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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精选(九篇)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

第1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古建筑;修缮保护;定额;造价;控制

随着各地对第三产业——旅游经济的开发和利用,作为旅游资源主要构成部分的古建筑的保护开发和修缮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由于古建筑修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加上修缮定额本身存在的遗漏和不足,不仅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而且影响了施工技术的提高和施工管理的水平,更不利于对古建筑的有效保护。本文通过湖州市衣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改造项目V标段一个古宅(周宅)工程修缮保护施工的造价管理实践中,得到以下几点体会,从而有效地控制造价,确保项目投资效益。

1.工程概况

湖州市衣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改造工程V标段周宅大摆渡口,位于湖州市中心苕霅相接的“江渚汇”东北面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大摆渡口周宅坐北朝南,面水而踞,分为东西两路,每路各有四进建筑,通进深达50米,两路建筑格局基本相同,基本为面阔三间的楼梯带有两厢,两路建筑之间以封火墙相隔,总建筑占地11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椽望多数保留初建时的原构,椽径约为70荷包椽,飞椽为70×35,每间每缝用檩7~9根不等,东西两路建筑共用檩条70余根,均用圆檩,脊檩直径为150~180,一般桁条110~140。少数檩条因虫蛀朽烂、开裂,多处山墙、后檐墙面有明显雨水冲刷痕迹,返潮严重。路一进建筑屋面因后期搭建渗漏情况相对严重,东路一进建筑屋面局部有渗水,东路披屋房屋顶局部渗水。周庄正面及背面如下图1-2所示:

2.当前古建筑修缮造价控制存在主要问题

1)古建筑中最主要的整体木结构当属梁架部分。在我国大多数古建筑中,梁架多因年代久远和地震、地基沉降不均匀等原因产生扭曲变形、歪闪、拔榫。大多数维修工程中经常使用梁架扶正这一步,但是《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没有这一条款,导致工程预算人员只能够估算这一部分费用,推算出所需的各种费用导致造价不准,在竣工结算阶段矛盾重重。

2)定额对古建筑单个构件的维修,主要侧重于更换,对需要加固项目没有很详细的确认。比如大梁的维修,当遇到裂缝、扭曲变形等情况时, 若经过荷载计算不需要更换, 工程加固措施一般采取高分子材料灌缝,大梁下部增设随梁,加铁箍或在断裂部位加钢板等措施,《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缺少上述古建筑加固措施工程费用具体规定,无法知道对古建筑物加固费用的计取。

3)古建筑中砖墙的破坏大致有:a.墙体倾斜或局部坍塌。b.墙面酥碱。c.墙体裂缝。

针对墙体倾斜或有坍塌时,根据破坏程度采取局部拆砌和全部拆除重砌。针对墙面酥碱现象,维修时采取对酥碱部分进行剔补,同时对新砖砍磨加工,按原位镶嵌。对于墙体裂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没有相应的条款,只能间接参考现代建筑定额或是作一些推算,因此很不严谨和准确。

4)定额列出的为官式建筑的标准瓦,而现存古建筑瓦件的规格很多与标准瓦不同,因此每平方米所需块数与材料费自然与定额所列数据不同。脊件的雕刻图案、吻兽的形象和尺寸,各地均有不同特点,包括一些施工做法也多种多样。定额中脊件与吻兽仅为按照官式建筑确定的一种标准。屋面损坏程度不同,新瓦的添配率也不同,而定额仅给出一种添配率,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3.多角度造价控制理念

95版定额存在的缺项,不仅使预算编制无法做到科学严谨,而且对施工工艺缺乏必要的指导性和制约性,为了减少对古建筑造成新的人为破坏。必须提出新的造价管理理念。由于古建筑修缮工程的大多为手工操作,工序复杂,技术性强,而且施工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的可能性远大于一般新建工程,甲方工程师加强了对成本控制的管理理念,提高了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循古建筑物修缮工程变更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与控制体系,在项目可研阶段、图纸设计段、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实施、竣工结算各个阶段所进行的监督和控制,促进整个古建筑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4.具体造价控制措施

4.1图纸设计阶段

在本工程中,业主工程师协助周庄修缮设计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委对方案进行技术与经济的综合评定,对檩的维修加固措施、木结构防腐及加固、磉石板平整度、木构架的修复、屋面防水、墙体砌筑工程等修复方案进行评估,对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核,针对设计不详、遗漏、不合理等问题进行汇总,统一反馈给设计人员进行补充、调整,力争在施工图预算前完善施工图纸质量,并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进行优化。

4.2招标阶段

在招标过程之前,造价工程师仔细审阅周庄修缮项目图纸,对整个建筑群的木结构进行详细、彻底的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并拍照片作修复、保存依据,尽可能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中标单位以后的索赔机会。对修缮内容中不理解的、疑问内容,进行询标。在评标过程中,要求造价工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经验,协助评标专家仔细分析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和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出现。由于性能更先进、对文物腐蚀更小的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出现,招标阶段造造价工程师还要积极鼓励中标单位从专业角度出发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控制总体造价。

4.3施工阶段

古建筑一般的破坏因素主要是人为破坏和自然破坏。人为破坏主要集中在建筑木装饰上,自然破坏主要体现在部分木构架的虫蛀朽烂等。在本工程中造价工程师要搜集湖州当地历史资料,对周宅内砖细门楼进行修复,恢复其传统风貌,详细论证修缮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应从组织、经济、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控制成本。全面掌握周庄修缮日常施工现场人、材、机投入情况和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并建档备查。

古建筑材料管理过程中要做到采购有计划,价格依市场,消耗有定额,回收有章法。古建筑构件在拆卸过程中,为避免混乱及安装差错,需对所有构件进行编号,包括绘制编号草图,填写构件登记表,在构件表面进行标注等有关工序。对进场的各种材料,由造价工程师认真检查,与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核对无误后,填写材料入库单。为加强监督作用,入库单上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方为有效。造价工程师并且掌握“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使材料不缺损,不浪费,防止无效消耗。在本工程中,由于科学管理,基本做到很少浪费现象。

4.4工程变更

对修缮变更项目的单价合同有适合或同样的单价套用原合同单价,如没有适合的或同样的单价,用类似的项目单价进行换算;如果是新增加的项目既无适合的也没有类似的单价,双方协商单价,在变更协议中明确。在本工程周宅修缮施工中,发现破损程度的一些隐蔽工程,先列暂定量,并明确实际工程量超过或低于原定工程量多少时调整单价,明确单价调整方法。而对于一些施工中较难计量的工程量,如施工中拆除的大量砖木构件建筑垃圾的清运费等,在清单中明确采用合价包干的形式。

修缮签证工程量的核算可按图纸理论计算的,承包商应提供相应详细的工程计算书;不能按图纸计算的,或可按古建筑修缮定额计算规则需按实计算的,在周庄修缮中,通过现场直接计量,监理及承包商在现场当场实测、清点和记录,并在当时形成的文件上双方签名确认工程量。持续签证事件应及时申报阶段性签证报告,在现场签证事件结束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申报最终签证报告。

4.5结算阶段

在修缮项目确定工程造价时,应该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审核时应与原招标文件对照,凡原标底内已含项目不能重复出现。竣工结算时,实行工程结算复审和尾款结算会签制度,经多级审核后,以最后定案的结算作为财务进行周庄修缮工程尾款结算的依据。

