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精选(九篇)

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

第1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部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2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关键词]消防工作;应急演练;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消防工作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企业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一旦发生火灾,将给企业职工群众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很大影响,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稳定。我国消防法也明确规定,企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对消防突发事件的能力。作为油田企业,更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程序,这不仅关系到单位在紧急情况下是否能快速处置初起火灾事故,减少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企业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从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中汲取教训,认真分析研究企业面临消防形势,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善消防工作状况,防止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稳定。

一、要不断提高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程序的实用性

消防应急预案的内容要结合单位的实际,针对火灾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消防应急管理工作中各小组的职责和火灾事故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等内容。内容要详详细,要具有实用性。通过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内容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组织机构部分;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部分;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部分;扑救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部分;通讯联络和安全救护防护的程序和措施部分。其中组织机构部分,必须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四个小组。通过在实践中调研检查,发现有的基层单位编制的消防应急预案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开展灭火应急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一是应急预案内容有些简单。编制预案要按照规范的框架结构编制,应当立足于本单位灭火应急救援目标,立足于消防队伍人员和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实际,在对危险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危险源分级、分类。而有的应急预案篇幅较短,多是些原则性的语句,缺少情景描述,实际操作起来不很流畅,没有达到制订预案的目的。二是应急预案更新不够及时,如有的基层单位在组织机构中关键工作人员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变动没有及时更新、有的基层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规模数量因改造扩建放生变化情况没有及时更新等。实际上,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和预案的制定同等重要,应重视应急预案的完善修订工作。如果单位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没有根据变化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还按照原来的预案进行演练,必然达不到应对突发事件目的。因而企业每个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修订一次,在组织机构、设施器材、规模数量变动等情况,必须及时修订预案,通过审核,上报上级部门,达到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规范。

二、要更加突出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程序的可操作性

预案演练是对消防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处置能力的一个综合检验,能使参战人员进入实战演练状态,熟悉整个消防预案的程序,明确自身职责,提高消防技能及协同作战能力,保证灭火工作协调、有效、迅速地开展。通过对各地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发现,许多火灾事故是因为发现火警时队员采取的行动错误,或措施不当而酿成的,因此加强消防演练是预防火灾事故重要保证。因而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志愿消防队伍是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一只最基本的力量,要发挥出这支队伍的重要作用,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制定严格的管理演练制度,加强消防队对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本着协调、系统、快速、全面的原则,在训练上狠下功夫。一是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既定期组织进行的演练,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是加强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可以使消防队员完全了解和非常熟悉其在消防应变时所执行的任务,掌握消防实际技能,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二是积极开展“适应性”的演练,既夜间等情况演练进行的演练等。企业各基层单位在做好“经常性”的演练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适应性”的演练。这样才能使消防队伍处变不惊,妥善应对,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仓促应战、盲目应战、混乱应战等不良局面;三是在演练结束后要做好消防演练后的效果评价。对消防演练的评价,可以发现消防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予以改进和完善。各单位演练结束后,所有参战人员应及时认真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价。让参战人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明确下次演练中的注意事项,对提高员工的演练技能非常有利,通过讲评来不断提高消防演练的质量,真正达到的应变能力及实战技能之目的。

三、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程序的针对性

消防预案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作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前提和主要手段。从消防工作的实践看,引起火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火灾统计分析结果也表明,绝大多数火灾是由于人们缺乏消防知识造成的,起火后又不知采取灭火的要领,造成火势扩大,使职工群众的生命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因而,消防预案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这项工作,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能加强,不能减弱,各单位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目前企业基层单位虽建立消防培训制度,并按要求制定了有关消防知识教育学习的制度和计划,对每次学习的内容,人数进行了登记、备案。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个别基层单位学习效果离规定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学习的内容要有科学性,学习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这是调动干部职工积极做好消防工作的前提;二是消防安全法规,这是要求干部职工应该遵守的准则规范;三是消防基本知识,如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如何报警、如何使用灭火设施器材等;四是火灾案例,通过对火灾案例的学习,可以提高人们对防火工作的认识,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采取措施,避免失误;五是消防技能,在学好消防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活学活用,最终达到消防安全的目的。按照上述要求,各单位制定出学习计划,科学系统地进行学习,努力使广大员工达到会宣传消防知识、会检查火险隐患、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要求,增强企业处置消防事件的能力。

总之,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消防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通过消防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企业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3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在2020年基础上,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三项“攻坚治理”,全力推进教育系统消防基础建设、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消防安全素质三项“提升工程”,基本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推进打通生命通道综合治理

