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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经营论文精选(九篇)

本土化经营论文

第1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资产价值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简析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数量的报酬,包括劳动、实物或货币形式。地租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二者相分离的产物。[1]它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由于地租产生的原因及条件不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在农耕发展的不同阶段,因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就产生了级差地租。绝对地租是不论租种何种土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其实质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因此,它与级差地租有着显著的差异,即与土地的肥沃程度及同一土地经连续追加投资后的劳动生产率无关。

二、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地块细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由于农地等级且分布在不同的地点,每户在每个地点都有自己的责任田,这种细碎化的分布状态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导致效率极其低下。土地细碎化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难以引进资金和技术。而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通过规模经营才会有规模效益,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2)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着相互矛盾、具体规则不完善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另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例如,流转条件、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这使得大多数农户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往往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或是即便签订了有合同,该文本也是相当不规范的。这种行为难免会为流转双方出现纠纷埋下隐患,同时也为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这种问题带来了困难。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的指导作用

虽然不同土地所有制及同一土地所有制的不同形态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济实现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因此,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当下仍然可以直接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根据级差地租理论,农民垄断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归农民占有。根据绝对地租理论,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垄断占有土地所有权,国家征收农业用地时,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

(1)农村土地流转应有序进行。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土地是土地所有者的一种资产,具有价值和商品属性,在发展农业经济中,必然要参与流通和交换。故农地经营权进行有序的流转,可以为农民增加物质资本提供保障。为此,应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认真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健全完善相关流转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健全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管制度,对改变土地用途及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的行为加以严厉禁止。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坚决纠正和查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高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集约化经营。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经济急速发展的大环境中,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显得尤为突出,使得土地价格日益走高,促使土地经营者因顾虑过高地价而不得不通过改进农业技术来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的生产效率。从而实现了粗放式、低效率经营方式向集约式、高效率经营方式转变。高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一方面可使土地合理流转,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从而实现土地保值增值,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1]

(3)完善征地制度,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是土地价值的实现形式,地租分配同时也是土地利益调整。将这一理论运用在我国,地租是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的经济实现形式。那么在土地征用或是转包过程中,有关部门或转包者都应给予农户足够的经济补偿,包括对集体福利和非福利的补偿、对经营者追加投资的补偿。因此,应严格区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两种情形,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征地补偿标准,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考虑人均耕地面积的分布,消除因区域间人均耕地面积差别带来的补偿不公平性,并因地制宜的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办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4)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年限,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法的合同、协议等。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经过多次实践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分配地租的合理标准,协调好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与市场发展接轨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体系,在保证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地租、地价等手段来调节土地的供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四、 结语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马克思地租理论是以资本主义地租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但依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种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地租当然存在,只是其实现的经济形式不同罢了。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马克思地租理论,同时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同样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曾光荣.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J].南华大学,2012

(5):30-31.

[2] 袁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一个基于地租理论的分析框架[J].贵州社会科学,2013(6):114.

[3] 陈锐,杨晨晨.从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谈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J].经济纵横,2012(9):158.

[4] 娄亚娜.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以河南省汝州市为例[J].世纪桥,2010(1):83-84.

[5] 许春涛.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行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3-14.

第2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影响

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研究农村基本经营度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在理论上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深化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认识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在实践上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势,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一、发展历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结合时代特征与革命及建设的实际,形成了各自的土地思想。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从民主革命的角度提出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争取土地民主制,支持农民夺取土地的斗争;从社会主义角度,反对小生产的理论,主张国有化,发展社会主义大农业。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主张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社,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由国家经营农场。列宁在《土地问题提纲初稿》及《土地法令》文件中,主张支持农民的土地革命,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还主张发展小农经济,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实行土地国有。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基础》和《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等文章中,肯定个体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肯定列宁的合作化理论,主张建立集体农庄。把马列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土地革命和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土地问题,但在合作化运动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受到限制,农民经营的积极性长期得不到发挥。邓小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支持农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农民获得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中国农村快速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土地思想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二者的关系的研究也逐渐深入。

(一)对经典作家土地思想的研究

戴迎华在《论孙中山、、邓小平的土地思想》一文中认为,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初期,他引导中国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认为邓小平土地思想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家庭承包责任制。郭德宏在《的农民土地思想》一文中认为,他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政治没收,即没收“土豪劣绅军阀等等的土地”;第二步经济没收,“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他认为当时“就一般论,只能用政治没收”,但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如湖南,仅“用政治没收的形式是不够的”,应该实行经济没收,就是“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即“不交租给地主”。许兴亚在《马克思关于农村、农业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部分论述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中认为,邓小平的主张:“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 严蓉在《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思想浅析》一文中认为,他提出农业“两个飞跃”思想――从废除飞跃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飞跃到适度规模经营。

(二)对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

王宏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性及对策探讨》中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村家庭小规模生产经营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生产要求,(2)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无法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3)粗放管理、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4)“均田”模式的承包制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5)缺乏技术和资金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使农业生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卢荣善提出要深化耕地制度改革,发展家庭规模经营,工业与农民就近兼业契合,建立健全农民合作化经济组织体系。马元指出农户合作化是我国当前农地制度变迁的最优路径选择。徐琴指出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必须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取得平衡,无论何种方案都必须优先考虑农民的偏好与认同。刘丽霞、韩喜平指出要稳定并保护现有的承包经营制度,使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格化、具体化。因此,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效应,但它仍旧存在着局限性。随着各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依次进入市场,但土地却游离于市场之外,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已逐步暴露出一些消极效应,显示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特性,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效益的提高。

(三)关于马克思主义土地思想对我国影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地阐明了农业和土地的“粗放式经营”和“集约化经营”的概念。当前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增加国家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集体经济的投入,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努力实现在生产方式方面的变革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不是改变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朱梅在《社会主义农地经营制度创新与农民权益》一文中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及其经营方式的基本原理包括:土地所有制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小土地所有制或土地私有化,要实现土地国有化或集体化;只有实现规模经营,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规模化和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不仅是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农民权益和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有效途径;在农业的具体经营方式上,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在中国新农地制度中,由集体来主导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走合作经营的规模农业发展道路,对外可以发挥限制资本自由介入土地屏障作用,保护村民权益;对内则可发挥协调与服务功能,促进土地合理化流转;还能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规划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农民的决策水平,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法律建设和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的主题地位。

第3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难点和建议,傅晓,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3:17-18.

