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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情投资理财精选(九篇)

基金行情投资理财

第1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关键词】 短期理财基金 货币基金 基金公司

一、短期理财基金和货币基金的简单概述

短期理财基金是2012年兴起的一种创新基金产品,特指针对短期理财市场的创新型债券基金。2011年,银监会正式叫停30天以内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庞大的短期理财需求没有产品对接,此时基金公司瞅准了机会,以汇添富和华安两家基金管理公司为先锋,率先杀入短期理财市场。其中,国内发行最早的汇添富30天理财基金、60天理财基金、14天理财基金三只短期理财基金首发规模累计超过500亿元,华安短期理财基金首发规模也近300亿元,两者巨大的成功拉开了短期理财基金的发展序幕。

货币基金是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货币基金专门投向无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具有“准储蓄”的特征。

二、短期理财基金和货币基金的区别

1、投资范围

短期理财基金和货币基金是限制于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标的主要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但在具体品种上,短期理财基金和货币基金仍有细微差别。

货币基金对信用债的评级要求较高,不可投资于AAA级以下的券种,而短期理财基金对信用债的评级要求低于货币基金,部分产品甚至可以投资于A+级信用债;货币基金在银行间市场的回购比例不可超过20%,而短期理财基金上限则可达40%;此外,短期理财基金每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上限为运作周期+120天,而预计货币基金未来剩余期限或不得超过120天。

2、收益率

由于短期理财基金投资范围宽于货币基金,且运作期间不可赎回,现金流进和流出的可预期性更强,因此管理人可将大量资产配置于流动性较差的高息债券。此外,在进行协议存款利率谈判时,短期理财基金各现金流相对确定的投资期限能提升其议息能力。从理论上看,相对于货币基金,短期理财基金通过牺牲流动性来换取投资操作上的便利,在组合期限差异不大的前提下,其预期收益率更高。

不过,由于债券收益率曲线短端的斜率明显大于长端,对运作周期偏短的产品而言,只要基金经理不过于激进,其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将短于货币基金,从而拉低其预期回报,因此运作周期较短的产品预期收益可能低于货币基金,运作周期较长(在90天以上)的产品预期收益则有望超越货币基金。

从短期理财基金成立以来的收益率对比情况看(剔除10天开户期),早期发行产品收益率多落后于同期货币基金。但2012年8月中旬以后,情况似乎有所变化,该时段发行的产品成立以来的收益率与同期货币基金的差距大幅缩小。10月以来,运作周期较长的产品甚至战胜了货币基金的表现。

短期理财基金收益逐步赶超货币基金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货币基金前期签订的高息协议存款逐步到期,在市场利率下行时再投资操作无疑降低了整体投资回报。

3、管理费用

短期理财基金和货币基金均不收取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而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短期理财基金的管理费在0.25%~0.3%之间,托管费在0.08%~0.1%之间,相比而言,货币基金的管理费在0.25%~0.33%之间,托管费在0.08%~0.1%之间,短期理财基金在费率方面有稍许的优势。考虑到固定收益资产的长期预期收益低于股票,费用占毛投资回报的比重更大,因此费用的节省对于扣费后实际收益的提升作用也更为明显。

4、流动性

货币基金在每个交易日均可提交申购和赎回申请,赎回资金一般可在T+2日到账,某些产品甚至T+0日到账,流动性最高。

由于运作周期内份额无法赎回,因此短期理财基金流动性弱于货币基金,且与运作周期长短相关。目前短期理财基金运作周期长度最短为7天,最长达180天,期限布局较合理,为投资者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

此外,短期理财基金还有刚性和柔性申赎模式,其在流动性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申购操作的便利性上。刚性申赎模式的申购日和赎回日固定不变,有理财需求的投资者只有等到当前运作周期结束后才能提出申购申请,流动性相对较差;柔性申赎模式下,投资者可在交易日随时提交申购申请,但是赎回还是得持有到期才能提出申请,流动性更强。

5、投资者群体

风险承受能力偏低的投资者是这两类产品的主要受众,其中投资期限较长的投资者更适合运作周期较长的短期理财基金,而运作周期偏短的短期理财基金在季度末等资金面趋紧的时点,对于短期套利型投资者的吸引力较高;投资期限较短的投资者则适合投资于货币基金,此外,货币基金还可作为主动型投资者的资金”中转站”。

虽然短期理财基金对货币基金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效应,但其在分流资金的同时,对投资者的需求作到了更细致的区分,使货币基金更好的回归现金管理工具及资产”中转站”功能的本质之上,而短期理财基金更为偏重绝对收益,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需求,为不希望承担净值波动的低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适宜的投资理财工具。

三、基金公司扎堆发行短期理财基金的原因

1、市场行情低迷

由于欧债危机的恶化客观上拖累美国经济复苏,欧美市场未来需求刚性的增大将导致新兴经济体出口半径整体萎缩;此外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可能硬着陆以及欧洲大量银行资金回流本土自救,国际资本在2012年掀起撤离新兴市场的风潮,进一步对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动荡。2012年国内资本市场依旧重复着2011年的熊市,偏股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整体表现失色,绝大多数产品出现大幅亏损。今年以来,中国银行业身处“放贷紧缩期”,不少企业面临资金瓶颈,转向寻求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债券市场迅速扩容。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超过往年、发展较快,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中国金融监管层对信贷有比较严格的控制,在这一背景下,较大的社会融资需求催生了企业债市场的发展;二是今年以来,中小企业发债规模明显上升;三是对一些信用评级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而言,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成本低于银行信贷融资成本,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能避免“灰色市场”的高融资成本,因此更受青睐。得益于债券的发展,固定收益类基金在本年也取得了较高的收益。与如此低迷的股票市场相比,一向厌恶风险的投资者更青睐于投资债券基金。

2、销售渠道的倒逼

短期理财基金被如此多的基金公司列入发行计划,不全是基金公司想做大规模的结果。而是由于五大行对前来洽谈基金托管业务的公司提出“短期理财为首选”的要求,想在五大行发行产品的基金公司不得不首先考虑短期理财产品。五大托管行选择短期理财基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短期理财产品的管理费约等于或略低于货币基金,但规模可观,权益类产品首发规模均只有数亿,短期理财基金平均都有数十亿的首募规模,即便是低风险基金也难以与短期理财相比。第二,由于前期投资者投资偏股型基金遭受到较大的损失,为了挽留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提高投资者对银行的信赖,五大行会优先选择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来向投资者销售。第三,短期理财基金算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个复制品,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方面已经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和客户资源,因此对于类似产品的销售,更能吸引投资者的目光,也更能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截至11月份,2012年新发基金数量为228只,其中托管在五大行的基金数量为184只,占八成以上,从历史的托管数据表明,五大行对基金的销售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详细请参照表1、图1。

四、理性投资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投资者要明确投资目标

投资者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投资之前,应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一个评估,了解自己归属的类型,稳健型或者激进型,根据自己的风险投资类型进行相应的资产配置。从微观经济的角度来说,投资者都属于风险厌恶者,他们更愿意将资本投资在风险较低的资产上面,但是由于追求高额利润的本性,投资者会产生情绪化的行为,做出非理性的投资。因此,投资者需要在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一般而言,对于稳健型的投资者来说,投资固定收益类基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如货币基金,既不损失本金, 也能拥有稳定收益的同时不丧失流动性;对于激进型的投资者,可以考虑偏股型的基金,甚至可以考虑股票和期货等更具风险性的投资。

2、投资者要加深对投资基金的认识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四大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这四类产品中,股票型基金的风险最高,货币型基金的风险最低。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应先明确基金的类型,然后对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收日期等做一个充分的了解,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就短期理财基金和货币基金相比,根据本文前半部分对两类产品区别的介绍投资者会偏向于选择货币基金,但实际情况却相差甚远,短期理财基金自2012年5月份开始,已经累计募集超过2400亿份,远超过同期货币基金的新增规模,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对产品的详细信息未做充分的了解,完全依赖销售渠道的引导,投资者缺乏最基本的知识,在产品选择上也无法完全满足自身的投资风险类型,这其实也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不成熟的原因。

【参考文献】

[1] 时寒冰:欧债真相警示中国[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2] 吴福龙、曾勇、唐小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分析[J].管理工程学报,2004(3).