1.全面实行“一校一策”管理。各校要将消防车通道整治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本校改造任务,遵循“先急后缓”原则,拆除校园内违法违规建筑及影响灭火救援的牌匾等障碍物、调整学校出入口、增设停车场地和停车设施、按标准施划校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标线标志。

2.优化停车资源使用管理。各校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停车难”和占堵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之间的现实问题,针对食堂、宿舍等密集区域,制定相关政策机制,合理规划停车位,请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实行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按标准加强划线、标名、标牌及维护修缮,推行更加专业规范的停车管理。各校依据属地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停车设施改建、扩建和新建。

3.强化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各校要加强与消防救援、公安交警、住建等城市管理部门的协作,严格落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生命通道”联合整治的通告》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的联合执法和集中曝光行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保持信息共享渠道畅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车通道的联合管理,有效改善消防车通道通行条件。

(二)集中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l.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各校要按照《全市教育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建筑消防管理机制,对照2020年排查建立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统筹开展排查整治。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每栋建筑都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队伍,全面推行“楼长”制,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二是管理使用单位每月自查一遍建筑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三是管理使用单位定期排查测试建筑室内自动消防设施,建立并执行维护保养制度。四是探索建设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库,各校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建筑管理单位认真录入基础数据,不断完善数据库。

2.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在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一是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机制,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二是固化“七个一”活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电气线路安全检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梳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等工作。三是协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深化教学培训式检查工作,着力提升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微型消防站站长、电工等“关键人”消防业务能力水平。四是和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每年至少联合开展2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和消防演练,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和分区域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救援力量。五是鼓励学校探索实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年底前,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力争实现100%。

3.实验室危化品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一是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联合监管五项机制,年内开展2次重大危险源联合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开展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改造一批老旧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年底前至少完成70%。二是要强化熟悉演练实战效能,学校专(兼)职消防队每月开展熟悉演练工作,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队或应急处置机制,优化事故处置措施。联系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1次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实战演练,开展化工专业救援技术培训。三是积极主动与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化工(危化品)消防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应急装备能力提升,做好实验室和危化品库消防审核认定工作。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整治。各校监督检查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做好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达到“五个确保”即对管辖内在建工程排查一遍,确保底数清;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检查一遍,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建筑检查一遍,确保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确保电焊、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升。

(三)扎实做好重点领域突出风险整治

1.集中整治消防安全问题。各校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本地本校消防安全工作。集中整治2020年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火灾隐患“吹哨人”制度,鼓励单位员工和知情群众举报火灾隐患。针对监管责任盲区,健全行业部门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执法衔接、移交查办等制度,加强源头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整治。各校要积极争取将消防能力建设融入政府民生工程,针对校内突出风险要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各校将消防能力提升细化项目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和经费预算,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3.集中攻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各校要健全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机制,针对排查发现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及时报属地政府集中挂牌督办。要主动会同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督促指导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相关单位责任,督促单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按时整改销案。针对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但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将依据《市安全生产事前问责暂行办法》(发﹝2020﹞21号)进行问责。

(四)实施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升工程

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校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会同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组织本地本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培树典型样板。

(五)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1.推行教育系统消防大数据管理。各校要结合“数字”建设,结合监督管理、历史火灾等内部信息,共享汇聚融合相关数据资源。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消防大数据库及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

2.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在食堂、宿舍、教室、实验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火灾高风险场所推广安装消防设施运行、用气用电、重点部位管理等情况的实时监测设备,并对采集数据进行智能分析,推动防范风险关口前移,提升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管和风险预测预警能力,为精准研判突出风险隐患提供科学依据,逐步实现分级分类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六)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各校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综合治理体系,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持续深化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高校、高中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新生军训课程。

2.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批次、分类别对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针对行政干部,重点培训消防法律法规;针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微型消防站队员、特殊工种等“关键人”,重点培训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知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年底前实现培训全覆盖。健全完善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结合岗前与日常培训,推行消防安全履职承诺制度,全面提升师生员工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三、时间安排

各校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部署开展本地本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年度工作任务。

(一)细化任务措施(2021年4月20日前)。各校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工作时限等内容,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攻坚整治(2021年4月至12月)。各校要组织全面落实工作方案,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深入细致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逐项研究细化管控措施,实施差异化整治。

(三)定期调度研判。教育局将定期调度各校专项行动推进情况,适情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各校4月20日前向教育局安全管理科报送实施方案;自2021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情况小结;12月20日前报送本年度专项行动自评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对本年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明确本方案中各项任务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各级工作专班要坚持以“五化”方式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做到事故预防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切实保障全市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统筹推进。各校要以实施“十四五”规划为牵引,结合新形势下消防工作要求,整体规划部署本地本校消防工作,保证与教学科研工作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校施策,针对不同地区和学校特点,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要细化目标任务,列出“三个清单”,坚持项目化管理,清单式跟踪督办,定期通报问题成效,逐项推动落实。

