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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施工总结精选(九篇)

照明工程施工总结

第1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第2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

(四)费用定额;

(五)工期定额;

(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工程价款,工程索赔,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应当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编制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复核和审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该造价成果文件任务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有编制能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方案资料、设计图纸、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资料编制。

(三)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价办法、本企业定额或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及相关资料编制。

(四)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计价办法、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及相关资料编制。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内容及调整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所使用的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标准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应当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在本市现行规定的幅度费率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市现行费率标准计算,并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六条 规费是指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足额上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等。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时,规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根据规定结合本企业上一年度缴费情况确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并在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项工程只设置一个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的合价。投标人对于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五天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其电子版一份报送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的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均不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其中建筑和装饰工程低于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该投标人应就其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或过低报价又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以避免因低价中标后可能带来的重大履约风险。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及有关规定,正确选择合同价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并于订立之日起7天之内到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双方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以及该费用的支付时间、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对预(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承包人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调整办法。价格风险幅度应在3%至6%区间内考虑。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的工期定额,当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但压缩工期的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自接到工程计量报告的14天之内核实完毕。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根据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4天之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扣回工程预付款,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未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承包人应如实记录并即时签字确认,以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调整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合同没有约定的,其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应当书面签收。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洽商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对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只审核一次,不得以审计为由进行重复审核及拖延工程价款支付。单项工程审核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的28天之内完成。

政府投资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即应当作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对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完竣工结算后的28天之内,将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结算价款。若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支付期限为办完竣工结算之日起的28天之内。

第三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可先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照工程结算价(不含设备费)及有关规定协商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并在保修书中约定,发包人可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分次结算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当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并办理了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发包人应当于14天之内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取得劳务分包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建筑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第三十七条 造价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分别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咨询合同;

(二)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情况;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执行情况;

2.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执行情况;

3.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各项取费费率的执行情况;

4.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等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情况;

5.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规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7.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计取情况;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标准的约定情况;

9.工程量、工程款的计算、申报、审核、支付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作为不良行为在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上公示。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单位或相应资格人员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或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规定,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

(五)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未按照市场价格调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计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或未按照规定计算和上缴规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即时签字确认涉及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调整措施费的;

(九)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劳务作业发、承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报告书备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支付造价咨询费用的;

(十五)发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十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承接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任务的咨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的;

(四)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六)在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接受当事人请托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欺诈、伪造、作假行为的;

(四)散布谣言诋毁同行并造成一定影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权益的;

(五)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3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关键词: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技术管理措施

引言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机械设备以及照明等均需大量用电,必须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来满足施工用电需求。由于施工现场的条件比较差,临时性以及可移动性强,对电力负荷的要求比较大,因而对工程施工的电力安全供应要求更高。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忽视安全用电管理,极易造成电气事故的发生,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制定合理可行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施工现场用电组织设计

1.1施工现场勘测与电气平面布置

在工程项目中,用电设施的安置应首先根据总平面图对施工现场详细勘测,熟悉建筑物具体的位置,待建工程与已建工程的管线联系,对地形进行测绘,明确地下上下水管线或其它管线的具体布置。对工程项目周围的外电架空线路,外电线路电压等级以及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进行详细了解,确定电源变压器,电源进线以及总配电室的布置情况。之后依据施工总平面图中建筑工程数量、施工机械设备的布置、材料加工车间布置,施工人员居住宿舍、项目办公室的位置,综合分析确定总配电柜内的供电回路布置,进而确定电箱、开关箱以及移动配电箱的数量,根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施工照明确定分配电箱回路数,根据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查清用电机械设备的数量及用电容量。各项基础信息明确后,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制定总配电室、分配电箱以及开关箱的位置,然后根据电缆线路以及勘测情况确定电缆埋设及总体布置方式。

1.2负荷计算

负荷计算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负荷,负荷计算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线路,供电装置以及电压变压器,发电机中的电流与功率计算。施工现场用电负荷计算一般首先确定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设备容量与计算负荷,之后进行用电设备组的用电负荷,最后计算配电控制室的整体计算用电负荷,采取由用电机械设备开始计算,进而供电装置与供电线路,最后是电压变压器的方式计算。

1.3变压器的选择

根据上述的负荷计算结果,如果低压供电可以满足施工建设的要求,则无需安装供电变电压设备,如果施工用电量较大,施工现场供电设备难以承担,必须箱当地用电部门提出申请,就近结合高压供电电网安装电压变压器,满足施工生产的要求。

1.4施工现场配电线的选择。

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主要有架空线路,电缆线路以及室内配线三种。对于配电室,还应设置配电母线。对于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者铝线。由于铜导线的电气连接性比较好,电阻率较低,有利于降低线路电压损失,但是成本较高,因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铜线。严禁使用的导线。导线的截面则是根据供电线路的负荷计算,绝缘导线允许温升,初步确定,之后结合线路电压偏移以及机械强度规范,按工作制校验,从而最终导线截面。

1.5配电箱以及开关箱的选择

配电系统主要包括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等部分组成,配电箱以及开关箱箱体应采用冷轧钢板或者其他阻燃绝缘材料加工而成,为了确保工地用电安全,配电箱必须可靠接地,并设有漏电保护装置。需要注意的是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应大于1.2c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应大于1.5cm,箱体表面应经过适当的防腐处理。