第2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股市急跌、理财产品收益不稳、基金净值快速缩水、房市不确定性加大……这些变化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跟风追涨热情明显下降。追求高收益、勇搏高风险已经不再是当下的绝对潮流,反倒是一度被投资者遗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势头不错。

裸泳的“股神”

有一句经典之语常被人们提起――“只有当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一个遍地“股神”的时期,“眯着眼睛买股都能赚钱”可以归于运气好。不过,这种运气不是时时都有的。在新一轮调整中,众多“股神”几乎全军覆没,成为了一个过路的“财神”。

顾波最近一脸憔悴,听“股神”消息买入的股票不涨反跌让他夜不能寐。顾波博士毕业已一年,现在一国有企业培训部任职,妻子刚刚怀有身孕。投入股市的钱是他计划用来买房子的首付款,本想赚到一笔减轻贷款压力。谁知投机不成,却深套其中。于是又追加资金进去,想摊低投资成本,结果到头来,还是被套,账户亏损已达25%。“不敢告诉家人,也不敢看账户,解套后一定立刻卖掉。”失落的顾波下定决心,远离股市。

顾波的遭遇不是个案。如今,股市的变动让很多投资者摸不着头脑。从2月份到现在,股市一直处于震荡整理状态,近日更是连连下挫,突破4000心理关口,不少股民原本在股市中赚了钱的如今反而赔钱,部分在春节前后抄底的股民也深套其中。

浓浓的悲观氛围笼罩着A股市场,不仅大多普通投资者丧失了信心,甚至不少证券、基金公司的专业人士也开始不再看好后市。随着基金重仓股一路向下,近几个月基金净值严重缩水,局面可谓惨不忍睹。截至3月14日, A股市场已有1/3的开放式基金跌破1元面值,其中5只更是跌到了7角左右,开放式基金净值创下近两年来的新低(2005年6月有开放式基金净值跌至0.75元)。按去年10月16日沪深两市调整日开始计算,部分基金净值跌幅已经超过30%。同样,投资海外的QDII净值再度齐创新低。嘉实海外中国、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更是重挫,分别跌至0.679、0.685元。这也是股票型QDII基金净值首次跌入0.6元区间。

面对各种投资理财风险,投资者们不得不开始反思应对之策,寻找安全投资的避风港。一度被投资者遗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重新掀起了良好的销售势头。

风水轮流转

“我最关心的是保障投资的本金,然后才是收益的高低。”在银行网点,张莉正在咨询理财产品。对资金的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张莉,从不敢越“雷池”半步,除了应急的货币市场基金,她每每存到5万元,就会去购买一款银行理财产品,当然要求也是“保本”。

“保本之余再博收益”,目前,有这样想法的投资者现在越来越多了。一项对基金的潜在客户的调查显示,44%偏好中等风险、中等收益,42%的客户偏好低风险、低收益。

有理财专家称:“其实投资也是风水轮流转”。在近期股市不景气的市场条件下,让许多投资者重新将投资的安全性放到了首位。股市、基金投资不再像以前那样红火,以往没那么受欢迎的保本投资方式最近却热起来,一些期限短、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很多投资者的选择。

所谓的保本投资,就是首先保证投资的本金要能安全,不受行情和利率的影响,到至少能够收回本金。保本理财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相对安全保守的投资策略。在香港,保本投资已是继银行储蓄、股票、债券后的第4种投资理财品种。

来自市场的数据显示,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多家银行今年主推品种,销售状况也逐渐升温。目前京城各家银行在售的理财产品中,保本型的达十几种。如民生银行推出的“好运9号”理财计划,期限6个月,预期最高年收益15.00%。中国银行推出的博奕私募产品,期限14天的预期收益率2.45%,期限一个月的预期收益率2.40%,银行不代扣利息税。深圳发展银行推出的“聚汇宝”2008年1号美元理财产品,期限为3个月,预期理财年收益率为8.00%。光大银行也正在推出一款5个月的阳光理财T计划,预期年收益率为5.6%。

同样,低风险的债券型基金也颇受欢迎。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基金公告显示,原本定于3月28日的募集结束时间提前至3月13日,累计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已超过本次募集规模的上限30亿元。同样风光的还有3月5日结束募集的华夏希望债券基金,其净认购金额达93.2亿元人民币,创下今年以来基金发行新纪录。2月底募集结束的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募集份额约达50.50亿份。

随“风”向转舵

专业理财师表示,在资本市场前景不明的情况下,投资者如果不想让资金闲置,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或配置一部分债券型基金是不错的选择。选择短期限的理财产品有三大好处,其一是资金可以在短期内及时收回;二是可以规避资本市场的短期风险;在加息预期下,选择短期理财还能分享加息带来的收益上升。

不过,几跌下来,不管先前投资的是股票、基金或保险,一下子把资金全抽出来既让人觉得不甘心又损失太大。理财师建议,此时可以采取一系列“转换”方式,把资金仍然留在相应的市场中,风险却能减少很多。并且一旦股市出现反转,再进入市场也十分便捷。

比如,股市持续的深幅调整,让大多数投连险股票账户也难独善其身,虽然跌幅小于股票,但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缩水”。相比之下,投连险中偏股激进型账户波动幅度较大,而稳健型账户则表现平稳,无法承受更多风险的投保人不妨适时转换自己的账户,留存更多的收益。

一般情况下,投连险均设有积极进取型、平衡稳健型和低收益低风险型不同投资风格的账户,在一年中可以有几次机会免费进行账户转换。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和对投资环境的判断,在市场低位时将资金从高风险账户转移到低风险账户,从而体现出优于股票等高风险性产品的抗跌性,避免更大的损失,市场行情向好时,将资金从低风险账户转回高风险账户,获取更高收益。

再如,在改变基金投资策略时,大多数投资者均采用较为单一的方法,即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再申购选定好的基金。我们知道,申购赎回基金的手续费用相对较高,一般2%左右。目前各个基金公司均推出了本公司旗下各基金互转的服务项目,这一服务给投资者所带来的优势在震荡调整的行情中将被充分显现。虽然各基金公司对旗下各类基金转换费用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均低于标准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使投资者基金操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是资金由股票型基金转向债券型基金,绝大多数公司都不征收任何费用,属于“0成本”转换。

在目前市场行情下,对于想图安心省事的投资人来说,不妨利用基金公司的转换服务,适时将股票基金转换为同一家公司的债券基金或货币基金,从而降低投资风险,等待市场转势时再做投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手续非常简单,投资者可到各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公司直销网点直接申请转换即可。

将“保本”纳入投资组合

在股市、基金等投资品种局部风险加大的背景下,稳健型的投资者今年更多的应该是捕捉稳妥、又蕴藏理想预期收益的投资机会,尽可能实现“稳赚不赔”,这就涉及到保本理财。

目前,保本理财已不是一个新概念。从2003年6月第一只保本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问世后,国内投资者开始接触规范化的保本投资产品。

资深理财分析师白卉认为,在市场行情不景气情况下,投资者应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对资金进行保值,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率。

这就要求投资者不能也不应该把全部资金都投入一个理财产品,需要进行定投资组合。理智的投资者在安排投资组合时,要做到“进可攻、退可守”。理财师认为目前市场处于高风险阶段,不妨将两成以上家庭金融资产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而在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时,应该考虑理财工具应的最优化,兼顾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目前,保本理财产品出现了质的提升,除了延续一贯的保本稳健的特征,预期收益和非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相比,并不逊色。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即便是保本理财产品,同样存在机会成本风险。预期收益不等于到期收益。有许多这样的例子,重庆王福勇去年1月在某银行花5万元买了1份一年期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当时承诺预期年收益率为6%。今年1月,王先生领取本金和收益时,银行却告知实际年收益只有0.72%。一年期定期存款收益就已超过4%,银行产品到期后的收益竟然与活期存款一样。类似的例子,今年2月方先生购买了某商业银行一款打新股理财产品。原本以为这种产品能带来不错的收益,但由于中国铁建上市首日涨幅仅为28.19%,中签率0.64%的中国铁建让方先生购买的产品收益率只有0.127%,不及同期活期存款收益。

所以,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弄清楚暗藏在保本条款下的风险,选购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如果是人民币固定收益产品要尽量选择短期,避免长期,这样才能规避加息风险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而保本型美元理财产品要特别注意利率和汇率的波动。

此外,白卉提示,保本理财最大的缺陷在于流动性较弱,不管是保本基金,还是集合理财产品,或是债券,它们都有期限限制,一般期限是3年。这就意味着在投资期限内,你的这部分保本资金不能随便流动。如果要赎回兑付,可能就不能保本。保本基金是到期保本,提前赎回只能按净值赎回。目前保本基金的净值都在面值附近,如果赎回,再支付手续费,那就不一定保本。

