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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保护论文精选(九篇)

环保保护论文

第1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势不可挡。我国进入经济转型时期以来,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三产服务业逐渐集聚城市中心区,过快过量的城市改造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城市中心区的环境整治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加以研究。

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整治一直贯穿城市建设发展的整个历程。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城市公共空间经历了从萌芽、发展到高潮的过程。19世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经济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产生了一系列的城市环境问题,许多西方国家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开始进行探索。从维也纳拆除城墙形成环绕城市中心的林阴大道,到英国将皇家公园向社会开放,兴建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城市公园;从美国的城市美化运动和城市公园系统的建成,到巴黎改建采取一系列环境更新措施:建设林阴道,规划城市公园绿地系统,改善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英国在19世纪末还曾在城市规划中提出Amenity的概念,将其作为促进环境更新的政策措施之一,其中包括卫生的改善、环境的美观舒适、对历史环境的保护,以及为满足人类精神上的需要,提供享受丰富多彩生活的机会等内容。并在Amenity的思想指导下,实行城市综合改善地区方法,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律保障环境的舒适性。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经济高速发展,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开始出现逆城市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新城建设和郊区化,城市中心区的居住人口和产业逐步转移到郊区,导致了旧城中心区的衰败。为了复兴中心区,振兴经济,各国通过城市历史保护、创造以步行街为代表的人性公共空间,发展三产旅游和社区环境更新这些整治措施,掀起了新一轮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整治的高潮。

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由高速发展到速度趋缓的变化,都经历了由大规模城市改造转向注重历史文化传统、小规模的城市中心区复兴,采取逐步的环境整治措施,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变化,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经验,这些对我国当前的城市改造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部分国家环境整治实践

1英国经济发展与内城整治实践。由于战后经济的飞速发展,英国的城市规划偏重于新城建设,造成英国20世纪50~60年代许多旧城的逐渐衰落。随着70年代经济“滞胀”局面的出现,英国对运行机制进行了较大调节,采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在旧城中心区发展办公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增加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在城市建设上从强调数量与速度的新城扩张建设,转向注重内涵、强调环境质量的整修维护,规划的主要内容由新城建设转向内城改造。

2美国的经济政策与城市环境设计的兴起。美国从战后到70年代期间经济高速发展,普遍进行城市更新,1949年制定了《国家住宅法》,扶植贫穷地区,重建道路和市政设施,由于改造的规模较大,造成原有居住社区荒废,城市中心区开始衰落。从70年代开始,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地方政府在提高环境质量中的作用变得重要起来,城市开发重点由郊区转向城市中心区,城市环境设计和城市设计被明确提出并得到迅速发展。许多城市提出环境质量和特色问题,通过公共空间系统建设、滨水区开发、城市历史保护和步行区化等一些公共项目建设,提高了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结合历史性建筑保护和利用开发旅游资源,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

3联邦德国的小规模环境整治政策与实践。德国的城市建设经过50年代的重建,6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主导地位,城市规划注重城市发展的技术化,集约的土地规划以提高建筑容积率、完善城市道路系统和美化视觉环境为导向。70年代由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衰退,产业结构发生变革,第三产业比例加大,城市规划政策从大面积推平头式的旧区改造转为针对具体建筑的保护与整治,小步骤、谨慎的环境整治措施越来越受到重视。到70年代中期,维护和整修历史性街区、古旧建筑物受到重视,建设重点转向内城的复兴和居住区的改善,通过环境整治完善城市空间环境,保留自然形成的城市结构,强化“土地混合使用区”的概念,使市中心重新充满活力。

4法国的内城修复计划。法国在二战后也开始大规模的城市再开发运动和新城政策,从1958年起实施城区中老旧住房的更新和城镇结构的现代化,建设与传统城区形态相异的高层建筑群小区,造成与历史形态的不协调、住宅功能衰退和房价暴涨等问题。60年代末至70年代,随着经济和就业人口的变化,第三产业比重增加和制造业人口减少,历史保护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受到重视,法国的历史环境保护政策开始实施,与以往彻底更新市区的改造计划不同,在修复建筑物与改善它们周围环境的同时,使现存的城市结构保持不变。

5日本的城市创造运动和小规模整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许多城市问题。70年代受席卷世界的石油危机影响,政府修改了《城市规划法》,控制城市开发规模,制止城市盲目地向农村延伸。通过城市中心区规划、绿化、水、城市历史保护区、步行空间等途径寻找契机,实现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整治。70年代以来,以横滨为首的许多城市制定了关于景观形成与历史环境保护政策,进行城市公共散步道、城市广场、步行商业街等环境整治,如横滨的《地区建设协定》和《市区环境设计制度》,成为推动环境整治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国外城市中心区环境整治方法与措施

一些欧美国家围绕60~70年代出现的城市中心区衰败现象采取环境整治方法,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将建设重点转移到内城建设中,提出复兴城市中心区的目标并逐步付诸实施,采取了一系列环境整治方法和措施。

1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城市历史文化保护

历史文物建筑保护。大部分城市中心都存在大量有吸引力的优秀古建筑,历史保护作为复兴中心区的策略,在许多城市得以采用。人们重新认识到历史建筑的价值,采取城市保护性更新活动,确定文物建筑保护等级,维修历史文物建筑。同时有节制地进行城市骨架和街道网络的改造,使大多数新建筑在尺度和形式上寻求与原有建筑的协调,达到视觉上的连续性。结合步行区建设保护历史建筑,维护原有的商业服务设施和旧建筑传统风格外貌,进行内部更新,满足现代使用要求。这种做法既维修、保护了历史建筑,又增加了中心地区的吸引力。

旧建筑的改造利用。为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许多国家采取鼓励措施支持改造、利用老建筑,将银行改成饭馆,小学校作为技术办公室,老别墅改成文化中心,弃置的监狱变成酒吧,甚至赋予无用的煤气站以新的内容,将其变成高质量的旅店。例如假日购物广场在70年代开始兴起并迅速普及,大多是通过改造中心区火车站、货仓或工业建筑等已被废弃的历史性建筑物而形成,起到了复兴中心区的作用。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城市中心区的复兴是建立在对历史城市的整体保护的基础之上的,国外尤其是欧洲许多古城的新区开发建设,为了减少对旧城的破坏,普遍采取与旧城脱离的发展政策。在旧城建设上除了注重对旧建筑的单体保护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历史街道、广场等城市空间和城市结构肌理的保护,划定历史保护区,对城市历史进行整体环境保护。从70年代起,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历史保护区的政策性法规。

2对人的活动空间的重视

复兴城市中心区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积极营造以人为中心的环境和空间,以人性化的街道景观增加城市中心区公共空间的魅力,提高城市中心区的吸引力和活力。

设置步行街区。二次大战后,由于城市中心区逐渐转变为金融业、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商业区,私人小汽车大大增加,因而那些缺少足够路网的中心区变得异常拥挤。规划者逐渐认识到需要创造以人为中心的高质量步行空间,提高步行街的质量和舒适性,步行街区的建设成为70年代初期环境整治的主要内容。例如德国哥廷根市和慕尼黑市通过环境整治将旧街道改造成步行区,禁止汽车通行,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电车由地铁代替。曾经一度为汽车交通所破坏的欧洲老城传统的城市生活空间——城市的“客厅”重新得到恢复,真正成为亲切宜人、充满活力的城市心脏。70年代日本横滨、神户等城市,在城市中心区沿河流建设了一系列公共散步道,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美国大城市的环境整治主要以中心区的步行街区的改造和再建为主,其中200多个城市都已经把中心区的主要街道改造成步行街,大部分都建于60~70年代。步行街普遍提高了中心区开放空间的环境质量,增强了其舒适性。

提供公共活动空间。规划者重新认识到公共空间的作用和吸引力,在环境整治中为人们提供步行街、露天广场、有顶街道、中庭等一系列公共空间,希望重新振兴城市公共空间,聚集人流,增强城市活力。他们重视建筑与人的相互联系和步行空间的连续性,转变沿街建筑底层的功能,对社会和街道开放,营造环境舒适的公共活动场所,为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同时借助公共空间吸引足够的客流,获得商业效益。

