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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1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全乡水环境质量,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张集乡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四水同治”、河长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工作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劣Ⅴ类水体、黑臭水体综合治理,统筹推进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污染防治,坚决完成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筑牢水生态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乡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无劣Ⅴ水体,断面取水考核点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是强化疏堵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巡河管理任务分解详见附件《张集乡水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任务责任分解表》,乡级河长、乡级分段河长每周巡河一次,村级河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每周巡河两次,村级巡河员每周巡河不少于五次,深入开展河流清洁行动,加大对河道杂草、垃圾、网箱、漂浮物等河道疏浚,提升河水流动性,同时沿河区域排污口要标本兼治,采取封堵措施,确保不出现污水排入河道现象。

二是强化综合整治。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要求,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重点开展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各村要加大辖区畜禽养殖场(户)管控力度,配合执法部门对依法关闭取缔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三停”措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同意一律不得复养,并对收集、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反弹。

三是强化系统配套。科学防治水污染,配齐相应监控设备、检测设备,乡农发中心牵头开展人工湿地建设可行性调研,对居住分散的村庄选择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氧化塘、无(微)动力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村、乡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充分运用固定标语、版面、网络等平台,开展普法活动并及时公开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行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为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氛围。

第2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认真执行《县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我县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一)建立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生省、州污染防治决策部署,我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及时调整了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泸委办发〔2020〕43号),并成立了污染防治工作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县经济信息商务合作局局长和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组织机构。(二)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做好本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制定印发了《县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计划》(泸环委办〔2020〕8号)、《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泸环委办〔2020〕2号)。2020年1-11月,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率达100%,空气质量优良率100%。2一是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治理。落实监管常态化,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开展“查经营证照、查治理设施、查油烟排放”专项行动,责成烧烤摊点及宾馆饭店安装油烟净油化设施,安装率达100%。二是加强道路扬尘管控。加强渣土运输车辆执法检查,在公路干线设施检查点位,对于未采取覆盖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处罚,并进行警告教育。目前已开展执法检查16次,处罚车辆39辆。加大城区道路保洁力度,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加强对施工场所扬尘污染的监督执法,要求城市施工现场务必做到“六个100%”,对水泥企业实施堆场、料仓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三是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组织开展辖区锅炉使用及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经排查,我县境内无使用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情况,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业,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有两家企业使用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由于该两户企业所在地均未通管道天然气,煤改电运行成本过高,已提出保留使用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的申请。四是全面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已完成我县辖区内7家在用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改造,减少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五是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强化“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清理,强化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对未满足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截止目前,共注销普通摩托车123辆。六是强化路面巡查管控工作。严厉查处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截止目前,共对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各类车辆进行集中销毁、解体共计14台;其中大型货车3台,小型汽车11台;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各类车辆共计扣留81辆,其中摩托车75辆,小型汽车6台。七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工作。制定印发了《2020年县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县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截止目前,我县已组织填报49辆,审核通过并发放环保登记号码20辆,因信息录入不全而退回重填29辆。八是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检查。在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针对加油站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整改和规范,确保了全县成品油市场消费安全。2018年-2020年,共抽样成品油、车用尿素15批次,未发现销售不合格油品。九是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我县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目前已更换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18台,其中2路公交5台、4路公交5台、8路公交8台。十是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制定了《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知》,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严控烟花爆竹销售审批,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销售点位,减轻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的大气污染。十一是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印发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将秸秆禁烧与森林草原防灭火结合起来、种养循环结合起来,推进秸秆“五化”利用,我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5%以上。十二是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大力推行“有山皆绿、重点补绿、身边增绿”,深入开展大规模绿化国土行动,到2020年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达46.8%,绿化覆盖率达46.89%,人均公共绿地11.5平方米。十三是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积极开展露天矿山整治工作,经排查整治,我县涉及露天矿山四宗,其中两宗的采矿权已向州自然资源局申请矿权注销。(三)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河长制等系列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一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在完成前期县城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问题排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定期对辖区内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重点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污水排放、垃圾倾倒、违规建筑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定期检查维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隔离设施、界标、警示牌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及水质安全。二是定期开展水质监测。我县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县域内大渡河段2个出入境断面(鸳鸯坝、大岗山)开展23项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指标月监测;2个城市集中式水源地和11个乡镇集中式水源地水质季度监测;疫情期间应急监测工作。