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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精选(九篇)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

第1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关键词:加强监管;会计;廉政建设

Abstract:Inordertoadvancethefinancialreform,strengthensthemanagement,inrecentyears,ourprovinceeachregionwasthesamewiththenation,carriedonmultiformaccountanttodelegatethesystempilotreformandtopassthroughoneafteranothersummarizes,theguidanceandthepromotionunceasingly,accountantdelegatesthesystemreformtohavethegoodtendencywhichwasontherise.

keyword:Strengthensthesupervision;Accountant;Cultivationofcleangovernment

一、会计委派制开展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生事物,顺应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以强劲的生命力,不仅推动了会计改革,而且在加强宏观、微观经济管理方面也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同时也正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我省的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96年以前,是自发式的个别尝试阶段。我省的一些县(市)如巴中市、郎中县、苍溪县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直接委派会计负责人为主的会计委派制,中江县还结合厂长经理承包制,推行了会计人员年薪制等办法。这对当时在县以下的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同时,对"一包就灵"提出了质疑。虽然是个别地方和局部的试点,但引起的反响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阶段从1997年到1998年,这期间主要是总结、认识、引导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我省会计委派制在各地的一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逐步推开,形式各异。其间,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动地参与了这项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把会计委派制工作列入了会计管理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各地的会计委派制试点进行总结,在充分肯定这一改革的同时,及时地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省财政厅专门就全省会计委派制试点作为财政科研课题,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四川省会计委派制改革调查报告》,对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情况、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今后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这一《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政报》上公开发表,省财政厅也将《报告》下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这对全省会计委派制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这期间,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也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一工作,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改革,进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第三阶段为1999年以后,进入了有组织的总结、完善,全面推广阶段。从1999年到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在经过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又回到实践的过程,对会计委派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不断地从实际出发,总结完善,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努力。特别是中纪委三、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出后,更为会计委派制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目前,会计委派制已经列入了包括省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省21个市、州,有12个市政府和近90个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如遂宁、宜宾、乐山、南充、达州等市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委派制的办法。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都亲自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地和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把会计委派制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狠抓落实:一是抓了全省的会计委派调研,做到心中有数。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派专人调研,了解全省的工作进程和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交流各地情况,找典型代表介绍工作经验,互通情报,取长补短。省财政厅还于1999年专发会计委派工作简报六期至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专门收集了全省各地会计委派制办法,编辑成《四川省会计委派制度专辑》(一)、(二)印发各地,对帮助和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有倾向性地推荐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制试行办法》下发各地,引起了各级的重视。又如对长宁县、北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和简阳市的乡镇"统一集中核算"制等大加推崇,促进了有条件的县、乡实行这些办法;是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全省安排布置,要求各地予以贯彻落实。2000年1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目前适合我省实际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行。这几种形式和要求是:1、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2、所有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今年要求达到60%的推广面。3、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实行重点会计委派制。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骨干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5、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集中委派制等。

由于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基本上呈现以两头促中间的情形,即基层起步早,纪委督促严,在一段时间省、市本级动作不太大,效果不明显,但进入1999年以后,省、市两级都开始行动,特别是市一级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这样,会计委派改革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了热潮。据初步统计,全省有18个市、地、州,90多个县(区、市)近800个乡(镇),20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

二、会计委派制的几种形式

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形式多种多样,试点对象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有全部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有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企业本身等。但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要不断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绝不能一蹴而就,要不为地总结和完善。比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了改、转、租、卖、让等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如再治袭国有企业一套管理,无论在法理上,在具体管理办法上显然已不适宜。原来如溪、阆中、中江县等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也有的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形同虚设。所以,会计委派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也经历了不断取舍,优胜劣汰的过程,最终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切合实际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主义会被人们所接受所推崇。经过几年来的磨合,现在适合我省经济管理实际,并取得一定共识,正在积极推广和试点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通过考试、面试、结合考核,经组织部门批准,从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部门负责聘用委派以及日常工作。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如重大问题专题报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行政级别不挂钩,工资收入比照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和重要依据。

为配合财务总监的试点,将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部门审批。财务总监制主要在我省乐山、达州等市试行。

(二)财务监督特派员制度。财务监督特派员派驻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督特派员由市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处设在财政局或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内设若干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负责2至4个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特派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财务监督特派员对政府负责,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列席经宫管理等有关会议,但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评价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并对其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财务监督特派员的稽查报告,由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外送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任免。如重大问题,可向政府专题报告。财务监督特派员主要在我省自贡、遂宁等市试点。

(三)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对象目前主要是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预算体制、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三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账户,统一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会计中心)开设账户,会计核算,管理会计人员。单位设置出纳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审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已在全省60%以上的乡、镇和部分县、市实行。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省级机关的实际出发,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决定于2001年在省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各系统所属二级单位。目前,省财政厅已代省政府拟了《四川省省级机关试行会计集中核算支付办法的实施方案》,并正在征求意见。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四川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在保证单位现有预算编制程序、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预算内、外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建立国库单一支付体系。取消单位会计核算岗位,保留除会计核算、记账以外的会计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委托记账、分户核算。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资金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四部分。

(四)企业内部会计委派人员。企业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在本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集团公司负责,奖惩考核由集团公司实施。

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办法主要在我省五液、电信、邮政、石油、川化等大型集团公司实行。

三、会计委派初见成效

我省各地地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尚处在总结推广阶段,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会计委派试点进展总体是好的,对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试行会计委制度,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评定权等从各单位中分离出来,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和基本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保证了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收付、集中核算后,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了实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税收等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情况等到有效控制。单位实行预算内外综合财政计划,使单位预算更加刚性化,支出管理更加严密,有效地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益。特别是乡镇一级辨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农村费改税,减少农民负担,规范基层政府管理行为,促进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消极腐败现象有所减少和遏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财务监督权与生产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或相互制衡,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了会计行为,把财务会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会计监督能贯穿于财务会计活动全过程,对于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制止铺张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稳定了会计队伍,提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会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上岗后严格考核、评定优次,以此确定会计人员续聘或解聘,引入了竞争机制,给会计人员增加了压力和危机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需要。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的问题