其实,多数投资者不必买过多保本产品。白卉认为,对于风险偏好较低的老年投资者与保守型投资者来说,购买固定利率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为好,一般可占到流动资金总量中的20%~30%,年收益率较之银行定期存款为强。而对于大多投资者,购买保本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在总投资中起到“平衡”作用,不必购买太多,仅在流动资产中购买5%~10%的份额就可以了。这类投资者可以适当关注挂钩类、打新股类等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如果运作得当,能够赚取不菲的浮动收益,并可以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该产品。总之,保本理财值得投资者重视,保本理财的方式更是大有文章可做。

保本理财产品完全手册

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也低,这是投资者再明白不过的道理。这不禁让人有点迷惑,如此“保本”,怎能跟突飞猛进的CPI指数相比呢?随着一年期利率超过4%,加上投资市场情况更加复杂,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面临着更大变数。

那么,“保本”的产品究竟能够在风云变幻的2008年理财市场中,给投资者的本金带来多大的保护和成长?我们不妨来给各种保本产品排排序。

债券

安全特性:保本保息

在保本产品中,最安全的莫过于国债,当然,收益也可能是最低的。国债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何面对银行升息上。因为凭证式国债一旦发售到投资者手中,其票面利率就不再改变。这样一来,如果银行加息,将缩短银行存款收益与国债投资收益率之间的距离,加大国债投资机会成本,甚至导致银行收益率大于国债投资收益率。不过,利率上调给记账式国债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机会。如果购买公司债,一定要考虑到发债公司的信誉问题――到期能不能得到兑付。

理财策略:

适用于稳健、保守型投资家庭,在流动资产中适合占有5%~10%的比例,目前加息预期较大,谨慎购买。

固定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

安全特性:固定收益,期满兑现

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是银行承诺最低固定收益,并承担风险,超出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约定分配。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比相应期限的储蓄利率高一点,一般在3%~5%之间。因此,如果在产品锁定期内,央行大幅提高储蓄存款利率,那它的优势就会大打折扣。

目前能够“稳赚不赔”的银行理财产品只有打新股,多数产品的合理收益率在8%~10%。但是随着这类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中签率也在不断下降,收益率也大打折扣。

理财策略: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较差,只有在规定持有期满后才可以赎回。适用于稳健型投资家庭。

浮动收益型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安全特性:保本,不保证收益率

这种理财产品,银行向客户保证本金安全,但并不保证收益率,体现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产品类型上,与股票、汇率、信用利率等挂钩的银行理财产品越来越多,已经占据了银行理财产品主流。挂钩型理财产品收益视挂钩市场的表现而定,一般年化收益率10%左右,最高约30%。

理财策略:一般家庭可以用10%~15%的资金购买结构性理财产品。

保本基金

安全特性:保本,不保证收益率

顾名思义,保本基金能够保障投资者持有基金到期能够保证本金或本金的一定比例(80%、100%等)不受损失的基金品种。在现有基金产品中,投资保本基金的优点非常明显,就是能保证本金的安全。不过,根据保本基金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规定的持有时间之前赎回基金,将得不到保本承诺。

理财策略:特别适合那些不能承受本金受损,但又希望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的保守型投资人。

保本信托产品

安全特性:固定收益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原理,就是客户委托中介公司把客户的钱借给资金使用方,收取借款利息,并承担借款方信用风险的一种理财方式。这类产品最早是由信托公司推出的。现在,商业银行逐渐成了这个市场的主流。这种产品收益率比同期储蓄存款高。

第3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基金之所以能成为大众青睐的理财工具,就是因为有集合专家理财的优势。投资者往往缺少投资专业的知识和实战的经验,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专家理财,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但目前投资者普遍在基金投资上缺少理性,很多投资者并不很了解自己,也不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了解需要投资的时间,对投资基金的收益也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在这种基础上做投资,往往会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产生很大的情绪起伏,行情一旦出现波动或震荡,马上就会有冲动赎回的念头,短炒的心态比较严重。

尽管市场行情低迷,基金新开户数量有逐步减少趋势,但二季度国内基金还是处于净申购状态。6月份新基发行热潮不减,先后有27只新基金陆续登场。新基金的发行确实给市场输入了新鲜血液,但数据显示老基金在5月份行情震荡中减仓痕迹明显。投资者购买新基金,4000点以下似乎是个入市的好时机,新基金发挥的余地将更大。面对这样两难抉择的境况,既有准备投资基金的人,也有承受不了动荡行情产生落袋为安念头的人。有不少投资者都反映,市场涨涨跌跌太频繁,自己难以承受,为了不亏钱,保障收益,于是就赎回了。赎回后才发现其实自己没赚什么钱,真的不知道在基金净值下跌时该如何操作。其实这个答案非常简单,那就是长期投资,适当调整,八字秘诀。

基金投资,时间就是财富

基金投资,时间复利的作用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到的金钱的时间价值。只要长期持有,时间越久,复利效果将会越明显,这才是致富的关键。那为什么长期投资就能致富呢?

市面上有不少理财书籍在计算投资报酬率时都会举这样一个例子,我们也借用来说明一下,看看长期投资究竟可以发挥怎样惊人的时间复利效果。假设某理财产品一年复利率10%,每月投资1000元,20年后就可以累积成千上万的财富;如果时间延长至40年,就会成为亿万富翁。这种假设似乎带有点夸张的成分,虽然不一定能完全反映真实的情况,但通过这样的例子能够让我们很快了解理财产品长期投资的重要性。复利的效果,通俗点来说就是“利滚利”,将每期投资的收益合并到本金中,继续投资赚取回报。

我们拿股票型基金为例,假定某只基金每年有10%的回报,投资10年。以单利计算,投资100万元,每年可以赚10万元,10年可以赚100万元。如果以复利计算,年获利也是10%,每年实际赚取的金额就会不断增加。

100万元投资来说,第1年赚10万元,本金变为110万元;第2年赚的就是110万元的10%,即11万元。依此类推,第3年则是12.1万元,等到第10年总获利将近160万元,比本金多出了1.6倍。而这就是复利的效果,感觉很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基金理财,时间才是财富的放大器的道理。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并坚持长期投资

首先,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品种,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以及本身承受风险的能力来配置。另外需要明确两点,一是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二是采用定期定额的投资方法。

从长期投资的角度来看,短期市场的震荡不过是长期行情的一个小小的变动而已。

在整个市场向好的预期下,股市长期牛市的格局没有改变。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时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风格稳定、信誉良好的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品种,并坚持长期投资。投资者常常有这样一个观点,投资就是赚钱,也就是一旦把资金投入了,就必须要在每一个时间点、每一天都要赚钱。事实并非这样,正确的投资理念是在你能够掌控和承受的风险范围内,知道你预计的收益。有关历史数据显示,过去几年时间,普通投资者情绪非常容易受到行情波动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基金短期排名非常关注,大部分人都很难坚持长期投资。

而老基金过去几年平均年投资回报率都在15%到20%,大大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因为没有坚持长期的投资,很大部分投资者失去了获利的机会。

开通定投,按月投资基金

基金定投是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简称,是指投资者在每月固定的时间,以固定的金额,购买指定的开放式基金的一种“懒人”理财方式,这是一种风靡全球的长期投资方式。选择定期定额投资基金,是长期投资的关键。定投最大的好处就是,不论市场行情如何波动,都会定期买入固定金额的基金,平摊成本,避免选择时机不当的风险。当基金净值走高时,买进的份额数较少;而在基金净值走低时,买进的份额数较多。长期累积下来,就可以摊低投资成本及风险。根据海外市场长期经验,选择波动性较高的具有高风险、高报酬特性的基金品种(如股票型基金),更加适合长期投资。目前市场行情处于宽幅震荡中,选择定投方式是最及时和有效的方法,行情波动频繁的同时,购买基金的平均成本将会相对较低。

设定投资目标,到期后兑现

面对市场波动,很多投资者的策略就是赎回或者调仓。其实不然,市场下跌,“短炒”仍然不是投资者应该选择的方式。往往投资者购买了基金后总是希望它能够快速升值,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当市场稍有波动时,基金净值一随之波动,部分投资者就开始按捺不住赎旧买新的冲动,象买卖股票一样,频繁操作,这样不但增加了投资成本,而且可能将账面亏损变成实际亏损,甚至造成未来盈利机会的丧失。

怎样避免这样冲动赎回的情况发生呢?

