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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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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

第1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一、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减少投资导致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是指因处置、部分收回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也相应地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1.终止确认减少的投资,即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按处置或收回投资实际取得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处置或收回的投资价值中包含已确认的应收股利,分录中部还应加上按已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设置:按剩余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3.追溯计算剩余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具体做法是比较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投资成本与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下简称净资产)份额:(1)如果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投资成本大于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不作账务处理;(2)如果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应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下同),即按两者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应调增盈余公积的金额,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3)如果原投资时间与减少投资时间属同一年度,上述调增留存收益的分录应改为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追溯确认“损益调整”。对于取得原投资后至减少投资这一期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剩余股份计算享有的份额,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如果这一期间有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下统称现金股利),则应按剩余比例计算的金额从该“份额”中扣除。会计分录为:(1)按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减去这一期间按剩余比例计算的分回现金股利后的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按应调整的盈余公积,贷记或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原投资和减少投资发生在同一年度,上述调整留存收益的分录则应改为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如果从取得原投资至减少投资期间分回现金股利冲减了投资成本的,应将剩余股份被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同时调增投资价值和留存收益,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5.追溯调整非损益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对投资企业的影响。对于取得原投资后至减少投资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原因导致净资产变动的,投资企业应计算其应计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所有者权益。会计分录为:按其“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以上程序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以后,未来期间应按照权益法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与此相关的损益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2号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2号准则的意思似乎仍可沿用权益法核算。既然剩余投资已不再符合权益法的设定条件,但由于其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可以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1.终止确认减少的投资。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比例转销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处置或收回投资相应损益。会计分录为:按处置或收回投资实际取得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减少的投资其他调整项目金额;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按减少的投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上述分录中转销“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时涉及资本公积的,还应另作分录: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处置或收回的投资价值中包含已确认的应收股利,上述转销投资的分录中部还应加上:“按已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设置。会计分录为:按剩余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剩余投资各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分别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3.转换后分回股利的处理。自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后,投资企业确认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现金股利时:(1)计算的应分回份额不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的应计份额,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超过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例题

2008年1月2日,上市公司A取得B公司80%股份,按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时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亿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下同),A公司取得股份支付的成本为8 000万元;当年4月,A公司从B公司分得上年的现金股利960万元(按持股80%计算),按成本法规定已冲减投资成本,2008年度B公司净利润2 000万元。2009年1月3日,A公司将所持股份的一半出售给N公司,出售净取得现金5 500万元,出售时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31亿元。A公司向B公司仍派有董事,对B公司投资按规定应改为权益法核算。试作相关会计处理和分析。

1.相关计算:(1)出售股份时投资的账面价值=8 000-960 7 040(万元,下同);(2)出售股份时应转销的投资成本和转销后剩余成本,均=7 040×50%=3 520;(3)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取得投资时A公司应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11 000×40%=4 400;(4)A公司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投资成本小于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11 000×40%-(8 000-4 000)=400;(5)追溯调整时应确认的“损益调整”=2 000×40%-960×50%=320;(6)应转回按剩余比例计算的上年冲减的投资成本=960×50%=480;(7)B公司因损益以外的原因增加的净资产=20×9年1月3日的净资产-2008年1月2日的净资产-(当年净利润-当年分配现金股利)=13 100-11 000-(2 000-960÷80%)=1 300;(8)上项净资产增加A公司应计份额=1 300×40%=520。

2.账面处理(见分录表)。

A公司对B公司投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分录表单位:万元

注:①为“成本”明细科目;②为“法定盈余公积”明细科目;③为“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④为“损益调整”明细科目;⑤为“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

第2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追加投资增大持股比例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Ⅱ向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首先,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于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例1]A公司于20×8年1月2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3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8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9年1月2日,A公司又以600万元取得B公司12%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1)20×9年1月2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6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480万元(4000×12%)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对原持有10%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确认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后,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3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80万元之间的差额2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4000-28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2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的30万元(3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9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0

――其他权益变动 90

贷:盈余公积 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0

(二)因处置投资转变影响力处置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因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例2]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9年5月3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8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A公司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2500万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1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

