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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1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新县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县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和决策。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各镇(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预案的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督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供公众的防范能力。

2.县发改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幼儿园及学校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4.县经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5.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同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7.县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预警信息;督促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加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力度;

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

8.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拆迁工地、预拌混泥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建筑工地及工程机械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城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

加强渣土车运输扬尘污染监管和查处力度;

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导矿山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1.县交通局负责开展城区违规运输车辆查处、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力度,督导城区进出口道路、公路建设工程机械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及时处置应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15.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县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政府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7.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镇(区)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全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人为活动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Ⅲ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Ⅱ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3天(72小时)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

(3)Ⅰ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石预警响应措施。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预警

达到县级预警条件或接到市级预警启动通知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拟制《启动阳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建议》报指挥部审批。启动Ⅲ级(黄石预警)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经指挥部同意后由县长批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县的预警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相同。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启动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即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

(二)分级响应。按照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当市级预警时,应当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后,县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预警Ⅲ级(黄色)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2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1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限行管制。

2.预警Ⅱ级(橙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3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2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禁行管制。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禁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3.预警i级(红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4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3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禁行管制。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禁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五、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报告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按时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情况等内容。

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县政府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六、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当发生大范围区域大气重度或严重污染时,在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督导下,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主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促进本地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环境安全。

(二)物资保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储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四)监督与考核。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预警响应不力、履职缺位,失职、渎职等行为依归追责。

第2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1、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2、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

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3、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

4、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和责任,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台风、洪水、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灾害及事故的应急供水。

6、因供水系统设备、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供水时,应适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7、县自来水厂是应急供水预案启动的责任单位。供水企业内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时奔赴应急现场救援。

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职责

1、决策指挥机构

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广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

2、领导小组职责

①检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②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配备相关的工具装备;

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⑤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⑥及时向上级机关及社会公众突发事件的信息。

3、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的组成和职责

①组成:由县自来水厂安装队、维修队、生产技术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县自来水厂厂长任负责人。

②负责供水管道和设备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

4、**县自来水厂职责

①学习贯彻落实好本预案;②组织开展自救;③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和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④向指挥部请示支援。

5、在预案启动后各机构成员应按时报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政。

6、物资保障

应急供水的物资供应实行备齐备足、按需划拨、力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由指挥部统一调配。各部门要用好救急物资,且及时退库保管,各种应急设备要确保在完好随时可用状态。

三、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及类别及处置基本方案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①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②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

③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④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2、特殊处置程序

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报告,由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上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系电话:2322119、2324887。

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专业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把影响降到最小。

③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快处置、保安全”四句简语。

3、突发事件类别

①漠村溪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②城区供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全城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市民生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③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水厂停水全城无供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定的。

④运输有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泄漏造成的水源污染。

⑤重大燃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

4、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基本方案

(一)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源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①由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站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

②县公安局所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

③县广电局对沿河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

④领导小组下令供水企业关闭源水、供水管线,自来水厂停止向城市供水。紧急启动备用的龙池水厂紧急生产,可保证全县基本生产、生活用水。

⑤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县自来水厂负责对各自分管的管线、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

(二)重大自然灾害

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造成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救),供水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由县自来水厂负责抢修,县供电公司派员协助抢修;源水水质由县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备用水源化验结论下达启用备用水源的命令,县自来水厂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

(三)供水总干管爆裂

由县自来水厂组织力量抢修,县广电局负责进行安民告示。

(四)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

县自来水厂负责抢险,供电公司协助,广电局进行宣传告示,公安局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卫生防疫站、环保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

四水源污染预案

1、发现水源水被污染,特别是破坏性或突发性意外污染时,水厂取水口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滤池必须泄水放空,紧急启动龙池备用水厂,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2、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应立即指挥、部署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工作,水源污染可从消除污染源方面整理,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应认真肃清污染,尽快恢复供水系统正常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

3、县自来水厂中心化验室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

4、对水源污染事故,供水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尽快协助解决。

第3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应急管理 措施

一、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主要分为两部分:事前应急决策和事后应急决策,所有决策行为组成了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系统。但是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全面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理预案。如何应对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件,我国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

1.对突发性事故的种类没有详细划分,对应对突发事件缺乏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导则、技术设备等)。