基金既然是一个长期投资的过程,我们就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来设定基金赎回的时间,这个投资目标比如象购买房产、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在国外,有一种很流行的基金叫生命周期基金,就是典型的目标理财规划型基金。生命周期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和现有基金品种有明显的差异。这类基金通常都有一个目标期限,基金经理会随着时间动态调整投资组合,股票投资比例逐渐下降,固定收益投资比例逐渐上升,满足投资者在人生不同阶段的风险收益的需求。一般来说,人年龄越大,风险承受力越低,所以生命周期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比例会逐渐降低,管理费率也将降低。目前国内的汇丰晋信公司、大成基金公司已先后推出了生命周期基金。

第4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投资效益,规范农业投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利用外资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总体水平;

(二)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土地、科技、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金融管理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投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农业投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财政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资、信贷投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农业投资体系。

第十条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县(市)、区财政应按下列规定安排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基本建设资金,在上年基础上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参照执行;

(二)支援农村生产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总额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市本级和各区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应当不低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百分之十五;县(市)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应当不低于本县(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四)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如遇特大自然灾害,财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拨付的用于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不计入本级财政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农业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下列渠道足额筹集农业发展基金:

(一)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乡镇企业地方税收入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六十;

(三)农业特产税收入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六十;

(四)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地方税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五)屠宰税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六)从其他渠道筹道的资金。

第十四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现存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应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耕地开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复垦费和闲置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和整理。

第十五条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农业投资信贷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农业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财政拨付的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应当按规定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劳,应当对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不得将承包的土地撂荒。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资。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境内外投资者对本市农业投资。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当年未到位或者未能拨付的,应当补足或者结转下年使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农业资金预算支出的百分之十,并不得抵顶下年度财政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

第三章农业投入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以及农业发展基金,可采用无偿、有偿、贷款贴息等使用方式。除科技三项费用外,市、县(市)、区财政投入农业有偿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入农业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基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并入该项基金,继续用于农业投入。

有偿使用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的回收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资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农田水利设施;

(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三)生态防护林工程建设和农业环境保护;

(四)土地资源开发治理;

(五)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业新品种选育、引进、推广;

(七)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和农业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八)疫病及虫害防治;

(九)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环境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三条引进用于农业的资金,必须用于签约的项目和规定的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将农业投入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挪用、截留、挤占农业投入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农业投资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就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农业综合部门负责下列农业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参与编制农业投资计划;

(二)组织、论证、评估、审批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的农业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计划部门负责下列农业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计划;

(二)审批或审查上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农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编制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预算和支出计划;

(二)及时、足额拨付本级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和有关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筹集有关农业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对农业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实施财务管理;

(四)监督检查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及有关农业专项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下列农业科技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编制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部分的计划;

(二)会同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审批重要农业科技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投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土地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开垦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耕地开垦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耕地开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应根据本市农业投资计划编制本行业的农业投入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农业投入资金和专项基金,监督检查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重要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投资统计制度,对农业投入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如实向同级统计部门和农业综合部门报送农业投资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涉农金融机构应编制农业投资信贷计划,组织农业信贷资金的投放、管理和回收,监督检查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乡(镇)有民政府负责使用、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和自筹的农业资金。

第三十六条农业投资项目由单位和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评估,择优立项,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确保农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农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合同制、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农业投资者有权对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不合理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农业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管理,提高农业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组织或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预算和农业投入资金使用计划,未及时、足额拨付、投放农业资金,影响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上交或代交各项农业专项基金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农业投入资金损失的;

(四)改变农业投入资金使用范围或者挪用、挤占、截留、贪污农业投入资金的。

第5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类。而新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则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契约型投资基金,其法律构架主要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在契约型投资基金中,受益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之间订立有基金契约(信托契约),在基金契约的约束下,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投资人(受益人)通过购买基金凭证而成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资金(基金财产)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通过指示基金托管人进行具体的基金投资活动而达到管理基金财产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而提升效益。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原则上不介入投资基金的运作,受托人对基金的管理享有极大的空间。而这种管理和收益分离功能的发挥,固然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享有自治自由。但是,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存在明显甚至激烈的利益冲突,对利益冲突进行防范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必要的法律规范不可少。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的自身利益(self-interest)与其对他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一个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有三个关系人: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为托管银行)。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证券投资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运作中出现了分离,管理信托财产与受让、保管信托财产的职能分开,产生了与此对应的专门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和负责受让并保管基金财产的托管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专门负责对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而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依照管理人的指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另外,托管人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的职责。

从信托法理上来说,信托实行的是一种所有和管理分离的模式,受托人实际上控制了信托财产,而委托人完全依赖于受托人的技术以及忠诚来实现其信托目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中,可能利用其名义所有人的优势地位而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是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交易。一方面,受托人在为自己争取一个好买卖的同时会与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相冲突,从而有可能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足问题,受益人在此类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同样也可能存在此类交易。这是因为,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利益冲突产生的可能性也增多。其次,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多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作为托管人的托管银行也可以从事证券等其他业务,所以其也有可能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进行交易,从而产生利益冲突。最后,在金融集团盛行的今天,基金管理人大多不是以单个机构身份出现,而会以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成员或是多家金融机构的集合体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将更为常见,且类型复杂。

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之问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上来看,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一、在法律上课以受托人“信赖义务”(fiduciaryduty)

在英美法上,信赖义务是受托人行为规范的原则,更是达成信托目的的关键。从内涵上来看,信赖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管理人或作为被信任考,其行为应当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负有受益人信赖其行为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1.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应以通常的技术与谨慎的注意运用该基金财产的义务。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一个审慎投资人的要求,包括注意的需要、谨慎的需要、技能的需要。

2.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是指受托人应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而不能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他人图利,以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就此原则,衡平法发展两个基本原则,即“冲突禁止”原则和“图利禁止”原则。“冲突禁止”原则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包括事实上的和潜在性的利益冲突。而“图利禁止”原则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其所谋利益受益人有权主张归入权。

对于信赖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是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日本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有的国家则是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中明确了基金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美国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确定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赖义务标准”‘。

我国的《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所以说,无论是《信托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均明确课以受托人以忠实义务,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了第一层法律保护。

二、对利益冲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负有绝对忠实的义务,即受托人绝不能将自己放在与受益人可能相冲突的地位,所以其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趋使下,仅靠法律作一个概括性信赖义务的规定是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发生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通过对相关利益冲突的禁止或是限制来保护受益人利益。从各国立法内容上来看,对于利益冲突的限制一般从以下两个层面来进行:

1.受托人禁止与信托财产交易。即受托人既不能以自有资金买人信托财产,也不能以信托资金买人自己的自有财产。同样,受托人也不得向信托财产借贷或是贷款于信托财产。对于此限制,有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禁止原则,如英美国家。但也有国家采用相对禁止原则,即规定了一些例外原则,如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除外。同时也赋予受益人以选择权,让其可以承认或撤销此交易。

2.与受益人交易(交易标的物非信托财产),除非受托人能证实交易是在完全公平且透明化的情况进行的,否则受益人可以随时撤销该交易。

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防范

从信托法理分析出发,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

一、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这一类型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这主要是因为,基金受托人在此身份重合,其既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又作为交易的另一方,这实质上就为“一人交易”,极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的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

1.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基金法均原则性地禁止此类交易,但又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授权证券监管机关或基金受益人对该种交易进行豁免或批准。大多数国家在判定此类交易是否有效时,一般采取两种原则:一是要求这类交易必须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二是要求必须在公开市场以正常的市場价格进行交易。

以美国法为例,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a)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section206(3)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以委托人身份故意利用基金财产购买基金管理人或关联人士的证券,也不得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贷款。但是也有例外原则,即此类交易如果满足以下七种条件,则可以被允许进行:(1)证券的卖方收到的惟一对价必须是现金;(2)交易价格必须是独立现行的市场价格;(3)不必支付佣金;(4)符合基金政策;(5)基金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的多数,必须采取合理设计的程序以保证对本规则其他条件的遵守;(6)董事会应每年审查该程序,每季审查这种交易;(7)基金必须保存这种交易的书面程序和记录6年以上。而我国的香港地区则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与基金之间的交易必须事先得到代管人的书面同意,所有这种交易必须在基金年报上公布(在香港,代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而我国对此类交易的限制散布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我们进行具体的分析。

