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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1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首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1 招标规范化管理的必然性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薄弱,监督力度不够,整体工程分割招标,工程多层分包、整体工程转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违标、虚假招标等等,违法违规现像频频出现。即使我国在200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招标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实际监督的可操作性都受到了种种限制。以上现像急需要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是招标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也是必然趋势。

2 招标规范化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及保证

合同范围是招标范围的前提条件,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技术要求、施工标准、构造要求、付款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工程变更、质量保修标准等质量、安全、进度控制体系均在招标文件中有所体现。招标文件中对上述内容的描述是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依据,直接影响到后期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变更、付款、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纠纷,科学合理地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大纲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和保证。

3 招标规范化是成本管理的有力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包括设计、施工、安装、税金、利润、管理费用等,工程设计费用一般占工程项目全部费用的1.5%~2%,但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占到50%~60%,工程设计阶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投资人的投资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前期的设计招标成本较高,未采取的设计成果需付一定的费用,一般投资者将设计委托给信任的设计单位而不通过招标程序,忽略了后期成本的控制。除设计外的土建、安装、园林、园建、智能化等采用招标的方式以合理低价为条件,通过市场竞争优化设计,降低成本,资信优先选择理想的中标单位是投资者从工程设计到竣工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的基石。

4 招标规范化避免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

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互递一种是行业之间互相联系,一种则是招标人工作失误,在招标、发标、勘察现场、答疑的过程中将投标人的信息不经意的被彼此获取,按照招标规范化执行,在发标,勘察,答疑中对投标人分批进行,则有利于对投标人信息的保护。

其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对于这种情形要规范招标管理市场,提高招标人员基础素质,实行廉洁责任制,完善法律制度。

5 招标规范化管理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体现形式

第3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实践,招标与投标作为一种公平高效的交易方式己经得到广泛认可与应用且日趋成熟。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运作模式和具体的实施方法,范化程度越来越高。197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国际工程联合会(FIEC)以各国实践为基础,编制了《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它以招标承包制为基础,规定了工程承包过程的管理条件,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市场。此后许多国家则相继制订和颁布了有关招标与投标的法律、法规。总之,招标与投标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在实践中应用己越来越广泛,并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惯例。

一 公路工程招投标概述

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下进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下的交易经营活动。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工程承发包方式。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己成为体现公平、高效与合理性的工程承发包标准制度。

我国最早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是1987年云南的鲁布格水电站工程,此后,招投标制就在我国逐步推行起来。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我国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比例逐年上升。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将招投标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成为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主流,全国90%以上地级市已建立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细则,为开展招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招标投标制的简介与意义

实际工作中,项目通过招标一般能节省总投资的10%左右,有些项目节省投资幅度更大。西安绕城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和路面工程,通过招标分别比概算投资节省18%和16%。同时,通过招标尤其是公开招标选择的承建队伍资质普遍较高、实力较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质量都能达到甚至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要求。

1、对培育和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重要作用

完成一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次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建国50多年来,建设项目管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证明,严格按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办事,投资效果就好;违反建设项目程序,投资效果就差。而建设工程不论是全过程招标,还是勘察设计、材料设备、施工招标,都要依据有关招投标法规的规定,具备各自的基本条件。这些招标基本条件都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只有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做好这些工作,才能进行招标。在招投标制度下,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办事,才有可能拿到工程;否则将失去施工的资格。

2、促使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实行招投标,它涉及计划、价格、物资供应、劳动工资等各方面,在积极推行招投标制的情况下,对那些不能适应招投标需要的现行的计划体制、价格体制、物资供应体制、劳动工资体制进行配套改革,进而可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3、加快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要开拓国内市场,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国际工程咨询和国际工程承包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每年工程承包合同额达2000亿美元以上。这些合同都要通过竞争性招投标才能获得。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贷款国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发包和货物采购都要实行国际或国内竞争招标,这样做不但保证了工期和质量,控制了投资,而且推动了我国招投标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应该通过参与国际竞争来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有可能在国际工程竞争中获得成就。

4、减少费用,建设节约型社会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减少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在统一的有形市场中进行,减少冗余成本,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时代要求。

二 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的现状

我国最早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是1987年云南的鲁布格水电站工程,此后,招投标制就在我国逐步推行起来。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我国公路工程招标目前有三种方式并且有一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方式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国际上通行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1、公开招标

我国在推行公开招标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首先,公开招标的公告方式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开性。其次,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受到限制。再次,招标评标实际操作方法不规范。

公开招标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从客观上讲,主要是资金紧张,或工期紧迫,等等。从主观上讲,主要是嫌麻烦,怕招标投标周期长、矛盾多,舍不得花时间、花钱。上述问题的结果,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不能体现公开招标的真正意义。目前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招标的运作制度。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是:参加竞争的投标单位数量可由招标单位控制,目标集中,工作量比较小。其缺点是: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范围较小,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它限制了竞争范围,由于经验和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会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不能充分展示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鉴于此,国际上和我国都对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有别于公开招标的指导性规定。

3、议标

议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例外情况。议标通常实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或军事

保密的工程,或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及小型工程。议标方式适用面较窄,

直接进入谈判并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议标程序的随意性太大且缺乏透明度。议标缺乏透明度,极易形成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从总体上来看,议标的存在是弊大于利。

(二)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1、国内招投标一般流程

国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大致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国内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程序。

(1)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开标应当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权限规定备案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2、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体制及法规文件

(1)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适用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②建设资金己经落实;

③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3)法规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日起施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 对规范我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准则。

综合性规章与文件

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

  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起施行。涉及的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入选条件、评审的步骤、内容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等。

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

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对招标的程序、投标人的行为、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内容等作出详尽的规定。

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交通部规章与文件

①《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规定了评标专家入选的标准、方式,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

②《公路工程施工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的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的标准。

③《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的程序、投标人的行为,并规定了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的内容及规则等。

三 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存在问题与研究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招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推动不力,法规不健全,招标运作尚不规范等等。我国招投标发展步伐不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对招投标的认识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理论体系不健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公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路工程建设法》及有关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弹性空间,甚至有些规定之间还有一定的冲突。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对投标人的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目前该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2、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随意压缩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在实践操作中,有些招标单位往往随意压缩时间,将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缩短至10到15天, 甚至更短,使得一些投标人因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放弃参加投标竞争或不能中标。同样由于人为的缩小了选择范围也会使招标人付出代价。