整治绿色开放空间。通过整治绿化和水等开放空间,设置多样的休息、绿化和美化设施,创造舒适宜人的空间环境。美国开始于20世纪初的城市美化运动对其城市环境与景观建设一直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开辟林阴大道和建设城市公园,形成城市的“肺”,一直作为良好的传统继承下来,以致后来的城市结合中心区开辟了许多小公园、小广场,根据人的心理行为特点,创造休息、交往的宜人空间。例如美国的明尼阿波利斯市把改善环境同吸引外资结合起来,将城市的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作为振兴经济、吸引外资的重点战略性综合规划,成为全美生活环境最美的城市之一。从70年代初日本城市规划开始制定加强改善地区环境的战略,通过形成绿色的开放空间等途径进行环境整治,实现公共空间的美化,注重景观塑造。

创造城市滨水景观。许多城市选择滨水区作为环境整治的重点,建设滨水散步道等公共空间;改造海军、造船业废弃的码头,开发假日购物广场等商业娱乐设施;或者结合饭店、公寓、疗养院和历史资源,创造娱乐、休闲的公共空间,利用水滨的舒适性吸引更多的人光顾。许多美国城市都已经发展了中心区水滨公园,通过加强城市水体与附近建筑的联系,在水滨设计有吸引力的公共场地,将水滨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创造宜人的休闲、娱乐、消费空间。日本进行的“河川和绿色自然环境”调查,通过“水和绿色的城市建设”的整治政策,对城市资源中的水环境加以保护和利用。

基础设施改建。城市交通问题,特别是公共交通的改善是城市中心区复兴的契机和关键,是改善空间环境的基础保障。西方国家在整治中利用城市地下铁道和市郊快速列车的建设,缓解道路紧张状况和停车场的压力,同时结合城市公共汽车、有轨电车,组成覆盖全城的高效快速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中心区的可接近度,大大缓和了城市中心的交通矛盾,为老城中心区的步行商业街改造建设创造了条件。

3商业与旅游开发

复兴零售商业。许多欧洲城市从60~70年代起,结合具有良好环境设计和设施完善的购物中心建设,对旧有街道型商业街进行步行化的环境整治,形成集购物、休闲、娱乐、办公于一体的中心商业区,通过提供舒适宜人的空间环境,复兴城市中心区。商业建筑与公共空间结合使用,形成城市空间中最有活力的地方,环境整治使中心区的商业得到很大发展,促进了环境更新和旅游发展。具体的整治措施中常常通过增加沿街的商业用房,创造街道的生活气氛,积极引导旧建筑的改建,将不适用的办公楼改造为旅馆、商业和娱乐等三产服务业设施或住宅,改变了旧城缺乏城市活力的景象。

调整功能、发展三产。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西方城市出现“后工业化”趋势,大量工业制造业外迁至城市边缘和郊区,以金融、商业、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占据城市经济主导地位和城市中心区。整治中将已经废弃的工业运输码头、工厂拆除或者重新开发成新的用途,改造成博物馆、展览馆、商业综合体等,被赋予新的功能加以再利用。例如在芝加哥,曾是货运中心的海军码头战后随着功能衰退进入闲置状态,70年代末开始进行再开发,引入贸易展示等功能,以后逐步整治为由水晶宫、节日大厅、公园和家庭馆组成的多功能公共设施,聚集了娱乐、购物、休闲、餐饮、展示等功能,每年都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发展旅游业。环境整治的一个重要措施是通过塑造城市景观和特色环境,发掘旅游资源,保护历史性建筑和充分利用旧建筑,建立区域性休闲旅游中心,通过发展旅游复兴中心区的活力。许多城市将市中心的著名建筑划定为历史建筑加以保护,把旧建筑改造为博物馆、娱乐中心和商场等,发挥其实用价值和历史艺术价值。

举办博览会。利用城市中心区的集会中心、竞技场和体育场等大型活动设施,吸引大量的参观者和游客,创造更多的利润,同时通过举办博览会实施城市整治,更新基础设施,扩大城市旅游。80年代初期日本掀起地方博览会热潮,并以此为契机积极进行城市环境整治。柏林也曾经通过1911年、1931年、1957年、1985年和1987年五次建筑博览会,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利用博览会机会成功地进行旧城整治。美国也通过增加集会、会议和商业展销会,促进城市中心区的复兴与经济繁荣,据统计,全美国用于建造主要集会展览中心的用地已从1970年的62.25万m2增到1990年的167.23万m2。在中心区建设大型活动设施能达到三个目的:第一,集会和体育活动可以促进参加者在附近的饭店、餐馆和旅游场所消费,使晚上与周末的中心区街道变得更有生气;第二,特别活动设施往往会促进新建筑的频繁建设;第三,特别活动设施建设在一个衰落的地区,往往能够促进该地区的发展。

4居住区与社区改善

城市中心区失去活力,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中心区居民的减少。战后随着郊区化的出现,城市中心区人口外迁,造成内城衰败。为了增强城市活力,许多城市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进行城市中心区的社区改善。西德战后采取新的保护性整治政策,住宅发展转向加强对中心区旧建筑的改造利用,城市规划设计重新转向19世纪城市规划中注重空间构图,实现城市景观目标。美国在社区改善中,通常由政府出资改建低层、多层单元式住宅,使居民归属感增强,有助于促成良好的邻里关系、改善社区环境和恢复城市中心区活力。

三环境整治设计理论

城市设计理论的兴起与迅速发展对环境整治设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城市中心区复兴与旧城改造的指导思想。工业革命给城市生活和环境空间带来巨大变化,造成许多城市问题的产生,使城市环境缺乏传统的宜人空间和人情味,城市中心区环境的恶化引起人们对城市建设普遍的质疑和反思。从70年代起,人们改变了以柯布西耶和《雅典》为代表所倡导的城市集中主义理论与功能分区思想,重新认识到传统的街道生活与街道美学的价值,倡导城市中心功能与空间的多样性;强调传统的城市空间的有机秩序和街道步行体验,重视人的精神和心理感受;努力改变城市中心区消极、非人性空间环境,复兴中心区活力。许多理论家回归历史城市空间的理论探讨,从视觉途径和知觉途径、心理体验、城市意象等方面进行探讨,寻找失落的城市积极空间,对城市环境整治设计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1注重对历史城市空间的研究与借鉴,强调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理论。通过探究欧洲历史城镇形态与空间的有机性规律,注重从传统的城市空间中吸取精华,倡导在环境整治中注重历史文化上的可持续发展,运用沿街丰富的城市空间要素和历史传统符号,采取灵活自由的设计重新塑造城市街道和广场等城市空间。

2强调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回归和对人性空间的重视。人文主义的城市设计思潮从具体的生活体验和人对城市的实际感受出发,研究人的行为心理、知觉经验和城市环境之间的联系,强调以人为中心,以宜人的尺度构筑城市空间,强调邻里生活和城市生活的融合,批判现代主义刻板的功能分区和大尺度非人性的空间创造。

人文主义思想倡导以“人”为中心,注重历史与文化的城市设计思想和借鉴传统城市空间创造的规律,其重要的人文意义和多方位的设计方法受到充分的认识和研究,为环境整治提供了丰富的设计理论,极大地影响了70年代后欧美城市的复兴和环境整治实践。这些城市设计理论的研究成为环境整治实践的理论基础,指导了环境整治的具体实践。

第2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道教戒律尊重生命保护环境

道教大约是东汉时期成长起来的中国宗教,依据先秦时代保护环境的思想对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从“道法自然”的角度出发,对保护环境作了多方面的规定。如《黄老帛书。姓争》说:“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就是说顺应自然规律就会昌盛,违反自然规律就会灭亡,如不违反自然规律,就不会失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天师道出示了禁止春天和夏天杀害生命的规定,《三国志。张鲁传》中载有天师道“又依月令,春夏禁杀”的规定。早期道教不戒肉食,后来受到佛教影响,逐渐改变了饮食结构和祀神斋供的内容,倡导并规定道士须素食,并俱改先前以猪、羊、鸡、鸭、鱼等动物作牺牲供品而为香花、水果、谷物等,后期道教对此不断加以总结,从戒律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措施。“所谓戒者,解也,止也。能解众恶之缚,能分善恶之界,防止诸恶也。”[i]也即戒乃禁止之意,归真之要。所谓律,指犯戒后的惩罚手段,律文是根据戒条而建立的。戒律对于修道之士来说,犹如渡海的舟辑。道教戒律具有宗教法律的作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说教,更不是神话故事的宣传,而是实实在在的随时随地就可操作执行的律法,违犯了戒律,就要遭到处罚或者被革除教籍、轰出教门。上自大洞法师、三洞法师,下至清真弟子、俗家弟子,都须遵守。