第4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土化战略是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成功的关健,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本土化战略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简要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

企业海外经营是指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来开拓国际市场的经营活动,是企业国内经营活动在海外的延伸。所谓本土化战略,就是指企业在海外经营时,从战略全局的角度来规划运营海外企业的人员、组织管理、资本、产品、技术等各个层面,使之适应本土的社会、文化、法律、宗教、政策等惯例,使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融人到本土的社会中去。它是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成功的关键所在,是企业国际化的微观基础。对于市场经济体系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中国跨国公司海外经营本土化经营战略的成功能加快我国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发展进程,有利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发展,有利于我国跨国公司国际竞争能力的加强。但中国企业海外经营最困难的过程就是本土化的过程。到2001年底,我国海外经营企业数达到6610家,总投资达到84.15亿美元,除了海尔、万向等少数企业之外,绝大部分企业的海外经营是不理想的,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成功的本土化经营战略造成的。

一、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本土化战略存在的问题

1.人才资源配置的本土化问题。企业间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恰当的人才结构是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一方面,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海外市场环境,只有国外本土人才最了解当地的民族文化、风俗、国情,了解消费者或客户的需求,了解当地政策法规。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的海外经营人员大部分是母公司外派人员,这些人员在国内属于素质较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但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根本无法打开局面,而只能从事过去国内的业务,在华人圈里转。企业经营做不到国外主流社会中去。我国只有少数企业,肯花重金聘用并培训当地人才,做到国内与国外本土人才较为完善的结合,使企业海外经营业务能够在主流社会中发展。另一方面,人才资源的本土化配置还包括我国跨国公司培养或聘请高度熟悉国外本土国情的国内高级人才,而我国这一方面的人才相对缺乏也是影响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2.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的本土化问题。我国企业海外经营需要做细致和扎实的市场调查研究工作。我国企业往往缺乏系统的考察研究,结果导致海外企业经营被动。在企业进人海外市场之前,先应该聘请当地有名的各类专业咨询机构,包括市场、行业、金融、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机构,才可能作出有针对性的、正确的系统分析评估。我国跨国公司往往是派几个人到国外走一圈或仅仅委托国内政府驻国外机构调查,甚至是依靠国外朋友的经验见闻来了解国外市场,这是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3.产品技术设计本土化间题。企业产品在能够被国外市场接纳以前,都需要通过该国的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及各种安全标准检测。发达国家的质量认证体系是非常严格的,缺乏本土化的产品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的产品进不了主流社会市场,比如,广州药业集团与三九企业集团的产品(中药)通不过欧美的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结果造成两家企业在欧洲经营困难重重。我国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不强,其产品或服务的本土化战略缺乏针对性,许多产品都是原封不动的从国内转移到国外。

4.组织管理的本土化问题。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往往过于庞大,缺乏效率。精简高效的组织原则在发达国家的企业运行中一直是优先原则,因此发达国家企业不仅大,而且是以强为基础的。目前,中国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如何有效的组织管理海外子公司,还处在一个探索时期,从组织理论和实践上来看,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我国企业习惯于把本国产权不清的问题带到国外,造成国外资产流失、企业的组织与管理棍乱。母公司既要求海外公司有稳定的结构,又要满足经常性的革新要求,还要有学习型组织结构和管理的特点,这种“一国多制”现象对我国跨国公司来说是难以解决的。

5.资本经营的本土化问题。由于不熟悉国外资本市场的本土化操作,我国企业海外经营费用绝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国内资金,在海外市场融资量极少。如果熟悉资本的本土化操作理论与经验,将会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资本的运营能力,这是中国跨国公司急待学习运用的专业领域知识。

二、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本土化问题产生的原因

1.企业产权制度不合理。中国跨国公司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产权模糊和政企不分的企业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本土化发展。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国际市场,主要是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产权明晰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成功的根本性条件。产权不明的国有企业只会使海外经营的本土化战略成为形式,各方面都难以到位。

2.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的管理理念及知识等方面,由历史及现实条件的决定,在总体上很难适应企业的海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中国跨国企业对当地先进的管理文化思想等方面的认同、吸收。对国际企业经营管理惯例等方面的不熟悉都会影响企业组织管理的本土化战略,人才本土化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运作。另外由于决策体系缺乏科学性,往往使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等重大战略决策问题上缺乏科学、系统、充分的调查研究,极容易产生偏差,使企业海外经营陷人困境。

3.企业的创新能力弱。我国企业虽然都重视技术的引进,但不重视引进基础上的技术创新能力的学习,对外有很强的技术依赖性,造成企业技术更新被动,产品更新慢。企业在海外经营时往往是国内技术的照搬,或者只作微小的变动,这对于质量认证体系非常严格的发达国家的市场来说,将是很难接受的。