全县流域断面和水源地取水口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以上,达标率100%。三是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安全信息公开。组织相关部门按月对水龙头水质开展卫生检测,监测结果表明,我县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为100%。各部门根据职责每季度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出厂水和水龙头水质监测信息和安全状况。四是认真谋划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编制《县总河长制运行规则》《2020年县全面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县2020年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实施方案》《县2020年度大渡河(段)“四张清单”》,召开河(湖)长制工作专题会,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按照机构改革部署,对全县各级河(湖)长、联络员单位和城区段责任单位进行了调整。五是全力推进“四项行动”。强化大渡河垃圾监管,清理库区垃圾1200余吨;有效制止挖采行为1起,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处理向大渡河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事件1起;截至目前,全县县级河长巡河223次,乡镇级河长巡河677次,村级河长巡河1400余次,共发现问题81条,整改完成81条。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按照《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正在对开展河湖划界工作。六是积极推进下泄生态流量整改工作。已组织22座水电站完成“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编制,并由水利、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对“一站一策”进行了认定。督促所有电站与运营企业签订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测合同,确保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达标。目前,我县已全面完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确保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七是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对辖区内的污水排放检(四)大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印发并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县工作方案〉2020年度实施计划》(泸环委办〔2020〕3号),着力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年未发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不达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一是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聘请第三方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完成了我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县耕地类别划分成果中优先保护类耕地74652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94.03%,安全利用类耕地4656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5.86%,严格管控类耕地88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0.11%,划分成果经审定已报送至州级。二是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管控。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和第三方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监测采样;完成对县城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制定印发《2020年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严厉打击涉土壤污染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土壤环境执法工作。三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照“两分离、两配套”的要求,建设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发酵、粪污及污水输送利用设施,配套足量的土地消纳粪污及污水。依据全国直联直报系统和统计监测,我县规模养殖场畜离粪污综合利用率达10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四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我县制定了化肥农药零增长实施方案和农药化肥控制减量指导方案并下发各乡镇,采取物理防治取代化学防治的方式,2020年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为160kg/公顷,单位耕地农药使用量为7.26kg/公顷,农药化肥使用量在逐年减少。五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认真执行《关于切实抓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通知》,按照村收、乡运、县处理的原则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农膜进行回收。截止目前,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率达85%。(五)大力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完成危险废物年度申报登记工作。制定《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2020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泸环发〔2020〕10号),组织完成48家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纸质申报登记和系统申报登记。其中:医疗废物产生单位21家(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镇卫生院10家,个体诊所7家),汽车维修单位18家,水电站等工业企业5家,加油站等其他产废单位4家。二是完成2019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统计与。三是完成2020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定了《县2020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并于10月20起,对筛选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现场督查考核,本年度共抽查考核25家企业,其中,考核达标23家,基本达标2家,无不达标企业。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为97.6%。四是开展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市监局印发了《县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泸环发〔2020〕68号),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了维修行业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处置工作推进会,重点传达学习了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专项行动方案,鼓励废铅蓄电池产生企业加强与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单位合作,逐步提升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率。目前我县已有5家涉及废铅蓄电池企业已与什邡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15家维修企业签订不产生废铅蓄电池的承诺书。五是积极启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印发了《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泸安委〔2020〕3号)、《州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泸环发〔2020〕99号),明确了专项整治目标、整治范围、整治内容及整治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及时召开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员部署大会。六是做好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泸环发〔2020〕13号)、《关于印发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泸环发〔2020〕19号),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监管。七是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组织产废企业使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电子转移联单,组织企业系统填报年度管理计划和年报。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六)开展2019年度环境统计业务填报完成8家企业排污数据统计填报审核。(七)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2020年通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工程完成cod减排量75.8吨,氨氮减排量12.9吨。比2019年新增削减量cod5.2吨,氨氮2.8吨。达到本年度州级下达的水污染物减排目标。(八)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州统一部署,完成了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报告、总结报告,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编制及资料归档。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通过州级验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门联动效益不明显。机构改革原因,涉及改革部门职能划转,导致一些工作脱节。加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发改、经信商务、公安、农牧、住建、综合执法、交通、水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等多部门,治理主体多,但少数部门认为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对行业职责不清楚,污染防治工作还没有形成有效合力。二是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少,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弱。因机构改革和环保垂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增加,但我县生态环境部门现有人员均为混岗使用,无专职执法人员,执法常态化工作开展非常困难。各部门专职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少,工作开展慢。

