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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风险精选(九篇)

环境污染的风险

第1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少数民族72人(42.4%)。调查对象民族间文化程度经秩和检验,Z值为-5.554,P>0.05,差异无显著性,可认为不同民族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无差异。性别与文化程度之间经秩和检验,Z值为-4.402,P<0.05,有显著性差异,可认为男女性别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见表1。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著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著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2.1矿区居民对矿业开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认知不足湘西凤凰铅锌矿有70多年开采历史,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水、的岩矿、废石及尾矿围绕着农田村落随处排放或堆放。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是对矿业开采引起的不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程度认知不足。据调查显示,矿区居民对于河水水质、噪声、地质灾害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土壤污染、粮食产量、农作物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问题认识不足。但姬艳芳等既往对该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原铅锌矿选矿厂和矿井里排除的废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附近大部分农田,致使当地种植的稻谷、蔬菜中镉、铅、锌、汞等超过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为突出,其次为Zn、Hg、As和Pb,分别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见,矿区的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全面具体,对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认识。从而增加了当地矿区居民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的重金属暴露致癌风险与非致癌风险。

2.2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对矿区居民造成一定的健康风险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了茨岩镇的经济发展,但是矿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凤村矿区居民对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铅锌矿产资源开发必然引起以铅锌为主的重金属对矿区环境的释放迁移,随着矿产开采年限的增加,矿山环境重金属污染将越来越严重。本次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当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自我报告的疾病集中于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占累计报告人数的74.4%。虽经统计学检验得知参加采矿与否和患病状况之间无相关性,但大量研究表明重金属对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和多系统的,主要表现在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骨骼系统等终生性的伤害上。矿区居民自我报告的病种症状与典型的重金属中毒症状相符,但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

第2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环境保护法》第52条新增: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可知我国目前是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强制保险是很明确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只有解决的这些问题,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可以在强制购买的情况下,不使社会产生矛盾,稳定且有效的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长效绿色保护机制。

(一)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购买必须完善环境污染风险的防范措施,否则造成的环境污染将处于免赔状态。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越多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购买,那么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就越有利。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赔偿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正因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许多环境肇事者承担的少,所以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觉得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没有太大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慢慢实行强制购买,从自愿到强制在这种过渡过程中,一般都是慢慢进行。从自愿到强制一般而言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完全自愿购买;第二个阶段: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第三个阶段: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第四个阶段:完全强制。这四个阶段一步一步实现完全强制,每一个阶段其实变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量不高就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只有让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自愿并且乐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以后才能够顺利实行完全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为当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心甘情愿,那么就不会产生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会问题。因此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是一定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同样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质。企业投保前,保险公司为了确定合理的费率,会雇请专家对企业进行进行环境风险勘察和评估,这是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因此导致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多。根据2012年5月28日南报网讯报道,记者从南京环保局获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招标已经完成,一共有5家保险公司通过了招标。虽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国内总共只有几家保险公司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险公司参与程度还是达不到,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保险的程度。保险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数量不多,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失去一个比较完整的保险体系作为支撑,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间一环过于薄弱,根本无法大范围大规模实行,直接影响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也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宣传力度不够,才使得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度不够,购买欲望不强,这样保险就间接影响了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保险自愿到强制的进程。因此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的政府促进机制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根据2015年5月7日安顺在线的报道:“对按规定投保的参保企业,市环保局会将其投保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可在企业项目审批、评先评优、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投保企业有一些鼓励措施,只是一些优先支持,规定的十分不明确。笔者认为政府的措施很重要。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政府应该是一个促进机制。笔者认为应该由政府干预,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制度,最后为了加强自愿购买程度,政府应该对购买与不购买保险的企业区别对待,给予积极购买保险的企业一些除补贴外的政策性好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政府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成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的促进机制。

(一)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

由于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大部分的环境污染损失都是最后由

国家承担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便不会害怕意外的环境污染,少量的污染损失相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改善环境污染风险措施的成本而言,似乎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有经济利益。毕竟企业都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意料之中。企业投保积极性由于这种原因,导致投保量十分不可观。因此笔者认为没有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多企业会选择钻法律的空隙而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尝试制定出明确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的法律。只有当法律明确了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这样才能够有助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为了避免巨额的赔偿可能,而选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使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为了企业以后的经济利益,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了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

(二)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环保保费补贴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额,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量十分足,效果十分可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策性保险,具有保费补贴的话,对需要投保人而言,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企业征收适当的环境保护税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排污费制度中收的排污费就属于环境保护税收。借鉴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笔者认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收取的环境保护税中应该拿出一部分作为环保保费补贴。环保保费补贴是针对于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当然环境保费补贴万一不够的情况下应该由国家财政出部分钱,作为该补制度的依靠。只有在有稳定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具有污染风险的公司才会有投保积极性,主动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中,提高投保量。实行环保保费补贴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自愿性投保到强制性投保过渡中,有效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是政府但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三)政府对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强制性保险过渡到自愿性保险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如果政府在违背大多数企业自愿性的前提下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转变成强制保险,要求企业必须购买,那么必定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本论文前面提到的减免税款,实行补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保量,但考虑到某些企业不在乎这些税款和补贴。所以在此过渡期间,政府必须想出一个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对于投保企业给与的好处是企业无法抗拒的行政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形成全方位的促进机制。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使大家都有能够具体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进展情况。对于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政府应该给予相比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更多一点的环境污染指标。环境污染指标对于一个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而言十分重要。应为这个指标是政府给的,假如超过了指标要么就向指标没用完的企业购买指标或者缴纳高额排污费。我国与环境污染指标有直接关系的制度是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而言环境污染指标是直接无经济利益挂钩的,有很现实的利益。对于鼓励自愿投保政府还需要更大的力度促进,将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作为某些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在前面提到的信息公开后,由政府明确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假如有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那么在某一些项目竞标中,该企业就没有竞标资格。笔者认为,这样的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更能促进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积极投保。政府做到以上建议,区别对待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让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和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下,不得不综合考虑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利弊,明显的利益趋势下,未投保的企业也会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结语

