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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验收调查报告

第1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2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一、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

用;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

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三、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其中:分期建设

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承接查验。

(二)成立验收小组。承接查验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验

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查验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

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承接查验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承接查验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文件。

承接查验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承接查验文件由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妥善保管。

四、承接后维修责任

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五、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承接查验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资料

1.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及产品技术说明书;

2.竣工图纸一套原件(包括消防总平面布置图、水、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

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消防系统的技术测试报告原件(含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7.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应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属于钢结构项目的工程应提交天津市质检站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9.防火材料、构造和设备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及厂家或商的供货证明及授权书(复印件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11.装修工程验收应提交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盖使用单位公章);

12.全套设计图纸;

1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4.图纸会审通知单;

15.设计变更通知单;

16.施工图纸;

17.工程预决算报告书;

18.重要的施工会议纪要;

19.设备清单;

20.产品使用说明书;

21.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22.承包单位资质报审;

23.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24.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报审;

25.设备/材料/构配件清单明细及全数检验记录汇总;

26.室内线管、线槽敷设检验批验收记录;

27.消防工程预埋报验申请;

28.喷淋打压试验记录;

29.消防打压试验记录;

30.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实验记录;

31.管道保温、防腐;

32.管网冲洗记录文件;

33.水泵安装记录文件;

34.水、暖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5.喷淋、消防泵的检验及试运行记录;

36.水、电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37.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及调试、试运行记录;

38.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39.穿线工程报审文件;

40.工程变更记录文件;

41.工程竣工总结文件;

42.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43.工程自检结果文件;

44.系统稳压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5.末端试水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6.联动调试检查记录;

47.阀门抽样检查、试验记录;

48.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49.水泵接合器安装检查记录;

50.水流指示器安装检查记录;

51.消火栓箱安装检查记录;

52.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53.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

54.屋顶放水试验记录;

55.施工日志;

56.安全资料。

强电系统及电梯承接查验资料

1.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2.高压部分电气系统图、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3.高压变配电设备明细表、设备常见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供电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5.各种高压设备检测报告和预防性试验报告;

6.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协议、供电方案、投入批准书;

7.高压配电室的全部设备及工具、备品备件,高压防护用品等;

8.高压测法定计量表表底确认;

9.模拟屏及其各种标牌;

10.变配电系统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说明及设备试验数据等技术资料;

11.设备清单及组成变配电系统所有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

12.低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1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14.设备厂家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15.系统调试或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检测报告;

16.合同中的维保期限及范围;设备厂家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电梯:

1.电梯出厂合格证;

2.电梯使用说明书;

3.设备调试、安装说明书;

4.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5.机房井道布置图;

6.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7.电气敷线图;

8.部件安装图;

9.电梯安装说明书;

10.安装自检记录;

11.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12.电梯年检合格证。

弱电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竣工图;

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相关技术文件;

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计说明、功能说明;

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控制原理图;

5.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6.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7.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电气接线图;

8..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9.设备清单;

10.监控点(I/O)表;

1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软件说明书,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1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1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生产厂家和安装单位合同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及范围;

1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机配件和专用工具;

1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房屋本体的监管验收资料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布线图);

2.建筑施(竣)工图;

3.结构施(竣)工图;

4.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设计变更;

6.建、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长期);

7.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场证明、试验报告、材料代换审批单、试件试验报告(长期);

8.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验收报告及相关的国家管理部门的验收结论;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规划图纸(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给排水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给排水系统竣工图;

2.市政综合管网竣工图;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水泵及水处理等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设备安装说明书和维护使用说明书、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5.设备调试、运行、维修记录;

6.管道及容器压力测试、试水、闭水报告;

7.管道及蓄水池(罐)的满水实验记录;

8.竣工验收报告;

第3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与之相适应建筑消防对消防系统要求越来越高,系统越来越复杂并且自动化进程越来越快。一个建筑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消防系统比较多,一般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消防给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和电动防火门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涵盖的专业也比较多,有给排水、电气及自动化(楼宇自动化)、通风空调等;承担施工、调试及检测任务的配合单位也不少,通常涉及总包单位、相关专业工分包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及系统第三方检测单位。因而,消防系统的施工、调试与检测显得尤为重要,否则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时也不能达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工程的越来越严格验收要求。由于建筑市场近年来施工队伍随工程规模扩展,部分施工及管理人员对消防工程对规范的掌握不深刻,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不严格,施工、调试和检测要求及内容不甚了解,对验收的程序不清楚,本文对消防系统施工、调试、检测与验收的有关内容进行简要汇总,旨在让同仁们对建筑消防系统施工、调试、检测与验收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给予指导与参考。