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其积极作用,但也不是"一派就灵"的灵丹妙药,目前在理论上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财务总监、稽查特派员与会计委派制的关系会计人员"委派制"属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范畴。体制是一个上层建筑范畴,体现为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委派的客体是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于财务总监,并不陌生,国外早已有之。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也早已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行范围更为普遍。但将财务总监作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来认识却有不妥。财务总监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之权力。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公司的财务总监往往由董事会任命。1994年深圳市三家委派财务总监的公司都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营动机构,是基层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即所有者财务主体,)其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为了保护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但委派财务总监只能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资本权力使然。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参资角色,则无权委派财务总监。否则,其他小股东纷纷效仿,委派代表自身利益的财务总监,岂不乱了套?从深圳市和我国其他地区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财务总监不属于会计人员。但不少人仍将财务总监误认为是会计人员,误将财务总监理解为行政权力派生物,这与我国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明晰有关(不少地方财务总监由政府部门派出,而非由国有资本产权部门派出)。由于财务总监是由产权部门派出的,又常住企业,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所以监督的威力较大,相应缓解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稽查特派员是中央为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而派出的。地方有的也仿效,对所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其工作性质与财务总监基本相同,财务总监也好,稽查特派员也好,都不参与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认为他们是会计人员,其派出源于资本的权力,属于财务机制范畴,而非管理体制范畴。

(二)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本质问题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不是被动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监督、预测等控制职能。上述两上基本职能,都有助于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和财务决策。持"管理活动论"的学者更加强调会计的管理职能,主张"算为管用",会计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如果不区别情况地向企业委派会计使会计人员游离于管理活动之外,变成"为算而算"的工具。委派制将利益各方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委派的会计人员身上,会计人员工作的压力加大。委派的会计人员通常三年一换岗(有的仅为一年),对被委派的单位情况不太熟悉,普遍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无意得罪人,也没有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有抵触情绪和防备心理,视会计人员为"客人",不让其进入决策层。这就意味着会计人员失去了实践主体,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既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不利于会计已有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科学的良性发展。

(三)会计委派制与国际会计惯例问题

所谓会计人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一些通行做法。就会计人员的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己招聘、使用和管理,鲜有例外。只是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其会计人员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前者由财政部实施条条管理,就职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法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形成是由其法律、文化、历史等因素决定的,法国的特殊做法也不是一般规律。而且,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否会受到欧盟的影响而改变还很难说。另外,法国的国有企业生存受企业效益和国家财政的影响,经常受到"私有化"的威胁,以后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仍然推行公共会计人员制度尚不得而知。除法国之外,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并未采用委派制的做法,说明非委派制对于国有企业也是适用的。企业会计人员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办法,由企业自己管理。至于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

五、建议与打算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委派制改革只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一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从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要给会计人员的身份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宜模棱两可,从而给会计人员的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外部人"身份,但企业会计人员还是以"内部人"身份出现更为合适。

2、间接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间接管理和调控指导作用。

3、适应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应体现出现代企业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的要求,并通过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为提高各单位经济效益而出谋划策的积极性。

4、普遍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会计发展的高度衡量改革成效。

5、法制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与现行和将来可能颁布的法律相抵触。按照上述原则,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强化外部监督,实现国家间接管理。我省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将区别情况,因地制宜,试点求精不求多,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与依法建账结合进行。我省实行的建账监管办法是依法建账的重要措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委派制试点单位首先要抓好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避免多套账、造假账的现象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要与稽查特派员制度、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避免委派人员的职责重叠。

(四)积极稳妥、切合实际地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由于会计委派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既对社会各行各业,又面对千千万万会计工作者。要充分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部门,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或稽查特派员制度。

第2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一、会计委派制开展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生事物,顺应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以强劲的生命力,不仅推动了会计改革,而且在加强宏观、微观经济管理方面也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同时也正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我省的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96年以前,是自发式的个别尝试阶段。我省的一些县(市)如巴中市、郎中县、苍溪县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直接委派会计负责人为主的会计委派制,中江县还结合厂长经理承包制,推行了会计人员年薪制等办法。这对当时在县以下的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同时,对"一包就灵"提出了质疑。虽然是个别地方和局部的试点,但引起的反响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阶段从1997年到1998年,这期间主要是总结、认识、引导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我省会计委派制在各地的一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逐步推开,形式各异。其间,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动地参与了这项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把会计委派制工作列入了会计管理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各地的会计委派制试点进行总结,在充分肯定这一改革的同时,及时地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省财政厅专门就全省会计委派制试点作为财政科研课题,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四川省会计委派制改革调查报告》,对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情况、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今后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这一《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政报》上公开发表,省财政厅也将《报告》下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这对全省会计委派制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这期间,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也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一工作,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改革,进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第三阶段为1999年以后,进入了有组织的总结、完善,全面推广阶段。从1999年到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在经过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又回到实践的过程,对会计委派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不断地从实际出发,总结完善,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努力。特别是中纪委三、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出后,更为会计委派制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目前,会计委派制已经列入了包括省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省21个市、州,有12个市政府和近90个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如遂宁、宜宾、乐山、南充、达州等市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委派制的办法。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都亲自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地和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把会计委派制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狠抓落实:一是抓了全省的会计委派调研,做到心中有数。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派专人调研,了解全省的工作进程和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交流各地情况,找典型代表介绍工作经验,互通情报,取长补短。省财政厅还于1999年专发会计委派工作简报六期至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专门收集了全省各地会计委派制办法,编辑成《四川省会计委派制度专辑》(一)、(二)印发各地,对帮助和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有倾向性地推荐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制试行办法》下发各地,引起了各级的重视。又如对长宁县、北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和简阳市的乡镇"统一集中核算"制等大加推崇,促进了有条件的县、乡实行这些办法;是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全省安排布置,要求各地予以贯彻落实。2000年1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目前适合我省实际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行。这几种形式和要求是:1、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2、所有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今年要求达到60%的推广面。3、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实行重点会计委派制。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骨干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5、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集中委派制等。