投资收益 8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200万元(2000-45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25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A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000

贷:盈余公积 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0

投资收益 200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分步实现企业合并原理处理。除此之外,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例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7年10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出售以后,无法再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转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300万元,损益调整为3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900万元。

甲公司确认处置部分投资相关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00

第3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关键词:股份投资 转换 所得税 暂时性差异

股份投资类别转换是指企业由于增购或出售股份使得投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进行转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股份投资类别转换的会计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很多会计理论或实务工作者都对准则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但是笔者在这些解读中还没有发现与所得税处理相关的文章。在此笔者根据对相关准则的学习,谈谈股份投资类别转换的所得税处理,以抛砖引玉。

一、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的所得税处理

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三是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增购股份以后,如果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就应当将原持有的股权按照转换日公允价值以及增购股份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购股份以后,如果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就应当将原持有的股权按照转换日账面价值以及增购股份的成本之和作为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以看出,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时,企业因结转原有股份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影响当期利润,并影响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同时原有股份结转为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按公允价值结转原有股份,也影响当期利润和所得税费用。那么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是否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呢?2008年_始实施的所得税法强调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基础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更,或者说只要资产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那么出售方就存在纳税义务。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但并没有引起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化,不应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计税基础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时,投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出现差异,这些差异对应交税金账户没有影响,但影响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6年7月1日,甲上市公司购入乙上市公司5%的股份50万股,每股6元,不准备随时出售;9月30日,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为每股6.70元。12月15日再次购入乙上市公司15%的股份150万股,每股7元,甲公司派出一人担任B公司总经理,不考虑其他因素。

在本例中,甲公司通过增购股份取得了派出总经理的权力,从而拥有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上述股权应按公允价值从原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调整为基于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购日原有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转为当期损益,原有股权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转为投资收益。甲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6年7月购入上述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3 0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3 000 000

2.2016年9月30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5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35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87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7 500

3.2016年12月15日增购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 5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10 500 000

4.对原持有股份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 5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3 0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50 000

投资收益 150 000

通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户余额为1 400万元,由新增股份购买成本1 050万元和原持有股份公允价值350万元两部分构成。这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按照现行相关准则的规定,结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后,应同时结转与其相关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也就是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本例中,原持有的股份50万股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为35万元,对所得税的影响为8.75万元,是否按净值26.25万元结转至投资收益?也就是是否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262 500

贷:投资收益 262 500

我们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后,由于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差异,现行准则将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投资类别发生转换后,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因此计税基础仍然是该投资的取得成本,即1 350万元(原持有股份取得成本300万元与增购股份的取得成本1 050万元之和)。因此新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为50万元。如果编制上述分录,那么所得税的影响直接体现在投资收益,也就是税前利润中,这就违背了利润表的逻辑关系。那么,应该如何处理上述业务呢?众所周知,如果暂时性差异的产生是基于对利润的影响,那么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就计入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如果暂时性差异的产生是基于对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的影响,那么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就记入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并不影响当期利润,因此现行准则将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投资类别转换以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已经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理应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因此我们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原持有股份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含所得税的影响)转入投资收益后,应将公允价值变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所得税费用。结合本例,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5.结转原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所得税影响。

借:其他综合收益 350 000

贷:投资收益 350 000

借:所得税费用 87 5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87 500

现行投资准则规定,增购股份以后达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持有股份应按转换日公允价值结转至长期股权投资。而所得税法则将上述业务视同内部调整资产,计税基础不变,由此产生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在本例中,原持有的股份按转换日公允价值350万元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而账面价值为335万元,因此应将差异15万元对所得税的影响3.75万元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编制如下分录:

6.结转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 37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7 500

至此,账面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2.5万元,它是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 400万元(350万元+1 0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350万元(300万元+1 050万元)之间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就是原持有股份转换日公允价值350万元与取得成本300万元之间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由于原持有股份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异已经全部转入损益,上述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全部转入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增购以后使得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则投资方应将原持有的股权按账面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与新增股权的成本一起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只要结转原持有股份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就是编制上述5的会计分录,不需要编制6的会计分录,这里不再举例说明。