三、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本土化战略对策

1.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国有企业是我国海外经营的主力军,要面对国际市场的挑战,必须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国有企业20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国家所有制自身的缺陷,因而必须打破国家所有制的,进行根本性改革。比如大型企业可先实行股份制然后通过股市交易产权,对中小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直接拍卖等形式来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化实质上是企业市场化的基础,中国企业应该利用市场化促进国际化,反过来又可利用国际化来完善市场化,增强企业国际能力。

2.人才配置的本土化。人才配置的本土化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培养国内的高级人才,使他们高度熟悉发达国家的本土国情,包括语言、文化、市场、竞争对手及消费者心理等各方面的情况,具有从事海外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这类人才是我国企业海外经营发展的关键,因为他们既熟悉国外环境,又熟悉国内环境,能够很好地把两种国情结合起来,发挥各自文化的优势,实现成功的本土化战略。但这需要企业长期连贯的人才发展战略,确保人才培养的稳定性。二是选拔当地人才,这是企业本土化的主要内容。当地人才的价值是国内人才不能替代的,本土化较成功的企业,一般都有百分之60-80以上的国外当地人才。我国著名的民营企业—万向集团,是聘请高度熟悉国外市场运作的倪频博士,成立美国万向公司,作为海外经营的总部,其员工有相当部分是当地人才。

3.加强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培养。我国企业海外产品技术本地化战略的模仿与开发,可以为企业吸取丰富的产品技术开发经验,弥补国内企业技术能力开发上的不足,同时通过本土化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形成国际性产品技术和信息收集、传递、开发网络优势。但企业的产品设计达不到国外本土的设计要求,企业的本土化战略就是一句空话。中国的一些中药企业集团在欧美经营的困境早已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企业海外经营必须在产品的技术开发方面有深厚的功底,并且要坚持依据市场开发产品、产品设计本土化的经营理念。海尔集团一开始就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创新,使其逐步具备对外直接投资的能力;在海外,海尔一直坚持市场设计产品理念,先后在美国洛杉机和硅谷、日本东京等6个地方成立了海外产品设计分部从事产品技术的本土化开发。并在世界十几个国家和地方成立信息收集中心。因此,我国企业在国内经营发展初期,就要坚持在技术引进基础上的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积累,坚持“市场开发技术”,而不是“市场引进技术”。

4.建立科学的决策与管理系统。企业海外经营本土化战略的实施是企业国际化成功的微观基础,是企业的重大经营战略问题,因此需要一套完备的决策与管理体系,需要建立自己的信息开发与服务部门,树立信息在企业经营中的战略地位的观念。企业在本土化经营战略实施之前,需要掌握第一手本土信息资料,如本土文化、政治、经济政策和竞争对手、市场容量及人力资源等各种信息。这需要我国企业的信息部门联系恰当的本土权威中介机构,寻求系统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只有真实系统的资料才能保证企业本土化经营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才能保证企业海外经营的顺利发展。

第5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物化收益;是指土地持有人把土地使用权转化成经营权而获得的一种非劳动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经济形式的一种转换。地租经历了多个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多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地租是劳动者直接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土地所有权人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人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公有制社会里,土地有着重要的意义,地租是国民经济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从宏观经济上管理土地的重要手段。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形式,决定了经营权的不同,也决定了地租的内容、形式、性质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相同。马克思把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地租分为三个级差,分别是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是由于不同的土地肥沃程度和不同的地理位置而造成的。级差地租Ⅱ是指在相同的一块土地上等量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形成的。劣等土地的价格决定了农产品的价格,劣等土地也决定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另外,土地的经营垄断权也控制着土地的价格。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经营者签约的合同期限内,级差地租是归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合同到期,土地的经营权就会从经营者手中转移到土地的所有权人手中。马克思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所体现了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土地所有权人者、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生产工人,无偿占有农业生产工人的剩余价值。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地租体现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全体农民共同致富的本质特点。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分为,集体经营权和私人经营权两种不同的形势。统一计划,分别管理,集体耕作,统一分配。宏观计划管理,不能面面俱到,导致与微观管理不能统一,造成了劳动成本和管理成本的提高和人力、物力的浪费。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角度看,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自愿交易要比政府计划经济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迅速的发展。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和耕地的减少,“增人不增地”的人多地少矛盾日益突出,“按人承包,肥瘦搭配,远近插花”的“平均主义”原则下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土地分散,不宜农业现代化的生产方式、集约化经营,产品数量和质量以及农产品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生产成本高,价格高,没有市场竞争力,导致农业生产力低下,农业基础改造投入为零。由此引起了大量的农民工向非农业产业转移,使大量农村土地没有人耕种等现象。已经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十七届三中全会指提出“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允许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流通,国家连续公布三个配套文件,规范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问题,农村征地、农村土地的征收、宅基地的制度、农村经济型建设用地的入市的问题,所以要更加深化农村改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转变生产方式、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美丽家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实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中国强,农业必须强,农业的强是体现在竞争力上。

二、 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共同点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所有权”的启示

土地流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二是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的转变,如土地的征收、赠与、买卖等等,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在我国一般是单向流转,通常是集体土地向全民所有流转,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工业发展建设征地等;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是指保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的经营权在主体之间发生转变,如承包地的转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等。马克思地租理论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是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取的收益,或者说是土地经营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租金,它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地主;我国的农村土地是以公有制为前提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这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两权合一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即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两者统称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其权利是农村家庭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的基本保障。现阶段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是土地三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前两项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是不可流转的。只有土地经营权在市场经济里,以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只有在市场经济里不断的流转,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没有被削弱,反而在市场经济里得到了加强和巩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与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他们都属于土地的利用关系的流转,也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前者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于两个主体农村集体和村民。后者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属于地主。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地租实现形式”的启示

