不仅有利于渐进孵化中小高新企业上柜或上市融资,而且还能够拉动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趋于活跃。

在形成湖北省内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吸引省外周边城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加盟,构建辐射整个中部地区的跨地区三板市场。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赋予该跨地区三板市场适度的融资功能。做市商使用自有资金从投资者手里买进股票,为其提供流动性,并向那些想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出售手中股票,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产权交易市场和三板市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3、采取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应采取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证券市场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而又分散的市场活动,单靠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其力量有限,必须建立自律性的管理组织来实施对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尤其是对于更加灵活多样的场外交易更须如此。这一方面可以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从而使市场监管更切合实际,效率较高;另一方面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因此,发展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证监会抓紧制定场外市场的监管制度、转板制度和退市制度,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框架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放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证监会可将部分权限转让给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协会除了协调、管理、监督会员外,还有权对三板交易的内容和证券报价格式做出规定,建立对券商、场外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制度,引导场外交易的有序化。

三板市场的自律监管体制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最高层次的监管机构是证券业协会;第二个层次是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第三个层次是以内部控制为主的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公司;第四层次是发行公司的自我监督管理,包括引入保荐人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等。针对不同层次市场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现行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只是三板的一种形态,其好处在于这些证券公司在全国各地多已形成发达的网络,技术手段比较先进。但由于这些证券公司本身也参与股票买卖,因而如何对其加强监管,是当前三板规范发展的关键。当务之急应加快建立以代办券商为核心的自律监管机制,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监管。

4、充分发挥东湖开发区的“孵化”作用。目前,武汉东湖开发区已经争取到区内未上市高新科技股份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试点资格。为促进武汉区域性三板市场的尽快建立,光谷联交所应与东湖开发区联手,规划光谷联交所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互动机制,为推动湖北产权交易市场转型以及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对接作好准备。东湖开发区应为园区企业在武汉区域性三板市场上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方面,为新创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孵化场地、资金筹措、人才培训和管理咨询等综合;另一方面,推进科技金融创新、产业组织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挖掘储备上市企业资源,积极拓宽服务对象。东湖开发区可以不局限于对入驻企业的服务,还可以服务于孵化器外的新创企业及与企业孵化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东湖开发区对园区外部新创企业的服务,非常有利于园区的优化运作和保证收益来源,从而增强园区对入驻企业的支持能力。

【参考文献】

[1] 陶永宏:论中国三板市场发展模式与功能定位[J].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

[2] 熊俊、唐青生:对我国三板市场发展的一些思考[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第2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关键词】 创业板;监管制度;禁售期;信息披露

创业板也叫二板,指在主板之外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科技企业和新兴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的融资途径,并为风险资本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的一个新市场。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由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基础相对薄弱,更易出现股价异动,对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资产与业绩评估分析的难度也较高,很容易出现内幕交易和少数人操纵市场的现象。故而,应实行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与主板市场一样,创业板市场监管的目的也是确保市场各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公众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进而保持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海外创业板市场监管主体依据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规定股东股份的禁售期限,加强上市保荐人的责任;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力度;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上市发行标准

上市难是中小公司,尤其是科技创新型公司的一大困扰。境外创业板市场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纷纷简化上市程序。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英国AIM市场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在融资额和总市值增长上位居全球之首,重要原因就是该市场制定了极其简便的上市程序。AIM市场对上市公司规模、公司收入标准、公司收益标准、公司股份转让及公众持股要求都没有规定和限制,公司上市只要求有一个保荐人(一般是终身保荐人),同时要有12个月的运营资金并对未来作一个预测。从递交招股书到正式上市,通常只需要3~6个月,这种便捷的上市和再融资程序,使AIM市场成为全球最受中小企业欢迎的融资市场之一。中国香港联交所为了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提出将创业板的现行惯例编辑成规,将上市审批权由上市委员会下放给上市科,目的是简化上市程序,降低上市成本,以增加对小规模发行人的吸引力。我国创业板由于处于初创阶段,为了加强发行监管,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仍为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同时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注重征求专家意见。考虑到创业企业实际特点,创业板对创业企业的审核在理念上、程序上更加市场化,在尽量降低发行上市成本的同时,注重发行质量和效率。

境外创业板市场对发行监管的要求较松,对上市前净利润、营业收入、税前利润三项指标均不作要求的创业板市场有英国另类投资等市场,对股票市值、公众流通股市值、总资产三项指标不作要求的有英国另类投资等市场。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的严格程度远超出一般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从业绩、股本、净资产等方面对发行人作了数量上的最低要求;定性指标则在业务、连续性、公司治理等方面对发行人设置了一定规范。要通过创业板发行上市,不但要满足财务标准,还要满足定性指标的要求。

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一种企业上市法律制度,是关于保荐人的资格准则、权利与义务、保荐责任以及监管等一系列的规则安排。在保荐人制度中虽然参加的主体有多个,但是由于制度中所有的规则都是围绕着保荐人而设立的,故其核心主体是保荐人,即在证券市场中就申请人上市与持续上市行为向投资者、交易所及证券主管机构承担保证与推荐义务的机构。上市保荐人的意义远不止帮助企业上市筹资,一个好的上市保荐人对于企业构建一个健康的管理机制、制订长远的发展规划,并真正实现其成长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保荐人制度实施最成功的是中国香港创业板市场,中国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被要求事前介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为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在中国香港创业板聘任上市保荐人公司初次上市时,上市保荐人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核心地位。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保荐人制度。多元做市商一般都积极协助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及其它筹资活动的准备工作,定期出版分析公司发展前景和财务状况的研究报告,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促进公司股票的交易。虽然做市商没有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明确的责任,但要为不恰当的信息披露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做市商在实质工作中间接起到了保荐人制度的作用。

我国证监会对创业板保荐人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除了保荐期限被延长,证监会还将对其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前对保荐人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现在不光要对真伪负责,还要对企业的成长性作判断,要求保荐人的专业性。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延长持续督导期。创业板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相比主板有所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二是强调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管理层禁售制度