二消防系统的施工及调试

1 消防系统的施工。为了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具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体系外,还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A设计施工图纸会审。施工图在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技术文件齐全的基础上进行。图纸会审是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化要求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仔细。图纸问题通常反映不少的设计遗漏及对规范的理解不正确以及现场安装调试的问题,这里不列举,希望大家在认真理解规范的基础上在工作中积累这方面的经验。

B有针对性地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到能有效地指导施工,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

C 施工前要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保证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对施工工艺及要求有一个很透切的了解。消防的安装内容通常有:消防报警控制室设备安装、探测器及控制模块安装(多种)、电动阀防火安装、排烟口送风口安装、电动防火门安装、挡烟垂壁的安装、还有灭火设备的安装(水灭火设备及气体灭火设备)、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的安装等,这些安装施工工艺施工管理工作人员应该一一交底。

D 洽商安排与土建及其它工种的配合条件,消防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相互配合;与消防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总承包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会检的组织宜由建设、监理或总承包单位负责。

E 施工过程的检查与验收。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消防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落实“三检”制度,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及认可签证。

2 消防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消防系统调试包括单系统调试(含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

A 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消火栓系统在所属系统内单机调试完成后,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的步骤:

消火栓系统调试最重要的是消防水泵的调试,必须按规范要求对主泵及备用泵故障自动切换及主泵、备用泵手、自动启泵(消防控制及现场启停泵)等功能的调试。

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在所属系统内单机调试完成后,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的步骤为:

喷淋泵系统调试最重要的是消防水泵的调试,必须按规范要求对主泵及备用泵故障自动切换及主泵、备用泵手、自动启泵(消防控制及现场启停泵)等功能的调试。

C 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在所属系统内单机调试完成后,进行系统调试。防排烟系统调试分为机械正压送风系统调试和机械排烟系统的调试。机械正压送风系统的调试主要是正压送风机的启停是否正常及设计正压部位余压值的测定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烟系统的调试主要是进行排烟风机的调试和排烟口风速的测量。排烟风机的调试主要是进行了风机的手动启停试验和远距离启停试验。

D 防火卷帘的调试。防火卷帘的调试分三部分1机械部分的调试(限位装置、手动速降装置和手动提升装置),2电动部分调试(现场手动启停按钮升、降、停试验)3自动功能调试(在联动调试中进行),防火卷帘的施工安装调试通常由生产厂家进行,施工承包单位配合。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的调试。可分为二部分:1自动报警系统自身器件连接、登录、联动关系的编制及输入, 2是模拟火灾信号检查各系统是否按编制好的逻辑关系执行。这一调试过程至关重要,是系统能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关键工作,也是系统安装调试的重点与难点,主要高度检查报警器的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手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同时检验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能按设计要求的控制要求进行联动,必须有产品生产厂家、关联专业施工安装单位、设计单位的大力配合,还要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

消防系统完成后,按规范要求将系统投入试运行120小时,检验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D 消防系统的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

三消防工程的检测

(一) 机构及检测依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二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定,消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工程合格的检测报告才能申请消防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检测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建筑工程消防评定规则》GA836-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等26种。

第三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通常依照上述依据按系统将消防工程划分为以下几个单项系统进行检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和电动防火门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按评定规则将各检测项目分为A、B、C三类项目,单系统判定时,当A类项的合格率为100%,B类项的合格率不小于90%,C类项的合格率不小于70%,则单系统判定为合格;整体工程判定时,当整体工程所有A类项合格率为100%,所有B类项合格率不小于90%,所有C类项的合格率不小于70%,且整体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单项B类项目合格率均不小于90%,则整体工程判定为合格。也就是说,A类项目绝对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否则工程无法通过检测,因此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区分A类项。尽管B、C类项目允许出现一定数量的不合格,但它们是工程质量含金量的重要体现,施工中应尽量避免不合格。

(二)消防检测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A. 公共部分

1) 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签署的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与设计变更通知单。

2) 技术档案(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系统调试记录、系统联动试验记录、系统试压、冲洗记录、系统竣工表等等)