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地租形式,地主向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和具有农业生产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才的农业资本家流转;流转形式单一;其土地所有权人向农业资本家转让土地的使用经营权,地主与农业资本家之间依靠租赁合同维持双方关系。而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方式多样化,主要有换包、转让、转包、村内流转、村外流转等等。流转受让方可能为个体农民、农业公司或其他的农业生产组织,流转受让方的主体身份多样化,但是土地的所有权永远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流转最终用途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流转的内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对完善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一)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我国人口的53.1%,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关系到国泰民安,国富民强的发展,中国强,必须农业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完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做到依法治农,依法流转,规范土地流转法律行为,依法保护双方互惠双赢的合法权益。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基层农产品安全监管组织职能,做到有法必依的法治保障体系。

(二)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评估服务管理机构和仲裁机构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体系,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和流转价格提供了理论支持。对我国当前的土地流转中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土地因不同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流转对价不同;相同的土地由于农民对土地建设的投入(劳动、资本)不同,流转对价高低不同;土地流转受让方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利润高低,土地的流转对价也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就有讨价还价出现。由于农村地区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和农民土地流转意识欠缺。一些坑农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依法建立专业的农村土地流转对价评估服务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及时地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公布土地流转的政策、方案,制定不同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查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损农、坑农现象,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和政策帮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土地经营者的利益,依法公正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我国很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评估服务机构几乎是空白。

(三)实行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以家庭为核心的最小规模生产经营集体形式之一,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确实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小而全的生产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农业大规模化的发展,生产的产量和质量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结构,扩大规模满足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需要,保障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改革,实行“两权”分开制。即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开。土地承包权永远控制在农民手中,确保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允许土地经营权在市场经济中流转。或者把土地基本收益以外的股份化。这样就把经营权收益分为两种,土地基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基本收益作为成本,不论亏盈,按合同准时返回到农民手中;土地增值收益,作为股份入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农民变为股东,参与管理,有利于股份公司的发展,也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更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解放,现代化的农业机械生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规模效益,这样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因此而从事非农业生产,或者从事第二产业,或者从事第三产业,或者自主创业,这样就可以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四)加强政府主导作用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完善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就业,增加农民的非农业的收入。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体系。监管过程,要以农民利益为根本。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监管好土地流转用途至关重要。所以一切监管农地流转的出发点必须以农民利益为主导,不让农民不因失地而恐慌,这才是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关键作用。斯大林指出: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在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对于缩短城乡差距,消除二元经济结构至关重要,工业反哺农业,让农民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所以政府在监管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导,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保障人们生存条件和发展空间,是政府的基本功能。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前,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其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其他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二,建立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体制。其三,推动进城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逐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同等社会保障。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指出:20世纪的农民问题是土地问题,21世纪的农民问题主要是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就是推动农民工彻底实现城市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要合理有序的解决农民就业的过程。提供以就业和社会保障为核心的制度保障解除其城市化的后顾之忧,以社会保障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建立农民工的城市化进入机制和农业退出机制 。

(六)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以及发展农业信贷

第6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笔者目前所知的主要质疑者就有:杜拉克咨询执行总裁、工商管理博士郑文斌先生,著名实战销售专家俞雷先生,著名实战营销专家刘威先生,著名医药保健品策划人何坊先生,著名策划人何慕、张德明先生,等等。在中国企业界,许多人的营销实践已经突破传统市场营销理论的框架,向传统市场营销理论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和发展的挑战。

纵观中国本土营销管理专家对营销理论的论述,我们可以对他们的共识归结为以下基本观点:

一, 以科特勒、特劳特为代表的西方经典市场营销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市场的营销实践,原因是西方经典的市场营销理论主要以美国市场情况及市场制度为背景,而中国及其他东方国家的总体市场情况与美国确实不太一样,因而断然否定西方经典市场营销理论在中国和美国拥有同样的市场实践基础这一错误观点。

二, 西方市场营销理论研究更多的是市场营销的普遍规律,即市场经济中营销行为的共性这一面,但对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政治经济制度背景,及不同市场发育状况下的个性化营销缺乏关注和深入研究,是可供学习参考的“马克思主义”,而中国市场营销所需要的可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教条,而活生生的完全切合中国市场营销需要的独特理论“毛泽东思想”。

三, 对传统经典市场营销理论的理性人基础和均衡市场假设提出质疑,认为传统营销理论忽视了非理性人和非均衡市场的存在和它们对市场营销的巨大影响。

四, 普遍感觉到有创建中国及东方发展中国家本土化市场营销理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较认真仔细的研究,形成了一些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的新思想和新观点,并且承认这一切只不过是所有庞大理论创新工作的一个开端。

非常有意思的是,中国本土营销专家的理论创新工作存在以下几个大的特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不得不引起中国营销理论界和实践人士的注意,因为它们既说明了一些好事情,同时也反映出了中国市场营销理论研究不容乐观的一面:

一, 所有的旧的传统市场营销理论的批判者和新的市场营销理论的创建者,都是来自中国市场营销实践第一线。如,我本人及俞雷先生、刘威先生、何坊先生、何慕先生、张德明先生均在各大企业中,长期从事市场营销实践达十年以上,而且均做过市场与销售总监以上职位,多年在中国市场上的爬摸滚打,使这群人真正了解中国市场营销的实践实战情况,亲身的体验帮助他们体会和总结出了多年实战营销的精华。