5.结束语

古建筑修缮工程的大多为手工操作,工序复杂,技术性强,造价管理工作虽然复杂,只要做到在前期决策阶段详尽考察古建筑史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在设计阶段细致勘察古建筑现场,细致编制设计图纸,在实施阶段加强设计与施工的联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减少建设单位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车春鹏.杜春艳工程造价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第2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古建筑;自然灾害;受灾原因;灾害调研;灾害分析

引言

古建筑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她是研究历史的实物例证,她是中华民族甚至是世界文化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物质遗产,古建筑是启发爱国热情和民族的实物,而且古建筑是新建筑的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并且具有科学探索性的价值。而西安是十三朝古都,为了修缮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我们有必要去研究西安古建筑的灾害实例,然后进一步对灾害的破坏研究分析,从而得到一系列的保护方法和修缮技术,严重的避免在修缮过程中对古建筑的二次破坏。可见,古建筑灾害的调研分析是一种很有必要且很有研究价值的一个课题,总结不同环境、不同自然灾害下对古建筑不同的应对方法进行加固、维护、修缮等措施。

1 雷击对古建筑的灾害调研与分析

我国古代建筑大多是以木质材料组成的,这种结构也就决定我国古建筑很容易遭受到雷击的危害。雷电灾害是很典型的自然灾害,现今中国的旅游市场蓬勃发展,在各地风景区大量兴建仿古建筑,随着国家道路交通发展,人们对环境及健康的重视,利用节假日去旅游景区度假的人越来越多,景区的雷电隐患如不及时控制,将阻碍旅游业的安全发展。怎样对这些古建筑及仿古建筑进行防雷保护,已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1.1 雷击对古建筑的危害实例

西安市大雁塔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该处为陕西重点文化保护单位,更是重要的旅游景点。周围地势平川,很容易遭受雷电侵袭,防雷措施非常重要。对此,大雁塔已经成功的采取了相应的避雷措施。

1.2 古建筑遭受雷击的因素

(1)古建筑遭受雷击的外部因素。我国古时候进行大型土木建设之前,多进行风水考察,一般都会遵循依山傍水的原则。很多古代建筑坐落名山,或依傍江湖。山区地形突出,水体周围土壤较湿润,导电性较好,这些区域在雷电发生之前,地表更容易聚积电荷遭受雷击。

(2)古建筑遭受雷击的内部因素。虽然我国古建筑主体多以砖木结构为主,但建筑物上也有不少装饰物采用金属材质。建筑物最高处常安置一些宝盒之类的金属物用于避邪,特别是一些古塔上有金属熔铸的宝顶,还有的建筑物屋面有金属链条作装饰用。这些金属物均没有作任何接地处理,而且通常都安置在建筑物的顶端,只能增加建筑物遭受雷击的概率。

1.3 古建筑安装防雷装置的原则

(1)在古建筑上安装的防雷装置不能对古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害。防雷装置不是古建筑的一部分,这些装置在古建筑物上固定、支撑、连接和敷设时,不能对古建筑物造成二次破坏。此外,古建筑年代久远,大部分建筑经历长年的风雨侵蚀,质地已经脆弱不堪,不能

因为施工不慎从而对古建筑物造成破坏。

(2)防雷装置安装后确实能对古建筑物起到防雷保护作用。

(3)安装的防雷装置要尽可能美观,与古建筑的风格样式统一和谐。古建筑造型优美、形态各异,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因此,采用的防雷装置应尽可能做到与原古建筑融为一体,不能喧宾夺主。防雷装置用与建筑物相近的色调,必要时还需伪装处理,尽可能使其融入周围环境。

1.4 雷击的预防措施

(1)防直击雷的主要措施是在建筑物上安装接闪器(包括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引下线、接地装置。

(2)侧击雷是指雷电击中建筑物的屋面以下、地面以上的部分。预防措施是沿建筑物四周敷设一道避雷带(也称均压环)与引下线相连。

(3)感应雷则是发生云闪或地闪时,在各类金属管线上产生的雷电脉冲。感应雷的防护设施是对这种雷电脉冲起限制作用,从而保护建筑物内各类电器设备的安全。采取的措施根据各种设备的具体情况,除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布线系统和安全距离外,还要按供电线路,电源线、信号线、通信线、馈线的情况安装相应避雷器以及采取屏蔽措施。

2 地震对古建筑的灾害调研与分析

2.1 地震对古建筑的危害实例

(1)明朝大地震,西安文物古建筑遭到严重的破坏,古建筑的室内外地面出现裂缝,基础部分没有地圈梁,这样结构不能形成一个整体,墙体损害、达木结构损害、地基和墙体变形沉降导致达木结构脱落,构件破坏,屋顶损害,油饰彩画与壁画损害由于墙体的倒落,导致大部分壁画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空鼓。

(2)汶川5.12地震,虽然地震未对西安大雁塔造成破坏性影响,但监测结果表明,地震对塔体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塔内监测部位存在不均匀性变化。主要表现为:a.在水平变化上,较震前相比,塔身总体倾斜量增加0.62毫米;b.经过对塔第一层和变化明显的第五层观测,塔身弯曲度计算结果与震前相比为0.1毫米,变化不明显;c.在沉降部位上,也就是大雁塔高度变化部位,塔身第一层东、南、北三个监测点明显下沉,最大下沉量为0.97毫米;西侧监测点上升,上升量为0.66毫米;塔身第五层东、北两个监测点上升,最大上升量为1.25毫米。

2.2 古建筑震后损毁的原因

(1)大多数的寺院建筑,有很多碉楼都在高山之上或山腰上。

(2)古建筑多为夯土夯实,梁直接搭在墙体上,使得水平地震容易导致墙体左右崩塌。

(3)古建筑很少有地圈梁,构建之间不能发挥出协调工作的性能。

(4)塔建造材料为当地不规则的条石,并且用黄泥找平砌筑,外皮则用黄泥进行抹面。

(5)大雁塔所处场地土质均匀,承载力较强,而从结构上来说,塔状、中空、带穴洞的建筑本身比较容易抗震。

(6)在历史上也只有1556年的关中大地震对大雁塔也产生了影响。那次震后,对大雁塔只是做了简单的维护,并没有结构性加固,因而此次地震暴露的问题,仍有1556年地震的遗害,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7)屋脊常年未修,在地震之前一部分糟朽,地震来临使得破坏加剧,从而脊梁折断,这样使得整个屋架严重破坏。

(8)修缮加固没有遵循自然规律,改变了古建筑原有特性,这样不仅对古建筑没起到保护作用,而且还降低了结构抗震能力。

2.3 古建筑震后一些反思

(1)对于古建筑受到地震灾害的应急措施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科学的程序。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此技术指导规范,最大限度的保证古建筑的真实性。

(2)对于日常管理部门应该对古建筑有较深的保护意识,加强古建筑应急保护的培训。

(3)古建筑应急保护不能错失良机,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古建筑进行文物保护,转移财产,避免过大的破坏,确保古建筑在有效合理的时间做出正确的职责。

(4)需要重视古建筑的修缮加固,大多数木结构破坏是由于常年不修缮的原因在地震来临时发生严重的破坏,希望国家文物保护局尽快对未修缮过的古建筑或修缮不牢的建筑进行修复加固。