第3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策略;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严格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且处罚金额极高,这样的高额罚金会令许多企业难以承受,因而导致破产的命运。对事故受害方而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财产和人身损失。而对于造成污染事故企业而言,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过大,超过了致害企业的承受能力,将导致破产。这是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也不利于保护受害方利益。因此,企业迫切需要将风险转嫁出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就因运而生了。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于起步晚,发展时间短,20世纪90年代在大连、长春、沈阳等地试点,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要求在江苏、湖南等省市陆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污染事故易发行业、企业、工业园区等为对象,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经验。2010年我国在重庆、云南等省(市)进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昆明市截止到2009年12月共有31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合同。湖南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见,共116家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费487万元,保险金额1.14亿元,其中参保企业有8家发生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涉及赔偿金额总数100余万元人民币。环境保护部在200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法律中,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

但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如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不愿参保,环境风险评价体系不完善等,这些问题郡严重制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这一保险发展策略的研究有助于该险种在我国推行和发展。

1 保险技术策略

国外巨灾保险的巨灾风险管理的传统方法是再保险,比如发行巨灾债券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国外发行巨灾债券的力度非常大,不仅额度高,而且极频繁。这为保险公司发展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类似的保险产品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如表1所示。

和任何产品的开发一样,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发也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风险和巨灾风险有很大的一致性,比如风险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和巨灾风险发生都是概率较低,但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非常大的风险形式。过去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是不敢染指的,害怕无法承担风险,但随着一些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的提升,巨灾风险也在许多国家发展起来了。其实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可以借鉴巨灾保险的一些技术支持进行突发性环境污染风险的保险。

国外巨灾理论特别是其实践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给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宝贵技术支持和借鉴。

我国的保险公司由于缺少经验数据积累和相关的精算技术,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价还在起步阶段。但近年来我国环境科学学的蓬勃发展,为我国引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风险评价基础。另外,当代科学的进步,使突发性环境事故预测的准确性不断提高,对发生地点、强度、频率和不同强度损失的预测也不断接近实际情况。尽管专家不能准确预测不同强度突发性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但他们能计算出来突发性环境事故发生的最大概率和最可能的最大损失,为保险人的承保提高科学的依据,使保险人承保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成为可能。

2 法律策略

2.1赋予第三方追偿权利

我国每年发生的突发性环 境污染事故数量非常大,而且造成的损失巨大。这些事故给受害方带来的巨大的财产和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应该由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赔偿,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此有一些规定,如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发生水污染后罚款的额度是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其他的损失的赔偿是无法律保障的,这样的法律无法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另外,我国的法律体系也缺乏受害者追偿的规定,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进行法律追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造成许多事故受害者无门。所以从法律法规建设角度。对受害者的求偿权利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受害者利益,同时使造成事故的企业承担应付的赔偿责任。有了这样的法律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有了存在的必要和基础,只有受害方提出了赔偿诉讼,保险公司才能对被保险人企业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险金给付。

2.2对第三方保险给付请求权给予立法支持

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前面说到的第三方即受害方的追偿权利只有当他进行诉讼时才能产生,而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要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在法院宣判之后,虽然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了承认,但可能很长时间都不能得到造成事故的企业的赔偿款,一方面这些企业故意拖延时间,另一方面是企业要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金申请,这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受害方利益短时间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应该支持第三方保险给付请求权,这一权利是受害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不用企业出面,这样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受害者利益及时得到保障。

2.3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保险人的给付时间

从法律上规定受害者的追偿责任和保险给付权利之后,还要对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何时开始给付保险金进行规定,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更为规范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中应该确定,当由被保险人即造成事故的企业引起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只要受害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保险公司就有对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这时起就要给付保险金,这个时间就是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义务的时间。

3 保险制度策略

3.1实施方式

第4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评估;污染物排放;管理方案

1 污染物排放分类

污染物排放一般指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弃物、辐射等污染物质的排放,每个企业随生产工艺的不同其污染物排放也各具特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可以分为正常污染物排放和异常污染物排放两类。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为正常污染物排放,由于检修维护、设备故障、人为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污染物排放为异常污染物排放。为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污染物排放风险控制,参考可靠性指标管理方法,这里尝试引入计划和非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将异常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分为计划异常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和污染事故排放。计划异常排放指发电生产中由于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等需要进行的,经过预先计划并受到控制的,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是指由于人为、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的,非预先计划或未受到控制的,但未造成排放超标或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排放。

2 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目前,企业对正常生产环节中的污染物排放已逐渐给予相当的重视,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污染物治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电除尘器、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系统、脱硫系统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和各种在线监测设备正在不断推广使用。只要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生产中配置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因此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加强对排放的监督和监控,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正常投用,并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水平,使污染物排放浓度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

3 异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1)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根据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设备大、小修、定修、临修和设备维护计划及拟定相关作业文件时,应对相关检修、维修项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风险控制措施等。环境管理方案必须列入相关作业文件包或项目说明书,经审批后执行。对于环境影响不大的项目可以适当放行,但必须加强监控,防止超标排放。①为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常规检修、维修工作项目和内容,编写典型计划异常排放管理方案,并列入检修、维修作业文件包中,经审批后执行。②为加强风险控制,对涉及重大环境因素的计划异常排放,可参照安全工作票制度设立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票,以确保控制环境风险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非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相对污染事故排放来说,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的机率更大,也不容易控制,员工容易疏忽,但稍不注意又容易引发污染事故,因此必须加强控制和管理。①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对环境治理设施、有关管路、关系排放的设备、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重点评估,并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减少非计划异常排放的发生。②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后,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事后对非计划异常排放进行总结和分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补充完善相应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由于非计划异常排放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于设备缺陷造成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可通过加强设备维护、加强监控巡查、进行技术改进等措施予以改进和消除。

第5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40多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国际上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先进立法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美国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

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美国联邦环保局行政命令,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储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当前,在美国的50个州中,已经有45个州出台了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德国、法国、英国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

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印度环境部根据该法授权,于1992年3月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组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保险起征数量,这些物质均为毒性高、易燃易爆或具有较高反应性的化学物质。

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在国际层次上,国际社会先后在石油运输、核能、海洋环境、危险废物、工业事故的跨界损害等领域,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相关机制还在不断完善之中。(1)海洋石油运输领域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负的责任。(2)核能领域 《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1960年)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1963年)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3)海洋环保领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235条规定:为了对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保证迅速而适当地给予补偿的目的,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拟订诸如强制保险或补偿基金等关于给付适当补偿的标准和程序。(4)危险废物领域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2000年)第11条规定:运营者应就危险废物损害责任,保持保险、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包括无力偿付时提供赔偿的财务机制。(5)工业事故领域 《关于工业事故跨界影响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议定书》(2003年)第11条规定:运营者应就其工业事故损害责任,保持保险、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