2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2.1保护接地接零措施

根据相关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供电系统必须采用TN-S或者TN-C-S等保护接零系统。其中T代表电源的中性点接地,N表示设备外壳接地,S表示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TN-S方式供电系统是将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TN-S系统正常运行时,专用保护线上不存在电流,只是工作零线上存在不平衡电流,专用保护线对地没有电压,所以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零保护是接在专用的保护线 PE上,安全可靠,TN-S方式供电系统安全可靠,特别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低压供电系统。TN-C-S方式供电系统在建筑施工临时供电中,如果前部分是TN-C 方式供电,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用 TN-S方式供电系统,则可以在系统后部分现场总配电箱做重复接地,分出PE专用保护线 ,需要注意的是PE保护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入漏电保护器,因为线路末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会使前级漏电保护器跳闸造成大范围停电。另外,对于供电系统设置,严禁将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合连接,这是因为如果外壳接地的设备由于碰壳,造成事故电流不能熔断熔体或者电器保护装置不能动作时,设备外壳就会带有电压,使整个中线的对地电压升高,于是造成其他接零设备的外壳同样产生对地电压,带来危险。

2.2施工现场配电控制

在施工现场,供电系统必须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用电设备处照明箱外必须具备各自的专用的开关箱,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杜绝同一开关箱控制多台用电设备的现象。总配电箱应设置在离供电电源较近的区域内,分配电箱布置在负荷以及用电设备集中的范围,分配电箱距开关箱距离控制在30m以内,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间距宜小于3m。对于配电箱的漏电保护须定期检查其灵敏可靠,对于三个及以上回路出现的配电箱,电源端须需要设置隔离开关。配电箱的漏电保护停用时间较长,或者大电流短路掉闸的情况,必须再次重新检测可靠性,各项技术参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施工现场外电防护

外电线路主要指独立于施工现场之外的固有供电线路,一般情况下,外电线路多架空线路,也有的为地下电缆。因为外电线路的位置已经固定,所以在施工现场,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采取相应的屏护措施,以免施工过程中因碰触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外电线路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如下表所示:

2.4施工现场用电防雷与防火保护

施工现场防雷应该首先明确各机械设备是否在邻近建筑设施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内,如果在防护范围之外,必须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以免直击雷或者雷电感应造成破坏。对于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以通过其金属结构体,但需要注意保证电气连接,此外,防雷接地装置的焊接质量必须合格,导线连接一般采用双色线并附加接线端子,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设施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均要小于30Ω。施工用电安全还应考虑到防火保护,在施工现场应及时清除电气设备以及线路附近的易燃物,或者通过阻燃隔离进行防火防护;不对于变压器、发电机等供电设备场所,严禁各种烟火,对于电气设备位置集中区域,必须配置用于电气火灾灭火的的灭火器材。

2.5施工现场照明用电

施工现场的照明用电必须按规范要求配备专用的照明配电箱,施工现场所有照明电源必须从照明配电箱内接出。对于施工现场的外界固定照明灯具,控制器安装离地距离大于3M,室内灯具距地安装距离大于2.4M。所有照明电源线必须穿管保护,按永久工程明敷要求设置,要求配件齐全。地下室以及楼梯等临时照明可以采用36V低压电源供电,低压变压器一般多选择双绕组变压器。对于停电后必须撤离施工现场的作业,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的外壳必须作好保护接零。严禁使用花线或者护套线作为施工现场的照明线。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措施

(1)加强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首先对于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与审批,应制定合理可行的制度,并建立相对齐全的的用电技术管理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资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修改资料,技术交底资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资料,电气设备的测试以及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测定以及定期检查记录,用电设备维修工作记录等。

(2)建立技术交底与安全检测制度。在施工开始之前,向施工现场的专业电工以及各用电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交底,使其明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熟悉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以及施工用电的注意事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安装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主要进行接地电阻,电气绝缘电阻值以及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方面的测试,以便于实时监测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3)建立安全用电的维修与拆除制度。在施工现场,对各项用电设备应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保养工作,对于各项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表,对于维修时间地点,维修的设备及故障原因,技术措施与处理结果、维修人员以及检查人员作出详细的记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待工程结束后,应该有计划有组织的统一拆除,拆除前制定拆除方案以及拆除作业安全保护措施。

(4)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加强安全用电教育。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对设备的操作人员、监护维修人员明确人员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用电管理奖惩措施。通过建立安全检查以及评估制度,对于施工企业以及项目部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电工以及用电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加强定期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安全作业。

结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内容,对于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理的用电组织设计,可靠的供电配电设备,科学合理的技术以及管理措施,是保证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只有技术管理并重,提高安全防患意识,才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陈西庚.对重复接地电阻有关问题的分析[J].建筑电气,2005,(02).

[2]卢凯.浅谈建筑施工用电的安全隐患与防治[J].中国科技信息, 2008,(01).

[3]邹文施工用电常见的安全隐患、原因及改进措施[J]企业科技与发展, 2008,(08).