(5)科学合理的对古建筑修缮加固,需要对古建筑震后研究与分析,科学的修缮加固,避免人为的二次修缮破坏。

(6)推广使用隔震减震技术、多层隔震、处处减震的机理、消能的原理,运用与修缮理念中,将会大大提高结构抗震性能,尤其适合于高烈度的古建筑保护。

3 结束语

为了研究古建筑灾害后的修缮和保护,需要对古建筑遭受破坏的形式,破坏的种类,破坏的严重程度进行细密的研究和分析,本研究经分析得到下列结论:

对于雷击这种灾害需要从建筑物根本上进行保护,必须连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顺应自然,把雷击的能量转移到地下,从而实现雷击的预防。

对于地震作用引起的灾害,地震作用是无法预知,只有从抗震规范以及重要建筑加强抗震等级去预防,采用减震隔震技术减少能量的方法,对灾后的第一时间保护更加重要,不能错失对古建筑保护良机,应当机立断的做出正确的判断,来进行古建筑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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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已由扬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两部法规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xx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及传真: 电子信箱: 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邮编225000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xx年7月1日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其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

第三条 在扬州古城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城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实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

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古城保护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古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为扬州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保护机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办公室(简称市古城办),具体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古城保护日常事务,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研究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组织开展古城研究、宣传工作;

(三)组织编制市古城保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方案,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古城保护专项资金;

(四)组织开展对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古城保护相关的规划;参与古城保护相关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六)参与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申报工作及整治、修缮、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八)督促相关部门查处古城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由市古城办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扬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古城保护提供咨询;市古城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负责古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维修、利用项目方案的审批及实施工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地下文物考古调查、考古发掘、协调实施重要遗址的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统筹负责古城基础设施改造维护工作,负责古城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古城建筑节能技术推广;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管理古城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修缮、利用及解危工作;负责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支持其他国有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五)市城管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古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履行直接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机关对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七)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宗教、园林、工商等部门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本区域内的古城保护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所属部门单位。

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十四条 扬州古城分为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保护。

明清历史城区范围为: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城遗址区范围。

第十五条 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

(一)城区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和历史水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组织和色彩,传统地形地貌和绿化空间;

(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代城池遗存;

(四)近代以来的工业遗产;

(五)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碑刻;

(六)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八)其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第十六条 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

(一)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历代城池遗址;

(二)唐罗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夹城等城池遗址、遗迹;

(三)古邗沟、古运河、漕河、护城河等历史水系及其桥梁、码头、涵闸等设施遗迹;

(四)探明的古代道路、衙署、寺庙、驿站、市场、手工作坊、重要建筑基址等城池遗存;

(五)历史形成的冈阜、池塘、园林遗址;

(六)凤凰桥街等历史街道;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其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第十七条 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古城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突破相关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规划部门在办理古城保护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古城办意见。

市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参与市古城保护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明清历史城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损害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破坏或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真实性、完整性及其环境风貌;

(三)擅自拆除或毁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或破坏历代城池遗存;

(五)非法占用或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碑刻;

(六)非法占用或破坏近代以来的工业遗产;

(七)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

(八)非法占用或破坏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九)其他涉及明清历史城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古城遗址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破坏历代城池遗址、遗迹;

(二)擅自占用历代城池遗址、遗迹;

(三)擅自挖掘、填埋、破坏和污染历史水系;

(四)破坏历史形成的地形地貌;

(五)破坏受保护的历史街道;

(六)其他涉及古城遗址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明清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成片拆除,确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建筑物;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或恢复其历史风貌;

(三)建设项目的功能、建筑形式、空间组织、高度、体量、色彩等,必须符合古城保护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四)列入保护名录的街巷、道路不得擅自拓宽、裁弯取直,整治时应保持其原有街巷特征;

(五)新建建筑物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古遗址的安全和利用;

(六)新建和改造房屋、设置广告、埋设管线、开挖道路等,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历代城池遗址、宋夹城遗址和瘦西湖风景区范围内,除文物保护、旅游配套及基础设施等工程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涉及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按照其总体规划执行;

(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探明的地下文物遗址、遗迹;

(三)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施工中发现文物或重要历史遗迹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四)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古城遗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街道的环境风貌,不得占用历史水系,不得破坏原有的地形地貌。

第二十五条 在古城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资质。

第二十六条 明清历史城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重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确因保护需要,设计方案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在维持古城道路、街巷肌理的基础上,由市古城办组织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和专家论证并形成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缮、保养。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负责建筑物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补助、修缮等措施予以保护。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维护和修缮,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使用国有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建筑物损毁危险且拒不改正的,所有权人可以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明清历史城区用于居住的私有产权的建筑,经批准按照古城风貌要求修缮、改建的,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第三十条 古城新建和改造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和燃气管道应当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区域,架空线路应当满足安全、景观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古城街巷道路不得随意挖掘。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网改造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开挖和修复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经城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古城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对古城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负责古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

明清历史城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消防设施,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明清历史城区内的单位、住户和商户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体现扬州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古城利用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弘扬文化、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的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文物保护单位和古代城市遗址可以通过博物馆、遗址公园、遗址保护棚等形式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鼓励依法吸纳社会资本合理利用古城资源、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

对于利用社会资本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保护明清历史城区原住居民的民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明清历史城区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四十条 古城内鼓励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影视作品拍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三)开发、收藏、展示民间工艺品及交易;

(四)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等旅游服务;

(五)休闲娱乐业和民间艺术表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由建设、城管、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或毁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由文物、城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或毁损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城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文物、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保护规划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体现扬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历史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物。

第4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曲阜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TU-09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9-0050-03

1

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行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触发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近些年来所出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是两部颇具代表性的文件,本文旨在通过对两者比较阅读与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浅见与思考。

2 概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经中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件为主要原则依据,并以《巴拉》作为参照范本而最终制定的。《准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准则》正文含有38条,共包括5章,分为总则、保护程序、保护原则、保护工程、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对《准则》中涉及的16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解释与论述。第三部分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例》,选择文物保护的成功实例,未进一步说明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准则》的条款规定。《准则》的制定标志着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向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更迈进了一步,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行业规范。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于2005年10月,恰逢在曲阜举办的当代古建学人第八届兰亭叙谈会和《古建园林技术》杂志第五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的有罗哲文、马炳坚等当代古建学人、艺匠工师,就我国以木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宣言》。《宣言》共计十二条组成,内容不求大而全,却体现着术业专攻的从业态度,凝聚着文物保护工作者丰富的经验总结与深切的亲身感悟。

3

《准则》与《宣言》之同

3.1关于制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和相关法规明确了我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针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具体论述相对较为简单,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对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多种解释,因此保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准则》与《宣言》的出现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一定的专业阐释。

事实上,《准则》并不是一部法规性文件,而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是在《准则》的序言中对自身明确的定位。同样的,《宣言》在第一条中便着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去制定文物古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的。”两者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作为制定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对于文物保护法的尊重、继承与延续,同时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行业规范。

3.2关于文物古迹的价值

《准则》与《宣言》中对于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均予以了肯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3条中指出了:“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在《宣言》的第二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这样的字眼。

当然,《准则》在第二部分《阐述》2-3中又补充道:“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此句似乎在暗示,除了三大价值,对文物古迹的自身价值的理解存在着可拓展性,联系第二部分《阐述》中着重列出的“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条,《准则》审慎的表明既要展示文物古迹的全部价值,发挥其社会效益,又要正确引导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避免对文物古迹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准则》在肯定了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的同时,实则还涉及到文物古迹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3.3关于日常保养