3、开标时间不能依法固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是在同一时间进行,而一般在截标一天或更长时间后进行,特别是对设有标底的工程,一些地方为了防止泄标,标底审定常在投标人截标后进行。

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招标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公路工程建设,应有更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二)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监督管理体制混乱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时,仅能依靠道德的约束他们的行为。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人干预的状况就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现实中,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孕育了各种招投标腐败。《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都应彼此独立。

事实上,从近年来已经揭露出来的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是与招投标有关。“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是见怪不怪了。

(三)招标人暗箱操作,投标人弄虚作假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己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现实中公路工程建设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由于公路工程建设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受到市场驱逐,违法成本很低。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招标机构和有形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主要手段就是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进行虚假招标。

(四)监管部门工作存在困难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路法》、《公路工程建设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五)评标委员会未能完全体现自身作用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具体原因如下: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做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值得欣慰的是,近两年,各地都加强了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对评标专家的行为进行规范。2004年,四川省多名评标专家因为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违规,最终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全行业进行通报。

(六)招标机构素质良荞不齐

招标机构审批过多,招标机构素质良荞不齐,这是推行招标制必然出现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行业的市场逐步扩大。招标机构以专业、高效、优质、周到的服务及高质量的业绩,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在社会上取得了很高的美誉度。但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招标机构的人员素质、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强招标机构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参与市场竟争是不断提高招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必要条件。

有些招标机构不仅仅素质不高,而且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挺而走险,不顾自己的职业操守而将投标单位的相关报名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给有志于搞“勾兑”、“围标”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与空间,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业主。

公路工程建设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公路工程建设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做出了一系列倾向性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上述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以致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四 国外招标投标模式的特点与启示

(一)国外招投标运作模式的特点

1、美国招标投标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是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制度之一。

美国政府要求所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完全公开。招标方必须提前1个月在指定报纸和互联网 向全社会公开披露招标信息和条件,并通知全国总承包商会。

资格预审:美国法律规定提供工程担保保函是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工程担保保函金额就成为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同时,还要求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标底编审:美国的工程施工招标全部不设标底,投标报价依据是企业内部定额和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

招标方式:美国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凡政府投资工程超过10 万美元必须公开招标。

评标方法: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中标之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复核工作通常在招标之后第二日进行,由2一3名预算员同时分别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

合同签订:美国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签约时,中标方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美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多渠道的工程招标制度和管理办法。美国在传统上属普通法系国家,但美国在工程招标投标方面实行的是多渠道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2)招标人组织多元化。大、中型工程要实行招标、小工程也实行招标。

(3)招标由业主出面,对投标公司无名额限制,但投标单位的资格、信誉、报价研究等均相互制约。承包工程量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投标,必须通过资格预审。

(4)评标、定标原则。通常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在某些个别情况下也有例外,如,以投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中标。一般根据是总价合同还是总单价合同的模式确定评标定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标价过高或过低均不选用,注重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方案,特别留意投标函中是否设有陷阱,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

(二)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的比较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国际工程和国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过程实质上都是非常相似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内容和操作的方式不尽相同:

1、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

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在国际通用的、主流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的采购法规中,议标都有确定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规定采用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议标没有明确而稳定的法律地位。然而,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议标这种方式实质上还是难以回避的。议标是通过谈判产生中标者,缺乏有效竞争,不利于公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不法交易。但各类合同的性质、条件、目前都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有存在的基础、空间和价值。

2、招标投标管理监督的机构

我国存在独特的招标管理机构: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路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行政主管部门,所有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都必须经过其批准。同时行政主管部门还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批准。而在国际项目上,有关工程的招标组织和管理完全是在资金来源的负责机构或政府全权委托的部门领域下进行,同时受法规和规则制约。比如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通常世界银行会设置一个监督小组,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3、合同管理的依据

国际工程往往是采用国际惯例用合同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比如,国际上大部分的工程项目招标,都是以FIDIC条款为指导原则。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文件是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编制的,在此基础上再编制适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虽然我国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是以FIDIC条款为依据进行改编的,但某些修改造成过度简化,不利于招投标公平的体现以及项目合同的管理。因此,面对逐步开放的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完善招标程序和合同文本,与国际惯例接轨,已势在必行。

(三)发达国家(地区)招标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发达国家招标投标的制度,对促进我国目前招标投标制度及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主要有:

1、招投标法律制度比较完善

国外对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一般比较重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日益明显地出现统一化趋势,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和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在传统上属于欧美不同体系,但越来越寻求国际或区域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制度的统一化。促进国际贸易采购法委员会1994年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规范化》,就是指导发展中国家进行招标投标立法的一部重要文件。

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招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招投标管理法规,如《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意见》;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部门管理规章,以及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招投标管理规章,如建设部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短短20年中均己颁布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运行体系形成一个整体,形成了像美国、欧盟的统一化的制度,但在招标中,使己实行的法规打了很大的折扣。

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法律制度越完善,规则越详细,招投标工作越规范。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有倾向性招标、几家企业串标、不规范评标等美国、欧盟都有。关键是,美国、欧盟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招投标工作有法必依,最终可通过司法程序与《刑法》相联结。而目前中国的招投标工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一定难度。

2、招标投标模式更加合理

(1)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规范的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完善的体现。中美两国的招标投标程序在一些具体的内容方面有很大不同:

①在美国,“设计+监理”型的咨询公司从头到尾都参与招标投标过程,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在我国,由于这类咨询服务业还不发达,制约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②美国的承包商都把其单价视为商业秘密,而在我国,大多数的承包商使用由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统一定额。

③美国的工料测量师大量使用计算机确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我国由于有关工程估价的软件比较少,影响了评估工程造价的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招投标运作方式

招投标运作方式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内容。它有两大原则:公开竞争的原则、招标人与投标人利益保护的原则。这两大原则是进行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的。在实际应用中,中美两国在个体开展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有较大差异。

①专家在招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美国目前己建成了比较完善的专家库系统。而在我国,专家库系统还处于萌芽状态,致使一些招标单位在招标时不能及时地组织专家委员会,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开展。

