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

第1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基于以上的整体思想,我计划将这一学期的工作安排分为四个阶段。

一、 完善传统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1. 配合院女工部收集女生意见。

2. 在新生中宣传姐姐妹妹信箱。姐姐妹妹信箱是一个以女生为主题,是为女生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媒介。因此这一学期计划在开学初将它放在各女生宿舍楼,帮同学们解决困难,同时接受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3. 选拔大一新生加入系礼仪队和拉拉队。

4. 加强女生"四自"教育,提高我系女生的自律及自我保护意识。

5. 策划、举办女生节,丰富全女生的课余生活。

6. 做好全系女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女生生活,团结全系女生,搞好本部工作。

7. 配合各系各部门开展工作

8. 开展多种具有时代女性特色的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全面提高女生素质。

二、招新工作结束后搜集资料,了解同学们感兴趣,希望开展的活动,并策划安排具体的活动,落实人员

1. 在招新的过程中,针对报名参加的女工部的同学,发调查问卷,主要内容: 1 )介绍女工部传统活动 2 )简单提出自己的方案 3 )介绍个人特长和爱好和感兴趣的活动

2. 向各班级发放 5 —— 10 份调查问卷,也可联合学生会各部门同时调查。

三、开展具体工作。各方面工作步入正轨后,在完成常规工作的同时调查,开展两项全系范围的活动。

9月:筹划巾帼志愿队具体事宜:由各班成立一支小分队,每支共10人,组织一次义务活动。我部再统一做一次志愿者活动。

10月: 1、“零距离接触”活动,了解大一新生的学习、生活情况。2、征集家书活动。提供一次向父母倾诉的机会。收集同学家书,交信时写清交信人家长姓名地址及邮编。评选出优秀家书并抽取10封免费寄回家

11月:“魅力女生全攻略”活动。活跃的大学生活,造就出德才兼备的魅力女生,“魅力女生全攻略”以班级为单位选派优秀女生代表,它们不仅有才艺的展现,更有当今时世政治、体育文艺、地理历史知识的考验,并在活动中利用各种道具来考验选手的动手能力,最终评选出了魅力女生。

四、总结活动中的经验,为下学期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一月份考虑到临近期末,同学们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了紧张的复习中,而经过连续的几个活动下来,我们也需要对一个学期下来的工作加以总结,为下学期的工作做好准备。

本部时刻本着为女生办实事 , 解决女生所遇问题 , 融洽女生关系为原则 , 真正落实到女生中去 , 并在此基础上 , 积极开展一系列活动 , 组织女生加入到活动中去 , 以此调动女生活动积极性 , 成为真正为女生着想的部门 , 从实践出发 , 实事求是 , 化理论为实际将成为我部工作的核心 . 与此同时 , 我们还将继续协助学生会中的其他部门 , 全力配合其它各项活动的开展 .

第2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一、我的工作思路。

1.团结友爱。我们外语系学生会就是一个大家庭,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团结友爱是非常重要的。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团结就是力量”。不仅女生部各成员之间要团结,我们外语系各系部之间也要团结一致。总而言之我们要始终坚持着团结友爱,扎实务真的态度,在学生会主席以及老师的领导之下,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宗旨,积极认真的从事好自己的工作。而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协同其他部的工作,使我们电气系学生会更加良好,更协调的发展与进步。

2.实行制度化。古已有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部门没有制度,是很难运转下去的,所以,为了我们女生部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容易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任务,就应该制定一些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

比如说:

A:部内成员在规定时间召开内部小会议,制定和完善部门计划,促进交流,完成工作。

B:实行赏罚制度。如果干事在工作方面努力认真,出色,就给予加分或是奖赏,以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要是工作出错,也将实行一定的惩罚,减分。这样以来,才能使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下去。

3.要不断改革创新。积极创新一直是时代主题,在我们学生会工作中创新同样的重要,一些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往往能为你的工作增加光彩。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不断

改革创。比如说,在寝室文化节中,女生节中,想出一些新的点子,新的游戏,来使活动举办的更加有意义,更加精彩,吸引同学们来积极参加。

4.要有时效性。工作效率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的完成,主要看的是效率,对于上级交给我的任务,我一定会按时、有效的完成,尽量做的完美,凡事讲究效率,决不拖泥带水的。一定要有责任心,有恒心,细心做好工作,交一份完美的答卷。