此外,国际法学会1997年《关于环境损害的国际法责任和赔偿的决议》第10条规定:各国应当确保营运者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财务能力,并要求营运者作出关于保险和其他财务保证的适当安排。如果营运者没有建立保险或者保险数额不足,则国家应当考虑建立“国家保险基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4年《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的国际责任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相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经营者为偿付索赔建立并维持保险、债券或其他财政担保。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做法

截至目前,福建、河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仍处于试点初期阶段。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湖南省全省共有150余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企业中已有16家企业先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污染事故均没有引发。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重庆市6家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或者投保意向协议。云南昆明滇池周边已有45家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福建出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意见

2011年5月,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与福建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将以设区市为单位,选择部分企业或区域先行试点。

二是工作目标。通过2~3年的试点,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三是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三项原则。提出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动,制订工作方案,推动辖区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环保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行业或投保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

四是保障措施。建立由福建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据了解,福建省内已有9家财产保险公司向福建保监局报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行“四个挂钩”

深圳保监局于2011年6月对外宣布,该部门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环境管理的新的参考依据,实行“四个挂钩”: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

截至目前,深圳通过出台指导政策、实施配套激励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总保额约1600万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推动人保、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开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初步形成。

重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 受害者最高获赔50万

近年来,针对不时发生的污染事故,重庆市已形成严密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网,全市消防、安监、交通等十多个重点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还与兄弟省市形成了应急联动。

2010年12月16日召开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重庆被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省市,全市202家化工、医药等高风险企业,将先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埋单”,受污染影响的市民可获最高50万元的赔偿。企业由于突然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漏等,造成承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都被纳入了保险范围。重庆川仪显示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公司只需投保2.6万余元,就可换来最高100万元的保障。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人死亡,每位死者最高可获赔50万元。

针对保费和投保额差距之大,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责任信用险部负责人解释,4家保险公司已组成共同体,就是为了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还将聘请环保专家,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的预防等进行指导,并帮助企业消除风险隐患。

2011年起,重庆市将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企业范围,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重金属污染防控等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推行。

江苏无锡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

无锡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确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首批18家企业当年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2010年该市完成了273家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参保企业达185家,收取保费489万元,保险责任限额达2.65亿元,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但从试点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欠缺,对高风险企业推行责任保险的工作尚缺乏强制力。

第6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1项目融资中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

项目融资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是指项目公司主要以某一项目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作为项目融资还款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以该项目资产或其预期收益作为融资风险的抵押品。与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相比,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项目导向上,项目融资的融资基础是项目的资产和预期收益,而传统的公司融资的基础是融资公司的资产。因此,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主要关注融资项目在贷款期间能够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偿还贷款,所以贷款的数量、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是与融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联系在一起。二是在追索权上,项目融资是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而传统的公司融资则是完全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在项目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时,商业银行要求项目公司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商业银行对项目公司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融资是项目融资还是传统的公司融资的重要标志。三是在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比例方面,项目融资的自筹资金比例较低,通常少于30%。四是从财务处理上看,项目融资的债务是与母公司分离的,也就是说,如果融资项目产生风险,不能用母公司的资产清偿;而传统的公司融资的项目债务是母公司财务的一部分。五是项目风险分担方面,由于项目融资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因而对于与项目开发有关的各种风险,需要项目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他项目参与者共同分担。六是融资成本方面,由于项目融资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及其有限追索权问题,项目融资的融资成本要高于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包括对融资项目评估等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融资的前期费用与项目的规模有直接关系,一般占项目融资贷款金额的0.5%~1.5%;同时,项目融资的利息率要高于同等条件下公司融资0.3~1.5个百分点。其增加幅度与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拥有对融资项目的追索权程度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对商业银行来说,项目融资收益巨大,主要体现为商业银行通常可以获取高于传统公司融资方式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等收入。但是,巨大的收益也意味着较高的风险。由于项目融资一般是用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融资,这些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要远大于其他普通项目,再加上项目融资总额大、投资周期长,以及有限追索的特性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追索程度和范围,因此商业银行在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时,面临的风险也就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大和更为复杂,项目融资更容易因为环境风险的发生而危及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

项目融资中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环境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和消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比如在治理棕地的项目融资中,对商业银行来说,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问题就十分突出,主要原因:一是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由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初期的场地调查可能未发现所有的污染源或者没有准确地确定污染的范围。在开发过程中,新发现的污染源往往导致修复方案的修改。另外,很多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当接触方式和接触距离改变后,造成的影响可能要超过原来估计的程度。二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由于棕地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新的污染源可能在完成产权转移后还会被不断发现,那么,这些新发现的污染源的修复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就可能引发纠纷。开发商会认为,污染是原来的业主造成的,理应由原业主负责;而原业主会认为,修复在新的业主(开发商)的参与下已经完成,并已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和完成产权转移,不应该再由他承担责任。另外,在棕地治理方面,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具有不确定性。三是清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由于棕地重污染源的发现总是在不断进行中,且其污染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必然带来清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1]。

2环境保险是商业银行转嫁项目融资中不确定性较高的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是不一样的。商业银行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手段和工具,加强对环境风险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实现环境风险管理收益的最大化。

2.1赤道原则是商业银行管理项目融资中不确定性较低的环境风险的工具

有些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较低,比如,如果项目建设和运营违犯了国家的环境法规和标准,那么肯定要受到环境监管部门制裁。对于这些不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环境风险,可以采用内部控制手段,通过将一系列环境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镶嵌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流程,就可以降低此类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从内部人员的配备、业务流程的设置以及系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通过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检查等措施,降低因环境风险可能导致的商业银行信贷安全危机和声誉危机,同时,在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盈利机会。

赤道原则就是商业银行在从事项目融资业务中管理不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环境风险的国际行业标准。为了通过内部控制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赤道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信贷审核时,要对拟贷款项目的环境风险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该项目可能会产生的环境风险的种类和性质,环境风险生成的原因,损失发生的过程,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所产生的影响和程度,尤其是对商业银行信贷安全和声誉的影响程度。在完成上述分析后,要对那些可控风险,拟定缓冲或者纠正计划,并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监控,尽可能减少可控的环境风险发生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对经过分析认为不可控的风险,一般就需要采取环境保险的方式予以转嫁和分散。