第一:爱惜、尊重一切动物的生命是道教思想主旨之一。道教戒律中,始终把“戒杀生”作为主要大戒。因为道教认为一切血性之物,皆有灵性,即有道性,由于悟性有早、迟之分,所以修道阶次有快、慢之别。[ii]

六朝时的道经《太上洞玄灵宝智慧定志通微经》中的“十戒”第一戒便是:不杀,当念众生。刘宋道士陆修静在其《洞玄灵宝斋说光烛戒罚灯祝愿仪》中,把“守仁不杀,悯济群生,慈爱广散,润及一切”作为“十戒”的第二戒。其所撰《受持八戒斋文》,更以“不得杀生以自活”作为八戒清斋的第一戒。[iii]《初真十戒》第二戒: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当行慈惠,以及昆虫。《说十戒》第二戒:不得杀生屠害,割截物命。除此而外,《洞神经》中“五戒”之第一戒说:目不贪五色,誓止杀,学长生。《无上秘要》卷四十九说:勿杀伤含气。《灵宝仙公请问经》中“太上十戒”之第七戒说:不得杀生祠祀六天鬼神。《升玄内教经》卷九所述“升玄九戒”之第四戒说:手不得杀害众生,跂行蠕动含血之属,皆不得杀。[iv]《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戒规定:不得杀伤一切物命;第九十五戒规定: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蜇藏虫物;第九十七戒规定: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戒规定:不得笼罩鸟兽。《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v]《老君说百病》有: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不但自己不杀生,即是别人杀生为了自己,自己也有责任不食,《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七十二戒:若人为己杀鸟兽鱼等,皆不得食。第一百七十三皆:若见杀禽畜命者,不得食。

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

在“不杀生”的基础上,道教还积极呼吁救助动物,并作为戒律规定下来。《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第三戒便说:人应当去抚恤死者,保护生命,救死扶伤,使得一切生命能够终其天年,不至于中途受伤或夭折。《六度生戒》第三戒:“含血之类,有急投人,能为开度,济其死厄,见(同”现“)世康强,不遭横恶”。第四戒:“施惠鸟兽有生之类,割口饲之,无所爱惜,世世饱满,常在福地”。即是说人如果能施以鸟类、兽类以恩泽,省下自己的口粮来饲养它们,而没有任何吝惜之意,那么,他的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就会幸福圆满;第五戒:“度诸蠢动一切众生,咸使成就,无有夭伤,见(同”现“)世兴盛,不履众横。”第六戒:“常行慈心,愍济一切,放生度死,其功甚重,令人见(同”现“)世居危得安,居疾得康,居贫得富,举向从心。”是说人如果能常怀慈爱之心,怜悯救济一切众生,放生度死,那么当他一旦遇到危险、疾病、贫困时就会转向平安、健康、富裕,人们都会向他学习。可见,道教是从一切生命皆有价值,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劝诱人们救助动物一定会得到永久的福音的。

从“蚕女”的故事可以窥见道教戒律的绝对性,据《神仙传》:

蚕女者,当高辛帝时,蜀地未立君长,无以统摄,其父为邻所掠去,已逾年,唯所乘之马犹在,女念父隔绝,或废饮食。其母抚之,因誓于众曰:“有料父还者,以此女嫁之”。部下之人,唯闻其誓,无能致父归者。马闻其言,惊跃振迅,绝其拘绊而去。数日,父乃乘马归。自此,马嘶鸣不肯饮食,父问其故,母以誓之言白之。父曰:“誓以人而不誓于马,安有人而偶非类乎?”但厚其刍食,马不肯食。每见女出入,辄怒目奋击,如是不一。父怒,射杀之,曝其皮于庭,女行过其侧,马皮蹶然而起,卷女飞去。旬日得皮于桑树之下,女化为蚕,食蚕叶吐丝为茧,以衣被于人间。父母悔恨,念念不已,忽见蚕女乘流云驾此马,侍卫数十人,自天而下,谓父母曰:“太上以我孝能致身,心不忘义,授以九宫仙嫔之任,长生于天矣,无复忆念也!”乃冲虚而去。

这则故事实质上是教人如何对待动物(“牲口”),如何对待“誓言”。从道教天下生灵皆有灵性,皆可修炼成仙的理论来讲,“马”这个具有血气之性的生灵,它和人一样应该得到尊重,享有承诺,因此兑现“誓言”对马亦有效。既然是人违背“誓言”,那么,马就有权力发出抗议;既然人对马的抗议以诉诸武力来抵赖,那么,马自然也可以复求于武力来讨公平。以往研究道教的学者习惯于将此故事诠释为以忠孝说教,其实是非常片面狭隘的。这则故事的内涵在于教导人树立天地万物皆有灵性、皆有神灵住持的观念,人和万物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人不可唯我独尊,“誓言”之类具有信义、约定、法令性质的承诺适用于宇宙间所有生命,人所发任何“誓言”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兑现,不得有违,否则将遭到惩罚。这则故事告诉人们所有动物和人一样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并从中凸显出律法的至上性。

道教这一思想以及相应的戒律规定是非常可贵的,一般中国人除了信奉人为万物之灵外,其它则皆不足挂齿。虽然所谓的君子亦讲好生之德的话,但“食不厌精”的圣人在鱼与熊掌之间并不避讳对熊掌的偏爱。没有山珍海味不能称作帝王宴席。“国骂”当中以“畜生”、“禽兽”、“剥皮”、“抽筋”为曝光率最多的字眼,以此比喻卑贱、凶残。动物的价值大概只在可供“食肉寝皮”、“脏腑入药”以兹对人补养,现今又多了“谋皮发财致富”的路子,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的毛皮堂而皇之地竞相市场。翻看中华美食记载,竟然是猩唇、猴脑、豹胎、熊掌、驼峰、野驴蹄、野驼蹄等等。今人几乎品尝不到这类古人的珍馐了,就以穿山甲、果子狸、猫头鹰、猕猴脑来替代了,还有食马、狗、猫等与人类亲近动物的野蛮习惯。保护环境,提高民族的文明与教养,不能不对这种野蛮的饮食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爱惜、尊重植物的生命。道教认为植物和人一样具有生命灵性,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它也能够修炼成仙。如传说中的花仙、树仙、桃仙等,在古代人们将桃木、苇草、荆棘、艾草、薰衣草等植物赋予神秘的力量,认为它们可以辟邪驱瘟,故挂在门窗、墙角。后来对植物的崇拜进一步加深,便出现了掌管农作物的神――社神、稷神、神农氏。其实将植物奉为神的现象很多,如道教十大洞天三十六小洞天七十二福地都有古树、神树、神草,所以在道教戒律中对植物亦加以保护。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专门对禁止烧山林作了理论阐述:

天上急禁绝火烧山林丛木之乡,何也?愿闻之。

然,山者,太阳也,土地之钢,是其君也。布根之类,木是其长也,亦是君也,是其阳也。火亦五行之君长也,亦是其阳也。三君三阳,相逢反相衰。是故天上令急禁绝烧山丛木,木不烧则阴中。阴者称母,故倚下也。[vi]

《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中的“二十四门戒”第十八戒规定:人不能无故采摘花果,毁坏园林,否则就会下地域,受吞铁丸之苦。《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要求:不得烧野田草;第十八条要求: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要求:不得妄摘草花。《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vii].《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第六十一条说:不得无故砍伐树木;第六十七条说: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

不毁坏树木花草的同时,道教还主张培植植物,去植树造林,营养花圃,美化环境,所以道教的洞天福地均为葱葱郁郁,青绿草被,大部分道教宫观均留下了历代高道大德们栽种的古树,古木参天,绿树成荫,花团锦绣。青城山天师洞内的张天师手植银杏,江西南昌西山万寿宫内的许真君手植古柏等,已经成为名迹胜物。对此道教戒律中有明文规定,《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的第九戒即说:边道立井,植种国林;教化童蒙,与人为善。