二, 除我本人在上海同济大学研修后获得工商管理博士学位之外,其他理论创新者都没有专业研究所需要的高学位和真正理论研究功底,我本人也仍在继续研习,不敢以市场营销专家自居。这就造成了中国市场营销理论研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主观上很想创建一些新理论,但客观能力上不足:包括我本人在内,由于理论视野和理论研究水平有限,导致中国本土实战营销专家无法客观评价传统市场营销理论的成就和不足,也没有能力将自己个人和其他人的营销感悟和强烈体验,从灵光一闪的思想火花状态上升到系统化、理论化的理论家层次。目前为止,只有我亲自本人撰写的《超限营销理论纲要》具有较完整和坚实的理论架构,内容包括了实战、战术、战略和哲学四大层面。但该理论文章也不完美,缺少丰富案例,语言过于理论化,失之冗长。

三, 包括我本人在内,许多中国本土营销专家在营销理论创新上存在着一个致命的误区,那就是其创新初衷都不完全是为了“追求营销真理”,科学严谨地探讨营销理论的发展,更多的是为了打造自己的“个人旗帜”,为了在商业上争取咨询与培训定单。这也赞成了两大恶果:A,由于出发点和“动机不太纯”,导致急功近利,无法对传统理论的光辉成就做出适当评价,因此在研究过程和结论上都有偏执和过火之嫌。往往一味攻击旧理论,但对攻击成不成立则不管。因而颇给人以故弄玄虚、故做姿态、哗众取宠之感,结果是把本来十分出色彩的真正创新观点给淹没了。B,新理论、新概念满天飞,但缺乏比较实心实意、实事求事的功夫扎实的理论批判和理论构建。一个新理论的完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许多专业人士的长期努力来逐步完善,需要研究者“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并且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但基于商业目的的人们迫于生存压力,没有坚强的意志和对营销理论真正的热爱,根本不愿也不能做到这一点。

四, 学院派在市场营销理论中国本土化研究中的缺席,导致其研究和营销教育工作越来越远离实践,其研究水平、成果和前景均不能不让人忧虑。更为可惜的是,学院派具有强大的研究能力和高超的理论功底,留在那不去参与实战派的本土理论创新,实在是一种整体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也延缓了中国市场营销理论本土化的速度和质量。这也是我们市场营销界人士不得不引起关注和思考的大问题。美国的市场营销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中国的学院教育至今还停留在自己的象牙塔里,情况确实让人担心。如果学院派能加入实战派理论创新的队伍里,那他们的合作将是绝配,真正成形的理论成果的出现就没有了问题。

任何的理论绝不是绝对真理,而必须与日俱进,与时俱变。对旧有经典理论的创新,是一种所谓的“扬弃”,即发展完善或自我重生,即“凤凰涅磐”。我个人认为,从严谨科学的学术角度来分析,以科特勒、特劳特为代表的西方经典市场营销理论确实存在一些真正的缺点或理论空白,而这些缺点与理论空白,无疑正是中国营销理论本土化建设的真正创新点,我个人认为,只要中国本土营销人才不断在以下方面去深入拓展,中国本土化营销研究必能为世界营销理论做出真正贡献:

一, 市场营销理论的哲学理论基础研究

我们已经认识到,传统经典市场营销理论,完全以理性人假设和均衡市场背景假设为其基本哲学基础,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个假设并不总是可以信任。中国本土营销人士应该继续深入研究的是:

A, 在市场营销中,理性人因素和非理性人因素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它们在市场营销中又各自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

B, 理性人因素和非理性人因素要在市场营销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什么;

C, 均衡(文化、消费能力与结构差异很小)市场条件下的市场营销理论如何转化为非均衡市场条件下的市场营销理论;即本土化问题。

D, 非均衡市场条件下的市场营销理论的理论框架和核心理论原理是什么,以及非均衡市场条件下的市场营销理论完整理论体系的建构;即建设本土化理论。

二, 市场营销的战略战术超限研究

我们已经认识到,传统经典市场营销理论的另一大缺陷是只研究市场营销系统的完整过程,而忽视对市场营销总体思维局限及市场营销过程局部重要性的研究,因此而导致传统市场营销理论在实践中采取的更多的是,在营销的各个环节全部平均用力的战略战术。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好,在竞争性的战略战术理论上也好,平均各个环节用力的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和理论前提。脱离了这些理论前提,“平均用力”原则就是成了一个错误。中国古代田忌赛马之所以能在总体劣势下成功取胜,就是利用了对方的“平均用力”错误。而田忌本人采用的则是一种超限(超越传统思维、战略战术限制和局限)理论,即以采取组合策略,“集中自己的优势兵力打击敌人”(毛泽东语),从而巧妙取胜。

我个人认为,超限营销理论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牢固的理论基础,通过中国许多专家的努力,一定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创新市场营销理论。我本人只是有幸成为众多创立者之一,相信在众多优秀同行的积极推进之下,在短期之内,该理论就能取得突出成果。在战略战术上,我认为中国营销人士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取得突破:

A, 如何在营销的总体思维方式即战略思维方式上突破原有局限和限制,从而提出新的营销战略方法和模式;

B, 在营销要素的构成上如何适应时代需要和各地市场的要求,在传统4P、4C、4R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营销要素,并改变各种营销要素的重要性排序和组合结构;

C, 研究在特定的个性化市场情况下,企业如何创造性地重点用力某一个或几个营销环节,而不是全部环节上,在市场营销与竞争中取胜;

D, 丰富和发展具体的营销战术,在新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市场营销战略战术组合策略。