2.我国水源地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门管的、建设部门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门管的;同时我国水源工程设施管理与水源地的水质管理分离、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系统管理分离。在这样的管理分割和分离的状况下,如果出现突发性事件,牵涉部门多,应急反应将大打折扣,统一行动艰难。

3.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总体状况及其供水系统未开展全面评估。过去对水源地的评估虽然至少包括水质状况的评估和工程安全方面的评估,但是这两个方面没有联系在一起,评价的结论往往是针对正常工作状况,对应急反应能力部分还不够详细具体,特别是输水管网、原水处理和配送系统,甚至废水处理系统的评估,几乎近于匮乏。

4.缺乏对总体水资源状况(水质状况和工程安全的评估)及其应急能力的全面评估,特别是关于突况下的数据资料几近匮乏,从而导致应急保护信息不完整、决策信息不足。

二、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

美国是较早认识到城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危害并迅速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研究和实践的国家,早期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主要包括有毒化学品污染、石油泄漏、投毒等,在“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袭击也成为了饮用水源的威胁之一。美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的特点表现为:

1.在应急管理的 法律 体系方面,《安全饮用水法》、《清洁水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反恐法》中详尽的法律条文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应急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对应急管理各个主体和环节的规定,加上各州政府、地方政府与相邻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充分保障了突发污染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

2.在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方面,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epa及各州、地方政府及其环保局之间建立了详细的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组织协调和负责机制。根据应急预案,各种危机的应对按照文件规定自动执行、升级和处理,不需要各级政府的签字,省去了复杂的文件传输、批准等过程,提高了应急效率。

3.在应急预案的实施中,大量 现代 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各个组织之间的信息及时沟通、更新和共享,信息技术与现代监测设备的结合,还实现了对突发污染的及时监测、预警和评估,为应急行动提供了信息保障。

4.在应急预案的专业研究上,各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积极参与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研究及实践,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合成为研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趋势。

5.在应急管理的资金保障方面,除了由美国政府的财力保障外,还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三者分担的形式,构建起了一个多层次社会资金保障体系,如依据《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建立的“超级基金”就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

1.制定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 法律 法规

制定水资源污染紧急状态法,明确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和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等;并分别制定水环境灾害、供水安全等有关的应急处理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通过立法来完善由 经济 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等构成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2.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处理组织机构

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发生后,需要成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由涉及突发性水资源污染时间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立法赋予的特别权力,从而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处理的组织体系,以便事后从容不迫地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其中,我们还需要建立其他类型的协调、联系组织。例如:美国大城市水局联合会领导下的水信息和分析中心。

3.开展全面的突发性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和进行脆弱性评价

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关键在于预防与防治相结合,因此,开展突发性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可为有重点的开展各种防范工作并建立运行有效、行动快速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监测、处置和预决系统奠定坚实的基础。脆弱性评价则是在隐患调查等基础上,对水资源可能存在的危险或者受到一个或多个胁迫因素影响后,对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做出的进一步评估。

4.加强突发性水资源污染的应急动态监测能力,建立水情信息传递系统

水资源动态监测可以在水资源恶性事件发生前、中、后,对水资源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价,为事件的处理提供 科学 依据。

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扩散,及时查清事故现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添置必要的防护装备、 交通 工具、照明装置、通讯装备和现场快速监测仪器,使监测人员及时赶及事故现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概略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作出判断。

同时,在进行突发性事故动态水质监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采样工作的科学性,即布点完整性、参照样典型性、采样及时性和样品保存稳定性等。

建立水情、污情信息传递系统,则是实现动态监测资料运用于防污管理、指挥调度的重要环节。在实施水质动态监测,并搜集到较多的水情、污情信息后,需要将动态监测站的第一手信息传递到测站所在的省市主管部门和跨省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自来水公司、重要用水 企业 等,以期得到合作,共同应对这类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

5.进行迅速、准确的事故损失评估

水资源污染的损失评估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水污染的输出,也即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 发展 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的结果一般以水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人员伤亡数量来表示,或以水污染的受污等级来表示。

水资源污染事故的损失评估应该依据系统科学原理,力求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系统、科学。需要说明的是,水污染输出中也包括对人类有利的内容,如在水污染以后,一些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可以作一些调整;水污染后还可以唤起人们的环境意识,形成强烈的民族凝聚力等。不过,水污染损失评估的焦点还是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4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一、预警应急信息