二、我将如何工作。

由于初到学生会,没有在学生会工作过的经验,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但是相信我是个工作认真负责的人。之前在班上担任组织委员和文艺委员,在班上的工作虽然和在学生会的不一样,但我想应该是大同小异的吧。我相信在学生会,我也一样可以做好我的工作的。由于我可以说是个没有工作经验的部长,但我以后可是要带领我的干事一起工作的。所以,我首先要努力学习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加强我自身建设,争取在短时间内适应我的工作,充分了解女生部的职责和任务,熟悉女生部各项活动的进行流程及工作方法,高标准,严要求,以身作则,做好女生部内的本职工作。同时也还要积极与其他各部配合,配合各项活动的顺利举行,让我们外语系学生会给大家一张崭新的面貌。

对于女生部来说,一年一度的女生节和寝室文化节是两个比较重要的节日。所以,女生部一定要和其他部门一起来使这两个节日举办得更加精彩。首先是寝室文化节,在去年我们外语系的寝室设计比赛是举办得非常成功的,同学们都各自发挥自己的想象,把自己的“家”打扮得舒适温馨充满温暖。所以今年女生部要在去年的经验基础上做好宣传工作,发挥主办部门的主观能动作用,和学生会其他部门一起共同完成此次大赛计划,积极号召新生们来参加这次比赛。第二个就是女生节,这是属于我们女生的节日,因此我们电气系女生部要积极配合院学生会的工作,积极发动电气系女生们来参加女生节所举办的活动,来展现我们电气系女生的风采。

三、干事的选拔与培养

要想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不仅需要领导者,更需要踏实肯干的干事。所以干事纳新活动是开展所有工作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在新干事的选拔上,我将以高效为目标,以精干为主,选取有潜力,有素质,应变能力强,符合形象,具有饱满工作热情的,能真正体现我们电气系女生风采的女生作女生部干事。

而一个组织,一个集体要想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必须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成长,日趋成熟。而在这个过程中,其内部成员综合素质的好坏是其关键。因此要重视对干事的培养,培养干事良好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周密思考能力。所以我将定期进行部内例会,以部门干事和和部长的纪律作风为重点,加强部门所有成员间的密切合作度,并定期进行自我批评,做工作总结,以主人翁,志愿者的的态度对待工作,积极主动,热情扎实,充分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为外语系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

四、如何处理好各种关系。

在工作生活中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学生会不仅是一个工作的集体,更是一个团结互助的大家庭。所以我们各部门间要和睦相处,要经常与其它部门部长进行交流,学习别人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为共建我们强大的外语系而努力。而对于我的干事,也要经常和她们交流,从生活,学习,工作各方面去了解自己的干事,了解干事对工作的意见和工作中的新想法是,不断地吸取创新,从而能够更好的在一工作,更好促进女生部的发展。

而对于女生居多的电气系来说,处理好女生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女生部要积极配合外语系学生会的工作,深入到女生内部了解女生的需要与意见,开展访问小组走访女生宿舍,对女生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要进行深入的了解,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女生间的各种矛盾,维护女生的正当权益,使女生们和谐相处。

第3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一、做好日常工作:

在值班时打扫好办公室卫生,做好各项工作的登记,热情接待来客。

二、开展特色活动:

1.礼仪招新工作

(1)我们会在进一步优化选拔程序的基础上,经过公平、公正、严格的面试等程序,选拔出一批各方面素质更高的礼仪小姐,组建一个更加优秀的礼仪队。

(2)做好新旧礼仪的接替工作

(3)修改、完善礼仪管理章程,进一步做好对礼仪的管理、引导工作。

2.基础文明及安全知识竞赛

我们将与生活部一起举办一个针对新生的基础文明及安全知识竞赛。我们会尽力做好试题的选拔、筛选,主持人培训,环节设置等工作,主持一场高质量的竞赛。

3.系列心理讲座

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会在做好调查的前提下,开展一系列针对女生的心理讲座。做到切实解决她们中存在的问题,实实在在为她们服务。