由于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基本上呈现以两头促中间的情形,即基层起步早,纪委督促严,在一段时间省、市本级动作不太大,效果不明显,但进入1999年以后,省、市两级都开始行动,特别是市一级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这样,会计委派改革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了热潮。据初步统计,全省有18个市、地、州,90多个县(区、市)近800个乡(镇),20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

二、会计委派制的几种形式

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形式多种多样,试点对象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有全部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有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企业本身等。但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要不断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绝不能一蹴而就,要不为地总结和完善。比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了改、转、租、卖、让等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如再治袭国有企业一套管理,无论在法理上,在具体管理办法上显然已不适宜。原来如溪、阆中、中江县等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也有的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形同虚设。所以,会计委派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也经历了不断取舍,优胜劣汰的过程,最终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切合实际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主义会被人们所接受所推崇。经过几年来的磨合,现在适合我省经济管理实际,并取得一定共识,正在积极推广和试点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通过考试、面试、结合考核,经组织部门批准,从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部门负责聘用委派以及日常工作。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如重大问题专题报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行政级别不挂钩,工资收入比照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和重要依据。

为配合财务总监的试点,将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部门审批。财务总监制主要在我省乐山、达州等市试行。

(二)财务监督特派员制度。财务监督特派员派驻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督特派员由市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处设在财政局或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内设若干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负责2至4个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特派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财务监督特派员对政府负责,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列席经宫管理等有关会议,但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评价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并对其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财务监督特派员的稽查报告,由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外送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任免。如重大问题,可向政府专题报告。财务监督特派员主要在我省自贡、遂宁等市试点。

(三)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对象目前主要是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预算体制、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三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账户,统一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会计中心)开设账户,会计核算,管理会计人员。单位设置出纳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审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已在全省60%以上的乡、镇和部分县、市实行。

第3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关键词:境外派遣员工;薪酬管理

一、跨国公司薪酬管理理论及实践

(一)跨国薪酬管理理论

PaulD.Giammalvo探讨了在跨国组织中如何保证薪酬公平性的问题,提出可以使用购买力等价的原则实施来自不同国家人员的薪酬。RichardG.Kantor提出跨国组织员工的薪酬管理政策应当兼顾一致性与灵活性,并尽可能针对不同的雇员类型与工作岗位设计不同的薪酬方案。Reynolds认为“平衡表”法是一个使外派员工被派往海外工作后的购买力与母国相似职位员工购买力相等,并且提供激励性奖酬,以增加外派人员接受海外任职意愿的方法。(二)外派员工类型及薪酬管理实践外派员工通常是指跨国母公司外派至境外工作的国内员工或第三国员工。按照员工国籍、劳动合同主体和类型的不同,分为当地雇员、派遣员工和外派员工三类。不同的员工类型,采取不同的薪酬管理方式。1.当地雇员,是指境外公司按照境外所在国法律法规雇佣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当地或第三国人员。劳动关系仅发生在境外当地,实行东道国薪酬体系。2.派遣员工,是指境内母公司有期限(一般是3年)派至境外公司工作,与境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内员工。由于要维持国内社保的连续性,员工同时与境内母公司和境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双重雇佣。在薪酬管理上以东道国薪酬为主,以母国薪酬为辅。3.外派员工,是指由境内母公司为了完成短期任务有期限(一般是3个月至6个月)外派至境外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外派员工实行母国薪酬加上按生活、地区和危险程度等指数分类的海外津补贴。境外公司外派员工类型及薪酬管理模式。

二、S公司境外薪酬管理案例

(一)S公司基本情况

S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上海最主要的电力能源企业之一,主要致力于火电、清洁能源、现代电力服务业以及循环经济等领域的发展。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向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国经营企业转变。S公司自2012年开始实施“走出去”以来,先后在日本、马耳他、土耳其、黑山、坦桑尼亚等国家成立了境外公司,实施火电、气电、清洁能源等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截至2018年底,境外公司共有员工145人,其中当地雇员68人,派遣员工61人,外派员工16人。派遣员工采用双重雇佣,同时实行东道国薪酬和母国薪酬,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主要从派遣员工角度分析研究境外薪酬管理现状及改进建议。

(二)S公司境外薪酬管理模式

S公司高度重视派遣员工在境外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综合考虑派遣前原属地薪酬水平、派遣后薪酬水平、东道国经济水平、艰苦程度、安全风险等因素,构建了基于“平衡表”法的薪酬管理模式,更为有效吸引和积聚人才。1.以境外当地市场薪资水平为依据,设定具有竞争力的境外薪酬标准。根据境外公司所在国经济发达程度、市场环境、人才供给等维度,结合境外公司发展阶段和需要,制定境外薪酬标准。以S公司马耳他公司为例,马耳他为发达欧盟国家,其经济主要以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为主;作为地中海岛国,电力市场增长率相对稳定,行业处于成熟期;电力行业人才供给不足,需要从邻近的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吸引人才。因此,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用电力行业专业人才,东道国薪酬定位对标当地市场薪酬60分位。2.以国内同类岗位人员薪酬为基础,结合职级系数和境外津补贴设定薪酬平衡值。设定薪酬平衡值计算公式为:薪酬平衡值=国内同类岗位人员薪酬×职级系数+境外津补贴+特殊奖励。为确保派遣员工东道国薪酬购买力大于或等于原属地国同类岗位员工购买力,鼓励国内员工主动走出去,S公司国内同类岗位人员薪酬为国内同类人员高位值。同时,在平衡值构成中引入“职级系数”和“特殊奖励”,将员工岗位价值、岗位责任与薪酬回报结合,职级系数根据所在地区危险程度与岗位责任梯次分布;特殊奖励根据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工资总额比例奖励。海外津补贴根据员工岗位、所在地区、工作环境以及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包括外派津贴、地区津贴、海龄补贴。S公司通过设定薪酬平衡值,建立东道国薪酬同母国薪酬高度关联的薪酬体系。3.以薪酬平衡值为参照开展税后收入清算,根据清算结果实施多退少补。年度终了后,将东道国薪酬税后收入与同职级薪酬平衡值(税后)进行比较,东道国薪酬税后收入高于薪酬平衡值(税后)时,员工向境内母公司回缴高出部分收入;低于薪酬平衡值(税后)时,由境内母公司发放差额。以2018年度某境外公司主管薪酬清算为例。该主管2018年度境外税后收入比薪酬平衡值低7万元,将由境内母公司补发差额进行补偿,个人所得税由境内母公司承担。

