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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家电下乡调查报告

第1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家电下乡;农户;影响因素

2009年7月上旬,笔者受华中师范大学“百村十年”观察项目组的委托,对河南省南召县四棵树乡盆窑村进行了调查。本次调研以问卷调查的方式,笔者访问了该村富裕、中等、贫困的村民各五户。盆窑村位于伏牛山脚下南阳市以西,以山地和丘陵地形为主。全村共有11个村民小组,人口1293人。

一、购买情况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富裕的村民家里该买的家电都买了,没有人买过家电下乡的产品。中等的有三户购买过三下乡的产品,他们表示是家电下乡政策促使他们购买家电的,他们需求较多的是空调、电脑。贫困一点的村民连最基本的生活都困难,根本就没有想过要买家电,也没有人购买过家电下乡的产品,对这一层次的人来说,目前最需要的是手机和电视。

二、影响农户购买积极性的因素

(一)宣传力度

在调查中发现有近百分之九十的村民都听说过家电下乡产品,村里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电视,很多村民都是通过电视新闻了解到家电下乡政策的。同时村委会也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来宣传,大部分村民都表示家电下乡宣传很到位。电视成了除了村委会之外农民了解国家有关政策的重要媒介,总体来说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还是很到位的。

(二)购买手续

在笔者调查中,购买下乡家电要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件,办理手续也比较繁多。但对于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的村民来说购买的程序并不复杂,他们只需把所有证件交给县商业局,等六十天左右就可以办下来了,至于跑哪些部门、盖多少口章,他们不用操心。农民凭户籍等有效证明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农民消费者,比较方便,价格也不算太高,的确给村民带来了实惠。

(三)家电质量

据村民介绍,“家电下乡”的产品都是些没听过的品牌,现在村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他们也希望像城里人一样买一些跟得上时代的品牌家电,但是很多质量好的家电产品不在补贴范围之内。比如液晶电视就没有卖的,中标产品都是一些又厚又过时的电视,这让村民很无奈,一定程度上也打消了他们购买的积极性。再如冰箱,村民介绍他们想买容积大一点的,但是家电下乡的店里没有,他们只有买容积较小的冰箱,买回来不到一年就发出嗡嗡的噪音,质量很差。

(四)价格

在价格方面,村民介绍家电下乡的产品从来不做活动,而非家电下乡的店里有时会做活动,他们有时会去做活动的店里买家电,因为在那里可以买到像“海尔”、“美的”那样的好牌子,虽然不能报销,但是打折之后价钱和家电下乡产品也差不多,质量还比家电下乡的产品好。在问及是否有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打算时,很多村民都表示要是有一些质量好,牌子好的家电,他们肯定会购买的,哪怕价钱贵一点都会买,如果是质量不好的,哪怕是补贴到50%他们也不会去买。

(五)售后服务

虽然国家一再强调要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可靠、功能实用、价廉物美,但据村民介绍,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很差。村民去购买的时候服务员会比较热情,服务态度也很好,还承诺说有什么问题,打个电话就会处理。但是出问题之后找他们,他们总是百般推脱,说没时间,从来没有处理过。农村里虽然生活较以前有些改善,但是挣钱还是不容易的,买家用电器也是家里不小的一笔开销,如果家电用几天就坏了,对他们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损失,他们也不会再信任家电下乡的产品,这就是为什么在调查中老百姓对家电下乡政策不是很满意的原因。

三、总结

第2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家电下乡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监管,落实好中央惠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根据云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云商市【20**】9号)和(曲商发【20**】7号)文件要求,富源县商务局、财政局抽调精干人员,于2月4日至14日对全县11个乡镇的118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富源县家电下乡工作始于2009年3月,富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工作一开展就及时成立了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操作性极强的实施方案,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家电下乡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截止2011年底,全县家电下乡备案登记销售网点有118个(原有170个,通过清理整顿,取缔了52个网点的家电下乡销售资格)。

