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精选(九篇)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

第1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矿产能源企业的起飞,大批大型的矿产企业纷纷抢占市场份额,在这一波企业并购、狂欢的浪潮中,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例如资产评估制度,许多资产评估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自然在人事、利益分配及评估结果都要受制于主管部门,难以作出独立、客观、公允的评估结果。在法律建设上,没有一部资产评估法,也缺少统一、规范的资产评估准则,这就造成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主管部门的不同,评估时所采取的技术标准不一,评估结果也就无从比较,难以给予公众一个有效的评估结果。

二、完善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质量监控体系

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让矿产企业明白不注重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有效性,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对此,需要改变企业先前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借着这一个危机,将其转化为我国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改革,逐渐和国际资产评估系统接轨,加速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步伐。

(一)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像西方权力部门中的“司法”,在执行职权上,应保持独立性。在法律上,确保资产评估结构与律师事务所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以法律具体规定;在行政管理上,各个行政机构应当放权自身统辖的资产评估机构,让其回归市场,由市场决定;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由于资产评估涉及范围众多,例如物价、土地、商标、建设、财务、信息等方方面,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能力与独立地位,就应当实施分类管理,在此前提下,有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统一管理制度,同时制定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全程监控体系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首要方法,我认为应当从矿产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监控上进行着手,健全相关体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体系。在采取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之前,应当做好物质、人才及组织上的准备工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机构首要推进会计核算电算化,这是目前最规范的会计体制,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做好事前事后工作,在会计资金运行时,认真审核,出票时,严格把关,这样就可以做到监控会计资金;最后将相关会计核算的信息进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通过内部的规则将它在一定时间内准确公布于社会。其次,做好企业会计系统的安全保密控制工作,任何事物的实施,不仅要考虑它的成功运行为企业带来多到的受益,而是要慎重的考虑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

评估机构全程监控体系涉及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事前监控。事前监控主要是联络、计划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明确评估项目业务基本事项、签定业务约定书、确定该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事中监控。对于一个资产评估项目而言,事中的质量控制是整个评估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灵魂,具体包括: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制定科学的操作方案、评估培训、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和整理、整理评估工作底稿、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四层跟踪监控。事后监控。事后监控主要是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的工作,在这一阶段中,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机构提出评估时的一些技术、管理上的不足,进而通过讨论,以此弥补其不足,不断完善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监控体系。

第2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基本的投资常识告诉我们,收益越高,往往意味着风险也越大。

然而投资者在看到矿产信托传说中的高预期收益率时,对其风险却不甚了了。殊不知,这“传说”背后隐藏着惊人的秘密。

在矿产信托市场正当红火时分析其风险并非杞人忧天。

今年1月,吉林信托公告称,原定2012年3月17日结束的吉信·松花江20号栾川财富矿集合资金信托,由于融资人没有按约定还款,决定提前清算信托计划。这给盲目推崇矿产信托的投资者浇了一盆凉水,也将矿产信托从“传说”拉回了现实。

同期,“泰莱信托”也被媒体爆出“三无门”事件。今年1月18日,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国投信托发行了为期两年,规模为2亿人民币的“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然而媒体对泰莱能源的资质提出了质疑,并认为其涉嫌违法转让矿权。不管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这都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在投资矿产信托时还需了解背后的风险。

估值有风险

我们看好今后数年矿产信托的前景。矿产资源产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位于关乎国家经济命脉诸多产业的上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国家出台的关于矿产能源产业整合规划也为这一产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同时,从矿产能源大宗商品的需求角度来看,中国目前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煤炭、铁矿石、原油净进口国,未来随着产业西移、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能源的需求仍将保持在高位。

但是我们也强调投资者必须对矿产信托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基本的判断。本文所分析的矿产信托五大风险,任何一个风险点的爆发都可能会对信托的成败产生巨大的影响。

首当其冲的是与高收益直接相关的估值风险。矿产信托的估值来源于背后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绝大多数均掩埋于地下,对其储藏总量的判断主要通过勘探预估得出。

采矿业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度分为“预测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四种,分别对应了勘察工作中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以提高对储量判断的准确性,但仍存在实际开采量与探明的可采储量不符的风险。

除此之外,矿产资源的估值也存在较大的主观性。目前市场尚缺乏权威的价值评估机构,亦没有被市场普遍认同的评估方法。而且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价值差异巨大,最后评估的价值是否可以公允地体现资源的价值亦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矿产企业伪造地质矿产资料,或是与评估机构联合作假,恶意提高资源估值的风险也不容小觑。

价格与IPO风险

矿产信托第二大风险便是经营风险。提到采矿,除了经济价值以外,公众还能想到的恐怕便是矿难了。矿产行业一向都是高风险作业行业,近些年来大型矿难事故也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一旦发生事故,监管当局就会要求暂停作业进行安全整改,有的甚至要求停止矿山勘查、开发,这样的处罚对矿企来说是非常致命的,给信托收益的兑现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从目前发行的矿产信托来看,大型矿企资金较为雄厚,融资也更趋向于成本更低的银行贷款,而且银行也愿意向这些企业放贷。所以与信托公司合作紧密的主要以中小型矿企为主。但是中小型矿企不管是管理人员素质,还是公司治理结构与大型矿企相比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运营的风险也较大。

第三大风险是市场风险。从现有发行的矿产信托来看,大部分估值均以未来矿企或矿藏的经营收入或再次出售收益为基础,而这些收益与未来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也就是说,未来矿产市场价格的走势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信托未来收益的实现。如果未来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收紧,美元强势上涨,导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这些矿产信托也将受到严重冲击,考虑到较高的成本,其兑付风险巨大。

市场风险还体现在资本市场上。部分矿产信托将目标定位为支持矿企上市,以期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例如中信信托推出的投资于煤炭企业的聚信泰和煤炭股权投资基金,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4%~53%,其投资标的为山西朔帅IAB两煤矿等3家煤业公司,并支持其上市。如能顺利上市,高额的投资报酬可期。然而上市绝非易事,周期较长,证监会对新股发审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旦未来上市受阻,其承诺的高额收益率如何实现将是一个难题。