2.2环境保险是赤道原则的必要补充,是化解项目融资中不确定程度较高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工具

环境保险作为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其实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手段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手段相对完善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到合理地利用环境保险工具来管理环境风险。因为只有通过内部控制手段,在信贷审核中对拟贷款项目进行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管理专家通过文献检阅、文档审核和实地调查访问,分析清楚了拟贷款项目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程度和种类等问题,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才能知道哪些环境风险可以通过内部管理达到,哪些环境风险需要通过购买环境保险转嫁,并通过配合保险公司的环境风险专家与团队的合作分析,来评估保险的可能性和保费的标准,并设计出符合商业银行需求的保险产品。

上述分析说明,环境保险是商业银行管理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环境风险的有效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购买环境保险,可以有效地将具有突发性、意外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转嫁保险公司承担,但是环境保险不能替代根植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原因:一是环境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双向的,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是盈利的机会。如果商业银行不进行根植于贷款业务流程的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就会丧失环境风险带来的盈利机遇。商业银行的本质在于承担风险、管理风险,并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风险溢价。项目融资之所以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收益,就是因为商业银行承担了项目融资包含的高风险。当商业银行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时候,实际上也是通过保险费的方式把一部分风险收益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所以,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环境风险收益,商业银行应该寻求在机构内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机制,以降低环境风险,从而获得环境风险收益。只有在某些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太高,且发生后的后果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才借助环境保险的风险转嫁和风险分散功能,将环境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降低控制环境风险的成本。二是一般的保险公司设置的环境保险险种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意外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对商业银行应该在日常贷款业务流程中尽到的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不予以承保,以避免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所以,在环境保险的保单中,针对每一单保险的不同情况,都会规定很详尽的除外责任,以排除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失职甚至是故意污染导致的环境危害。因此,环境保险只能作为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补充[2]。

3各国环境法规对商业银行清污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推动环境保险业务发展的动力

近年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显提高了商业银行和其他介入商业信贷的金融机构的环境清污责任,因此,环境清污责任成为这些国家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环境风险。在污染责任承担方面,原则上是谁污染谁承担,造成污染的项目公司理所应当地成为了承担清理环境污染费用的责任人。但是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是以项目发展为目的的,一旦项目因为环境风险而无法继续,项目公司就只能宣告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以前是由政府花费巨额资金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现在政府为了避免承担这样巨额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同时也为了使更多的机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监管中,就在环境立法方面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扩展到与污染有关的其他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往往拥有造成污染物的项目资产及其预期收益的抵押权,且在项目融资中一定程度上介入、监管和控制项目的运行,因而成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主要相关责任人之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环境法规的演变就充分说明了上述问题。

在明确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项目环境风险责任方面,美国是最早立法的国家,主要是1980年的《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及相关判例。该法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政府清理被污染物体上的有毒废弃物,并且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向负有责任的各方收取清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该法对项目公司及其相关人清理环境污染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非常广泛的规定。实践中,参与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更容易被判定为污染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控制人,从而成为清理环境污染的直接法律责任人。因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土地、设备等容易产生污染的物质作为重要的项目资产,一般需要抵押给商业银行,而且由于项目融资有限追索的特性,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还款,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项目公司的财务账户,同时也积极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以确保贷款的偿还[3]。

1986年,美国法院根据《超级基金法》判定马里兰银行(MarylandBankandTrust)负有清理污染场地的法律责任。因为马里兰银行的客户——一家从事污染废弃物管理的公司破产了,而其被严重污染的场地是该行贷款的抵押品。美国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工具和方法应该通过尽职调查能够避免该风险,这种对潜在环境污染风险的尽职调查是商业银行的责任,法院没有义务保护商业银行因为自身的失误而导致的资金损失。在1990年关于参与污染设施和项目管理的案例中,法院裁定“FleetFactors”必须承担清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因为它的一个客户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SwainsbroPrintWorksInc.)由于破产留下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FleetFactors”已经将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的库存、设备和厂房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当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申请破产时,“FleetFactors”介入了设备清算。就在此时,危险化学物品发生了泄漏,从而大面积污染了场地。法院据此裁定“FleetFactors”是污染设施的运营人(operator),因而需要承担清理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2002年,美国国务院通过了《小型企业法律责任减轻和粽地修复法》,对商业银行在《超级基金法》中的清理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做了部分豁免规定。该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免责条件是,商业银行持有污染场地或者设施的抵押权仅仅只是为了保证自身的经营安全,并没有参与到污染设施的管理中,并且在贷款前作了充足的尽职调查。这一免责条款使采取公司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比较容易获得豁免,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确实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但是对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而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参与到污染设施或者项目的管理中是个难题。因此,项目融资中的商业银行,其环境污染的清理法律责任很难在该法案下获得豁免。

4美国商业银行经常使用的环境保险险种

4.1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legalliabilityinsurance)

传统上,该险种的购买人是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防止因该财产产生的污染导致对第三方的意外经济或者人身健康损失。从事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经常要求项目公司购买此保险,以转嫁不确定性很强的意外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从而保护自身信贷安全。

这种保险一般是覆盖意外的、未知的、突发的污染对第三方产生的损害。第三方索赔包括由被保险财产的污染导致的第三方的场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消除污染费用。例如购买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曾经受到污染,虽然购买保险人已经对其进行了尽职的污染清理,但是购买保险人不知道在清理过程中地下水是否受到渗透污染物的污染,因为地下水的污染具有潜伏性和迁移性。如果地下水被污染并逐渐迁移到附近的供水站点,并导致人或者动物的生命健康损失,该保险购买人必然无法承受这种潜在的巨大的环境风险。该保险保护被保险人免受来自于第三方诉讼的未知的巨大的灾难性的环境责任。这种保险的赔偿既包含历史性的意外环境污染事故,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现未事先探知的旧的地下储油罐,也包含保单生效后发生的意外污染事故,例如,新油罐的突然爆裂泄漏。该保险可以根据每个保单所面对的环境风险的不同,根据投保人的需要来订制能满足投保人特定需求的保险产品。

由于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都是大型建设项目,所以经常要面临项目资产如场地和设施的化学品污染问题,这种超出正常运营状态下潜在的环境风险,具有危害广泛性和发生不确定性的特征,所以,商业银行会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来保证抵押品的安全,同时防止自身被卷入巨额环境责任赔偿的诉讼中。目前,在美国,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环境保险最大的险种,据统计,2007年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所收到的保费约有17亿美元。