二、处置部分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的所得税处理

处置部分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另一类是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下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时,投资方应将剩余股份视同初次购入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追溯调整。这种追溯调整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成本的调整,如果剩余股份初次购入时的成本小于所购股份的公允价值,则将差异计入留存收益。第二部分是对剩余股份所分享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在购入日至处置当年年初为止公允价值的变动额。第三部分是剩余股份所分享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在处置当年公允价值的变动额。通过上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差异,这些差异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将产生影响,其中第一部分调整数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当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调整数如果是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引起,则应将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账户;如果全部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引起,则需要注意,投资方所分享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产生所得税影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一定进行追溯反映。如果上述业务引起的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投资方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预计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上述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意味着该差异不会使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纳税义务,因此该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予反映。举例说明如下:

例2:A公司2016年1月初购入B公司60%的股权,购买价6 000万元,当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 000万元,2016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B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200万元,没有其他调整事项。2017年1月初出售其中的50%,剩余股份公允价值3 600万元。剩余30%股份仍然保留重大影响,但是无法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

在本例中,A公司取得B公司60%股份后,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其中的50%股份后,应将剩余股份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且A公司无法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因此必须反映上述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A公司应编制如下追溯调整分录:

1.调整初始成本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剩余30%股份的买价3 0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300万元,差异调整留存收益,并同时调整所得税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000

贷:利润分配――分配利润 3 000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 000

2.调整持有期间B公司留存收益以及其他权益变动对A公司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A公司分享的B公司的盈利属于免税收入,由此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但必须反映B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对A公司权益的影响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6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6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 0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A公司在处置B公司的部分股权后仍然要编制合并报表,上述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在合并报表中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处置前编制合并报表时,B公司的所有数据都是合并报表的一部分,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B”的余额与B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因此部分处置前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对B公司的投资。部分处置B公司股嗪螅B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额反映在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因此对于处置当期的合并报表而言,期初余额栏没有“长期股权投资――B”,但是处置当期期末数中包括了“长期股权投资――B”,因此是当期的新增项目,站在税法角度而言理应按照处置日剩余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作为计税基础。而合并报表中剩余股份的账面价值则是剩余股份自初次购入开始按权益法核算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当进行反映。在例2中,剩余股份在处置日的公允价值为3 600万元,而账面价值为3 660万元,差异6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不符合前文所述的三个免于反映的条件,则应通过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调整分录在合并报表中予以体现。

根据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因处置投资导致失去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投资方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对剩余股份进行会计处理。即,剩余股权按处置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持有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将与权益法核算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按相关规定转入投资收益或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剩余股份虽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从税法角度看,剩余股份资产权属没有发生变化,不产生纳税业务,因此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由此发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例3:A公司2016年1月初购入B公司60%的股权,购买价6 000万元,2017年1月初出售占B公司50%的股权,出售价5 600万元。剩余10%股份仍然准备长期持有,剩余股份公允价值为1 200万元。

在本例中,剩余股份按照公允价值1 200万元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账面价值的差异200万元应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但是从税法角度看,该股份资产权属没有发生变化,计税基础仍然为1 000万元(原购买价的1/6),因此税法并没有确认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 200万元账面价值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000 000

投资收益 2 000 000

借:所得税费用 5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 000

笔者对投资类资产在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发生转换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希望对会计实务操作处理有所帮助。Z

参考文献:

第4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关键词】 权益法;转换;成本法;原因分析

一、因持股比例由低到高而将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投资持股比例如果不足以控制被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仅仅形成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该长期股权投资只能采用权益法核算,继后期间如果投资企业由于追加投资,而使持股比例达到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标准时,就应将原来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例:春兰公司于2009年3月1日以40 000 000元取得润玉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派人参与润玉公司的财务与生产经营决策,对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并于2009年确认了对润玉公司的投资收益1 500 000元。2010年1月1日,春兰公司又以50 000 000元现金取得润玉公司30%的股权,从而形成了对润玉公司的控制。润玉公司在2009年4月5日宣告分派2008年度的现金股利350 000元,该现金股利尚未收到。春兰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追加投资以及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并分析其会计处理的原因。