②设立标底一直是我国招标的一个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极少数项目采用无标底招 标.美国虽然也设标底,但无标底招标在美国是普遍采用的招标方式。

③在对标价进行评审时,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对于超过或低于标底某个百分比的投标书一律淘汰。而在美国,情况就不一样。

3、招投标评标、定标更为严格

发达国家国际工程招标中的评标是秘密进行的,一般需要10一20天时间。国际工程招标的评标,一般由业主负责组织工作。

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评标也是相对秘密地进行的,但评标时间较短,一般在几个小时左右即结束,评标过程注重于标书的表面和形式,不可能对标书真正的内在含义做出可靠的评价;在评标组织上,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并不是由业主真正选定的有关专家,一般行政安排较多,而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大多数很尊重业主代表的意见,所以在关键的时刻,缺乏公平、公正的原则,往往出现政府干预、暗箱操作等现象。在定标方面:我国定标的办法与发达国家的定标办法存在根本的差异,前面谈及发达国家的定标方法,而我国的定标通常采用综合得分最高为第一标,其次为第二标,如果第一标的标价最低,那么无疑就是中标人。前面谈及我国评标时间仅为发达国家的四十分之一,综合得分的评比准确度极低,往往业主选不到满意的承包商,所以我国评标定标的规范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4、招标投标管理行为更加规范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中,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比较强的。当前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些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受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以及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美国政府的招投标管理行为比较完善,其五大制度板块即公开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使政府官员没有机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行政干涉,而侧重于合同的建立和管理过程的完整性。

总之,发达国家的招投标比较规范,运行体系也比较完善,我国与之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对我国招投标规范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五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的完善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就公路工程市场而言,必须要求通过招标投标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因此,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就必须严格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在招投标管理方面的主要管理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模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和市场监督管理模式。

(一)政府监督管理模式

通过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公平评标、串标抬标、非法干预、腐败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1、政府监督模式作用和意义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是政府监督的基本职能。公路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提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其投资大,消耗多,不可转换。招投标工作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做好其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机构应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使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发挥的更加有效合理。

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公路工程建设的一部分,是基础建设的一部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确实需要在这一过程中行使一定的职能。通过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公平评标、串标抬标、非法干预、腐败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这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很重要的把关手段。

  2、政府监督模式的特点

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单位的工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特点表现在:

(1)强制性

政府监督管理行为象征国际机器的运转,体现的是国家意志,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具有政府或法律的威严。对违反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通过行政命令、下达指标、颁布条例、强迫执行或协调约束方式直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公平性

政府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既然是辅之以司法手段的强制性管理,那么法律便是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都平等对待,依法进行。

(3)全面性

政府监督管理在管理的范围方面具有明显的全面性。政府监督管理的是对招投标整个过程的全方位管理,涉及招投标的所有方面。

(4)宏观性

政府管理部门不对具体招投标的活动进行约束,不去控制和指挥招投标的工作,而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对招投标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符合公众效益、国家利益和参与各方的利益。

3、加强政府监督应该注意的问题

加大行政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形成统一协调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行政监督管理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要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执法规则,分工监督,但不要各自为政;(2)要提高监督效率,方便招标投标单位,不要随意增加行政审批环节;(3)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与招标采购主体及各种形式的招标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分离,以规范各方行为;(4)各部门要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相互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工作积极性,将不同的环节、不同角度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共同构造出一个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

(二)市场管理模式

根据国内外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理论与实践,从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任务、机构及法律框架等方面进行论述:

1、市场在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目的是使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有序地进行,通过管制活动,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管制的任务

依据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资质进行审查,发放许可证;

(2)对国家立法提出建议;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市场活动规则;

3、招标投标市场管制机构

我国的招标投标市场管制应分级设立。可考虑设立地方管制机构和中央管制机构。管制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除了建设项目批准和发放规划许可证外的一切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事务。管制机构必须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可部分参考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的机构设置。

管制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4、招标投标管制的法律框架

在所有的招标投标管制的框架体系中,法律框架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框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招标投标市场管制基本上是一种法制化的管理。在对招标投标部门的管理中,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扮演与原计划经济体制不同的管理角色。政府将依靠管理体 制和法律框架监督招标投标部门的运行,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管理招标投标部门。这一框架将既能限制政府对招标投标部门的直接管理,保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市场自,又能促使招标投标行为进入法制化轨道,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因此,良好的法律框架对于实现招标投标及其管制的目标至关重要。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从加快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招标投标制度经济性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法规

应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法规有进一步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此外,在法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刚性。

2、从严执法,加强监督

由于招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因此执法机关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3、减少干预,加强管理

交通部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应切实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来审查公路工程招投标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适应性,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和招标程序的可操作性,以及评标定标的客观公正性。在加强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杜绝名为管理实为千预的现象。

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工程投标中,人与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采用主动方式激发人的积极性,让人为委托人谋求最低利润。监督机制则是以防御方式阻止人的消极怠工和机会主义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5、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提高信息透明度

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商务中的运用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招标方在网上招标信息,投标方在网上公布有关自己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减少大量的搜寻成本。借助于信息网络,还可以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节约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

6、严格市场制度,避免过度恶意竞争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都有高昂的交易成本。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因此,要严格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制度,加强资格与资质审查,控制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规模,有效改变过度竞争的局面。

7、科学决策,减少费用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均会发生一些费用开支。对于招标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大小,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制定科学的招标投标“门槛”价。交易中,可能选择标准合同文件(如FIDIC),以减少合同起草成本和后期违约风险。投标方要注重投标策略,充分估计投标成本,择优选择投标项目,提高中标率。

8、加强信息软件系统应用

大力推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计算机系统(或专家系统),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客观化、程序化,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影响,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比如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的网络实名制规则,在特定的招投标内网系统中,每个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所提供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的记录在系统里面,在此项目完工之前该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人员的相关资料被锁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所使用。这样就杜绝了项目经理多个单位挂靠资质,却不能有效的为项目提供服务的问题。

根据国内外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从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任务、机构改革及法律框架等方面对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和市场监督管理模式进行研究,针对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现存模式所面临的问题,提出政府监督和市场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互相制约,才能培育新形势下适应市场需要的合格的招投标各方主体。

