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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环境下的税收政策研究

低碳环境下的税收政策研究

一、国外碳税收政策

1、汽车消费税

汽车尾气所排放的尾气含有大量的有毒气体,要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对这种情况加以制止。美国规定的汽车消费税主要包括:汽油税、汽车销售税和使用税、进口原油税等。得益于这些规定,美国汽车使用量虽然日益增长,但是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却得到了控制和减少。

2、化学品税

这里所说的化学品主要是针对破坏臭氧层的有害化学品,具体来说就是氟利昂,当然化学品税还涉及其他大约100多种有害化学物质。

3、开采税

资源过度开采与低碳经济的理念背道而驰,要实施并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一直资源的过度浪费,开采税对开采石油、煤炭、天然气征收税。美国50个州中有38个州开整了能源开采税。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在征收相关税费的同时,美国还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直接税收减免、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美国于1987年颁布的能源法就对各新型节能技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地热、风热、太阳能等技能技术都包括其中。2005年新能源法对生物细胞能、清洁可更新能源、家用节能设施、太阳能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

二、我国现行低碳税收与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强有力手段和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通过建立完善的低碳税收结构,对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能促进我国经济向低耗能、高利用、低污染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并不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纵观我国低碳税收政策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各税种间联动性较差,缺乏原则性导向

广义的环保税包括:根据排放量和环境危害城府确定税率的排放量;对可能破坏环境的生产投入品或消费品征收间接税;其他税收中涉及环境有关的规定;对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的条款和税收优惠。我国不像丹麦、荷兰等国单独设立碳税,而是用主体税来承担低碳税的大部分功能,只能散见于主税中。

2、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大,主要通过分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资源的综合利用

但是,近年来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政策一促进低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核电产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减免政策,以此来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了鼓励清洁生产,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201年11月,对原油、天然气和焦煤的税收采取增加的措施,这样就提高了高资源类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得企业不得不改变粗放的开采方式,转为节能减排。

3、税收杠杆力度不强,约束力不足

我国政府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结构的转变,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行税收杠杆的作用,但是事实并不如人愿。由于长期受到“GCP崇拜”观念的影响,一方面,高弹企业主要存在于传统制造业中,技术含量较低,资源耗费严重,但是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提升和政绩的提高,各地政府往往采取内在动力去扶持高碳企业的发展,为了做出政绩而不惜做表面文章。另一方面,高碳企业往往是能产生高流转额与高收入流的企业,而我国当前分税制主要以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分权为主,使得各地政府对高碳企业产生过度的依赖。

三、完善低碳税收的相关建议

1、增加税种间联动性,完善顶层设计

由于税收顶层设计的缺失,导致税种间协调性不够,各打探税收政策税种单科进行,缺乏明确的指导和系统规划。比如在鼓励低碳税收技术发展的税收方面,这个政策明显重研发、缺应用,重生产、轻消费,联动性较差,所以应该明确原则导向,从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总体规划。以税收优惠作为主要载体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税种的整体协同效应,通过企业所得税促进低碳技术开发,通过营业税促进体坛谁技术转让,通过增值税引导消费者购入低碳产品,这样才能形成低碳税收的整体性和产业链的发展。

2、因地制宜,设置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税制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比稍显落后,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也不能照搬国外的制度,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避免税负过重影响税收结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税收权利下放的政策。比如针对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将税收权限下放到地方,在不违背基本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让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税收政策。

3、调整低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应贯彻低碳经济的原则。比如,借鉴丹麦的低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低碳项目的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对于研究开发新能源的产品的企业,实施加速折旧法折旧或者投资抵免等政策,同时对于企业购进的防治、处理污染的技术允许一次性摊销。

 

作者:黄翀 刘俊雅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