第三:积极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生命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主要指大气、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这是一切生命的源泉,破坏之就等于断子绝孙、自掘坟墓。道教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已明确反对人们乱凿土地、乱掘河川,伤害大地母亲的恶劣行为。当然,这也是跟道教的神仙信仰分不开。道教的形成与中国古代自然神崇拜、多神崇拜分不开,天地万物皆有神灵是道教的基本信仰,道教所塑造、所信仰的神仙,如后土娘娘,五岳大帝,三官、四渎神真等,均与气、水、土有关,因而竭力维护天地神、土地神、江河湖海神的威严、完整、安全自然是道教徒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道教戒律尊重和保护水土资源也是理所当然的。《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二十五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七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第一百条说:不得以污秽之物投井中;第一百零一条说:不得塞池井;第一百零六条说:不得便溺生草上及人所食水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亦有: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等规定。表明道教对人自己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抱以积极保护的态度,十分尊重和珍惜人类和其它一切生命所仅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结语

英国科学家莱奥波尔德(AidoLeopold)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生态伦理学的主张,他认为:

(1)人类并非自然界的主人、统治者,而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一员。

(2)必须树立生态整体思想,只追求经济功利而不关心生态平衡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要把权利这一观念从人类延伸到自然界的一切实体和过程,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去践踏它们的这些权利。[viii]

道教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制定传授的戒律,可资我们在保护环境方面作借鉴。

用终极价值、终极关怀来善待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保护土地、水、空气的良性循环,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任何生命事物,是必须的,但这种保护必须诉诸严格的法律来实施,不给任何人、任何势力集团以法外循私的“例外”。所谓靠启发民智,提高人的素质来唤醒环保意识,无疑是守株待兔、坐以待毙!恰如坐在即将喷发的火山口上的人,怎能将希望寄托在不知何谓火山喷发的愚人的拯救?等到他们观赏了火山喷发,地球已经毁灭。现在必须号召全世界各国政府、人民联合起来,为保护人类唯一的家园而战。也即:扩大联合国的权限,由其出面签订一种世界环保法律条文,由去下属的保护环境署监督实施,并赋予保护环境署以武装警察的权力,必要时,诉求常规武力强迫执行之

[i]见《洞玄灵宝玄门大义》

[ii]见唐。潘师正《道门经法相承次序》

[iii]见《云笈七鉴》卷四。

[iv]见《无上秘要》卷四。

[v]见《云笈七鉴》卷三九。

[vi]《太平经卷之一百一十八――禁烧山林诀第二百九》第六六八页。

[vii]见《云笈七鉴》卷三八。

[viii]参见李春秋、陈春画编者《生态伦理学》第7~8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

参考书:

〔1〕世界银行。1990年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2〕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3〕A.伊曼纽尔。我们的家园〔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3.

〔4〕尚玉昌。生态学及人类未来〔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2.

〔5〕〔英〕艾伦。科特雷尔。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6〕〔美〕白吕钠(j.Brunhes)。人地学原理〔M〕任美锷、李旭丹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7〕〔美〕阿尔。戈尔。濒临失衡的地球〔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

第3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厦蓉高速公路起于厦门,经福建漳州,江西瑞金,广西桂林,贵州都匀、贵阳、毕节等地,止于四川成都,是国家高速公路“7918”(七射九纵十八横)网内18条东西向高速公路的第16条。2006年,贵州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建设贵阳至广州快速铁路和贵阳至广州的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水口段的重大决策,从2007年9月18日我省向交通部报送关于请求将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水口段列入“十一五”建设规划的请示,到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这条高速公路建设,仅用了7个月零9天。

厦蓉高速公路贵州水口至都匀段同时也是贵州省规划的“3388”(三纵三横八连八支)骨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点位于贵州省黎平县水口乡与广西交界的唐俾,终点在都匀市火石坡,全长208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总投资概算为199亿元,全线分水口至榕江格龙、榕江格龙至都匀两个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工期为4年。厦蓉高速公路贵州水口至都匀段在都匀与贵新公路相连,由水口经广西三江、桂林直达广州,可将贵阳至广州的距离缩短到887公里,开车仅需8个多小时。厦蓉高速公路建成后,贵州将与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和香港、澳门在内的整个珠三角地区连为一体,对从根本上改变贵州的落后面貌、促进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都具有非常深远的战略意义。

2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存在的环境问题

2.1环境污染。城镇生活废弃物、工业三废及矿山开发等废弃物的排放,农药、化肥的过多使用,使有的地区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2.2崩塌、滑坡、泥石流。这是贵州一些地区发生较多的地质灾害,其发生频率较高,突发性强,常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特别是厦蓉高速经过地区,这里河流溯源侵蚀强烈,加之人口密度大,资源较多开发,因而成为全省滑坡、崩塌、泥石流较多的地区。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增大,也有日益加剧之势。

2.3岩溶石漠化。岩溶石山区土层稀少,加之土地过度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使岩质地面大范围扩展而形成岩溶石漠景观。

2.4.洼地洪涝。这是岩溶区的又一种地质灾害,其发生频度较高、分布范围较广,而且受灾的地方多是良田沃土之所在,每年由此造成的农业歉收损失较大。森林植被破坏,土壤侵蚀严重,是洼地洪涝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因而这种灾害的高发区往往就是岩溶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地区。

2.5.岩溶塌陷。主要发生在岩溶地下水开发强度大,特别是井采集中的城镇工矿区。水城、安顺及贵阳等岩溶地下水开发历史较长的城市,是岩溶塌陷集中发育的地区,随着地下水的开发强度及范围增大,岩溶塌陷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随着厦蓉高速公路在贵州的建设,建设过程中的一些活动进一步加剧了该地区存在的这些环境问题,对当地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3厦蓉高速公路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

3.1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和交通部《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与交通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报告及有关报表的编制。这样就能事先对环保工作的重点及各设计阶段应采取的措施加以明确并做出相应的工程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动植物保护:在草原、山区,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区内施工,应为野生动物设置足够的横向通道,方便其觅食、繁殖和迁徙,并设置保护设施避免动物进入公路遭到伤害。在水源地受到限制的路段,增设人工蓄水设施为其创造饮水条件。尽量减少对自然植被的破坏,合理规划施工便道、场地和营地,严格划定影响范围和车辆行驶路线,防止对施工范围以外的植被造成破坏。这在气候干旱或生态条件特殊的地区尤为重要。

3.3水资源保护:高速公路设计中应尽量对饮用水源地进行避绕,当路线无可避免地穿越饮用水源地或其附近时,既要严格保护自然水流形态,又要有完善的“封闭式”路基排水,使高速公路运营期间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路基路面排水通过该系统排向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和破坏。养护中要不断完善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和修缮,不使未经沉淀的路面排水随意排入农田、湿地或河流,或因泄露而污染饮用水源。服务区、收费站等生活污水集中产生地应设有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

3.4大气污染防治:对汽车尾气加以控制,对汽车性能加以改良,对汽车燃料加以改进,都可以降低废气有害物质含量。环境监测表明,车辆拥堵期间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量会增加50%,因此,合理的公路出入口布局和设计、科学的管理也是降低大气污染的一个有效途径。另外,设计合理的绿化林带对抑制高速公路大气污染,减少沿线居民区及作物蒙尘也有明显作用。对于施工中的粉尘污染,除采取遮盖和洒水灭尘手段外,国外有将土工合成材料用于施工期间的临时土质粉化高呼,用于治理施工带来的扬尘、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的技术,值得我国借鉴。

3.5噪声防治:(1)调整公路线位,在选线上尽量远离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地段。(2)在设计上,噪声的影响,土方路段比桥梁要好得多,挖方段的噪声影响最小。(3)定期维护修理机械,加装消音装置,控制施工机械产生的噪音。(4)消减振动噪声。振动主要来源于水泥混凝土接缝、修补接缝、台阶、伸缩缝等地段。德国的高速公路采用橡胶填塞伸缩缝的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接缝不平与跳车的难题,减少振动。(5)设置防音壁。防音壁的机能是减轻噪声对周边人群的干扰。防音壁设计是除桥梁、高架桥、隧洞等结构物之外另一重要结构设计,它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入种植攀悬物、植树、设置林区隔音带等。

3.6固体废弃物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一般均应在施工过程适当环节进行利用或再生。如砂石等可填筑路基、做基础垫层,废混凝土可回收再生利用,以及用于铺筑、改善地方道路、生产道路、乡间场坝等。确实无法利用的废料,应在确认其对环境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集中深埋或销毁。废旧材料利用在发达国家是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应在汲取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科研和相关立法,使这一工作有法可依。