监管的心思很难猜

法律和政策风险也是影响矿产信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同时,我国《矿产资源法》还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由于矿产信托通常采用权益投资、股权投资或信托贷款的方式,多涉及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的获取和转让,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以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善进行法律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这对矿产信托的运作带来了一定的政策风险。

此外,国家对于矿产信托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去年,监管层相继窗口指导房地产信托、叫停票据类信托业务和同业存款业务,体现了监管层的监管目标在于使信托行业的发展符合大环境下货币经济政策的走向。目前矿产行业受政策支持,矿产信托的发行也给信托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未来会不会重蹈房地产信托的覆辙?谁也说不准。

最后一个风险是信托公司的管理风险。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矿产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需要信托公司拥有对这一领域较为熟悉的专业人士。目前在信托与矿企的合作中,矿产企业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大都由企业自己聘请的评估公司完成,在公正性上难免偏颇。因此,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必须拥有独立、专业的团队,对矿企以及矿产的评估报告进行分析,甄别可能出现的虚假、错误信息,提高信托计划投资的成功率。

第3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海洋矿产资源评估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内容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

我国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加,海洋资源必须得到优化配置,否则无法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需要通过对海洋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来合理配置海洋资源。按照资源的属性,可以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产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能源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六种。这六种资源自然属性不同,其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分类别来分别进行评估。其中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有效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建立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实现有偿利用和优化配置海洋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洋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

既然是对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海洋矿产资源就应当具备资产属性。首先,海洋矿产资源具有实物形态,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按照我国《宪法》、《民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尽管海洋矿产资源不归某个企业主体所有,但通过国家有偿转让给企业矿业权许可的方式,在许可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企业依法支配该矿产资源,属于企业控制的资源;企业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有价值的产品,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海洋矿产资源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见海洋矿产资源具有资产属性,因此,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属于资产评估范畴之内的。

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一)有限性。绝大多数的海洋矿产资源需要经过漫长的岁月,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形成,其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对于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进程,海洋矿产资源正在日益减少。因此在进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的时候,必须考虑其有限性的特点。

(二)不均衡性。海洋矿产资源分布是极为不均衡的。因此在对某个区域的海洋资源进行评估时,一定要考虑该资源的品位、储量、开发条件以及地域条件,分析开发效果、开发难度与开发成本等因素。

(三)评估对象的复杂性。由于海洋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其储量、成本、品质等往往不易确定,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评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资源信息,不能盲目相信,要选择有公信力的资料,比如国家矿产委员会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品位报告、开采价值及运输条件报告等。

(四)环境影响。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也要考虑开发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比如水域质量的降低、海洋生物资源的减少等,这些不利影响会降低海洋资源的开发价值,评估人员应出具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技术进步。随着开采的技术进步,会逐渐提升对资源的深加工程度,增加所开发资源的使用价值,提高海洋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时,要考虑技术进步因素,详细分析未来时期的技术发展趋势,评估技术对海洋资源价值的影响程度。

三、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评估目的。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目的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为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出让、转让、抵押等提供价格参考。

(二)评估原则。

1.最佳利用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反映在合法开采和使用的前提下,实现海洋矿产资源与开发资金、管理成本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该最佳组合应符合当地发展的战略需要和法律规定。

2.预期收益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以在正常客观开发利用条件下,合理估计未来预期收益,并且该预计收益应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3.市场供需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所处的市场地域性以及供给和需求的特点。

4.替代原则。海洋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质量差异很大,确定其价值时,应当以附近地区质量相近的矿产资源在相似市场条件和相似用途下的价格为基础。

(三)评估方法。

1.收益法。对于能够合理估计出预计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海洋矿产资源,在合理预计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前提下,可采用收益法评估该资源价值。收益法公式为:

P=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Et为预计的第t年该矿产资源的净收益。净收益应为预计每年总收入减去预计每年总费用的差额。预计每年总收入指在进行合理开采、转让、租赁等正常经营活动时,能够稳定并且持续获得合理正常的年收入,包括矿产资源销售收入、矿业权租金收入、矿业权转让收入等。预计年总费用包括均摊的勘探费用、日常开采成本、日常经营费用等等。i为折现率。对于折现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风险累加法、投资风险排序插入法确定。n为被评估矿产资源预计合理收益期限。

2.市场法。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相似矿产资源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系数修正后来评估其市场价值的方法。使用市场法要满足三个前提:(1)存在可比的矿产资源,这里的可比指的是储量、品位、成分等具有相似性;(2)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一个相对公开公平的市场;(3)在评估过程中,能够收集到近期交易数据。但由于矿业资产自然属性比较特殊,其物理性和经济性差异较大,并且现在矿产资源市场不够公开和完整,大多数矿产资源不适合采用市场法。不过对于石油、煤炭、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其地域性对价值影响不大,并且具有公开的市场、交易大量发生,可以采用市场法。

3.剩余法(假设开发法)。对于待开采的矿产资源,可采用剩余法评估其价值,剩余法也称为假设开发法,即在假定整片区域矿产资源开采完成后,估算其全部价值,减去预期要承担的合理开采成本、相关税费和正常利润后,剩余的就是待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剩余法的公式:

P=V-C-T-Q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V表示假设开发后所得到的矿产资源的全部价值,该价值可以用市场法或是收益法来估算;C表示开发过程中的合理成本;T表示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费;Q表示开采商享有的合理利润。

4.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将已经发生(不包括沉没成本)或预期未来要发生的相关开采费用作为成本基数,寻求合理的成本倍数,用成本基数与成本倍数相乘后的积,再根据风险调整、经营管理水平、开采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可以估算出该矿产资源的评估值。