据统计,20**年富源县全年共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34324件(补贴用户购买34292件,非补贴用户购买32件),销售金额6898万元。兑付家电下乡补贴产品34658件,补贴金额879万元,补贴率101.7%,产品销售额、销售金额、补贴金额、补贴率四项指标均居全市前列。

二、清理整顿情况

在各乡镇财政所的大力配合下,检查组主要针对补贴兑付、进销存台帐管理和店容店貌等三个方面,采取查阅资料、进店查看的方式,对全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了逐个检查,共记录《行政执法文书》118份。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网点均能按照有关要求,做到一货一卡、卡随货走,没有出现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等现象。本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认真查阅审核结算兑付资料。检查组每到一个乡镇,都到财政所认真查阅补贴兑付资料,了解家电下乡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一个有效证件购买相同产品2件以上的进行清查和备案。通过查阅资料,全县11个乡镇财政所都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兑付农民补贴资金,未出现降低标准、截留和挤占农民补贴资金的现象。同时在兑付过程中严格审核农民身份证明材料和发票以及产品评标识卡,并留下相关复印件。

(二)切实加强销售网点检查力度。对销售网点进行100%现场检查,检查组采取三查三看的工作方式,,认真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销售网点法人并签字确认。

一查店容店貌情况,看家电下乡指定店、给广大农民的一封信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和是否设立家电下乡专区;

二查台帐是否齐全,看商品明码标价是否和标识卡一致,如在每件下乡新产品标识上,终端销售价格是否高于中标价格;

三查销售网点申报与兑付是否一致,看是否有套补、骗补国家资金的行为。通过10天的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提高了经营者对国家政策的认识和服务水平,从而增强遵章守法的意识,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富源县的家电下乡工作,虽然采取了一些如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电话抽查或实地核查、对有违规现象网点进行停补整顿和罚款处理等有效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人员偏少。由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非常大,而商务、财政部门人员配置相对较少,进行最起码的抽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二是标志不全。部分网点的家电下乡指定店和给广大农民的一封信标志牌,损坏残缺较多。

三是标识不清。有的网点在家电下乡产品上,没有张贴统一的销售标签;有的产品虽然张贴了标签,但没有标明中标最高限价和国家补贴价,让老百姓在第一时间感受不到党的温暖。这种现象在乡镇的销售网点多一些。

四是摆放混乱。部分网点虽然设有专卖区,但家电下乡产品与非下乡产品混放。

五是台帐不齐。部分网点销售台帐的存根不齐,主要是普遍认为兑付后存根就没有必要保存,导致存根丢失现象严重。

六是一牌多店。有的销售网点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情况后,没有及时申报,仍延用旧密钥;有的网点只有一个家电下乡指定店牌,却在两个店面销售,影响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的及时录入。

四、下步工作及建议

(一)按照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做好家电下乡网点审核备案工作,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规范家电下乡经营行为,积极引导科学消费,促进全县家电下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扩大我县家电下乡工作成果。

(二)针对本次检查情况,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家电下乡入户调查活动,切实把家电下乡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真正办好,确保全县家电下乡工作稳步推进。

(三)鉴于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是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为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防止骗补工作,建议采取一是加强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信息管理和基础台帐管理,对录入信息要常分析,对异常数据或可疑骗补行为及时进行检查;二是财政部门及时通报补贴结果,对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采用电话及时回访,以确保补贴的到位,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家电下乡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简财建〔XX〕8号、财建〔XX〕10号、财办建〔XX〕5号文件精神,在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我乡再次对在家电下乡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抓好落实此次自查工作,我乡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政所人员及经办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任务、制定方案。

掌握情况,明确任务,实行驻村干部分村,村干部分社,对XX年4月XX年11月30日的重点村、重点社、重点户进行逐一核实,对2自查结果再次进行复查。

三、自查情况

1、在整个家电下乡工作期间,我乡经办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及程序对农户的购买申报进行审核兑付,并将资料分月装订成册存档,以便查看,乡财政部门严格落实加强对家电下乡资金兑付的监督管理。在XX年12月1日XX年11月30日期间我乡共补贴家电1460件,补贴总金额527726.94元。