3.7创建绿色服务区:高速公路企业应提高全员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推进服务区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创建绿色服务区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创建绿色服务区为目标,以“环保、健康、安全”为核心,结合ISO14001环境体系标准,预防和减少运营期服务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使服务区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控制到最低水平或控制在环境自身能承载的范围内。

第4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摘要:环境侵权具有与以往传统侵权截然不同特性,集中反映了环境侵权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性,并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具备了弱者身份。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不仅是环境侵权自身要求,同时具有深厚的人权基础和实质公平 的本质。弱者保护理念的引入和运用,对于环境侵权理论的构建和制度的创新将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关键词: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人权;实质公平 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环境问题”也骤然成为全球性课题。就我国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然而,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是注释法学或者说伪注释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这对环境法的发展是百弊无一利的,使得环境法学的研究长期处于低水平 重复研究状态。环境法学研究需要理论,我国的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却存在着相对滞后的情况。现实对环境法的迫切要求与理论研究落后之间的矛盾,影响着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并最终制约环境问题的解决,影响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而,加强环境法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是摆在法学家面前的重要任务。 相对于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技术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本质特性,使得无论立法界还是学界对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分担、起诉资格等方面都无一例外的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举动。进一步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这是现代新型侵权行为所共有的现象。这不仅是法律之公平正义价值的再现,也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的体现,而在笔者看来,更为准确的说是弱者保护理念在侵权领域的反映和运用,是通过赋予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以弱者地位,通过立法给予受害人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弱者保护理念贯穿于环境侵权的全过程,对环境侵权制度的构建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于环境侵权的立法、司法等具有指导意义。将弱者保护理论切实运用到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是对我国环境侵权法学研究的理论贡献。环境侵权中的弱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的立法也未直接涉及。诚于有学者所言,环境法学需要理论,没有理论的环境法学研究就像没有灵魂的躯体,而我国现在最缺乏的也就是理论。一、弱者保护是环境侵权的自身要求 弱者是相对于强者而言的,离开这对范畴,弱者保护也就无从谈起,而弱者与强者之间,本质区别在于两者具有某种不平等性或者不对等性。环境侵权受害人如果想获得弱者身份,换言之,要想将弱者保护理念植入环境侵权领域,就必须要求环境侵权本身具有这种不平等性或者不对等性。 环境侵权作为新型的特殊侵权,与传统的一般侵权具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是否具有不平等性就是他们之间的最大区别之一。一方面,加害人往往是在经济、技术和信息上都处于明显优势的大企业、大公司,而受害人大都是弱小的一般民众。另一方面,环境侵权是以环境为媒介发生的财产、人身或环境损害,具有缓慢性、潜伏性和连续性、损害原因的查究往往需要相当科技知识背景的支撑。以上状况的存在造成环境民事纠纷中存在明显的当事人特性上的不对等、法院活动上的不对等、程序上之利益与实体上利益不对等、败诉危险分派上的不对等等诸多对受害人不利的问题或情形。环境侵权的不平等性不仅表现在行为主体地位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还表现在环境侵权的当事人的不特定性、环境侵权的价值性、侵权行为的继续性和 后发行、侵权行为的地域性和国际性等特征上。 首先,行为主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不大,其作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机会也大体相当,因此传统侵权行为人一般在在地位上具有平等性。而环境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多具有特殊经济地位和实力的工商企业,而受害人多为认知能力、防御能力和诉讼能力均较弱的分散的普通公众,二者地位事实上存在很大差异。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将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推向弱者地位,而环境侵权属于民法范畴,而民法又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因此法律必须对丧失平等性的受害人予以弱者保护,对丧失的平等性进行一定程度的填补。(二)环境侵权的当事人的不特定性 在传统侵权法律关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是特定的,而在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不特定性。着这种不特定性包括三个情形:最常见的是受害人的不特定,其次是加害人的不特定,最后还可能存在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不特定,甚至出现局部混同的想象。同时这种不特定性不仅体现在代际内,还出现在代际间。当事人的不特定性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主张权利更加困难,首当其冲的就体现在起诉资格的限制,各国侵权法都要求原告证明自己与要求法院审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的证明就使得受害人望而却步,再加上环境侵权本身的复杂性、继续性和后发行等特点,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在程序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也环境法律难以贯彻,环境侵权事故屡屡出现的原因之一。这种不特定性就要求我们在环境侵权领域运用弱者保护理念进行制度的创新。如美国就确立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虽在起诉资格方面仍比较苛刻,但目前有缓和的迹象。(三)环境侵权的价值性 传统的侵权行为基本都是单纯的致人损害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损害,而且往往危害社会安全,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因而在价值判断上,传统的侵权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由于环境侵害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诸如排放烟尘、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带来相当程度的利益性。因此,在价值判断上,其属于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环境侵权在很多概况下本身具有合法性,换言之,加害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过错,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却因此受到损害,依传统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受害人权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无过错的归责原则的引入,是弱者保护理念在环境侵权领域的最大体现,是人们在法制进程中自觉与不自觉的运用。(四)侵权行为的继续性 所谓环境侵权的继续性,是指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产生损害后果。传统的侵权行为一旦加害人停止实施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即告停止。而环境侵权的后果往往是各种因素的积累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作用后才逐渐显示出其危害性,并且其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权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往往要在环境持续作用一定时间。也就是说,其危害后果的潜伏期相当长。环境侵权的这种特性对于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这种不利不仅表现在环境侵权主体的认定上,还表现在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因此赋予受害人以弱者身份,是非常有必要的,基于此的制度安排也有更充分 的基础支撑。(五)环境侵权具有极强的技术性 环境侵权中有大量的环境标准,如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排污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各种环境标准在环境侵权领 域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既是制定其它环境侵权规范的基础,也是环境侵权司法的基础。这就使得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变得更加的复杂和困难,这对于社会知识水平一般的民众,是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这些高技术性的证明活动。环境侵权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同样将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推向弱者地位,同样需要我们的法律予以特殊保护。二、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的人权基础 一切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环境法也是这样。因而环境法并不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是,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也是环境法的直接目的。环境法可以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从价值的序列说,人权位于所有权利的最高位阶,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为人。一般来讲,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其中第一代人权是法国大革命时代所倡导的公民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这类权利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公民不受政府的侵扰。这是基于第一代人权的产生背景,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已经崛起并不断强大,他们不甘于政治上的无权状态,于是极力宣扬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观,而作为社会最低层的平民,他们饱受封建专制的强权统治,他们渴望政治上的保障,以对抗强大的政府。而第一代人权的提出,正好最低限度的满足了在政治上处于弱者的平民大众。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代人权的产生是对强者的限制,对弱者的特殊保护。第二代人权乃至第三代人权同样反映这一主题,即人权出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人权理论通过赋予公民等弱者基本人权的形式来抵御政府等强者的侵扰,通过对弱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形式来孜孜以求法律之公平正义。人权的提出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是法律巨大进步,是弱者运用人类文明成果即法律捍卫自身基本权益的体现,是人类不同于弱肉强食的动物界的本质区别。从上述意义上说,人权的本质在于对若者的特殊保护。 环境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侵害对象是环境权。那么环境权是否是人权,也就是环境权的属性问题,一直以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但有一可以肯定的是,环境权最初就是作为人权的形式被提出来的。而且是作为第三代人权被提出的。西方发达国家是最早遭受环境危机带来的灾难,因此环境保护运动也最早在西方国家兴起,环境权理论也发源于此,他是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1960年,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声称向北海倾倒放射形废弃物的做法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自此引发了环境权是否是人权的大讨论。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使环境权作为人权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传播。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也将人权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提出人类有权生活在“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重声了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所确立的原则:“人类有权享有与自然和谐的、健康和富足的生活”就这样,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中不可或却新型人权登上历史的舞台。三、环境侵权弱者保护的本质是实质公平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和目的要素。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抽象人格、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要求突破人格局限,倡导弱者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现在已经迅速渗透到各国私法立法中,体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公平。根据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划分的形式正义和 实质正义标准,我们可以将公平区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不同,它是指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公平或正义,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祉的公平观,强调针对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 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在地位上具有平等性,而环境侵权虽属于侵权行为,在其特征上却更多表现为实质的不平等、不公平。这不仅是对传统侵权的公平价值的冲击,更是对公平价值理念的发展和充实。正如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则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在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禀赋差异的前提下,给每个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的大体公平。[11]法律从关注形式平等、机会平等到关注结果平等、实质平等,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关注弱者,保护弱者,通过赋予环境侵权弱者以“相对特权”,来追求法律之实质公平,这无疑是法律的进步,更是人类文明的进步。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产生并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保护弱者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显像,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将弱者保护理念深入贯穿与环境侵权的始终,这是实质公平在本质要求,这对于我们加强环境侵权理论创新和制度构建具有基础性作用。四、结语 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面对环境侵权这一新型侵权形式,已经是举步为艰、挑战重重,这首先表现在,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对于环境污染的遏止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上的不足,第一,传统侵权行为理论要求侵权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行为。而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其行为具有的继续性,损害往往若干年后才会发生,甚至出现在几代人的身上。这样以实际损害的为要件的传统侵权法并不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二、传统侵权行为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环境侵权的不特定性,使得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行为影响着不特定人利益,换言之,使得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强调事后救济,而忽略了事前预防。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其发生的继续性和技术性等特性,且一旦发现损害巨大,使得法律应强调环境侵权的预防功能,赋予极易成为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一般民众更为宽松的诉讼条件。 最后,传统的侵权所侵害的是财产和人身利益,而环境侵权还包括环境利益,这是传统侵权所保护的财产和人身利益所不能涵盖的。从环境侵权弱者利益的保护的角度,应当将环境权私法化,使之成为一项具体的权利。环境侵权弱者保护的提出,对于革新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创新环境侵权制度将具有指导意义。注释:参见刘建辉著.环境法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第12-14页. 李艳芳.论环境法的本质 [J].法学家,1999,(5). 同,第14页。 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第108页. 杨立新.类 型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第798页. 参见陈冬.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以鲁坚案为中心析美国环境公民诉[J] .环境资源法论丛,2004,(4).第146-163页。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391页。 同,第392页。 张丽君. 《论个人环境权》[J].环境资源法论丛,2006,(3).第72页。同,第798页。 同,第108页。[1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22页。