(四)评估程序。

1.明确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基本事项。在进行评估前,评估人员应根据委托业务的需求、所要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特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2.现场勘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对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地理位置、品位、储量、市场需求、市场价格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收集评估对象及类似参照物的基本情况、交易实例、勘探开发和市场发展现状等资料,并审核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根据确定的评估具体目的、具体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被评估对象所属的价值类型以及矿产资源市场现状等,选择确定恰当的评估方法。

4.测算和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经审核的材料,按照恰当的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估算出评估对象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尽量采用两种以上恰当的评估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评估值的,不能简单用平均数作为评估值,应根据评估条件对各个评估值进行分析,选择最恰当的评估值来评定最终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在确定最终评估值后,根据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编制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与委托方沟通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四、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的保障

(一)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制度的法律保障体制。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一项评估风险高、评估过程复杂的业务,为了保证评估质量,需要制定并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应当尽快研究制定《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办法》、《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选择及工作程序》、《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应用》等一系列统一的制度规范。

(二)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的运用保障机制。要保障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能够得到运用,可以建立结合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可以通过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建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以便公平合理补偿由于资源开发而使得生活受到负面影响的当地群众,使得当地政府和群众可以参与资源开发利益分享。S

参考文献:

1.张高勋,田益祥,李秋敏.基于实物期权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型[J].技术经济,2013,(02).

2.陈义政,刘刚,吴家齐.国外矿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J].资源与产业,2009,(03).

3.余际从,刘慧芳,雷蕾,石云龙,冯宇.矿产资源开发社会效益综合评价方法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3,(03).

4.朱萌萌.折现率在矿业权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中的应用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23).

第4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 采矿权;作价出资;热点难点

矿业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是依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权能而派生的权利。《物权法》将采矿权确定为独立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规定可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实现采矿权价值的最大化。由于矿业权市场的不确定性,宏观制约因素很多,实务操作中,受矿业权的面积、范围、质量、可利用程度、区位等影响,造成采矿权不能顺畅流转。2008年之前的五、六年间,山西的煤炭采矿权市场同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一样,持续火爆,呈现出多年来稀有的采矿权流转市场活跃的局面。随着金融风暴及经济危机的深入,山西的煤炭产权交易市场也是冰火两重天,进入不可置信的“寒冬”,同时,由于山西的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缺乏历史统计数理模型的分析和整理,在采矿权评估市场上,往往无法给出一个相对稳定的估值区间,严重制约着煤炭采矿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成长。尤其是获得采矿权的民营煤矿企业急需通过二级市场来实现其投资价值时,面临诸多困境,不仅制约着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战略目标的实现,也成为当前影响山西煤炭资源资产化、矿权资本化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采矿权作价出资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1996年修订的,该法对采矿权的流转采取了需行政审批的立法体例。其立法宗旨,是对采矿权的作价出资暗含着否定或禁止流转的立法导向,在矿权立法上,毫不避讳地把采矿权界定为一种行政(许可)权。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发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采用了有条件地适度松动的立法选择,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之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采矿权人的处分方式。这是国家第一次在政府规章层面规定采矿权人作价出资的规定。之后,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对非货币出资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2月15日)也从财务账务处理角度,将属于无形资产的采矿权入账、摊销作了详细的操作说明。

《物权法》作为为我国市民生活提供物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将采矿权从行政许可权彻底转向了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民事用益物权。《物权法》的立法规定,与第三次修正后施行的《公司法》第27条将采矿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隐含着一脉相承的吻合。

二、采矿权作价出资的热点和难点

现行的《公司法》和《物权法》作为高位阶的法律,虽然对采矿权在二级市场上可以作价出资,但在实务操作中,采矿权人在采矿权作价出资上,尚存在着诸多制度性障碍和操作上的难点。

(一)采矿权评估作价的价值溢价部分确定难

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和采矿权价值大省,为解决多年来困扰、影响和制约山西频发的矿难,真正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的方法找到一条各方主体共赢的解决路径。山西从2000年前后,借着煤炭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步转向卖方市场、煤炭价格一路上涨之势,持续开展了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的探索。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明确规定了在山西进行试点,规定采矿权评估作价要“合理评估作价,防止资源资产流失”,这成为山西煤炭采矿权作价遵循的基本原则。

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开始在全国8个省试点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此后,山西全省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也相应提速,各地本着“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方式,中小型煤矿企业进行了采矿权一级市场的出让。这项工作既涉及国土资源、国资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需法律、评估、会计、税务筹划等中介机构广泛深度参与。在对煤炭采矿权作价出资的评估实务操作中,现行有效的主要操作规范是国土资源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矿业权评估指南》以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在采矿权作价出资估值时,除已经交纳的采矿权价款等实际发生或支出的不变成本外,即是溢价部分。而对溢价部分的标准、幅度等,既要根据煤矿企业的储量测算,也要参考市场的供求关系,估值难度较大。往往在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容易发生较大分歧,尤其涉及到采矿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一方是国有企业,如何避免国有资产不流失,成为一个难题。而民营煤矿企业,通过借贷融资等方式出让取得采矿权后,急需通过采矿权二级市场的再流转获取收益,就面临着评估作价中,是正当收益还是虚高估价及资源资产流失的博弈和考量。煤炭采矿权作价市场恰如纷繁复杂且多姿多彩的世俗生活,无法遵循固定的逻辑,只能符合生活逻辑。所以,在山西,法律这种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理性模式的上层建筑,急需为世俗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二)采矿权作价出资评估中最高限价的“一刀切”作法,实践中遇到了严重挑战