禁售期,是指创业板市场对发起人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在上市以后一段时间内出售所作出的限制。海外创业板市场在这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三类:一是以美国市场为代表的不作具体限制的做法,包销商和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可以自选作出选择,出于自律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的考虑,主要股东一般会尽量避免在上市不到6个月就出售所持有的股份;二是以英国市场和欧洲新市场为代表的直接作出具体期限的做法,在过了规定的时间期限后,主要股东的售股便不再受任何限制;三是以中国香港创业板、中国台湾柜台证券交易中心为代表的逐步撤销法,即主要股东在股票开始上市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出售股份,之后可逐步出售部分股份。中国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市场规则规定将主要股东股份禁售期缩短至上市后的6个月,但其后的第二个6个月期间出售股份仍需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上市时非控股的管理层股东则不得出售超过50%的股票,对于控股股东而言,若出售有关股份会导致其所控制的投票权低于35%,则不得出售有关股份。

我国创业板在股份限售制度设计时,创业板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到24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四、退市制度

退市又称终止上市或摘牌,是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交易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不够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对较高的风险,因而有必要通过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从而保持市场的总体质量。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审核基准的公司,有权决定其终止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券期货管理委员会批准。与中国香港地区不同的是,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

我国创业板的退市标准概况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

多元标准。创业板将新增若干退市标准,包括: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在规定时间未能消除的;上市公司净资产为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一旦触发以上任何一项退市标准,上市公司都将面临退出创业板的命运。

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快速程序。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上市公司该退不退,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三种退市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

五、海外创业板市场公司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多数为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规范公司结构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几乎所有的创业板市场都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部分创业板市场还规定董事会必须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担任主席的委员会,对独立董事进一步授权。如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欧洲易斯达克市场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与薪酬委员会,中国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要求设立审核委员会等。我国创业板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求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一方面强调增加信息披露的频度和广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的成本。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要求公司季度报告、季报和半年度报告,以及是否需要经过外部审计,保荐人是否介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事先介入还是事后介入的问题。海外创业市场的通常做法是:除年度报告以外,还要求公司季度报告,但季报(或半年报)可不经过外部审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公司的成本。关于保荐人介入信息披露的问题,除个别情况外,保荐人一般不在事前介入公司的信息披露,但保荐人负有保证所保荐公司的董事充分知悉有关信息披露法规与要求的责任。我国创业板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并满足实时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则需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总体来说,我国创业板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宋琛.美国与香港创业板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创业板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9(01).

[2] 陈耀先.取经海外,加快我国中小企业板发展[[J].深圳特区经济,2005(12).

[3] 陈灿煌.中外证券市场结构比较研究[J].兰州学刊,2005(04).

第3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关键词:交叉持股;经济后果;泡沫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61-04

2009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首批创业板149家公司进入发审会审核名单,并从9月17日开始审核首发申请,这标志着创业板上市进程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消息一经披露,持有创司股权的主板公司受到资本市场的特别关注,从9月11日开始的五个交易日内,相关主板公司股价都有较高升幅(如表1所示)。

根据国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创业板的总体平均市盈率高于相应主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远高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公司。中国情况也是如此,截至10月19日,三批共28家中国创业板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平均市盈率达到56.60倍,显著高于主板市场IPO平均发行的市盈率。因此,持股创业板的主板公司股价大幅上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题材炒作。相关主板上市公司都可能从二级交易市场的高股价中获得实质性收益。

而且创业板一旦设立,上市的公司数量可能持续较快增加。导致更多持股创业板的主板受益上市公司股价上涨。那么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经济后果:投资者又应该如何面对受益于创业板上市的主板公司股价上涨?

一、公司交叉持股的财务后果

首先。我们以两家相互交叉持股的公司为例,考察互相购买股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假定A、B两家公司都发行20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一元钱,募集资金200元。两家公司均无债务融资,资产结构均为:100元进行实体资产投资,另外100元作为现金资产。我们假定公司的实体资产投资于净现值为零的项目,因此实体资产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100元。表2列示了两家公司初始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两家公司进行交叉持股。首先,A公司用100元现金购买B公司增发的100股股票。B公司增发前账面资产总额为200元,两家公司实体资产的市场价格与面值相等,那么B公司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均为200元,因此B公司增发股票的定价应该为每股1元钱。

表3列示了A公司购买B公司增发股票后两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完成后,两家公司的合计账面价值与合计总市值均由400元上涨至500元。上涨的原因在于:A公司将100元现金用于购买B公司增发市值为100元的股票,B公司获取增量现金流入的同时,A公司的现金资产转变为投资资产,A公司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保持不变。

接下来,B公司动用100元现金购买A公司增发的股票。A公司增发股票前的账面价值为200元。由100元的对B公司股票投资(市场价格同样为100元)和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符的100元实体资产构成。A公司以每股一元钱增发股票,而B公司动用100元现金购入A公司增发的100股股票。

表4列示了两家公司完成交易后双方的资产负债表。与前一次交易相同,本次交易,两家公司合计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再次增加100元。每家公司的权益数额均增值至300元,均比交叉持股前增加了100元。每股账面价值仍保持在1元。每家公司的总市值也由交叉持股前的200元增值300元。

如果这样的交叉持股交易不断重复,两家公司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就会持续增加。每完成一次交叉增持股票,两家公司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都会增加100元。上述交叉持股交易,理论上能够将每家公司的权益数额增至任何期望的数额,而最终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是高额的股票投资账面金额。

我们的模型可能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悖,因为准则要求股权份额达到50%以上即编制合并报表,这样就会消除交叉持股的效果。然而现实中规避该准则并非难事。假定共有十家A、B类型的公司,每家公司均购买其他九家公司10%的股权,购买过程与前文列示的情形相似。这会导致每家公司90%的股权都由其他公司拥有,然而作为一个整体,没有一家公司拥有超过10%的其他公司股权。按照现行会计准则,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达到控制、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条件,所以多家公司通过分散交叉互持对方股份的方式可能虚增各个公司的账面价值,给人以公司逐步“做大做强”的假象。

二、公司交叉持股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一)主板公司交叉持股的现状

从我国主板公司交叉持股情况来看,近年来基本呈现出数量和金额逐年递增的趋势。表5列示了2005年至2008年主板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家数和行业分布。表6列示了2008年交叉持股公司的股票投资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重。

从表5可见,交叉持股公司分布呈现行业分布广泛的特征。证监会公布的13个行业分类中,各行业均有公司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而即使在2007年资本市场剧烈震荡后,2008年年末仍然有494家上市公司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占到同期主板上市公司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表6列示了从2006年至2008年,交叉持股上市公司中,股票投资占总资产比重的平均值从1.32%上升至1.56%,而且由2006年的均值大于中位数。转变为07、08两年的均值小于中位数。即由左偏分布转化为右偏分布,表明上市公司总体股票投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因此无论从分布广度还是投资规模角度分析,主板公司的交叉持股状况都可能因为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飙升,而产生连锁的股票增值和财富放大效应。