第4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本桥位于瀑布沟电站库区顺河桥,位于大渡河东南岸。本桥上部结构采用8×30m预应力砼T梁,下部结构采用半幅双柱式墩、桩基础;桥台采用柱式桥台及重力式桥台、桩基础和明挖扩大基础。桥墩桩基和泸沽岸桥台桩基根据地质情况采用摩擦桩,施工时根据桩长和地质情况可采用挖孔桩。

2内业资料组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原始记录的收集归档)

2.1施工准备阶段

(1)图纸会审: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2)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上报主管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批准,施工过程中对工艺变更和施工措施较大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3)工程项目划分。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附录A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元划分,是对该项目过程施工的一个总纲,经监理部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按照划分表对施工部位进行质量监控及管理,并作为自检内业资料形成的主要框架,确保自检资料的完整性。本项目划分一个单位工程,四个分部工程(基础及下部结构、上部构造T梁预制与安装、总体、桥面系和附属工程、防护工程),每墩台为一个子分部,若干分项工程,涉及子分部采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表J-5工程汇总表进行子分部汇总。(4)导线复测:勘测现场后进行导线复测,复测完成后提交复测报告、成果资料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复核,审批后方可按照施工。本阶段的测量工作尤为重要,工程的正确与否,对每项工程的首道工序测量来说,其责任尤显重大,稍有疏忽往往给工程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所以对每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工序必须进行测量自检,确保100%的检测(5)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使用前必须进行自检,无自检资质的应抽检送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复检;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和经监理工程所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投入工程建设中使用。(6)开工报告:前序工作完成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申请开工。分项工程开工,在分项工程开工7天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后才能开工。

2.2施工阶段原始记录

(1)往来文件、会议纪要:包括文件体、函体、会议纪要、监理指令等,一般只需归档涉及工程类文件,按照文件内容进行归档,如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如涉及本项目费用的文件管理文件也要归档?,因为管理性文件涉及到审计和竣工决算,与各项目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一定要认真收集和整理,保证文件的完整性,为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提供依据。(2)安全及文明施工文件: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各类人员证件;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成操作归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计划及总结、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记录、安全费用生产投入台帐等;安全施工日志等(3)进度控制文件:上报的年、阶段、月计划或调整计划、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施工月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表,施工各阶段工作总结,按填报日期归档。(4)费用支付文件:工程计量支付报表按照计量周期归档,包括中间计量表。(5)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应当根据单位工程分类,时间先后顺序归档(6)工程声(像)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阶段的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及照片,如招投标仪式,开工典礼、通车典礼等活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及照片;记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自然灾害及异常现象的录音、录像及照片;反映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的照片或录像;反映重大变更的照片或录像等。(7)工程质量控制及施工工序原始记录资料。按施工程序排列,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以经过监理批准的划分为准,评定方法及使用表格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要求进行。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整理、归档的思路为:由分项到分部,再到单位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资料的排列顺序为根据工序自检资料在先,试验检测资料次之。

例如:扩大基础

(1)开工报告及附件:工程开工申请单(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施工技术方案报验单;施工放样报验单(桥涵施工测量放样原始记录、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施工图纸;建筑材料报验单;进场机械设备报验单;标准试验报告;分项工程月进度计划。(2)工序报验资料及附件①基坑:桥涵基坑现场检测记录表;基坑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交验单;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触探仪法);工程照片(隐蔽工程所需的声像资料和现场收放记录)。②模板:模板、支架及拱架安装检查记录表;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③基础砼:扩大基础现场质量检验表;扩大基础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交验单;混凝土浇筑申请报告单;混凝土施工检查记录表;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试验检查报告。(3)分项工程报验资料及附件:扩大基础(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扩大基础外观鉴定检查记录表;扩大基础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申请批复单;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例如:桩基础(1)开工报告及附件(同上)(2)工序报验资料及附件①钻(挖)孔桩成孔:钻孔记录表;钻(挖)孔桩桩位检查记录表;测量检测记录、计算表;工程照片(隐蔽工程所需的声像资料和现场收放记录);钻(挖)孔桩钢筋骨架检查记录表。②钢筋安装:钢筋安装现场质量检验表;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交验单。③钻孔桩灌注:钻孔灌注桩现场质量检验表;钻孔桩终孔后灌注混凝土前现场检查记录表;混凝土浇筑申请报告单;灌注桩水下混凝土灌注现场记录表;混凝土施工检查记录表;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试验检查报告;桩基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交验单。(3)分项工程报验资料及附件:桩基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桩基钢筋加工及安装外观鉴定检查记录表;钻孔灌注桩(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钻孔灌注桩外观鉴定检查记录表;桩基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申请批复单;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以上是施工过程中原始记录需主要收集内容,在施工期间,内业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内业资料管理情况台帐,保证内业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做到边施工、边整理,达到工程完成竣工资料初步形成。

3结束语

第5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关键词:费用控制;总承包;采购;施工;结算

1 计划环节

根据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总承包合同及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部在实施前应编制项目实施计划。

根据批准的控制估算和实施计划,项目部制定费用控制基准。费用控制基准应采用工作分解结构(WBS)编码及费用分解结构(CWS)编码,把每个费用分解到设计、采购、施工、开车等全过程,以及每个子项的建筑、安装各个专业。分解后的费用控制基准作为编制项目部费用控制计划的基础,项目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对应费用控制工作,并编制各自的费用控制计划,并将部门费用控制目标分解到岗位。