第3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市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分省绩效目标连同资金指标文件一起下达地方。

各省份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年度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限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确定专项及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对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提交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经省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份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分配以后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考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份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于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份,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附:

第4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今年来,街道办事处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区政协的监督下,围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明确措施,严格考核,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事处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按照《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片区和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一是抓人力和设备投入。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以来,办事处先后组织对公共区域裸露地面、拆违拆临建筑垃圾堆放点等进行防尘网覆盖30余次,出动人员1000余人,覆盖面积30万余平方米;街道新采购中型洒水车一辆,雾炮6台,招聘专职司机两人,截至目前出动洒水车200余次,对辖区内主要路段进行全覆盖喷洒,有效降低了PM10浓度。

二是抓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进行了排查,确保所有工业企业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百分百全覆盖;按照厂区堆场、料场要建立围挡,实施覆盖、洒水、喷淋等要求,整改企业10余家。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的防尘降尘措施,辖区内共7个建筑工地均已落实属地帮包责任人制度。

三是抓污染源治理。此次行动开展以来,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污染企业进行了逐一排查,共取缔散乱污企业8家,取缔30吨以下燃煤锅炉5处,取缔非法散煤销售点3处,禁烧区内所有烧烤转入室内,并使用环保炉具。

四是抓增绿透绿。结合此次拆违拆临工作,办事处已经将所有拆违完成的公共区域、无人管理的裸露地面纳入增绿透绿计划,分批逐步进行绿化,目前已完成绿化5000余平方米。

五是抓重点区域。对办事处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2000米范围内进行了全部清扫和地面硬化,并每天定时进行路面洒水和防尘喷洒。确保重点区域不出问题。

五是抓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等级依次蓝、黄、橙、红四个级别预警,对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实行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产限产,保障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够有效应对。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办事处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保执法力量较薄弱。办事处环保办无执法权,执法中队人手不足,在污染源排查力度和散乱污企业关停力度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过境货车缺乏监管。东外环大量渣土车、长途货车经过,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但一直缺乏监管,是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难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道将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坚定的决心和超常的举措,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深入贯彻《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定期研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健全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断夯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快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主体、社会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突出重点任务治理。落实区政府目标责任制各项目标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定期巡查裸露地面覆盖情况,定时洒水,加大淘汰城市建成区3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完成淘汰。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巡查,发现一家取缔一家。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细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的停产限产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5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健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基本摸清我市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妥善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污染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到2015年,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在2007年基础上削减20%,历史遗留问题初步得到解决,重点防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重点防控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市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砷。

重点防控区域: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金属污染排放相对集中的主要入湖河道、重点河流等。

重点防控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池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压,皮革及其制品业以及涉处理重金属废物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重点防控企业: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三、主要工作

(一)全面排金属污染企业,建立健全基础资料

按照环保部等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发112号)要求,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排查,全面排查涉铅、汞、镉、铬和砷企业,掌握全面的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并登记造册,明确工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分布状况、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点防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各地区调查工作于年月底前完成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制定和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整治计划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我市及2个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近期和远期的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要把区域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之中。全部3个规划在2011年6月底前经市政府批准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规划总体要求认真制订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三)限期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整治任务

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列为今年六大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严格标准。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全市涉铅、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议纪要》(锡政会纪118号)文件精神,抓好整治,按时限完成整治任务。深入推进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定期监测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审查环保手续、排查环境隐患、检查治污设施、督促达标排放、检验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全面整治、不留死角。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限期整改;对于污染隐患严重和存在重、特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有环境劣迹的企业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环保部门不得出具审查通过的意见。

(四)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

鼓励并引导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整合和园区化集中管理,推进涉重企业入园进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设立专业重金属生产片区,并报省相关部门批准。今后涉及重金属的铅酸蓄电池、电镀、冶炼、化工类项目不得在专业生产区外新建和扩建,区外现有项目凡位置不当、防护距离不足,或者有其它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要抓紧分批关闭或搬迁。根据《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有利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项目管理措施。鼓励发展低污染、低能耗、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高新技术产业进入无锡。进一步扩大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控制和削减企业污染排放总量。

