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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风险全文(5篇)

税收征管风险

第1篇:税收征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体制;税制改革;税收风险管理

作为税收制度、财政管理调制以及宏观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作用极为重要。在实践工作中,为了能更为有效地应对税收风险,税务工作人员需要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制定出更加符合现有体制需求和市场环境变换的税收风险管理策略,以切实推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1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带来的影响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系统服务便捷性和高效性,提升税法遵从度以及社会满意度、强化税收职能发挥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1]。此次改革为税收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是双向的,税收风险管理将面临全新的机遇与挑战。从积极方面来看,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将会为实现税收风险管理组织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还能推进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优化和实现人力资源集成化、合理化配置。从消极方面来看,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会促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形式调整。在此环节,若未转变管理理念、提升管理能力或未实现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完善,将会难以适应此次改革所带来的变化。

2税收体制改革下的税收风险管理策略

基于税收体制改革背景,实现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完善势在必行。因此,为提高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税务工作人员应该从整体战略和实际策略两方面着手开展调整。

2.1实现制度优化模式

在这一环节,相应的税收部门应明晰与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的作业机制及现行的税收管理机制流程,并通过实现优化、创新和完善制度来保障税收体制改革,以至于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能够更为有效地开展。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推进现行税制的进一步改进。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从机制上完成现行税制的改革,才能实现制度性税收风险的消除。比如,优化税收收入结构、降低税率、扩大税收基础、推进消费环节税收深化等,要通过优化构建低率宽基的税制。其次,完善税收管理模式。目前,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使得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政府可在相互协调下合力办公。为了能切实实现分税,需要构建更为完善的税收体系,进而为地方争取更多税收份额,以提升当地政府积极性,获取其对税务工作的有力支持,为打造税收共治格局奠定基础。最后,强化税收管理流程。为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进税收风险管理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因此必须提升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基于工作机制和流程的优化变革来实现作业有效性的提升。比如,简化税收管理流程,强化大数据思维渗透和应用、深度分析税收风险多样性、强化信息技术与税收风险战略管理方案融合等。

2.2深化依法治税

基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务人员需要着力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所以,税收风险管理人员必须提升服务意识、优化管理措施,要切实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便民服务,进而确保税收风险识别、预测和防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为了实现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配合,进一步提升税收风险管理成效,税务部门还需要保证依法纳税的有效性。此外,还需要完善纳税管理的立法和司法体系,进而保证税法权威性和实用性的提升。例如,完善《征管法》,以便于与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涉税信息。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对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进行完善,确保该体系的应用可提升税法强制性和约束力。比如,通过强化税收部门纪检督查,对国家税收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当然,在实践环节税收风险管理人员也必须实现依法行政,基于符合法律要求和规范的执法行为维护税收管理合法性。此外,税务部门应构建完善的监督责任体系,为保障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收税提供制度支撑。比如,建立问责机制、拓展纳税人监督渠道、强化“内控+外监”模式应用等。

2.3加速数据和数字治税进程

税收风险管理与大数据技术的融合是保障其提高作业质量、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现数字治税和数据治税的基础。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强化大数据思维的应用。比如,打造大数据作业氛围、打造大数据风险管理平台,为提高涉税数据处理效率、增强数据资源可用性提供平台支撑,让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智能性和科学性得到提升[2]。同时,还应该强化对数据管理职能部门和工作制度的完善。例如,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实现数据集中管控、设立信息应用管理机制等。此外,数字治税以及数据治税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高素质专业人才的支持。因此,为加速该项工作的进程,就必须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并完成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组织税收专家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打造“信息+数据+财会税收”复合型管理人才。

3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此次改革对实现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系统、资源整合与组织创新有所裨益。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推进税制、税收管理体制模式以及相关机制流程的完善,更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数字治税和数据治税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冯守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下的税收风险管理[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3(01):40-45.

第2篇:税收征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征税风险管理;大数据

1引言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总理首次将“互联网+”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这充分展现新的社会经济模式已经出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不再仅是传播媒体,更是带动用户持续性转化的平台,“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战略资源,为本国正处于初级阶段的税收现代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量和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与税收数据深度整合,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控制,促进税收效率提升是中国促成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根源,是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也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合理控制征税风险,是为整个国家的经济根基提供保障,也是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因此,各级财税机构应积极自主参与“互联网+税收大数据”经济战略,应对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新挑战。

2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本质就是通过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共享,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度联合,缔造全新的发展生态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度和生产力。孙存义、谭荣华(2017)认为,税务大数据的核心是税收数据分析,因此,在税务数据识别和分析方面应该有所突破。雷炳毅(2016)认为,“互联网+税务”不仅要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效与税收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要把掌握税收业务并且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人连接融合在一起。美国著名学者SalomonHübner首先提出风险管理的概念,经过数十年理论沉淀,税收风险管理思想先后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认同,并建设了许多相关的风险管理组织。田凤平(2008)提出将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经济调控风险×公共支出负债风险×税收征管风险。谢双金(2007)认为,税收风险=税收固有风险×税收制度风险×税收管理风险。本文在总结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现代化初级阶段可以将“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分为税源征收风险、征税制度风险、征税管理风险三类。