2008年上半年之前,山西为应对采矿权交易市场异常活跃的现实需求,山西有关部门先后就采矿权价款评估作价出台过若干个限价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即是按照硫分、灰分对应煤炭品种制定最高限价,同时规定,各煤矿采矿权进行作价评估时,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占有储量的煤层赋存和开采条件、地质勘查程度、交通等因素与分值连乘修正。但这种“一刀切”的政策性规定,现实中往往被残酷、真实而无情的煤炭采矿权流转交易市场所发现和打破。实际交易中,常常出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和实际交易两个价格或阴阳合同。应当说,政府限价规定的作法,意图是想起到平抑持续上涨的采矿权流转价格的作用,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推动作用,结果事与愿违,无法实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这些政策性规定,制度设计者固然也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出台的,但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即便立法者释放的初衷是善意的,由于我们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上的过度向上依赖,对市场的反应往往是迟滞的,造成政府的政策规定在频繁活跃的采矿权交易市场面前表现出尴尬而左右为难,势必造成了煤炭采矿权交易阴阳价格的出现,既扭曲了市场信号,又造成了税费的大量流失。实践证明:这种“一刀切”的限价规定,在采矿权作价评估市场上遭遇到了严重而无情的挑战。

第5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海洋矿产资源评估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内容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

我国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加,海洋资源必须得到优化配置,否则无法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需要通过对海洋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来合理配置海洋资源。按照资源的属性,可以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产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能源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六种。这六种资源自然属性不同,其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分类别来分别进行评估。其中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有效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建立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实现有偿利用和优化配置海洋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洋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

既然是对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海洋矿产资源就应当具备资产属性。首先,海洋矿产资源具有实物形态,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按照我国《宪法》、《民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尽管海洋矿产资源不归某个企业主体所有,但通过国家有偿转让给企业矿业权许可的方式,在许可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企业依法支配该矿产资源,属于企业控制的资源;企业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有价值的产品,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海洋矿产资源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见海洋矿产资源具有资产属性,因此,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属于资产评估范畴之内的。

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一)有限性。绝大多数的海洋矿产资源需要经过漫长的岁月,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形成,其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对于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进程,海洋矿产资源正在日益减少。因此在进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的时候,必须考虑其有限性的特点。

(二)不均衡性。海洋矿产资源分布是极为不均衡的。因此在对某个区域的海洋资源进行评估时,一定要考虑该资源的品位、储量、开发条件以及地域条件,分析开发效果、开发难度与开发成本等因素。

(三)评估对象的复杂性。由于海洋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其储量、成本、品质等往往不易确定,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评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资源信息,不能盲目相信,要选择有公信力的资料,比如国家矿产委员会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品位报告、开采价值及运输条件报告等。

(四)环境影响。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也要考虑开发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比如水域质量的降低、海洋生物资源的减少等,这些不利影响会降低海洋资源的开发价值,评估人员应出具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技术进步。随着开采的技术进步,会逐渐提升对资源的深加工程度,增加所开发资源的使用价值,提高海洋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时,要考虑技术进步因素,详细分析未来时期的技术发展趋势,评估技术对海洋资源价值的影响程度。

三、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评估目的。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目的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为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出让、转让、抵押等提供价格参考。

(二)评估原则。

1.最佳利用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反映在合法开采和使用的前提下,实现海洋矿产资源与开发资金、管理成本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该最佳组合应符合当地发展的战略需要和法律规定。

2.预期收益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以在正常客观开发利用条件下,合理估计未来预期收益,并且该预计收益应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3.市场供需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所处的市场地域性以及供给和需求的特点。

4.替代原则。海洋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质量差异很大,确定其价值时,应当以附近地区质量相近的矿产资源在相似市场条件和相似用途下的价格为基础。

(三)评估方法。

1.收益法。对于能够合理估计出预计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海洋矿产资源,在合理预计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前提下,可采用收益法评估该资源价值。收益法公式为:

P=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Et为预计的第t年该矿产资源的净收益。净收益应为预计每年总收入减去预计每年总费用的差额。预计每年总收入指在进行合理开采、转让、租赁等正常经营活动时,能够稳定并且持续获得合理正常的年收入,包括矿产资源销售收入、矿业权租金收入、矿业权转让收入等。预计年总费用包括均摊的勘探费用、日常开采成本、日常经营费用等等。i为折现率。对于折现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风险累加法、投资风险排序插入法确定。n为被评估矿产资源预计合理收益期限。

P=V-C-T-Q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V表示假设开发后所得到的矿产资源的全部价值,该价值可以用市场法或是收益法来估算;C表示开发过程中的合理成本;T表示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费;Q表示开采商享有的合理利润。

4.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将已经发生(不包括沉没成本)或预期未来要发生的相关开采费用作为成本基数,寻求合理的成本倍数,用成本基数与成本倍数相乘后的积,再根据风险调整、经营管理水平、开采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可以估算出该矿产资源的评估值。

(四)评估程序。

1.明确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基本事项。在进行评估前,评估人员应根据委托业务的需求、所要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特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2.现场勘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对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地理位置、品位、储量、市场需求、市场价格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收集评估对象及类似参照物的基本情况、交易实例、勘探开发和市场发展现状等资料,并审核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根据确定的评估具体目的、具体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被评估对象所属的价值类型以及矿产资源市场现状等,选择确定恰当的评估方法。

4.测算和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经审核的材料,按照恰当的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估算出评估对象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尽量采用两种以上恰当的评估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评估值的,不能简单用平均数作为评估值,应根据评估条件对各个评估值进行分析,选择最恰当的评估值来评定最终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在确定最终评估值后,根据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编制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与委托方沟通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四、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的保障

第6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资产评估,是本轮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抓好资产评估工作,规避整合过程中的风险,本着“精细化管事、军事化管人”的治企理念,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边摸索、边研究、边实践,逐步形成了具有汾西特色的“一会四协调、一评四分开、一矿七控制、一项三审核”风险控制框架。