(三)S公司境外薪酬管理特点

通过实施基于“平衡表”法的薪酬管理模式,一是有利于保持境外不同国家之间薪酬策略和管理模式的一致性,有助于公司全球派遣;二是确保派遣员工在东道国的生活标准等于甚至高于原属地,使得派遣员工的薪酬给付高于留任人员的水平,提升员工派遣意愿;三是境内、境外薪酬高度关联,便于派遣员工与原属地同事,以及回任的派遣员工进行薪酬比较,实现内部公平性,提升员工获得感;四是细化海外津补贴,结合派遣年限长短差异、境外地区生活贫困指数、安全指数、医疗卫生指数等因素动态确定,鼓励优秀员工到艰苦的地区工作,完善派遣员工薪酬完整性和针对性,提升员工满意度;五是提供住宿、探亲、家属探访等非现金福利,体现各国艰苦程度和生活福利本的差异,提升员工福利感知度。

三、S公司境外薪酬管理存在问题

(一)境外工资总额未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央企境外子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制管理,S公司境外企业每年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人员现状及需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不得超计划使用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管理模式难以与境外当地市场薪酬水平衔接,缺乏竞争力。同时,基于“平衡表”法的薪酬管理模式中,工资总额与国内同类人员薪酬作联动,与经营业绩联系不够紧密,灵活性不够,难以有效发挥薪酬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二)境外薪酬难以吸引到国际化高端管理人才

境外能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难度远胜于国内,需要面对不同法律体系、管理文化、风俗习惯、语言沟通等挑战,迫切需要熟悉国际规则的管理、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人才。国际化高端管理人才短缺是S公司以及很多“走出去”企业在跨国经营初期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而且在短期内无法通过内部培养满足要求,只能在境外当地人才市场招聘,但以境外公司现有高管薪酬水平,很难招聘到满足公司发展的高端人才。

(三)实行双重雇佣人工成本高企

S公司2018年各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平均人工成本约为当地雇员的1.2-2.1倍。一是同时缴交境外社保和国内社保。中国仅与10个国家签订社保双边协定,企业为派遣员工在两国缴交社保,人工成本高昂。二是同时实施东道国薪酬和母国薪酬。根据S公司现行制度,按照清算结果实行多退少补,补偿部分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还挤占了国内工资总额额度。三是实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例如日本等地区,经过税务筹划后税负较低,但经汇算清缴后仍需在国内补缴可观的个人所得税,额外增加人工成本。

四、S公司境外薪酬管理改进建议

(一)境外薪酬管理改进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管理,S公司只对境外公司年度薪酬预算及高管人员薪酬标准进行管理,其他职位由境外公司参照当地市场水平,结合自身薪酬定位和实际情况确定。2.有效性原则。完善境外薪酬管理,应以有效性为前提,使该体系既符合境外公司所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又能有效平衡不同国家之间薪酬结构、水平和艰苦情况等差异。3.成本优化原则。完善境外薪酬管理,应着力降低现有人工成本,以有限的成本实现薪酬的最大价值。4.属地化原则。完善境外薪酬管理,一方面应建立属地化的薪酬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应以属地化人员为基础,实施属地化管理。

(二)境外薪酬管理改进建议

1.建立与境外公司经营业绩同向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要求,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作为境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市场化程度较高,可以探索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的决定机制。合理确定联动指标和核算方法,可选取利润总额、劳动生产率改善值、人工成本利润率等作为联动指标。通过建立境外企业可预期、易核算的工资总额管理机制,与境外市场接轨,建立更为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机制,激发境外企业和员工活力。2.职业经理人实施市场化薪酬。欧美市场规则完备,契约化管理机制成熟,在涉及运营管理、项目开发和风险合规等岗位,与国际接轨选用职业经理人,向集团公司备案,申请职业经理人工资总额单列管理。境外公司提出素质能力条件,通过市场化招聘或猎头推荐选聘符合要求的职业经理人。根据境外法律法规与职业经理人建立雇佣关系,签订《雇佣合同》与《绩效责任书》,明确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比例和任期激励额度,以及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薪酬兑现条件、任期绩效考核指标、任期激励兑现条件等要素。境内母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也可将职业经理人纳入激励对象范围。通过建立与境外市场薪酬水平接轨的薪酬水平,实施中长期激励,将更为有效的吸引和留用职业经理人。3.实施人员属地化管理降低人工成本。根据境外公司所处阶段不同,采取差异化的属地化管理。在境外公司组建初期,高级管理人员、商务、合同、技术等以派遣员工为主,综合后勤等以当地雇员为主,尽快在当地建立经营管理所需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机制。在境外公司项目建设阶段,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以派遣为主,财务、律师及综合后勤等以当地雇员为主。在境外公司正常运营阶段,除境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少数核心人员以外,可在所在国家直接招聘职业经理人以及各层级属地化人才替代派遣员工,减少派遣员工数量来降低人工成本。