4.2污染营业中断保险(pollutionbusinessinterruptioninsurance)

该保险是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因其被保险财产发生突发的、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而不得不停止运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属于对第一方赔偿的险种。例如,如果一个化工厂的溶剂储罐突然意外爆裂并导致了火灾,而从溶剂储罐中泄漏的腐蚀性溶液和有毒气体渗透到地面,绵延到整个厂房,导致整个工厂被环保监管部门关闭。那么,如果该工厂就其可能产生污染的资产购买了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保险公司就有责任赔偿该工厂因为被保资产突发性的污染事故而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

这个保险对从事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十分重要,因为,对于以项目融资方式所发放的贷款资金,商业银行回收贷款的主要来源是项目运营的收入。为了保证还贷,商业银行经常要求借款人专门设立由商业银行掌控的账户,其收入除了保证项目的运营费用外,首先应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如果借款的项目公司因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不得不停业修复,那么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商业银行承担。因为,这会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按期或者按量收回贷款。所以,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经常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以保证用于还贷的营业收入不会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丧失。

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第三方的诉讼赔偿。它可以免除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因为借款人污染资产而导致的赔偿第三方健康和经济损失的连带法律责任,但是,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对污染所导致的借款人自身的损失并不承担责任。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则是针对被保人自身因污染导致的营业中断所产生的损失。因此,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如果该项目可能涉及潜在的有毒化学品污染,商业银行就应该要求借款人同时购买这两种保险。

4.3贷款人保险(lender’sinsurance)

该保险通常由两个组成部分。第一,如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的商业银行因为意外的抵押品污染问题被,无论是在取消赎回权之前还是之后,保险公司将捍卫商业银行的利益并负责赔偿金。第二、如果商业银行因为意外的抵押品污染被,而借款人也因为抵押品污染问题宣告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这项保险政策在美国开始于2003年,又被称作“贷款余额”政策。如果采取第二项政策,由保险公司赔付贷款余额,那么商业银行就不需要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如果商业银行放贷时采取的是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且没有参与贷款项目的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不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就可能不被承担清污环境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的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贷款余额和清污赔偿费用的比较,来选择成本较低的方案。如果赔偿费用高于贷款余额,就选择补偿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如果赔偿费用低于贷款余额,就选择赔偿费用。

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是以项目融资方式发放贷款,由于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一般会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多地参与到项目管理中,以保证还贷安全。因此,即使不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负有清理和赔偿的责任。所以,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主要的赔付还是体现在第一条政策,如果商业银行因为抵押品(如项目场地或设施)的意外污染事故而被时,保险公司负责捍卫商业银行的利益并负责赔偿金的缴付。

这种保险所投保的是由于贷款抵押品意外污染而使商业银行产生的损失,包括:第一、抵押品由于意外污染而贬值部分;第二、由抵押品意外污染导致的诉讼赔偿;第三、由于抵押品污染导致借款人破产而无法清偿贷款部分。保险赔付包括污染导致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由污染导致的清污和修复现场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贷款人保险负责清偿贷款余额的政策,只有在借款人已经宣布破产的情况下才生效。

其实,如果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对于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来说,其效果与购买贷款人保险差不多。因为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获得还贷的主要来源是项目资产和项目收益。而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通过防止抵押品的意外污染导致项目公司的清污赔偿责任和营业中断对项目收益的影响,间接地保证了商业银行的利益。由于在项目融资中,无论是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污染营业中断保险还是贷款人保险,保费一般都是由借款人负担,因而借款人更愿意选择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因为这种保险组合可以同时保护借款人和商业银行的利益,而贷款人保险只能保护商业银行利益。但是,由于项目融资的还贷期常常要长达几十年,而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一般的保险期是小于10年。所以,如果还贷期小于10年,借款人一般愿意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的营业中断保险,来保护资金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利益。但是,如果还贷期超过10年,商业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出资购买贷款人保险,保单收益人为商业银行。这种保费一般是计入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4.4成本上限保险(costcapinsurance)

这种保险又被称作止损(stoploss)保险,其承保的是对已知污染源清理时因为意外事件而导致清污费用突然性地大量增加。如果清除已知污染源的实际费用意外地超出了预算估计(这个估计值应该是被保险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同的,并加上10%到20%的折扣率),那么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超出预算外的清污费用。例如,如果一个污染场地的修复计划的总成本花费是50万美金,但是,场地所有者担心其修复总费用会超支,就可以申请成本上限保险。保险公司将会派出专家团队核对其50万美金的清污预算,如果保险公司的专家团队也认可这一预算,那么,保险公司还会要求增加总预算额度10%的折扣,即10万美金,承保的基准金额将是60万美金。如果该场地的清污费用总额意外地超过了60万美金,那么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

综上所述,前面的三种保险,其不确定性都体现在,承保的污染事故,必须是意外发生的。而成本上限保险所投保的污染不是意外发生的,而是已知污染,是由于清理该污染需要的资金是未知的,不确定的。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风险评估经验和技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企业共同核算的清污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超出预算的。但是,超出预算的风险对负责清污的公司是存在的,而且即使是已知污染,其情况也可能在不断变化中,原定的清污技术以及根据该技术所核算的清污费用有可能不能适应变化的情况。清污费用是极其巨大的,潜在的变动所带来清污费用的上涨将会对企业运营带来巨大影响。所以,清污企业会愿意购买此种保险以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在项目融资中,这种保险经常被商业银行运用。因为项目融资中,对商业银行来说,其获得还贷资金和利息收入主要来自于项目的收益。如果一些项目的预期收益很好,但是已知的污染清除的费用有超出预算的可能性,就会极大地影响该项目的经济强度。有的时候,商业银行会要求第三方机构的担保,保证如果清污预算严重超支,甚至影响了项目公司的还贷能力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负有偿还的责任。但是,项目融资都是大型项目,一旦产生意外的清污费用超支,金额可能非常巨大,不是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承受的。所以,没有企业和机构愿意来做这个第三方担保,导致很好的项目因融资困难无法实施,这种状况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项目倡导者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因此,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在进行现场调查后,如果觉得有清污预算超支的可能,且这种预算超支可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那么,出于既规避风险又获得收益的考虑,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将要求借款人购买成本上限保险,以保护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4]。