(二)交叉持股可能引发的资本市场泡沫化

除交叉持股公司的数量和投资金额外,会计准则对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经济后果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它决定了公司是以何种方式享受股权投资带来的收益。从全球资本市场交叉持股的发展状况来看,日本公司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交叉持股情况最为明显,跨行业持股较普遍,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重一度达到总股份数额的近三分之二(Osano,1996)。而日本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只能将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予以确认,被投资公司股票市价增值部分不能确认为收益(Rosenwald,1989)。

我国2007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首次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要素的一种计量属性。公司的股票投资依据管理层的投资意图及投资股份比重计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账户s。其中前两个科目均按照公允价值披露科目余额。账务处理的差别在于:前者在公告日公允价值数额的变动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而后者在公告日公允价值数额的变动要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导致权益数额波动。

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使得中国的资本市场比日本股市更易泡沫化。首先,越来越多的创业板公司陆续在二级市场开始交易,必然使得在一级市场持股创业板的主板公司获益丰厚。而如果主板上市公司将部分持股的创业板股权出售。那么资本利得可以计入“投资收益”,增加当期盈余;如果主板公司将持股的创业板股权计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继续持有该股权亦可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增加中记增当期盈余:即使主板公司将持有创业板公司的股权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Ohlson(1995)剩余收益定价模型(residual Income Valuation Model),股票价格不仅是每股收益,还是每股净资产的函数,那么主板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账户记增净资产。导致“每股净资产”的增长,对其股价也会产生积极影响。因此无论上述何种途径,最终反映在资本市场上的结果都可能是持股创业板公司的主板公司股价大幅攀升,而主板公司相互持股的公司数量和金额又较多。所以未持股创业板股权的主板公司,同样可以从持股其他主板公司的股价上涨中获得股权投资的增值。

在实体经济复苏尚不明朗的背景下,公司实体投资盈利能力可能依旧较低,而持股创业板公司的主板公司股价飙升,无疑具有强烈的信号传递效应。加之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较充裕的货币供应量可能加剧这种资产价格的迅速膨胀。如果监管层审核大批创业板公司上市的同时,不对公司的交叉持股行为加以规范,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为追求短期财富效应,积极投资收购有登陆创业板潜力的中小公司股权,以期在公司上市后获得较高的投资受益。即使无法购入潜在创业板股权,上市公司可能选择购买已经购入该类股权的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以期在创业板公司上市,主板公司受益后,从对主板公司的股票投资中获益。而那些通过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融通到资金后,也可能动用部分资金参股主板上市公司或收购潜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在这样多米诺骨牌效应下的股价攀升,财富循环往复放大之间,资本市场可能呈现泡沫化趋势。然而任何形式的股价上涨,总无法脱离资金供求的规律。一旦资金链条出现断裂(如控制创业板新股发行数量或市盈率水平),则很快会形成连带效应,造成资本市场泡沫破灭。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与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相比较。我国股市尚处于初创阶段,法律体系和市场结构都迥异于发达市场,数量众多的散户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解读能力有限。监管层更需防止交叉持股公司的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及信贷机构,避免交叉持股公司股价交替上涨从而引发资本市场泡沫化及股市的大幅波动。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人手防范和控制创业板上市、受益主板公司股价飙升而引发的资本市场泡沫化风险。

1、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行为。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保证资金流向最有效率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司从投资者手中募集到资金,却动用巨额资金投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的行为就显得多此一举。因此对于巨额投资非相关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加以约束,可以采取限制其增资扩股、再融资增发等措施。

2、加强投资者教育。

监管部门应该努力引导散户投资者正确认识交叉持股公司收益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交叉持股公司从资本市场股价上涨中获取的收益可能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出售股票的资本利得)科目。而新会计准则中这两个科目均属于“营业利润”。投资者只有正确识别公司持股增值与公司实体资产带来的营业利润之间的差别,才能避免通用的市盈率、每股营业利润等财务指标可能造成的投资误导。

3、增加信息披露。

第4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关键词:新三板 股权激励 思考

企业在面对各种残酷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人才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及提升其核心竞争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俗语道“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可见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三板”市场中的企业是以高新技术或新兴业态为主导的,这些公司更多是靠人才的竞争,而新三板股权激励制度的完善,可以起到稳定高管和核心员工的作用。

一、股权激励的概述

(一)股权激励的内涵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对于本单位员工进行一的种长期激励的方法。具体来讲,就是企业为了留住核心的技术人才或是管理人才,而有意识地推出的一种长效的激励、奖励机制。企业有条件的将其一部分股东权益让渡给股权激励对象,使其与企业结成一种利益同盟的关系,从而为企业实现长期的经营目标。股权激励的模式众多,一般可分为股票期权、虚拟股权、限制性股票、技术入股、奖励股份。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实施股权激励的作用无疑是起到激励作用、通过提高福利留住人才的作用、约束作用。首先,激励作用是使得管理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将“要”变为“我要干”,从而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其次,股权激励可以留住人才。股权激励使公司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分享公司的剩余价值,另外,股权激励的一些约束条件例如工作年限的要求和行权期等,有利于吸引并留住高素质人才;最后,约束作用体现在公司将一部分股权授予企业的管理者以后,因管理者持有公司一部分股份,可以约束其努力工作,另一方面来看,股权激励一般属于长期激励机制,持股人只有在一段时期内完成经营业绩才会得到激励收入,也约束其不能轻易离职,这也就是俗称的“金手铐”。

二、“新三板”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新三板公司大多都以信息、技术类型见长,人才对于新三板公司非常重要,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手段可以最大限度的留下人才。另外,新三板公司转板可谓是其一个终极目标,而从目前的新三板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不适合转板。因为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来看,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的25%,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低于200人。新三板公司大多数的股权仍较为集中,不符合转主板或是创业板的规定。股权激励恰好可以分散一部分股权,为将来的转板上市做以铺垫。

(一)优化新三板公司股权的需要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很多企业因其处于成长初期,其公司的股权难免会出现一股独大的状况,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回避的。随着新三板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甚至为其下一步转板的需要,其股权结构也需要进一步的优化及规范。股权的分散程度,有可能成为衡量挂牌企业是否适合引入竞价交易的标准之一。