第4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再认识

一、会计委派制出台的背景和动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不断,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也日趋严重,致使我国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流失,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失误,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障碍。而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会计的角度出发,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通过改革财会人员的任免机制,将由各单位领导和经营者任免改由政府部门任免,这就产生了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确认、业绩考核、职权规范、人员任免和报酬统筹等行政手段和手段,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二、会计委派制试行以来的基本状况(一)行政事业单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最早试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地区有山东的章丘市和济阳县、湖北仙桃市和宜城市及四川中江市共五个县市。这些试点地区的会计人员委派工作,全部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作为委派单位进行运作,包括对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考核、资格认定、下派及后续管理等。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来自原单位,其次是财政部门有关科室人员,也有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聘。被委派的单位主要是县级(含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安、检查、法院、、工商、土地、等部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跑、冒、滴、漏;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为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增收节支;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防止贪污、挪用、转移资金、公款私存和公款吃喝等不法行为及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会计报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由县市财政局直接负责,财政局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将他们的工作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作为今后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同时财政局注意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阻挠会计人员依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如果发现被委派单位有违纪行为,不仅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惩处,而且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加强了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大大节约了开支,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预算外资金管理切实得到加强,收支两线泾渭分明。山东章丘市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全额上交,支出按审批计划拨付,结余由财政统一调控使用”的管理制度。1996年全市上交预算外资金2900多万元,仅占应交数的30%左右。1997年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会计人员由财政局委派后,清理取消非法或不合理账户共187个,仅1997年1-9月份,上交的预算外资金就达7500多万元,上交数为应交数的100%.支出按审批计划共安排4300万元,结余的3200多万元由市政府(财政)统一调控使用。

2.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财经法纪得到较好贯彻。据检查统计,章丘市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单位,发票使用正确率达100%,会计报表按时报送率达100%,会计报表数字准确程度达100%.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会计报表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3.会计人员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得到增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由于会计工作质量与会计人员切身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会计人员主动向单位领导宣传、解释和维护财经法纪,单位领导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弄虚做假等不良现象大大减少。

(二)、国有大型企业

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的是财务总监委派制,试点地区主要有深圳市、上海市和四川遂宁市。深圳市的委派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从全国招聘,其任职资格要求有非常严格的专业工作条件和学历条件,并进行严格和考核,合格后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以后由投资管理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委派任命。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聘任,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1995年率先对6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了第一批财务总监,1996年又向15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财务总监。他们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之一,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凡选派的财务总监,参与并监督企业一切重大的经济活动,参与拟订所有的经济方案,审核企业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等。当然,以上的一切经济活动如果出现问题,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必然要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深圳市企业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在投资管理公司,其住房,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投资管理公司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均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放。

深圳市对企业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职别待遇和职务升降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企业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如有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财务总监任职后接受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考评结论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挡次,考核意见详细记载后装入本人挡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前,有些大型企业的法人代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促进了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预测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深圳赛格集团财务总监在企业的项目决策中,通过,权衡利弊,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避免了一些决策失误。深圳市能源集团的财务总监以产权代表身份对企业欠账进行催收,解决了企业多年无法解决的。由于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经理任命其兼任审计部长,不仅参加董事会会议,而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3、解决了信息失真问题。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实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负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财务状况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等现象,提高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

实践证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对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督地位、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反对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对这一问题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带有计划色彩,有的认为由政府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与搞活企业、政企分开的原则相违背,也有的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与现行有关法规相低触。这些观点都不无道理,会计委派制试行至今,虽然已有一段时间了,但它毕竟是一新生事物,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土壤环境,何况各地对会计人员委派的做法不尽一致,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之处。怎样能使它健康成长,避免或减少与其他各方面的矛盾冲突,使它能够尽快全面推广,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推行会计委派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同时,会计委派制度要与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等结合起来,凡是已由政府派入稽察特派员或国有资产监管人员的企业,不宜再实行会计委派制,避免委派人员职责重叠。

(二)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问题

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比如,有些企业领导人会对委派会计不能随心所欲进行指挥感到不顺心,从而将支持委派会计加强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三)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问题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第5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关键词] 电建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一、电建施工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的必要性

(一)实行财务总监制电建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的自身要求

根据电建施工企业“分散、流动、点多、面广、战线长”的特点,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非常有必要。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项目一般都远离企业本部,远离城市,在比较偏僻的地方,管理跨度大、地域广,实现“组织、指挥、协调”等职能的难度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制约手段,就会出现以包代管、项目成本失控等现象。对于国有电建施工企业来说,项目部是成本中心,企业本部是利润中心,企业最终是否有经济效益,关键就要看项目部的管理。所以,实行财务总监制非常必要。

(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

“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后,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及福利待遇、独立于被委派单位,其在所委派的单位不拿任何薪金待遇,能够保证其快捷、低成本、准确地获取所在单位或项目部各层面的经济信息,约束、监督相关的经济行为,也能够保障财务总监可以客观、公正地提供有关会计信息,确保企业总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现场的第一手经济信息资料。

(三)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对工程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可以保证“资金集约化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效实施,使项目多余资金沉淀在企业,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是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开支的合法性、合同控制的有效性,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审核的工程进度进行支付款项,防止项目资金被分承包商占用;

三是可以对分承包商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和控制,监督其将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并且可以及时掌握其项目外债情况,防止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恶意欠款现象等。

(四)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搞好项目成本控制的需要

目前,由于电建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的国有电建施工企业,在个别项目成本管理出现亏损、失控等现象,负责成本控制工作的项目经理、主管经营领导、以及财务、预算、技术主管、统计等部门人员,往往由于素质良莠不齐,责任心不强,企业对口部门监控不力等问题,最终造成项目成本超支,工程结算时出现亏损。只有实行纵向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强化成本的过程管理、控制和监督,才能实现项目的“低成本、高效益”的既定目标。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由于项目财务总监是由企业委派到项目来实施财务监督, 委派人员的特殊身份,对于一些“怕监督”的项目经理来说,无疑将财务总监视为 “眼中钉、肉中刺”, 把委派人员看成是“外来人员”或“异己力量”,因而在思想上、行动上对委派财务总监采取抵制态度。

(二)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在工作中过分强调自己的监督职能,淡化了服务职能,影响了被委派项目财务管理的效率。