本文在分析了国内外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目前存在的现行体制和管理问题,并针对招标投标的发展趋势提出招标投标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结合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总结提出对我国现行公路工程招投标模式进行改革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并利用政府宏观监督和市场具体运作这两种方式相结合对我国招投标环境进行优化,对构建我国新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提出建议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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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在一些工程项目中,有些业主故意规避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初步设计阶段就降低工程量,使其达不到法定投资金额,或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独立小工程,使工程投资额也被分解成在招标额度的范围之外,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还有些业主以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应急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会议纪要或集体研究等方式,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申请邀请招标,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让内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是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门槛和陷阱,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些业主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为内定企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潜在对手;或不按规定招标信息,仅在小范围。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活动成为虚设形式,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标底泄露

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编制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而实际编制标底人员大部分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造价人员或中介机构的造价、预算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人员多,加之监管不到位,暗中故意向内定的投标人泄露标底,使该投标人的报价接近标底而中标,严重造成不公平竞争。

(四)中标之后非法转包、分包

有的企业或个人借助各种关系中标,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它企业,从中获利;有的企业挂靠有实力资质企业参与竞争或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承接工程后,不愿直接组织施工,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导致转包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大部分是利益所趋。无论是哪种转包情况,都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可能引起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差的现象,甚至导致“豆腐渣”工程。

(五)评标办法制定问题,评标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有些业主仅以投标报价高低作为评定依据,且整个评分办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致使评标办法制定缺乏合理性;还有招标文件制定综合业绩分值及业主考评分值过高,报价分值偏低,由此因投标企业的综合业绩得分及业主考评分过低而失去公平竞争,易导致企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不利均衡发展的局面。从目前来看,许多评标专家都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但有些专家为了利益而循私舞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评标专家不仅要有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还要有法律、造价、合同等方面的知识,更重要是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六)招标机构有待规范

目前招标单位直接有业主委托,代替业主代表参加招投标各项活动,无原则的按业主意愿操纵招标过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及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部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活动,有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或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部分招标机构还存在着以压低费获得业务的行为,这些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运作。

(七)后续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签订合同前管理,轻后续监督管理的现象。后续监管缺位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致使各行业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在招投标工作中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管工作出现空档,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

二、解决上述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市场体系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市场体系,是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犯罪的制度保证,要针对招投标中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一要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项目建设中信誉好、实力强、工程质量优的企业,应积极鼓励其参加招投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除记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理。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或视情节轻重,限制投标人在本地区一定期限内的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二要规范招投标行为。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按规定采用合理的方式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进行。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来制定;在招投标信息时,打破地区、行业封锁,使具有能力的企业平等地参与竞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按照中标的结果,而不能擅自更改实质性内容,私下签订阴阳合同;对于泄漏标底,采取化整为零、串通围标或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投标的行为都要严格监管和制裁。三要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或计算机辅助评标,进一步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对于实现市场信息公开、转变政府监督方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四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把招标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到开、评、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至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明确各阶段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有始有终”的全过程监管。一要加强对招标机构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进行动态考核,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范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清理出招标市场。二要严厉惩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惩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三要加强工程交易主体双方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业主自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投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招投标稽察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进场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机械设备和分包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要切实发挥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的强化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和约束各方行为。

(三)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科学制评标办法

一要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加强和规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定期邀请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对评标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评标操作能力及职业道德;其次,建立项目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对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活动表现、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年度考核。同时,要积极探索评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报告和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第三,建立和完善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要依据评标专家条件,结合动态考核结果,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查处、清出专家库。同时,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评标专家队伍,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化发展。二要科学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的不同,细化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具体实际,确定招标控制价浮动标准。通过科学制定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监管制度创新

一要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必须从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入手。归集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整合完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评价、应用、监管体系,完善市场各方主体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诚信应用的保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二要加快监管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建立权责明晰、竞争有序、运行严密、规范高效招投标运行体系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做好相关法规、细则的清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应制度进行清理,更新。另一方面要抓紧完善与工程项目配套的招投标政策、制度、细则的制定工作。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消除人为干预招投标的空间。

三、结束语

随着工程招投标活动逐渐走上正轨、步入规范化的同时,伴随新生问题的出现,必须从当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工程招投标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郑志鹏浅谈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西建筑》2008年.

[2]汪孔朝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2009年.

[3]张志军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2010年.

[4]监察部课题组关于防治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课题研究报告,中国经济导报,2014年.

作者简介:娄中华(1975-),男,河南漯河人,本科,经济师,监理师,一级建造师,物业管理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管理及房地产管理。

第5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2006年至2007年,全县累计完成各类工程项目招标核准88个,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53个,招标率100%,节约资金2571.1832万元,节约11%;各项国有资源使用权(土地、河砂、矿产、林地、水库等)出让44宗,涉及金额6245.173万元。政府采购865(批)次,节约资金1596.05万元,节约12.8%。国有产权交易56宗,起始价3069.74万元,成交价3929.20万元,累计增加859.46万元,增收28%。总的来看,这两年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突破:

(一)强化常规管理,机制创立取得新突破

在制度设计方面,制定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执法责任手册》、《招投标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12个制度、《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也即将出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时抓,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招投标领域腐败的行为发生,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制定了有力的工作措施,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在落实制度上,一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引导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把招投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自觉规范行为,严格招标程序;另一方面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操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操作、一把尺子的工作标准;第三是坚持做到管理、服务、监督“三到位”,坚持做到每个招标项目都能事前有交待,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总结,全过程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管理,使我县招投标工作既坚持了勤政廉政,又营造了良好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效能建设取得新突破

第一,强化三个监督。强化事前监督,各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把关。强化事中监督,各监督部门都积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同时要求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强化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所有项目的招投标都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并跟踪过问合同的签定和履行情况。

第二,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对招标机构的管理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取招标业务,而且必须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活动,必须按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办理招标事宜,严格依法组织招标,严格资质审查,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在全县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秩序。

第三,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为解决招标人请专家难、不方便、成本高的问题,县发改委经多方争取,与市发改委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建库,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服务体系,并建立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运行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已批准我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达到61人,为我县各类项目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认真执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委、监察局、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国土房管局、农综办、财政局、卫生局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每次招投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派工作人员,对项目招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有效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三)注重方法创新,招标方式取得新突破