三、配合其他各部以及办公室、主席团的工作

本学期我们院需要参加许多大型的活动:1.迎新生工作2.校运会3.周末文化广场4.游园晚会等,我们女工部会坚决服从安排,尽全力为这些活动的成功开展贡献力量。并且对其他部开展的工作,我们也会积极配合、协助。

四、礼仪服务工作

在院内举办的活动中,如果需要礼仪,我们会尽力做好周到、优秀的礼仪服务。

五、其他

1.做好女工部的宣传工作

第4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一、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

我校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遵照xx关于“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任期内要逐年考核,离任时要做出交待,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的要求,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了实处。一是提高认识,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人口问题是关键,抓好对青少年的人口教育及女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例会学习制度。学校将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要求、措施上墙,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状况和本校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工作措施;三是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建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和人口学校。及时发放独生子女费,积极落实计生干部岗位津贴。利用人口学校,对女职工进行婚育培训,宣传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寓教于乐。

二、强化基础建设,实行严格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单位和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坚持育龄妇女定期学习、检查制度,严把晚婚、一胎生育、独生子女费落实关,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管理。我们注意加强空挂户口、流动人口和移交人群等特殊人群管理,为每一个女职工建卡,几年以来,对每个新婚女职工建立了档案,内容包括双人身份证、结婚证、婴儿出生证、生育证等。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也是如此,我们要求流动人口每季度透查一次,交透查证明,经常检查,严格管理。为他们严格办理流出、流入手续。

近两年,我们为本单位女职工发委托书xx份,发委托回执xx份,与无业家属签订协议书xx份,用避孕药具xx人,节育措施落实xx人。每半年组织女职工透查一次,经常随访女职工,了解情况;对空挂户口及下岗移交的育龄妇女,严格管理,要求他们每季度交一次透查证明,对迁出、迁入户口的,要求交落户证明,杜绝了口袋户口;严格结婚证明关,为不能实行节育措施的女职工准备了避孕药具,并免费发放。此外,我们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学校每年与区教委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增强了学校领导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

我们还制定了《xx中学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证书制度,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实行优生、优育、晚育,学校原则上一学期办理一人生育证,如要怀孕,育龄夫妇必须向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写出申请,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向学校汇报后,根据年龄大小和工作需要,由学校作出决定,办理准孕证,没有生育证的视为计划外怀孕,采取措施做流产手术,终止妊娠。

强化基础,严格管理。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为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还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职工考核评估之中。另外,努力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均达到100%。

三、强化人口教育工作,让中学生从小树立国策意识

第5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新学期工作计划女工部

踏着新春的足迹,我们即将迎来新的学期。曾经的辉煌渐渐淡出的我们视线的同时,新的挑战和契机也正在等待我们,因此我们更要加倍努力,创造更加辉煌的女工部。

上学期的女工部以活动为主题,在学生干部素质拓展计划中举行了一系列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作为举办者和参与者,得到了很多经验和教训。开学伊始,我们女工部也应该以新的面貌面向广大同学,更好的为广大同学服务。尤其是10级即将入学,在这个迎新的关键时刻,我们更要加强女工部的迎新工作,加强女工部的宣传。

一、女工部特色工作

1、《温馨小贴士》

《温馨小贴士》是女工部的特色刊物,也是南校区学生会的一大特色。在开学伊始,要增加小贴士的出版,出一些关于新生如何调节心理等来更快的适应大学生活的小贴士。

在下学期女工部要继续创新,将《温馨小贴士》办的更加贴近女生。多增加一些女生感兴趣的内容,尤其是期刊要突出“小贴士”的特点,不要涵盖一些与其不服的内容。我们要将这项常规工作要抓牢、抓紧,关注女生关注的问题,及时了解女生的学习思想动态,将《温馨小贴士》办的更好。

小贴士与“女生网站”息息相关,在小贴士的落款等地方可以加大“女生网站”的宣传。

2、女生网站

女工部在南校区学生会网站新开辟了“女生专区”,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许多,例如:网站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等。下学期我们要在网站上花更多的心思与时间,坚持定期更新网站内容,加大网站宣传力度,让网站和《温馨小贴士》一起深入女生,成为女生真正的朋友,让其真正的发挥出该有的作用。