3征税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征税风险主要指政府在征税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税源征收的识别困难和遵从矛盾,税收制度的漏洞和规定缺失,征收管理的理念落后和方法偏差。征税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信息化时代,面临快速增长的、更加纷繁复杂的数据环境,加强对征税风险的管理力度和防范能力,是使税务与“互联网+”实现快速深入融合的根本目标。“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税源征收风险、税务制度风险和征税管理风险。

3.1税源征收风险

税源本质上指的是税收的根本来源和价值源泉。税源征税风险则是由于税源的识别困难或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遵从矛盾所导致的税收损失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模式呈现经济活动复杂性、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征,税源趋向隐蔽化,跨省和跨境流动性更加复杂多样,甚至恶意税收隐瞒。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困难直接导致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在税收信息方面,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征税机关难以全面精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缴税信息。此外,征税机关与外部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例如征税机关与政府机构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于法治保障不健全,信息通信交流渠道不畅通,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精确掌握纳税人的完整税收情况,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纳税人可能会选择使用恶意手段恶意违规逃避税收,这也给税源征管带来风险。

3.2征税制度风险

税制指的是政府制订的各项与税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时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也是纳税人遵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标准。税制包括税收主体、客体、税率和非法处置等。税收制度风险是指限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弊端和漏洞而造成的税收损失风险。在税制方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是由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所掌握的政策法规信息相对上存在差异。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相对处于有利地位,税务机关比纳税人更早了解和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符合复杂多变性的特征,而税收法规政策缺乏规范性、普遍性,造成税制的法规政策无法对每一种税收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使税收制度明显存有漏洞或者缺陷从而导致税收损失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在宪法中的缺失,行政法规在我国税法领域占第一性地位,而法律只起到辅助作用。经过了多次的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基本与国情相结合的,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的税收制度,但仍然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税负结构设计仍然不合理,由于我国增值税税负设计偏高,且与征管环境不配套,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征收管理成本增加,税收损失严重。

3.3征收管理风险

税收管理是征收机关依照税法和税收征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互联网+”背景下征收管理风险指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传递不畅,计算机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数据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税源识别体系不够完备及征收管理力度不足等因素,造成来自各个纳税集体的各个环节的纳税信息数据庞大而凌乱,且分散不明确,致使征税机关的征税过程难度加大的风险。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级间存在垂直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内部部门之间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充分掌握全面的税收信息,导致征收管理风险加大。征管执行方面,由于征管一线人才薄弱,征管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执法质量不高,滥用职权,未按照规定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导致收入损失,给税收征管带来风险。

4启示与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对数据信息化处理的程度越来越高,纳税人在线报表和电子档案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更加便捷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

4.1借助“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税数据质量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有足够量的数据,只有不断丰富和强化数据汇集、整理和应用,才能为征税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分析、识别和评价的数据支持。“互联网+”带来更为广泛的大数据时代,税收风险管理要始终围绕数据的采集、整理与应用建立架构,随着数据获取渠道愈加广泛,信息数量庞大,税务机关很难对数据进行标准并有效地整合和使用。由此,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对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构建“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税收数据整合,全面管理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数据,形成支持税务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数据平台,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数据信息更公开、更平等、更透明,消除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在“互联网+信息”共享税收大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有关税务数据的安全和隐私问题,做好涉密风险防范工作。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对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以提高基本税务数据的质量。

4.2整合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征税风险管理包括税收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和评价反馈等,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税风险特征和纳税人往年遵从情况确定风险等级,利用互联网深度开展纳税人数据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分类、分级评估,对于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实行征收差异化的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不断整合征税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征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征税风险管理的路径,形成清晰的风险管理流程和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业务处理规范化,强化稽查机制和惩罚力度,以满足风险全程管控的要求;对税源进行监控,涉税资料留存备查,利用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税收风险扫描分析;在税收实施层面,培训具备相关税收风险管理技能的管理队伍,加强对税收风险识别和分析等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建立“互联网+税收”现代化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人机一体化水平,对于恶意逃、避税的纳税人,加大惩罚力度,实行风险提示、税务稽查、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等一系列差异化的惩罚措施;整合征税风险管理制度,理顺征税风险管理办法,完善征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掌握征税风险管理能力和数据分析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更加透明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税务”现代化管理新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谭荣华,焦瑞进.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应用中的几点认识[J].税务研究,2014(9):3-5.

[2]刘磊.试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J].税务研究,2015(1):89-92.