有的财务总监不主动了解施工情况,很少去施工现场察看,仅凭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办事,不能发现成本管理的薄弱环节;有的扩大其权利范围,以总部管理者的身份,对被委派单位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横加干涉,乱加指责;还有的工作虽然踏实、认真,但缺乏管理能力和沟通技巧。

(三)对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实践中,许多单位对委派的财务总监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工作情况兑现奖惩,缺乏科学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评价机制和制度,造成所委派的财务总监感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严格照章办事、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还不如做个老好人,出现委派人员“一派了事,工作依旧”的现象。

三、强化和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一)从思想认识上正确看待委派制

1.我们应该用实践的观点认识和评价财务总监委派制。无数的实践证明,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思想支配行动,行动决定结果”,我们只有在思想上统一了认识,财务总监委派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建立起完善的、科学的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机制

1.选好人是财务总监制的关键

企业选拔任用的财务总监不仅需要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而且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企业建立起科学的教育培训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培训、施工生产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和法规法纪培训、管理技能等。这样能够保证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工作中能掌握主动,迅速融入工作,同时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严于律己,增加服务意识,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同时掌握人际沟通技巧。

2.委派财务总监要实行“回避制度”。为了切实维护好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不能将其委派到其亲属担任负责人的单位或项目部,委派的财务总监不得与被委派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有过于亲密的其他裙带关系。

3.电建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委派财务总监应全面覆盖。电建施工企业“分散、流动、点多、面广、战线长”的特点,电厂一般都远离企业本部,所以委派不能“厚此薄彼”。

4.财务总监与项目经营者应“责、权、利”明晰。应明确界定财务总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其能深入到施工生产的各个环节察看实情,并有权利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明确划分财务总监的责任,经营者的责任,使责权利相统一、相匹配。

5.建立起述职和报告制度。一是要建立定期的述职制度,每半年或每年度述职一次;二是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例外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其履行报告的时间、内容,报告的形式和程序。并对财务总监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事实的,应按照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6.建立起完善的、科学的财务总监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财务总监队伍的有效措施。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对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工作业绩考评,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可实行年度考核和项目完工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由企业总部管理部门按年度对项目财务总监进行一次“德、能、勤、绩”的综合考评,建立业绩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或降职的依据之一,形成“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机制,从而有助于建立起高素质财务总监队伍。

7.建立起财务总监定期轮岗制度。为了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避免财务总监与某个项目负责人长期工作产生的“利益关系”,应建立起财务总监定期轮岗制度,一般应三年一换或一个项目一换比较适宜。

(三)完善与财务总监委派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与财务总监相关的内控制度可以为委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其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针对电建施工企业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财务总监参与控制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及委托签证联系单制度。

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和委托签证是项目成本控制中的关键环节。财务总监只有介入到此环节,才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监控。财务总监要对施工合同、图纸变更、现场委托签证单等予以关注,编制“人工、材料、机械”分析表等进行对比分析,并对结算和变更项目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2.建立财务总监组织和参与资金平衡会、成本分析会、经营活动分析等会议制度。财务总监组织和参与上述会议,并发表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有义务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3.建立完工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项目完工后,企业总部应成立专门项目清算审计小组,对项目进行清算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对项目经营者的项目经营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经营管理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和对财务总监进行离任审计三方面内容。

(四)正确引导财务总监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问题,避免成为“局外人”或者“经济警察”。

1.财务总监委派实施后,难免会触及所在项目个别人的既得利益,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因此一定要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组织领导。

2.作为委派的财务总监,要牢固树立起“服务第一”的思想,既要发挥好控制监督职能,又要发挥好管理服务职能,要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某种意义上说,服务到位,监督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3.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财务总监与项目负责人应正视“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的存在,积极发挥好“牵制与监督”的正面效应,避免认识上形成双方对立的局面。财务总监不仅要坚决维护企业利益,而且要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委派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深入实践积极为其生产经营出谋划策。双方都要以大局为重、以企业的全局利益为重,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五)财务总监工资、福利待遇要有保障,总收入要与项目经营效益挂钩。要从待遇上消除财务总监的后顾之忧,从激励约束机制上激发财务总监的积极性。

1.企业统一考核发放委派人员的工资和劳保福利等待遇。可以根据派入项目地区差别、当地消费水平、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以及财务工作量、工作难度的不同情况,确定差别工资,并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核发绩效工资和奖金;同时企业总部要将其纳入总部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劳保福利等,并规定其不得在所委派的单位或项目部领取任何劳保、福利、薪金等待遇,以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2.财务总监的收入要与项目经济利益挂钩,这样能够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其在发挥好监督职能的同时,能够尽心尽力、想方设法为项目经营出谋划策,促使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项目生产经营策划、成本预算,并搞好项目的过程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工作,督促项目有关部门向成本要效益,积极主动的降低消耗、节约开支,从而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总之,要在国有电建施工企业搞好“财务总监委派制”工作,使财务总监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是企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级行政一把手要重视和正视这项工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财务总监委派制”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措施,认真落实,严格考核;财务总监与项目经营者要相互信任、协调配合,正视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追求一个目标,就能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J].财会,2000;12