(二)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有80%以上集中在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技术类型的公司,这也是政府设立新三板的一个主要初衷。在这种技术密集型的企业中,技术人才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因素。正如,小平同志曾说的那样“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可以说,人才资源的丰富与否关系到未来每一个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走向,人才争斗战已经悄然打响。在当今“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一些企业的高管、白领以及技术精英们所需要的是一种企业的认同感、创业的满足感及最终的归属感,而这些仅高薪对于引进及留住人才已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股权激励却可以激发企业这些个所谓的“白骨精”们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力,从而为新三板企业的更好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及活力。

三、目前“新三板”股权激励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一)新三板股权激励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据报道,近几年新三板的发展堪称超常规,比如扩容前的2013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不过356家,2014年末增加至1572家,2015年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就达到惊人的5129家。而截止到2016年9月12日,我国新三板市场总挂牌数达9001家。与新三板上市的火爆局面相比,其成交量较为低迷,新三板做市日交易量长期处于3亿元以下,三板成指的日交易量则基本处于6亿元以下。整个新三板日交易量超过10亿元的非常少,沪深市场低迷时期日千亿元的成交额相差甚远。

1、新三板股权交易机制尚未健全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在中国政府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市场视为国务院在新三板转板上的最新明确指示。这同时,也将新三板股权激励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即使如此我国的新三板股权交易竞价体制仍未健全。目前,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新三板股权交易竞价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等方式。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都是以协议方式及做市方式两种转让形式,但实际上此两种交易方式存在的弊端,造成新三板股权交易的交、投冷清,从而不活跃新三板市场。这与国务院最近提出要完善新三板交易机制,有很大的关系。另外,由于新三板上市的入门门槛较低,一些新三板公司的呈现股本较少,并且其上市过程中,没有经历保荐、辅导等过程,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这也是造成新三板股权交易达不到主板市场规模的又一原因。

2、新三板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

2016年9月,实施的财税[2016]101号文,对于新三板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了最新规定。该文件第一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股权时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成本、费用后的20%纳税”。同时,也规定了如果是以无形资产或是技术入股,可以将收入减除相关资产后纳税。这虽然对于新三板股权激励在税收方面比照先前的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优惠,但也仅是递延纳税而已。因而新三板股权激励中,企业员工行权后无论是转让所得,还是持股者所分到的利润其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较高的,这无形中增加了新三板的股权激励中员工的税负,同样也阻碍了新三板股权激励的进程。

(二)新三板股权激励中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新三板股权激励的交易体制

现阶段,新三板的股权处于一种有价无市的情况,如果长此以往,显然不利于新三板市场及相关上市企业的发展,从全局来看,不符合企业去杠杆的整体要求,可以说新三板股权交易的冷清,影响的不仅仅是股权激励。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新三板股权交易体系的同时,使得一些符合转板要求的企业尽快转到创业板,甚至是主板市场。以达到活跃交易市场,并能很好地体现新三板股权激励的优势。

2、向新三板进一步倾斜相关财税政策

新三板的相关行业,大多数具有规格小、技术含量高以经营风险大的特点,我国推出新三板市场的初步设想是为了发展国内的“两高企业”,扶植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对于国内的实体产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有义务对于新三板企业给予财税政策方面的倾斜甚至优惠,新三板市场本身属于新生事物,如果国家不加以扶持,很可能使其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对于新三板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问题,政府应该视情况给予其一定的照顾。

四、结束语

虽然,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可以起到挽留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作用。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第11号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这不仅规范了股权激励交易的会计处理,也推动了股权激励在我国国内的发展。但我国的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还过于原则性,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对企业的指导性较弱,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另外,如新三板公司真正实施了股权激励制度,能否影响企业的盈利情况,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赵家新.武汉高科集团改革发展的实践与思考――国有企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经验研究系列文章之一[N].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8-12

第5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上股交”,却凭借自身金融优势成为为数不多且面向全国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且盈利能力突出,有着许多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就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开展了深入的调研工作,走访了“上股交”、内蒙古籍在沪企业、相关沪上的券商、金融中介机构等,了解“上股交”市场和上海地区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以期对我区金融体制、机制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帮助。

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6年1月,报价系统“新三板”正式启动。而“新三板”是业界对“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通俗称谓,它的发展一直备受瞩目,而作为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形成的一部分,包括“新三板”在内的场外市场也逐渐进入到大众的视野当中。

随后,各地方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也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发展开来。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30家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其中较为突出的仍是在上海成熟的金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 “上股交”,不但高标准、高水平起步,且在近年的发展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受到国内诸多券商、投资机构和中小微企业的青睐。

日前,国务院的“新国九条”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本文主要就大家熟知的、同样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新三板”和“上股交”进行对比,以期更清晰地解读“上股交”的发展情况。

一、“新三板”与“上股交”作为场外市场的共同优势

(一)鼓励企业挂牌与融资同步,便捷灵活性超创业板

按照现有规则,“新三板”和“上股交”的定向融资不用披露资金用途、盈利预测,企业可以自主将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而主板和创业板市场都有严格的募集资金投向监管,其定向融资的灵活性与便利程度是主板与创业板市场无可比拟的。

(二)解决了中小企业定价的问题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市场价值。同时,挂牌“新三板”和“上股交”的企业在定向增发、优先股、公司债等再融资渠道上,会更加便利;此外,挂牌后可以获得更多信用贷款,贷款成本会下降,间接融资更加便利等等。且中小微企业获得了流动性溢价的同时,估值水平较挂牌前会有明显提升,更容易受到风投、PE等股权投资机构的关注和提升估值,为股东带来明显的财富效应。同时,有助于中小企业提升公众形象、认知度、知名度,增加品牌价值。

(三)门槛低,申报简捷,融资快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无论是“新三板”还是“上股交”等场外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具有门槛低、效率高的特点,可通过定向增资、债券融资等方式提升企业融资能力。而挂牌的上市公司,大多是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对资金充满饥渴,这两个市场无疑是企业获得融资、分享资本盛宴的快车道。

(四)规范中小微企业管理

企业在挂牌过程中经过专业中介机构的指导, 通过其自身价格发现、股份转让、定向融资、规范治理、并购重组等,可帮助挂牌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和管理机制,挂牌后在主办券商、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督下,企业严格遵守报价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机制,挂牌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也能够得到提高。