一、贯彻资源整合指导思想,认清资产评估重要意义

山西煤炭问题,是产业问题、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民生问题。特别是煤炭资源无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多、小、散、低”的粗放发展格局必须改变。煤炭资源整合是实现“三个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的必由之路,也是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重要任务。煤炭资源整合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次资源重新配置、经济重新洗牌的利益再分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局”。煤炭资源整合就是要做到“努力让各方满意”(让被整合的企业满意,让整合的主体企业满意,让地方政府满意,让利益相关的农村满意)。这其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是整个工作的关键,是重点之重点,难点之难点。因此,必须认清本轮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是双方交易的重要依据

资产评估的核心是对资产价值的估算。通过这种估算,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便于实现被整合煤矿产权的公平交易和流动,坚持“不损害被整合煤矿利益,但绝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从而为兼顾各方利益提供重要的经济依据。

(二)资产评估程序是界定产权的合法途径

资产评估过程是资产的保权过程。被整合煤矿的大多数资产(房屋建筑物、出资修建的公路、车辆)没有法律上的权属证明,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核实被整合方及相关各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将不明晰的产权予以确认,使得整合后的资产产权合法化。

(三)资产评估工作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

资产评估工作重点在于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核实被整合煤矿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对外担保或抵押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资源储量、资源价款缴纳情况等,杜绝恶意侵权及隐性操作,有效规避重组整合风险。

二、资产评估工作艰难复杂,评估风险控制必不可少

在“国进民退,还是大进小退”、“市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煤老板何去何从”等质疑声乃至拷问声中,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毅然推进,其成效已经显现。而汾西矿业的资产评估也可谓艰难前行,其间还走了一段弯路。本次资产评估面临的问题多、依据少、难度大,必须严格控制资产评估风险。

(一)会计基础工作相当薄弱

大多数被整合的煤矿会计基础工作存在单据不全、账目不清、审核不严的问题,如多数资产未能取得正规票据、账实不符、大额工程预(决)算书未经有资质的单位审核。正规的审计评估需要重新建账,编制模拟报表,涉嫌“做假账”问题,致使正常的评估程序无法实施。

(二)资产评估可操作依据少、难度高

资源整合资产评估的不是一般性资产,既涉及采矿权、资产权、所有权的确认,又涉及地面资产和井下资产成新率的研判,还涉及资本性资产和费用性支出的界定,也有生产矿井、基建项目的区别。这些错综复杂的评估工作,现有的政策和惯例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单纯的职业判断又存在较大的隐性风险,被整合煤矿的资产评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课题。

(三)部分井下资产无法实测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整合的煤矿三分之一以上由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井下供电、运输、通风等系统损坏严重,不具备下井实测条件。而井下资产一般占其全部资产的65%以上,对这部分资产评估面临着重大难题,评估风险的控制尤为重要。

(四)特殊资产产权难以界定

被整合煤矿因生产需要,独资或合资修建了连接到矿区的主供电线路,连接到乡村的公路和桥梁。这部分特殊资产的产权不明晰,对其评估也应采取特殊办法,以防整合后给公司带来隐患。

(五)坑口转让无序

因矿业权的交易完全转向市场,各类社会资金纷纷涌入,其中不乏投机行为扰乱矿业秩序,加之“关小上大”,出现了资源价款层层转让的“泡沫”现象。这给资源价款及坑口转让费的评估造成了严重障碍。坑口转让费成为本次整合中一道不可逾越的“槛”。

(六)资源整合任务重、时间紧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有六十个被整合对象,资产评估工作要求全面铺开、同步进行,任务十分繁重,时间十分紧迫。资产评估工作要达到保质保量,必须建立严密的资产评估风险控制体系。

三、创建评估风险控制框架,实现资产评估风险控制

山西省本次“强制性”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全国是“第一家”。作为煤炭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局面、新情况和新课题。自整合初始,汾西矿业集团就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有创新的原则,在大量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在省市有关领导的指导下,多次组织本省有关专家学者研讨,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发展、规范,逐步形成了具有汾西特色的“一会四协调、一评四分开、一矿七控制、一项三审核”的风险控制框架。

(一)建立“一会四协调”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为了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有序,集团公司专门成立了资产评估评审委员会,并下设评审组、现场组、专家组、督导组,形成了“一会四协调”的组织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评估报告的内部评审工作;评审组由财务、审计业务骨干和外聘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项目、范围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现场组由基建、机电、供应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土建矿建资产、材料设备物资进行清查核实;专家组由集团公司基建、机电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组成(也聘请相关县市煤管局专家参与),负责审查被整合矿井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对相关资产是否纳入评估范围作出鉴定;督导组由审计、纪委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对评估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组分工明确,从评估立项、现场清查、初步评审、监督审验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这些是实施资产评估风险控制非常重要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一评四分开”控制原则:构建监控体系

1.坚持“评估主体与审计主体分开”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被整合煤矿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确保“审计不评估、评估不审计”。这样有利于增加公信度。

2.坚持“实物资产评估与矿业权补偿分开”的原则。本次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对于实物资产部分,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值。对于矿业权补偿部分,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晋政办发[2008]83号文)的文件精神,在核实被整合矿井剩余资源储量的基础上,依据缴费标准和补偿系数计算。这样,有利于降低评估结果失真风险。

3.坚持“清查、评审、谈判分开”的原则。即参与现场清查人员不参与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参与报告评审人员不参与谈判工作。通过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机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效防止互相串通。

4.坚持“资产评估与法律尽职调查分开”的原则。资产评估师、律师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从不同的角度了解被整合煤矿的实际情况,相互核对,以有利于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一评四分开”原则,为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提供了可操作的科学依据。

(三)实施“一矿七控制”评估程序:实现风险控制

从评估立项、选聘中介机构、核实范围、现场清查、收购方式、价款支付、资料归档等方面,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工作实施了“一矿七控制”的评估程序,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是实施资产评估风险控制的关键。

1.评估立项的风险控制。依据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的批复,各资源整合项目筹备组提交书面申请,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审点是可行性及投资回报率。在上报的申请中,共有三个整合矿不符合审查条件,未予立项。