加大“女生网站”的宣传工作,这方面可以请新闻中心来配合制作宣传展板等。事实上还有很多同学不知道“女生网站”的存在,或者对其兴趣不浓,因此“女生网站”的宣传和质量上的提高刻不容缓。

3、校史、礼仪工作

礼仪队、校史解说队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代表了我们整个南校区的形象,提高队员的整体素质是非常必要的。在下学期我们要坚持培训,保持高的素质。

下学期礼仪队、校史解说队将会纳新,训练新生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新生的训练力度,不断提升他们的素质。

在校史解说队方面还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与部门联系较少,不能很好的配合部门工作,因此要加大对校史队的管理工作。

4、女工部部门建设

女工部部门例会和各学院女工部部长例会按时召开,坚持与学生会其他部门交流,方便工作做得开展。

加强部门内部的交流合作,更有效率的去完成各项工作和活动。

5、与各院女工部的联系工作

作为南校区女生工作的核心力量,在与各院女工部的联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疏漏与不足,下学期可加强与各院女工部的例会交流,及时获得各院女生工作方面的信息,迅速有效的解决问题。

二、加强女工部成员的素质

定期举行部门内部培训,像是礼仪培训、文字写作培训等,提高部门成员的工作效率与业务水平。

三、部门建设工作

1、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出更适合学生会工作的优秀的部门副部长。

2、下半学期准备部门纳新工作。

3、下学期校史、礼仪队的纳新工作。

四、活动计划

1、举办化妆、服饰、礼仪讲座

大学女生要秀出自己的风采,就要了解必要的着装礼仪知识,这也是许多女生迷茫而急于了解的内容。更是许多新生需要学习的知识,在开学初可针对新生举办这方面的各种讲座。女工部联系公关老师定期举办讲座为同学们讲解这方面的知识,填补这一空缺。我们希望通过活动,让同学们对未来更有信心,顺利的完成大学四年的学业,并让自己的能力得到提升。让大学成为我们燃烧激情的开始。

2、女工部将积极配合文艺准备大型迎新晚会以及其他各部的迎新工作。

3、深入新同学中,与其近距离接触,并参考各位班助的意见,调查新生适应和学习情况,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

4、加强女生的“四自”教育,提高女生的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 每一学年根据学生特点,创新工作,努力做到办出自己的风格,做出优秀的成绩。女工部可以通过谈话或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同学关心的问题,根据同学反映的问题不同而区别对待。可将女生部成员分成若干组,使她们各自管理一部分或者一方面工作,这样既可以解决一些难以管理的事情,又减少成员的劳动强度,提高的工作效率。

5、下半学期第二届拔河比赛及女生节的各项活动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女工部会越来越好,更好的服务于同学们,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新学期工作计划女工部

一、做好日常工作:

在值班时打扫好办公室卫生,做好各项工作的登记,热情接待来客。

二、开展特色活动:

1.礼仪招新工作

(1)我们会在进一步优化选拔程序的基础上,经过公平、公正、严格的面试等程序,选拔出一批各方面素质更高的礼仪小姐,组建一个更加优秀的礼仪队。

(2)做好新旧礼仪的接替工作

(3)修改、完善礼仪管理章程,进一步做好对礼仪的管理、引导工作。

2.基础文明及安全知识竞赛

我们将与生活部一起举办一个针对新生的基础文明及安全知识竞赛。我们会尽力做好试题的选拔、筛选,主持人培训,环节设置等工作,主持一场高质量的竞赛。

3.系列心理讲座

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会在做好调查的前提下,开展一系列针对女生的心理讲座。做到切实解决她们中存在的问题,实实在在为她们服务。

三、配合其他各部以及办公室、主席团的工作

本学期我们院需要参加许多大/为您整理型的活动:1.迎新生工作2.校运会3.周末文化广场4.游园晚会等,我们女工部会坚决服从安排,尽全力为这些活动的成功开展贡献力量。并且对其他部开展的工作,我们也会积极配合、协助。

四、礼仪服务工作

在院内举办的活动中,如果需要礼仪,我们会尽力做好周到、优秀的礼仪服务。

五、其他

1.做好女工部的宣传工作

2.帮助新生适应新环境

我们将认真的补充并改善这些计划,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将各项计划积极予以实施,使女工部度过一个充满朝气和希望的新学期.