无论是《准则》还是《宣言》,对于日常保养都给予了重视与强调。在《准则》第四章第29条中便提出:“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而在《宣言》第四条中强调“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其保养的重点是灾害和损伤的多发、易发部位,将保养和监测相结合起来。对于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中国古建筑而言日常保养尤为重要,易损毁、易虫蛀、易腐蚀是木结构古建筑面临的普遍问题,而“中国古建筑快速残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维修。”可见,日常保养工作被视为必要的环节,其目的是及时排除隐患,避免以后更多干预。

3.4关于落架大修

对于“落架大修”这一修复方法,《准则》与《宣言》都秉持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准则》第四章第32条有明确的示意:“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间不再修缮。”此处所说的“全部解体修复”即意指落架大修。《宣言》中的第六条,虽指出落架大修是使得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缮方法,但又强调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方法。

4

《准则》与《宣言》之异

4.1关于适用范围

《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开宗明义,指出其“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文物古迹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也就是说,《准则》的保护对象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其基本原则和保护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广。

与之对比,《宣言》的适用对象则限定在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专业针对性极强。如果说《准则》努力打造成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提纲挈领的百科全书的话,而《宣言》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准则》当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成为专业领域的实用手册。

4.2关于理论与实践

倘若说《准则》属于纲领性文件的范畴,那么《宣言》则更侧重于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进行总结,这与两者的编纂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准则》的编制集中了建筑、考古、规划、文物保护科技、法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深专家,汇聚了最有代表性的共识与经验,是对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总结,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理论脉络的系统梳理;在法规体系的指导下将国际的内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国际原则的理解,协调了宏观法规与文物古迹保护具体操作之间的关系,一系列保护界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在《准则》中得以规范;同时,这也是我国保护界一次国际合作的大胆尝试,通过这个国际合作项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得以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同行进行深入的交流,获得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与方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一份官方推荐的文件,《准则》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准则》在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同时,也成为反映我国文化特征的标准性文件。

《宣言》的制订,其发起源于实践界的老前辈,针对的是实践界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问题,所探讨的内容往往涉及十分细节、具体的现象和做法,比如《宣言》第四条中列举由木构架腐朽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再比如油饰彩画的修复方法在《宣言》当中以第七条独立成一条的形式加以强调。《宣言》的提出具有以下的贡献:强调了木构建筑有着自己特殊的损毁规律;充分反映了北京地区从清末至今的修缮经验,成为非常有益的经验总结;强调“四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强调国情,强调我国特有的修缮方法,如更换构件、可以重建。

经验总结固然弥足珍贵,而将实践中得来的经验经过提炼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更好地为今后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宣言》所解决的问题似乎更多停留在实践的层面,一旦触及到问题更深的理论层面则难免有这样或那样尚待推敲之处,关键在于不是用损毁规律一词便能涵盖方方面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宣言》的作用和价值正是延续了中国古代建筑维修观,而《准则》的制订则是反思和批评这种建筑维修观的思考。

4.3关于原状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准则》延续并扩展了这一理解。《准则》在《阐述》部分3—1中对于原状的描述为以下四种状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此处所言原状包含了多重信息,或是初建之面目,或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亦或就是现状。同时《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阐述》3-3进一步详细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其中,对于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和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又各有明确的界定,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包含有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等。

《宣言》中对于原状的理解也是基于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改变原状”这一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展开的,“‘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宣言》将现状排斥在原状之外,自始至终将文物健康的状况等同于原状。

可见,两者对于“原状”的解读显然有明显差异。诚然,对于文物古迹而言,健康、安全和长久是至关重要的,将其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可言。但现状即便是残破不堪的,依然携带有丰富的历史信息,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或是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来的有研究价值的状态,或是作为某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或是其残损的本身已经构成了特有的历史价值,仍具有保护的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比如,在2008年5月12日的强震中被摧毁的北川县城,其残损破败的状态即是对那次触目惊心的灾难的最好记录,值得人们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去纪念,而不是将其原址重建,抹去其历史的印记。又比如,1924年倒掉的杭州雷峰塔在历史上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续了近600年。“自明代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毁,仅存残损的砖砌塔身,然而雷峰塔这样一种残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间被人们广为欣赏和称道,却没有被重修重建”,雷峰塔自身随着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化和改动的面貌。“因此残缺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构成了它的主要历史价值。雷峰塔遗址残损的真实遗存本身已经完成了表现形式与历史价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它的原真性。”

同时,《宣言》中仅是将现状脱离于“原状”之外,而究竟原状是初建时之状态,还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文中未置可否。《宣言》中反复提到保护维修古建筑的四保存原则:一是保存原来形制(包括造型、平面布局等),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那么,这“四原”中的“原”到底是指代的哪个时期的状态?如果进行科学的修复,又该将其恢复到哪个阶段的原真状态?假如原状意为初建时之状态,那么我们在故宫世纪大修之时完全没有理由将其从整体上恢复到“康乾盛世”年间金碧辉煌的全盛模样,而应将其恢复至1407年~1420年明成祖朱棣皇帝始建之初的风貌。

再者,《宣言》针对的主要是北京地区的木构古建筑,作为皇家建筑其自身安全系数高,保存状况较好,且相关可考数据充足,完全可以遵照《宣言》中所言“四原”的原则进行修缮,而若应用到南方,则《宣言》所述未必奏效。以无锡阿炳故居的修缮为例,风雨飘摇、残破不堪的阿炳故居已不得不改变其原形制,无法做到《宣言》中所谓的“四原”。又如,苏州师俭堂的修缮,其内部门窗除楼厅采用了大量的进口玻璃窗外,其他是明瓦镶嵌的长、槛窗。但是在江浙地区,明瓦加工的传统工艺已经失传,只能对现有的几扇明瓦窗进行整修,其余门窗采用玻璃进行替代。因此,师俭堂的修缮也无法实现“四原”中“原工艺技术”的要求。

另外,《宣言》中并未对文物古迹所谓的“健康”做进一步的阐述说明,导致“健康”一词所指含糊不清,也是值得商榷的。如若以现代的安全标准规范去校验文物古迹,则多数皆不符合当今的防火、抗震等规范要求,可以称之为“危房”,我们又是否要将这些文物古迹均推倒重来,复原成如今所谓的“健康”的状况。

由此可见,有关“原状”之意的理解,《准则》的表述更为全面、科学与准确,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更强。

第5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平遥;民居院落;GHF;非文物保护单位;更新

Abstract:Pingyao Ancient City was awarded UNESCO World Heritage Site status in 1997 for its exceptional preservation of an intact, classic Han Chinese city. Amidst Pingyao’s architectural heritages, traditional courtyard houses are the largest in quantity yet few courtyard houses are being listed as a protected cultural heritage site. Over the years, these houses are showing signs of wear and deterioration, unable to satisfy modern living needs, and lacking appropriate repair and maintenance system and conservation methods. In addition to the appropriate preserv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layout, materials, construction techniques and historic fabrics, the more fundamental and complex issues lay in improving these historic buildings’ functions and efficiency, introducing appropriate rehabilitation and adaptive reuse, an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practical needs of the residents and other relevant users.