3) 系统设计说明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系统竣工图

2. 调试报告

3. 报警主机与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型式检验报告

4. 线路穿用非金属管的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

5. 联动控制柜控制设备的相关联动逻辑关系

C. 消防给水灭火系统

1. 系统竣工图(消火检系统及自动喷淋系统)

2. 消防水池容积图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水池容积证明(盖章)

3. 气压给水装置产品使用说明书与型式检验报告

4. 湿式报警阀安装使用说明书与型式检验报告

5. 管道及附件喷头合格证与型式检验报告

D. 气体灭火系统

1. 系统竣工图

2. 贮存容积、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集流管、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的型式检验报告与出厂合格证

3. 管道及其附件的出厂合格证

E. 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系统

门体与防火卷帘门控制箱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F. 防排烟系统

1. 系统竣工图

2. 风机与风口的出厂合格证排烟管道材料型式检验报告与出厂合格证

3. 防火阀的型式检验报告与出厂合格证

G.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1.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灯的型式检验报告与出厂证明

2. 系统竣工图

四消防工程的验收

(一)消防工程的验收组织程序

A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施调试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B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C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许可文件,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和时间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实施建筑工程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前,应当听取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报,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现场核查以楼层(防火分区) 及部位为单位,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

E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F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报告》,各参加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G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二)验收参加人员

A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B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C土建、消防设施、装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D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项监理工程师;

E设施检测单位项目检测负责人;

F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具备下列资料

A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记录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B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C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D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E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F其它有关材料。

五结束语

第4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环境保护;

一、工程实例

1、工程调查内容

1.1对工程调查内容的了解,有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2)充分了解初步设计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3)通过资料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工程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及其建设完成的情况。(4)通过资料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工程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保设施和措施及其落实情况。(5)对“以新代老”和“改扩建”项目,充分了解原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及变化情况。(6)对存在委托处理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情况的建设项目,检查接受或处理单位的资质,检查建设项目与接收单位的合同和协议等,必要时应对接受或处理单位进行现场勘查。(7)了解污水受纳水体、所在区域空气和噪声的执行标准及级别。

1.2现场勘查

(1)主体工程的应建设及实际完成情况,划清验收工程的范围。

(2)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建设及实际完成及运行情况,包括监测孔、采样点、排污口流量计和再现监测设备设置及监测仪器等。

(3)与主体工程配套其他“以新代老”、区域削减等环保措施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包括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保护情况。

2、工程建设情况

2.1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批复情况

主要是通过检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和程序的完整性、批文单位审批权限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是否相符等,确定将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审批。

2.2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对于按国家的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了解工程主要污染源及其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和批复要求等,对于其中提出的重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应作为重点检查落实的情况。

2.3 工程初步设计

工程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的建设依据,其中的环保篇(章)是工程在建设计划上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验收调查实施方案

2.1实施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实施方案是在具体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及环境资源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在认真研究建设项目内容及其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前提下,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预测结论及其规定的环境保护对策的基础上,根据初步现场踏勘结果而编制的具体行动方案。

2.2 资料查阅

收集人文、地理等环境资料,特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从中了解建设项目实施前的环境本底状况以及环保对策实施实施后拟达到的预期效果是十分必要的。

2.2.1收集资料的内容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规定,承担验收的环境监测部门应有针对性地收集所有的有关资料,并在现场勘察前请建设单位准备齐全。

2.2.2 工程概况

(1)工程立项情况

检查项目的立项报告、批文及程序的完整性,确定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

(2)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a)所涉及验收监测的工程,在建设前是否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还可以通过《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了解工程中所涉及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的环保设施及其采用的技术原理、流程和相关指标,以及是否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

(b)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级别环保局对“环评”进行了批复,或由相应级别环保局委托下一级环保局对“环评”进行了批复,从而可判断该项目的所属职权范围。

2.3 初步现场踏勘

2.3.1 工艺流程现场察看

现场听取厂方技术人员讲解所验收项目的生产工艺,从原料到产品逐一了解。可以通过到主控室察看计算机控制系统,检查生产记录,了解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艺、生产规模、产品与项目所批工艺、生产规模、产品是否相符。

2.3.2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

(1)污水及污染因子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主要由生产污水、清净排水及生活污水。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多种多样,各类污水中都存在一些特征污染物。