二、“上股交”立足上海的独特优势

(一)上海成熟的金融环境和自贸区的国际资本平台

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成熟的金融环境,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市场规模方面更具优势。同时,上海自贸区的发展进步,也是企业对接国际资本最有利的一个平台。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微企业而言,挂牌上市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吸引产业资本关注,让投资者看到企业潜力,在为投资者带来预期回报的同时,也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注入原动力。

(二)融资能力强,市场交易相对活跃

深交所在发展中小板和创业板两个市场期间,也曾提出过“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原则,以适应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实现。新三板在几年来不断扩容的条件下,交易不够活跃,也被不断质疑。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新三板交易额不足10亿元,这也可以说是对新三板交易不够活跃的一个解释。而“上股交”的融资能力强也是中小微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最看重的一点。截至2014年6月16日,经过一年多努力,“上股交”的融资成绩单显示,融资总量超过33亿元,成交金额超过5亿元,融资能力是同类市场其他表现最好者的7.5倍,交易活跃度是同类市场其他表现最好者的12倍,平均交易市盈率达49倍,2013年挂牌企业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达184%,遥遥领先于全国场外市场。

三、“上股交”强化自身的创新优势

(一)创新制度优势为规范管理保驾护航

“上股交”建立了一套完整而健全的制度体系,并赢得了上海金融创新一等奖。这套体系的创新之处在于重实质而轻形式,完全没有形式化的语言,其内容覆盖了从股份登记、托管、融资、转让、结算到过户的全部业务环节,在探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融资等领域实现了全新突破,规范了股份转让的全过程,实现了股份转让及信息披露的高度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也推动了挂牌企业积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以及管理水平,更培育了一大批合格投资者。同时,挂牌条件非常灵活,审核机制完全市场化,定向增资高效公允,对投资者进行了适当性管理,交易制度创新、规范,交易结算高效,信息披露成本低,监管体制突出重点,退出机制灵活多样。

(二)独创场外市场信息技术系统

传统证券市场的信息技术系统理念主导了场外市场系统建设,缺少与场外市场相适应的交易结算系统。上海股交中心项目团队根据上海股交中心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的特点,借鉴证券行业现有系统模式,创新性地建设了符合场外市场业务要求,顺应当今场外市场技术系统发展趋势的“上海股交中心交易结算系统”。整个交易结算系统以股权交易为核心,集证券交易所交易功能、登记公司登记结算功能、券商经纪业务功能为一体,是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登记托管、股份转让、信息揭示等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电子平台。

(三)打造服务至上的市场平台

上海股交中心的7个部门中,4个为会员机构、挂牌企业及投资者做服务工作,“要什么给什么,有困难就可马上解决”。同时,“上股交”与各地方政府开展战略合作,积极推进“上股交”地方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方政府也在改制上市方面有相应的补助资金。双方共同致力于帮助企业近距离了解资本市场,帮助企业寻求发展的突破口。此外,为了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上股交”挂牌所需的费用包括会计师审计费用、律师服务费和券商服务费,费用标准大大低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四、我区已有多家企业试水“上股交”

目前“上股交”挂牌企业超过1000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191家,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813家,挂牌企业地区分布28个省市。

2014年6月17日,内蒙古通辽市的内蒙古东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Q板,公司主营生态园林绿化产业。挂牌仪式当日,与4所高等院校和相关专家团队签署了产品科研及碳汇林建设、资本运营、企业战略规划设计、企业营销推广等10项战略合作协议。至此,内蒙古蓝色牧野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佳禾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宜龙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内蒙古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

当然,“上股交”更注重持续经营能力的考量以及E板、Q板的差异化挂牌标准,这也是中小微企业选择它的理由之一。内蒙古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较高,融资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信用担保难、融资成本高成为制约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障碍,而在直接融资渠道中,很多中小微企业又很难达到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条件。目前,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股权结构不明晰仍然是造成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依据“上股交”的市场规则,我区中小微企业如果准备在“上股交”E板专业机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要明晰公司的股权机构和高层职责。同时,进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照上市公司进行设置,也可以促进挂牌公司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运营风险,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快速成长,为挂牌公司的直接融资提供有利条件。如果准备在“上股交”Q板挂牌,虽然不能够像E板直接融资,但其通过股权报价系统的搭建和机构的引导,借助于市场化的筛选机制和转板机制,这些企业可成为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E板市场重要的上市后备企业。这将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同时,企业在“上股交”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也可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公司股份挂牌后的市场价格创造财富效应,能提高公司对人才吸引力。

五、对策与建议

我国多层级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对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必将带来新的机遇,上海拥有不可比拟的金融优势和成熟的投融资环境,借鉴上海地区上证交易所、“上股交”等金融市场的经验,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将有利于推动全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建议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规则培训、答疑解惑,使企业不断熟悉资本市场规则:组织开展有关知识普及培训,提高企业对金融市场的认识:借力上海的金融优势,跨区域发展,融入全国发展格局,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二)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企业资料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挂牌意愿等因素,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培育扶持。对中小微企业实行跟踪服务、推进股改、形成梯队,不断提高我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三)做好中小微企业分类辅导、规范管理工作。对尚不具备挂牌条件、但有挂牌意愿的企业,指导其制定挂牌发展规划,根据企业需求和实际情况,引导企业按照“上股交”市场的要求,实施产权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其挂牌奠定坚实的基础。对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尽快启动挂牌计划,按照挂牌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引入具备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券商资源,辅导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在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兼并、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在“上股交”挂牌等方面给予扶持。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培训,督促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水平,争取尽早具备申请进入“上股交”挂牌的各项条件,推动我区中小微企业顺利登陆“上股交”市场。

(四)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建立信息沟通联系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督促企业规范运行。与我区金融办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后备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有针对性地为“上股交”后备企业做好金融财税咨询工作,为企业提供资本对接和行业产业链对接服务。

第6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关键词:转板制度;资本市场;创业板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28―04