第4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局属各单位、股(站)室,各施工、监理、燃气企业:

为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党的和省13次党代会”期间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平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全市、全县统一部署,确保全县建筑领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xx县消防安全委员会《xx县2017年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x消委发〔2017〕x号)的要求,从2017年5月初至党的闭幕,在全县建筑领域集中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及建设系统的“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遏制重大消防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在建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燃气经营企业为重点,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二、整治目标

集中开展以夏季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安全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检查,通过检查,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建筑施工、燃气经营消防安全行为,改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确保夏季全县建筑领域不发生较大以上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三、组织领导

成立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站,马玉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建设领域消防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抓好落实工作。

四、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夏季消防安全检查

1.重点企业检查。以建筑、商砼、燃气、排水、污水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灭火药剂储备,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专兼职消防队建立,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重点项目检查。以在建公共建筑为重点,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日常消防检查,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安全疏散,装修装饰材料,临时宿舍,用火用电管理,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全县夏季消防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四月下旬至五月初)。召开专题会议,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印发全县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排查摸底。

(二)全面检查阶段(5月初至党的闭幕)。在局领导小组及消防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清单,落实整改责任,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三)总结考核阶段(党的闭幕后5日内)。由县安质站牵头,联合局属各单位、股(站)室,对全县建筑领域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统一组织考核。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和薄弱环节,建立提升消防安全生产水平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消防现实斗争、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按照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既要通过夏季消防检查稳定火灾防控形势,又要带动消防基层基础工作、促进源头治理,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全局统筹,部门联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夏季消防检查纳入议事日程,给予足够重视和支持,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要跟踪问效、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局属各单位、股(站)室,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规范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

第5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6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关键词:消防 行政执法 难点 建议

1、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1.1 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1.2 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2、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

2.1 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消防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2)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其次个别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继续违法经营。“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不规范性、随意性,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

2.2 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2)案件倒查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成立督察队和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督察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3)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权力、形式、程序。

2.3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消防执法人员队伍

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对现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轮训、资格考试,实行上岗资格证书制。规定消防执法人员政治素质的特殊要求,制定执法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的简要规则。对于严格依法办事,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者,应予以表彰、奖励与晋升。

3、提高消防执法质量的方法

公安消防支队要根据总队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防火墙”工程建设和“清剿火患”战役迅速行动,立足实际,创新举措,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急需、最迫切的问题入手,找准消防工作的难点、热点、焦点,创平安、保稳定、促和谐,不断增强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规范执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队伍执法水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1)加强教育,创新执法服务理念。要求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把执法为民思想贯穿于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同时,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服务职能作用,不断改进服务方法,端正服务思想,转变服务观念,以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来全面加强消防监督执法环境建设。(2)改进方法,提升执法服务效益。要求全体防火监督人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努力做到主动上门服务,跟踪监督管理,做到事前解释清楚、事中沟通协调、事后征求意见,切实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有效解决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讲实效、求实绩的良好风气,努力做到消防执法“零失误”。(3)加强监督,提升为民服务素质。要求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时时刻刻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等规章制度,自觉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虚心接受群众们提出的合理性建议,确保执法活动在“透明、公开、公平、合理”的轨道中运行,树立公安消防部队良好的执法形象。(4)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宣传,深入社会单位进行回访,使公众更多的了解消防,赢得对消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关心消防事业、遵守消防法规的良好氛围,打造消防执法新环境,为实现文明、规范的消防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第7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 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 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 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 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 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 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 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 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1)宾馆通过消防支队的消防办理大厅系统,对其室外楼梯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此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难以确定;

2)此备案行为若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鉴于公安分局的编制中没有消防支队的实际情况,消防支队不应属于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其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应由其上级单位即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消防局受理;

3)消防监督工作专业性强,公安机关平时接触少、情况不熟悉,公安机关作为消防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对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监督与指导。最终,在多方面的协调下,公安分局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消防支队积极上报行政复议答复书,并联系宾馆与王某进行协商,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8月份,王某撤回复议申请,公安分局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本案是因一起消防设计备案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表面看仅是一起个案,但认真分析后发现,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值得公安消防部门从法律制度、执法行为、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和思考。本案反映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在互联网上设立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由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中的项目需向消防部门上报书面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未抽中的,不需要报书面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部第106号令关于未抽中的建设工程不需要报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很明显与《消防法》的规定不一致。按此制度执行,造成了本案中宾馆在没有经过规划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搭建室外楼梯,也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书面审查,便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消防设计备案制度本身存在漏洞,这应当是本案暴露出的最大问题。为此,公安部重新修订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明确所有需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均应当向消防部门报送消防设计文件等书面材料。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室外楼梯与其居住的房屋过近,侵犯其隐私权的问题,也为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提出了新问题。目前,公安部令第119号对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的规定,没有对建设工程涉及利害关系人如何审查作出相关规定。此外,就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而言,若申请人按要求上报了消防设计文件书面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受理凭证,且该项目没有被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随机抽中,该项目即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的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情况,可否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公安部令第119号没有明确。