2 设计环节

有统计资料显示,大型工程项目设计对工程总投资的影响达到了70~80%以上,在满足同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济合理的设计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因此,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成本控制和影响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2.1 采用适当的设计标准,合理的设计方案

设计阶段是总承包项目的龙头,精心优化的设计方案可以节约投资额,是费用控制的最有效手段。在总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各专业的设计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总承包合同中

约定的设计标准。在设计过程中,要注意各专业之间设计标准的统一和匹配,一个专业设计标准再高,与其他专业标准不匹配也会造成投资浪费。同时,要拟定多种设计方案,由设计人员提出满足业主要求的多种设计思路,由预算人员进行经济比较,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投资额最低的方案,为总包商争取最大的利润。

2.2 限额设计,科学决策

限额设计是按照批准的控制估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设计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从而达到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在必须满足安全规范所要求的条件下,原则上对整个工程实施费用或成本限额设计,并对重大项目(包括变更)进行价值工程分析,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分析,实施科学决策。

2.3 在施工过程中优化设计降低工程成本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要同业主、设计院积极沟通优化施工技术及方案,减少不必要、不切合现场实际的设计。

2.4 设计变更的管理

减少工程变更以控制投资风险。工程变更是施工中常见的情况,有时可以占到工程施工费的10%―15%,对工程投资控制有一定的影响。工程变更一是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考虑不周引起的设计变更。二是由于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的出现引起的变更。

在项目管理设计变更评审过程中,需预估费用,并判断产生的原因及费用由谁承担,设计变更经批准生方可实施。在信息管理设计变更台账中增加预估费用的信息。

3 采购环节

3.1 设备、材料的招标

设备、材料的在总承包工程中的费用一般超过70以上,材料、设备采购费用的控制是总承包费用控制的重点之一,是实现总承包商利润的最主要环节。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采用招标的办法,充分利用市场竞争降低采购费用。

3.2 明确采购范围

在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备品、备件品种及数量。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一次性购买,避免多采购造成费用增加或少采购以后再追加造成的成本加大。总承包项目中材料的数量往往

不像设备数量那么准确,经常出现或多或少的现象,采购人员要根据完成的施工图所需的准确材料量,考虑设计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施工、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来合理确定采购数量。

在材料采购合同中最好约定到货量可充许增减的条款,避免造成更多的材料剩余。

3.3 实行限额采购

限额采购就是对拟采购设备设定拦标价格,拦标价格应小于其费用控制基准,每一台设备都有相应的拦标价格,多台同类设备同时采购时,不应以单台拦标价为限,应以同类设备合计拦标价为控制目标。同类设备集中采购有利于供货商制造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合同谈判节省设备采购费用。对同时开工的不同项目中同类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对降低设备费用会有更大效果。

3.4 加强采购计划的管理

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是顺利合理实现采购任务的龙头,也是避免重复采购减少浪费的保障。在采购过程中应做到无采购计划不采购,无材料到货计划不到货。

4 施工环节

建筑安装施工阶段时间周期长,是总承包项目实现的主要阶段,也是费用控制的关键环节。

4.1 施工招标

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施竞争招标、比质比价选取最有利的承包商为本工程服务。在评标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工程总报价,还要对其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项目总价、其他项目总价、主要材料价格(包括规格、质量标准)逐一审查,选择合理低价的施工分包商。

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标原则和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标价等详细描述,并组织招标答疑、现场踏勘等项工作。投标价格一般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4.2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正确处理施工现场情况引起的变更。目前大量的工程变更是施工现场情况引起的变更。对于这些变更,要明确有关人员的权限范围。即有权增减合同中数量范围,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规范的范围,改变有关工程的附加工作的大小,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的权限。应及时确定变更的价格,要强调“及时确定”就是要使工程现场变更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工程完工而投资失控。变更的价格确定首先应按照合同价及投标价格,若由于工程的性质,施工方法差异很大,不能按合同价及投标价格,应及时进行协商。

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费用,是工程结算、索赔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在签证时应特别注意签证内容是否含在合同价格内。

现场工程师应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合同内容,掌握现场签证的范围,严格按照签证程序进行办理。每份现场签证单控制部签字时需预估费用,并在现场签证单台账中增加预估费用的信息。

4.3 建安费用风险控制

在项目风险分析后,对于建安工程风险应对措施需逐条落实。如涨价风险分摊给分包单位,分包合同就应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5 结算环节

总承包项目实施完成后,进入到项目的结算阶段,这一阶段也是项目费用控制的不可忽视的阶段。总包单位结算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与业主之间的结算,这里简称与业主结算;二是与设备、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其他服务单位之间的结算,这里简称与分包结算。

5.1 与业主结算

与业主之间的结算,除了包括按照原合同规定收回全部总承包合同价款外,还包括总承包合同规定应调整的合同价款、实施过程中因业主提出要求以及因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与业主结算需提供总承包合同价款变更申报单,对申请项目要进行详细描述,并附结算书和证据,同时要注意申报的时效性。证据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有关规定、业主函件、与分包单位的结算书、照片等。

5.2 与分包结算

如果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是单价合同,除了按照施工图进行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外,还要考虑施工安装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进行设计变更对工程量的影响。如果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总价合同,主要是考虑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代用造成的建安费用的变动。如果有甲供料,还应根据甲供材料的实际领用情况进行甲供材料核销,