一是严把招标核准关。规范审批程序,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二是严把公告关。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要求招标人严格按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三是严把资格审查关。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同时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有效的预防了围标、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的发生。四是严把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关。进一步提高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当前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识上还有偏差。少数部门或领导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项目实施招投标不理解,认识不到位,认为公开招投标成本高、手续复杂,个别项目该招标不招标或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以抢时间、赶工期或没资金等理由随意分解工程、省略招投标活动中应有的法定程序。二是“三边三超”现象仍然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事后监督不得力。招标后的监管往往被弱化,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招标文件订立合同,设计变更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价格结算不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打成一片”,造成工程质量差,投资增加。四是“串标”、“围标”时有发生。五是规模标准以下项目的监管不到位。六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地勘、可研、设计等未完全纳入招标范围。

二、狠抓落实,开创全县招投标工作新局面

对于2008年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认为要解决五大问题:

(一)认识问题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全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认识不足的问题,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招投标制度落实到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每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决不允许漏位、越位、错位,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职能职责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管理文件,核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受理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实施重大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县建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文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水利农机局负责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本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较大型医疗器械采购和卫生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土地、采矿权交易活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经委负责对全县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核准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等行为。

(三)监督管理问题

第一,对招标人的管理。为了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发生,招标人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出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办理。招标机构的确定必须采取比选的方式通过竞争确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业主招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提请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对标投标专家库、招标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由县发改委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继续从县内外各行各业中择优征集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推荐进入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的从业教育、培训及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凡进入我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定的资格;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对招标机构的招标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建立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的从业信誉档案,健全市场准入与清出原则,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取招标业务,不得私下与招标人洽谈业务。

第三,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规违法事实通报其资格认定部门,资格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

(四)规范操作程序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做到“六个严格”。

1、严格申报和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前,项目业主必须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的申报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准招标和采购的范围、招标和采购的方式、招标和采购的组织形式,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属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2、严格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制度。必须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规定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重庆时报》或重庆建设项目招标网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同时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全县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信息必须同时在县政府信息网上。拟的招标公告文本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送指定媒体刊登。

3、严格资格审查。招标人可按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设备、诚信度及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业绩,或根据招标项目的设计技术要求、施工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设置投标报名必备条件和要求,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廉洁准入和安全准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确定的标准或申请人必备条件评选出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严禁业主直接推荐投标人,严禁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凡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

4、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写,从今年5月开始要统一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以及评标程序和办法,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修改,允许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原文相抵触,为了减少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量,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实行集中会审制,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前报县招标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防止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在没有研究出新的评标办法之前,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预算额。

5、严格开标、评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主持,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会指导、监督。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200万以上的项目在市级部门专家库内抽取,200万以下的项目在县招标办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6、严格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机制创新问题

一要改革薄弱环节。要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审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不限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二要完善公正评标机制。探索实行“三个淡化”:即淡化评委作用,推进电子化评标;淡化技术标评价,对一般性工程实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重点注重经济标评分;进一步淡化标底,使工程建设招投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三要创新服务机制。实行招标“一站式”服务的办法。即从招标、挂牌、出让等信息的到开标、评标的所有工作全部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出台《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建立招标文件统一审查、招标信息统一、招标文件统一发放、投标保证金统一缴退、中标结果统一公示等监管工作制度。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确保程序公正。

四要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监督。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三、严明纪律,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严明领导干部工作纪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操纵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严明监管工作纪律。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拒绝招标人的备案;不得超越法定授权履行监管职责或推诿扯皮;不得出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借招标材料备案之机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不得泄露涉及招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第6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招投标是指在工程建设市场条件下,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方法。在我国城市建设日益变化的形势下,工程建设招投标在发展历程中逐渐暴露出由于监督缺位引发众多问题,使其背离了招投标的初衷,制约了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本文基于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理论,结合当前行政监管理论,研究了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健全与完善对策。

一、国外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借鉴

美、英、法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远远领先于我国,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和规范的招投标体系,也构建了多元化招投标监管体系,有些甚至已形成了国际惯例,以供借鉴。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完善

发达国家招投标监管机构相对健全和完善。如英国议会下设“公共支出委员会”,专门监管政府部门采购招标活动;日本根据中央和地方对采购招标的监管需要,分别对中央和地方设立采购招标机关。另外,美国和西欧发达国家在政府内设“招标委员会”,专门负责政府的招投标监管活动。美国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非常完善,“招标委员会”下设7个层次,即美国事务管理局和一般事务管理局,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合同官员,合同上诉理事会,美国总会计事务所、总审计署办公室,联邦赔偿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二)招投标流程规范

1.强制公开招标的规定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自由经济,它必须同时要有法律规范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并且都带有强制性。欧盟、美国、英国等国都规定使用公共资金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关于强制招标问题,各单位组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联合国制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关贸总协定制订的《乌拉圭回合政府采购》、欧盟制定的《关于协调政府物资采购合同的程序指令》《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指令》《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经营实体采购程序的指令》等都有明确规定。

2.强制招标的主体范围

联合国和欧盟等国际组织强制招标的范围包括:项目采购花费资金中,政府财政占绝大多数,或者项目受到国家专项资金资助;公用企业享有政府审批特殊经营权。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政府部门和其附属部门;2.从事公益性工作、政府进行资助的部门;3.享有政府授予专营权的公用企业或自然垄断企业。

3.招标信息

各国、各国际组织都有关于招标信息的规定:(1)招标公告,主要内容有: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多的数量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如果要提前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审核,必须事先明确审核的标准和流程;同时还要明确招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以及收费标准。(2)提供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① 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用来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条件前来投标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单位,招标性质,工程简况,分标情况,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需提供的服务内容,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价格,投标文件送

交的地点、份数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时间,开标时间、地点现场考察和召开标前会的时间、地点。② 遵循的各项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或工程的简述,资金来源,承包方式,资格要求,组织投标人到工程现场勘察和召开标前会解答疑难问题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投标人应承担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以及考察施工现场、参加标前会所发生的费用,填写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投标文件的送达地址,截止时间,修改与撤销的注意事项,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③ 合同条件。④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反映的是招标人对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也是指导承包商正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文件,同时也是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的主要依据。⑤ 图纸。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给出图纸,是为了投标人拟定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方法以及提出替代方案、计算投标报价依据。图纸的详细程序取决于设计深度与合同类型。⑥ 工程量清单。