新学期工作计划女工部

随着新学期的到来,学生会的工作也紧锣密鼓的开展起来。上个学期,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其他各部同学大力配合和帮助及我部成员的努力下,我部开展了很多活动并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绩。回首过去与姐妹们共同奋斗的日子,女工部这个集体在成功中奋进,在挫折中成熟,在失败中成长,在拼搏中磨练,懂得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更懂得了工作上的严谨与创新。

在新的学期里,我们将以一种互助进取、团结求实的工作态度,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竭诚的为我院服务。同时希望我部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尽量让大家都满意,并为同学们课余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尽一份微薄之力。本着这样的思想我们在新学期之初做出了本学期的工作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一、“阳春三月 青春女生 ”女生节活动

女生节,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源于山东大学,是一个关爱高校女生、展现高校女生风采的节日,也是校园趣味文化的代表之一。我们女工部计划将于三月七号举办女生节活动。“爱的抱抱”游戏,规则如下:“选一个人当指挥员,其他人围成圈跑,指挥员喊爱的抱抱,爱的抱抱,爱的抱抱,一直喊,最后说一个数。如;2,就2个人抱在一起,如果只剩某1个人,则不符合2人一起,那个人则会淘汰”。‘照片集’展示,将女生的生活照片收集起来,用绳子将照片挂起来,充分展示各位女生在生活中的活力。

二、“把爱献给她”三八妇女节感恩活动

我们女工部计划在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这天,将感恩之心送给我们亲爱的女老师们,感谢她们对我们的教育。从女生中选出手艺比较好的亲手制作贺卡送给老师。同时,让同学们发挥各自的想象力以给老师们一个惊喜。让同学们选择自己喜欢的老师和老师进行交流等。

三、“展我风采 魅力设计”徽章设计

女生节是我们的节日,是女生节作为高校发展过程中极具代表性和趣味性文化之一,大学教育除了要教给学生具体知识之外,更应该利用本身积淀的文化传统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培养。尊重女性,男孩女孩都是社会的建设者,不可或缺。我们女工部计划进行女生节徽章设计,我们部将统一时间让各位女生进行徽章设计,画出图纸进行统一评比。

四、装扮青春 服装设计

在大学里我们要学的不仅仅是知识,更需要从全方面提高我们的能力。我们女工部计划举办服装设计活动,让各位女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服装设计和搭配能力,展示自我。

五、心灵手巧大比拼

为充分展现各位女生的动手能力以及自身的文化内涵等,我们女工部计划举办女生作品展活动。让各位女生展示自己亲手制作的作品,作品类型不限,只要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出来的都可以参加比赛。并且收集起来以后在学院里进行展示评比。

六、“爱你 我这样表达”母亲节感恩活动

敬重母亲、弘扬母爱的母亲节,至今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国际性节日。我们女工部计划在五月十二日母亲节这天举行感恩活动,鼓励同学们写信、发祝福短信、制作礼物等方式向母亲表达自己对母亲的爱和感恩之情。“爱她就表达出来,让她感到。”

七、仪态万千 风采在其中

我们女工部在上学期建立了礼仪队——新星之队,本学期将继续进行礼仪训练。我们部计划让各位礼仪队的成员在本院中进行礼仪T台展示,也让各位同学从中学习到一些礼仪的内容。并且在礼仪展示中穿插一些男生的搞笑舞蹈和搞笑小品,让这次的活动展示让同学们感到正式端庄的同时,又能开怀一笑。

八、“关爱女生 让健康伴行”女生健康知识讲座

我们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的大部分同学都是女生,我们女工部计划举行一个女生健康知识讲座,将邀请一位老师或者是医生向女同学们普及女性健康知识。让同学们了解更多的关于女性健康知识,在生活中注意健康问题,保持身体健康的同时以便更好地进行学习生活。

九、“让爱播下种子”献爱心活动

德乃人之本;孝为德之先。尊老、敬老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灿烂文化之精华源远流长。古往今来,多少敬老、爱老的故事被传为千古美谈。关注老人,关心老人,关爱老人,是我们做人的基本原则。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则是我们的理想。因此我们女工部计划组织同学们举行敬老院献爱心活动,让爱的种子在老人和我们之间发芽长大。