第3篇:税收征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税收行政执法风险防范

一、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一)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1.应作为而不作为。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往往由于对制度和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到位,应履行的职责未履行从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2.不应作为而乱作为。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在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程序上出现偏差,违反规定,不按程序操作,最终导致发生税收行政执法风险。

(二)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特征

1.执法风险呈现增多态势。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量税收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后续管理制度不完备且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税务机关对于税收优惠等备案后的管理缺少措施和办法。2.基层执法风险集中多发。近年来,大量税收行政执法风险也主要发生在基层税务机关,且被追究责任的执法人员大多是从事税收管理的具体工作。基层税务机关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这使具有税收执法权限的一线税务干部风险隐患较高,再加上基层机关日常征管工作繁杂,稍有不慎便会出现执法风险。3.执法风险往往涉及多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机关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监督力量不断扩张,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使税收行政执法风险越来越大,已形成的执法习惯可能引发问题,一些不自觉的行为可能演变成案件,税务干部执法风险相伴的案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且往往涉案人数众多。4.执法风险多发生于日常管理。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收行政执法风险案件的暴露,除税务工作人员被检举外,主要源于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后,由检察机关倒查税务人员的责任引发,最后认定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未正确履行职责。

二、发生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

剖析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存在的原因,既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个人原因

1.认识不够到位。部分基层税务干部对于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思想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很多干部具有思维惯性,在税收行政执法行为中有很大的随意性。2.干部能力不足。当前,经济社会迅速变化,税收相关的政策文件数量众多且变化较快,若税务干部不能及时跟进并适应政策环境变化,很容易导致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引发执法风险。3.传统文化的影响。部分基层税务干部比较重视生活中的人情和关系,在执行税收政策中,会受到较多人情因素的影响,出现一些政策执行走样、变通的问题,这些做法明显与税收法定要求相悖。4.变通应对考核。绩效考核是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税务干部存在为了达到考核指标要求,而出现越俎代庖的行为,甚至代替纳税人进行申报,一旦企业出现实际收入或者因违法查处引发问题,就会给基层税务干部增加非常大的税收行政执法风险。5.主观违法违纪行为。个别税务干部缺乏法律意识,主观上为了一己私利,在纳税人处“吃、拿、卡、要”,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进而产生了税收行政执法风险。

(二)外部环境影响

1.工作量大而人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纳税人户数成倍增长,但税务人员数量却相对不变,使得各级税务干部普遍感受工作量大大增加,在落实税收管理制度时,往往不能完全按照规定要求来做。2.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不强。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人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强烈动机,因此当逃税的利益大于逃税风险时,纳税人很可能会做出违法行为,以获取更多利益,税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增加的同时也相应的增加了执法风险。3.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4.部门配合不力增加执法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规定了工商、银行、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有配合税务执法的义务,却未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或责任难以划分,基层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在与这些部门进行协调时存在一定难度,执法效果难尽人意。

三、如何防范税收行政执法风险

面对执法风险较大这一突出问题,需要加以系统应对,及早采取措施和办法以防范和化解潜在的税收行政执法风险。

第4篇:税收征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特殊税务风险;风险管控

近年来各地老城区改造力度不断加大,新区新城建设不断推进,征收安置房需求量不断攀升,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的项目开发量也不断加大。由于征收安置房不同于商品房,其开发销售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的税务风险比商品房开发企业高。

一、征收安置房开发项目收入确认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不一致,致使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面临增值税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征收安置房开发项目同商品房开发项目一样,于交付房屋时确认收入。但征收安置房项目的发票开具时间与商品房项目不同,商品房项目在交房时发票都已经开具完毕,而征收安置房项目在交房时发票尚未开具,要等到征收实施单位即房屋征收公司与被征收人就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结算完成后,通知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可开具发票时才能开具发票,因此征收安置房项目发票开具时间晚于交房时间,有些项目部分发票开具时间甚至比交房时间晚几年。由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缴纳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因此如果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在发票开具时缴纳增值税,则该项目增值税缴纳时间明显滞后于实际应缴纳时间,致使安置房开发企业面临增值税税务风险。

二、征收安置房项目成本结算时间明显滞后于收入确认时间,致使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征收安置房成本结算方式与商品房成本结算方式不同。商品房成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造价部门审结后即可作为项目成本入账,而征收安置房成本结算根据规定必须报送财政部门或其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结后方可根据审核报告中的审定金额入账。由于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审核程序,因此其审核时间比较长,在征收安置房项目收入确认时无法收到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入账,即使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也难以收到发票入账,致使征收安置房项目收入和成本不配比。为降低资金成本,避免征收安置房项目收入确认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些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按预计成本入账,如此,如果多预估征收安置房项目开发成本,则会使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三、征收安置房项目中配套的非住宅销售价格偏低,致使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面临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