(2)废气及污染因子

由于企业采用的工艺、使用的原辅料不同,所以除常见的污染因子外,还应根据对项目采用工艺以及原、辅材料等的调查,确定具体项目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内容。

(3)噪声

主要是根据生产工艺中采用设备的情况和厂界外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厂内主要噪声源和厂界外有关噪声原以及厂界外受影响的敏感保护目标间的相对位置。

三、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

3.1 验收监测方案的作用

验收监测方案是对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提出的环境措施与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也是进行验收监测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主要依据。

3.2 验收监测方案

3.2.1 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

(1)前言部分: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

(2)监测的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开展验收监测的依据;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的主要一件及其批复的要求。

3.2.2 验收监测方案审定

(1)确定验收范围。(2)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核查。(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审定。(4)设计指标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5)监测内容的审定:主要是合理确定验收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

3.3 验收监测报告

3.3.1 验收监测

(1)监测点位的布设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进行布点,并在厂区平面简图上标注Q废气、S废水、Z噪声。

(2)监测因子的确定

建设项目的“环评”及《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污染因子、“环评”批复殊要求的污染因子,以及在现场勘察时,通过对原、辅料及了解工艺流程所发现的特征污染因子,“环评”批复中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等,都应作为验收监测的污染因子。

(3)监测频次

(a)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b)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 d,每天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 d,每天4次。

(c)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

(d)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 d,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 d,采样时间按“环评”要求而定;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 d。

第5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需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同时提供或补充以下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结论明确,签字、盖章完备)。有 无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站提供]。 有 无

3、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 无

4、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有 无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有 无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建设工程档案资料(G..0.1-1~G.0.1-4表、原材料和半成品及成品试验汇总清单、回填土密实度检测报告、沉降观测记录、外墙砖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屋面和用水房间的泼水和蓄水试验、地下室防水检查记录、植筋和化学螺栓抗拔试验、钢结构焊接探伤试验、消防通风空调和给排水系统试验和调试记录、电气、避雷系统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节能方面的检测记录等)。 有 无

7、阶段性验收文件(各责任单位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报告、质量问题及处理反馈资料)。有 无

8、专项验收文件(建筑幕墙、防水工程、避雷系统、通风空调、智能化系统、锅炉设备、压力容器等检测验收报告或调试报告)。有 无

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有 无

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报告。 有 无

11、档案预验收意见、质量问题处理资料,含有关单位对质量问题的抽查通知、整改回复和设计处理资料、处理结果报告。 有 无

12、各责任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报告(建设、设计、地勘、施工、监理)

有 无

13、电梯、消防、防雷、室内空气检测验收或准许使用文件。 有 无

1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有 无

15、商品住宅还应提交《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有无

16、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6号)文件要求,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有 无

17、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7号)文件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若书; 有 无

18、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65号)文件要求,网上办理或者补录安全监督手续; 有 无

第6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一、奖励对象

本县乡镇煤矿40对资源整合与技术改造矿井中符合条件的矿井。

二、奖励标准

每对矿井奖励人民币40万元,其中:达到资源整合与技术改造试运转条件的,每对矿井先奖励人民币20万元;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每对矿井再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奖励条件

(一)试运转条件

矿井按照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并于年8月31日前经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预验收合格,矿井进入试运转。具体项目如下:

1.井巷工程。矿井完成井巷主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巷道断面规格尺寸符合安全要求,采煤工作面形成全负压通风的正规采面,掘进工作面满足施工条件,采掘系统完善。

2.设备安装。矿井地面与井下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消防洒水系统、井上下通讯系统等系统所需设备安装到位,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各系统能正常运转。

3.“一通三防”。矿井通风系统满足初步设计要求,通风系统完整可靠。矿井通风设施设置合格,通风检测数据、测风测气记录报表及现场检查检测符合要求。防尘系统和防灭火系统完善。

4.土建工程。地面生产生活设施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建设,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建筑物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建立健全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防治水系统完善。

(二)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

矿井安全设施通过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验收,经现场审查合格、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于年12月31日前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具体须达到以下条件:

1.对照预验收中存在问题,矿井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

2.安全监控系统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并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与省、市实现联网。

3.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现场检测,编制检测报告,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复确认。

4.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水患调查工作,编制水患调查报告,并通过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评审确认。

5.环境保护设施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6.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井在用设备、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检验合格,检测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7.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单位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按照《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巷道封闭档案资料,并报有关单位存档。