第7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一)环境污染风险逐年增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进入环境事故的高发期,无论是规模本身还是增长率都有所提高。从附表我们看出从2000到2005年,我国的环境污染次事故的次数相对较多。从2006到2010年我国的环境污染次数虽然有下降但是造成的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却有上升的趋势。总体看来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规律性较差,随机性较强,这使得政府和企业难以准确估测应该准备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储备。如何有效防范与控制环境污染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限制环境污染潜在危险因素的存在,事后快速有效处置环污责任等问题紧迫而重要。从图1来看,自2005年以后,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也加速增长,这一方面体现出当前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二)投保主体缺乏动力

环责险的投保主体主要是那些存在潜在导致环境污染并进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所谓环境保护重点监测的企业。我国现有立法还没有对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做出强制购买环责险的规定,即在不考虑地方法规施行的前提下,环责险还是自主性保险。企业主往往心存侥幸,更愿意节约保费而不是积极参保。据环保部门统计,2014年,我国仅有4556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化工、钢铁、污水处理、危废处置、印染、电镀、热电、焦化、制药等重污染行业。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赋予了企业自由选择的权利反而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而对于已经投保的企业而言,由于赔付率较低,许多连续投保2年以上的企业往往都没有发生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小的环境污染事故没有达到保险公司赔付起点,大的保险事故也是有最高限额规定,致使许多企业一旦连续2年没有得到理赔,续保积极性不足。以四川为例,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7家财产保险公司参与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参保企业达到384家,总保费1118万元,累计责任限额7.5亿元。在列入2013年试点名单的307家环境风险企业中,仍有166家尚未参保。同时,2013年参保企业共发生8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件,涉案企业供缴纳保费19万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60万元,实际赔付率仅为5.37%。

(三)保险公司推行环责险存在障碍

要推行环责险,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设计创新一些符合市场需求的环责险产品,另一方面需要有一个合理的保费收入。然而经营费用过高,经营技术较强以及经营参照数据较少等原因严重制约了保险公司推行环责险的动力。由于参保企业数量有限,以及环污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往往承担了巨额风险,却难以从承保保费中来得到足额补偿。当保险公司订立了较高的保费来平衡其所承担的高风险时,过高的价格还可能形成新的挤出效应,造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和工艺流程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不一样。所以其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每一份合同都有自己的特有条款,而不能像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那样,采取固定格式合同。由此也造成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显著提高,即使短期内有较低的赔付率,也不能激励保险公司大力推行该险种。

(四)地方政府处于尴尬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企虽然在体制层面上分开了,但在实践中,在正常无风险事故期间政府不得不站在那些纳税大户、就业岗位提供大户的一边,而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政府又得站在地方官的角度以保护环境和广大受害者为己任。在部分地方官看来,“经济业绩”与“领导政绩”是紧密联系的,企业数目越多,政绩越辉煌,所以盲目引进资金搞企业,而不顾其对环境污染的潜在危险。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地方政府往往也被迫站在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既不注重受害者的利益,对整体社会利益保护不足。这样的不作为懈怠了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积极性。

(五)普通民众难以得到有效补偿

许多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第一层最直接的受害者,一般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渔民以及城市普通市民。当他们遭受环境污染损害时,一般都无力自救,而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的发生,甚至是损失的进一步的扩大。受害者需要有效赔偿的及时性与环境侵权赔偿诉讼的滞后性之间产生了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生恰恰解决了这一矛盾。当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经过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由保险公司先对受害者进行迅速、合理、有效的赔偿,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使受害者能尽早恢复生产和生活。这样对受害者的救济途径从司法救济转到了社会救济,方便了受害者索赔,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二、环责险强制性开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一)满足精算要求和成本节约的理论依据

1.“环责险”强制性开办有利于满足精算的大数法则要求。

保险能够正常运作得益于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数量少,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所需的赔付金额又比较大,导致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费率高,从而更少的企业投保,造成恶性循环。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时又是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局面。所以我国有必要对不同的行业根据不同的污染程度制定不同的费率,进行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投保,才能确保改变我国目前“企业污染,政府治理,群众受害”的不良局面。

2.“环责险”的强制性开办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

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使企业的单位成本下降,从而形成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经济。厂商在扩大规模时,获得单位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如果进一步增加规模,就会因为管理费用的增加超过规模增加带来的利益而出现规模递减。保险公司承保业务量和经营规模是其稳定经营的重要基础之一,保险公司只有在一定规模的基础上,才能合理分散风险,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效率与参保率有很强的相关性,提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参保率,可相对降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提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效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保险后,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保险承保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3.“环责险”具有显著公共品属性。

环境属于公共资源,同时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担。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公共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这样,一方面投资者没有为其付出的成本得到全部应有的收益,另一方面污染者没有为其产生的负外部相应惩罚,也没有对环境资源进行补偿性的投入,结果只可能是环境资源由于投入不足和过度使用而产生破坏、退化、甚至衰竭。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造成环境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负外部性也叫外部不经济,即指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或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了损害或者额外成本而没有相应补偿受害主体。环境污染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效应,即排污企业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担。所以,污染企业在决定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所需的环境要素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折合成与企业经营效益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影响其决策。污染企业在各自的成本分析中利用的是私人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事实上,社会成本一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完全依靠市场本身所带给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驱动明显不足,使得保险公司和潜在污染企业之间无法大规模达成环境责任保险契约,以完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分担环境责任风险的政策目标。因此,在没有外界因素的干预下,污染企业一般不会选择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呈现出有效需求不足的态势。综上所述,对于这种外部性效应较强、社会公益性突出的准公共产品施行完全的自愿保险模式注定了其失败的命运。中国十几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实践表明,对于正外部性较强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施行自愿保险一方面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双向限制严重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持续发展和快速增长。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实行一种以强制为主导、政府加以引导和扶持的发展模式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然。

(二)环责险强制开办的现实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尤其是涉重金属企业、石化、化工、制药等行业,环境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环境损害就非常严重,亟待引入保险机制,防范和分散环境事故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风险意识差,主动投保的企业还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一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保险掏钱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以强制的手段推广污染责任险,在现阶段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数据,我国各个省份都有不同数量的污染企业,对于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隐患。企业造成污染对当地的环境和居民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企业常常会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污染事件,最后只能政府掏腰包为企业的过错埋单,或者是当地居民自己吃哑巴亏。这对于当地的居民非常不公平。所以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去治理污染,往往不现实。我们必须强制性的对企业实行投保,才能使当地居民的利益得以维护,不让企业造成污染之后却什么补救措施都不执行。