2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工作有待加强

本案中,宾馆为了整改火灾隐患,在二楼搭建室外楼梯,作为二楼的第二个安全出口,同时,将二楼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了网上备案。宾馆搭建楼梯属于内装修的一部分,已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审查为由,对外称此楼梯属合法建筑。对此,消防支队在接到王某的举报投诉后,缺乏细致的解释说明,没有让其了解,按照《建筑内部设计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1.0.4条规定,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宾馆搭建的楼梯不属于室内装修工程,仅是整改火灾隐患的具体措施。消防支队只对楼梯作为宾馆安全出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认,而该楼梯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确认,因此,应告知王某向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

3公安消防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缺乏经验

如前所述,宾馆搭建的楼梯不属于其内装修工程,因此,其在网上备案的消防设计也不包括搭建的室外楼梯。消防支队收到对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后,缺乏工作经验,没有向公安分局做好解释说明,此案依法应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县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

本案中,公安分局称,其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纳入该区政府编制,消防支队为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在编制设置上,消防支队与公安分局应当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对消防支队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消防局受理。

结论

通过总结分析本案暴露出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四项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1完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虽不属于行政许可,不进行事前审查,但实际操作程序是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中审查的,其目的也是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这一特定活动,此制度可以称为部分许可。因此,为防止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产生矛盾,可以借鉴《行政许可法》的经验做法,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消防设计备案,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对于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未抽中即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项目,要明确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理由如下:一是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未抽中即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项目,对于申请人来说,其不会面临因消防设计不合格,而被要求停止施工的风险,即享有了无障碍施工的权利,可以说,消防设计备案制度对申请人产生了新的权利。二是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由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维护,并针对不同场所,设置抽查比例,其随机确定抽查对象的过程,是代表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的,也应认为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的。基于以上两点,我认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未抽中即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行为,是法律授权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的,确认申请人申请的消防设计备案项目没有被抽中,申请人可以继续施工的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理范围的规定。对此,可以在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时,对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予以修改完善。

2规范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制度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统一的火灾举报投诉热线“96119”,实行了有奖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了火灾隐患举报渠道,有效激发了社会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热情。在这种背景下,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严格举报投诉核查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案件审查和甄别。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加强对建筑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

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掌握消防监督法规的基础上,加强与消防相关的建设工程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建设工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加强与规划、建委、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从源头上强化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公安机关的办理程序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答复流程,主动向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说明情况,争取支持,并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4理顺公安机关与消防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9篇: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案范文

 

为了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建设、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我县水利行业特点,具体做以下工作:

一、工作要求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整治局属各单位、全县水利行业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办公场所等火灾易发地。通过深入开展建设施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排查整治建设施工火灾隐患,彻底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提升建设施工火灾防控能力,提高应急救援水平。督促局属各单位、工程参建各方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二、目标任务

通过检查督促局属各单位、全县水利行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完善消防工作和消防器材的配备,重点是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1.督导局属各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局属各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3.局属各单位、全县水利行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尤其是施工现场施工时采取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4.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操作现场配置相应消防器材、设施及防火监控情况。

5.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用气场所与办公设施及职工临时宿舍分开设置情况。

6.施工现场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7.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管控情况。

8.施工现场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疏散通道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三、安排部署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相关股室要及时督促管辖内建设、施工、监理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施工单位对照自查整治,开展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1.要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相关股室、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依照消防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立即开展深入全面的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组织施工。

2.组织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相关股室、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成立自查组对所管辖在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对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开展全员培训、组织疏散演练、签订责任状、建立排查档案执行实名制,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风险、与排查人员“全额捆绑”。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根据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划分风险等级,分级分类列出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方案、时限和责任,确保责任有人领、问题有人管。

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对照整治范围和重点,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对所管辖内所有在建工程施工、住宿及办公现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要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日期,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水利局后期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整治不到位,敷衍不尽责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和处罚,并勒令立即整改到位。

四、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单位思想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上心上手、深入基层一线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措施要求,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