(五)强化环保准入,严格环保审批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淘汰一批工艺设备落后、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促使其关停、并、转、迁。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限期改造和升级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实现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进一步提高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在节能、环保、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总体规模,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制度,积极引导全市各部门按照条件严格审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的投资和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重金属冶炼业等项目的核准(备案)由本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县)、区一律停止审批;实施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试行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防控区域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环境准入政策。对涉重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督查。

(六)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制定《无锡市重污染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全市所有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批次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涉铅企业必须在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审核工作,以后每两年开展一次。积极推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升级改造,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2015年底前,所有审核企业要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七)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监测,强化安全建设

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河流和土壤中重金属指标的监测,加强对铅、六价铬、汞、镉、砷等重金属项目的监测力度,定期监测与加密监测相结合。加强在线监控,年内开展涉重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试点,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源的在线监控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将重金属污染监控信息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电子政务综合信息平台及环境监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重要内容,完善重金属污染监控数据的传输、管理、分析、审核与体系。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预警和应急体系,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制定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根据重金属重点污染源的分布与污染现状,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用饮用水的重金属监测,对重点防控区高风险居民实施定期健康体检,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预警体系,加强重金属健康危害与防护的宣传工作,依法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引起的健康危害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商务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农委、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任务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该区域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互相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三)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制和信用机制

积极推进无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规依据。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完善《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涉重金属污染的主要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范围,将重点防控企业列为实施重点。以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为核心,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并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绿色信贷挂钩,实现风险与信用的融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

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对重金属污染防治、修复技术、重金属与人体健康关系等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利用在锡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力量,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技术研究;鼓励环保企业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力度,推动重金属技术攻关,加快环保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化步伐。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对引进的环保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

第6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现状分析

我区现有涉重企业2家:省协丰模具有限公司(模具制造)、市区恒赫五金电镀厂(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根据多年环境监测数据统计,我区目前未出现水环境断面和环境空气点位重金属超标现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主要参考环保部全国土壤现状调查数据,调查结果表明,我区有3个土壤重金属监测点位超标。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四)《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五)《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六)《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三、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境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重金属污染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不断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措施,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年度目标

区域铬的排放量与上年持平;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指标达标率为100%;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指标达标率100%。重点企业重点重金属达标排放100%。

五、年度重点任务

(一)提高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原则上不再审批电镀、皮革等涉重企业。

(二)督促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郭促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的省协丰模具有限公司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培训班,并按要求开展审核工作。

(三)加大涉重企业日常监管力度。区环境监察部门加强对2家涉重企业污染源监管,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要求2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重金属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确保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环境监测部门和监察部门增加重点防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检查不达标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废水总排污口、废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四)强化监测能力建设。按照重金属污染特征和监测的实际需要,在原有能力和仪器设备水平的基础上,提高监测能力。

六、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区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部门职责

经贸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向我区转移,分阶段落实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定期向社会公布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分解到企业,督导按期完成。合理设置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重点防控行业准入门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含重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根据行业不同,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田、果园的农药使用规范、畜禽养殖业的饲料使用规范,建立和健全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安全;组织控制农业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各项工作,加大生态农业的推广力度;在水源保护区和重金属污染严格限制区探索实施农产品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项目,实施“以奖促治”;对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治理,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国土资源部门: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专项检查,建立监管台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加大对重金属污染与健康影响的基础性研究投入。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诊断及事故处理制度,参与重金属污染事故医疗应急及救治工作;保障重金属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发生时的医疗设备与药品储备;组织对重点防控区高风险居民实施定期健康体检;组织编印重金属健康危害与防护的宣传手册,开展重金属危害和卫生防护科普宣传。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三)政策措施

1.加强科普宣传教育。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欲防护意识。

第7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北京风光,千里朦胧,万里尘飘,望三环内外,浓雾莽莽,鸟巢上下,阴霾滔滔!车舞长蛇, 烟锁跑道,欲上六环把车飙,需晴日,将车身内外,尽心洗扫。空气如此糟糕,引无数美女戴口罩……

今年全国两会上,环境保护话题成为最热门话题之一,代表和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强烈而迫切。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这同党的十报告一脉相承。“生态文明”也成为2013年全国两会热词。