(一)当空气质量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通过相关网站、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途径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

(二)根据市环保局网站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各国控空气质量检测子站空气质量和天气情况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

(三)接到区政府或区教育局的有关信息,必要情况下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可利用校园网、校讯通、电子屏、短信等方式预警应急信息及应对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新城区辖区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空气重污染时的应急处置。

(二)本预案适用于全区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空气重污染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市直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原则,依照区教育局的预警应急信息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空气重污染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分级方法,当日空气质量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包括由沙尘暴造成的污染),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具体分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

(一)空气中度污染

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平均指数(AQI)在151-200范围内。

(二)空气重度污染

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平均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

(三)空气严重污染

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平均指数(AQI)在301-499范围内。

(四)空气极重污染

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平均指数(AQI)达到或超过500。

四、空气重污染分级预警应急措施

(一)空气中度污染预警措施

空气中度污染预警响应措施的启动、解除由各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自行组织实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及患有心脏病、肺病、过敏性疾病等易感师生减少户外活动;其他师生适量减少户外活动。

2、教学调整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适量减少户外活动。

通知所有教育机构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间减半;体育课改为室内举行;课外运动场地开放时间减半。

3、其他措施:加强学生防尘和个人卫生习惯的教育培养;校园内加大保洁频次,减少扬尘污染;积极倡导师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空气重度污染应急措施

空气中度污染预警响应措施的启动、解除由各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自行组织实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及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疾病及其他慢性病等易感师生避免户外活动;其他师生减少户外活动。

2、教学调整措施:建议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减少学生体育课,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大型户外活动。

3、其他措施:加强学生防尘和个人卫生习惯的教育培养;做好因空气重污染对师生身体造成影响的观察了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准备;校园内加大保洁频次,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校园内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校园内尽量减少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建议师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规划方案《新城区教育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三)空气严重污染应急措施

空气严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的启动、解除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各校园实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及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特异体质及其他慢性病等易感师生停止户外活动,避免体力消耗;其他师生应避免户外活动,外出时佩戴口罩。

2、教学调整措施: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停止学生户外集体活动。

督导全区所有教育机构停止学生一切户外运动,暂停课外学习、实习;关闭运动场地。

组织检查组进行巡回检查,通报存在问题单位并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其他措施:加强对学生防尘和个人卫生习惯的教育培养;做好因空气重污染对师生身体造成影响的观察了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准备;校园内加大保洁频次,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减少扬尘污染;校园内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校园内停止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建议教师尽量减少机动车出行,开车停车超过3分钟后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建议师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空气极重污染应急措施

空气极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的启动、解除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各校园实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及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特异体质及其他慢性病等易感师生停止室外活动,避免体力消耗;其他师生停止户外活动,外出时佩戴口罩。

2、教学调整措施: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3、其他措施:加强对学生生态环境教育、应对空气重污染防御措施教育,并通过学生向家长传递相关信息;做好因空气重污染对师生身体造成影响的观察了解,采取一切必要的治污减霾措施,做好师生相应的防护工作;校园内开展大冲洗活动,加大保洁频次,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减少扬尘污染;校园内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校园内禁止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建议教师尽可能减少机动车出行,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开车停车超过3分钟后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建议师生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保障措施

(一)各校园要高度重视重空气污染应急防控工作,迅速成立相应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的查收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预警应急措施的,将通过相关程序,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各校园要建立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网络、短信平台,及时公布市治污减霾办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教育系统应急措施,向家长和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区教育局反馈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情况。

(三)各校园要立即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专设一名联络人。并于7月9日前,各校将应急预案和联络人(姓名、电话)报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加强“雾霾危害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降低因空气重污染对学生学习和身体的不利影响,确保学校课程计划的落实完成。

(四)各校园在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确保主管领导、主要部门负责人、专职联络人24小时通讯畅通,做到准备充分,信息通畅。

1.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区教育局分管领导

成员:体卫艺办、行办、基教科、职教科、安保办、电教中心、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电话:87436119),办公室设在体卫艺办,工作人员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2.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责任分工