2、我乡对涉及本辖区范围农户补贴的德阳电器、宇达家电、鑫宇通讯、镇荣通家电门市、镇世超海尔专卖店、市显忠五金交电专卖店6家备案销售网点进行了检查。在XX年4月清查整顿之后,因加强了对网点的监管,强化了村、社对农户购买的走访力度,申报补贴必须见村、社的走访证明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销售网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所以XX年4月之后乡查无违法违规问题。

第3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我县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县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授权、加盟或直营的,符合网点备案五个条件,经**县商务局备案后,方可成为我县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凡不是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产品购买和补贴申请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要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并到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都挂有特别标识牌子),同时一定要向销售商索要正规发票(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要开箱查看是否有“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四、职责分工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履行网点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要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12月30日前到**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2.加强宣传提高服务水平。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销售宣传计划,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网点要尽快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4.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及时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要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为农民开据正规销售发票,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

6.规范市场营销。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产品价格不得超过中标时的最高限价。

7.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我县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在销售网点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给合格企业备案,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县商务局、财政局要组织好、安排好全县乡镇财政所、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向全县广大群众《关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并印发宣传单,把家电下乡政策内容和申请补贴的办事流程,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公布在我县备案的销售网点。

5.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县商务局要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县商务局将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做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要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协调各销售网点做好货源组织,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为销售网点和生产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服务。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第4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建立适应我市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销售与服务网络体系,搞活流通,扩大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实施时间和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

从2009年2月1日至20*年1月31日,共4年时间。

(二)实施内容

对农民家电消费进行补贴。补贴产品有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暂定(具体品牌、规格、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价格实施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电脑、空调限价另定)。

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补贴标准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实行补贴。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三、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销售企业

承担我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为我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市商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布局与设立。

(二)销售网点

为方便和就近开展家电下乡销售服务工作,市、县(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选点和布局销售网点。

1.支持中标企业在县(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企业的城区总店布局销售网点,确定各中标企业在县(区)较大规模的销售店或中标企业专卖店1?2家为县(区)家电销售网点。

2.选择各乡镇符合条件的农家店或家电销售店1?2家为乡镇家电销售网点。

3.对没有设立销售网点的偏远山区乡镇,各中标企业应采取订单销售、电话预约、送货下乡等方式,满足农村基层消费者的家电消费需求。

4.销售网点基本条件和具体标准

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3)必须具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应操作人员。

具体标准:

(1)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

(2)县(区)政府所在地销售网点必须设置家电下乡产品经营专区。

5.销售网点备案及程序

(1)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须持网点营业持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县(区)商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县(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宽标准。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2)各县(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经市商管办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报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全省范围统一对社会公告,并统一授牌。

四、货源供应、产品价格及产品质量

(一)货源供应

中标销售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掌握家电下乡产品的市场需求,加强货源渠道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商品供应,满足农民购买需求。做到不缺货、不断档。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流通网络,并要严格产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二)销售网点管理和服务

中标销售企业要统一制订销售网点的工作管理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服务。应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护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知识,使农村消费者放心购买,放心使用。中标销售企业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产品价格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我市农民购买力和市场需求状况,及时收集相关价格信息并反馈给中标生产企业。中标生产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统一配送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的,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对中标企业随意提高或压低供货和销售价格,一经查实,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销售资格。

(四)产品质量保障

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应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购买下乡家电产品如有质量问题,购买人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检修不好的可以换货,但只能调换相同品牌和型号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可凭规定手续和程序予以退货。

1.销售网点核实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处理,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示卡。

2.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其联系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进行退货处理,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示卡。

3.对已领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购买人将补贴资金缴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后办理退货。销售网点应逐笔建立退货记录,并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印章),留存3年备查。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审核办公室申请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产品的原始发票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购买人一卡通存折;其它材料。