第5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论文摘 要:环境保护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科学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将越来越重要。为了使精神文明的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工作机制,让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推进。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就是以环境保护科学为前提,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积极探索在环境保护科学的大的框架下如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文化条件。

在这样的要求和环境中,就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意义、价值和作用,从而高度自觉地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以现有的想法为基础点,为适应新形势下环保事业发展做出行的思路和规范。

二、如何进行精神文明的建设

(一)加强管理机制的完善

国家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以此来进行指导和服务,精神文明创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部署,都在局领导的相关会议上研究落实。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规范。

(二)要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工作进行制定和审核

由于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环境的保护工作的压力也就随之加大,而社会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是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一项大的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和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要对考核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的对实施的具体方案,手段以及奖惩制度来进行审核。

(三)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在未来的5-10年里,环境污染问题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职能工作的人员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那么就要不断地进行人员的培养,首要就是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重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坚持中心组织学习的制度,狠抓政治学习。扎扎实实学习好政治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理解,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了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可以从分调动积极性,例如对于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做得对的地方要进行奖励,对有关工作或者有关对环境治理和改善的问题,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加以引导、指导的都可以进行表彰、鼓励与奖励,不仅仅是精神的奖励,还要有物质的奖励,才能极大的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更好的为工作尽职尽责。

总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召集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意识的加强,不断进行自我道德修养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榜样。

坚持学习和领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坚定了深入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将普法教育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理论,以国家的党政思想为重要的核心,加强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执法程序规范进行,依照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罚以及程序要严格的进行和执行,克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保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于环境政策的学习。不断地进行培养,提高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水平。通过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打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吃苦耐劳的环境执法队伍。

(七)塑造城市的形象

加强城市的规划与管理,例如基础设施的改造,卫生环境的管理,小区物业的管理,街道社区的整理规范,大力的对城市进行文化品位的提高,例如文化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布局和文化建筑,城市雕塑与园林小品的艺术结合,对能看得到的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设计,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结合。保证电子大屏幕、灯箱广告、店牌店招等的布局和内容与城市文明形象相一致,营造浓厚的城市现代文化气息,将整个城市的文化内涵与文明风貌形成亮丽的风景。

三、如何开展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一)开展丰富多彩文体活动

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强体质,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例如可以进行阅览室的建设,举行乒乓球、羽毛球以及篮球的比赛活动,定期举办演讲活动,或者提供一些可以进行健身的活动场所,加强员工的体育健身锻炼。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各项有利于环境保护教育的活动,在社区或者街道的宣传栏里面进行环保知识的讲座,或者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调动和加强群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开展以青年为主体的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

根据青年分布的情况以及自身的特点,可以对青年开展争创文明青年的活动,将这项评比争优的活动的目标,措施以及参加评比的项目和考核进行规划和实施。能够促使每个青年自觉行动起来。

不断的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用我们身边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来教育,引导群众,掀起了一个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活动的热潮,以此来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刘磊;论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的运用[d];山东科技大学;2007年

2.柯坚;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问题探析[j];环境导报;2001年02期

3.凌相权;;浅谈环境保护立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年02期

4.聂强;;要正确理解我国环保法中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j];中国环境管理;2009年04期

5.夏光;环境保护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促进[n];中国环境报;2008年

第6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超级秘书网

第7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摘要由于环境保护机制缺失,导致我国“生态旅游离生态更远”的尴尬现实。文章假定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制旅游企业,制定并实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构建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从政府规制角度对企业制定和实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分析,得出博弈双方的均衡战略:政府执行有效监管,对不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企业制定适当的惩罚力度,就可以促使企业自觉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而证明政府规制企业实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关键词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政府规制博弈论

1引言

生态旅游作为一个“舶来”的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我国,并在随后的20多年得到蓬勃发展,一时间生态旅游成为最时尚的旅游消费,消费者趋之若鹜,生态旅游市场规模庞大。面对巨大利益诱惑,许多旅游开发商的触角开始转向生态旅游,政府对于生态旅游的开发热情也不断高涨。这些旅游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业已形成的旅游产业链条及客源市场优势,能够很好地解决传统政府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促进了生态旅游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生态旅游的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政府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机制缺失,政府与开发商的协议在关乎环境成本补偿及惩罚机制的内容方面几乎是空白,于是,旅游企业对生态旅游区的开发和管理,落入了法律和规定的“制度真空”地带。结果导致旅游企业只关注开发生态旅游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缺少系统环境保护规划,肆意开发,造成了污染、环境退化、经营性设施侵占生态旅游资源等诸多问题。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迫在眉睫。本文假定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制旅游企业制定并实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构建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从政府规制角度对企业制定和实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分析,得出博弈双方的均衡战略,以期分析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政府规制的效用。

2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

针对生态旅游开发中存在的环境保护规划缺失与资源开发建设不当,对自然和社会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出现的生态旅游破坏生态的现象,诸如美国、西班牙等旅游发达国家就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以期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规制旅游企业从生态旅游和环境保护相互作用机制入手,以环境评价与环境容量为科学依据,在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对规划区域的功能区划、生态旅游规模与形式、生态旅游区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环境美学保护等方面做出系统规划与实施方案。规制,又称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利用国家强制权依法对市场中的微观经济进行干预,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以确保公众利益。规制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立法程序来干预,具体手段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我国生态旅游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发展都落后于旅游发达国家,但是各级政府对发展生态旅游给予了极大支持。由于财力有限,对旅游业的投资相对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在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选择中往往更倾向于后者,而对旅游企业只顾经济利益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行为持默认态度,生态旅游环境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对违规旅游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手段。

诚然,在当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制旅游企业在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要考虑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的成本、监督企业实施的成本,要考虑旅游企业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实施环境保护发生的成本以及企业违规时的处罚成本等资本投入问题。但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践证明,缺乏系统环境保护规划,走“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必定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开发和保护同步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这一系列的问题的实质是政府和旅游企业之间的一场博弈,是博弈双方围绕经济利益所制定的各种策略,而博弈的结果将检验政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制的效用。