一、新城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西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协调全区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校园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落实市、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决定,协调成员科室和各校园应对空气重污染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及时公布市教育局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及级别响应,及时教育系统预警应急措施;

3、负责各校园空气重污染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与培训;

4、开展应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的宣传教育;

5、负责联络、协调市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相关工作。

二、成员科室职责分工

(一)电教中心

负责建立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网络、短信平台,做好对各校园的信息发送、接收等工作。

(二)基教科

负责督促指导各中、小学、落实各项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三)职教科

负责督促指导各职业学校落实各项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四)体卫艺办

负责督促指导各幼儿园落实各项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四)行政办公室

加强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强化信息公开。

(五)安保办

加强安全教育,负责督促指导各校园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期间的安全措施。

第5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近年来,我国港口危化品吞吐量快速增长,而水上散装运输是危化品运输的主要方式。散装液体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由于其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一旦发生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难度很大。随着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风险不断增加,突显出我国在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在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中,缺少科学的事故分级方法,不能快速准确的识别灾情类别和级别,导致应急级别和处置方案出现偏差,资源配置不当,从而延误救援时机。所以,亟需建立一套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为启动相应级别的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支持;为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的法规预案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防污条例》)等,这些预案在划分事故危害等级时,在死亡人数等指标上高度一致,并且考虑到了已经死亡人数和危及生命人数,而在经济损失等指标上,各预案略有差异,除此之外,各个预案各有一些体现各自领域特点的指标,但是尚没有一套能够体现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特点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为此本文根据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点,从各种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出发,选取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相关定义

1、船载危化品

本文中的船载危化品主要为船载散装液体化学品,具体范畴为《国际装载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章所列散装液体化学品。

2、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

参考相关预案中对“事故”的定义,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定义如下: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停泊或装卸作业过程中,所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3、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类型

参考现有预案与研究成果,根据船载危化品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特性,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事故后果(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出发,本文将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污染事故、其他事故(腐蚀、灼伤等)。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原则与方法

1、等级划分的原则

考虑到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种类多、涉及的应急部门多、关系的现有预案多,所以,其等级划分标准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划分方法与指标要与现有预案体系一致。

(2)指标选取上,在伤亡人数等共性指标上要保持一致,并添加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殊指标。

(3)要能够体现危化品性质的多样性,例如在环境污染方面,要体现出危化品性质相对于油品的多样性。

2、等级划分方法

现有的预案体系对事故等级划分时,同时使用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多个指标,指标间为“或”的关系,即任一指标达到某事故等级,则此事故就被定为该等级,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危害等级划分也采用这种方法。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的选取

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进行划分的目的是在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发生时或应急行动开展初期,为启动相应级别的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支持。因此,需要对事故等级进行划分的时机是在事故已经发生,且事故可能进一步持续造成更大的危害时,此时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尚无法全部确定。所以,事故危害包括已经确定的事故危害和根据事故态势预测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

事故危害后果主要包括人命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三个方面,所以,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从而分解出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相关因素,详见图1。

按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事故危害后果种类,对指标进行优化后形成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体系,见表1。

关键指标的分级研究

在以上事故等级指标中,指标A~D的分级标准可保持与现有预案体系一致,指标E可参考《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分级,指标F可参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分级。而指标G“敏感资源污染”和指标H“水体污染”则属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特有指标,需要根据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点确定分级标准。

1、指标G“敏感资源污染”

该指标指污染事故中受到污染的重要敏感资源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其包括已经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和根据预测即将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中建立了《敏感资源的敏感值表》,其根据环境敏感资源的不同种类分为5个级别,分别赋予0~4的不同的敏感值。本文根据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的敏感值之和将事故分为四级:6以上、4以上、2以上、2以下,对应事故等级为I级、II级、III级、IV级。

2、指标H“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指在船载危化品泄漏入水后给水体造成的污染程度,在《防污条例》中,以溢油量为依据对本指标进行了事故等级划分,但是没有针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量化指标。由于船载危化品种类繁多,其毒性相差很大,所以,本文以危化品的毒性和危化品泄漏量两个指标组合,对本指标进行等级划分。选择危化品的水生生物急性毒性作为主要指标,参考“经修改的GESAMP船运化学物质危害性评价程序”中B1栏的毒性级别(见表2),其主要是依据96hr LC50(鱼类)、48hr EC50(甲壳纲动物)或96hr EC50(海藻或其它水生植物)进行级别划分。