一、转板制度有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有机整体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际上可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是以沪深交易所为代表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市场),主要吸纳发展比较成熟、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其上市条件最严格。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业板市场运行良好,可进一步明确其定位,以免与主板市场相冲突,并发挥自己在中小型企业上市及股票交易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第二层是以创业板市场为代表的高增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第三层是在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成熟的三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性较高、具有发展潜力的部级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层是区域型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不同层次的市场具有不同的挂牌、融资标准和运行机制,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可以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和股份转让的需求。各个层次的市场定位要明确,需有递进性,并且具备灵活的转板制度(详细见图1)。我国转板制度将服务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有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有机整体。

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壮大并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一个具有比较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制企业,在相关条件满足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入高一层次的市场或直接申请到更高层次的市场。同样三板市场的企业在达到二板市场准入条件后,二板市场在达到主板市场准入条件后,均可以申请转入高一层次的市场中。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达不到所在市场的基本要求的,必须降到次级市场或者退市。

从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史来看,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构建是适应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投资者不同的收益风险偏好而白然演进形成的,具有逻辑的层次性和统一性。各市场不同甄别信号的设置表现出内在逻辑的层次性,但无法表现出逻辑的统一,资本市场逻辑的统一需要设立有升有降的转板制度。

设立转板制度有两方面的益处。从企业的角度看,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合进入高一层次市场的条件时选择转板,可以扩大投资者的基础,并能吸引大机构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因为很多大的规范的投资机构对投资标的的质地和所处的市场有规定。这对于提高股票流通量、吸引机构投资资金、方便银行借款、引入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进一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优化股权结构等都将有很大的帮助。降级退市制度则有利于保护市场的信誉,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者投资效率。从资本市场建设的角度看,通过转板制度可以使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有机的整体,也有助于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增量资产的投向和结构。扶植优质企业,淘汰落后企业,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转板制度建设的国际案例

目前世界上除了纳斯达克等4个独立市场以外,其余创业板市场都是由主板设立的,由此带来了创业板市场的运作机制缺乏独立性与主板市场如何协调发展问题。由于多数创业板市场被视为主板的“预备市场”。规定了非常灵活的转板机制,在运作不长的时间里就有大量上市公司转至主板,结果影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同时一些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差别不大甚至完全一致,转板机制就如同虚设,使得创业板发展乏力。

(一)美国纳斯达克(总市值40136亿美元)

严格的退市和转板制度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确保了NASDAQ市场企业的质量。在低层次市场中得到成长的公司。一旦满足高层次市场的相关上市条件,即可以通过简单的程序到高层次市场上市,不满足高层次市场维持上市标准、但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要求的。可以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中挂牌。除了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资本市场外,受NASD和美国SEC监管、使用纳斯达克技术系统的OTCBB(场外交易市场)与纳斯达克也是联通的:OTCBB的股票股东超过300名,价格不低于5美元,净资产不低于400美元,即可转板到NASDAQ资本市场:NASDAQ小型市场上连续30日交易价格低于l美元,警告后3个月未能使股价升至1美元以上,则将其摘牌降至OTCBB报价系统,在OTCBB摘牌的公司将退至Pink Sheets(粉红单市场)进行交易。NAS―DAQ内部各层次可自由转板,转板方式分为主动申请和强制转板。

(二)我国台湾柜台市场(OTC)(总市值623亿美元)

自1992年我国台湾柜台市场的南帝化工转到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起,每年陆续有台湾柜台市场上柜公司转申请到台湾交易所上市,但直到1998年之后,才开始形成一定的规模。特别是2000年以来,台湾证券交易所出台和修订了上柜公司转上市的审查准则和作业程序,大大促进和便利了上柜公司的转上市。上柜公司申请转上市除满足台湾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额外条件。如在柜台市场交易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更改交易形式和停牌事件等。如果申请公司属于科技事业、台湾经济建设的重大事业或政府奖励民间参与的重大公共建设事业,在申请时,可以拿主管机关所出具的意见书或证明文件,豁免有关上市审查条件。

目前的上柜公司转上市主要采取批处理的形式,即上柜公司若申请批次转上市,须在每年6月底前申请,而后由台湾证券交易所整批书面审查之后,报请董事会通过。集体在8月底、9月初到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柜公司若不愿意批次转上市,也可以在6月底之前申请个别上柜转上市。但是不论是个别申请或批次转上市,申请转上市的期限都定在6月底之前,亦即下半年不受理个别上柜公司转上市。

(三)我国香港创业板(总市值201亿美元)

香港创业板与主板转板过早,劣质公司在创业板内沉淀,这个教训值得我们吸取。从2002年起,香港创业板市场就开始出现上市公司转板到主板上市的情况,当年实现转板的公司为2家。由于香港创业板市场2003年交投清淡,后续融资不甚理想,不利于企业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纷纷转到主板上市,全年转板公司高达6家。2004年4月,香港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降低主板的上市门槛,即使公司亏损,只要公司市值超过40亿或20亿港币,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港币,并符合其它条件,便可在主板上市。而此前。公司必须

连续三年实现盈利5000万港币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香港主板上市条件的降低为创业板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的转板提供了便利。按低标准上市的劣质公司和没能在创业板内成长起来的公司,在创业板内大量沉淀,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动态下降。香港创业板由于转板太快,以至于创业板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其中的一些好企业就转走了,导致创业板发展缺乏后劲。

(四)日本加斯达克(总市值1348亿美元)

在JASDAQ上市条件为:净资产2亿日元以上:最近1年纯利润或经常利润5亿日元以上,但是对发行总额超过50亿日元的公司则无盈利要求;股东人数300人以上;市价总值10亿日元以上;财务报告最近2年无虚假记载,最近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JASDAQ市场中小企业在成长到一定规模,达到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之后,即股本总额应在10亿日元以上;公司设立应当满三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税前利润应当在1亿日元以上,最近一年税前利润应当在4亿日元以上,就可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我国转板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般情况下,世界各主要市场都存在不同形式的转板机制,既包括在同一交易所内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换,如东京证券交易所市场二部上市股票向市场一部转板,也包括在不同交易所间的转换,如台湾市场柜台买卖中心上柜股票向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股票转板,以及美国NASDAQ股票向NYSE转板等。对于我国而言,我国转板制度建设应该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不能一蹴而就,否则必然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一步可以进行沪深主板之间相互转板,转板原则为转板自由;第二步实施三板与创业板之间的相关转板,发展壮大创业板市场;第三步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主板市场转板,转板原则为升板自愿、降板强制。