3政府与企业实施生态旅游环境规划的博弈

3.1基本假设

生态旅游环境规划在制定和实施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决策环境是复杂的,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在不影响研究结论的前提下,做出以下基本假设:①博弈中仅有两个参与者,即政府与企业,二者可以选择的策略分别为“监督”和“不监督”、“实施”和“不实施”;②两个参与者做出决策前不知道对方的行动,可以认为他们的行动是同时的,即模型为静态博弈,参与人对相互的策略和收益函数有准确的知识,即模型为完全信息博弈;③环境的改变及其环境保护规划的成本是政府关心的主要目标;④企业在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时受到一定约束,企业未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会对消费者的利益和环境造成破坏,如果被检查到,会受到法律诉讼和处罚等经济、名誉损失。

3.2构建博弈模型

依据上述模型的假设,可以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即完全信息条件下,不考虑时间因素的一次性博弈):r1—企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时所获得的收入;r2—企业未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时所获得的收入;c1—企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所发生的全部成本;c—政府在对旅游企业进行监督时所花费的各种成本;cp—企业不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被政府查处时所受到的惩罚;p—企业不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被政府查处的概率。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政府和企业都在权衡利益得失后,选择决策行为。博弈的策略矩阵见表1。

通常情况下,政府所得到的惩罚收入大于监督成本,本文假定pcp>c;当企业未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被查处时受到的处罚大于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成本,否则就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就不愿意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只需要向政府交纳相应的惩罚金即可,本文假定pcp>c1,企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利润应小于未实施情况下的利润,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有逃避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动机,即r1-c1<r2,现实中,企业受到处罚后的收益应处于一个低的水平,才证明政策的相关政策是有效的,即r1-c1>r2-pcp,其中,y和1-y分别是政府选择监督和不监督策略的概率,x和1-x分别是企业选择实施与未实施的概率。

第8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1.1生物课程

课本多结合实际案例,并以课后题的形式,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理解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的措施与途径。如在生物必修3[2]中立体农业有关内容,讲述了立体农业,充分利用空间和资源,提高了经济效益;对能量流动的实践意义的详细讲解,明确其帮助人们科学规划,设计人工生态系统,使能量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的意义,并结合合理放牧养蓄、合理利用秸秆制作沼气池等生活实例加以说明;生态农业部分,运用生态学原理,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指导下多级利用能源及资源,以北京大兴区留民营村为例,说明生态农业对减少化肥用量、净化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积极作用;生态缸的制作与观察,使学生在亲自动手实验的过程中,了解对资源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恢复生态学,应用于盐碱化草地、洪水破坏的地区的治理与恢复等;对河流生态系统受生活污水轻度污染的相关分析。同时,也有从宏观角度,对生物圈内全人类所面临的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的难题的介绍和我国应对策略的普及。

1.2化学课程

在化学必修书中,一是在化学必修1[3]中对自然界中碳、氮循环及硫转化的具体知识的讲解,并重点选取资源利用中有人类参与却对环境污染较严重的一部分进行学习,如在氮循环中,人工固氮虽提高了农产品产量,但造成了温室效应、水体污染、酸雨、光化学烟雾、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在硫的转化中造成的酸雨的形成及防治等问题,说明了在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方面我们仍存的欠缺与不足;二是在化学必修1中通过对海水的综合利用、工业流程图、选修化学反应原理中处理汽车尾气、选取途径增大化学反应程度,提高化学反应转化率方面的重点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意识。

1.3物理课程

在物理选修3-2中交流电压一部分提及的远距离电能输送中,采取减小输电电流、提高输电电压的措施,以降低输电线路中的消耗;同时利用输电新技术:现代的直流输电技术,无感抗和容抗,解决电网的同步问题,使我国“西电东输”的全国联网战略目标前进了一大步。

1.4地理课程

在地理必修2的人类与地理环境的协调发展章节中,讲解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内容、实施的必然性,且选取河南某酒精厂的清洁生产实例,结合传统与新模式的比较,让学生在讨论与思考中理解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必要与优越性。而在地理必修3中,着重分析了地理环境、区域发展、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协调关系。以我国西北地区为例,分析荒漠化的防治问题;以亚马逊热带雨林为例介绍森林的开发和保护。分别以我国山西省、美国田纳西河流域为例详细分析能源资源、流域的综合利用,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让学生思考如何联系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做好对可能带来的后果的预防与解决措施,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在区域联系与区域协调发展章节中,以西气东输、东亚产业转移为案例,从多角度讨论资源调整的可实施性,扩充学生的知识储备,开阔学生的视野,让学生意识到资源节约及合理利用带来的巨大效益。

1.5政治课程

在政治必修1[4]的“科学发展观和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中,具体讲解了经济建设需增强发展协调性,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并强调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

2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高中课程中的设置意义与不足

2.1意义

通过对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版)的学习,广大高中学生确实学习和体会到了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树立国策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再加上由于课本采取生活实例结合知识点的形式,学生容易理解这一内容的基础知识,也具备了对生活中农业、工业生产运用的环节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与否的知识储备和思考能力,这些对学生以后应用于工作中,并为我国的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2不足

虽然当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的教学对学生资源节约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全面分析,我们学习的内容仍有少许欠缺与不足。由于使用对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局限,课本中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知识只能停留在基本原理与大致解决方案的层面上,无法再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整体来看,课本囊括了对于生态系统的理论知识及人类面临的生态问题、环境的保护问题、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资源利用问题等,对于学生初步把握有关知识有很大的帮助,且与生活联系紧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在学习过程中,结合目前严峻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形势要求,我认为列入上述内容还有些欠缺,应加大列入的篇幅,加大对此内容的重视程度。

3改革建议

3.1加大现有课程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知识的体现

3.1.1生物课本中应增大对应用于实际生活的生产模式的介绍,原先大部分只出现于课后知识链接或课后习题的部分,容易被学生忽略,虽然其中有很好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思想内涵,但不易引起学生重视,建议将这部分内容放到主要知识之中。

3.1.2化学课本中对化学反应的讲解比较透彻到位,重视化学最根本的反应原理,而对于联实际生产中的相关问题不如生物部分全面,建议增加对废水、废气排放,工业流程中废物利用、废品回收等处理问题的有关知识。希望能具体探讨对重金属及复合材料的回收重利用及如何有效处理等问题,联系诸如北京五环外的“垃圾村”的废品大面积堆放且处理难的现状,思考如何解决电子垃圾等处理问题,避免其产生的大量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对人体造成伤害,此问题高中学生欠缺处理能力及经验,但可作为相关链接或课后题,让学生进行思考。

3.1.3我国目前面临的最严重的雾霾现象不仅需要社会分析解决,也需要引起学生的关注与思考,因为学生正处于需要培养思考能力及关注社会、帮助社会的责任心的阶段,为何会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如何有效解决雾霾问题,怎样能够调整、避免以后出现雾霾甚至其他环境问题,思考现有阶段有哪些缺陷,都是我们学生需要思索的问题,因此应将雾霾问题放入化学课本,使学习课本知识更为充实、有意义。

3.1.4生物圈中的资源大部分不可再生,且煤、石油等储存量在逐渐减少,如何寻求新能源一直是人类面临的重大难题,而目前应用广泛且重要的核能源及核发电在物理课本中相关甚少,建议在物理课本中适当增加有关知识和内容,将更有利于学生将来投身于解决核能源的利用及核反应堆的处理等问题;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能的开发利用还相当落后,发展速度缓慢且技术比较落后,建议加入到物理课本中,作为阅读拓展,提高学生对新能源的关注。

3.2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知识进一步体现在重点课程中

在语文课本的说明文阅读中希望增加关于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与基础知识的介绍,在提高语文阅读水平的同时加深对有关知识的理解。而目前文言文多是人物传记,历史史实等,可以适当增加先人天人合一的原始环境保护思想的有关文章,让同学们增强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的自信心。而在历史课本中,可以适当增加世界有关著名的环境公害事件原因及危害介绍的篇幅。在地理课本中,可以另外结合过去和现在的环境问题,介绍土壤环境污染及治理措施和典型案例。在英语课本中,希望适当有几篇介绍西方发达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好经验、好做法的文章,以开阔同学们的视野,增强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信心。在政治课本中,可以加入最新十会议中提出的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要内涵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内容。同时,在大多学校所开展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可鼓励学生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课题,在学校的帮助下,亲自调查当地工厂等对资源的利用途径,分析当地措施的完备与否,加强学生与社会的实际联系,从而实实在在地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环保意识,对课本中的基本知识和实际案例有更深入的了解;在一些学校开展的职业体验活动中,可跟随环境管理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污水处理人员及节能资源管理人员,学习其工作的大致流程,拿出在课本学习中的疑惑向其请教,巩固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