Key words:Pingyao;courtyard;GHF;non-cultural relic historical buildings; rehabilitation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4)-03-70-(3)

1 保护背景与现状问题

平遥古城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县城之一,拥有完好的历史街巷坊里及优秀的文物建筑,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平遥古城城墙、官衙、街市、民居、寺庙作为整体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2.25km2的范围内,拥有3 798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其中保存较完整的有448处。多年来,古城的保护对象是列入名录的庙宇、官府、票号,它们是政府投入及展示的重点。与此同时,比重最大但又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名单的传统民居院落仍缺少政策、技术乃至观念上的重视,逐渐出现无法满足当代生活需求、缺乏恰当的修缮机制、保护理念和技术方法等问题。

1.1 基础设施匮乏

古城内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在游客活动较少的传统民居区域,照明、供电、供气、供热、消防、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不敷居民日常使用,相较于新区居民,古城内的生活品质严重滞后,由此也导致原住民流失、文化生态衰微。

1.2 保护机制欠缺

与文保单位相比,传统民居院落虽然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中被列入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无论资金投入还是保护机制均相对欠缺,呈现出“无人管”和不知“如何管”的状态。在缺少指导的情况下,社区自也未得到充分的彰显。

1.3 保护理念落后

对众多非文物民居的保护意识薄弱,仍存在以危旧房眼光看待民居的情况,拆真建假。保护理念上缺乏对历史原真性、空间完整性、生活延续性等多方面的尊重。

1.4 技术方法粗放

虽然当地队伍有着丰富成熟的传统建筑建造经验,但在民居的修缮特别是更新上,技术和管理水平均有局限,科学性与技术性较低,做法粗放,材料单一,难以取得良好的修缮效果并提供可持续的修缮经验。古城非文物民居内的居民生活条件较差又改善乏力,居民陷入生活受旅游者参观干扰,却无从参与旅游服务以营利的双重困境,对现有环境抱有复杂的情绪。

2 GHF的平遥民居案例实践

自2006年以来,全球文化遗产基金会(Global Heritage Fund,GHF)针对这部分传统民居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工作,其中既包括规范性质的修缮导则制定,保护性控制规划的推动,也包括了范家街历史街区保护、米家巷和巩家客栈等单体示范院落的修缮和生态化改造整饬等。

基金会的项目方针以支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为主,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同济大学等国内高校密切合作,意图在规范、设计、技术和利用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平遥古城保护。在基金会为期五年的支持参与中,促进了一些在当地较为创新的民居保护理念和探索。

2.1 文化针灸——米家巷12号文化活动中心的建立

米家巷12号是GHF在平遥的第一个实施项目。项目位于平遥古城主干道南大街东隅,原为一处社区幼儿园,两进院落中存留部分历史建筑,经多年使用,风貌、结构及空间情况均较破败,幼儿园迁出后,成为一块空置而缺乏活力的院落,这也是当地社区常见的问题。随着原有功能的丧失,遗留院落(特别是公产产权院落)在紧闭大门后日趋衰败,北方古城的合院格局导致社区缺少开放空间也是因素之一。GHF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选取此处作为办公室、宣传传统工艺和文化保护的展览中心以及公众活动中心,以资金、技术激活人文活动。

米家巷12号的建设在多个方面展示了GHF在技术推广及社区建设方面的决心。在修复中,不再简单地复原传统风貌,还结合当地的气候和院落空间优势,进行了太阳能及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应用的尝试;在活动组织中,重点关注当地手工艺的复兴以及文化历史的宣讲,季节性进行的“陶坛”文化讲座及手工艺表演,为当地的木雕、木版年画、黄酒制作及口述史提供了舞台。这个项目巧妙地提升了这处原本建筑艺术感并不优越的历史院落的价值,通过公共空间的重塑、公共活动的植入,刺激了米家巷区域的整体活力,并为后续的文化交流及学术调研提供了一处便利的场所①。

2.2 单元实践——米家巷27号内部更新

在过去十年中,随着平遥成为热门的旅游目的地,古城内涌现出了一大批由传统民居自发改建而成的宾馆,仅经过简陋的、毫无技术标准的修缮维护便投入使用,这些旧宅翻新而成的宾馆,普遍存在建筑遗留问题,如基础设施不足、隐蔽工程处置不佳等,造成这一行业产品整体品质偏低,更为严重的隐患就是不适当的改动导致了历史建筑遭受破坏。米家巷27号便是一个在这一大背景下的尝试案例。

米家巷27号是一个格局完好规整的矩形院落,入口居正南,环绕有五间传统结构的房间。院落总体占地220平方米,建筑面积127平方米,建筑结构品质较好。原房主曾进行过将此处旅馆化的尝试,由于缺乏经验和资金而未能持续,在目睹了GHF的对米家巷12号的修复成果后,联合当地规划局邀请GHF对此进行更新和提升。在保持结构和布局不变的前提下,GHF项目办公室对米家巷27号的建筑室内进行了功能格局、家具设施及院落环境上的再设计。

2.2.1 基于非营利前提的运营组织

米家巷27号定位为平遥现有第一家非营利性客栈,服务人群为专业人士及相关院校,所获利润将归于GHF项目办公室并作为当地院落维护基金之用。此处院落以住宿为主,并可使用12号的设置作为配套,从而共同形成包含商务、会务、展览及住宿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

2.2.2 隐蔽工程中的新能源新技术

项目要求保留原有外观和结构,并尽可能重塑内部空间以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更新中选用了对外观侵扰最小并具有更低能耗效果的空气源空调,大型设备隐藏在有遮蔽的屋顶上,风机设备则安置在吊顶隔热层内。潮湿是当地建筑室内的另一常见问题,为改善室内居住条件,工程中更新完善了上下水管道,对潮气最严重的区域进行了地面换土、墙面部分铲除重修并衬石膏板等做法,强化其防潮能力。

上述是在前一个案例的基础上,从室内养护和使用的角度进行了更全面的尝试,以最少结构影响完成了对室内设备的完善。

2.2.3 当地生活元素的提炼和“去布景化”

当地居改建而成的宾馆另一问题就是装饰泛滥,大量的传统元素堆叠出富丽的场景,过度的展示模糊了艺术的真伪,也伤害了文物的审美价值。对此项目的内部更新,强调对现实生活品质的提升,在传统空间中构筑舒适的生活体验。

2.3 院落群组调研与业态更新的实践——范家街

除了公产及商业用途的院落,私人住宅在平遥古城中所占比重最多,大多数的住户除此历史院落外别无其他居处,他们最直接地面对着设施匮乏、资金短缺、生活品质低下的问题,政府保护投入不足、措施落实不力令他们雪上加霜。建筑保护的问题与民生的问题在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005年,GHF与平遥县人民政府共同资助展开了平遥古城保护性详细规划,委托上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邵甬教授的团队进行保护详细规划,并选取重点区段提出解决方案。范家街是一处具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区域内有保持完好的传统街道,左右坐落清至民国初的不同时期的院落,内部产权复杂,功能性搭建众多,是拥有突出价值和困顿现状的矛盾体。

研究团队先后进行了历史调研、建筑测绘、产权状况分析、综合发展策略以及重点区域的保护建议。通过配合安置房建设,调整置换产权,纾解人口密度,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力求使范家街成为复兴衰败历史街区的指标项目,使居民在保存完好的历史建筑中享有良好的生活质量。