9.建立单项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相关记录资料,编制《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书》,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报告书。

10.安全设施按照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并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出具报告书。

11.报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资料,经煤监局现场审查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报送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经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7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技术咨询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用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之上。

3、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资讯合同主要条款】

名称

项目名称是指技术咨询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标的项目的具体名称。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来写,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如某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合。

内容

当事人应写明合同标的内容及其特征,即应写明该合同是就什么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或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同时还应写明咨询活动的必要性,意义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咨询形式即受托方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回答或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双方应约定受托方完成技术咨询合同所应达到的指标、要求以及应提交的咨询报告、技术资料和有关附件。

履行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履行期限,委托方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既可以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约定在受托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协作事项

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方的协作事项包括:阐明咨询的问题,向受托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根据受托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修改、完善;为受托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这些协作事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应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和方式等。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 参见前文技术开发合同该条款。来源:考试大

验收

技术咨询合同因其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具有无形、难以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不易以硬性指标衡量,当事人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验收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委托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报酬

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技术咨询的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果受托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的经费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当事人还应约定此经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金视同损失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额不重复计算。也可以特别约定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应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报酬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不得显失公平。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⑴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⑵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⑶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⑷委托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⑴受托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⑵受托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⑶受托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⑷受托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返还已收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8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在实践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程序进行阐述,并指出验收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国务院第253号[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局环监字[1991]088号《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及[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及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总的来说,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主要工作程序为:业务委托现场勘查方案编写及审核签订合同现场监测报告编写及审核报告报出。 

 

一、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生产设施)的勘察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勘察和检查,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开展验收监测、确定验收监测范围和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一个关键步骤,也是验收监测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监测方案的编写及需注意的问题 

(一)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是对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保设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前言部分:一般是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建设项目的历史沿革,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委托单位,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现场踏勘的时间等等。 

2. 验收监测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法规、办法、技术规定;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方有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检报告及委托验收监测的委托书。 

3. 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概况;建设项目工程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情况、生产的原辅材料,主要污染源,环保设施的情况。并交代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和建议,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书批复要点及审查意见。 

4.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和监测内容:评价标准应列出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环评当时适用的和现行的)。监测内容应按照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监测点位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等,能有监测点位照片附上更好。 

5. 环境管理检查:项目建设初期、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环保设施、竣工及运行情况;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保护情况;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落实情况;施工期、运行期扰民现象调查;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1]。 

(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需注意的问题:1. 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和初步设计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列表对照说明。2. 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要选择正确。3. 验收监测因子和频次选择合理。4. 环境管理检查内容要反映项目特性,筛选出主要环境因子,确定调查重点。

三、签订合同关于合同经费问题。 

 

我们应该根据收费标准和所测项目核定收费明细,签订监测合同。 

 

四、现场监测及注意的问题 

 

(一)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职能科室项目负责人应明确怎么监测,包括出发前定员、联系车辆、安排仪器与实验室准备,把握现场监测情况及人员安排,及时向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反映产生的可疑数据。 

(二) 现场监测时需注意的问题:1. 现场采样期间应经常查看工况是否正常。另外,在写报告时需要的资料在现场要及时收集,包括工艺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环保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及运转参数、环保处理设施清单、环境保护管理内容资料、文件档案齐全检查等内容。2. 有关敏感点监测时要讲策略,不要因为测试引起新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 监测职能科室现场发现问题,可以直接补测;监测结果出来后发现问题,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应分清是本站责任还是企业责任后安排补测,如是企业责任,应收取一定监测费。 

 

五、报告中编写的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和环保验收工作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及其批复的要求和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的部分的编写应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期间工况分析:主要交代在监测期间该厂的生产是否正常运行,生产负荷有否达到竣工验收监测要求。 

(二)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执行情况和结果。 

(三)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验收监测结果,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废气量、年排放量等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测值,厂区周围环境特别是敏感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值等。根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四)环境管理检查: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说明。 

(五)编写监测报告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3.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准确;4.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5.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详细、公正;6.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 

 

六、报告报出 

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制作报告的多媒体演示讲稿,并准备好验收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建档,然后移交科室档案管理员。 

总之,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化和加强,我们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技术,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但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反应企业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三同时”制度执行,有利于控制污染,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确保新建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参考文献: 

第9篇:验收调查报告范文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