4结语

第9篇:环保保护论文范文

在国家层面的环境投入状况,根据环境保护部2007~2014年公开的支出预算数据为依据分析。如图1,可看出国家对于环境的投入力度总体上还是呈上升趋势,2012年上升幅度更大,这些投入资金基本上用于环境治理、环境行政、国际交流,总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希望这笔资金投入市场能够用以改善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然而,事情并不是如我们所想的一样顺利,尽管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国内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善,相反,集体性的环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大气污染、水污染、森林破坏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大量存在。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环境投入状况,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指出,2008年昆明市环境保护支出完成117494万元,增长354.8%。2009年预计安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46231万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2%,资金重点用于滇池治理与生态建设、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农村基础设施与民生工程。2011年5月9~10日,云南怒江州环保局长座谈会在六库召开,突出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环境监管,完善环境法制,加大环境投入,全面加强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2012年,甘肃省张掖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涉及五县区14个乡镇53个行政村,项目共完成投资3217.336万元,惠及78455人。2013年11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召开部级生态区创建工作推进会,达成统一认识,近年环境投入力度空前,环境变化巨大,有很好的基础条件,生态创建是我区建设现代化公园式城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大家共同的责任。的确,我们不能否认国家已经取得的环境保护成绩,政府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重视越来越高,每个公民都在做着自己的贡献,但是如此高额的环境保护资金是不是只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抑或本应该能实现比现在更好的预期效果,这就关系到环境行政绩效的问题,当前国内不仅仅是在环境领域没有专门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全国也没有一部综合性的行政绩效规制法,虽然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绿色考核制度,但是因其规定还是停留于原则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绩效评估标准,具体评估实践无法可依,更无法有效提高环境行政组织效率。

2环境保护投入绩效管理制度理论依据

(1)为什么一定要确立该项制度?

首先,涉及到构建一个最优绩效管理制度去推动环境行政组织运行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产权制度在理论上可分为私有产权制度、公有(共有)产权制度和混合产权制度,它能影响人与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最终决定整个组织或社会效率的高低。科斯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都探讨了交易成本与产权安排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形成不同的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安排形式、具体结构和内容,确定了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行为准则和具体行为规范,并促使交易各方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和规范,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顺利进行。明确的产权关系,不单指财产的归属确定,还应当是包含主体责任和义务、权力和利益的统一。那么,如果想要使得各地政府各项环保投入能够得到高效率利用,借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数学模型对制度进行全方位研究,在我国行政色彩浓厚的大社会背景下,前提应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制度,以一种效益较高的制度取代一种效益较低的制度,重点解决权责关系,表面上是在内部生效,实质上是作用于环境市场效果,在公开性、客观性、常规性、差别性原则的指导下,辅助公众监督政府组织内部行为,督促负有环境保护义务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生态保护各项法律、政策。

(2)为什么要重视环境行政组织内部成员作用?

根据巴纳德的组织行为学理论,其关于效率的观点于传统理论有着明显不同,最主要的是将效率提升的研究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指出了个人目标的重要性,将组织效率与组织内单个人的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强调人际关系与个人目标的重要性,集中以个人的需求和激励激发组织的协作能率。至此,效率的焦点也开始由组织向个人或群体转变。在环境行政领域,环境工作人员是环境行政机关的重要成分,通过外部性激励措施鼓励其合法合理行政将关乎整个环境行政组织运行效率与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实际效果,这也是环境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的激励功能所在。

(3)如何确定环境绩效评估的考量因素?

提升一个组织的运行效率并非仅是通过某一种方法或某一种模式就可以解决的,尤其是对于复杂且任务繁重的环境行政组织而言更是如此,其环境行政效率的研究方法和评价模式因环境发展本身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有些学者试图运用综合研究方法,建立一个囊括衡量组织效率的各种标准的详细清单,包括组织的控制、凝聚力、环境行政绩效计划和目标的确定、环境利润、动力、稳定性、人力资源价值等各个方面。但是就环境投入问题而言,如果在短时间内构建360°全方位绩效管理制度并不见得就可行,这种绩效评估虽然全面,但是受制于目前科学发展水平,其成本高,耗时长,工作量大,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可能导致环境行政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各种绩效评估而影响了正常工作,这显然有悖于这项制度得初衷。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必要保持“先主要后次要”的理性思维。

3国内外环境行政绩效管理模式研究

进入21世纪,已有不少国际组织就环境绩效评估方法投入实践,如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绩效展示(OECDEPR),确立了基于压力-状态-响应模型的评估指标体系:2003年启动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绩效评估,在环境重点关注领域的选择上更注重次区域的定量分析,但也存在某些重要政策目标数据的可得性问题:联合国2006年环境绩效指数(EPI)提出了环境健康、空气质量、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生产性自然资源与可持续能源政策六大政策类别中的16项指标,2008年则将可持续能源政策变更为大气变化,16项指标扩展到25个。与EPI采用的方法想类似,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政府环境绩效报告》中列出了资源、公共事业、大型制造业、小型制造业、零售业、交通业和其他服务业七种不同行业23个方面的政府环境绩效指标,包括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土地破坏和修复、固体废物管理、科技创新、法规遵守等。此外,1993年美国国会在103次国会会议上,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先通过试点项目确立一个工作目标,围绕这个绩效目标用客观、可数、可计量的形式进行绩效测量,关注政府行政结果、服务质量以及公众满意度,绩效计划几乎贯穿了美国整个公共行政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造成环境资源过度利用,虽然政府做出了很多努力,如制定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社会舆论渲染,但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环境行政组织的积极作为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一组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数(EPI)排名中,中国在133个参加国中位居第94位,2008年在149个参加国中位居第104位。而目前,我国政府对环境行政绩效评估管理的重视度还不够,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发行为,多流于书面规定,无可操作性的规则,导致环境投入资金得不到合理利用,这种重投入轻效率的局面既浪费国家资源,又起不到保护环境的效果,相反,是对纳税人的不负责任表现。

4环保投入与政府绩效管理密不可分

结合当前我国环保投入绩效评价的工作实际,我们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更好地将政府环保投入分配好、使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作用,提高环境行政组织效率。

(1)构建环境行政绩效管理机制,作为督促环境行政机构实施环境资金管理和改善环境状况的工具。

组织建立一部单行的环境投入方面的绩效法律可能还欠缺理论和实践支持,但是通过条例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立法还是很有必要。将绩效理念融入整个环境治理工作中,制度的设计要结合环境本身的复杂多样性特点,重点明确评估的主体和目标、考察对象、指数指标确定、评估程序、法律后果、公众监督六方面,注重绩效管理的可操作性。就绩效评估主体而言,可以是国家建立,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也未尝不可,还可节省国家管理成本,但这个评估主体一定是独立的,经验表明独立的评估机构或单位显然更能作出客观、真实、有效的评估结果。

(2)合理选取环境行政绩效评估指标。

学者大卫•米斯顿提出确立指标的八项原则:阐明组织目标,评估政府活动最终结果,激励方案投入,引导消费者选择,为私人服务提供绩效标准:协助决定水准的最大消耗,激发物,可能节省的领域。在环境行政领域,因环境问题复杂性和地域性差异特点,很难在绩效管理上面面俱到,国家可建立一个试点地区,从特殊区域出发,根据不同区域的突出环境问题确立指标。以华北地区为例,主要环境问题就是土地退化、大气污染等,从这几个环境问题分别展开,根据上述原则,参考P-S-R概念体系,探索该地区环境行政指标评估体系。

(3)参考与环境工作有关的专家意见。

环境法学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学科,部分领域需要医学和经济学辅助,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使得环境行政绩效管理机制的设立主体在面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无从下手,可将专家意见纳入环境行政绩效评估体系,建立不同行业的专家库,尤其是高科学技术行业,遇到不同的环境问题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参与评估程序与指标量化。至于这些专家意见的效力如何,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作为参考到成为评估依据的过渡。

(4)不可忽视绩效评估之后的奖惩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