(三)审核内容:销售网点是否已核准;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生产企业产品;购买人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是否一致;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内;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每户每类的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件);其他应审核内容。

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家电下乡工作政策性强,惠及千家万户,必须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朱信萍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管办和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管办,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家电下乡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各县(区)应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成立协调小组,以加强工作协调和联络。各部门和单位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切实履行职责,把家电下乡工作做好做实。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安排全市家电下乡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家电下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家电下乡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协调财政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市商管办负责家电下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市经贸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家电下乡生产企业按招、投标标准生产合格的家电下乡产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研发新的产品;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协调媒体对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家电下乡销售产品价格的监管,维护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的稳定;市*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中的监督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家电下乡市场秩序工作,依法查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等欺诈行为;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税收和发票管理使用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市供销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

为把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好,要采取有力措施,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平面媒体及其他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家电下乡的惠农政策,特别是将家电下乡的具体购买地点、购买办法、补贴申领手续等向老百姓讲清楚,做到简便易懂、人人皆知。

(四)搞好信息报送,建立联系制度

市、县(区)财政、商贸主管部门和中标销售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掌握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要建立联系制度,县(区)财政、商贸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口报送工作统计数据和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以利及时总结。

(五)制订应急预案

市、县(区)商贸主管部门和中标销售企业要充分考虑到家电下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实际情况,针对抢购、断档、脱销、不正当的竞争以及申领补贴不及时等情况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应急情况。各销售网点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禁止限时限量的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与家电销售现场分开。凡是组织规模较大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必须报商贸、*部门备案。

(六)严格落实政策规定

所有备案销售网点或专卖店不得禁止和拒绝中标家电产品进店销售。

各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遵守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家电销售市场秩序,不得坑农害农或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处。

第5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862号)和《**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经贸[20**]9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镇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

家电下乡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实利益,为加强我镇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完成,我镇成立**镇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

党委委员、副镇长任组长

副组长分别由镇长助理、财政所所长,经贸办主任,政府办副主任担任

成员:(宣传办)、(经贸办)、(物价所)、(社会事务办)、(财政所)

(技监办)、(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经贸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显堂兼任,副主任由冼其标、梁恩玲兼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操作程序公开透明、严密严谨,操作流程简捷便利,规范管理、为民服务。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农民能够买到补贴类家电产品,确保补贴资金让农民真正受惠。

三、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

我省在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中选定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本省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和省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四、实施时间

我镇于20**年2月启动家电下乡工作,到20**年1月31日止。

五、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我镇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家电下乡补贴标准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予以补贴。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部)。

(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六、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建立健全我镇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络。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进入我镇经营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销售、服务网点,网点布局必须符合我镇的总体规划。

(二)根据我镇的市场需求规模,全镇家电综合销售网点原则上控制在2—5个左右。

(三)销售网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我镇前列,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示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4.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配备操作人员,保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5.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6.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7.对所有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要尽量做到品种齐全,方便农民选购;8.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四)销售网点必须坚持优质服务,规范促销行为,搞好售后服务。

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

(一)在我镇进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企业和销售服务网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镇经贸办备案。

(二)申请备案的销售企业应携带以下材料申请备案:1.《**省**市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2.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备案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备案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省**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

(三)我镇经贸办接到销售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资料,并到销售网点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于不同意备案的销售网点,经贸办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经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销售网点,由镇经贸办予以备案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备案资料存档。

(五)备案的销售网点必须签订《**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

(六)销售网点通过备案后,即成为“**省家电下乡销售专门店”,由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八、销售网点货源供应及服务要求

(一)组织货源。销售企业要加强货源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点。销售企业要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计划,定期向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保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

(二)搞好服务。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合理制定配送价格。销售企业要根据当地购买及需求实际,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合理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在产品热销时提高供货价格,也不得因产品滞销而低价倾销。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搞市场垄断、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对发现或举报销售企业随意提高或压低供货和销售价格者,一经查实,依法查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九、加强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保障工作