(三)招投标资格审查严格

各国、各国际组织都对投标人资格和市场禁入有明确的规定。(1)拟要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需具备单独签订合同的法定职权和能力;(2)具备合同履行需要的人力资源、专业技能及项目运营和管理的能力;(3)具备合同履行设备、办公地点等设施;(4)从事过与合同相似的项目经验及企业的资信水平;(5)具备富足的资金或较高的获取资金的;(6)商业道德记录良好。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健全与完善对策

(一)创建适应市场发展的招投标监管机制

一个科学的监管机制,不仅促进、推动市场和经济的发展,还能防源头腐败。从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来说,多头监管已经制约和阻碍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要以“统一规范管理”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建立“市场统一、监管统一、规范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对现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进行改革。

1. 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管委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以利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协调。其组成人员由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办、经委、建设、财政、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商业、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指导和部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处理和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规定,包括综合政策、管理制度。

2. 提高监管水平,设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设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招标投标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打破现有的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市场格局。主要职责: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信息;组建统一的综合性专家库和招投标机构库,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和监督;完善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解决行业保护、同体监督问题;受理工程建设招投标当事人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解决多头监管、投诉无门问题;对工

程建设招投标机构进行监督;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业务的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等。

3. 推进市场运作,建立综合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心,为招投标人和机构提供服务平台。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场所、统一规范运作、统一信息的原则,依托政务中心,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由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将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纳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统一招标投标,提高依法招标项目的实施率、公开招标率、进场交易率和节资率,杜绝暗箱操作和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中心只是一个有形市场、一个交易平台、一个服务场所,为投标人和招投机构提供服务,不参与招投标监管。

4. 突出政策引导,引导招投标机构进驻中心,在税收、信贷、场地、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采用灵活的税收政策,吸引招投标机构入驻中心。

(二)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数据库

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主要有四方面好处:监管人员可通过这个平台,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方案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投标备案情况、招标机构活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通过这个平台,可实现网上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为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网上投诉、举报、申诉;提供政策咨询、调阅资料等。还要分设三个子平台:1.招投标信息平台;2.评标专家数据和信誉平台;3.投诉受理平台。

(三)加快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

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不高,对守信者无保护,对失信者无惩罚,给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要建立质量资信管理机制。企业质量资信是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无形资本,建立规

范有效的质量资信管理制度,明确记录企业活动的业绩,是社会认识建设主体的基础性资料,也是鼓励企业规范建设活动、提高建设质量的有效机制。要通过质量信誉评价管理,提高企业工程质量意识。

2. 要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信用等级。结合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分类别分行业建立招标中介信用档案、投标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把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机构信誉、领导人信誉、项目经理信誉等综合信用信息,按照信誉指数等级进行排列公布。

3. 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国家范围内誉评价排序前 10 名、省级范围内信誉评价排序前5名的企业,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按质量信誉评价等级依次给予 10-5 分的不等加分,对信誉评价综合指数排在后 10 名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在下次评价结果公布前,原则上取消其项目中标资格。用市场淘汰机制作用,促进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和有序。

4. 建立联动机制。研究建立市场信用联动机制,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各行业全领域无缝隙的信用体系,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改变监管力量不足、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

(四)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依法行政,规范程序。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着重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规范运行中杜绝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的发生。

1. 强化程序监管。主要把好七关:严把工程建设招投标许可关,对不符合邀请招标或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严把关,所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必须公告;严把专家准入关,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录用;严把专家抽取关,所有评标专家都必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把资格审查关,采取综合定性评审法,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业绩信誉进行综合审查,并实行资格预审备案制度;严把开标评标关,从开标、评标到定标,实行行政监管和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严把招标文件备案关,优化评标方法,确保评标结果公平科学。

2. 要构建监管网络。在各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各级纪检监察巡查网络,制定和完善自查、督查、互查、抽查的纪检监察巡查机制,借助社会资源,聘请懂建筑、懂项目、懂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定期组织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进行全方位稽察、抽查。

3. 要加大监管的科技含量。研究开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招投标管理与互联网连通,所有项目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实现共享,对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实现跟踪考核、统计和汇总;对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实现网上抽取、通知、培训和考核;对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公告与通知、中标公示等相关信息实现公开透明。

三、总结

本文首先对国外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借鉴,包括招投标监督管理完善、招投标流程规范和招投标资格审查严格等三个方面。在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招投标监管机制健全和完善的对策,包括创建适应市场发展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库、加快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和建立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四个方面。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联合编写. 招标投标实务,招标投标培训教材第二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 袁炳玉,朱建元主编. 中外招投标经典案例与评析[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3] 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 曹玉斌.揭秘不规范工程招投标[J]. 2005(5):54-55.

[5] 邓惠琴.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01):99-100.

第7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5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3-0137-03

1 概述

公路工程是我国交通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国交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进行公路建设过程中,公路工程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公路工程除了要做好投标工作,对投标的合同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做到这些工作,公路工程才能在更好的轨迹上高效益运行。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

2.1 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重要的评标方法之一,主要是指对投标人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详细的评审,严格遵守招标规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评标价进行打分评价,之后将打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合理的排列,并将排名前三的人推荐作为此标的中标候选人。

2.2 最低评标价法

这种方式一般而言,是遵循从高到低的顺序对评标价等于或者是高于工程成本价格的投标文件,遵守相关规范进行初步的审核,之后进行严格的评审,最后将评标价最低的3名投标人作为中标的候选人。

2.3 综合评估法

这种方式一般而言,是通过初步的评审和十分严格规范的审核后,对投标人所拥有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工程业绩、业界信誉等多个方面做出分析评审,并进行综合评价,并且进行评分,最后按从高到低的进行排序,并将前三名的候选人作为中标的候选人。

3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3.1.2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方与中标方违背原来的合同。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使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

意义。

3.1.3 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在招投标双方未了达成双方的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地干扰了整个公路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同时,还存在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运作机制有待完善、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等问题。