第6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根据《县2020-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及时响应、强化落实、措施可行、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水务局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水政水资源监管与节约用水股、水政监察大队、河长制综合办公室、水利站、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务局。

(二)联络机制

水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络工作,联络员应保持通讯畅通。

(三)工作职责

水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响应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和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监督检查;督导各相关科室、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职责落实情况;完成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警与解除

(一)预警。

启动预警的时间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预警时间执行。当接到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后,水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即按照程序将指令转达应急响应区域内各相关股室。各股室按照职责和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二)预警解除。

当接到县人民政府的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通知后,水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即按照程序将指令转达应急响应区域内各相关股室。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4小时内,各股室要向水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要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突出问题。

(三)预警调整。

当接到县人民政府的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通知后,水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即按照程序将指令转达应急响应区域内各相关股室。各股室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措施。

四、应急响应

按照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1)当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五、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股室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施工活动监管,迅速落实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等应急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Ⅲ级。负责监管的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以及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

Ⅱ级。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

Ⅰ级。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外,责令停止所有水利工程施工工地作业;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次以上。

六、实施要求

(一)做好应急准备

根据我县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各股室要密切关注所负责工程项目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形势变化及应急状态的启动和解除指令,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应对重污染天气信息台账,加强水利施工活动监管,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防护工作。

第7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环保监测 应急系统 发展探析

一、国内外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

1.国外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发展

为了能更好地面对突发的环境污染,全球各个国家都相继制定出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果最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9年就提出(地区级紧急事故的意识和准备);随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对环保监测应急体系出台法律条文。如:美国环保局在1993年了《化学品事故排放风险管理计划》,英国与1996年制定了特殊垃圾处理规定,2005年有害垃圾处理规定,和两个关于的包装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工业部门必须回收商品包装,和在商品包装设计中必须使用最少的资源。2007年还颁布了电子垃圾处理法案,明确了电子产品制造商回收产品的义务。在这些环境污染防护方案制定的基础上,各种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应急决策系统也应运而生了。其中包括法国2002年开发的seans.软件包可向突发水污染进行应急决策,Desimone等通过海上溢油事故模拟引入人工智能识别技术。很好的对环境污染做出应急处理。

2.国内环境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早期对环境污染只是进行监测、发现情况立即向上报告,不向国外那么先进,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取得了一定的严究成果。在我国的污染事故一般是比较复杂,牵扯面较广。如果发生紧急事故,环境系统的内外因素均处于动态化中,并且恶化比较快,一般是来不及做出反应,已经彻底恶化了。很难对污染事件进行控制。我国现阶段建立起来的环境应急系统也只是单一的对其应急监测。未来我国的应急系统应该具备辅助决策的功能,结合污染事故的相关案例,无需专业人事就可以根具分析来判定污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最佳的应急策略。

二、环保应急系统的指导原则

1.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当前首要任务,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调取污染事故的预案材料,指导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包括:建立企业档案,主要指危险品仓储(各地的大型化学试剂、油库、储气罐);重点工业污染事故排放隐患;污染事故高发的饮用水源地事故隐患;建立本地区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单及应急监测技术方案;建立本地区的重点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力争减轻或消除其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监测并作出安全评价。

2.有备无患、应急迅速

应急办公室:是应急组织中的常设机构。为便于日常工作,可由环保部门各科室和监测站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应急计划,建立技术储备,接收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报警;处置一般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在报告应急委员会的同时作先遣处理。成立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系统,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3.政府牵头、协同作战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一般靠某一部门或单位是无法快速有效地妥善处理的,因此,遇到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当地或上级政府部门,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协同作战,做到责任到人,尽心尽职。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根据各省各地的产业结构,污染事故类型的特点,突出重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开发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法,逐步形成完整的应急监测能力。

三、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与处置的特点,要求一旦事故发生就进行监控预警,必须尽快进行有效现场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了能够让整个事故的应急指挥做到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就应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程序,为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五个子系统。

1.监控预警系统

监控预测系统主要对突然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信息采集与预警。该系统的建设目标主要去实现对重点污染与环境质量进行的实时监控.从而才能有效避免潜在发生的突发事件。为突发环境事件争取足够的处理时间。