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检修不好的可以换货,但只能换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必须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销售网点首先核实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二)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三)对已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由申请人直接退回现金给镇财政所,或由申请人将补贴资金缴入指定账号后,凭进账单到镇财政所办理退货手续。镇财政所受理人在确认申请人已退回补贴资金后,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凭财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发票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十、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由镇财政所负责,按照《**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镇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我镇家电下乡工作,加强指导,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开展实施;组织协调全镇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督促检查各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工作。各成员部门及各村(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经贸办:负责家电下乡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镇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宣传办: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有关政策、内容的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对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

物价所:负责家电下乡销售产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的稳定;

民政办:负责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申请补贴群众农业户口资格的确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

财政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家电下乡的安全保障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家电下乡市场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等欺诈行为,以及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负责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税收和发票管理、使用工作;

技监办:负责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管,配合市质监局定期进行质量检测。

各村(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实施工作,确保我镇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等,将家电下乡的政策、补贴标准及对象要求、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申领补贴手续等宣传到村、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销售企业要按要求制订宣传计划,统一销售网点的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销售网点若要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5天向镇经贸办报告。

(三)建立联系制度。经贸、财政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财政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定期向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6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一、调研基本情况

1、调研时间:4月8日上午在县农业局召开了座谈会;4月9日、10日分别到了白圩乡村、村、村、爱国村进行了走访调研。

2、调研范围及对象

参加座谈会的乡镇代表有种粮、果业、蔬菜、养殖、水产、农机等专业合社的负责人,白圩乡、李渡镇、三阳集乡、三里乡分管农业的领导;参加座谈会的县有关单位代表有农业局、植保站、林业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电信局、县移动通讯公司等分管领导。

在白圩乡村、李渡镇焦石村、三阳集乡三居村、三里乡爱国村等四个地方,走访了解了当地农业方面的种养殖大户,并在每个地方走访了20多名农户,开展了问卷式调查。

3、调研反映的情况

第一、通过调研发现,广大农民对气象信息的需求非常迫切,每天都要收看(听)天气预报。现在农村广大群众查字典获取气象信息的主要渠道是电视中的天气预报(电视的拥有率达95%以上),其次是从收音机、电话、手机获取气象信息(拥有率约达60~70%)。老百姓如此关心天气预报,主要是农业收成绝大多数是靠天吃饭,老天的喜怒哀乐直接影响农民的一年收成。正如三里乡的种粮大户胡广辉同志所说:天气预报与老百姓密不可分,天气预报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农民群众查字典切身利益,影响到农民一年的增产增收。如前年七月的一天,省电视台里的天气预报是晴天多云,我们三里在当天下午2点多钟却刮起了大风,下了大雨,使我在外晒的十多万斤稻谷被雨淋湿,损失几万元;还有三里养殖鳝鱼专业户的负责人所讲:养鳝鱼最怕的是秋冬之交的气温突变,掌握不好,鳝鱼会发生感冒而引起大量死亡。因此,他们希望气象部门进一步提高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天气预报准确了,就直接为农民增产增收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当前广大农民获取气象信息的渠道主要是收看电视天气预报,而我县绝大多数的乡村只能收看到中央一台、江西一台及南昌一台的节目,这几个台的天气预报节目时间均在晚上8时前播放。由于农民在春夏时节下午劳作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收看到天气预报节目。第三、中央、省、市的天气预报所指的范围广,对本地农业生产指导性有较大的误差,针对性不强,而本地(本县)的天气预报又难以及时接收到。特别是短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农民更是无法获取,更不用说采取防范措施。要想农民及时获取短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就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以解决,如:应用县电视台有线电视覆盖率较高的优势,加强本县电视天气预报的广播;建立天气预报电子显示屏;完善农村气象灾害信息队伍,利用手机群发短信的方法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此外,在这次调研过程中,很多农民都希望电视台、广播电台开办一个科技为农业服务的节目,使广大农民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接受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科学从事农业生产的能力。