三、完善我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的建议

现在我国好多省市都在正在试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保费过高、保险公司风险过大等。在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时候要合理制定费率,同时保险公司最好通过再保险或者几个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政府部门也应该在重大污染事件中承担重要职责,在必要的时候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经济支持。

(一)加大政府推进和政策支持力度

环保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其日常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将环责险缴费作为企业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只有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利用现代监控手段强化现场监测与监督,才能彻底让污染企业消除侥幸心理,激发污染企业转嫁环境责任风险的积极性,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同时,环责险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其风险很大,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起步阶段,政府要发挥“第一推动力”的作用,及时制定行业重点扶持政策,或由政府出面促成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进一步分散风险等。借鉴国外经验,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给予保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其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帮助其建立风险控制和防御体系;壮大保险基金,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建立环责险再保险机制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环保水平又参差不齐,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人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因此,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是不现实的,建议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机构的同时,将来的相关立法必须采用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尽量提高保险人的风险负担能力,以促进和引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至少具有如下功能:第一,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实现特定区域内的风险有效分散。第二,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对特定期间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再保险将其所承担的特定时间段内的风险从时间和标的数量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第三,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够促进保险业务,满足保险经营所追求的平均法则,以此提高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第四,环境责任再保险有助于通过相互分保来扩大风险分散面。其特点是保险人既能将过分巨大或集中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移出去,同时又能对其他保险人的业务予以分入。因此,某一特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虽然不变,但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人量化和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了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明显提高。

(三)创新各类环污责任新险种

在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受害者、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真正达到分担风险、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目的。如果范围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赔付率低,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国外的实践看,虽然保险责任范围有扩大趋势。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不仅内容单一,且限制性条款较多,对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等缺乏规定。鉴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宜过宽,但同时也并不影响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框架下,还有许多领域需要增加环境污染的防控,同时开办更多特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包括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等等。

(四)科学合理动态地确定保险费率

第8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冶炼污染;控制体系

0.前言

铅锌冶炼企业污染以重金属为主,企业周边土壤和水体受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的影响,重金属含量较高,并且重金属具有富集性,能通过生物链转移。铅锌冶炼污染物可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亟需对铅锌冶炼企业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控制。铅锌冶炼污染控制体系的建立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行业可持续发展与污染矛盾解决的需求和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的需求。因此建立铅锌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控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铅锌冶炼污染风险控制体系建立

污染控制体系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铅锌冶炼企业污染风险控制体系,该控制体系主要由企业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部分组成。

1.1企业外部控制

企业污染物具有负外部性,即冶炼生产过程中,不考虑环境污染影响,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防治成本增加的特性。因此需进行企业外部控制,外部控制主要由国家政策法规#地方监管#市场调节和公众监督四个部分组成。

1.1.1国家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是利用政策法规对企业环境污染进行控制。我国的铅锌冶炼行业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有《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铅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冶炼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等,为铅锌冶炼行业污染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1.1.2 地方监管

地方监管是利用地方政府环保执法权对企业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对企业污染控制具有直接作用效力。加强地方监管力度,增加企业环保排查次数,核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惩罚力度,做到严格执法,以控制企业环境污染。

1.1.3市场调节

市场调节是利用市场对企业的作用力,以控制企业环境污染。市场调节促进技术改造和创新,使企业从冶炼过程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市场和政府建立企业环保信誉制度,利用价格。税收。信贷和补贴等市场调节工具,限制环保信誉差的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中流通,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直至被市场淘汰。

1.2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与环境污染风险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内部控制主要包含企业环保文化、环保政策和法规的执行、企业周边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预防与治理控制、污染物利用控制、清洁生产技术控制等。美国企业风险内部控制COSO 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要素组成。冶炼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污染风险、风险处理程序、风险处理办法。风险责任管理。日常管理措施和内部监督管理六部部分构成,前五部分构成一个循环控制体系,可循环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能力的提高。监督管理部分是对循环体系进行监督控制,

1.2.1 污染风险预警

污染风险预警是对企业污染排放对环境危害性进行预警。铅锌冶炼企业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废水和废渣。其中废水主要采用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污水处理,一般90%以上废水经处理后回收循环利用,剩余部分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达标后排放。

1.2.3 风险处理办法

风险处理办法是在接到警情后,领导要做出相应的批示和处理。管理者要以全过程技术控制和操作管理相结合进行污染控制。一般警情产生主要原因是技术问题和操作管理不当。

2.控制体系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企业生产以成本为向导,市场激励促使企业以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生产。通过企业环境污染强度与生产边际成本关系分析可得出企业环境污染强度在企业内外部条件允许下的最低生产边际成本。该关系分析如图1所示。图1中斜向上的直线表示企业外部控制条件允许的生产边际成本,斜向下直线表示企业内部控制成本,空心箭头表示通过企业外部或内部控制,生产边际成本发生变化移动。斜线以上为企业可达到的生产边际成本。斜线的移动即控制成本的调整不一定是平行变化,还可以是倾斜移动,如通过技术改造的内部控制,可能还会造成企业环境污染强度较大时对应的生产边际成本较改造前增加,如图中点线所示。

在没有进行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调整的情况下,企业生产边际成本最低值为P(A),相应的企业环境污染强度较大"由于环境污染形势逐年严峻,这样迫使政府和公众进行企业外部控制,增加企业生产外部控制边际成本,使生产边际成本最低值从P(A)变成P(B),相应的企业环境污染强度也减小。企业为了盈利和增加市场竞争力,必然会通过内部控制的方式降低生产边际成本,使边际成本由P(B)变到P(D),这样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环境污染强度。P(D)为企业环境污染强度为经过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调整后企业生产边际成本最低时对应的环境污染强度。企业虽然可以在虚线区域进行生产运行,但由于边际成本的驱使,企业会选择在P(D)条件下生产。P(C)为企业外部控制没有调整,企业通过内部控制调整所能达到的生产边际成本最低值,而且环境污染强度也较低。企业污染减排具有正内部性,但是企业为避免发生内部控制成本如图中点线方式变化。

3.结论

我国铅锌冶炼行业污染日趋严重,亟需对企业污染风险进行控制。建立完善的污染控制体系才能有效控制铅锌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强度。铅锌冶炼污染控制体系主要由企业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部分组成。外部控制主要由国家政策法规、地方监管、市场调节和公众监督四个部分组成;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污染风险、风险处理程序、风险处理办法、风险责任管理、日常管理措施和内部监督管理六部分组成。

参考文献

[1]屈小梭,梁兴印,秦飞,王亚军. 铅锌冶炼企业污染风险控制体系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3:57-60.