3 保护模式探讨

经过前面两处试点院落的维护和修复,GHF在当地的项目中积累了比较全面的经验,也对当地建筑的历史结构、功能特征、工匠工艺、风土风俗都有了相当的了解。对于单体建筑,可以依据现状和对历史原状的理解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传统材料、技术和现代的设施的相结合(双层窗户、吊顶隔热层、地源热系统等)来改善建筑物的能源效率,实现“物理低碳”,并在长期考虑“生物低碳”的可能性。

同时,作为一家第三方机构,GHF的主要职能还在于援引基金会的历史经验,配合制定新的法规和监管措施,创新政府和民间合作保护的模式。在导则清晰的前提下②,通过提供资金和建立适应于当地情况的保护方法来帮助保存重要的历史院落。以GHF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奖的“云南丽江古城的政府——民间合作模式”为参照③,在全面建立了民居修缮的控制机制的前提下,确保帮助特定的院落以创新的方式得到重新使用,同时避免由于租金和维护费用的增加造成原住居民的迁出。需要进行保护修缮的原住居民(产权人),在向政府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及公示后,修缮资金由平遥县政府、基金会和产权人三方共同承担,由此激发古城原住民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在这些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现实的问题。基金会作为一个第三方组织,以辅助和推动地方政府的保护远景和社区发展利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如何确保这些保护模式能够有长期自主持续造血能力是最大的问题。从基金会的项目设想上来说,种种尝试其实都是为了实现地方长远的可持续保护,使其在不需第三方的干预推动下也能继续自主进行下去。但在实践的过程中,和地方合作伙伴的交接管理还是出现了和想象中的差距,如政府领导班子换届等的大环境问题,也使得项目推进的过程出现了理念断层的现象。因此,未来的思考方向将会把目光从一些具体技术的探索更多地转移到对于理念和管理的普及和推广。

注释:

① 来自GHF官方网站http:///images/uploads/projects/pingyao_2pager.pdf

第6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他们在造假古董呢。”空空荡荡的草厂三条胡同里,一位尚未搬走的大爷不无遗憾地说道。在前门大街与祈年大街的繁华闹市中,一片幽静的胡同藏身其间。入口处,一张没有日期、没有标题、没有落款的展示牌幽幽道来:

“草厂一共有十条胡同,和长巷那四条胡同是东西对称,各自呈弯曲状态。也就是说,长巷是从西北向东南弯曲,草厂是由东北向西南弯曲,它们的汇合点是芦草园,然后到北桥湾。在北京众多胡同里,很少能够见到这样大面积的有规律的对称走向。草厂也是三里河的旧河道,《京师坊巷志稿》里说:‘正阳门东偏,有三里河一道……’也即是说草厂九条是旧河身,草厂其他几条胡同都是以它原来流向而修建成的。

“在十条草厂的胡同里,草厂九条是其轴心,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即使现在来看,那种河身的感觉依然明显,尤其是胡同背靠路东一侧好几家大门前高高的台阶和院墙,是很扎眼的。其中最为醒目的是17号、19号两院,门前都有高台阶,都有抱鼓石门墩,都有带瓦当的房檐,都有一溜儿长的院墙,19号墙体一水儿的磨砖对缝保持得更为完好,墙体下端的方形镂花的通风口都还在。特别引人注目的是19号院门上的门雕,图案清晰,笔笔精致,浑然一体。是这十条胡同中保存最完整最漂亮最气派的门雕了。”

展示牌外侧停着的四辆城管执法车,说明貌似宁静的胡同深处,藏着错综复杂的利益争斗。

修胡同还是毁胡同?

去年年底,崇文区建委在北京召开新闻会,称北京市面积最大的胡同院落风貌保护区修缮工程已经完工,该项工程涉及前门草厂地区14条胡同、533个院落、5700多间房屋。院落风貌大部分恢复至清末、民国时期。大部分修缮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崇文区房管中心还说,有约2300户居民进行了搬迁,还有约1000户为了顺利修缮暂时腾空房屋,他们将从12月中旬开始陆续迁回原址。

被宣布完工三个月之后,草厂胡同却还是一片爆土狼烟,无牌无证的农用三轮车奔突其间,大队施工人马往来穿梭,草厂九条的脚手架还没有拆卸,建筑垃圾随处可见,浓重的油漆味和各种警示布告遍布角角落落,一张刚刚贴出的《谅解书》显得尤为醒目……

“这是典型的拉锁工程。”遗留户张女士愤慨地说道,“就拿路面来说,刚铺好没几天,就全部刨开,说是通上下水,通完盖上不多久,又扒开通煤气。来来回回,光我知道就把这路面拉开三回了。”

这个被称为京城最大的胡同修缮工程,其实并不是常见的修理改造,而是将绝大多数的老房子推倒重建。一些保存了几百年的老房子,就这样被直接推平重来;大多数尚可利用的建筑材料遭到变卖,转而使用新式建材;有些新房子还没开始住人,就出现墙体裂缝、墙面脱落等现象。

“用心修缮没有问题,但他们简直是在毁胡同。”宝庆会馆的老监事王先生说,“有些房子再住一百年都没有问题,就这样直接拆毁了,造的新房比原来差远了。工程方根本没有以前工匠的建筑工艺,就直接从天桥下招来一些泥瓦工来干。”

“附近收破烂的都在老家盖上新房了,我们到现在还没住上。”前述张女士说,在拆迁期间,很多珍贵的老旧木料、房梁、大门等都被贩卖到河北等地做了木雕材料。“老房子里当时都是用的珍贵木料,新房子却用什么塑钢门窗。”

遗留居民周先生说,为了推倒房子,施工方把很多大树的根都切断了,今年春天,大风起来,一天就吹倒了五棵大树,把新建起来的房子都砸垮了,不得不重修。

据工程施工方大前门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前门公司”)高总工程师介绍,采用塑钢门窗是为国家节省经费,“这是民居,不是历史文物,所以我们只保留了历史风貌,没有保留建筑结构”。至于被贩卖掉的老旧建筑材料,一方面是由于材料破损严重,只能部分利用,另一方面,很多居民不赞成使用老料,更喜欢新建材。

推倒老房子、老街道尚可重建风貌,但是迁走原住居民就等于切断了胡同的精神承续。那些关于胡同的故事、关于建筑的历史,可能再也无法流传下去了。积存了几十年的街坊情谊,随之烟消云散。 “我有心脏病,几次病危,都是这些老街坊把我送到同仁医院,要不早就没了。”独居多年、病休在家的周先生说。“我要是搬到楼房里去,关门闭户的,谁管我啊。”

胡同居民去了哪里?