二、建议

1、提高天气预报的准确性。气象部门要利用现有的科学手段,尽可能把天气预报准确性再提高一步。预报准确性的提高,就是气象科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的最直接贡献。

2、增播天气预报时间段。希望各级政府与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协商,要求各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天晚上8时到9时半这段时间内要增播天气预报节目,以便广大农民及时收看到气象信息。如果重播时间确实困难,电视台也可在此时间段以字幕形式播放。另外,建议县电视台在涉农节目开办过程中增加一些气象科技为农业服务的节目,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查字典的气象科技知识水平和农业生产能力。

3、各乡镇建立一个天气预报电子显示屏,通过电子显示屏让农民兄弟及时了解当地天气变化,特别是掌握突发性的短时灾害性天气信息。

4、建立灾害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平台。根据目前的状况,很多需要及时告知广大群众查字典的信息不能快速地传递到百姓手中。因此,建议政府建立一个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平台,把需要及时告诉广大农民的信息通过此平台发送,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及时、方便、快捷把信息传到老百姓手中的目的。

这个平台的建立,大致可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

第7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一、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名列前茅,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的应及时到当地农合行分支机构开立储蓄账户)。各镇(街)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各销售企业在我市的销售网点要与市商务局签订责任书,明确对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商务、财政部门将报请省商务厅、财政厅取消该销售企业资格。

2、成立领导机构。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并按规定报市商务、市财政部门备案。

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4、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基层网点建设,扩大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5、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市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6、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7、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市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市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8、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市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市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镇(街)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镇(街)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9、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10、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11、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市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制定家电下乡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对镇(街)财政所、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宣传要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市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市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市商务局要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商务局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各镇(街)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镇(街)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市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镇(街)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4.建立资金台账。市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市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第8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防止养老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杜绝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发生,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奖励进一步做好防冒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拟定以下办法,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的指导思想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一个主动报告、日常核查为主,定期调查、法律震慑、物质奖励、宣传发动、科学手段为辅的高效灵敏、简便经济的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村民(社区)委员会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二、责任人主动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及时申办相关手续

(一)出现下列情况下的,相关人员必须报告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人的确定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财产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财产继承人均有报告责任;孤寡老人死亡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报告。

(三)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报告程序

1.报告时提供下列资料

死亡证、火化证、宣告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法院判决书(持一项即可),村民(社区)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证明材料等正本和复印件(留复印件);报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告和领取死亡待遇的程序

报告人持上述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提出申请,有村民(社区)委员会联络员报户籍所在的乡(镇)经办机构受理。乡(镇)经办机构打印《死亡待遇结算单》,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结算相关待遇;留存死亡证或火化证等材料复印件。

3.报告的时间要求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报告责任人须在其死亡后60日内报告,超过60日未报告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4.对无证明材料的可先暂停发待遇

如果报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暂无证明材料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办机构据此可以先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相关材料备齐后再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三、待遇领取资格的监督、调查和管理

1.定期调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5年开展一次领取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情况。

2.日常核查。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掌握所辖待遇领取人的基本情况,对所辖待遇领取人的情况登记造册,并运用走访、电话询问、发放书面调查表等各种形式对养老待遇领取人的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如果发现领取资格丧失的情况及时向乡(镇)经办机构报告。

3.积极寻求相关部门配合。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走访民政、公安等部门,积极寻求他们的配合;如定期提供火化和户口注销情况等;防止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同时,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走访各类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寻求他们的配合,协助查询参保人信息,防止发生参加多重保险、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

4.外出人员定期报告。外出或居住在*市市区以外地区的养老待遇领取人,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该证明可以用邮寄等方式送到所属的乡(镇)经办机构。

5.待遇的停发和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停发其养老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已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领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暂时停发养老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关规定计发死亡待遇,暂时停发的养老待遇不再补发;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人员重新出现,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恢复发放养老待遇,符合补发条件的从停发之日补发。