3.1.4 串标。串通投标就是指在公路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3.1.5 公路招投标的法律规范依然不够健全。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虽然国家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公路工程的招投标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很多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公路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3.2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在进行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招投标的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管理,要严格杜绝招投标过程中转手倒包,以挂靠承包等恶劣的现象,要遵守各种法律规范,维护整个市场的秩序,促进整个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同时,要不断地完善议标规范,严厉打击假招标的现象,最后,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的监督。

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将会继续得到发展和规范,将会陆续地出台针对交易中心管理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运行规则,以便对承包方、发包方、中介方和管理部门的行为进行规范;交易中心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将会进一步的提高,处理各类信息数据的时候广泛地应用计算机,实现微机管理工程报建、招标信息、投标企业档案、场内办理手续等方面;交易中心的功能和管理将日趋完善,使交易中心逐步成为交易中心、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

书面合同上面,体现了招投标的结果,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相连。在管理合同的方面,规范甲乙双方合同的签订行为和增强索赔意识需要做大量工作,并且这个工作做得越充分,合同的规范意识越能够体现;针对合同范本方面,我国有确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合同范文本,而且合同示范文本将是今后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此外,应用计算机建立投标报价系统是投标企业应该实现的必要内容,这样的话,才能够快速实现、报价准确,以适应日益激烈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国际当中,不可缺少的是招标机构,在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建设市场在健康地发展,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招标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大力发展,这样的话,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速度就推动了,使得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化。

规范和完善市场建设规则,市场规则一般是由有关机构制定的或者沿袭下来的,一般由法律、法规和制度组成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交易规则;这些准则分别是想要进入市场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应采取清出制度,对不再具备条件或出借证书、采取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及时清出,资格和资质管理的准则也应逐步完善;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交易必须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公正、公平的

准则。

4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管理

4.1 建立健全的流程管理体系

要严格遵守合同管理规范,明确好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将目标任务和各种工程措施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个管理流程和管理环节都能够在相关的制度和范围之内运行,同时,要不断地将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落实到实处,最后,在对合同进行管理过程中,要对各个环节和流程都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实施专人监管、综合评价,切实保障签约合同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以及标准化管理。

4.2 建立健全合同文本的管理机制

合同条款不合理,导致合同文本风险。可以通过采取严格执行评审制度来防范合同文本风险。需要严格按照我国所指定的具有规范化意义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同时,要不断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的合同标准规范的文本体系,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地和国际接轨,对国内外合同文本的管理和发展趋势动态做出密切的关注和借鉴,从而为促进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不断地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完善合同文本相关体系,从而使得合同各项流程都能够和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行相结合,促使合同管理的作用能够实现最大限度地发挥。

4.3 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

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并改进信用评价机制,要不断更新合同当事人的各种相关数据,掌握合同当事人的最新动态,并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的财务状况,信用形象等各个方面做出科学化合理的评审分析,如此,可以更好地确保合同信用体系的建立,同时,在进行公正客观评审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地划分出等级,并组合系统的商业信誉档案,从而有助于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4.4 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可以大力推进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比如可以借用互联网或者是局域内部网络,实现各个单位的互联或者互通,当局域内部数据实现更新时候,能够更好地掌握好整个合同管理的流程,同时,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以前出现的各种弊端和问题,比如合同管理人员执行能力低下,或者是管理人员的人为干预比较严重,因而,可以更好地促进整个合同管理过程的科学化和严谨化。

4.5 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

应当建立并且改进、完善专业人员选拔任用机制,选拔专业优秀的人员对工程合同进行规范的管理,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管理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人的主导作用,从而促进整个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要不断建立健全人才培训体系,适时举办各种培训,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展开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促使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切实保障人才供应,保障合同管理的有效实施。

5 结语

总之,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地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地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地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

开展。

参考文献

[1] 蒋丽.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山西公路,2007,(33).

第8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建筑市场环境内,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占有重要的比重,招投标是成本管理中的首要阶段,能够在整体上调控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利用自身的真实性,控制招投标与建筑造价分配,体现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要规范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满足建筑工程的基本需求,更重要的是把控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预防经济与施工风险。

1关联性分析

(1)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市场的竞争状态下,规划好工程工程承包与发包的形式。招投标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其可要求发包方,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招标因素,包括价格、期限等,邀请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操作,各项招投标的内容,均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秘密报价后,实行公开、公正的竞争,发包方会自主选择比较优质的合作单位。招投标的过程中,涉及到多项实践项目,要规划好招投标的过程,完善招投标的操作。(2)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是指承包与发包双方,在建筑项目建设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规划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调并商议好相关的事宜[1]。建筑工程合同具备法律效应,而合同管理能够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实施,建筑合同管理的内容有:①评估承包与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审核文件中的各项条款;②监督好合同文本,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求承包与发包双方均要履行合同的内容;③定期检查建筑工程是否履行合同条款,及时解决建筑工程现场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利用合同指导参建单位的各项行为。(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机构,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监督招投标的过程中,规范合同管理的过程。首先建筑招投标的过程,也是施工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承包与发包双方,按照商议当事人的提议,在协商的过程中,确定出合同的内容;然后在建筑市场的交易角度上分析,招投标属于交易的范畴,交易双方并没有构建合法的交易关系,所以招投标的过程对合同管理有很大的需求,利用合同管理的法律形式,规范双方的关系,促使招投标的过程能够处于法律保护的状态下;最后是合同管理能够检查招投标的内容,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而且招投标文件内,包含了合同管理中的基本条款,合同内容需依照招投标拟定条款项目,表明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不可分割的联系。