(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买卖,在实践中主要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第二种情况是指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可以说,对于利用基金财产向基金受托人出资的禁止,主要是考虑到此可能构成自我交易,造成基金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混合,从而使受益人利益受损。而对于用基金财产购买基金受托人承销或发行的证券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此种交易会造成基金受托人作为承销中的人和作为基金受托人的职责冲突。因为,这两种身份均要求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这类似于中的“双方”,势必会损害到一方委托人的利益。。

对于这两种交易,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采取了完全禁止立法例,没有留有例外的余地,。笔者认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水平较弱的情况下,采用此类立法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此种规定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且在一个监管法制完善的市场中,也有可能存在此类交易对投资者有利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规定例外条款,即首先要求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其次要求在公开市场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最后可以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此类交易的核准权。同时赋予投资者(主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以选择权,由其决定是否撤销此类交易。如果投资者选择承认此种交易,那么应要求基金受托人将其从此类交易中的所得归人基金财产。

(2)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基金财产从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处贷款。禁止此类交易,主要是因为受托人与受益人就利息金额立场相反,有可能会损害受益人利益。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比较多会出现的是将基金财产借贷给关联人士。而对于基金托管人而言,由于托管人多为商业银行,所以最经常可能出现的就是贷款予基金财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此则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借贷于其关联人士。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也适用于以上条款。而无论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财产借款,还是基金受托人贷款子基金财产,都会将其固有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立法对此类交易也是持完全禁止的态度的。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所以一般一个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有多个基金。因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个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有损于基金管理行业效率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然而这种“一主多仆”的结构会导致两种形式的利益冲突:(1)同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种证券。(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互相进行买卖,或是两个或多个基金间买卖同种证券,一个为买方,一个为卖方。

在同向交易中,主要产生的矛盾是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不属于两个基金或多个基金之间的交易冲突,这将在下文论述。在此主要探讨异向交易中的两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中,相当于受托人旗下A基金的投资人既为A基金的受益人又为其投资的B基金的受益人。在此,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两只基金的受托人可能会为了满足B基金的募集需要而购买B基金凭证,损害到A基金投资人利益。在第二种情况中,基金管理人均是在同一交易中代表交易双方,这种情形类似于中的双方,作为卖方的受托人有义务抬高价格,而作为买方则期望能以低价买人,所以不可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对于这两种交易情况,各国(地区)所持的态度不同。台湾地区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则对基金间的相互交易持全面禁止态度,其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该依本办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规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不得对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之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证券交易行为。而日本在《证券投资信托法》中规定了对此类交易的限制性原则,但在证券投资信托协会《业务规则》中又对该类交易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基金之间的股票交易。可以说,大部分国家对于此类交易都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了一些豁免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程序上的条件。实质条件一般要求,交易的条件要公平合法,不得损害基金受益人的利益。有的国家另有要求程序上的条件,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b)规定必须得到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批准。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此我们可能得出,我国对于基金之间相互投资是持原则性禁止态度,还留有“基金中基金”这种新型基金品种的发展余地。而对于第二种情况,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投资。此条规定可以说是对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完全否定。但是在2003年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无此规定。相反,在《信托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对此,笔者认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实质上为一种信托基金,所以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未规定的可以适用《信托法》的规定,所以我国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基金相互交易应是持一种原则上禁止而特殊情况例外的态度。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因此,如果这类交易会导致基金受托人不公平地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厚此薄彼,则可以视为禁止的行为,因此造成受益人损失的,受益人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说,这种立法态度是值得称赞的,因为有时候基金相互交易是有利的。譬如某基金因基金契约届满,必须处分股票,而另一基金此时又要购进某种股票时,允许基金间相互交易则能保护受益人取得最大限度的收益。相反,全部禁止不但会有损基金运作的效率,也可能有损受益人收益。但美中不足的是,在实践操作时仅靠新法中第二十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信托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仍是无法有效地防范此类利益冲突损害受益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应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指南或是指引,具体明确此类交易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引导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和基金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此类交易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各基金共同与第三人交易。

譬如,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两个基金同时买进A、B同一证券,在此同向交易下,两个基金A、B竞争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分割的忠诚。如果两个基金的投资标准均要求购得同一股票,基金管理人必须决定将不同成本的股票在两个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利益冲突。同样,在出售股票时也会碰到类似情况。

对于此类交易,大多数国家基金法规中没有涉及,目前有规定的主要是美国法。美国法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基于衡平法即平等原则,按比例对不同价位的投资在基金之间进行分配。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观点,如果投资顾问不能在交易分配中公平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则其行为可能构成违反《1940年投资顾问法》Section206规定的忠实义务。SEC虽然没有指定在不同账户间分配投资的具体方法,但是要求投资顾问必须有明确的分配政策,该政策必须建立在公平、平等对待不同基金账户的基础上,并在实践中贯彻始终。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虽没有相关条文对此类交易有所规范,但是我们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规定来看,对于此类交易我们也可采用美国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策略安排时,应当本着从每个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公平对待每一个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这主要是指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同时购进或卖出相同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主要是在混业经营条件下,基金托管人(一般是托管银行)不仅可以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也可以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在此时其有可能同时和基金财产购进或卖出相同的证券品种。因为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投资策略是通过基金托管人来完成的,所以基金托管人有可能事先知道相关的投资策略,当基金正买人、准备买人或者是考虑买入某一证券时,基金托管人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而同时买入同一种证券,则可能会抬高该类证券的交易价格,提高基金的投资成本,从而可能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威胁受益人的利益。

对此,美国法认为,只要基金受托人与基金在该交易中存在共同利益(jointinterest),而“共同”的认定是只要存在“某种联合因素”即可,即使基金受托人并未参与到该基金所进行的交易,只要基金受托人可能从该交易中获利,而基金财产可能受损,那么就将这类交易视为是有违忠实义务的利益冲突。

我们国家由于目前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目前尚无开展投资买卖证券的业务,所以目前此类交易出现的可能性为零。但是,从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此种交易的出现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在此仍有探讨的价值。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可以推导出,如果此类交易直接或间接地使基金财产受损,则应视为被禁止。但是仅此概括性的规定是不能完全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的,对此只能有待于日后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监管规则的出台。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对“共同利益”的规定,同时判定此类交易还应掌握另一原则,即托管人进行相同的证券买卖是在明知基金财产正要或将要进行同种证券买卖的前提下,而故意为同种证券买卖行为的。对此,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托管人证明其行为不是在明知情况下所为。另一方面,监管机关可以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在开展相关证券投资业务前建立完备的“内部防火墙”制度,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离。

三、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交易(交易标的非基金财产)

第6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1大学生进行投资理财的现状分析

(1)大学生有一定的投资理财基础,是商业银行潜在的优质客户。本课题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了2000余位上海市在校大学生理财现状的数据,经过数据的统计分析,将近70%的校园大学生在父母的资金支持以及自身课余兼职情况下,会产生一些闲散的资金。综合大学生的经济来源、资金使用情况等分析,大多数上海地区大学生有稳定的月经济来源,而且还有闲散的资金急需合理的分配、规划和使用。他们希望能够投资这些闲散的资金获得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但目前大学生理财市场却被商业银行冷落,鲜有针对大学生的理财产品面市。然而整个大学生群体在投资理财方面具备资金来源稳定的条件,而且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对自己的资金有使用的自和决定权,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大学生的投资理财活动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基础和弹性基础。尽管大学生在资金量上相对有限,但大学生这个目标群体具备有一定的投资空间而且符合商业银行对潜在客户衡量的基本标准。(2)大学生对投资理财的市场缺乏了解,市面上切合大学生投资理财现状的理财产品也十分有限。大学生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表现出较强的单一性,通过调查问卷显示,80%的大学生选择了银行储蓄,且对于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缺乏了解。但是60%的大学生对投资理财具有较为强烈的积极性,这也反映出大学生投资理财市场具有开发潜力。大学生投资理财的意向和大学生投资理财产品的单一性存在着鲜明的反差,即大学生投资意向与投资理财市场现状的不相符。该现象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了大学生对于投资理财产品的有限了解,自身的理财投资的意识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投资理财市场贴合大学生相关特质的投资理财产品种类较少,大学生目标客户群体备受商业银行的冷落,因此切合大学生需求的投资理财产品急需进行设计和推广,以推动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在移动互联网对投资理财市场的巨大推动力下,金融产品应该适应不同人群对于金融产品的层出不穷的需求。商业银行需要结合大学生理财的实际情况,认清不同金融产品的本质以及营运方式对大学生的适合程度,让他们可以更健康、安全地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理财,同时为进入社会奠定良好的理财知识基础。