分析过程如表1、表2。经过比较可看出,权益法比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多1 395 000元,盈余公积多139 500元,未分配利润多

1 255 500元,所以,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应作如下的账务调整:

借:盈余公积 139 5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255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395 000

经过上述账务调整后,从两方法中的丁字账可以看出,其主要差异在于是否设置成本明细账户。

(1)权益法下的账户:

由此可见,除上述账务调整外,还需作如下账务转换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 000 000 (成本法科目)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 000 000 (权益法科目)

二、因持股比例由高到低而将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这种情况是指投资企业初始投资时,就对被投资企业形成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继后期间由于处置了对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从而使得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其原先采用的股权投资权益法也应转换为成本法,并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的基础。

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因能够对乙公司的经营生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9年10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出售以后,无法再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确定,甲公司对该项投资转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 8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 900万元,损益调整为900万元,出售取得的价款为2 7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甲公司处置该项投资以及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处置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7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9 500 000

――损益调整4 500 000

投资收益 3 000 000

2.处置投资后账务转换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处置部分投资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 40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为1 95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为450万元。由于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时不设置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所以在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时,还应作如下账务转换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4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9 500 000

――损益调整4 500 000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教程第71页[例5-18]中并没有编制上述这笔调整分录。笔者认为,教材上所写的会计处理有些不完整,希望广大考生及会计爱好者在阅读此教材例题时仔细斟酌。

【参考文献】

第5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外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持股比例并非是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求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见图1),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下原来的核算方法是否仍然适用。这样,就产生了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问题。

图1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变化导致会计核算方法改变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从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到控制;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从控制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从不具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四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从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到不具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新投资准则规定,从非控制变为控制,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并进行追溯调整;除此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一律采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说,对于以上四种情形,除第一种情形新准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外,其他情形适用未来适用法,不再追溯调整。

(一)从非控制到控制,形成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法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1)追溯调整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资本公积 5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8000000

(损益调整) 10000000

(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5000000

(2)追加新的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00

(3)调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00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1)追溯调整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资本公积 5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80000000

(损益调整) 10000000

(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5000000

(2)追加新的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5000000

贷:资本公积{ [25000×60%-(4500+8000)]万元}

25000000

(二)其他情况下,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除从非控制转为控制外,其他情况下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一律按转换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新的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7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5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第6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见图2。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到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改进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第三步,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首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核算方式。例如,调整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其次,对于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并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至处置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公允价值)×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反映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了投资收益,所以只需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调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即可。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经常有其一贯的做法,在不违反准则的情况下,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笔者一方面提醒企业管理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注意核算方法不同造成的报表信息差异,另一方面也提醒进行理论学习的会计相关人员,诸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中存在的问题,财务核算中类似情况还很多,有待于更多的会计人去发掘、去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第7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根据上述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

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上述与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商誉或是应计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与新取得投资过程中体现的商誉与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是损益的金额。

[例1]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 9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 350万元的价格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 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1)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90万元(4 900×10%)之间的差额1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 (6 500-4 9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6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 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6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

盈余公积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

(2)2008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1 350

贷:银行存款1 3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3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00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00

贷:银行存款1 2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营业外收入 90

(4)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95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95

贷:银行存款 1 295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295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5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5万元,追加投资部分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

2.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6年12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 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16 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9 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3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 000

投资收益1 6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4 000-9 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 000万元(5 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 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00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800万元[(16 000-9 000)×40%-2 00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资本公积800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情形包括:

(一)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二)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三)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等进行判断。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四)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并进行追溯调整。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例3]A、B两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A公司于2007年2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成本为1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取得投资后A公司向B公司派出董事1名。2007年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在此期间,B公司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2008年3月,A公司以3 000万的价格再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并能够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5 200万元。