三, 市场营销的具体策略研究

第7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性 完善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颇受争议,债权说与物权说各执一端互不相让,理由充足得好像两方面都是真理。然而随着理论的进一步深入,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观点越来越普遍。尤其是民法典中“物权篇”第二次审议的通过,这种理论更有乾坤将定的趋势。我个人认为,新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物权性质”的立法态度,不是因为物权说的学者在双方的辩护中取得了胜利,而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确有其理论依据很现实基础,草案确是顺应了理论与实际的双重需要,在内容上尽力贯穿了物权的思想,虽然还有很多地方不能很好的体现承包权的物权性,但是通过某些补救措施,终可趋于完善。

一、理论前提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及特点。

对于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03年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还是现在的草案都没有提出明确的概念,而只是通过将其内容进行概括来说明这个概念的。比如,草案中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1〕其实,该项制度是在民间经过时间的洗礼而逐步形成成熟的,它本身并不是个很严谨的学术概念,但其内容的完备却经得起推敲,有其自己特点:第一,它是集体资产的量化使用。因为农村的土地属乡村两级集体所有,是集体的资产,而集体又是社区内的农民所组成,因此农户的承包权其实质就是集体财产的量化使用,是集体所有权在其面员身上的一种体现,即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一种权益的体现。

第二,产权的多元化和人格化。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分解为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权,即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控制权、使用权和部分处分权,同时明确了农户为控制使用权的主体,农户成为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和支配者,土地真正找到了人格化的占有权主体,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相比是产权清晰化的巨大进步。

第三,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由于我国人口特别多,工业不能满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保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因此,农户土地承包权除了因为农民是集体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保证农民就业的功能,是农民的就业保障。另外由于国家在工业化建设时期,把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都用在了扩大再生产上了,几十年来农民根本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基金。在此情况下,国家就通过赋与承包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来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正因为有这种功能,国家就因此减少支付农民的社会保障和为农民再就业的各种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承包权就相当于国家对农民就业保障资金,因此拥有承包权就意味着得到了国家的转移支付,就是实实在在的收入。〔2〕2、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基础第一,可以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运用法律规范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及权利的消灭、权利取得规则的透明化,缩减完全依靠当事人意思导致的随意性。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二款,第81条第三款都规定“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也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做法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债权的不稳定性及纠纷的易发性。正如上文所论及的,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必然通过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但它在体现了承包户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为发包方得以任意侵犯承包户的合法权利提供另外极为便利的途径。

第二,借助于物权地位,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了对抗一般世人的效力,而且具备了对抗发包人的权利,对抗所有不正当的干预。另外,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转让或进行其他允许的处分时,也就有了较强的自主性。因为,物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对世性的排他支配权,物权的处分一般情况下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例如,当承包户的权利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现实中确实存在“一地两包”的现象,即某个集体组织,把一块土地承包给某承包户后,又把同一土地以较高的提留出包给了另一户),基于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承包户可以直接追及第三人处,请求返还,以实现对其所承包的土地的直接支配的效力。但若是基于债权性质,即使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但在法律救济上承包人只能向发包方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3〕第三,物权化要求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对承包期限的规定,主要是通过政策来确定的。虽然政策中规定的期限中有较长的,可是在实践中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的现象还是较为严重。很多地方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有的甚至“一年一小调,三年一大调”。[频繁调整土地容易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并极易造成短期经营行为。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承包期限由法律直接规定,承包权人能对土地有合理的预期,从而对土地进行长远投资。

第四,物权化赋予农民对土地真正实在的权利。目前,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诸如耕地流失,土地撂荒等都是因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向有实际处分土地的权利,而农民手中的权利却呈现出虚无状态。农村土地的流向呈单一性,即国家征用,而国家征用土地通常都是由发包人去谈判,由发包人决定补偿条件,农民权利主体的资格地位并没有体现。[8]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农民享有的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包括发包人擅自非法转让土地,承包权人也能以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该非法转让行为无效。只有赋予农民实在的权利,才能更加拉近农民和土地之间的距离,使他们更加关注土地的效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基础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农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其直接原因则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在含义相对于改革之初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其确立之时起就包含了否定其自身的因素,“承包经营

”就其法律上的本来意义,就是由发包人投资,承包人经营,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当由发包人所有并承担风险责任,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之债务上的责任。在改革始期,承包经营所需要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基本上是由集体提供,农民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劳动力,此时的承包经营是确有其事的。然而,随着该制度的发展,承包的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投资份额愈来愈大,而集体除了拥有土地之外,很少再作其他的投入。因此,此种投资角色的转换就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性因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不久,农民便因自己的直接投资而拥有了对承包地上的种、养植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如是,农民与集体的关系就慢慢演变成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或者租用)关系。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性与土地权利的自主流转性相互统一的基础。“农业生产经营的长周期性需要经营者作长期投入,而长期投入的法制基础就是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与土地使用权利的自主流转”。[xlv]土地使用权利的自主流转是农业经营投入长期化的必要保障。这是因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投入风险基本上都是由承包者承担,因此,有关土地制度稳定与土地使用权利流转的立法必须倾向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赋予经营者更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基于现状,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应该先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后在此基础上再来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最后再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这是因为,“我国虽然确立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是集体所有权实际上是模糊不清的,并且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存在着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双重产权模糊’。”而集体主体本身的模糊性又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因此,目前应当简化集体所有权观念,着力强化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利制度,但是这种强化和完善不能因土地制度的变革而引起大规模的全社会性的行政分配运动。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的大环境下,大规模的行政性分配土地将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所以,只有使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承包经营权)彻底物权化,保持土地使用状况的稳定性,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才会有坚实的制度基础。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一个历史必然。它是由我国农村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它能真正的将农民和土地结合在一起,从而能更好的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土地的效益。