与设备、材料供应商及服务商之间的结算,应按照合同规定及到货情况进行结算。有时,与设备、材料供应商及服务商之间也可能发生工程量变化(按照设备、材料的实际量进行结算),这时,还需对设备、材料的实际到货量、接货单和入库单进行逐一核实后,再与设备、材料供应商进行结算。

6 结束语

总承包费用控制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规范费用控制管理流程,如对于超控制基准的工作项,应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选用适合的费用控制管理软件,从项目的各个环节入手,针对计划、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的费用控制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实现总承包项目的预期费用控制目标,从而为总承包商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6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关键词: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计划;时效性

1 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以及工程计划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主要是由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细节所决定的,由于在大型的工程项目中参与施工的承包单位相对较多,因此对于工程进度的控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并且受影响的因素也较多,即便指定了相应的计划也难以预期完成。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的复杂性,施工设计和施工材料供应经常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也使工程施工部门与业主之间很难达成协调,从而使施工的问题增多,这也间接地造成了施工进度控制的困难。为了减少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进度的相关因素,在施工前,就要制定出相应的工程计划,从而有效的按照施工计划来执行每个施工环节,用科学的、有效的方法来进行组织协调,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达到预期的进度控制效果,从而完成预期的施工目标。

工程计划是按照固定的施工原则来进行相应的统筹安排,同时施工的每个环节也都要按照计划来执行,这也能够减少在施工中出现盲目性的问题。通常来说,施工时要根据业主的建设工期来制定相应的工程计划,并且参照施工承包商的总体进度来制定计划。将工程的计划按照相应的层次来进行划分,大体上可分为总体工程计划、单项工程计划以及关键工程计划等三方面内容。同时以此为前提,按照不同的时间段来进行计划的划分,包括月计划、季计划以及年计划等,这是纵向上的总体计划参考,在划分的过程中,无论是那种计划安排都需要保证科学合理性,并且在进行编制的过程中,要注意计划中的关键点,并且要以此为里程碑来控制计划的具体实施。

工程计划也反映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内容,因此在对工程计划进行划分时,其划分的粗细程度也要按照不同的计划性质来决定,不同的施工阶段计划的粗细程度也要有所不同。业主通常会在一级计划中反映各个项目的控制点,因此这部分计划的划分不需要太细。而进度计划是工程项目中最为关键的总体纲要,是进行控制施工进度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还不能将承包商的计划任务排除在外,也需要对承包单位的个体计划有所认同。很多承包单位对于工程施工有着足够的熟练度和劳动力,能够更好的将个体计划有效地完成,如果进度计划的划分约束了承包单位的个体计划,那么对于整个工程计划来说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进度计划的划分包括了每个承包单位的个体计划,因此在划分的过程中要尽量保证详细,这样也能够更好的制定出月计划、周计划和日计划等。

2 提高施工进度时效性的相关措施

虽然工程施工计划对工程进度的控制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外在的影响因素,对工程计划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要控制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效性,下面简要说明加强工程施工进度时效性的几点措施。

2.1 计划制定要严谨和严肃

工程计划的指定是按照从上到下的原则来进行的,通过对基层项目计划方案的调查,交由施工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来审批后来予以实施。工程计划一旦生成那么就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计划来执行。同时,计划的制定必须要慎重,由于工程计划是工程进度控制的核心,如果计划制定完成那么在后期就很难更改。制定施工计划的基础工作是先要计算出工程量(准确的工程量),分别套取预算定额和企业定额(如不具备,可用劳动定额或根据大家的施工经验估算),计算出工日数。结合本单位施工情况,决定取上限(预算定额工日数),还是下限(企业定额工日数),还是二者中间的某个工日数。工日数确定后,结合合同工期及本单位的劳动力情况,即可排出初步的进度计划。初步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即成为正式计划。

在合同执行阶段,严格按合同的条件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有效地督促承包单位按期完成各阶段施工任务。严格执行进度款拨付签署制度,核定进度报表的完成情况,确保进度款拨付数额与实际完成相吻合,既要保证承包单位的合理收益,又要防止超报、重报。

严格执行工程合同中的进度奖罚条件,根据设定的进度目标制定奖励政策,当实现目标后及时兑现,予以鼓励,以促进工程的施工进度。在施工高峰阶段适时组织劳动竞赛,激励施工人员的劳动热情;根据工程的具体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一些的突击性活动,以保证关键线路上的各项工程正点“到达”。

2.2 计划的执行要认真和细致

计划的执行程序是这样的:从上而下。总进度计划要由公司来决定下达。根据总计划项目部排出整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季月计划,基层施工技术人员再细化致旬、周、日计划。计划目标一制定,要让相关人员都了解,特别是和其直接相关的部门,要明确其职责和任务。要让广大班组及职工都知道工程的工期是多少、什么时候要干到什么部位、每天该干什么,从而齐心协力地去完成工程任务。每月计划制定后,要据此提出当月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计划。切实可行的计划方案制定后,重在落实上。在材料方面,要想方设法满足现场的需要,提供质量好的材料。进货时间掌握得恰如其分,既保证了现场的需求,又不过早地占用现场的有限施工场地以及资金等。在人员方面是要提高劳动效率,苦干加巧干,保证提前完成工期。机械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尽可能地使用机械以代替人力,提高效率,加快工期。技术方案、措施方面要在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既能保证质量,又能省工省钱。技术指导的正确与否关系重大,要想做好,一要对图纸、图籍和规范有深入的了解;二要和现场的情况相结合。