我们的同学可以帮各位老人打扫卫生、打水、洗洗衣服、给各位老人剪剪指甲等力所能及的事情。我们女工部也将提前准备好一些节目为各位老人们表演,例如小品、演唱、舞蹈等。并且我们的各位同学可以和各位老人聊天,同老人聊天的内容也是很有讲究的,毕竟是相差了大半个世纪的人了,于是需要同学们尽力去想一些我们所知道的老人那个年代感兴趣的事情,比如同老人聊子女的工作,聊最近的天气或是聊老人的身体近况等等。

十、“青春魅力 活力无限”女生才艺展

放飞心中的理想畅想青春的旋律,我们女工部将举行女生才艺展示晚会,让各位女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艺,在才艺展示中可以增进各个班级女生的交流。才艺展示的内容不限,例如唱歌、朗诵、跳舞、演讲、走秀等。只要你想站在舞台上,我们将尽我们所能,给你机会,让我们院的每位女生都可以向各位同学展示最美的你。

第6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一、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

我校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遵照xx关于“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任期内要逐年考核,离任时要做出交待,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的要求,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了实处。一是提高认识,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人口问题是关键,抓好对青少年的人口教育及女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例会学习制度。学校将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要求、措施上墙,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状况和本校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工作措施;三是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建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和人口学校。及时发放独生子女费,积极落实计生干部岗位津贴。利用人口学校,对女职工进行婚育培训,宣传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寓教于乐。

二、强化基础建设,实行严格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单位和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坚持育龄妇女定期学习、检查制度,严把晚婚、一胎生育、独生子女费落实关,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管理。我们注意为每一个女职工建卡,从()年以来,对每个新婚女职工建立了档案,内容包括双人身份证、结婚证、婴儿出生证、生育证等。

近两年,我们为本单位女职工用避孕药具()人,节育措施落实()人。每半年组织女职工透查一次,经常随访女职工,了解情况;为不能实行节育措施的女职工准备了避孕药具,并免费发放。此外,我们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学校每年与县教育局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增强了学校领导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

强化基础,严格管理。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为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还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职工考核评估之中。另外,努力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贯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即: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均达到100%。

三、强化人口教育工作,让中学生从小树立国策意识

第7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的影响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第8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一、《规划》主要目标进展情况

《*妇女发展规划》涉及七大领域,271项指标。其中统计指标260项,工作评估指标11项。《*儿童发展规划》涉及五大领域,167项指标,其中统计指标149项,工作评估指标18项。经监测评估,妇女规划的246项可量化指标、儿童规划的139项可量化指标达到了中期目标要求,部分指标达到了省、*市中期目标要求,各项评估指标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施规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突出表现在:

(一)参政议政。*年,全市共有各类女干部3960人,占干部总数的36.6%。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配备女干部6名,比*年增加1名,配备率100%;全市副科级以上女干部89人,占同级干部的10%,正职女干部7名,其中乡镇2名,分别比*年增加3名、1名;12个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100%,比*年增加8个百分点。市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分别达到15%、22.78%。农村妇女进两委比*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发展女党员比例达到26%,比*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

(二)教育培训。*年,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100%,巩固率达到99.8%以上,初中普及率达到100%,巩固率保持在98%以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达到56%,比*年提高14个百分点;城市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88.5%,农村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98.9%,分别比*年提高提高了0.3和0.8个百分点,中小学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3.9%,上升了11.6个百分点;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4%,提高了2.1个百分点;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全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城乡妇女接受实用技术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三大网络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95%的城镇职业妇女接受了职业技能培训,80%以上的农村妇女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全市共有1800名农村妇女获得绿色证书,1700名妇女获女农民技术职称。市职业中专被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全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各具特色、协调发展。

(三)妇女就业。妇女就业比例逐年上升,就业领域逐步拓宽。*年底,全市社会就业女性19.65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1%,比*年增加1.03万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率保持在55%以上。组织农村剩余女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近三年来,共向外输送女工7000余人。妇女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科技、教育、卫生、金融业妇女就业人数逐步增加。在毕业生就业、干部招考等方面均体现了男女平等。