安徽代表团在《关于设立“美丽中国”区域实现模式滁州试验区的议案》中指出,建设美丽中国既要有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更要有试点经验和板块突破,建议设立“美丽中国”区域实现模式——滁州试验区。据介绍,滁州是安徽的东大门,西接中西部地区,东邻长三角,地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地理和生态环境兼具多样性和典型性特点。

在安徽代表团小组审议中,六安市市长毕小彬代表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铜陵市委书记宋国权代表建议制定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环境修复扶持政策。池州市市长赵馨群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建议国家出台差别化政策,对于生态建设领域和项目给予资金和税收上的优惠,“用利益导向推动生态建设,推动低碳城市建设。”

这一话题也在贵州代表团引发热议。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代表建议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治理石漠化、沙漠化,同时强化环境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代表针对贵州生态脆弱的实际,建议中央预算安排考虑贵州的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在河北代表团分组审议中,承德市市长赵风楼代表说,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加强生态环境文明建设。河北农业大学校长王志刚代表建议,加强对京津冀地区生态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来自广东团的王如松代表希望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写入宪法。“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在节能减排、优化国土空间、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从长远来看,要让享有美好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权利,让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还是有必要将相关内容写入宪法。”今年65岁的王如松是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已致力于生态环境研究数十年。在他看来,入宪是转变一些地方政府“GDP至上”发展方式,从源头上治理生态恶化的需要,“在一些地方,口号是生态,行动是经济。干部考核主要看经济成绩”。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王如松认为,环境权是公民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是免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在他看来,环境权入宪是国家保障人权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包含环境权的实质内容和要求;有助于受害者维权,有利于单行法中对环境权进一步细化,使公民正当环境权益得到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

王如松表示,在他领衔、陈敏等代表附议的《关于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议案》中,建议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增加:“人人都有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同时也有为当今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到3月11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401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393件,监督方面的5件,其他方面的3件。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提案成一大热门。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表示,“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应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吴青早在当广东省人大代表时,便对土壤污染问题作过深入调研。她向记者列举了近日互联网上被关注的“中国癌症村地图”,来说明土壤污染的危害。“环保公益人士制作的图表中,村子数量被认为超过200个,这说明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何等严重。”吴青解释说,各种有害物质在土壤中积累后,被植物或者动物、禽类吸收,间接被人体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在议案调研中,吴青遇到很多困难:相关土壤污染数据无法获得,因此土壤污染产生的危害情况无法了解得更详细、深入。她从环保部的《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印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等文件中感受到环保现状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分散而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吴青认为,宪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农业法、环保法、土地管理法等主要保护的是农业用土壤污染防治,均未全面覆盖各类用地保护,特别是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显不足。

据悉,环保部已于2012年初启动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在议案中,吴青等代表建议建立土壤污染标准、污染风险评估、污染检测、污染治理与修复、公众参与等制度,明确土壤污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治理大气污染刻不容缓

农工党中央的提案指出,目前我国“污染减排手段”与“空气质量改善”严重脱节,建议各级政府建立PM2.5监测、评价及考核的具体规范,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

我国污染物防治目前实行的是属地控制,但现在出现的综合性污染、复合型污染则是由区域共同作用形成的,按行政区防控大气污染的方式不尽理想。3月5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提出,加强PM2.5监测和信息,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如何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主席付志方建议,由国家大气污染治理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有关部委和相关省市共同参与,明确责任主体,通盘研究、规划。同时,对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所有方面与预期目标作出全面安排,其中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要有刚性的量化指标。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教授俞光岩在这次两会上也重点关注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他建议,由环保部、卫生部、科技部共同设立空气污染与人口健康专项科研项目,研究城乡空气质量与相关疾病的关系,提高与空气污染相关疾病的防治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谢晓尧认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大力推进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谢晓尧建议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发展阶段的、适度超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立法,严格依法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王执礼委员建议,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空气污染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制定单行的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制度。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公益损害与公民的私益损害,列入赔偿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龙认为,在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刻不容缓。徐龙说,1987年制定、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存在6方面不足:立法理念上,过于依赖行政手段,缺乏从源头、全过程控制大气污染的理念;重要制度及标准缺失,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建立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缺乏问责条款;机动车污染监管不够得力;法律责任部分多为刑事责任,过于单一、僵化,实施效果不理想;信息化治污有待加强。徐龙认为,现行大气污染法缺乏治污信息公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信息监测及公布手段单一、渠道狭窄、僵化,无法有效借助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