按月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养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缓刑或假释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养老待遇,但待遇标准不作调整。

四、对冒领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罚和对举报者的奖励办法

冒领养老待遇是指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待遇的行为。

对于冒领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后,要立即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并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的养老待遇;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除如数追回冒领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外,并对冒领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城乡居民举报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对所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举报人每例500元奖励,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冒领在市区以外居住人员养老待遇的每例奖励600元,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受奖人及其行为应当满足下例条件:

1.举报的情况有姓名、地址和基本事实。

2.举报人不属于经办机构中直接经办人员、以及具有管理待遇领取人事务责任的人员。

3.举报的情况经核查属实。

对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民(社区)委员会,从事此项工作积极负责、及时发现失去待遇领取资格、不发生遗漏的工作人员,市经办机构将适当给予奖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民(社区)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变动情况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工作,政策强、工作量大,要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使大家人人关心养老事业,自觉遵守政策法令,减少冒领行为。同时积极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营造出多领者耻、报告者荣、举报者受奖的良好氛围。

五、其它

1.各县(市)、区要按此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防冒领机制。

2.本文所称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丧葬补助费等。

第9篇: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

为了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建设“平安”的要求,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

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推进“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处置原则

1、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采取协商处理和临时处置相结合的措施。

3、在水事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用水现状。

4、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要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重大水事纠纷会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性,设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水电局局长任副组长。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水电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水电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水利水电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络员制度。县水利水电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一名联络员。

应急处置机构主要职责:根据水事纠纷冲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水事纠纷调处的任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在接到有关重大水事纠纷报告的半小时内向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并分别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根据水事纠纷冲突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应急处置机构的各项指令、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日常工作。

联络员工作职责:

联络人员一旦接到各类水事纠纷事件,在10分钟内向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内容要求:水事纠纷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态、原因,谁在现场处理、工作措施、进展情况等,以便组长决策和调度。

应急处置机构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构成及主要职责:

1、治安保卫组

由纠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水利站、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持纠纷发生地现场秩序,防止矛盾和冲突进一步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2、纠纷调处组

由县水利水电局牵头,纠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水事纠纷双方的协调工作,确保重要水工程安全,在充分协调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3、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纠纷所在地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纠纷所在地的饮用水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4、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水利水电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解决重大水事纠纷相关水利工程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启动应急预案和解除

(一)应急预案启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地预案负责处理水事纠纷应急情况;当发生下列严重情况时,由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本预案。

1、在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跨乡镇冲突;

2、因水事纠纷发生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

3、因水事纠纷发生1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4、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水事纠纷;

5、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6、跨县(市)级行政区域水事纠纷;

7、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

8、其他情况需要启动本预案的。

(二)应急预案的解除

重大水事纠纷群体性械斗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停止械斗,参与者经教育后自行解散,基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并经应急处置机构批准可解除应急预案。

六、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

1、县水利水电局接到重大处置水事纠纷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提出是否启动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建议。

2、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启动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调处重大水事纠纷各项工作,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将紧急处置意见下达到纠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贯彻实施。

3、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督促指导紧急处置意见的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报告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县政府及有关领导。涉及县际的水事纠纷,应当向市水利局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七、应急预案的保障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机构以及各应急小组,根据应急处置机构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效、有序地处理重大水事纠纷的应急工作。

2、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水利、公安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动用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处理。

发生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重大水事纠纷,应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发生在不同乡镇(街道)的重大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的双方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各自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会同其它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市)行政区域间的重大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的双方人民政府应当各自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报市水利局协调处理。

3、应急保障。县交通、公安(交警)、卫生防疫、民政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伤员的抢救、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饮用水源的检测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解决水事纠纷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4、善后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得到平息后,县水利水电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的方案。

5、宣传报道。重大水事纠纷的新闻报道材料需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作报道。对县与其他县(市)间有重大影响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和处理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局指定发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