2市场上移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种类及其运营模式

(1)集收益、消费、支付于一身的产品。典型代表:阿里巴巴(余额宝)、苏宁易购(易付宝)。实际上余额宝产品的本质就是货币型基金产品,对余额宝进行投资其实是对货币基金的购买,当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就意味着购买了支付宝合作伙伴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短期融资券。这些短期货币交易到期后,将产生一定的收益,一般来说,短期货币收益取决于货币市场上随市场浮动的资金的利率水平,其年化收益一般在4%~6%。在天弘基金公司扣除一些相关的费用后,就是用户的最终收益。余额宝被列为最适合大学生使用的理财产品,主要原因是因为余额宝的风险性在所有互联网金融产品里面最小,完全是在大学生所能承受的投资理财风险之内;余额宝的收益也比普通银行的存款利息高,而且用户可以通过软件界面通知得知每天的收益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大学生进行理财投资的风险心理;更重要的是在余额宝进行理财投资没有资金的限制,可多可少,这能使大学生能灵活地支配与控制自己的资产;另外,余额宝内的资金可直接进行网上购物消费以及转账功能,这也给用户带来了许多便利。(2)基金定投。基金定投就是一种每月投入少量资金的理财方式,通过日积月累可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该产品起到理财作用是因为它相当于一种强制储蓄,定期投入固定的金额到指定开放式基金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学生能积累一笔丰厚的资金。这种理财方式并不需要大学生具有很多股票期货的知识和经验,因为会有专业的基金经理人代替他们去经营资产。(3)银行自己发行并售卖的现金管理工具。典型代表:平安银行(平安盈)。这类投资理财产品最大的优势是有强大的金融机构作为经济基础,很多投资人都是因为考虑到该类产品有银行的信誉做保障才更加青睐该类产品,该类产品主要是以银行自身体系的产品为基础进行销售。在移动互联网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理财投资产品已经变革,投资者不仅能在银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方式购买。但是这类产品也存在着一些缺点,比如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手续费较高,大学生并不乐意支付如此高昂的手续费。

3上海地区中国农业银行对于大学生理财市场的调整

大学这个市场的优势不仅仅是数量巨大,随着每年新生报到,这个市场还是有“活水源头”的市场活版块,且呈匀速增长。银行卡、信用卡在各家银行之间竞争异常激烈,但各银行的市场拓展却不甚理想。面对这种状况,一些商业银行开始把目光转向了那些虽然没有收入却有消费能力的大学生群体。因为大学生群体存在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大学生市场的开拓也对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上海地区中国农业银行和许多上海高校形成战略合作,高校成为银行发卡的主战场之一。经统计,上海高等本科院校中共31所(包括民办高校)与上海地区中国农业银行有合作,其中使用农业银行的借记卡的高校共12所,在校生总计约为19.4万人。但是农行卡主要用于收缴学费、发放助学金和奖学金等,借记卡在大学生市场基本没有盈利,为大学生开办借记卡主要是为了方便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农行卡的大学生借记卡使用基数大,又没有较高的存款门槛,这块区域却成了银行服务的忽略点,即便办理了大学生借记卡以及网上银行的业务,农行也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个应用群体设计银行产品。农行致力于培养自己的潜在用户,但是没有附加的银行产品来吸引大学生群体。随着银行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以及对高校金融需求的不断挖掘,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走入了高校生活的方方面面,校园一卡通极大地便利了学生的在校生活,同时也方便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目前正在快速地进入大学生市场,通过移动互联网,大学生用户使用手机支付宝客户端即可方便快捷的给校园一卡通充值,做到“随时随地,想充就充”。但是农行卡没有抢占先机,没有涉足于大学生学生卡这一产品的服务。为了成为大学生信赖的银行,满足大学生的理财需要,农行还需要涉足于多方面银行产品的开发。针对以上分析,我们对上海农业银行开拓大学生市场的实际工作提出如下建议。(1)普及理财概念,提高大学生理财意识。调查显示,很多大学生对理财的概念认识还不够深刻,认为投资即炒股。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识还处于网购层面。中国农业银行需要对大学生进行线下的宣传来加深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的理解。比如举办一些模拟投资比赛,举办由相关专家主讲的讲座等。这样能够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度。(2)利用与高校间的合作优势,推广自己的理财产品。因为中国农业银行与上海多所高校形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给大学生开办借记卡的同时应该鼓励大学生开通网上银行,关注网上银行为学生提供的服务而且保障网上交易安全。同时,应建设专属大学生的用户平台,增加用户粘性。调查显示,针对学生群体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且农行在此方面已经失了先机,故应寻找到新的突破点,来吸引大学生群体的注意力。在设计产品时,除了推出针对性理财产品服务外,还应加入各种个性化服务,如校园一卡通充值,个性化专属卡定制服务等,通过将产品与大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提高用户的依赖度。(3)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金安全系数。调查显示,大学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大的顾虑就是资金的安全。针对这一点,农行需要加强对风险的控制。一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全力降低技术风险,避免账号及资金被盗,并做好资金被盗的准备;二是降低投资风险,可以通过在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中,嵌入用户经验交流区以及理财教育区,运用大数据的优势,强调收益率与资金安全性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能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互联网理财意识。

4结论

第7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关键词:结构性理财产品 特点 风险

一、前言

通常意义上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义,是按照对理财基金的特殊的投资运作方式为标准的,它是一种根据需要定制的金融投资,既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基础资产,又要投资于以相应基础资产为标的的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通过复杂多样的投资模式,以保证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得超过居民定期存款的到期收益率。总而言之,它是将固定收益证券特征与衍生交易特征融为一体的新型金融产品。

目前我国市场上最火热的理财产品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最早出现也是相对发展最为成熟的理财产品,按投资标的和产品设计不同分为信用联结型、票据债券类、信贷资产转让类和信托贷款类四种类型。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在股市活跃时应市场呼声而出,可以投资于信托贷款、新股申购、货币市场、股票基金等等方向。构成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最庞大的队伍就是结构性理财产品,它与上述两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通过投资于以基础及产为标的的衍生金融工具规避了相应的系统性风险,也因此成为最复杂多变的理财产品。

二、结构性理财成品的诞生动因

(一)银行规避资本金管制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经营自有业务时需要按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资产对应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常常会出现因为资本金约束而无法满足客户信贷需求或经营高盈利项目的情况,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型产品一样同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能够使银行在不增加或减少自有资产负债的条件下,即不占用或极少占有资本金条件下,满足客户的特别投资理财需求并获得手续费等收益,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二)规模化运作降低成本,便于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

结构性理财产品将众多投资者闲散资金聚集到一起,聘请专家进行专业化投资,由于规模巨大对投资方向和产品就有选择性,能够以批发价格进行交易,获取规模化收益。同时,结构性理财产品能够进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的自有特点,使其区别于其他理财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投资者和银行在自有资信不足或自有经营项目方向受限制的情况下涉足金融衍生市场的要求。

(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无论是投资债券、股票等基础资产,还是投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都会在买卖过程中承担相应的印花税和手续费,这是实际发生的成本。投资前所做的信息搜集、数据处理、形势分析都会造成相应的决策成本,这是隐性的成本。万一信息掌握不充分或决策失误,也会带来选择其他资产获得收益的机会成本。而这些成本,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专业化运作、规模化运作的情况下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

三、结构性理财产品特点分析

(一)原理上近似于购买一个零息票债券的同时持有一个看涨期权多头

以保本型股票挂钩结构性理财产品为例,它是这样一类理财产品,其收益率可能与某只股票或某股票组合或股票指数相挂钩,挂钩标的资产的市场表现决定该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一般情况下,标的资产的市值越高,产品可以获得的收益也越高,当然这也要受到产品收益率设计的影响,有的产品就是观测期内标的资产表现越平常波动越小,收益越高。而同时,其本金得到全部或部分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与同时购买一个零息票债券和持有一个看涨期权的多头近似。零息票债券保证投资成本和无风险收益,看涨期权保证在支付相应期权费(理财费)条件下获得未来的一个权利,该权利帮助投资者实现价格上涨时获取收益价格下跌时成本为0的投资模式。对保本型股票挂钩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价亦是按照这一原理,产品价值等于零息票债券价值与看涨期权价值之和(v=b+s),产品收益率等于1+min(k,max〔(st/st-1)θ,λ〕,其中,k表示保本型产品的最高收益率,st/st-1