第6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一、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一)落实集团出资人地位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实现集团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的紧密结合。集团在完成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集团总部(母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就必须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管资产是指集团作为所有者对所属单位占有的集团资产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管人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根据在所属单位中所占资产(权益)比例,拥有委派所属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代表的权力;管事主要是指对所属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尤其是重大投资决策权力和资产的收益及处置权力。对所属单位委派会计主管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管人”的要求,是集团基于所有者权力派出的管理人员,同时参与其受派单位日常的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并就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负有向集团汇报的义务,在管资产与管事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集团整体建设与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形成规模优势,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组建集团的优势是可以发挥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财务方面的协同效应,分散集团风险,节约交易成本。但面对企业集团这样一种规模庞大、成员众多、管理层次多、发展方向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随之而来的是管理活动的复杂化。集团是多个法人单位的联合体,成员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个体利益,由此决定了集团内部无时无刻不存在着特性与共性、个体与整体的权衡与矛盾。从集团整体来看,集团总部是宏观管理主体,下属单位是微观管理主体。及时掌握微观主体运行情况,有效地将宏观管理政策和措施贯彻下去是实现集团规模优势的基本要求。在过去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下,由于集团总部不直接参与所属单位具体的会计核算业务,所掌握的财务信息相对而言是不完全的;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一些管理政策和措施也往往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而得不到贯彻和实施,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后,有利于完善集团化的治理机制,增强集团的宏观调控能力,发挥集团的规模化整体优势,在集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财务监管,堵塞漏洞,是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的必要手段,有利于反腐倡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段时间以来,国有企业监督者缺位的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缺乏约束,便产生了企业管理松弛、拿国有资产冒险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财务监管,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是关键。从出版集团的现状看,所属单位的外部监督主要来自集团总部的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因掌握的信息不可能有下属单位多,监控乏力有其不可避免性。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在充分保证各单位行使集团法人委托的经营自的基础上,通过委派会计主管常驻下属单位,直接参与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既有利于集团掌握有关信息,又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由于委派会计主管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其能够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督企业重大财务活动,使其在具体运作中能够发挥财务监控职能,并体现及时性、有效性、经常性的特点,无疑可以改变长期以来企业内部监督失控的局面,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财会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发挥财会人员的职能作用。我国传统企业制度下的经营者权力相对集中,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中,财会部门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同属企业管理部门,财会人员由经营者聘用,无论是人事关系,还是经济利益都受到所属经营者的制约。在这种体制下,财会人员难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更多的是唯命是从,处境尴尬;实行会计委派制以后,委派会计主管将从所属单位中独立出来,不再是派驻单位的下级,而是代表委派单位对派驻单位进行直接监督,可消除其后顾之忧,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职能作用。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

集团会计主管委派制是在集团内部实行的会计监督新机制,是集团法人委托,为保证集团整体目标完成而赋予委派会计主管的一种监督权力。它的可行之处体现在:

(一)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对会计委派制度予以肯定并积极试点推行。《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有这些规定,都为集团试行会计主管委派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委派会计主管的出发点与所属单位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集团赋予所属单位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并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委派会计的监督必须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单位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属单位与委派会计主管在组织财务收支上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赋予委派会计主管代表集团行使一定的监督使命是合理可行的,这与现代企业强化自我约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当然,会计主管委派制在其制度设计上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行规则等,做到既能对所属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派驻单位的自主经营。

(三)会计主管委派制在现实中比较容易操作。会计委派制的模式有很多种,一般可以考虑在以下三种模式中选择:第一种模式是财务总监制,即把所属单位的总会计师改为财务总监,由集团派驻;第二种模式是会计主管委派制,即向所属单位派驻财务科长(或财务经理);第三种模式是财务集中制,实现“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会计人员的报酬由委派单位支付。相对于其他两种方式,会计主管委派制比较容易操作,因为不必对相关机构做大的调整,也不存在委派人是否属于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争论问题。

三、实行集团内部会计主管委派制需做好的配套工作

会计主管委派制是集团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措施,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比较大的系统工程,它的推行必须与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时进行。

(一)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口管理委派到基层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笔者认为,可以成立集团会计委派中心,并赋予会计委派中心对委派会计主管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使其成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为:负责研究、选定对各下属单位的委派人员,组织安排委派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定期召集委派人员专题会议,听取委派人员的述职报告,研究解决委派人员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向集团领导汇报反映各单位有关问题;帮助委派人员建立正常财务监督的工作环境,保护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跟踪调查了解派出人员适岗情况,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考核,提出奖惩和续聘、解聘建议。

(二)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是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二是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是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一是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三是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领导人联签批准;四是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策方案、分配方案;五是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可根据派往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三)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为保证委派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他们的待遇必须与派入单位脱钩,由集团负责统一考核发放。总的原则是一方面体现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在委派人员之间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激发所有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与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地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制定的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委派人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考核确认后,才能报集团领导批准其委派资格。

2、考评轮岗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须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另外,在考虑业务连续的前提下,对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3、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明确的奖励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及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要根据规定分别给予不予续聘、解聘或经济处罚,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或进行精神、物质奖励。

4、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做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对所驻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人员管理机构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请示,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负责人和委派人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6、培训制度。委派人员的素质是决定委派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为此,集团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积极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7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一)理顺产权关系,确立了财务总监委派的基本模式

模式ⅰ:董事会委派方式。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财务总监(或财务会计主管)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当局委派,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与指导,使董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模式ⅱ:母公司委派方式。对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资产纽带关系,由母公司向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的掌握和监控。

模式ⅲ: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方式。对于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二)建立健全对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管理

在财务总监委派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本着“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重制度建设,抓全程管理。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资格认定

为了确保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与政策水平,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实行由政府部门认定的办法。只有符合任职条件并通过资格认定的人员,方能担任财务总监。担任财务总监的主要条件有:具备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具备除会计系列外其他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累计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一般不低于五年;原则上应具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同层次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三年以上经历;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并完成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财务总监业务培训和资质评价,并取得相应证书。

2.人事、档案、供给关系管理

人事、档案、供给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委派、谁管理”。在董事会委派模式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续聘或解聘,决定其应享有的工资薪金、福利待遇、奖金、荣誉等;在母公司委派模式下,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总监的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在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方式下,财务总监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均由市财政局下属的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3、报告制度

为确保委派人员职责到位、考核有方,充分发挥应有职能,派出的财务总监均应向其委派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两种。

4、年检、考核和培训

财务总监每年应接受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的特别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参与企业和单位内部重大决策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所承担责任的情况;参加培训的情况等。委派机构根据年检的结果负责组织实施对财务总监的定期和任期考核,按照财务总监的职责履行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做出鉴定。财务总监的考核情况纳入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其续聘、解聘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另外,根据特别年检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财务总监每年还应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5、任期与轮换

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三年。由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轮换;由董事会聘任或母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其轮换制度可由董事会或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总监业务素质