记者看到,徐龙等代表在《关于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后附上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共8章137条,而现行大气污染法仅7章66条。该议案主要修改内容为: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建立政府环境问责机制、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建议:将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中涉及环保的相关职能合并在一起,赋予大环保部更多职能与权限;之后,实现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让相关政策真正落地。

有评论认为,虽然环保部门一路从环保局升格到环保总局,直到环保部,但一直以来,环保部门是缺乏强硬执法手段的“软衙门”,这种局面必须得到改变,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必要授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权,让环保部门成为对污染企业拿得出强力反制手段的“硬衙门”。环保部门的确应被授予更大的权力。 另一方面应该发挥公众监督污染、监督监督者的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应该“松绑”,让民间力量通过诉讼、索赔,对污染企业形成有效的震慑。

联防联控跨省水污染

第8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以来,*将“三河三湖”作为国家治理的重点流域、“*”期间又增加了松花江流域、*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今年又首次批准了《*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年起,总理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继续搞好“三河三湖”、松花江、*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范围不断扩大,总面积已占我国国土面积的40%左右,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向流域水污染全面开战的坚定决心。自去年至今年5月,*陆续批复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库区及上游、*口库区及上游、*中上游、滇池、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年-2010年)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从治污项目、环境准入、饮水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全面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总体思路的必然要求。进入“*”时期,我们确定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工作思路,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确定的“气五条”、“水六条”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工作思路,针对“*”期间重点流域治理项目不落实、资金不到位、进展不顺利等突出问题,我们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中,将治污项目与资金安排挂钩,为国家向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资金倾斜奠定了基础。同时,突出了群众饮水安全保障和跨界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改善水质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治污工程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必将进一步推动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

(二)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保障国家水环境安全的迫切需要。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国民经济和国家环境安全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洪涝灾害频繁三个方面。其中水污染造成的灾害范围影响大、历时长,但其危害往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才表现出来,容易使人对其失去警觉,而且水污染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我国水污染现象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显现,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了当前水污染严重的局面,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平均每2天就发生1起,环境污染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使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跨省界断面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工业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必将更好地维护国家水环境安全。

(三)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污染减排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性措施,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去年污染减排虽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现了“拐点”,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污染减排任务仅完成了3%左右,特别是水污染物减排任务仅完成了2.3%,在剩下不到三年的时间还要完成7.7%的任务,因此实现水污染物减排目标的任务更加艰巨。同时,随着政府换届,各地加快发展的热情高涨,在利益驱动和投资冲动下,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关闭企业死灰复燃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各流域水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力度,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物减排任务按期完成,实现水质目标,必将促进各地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四)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有效途径。针对一些地区长期积累、集中暴发的水污染问题,我们先后召开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全国湖泊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河流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借鉴我国历史上安邦兴国的重要经验,给予水环境人文关怀,提出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今年1月,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明确指出,要重点搞好淮河、巢湖流域环境整治,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实施休养生息,就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就是要促进环境基础设施的大发展,坚决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就是要尊重自然规律,用人文关怀治水治污,唤起群众珍爱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伟大觉醒。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治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分区保护、生态修复等作为主要任务,并通过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科技支撑、严格考核等措施来保障任务的落实,必将推动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与节能减排工作统筹考虑,采取各种综合整治措施,坚持不懈地推进“三河三湖”、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抓好*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小浪底库区及上游的水污染治理,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重点流域水质总体有所改善。20*年,全国地表水759个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41.6%,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6.7%,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浓度为6.5毫克/升,比20*年降低7%。其中,长江、*等七大水系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50.0%。与上年相比,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提高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

二是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得到加强。重点流域地区各级政府层层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把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河北省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列出了14个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倍数与扣缴财政资金的数额,最高可扣缴300万元。

三是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各省(区、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评原则和程序,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有效控制新增污染。山东省要求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要按照“先算、后审、再批”的程序进行操作,先算是指在项目受理之前要先算清新建项目是否会影响当地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后审是指在确定建设项目不会影响减排任务完成之后,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再批是指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再进行审批。