2.3 计划总结要及时、奖惩要兑现

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依靠技术进步,加快施工进度。积极为承包单位提供新技术信息、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专题技术研究,攻克技术难关;协助解决技术难题,同时检查技术培训、上岗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提高技能,以全员技术素质保证施工进度。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各级计划的执行及制定部门要不断总结、调整,提出批评、表扬,作出奖罚。计划执行后,要总结经验、教训。如果没完成,一定要找出原因,追查责任,总结教训,在下一步中改进;如提前,同样要分析原因,是采用了新工艺、新方法,还是制定计划时考虑的余地太大。

第7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关键词】司法解释;工程价款条文;理解与看法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司法解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十年来,司法解释解决很多的施工合同纠纷,对许多有争议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也是目前解决司法实践中处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本司法解释共二十八条,涵盖了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三个大方面的纠纷解决规定,关于工程价款及有关的条文有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共四条,笔者以下内容就对以上四条谈个人的理解与看法:

1、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一条列入的三类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分别为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及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要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的操作中,有很多无效合同,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多的困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请求工程价款的必要条件,这反映了“工程质量至上” 的原则,没有合格的产品就谈不上价款的问题,我认为这是原则性规定,也是符合合同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就是恢复原状,互相返还,但建设工程是一个特殊的产品,不能适应一般原则,所以司法解释给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体权利的处理与按双方约定处理与合同有效的处理是一致,但“参照合同”不能等同于“按照合同”,这有一定的区别,过去有两种做法我认为是不适合的:①、一种做法就是合同无效,按国家及省、市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得出的工程价款比合同约定还要高,这个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说承包人合同无效还能得到更多的利润,对于打击违法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很不利;②、还有一种做法就是仅给承包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这样因合同无效给发包人带来的不当利益,也是不公平的;根据司法解释内容,对于无效合同关于价款结算处理谈个人看法:

(一)、如果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定额计价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工程造价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应该扣除利润部分,因为合同无效不能产生利润。对于无资质承包的无效合同还应扣除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部分。

(二)、如果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清单计价中综合单价应按照综合单价分析表扣除利润和风险费用。对于无资质承包的无效合同应扣除管理费。

(三)、对于固定总价部分可以参照以上方法,对总价组成部分进行分析,扣除利润部分。

2、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这一条主要体现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如果承发包双方对合同价款有明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能随便修改计价标准和方式,必须双方遵循的原则,但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受合同约定的约束。笔者认为对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建议如下:

(一)、对于在原有的施工条件、建筑机械设备的前提下,仅产生工程量在合理幅度变化(不超过15%)变化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结算,对于变化超过15%的,可以参考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调整。

(二)、如果原有的施工条件、环境等发生了变化,执行合同约定就会使利益失衡,就可以参照当地定额标准执行。

3、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一条主要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经过备案中标的合同,以下简称“白合同”,另行签订的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黑合同”,工程实践这一类在施工合同占很大的比例,一般为了规避法律,但实践中“黑白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法学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两种主流做法:

(1)、应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准,因为“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

(2)、应以备案的“白合同”为准,因为“白合同”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备合法性。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就认为“白合同”就一定有效,我个人理解如下:

①、如果“白合同”在“黑合同”之前签订,而且“白合同”没有对工程价款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和约定不明确的,“黑合同”应理解为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我个人认为应该以“黑合同“为准,承包方如果以“白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请求按当地定额标准计算,应该没有充分的理由。

②、如果“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黑合同”与“白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理解“白合同”对“黑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实质性的变更,我个人认为应该以“白合同“为准。

③、准确理解“实质性内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主要是指关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的内容;

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有三种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司法解释中“固定价”既包括固定单价,也包括固定总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具有一定契约性。对“固定价不予鉴定”理解有以下内容:

(1)、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但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固定单价是不能改变的,但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比如:合同约定材料单价变化10%以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单价,不能简单理解为固定单价一定不能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干的合同,一般适用合同价款不高、工期期限不长的工程,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一定要分清施工合同包括范围,对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一律不能调整合同价款,但对于超出合同施工范围外的工程量,不能一概不计算工程量,这是不正确的做法。对于此类合同一定要明确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这一点非常重要。

司法解释该条规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

目前,在建筑工程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对工程价款有专门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纠纷非常多,如何准确理解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尤为重要,特别对于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不能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就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笔者对司法解释的价款部分谈了个人理解和看法,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论文中很多错误,请广大同仁提出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

第8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关键词:成本控制计价模式模拟工程量清单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模拟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编制与资料充足情况的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编制思路基本一致,工作也分事前(准备阶段)、事中(实施阶段)、事后(总结阶段)三个环节。

一、准备阶段

加强与委托单位交流和沟通,向委托单位详细了解项目的工程概况、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单方指标要求,招标模式、建设周期、模拟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编制的依据。一般模拟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编制的依据有:咨询合同、初步设计图(比如:施工总平图、户型图、底层平面图、装修标准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或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信息价、涉及到的工程类相关规范。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人员配备数量、人员结构等级、相关设备(委托单位要求的计量和计价软件)、质量要求(列项完整、项目内容和项目特征描述清楚、准确、全面,模拟准确率达80%以上)、重点、难点。