2.选聘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函》等文件精神,委托山西正光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对各中介机构执业资质、社会信誉以及收费标准进行认真评选,经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选聘了八家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准入机构。各资源整合项目筹备组在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必须在准入机构中选聘,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在本次评估期间,由于履职、信誉等原因,有三家评估机构被取消准入资格。

3.对资产评估范围的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矿区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物等大部分资产,必须取得被整合方相关资产无产权争议,且不存在对外抵押和担保的承诺函,方可纳入评估范围;对于各矿井下的顺槽、切眼等费用性资产,明确不纳入评估范围;对于矿方申报的在建工程前期费用,不单独审计、评估,明确在进行实物资产评估时,由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费率予以考虑等等。这些评估范围的确认,可以降低评估操作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问题出现。如某被整合煤矿的评估结果中,将废弃的巷道列入了评估范围,该矿实际井田面积1.03平方公里,周长4公里,而评估的在用巷道却有40公里,评审组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较大差异,并以审核意见函的方式提出了异议,要求评估方予以重新核实。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要求矿方能够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否则不予纳入评估范围。这可防范交接后因权属争议而引起的风险。经初审,共有50座被整合煤矿涉及此类资产,通过补充完善手续,将未取得相关有效证明的资产予以剔除,共核减评估值519万元。

4.现场清查工作的风险控制。现场工作小组深入被整合煤矿现场,全过程参与、协助、监控财产清查和审计评估工作,其中:机电部门人员负责井上下设备和管线清查核实;基建部门人员负责井下巷道、井上建筑物清查核实;供应部门人员负责材料、配件的清查核实。凡纳入评估范围的所有实物资产,均应取得整合双方以及审计、评估机构四方签证,有效防范了实物资产的虚报风险。如评估中,某被整合煤矿申报了306万方土石方量,申报金额3 158万元,现场组及专家组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后经督导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实测,核实后土石方量仅为60万方,评估值修正为708万元,前后出入多达2 400余万元。

对于无法实测资产的评估,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作了专门规定,对于不具备下井条件的资产评估,必须取得矿方承诺:一是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二是在具备下井条件后,按现场核实资产数量、质量调整评估值。在此基础上,方可正式进入评估程序。根据集团公司汾煤财发[2010]183号规定:对于无法实测的井下资产,根据被整合煤矿提供的经煤管局盖章确认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对其配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后作出综合判定,并提出该部分资产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的建议,再交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决定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目前,通过组织专家鉴定,已有3个煤矿井下资产列入了评估范围,有7个煤矿井下资产被从评估范围中剔除,巷道、设备类资产核减金额达4 675万元,有效地防范了该部分资产的评估风险。

5.收购方式抉择的风险控制。被整合煤矿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很难核实,还存在坑口转让费、民间借贷利息等普遍问题,这给股权收购方式下的净资产估值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评审委员会决定采用资产收购方式,除环境保护、职工安置等法定责任外,不考虑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在该收购方式下,只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现场清点工作,使之与清查明细表上列示相符,即可防范风险。为此,在前期评估中,审查核减各矿所谓的坑口转让费、民间贷款利息、前期项目费等各类支出共计2.43亿元。

6.资产价款支付的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资源整合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未下井实测的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已下井清查的井下资产,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井上已清查的资产中,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供电线路等各项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后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同时对支付购并款项实行总额控制:“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内部初评的,资金支付限额为评估值的30%;通过上级审核的,资金支付限额为评估值的50%;剩余未支付的实物资产价款部分,待资源整合项目手续完善后,方可予以支付”。另外,对于纳入评估范围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支付购并款项时,全额扣除尚未支付的设备租金,由整合后的新公司分期支付。通过建立完善以上付款制度,严格控制付款比例,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7.项目资料归档的风险控制。评审组加强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对上级部门政策文件、资产评估全过程的各类书面资料、电子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真正做到“一矿一册,归档管理;一事一议,专项记录;纸制电子,互补齐全;申报批复,分类装订”,把档案归好,为整合工作提供重要参考;把档案管好,要经得起纪检审计推敲。

(四)落实“一项三审核”评审机制:保证公平真实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每项评估报告,集团公司建立了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即董事会扩大会)三级评审机制,这是实施资产评估报告风险控制的有力保障。

1.评审组初审。评审组对中介机构提交初稿及四方清查盘点表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审意见书。重点审核评估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汾西矿业集团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并提出修改建议,将中介机构修正记录分项存档备查。

2.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提交的初审意见书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组、现场组、专家组以及督导组的项目审查工作汇报后,各评委发表评审意见,中介机构答辩,最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各评委意见发表主审意见,决定报告是否通过。报告获得通过的,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生成的初评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如报告未获通过的,评审组负责出具审查意见函,退还并通知中介机构修改报告。

3.集团公司决策层集中审议。集团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即董事会扩大会)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评意见书、评估报告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获得通过后,呈报上级部门核准。

四、开拓评估新思路,探索评估新机制

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很有意义,也极具挑战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工作中摸索出了一套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妥善解决了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思路要清,方法要新

煤炭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和条件。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团公司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精心设计、认真制定资产评估实施方案,适时稳妥地推进了资源整合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创新了很多工作方法,如资产收购法、无法实测资产处理法、坑口转让费回避法等,妥善解决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二)制度设计要先行

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规范资产评估程序,集团公司首先想到的是制度设计先行,先后了《关于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公开选聘准入机构的通知》、《汾西矿业集团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实施方案》、《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资源整合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二十多个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力地保证了资产评估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资产评估重要,风险控制更重要

第7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自然地理及经济状况重点关注当地的地形地貌是属高山、丘陵还是平原,植被状况;气候条件,降雨量、霜冻期等对勘查开发的影响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力状况能否满足未来矿山开发的需求。分别评估这些因素对矿业投资成本和生产成本的影响程度。

竞争因素关键需要弄清楚主要竞争者,竞争者的企业规模、在矿产勘查领域的优势如何;竞争者对该项目的了解程度及已开展的工作程度;竞争者对该项目的出价方式,出价多少等情况。