新闻会上,崇文区政府宣称原住居民大多回迁。但记者发现,现在胡同里仅住着几十户坚持不搬的老居民,其余房舍皆紧锁空置,待价而沽。当年,修缮方以8200元/平方米补偿给搬迁住户的地方,已经涨到6万元/平方米。草厂五条的6号院已经叫出五千万的天价,听据守居民介绍,赵本山、小沈阳等都来看过房,准备在这里开戏楼。

根据崇文区建委公布的安置办法,修缮地区居民可选择以下四种方式:原地留住,不愿腾退的居民可写申请签约继续留住;货币补偿,根据87号令,聘请两家专业评估公司对该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异地安置,在东南二环边建经济适用房弘善家园,这是距离市中心最近的经适房,平房居民可按私房1:1.85、公房1:1.7进行置换,在此范围内的不需另行交钱,多出的平方米数按4900元/平方米计算;与产权单位共有,经过街道、民政部门鉴定,对于大病、重残特困、低保、双下岗户,同等置换后,多出的平方米数可由区房管部门买单。

但三年过去了,弘善家园的安置项目_直没有完工,搬迁出去的居民,已在外面流转三年,到现在还没住上崇文区政府承诺的新楼房。

“搬出去的是傻逼,没搬出去的是穷逼。”张女士家只有十几平方米,按照置换办法,只能获得8万多的安置款,即使要买下弘善家园最小的房子,也得再添30多万。“我们家出不起这个钱,当然没法搬迁。”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有些居民买不起城里的房子,只能到农村去找个院所居住。“生活变得极其不方便,特别是上医院太难了。”

对此,大前门公司回应说,搬迁工作持续了五六年,补偿政策一再发生调整,为避免引起早前搬走居民的不满,所以不便透露近期的补偿方案,但这价格绝对不低。

大前门公司承认,搬迁的居民不会再有人搬回来了,重修的新房子,将等待政府出台细则,进而上市流转买卖。“价格尚不便对外透露。”

宝庆会馆还能保得住吗?

哥伦布警长说,当你进入_个犯罪现场,你要寻找两样东西,一、那些之前不在那儿但是现在多出来的东西,二、那些之前在那儿但是现在不见了的东西。对于前门草厂胡同来说,多出来和不见了的东西不计其数,只有宝庆会馆等为数不多的老建筑“之前在那儿,现在也还

在”。这是会馆老住户用血肉之躯保护下来的。 “那天清晨,大家都在睡觉。小胡起得早,发现浩浩荡荡来了五十个人,手持建筑工具来到主屋后头,二话不说,就开始扒房,还有几个手脚快的,已经顺着梯子爬上屋顶揭瓦。”会馆老监事王先生回忆起来心有余悸。

小胡赶紧报警,熟睡中的居民也纷纷跑出来阻止。“三个黑道模样的男子指着男住户们说别乱动,我们不敢乱来,只好让妇女‘撒泼’,他们不打女人。”周先生说起了他们的应对策略。警察来到后,赶忙制止了工程队的行为。不过,后墙还是留下了一个大洞。

宝庆会馆建于清末,是由曾国藩家族牵头,湖南宝庆府(现在的湖南省邵阳市)下辖五个县的200多名士大夫集资修建的同乡会馆,专供进京赶考的宝庆学子住宿应试。会馆有70多间房,1000多平米建筑面积,房屋建设精致考究,亭台楼榭错落有致,有专门的传达室、图书馆、议事厅、客房、祠堂等。该会馆周围还建有几十间出租房,用收来的租金维持会馆开销,以房养房。会馆由投资的五县出人组成理事会,不但有理事长、理事、监事,还有会计、庶务等工作人员。现年80岁的王老先生是最后一任监事。

解放后,宝庆会馆由民政局代管,所有住户缴纳房租。之后,落实私房政策,理应归到邵阳五县名下,但却被崇文区房管所收去代管。住户继续缴纳房租,房屋产权问题一直没有明晰。

“哪一块砖是房管所的?他拿不出证据来。”王监事说,这次胡同修缮本身,也很有可能是一次房屋产权的整理过程。这片胡同群房屋产权混乱,公房、私房混杂其中。“修缮无非是将这一地区产权统一到某开发商或者商业机构名下。”

“其实居民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的证据。”大前门公司高总工回应,“五十年代,这些房子都是‘共产’了的,很多房主都把地契和证明给烧掉了,那时候谁敢强调私产?”高总工阐明,他们负责修缮改造的房屋都是政府直管住房,产权属于崇文区房屋管理中心,“有证明的私产,我们是不会动的。”

在大前门公司办公室,一条醒目的横幅提醒着前来争闹的住户:“自家算好自家帐,听信谣言要上当。”一位负责搬迁动员工作的小伙子一边跟同事交流新换轿车的性能优势,一边慨叹遗留户的“顽固”和坚持。

旧城改造新思维,镶牙式保护

第7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九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防雷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因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城乡规划、文物、消防、房产、城市管理、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保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活动;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具体保护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整体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保护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第三十一条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修缮图则的要求,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修缮,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修缮历史建筑需要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将方案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听取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是否迁移或者拆除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批。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设立统一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牌和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保护和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采取保留其集体用地性质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

鼓励和引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险情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牌或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时代建筑;镜澄埠;历史沿袭及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 TS958 文献标识码: A

一、澄潭江的概述与历史源流

澄潭江、系曹娥江干流,源于邻县磐安尖公岭,过五丈岩水库(夹溪),从本县回山镇石年坑西北1公里处入境,由南向北流经镜岭、澄潭、梅渚等乡镇,至田东白渡溪流入嵊州市,全长约91公里。新昌境内约44.1公里,流域面积388.63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31.8%,上游、下游江宽分别为80至140米左右。古时,澄潭江日夜奔流,溪水清澈见底,与镜岭山脉一起构成了如画的风景。溪江两岸,撒落着一座座美丽的村镇:镜岭古镇,黄婆滩古村、澄潭古镇,雅庄古村,梅渚古镇等,古街两侧至今还保留不少清代与民国的店铺。黄婆滩关帝庙、大岙胡公庙、雅庄农会、澄潭武庙、古铜庙、梅渚黄大宗祠等古建,部分已被县人民政府列为县级文保单位与文物保护点。澄潭江,她是一条母亲河、生命之河。千百年来哺育了无数的新昌儿女,对创建文明与经济发展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贡迹。

二、镜澄埠历史沿袭

民国十八年(1929 ) ,邑县彩烟乡(回山镇)余商村(回山村)富户杨宝墉出资购练使村董姓人氏沙滩一片,并变卖家中所有田产,在沙滩上砌筑防水坝,建造筏埠头,创办交易市场,名:“镜澄埠”。在距镜澄埠约百米处,建三合院住宅楼一座,曰:“镜澄庐”,安置一家老少,示其永久经营镜澄埠的决心。

练使村地处交通要津,旧时,有山径古道通回山镇及邻县东阳、盘安等地。又有竹筏可沿江通镜岭古镇。竹筏,是闭塞山区得天独厚的一条水上交通运输线,当地山民将烟叶、茶叶、药材等土特产聚集到此地出售,外商又将食盐、布匹等日用品贩运往此地供应山民,镜澄埠是一个商埠,既一条主街道,相当于今日交易批发市场。但它不仅仅是一座交易市场,而是一所有教学、娱乐、住宿等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场所。

镜澄埠,是一座封闭式有着时代特证的市街建筑,南、北走向,两端均筑三开间门楼,明间底层辟实拼门双扇内外贯穿,北门楼为三层楼房,次间为市场管理人员办事场所,二楼置戏台,供做戏与集会需用,三楼设教室用于办学。临街两侧店铺为二层楼房,各面阔十九间带一弄,两侧对视,底层店铺,二楼为营业者歇宿及货物堆放库房。现整组建筑占地面积为1426平方米。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马路开通,水路竹筏谋生者日趋减少,市场因而衰落。镜澄庐毁于大火,筏埠头毁于洪水,镜澄埠从此废弃。事过境迁,而杨宝墉探索改变旧社会封闭的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尝试值得称道。根椐镜澄埠的文物价值和保存状况,于2002年7月被新昌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公布为新昌县文物保护点。