表示股票收益率,θ表示参与率,即挂钩股票价格上升时,投资者可从股票收益率上涨中获得的分享比例。(st/st-1)θ就表示投资者从股票收益率上涨中获得的实际收益率。λ表示保本型产品的最低收益率,即保本率。λ等于0意味着完全保本,λ小于0意味着部分保本。

(二)一般挂钩的标的资产都要求有某种金融衍生工具相对应

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就是一种满足特定需求的金融投资,这种投资的特征就是投资挂钩的基础资产的同时投资以相应基础资产为标的衍生金融工具,依据复杂的计算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原理,对全部或部分本金套期保值,最终暴露的风险头寸仅局限于运用市场资金成本与产品设计的最低收益之间的利息差异。这就要求,在挂钩的基础资产选择上,需要以是否存在对应的金融衍生工具为标准。目前我国国内金融市场尚不发达,无法为发售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该类避险工具,现有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主要标的资产依然局限于国外金融市场上的基础资产。

(三)投资收益率结构制定以大数法则为标准

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率计算都只保证投资者获得市场在正常状态下的收益,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的,当市场由于遭受利好或利空信息冲击价格大幅震荡时,银行不对其收益进行保证。还是以花旗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帐户挂钩新华富时a50中国指数基金为例,其投资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1)5% + (50%×挂钩基金期末绝对表现):于产品期间,只要挂钩基金绝对表现从未大于20%,到期就可获得此投资收益率。 (2)5%:于产品期间,若曾有一个交易日挂钩基金绝对表现高于20%,但从未大于40%,则到期就可获得5%的到期投资收益率。 (3)0%:于产品期间,只要有过一个交易日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大于40%,则到期投资收益率为0%。 * 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即挂钩基金表现的绝对值 = 绝对值 ((挂钩基金观测值/挂钩基金初始水平-1) x 100%) 。可见只有在产品期间,挂钩基金的绝对表现,无论上涨还是下跌都不超过40%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获得对应的收益,该产品是适应对象为熟悉香港股票市场并且认为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在产品观测期内不会大于40%的投资者。

(四)封闭式操作,赎回条款向多样性发展

由于投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结构性理财产品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不可赎回的,即使设有投资者赎回条款也会规定特定的时间,同时需要支付赎回费用。如如东亚银行推出的“股票篮子挂钩保本投资产品”,其中就规定投资者可在交收日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三个营业日向银行申请提前赎回投资金额,但银行要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和损失。但是,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的扩大,产品差异性的要求迫在眉睫,一些银行开始尝试改革某些产品设计条款,如赎回条款,以获得自身优势。

四、投资结构性理财产品需谨防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目前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挂钩标的资产种类十分丰富,包括债券、股票、基金、股指、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等,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又是与这些标的资产的市场表现相挂钩的,当市场萎靡不振或遭遇危机时,标的资产的走势就相应步入盘整或下跌区间,此时很难保证相应的预期到期收益。即当市场向不利的方向变动时,投资者将面临由于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导致到期收益很小或为零的市场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一般来说,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操作复杂,都会选择封闭式运作,对投资者设定赎回限制。虽然这能够保证在封闭期内理财基金全仓位运作,但是不存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二级流通市场的限制,又会使投资者不能像投资固定收益类债券、股票、交易型基金等其他投资工具时主动地买卖套现,进行主动性管理。因此,当投资者面临资金缺乏时,会遭遇到无法赎回或卖出手中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五、总结

我国第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是中国工商银行2003年7月发行的挂钩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价幅累积产品,之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银行、外资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纷繁的产品创新和复杂多变的产品设计将中国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推向全面的茁壮成长期。然而,国内投资者在这方面的知识仍然有所欠缺,与市场的接轨程度尚不充分。文章尝试从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义、产生、特征以及涉及风险四个方面简单论述该产品

的与众不同之处,希望能为提高投资者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认知程度贡献一二。

参考文献:

[1]谭利宁,2009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投资研究[j]. 消费导刊,2009,(10).

[2任敏、陈金龙,保本型股票挂钩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定价研究[j].经济研究,2002,(12).

[3]刘一凡,股票挂钩型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特征及其定价分析[d].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

第8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关键词】高中生 可支配资金 投资渠道

现在很多高中生就读于寄宿制学校,因此,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花销就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支配。这虽与投资无关,但实际上就是学生最初的理财活动,尽管这种理财很多是无意识的,但是从中学时代培养自己的投资理财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高中生可支配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本调查采用随机调查方式进行抽样调查,共调查高中生300人,回收有效样本280份。其中男生150人,女生130人,高一100人,高二100人,高三80人。样本学生来自三所高中(郑州市第七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河南省实验中学)。家庭情况中,父母为公务员70人,父母一方或双方均经商110人,父母一方或双方经营企业50人,父母双方均就职于企业50人。

基本调查数据如表1所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高中生可支配资金主要来源于平时生活费节余、春节压岁钱、小项奖励等。这几项资金占比的调查数据如表2所示:

从调查看:高中生可支配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压岁钱,一年中平均每位高中生拥有3000至5000元的自有资金。如果这些钱只是自己存放或由家长代管,从投资理财的角度来说,都是下策。高中生应该培养自身的投资理财意识,可能有时功课很忙,一些投资理财无暇顾及,但至少应该部分参与投资理财活动,这样能直接感受到资金通过投资理财达到了保值增值的目的,为今后的投资理财打下良好基础。

二、可供高中生选择的投资渠道分析

(一)银行储蓄

银行储蓄是最为传统的一种理财方式,储蓄有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两种,当前活期利率为0.35%,而在定期存款中又按照时间分为:5年(年化利率4.75%)、3年(年化利率4.25%)、两年(年化利率3.75%)、1年(年化利率3.00%)、6个月(年化利率2.80%)、3个月(年化利率2.60%)。但从理财的角度,建议高中生可根据个人不同情况,按比例存一部分活期以便平时所用,再存一部分定期。同时,学生在平时的花销支出也可自己记账,由家长从活期中支付给学生。

银行储蓄是一种最为传统的保值增值收益,而且没有一点风险。但是缺点也很明显,以一年期定期储蓄为例,一年下来从出单上的绝对数字来看,确实有一定比例的收益,但是如果除掉CPI的增涨指数,收益多少就又另算了。通过这种理财可以让学生对理财有一个初步了解,培养一种理念:投资与理财的收益,计算的方式不是单向的,而需要多元综合来算。

(二)教育金保险

教育金保险的交费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即为趸交;期交指的是分期支付,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又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但如果高中生是用以压岁钱为主的零星资金作为保险理财,建议还是年交比较适宜。

目前市场上的教育金保险多数为分红险。从购买保险之日开始,保险公司每年会根据上一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经营状况来派发年度红利。红利的给付方式有每年现金提取、抵交保险费或者在本公司累计生息,于期满时给付被保险人。但是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动,会直接影响红利分配,因而红利水平无法保证,甚至可能为零。除了分红型以外,市场的部分教育金保险为万能险。投保人除了可以获得保险保障以外,还将获得一份理财方案。即投保人参加保险公司投资账户内的投资活动,由投资专家确定投资决策,投资收益与公司资金运作水平直接挂钩。

(三)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

从2013年起,各种互联网理财神器陆续登场,这种“一元起投、随用随取”的方式,对压岁钱等零散资金非常有吸引力,只需要在手机或者在网上轻轻一点,就可实现理财一站通。

现在,余额宝、蚂蚁聚宝、悟空理财等各类互联网理财产品仍保持较高的年化收益率。此外,继余额宝之后的微信也开通了理财工具,如华安基金推出的“华安基金微信服务号”、“货币通”手机客户端和微信订阅号,该微信不但可以交易货币基金,还实现了货币基金的直接支付,同时还可以在网上购物。

一般来说,这类“宝”、“通”的年化收益都在4%左右,收益超过银行一年定期利率,而且还有非常好的流动性,高中生可以把可支配资金分别放入微信理财通、余额宝等一些短期封闭的线上理财,既可做到随时随地零钱支取,又可以有不错的收益。这种投资渠道对于高中生而言,既方便快捷又为以后独立的理财投资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定投股基

对于高中生而言,由于股票型基金定投的期限可以足够长,因此获得丰厚收益的可能性也最大。只需要选择将可支配资金存在一个指定的银行卡中,并且与定投账户绑定,银行就会每月自动扣除相应金额, 为自己“定投”基金。如购买“压岁钱定投”产品,可以培养高中生良好的预期理财习惯,一旦需要花钱,也可以从银行卡中取出,操作也简便。