项目自身状况评估

1矿业权有关信息矿业权有关信息方面评估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这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矿业权证的合法性、有效期限,矿业权有无抵押;矿业权证标明的矿区面积、矿区是否越界[4];矿权持有方的基本情况。

2矿区的投入状况主要评估已投入的钻孔、探槽及物化探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投入资金量。

3地质研究程度

(1)预查应达到的程度。根据区域地质和物化探资料,查明主要物探、化探异常的数量及分布范围[5]。若发现矿体,了解有用矿物及品位、矿体厚度、产状等,大致了解矿石结构构造和自然类型,确定普查区范围,参数允许时估算预测的资源量。

(2)普查应达到的程度。初步查明普查区的地层、构造、岩浆岩情况,评价各种物、化探异常和矿点,大致查明矿体的分布、规模、产状和矿石质量等,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类比研究[6],评价是否有进一步工作的价值或圈定详查范围并估算资源量。

(3)详查应达到的程度。大致查明矿区地层、构造及含矿层位;大致查明矿区的矿床地质特征和矿体地质特征,以及矿石类型、矿石质量、矿石中的主要有益组分及其变化规律等;估算矿产资源可信度较高。

(4)境外矿业投资项目。地质勘查程度应按我国地质勘查规范要求进行确定,并将外方提供的资源储量按我国的储量级别划分要求进行转换,以供分析决策。

(5)矿石质量及加工性能。金属矿产的品位、非金属矿产的品级和煤的牌号、煤质。选矿性能,选矿回收率高低;矿石中有害组分的含量是否严重影响选矿性能和矿石质级;矿石中共、伴生组分的含量如何,能否综合利用?

(6)开采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形态是否复杂,是否存在分支复合现象,厚度是否稳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或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条件。

项目规划与实施评估

1合作方式①投资主体情况,包括专业经验、投融资能力、人员管控等是否适合该项目;②所占股比情况,股比设定是否有利于我方控制项目的实施和未来的矿业开发及产品销售;③地质专业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如果独资或合作方并非是勘查单位,则应重视在今后勘查工作中引入地勘队伍或地质专家参与,应有合作规划和具体执行方案。

2盈利模式定位于矿业权的流转还是自行开发,若定为矿业权流转,则流转时机如何把握。

3融资方式及投资方案投资主体应制定年度风险投资预算,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筹资成本及其可靠性,相关担保问题的解决;下一步需投入的各项工作量应统计列出;安排分期投资,即在投入多少时做出继续勘查或退出勘查[7]的选择。

4项目经济效益评估(1)静态评价。主要针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金属矿。对于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为了确定投资机会,可综合考虑地质矿产、开采条件要求、社会经济条件、矿产勘查风险、类似矿山的采选经济参数等因素进行静态评价。其评价指标主要有:资源储量、矿石品位、产品方案价格、采选技术指标及潜在价值等。对于详查及以上程度的项目应进行动态经济评价。此外,对于煤矿类勘查项目,由于其赋存的稳定性和参数的可比性强,即使处于普查阶段也应进行动态效益评价。(2)动态评价。评价指标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率,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和动态投资回收期[8]等。根据以上指标可以估算预期总利润。除以上经济效益评价外,还应对其社会效益做出简单评价。如因矿产勘查开发带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税收等。

第8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矿产,石油及天然气的生产过程包括勘探,评估,开发和建设四个阶段。本文着重对澳大利亚采掘行业生产的前期阶段,即勘探和评估阶段会计准则的选择进行探讨。由于采掘行业行业的特殊性,勘探和评估阶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例如探测失败,市场对矿产品需求的变化,价格波动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都使得前期阶段的活动面临着高风险。因而,为了规避风险以及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的经济主体会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根据 Henderson, Pearson and Herbolm (2006)的研究,采掘行业在核算勘探及评估费用时一般采用四种方法:

直接费用法:将所有勘探评估阶段的支出作为费用,无论勘探结果是否成功 费用还原法:若发现有经济效益的可开采的资源,将所有支出作为费用并纳入资产类的会计科目 完全支出法:将所有支出资本化,若发掘成功,则将这部分被资本化的支出作为费用从收入中扣除 成功作用法:允许所有勘探和评估阶段产生的支出被资本化,直至项目被终止

澳大利亚会计行业准则(以下简称AASB)第六条矿产资源的勘探及评估指出勘探及评估支出产生于经济主体获得勘探的法定资格之后且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可持续行都明确之前。该准则规定不管出于何种利益,该经济主体可将勘探及评估支出记录为费用,也可将该支出部分或者全部资本化。该支出只有在以下情况才可累计或者延后记录:

勘探区域土地的使用权及保有权的期限为短期的 支出预计可通过进一步的项目开发,出售,或者在该区域内的其他活动且此类活动还未达到可获得经济收益的,予以扣除的通过对澳大利亚前30强矿产资源集团的年度报表的分析,对于矿产的勘探和评估费用的会计处理,各集团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必和必拓集团(BHP Billiton Ltd)在其2006年报中将矿产的勘探和评估支出列为费用,除了在可行性研究显示出具有经济收益的项目中所产生的勘探和评估支出。帕拉丁集团(Paladin Resources Ltd),在2005年度的年报中,在勘探和评估支出的确认的会计准则选择上做出其一个自主性的改变,该集团将勘探和评估支出列为费用,从已发生的收益中扣除。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该集团已从一个勘探型的企业过度到生产型企业,因此不受AASB 6的限制。回顾帕拉丁集团的会计处理方法,最终使其账面上勘探及评估的资产类项目金额减少,累计损益增加,且在利润表中的勘探及评估费用增加。采取不同会计准则的公司例如特瑞阿克集团(Triako Resources Ltd)和阿夸拉集团(Aquila Resources Ltd)则将勘探和评估费用延后,因为这些费用被合理的确认为将从产品的收入中扣除。沃特 (2005)的研究表明,确认的无形资产和潜在的经济因素以及商誉和研发资产存在重要的关联性。管理层拥有将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的决策权,而这一决策权的缺陷是使资产负债表的质量下降,因此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内部运作的评价。