2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实践运用

(1)审查招标文件。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可以审查交易活动中的招标文件,配合招投标中的各项审查工作[2]。招标文件审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规定,利用合同管理的途径,发挥招标文件审查的基本职责,避免影响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审查工作上,起到规范与约束的作用,能在监督的状态下,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杜绝潜在经济风险,表明合同管理对招标文件的控制作用。(2)监督招标过程。合同管理参与了招标的全部过程,在招标全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要求合同管理配合招标活动,尤其是大型的开标、勘察工作内。投标企业要掌握投标书的内容,由发包方宣布标价信息,这些内容中,大多反馈了后期合同的内容,也是招投标参与方信息的真实表达[3]。合同管理人员监督招标过程时,会积极参与到现场监督内,由此才能掌握招投标的真实资料,便于审查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管理行为合法、真实。例如:招标活动的现场勘察行为,需要了解活动现场的情况,要求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要符合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要在招标活动现场总结条款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合同管理人员需在第一时间掌握招标全过程的所有信息,积极了解招标过程内,参与方的意见,协调后制定合同管理的内容。(3)参与后期管理。合同管理部门,会参与到招投标的后期管理过程内,积极配合招投标的运用,还要在后期安排回访工作,专门了解承包与发包方对合同管理及政府职能的意见,以便要求参建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管理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招投标后期工作的稳定性。回访是合同管理后期的工作,按照招标、投标等资料,也要检查合同中的内容,构建出考核制度,调节并处理合同管理期间出现的纠纷问题。合同管理在参与招投标后期管理时,主动树立合同管理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与约束,提升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4]。例如:建筑招投标后期管理中,实行合同检查,专门利用合同管理中的考核制度,保障参建方能够履行合同中的内容,提高履约率,合同管理部门跟踪招投标的实际管理,促使招投标后期管理与合同管理均能顺利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评估招投标的活动,要求参建方遵循合同管理中的条例。

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例举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如:①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依照招投标的需求,组织合同管理的内容,积极培训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容,落实责任制度,以免影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业务项目;②完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促使建筑工程的交易活动中,参建方均能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运营,降低外部环境条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或合同管理的影响,维护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联性。

4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均具体较高的实践价值,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市场状态,加强管理与监督的控制力度,保障建筑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筑工程在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方面,落实完善的措施,确保建筑成本管理及造价控制的积极性,以此来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和效益水平。

作者:张勋 李鸿材 刘辉 于洪广 单位: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科研生产部

参考文献:

[1]李海晓.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17):224-225.

[2]董治.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2.

第9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校;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高校是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的场所,高校的基本建设,尤其是校园、教学科研场所和教职工学生住房的建设直接影响和制约着高校的发展。高校的建设投资大部分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 少部分是学校自筹资金。不论哪一类都讲求投资效益。目前许多高校的建设工程都采用了招标的方式, 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高校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高校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应择优选择施工方案、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符合建设工程要求、工艺先进、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报价合理的施工企业,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2、加强高校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客观、公正、准确地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工作,能够选择更加合理的中标报价, 使高校支付合理的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3、加强高校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努力把招投标工作做细做扎实,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日后施工过程中学校和施工企业间的矛盾,有效维护学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双方的合作。

4、加强高校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可以有效堵塞工作中的漏洞,防止拉关系走后门、、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产生。

二、高校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1、以法律为依据, 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

高校在招标过程中, 为了达到最好的招标效果, 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完工, 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是要明确规定学校列入招标投标管理的范围。要规定多少造价的工程项目、哪些基建维修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二是要明确规定学校招标投标管理的组织机构、参与人员,明确学校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三是要制定招标投标的程序, 主要包括参与和审定编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审查投标人资格, 组织招标投标会和专家评审会, 确定招标各环节的操作要求。四是要明确招标形式, 要正确地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还是议标的方式。五是要明确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工程款结算的规定。六国要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制定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选择称职的招标机构

高校因其主要以教学科研为主, 不可能拥有许多基建技术人员, 而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专业化强、技术工作复杂、手续繁琐的工作, 高校基建管理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这一系列工作。实行《规范》以来, 建筑市场越来越趋于规范化, 根据国际惯例, 我国也开始推广招投标制, 这样就将高校的基建管理人员从上述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工程的总体控制中, 合理发挥高校和招标机构各自的作用。但在目前情况下, 招标机构虽然均由建设部核定了等级, 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 高校可以选择几家招标机构进行实力、业绩、资源方面的考察、评价, 从而选择一家业务能力强、效率高、信誉好的招标机构为其服务。

3、科学评标,择优定标

要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首先应把好招标投标关,保证信誉好、质量体系全、管理水平高、质保能力强的施工企业优先中标,进而有效实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标。招标单位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应探讨设立科学合理的评定标措施体系,建立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制度,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遵守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此,一方面应公开招标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不给暗箱操作者留作弊的空间;另一方面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完善评标办法,科学设立评标内容,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的随意性和利用评标谋取私利的现象发生。

4、标后监管,责任终身

在投标企业中标后,高校应加强与其联系,为中标单位顺利开展建设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并加强对标后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具体措施有: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 对基础隐蔽工程和必要的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各区负责人签字,避免工程造价的随意增加; 对工程结构的重要部位,现场人员必须24 小时跟班作业,对所有材料均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复试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组织质检、设计、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5、加大对招标工作的跟踪管理

招标工作结束后, 施工单位中标进场施工。随之而来最大的问题就是招标和工程现场管理相脱节, 在合同管理与现场监督形成一个“真空”。具体表现:

( 1) 有一些施工单位投标与现场施工是两套班子, 造成现场工程项目经理不了解投标过程, 不清楚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内容, 因此在组织施工时, 经常出现背离投标时的承诺, 甚至引起纠纷。

( 2) 监理单位是经建设单位授权, 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的第三方, 而实际上, 监理单位仅监理现场, 管理工程质量。而根本不让其参与招标过程, 所以监理人员与招投标的脱节也给监理人员对招标工程跟踪管理造成困难。

( 3) 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 在投标中往往采取各种方式争取中标, 如低报价, 提供优惠等, 一旦中标, 从思想上开始放松, 在质量上有时偷工减料, 有的施工单位甚至采取“低报价、高索赔”的策略, 想方设法增加工程变更, 增调费用, 这就是通常说的”钓鱼工程”。

6、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加强招投标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对相关人员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学习方式的培养,通过考核制确定合格人员,合格者才给予发证,对于没有证得人员不得上岗,同时还要与业绩专评挂钩,从而促使相关工作的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总之,作为业主的高校基建管理人员, 应做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认识到招投标过程实际上是与投标单位的博弈。只有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预见能力、抗风险意识, 才能在这场博弈中取胜。

参考文献:

[1] 刘倩.  高校基建管理工作中的三个问题[J]. 中国有色建设. 2007(02)

[2] 胡义文.  高校基建工程投资控制与管理对策[J]. 经济师. 2009(08)

[3] 张建英,李凤娟.  高校基建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J]. 管理观察. 2008(07)

[4] 张宏禄,吕华宁,凌宇.  论高校建设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对策[J].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