[2]欧阳丽伟. 铅锌冶炼企业循环经济评价研究[D].中南大学,2014.

[3]姚莉. 有色铅锌工业的环保问题及政策创新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8.

[4]姜文英. 典型铅锌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物质流分析方法研究[D].中南大学,2007.

第9篇: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

【关键词】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伞式责任保险 污染企业

在我国GDP领先日本稳居世界第二的同时,日益严重并阻碍经济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多地走入了人们的视线。河北、东北三省和山西等地的环境污染状况尤为严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也相对集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在逐年攀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正在不断加大。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有的是突发性的,比如固定源和移动源的泄露、燃烧爆炸和非正常排放等,而大多数都是渐进性和累积性的责任风险,而这种环境风险更加不易掌控,通常此类风险有很长的潜伏期,无论是企业还是污染受害人在一般情况下都很难预料和感知。另外,因环境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

目前我国存在的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覆盖面不全,一般只承保突发性的责任风险,而对普遍存在的渐进性的责任风险不予承保,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设置层次较少,不能满足不同类型的企业对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环境风险的需求。因此,在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的当下,为弥补普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陷,开发运用伞式责任保险既十分必要,也不失为一种为我国企业保驾护航的经济手段。

相比于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伞式责任保险主要有三方面的突出优势。一是能扩大责任限额。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渐进性、不可预测性、潜伏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环境污染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难以估计,在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无论是每一事件的责任限额还是累积责任限额给投保企业的选择范围不是很大,然而伞式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为投保企业在每一事件责任限额和累积责任限额项下均提供更大的责任保障,增多责任限额的设置层次,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二是替代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累积责任限额被用尽后的责任。由于企业会面临出险事故未超过每一事件责任限额,但基础保单项下的责任累积限额却被用尽而无法得到赔偿的不利局面,从而只能剩下一部分损失不能被保险。但伞式责任保险能弥补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缺陷,在基础保单的累积责任限额被用尽的时候,伞式责任保险便可自动发挥效力来保障投保企业的利益。三是提供更宽泛的保障。这是伞式责任保险的独特之处,但需要被保险人自留一定的金额。由于我国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较窄,对于想通过保险手段转移更大的责任范围的污染企业就可以选择伞式责任保险。不过,一般要设置一定的自留额,因为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承保的风险显然是保险公司认为这类风险较大或者在费率厘定、承保方面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设置一定的自留额可以加强污染企业的防控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费率。

但是,综合国外经营的经验,有几点是必须引起注意的:

(1)由于有时伞式责任保险可能成为基础保单的替代,抑或大多数的伞式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以基础保单的责任范围为基础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基础保单和伞式责任保险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基础保单和伞式保单是最好不过的选择。

(2)为了保障投保企业的利益,避免出现索赔缺口,保证伞式责任保险的生效期和失效期同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单一致是至关重要的。

(3)投保人应尽可能让伞式责任保险的免赔额等于基础保单的保额,这样的投保方式更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建立更健全的法制体系以保障环境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步伐正在迈进;保险公司为在日益激烈的角逐中占有一席之地,有开发运用伞式污染责任保险以保障污染企业的动机;另外,通过借鉴先进国家经营伞式责任保险的经验,运用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也可以有效控制因环境污染带来的巨大风险;对于业务处在蒸蒸日上的中小企业而言,对保障更全面和责任限额层次更充分的伞式保险必有一定的需求。因此,无论从外部条件、保险公司还是企业来考虑,在我国开展伞式污染责任保险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

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一般都是先承保突发性的风险,待时机成熟便开始承保渐进性和累积性的风险。比如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和大气污染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加以承保,直到1977年成立了污染再保险联营后,其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才扩大到因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突发性的环境侵权是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就会即时造成损害,一般石油化工这样的企业发生的风险事故就是这种,受害人也比较容易发现损害的存在和侵权的企业。然而渐进性的环境侵权在时间上是比较漫长的,存在“长期潜伏”的症状,甚至是多种因素多家企业复合累积的结果,侵权人和受害人可能都对具体的损害缺乏深切认识,这样就给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因此会让许多没有先进技术的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笔者认为,伞式责任保险不仅可以承保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承保的突发性的风险,也完全可以承保渐进性和累积性的风险。虽然渐发性的风险可能会造成巨灾风险,但如果保险人能够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把控风险也并非不可承保。第一步保险公司可以借助环保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帮助,收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我国入世以来各省市、各地区、各行业、不同企业发生的渐进性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通过数据整理,大致根据行业性质、排污量的大小、企业规模、企业地理环境和人口密集度等特征因素,运用数理手段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为费率的厘定作有效的参考。第二步,运用数量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对不同风险类型的行业企业做可靠的预期分析。这样做可以在保险公司设置责任限额和企业自留额设定上作参考。

在实施方式上,笔者认为,伞式责任保险可采取强制与任意结合的方式。仿照由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强化约束手段和激励措施的规定,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并将是否投保作为相关专项基金申请的依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未投保企业信息,以便在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方面提供重要依据,实现信息的高度沟通。当然,对于那些及时投保的企业,政府应进行一定的鼓励措施,比如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补贴等。除此之外,国家有必要做出一份关于污染比较频发且造成污染后果严重的企业名录,各部门在据此具体名录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在投保了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伞式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相关审核证书和专项基金的发放。关于企业名录的编制,可以从污染严重的省市出发,将那些只要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作为第一批企业列入名录当中,将风险大排污大的企业也同样列入名录中。在名录中,尤其对那些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管理需要的企业,应强制他们投保伞式责任保险。对于此标准的设定,还需要专业的环保专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至于那些风险大但排污小的企业或者风险小排污大的企业不必强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自愿投保伞式责任保险即可。

至于承保形式,保险公司可以以附加险或主险的方式承保伞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期内索赔”作为它的保险期限,把渐进性的环境风险事故囊括其中,同时可以考虑承保企业自有场地治理的责任和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增加责任限额的层次设置,有效解决目前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缺陷,同时与之相互配合,争取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做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冬梅,夏座蓉.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比较及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定位[J].环境经济研究,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