(一)沪深主板之间的相互转板

在主板市场中,允许深市上市公司转板到沪市,也允许沪市上市公司转板到深市。沪深公司相互转板的原则应该为自由转板,最好不要设置其它额外条件。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是上市定终身,凡在沪市上市的公司,只要不被退市,就只能终身在沪市挂牌,深市公司亦是如此。这种做法不利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的发展。

首先,作为上市公司来说,在一家交易所挂牌上市后,每年向交易所缴纳上市费用是天经地义的,但上市公司能否得到交易所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就另当别论了。交易所除了收取上市费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之外,在为上市公司服务方面往往存在不足,服务功能甚至严重缺乏,以至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融资,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发展。如果允许转板,哪家交易所的服务质量好,上市公司就转板到哪家交易所,这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显然是有利的。

其次,转板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所的竞争力。在上市定终身的环境下,交易所服务上市公司的意识差。允许上市公司转板,服务质量好的交易所更容易受到上市公司的欢迎。这样沪深交易所自然会注重提高服务意识,从而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这也有利于在国际上提高沪深交易所的竞争力。

最后,允许沪深上市公司转板,这也是适应两大交易所未来发展的需要。如沪市有意建成蓝筹板。那么,在沪市挂牌的一些中小公司与“蓝筹板”的发展目标不符。这些公司与其在沪市受冷落,还不如转到深市挂牌更有利;反之,深市的蓝筹股也会主动改投沪市,以利其发展。

(二)三板或者创业板公司向上一层次的市场转板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后,也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上升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如果业绩严重滑坡,则按照一定的规则,下降到“三板市场”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或按照规则直接退市。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如果业绩严重滑坡,则按照一定的规则,下降到创业板市场。关于三板或者创业板公司向上一层次的市场转板的措施,笔者认为转板原则为“升板自愿、降板强制”,即升级转板在满足条件后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降级退市则是在一定时限内强制执行。同时转板制度建设首先实施三板与创业板之间的相关转板,发展和壮大创业板市场;其次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主板市场转板,转板原则为升板自愿、降板强制。

第一,首先确立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共同发展的基调,避免创业板成为主板和中小板的过渡板块。在这方面必须向纳斯达克学习,同时吸取世界各地创业板失败的教训。创业板不能作为主板或中小板的附属板块,不应当是不成熟的企业、风险大的企业、无法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的集中地。创业板的优秀企业应当最终发展成为该板块的领军企业、示范企业,而不是在符合主板或中小板条件后就转板,致使创业板变成劣质企业的代表,从而使得创业板最终丧失存续和发展的可能性。创业板的独立发展是保证其长期健康成长的基础,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将逐步发展成为明星企业、超大规模企业。

第二,挂牌公司要实现转板,必须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挂牌公司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这是转板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除了满足创业板或主板的要求外,挂牌公司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转板是挂牌公司上市的一条捷径。但是必须设定一些条件。从而保证转板公司的质量。三板转为创业板的条件可以限定为:在三板挂牌3年以上。挂牌期间公司及高管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运作规范,成长性较好。创业板转为主板的条件可以限定为:在创业板挂牌1年以上,挂牌期间公司及高管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运作规范,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7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新理财》:北交所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我们应怎样定位新三板?

程晓明:我们将新三板视为中国版的纳斯达克(NASDAQ),专为中国创新型高科技中小企业服务。当然,这些企业的创新包括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以及商业模式创新。企业进行创新就需要大量的投入,需要融资。由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相对固定,其收益难以弥补风险,所以银行贷款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股权融资能够共担风险,因此新三板便可解决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另一方面,综合看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主板市场的定位是为传统企业服务;尽管我国创业板的定位是为创新型企业服务,但创业板体系设计的缺陷是没有引进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运行的核心制度一做市商制度。我们知道,做市商制度是引导投资者对高科技公司进行估值定价的机制,创业板没有这个核心的估值体系,就不完整。而我们所推出的新三板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要引进做市商制度。因此,新三板的定位一定是中国的纳斯达克。

《新理财》:北交所的成立完成了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最后拼图,这有怎样的意义?

程晓明:我们先了解一下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转运结构:纳斯达克有两个关键词,一是NASD,即全美报价商协会;二是AQ,即纳斯达克报价系统。在运作中,全美报价商协会共选择650个做市商,对挂牌的公司进行双向报价、点选撮合交易,然后650个做市商的交易结果再通过报价系统AQ披露出来。我们日前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就相当于NASD。因此,挂牌公司的成立就有两个象征意义:一是新三板正式从试点阶段走向常规业务阶段;二是新三板的监管机构正式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转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新理财》:中小企业在北交所挂牌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未来新三板的发展趋势将如何?

程晓明:在北交所挂牌的条件表面上看相对宽松:一是对挂牌公司不设财务指标,只要求申请的公司业务独立,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二是挂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规范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挂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充分和完整。

新三板将有两个发展趋势,一是改革交易制度,二是扩大试点园区。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新三板的上市节奏一定要放开,如果每年只上市两三百家,我觉得那样就没有意义了,我建议每年上市1000家以上。同时要执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一挂牌公司股份的交易量、交易价格如果不达标就要退市。因为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反映了市场对公司未来前景的判断,用市场化的指标让投资人投票,这样新三板就一定会活跃起来。

缓解融资之急

《新理财》:新三板融资虽属定向融资,但仍可解决一批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新三板融资的关键是什么?

程晓明:出实上,中小企业与任何企业的股权融资都一样,其融资的关键不在于是私募融资还是公开发行,也不在于向机构发还是向散户发,更不在于上市前发还是上市后再增发,关键是融资有没有定价依据,就是说让投资者愿意以这个价格买,企业也愿意用这个价格卖,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否则即使公开发行,但没有定价依据,大家还是不知道如何买卖。新三板的定价依据来自于挂牌公司的二级市场价格,即交易价格。因此,只要新三板挂牌的交易是活跃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一定会有融资功能。

《新理财》:决定新三板能否发展起来的关键在于其能否为企业融资,而融资的关键则是交易制度所决定的交易是否活跃,新三板要怎样改革交易制度?