(1)2008年3月,对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假定A公司10%提取盈余公积)(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2)再投资成本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3)对于原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000万元,与原取得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800万元(4 0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3 0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也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3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300

贷:银行存款2 3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 3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5)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5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500

第8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一、 当前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及其理论依据

可转换债券是这样一种特殊的债券,即债券持有者有权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将债券转换成

公司股票,转换与否取决于转换条件成就与否,因此可转换债券可粗略地近似为一个普通债券加上一个看涨认股期权。为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行者的利益,通常可转换债券是可赎回的,即发行者可在将来的特定时间以特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赎回。可转换债券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于欧美国家市场,由于其低资本成本、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长期资金以及调节权益资本与债务成本结构等优点,可转换债券在全球市场广泛运用,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金融品种。从我国的金融实践来看,自1992年琼能源发行了我国的第一笔可转换债券以来,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可转换债券日益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金融产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来规范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工作,而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主要是由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实务界影响最大的会计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在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方面也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编写的。下面用具体的例子对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项工程2002年1月1日发行5年期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按面值发行(不考虑发行费用),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每100元转普通股4股,股票面值1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1.59亿元(面值1.5亿,应计利息0.09亿元)。假定债券持有者全部将债券转换为股份。

确认计量事项 发行方会计处理 投资者会计处理

发行方收到发行收入时/投资者认购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0

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 9000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应计利息) 9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应计利息)900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9000000

转换为股份时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应计利息) 9000000

贷:股本 600000

资本公积 15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9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债券面值)150000000

(应计利息)9000000

由上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到,我国实务中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被认为是一项单纯债券,其会计处理同一般债券相比没有什么差异,只有在条件成就,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才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权益,所以基本上可转换债券包含的转换权价值无论对于发行方还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没有进行初始确认,这种会计实务所依据的是传统的会计理论,即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符合要素的可定义性,资产和负债是建立在“过去交易”的基础上的未来经济资源流入或流出,那么对于转换权这种带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未来交易”因为不符合可定义性,所以不应该在债券发行时进行确认,纳入报表体系。这种会计实务虽然操作方便,但是因为使大量决策相关的交易信息游离于表外,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比较大的潜在风险。

金融工具会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冲突在理论界已经经过十多年的争论,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该领域准则制定的波折历程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已经倾向于不去重新定义会计要素,撼动传统会计理论的基石,而是提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等一系列特殊概念来构建对于这个特殊领域经济活动的描述体系,从目前的进展来看,这种做法是一种可行的现实选择。

二、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可转债会计处理的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专门专门规范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该征求意见稿对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出这样的定义:“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调整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这个定义清楚地表明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转股权属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相应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后,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必定受到其影响。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三个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这三个条件分别是:(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3)相关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将这三个条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相关条款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前两条完全相同,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第三个条件为:“混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净亏损)”。国际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我国的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第十条作了类似的划分,只不过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表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四种金融资产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几类要么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要么虽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变动计入权益。所以我国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表述看似差异很大,但实际所要表达的实质含义与其是一致的。

《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和分拆的具体指导原则:“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该金融工具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对价扣除负债成份初始入账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2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下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a为一项工程发行10000张面值为500元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520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为5年,同期国债利率为8%,利息年末计提,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溢折价按直线法摊销。某投资者b在发行日购入1000张作为长期投资。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全部债券转换为5000000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

按照分拆的要求,首先要按照贴现现金流量法来确定债券部分的价值,即由pv=f×(p/s , i% , n)+ i×(p/a , i% , n) 计算得到债券价值=5000000*(p/s,8%,5)+400000*(p/a,8%,5)=5000000*0.681+400000*3.993=5001400元,可转换债券中含有的转换权的价格为198600元(5200000-5001400),债券溢价为1400元

确认计量事项 发行方a会计处理 投资者b会计处理

发行方收到发行收入时/投资者认购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5200000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a 5000000

—债券溢价 1400

资本公积—债权转股权准备 198600 借:长期债权投资—投资面值 500000

— 溢价 140

—债券转股权 19860

贷:银行存款 520000

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 249720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28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25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25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24972