2.现场应急处置系统

现场应急处置系统最主要负责提供突发事件所应用的工具,通过根据监测仪器与设备实现应急监测的实施,及对现场到底是什么污染物,到底属于哪一类的进行确定,把污染的程度进行预测等。

3.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系统是一个全天24小时随时待命的应急系统,他主要对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处理,去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急时反应。该功能主要有:应急接警、指挥命令调度、车辆监测调度等应急指挥。

4.决策支持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主要是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分析,协助指挥领导及帮助工作人员对事情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同时及时对以往不同事件处理的方式结合现存事件提出参考意见。

5.灾后评估系统

灾后评估是环境突发事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灾后评估系统主要对事件处置完毕后的评估工作,通过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环境影响为环境恢复计划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并进行评估,找出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让人们进行改善。以免以后发生类似的突发事件。

四、结束语

总之,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是一个日常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对突发事件可以进行预报,让人们能尽早应对所要发生的环境问题,让损失最小化。随着工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断增多,它对社会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国家环保总局指示:建设既能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快速监测和应急处理,又能对污染隐患进行监控和警告的应急响应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国盛.李利国.移动式自动气象站设计及其在应急气象环境监测服务中的应用[J].湖南社会科学,2010(2):70-76.

第8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县甚至全市、全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

第四条 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五条 在事件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六条 成立XX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

卫生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和处理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各乡镇、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工作;部署有关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事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环保局和县安监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肇事者及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县发改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国家投资安排与事件后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重大项目与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管理,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投入总体水平。

县公安局负责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组织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等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垃圾等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县气象局负责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县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县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十条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十一条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的联系电话要确保24小时畅通。

第十二条 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红色预警):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二)Ⅱ级(重大、橙色预警):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Ⅲ级(较大、黄色预警):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Ⅳ级(一般、蓝色预警):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第十四条 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预警公告。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

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向社会信息须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新闻单位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得到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市应急指挥机构;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经贸、住建、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自治区环保局制定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大规模的处置,按《XX因环保问题引发的大规模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四)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五)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六)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七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或在其上级专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第十九条 发生事件后,对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负责调集和征用。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事件的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事件的实战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9篇: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306-02

一般来说,完善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是有效缓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社会压力的稳定器和减压阀。目前中国已基本建成了以政策法律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和应急资源保障体系等三种基本保障要素,以“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为主要程序,以保障环境安全与大众健康为中心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一个健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一定需要一个健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才能保证有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1]。国际经验表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法治化,不但能够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效率和效果,同时也能够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社会压力,从而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以及公共权力得以依法有效运行。中国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在程序上的相对完整性,较好地保证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需求,但是应急程序运作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制度与执行上的困境,诸如应急法律体系的条例缺损、应急执法的不作为违法与作为违法、事件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就此,笔者将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法律困境作重点分析。

一、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宪法困境

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而言,宪法起到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作用,但是其在应急规定方面也需要有所改善,具体有以下几点:

1.缺乏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规定。自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紧急状态曾经出现过多次。现行宪法是倾向于政治和社会正常状态的安排,而对那些非正常状态特别是紧急状态的秩序问题缺乏相应的安排。虽然2004年宪法修订增加了紧急状态的条款,但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不甚完善,其缺乏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比如紧急状态的分类等规定。也正因此,尽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法律可以依据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但这远远不够,从而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强制应急制度在宪法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缺乏特殊适用意义的法律规定。宪法没有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的紧急行政权进行明确法律授权,更没有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强制应急过程中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明确法律规定。现行的宪法主要是基于常规状态下的政治社会秩序进行法律设定,从而缺乏对非常规状态下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利的关系以及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而恰恰也正是非常规状态下的国家行政主体,需要具有特殊指向和明确规定的法律授权。现行宪法采取了最具普遍适用意义的措辞,来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任务的法律界限。宪法也没有明确使用“应急处理”等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词语,对于相关行政主体的应急处置权仅包括动员和。