(四)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年,全市市、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实现了标准化、示范化建设。启动了母婴保健保偿和新生儿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由*年的98.5%提高到100%,听力筛查率达到97.47%,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100%,妇科病检查率由*年的54.7%下降至*年的38.92%,下降了15.7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6.64/10万。全市农村卫生改水受益率达到90.1%,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2.7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3.7%,分别比*年提高了3.1%、2.64%、5.7%。大力推行新型婚育文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年,全市人口出生率为8.3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77%,出生性别比为100:106.6,继续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五)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了“148”法律服务热线、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特邀陪审员制度等妇女儿童维权机构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人数为9900余人,比*年增加了200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达到8000余人,比*年增加1000人,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女职工人数逐年增加,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5%。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女职工“四期”保护依法落实。司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拐卖、收买、绑架、残害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年,处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2起,较好的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实施妇女儿童规划新平台。

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战略高度出发,将妇女儿童规划目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职责,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政府工作报告,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统筹、妇联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人大政协监督检查、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全市上下积极参与的大好格局和有效工作运行机制,为实现各项妇女儿童发展目标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是加强领导,创新组织网络机制。市委、市政府多次听取妇女儿童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批示。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的意见》,及时调整充实了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也相继调整了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大了领导力度。为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各单位明确了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系统实施规划的信息、材料、指标统计等工作,全市形成了上下贯通、职责明确的妇女儿童工作组织网络。

二是完善制度,创建高效运行机制。市里明确了妇儿工委办公室建制,实行了编制单列,专人负责,活动经费单列。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身建设,完善了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联络员制度、协调议事制度、监测评估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创建了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三是强化责任,创新目标管理机制。为了把规划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市里制定下发了《目标职责分解》和分年度、分阶段实施计划,将指标细化、量化到各成员部门。按照规划涉及的相关领域的目标任务,确定了阶段性目标、任务。各乡镇、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了本地、本系统实施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把指标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为加强对实施规划工作的指导,确立了书院、鲁城为示范乡镇(街道),市委组织部、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局、法院等为示范单位。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签定了《*-*年*妇女儿童规划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目标责任,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搞好监测评估,创新监督激励机制。调整充实了市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及下设的专家评估组和监测统计组,下发了《*-*年*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评估意见》和*-*年第一阶段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完善了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完成了*、2002年度重点指标和*--*年第一阶段的监测评估,形成了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评估报告;市里每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妇儿工委成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年8月,市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对《妇女法》和《妇女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年9月,接受了省、*市政协对我市实施规划情况的视察,11月份,*市妇儿工委组织部分成员分组对全市3个乡镇、7个市直部门实施规划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总结了经验,查出了问题,为做好下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广泛宣传,培训骨干,营造实施规划良好社会环境。

为营造实施规划的良好社会环境,三年来,我们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妇女儿童、面向领导干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儿童优先意识,宣传实施规划的目标、任务、意义和策略措施,工作中突出了“三抓”。

一是抓声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设专题、专栏,在主要街道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宣传橱窗、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宣传“九五”规划取得的成绩,宣传妇女典型和妇女儿童工作典型,宣传新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把每年的3月份、6月份分别作为妇女、儿童规划宣传月,把“三八”节、“六一”节作为咨询日,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年3月份,对教育、卫生、计生、劳动等部门实施新规划的好做法进行了电视宣传。今年2月份,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拍摄了“同心同德,谱写孔子故里妇女儿童事业新篇章”纪实专题片,并制作成光盘,“三八”节期间,在*电视台利用黄金时间向社会播放,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抓培训。把妇女儿童规划目标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面对不同层次,有计划、分阶段培训实施规划骨干。2002年7月,举办了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妇女干部、妇儿工委成员、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评估人员、联络员参加的新规划培训班,邀请*市妇儿工委领导授课,教育、卫生、劳动等重点指标部门讲课。每年市委组织部、市妇联联合举办基层妇女干部培训班,内容涉及法律、妇幼保健、农业实用技术、家庭教育等知识。在农村,以巾帼文明队队员为主体,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宣讲。