长期债权投资—溢价 28

会计期末债券价格发生变动b 发行方无需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 10140

贷:投资收益 10140

转换为股份时c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5000000

—债券溢价 1120

—应计利息 250000

资本公积—债权转股权准备 198600

贷:普通股 5000000

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 525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530112

贷:长期债权投资—投资面值 500000

—溢价 112

—债券转股权 30000

注:a.此处省略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二级科目,下同 ; b.假设此处存在一个股票期权的参考市价30元(因为原来每张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权价值为19860÷1000=19.86元,所以相当于单位转股权价值上涨了10.14元); c.假设一年后全部可转债转为股权

上面的会计处理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债的会计处理,与现行的会计处理相比,发行方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将嵌入其中的转换权价值分拆出来计入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在债务转为权益时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明细科目,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之所以要求将嵌入式衍生工具与其主合同分拆是因为两者的价值由不同的因素决定,从而具有不同的风险,一般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金额都非常大,发行方负债权益比例的改变会对投资者及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带来重大影响,所以分拆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提供更加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将所拥有的转换权价值分拆出来放在“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明细科目反映,而不是笼统地将投资成本超过债券面值的部分全部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溢价”科目,虽然在购买该可转债时只是影响长期债权投资价值在明细科目的分配,不影响总额,但是在未来持有期间,溢价的摊销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损益,也将影响到投资方的账面资产价值,这些信息同样是影响决策的重要信息。除此之外,应该注意到在会计期末债券价格发生变动时发行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而投资者则需要根据市价变化的情况调整“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及“长期债券投资—投资成本”的金额(上例中仅举了调整“债权转股权”的例子)。这是因为发行方对其所承担的负债不是按公允价值而是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者则相反,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要求必须在期末确认持有资产的浮动盈亏。在我国的现行实务中,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公允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而不确认公允价值增加带来的收益,这种非对称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允价值计量,只是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按照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原则,可以预见即将颁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会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会计实务方面将做出重大改变。

三、 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运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1年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准则的历史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最为周折,经历了多方长时间的争论与协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金融工具对于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冲击,以及公允价值作为唯一相关计量属性的提出。前者因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一系列概念作为特殊的会计要素补充传统会计要素已经逐渐在理论与实务界达到共识,衍生金融工具应该进行表内确认而不仅仅是表外披露也不再是一个有太多分歧的问题。但公允价值这个计量属性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很多现实问题,这也是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运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难点所在。

第9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

资本公积的增减一般会伴随着大额资产的增减变化,对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的规模影响较大;资本公积的核算还容易与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进行混淆,影响当期损益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如果不能正确予以会计核算,将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影响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新准则下关于资本公积的解释散落于各个具体准则解释中,对有些核算内容无明确规定,笔者就新准则下关于资本公积的具体核算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的核算

1.企业设立或增资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股东捐赠产生的资本溢价

(1)接受控股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和债务豁免,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接受非控股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4.因债务重组产生的资本溢价

在债务重组中,对债务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者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5.资本溢价的减少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资本溢价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于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结转的,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进行结转。

因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7.反向购买产生的资本公积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若果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合并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8.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9.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资本公积—其他的核算

1.搬迁补偿款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丧失子公司控制权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5.股权激励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2)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6.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7.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且可供出售金融资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于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对于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9.套期保值产生利得或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属于有效套期的,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0.递延所得税涉及的资本公积

(1)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三、对下列内容做一探讨

1.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核算

(1)国有控股企业接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国有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土地等,通常是按照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核算依据不明确,比如,无偿划拨的长期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若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核算,会与关联方披露准则矛盾,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本人认为,虽然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但实际工作中,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仍然是按照关联方关系进行的会计处理。

(2)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被国资委无偿划转,如:长期股权投资、债权等,通常也是按照资本性减少,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依据一般是国资委下发无偿划转资产文件时明确规定,其核算依据与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矛盾,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本人认为,国资委作为代国家出资以股东身份行使出资权力,会计核算应同其他企业共同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为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十项规定,“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