为了不断提高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共同建立了系统的财务总监培训制度,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财务总监培训模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的教育培训基地。

二、目前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我们的看法

虽然我们为推进会计委派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会计委派毕竟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从总体上讲尚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还不够规范,特别是由于在新《会计法》中对财务总监的地位未予明确,使很多人对财务总监制度存在诸多疑问。二是对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存在较多的争论。我们实践中的财务总监制强调内部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一种与企业管理当局相对立的外部监督形式。三是财务总监与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关系未理顺,实际工作中矛盾较多;四是对《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后,财务总监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疑问;五是随着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拨付制实施后,对于在事业单位进行财务会计主管委派的必要性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我国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应该将财务总监委派制视为改革措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改革的全局出发,用发展的眼光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财务总监委派制。因此,本着上述原则,根据我们的工作体会,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如下基本看法:

(一)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是会计委派制度的重要形式

为维护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强化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过程监控,在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加强企业财务监控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措施。

总会计师制度在我国实施较早,其与目前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在人员任命方式、职责地位、所代表的利益及职权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因此,总会计师属于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其人事、行政和工资关系均隶属企业,工作重点是协助总经理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侧重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

从上海市所实行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情况看,财务总监的职能基本涵盖了《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总会计师的各项职能,因此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企业中,为避免职权重叠,原则上在企业经理班子中不再设立总会计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加大布局调整和战略改组的力度,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法人治理的公司制改造将是一种发展的趋势。为此,在国有企业中强化财务监控,推行以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为主要方式的会计委派制度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选择。同时,为了使《总会计师条例》更好地适应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情况,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财务总监的法律地位。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有利于完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国务院颁布了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标志着以财会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逐步完善,同时也是一项加强财务监督的重要举措。

董事会(包括投资主体)委派的财务总监和监事会都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同层次和重要组成部分。但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层次更高,监督对象既包括董事会,也包括经营管理层,当然还包括财务总监。而财务总监则是受董事会委托,代表出资主体,主要实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强调监督与管理相结合,将监督寓于管理之中。上海市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时明确,财务总监应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监事会的质询。由此形成相辅相成、内外结合、管理与监督并重,从制度上不断完善的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

第8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关键词:目的 现实性 步骤 关系 方法

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这是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向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探讨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的制度安排与存在的问题,对于强化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实行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了总公司的利益,接受总公司的委派,而相对超脱于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机制。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来源于基层实践,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当前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社会生活种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企业有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资金管理失控,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一些企业负责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为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会计人员不受企业利益机制的羁绊,实行财务委派制度就势在必行。

(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和制约职能,避免或减少违法、违纪时间的发生。

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包括经济上的独立和工作上的独立,即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能够不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和支配。如果缺乏这种独立性,则会计监督就会形同虚设,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为下属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善性、可靠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委派制目标及现实性

在现代产权制度及公司制度条件下,国有公司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济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委派财务总监既可以解决经营者的选择,也解决了所有者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制衡,从而最终解决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现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对于控制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保证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起着重要作用,而这一新型监管模式通过试行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委派制具体实施的步骤

(一)根据公司实际,在总部成立财务证券部,对基层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使其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遴选和管理。

(二)按“责、权、利”三统一原则,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

(三)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建立、健全与委派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加强该项制度体系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制定的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还应具备较强的临机处置能力。

2、业绩考核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须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3、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明确的奖惩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考核不及格及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的,要根据规定分别给予不予续聘、解聘、下岗或经济处罚,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或进行精神、物质奖励。

4、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作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人员管理机构针对报告者反应的问题及请示,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言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委派人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6、培训制度。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积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7、轮换制度。对于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在考虑业务连续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定期轮换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至于派出人员不会和被委派单位形成利益链条,这是保证委派制富于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四、如何处理好与被监督企业的关系

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而且通过理论的探讨和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摸索和总结、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必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助于解决当前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如何处理好与被监督企业的关系,调动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两方面积极性,这样是目前财务总监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

第9篇: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对民主党派非常关心,不断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与合作。建国初期,一些民主党派人士认为革命使命已经完成,可以解散民主党派了,有的民主党派已宣告解散,面对民主党派的“存” “废”问题,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共中央及时作出指示:民主党派不能解散,不但要继续存在,而且要继续发展。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对民主党派及非党人物不重视,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党内有,党外也有。要向大家说清楚,从长远和整体看必须要民主党派。”[1]为了处理好民主党派“存” “废”问题,处理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根据当时中国各阶级的状况,毛泽东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周恩来对毛泽东提出的“长期共存”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我们党的寿命有多长,民主党派的寿命就有多长,一直要共存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2]毛泽东、周恩来等老革命家的论述,推进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多党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在新时期里,面对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遭受的严重挫折,民主建设的扭曲,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希望各民主党派“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3]在1979年6月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邓小平指出: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4]这些讲话精神,极大地调动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各民主党派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改革开放前期,起到了极大的积极推进作用。中共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由“八字方针”发展到“十六字方针”,[5]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多党合作的坚定信心,使多党合作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6]首次提出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政议政。参政党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多党合作发展史上一个重大理论突破,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也为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参政能力、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7]写入宪法,为多党合作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针对国际新的形势和国内新的问题,指出要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巩固和发展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和谐关系,并将此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5年,中共中央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共十八大对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多党合作事业,在十八大后,亲自走访了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就国家政治和经济问题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听取意见通报情况,特别是在今年与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是对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历程的科学总结,是对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的科学论断。 

 

二、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职能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贾庆林同志对中国协商民主总结了四个层面:“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商;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三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四是基层民主协商。”[8]四个层面的总结,体现出了“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呈现广泛、多层、制度化特点,并且在不断丰富和发展。”[9]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政议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民主党派是共产党的合作党、参政党,参政党概念的确定,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在野党或反对党的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重大发展,也是对世界政党理论发展的重大贡献。[10] 

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各民主党派成员在国家宪法制定和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酝酿、制定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体,以政党的名义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民主协商的各种活动,在人民政协中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 

 

三、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