三是抓深入。为提高新纲要、新规划的社会知晓度,我们组织了两次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年11月,举办了“电信杯”妇女儿童规划知识竞赛,竞赛全程在电视台转播。*年5月,在全市副县级领导和乡镇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副科级领导干部中开展了新纲要、规划知识答题活动,强化了各级各部门对纲要规划的认识。*年6月份,开展了新纲要规划征文活动,收集征文20余篇,加强了对规划的深刻理解。

(三)整合社会资源,实施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妇女儿童发展的突出问题

在实施新规划工作中,我们立足实际,认真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整合社会资源,实施重点突破,在薄弱环节上做文章,促进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

一是扎实推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重视女干部队伍建设,在配备班子、干部调整、班子换届时,实行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女干部。制定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计划,从提高女干部素质入手,通过召开各界女干部座谈会、举办基层妇女干部培训班、推荐副科级以上女干部到省、市党校学习培训等途径,提高了女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以市、乡换届为契机,加大对女人大代表、政协女委员、股级女干部、农村妇女进“两委”的调研,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对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优化了妇女参政环境。

二是切实做好妇女就业与女工特殊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在女职工“四期”保护、技术培训、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落实。每年组织一次劳动执法检查。重视劳务输出,3年来,共输出妇女劳动力7000多人,有效地缓解了全市就业压力。

三是狠抓特困儿童救助工作。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每年对特困儿童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3年来,先后协调中国儿童福利基金会、省儿童福利基金会、*市妇联及*市部分企业和个人资助特困儿童500多名,“希望工程”救助特困儿童100多名,为特困儿童顺利完成义务教育提供了帮助。市总工会积极协调社会资金380万元,对全市8739户困难家庭进行了救助。*年8月,团市委筹集社会资金5万元,为22名考上大学,因家庭贫困交不起学费的女大学生提供资助,圆了她们的大学梦。

四是不断加大对妇女儿童事业的资金投入。坚持多渠道投资的原则,努力筹措妇女儿童发展所需资金。投资800万元,进一步加强了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全面扩大了高中阶段教育。投资近2亿元,新建了*一中、教师新村。不断加强医疗保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万元,购置了X光机、听力检查仪等妇幼保健医疗设备,投资100万元用于市乡医院产科改建,投资18万元创建了母婴宣传一条街。投资20万元购置了优生检测仪和自动咨询台,优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资10万元建起高标准科普画廊,为妇女儿童提供了及时有效的科技服务。吸引资金90万元,建立了3所希望小学。注重加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阵地建设,投资300万元,新建了三孔儿童乐园。

三、存在问题

三年来,由于各级各有关部门措施得力,实施规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通过这次监测评估,也发现一些问题:

1、规划目标任务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的不够深入,重抓典型宣传和媒体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2、妇女参政议政比例不高,科局级正职、实职女干部少、虚职多;妇女进“两委”比例偏低;女干部在提拔、培训、轮岗、交流、挂职等方面缺乏明确比例,政策依据不足;

3、工作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单位)明显好于经济条件差的,个别单位领导重视经济工作,抓妇女儿童工作力度不够;

4、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经费投入不足,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措施缺乏经费保障,政策不够优化,影响了一些重点、难点指标的进度。

四、下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规划的目标意义,宣传实施规划的好经验、好做法,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培训内容,进一步增强决策层的社会性别意识,把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2、将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纳入国家统计。建立分性别指标统计和数据库,为监测评估提供数据依据。同时,将妇女儿童纲要、规划纳入统计部门业务,统一安排部署;

3、加强对示范县工作的指导。实行政策扶持、项目倾斜、环境优化。通过外出参观、学习、培训等形式,交流经验,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着重加强对示范县妇儿工委和办公室负责人的培训,加强对实施纲要规划工作的指导;

第9篇:学生会女工部工作计划范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三十条 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四十九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第五十一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五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六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吉安一计生干部5年挪用社会抚养费20余万获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会抚养费,结果触犯刑法。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匡某,原系吉安县一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20xx年以来,匡某负责全镇社会抚养费收缴、开票、保管及上缴财政等工作。20xx年,被告人匡某以个人名义在其工作所在的镇农村信用社办理了社会抚养费专用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及密码均由被告人匡某掌握。期间,被告人匡某挪用社会抚养费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另挪用社会抚养费2.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