通过对年报和相关研究,对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采掘行业会计准则的选择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澳大利亚会计理论框架在处理采掘行业勘探和评估支出上存在不足之处:费用还原法应当是唯一的方法,将会计准则的选择限制为单种方法并不能确保自行处理权的消除。即使成本中心已被定义,仍不可能在企业中准确区分开来,从而降低了整个产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特别是采掘行业可受益于多种会计准则,揭示与自行处理权都满足于历史成本会计模型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收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减弱。

AASB6还要求对勘探和评估资产的成本必须事先进行确认,但允许企业对随后的确认方法运用成本模型或价值模型的两者之一。企业需要一种政策,使其能根据支出与已发现的矿产之间相关性程度,来确认该支出是否属于勘探和评估费用。必和必拓集团(BHP Ltd)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该集团公司在2006年的财务报告中揭示了他们在费用确认上的会计准则选择,包括了勘探和评估活动,这是比较罕见的。Yongvanich和Guthrie(2005)坚持认为非经济衡量标准在采掘行业的使用正与日俱增,他们的研究表明澳大利亚矿业公司越来越多地运用环境指标及实际指标,但却缺少对揭示这些非经济指标的监管系统。由英国政府起草的一份名叫采掘行业透明度倡议的国际框架,意在提供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援助的可行性及透明度。正如Yongvanich和Guthrie(2005)的研究结果,该倡议鼓励使用非经济指标。

第9篇: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煤矿企业;员工培训

中图分类号:F426.21;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7-0032-01

1、从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上看,煤矿企业需要加强员工培训

随着社会的发展,煤矿企业所面临的生产环境更具多变性,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要求煤矿企业不断加大投入,研发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新的管理理念,同时也要求煤矿企业的员工能够应用这些新技术、新设备,生产出新产品,降低煤矿企业生产成本,否则就会被竞争对手所追赶或超越,而这些如果依靠员工自学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才能保证员工的知识与技术水平时刻跟上时代的步伐。

2、从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角度看,煤矿企业需要加强员工培训

煤矿企业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除了煤矿企业以招聘形式引进所需的各式人才外,立足煤矿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加大培训开发也同等重要。一个好的煤矿企业应该能够成功的调动各级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为企业献计献策,创造价值。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的需要点,在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满足以后会继续追求自我实现的需要,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煤矿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与价值。这种满足不是物质薪酬的有限刺激能够解决的。所以煤矿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不仅是煤矿企业发展的需求、时代的需要。也是煤矿企业留住人才、激励员工的有效途径之一。

3、我矿在员工培训上存在的问题

部分管理人员的培训意识不强

虽然煤矿企业培训的投资回报率高,但同时也有回报周期较长,且难以量化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部分管理者具有短期性倾向,对培训给煤矿企业带来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同时对煤矿企业内部存在的培训需求比较模糊,而相对煤矿企业人员流动性又比较高,领导对员工培训后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成本和风险的敏感度较高,因此也就造成了部分管理人员在培训方面持消极态度。

部分员工对培训工作不认同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矿没有成型的学习氛围,培训内容的设置与员工的期望不一致,员工自身素质不高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很多员工认为自己不需要学习,或不想学习。有不少员工在参加培训时都只是当做一种形式或是为了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培训成了“鸡肋”。更有甚者认为我矿组织培训完全是多余的,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而抱怨。

4、那么我们如何做好我矿的员工培训工作呢

针对目前我矿在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想真正利用企业员工培训这个工具去提升企业的效益,必须构建一个科学、合理,运作流畅的企业内部培训机制。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做好企业培训必须转变观念

“性格决定命运,思路决定出路”。不同的思维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导致不同的结果。要想做好员工培训工作,首先要转变我矿管理我矿管理人员对员工培训工作的重新认识,重新定位培训在企业生产中的地位,把企业培训看成是关系企业未来生死存亡的大事情。企业管理者要有人才的忧患意识,要明白今天的培训决定着明天的企业竞争力、信誉度和员工素质结构,培训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保证。 所以,要想做好员工培训工作,必须转变这种观念。认识到加强员工培训必要性。

5、做好煤矿企业培训,必须选择受训员工

众所周知,烧制陶胚,如果胚才不佳,再怎么煅制,也不会出精品。煤矿企业在培训员工时,除了考虑岗位需要,也应考虑员工自身特点,因势利导,把岗位需要和员工的需求结合起来,做到在受训员工的选择中注重资质、注重潜质,开发禀赋,挖掘潜能。

6、完善培训评估与激励机制

培训评估是一个完整的培训流程的最后环节,既是对整个培训活动实施成效的评价与总结,同时评估结果又是以后培训活动的重要输入,为下一个培训活动确定培训需求提供了重要信息。培训评估同时也是培训成果转化的跟踪回顾和促进方式。在我矿的企业培训工作中,直接影响到培训效果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十分具体的培训评估考核和激励机制,这也是我矿员工培训的重要问题。培训评估方式和内容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合理制定,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仅仅停留于书面化的形式。培训评估需要贯穿培训过程始终,并做到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相结合。形式上可以多样化,比如双向交流、培训总结报告会、针对培训内容组织竞赛活动等。在评估的同时对培训进行合理的激励也是很有必要的。我矿在培训激励方面做的非常到位。

总之,员工培训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决定着企业明天的市场份额。因此,我矿应不断加强员工培训,切实做好每一年,每一期的员工培训计划,通过不断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并依靠这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来完成我矿2014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参考文献

[1] 陈春生.和谐理念对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启示[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2] 雷宇,龚晓华.国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及其启示[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