不过由于不同基金之间的收益千差万别,从近些年的经验来看,同是偏股型基金每年的首尾差异都超过100%,因此,选择基金时,最好能符合以下特征:一是基金投资风格稳定;二是具有三年以上优良的业绩;三是基金经理稳定。另外一旦发现选择的产品不符合预期时,应该做到及时纠错。

(五)购买黄金基金

虽然这两年黄金行情不太好,但是其保值作用依然存在。高中生还可以把压岁钱等可支配资金投资黄金基金,让压岁钱具有真正的“含金量”。目前市场上的黄金基金分为黄金QDII和黄金ETF,从本质上来说,两者的差别并不大,不过黄金ETF的手续费相对较低,操作也更为灵活,达到一定数目,还可以兑换成实物黄金,所以相对而言,黄金基金更具有投资价值,一是交易费用低;二是流动性很好;三是没有加工费,而且价格更低。普通的金饰品一般厂家不会回购,金条回购时还会损失较高的手续费,而黄金ETF则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高中生可以用压岁钱等可支配资金定投,当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还可以兑换成实物黄金,这样既可以保值投资,又可以当成一份有意义的投资纪念品。

第9篇:基金行情投资理财范文

 

关键词:结构性理财产品 特点 风险 

 

一、前言 

 

通常意义上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义,是按照对理财基金的特殊的投资运作方式为标准的,它是一种根据需要定制的金融投资,既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基础资产,又要投资于以相应基础资产为标的的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通过复杂多样的投资模式,以保证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得超过居民定期存款的到期收益率。总而言之,它是将固定收益证券特征与衍生交易特征融为一体的新型金融产品。 

目前我国市场上最火热的理财产品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最早出现也是相对发展最为成熟的理财产品,按投资标的和产品设计不同分为信用联结型、票据债券类、信贷资产转让类和信托贷款类四种类型。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在股市活跃时应市场呼声而出,可以投资于信托贷款、新股申购、货币市场、股票基金等等方向。构成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最庞大的队伍就是结构性理财产品,它与上述两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通过投资于以基础及产为标的的衍生金融工具规避了相应的系统性风险,也因此成为最复杂多变的理财产品。 

 

二、结构性理财成品的诞生动因 

 

(一)银行规避资本金管制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经营自有业务时需要按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资产对应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常常会出现因为资本金约束而无法满足客户信贷需求或经营高盈利项目的情况,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型产品一样同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能够使银行在不增加或减少自有资产负债的条件下,即不占用或极少占有资本金条件下,满足客户的特别投资理财需求并获得手续费等收益,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二)规模化运作降低成本,便于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 

结构性理财产品将众多投资者闲散资金聚集到一起,聘请专家进行专业化投资,由于规模巨大对投资方向和产品就有选择性,能够以批发价格进行交易,获取规模化收益。同时,结构性理财产品能够进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的自有特点,使其区别于其他理财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投资者和银行在自有资信不足或自有经营项目方向受限制的情况下涉足金融衍生市场的要求。 

 

(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无论是投资债券、股票等基础资产,还是投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都会在买卖过程中承担相应的印花税和手续费,这是实际发生的成本。投资前所做的信息搜集、数据处理、形势分析都会造成相应的决策成本,这是隐性的成本。万一信息掌握不充分或决策失误,也会带来选择其他资产获得收益的机会成本。而这些成本,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专业化运作、规模化运作的情况下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 

 

三、结构性理财产品特点分析 

 

(一)原理上近似于购买一个零息票债券的同时持有一个看涨期权多头 

以保本型股票挂钩结构性理财产品为例,它是这样一类理财产品,其收益率可能与某只股票或某股票组合或股票指数相挂钩,挂钩标的资产的市场表现决定该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一般情况下,标的资产的市值越高,产品可以获得的收益也越高,当然这也要受到产品收益率设计的影响,有的产品就是观测期内标的资产表现越平常波动越小,收益越高。而同时,其本金得到全部或部分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与同时购买一个零息票债券和持有一个看涨期权的多头近似。零息票债券保证投资成本和无风险收益,看涨期权保证在支付相应期权费(理财费)条件下获得未来的一个权利,该权利帮助投资者实现价格上涨时获取收益价格下跌时成本为0的投资模式。对保本型股票挂钩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价亦是按照这一原理,产品价值等于零息票债券价值与看涨期权价值之和(v=b+s),产品收益率等于1+min(k,max〔(st/st-1)θ,λ〕,其中,k表示保本型产品的最高收益率,st/st-1表示股票

收益率,θ表示参与率,即挂钩股票价格上升时,投资者可从股票收益率上涨中获得的分享比例。(st/st-1)θ就表示投资者从股票收益率上涨中获得的实际收益率。λ表示保本型产品的最低收益率,即保本率。λ等于0意味着完全保本,λ小于0意味着部分保本。 

 

(二)一般挂钩的标的资产都要求有某种金融衍生工具相对应 

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就是一种满足特定需求的金融投资,这种投资的特征就是投资挂钩的基础资产的同时投资以相应基础资产为标的衍生金融工具,依据复杂的计算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原理,对全部或部分本金套期保值,最终暴露的风险头寸仅局限于运用市场资金成本与产品设计的最低收益之间的利息差异。这就要求,在挂钩的基础资产选择上,需要以是否存在对应的金融衍生工具为标准。目前我国国内金融市场尚不发达,无法为发售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该类避险工具,现有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主要标的资产依然局限于国外金融市场上的基础资产。

(三)投资收益率结构制定以大数法则为标准 

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率计算都只保证投资者获得市场在正常状态下的收益,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的,当市场由于遭受利好或利空信息冲击价格大幅震荡时,银行不对其收益进行保证。还是以花旗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帐户挂钩新华富时a50中国指数基金为例,其投资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1)5% + (50%×挂钩基金期末绝对表现):于产品期间,只要挂钩基金绝对表现从未大于20%,到期就可获得此投资收益率。 (2)5%:于产品期间,若曾有一个交易日挂钩基金绝对表现高于20%,但从未大于40%,则到期就可获得5%的到期投资收益率。 (3)0%:于产品期间,只要有过一个交易日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大于40%,则到期投资收益率为0%。 * 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即挂钩基金表现的绝对值 = 绝对值 ((挂钩基金观测值/挂钩基金初始水平-1) x 100%) 。可见只有在产品期间,挂钩基金的绝对表现,无论上涨还是下跌都不超过40%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获得对应的收益,该产品是适应对象为熟悉香港股票市场并且认为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在产品观测期内不会大于40%的投资者。 

 

(四)封闭式操作,赎回条款向多样性发展 

由于投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结构性理财产品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不可赎回的,即使设有投资者赎回条款也会规定特定的时间,同时需要支付赎回费用。如如东亚银行推出的“股票篮子挂钩保本投资产品”,其中就规定投资者可在交收日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三个营业日向银行申请提前赎回投资金额,但银行要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和损失。但是,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的扩大,产品差异性的要求迫在眉睫,一些银行开始尝试改革某些产品设计条款,如赎回条款,以获得自身优势。 

 

四、投资结构性理财产品需谨防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目前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挂钩标的资产种类十分丰富,包括债券、股票、基金、股指、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等,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又是与这些标的资产的市场表现相挂钩的,当市场萎靡不振或遭遇危机时,标的资产的走势就相应步入盘整或下跌区间,此时很难保证相应的预期到期收益。即当市场向不利的方向变动时,投资者将面临由于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导致到期收益很小或为零的市场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一般来说,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操作复杂,都会选择封闭式运作,对投资者设定赎回限制。虽然这能够保证在封闭期内理财基金全仓位运作,但是不存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二级流通市场的限制,又会使投资者不能像投资固定收益类债券、股票、交易型基金等其他投资工具时主动地买卖套现,进行主动性管理。因此,当投资者面临资金缺乏时,会遭遇到无法赎回或卖出手中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五、总结 

 

我国第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是中国工商银行2003年7月发行的挂钩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价幅累积产品,之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银行、外资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纷繁的产品创新和复杂多变的产品设计将中国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推向全面的茁壮成长期。然而,国内投资者在这方面的知识仍然有所欠缺,与市场的接轨程度尚不充分。文章尝试从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义、产生、特征以及涉及风险四个方面简单论述该产品的与众不同之处,希望能为提高投资者对结构

性理财产品的认知程度贡献一二。 

 

参考文献: 

[1]谭利宁,2009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投资研究[j]. 消费导刊,2009,(10). 

[2任敏、陈金龙,保本型股票挂钩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定价研究[j].经济研究,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