四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以来,各地不断完善经济政策,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BOT方式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大力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河南省累计投入资金140.7亿元,建成133座污水处理厂和104座垃圾处理场,在全国率先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

五是地方环保法规标准更趋完善。为规范辖区内重点流域治污工作,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建立健全了地方环保法规体系,给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江苏、安徽和云南省分别制(修)订了太湖、巢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滇池保护条例。部分省份还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出台了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了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六是重点流域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各省(区、市)加强环境监管,借《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批准实施的东风,健全流域水环境监控体系,建设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网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山东省目前流域内329家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25个重点河流断面全部建成了水质自动监测站,并实现了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提高了对污染源的监控能力。

七是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省(区、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重点流域地区的违法排污行为。辽宁省上半年,关闭3.4万吨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和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200多家,年减排COD5.7万吨。江苏省连续五年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的专项行动,共出动了60多万人次,检查污染源20万多厂次,取缔关闭900多家,停产600多家,罚款2750多家,限期治理1200多家。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重点流域一些地方的水污染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饮水用水安全。最近,总理在审计署上报的《“三河三湖”流域内6城市地表饮用水源污染严重》信息上作出了重要批示,根据我们开展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来看,这6个城市的饮用水源地确实都存在水质超标的问题,有的城市还没有备用水源。

二是地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近年来,个别地区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仍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中水回用率都很低,导致重点流域内的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三是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缓慢。由于地方财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或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等原因,造成重点流域有些地方水污染防治规划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规划要求的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进展缓慢,影响了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是违法超标排污问题仍很突出。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前不久,在松花江、太湖等部分重点流域的暗查中,仍然查出了不少比较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

五是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越来越多;不合理的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突出;秸秆得不到合理利用,在河道内腐烂进入水体,进一步增加了水体中的污染负荷。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流域水质改善的一个重要障碍。

六是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难度大。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小城镇的人口急剧增加,小城镇生活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重点流域建设的小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于工艺的选择没有结合小城镇的实际,导致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资成本高、运行费用高、管理要求高,不适应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运行费用低、管理简单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时期。目前*已批准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任务十分明确,我们要坚定信心,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这里,我再强调几点要求。

第一,密切协作,落实责任,加大考核评估力度。

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上下游各省(区、市)通力合作、联防联控,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目前河北、河南、江苏等省份已经在部分重点流域开展了跨市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政策试点,其他省份也要确定重点,尽快开展跨市界水质目标考核和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政策的试点工作,真正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落实到位。今年我部将继续对重点流域的国家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加大投入,科学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治污项目。

治污项目的实施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要促进度、重质量、保运行。重点抓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环保验收工作,抓好对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工艺改造;狠抓重点排污单位的深度治理工程建设,确保治污目标落到实处。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工作,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察力度,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国家将逐步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努力筹措资金,增加政府投入,同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把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地方配套资金和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的地区,中央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积极组织,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意识。

为切实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落实领导责任制,我部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年中央组织部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7号)的要求,做好对松花江、辽河、*库区及其上游、长江中下游、*流域各地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工作。今年5月、7月和8月,*库区及其上游、松辽流域、*流域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培训班已经举办。我们计划于今年10月,还将举办水环境管理专题研究班,培训对象是相关流域地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家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

此外,还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加快水体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研究。

我部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制订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实施方案》,并于20*年*月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专项将重点围绕“三河、三湖、一江(松花江)、一库(*水库)”,集中攻克一批节能减排迫切需要解决的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按照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水专项实施任务与国家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有机衔接,与地方治污工作密切结合,切实抓好水专项的组织实施。20*年,将以太湖、滇池等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为重点,研究制订太湖、滇池流域水污染治理与富营养化综合控制技术及示范实施方案,并加快推进实施。根据《全国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继续开展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对各重点湖库进行生态安全总体评估,制定各湖泊水库生态安全保障综合方案,为我国湖泊水库环境管理、水污染防治与富营养化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调整结构,多措并举,推进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

督促重点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重点流域各省(区、市)要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同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协同财政部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利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污染减排。

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以点促面,推动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考虑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特点,落实重点城市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加强对重点城市总量分配、总量管理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审点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修改意见,并逐步将各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信息系统。跟踪重点城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年度进展,开展对重点流域内年废水排放量1亿吨以上的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

第六,严格管理,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9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料运输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堆场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