二、实施阶段

一、实施阶段的工作流程如下:

1、首先选择三个或以上类似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作为模板、作为参照或参考,类似项目在结构、建筑、建筑面积、安装工程项目等内容上比较相似,最好能基本吻合,参照的类似项目越接近编制的工程,编制出来的模拟清单就越接近实际。所以选择同类参照项目是本流程的一个关键点。

2、把本工程与参照工程进行比较。对参照工程与拟建工程的差异进行比较,对工程量进行调整。并对可能出现不平衡报价要注意,能在清单工程量中有预计的在清单量中反映,清单中不能直接反映出来,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

3、编制模拟清单。根据参照工程的原始清单及比较过程中找到的问题进行编制模拟清单,本过程也是一个重点,项目特征描述及编制说明制定都得谨慎,很容易让施工方钻空子进行不平衡报价。

4、根据模拟清单做控制价。根据清单计价办法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控制价,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公平、合理,不得特意压低或抬高价格,编制出来的控制价尽量接近市场价。

5、根据模拟清单进行招标。这个环节主要是招标文件的制定,模拟清单招标其效果就是清单与费率的结合的产品,如果模拟清单中利用的清单项目很少的话,到结算定案的时候还得进行费率的套用,所以招标文件中应把结算定案时费率的取费级别、人工费、让利等内容说明一下,再就是模拟清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还有定标方式。

6、开标、选择中标单位,根据模拟清单这个统一平台进行评定各家的报价,及费率让利情况。不能只看模拟清单部分,费率让利这块也尤为重要,费率让利这部分在预算定案及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项目都能用得到。

7、签订施工合同。

8、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对工程量进行详细计算。根据模拟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图纸中的工程量或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最终形成一个新的总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以作为施工过程成本控制的依据。

二、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模拟清单的编制质量,可采用以下措施: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施工总平图、户型图、底层平面图,总结以往类似工程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及其构成的技术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写清单内容。

2、加强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并要求其严格遵循已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有重大变动应及早沟通。

3、建议委托方制定指令性(指导性)材料、设备参考价格,这样一方面可以控制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4、在施工图完成以后,确保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以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正性。使形成的合同总价是双方公认的,避免在工程实施与结算过程中产生纠纷。

5、在合同约定的交初稿前完成三级复核。

6、制定模拟工程量清单与控制编制的指导思路:

⑴、单方造价尽量准,

⑵、项目尽量多、尽量全。

7、重抓模拟工程量清单与控制编制的重点,重点一般是主体部分。

8、详抓模拟工程量清单与控制编制的难点,难点一般是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措施项目(包括实物工程量措施和单价措施)。

9、借鉴类似工程编制模拟清单,资料不清楚的,及时与委托方进行交流,模拟不出来的就不模拟,按专业工程暂估价。

10、根据类似工程指标,房建按照通常做法去做。

11、明确分包范围,比如:公共区域是否都是分包,防水、保温、门窗、栏杆是否分包,均要与委托方沟通。

12、分部分项工程列项时,尽量细分,避免所列项目综合性太强,尽量少采用以“项”为单位的形式列项,尽量做到:一个清单只包含一道工序、一个清单只套用一个定额。

三、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事项:

1、招标范围保持一致,模拟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范围和招标文件应一致,比如桩基础、幕墙、门窗、有时不在招标范围内。

2、工程名称保持一致,有时招标工程的报批计划和图纸名称不一致。

3、是否有甲供材料和分包工程(便于算材料购置费和列总承包服务费)。

4、对于有些材料材质没有固定的或不确定的装饰材料,可采用暂定材料价格,以便施工单位计取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管理费等,但要注明按实际发生调整,具体怎么调整,在合同上写明白:是只换材料单价、还是其他的调整方式。

5、对于委托单位交流的内容或问题不论是口头或电子邮件形式,均要形成文字资料,双方盖章签字。

三、总结阶段

第9篇:照明工程施工总结范文

关键词:工程档案;特殊载体

1 前言

目前,工程建设单位比较注重纸质档案的收集,大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收集得比较齐全,整理得也比较规范。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工程建设管理手段的改进,工程建设档案大家庭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成员,主要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与实物档案。这些档案以各自特殊的形式,从特定角度记录工程建设实况,有着与众不同的利用价值。可惜的是,对这些特殊载体的档案,人们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形成与积累没有制度保障,已经自发形成的也大都没有接收进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在大力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的今天,我们应当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2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这些文件运行所需的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应用软件。

计算机与网络在建设领域的推广、普及,使得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种类与数量越来越多。就一般建筑安装工程来说,建设单位应当收集的电子文件主要有:

a.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及批复、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申请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城镇国有土地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建设履约保证书、建筑拆迁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震调查、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等,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放线验线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等。

b.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建筑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CAD设计文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扩初设计、投资概算及专家评审意见、防火审核意见书、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审核意见书等。

c.工程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现场布置、机械设备、材料计划、技术交底、开工报告、施工日记、监理日记、分部分项施工及验收记录、例会(会议)记录、重大设备及材料订购合同、材质报告、实验资料、工期进度、形象进度报告、晴雨表等。

e.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概况表、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资料、环保检测资料、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验收结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f.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消防、电照、电梯、燃气、装饰装修等各专业竣工图。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上述电子文件有的是本单位形成的,有的是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收集来的,有的是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对其它单位提交与批复的文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索取相应的电子文件,实在无法收集电子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这些纸质文件进行扫描,以保证电子档案的成套性与系统性。