由于被征收户的需求不同,因此部分征收安置房项目会配建部分商业用房等非住宅项目。为满足某些征收政策需要,部分征收安置房项目中的非住宅项目定价偏低,而其成本却未同步减少,致使该非住宅项目增值额偏低,导致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面临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

四、部分征收安置房项目未纳入住建部门棚户区改造项目库,而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却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面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税务风险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征收安置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在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以该征收安置房项目是否纳入住建部门棚户区改造项目库来判断该征收安置房项目是否符合免税政策相关规定。由于纳入住建部门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的征收安置房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进度按时完工交房,否则将会受到某些处罚,因此有些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为规避处罚,未将其开发的征收安置房项目申报纳入住建部门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却自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免税政策,致使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面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税务风险。

五、降低税务风险,保证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征收安置房开发项目在交房确认收入时按未开票收入缴纳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缴纳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但开票时间并非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唯一标准,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发票却未开具,纳税人可按未开票收入先行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时再行调整开票当期增值税纳税金额。因此,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在交付征收安置房确认收入时可先按合同金额缴纳增值税,待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开票时根据当月开票金额调整应纳增值税额,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

(二)加强征收安置房项目成本结算管理,及时完成征收安置房项目成本结算工作由于征收安置房成本结算根据规定必须报送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结后方可根据审核报告中的审定金额入账,且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审核程序,其审核时间比较长,因此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应加强征收安置房项目成本结算管理,分项目派专人负责成本结算工作,积极跟踪征收安置房项目成本结算审核各环节的办理时间,及时补齐项目结算审核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审核机构对数,及时完成征收安置房项目成本结算工作,并协调施工单位尽快开票入账。

(三)合理制定征收安置房项目中配套的非住宅项目销售价格为满足某些征收政策需要,部分征收安置房项目中的非住宅项目定价偏低,因此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应加强征收安置房项目售价定价管理,积极协调征收安置房项目定价机构根据配套非住宅项目成本合理确定其销售价格,以避免征收安置房开发企业出现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

第5篇:税收征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智能化;税收负担;减税降费;税务智能

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主要的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一方,依法征税时享有要求纳税人提交准确纳税资料的权利,而纳税人须要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但现实中,纳税人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告知税务机关,甚至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法,作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税务机关由于自身技术条件以及执法队伍规模的限制,无法对众多的纳税人逐一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时,也出现了传统税务检查方法落后、不能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独立验证等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实现在事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事中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事后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进行评估管理,这将大大改善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管智能化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后,由于企业无法继续隐瞒收入或者转移利润,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同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也将有所提高,且提高的幅度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税收负担按照承担税负的主体和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国(地区)税收收入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而微观税收负担是某个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所以宏观税收负担也可以通过将微观税收负担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由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提高将影响所有企业的微观税收负担,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波动较小,因此宏观税收负担也会受到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影响。由于名义税率短期内不会变动、长期内不会大幅变动,因此税收与经济之间会保持一个基本固定的比例,进行同步增长。但现实中,早期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无法征收到企业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往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少于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这形成了早一期与晚一期之间的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会因为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逐渐提高而逐步缩小,在这个逐步缩小过程中,税收征管智能化会给税收带来了一个额外增长。这也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图2反映了我国2004~2018年税收收入与GDP的整体变动情况。从图1中可知,各省平均税收收入增速常年高于各省平均GDP增速,但在2009年、2015年和2016年这三个年份税收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前者是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大量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下滑,税收收入明显减少;而后者则是在2015年《预算法》出台后,税务机关逐步开始放弃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征管模式,而是逐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智能化建设,因此当年的税收收入有所调整,进而影响税收收入增速。

四、结语

税收征管智能化是税收征管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着较大的征管压力,主要体现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带来的税收征管难度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税源建设问题上。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于税务部门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不失为一剂“良药”,本文为此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破解传统税收征管难题,因此首先要完善“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坚持税务行政人员主导、人工智能辅助、税收法定的理念,为税收征管智能化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其次,税务部门须要引进懂得税务智能的技术型人才,培养一批既懂得税收征管、又通晓税务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税收征管智能化提供人才保证。二是辨证理解加强税收征管与减税降费政策的关系。通过本文分析可以知道税收征管智能化会提高企业税收负担,这似乎与减税降费政策的初衷相矛盾。但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减税降费政策通过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并且取消大量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目的是激发企业经营活力。这绝不意味着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少缴或者不缴,企业依法纳税是义务,也是红线,一旦越过红线就是偷逃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意义就在于将传统征管方式无法触及的地方暴露出来,杜绝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使企业自觉诚信纳税,让应收的税“应收尽收”。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提高,税务机关才能了解到企业真实的税收负担,对于进一步设计减税降费政策、科学合理调整税率和税制结构、降低政策设计与实际偏离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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