二、草案评析这次通过了审议的草案之“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其实与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在内容上很相似。仔细比较不难发现,草案中的条款绝大部分都可以在那里找到原版。这一方面说明,《土地承包法》与以往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相比,已凸显出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通过的草案并没有多大突破,虽然其处于用益物权体系之下,但其物权性并没有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的体现1、承包经营期长期化、固定化。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是前者主体享有权利的期限一般没有限制或相对较长,而后者主体享有的权利则是由双方合意确定的,不仅较短暂且随意性强。当然,我们不能以享有权利的长短为标准,简单的判断孰优孰劣。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只不过是因为权利客体的不同,为了更适当地、更充分地利用客体之价值,而作了不同的规定。

将土地承包经营期固定化的呼声由来已久。这次的草案同03年的《土地承包法》一样,在130条中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30年、30至50年、30至70年的规定;同时又在第136条里将发包方对承包地的调整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使随意调包成为不可能。这样的规定不仅体现了理论界的趋势,而且更充分的展现了其进步性和物权性以前在没有相应的法规对承包期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其主要是由政策来确定的。这种做法弊端有二:其一,政策因时因地而异,具有不确定性,农民心里对自己手上的土地究竟能使用多久没有底。二,虽然政策中有规定期限较长的,可是实践中频繁调整土地的现象还是很严重,多地方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频繁的调整发包地容易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极易造成短期掠夺性经营行为。同时,也为掌握发包权的地方基层提供了的方便,助长了腐败行为。

我们认为既然将承包权物权化,那就要将这种权利长期化固定化,使其成为一种私人财产,有法律直接规定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期限,使承包人能对土地有合理的预期,从而延长对土地进行长远投资。所以,草案130条和136条的规定,既展现了物权长期性的特性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同时也使得对土地的使用更加科学化。

2、土地承包权越来越成为土地流转的产权基础。

建立规范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应该是可以依法流转的,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资源效益,保证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最终实现;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将来必然会有更多的人放弃对土地的耕种,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会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同时我国人多地少,土地条块分割,块多量少,不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而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逐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中经常并大量发生的一种现象,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导致了许多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影响了农村和农民生活的稳定,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完善发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已迫在眉睫。

出于这种需要,草案在在第131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虽然条款没有规定可以继承、抵押,但是与先前只给农民使用价值而不给农民交换价值相比,这已是重大突破了。正是这一突破,凸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的不完全性。

1、草案中还是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作出具体的规定。按照习惯的理解,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物,因此在承包经营初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有身份限制的,即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家庭和集体组织。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主要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一些农民靠务工经商发家致富,他们已不愿意从事农业经营,于是实践中开始出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情形,法律在承认这种做法的同时,又对此做出限制,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以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无庸置疑,这种区别对待的方式是符合我国当前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现实状况的。然而,我们同时还应看到,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将来必然会有更多的农民能够靠务工经商去获取更多的收益,从而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蓄养;而另一方面,农民由于世代在土地上繁衍生息,其乡土观念较浓,部分务工经商者更是视其为最后退路,他们一般不愿放弃土地。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给予如此严格的限制,只会导致土地的闲置,阻碍土地的自由流转和土地资源效益的发挥,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况且,这也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背离。因此,这种做法必须预以改变。

2、草案129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该款至少放映了两点缺陷:首先,从文字上看经营权来源于合同,而非作为集体成员的一种法定资格或权利,农民与集体的关系仍然是契约的关系,还是没有脱离债权性质的嫌

疑。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只是将合同看作产生承包经营权的一个法律事实,从而认为其为物权性质〔5〕,但承包权的权利义务只要仍由合同规定,没有法定标准,往往具有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甚至会被发包方因其特别的地位而被行政操纵,架空了承包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权不能对抗发包权,因其弱势地位不能在合同中抵抗发包人强行摊派、乱收费甚至任意撕毁合同的做法。在现实中,侵犯承包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3、草案虽然规定了承包权可以转让,但同时又用132条对其进行了限制,规定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农村土地由于其特殊性,为了不至于被承包人通过转包而随意更改用途防止耕地流失,或者土地过分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对土地的流转进行必要的干涉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没有配套的法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转让,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而只是象征性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那么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发包人进行行政干预的权利,而弱化了承包人的权利。同时,由于操作的不规范性和明朗性,使得承包人对转让心存疑惧,深怕遭到发包人的无理拒绝,为了顺利转让承包权,他们会进行私底下的交易从而规避了法律。如此以来,其实就等于架空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也混乱了土地市场,不易管理。

4,第135条第四款提到,发包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收回承包地,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该草案没有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并如何补偿等问题提供指导性原则,更别说可操作性细则,只是笼统的说“依照法律规定”。现代各国土地法都规定,土地征收的实行,需具有公共目的和公正补偿的两个要件。翻找我国有关法规可以发现,依照法律规定,国家除为公共目的征地外,还可以公主体的身份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性建设进行征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不是独立受补偿的主体,而是作为集体的成员获得补偿,这等于没有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那么如何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使之名至实归呢?我个人认为,如果不能在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完善补充,那么可以通过修订03年的《土地承包法》,删掉其中的债权性质的内容,完善其物权性规定,从而使《土地承包法》在性质上摆脱其半遮还隐的模糊态度,强化其物权性质,作为民法典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的特别法而存在。