三、保护措施和发展方向

笔者于2008年10月份,对镜澄埠整座建筑进了一次全面调查并登录入挡,发现建筑格局已不完整,东侧店铺仅存4间1弄,据调查,二十世纪60年代中期因建造石门水库的需要,紧贴南门楼15间店铺,被整体拆迁移至水库重建工地用房。仅存建筑产权已归黄松浩、李秋山等十二户村民所有。由于年久失修,瓦片破裂,屋面渗漏,虫蚁木蜂侵害,整组建筑破残严重。柱梁结点脱榫,柱、梁、枋、椽、檩等构件多有槽朽,楼梯、楼板霉损,部分门窗缺失,戏台已不能演出,整组建筑已成危房。从目前的现状估计,若对镜澄埠进行全面整修和恢复

本体原貌,预估需人民币500万元左右。

本县人民政府与文物部门近几年一直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保护及抢救性地维修了一大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如雅庄农会旧址、回山敬胜堂(中共浙东临时工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旧址、新昌县人民政府成立旧址)、新昌城隍庙、章家坂真君殿,后梁世恩祠、上三坑风雨桥、王渡溪乐取桥、溪西何家祠堂、三坑真君殿、斑竹章氏大宗祠等一批县级文保单位与文保点。对练使村镜澄埠的维护,不管是从文物保护方面,还是从文物古建筑价值的角度,根据文物保护的十六字方针,文物部门和各级政府均有义务做好该建筑的整体保护工作。

有人提议将镜澄埠原状迁移雅庄村上首,紧依省级风景点穿岩十九峰,这样便于今后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可《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文物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要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可想而知镜澄埠属县级文物保护点,其整座建筑必须原址保护。

目前,我县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2点、省级文保单位5处、县级文保单位有27处33点、县级文保点84处97点,全县每年的文保专项资金极为有限。要修复镜澄埠必须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最近新昌县人民政府新政发[2014]24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文物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民宗、农办、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市场监管、旅游等部门要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因此,镜澄埠所在的镇政府、村两委要积极负起保护责任,鼓动镜澄埠产权所有人出资修善,并向社会各界人士和有识之士集资,根据资金筹集情况逐步修复镜澄埠。文物管理委员会将请示县人民政府;要求旅游部门能贯串外婆坑、穿岩十九峰等景地将镜澄埠也发展为一个旅游景点,能使更多人加深对镜澄埠的了解。

镜澄埠,这座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时代性建筑,不仅反映了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也是祖先留给了我们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然而在我们惊叹先人伟大的同时,有不少古建筑正遭受着被破坏,保护困难的境地。许多古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屋主人为适合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古建筑的改动和破坏较大;也有部分古建筑因人口外迁和外出打工等原因处于空置状态,任其颓败而不进行修理。与此同时,新农村建设被一些地方片面理解为“新村庄建设”,在修缮整治中将古建筑的墙体粉刷一新,还将原先的木构架大量更换或油饰,真文物硬生生被修成了假文物。在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中,政府制定了各项建设和整治工程项目的内容以及财政补贴政策,按村镇实际投入金额的百分比予以补贴。有的村为争取上级经费和完成相关指标,把村落的石子路变成了水泥路,将池塘驳坎修成了整齐的水泥方块石堆砌,并将村口保留了几百年的水口景点,改造成一个不中不西的小公园。

第9篇: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范文

【关键词】东城区;旧城保护;修缮;综合利用

本文以旧城历史文化资源最为丰富的东城区作为蓝本,在回顾和总结近年来旧城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旧城保护修缮和综合利用的新思路、新模式,破解旧城保护发展及人口疏解难题,盘活旧城各类文化资源,拓展旧城发展空间,实现旧城保护和发展的良性互动,推动东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旧城保护工作提供范本。

一、东城区旧城保护修缮与综合利用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东城区的旧城保护发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面临一些新问题,以下作简要介绍:

(一)保护修缮的整体情况

目前,东城已开展了三批文物普查工作,故宫、天坛、钟鼓楼、孔庙、国子监等一批重点文物单位的得到保护修缮,文物整体修缮率达到62.4%。不断加大对前门、南锣鼓巷等重点街区的保护与整治力度,完成了600年来前门地区最大规模、最全面、最彻底的修缮整治工程,鲜鱼口美食街修缮一新,台湾会馆重张,台湾文化商务区建成开街。前门大街被命名为“中国著名商业街”,再现了其历史风貌;南锣鼓巷实施了市政改造、院落修缮、胡同整治、业态优化等一系列改造提升工程,累计投资4亿多元,街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国子监街完成了包括市政设施改造、房屋外立面整修、街巷整治、绿化美化、夜景照明等五项改造工作;基本完成了玉河历史文化保护工程,再现了“水穿街巷”的历史景观。五道营、南新仓等一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日益凸显,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新“亮点”。

(二)综合利用的整体情况

通过功能置换、产业引入等方式,推动了前鼓楼苑7号院、原美国使馆、阳平会馆等文保单位的保护性利用;四合院特色开发成效显著,以特色餐饮、酒店会所、休闲娱乐、戏院剧场等为主的四合院经济蓬勃发展;依托废旧工厂的改造利用,打造了方家胡同46号等一批“胡同里的创意工厂”。在全市率先建立了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设立了专项资金,启动并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人才和传承人培养项目,建成了中华民族艺术珍品馆和流通中心,“四大名旦”和“燕京八绝”等传统手工艺得到有效传承,2008年被评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手工艺)之乡”。振兴发展老字号企业取得积极成效,出台《关于保护和振兴老字号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设立了老字号专项基金,鼓励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形成了王府井、前门等老字号企业重点集聚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旧城保护修缮与综合利用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旧城保护发展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既有政策约束、管理权限分割、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极大影响了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二是旧城保护与发展的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项目开发模式不明、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性不高、区域政府财力有限等因素造成了旧城保护与发展的资金紧张;三是旧城保护与发展的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急需加强,企业主体进入旧城保护与发展领域的路径不明,缺乏有效推动旧城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抓手等问题极大限制了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东城区旧城保护修缮与综合利用的任务及路径

对于东城旧城保护修缮与综合利用来说,首先是要抢救和保护重要文化古迹,提升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其次是通过特色文化街巷的保护和利用吸引国内外各类先进文化,促进多元文化融合,培育特色文化产业;第三是利用特色文化街巷的辐射带动能力逐步推动文保片区纵深院落及胡同的有机更新,扩充文化产业承载能力;第四是积极拓展旧城地下空间,将各类配套服务功能向地下空间转移,提高旧城地上空间的使用效率。最终通过点、线、面结合及地上地下空间联动实现旧城的有机更新以及传统文化的活态传承。

三、东城区旧城保护修缮与综合利用的模式研究

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旧城保护发展已经进行的一些探索大都是积极的,也是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实施的,功过是非还要留待时间检验。目前明确的旧城改造要求是“活态传承、有机更新”。以满足这一要求为前提,旧城的保护发展模式必须考虑到保护利用问题、实施主体问题、开发时序问题、资金平衡问题等诸多问题,本文将提出一个整体保护利用模式,同时针对文保单位、重点街巷、文保片区及地下空间分别提出相应的保护利用模式以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