为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齐全,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验收要纳入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的范围。各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纸质竣工档案时,应同时移交电子档案。而且移交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在内容上及相关说明上保持一致,并相互标识。建设单位对工程电子档案应制作4套,其中本单位保存两套,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两套。在本单位与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电子档案,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查阅利用。特殊需要的,应多制作一二套,实行异地保存。

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应当明确本单位工程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设计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成果时,均需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施工组织与实施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目前应归档的主要有:

a.工程施工总体设计与年度计划;

b.月度形象进度安排;

c.工程实际进度描述与工程量统计;

d.工程质量检测与分析报告等。

施工单位保护好这些电子文件,对于保证施工连续性,总结施工管理经验,提高工作效率,考核各部门业绩都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各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要进行监督指导,要将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列入有关部门与人员的岗位职责。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要认真进行鉴定、验收,重点考查以下方面:

a.应归档的电子文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b.电子档案载体是否适宜永久或长期保存,是否有病毒;

c.相应的软件是否齐备,借助这些软件能否准确读出电子文件。

3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

现在要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形成照片档案,有的项目还要求形成录像档案,这些项目主要有:7层以上建筑、总建筑面积1万m2以上的项目、3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重点人防设施、城市主干道、多孔100m或单孔40m以上桥梁、水利防洪设施等。

照相与录像主要是用来记录工程形象面貌和一些特殊场景与活动。前些年声像设备价格昂贵、技术不易掌握,人们感到为工程拍摄照片与录像很不方便。近年来,数码摄像技术日趋成熟,它操作简便、成像快速、成本低廉,而且照片与录像资料易于保存,使得建设工程拍照与摄像不再成为难题。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与面貌的形象记录,必须紧紧跟踪工程进展,在不同阶段及时做好形成与积累工作。

a.开工前需要拍摄的声像资料有:原址重要建筑物、植被、自然村落、厂区、街区及周边状况原貌;原址及附近纪念碑、塔、亭等文物及古建筑;拆迁实况。

b.基础工程要形成的声像资料有: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岩样分析过程;特殊施工的技术工艺现场;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过程。

c.主体工程要形成的声像资料有:主体设计模型;钢筋结构、管线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情况;砌体、砼灌注、屋面施工;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过程: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的工艺现场;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质量事故及处理。

d.其它重要情况有: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图;开工、竣工仪式;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工程竣工后的整体外观与立面。

其中,开工前原貌、基础处理、隐蔽工程、砼灌注、屋面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竣工后新貌为必须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都要收集归档。

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要求:总的说来,移

交归档的声像档案资料,要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面貌和建设情况,必备内容应当齐全;整理符合有关规范。

具体说来,照片档案归档的数量视工程项目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张。其质量要求主要有:

a.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b.照片应一律洗印成5时至7时的彩色照片。底片也要――并归档,要求底版无磨损、无污染;

c.数码照片应当尽量使用不低于400万像素的数码相机拍摄。

照片档案的整理:每张照片都要标注说明,而且说明的内容要准确无误。照片说明的内容有7项:即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其中题名应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影像中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尽可能齐全。参见号是指与本张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文字说明应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影像所反映的全部信息,或仅对题名未及内容作出补充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亦可在此栏表述,例如不是本单位拍摄的,应注明照片版权、来源等。

现在的数码照片,可以在计算机上进行修改。但作为档案保存的数码照片,原则上不要对照片本身进行处理,照片上的原数据,不仅是拍摄时间与光线条件的记录,还可以起到原始凭证作用。

建设工程录像资料片长一般要求不少于30分钟,并要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具体要求:

a.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使用DV摄像机或比DV摄像机拍摄效果更好的机器拍摄;

b.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主题明确,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c.录像带应当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现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重视摄影、录像资料的形成和收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城建档案部门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督促和指导声像档案的形成和收集工作。建设、施工单位人力、技术力量不足的,也可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工程摄影与录像。

对照片与录像资料的整理与保护,是一种新技术,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科学分类。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较多的,可自成一类,其下分设录音、照片、录像等属类;二是选择存储载体。照片与录像资料占据空间大,要求有大容量的存贮介质与数字压缩技术,要选择优质光盘存储声像资料。档案室在收集这些数据资料的同时,一定要收集相关的程序文件,以保证对声音、图像的还原,满足各方面利用的需要。

4 建设工程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是一个泛指概念,它主要区别于纸质档案、磁性载体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档案这一名词的提出,可以唤起各单位重视这类档案的收集。当前许多单位实物档案散存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往墙上一挂,有的往橱柜或抽屉里一塞,时间一长,便虫蛀或发霉;到打扫卫生时,索性当垃圾扔掉。这种人为的损失和破坏,严重影响和危害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工程建设中要收集的实物档案,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a.地质科研中采集的实物样品。

b.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模型。

c.建设工程所获荣誉奖励,如奖杯、奖牌、奖章、锦旗。荣誉证书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实物档案,还应归人纸质档案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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