3.缺乏针对国务院和军队的应急处置权之明确规定。宪法中规定和制约的一般是处于常规状态的政府和军队的公权力以及公民私权利的法律安排。而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尤其是超局部的紧急重大事件时,非正常状态也即出现。随着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原有的权力制约状态与监督格局也会发生变化,此时的政府和军队之公权力将会处于一种非常集中和非常强制的状态。政府的这种状态在应对紧急事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非常有效,但是由于公权力的行使必然会关联到公民的私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权利的临时限制,有时还会涉及到军队的调配与军需物资的紧急补给,行使不当将会导致严重的政治社会后果,因此必须将紧急状态下的国务院和军队的应急处置权纳入法治中来,并给之庙宇严格的执行程序[2]。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应急在宪法上的规定是含糊而不明确的,也缺乏职责程序的安排。

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综合性环境法律困境

1.缺乏涉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具体的应急程序。《环境保护法》涉及环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最直接规定,只突出了事件相关利益方的应急通报义务,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而全面的应急原则和应急指导方针。并且更重要的是,这部基本法也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的预案管理与风险管理,包括监测、预警、信息公开与通报、信息的上报程序、公众的举报程序以及事件的评估程序、事件应急的合作程序、保障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方面的规定。

2.缺乏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构的职能划分。这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没有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进行明确的机构分工与关联。这种情况如果是应对发生在国内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还力所能及,但面对那些发生在跨国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将会导致应急权限和程序的法律模糊,从而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

3.缺乏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和统筹性。即使是最新修订(2014年4月25日)的《环境保护法》,仍然缺少对那些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导致的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公共事件等一系列连锁事件的协调应急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专门的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法律依据,但统观此法律规定,大多为方向性和抽象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3]。在应急管理机制上,确实规定了需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管治理和分级负责的一套程序,但是对于具体的领导权限和职责的划分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的领导权限与管理职责的划分相当缺乏。因此,应当给应急机构相应的紧急应对权限,以及对这些权限的框定和违反权限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救济渠道。

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单行环境法律困境

1.作为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与公害控制的单行法,《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对传染病病菌携带者污染水体引起公害作出明确的应急规定,而且在这部单行法中,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具有水污染危害后果救济的操作性。

2.《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一个单行环境法律,其有关应急处理的规定不够详细。这其中包括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政府上下级纵向与横向的职责关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准备、信息报告制度和公开制度、水污染事件的初步评估以及应急事后评估、应急工作中的关系衔接、物资人力与运力补给供应、疾病控制与救治、社会募捐资金、社会救助、法律责任的主体确定等各个方面,都缺少相应的规定[4]。

3.现行的各个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对流域性的和区域性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关切。在涉及到这类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指挥领导机制、信息报告机制、物资人力与交通补给机制等一系列有关应急管理机制的具体规定。

4.现行的多个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对应急法律责任的明晰。由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主体复杂,包括事件过程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比如政府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事件污染源企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受事件影响的其他公民和组织,所以应急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也变得复杂和多元,因此必须有区别地具体划分应急义务与职责,从而更好地确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主体责任。

四、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律困境

在大量的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规(包括政府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规章)中,较少有部门与部门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应急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多存在执行分散和制度冲突,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比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作出规定,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环保部门职席会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并且各个专业部门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划分做好相应专业领域的应对,应急的人力物资交通电力等保障部门也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划分做好应急保障[5]。这个预案,只是一种指导性预案,并且是针对所有的包括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在内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导预案,在一定程度上缺少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的特殊适应性。目前中国的普遍做法是,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迅速成立相应的临时小组[6],这种临时小组对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也只能依靠临时判断,缺乏专业性,缺乏科学要求。这种做法尽管有一定的效果,但却割裂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部门行政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联系,限制了事件应急能力的发挥,影响了政府在应急工作中的效率。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突发性事件,非常明显地反映了一个单线条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所导致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效率低下。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更多地赋予地方政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管理权限[7]。

另外,其他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部门就环境保护与污染方面的规章制度)也有若干缺陷:其一是基本上还没有制定一项关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其二是各个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与其母法存在着规定上的偏差;其三是各个单行法在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存在着法律规范上的相互冲突与矛盾,各自部门又各自另立法规,所以这些法规一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在另一方面阻碍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

参考文献:

[1] 魏俊杰.中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临安:浙江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 聂春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 宋丽平,束琴霞,扬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的完善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11).

[4] 李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5] 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