程晓明:交易制度改革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保证交易的活跃度。决定交易是否活跃则取决于以下制度的改革:一是取消200A限制,然后拆细交易单位,我们现在交易的起点是3万股,我建议把它拆细,至于拆为100股还是1000股则是技术问题,但关键是要拆析;二是新三板要向个人开放,即向合格投资者开放。

第二个层次是在交易活跃的基础上,保证交易价格的准确性。新三板上市公司均为创新型公司,这些公司日后发展的价值不司估量,如果任其自由炒作,极有可能导致交易价格的忽高忽低,而且价格偏高的可能性最大。所以,新三板一定要引进做市商制度,让股票价格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

新三板并非主板的“孵化器”

《新理财》:中小企业应如何正确认识上市行为?

程晓明:如果把金融市场的功能理解为资金融通,那证券市场就不应该列入金融行业,证券市场给企业提供的功能远不是融资所能概括的。证券市场不仅是公司的财务部,即为企业筹集资金、股本金,同时也是公司的参谋部。事实上,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走势是亿万投资者对公司一切行为的评价系统,从中可以判断出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本质不仅为公司引进资本资金资源,同时还为公司引进管理资源、技术资源。而企业家只需做好一件事情:能够用好这些资源。所以,新三板选择企业的时候,不在乎企业当前的情况,而是看重企业领导层是否具备把资源用好的能力。

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在于公司能够整合外部资源,而公司的最高境界是成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最高。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上市不是简单的融资,而是整合外界资源。美国强大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资本市场能够把全世界的资源,包括资金资源、人才资源、技术资源等整合到一起。

《新理财》:您对欲冲击新三板的企业有何建议?CFO应如何看待新三板?

第8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场外市场建设是继创业板之后,监管层未来几年会重点推进的工作内容之一。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包含三大部分内容:原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股份流通和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流通与转让。STAQ、NET遗留公司、退市公司俗称“老三板”,相对而言,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报价系统则俗称“新三板”。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8月底,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共有70家公司,其中69家公司按时披露了半年报。2010年1-6月69家报价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34.54亿元,同比增长32%;平均每股收益0.14元,同比增长56%。

“新三板”扩容

现阶段,新三板报价公司均出自中关村科技园区,众人所期盼的是在此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其他具备条件的部级高新区和科技园区,现有全国五十多个部级高新区和科技园区均在为“新三板”扩容做着积极准备。据媒体报道,首批入围高新区可能将达到10-15家,其中包括上海张江高新区、武汉东湖创新示范区、西安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等。随着试点范围在国内不断扩大意味着全国高新科技园区内大量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将能够借助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定向增发股份融资等,熟悉并提前适应公众公司在资本市场所需遵循的“游戏规则”,形成良好的内在运行机制,进而带动企业经营向更加规范、稳健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也为投资者参与场外市场交易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标的。

调整准入资格和门槛

随着创业板在国内的平稳推出和稳步运行,和少数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通过IPO等方式进入中小板和创业板,越来越多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启动了IPO程序,巨大的财富效应则不断吸引着投资者的目光,其中既有创投企业等机构投资者,也不乏个人投资者。但遗憾的是,目前“新三板”市场只有机构投资者能参与交易,个人投资者并不能参与交易,而且最小交易单元为1手,1手3万股。市场自然期盼着在新的一年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要求的个人投资者被监管层准许进入“新三板”市场参与报价转让交易,同时根据个人投资者的特点重新调整三板市场交易最小单位。

做市商制度或被采纳

第9篇: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范文

新三板扩容是指除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国其它各地的科技企业有望统一加入股份报价转让市场。目前,全国约有16万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多家高新技术企业。鉴于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基础准备工作相对成熟,首先允许80多个全国各地部级高新区企业进入市场,以带动地方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其次,再扩大到全国具备条件的科技中小企业。在此基础上推进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不断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规模和影响力。统一监管的覆盖全国的场外市场将有利于提高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治理水平,便利融资和股份流转,为更高层次的市场培育充足的上市资源。美国的OTCBB市场实行做市商报价驱动的交易模式。在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无须等待对方出现,只要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就算完成,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市场的流动性[7]。做市商通过不断买卖来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并赚取买卖差价盈利。这一制度安排对于那些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新三板股票尤为重要,通过专业研究队伍来指导科技企业真实估值和定价,增强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灵活性,增强市场流动性,同时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目前采取了主办券商制度,截止2011年12月共有58家券商获得主办券商资格,占国内证券公司的半壁江山。在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与主办券商制相结合,建立多种交易机制和方式。更主要的,主办券商要向做市商的转型,给予主办券商更多的空间,例如准许主办券商自营所代办的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发挥主办券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做市商登记制度。一家科技企业不能只有一个做市商,挂牌公司可以和多家做市商达成协议,由多家做市商负责为其股票做市,科技企业估值应由券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来确定,引导投资者发现价值,实现价值投资。总之,做市商制度引入能够解决对高科技公司定价估值问题和有效解决新三板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我国新三板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来控制其风险性。目前,各国对OTC市场的监管已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我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为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场外交易的安全,我国新三板市场应采取全国统一监管、协会自律监管与政府主管部门间接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尤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是对新三板市场监督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证券主管部门主要承担起制定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证券准入规则、登记制度、发行规则、挂牌规则、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监管规则、退出制度和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宏观任务,而证券业协会应设立起具有行业自律组织性质的管理机构,直接监测市场的交易并监督中介机构及其成员的活动。这种分层监管体制可以降低场外市场的组织成本和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根据场外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与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所谓直接转板机制,也称绿色转板通道,即低级证券市场的挂牌公司,如果符合高级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可以直接转至高级市场的制度。尽管建立直接转板制度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可促使新三板挂牌优质企业可以向创业板、中小板跳转。新三板市场是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基础市场,在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之间建立绿色转板通道,建立一种相互连通的升降机制,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已是必然趋势,也为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找到突破口,以此来激发新三板的活力,更进一步促进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成长壮大后,一旦达到创业板或中小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就可以自愿申请直接转板到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例如,给予挂牌公司的上市优先权,尽快安排其在场内上市,或者,只是转移挂牌公司存量股份交易地点和方式[8],而不再需要通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批,形成类似于美国OTCBB与NASDAQ那样的市场关系,促使新三板为高层次资本市场发挥起孵化器或蓄水池的作用。

新三板促进了科技与金融结合,具体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三板扩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成功试点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发展范围,这有利于增强科技园区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三板发展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现实需求密不可分,对处于发展早期的高科技企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具有孵化、培育和助推器作用。现阶段发展新三板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最终目标,把我国新三板建设成统一监管并为非上市中小科技企业、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等公司服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

本文作者:熊三炉工作单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