细读《土地承包法》,我们会发现其立场虽然比较模糊,但与以前的政策性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等比较,它明显得呈现了物权化的趋势:土地承包期限逐步延长,土地调整的幅度和频率在逐步减小,土地承包权越来越成为土地流转的产权基础。所以,改造《土地承包法》的建议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且立法成本不高。

关于129条第一款的承包合同。我认为可以在《土地承包法》中根据我国现实的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可以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进行不同的规定。前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其成员权以家庭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后者是指以招标、拍卖和协商等方式将集体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人,或者对“四荒”等其他土地进行承包。对前者,将承包权法定为一种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应有权利,明文法定成员对集体土地有承包权,只是用合同这一方式作为取得的标准或开始,这种承包权不始于合同,其权利义务也有法律具体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约定加以改变。对于后者,因不涉及到成员权内容,可以由合同来调整,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进行登记公示,使其物权化。

关于132条的流转,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是采取《公司法》的做法,即采用“核准主义”,在《土地承包法》中事先规定准许转让的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间的转让行为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么就应该同意;二是事先设定允许转让的指导性原则,或者规定哪些情况下不可以转让,不必那么僵化。这样做既可以对转让行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又减少了人为的影响因素,便利了承包权的流转。

关于135条的征收及补偿。鉴于上面的分析,我认为仅仅是笼统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收回承包地是不妥当的,而应首先在草案中规定,可以将土地的征收区分为依公益目的的收回和依商业目的的收回,具体做法参照《土地承包法》。然后,可以在《土地承包法》中就有关的征收和补偿做细化规定。首先,关于征收的程序,对公益目的的收回,可以适用《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收的程序。对后者则不应该用行政方法,而应用民法方法进行规范,将土地承包人作为独立于集体的受偿主体与用地人进行协商解决,土地管理部门则进行限制性的调控和指导。〔6〕其次,关于补偿的原则我国现有的做法是,通过相当于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若干倍数来计算,这种做法显然是脱离了市场的,不能很好的补偿被征收人的损失。我认为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德国、日本实行相当补偿的原则,美国则奉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这些原则尽管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都要使被征收人的损失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得到填补。

「参考资料

1、2004年11月中旬通过的“物权法”草案,第24页。

2、邓大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理论基础》,《东方论坛》2000年第四期,第56页。

3、李容冰:《浅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登载于“民商经济法网”。

4、李风宁:《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研究》,《中国土地科学》1999年第4期,第36页。

5、王家福:《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

第8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20102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出台了多项土地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改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包产到户为主题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得以展开,农民拥有了自主经营权,我们党迈开了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重要一步。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五年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做到“三不”,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三不能损害农民权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流转制度得以日益完善和发展。

1 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1.1 农村土地流转的科学含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已经承包了农村土地的农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接受方按事先约定或合同进行转移和交易的行为。具有承包权的农户们可以通过转包、股份入股等多种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最终目的是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并使农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1.2 理论依据

1.2.1 理论依据一:土地产权理论

最初的土地产权理论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的关于分析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关系而形成的包含土地占有、收益等权利的理论体系。它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主要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收益权等权能。首先,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土地占有权就是指经济主体对土地拥有的实际的控制权利。其次,土地使用权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最主要的权利之一,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具有对土地实际使用的权利。最后,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具有对土地收取租金等收益的权利。

1.2.2 理论依据二:地租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益,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理论也是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在马克思理论中,地租理论主要是由绝对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和垄断地租理论构成的理论体系。绝对地租理论认为绝对地租是因土地所有者具有对土地所有权垄断而获取的利润;级差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是由经营较优土地获得的最终归土地所有者的利润;垄断地租理论认为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获取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

2 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2.1 提高了农民收入,实现了土地价值的高回报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价值实现最大化为农民带来高回报,是农民提高收入的有效途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形式打破了过去“大锅饭”格局,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平均主义思维,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极大优势就是改变了农民旧的思维模式,改变了经营管理体制,促使广大农民积极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改革开放不到四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自身存在的缺陷难以满足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其弊端日益显现。表现为家庭分散经营规模过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且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这些因素造成土地资源不能优化合理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合理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还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

2.2 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现代农业就是“三个现代”集合体,要依托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要采用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要使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过去,因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没有先进技术,没有现代化的生产资料,没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农业生产难以形成规模,仅仅是简单的“靠天吃饭”其必然结果便是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生产形不成规模也就不会有效益,最终的结果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把大量“过剩”农民转移到其他产业上,这对于土地流转双方都有利。一方面,对于土地承包农民来说,通过把土地流转出去,不但可以获得稳定的流转收入,又可以通过投入第二、第三产业进行生产劳动获得第二份收入。另一方面,对于土地受让方来说,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采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

2.3 有利于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农村城镇化是指各种要素不断在农村城镇中集聚,农村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城镇数量、规模不断增大,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它是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社会通向现代化的重要进程,是农村从落后传统走向文明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完善农村社会制度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农村经济问题、农村精神文明问题、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农村治安问题等问题都是构建和谐、文明、发展农村的障碍。农业生产效率低,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剩余的人员除了“留守老人”就是“留守儿童”。老人的生产生活以及留守子女的教育生活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严峻很难解决。落后的经济水平加上农村精神文明文化的缺失以及落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了农村治安的不稳定性。温饱、养老、医疗、子女上学等问题困扰着农村人口,这些也是阻碍农村发展、造成农村不稳定的因素。我们应在农村和城市间架起一座桥梁,加快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入到城市的同时,引进城市中过剩的各种先进资源为农村所用。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建立健全覆盖面比较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留守老人”的业余精神生活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文化生活,丰富农民的工作生活,为构建新型农村提供物质和精神保障。

第9篇:本土化经营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著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著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